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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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三戒。羯磨疏問云。煞盜隨境。各准一戒。婬分三

境者何。答。隨境行婬。皆有染故。若爾。死有四處。亦應

一身立四。煞戒不。答。隨煞一處。諸根並死。不同婬戒。

設犯一處。諸猶存。故不分也。云八至五者。眾生同上

者。五戒身三口一。亦發四支也。非情得五者。一不飲

酒。二不坐高廣大床。三不著花鬘瓔珞。香油塗身。四

不歌舞倡妓。故往觀聽。五不得過中食。若爾則成九

戒。如何云八。答。經論不同。若准俱舍及報恩經。則不

過中食為齋體。餘八為戒。是其枝條。助成齋體。故云

八齋不得言凡。若不斷過中。元不合受八戒。若准增

一阿含經。即不過中食為第六支。便合華鬘猖妓為

一。非時即入不貪中。非情伹四。今鈔云。非情得五。便

開華鬘倡妓為二。與根本合說為九故。多論云。八今

是戒第九是齋。齋戒合論。故云有九也。亦合准上女

人非處有男子有二。女人三十三戒。男子三十。准上

可解。云十至解者。同大僧發者。戒體同大僧無作。前

別序第九門。略辨了。今此明發戒情境。一切總發。四

分等者。此是大小持戒。揵度中沙彌得戒。具列七支。

故善生云。五戒八戒無無義。語兩舌是事不然。我今

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支。智論亦爾。佛法貴如實語。

故以不妄為先。自餘通攝不得言。及自餘諸論。但發

四支戒也。戒戒下文等者。則僧尼戒本。戒戒之下皆

結三眾吉羅。故知同大僧發也。若爾者。領解前意了。

下句難云。何故文中伹列十戒意道。若同大僧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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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合有二百五十。如何但列十條戒相。此但示根本

等者。此約憙犯之者。令其早知巳。外隨中和上由教

(云云)。三歸羯磨等者。謂三歸明十戒。羯磨明受具戒

二種。文中不列戒數。說相文中。方說十戒反以四重

故。云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者。相比類也。沙彌三皈無

戒數。發七支戒相。但說十類如比丘。羯摩亦無數。發

七支戒說相。但明四重。云若至雪者。多論僧尼俱發

七支戒。各以貪等三毒而起。三七成二十一也。今義

准張三毒互起。二三分應有七門者。鏡水大德云。欲

解此文。先須認取宗旨不得混乱。若依多論。心王心

所。同剎那俱時起。若成實宗前後起。今引鈔文。正依

成論也。今義准者。今師以義准之。張者開也。鈔意開

前三毒。成其七門。三毒互起者。初單起為三句。二三

者謂二。二互起成其三句。等分者。三毒合起為其一

句。故成七門也。癡惱他八種。九處亦不起。餘二巳上

名曰三。單或如一剎那起貪。復一剎那起嗔。相續惱

他。八處九處更不起癡(此為第一二雙也)。或一剎那起嗔。一

剎那起癡。相續慳他。八處九處更不起貪(此云第二雙)。或

一剎那起癡。或一剎那起貪。相續惱他。八處九處更不

起嗔(此為第三雙)。或一剎那起貪。一剎那相續起貪嗔。一

剎那相續起癡惱他。八處九處(此為一合)。謂此宗必約前

後剎那。而起就中進退。稍難分折。若約一剎那間便

起二。或為双反。一利那頓起三。或為一合即恐違宗。

若前後剎那別別而起。後何名雙。及與一合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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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途俱成防故。然彼宗剎那。雖前後不同。今取相續

邊。說其雙。并一合義也。多有不達此文意者。錯將多

宗。文義約一剎那說者。非之甚也。女九處者。開婬支

為三也。男八處者。開婬支為二也。六十三戒者。一處

起七毒心。七九六十三也。約具足以說五十六戒者。

八處每一有七。七八五十六戒也。非情戒境各得七

戒者。還將七毒歷之。又得七戒也。以此例餘等者。謂以

此一女一男。及一無情以明發戒。降斯巳外。一一有

情無情類。此皆然。即無量無邊。六十三戒即無量無

邊。五十六戒無量無邊。七戒並女是也。又鈔約婆沙

四師義立。今略彼意初師。共一切有情。共發一七支

戒。若於一个有情上犯煞支。於一切有情處。煞支戒

斷。餘六猶轉。第二師於一切眾生上。各各發七支。後

若犯一眾生上煞支戒。但有此眾生上煞支斷。餘六

及餘類。眾生七支俱轉。第三師意云。將三毒三双。一

合七毒。於一切有情上。共發一無表。若貪犯一眾生

煞戒了。於一切眾生身上。貪煞俱不發。餘者仍轉。第

四師意。亦將七毒。於一切眾生身上。各各發得七支

戒。後若犯一眾生身上嗔煞竟。伹於一切眾生嗔煞

支斷。餘六并餘眾生身上七支戒俱轉。鈔約此四師

義。故以七毒歷其七支。義開婬支故。於一女子身上

九處發六十三。男子發五十六也。餘如文。

云問至不者。此總問。新發七支。攝十業道舊戒。及佛

在日所制一切戒得盡不。云答至說者。初答云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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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制身三支。揀婬盜煞。以口四攝妄語綺語兩舌

惡口。又於煞支中。攝九十中煞畜一戒。又口四中。攝

九十中小妄語一戒。成九故。且云盡也。若爾縱依適

來於諸戒中。伹収九戒。何得直言盡耶。可引鈔。答設

有巳下(云云)。謂云防義未盡故。云設有不盡。攝入七

中。謂正七支攝。十業中前七業道。通於佛制中攝得

九戒。巳外二百四十一戒。並是枝條。攝皈根本。如但打

不煞。但觸不婬。但藏不盜等。是因非杲。皆皈七中。如

配戒種類也。准多論配戒種相者。下四篇亦防根本四

重故。制如觸麤同引生等。是愛染種類。屬初戒。如二

房奪依等。是損財種類。屬盜戒。如煞污家打搏。是煞

戒類。屬煞戒。如二謗小妄語。是妄語種類。屬妄語戒。

今亦如是。如漏失觸麤等婬支攝。二房還僧物藏衣

等。是盜支攝。污家中自種花果等。飲用虫水兜羅綿

打搏等。煞支攝。作分離意即兩舌攝。二謗妄語支攝。

罵謗知事罵支攝。為不恭敬說法綺語之攝。亦如配

戒種類也。云又至攝者。謂古人云。成果皆是七支在

因。如配戒種類者。有二種過。一者。罪性不同。煞罪性

重。打搏性輕。二者。能防体異煞防。今斷打防惱他。首

疏更添因果兩別。打因煞果。故攝不盡。了論亦云。打

搏比丘非煞攝摩觸。女人非婬攝等。又准善生經業。

品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善惡戒巳。更有業戒所不

攝者。所謂善惡法也(巳上經文)。十善十惡業者。根本十業

道也。古人云。舊戒不由佛制。而常有故。善戒惡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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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惡律儀。假無貪等為三因。於一切境上發得七支。

