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總有三分。一者教起因緣分(即序分也)。二聖教所說分(御正
宗也)。三依教奉行分(即流通也)。語別意同。故知安法師。冥狀
聖旨。故青龍疏歎云。妙理潛通。慧心懸合。彌天之構。
豈虗言哉。所言教起因緣分者。謂明教起。及教起處
說教因由。即是教起所因所緣。二正顯聖教所說法
門品類差別。名聖教所說分。三者顯彼時眾聞法獲
益歡喜奉行。名依教奉行分。自後凡是教文。皆依此
判也(巳上略述科判因由)。今則正明科判者。先科律本。後科鈔
文。就律本中。初聖科後凡科。且聖科者。謂部主分宗
時科有四大段。即大僧戒本為初分。尼律下為第二
分。安居犍度下為第三分。房舍犍度下為第四分(此且
據四分所宗律本以科分。若約大藏毗尼。佛在日及結集時所非承也)。二約凡判者。謂
安法師科也。先科律文。後科鈔文。且律本者。初從稽
首乃至知時巳來。為序分。二從世尊在毗舍離。一為
正宗。三從五百結集下至末文。為流通分。所言序分
者。顯宗由致發起之端。稱為序分也。正宗者。正明犯
不犯輕重等相被時之益救。流通者。法傳季世流而
不壅故(科律文○)。次科鈔文者。右今章記所判不同。若准
後堂順正等記。以總別兩序。為序分。標宗巳下二十
九篇為正宗。諸部別行一篇。為勸學流通。其理不然。
廣如別破。或依搜玄將三十篇為正宗。即無流通。今
依顯正科為三段。前二與玄同。第三將後批文。為付
囑流通分。此准法華慈恩玄贊。亦將後批文。為流通
也。故彼云。基以譚遊之際。途次博陵道俗課靈命講
斯曲等足為高例(云云)。問此後批如何得流通。答夫
流通有二。一者勸學流通。隱在諸篇之中。不別科出。
促隨明行事之處。䇿勵後人。令其習學。如下文方幸
敬而行之。或云違法毗尼。當如是學。又云。不知鏡不
思之等。此皆勸學之意也。二付屬流通者。述其製作
時處因由。令後人披覽時代顯然。今此流通乃當付
囑也。問總序自題云序。此則有憑。十問既不題序名。
阿得亦科為序。答前是別題。通收兩序故。皆得名序
分(不同顯正解所)。問律教唯被具戒。是其正修。沙彌既非具
位。何故沙彌篇。在正宗中攝。答有說。一者如來所制
皆通五眾戒。下文皆結三眾罪。又沙彌得聞吉羅之
名。二者此篇廣明大僧攝受方法。是以亦得在正宗
中攝也。問道俗一篇所明既非內眾。如何得入正宗。
答若望所化境非正宗。然僧為能化之人故。得入正
宗攝。故下文云。幸細覽而告傳等(云云)。問諸部別行
篇。既與四分全別。如何得在正宗所收。答雖不同於
四分。乃是他部正宗。彼此雖殊。行事正宗是一。或有
他宗事起請我四分律師處判須善他宗。故下文云。
博學為濟貧。此言誠驗等。又別序第三門中。不得輙
將巳所學者。判他持犯。又輕重儀云。約之受體。紛諍
自銷。今既判三十篇。齊號正宗。須分兩意。前二十九
篇是四分律師行四分之事正宗。第三十篇是四分
律師行他部之事正宗。賓主二途條然分曉也。問夫
講解者。先合釋於名題然後科判。今題名未解。何故
直爾分科。答科之由著前著述文勢。若著述是通。題
下自注云并序。此通一部之文。便須先釋題後科判
今緣。此鈔是別題。准收二序故。先分科後向序中。始
釋題目。又於正宗之首。更有名題故。此先科然後解
釋(上來略辨科分因便問答分別)。
次依文廣解。即分為三(云云)。就序中分二。初釋序之
通題。二依序別釋。前二。初正釋所撰之法題。二京地
下辨能作人之名號。前二。初正釋法題。二注簡異。初
法題有十一字分二。初解四分律三字。舉本宗之都
目。次解刪繁下八字。標今作者之別名。今且解都目
三字者。以三問料簡。初總別相對與科簡。二離開別
釋。三結歸六釋。初門總別料簡者。四分二字是別。五
部中之一名也。律之一字是總。五部之都目。如是兩
名不可闕一。若無四分別名。難以顯其通科故。初開
標四分。開卷識宗。便知是四分家之律。非餘五分十
誦等。若闕律之總號。無以收其別名故。後標律字。若
促云四分。即四分之名。隨轉不定。為四分。經論紀傳
等。令向下標其律字。即簡非餘也。又若據次第先後。
律合居先。佛在之時便有四分。理合居後百載方興。
今迴四分在先。唯為簡異他部也(上來惣別料簡竟)。二離開
別分二。初解四分二字。次解律之一字。初言四分者。
梵語折埵理。或云只埵理。此云四者分四者數也。分
者段也因也。因部主支離大藏毗尼以為四段。故云
四分。即大僧戒本二十卷為初分。尼律下十五卷為
第二分。安居下一十四卷為第三分。房舍下一十一
卷為第四分。問此之四分名目。起自何時。答有兩解。
一正釋。二辨非。且正釋者。遠自如來金口懸記近因
部主分宗。且遠自如來金口者。准大集經聲聞品。佛