即善戒也。惡戒反此。古云。客戒准此。新戒七支於五

篇中。准攝九戒降。此巳外更有業戒。謂善惡法。此是

十善十惡之種類。非是根本十也。故知者許可之詞。

非盜等七屬七支收。自餘業戒即種類攝。問。此種類

即是戒本中種類。為復別有耶。若此據善惡法。自有

種類。故菩薩戒云。煞因(即心)煞緣(刀仗等)煞法(方便打擊悅指等具)煞

業(貪等三毒造身業等)。今除七外餘貪等三心。及除枝條。並稱

為業戒。亦名善惡法等。皆入貪等種類中。智論云。不

飲酒非時食攝。入不貪中不加杖。眾生攝入真顯中。

此後三業道。菩薩戒中名戒。聲聞戒中但為同小乘。

不制意地故。今除九戒外餘戒。攝入三業道中因。茲

致有四句。如鈔(云云)。云宜至記者。善非戒者。如十善

中後三。謂無貪嗔癡。但得名善。而為戒因不得名戒。

戒是業防警祭。然佛不制故。聲聞意地單心犯者。故非

戒也。疏云。但制意地。非所持故。總制此三為戒。生因

從一切得。非是所持也。戒而不善者。謂屠兒以惡禁

其善法。則名為戒。故非善也。即惡律儀者。以惡簡之

由戒名通善惡故。亦善亦戒者。疏云。前七隨分修行

名善。要須普周名戒。俱非者。謂身口等業。恒無記故。

非善惡戒。云問至儀者。謂上明發戒相攝。云義巳知。

然於文中有處云戒。或云持律儀。不知戒與律儀。有

何同異。故致斯問也。答中衍者。說文云達也。謂通達

情境。無有邊際。名為律儀也。玄又云。衍字謂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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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即小行之㒵。隨其屈曲。乃至於海無不閏。及然此

律儀之体。於情非情。無不周遍。故無涯也。謂無邊畔。

然戒與律儀其体不異。總別有殊。故分二也。若望受

中。總斷惡邊。名為律儀。望隨中。對境一一別斷。名戒

儀也。望餘通類。有生皆罪等者。謂既愛惡戒通望四

生。雖未加煞。皆名惡律儀。皆有惡無作之罪故。善生

云凡有二種。一者惡戒。二者無惡戒。惡戒之人。雖煞

一羊及不煞時。當得煞罪。何以故。由先發誓故。無惡

戒之人。雖煞千口。煞時得罪。不煞時無罪。何以故。先

不發誓願故。善戒反此(云云)。巳上總是第二大段。戒

体門竟。

以大門第三戒行中。云三至行者。三明戒行者。牒名

也。謂受隨二戒等者。謂防身口不妨內心故。曰遮約

外非。謂此受隨俱以遮約外非。方得善成。故名戒行。

也。云然至至者。要期思願者。以要期一形之心。發四

弘願。隨是稱願者。謂下壇之後。盡於一形修行。與當

初發心。誓願相稱也。譬如等者。疏云。夫受者願也。依

隨奉持行(去呼)。如受而不知持。此有願而無行何異。指

空為有。盡餅死飢等也。先立院墻者。兩解。初云。北人

造宅。與江東不同。必先立院墻。然後架屋。於墻上也。

六解云。觀如文意。須約外院墻說也。下句云後便隨

處營搆。即喻對境防。非是隨行也(此解好)。空院是願者。

若但空有四周墻院。而內中不隨處營造屋宇。不免

寒露。即喻行人但空有受体。無隨行。不免三途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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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但有隨者。謂若不受戒。直爾修行。此但名善得。不

稱戒。身既無戒乃隨流生死。雖則修善不能遍緣法

界。情與非情。要期斷惡。是𢩁下周也。穿窬者穿破也。

窬(欲朱反三蒼云。門邊小寶也。說文云。門旁穿小戶。又四空也)謂雖有屋宇。且無

院墻。不免賊之穿入。所有皆空。則喻有隨室字。無受

体院墻。雖有其行無戒防護。易被六共之賊穿入。盜

於善法云財。悉空竭故。必須等者。有受有隨。能生定

慧。至於佛果也。

云問至述者。問意云。且受戒能遠招佛果。近獲人天。

為受功能是誰。答中謂雖受隨相資。受是緣助即踈。

隨行是其親因。要假行修而成聖位。故云不親受体

也。流入行心三善為体者。約四心。中第四行心通善

惡故。今能持之。行要是善行。離貪等三毒。故云三善

也。反為戒欺者。謂本要期。思願趣佛菩提。今無隨行

護持。凡所施為違本受体。却入地獄。長切輪廻受於

苦報。即是反為戒欺。為由被也。是故行者。牒觀修行

之士也。明須善知識者。謂須明解識達也。業性灼然

者。分㒵也。非為濫述者。非不也為是也。讚者汎讚述。

謂敘述顯一一依於教文。不失取覽敘述。有人破鈔

問故。此科心也。

第四戒相中。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云語至領者。有

境斯是者。以初受要期。遍情非情而發。斯由此也。今

論戒相。但有境皆是此之戒相綿遠也。持犯非濫者。

約其戒本。人並誦得。以常誦習。所以文相易明。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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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緣而釋故。持犯非濫。自餘方境。豈得漏言者。謂戒

本但列二百五十餘之戒。境境亘玄沙可得脫漏不

明也。准例相承等者。准上古人。皆於二百五十戒本。

釋持犯相。我今准古今。網體例相附釋。亦得薄知。以

為萬境之綱領也。或有云。准二百五十戒流例故。云

准例者非也。從此科戒本。若准玄記。便依鈔文解。初

戒等至一百眾學。似米周足。今寶引南山戒疏。從證

信序次第解判。乃至戒經即一卷。戒文始終條貫。對

此理合敘。戒本科并解五字偈序等。並如別顯也。搜

玄於初戒前。此疏義門料簡。大科為二。初義門料簡。

二釋十局義。今不同之。若十句義須於初戒。緣起中

引未合。預明義門解判。即須向廣教。序中至得。故妄

語罪對此處。敘哩妄義也。意道故妄語未審。是何罪

為因為果。輕重云何。乃依戒疏之文。五門分別。初定

輕重。二明通塞。三對問緣。四就罪辨。五約人論。初定

輕重者。如昔解云。序中。嘿妄但是方便。何以得知。嘿

坐表淨。誑僧未彰。故是方便。今則不然。隨作結成何

方便。但為嘿妄故。結吉羅也。二通塞者。如昔解云。序

中。問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同戒。是以序中通問令

其發露。知何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巳方

問豈不違教。今解上通義不容爾。隨有九位。問皆通

下。若爾七滅諍後。無戒可說。何要更問。答罪相如塵

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發露

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件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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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不無。故文云。若更有餘佛法。應當學。如何不攝

三對。問。緣得罪多少如昔。解云。雖經三問。共成一法。

故今嘿者。但犯一罪。如請乞詞。乃至。白四雖多皆成

一法。今解不然。既有三問。隨問覆還得三罪。如白四

諫共成一法。隨白羯磨法。四偷蘭莫不對問。對諫俱

有心非拒。故結多罪。四約罪者。問今或犯多罪。既違

序。問。為幾罪。答。嘿淨誑僧。但得一罪。今不同之。若犯

十罪。隨其三九。皆有嘿淨。則犯二百七十吉羅。又如

一人而被三。舉隨受供給。皆獲三罪。如是類知。五就

人結罪者。既犯十罪。欲令眾人知我行淨。我若露者。

知我行乖。無人涉錄。是以故妄。今望多人。還得多罪。

如妄語法。一言誑多。隨其人人。皆同得罪(巳上義門料簡竟)。

次依文釋中。戒文八收。抄分七科(云云)。云初篇者。居

七之首四。初四戒共成此章四篇。對此准戒疏十門

分別。今且分七門。初三由發毒。二起由身口。三自作

教人。四犯分三趣。五分自他。六教興意。七明次第。若

准戒疏。第六明錯悞。第七尅漫。第十三眾任運。第六

七二門如持犯。方軌中自述。第十非急要故不明。是

以且分七段。初三毒者。婬因三毒。成必在貪。故善生

云。若為樂故即屬貪。怨根眷屬故屬嗔。非所生母屬

癡。盜戒者。善生云。若為巳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

貪。若盜怨物是嗔。劫下性物是癡。煞戒者。善生云。愛

他財故害是貪。怨故煞是嗔。或見父母病。畏苦痛故

煞是癡。大妄語者。本為利巳是貪。怨他故慎謂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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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癡。有人言。思貪名利。意了即結暢。思事竟則嗔癡。

二發由三業者。通約四戒。用分二業。前三身犯。第四

口犯。若就互造婬在形交。故望局身。口非犯義。由無

語故。煞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妄語一戒。本希

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仙人起嗔煞那

羅國。意造身業。如哩妄等。意造口業。三自作教他者。

婬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非我。盜煞兩重大妄者。

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由三趣者。

初人犯四。唯夷一品。對非人犯四。則夷蘭二品。對畜

生犯四。則多種。婬則犯夷。盜誑皆吉。煞則犯提。婬三

趣犯夷。盜戒人重。非畜兩趣。但制蘭提。煞人得夷。非

畜而境。伹制蘭提。妄語人重餘輕。顯招名利人多信

奉。報別非餘。縱有問徵故但輕也。五自他始終者。初

明自他有三。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配四戒者。婬約三例犯同夷。盜三例者。自造他物重。

餘二無罪。煞三例者。煞他他煞自。此二可解。自煞自

者。准善生經。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嗔心故。若依五

分。結前方便。命斷偷蘭。妄語三例。可以意解(上約自他)。次

約始終者。婬始侵境則重。煞據命斷。盜妄據中。財雖

離他。由未得用。妄雖言了。未得名利。可以准知。六教

興者。原佛制戒。本為止惡業之所興。要離三毒故。文

云孔雀冠婆羅門。尊者阿難等(云云)。七先後次第者。

有人言對毒立戒。貪既在初。故婬第一。如僧祇中。成

佛道後。五秊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月。中後一人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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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耶舍犯故制(即當此土十月七日也)。第二戒者。六秊冬分。第

二半月十日食後。二人半影制(即當此土九月十日也)。第三戒

者。同是六秊冬分。第二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

(即當引土九月二十四日)。第四戒者。六秊冬分。第四半月十三

日。食後三人半影制(即當此土十月十三日)若如上制。從犯次

第。文相甚明也(巳上義門料簡竟)。

第一婬戒。云婬戒者。謂一戒皆令有四段。然古安設

不同。若玄記。初且緣起。二釋戒名。三述制意。若明戒

本。待消抄文。意方乃科云。似違文也。且抄文本。為解

釋戒本。若將在後。全成顛倒。未成法軌。今依京師供

奉。先制意。二釋名。三緣起。四戒本。然後解鈔。然制意

或鈔文引論自辨。若文中無即引羯磨戒心。兩疏明

之。今意恐繁不敘。亦得四段。今初理合制意。鈔文自

辨也。次釋名者。婬者蕩逸也。躭著也。謂色境蕩逸情

壞躭染不離。故名婬也。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行。

能所通舉。故云婬戒三緣起四。戒本并十句義。廣如

注戒中述之。云以至中者。玄云。抄意離繁。但科云段

遍下。諸戒約文節。義足可稟承等(云云)。略知持犯廣

如下篇者。此但約境母持雙犯。故曰略知。正申文意。若

明心境想疑。即如下持犯篇也。餘義如戒疏者。指

廣文如彼也。云初至故者。可畏之甚者。謂能劫人功

善財。故云可畏。祇云。劫初無人。上界天來下食膏。食

膏既盡。次食自然粳米。身漸麤重。不能飛行。即有女

人生。眾人唱云。此中有惡物生。即女人也。尼眾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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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云男子(云云)。敗正毀德者。謂販其正念正行。毀其

自共云德如俗。巳家破國自古。如然也。婬欲雖不惱

眾生者。如煞盜妄惱於前境。婬則共和。而作是不惱

也。心心繫縛者。但以繫縛人心。躭染難捨。繫縛當更

結於戒𠎝。故云大罪也。且三義故名大。一能發業。二

能潤生。三是黑業。今世取涅槃者。智論云。婬是障道

之原。若犯不得涅槃之果。聲聞之戒制在初也。言四

至齊者。三趣者。問。犯境既六。今何言三。答。人畜兩境

不攝自分。非人趣攝天子。修羅鬼神地獄雖則不言。

亦是鬼趣攝也。戒疏云。此四趣神用齊。故合為一。非

人趣也。以門律合為三趣。論開為六道者。論據善惡

故分。此律據舉用故合。並約三趣。以解釋也。約報男

女二形者。以二分五。人女人。婦人童女二形。人男黃

門。非畜亦爾。據女三男二。此等婬處。是所犯境也。於

上十五種境。皆有學。睡等四種境也。毛頭者。舉犯云

分齊相㒵。小徵尚犯。何況餘者。波羅夷者。所犯罪名

也。如前分別(云云)。律文自造他境。有六百二十四句。

怨逼有三千七百四十四句。都計四千三百六十八

句。並犯。但略知大數。不在繁敘也。莫問心懷想疑者。

此律婬戒不開想疑。但使是正道。縱作非道想疑。皆

犯夷也。犯之分齊者。彼云。波離問佛。佛言大便道過。

彼小便道過。節口過齒皆夷。為分齊也。云然至出者。

結正者。謂是究竟果罪。不是方便生類。生恠者。謂同

道。此是佛說便致疑。云愛染心。說增嫌生恠。佛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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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尊尚之王。何得說此麤惡之言等(云云)。法師者。論