告憍陳如。我滅度後。有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
書寫讀誦。顛倒解義。顛倒說法。以倒說故。覆隱法藏。
名曇摩鞠多(巳上經文)。此是佛在日。懸記巳後。合有此律。
流行於世。佛既滅後。迦葉結集。五聖任持。如水傳器。
過百年末。第五師鞠多傳法之日。正當育王化世大
集商量佛法因有乖諍。遂分大藏毗尼為五典。其中
一部。名曇摩鞠多。遠想如來懸記之言。乃執四分之
號。部主自言。我欲說無先說有欲談有先即是顛倒
解義。況我復號曇摩鞠多。名字既同。我所執法。合明
四分。遂即四度傳文。盡所詮相。念出四段之文。應彼
四分之說(巳上略申正解)。次敘非者。按南海寄歸內法傳。義
靜三藏。作如是說。四分之名。因梵筴立號。謂梵筴有
四。每筴翻出一分。四筴翻成四分。彼却難前解云。若
言因誦立名者。其理不然。且波離大羅漢。當初結集。
尚八十度。昇座誦終不可。曇無德四度傳文。念終律
藏。今依發正記破云。縱使梵筴有四。每筴翻云一分
因。得四分之名。若爾四分之秤無來。起自此方未審。
在西土之時。一千年中。以何標目。次奪破者。謂此律
文。元無梵筴。至此其時。覺明三藏。促口誦筴文。秦主
恐誦文訛濫。遂將羗(於羊反)籍藥。五萬餘言。以誠之二
日念終。執文覆之。不遺一字。秦主深信方許翻。初當
既梵筴到於此方。何故解云因筴立號(前言差藉者。秦主姚萇本
是西羗人領軍降前符堅為龍襲將軍後都長安為後秦。其部類多是羗人。故云籍也。藥方即易知。云云)。彼
適難云。波離尚八十度誦。曇無德豈四度念終者。初
結集時。文句散落。故難致八十度。分部時巳詮上文
墨竟易故。所以四度誦也。故智論云。摩偷羅國毗尼。
有八十部。罽賓毗尼。促取要用者作十部。言八十部
者。彼自解云。八十誦也。十部者。謂十誦也。至於五分
亦然。引此證之故。知因筴立名全成靈委(上來四分兩字竟)。
次釋律之一字分二。初翻名。次釋義。且翻名者。戒疏
云。據其能所。都有三名。一梵語毗奈耶。毗那耶。鞞泥
迦。並翻為律。即能詮教也。二梵語尸羅。此翻為戒。謂
所詮行也。三梵語波羅提木叉。此云別解脫。所感果
也。因教起行。行不徒然。必有感果。故解脫絕縛。最在
其終。戒疏又問。既有三名。何故前標律秤。答律則據
教能生行解。五眾依茲奉持德故。名為戒因。戒尅剪
業。或斯亡故名解脫。是則果兩行。皆由教生。故先舉
教用攝斯二。或可三皆一化。始終不可具須。故具標
律。今云四分律。不云四分戒解脫也。問毗尼翻律。為
正翻義翻耶。答乃是義翻非正譯。故諸家相承。引唐
三藏譯經。有翻者有不翻者。且不翻有五。一生善故
不翻。如佛陀云覺。菩提薩埵此云道有情等。今皆存
梵名。意在生善故。二秘密不翻。如陀羅尼等。總持之
教。若依梵語諷念加持。即有感微。若翻此土之言。全
無靈驗故。三含多義故不翻。如薄伽梵。一名具含六
義。一自在(不永繫屬二種生死故)。二熾盛(智火猛熖燒煩惱薪)。三端嚴(相好
具足所莊嚴故)。四名稱(有大名聞遍十方故)。五吉祥(一切時中常吉利故。如二龍主水七
步生蓮也)。六尊貴(出世間所尊重故)。今若翻一。便失餘五。故存梵
名。四順古不翻。如阿耨菩提。從漢至唐。例皆不譯。五
無故不翻。如閻浮樹影透月中生子八斛瓮大。此間
既無。不可翻也。除茲巳外並皆翻譯。就翻譯中。復有
二種。一正翻。二義翻。若東西兩土。俱有促呼喚不同。
即將此言用翻彼語梵。如梵語莽茶利迦。此云白蓮
華。又如梵語斫摳。此翻為眼等。皆號正翻也。若有一
物西土即有。此土全無。然有一類之物。微似彼物。即
將此者用譯彼言。如梵云尼拘律陀樹。此樹西土其
形絕大。能蔭五百乘車。其子如油麻。四分之一。此間
雖無其樹。然柳樹稍積似。故以翻之。又如三衣翻臥
具等並是(云云)。今此毗尼翻彼律。蓋是義翻。以佛在
西土出興。說此毗尼之典。此方本無佛化世。故無正
翻。然後彼佛說毗尼。詮五犯聚。禁約五眾。不許有違。
此方俗詮於五形。亦為制御萬民。令無全起過。義類
相似。防非又同。故將此土律名。翻彼毗尼之號。古來
更有多般。慮煩不敘(上翻名竟)。次釋義者分三。初律。二戒。
三解脫令。初釋律義。如下文。律者法也。詮量輕重犯
不犯法。並律所明。即律詮也。又戒疏云。律者法也。從
教立名。斷割輕重。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俗有九添。
法居其一。故世付法皆約形科。道與俗違。形名乃異。
至於處斷。並依常法(巳上疏文)謂道俗居處。刑法相貌。各
各不同。然其有犯之徒。處形法斷須依常法。又律者
筆也。此律字彳旁從聿。聿者取筆聲。亦訓於筆也。如