主也。若佛不說戒等。今日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

駈也者。若講法者。以扇遮面。慎勿露齒笑。若有笑者。

駈出。何以故。佛怜愍眾生。金口所說。汝等應生慚愧

心而諦聽。何生笑。有斯緣故。所以駈也也。

云次成犯相者。次第也成就也。犯謂所犯。相謂相狀。

未知自造他。及怨逼等。各具幾緣。而犯成相。故次辨

也。云有二緣者。一自造他。二是怨逼緣也。云一至犯

者。自有婬心者。簡非怨逼我身分也。裏隔者。防人污

[收-ㄆ+ ]。故未恐人。云我今有隔。應無犯故。是以言也。具緣

如鈔(云云)。闕緣者。初緣非道想。及疑得二蘭。闕二三

兩緣無犯。闕第四緣有二。偷蘭遠近。二方便蘭也。云

二至相者。或將至第境者。即自造他境也。或就其身

者。即他造自境。注云不問自他者。是前二遍也。自將

正境入他正道。他將正境入巳正道。闕緣如前比知

也。善見下明不染之相也。云問至無開者。此云不通

戲笑也。小兒根口中弄者。律文。有乞食比丘。見小兒。

根。舉著自口中。白佛言夷。若剌者。五分云。時有比丘。

以男根刺他比丘口中。後俱生疑佛言。若戲者偷蘭。

非戲者夷。過齒者。彼律。波離問佛。佛言節過齒得夷。

餘二無開者。謂不開戲。但入毛頭即犯也。云四分至

也者。律文有多句。法非急不敘。如前論說者。蛇口火

中是不犯相。如律蓮華色尼。為人所逼。佛問樂相。答

言如熱鉄入身。佛言不犯。云律至重者。骨中蘭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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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女人。犯罪於王。令剝女根肉。有比丘欲心。於骨

間行不淨行。佛言蘭。骨中非正道也。若爾。既非正境。

何不犯殘。答。若作憙樂出精意即殘。由無作殘意故

但蘭。此則非道道想。故得蘭也。如戒疏說者。彼問云。

死屍半壞境行染。得何罪。答有二緣。若唯重婬心入。

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僧殘。若欲作憙樂意者。如十

誦五分。乃至骨間出不淨殘。不出蘭。此是大婬戒。不

就僧殘。結以不作出精意故。餘如彼說(云云)。次引見

論證上文。但是正道義也。雖𩒐中未壞。亦是境也。云

律至羅者。此明僧尼相教。及下三眾自相教。得罪分

齊。能教蘭者。謂受樂非巳教者。但蘭雖教他。不作能

教犯吉。此約能教人。若作滅殯為異者。此約所教者

作。謂樂在巳故滅殯。乃至從夷越。却中間諸篇至吉

下為篇。謂下三眾犯。五篇罪同得吉羅。唯初篇滅為

異也。

云三至不犯者。戒疏云。通括有五。一作事無違說。為

不犯如痴狂等。二說犯為不犯。如最初人違。略起非

無廣可犯。三說不犯為不犯。如律一切無婬意。正念

攝心故。四開前禁後不犯。如怨逼等三時。無染等是。

五當戒別開不犯。如睡等無覺知故。抄中怨逼有二。

初怨逼向巳。二不受下被逼向他。一切無有婬心者。

戒疏云。開自身造境。既無有心。亦無有境也(巳上釋初戒竟)。

云第二盜戒者。標也。文亦四分。初制意者。戒疏資財

形命。然就戒文中。詞句安布次第不定。今師刪定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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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煞最在後。謂依西國瓶沙王。遠祖治賊。伹令栴

陀羅拘頭。捉手名之四捉。次令以灰囲之名縛。火王

引駈出法。沙王登作斷。指闍王引戮名煞。今依此次

第。故大德云。新章云。南山不合迴互聖言。前後顛倒。

此不達。意妄致斯也。消戒本時。如此略說。要人知委

也。釋中。云性至之者。性戒含輕重者。此通下諸篇。如

煞畜打搏等。亦是性戒。望初篇四戒。下篇則輕。初篇

則重。性重之中。盜是難護者。謂只就初篇四戒。俱重

之中。盜戒復是微細。難以防護。如燒壞等。非分損失。

總名為盜等。故諸部明述等者。顯此難護如諸律中。

其餘戒相。大途約略。總括述之。及論此戒。三卷五卷

者。淮南云。十誦三卷或四卷。僧祗五卷。善見三卷。謂

難護持。是以委細致卷軸多也。善加披括者。勸令披

尋撿括。識達無疑也。方免斯過患也。有人別標用入

私鈔者。古來失德。別自纂錄。盜戒之抄常在左右私

屏恒看貴記持用意等抑亦誡勸之意者。抑由按也。

今師云。按此亦是。古德誡勸後人之意也。須終遍覽

者。謂盡理言之終須遍尋披覧。

諸部律教。不准此之

私抄也。故銓次列者。銓手則權衡衝也。如世之秤。分

銖斤兩輕重不差。今師准依諸部教。又銓手次第行

列。於下文中。亦復如是。使拄重揩定。分毫不差也。云

初至便者。六塵即色聲香味觸法。污坌根識如塵也。

六大即地水火風空識。此六寬。廣故名為大。此之<img:>

大皆是盜境。下文自述。緣差者。欲盜彼物。即值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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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事影露也。或有餘緣來差。此心不遂盜事。但結前

心人物上蘭也。境奪者。本盜人物後無主物境來替

人物處心中常作有主想取得無罪伹有人物境上

前心蘭也。心想疑轉者。謂本是無主物。作人物盜想

中間轉作非畜想(此元想轉也)。疑轉者。謂本是無主物。作

人物想取。中疑轉為是非人物。為是畜物。既是無主。

及以巳物。且非盜境也。云問至損者。向意躡前而生。

前云巳物。其相易知。未審無主相㒵。如何似故生斯

問也。答中子作惡事。父母逐其者。為子既不肖。父母

󴟠之。以水灌頂遣<img:>。後父母死名無主物。然且據西

國法式。若此方雖無子息。亦有官家為主。不可輙取。

二國中間兩邊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國分壃中。

間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樹。此處有物。不屬兩邊。是

名無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國破王走後王統等者。前

王巳去無我所心。後王未統。未為正主。於其中間是

物無主。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澤是國

內。不合占獲。其間住取。猶名無主。反顯前文。二國中

間故。成無主也。差先加功力者。更進退解可知。

云二至犯者。總緣其六者。若准戒疏唯五。不五與方

便。問。前後諸戒。犯緣皆須。何以此戒不五。答。損財明

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

未舉離巳前。並方便攝(玄記。對此廣辨闕緣義。今恐繁故不敘)。云今至

釋者。依前列緣。次第釋於相狀也。云初至別者。初中

二字牒初門。先後兩段開二章門。依章釋中。云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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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罪者。所以兩字徵意。謂本明盜三寶物。有何所

以。先辨知事人是非耶。若不精識藏者釋也。謂於能

詮不明也。若善通用與。於所詮壅滯。師心不師於教

便成盜損。於相如後說者。如互用中說也。寶梁大集

等者。寶梁是大乘律。大集是大集經。經約聖凡分判。

律約凡夫持戒以論。准大集護法品云。時頻婆娑羅

王問佛。何等人堪為知事守護僧物。佛言。僧物難掌。

佛法無主。我聽二種。堪知僧事守護僧物。一阿羅漢。

二須陀洹也。佛法無主者。寶云佛久涅槃法。是非情

無正主故。問上言二種人。一是第四果。二是初果。何

不見列二三果人。蜀川云。親撿彼文。初果至三為一。

阿羅漢為二。今鈔伹舉初後。意攝中間亦盡也。所以

爾者徵也。有何所以。約此二人。巳外不許耶。戒不具

足。心不平等者釋也。謂凡夫持戒。但防身口。未得無

漏動思。心念微細有缺。名是不具足。又凡人心有愛

憎。故不平等。初果人巳斷三界見道。煩惱故無愛憎。

分得無漏。故平等也。更復二種者。玄云。是寶梁文也。

彼久迦葉。白佛言。云何比丘營於眾事。佛言聽二種。

比丘營於眾事。一能淨持戒。二畏後世罪。復有二種。

一識知業報。二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後有二種。一阿

羅漢。二修八背捨戒。聽如是二種。比丘營於僧事。自

無瘡疣。護他人意等。今鈔合四為二。又將羅漢同大

集經也。不平等心名為瘡疣。能齊與食不能齊者。示

於因果。知非為怪。名護他人意。若不如是。令他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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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輪苦海。此事不易。故曰甚難也。注文冥犯大罪者。

冥然犯於盜重。不以無知故免也。云今至法者。如文

云。初中者。就盜用科中也。云盜佛物者。盜是盜心佛

物。是所盜境。能所俱彰故云。云正至攝者。對此先敘

三宗。結罪不同。次依宗消鈔初相。疏云。若盜佛物。成

波羅夷重。舉例云。如盜畜生物。境劣故得吉。若盜人

物境優。故得重。既人物尚猶結重。佛境最強。何不得

重。又將佛物人僧尚結夷。𠎝自盜。豈不成重。法寶難

云。天猶勝人理合更重。何結偷蘭。又將佛物入僧得

重者。自約互用邊。結與此令乖二例。俱非不可依。准

二東塔云。佛在日自為正。主盜即成重。涅槃後唯有

福田。無正主故。同非情攝。只合得蘭。今難云。若爾縱

使在日結重。即佛應有我所心耶。又將入滅後佛。判

同非良為不可。今南山曰。不論在世及與滅後。若盜

此物。俱犯偷蘭。斯為定義(上且敘左今判非不定)。次消文者。正

望佛邊無盜罪者。此段正約無施。護二主。佛物境上。

成犯之相。如久遠之物。雖無施護之。至以其物體。且

屬佛故。若有二主望二主結。下自有文。先須簡此犯

境問故。何望佛邊。無盜罪耶。下句答云。由佛於物無

我所心。無惱害故。謂佛理平等。得失一如。於物無心

失不為惱。如十誦云。盜北鬱單。越人物尚不結罪。彼

人無我所心。豈況三界之至於物有恡。若據佛邊。一

罪不得。今言但得偷蘭者。東陽幽釋云。望盜人心上

結也。以進趣作。盜佛物之心。舉離之時自結蘭罪。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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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無犯如涅槃經。惡心斬截。死屍以境上。無可惱理

合無罪。但起惡心。亦得偷蘭。所以為例(巳上正解竟)。

次辨諸家解者。一玄記。望善神邊結也。佛雖無心。神

攝此物。故鈔釋云。以同非人物攝。今難云。本明更有

煞母偷盜佛物罪。若望善神邊結之。却成盜非人物

也。況神護法攝於物不可。依承二淮南記云。望斷施

主福得蘭。以施主將供養。佛無作續生。今既盜除。無

作不起。故結蘭也。今難云。現有施主可然。或經久遠

施主亦無。又望誰結。況復斷福犯重。下自有文。不合

委解。更有解云。鈔文所結蘭罪。此據佛在世時。正望

色身佛結。今文涅槃此蘭也。縱今寺內殿中形像。皆

有施護。二至望主結之。今難云。如婆沙云。以佛懸攝

未來。冥然屬佛。如何會通恐無理也。巳上解因。便敘

之。若五釋文。初義為定思之。以同非人物攝者。謂三

義故。同非人物。一犯緣因盜非人物。具六緣。一非人

物。二作非人物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

離處。今佛物六緣亦爾。二望境同盜非人物時。若有

守護主結之。無守護主。即正望非人境結。今此亦然。

三罪體因。盜非人物。是中只果蘭。今此亦爾。故云心

同非人物攝也。豈同東塔將佛。類於非人。又不比。搜

玄約神為於護主。名非人物攝等。次引證。云故至蘭

者。彼律第十六云。盜天神像衣。及以花鬘。佛言得偷

蘭。及證上文佛物蘭。與此罪體同也。云涅槃至蘭者。

引此收文證上。盜佛物決定犯蘭。有教為據不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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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云。犯盜重仝是師心也。准彼經第七云。迦葉問佛

何名大乘偷蘭遮。佛答云。有諸居士建立佛寺。用珠

花鬘。供養世尊。比丘見花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

遮。不問輙取者。釋盜相也。不問施護二主也。若知不

知者。玄記引山法師釋云。謂比丘明白心中。知是佛

物。或冥然不知是佛物。並犯蘭大乘中。不論知不知

也。若小乘知是佛。故心而盜即犯。若不知或作物無

主等。想無盜佛物之心。即不犯。若據法寶。不許此釋。

若知即約明閑之人識知教相不知。即據不學人不

知教相。並皆是犯。若既明練如是。故違雖於教不明

不知有犯。然不以無知。便得解脫也。若犯罪結根本。

更增無知罪。今恐不然。鈔所引者。大乘經文適說義。

却作等乘律解。既經律混然。如何分得大乘偷蘭。莫

違他經文否。請思之(巳上諸文。總是明無主佛物。結非之相。不論在世及滅後。並結

蘭也)。次明有主。云佛結犯相中。云若至罪者。謂望知事

人。是守護主。望此主結罪。若無護主望斷絕。本施人

無作福邊結重。云故至用者。此文證上斷福結義也。

謂因施幡蓋得生天。今既盜之斷他施福。得罪也。塔

上云者。是施主物穢地棄之。亦損他福。云摩至別者。

此文證上。約守護人結義也。人廟中物者。謂如古來

忠臣。於國有功置廟等也。守護主。即知廟之人。今比

丘盜此物。未約正主。且望護主計直者。滿五夷。善生

中守塔人者。示護主也。不望佛邊者。謂有護主故。不

望正主而結。所以約守物人者。徵也。如盜人物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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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別者。釋也。謂下文盜人物科中。有償護。損失主為