此方本是秦蒙恬所造。說文中用以文也。楚時謂之
聿。吳時謂之律。燕時謂之弗。秦時謂之筆。令律害訓
筆者。取割裁量之義也。戒疏云處効(胡德反唐韵云推勘罪人之㒵
也)。決正非筆不定。筆不定筆即法家之眾也。又律者
分也。如律呂之分氣。又俗中有三種律。一者陰律。二
應律。三格律後一如下自明。今且明上二者。謂十二
月中隻為律屬陽。偶為呂屬陰。正月姑洗太蔟。三月
姑洗(蘇曲反)。五月[卄/(麩-夫+生)]賓。七月夷則。九月無射。十一月黃
(此六名律也)。二月夾鐘。四月仲呂。六月林鐘。八月南呂。十
月應鐘。十二月大呂(此六名呂也)。即陰陽呂之二應律者。
月令云。用斤為律管。其管各有寸數。恐繁不引(云云)。
即用葭(音加)灰(即慮花灰)實之於管十二月中。氣至灰動。應
於節候。軌尅不改。故云應律。故戒疏云。陰陽雖無形。
假以律管。籚灰用分節候。藉此分之令。內教亦然。順
體分成二持。違體分成二犯。非律不明。亦同律呂之
氣也。戒疏又問。律以法訓。施造有儀。與餘兩藏復有
何別。答不同也。餘藏明理之在靈通。隨達一門皆符
道觀。五百身因。無非正說。商那定現。鞠多不測其涯。
意在去滯。何局文言。律則不爾。輕重開遮。楷摸不定。
亂常敗續(功業也)。必據科治。由此而言法義彌顯(巳上疏文)。
准斯意道律教偏有裁斷揩定之功。餘二無功能。故
偏訓法也。疏又云律雖義約形斷。全乖科據有方呂
斥相似。故且當譯見意便上(巳上疏文)。言呂斥相似者。約
五種治罸。階降不殊。重者重治。輕者輕罸。即無別也。
疏又云。律者法也。始終有儀。於佛教可成此義。故篇
聚之設。三世同遵。乃適化殊。性戒常定。律則不爾。代
有㳂革。古用肉形。形者戒也。一毀其肉。終身永定。不
可復也。准斯意者。如俗格律有其新舊準。或有於格
品故也。舊五刑者。是秦相公孫鞅(於兩反)。封為商君。所
制也。一墨。謂以刀鑿額作賊字。後以墨染使青也。
二劓(魚器反)。截鼻也。三躬。男女不以禮交者。男則去勢
分。女則填宮也。四割謂耳也。五則則足也。其過最重。
蓋隨前犯。准上治定。後漢相蕭何。尅為䣠(昨何反)。信。製
新五形。以定三千。金科玉條。代於古法。一笞(刃之反)者。
小杖曰笞。笞耻也。如[卄/補]鞭等耻。此有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
五十)。笞令青色以像東方甲乙木屬青。二杖者。大笞曰
杖。杖者長木也。亦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杖令見面其色
赤。以像南方丙丁火屬赤。三徒者奴也。苦處駈使夜
即禁白日。徒有日暮之功。其色白。以像西方庚辛金
屬白。四流者散也。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似水之東流。
更無西返。其色黑以像北方壬癸水屬黑。五死者盡
也。二等(一絞二斬)人死魂魄歸於上天。骨肉下埋於土。以
像中方戊巳土屬黃。巳新舊五刑雖別莫不背。為控
制萬民。不令起過。懼於刑罸也。西土法王之律。亦復
如然。常作堤防。令非不起故(巳上釋律義竟)。
二釋戒義者。戒疏云。戒警也。警䇿三業。遠離緣非明
其因也。又戒者禁也。以善禁惡等(云云)。三釋解脫義
者。巳離障染。永出塵勞。業惑期云。故云解脫。解脫不
同。有二種。一因時解脫。二果時解脫。言因時解脫者。
對境防惡。暫伏過非。望不起染邊得解脫。二果時解
脫亦有二。一別解脫。二究竟解脫。言別解脫者。人天
果是若約人天果。未免輪迴。未令得彰解脫。今且望
不入三途中。得名解脫也。二究竟解脫者因。謂或淨
定慧發生故。經云。或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又或疏
云。道或名解脫。事戒名別解脫。又云或鄣有二。初則
業非。二則煩或。淨鄣業或待智云。分望斷除。故名解
脫。後智除或。乃稱究竟(上解脫義竟)。
上來正辨能詮律義因。便明所詮戒。及解脫義。總是
翻釋義竟。上來有二收科(云云)。第三結歸唯釋者。問
何故有此問來。答上之所明。四分是四段之文。律是
儀。從四段文下而出。於中體用。能依所依。勝劣異同。
無想濫。故須簡異。是以須明也。又西天凡是文字有
兩字。巳上有體用者。皆須約釋簡之時。或雖有兩字。
且無體用。不可一例也。就引文中。便分為二。初汎明。
二結歸所屬。初中梵語沙吒多(此云六)。煞三摩娑(此云離合
釋)六謂舉數。先離後合。釋者解釋(巳上通名)。次別列者。頌
曰持業依主。并有財。隣近。相違。及帶數。初持業者。寶
法師云。持謂任持。業謂業用。體能持用故。如云眼根