他償錄。即是守護。或有人盜此物。為望止主。為望護

主。下文斷曰。若護主勤是守護。而被賊。比丘公白劫

奪。或私竊穿窬而盜去者非是護主。禁約之限。正主

得令彼慎還。若徵覔他錢財。財主却犯重罪。即盜人

望正主結罪。不望守護人。若護主為性慢緩。不為他

償錄。致遭去失。即須填他。若不填之護主犯重。即盜

人但望守護邊結犯。不望正主也。人物既通此二。三

寶亦然。且佛為正主。知事人為護主。盜相類例可知

今引此文。莫非為護守護。結罪犯之相也。思之。云必

至無犯者。此約佛像舍利也。自作念者。是盜人作念。

彼人佛亦是師。我今佛亦是師也。前約盜佛。供養嚴

飾等物說。此改正約盜佛身。或銅像旗子之類也。云

摩至盜者。多論為轉賣者。引此一句。證上伽論。約他

轉賣佛像舍利。得五錢犯重。不滿犯輕。若論舍利。有

何價直。鳥死者。鴿雀等。此在佛塔中死。便合屬佛也。

餘物者。所稟云。謂遺落之物。前人巳作捨心者。物既

在此。即屬佛也。或可伏藏之類。古德而有。即無正主。

先既不知死人守護。又闕護主。既在佛塔內。理合屬

佛為正主。後忽攝得。不可餘用。答餘用者。即犯盜也

(巳上諸文。總是明盜佛物巳竟)。

次盜法中。云盜至犯重者。法是非情。無正主結。律文

犯者。望護主論也。久云等者。釋成上義也。此是餘

斷盜經得重文也。首疏云。若據佛在時。未有經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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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小小記錄。亦得名為經卷。不得口吹經上塵等者。

謂恐口氣損色。又屬輕心。如將塔云棄。向不淨處。亦

損施主福。若燒故經得重者。玄云。此是業罪。五逆之

重。非謂夷重也。如燒父母者。經是佛母。解從此生。今

燒故雖同燒父母云逆。戒疏云。有人無識。燒毀故經。

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

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梵燒。失事在福(巳上疏文)。十誦

借經不還者。即借不送來覔。又不與經主。疑云。為更

還我。為不還耶。前人生此心時。比丘結蘭。此由心未

絕者。釋結輕所以也。答經主決心。作定不還想。比丘

得犯重。秘方者。藥方要呪術等例。謂此秘方有其價

直。盜寫得重。佛語無價。但約帋墨書功以論。故不類

也。云問至罪者。問意云。前來多論。盜舍利淨心供養

不犯。經亦合同。如何一向結犯。答中。佛得遙心禮敬

者。雖舍利形像。被盜將別處。本主不妨送心敬禮。亦

有福報。法須執文者。經卷須執捉披讀。必若盜將。本

主無可執捉也。地持云。大大供養者。彼云。若於如來

及支提。現前供養。得大大功德。謂現前即覩相興福。

但對一佛一塔之境。得大功德。若不現前。即不覩妙

色。發心通供養法身。約法身性。非唯一佛。此則獲無

量無邊福勝。故云大大。引此證上文中佛像舍利。通

於遙供養也。若欲互舉者。此文一向恐通局以明犯

不之相。不望境也。可知(巳上諸文物明盜法巳竟)。

次盜僧物中。次盜至重者。此段文為破古師義也。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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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所判。望十方僧。無滿五理得輕。若有護主。望守即

重。今師不然。若有護主。望主結重。如護主自盜。准善

見論。知事人將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望

十方僧通為一。並滿五結重也。云然僧有四種者。今

師五四種常住也。四名如下具列(云云)。東塔踟不許南

山立於四種。彼破云。強加階級合為二。一是十方常住。

二是十方現前常住。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前二

也。法寶反破彼云。云必若但分二者。今將眾具田園

等。與十方僧共分應得。今謂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

十方大地。僧總集。亦不得分。名為常住常住。若不立

此。何位攝之。又將現前現前常住。攝歸十方現前者。

且如有人將物直施此界現前僧。今更通十方僧分

得否今謂此物現到。是物現前。人數有限。是人現前。

若將此物通十方僧。望現在人。應得不得。合犯何罪。

如斯處斷。暗託甚矣。西塔疏。並至此一節。更不最許

量。但云此是隨根之教等。今師特立四名收攝。方為

盡理。初云至攝者。常住常住者。體局當處。不通餘界。

故名常住。二則但許受用。不許分賣。復名常住。故而

言之。抄云花果者。須分別也。大德云。若成熟之菓。巳

摘落者。十碩五碩。此即屬十方常住。謂物體通十方

故。不可不分。今此中花果不可分者。且約在樹未取

之前。不得十樹五樹。分入於巳也。抄中來論量米麵

等。戒疏內加之。如米麵百碩五十碩。在庫倉中。此屬

常住常住。若作飯及餅等。即入十方常住收。鹽醬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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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庫內。是此科收。隨日料云。在供床者。即十方常

住攝。此依疏文分之。誠非臆說也。謂十方常住。從常

住常住中離云故。或有不許。在樹菓子及米麵鹽醋

等。是常住常住收。總判作十方常住攝。便妄解云。菓

子米麵等。堪喫之物。必至須分。以此物體通於十方。

但是十方常住也。今難云。且如田稻未收割時。律云

是常住常住。此之米稻亦應作食供僧。既體通十方。

即與樹果子倉中米麵。有何差異。又今師輕重儀中。

亦有此意。彼云。若將生米等為十方常住者。鐘聲纔

動。可將盆鉢來請米麵。可以分之。云云如彼廣敘。總

望眾僧。如論斷重者。謂生常自盜。則望十方僧。為一

主得重。若餘人盜。望護主結。如上見論斷重文也。又

引祇文為證。前通望一切僧。為一至義假使集盡。亦

不得分也。云二至偷蘭者。十方常住者。體通法界僧

用。故與十方之名。亦局害界之中復言常住。既許分

食。故單言之。僧家供僧常食者。戒疏云。如餅飯等現

熟之食也。體通十方者。釋上下方二字也。唯局本處

者。解上常住二字也。望主結重。謂據別人盜此熟食。

望守護人。滿五結重。同共盜罪。應得輕罪者。玄云。此

順古師義也。古云無問生熟也。一切食具盜者得蘭。

望十方僧。無滿五義。故今云謂生食等物。佛不許分。

通望十方僧。皆得為主。故結重也。若熟食鳴鐘分食。

即無盜罪。若一眾僧不鳴鐘食。名同共盜損。既許分

食。不望一人。皆有食分。約盜無滿五義。望僧結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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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分業無滿五故。下引祇文。將僧長食等者。玄云。僧