是清淨。四大所造之色是體。根者有增上發識之能
名用。此眼即根。又如藏識。識即是體。藏即含藏是用。
先用後體。攝用歸體。此藏即識。所以不云識藏者。恐
濫前諸識。不能含藏故(上且約單持業)。更有同依持業。謂約
多用同一體故。如言分段生死身。生與死是二。同依
一體。又如變化身。身是體。變化是用。於此身上。有能
轉換。本質并無。而歘有之用。故變化即身。亦有四用。
同依一體。如云變易生死身。變麤身為細色。易短命
為長年。無漏力初資曰生。勢分將盡時名死。此之四
用。俱依一身也。二依主釋者。依謂憑依。主謂主宰。寶
法師云。能依所依俱。於中有二。一依主。二依士。若舉
勝顯劣名依主。如云眼識。眼謂眼根。是所依勝。識謂
了別。是能依即劣。今云眼之識(依主也)。或舉劣顯勝。如
云擇滅無為。本是有為因。此擇所證故。今云擇滅之
無為。是依士釋(又云倒令依主者非也)。三有財者。謂對無立名
財。謂世間財寶有。故曰有財。寶法師云。能有所有俱。
於中有二。一全有財。如呼護法神為金剛。金剛本是
杵號。梵語䟦折羅。此云金剛。狀有三陵。如喬麥子。能
摧萬物。取此杵名。以彰神號。又如菩提薩埵。上求菩
提下化薩埵。故離此聖人體外。有彼菩提薩埵也。二
分有財者。如云金神或云富兒。半月於人名故。四隣
近者。寶法師云。竪隣橫並。俱以多法相近一處。促舉
一近者立名。如云四念住。謂觀身受心法時。雖是慧
力簡擇。又須假念力明記。今慧隣近於念。故云念住
也。五相違者。寶法師云。諸法名等殊。如云持犯。上作
大小等(云云)。六帶數者。寶法師云。謂諸法名等數。如
云一乘二諦三身四智五眼六通七覺八正道九有
情居十遍一切處等(上來汎相王竟)。次結所屬者。問今四分
律之三字於上只釋中具幾釋。答若依諸記具二釋。
一帶數持業。二帶數依主。今准承稟云具三釋。一帶
數。謂律是法。法上有四分之數。豈非帶數(有云。若准明四分二
字。即成帶數者。未詳也)。二持業。謂四分是四段能證詮之文。以
聲聞句文為體。即是體。律是律儀。即所詮之行。有斷
割持犯揩摸輕重之功用。今四分之體。能持此用。攝
體歸用。四分即律。三依主。律是能依。四分是所依。四
段能詮文是色。唯有漏即劣。所詮律儀通漏無即勝。
今舉上劣四分。顯下之勝律。即四分之律。依士釋(不湏
云倒合依主)。巳上三門。總是釋初三字都目竟。
二刪繁下八字標今作者之別。名之此對昔來未曾
有也。釋此八字分五。初釋刪繁二字。二辨補闕二字。
三明行事二字。四辨鈔之一字。五解序之一字。今且
釋刪繁二字者。刪者聲類云定也。廣雅云削也。三蒼
云除也。仲尼刪詩定禮。今師刪定。或律此之刪字冊
旁刀。乃會意字也。如俗中通明文字有六。一像形。像
物之形。如日月等字。二會意。如止戈為武人言為信
等。三形聲。或左形右聲。或如補闕律等字。四指事。如
上下字等。五假借。如長乞樂(皆去聲呼)。六轉注。如老可叵
孝等。今刪字。上六中是會意字也。良以古來無紙。凡
綴文章。皆書簡牘。以熟韋編之。故夫子讀易韋編三
絕。即其意也。故刪字堅之四盡。表於簡牘。橫之兩盡。
以像熟韋古來刀筆。當者留之。不當以刀削去。故刪
字安刀。即除段之㒵也。後漢蔡倫。造紙以替簡牘之
文。亦今者從冊安刀。猶是會古之意也。長也。濫也。惡
也。敏下安系(覔音)。亦會意也。字上略訓釋。今廣解者。東
吳所立。非正不敘。西明新規。有其四種。唯據當宗以
說。一繁廣。繁如律中僧尼二部。戒本緣起。六百餘條。
廣明國土犯。有人呵責等事皆是當初一期制戒。□
□翻譯依其本有六。錄在文中。至于末代所准。要知
其持犯故。於釋相篇中。唯明滿足戒本。尺持犯兩相。
其餘閑後。皆悉不明。故下文云。貴在得其本詮誠難
竅其條緒等。又如長衣戒得不得章。都有八門。各有
轉降十章四十六句。甚為繁廣。今鈔侶云一日得衣
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唯有一行來鈔文
攝得數行律文也。又如滅諍事律自一犍度今鈔伹
云。七滅諍中罪亦滅有但為竟。於四諍彼此未知。乃
至徒勞宣釋。終未窮盡。故略不述等。律文既繁。古人
章疏亦廣。今於此中。一時刪削。故下文云。常恨前代
諸師所留遺記等。二繁長。繁者此全非今所要名長。
如律明。善來等四受並是。往前之事鈔中。皆略不明。
唯存羯磨一途。當世盛行之法。更有破僧和僧等事。
悉是剩長之文兼章疏。解律繁辭。亦同刪削。三繁濫。
繁者是非相混曰濫。如律結界法中。東方有山稱山
等。是一期出法之語。今若立標相。須知限齊。又須委
標相及體。三種分齊。分明方可加法。不同一席之法。
聊知空礙兩分等。又古人見律有知淨之言濫引向
打鐘上用。又古見律結界云。各一拘盧舍字。便執自
然。界體定方七十三步。集僧一夏。唯開三度受日等。
皆是蕪穢。濫於真宗。純金雜於砂礫。今並刪之。故下
文云。濫述必剪用成通意等。四繁惡。繁此非律有促。
從濫中流出。如古人見律文治罸。弟子斷食奪衣。日
中五等。倣此遂行鞭杖。以作訓治。委引偽經。三百福
罸。及真經三字之喻。或立非法。制限罸錢及米。伏地
吹灰。有過之徒罸令除草等。悉為鄙惡。惡並刪之。故
下文云。今故刪其繁惡等。除此四繁之外。其餘要當
皆列文中。如下諸篇所引律云。四分文云。等並是(上釋
刪繁)。二字竟。
二辨補闕者。補謂裨補。左形右聲也。闕者謂欠闕。闕
少上形下聲。謂全約佗部三藏之文以說。謂上既於
四分刪除四繁。餘有的當之文。其文絕少。對教行事
實。未周旋故。引佗部流類之文。鴻稗未足。故云補闕。
於中有二。若事法全無名闕。分無名缺。今舉全無之
闕。以攝分無之缺。下諸部別行篇云。若四分缺於事
法等。即舉分無之缺攝金。全無之闕也。今依西明。大
要有二。謂文補及義補也。展聞即成五補。經律論記
傳并義補也。若處中唯三。三合為一補。記傳為義補
為三。今引且明三補。初三藏補。就三中從親至疎。且
引佗部律流類相似者。如下所引僧祇十誦五分等
若律部無文。即大小乘經有者須引。如下引華嚴。涅
槃。楞伽。思益。阿含。遺教。目連。善生等。或經中無文論
中有者。亦須引用。即下引瑜伽。唯識。智證論。莊嚴。成
實。婆沙。明了。多新等是(巳上三藏為一補竟)。若三中有闕。記傳
有文。流類相當。亦須引用。如下引高僧名僧僧史錄。
凡聖行集。布薩軌儀。法苑未林。師資傳等(為第二文記補也。若
作玄記將古人章疏。意文補者非也)。巳上諸文有則可引。或時有事復
是現世。惡行三藏。記傳之中全無。說處不可。無文便
止。今師以義決通。如下第五門中四句。以為唯的。若
文義俱闕。舉一例諸等知(上來解闕補二字巳竟)。
三明行事二字者。行者左彳(刃戟反)右于(玉刃反)左右足
遞進之貌。今促取流行義也。事者一云人法事也。二
云眾自共三行之事也。於三中。自有人法事三故(此釋
勝前)。謂上既巳刪補鈔體周圓究竟理之由但為流行
律文三行之事。故云行事即鈔文之用也。
四辨鈔之一字。此有二種。若從手作但訓略。即文約
義豐。今從金者便具三義。略義如前。准下文云。固令
撮略。正文包括諸意也。二久固義。如世真金促革不
改百練不變。久埋不生。又如世中於國有功之臣。賜
以鐵劵。以表其人子子孫孫榮不絕。此鈔亦爾。永用
無其廢時也。三利用義。如金有濟貧之用。此鈔亦然。
對事施行濟機斯是。故下文云。庶令臨機有用即事
即行等是。
五解序之一字。考功記云舒也。舒展一部文之大意。
又毛詩云述一部之由致。廣雅云。次明一部文之次
第。又禮云。東庠西序。郭璞云。注序別內外。即東西墻
謂之序。此墻居中門內。客欲入時。先於此處。整𣫍冠
排地儀禮後。方入見尊主故。詺此墻為序。今於卷首
置序意在披尋者。不失文中之意故。故序也。又序者
緒也。即頭緒如答然頭曰緒。今此在一部文之首故。
又序者敘也。敘一部之文。由致發起之端。名序也(上來
三字。都目八字別名惣是正釋法題竟)。
次注文簡異。云作者無。標名顯別有兩釋。此一一。簡
上法題。欲釋此文。應先問我起。今師依於所學。撰四
分律鈔即得。何要標那補之名。所以注文。答云作者
(云云)。意道於所學自宗。古制作鈔疏蓋多。故云作者
非無。今標刪補之名簡異。古來未曾有也。故云標名
顯別。中卷注云。著述者名立多名。立名標異。下卷云。
注撰非少立名標顯三卷之昔。注語雖殊。義意無別
(據斯處解。即三卷之首注文。並是今師自注)。第二解云。簡異名題。是相部
疏讚述之語也。此鈔初時著述。並不顯制作人名。後
有一本。流到相□疏主得之實惜用為的當。促不委
誰人所造。至貞觀年中。鈔主四出求異行到相□疏
主相見。因敘問律宗之事。乃云。近收得本一行事鈔
甚被時機。即未審何人制作。南山云。餘之所作。疏主
驚異。遂請題名。鈔主乃於三卷首。皆書京兆崇義寺
等(云云)。疏主遂於法題之下。名題之上。中間空處。背
洷八字讚美之詞。三卷之初。並如是也。上之兩釋。各
是一途。今據稟承決取初[米* ]解。縱蒿本無作者名。亦
未可為良證(思之)。
次辨能作人號名。言京兆至述者。初略明。次廣解。初
中京兆者。天子所部之處也。崇義寺。乃僧坊之別名。
沙門者。出家人之通秤。釋者能人之性族。某甲者鈔
之別法名。撰即撰古遺文。述謂述而不作。
次廣解分六。初言京兆者。京者大也。兆者城也。又積
數之多。十億曰兆。十兆曰京。數之名也。今云京兆者。
乃天子所都之地也。亦云京師。師者眾也。白虎通云。
千里之色四方千里。如是眾名不出。天子所都。大眾
所聚之處。史記云。漢祖都於長安人民眾多。秦地廣