食若長。江是分外。合返還僧。今既不還。如何非盜。謂

食若食若長。還屬十方。證前同盜損。應得輕罪。謂望

僧不滿五故。巳上正義也。或依准淮南記云。是常住

引長之食。合得明曰食。知事人自盜犯蘭。鉢中是巳

分食。將返不犯。此不正解也。善見等者。此約知事人。

取僧物行用。如自巳之物與人也。注文准共盜僧食

者。謂得蘭引前半句。准論意證。同共盜損。應得輕也。

若盜心取。是名第五大賊等者。論第十一云。佛告諸

比丘。世有五種大賊。何謂五。一者若比丘犯五篇罪。

而受利養。不修道業。二者從他智人聞法。人問從誰

聞。乃答云我自解。因此得利養等。三者四果聖人。或

凡夫持戒。而增疾他。自稱巳名。是謗賢聖。四者將僧

園地竹木。一切重物。以怖望心餉致白衣。五者取僧

物。如巳物無異。行用與人得蘭。註文准似有主者。謂

盜熟食互合結蘭。論文既云。隨直多少結。多是滿五

義得重。少即犯輕。此言應證有守護主。望主結也。毗

尼母亦爾者。與上見論文同。薩婆多等者。二論若有

斯文。注文准此。如上偷蘭者。謂准上文。將謂僧如巳

物引用得蘭。既云盜取隨直多少。准上見論合犯重。

為見空等。無人守護。所以注言蘭也。

云三至結者。謂一物是現前。謂奉施等。二人現前。謂

現前僧奉施等物。即屬此僧。故重言也。必盜此物主

結重者。此約施主雖捨。未付與僧。盜者猶望本主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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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也。若多人共物等者。此約付捨了盜。亦望本受施

僧結。若未分付。且付一人掌錄。盜者亦望此守護人

結也。云四至罪者。戒疏曰。此物通有僧皆得。故曰十

方作法界用。約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現前現前。

如亡人輕物者。戒疏云。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之物。

體屬十方也。善生經等者。此約未作法前說也。注文

計人五不滿五犯蘭者。抄依佛語。諸謂未羯磨物屬

十方。盜望滿十方。盜望十方。無滿五義。即結蘭罪。更

有不正義不敘之。若巳羯磨等者。註文自釋(云云)。所

與人邊結罪者。此約云人囑此物與某甲。即亡人為

能與。彼為所與。盜者望彼結也。云四至陳者。四分房

舍犍度云。時世尊與五百弟子。人間遊行。至羇連

國。有僧伽藍。時比丘在彼上住。一阿濕卑。二迦留陀

夷。三馬宿。四滿宿。彼聞說佛與身子目連來此。遂生

心云。佛是龍中龍。諸弟子又是賢德名聞。若到此間

久住。我等必失名利。遂選一口上房留與佛。餘者分

作四分。遂將僧伽藍等為一。與第一比丘。瓶盆等物

為二分。與弟子二比丘。木床等為三分。與第三比丘。

草華等為四分。與第四比丘。貴圖客比丘來無物受

用。不得久住。故後時佛與諸比丘。到此國伽藍巳。佛

告身子目連。汝可語舊住人。敷設臥具。彼答云。佛是

法王。我先留上房供養。巳外分為四分也。身子具此

白佛。佛言此是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

應分賣。不得入巳。犯偷蘭遮(引此律文立為宗竟)。因即有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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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古師云。六群當時既分僧物。佛令身子往奪。故

知。前來雖分為四分入巳。不成盜也。必成盜者。身子

知法之人。亦不合更奪。以此例知。今有盜僧物者。亦

不成盜。奪取無罪(上且敘古)。此未見諸部等者。今師破古

解也。謂古人未明諸律教有明文。若奪盜者之物。亦

犯盜罪。以賊奪財物故也。若爾何故引前四分律文。

六群分作四分入巳。身子奪耶。可引鈔答云。四分暫

礙僧用等(云云)。謂前文約標心暫分。所貴客不久住。

無分入巳意。是暫礙僧用。故犯蘭輕。若有心作分入

巳攝。即成盜重。亦不許奪也。如善見文中主掌盜物。

望僧通為一主犯重。故云同善見斷重。大集罪同五

逆者。玄云。謂破僧逆也。今十方眾僧。依食而住。假食

為緣。而得修道。今既盜損。僧無所依。修道斷絕。故同

逆罪。我在僧數者。謂顯上文望十方聖凡。一一結罪

也。日藏分者。謂佛對日藏菩薩說。諸龍受苦。一分經

文彼皆云。憶昔出家備造諸惡。噉僧花果。食人信施

不消。受種種苦。僧護傳者。從人立名也。僧護比丘。隨

商人入海採寶。見有五十二地獄。五十僧尼獄。一是

沙彌。一是俗人。為人寺作非法故。入此獄等。云云如

彼。云五百至云云者。三藏還債者。五百問上卷云。佛

涅槃後有一比丘。精進聰明。有一婆羅門。見比丘聰

明。以女奉施為尼學道。比丘受之。其女端正。比丘失

念。共行非法。乃用佛法僧物。各一千錢。此比丘聰明

解說法。自思懺罪。便欲還債。往瞻彼國求乞。大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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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至還時中路。被七步虵螫(釋音)。比丘知行七步必死。

乃於六步內。便處分弟子。將物還債。我在此立住待

汝。其弟子奉師處分。向彼還債。却來報師。師遂進行

一步。命終墮地獄。謂是溫室。便大舉聲。誦經呪願。有

數千人。聞經呪聲。並皆得脫。獄卒嗔比丘。遂舉鉄叉

打之命終。生三十三天等(已上諸文是明用竟)。

云二至互者。如文。云就至御者。祇云。若比丘作摩摩

帝。佛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僧蒙佛恩。但供養

佛。即是供養僧。便將僧物。修治佛塔。得夷重。若塔有

物。眾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在僧中。便塔物

供養眾僧。得夷(摩摩帝者。梵語也。此翻為經營人等)。問。今時諸處寺院

中有彌勒像。有人得施利。如何決判。淮南闍梨斷供

僧用。以彌勒位是菩薩。菩薩屬僧攝也。舉例。由如泗

洲僧伽和尚。是觀音菩薩化身。所獲施利盡入於僧。

今此亦爾(揚洲孝感寺。有一鐵彌勒像。人施物絕多。從南闍梨。總判令供僧也)。大德云。

彌勒如今因中位。是菩薩即住縱。爭奈他施主作佛

相故施。不同泗洲和尚現是僧儀。舉例不齊。全成愚

執(此因便說。亦是急事。學人要知)。

云寶至故者。寶梁等經者。等取大集也。寶梁上卷云。

若如來塔或有所須。或有敗壞。若常住物。若招提物

多。營事比丘。應集僧行籌取欲。作如是言。佛塔破壞。

今有所須。此常住僧物多。若招提僧物二。今用修治

佛塔。若僧和合者便用。若不和允。即勸俗修。往在家

人處求及錢物等。即反顯佛法二物無正主。無可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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皃。向不合也。餘如鈔文(云云)。云若至也者。若准此義