遠。乃立三部。以輔京師名扶風(即鳳朝在長安城西也)。右[(冰-水+王)/鳥]翊
即同氵在長安城東中京兆(即雍洲。今云長安者。取地名也)。問今云
府字題中何無。答史記云。開元元年。改雍州為京兆
府。洛州為河南府。開元十一年。改并州為太原府。鈔
夫是武德年中制故。不合有府字也。
二崇義寺者。鈔主本住旦日<img:>寺。隋朝改觀為玄壇。
改寺為道場。故鈔主神州記自序云。余本住日<img:>道
場。此是煬帝。取長于瑞像。及育王舍利。入京造此寺。
安置舍利。鈔主初在此寺。依慧顧和尚出家。至唐初
武德七年。高祖廢之。僧徒散亂配餘寺。鈔主與師徺
七人。同[(匕/示)*余]崇義寺。此寺在左衛長壽坊。又准西京塔
寺記云。此寺本隋朝延壽公子詮宅。唐武德二秊高
祖賜與桂陽公主。駙馬趙慈景為宅。趙景巳後。公主
捨宅為寺。以妻為夫造恩深義。重勑名崇義。鈔主七
年配住。九秊入終南製作。今取本係名寺以標名。故
云崇義也。寺者梵云僧伽摩藍。略云言伽藍。此翻眾
園。五眾所居之園也。義云精舍。新梵云毗訶羅。此云
遊止。或云遊履處也。今云寺者。乃此方之號也。寺者
司也。司由嗣讀不絕之義。寺下安寸。即士人方寸之
理也。如國家九司名九寺。一太常(主禮樂郊廣也)。二光祿(主御
厨)。三衛尉(主器械惟幕也)。四宗正(主皇家枝葉九挨也)。五太僕(主馬駕監收等)。
六太理(主天下利法)。七鴻臚(主外國賓客)。八司農(主食餚斛斗也)。九太
府(主貢員獻兩市也)。後漢騰膝蘭到此。既是外國之僧。且今
在鴻臚寺安下。後於壅門外。別造僧坊。取駄經白馬
名。從鴻臚司分出。故云白馬寺。即漢地寺之祖也。故
今僧尼住處。皆名為寺。
三辨沙門二字者。亦云桑門。皆存略也。具合沙門那。
此云息心。故瑞應經云。三等介號擾。六趣號昏。息心
達本原。故號為沙彌門。或云息惡能息生空智。所息
是煩惱。故論云。福積聚捨諸非。此世他世智無惱。一
切生死除滅故。證得此者名沙門。釋曰生空理智。名
為福德。此之理智。非少時之間。極速三生。遲即六十
劫。彼名積聚也。捨者棄背義。諸非即根隨煩惱也。此
世者。即分段生死身。他世者。變易生死身也。一切生
死除滅者。且約分段中。一切未論變易。證得此者。名
沙門者結示也(上略釋名字巳竟)。問未審沙門以何為性。果
體是何。果位差別復有幾種。答俱舍頌。淨道沙門性
有為無為果。此有八十九。解脫道及滅。釋曰。諸無漏
道。生空理智。離染煩惱。名為淨道。此之淨道。是沙門
之體性。懷此道者。名曰沙門。有為無為果者。謂有為
無為。是沙門果體。有為即解脫。無為即擇滅。此有八
十九。解脫道及滅者。斯約斷惑品位以列數也。此有
八十九解脫道。是有為果。復有八十九品所證擇滅。
是無為果。謂斷見惑有八無間(即八思)。八解脫(即八智)。斷
九地修惑有八十一無間道。八十一解脫道。見修合
說有八十九。又無間道。唯沙門性。解脫道亦性亦果。
息惡義邊。是沙門性。與無間道。為等流果邊。是沙門
果。一擇滅唯是無為。沙門果體。謂無道是沙門性。擇
滅是彼證。名沙門果。離繫士用果(外主士用也)。若准斯解。
理實證聖。號曰沙門。今唐凡位煩惱具全。未合標沙
門字。然具約因中談果。故亦得也。又古來更有通相
(通凡人也)。今此是通相沙門也。
四辨釋釋一字。具足合云釋迦出家人性族也。今存
略故。但釋標字。問上言沙門。下復揀釋。豈不重耶。答
為簡濫故。亦有出家人性是沙門非釋種。故以性簡
之。唯大乘基法師。以四句料簡。一是沙門非釋。謂西
域外道是。律云。沙門施食時等。二是釋非沙門。即西
域諸釋種是。三亦沙門亦釋。即今出家者是。四俱非。
即俗流是。又仙教傳此之後。過秦晉之前。皆稱俗姓。
或依師姓。如生法師本姓魏。出家後隨師性。竺法護
本姓支。木竺法師。乃依師姓等。從東晉安大師方可
改轍也。安云。我曾無尊釋氏。皆合與釋姓命之。後增
一阿含經西來。果然契合。故彼云。四河歸海。無復本
名。四姓出家咸稱釋氏。又四分說戒揵度云。猶如四
河悉歸於海。如是目連。於我法中。出家學道。咸稱釋
子。此皆今從佛姓也。我今僧尼既尊釋氏。須知得性
無由。若不委之。如孫不識祖名。似子不知諱。此亦道
俗同耻。此約此方。南朝四姓。未張顧陸。北朝四姓。季
鄭崔盧。更有諸多。或因處或因封爵等得姓。廣開元
定譜錄中。慮繁不引也。今准西土四姓亦殊。故西域
記云。夫種族殊異有四流焉。一剎那帝利。即王種。弈
世君臨。仁恕為志。二婆羅門。此云淨志。守道堅唄。潔
白其操。三吠舍。此云商賈。貿遷有無。逐利遠近。四首
陀。或云戍達。此云農夫。肆力疇隴勤勞稼穡斯之四
姓。清濁殊途。婚娶不通。飛伏異路餘之三姓。如別所
論。今但敘剎帝利性者。以釋迦姓。從其流出。是故此
姓最為高貴。故俱舍論云。劫初如色天。後漸增貪味。
猶惰貯賊起。雇之令守田。釋論曰。劫初時。此南剡部
洲人民皆如色界諸天缺。形色端嚴。身帶光明。騰空
自在。飲食喜樂。長命久住。如是類地味倮便生甘美。
其香郁馥。時有一人。稟性躭味。遂取食之。諸人効彼。
竟皆取食(此名劫初段食)。既食其故。身遂堅重。光明隱沒黑
闇便生。日月眾星。從茲出現。由漸躭味。地味便隱沒。
從茲便有地餅而生。競躭食之。地餅又隱。遂有林騰。
林騰又隱。香稻自生。眾共取之。以竟取食。前三是細
段食。遍入支體。如油沃沙。但有垢汗。第四麤故。殘穢
在身。意欲蠲除。便分二道。因茲便有男女根生。由二
根殊。形相亦別。宿習力故。便相瞻視。因此遂生非理
作意。欲貪鬼魅惑亂身心。失意猖狂。行非梵行(人中欲見
初發此時)。爾時諸人遂取香稻。初無貯積。後有一人。稟性
懶惰。長(去聲)取香稻。貯擬後食。餘人効之。漸多停貯。由
斯稻生我所心。多收無厭。後隨收處。不復再出。遂共
分田。慮防遠畫。各自興功。耕犁種殖。於巳田分生護
惜心。於他田分有懷侵奪(劫盜過始於此時)。為欲遮妨。共取
詳議。僉置□內。一有德人。各以所收六分之一。雇令
防護。封為田主。由斯故立剎帝利名。大眾欽□恩流
率土。故復名為大三末多。此云共許。自後諸王。此王
為首。後時有王。貪恡財寶。不能均給。國土人民。貧有
乏者。多行賊盜王為禁止。行輕重罸(殺害之業起自此時)。後有
罪人心怖形。隱藏其罪。勘窮取實。異想發言(盧誑之詞此時
為首)。其大三末多王。子孫相承。有十九轉輪王。最後名
大須彌王。此王子孫相承。有一十七萬三千二百八
十四小轉輪王。其中粟散王。不知數也。最後名魚王。
此王子孫相承。一百四十三粟散王。最後名大茆草
王。其王無子。乃將國位。委付大臣。西國之法。繼於二
種。二者仙種。此王念曰。我既無子。乍令王種斷。不令
佛種絕。逐入山修道。時有侍者。從王到山。欲求所學。
要恐吉後。有人侵陵。乃以竹籠盛之。掛於樹上。有獵
者觀之。見籠謂菓見王。頓見王頭白在中謂鶴。遂彎
弧審射。箭中王心。命從茲殞。射時有二渧血隨地。生
二莖甘蔗。日炙割開。左生。同童男。右生童女。男名善
生。女名善賢。耆舊大臣。乃立善生為王。善賢為妃。却
治國位(西土不昏異姓也)。善生王有子。名鬱摩王(五分云。皷摩王也)。
有二夫人。第一夫人有一子。名曰長生。頑愚醜陋。人
皆惡(污音)之。第二夫人有四子。一名照目。二名聽目。三
名調伏象。四名尼樓。此四子聰明神武。有大威德。其
夫人竊作是念。我子雖長大不及物。承繼大業。必為
陵奪。彼之四子。並有威德。國祚所歸。必種彼子。當設
何計固子基業。遂初以情求次理感。於後一時。王至
夫人處。夫人白王。我有除愛等(云云)。願王殯黜。我情
乃安。王曰四子孝友。於國無𠎝。云何殯棄。夫人情求
既不遂。以次理感(有作感字呼即或亂也亦得)。夫人曰。我今除愛。
實兼家國。非為此子。彼之四子。悉皆神武。民各懷歸。
王萬歲之後。皆欲為君。誰肯為臣。必互相殄滅大國。
所歸飜為佗有。願今從之。勿思一子。徵言若元戒有
餘歡如不見。從今當盡矣。王曰汝言是也。我自知時。
後於一日勑四子曰。汝得罪於吾。不忍汝死。今可出
國。尅巳圖生。慎勿窺瑜。難懲後悔。四子自知無咎。遂
結束行裝。與所生母。同生姉妹。耆舊大臣咸願隨從。
王悉聽之。於是出城北門而去。路徑險阻。度婆耆河。
至雪山北。近念舍夷林。乃見其地。東西遐迫。南北廣
長。眾鳥名云地多全壤。遂止息其中。即於此處。築營
城邑歸者如雲。從者如市。不久之間。鬱為大國。立最
小尼樓為王。三兄為臣。佐元追念。問諸大臣。有知者
奏王。具陳上事。王召彼子歸宮。四子確不從命。父王
遂遙三歎曰。我子釋迦。我子釋迦。因立釋姓(此翻能人)。尼
樓有子。名為馬頭羅。馬頭羅有子。名名尼休羅。尼休
羅有四子。一名淨飯。二名白飯。三名斛飯。四名甘露
飯。淨飯王有一子。名悉達。白飯王有二子。一名阿難
二名調達。斛飯王有二子。一名摩訶男。二名阿那律。
甘露飯王有二子。一名䟦提。二名婆敷。悉達有子。名
羅云。從尼樓王至佛身。得引姓來。凡經六代。今之僧
尼是羅云同學。尼當樓王第七代孫也(巳上解釋字巳竟)。
五解名諱者。講解相承。有釋不釋。若依俗禮諱之然。
亦有開處。臨文不諱。詩書不諱。廟中不諱等。若准內
教。過去諸佛名字。勸人稱念。今須効之。鈔主法名道
宣也。道者法也。宣者遍也。顯揚弘演遍示有情也。大
師三生。持律第一。生在齊朝。法名僧護。住越洲剡懸
石城山隱樂寺。其山石壁峭峻高數十丈。中有似佛
焰光之形。每於經行。常聞天樂。異香之瑞。遂發願造
十丈彌勒。以擬當來千尺之身。使凡厥有緣並願。同
登三會。建武年中起手。僅至一年方成。向獲過疾而
終。春秋一百二十。臨終誓曰。本不期一生。願第二生
必就。至梁天監六年。有台洲始豐縣令(今改為唐興也)。陸咸
罷邑皈京。路經剡漢止宿。夜夢見三梵僧。語云。建安
殿下。感患未瘳。若能修聖石城。聖像成就。□獲痊差。
陸令歸京。並忘此事。後經歲年。有一僧來宅寄宿。因
話云。剡後所囑。何不施行。陸令既戀前夢。此僧去後
思審。方乃語之。此僧正是夢處中。見第三之者。即以
事啟建安王。以事聞奏。勅下修之。諂僧祐律師。專任
修像也。天監十二年興功。過十五年畢。坐軀高五丈。
立形十丈。改為石城寺也。僧祐律師即第二生身。俗
姓俞氏。其先祖彭城下[邱-丘+匠]人也(皮音)。又因官唐於建業。
祐年七歲。因入建初寺。不肯還家。至年長大。欲為婚
娶。遂即迴避投鐘山定林寺。法達和尚。求受具戒。學
精律部。祐為姓巧麗。國內凡有修飾。皆蒙勑委王持。
梁天監十七年。終於本寺。廣如僧傳中(云云)。第三生
即今身也。生隋朝。俗始錢氏。諸記中。皆云胡州長城
人(行狀碑文亦同)。表云。准錢氏譜說。祖父即長城人。大師在
京兆生也。彼云。曾祖是陳朝駙馬都尉。祖為陳留太
守。父名士申(有作由字者錯也)。即吏部尚書。陳被隋所收。其
錢申。此時與陳後主。一時收獲入長安。陳王後遭隋
賊車。却免傷害過。隋開皇十六年。方產大師。大師即
申二息之長(據此所說。即大師是京兆生長明矣)。母性姚氏。夢見有月
貫懷。又夢梵僧語云。仁者所懷。即梁朝僧祐律師。宜
縱出家。大弘佛教。凡在胎十二月。隋開皇十六年丙
辰四月八日誕生。齠生之日。使異常童。十歲遍覽群
書。十二善閑文藻。十五喟然歎曰。世間榮祿。難可常。
保。於是弃竹馬臥龍釰。歸心於釋門。事日嚴寺慧頵
法師。十六念經。兩旬之間。念花經部。一十七落鬘。至
大業十一年。年滿二十。天降鴻恩。依首和尚受具。頂
戴寶函。遶塔行道。感舍利降函。方崇法事。受具巳後。
依首律大師。聽習律藏。一遍入神俗。便欲歸山宴寂。
被受業師呵曰。夫適遐自爾。因徵知章。修捨有期。功
□須滿。不宜去律。抑令更聽。其間僧事。自代為之。依
位披尋滿二十遍。時值隋唐交禪講歸權停。武德四
年。方遂再聽。首大師令命覆講。自知文句缺然。未是
心證。遂不取受。辭不獲巳。方乃覆文。至武德九年。過
唐高祖。沙汰僧尼。遂遁跡終南。製此事鈔。貞觀八年。
顯於洲益。詞谷重修。并製羯磨戒心兩疏。莫不龍天
歸敬。奉獻香花。或緇素諮詞。皆蒙預記。三衣准布。繒
纊不兼。常坐一食。始終無改。行□促涉蚤虱任遊。德
望既高。名振天竺。故得賓頭羅漢。語話周施。長眉梵
僧讚述增壇事。唐朝三藏。翻譯眾經。即命大師。親同
典教。而著迷法門文記。凡二百三十餘卷。並行於代。
至高宗乾封二年仲春月。冥感天人。與師言論云。今
歲當遷神。生彌勒宮。并留香一褁云。是棘林香。天眾
常燒者。言說而去。至十月三日。設無遮大會。午時道
俗咸聞天樂異香。於是𣫍容而化。春秋七十二。僧臈
五十二。初定於擅谷。至三年。勅問所右。時有豐德寺。
寺主僧正倫。具事奏聞。請依西國法。荼毗得舍利。立
塔三所。一在豐德寺。一在安豐坊。一在靈感寺。咸通
四年。并安豐坊舍利。入靈感寺。同起一塔。雖年代遷
移。而遺風不墜去。咸通十五年。諮宗皇帝。思諮下臨。
追曩日之嘉猷。謚名澄照。記平生之德行。塔號淨光。
澄照彰律鏡不昏。淨光顯戒殊不耀。教宗興盛。良在
於茲(上解名諱二字巳竟)。
六解撰述二字者。諸釋盖多。今存正解。撰者錄也。即
撰云遺文。屬於布置。二序三十篇。行事次第國文等。
述者屬在引用三藏教文。非師心自說。如夫子述而
不作。但述古事。今此亦然。但述古來文章。及諸聖教
等。問述與作何別。答真諦云。如佛經是作。菩薩造論。
直述佛意。但得稱述。若爾何故。前來注云作者非無。
答菩薩造論。解釋佛語。次比成於論文。亦得稱作。今
古疏鈔撰錄聖教。次比成文例此。何妨亦得稱作。問
何故撰述双標。答若述而不撰。謂鈔無才。若撰而不
述。即類師心無於稽古。故仲尼云。太夫則史。太質則
野。文質彬彬。然後君子。准此意云著述。若絕文筆。即
同史體。飾說事意。若太質又成朴野。不堪披尋。今則
半質半文。彬和暢不史。君子之風。是以撰述質標。闕
一不可。上辨能作人名號竟。上來收科(云云)總釋序
通題巳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二
吳越真身寺傳律沙門 靖安照遠丁巳歲重終
天福三年歲次戊戌四月二十八日於湖洲資聖
寺聽過比丘[邁-禺+(口/口)]故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