者。謂准上文。不得互用義也。佛堂之內而設僧廗者。

此即妨他佛家之事。僧房之內安經像者。此即妨於

僧家之事也。豈非互用。此約久永以說。若暫時即如

鈔開許(云云)。不得安佛下房等者。若有樓閣處。樓上

為上。樓下為下。若但尋常房院。但取好房為上。麤壞

者為下。引此文意。證前暫取總得。反顯前來。若將僧

房長時安佛。及經闕鏁。不與僧住。即是互用也。思之

云問至物者。此段文意。謂前文中云。常住招提互所

須。和僧得用。未審常住與招提二僧。如何分判。故興

此問也。阿難受別房者。謂諸居士。於伽藍內起房堂。

四事供給與阿難。阿難轉施作招提色。菴婆女薗施

佛為首等者。謂瓶沙王。以金瓶行水。白佛言。毗舍離

國城所有園苑。我園最勝。今奉世尊。唯願納受。佛言

可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者。鈔主意謂。經文

不了。據理房舍等是招提物。故羯磨疏云。招提僧房

者。或是七眾為招提僧。於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

住。別有供養。故律云。幾房有福饒(即檀越造者即常住房)。今抄

中云。房宇是招提物。即定華菓等。是僧鬘物。是引古

義。喚華菓作僧鬘常住物。若准戒疏。抄主親問大唐

三藏。三藏云梵語僧鬘。此云對面施。四種僧中是現

前現前僧物。故涅槃云。不犯僧鬘物。當生不動國。抄

云依古呼為常住物。由未曉了。戒疏之中。方為決定。

但為鈔巳流行。不可更有勾改。今依疏為元也。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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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若據梵語。應云招鬪提奢。此云四方僧物。譯家

存略。除却鬪奢二字。今亦合云招提。後人抄寫濫傳。

錯書招字。迄今不改招提也。又准五分。毗舍佉母以

貴寶。施四方僧。白舍利弗云。可招提僧堂。佛聽受之。

准此即四方僧房。但為常住名通。一切並是。招提名

局。唯約房堂。並四事供。設若互有所須。聽和僧用等

云五至重者。僧障隔不犯者。玄云。則敬儀雖同室中。

亦非互也。由佛在日。亦與弟子同宿者。大德云。最初

羅云。二是億耳。三是目連舍利弗也。次引十誦文。謂

僧坊佛圖。既有各使人。乃至六畜。故不合互使也。又

引薩婆多文。僧中分行得巳者。謂僧物雖不得通佛

法互用。今若別人依時。堂頭分行得者。便是巳分物

也。將供養佛法者任得。華多無限者。謂無所直故隨

意供養。又須知不是結子之華。若結果者。損他僧利。

亦不可也。無可問白者。謂後來比丘。不委先日三寶

分齊。若和隨意處分。若干與佛。若干法僧等。屬塔水

者。此約本來。是佛塔地中。水屬佛塔。不可別用。或雖

是塔地。僧曾用功修治造得。當計功勞取水。若過直

五錢犯重。此約無水時說也。

云十誦至罪者。僧園林華等者。彼律云。從今日後。僧

園中樹華。應取用供養佛塔。及羅漢等。樹皮葉隨用

者。此約多根木處。僧家不用。故得隨意。釜鑊瓶盆等。

並據新者。又非常用者。若曾經用。便有惡觸也。毗尼

母。巳處分房地種樹。不須白僧者。玄云。地巳處分。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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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隨地。故不須白也。外難云。凡乞處分之地。纔乞法

竟便須造房。不許越秊。今何有樹堪修房舍。一解云。

舊時有故。今難云。乞處分地平如皷面。何容於樹。良

不可也。寶云。此是種得。謂本擬造如量房。今為材木

未辦。且造小夫頭。容身之屬。四邊空地。種得此樹堪

為木用。或後時治房。不要治房白僧。巳是巳分地上

木也。僧祗院內樹薪等者。祇云。有客比丘斫乾草木。

房前積燃。乞食比丘。還見呵責。白佛。佛言。然薪法則。

爾許供溫室。爾許供厨下。爾許浴堂。爾許別房。當分

應從限。不得過(平呼)。取。若多隨意取。不得斫活樹等。應

取乾者。謂寒雪國多有溫室也。施主不許者。謂西

天俗人。多於寺中造院。雖與僧受用。猶屬施主。所以

作此方便也。灰汁者。謂取調莧灰汁。先傷皮破洗之

即死。田宅轉易。謂僧田等。假使一切僧集不許賣。此

是木末施主捨之。仍須却語本主。合他為轉易也。善

見伏藏等者。彼第九云。得伏藏物。作得想云。為三寶

齊講等用無罪。此伹取於標心。通為隨作。無互用罪。

不論伏藏。別有所屬。望主結犯等義。思之。

云上至焉者。財法皆同者。同一利養是財同。亦說戒

是法同。廣如前經中者。如前大集僧護等經。云盜僧

物者。我不能救等。又如傳云等者。齊州靈巖寺。有僧

暴死。死後見觀音菩薩。為舉一石函。函內並是文書。

為記眾僧罪籍。並是取僧家樹葉等。染作雜用。身皆

入地獄受苦。此僧再蘇具說此事。斯由戒不清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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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取也。自隱參取者。上言別人得用僧人得家樹

葉。要是持戒而方得。應當私自隱側為持為破。如是

參詳。然後而用也。

云二當分互用。當分互用者。謂佛中自互。法中自互。

僧中自互。故云當分。與前三寶互有異也。云謂至也

者。本造釋迦改作彌陀者。此於佛當分中互也。大品

涅槃者。此於法中當分互也。僧房車乘者。此於僧當

分中互也。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總釋上十三。雖復

少異。於理及義具足可通。以釋迦彌陀並是佛。六

德十號。俱圓滿故。又涅槃大集。亦俱是大乘之教。生

福齊等。僧房車乘同僧用故。如此理以義可通融。不

合名互。今結他互用之罪據何判。抄下句釋云。但違

施心得互用罪。伹結不應吉。非謂同前得夷罪也。知

之。現前堂等直等者。引此律文。證上違施結吉也。尼

律二十四云。有眾比丘尼。於露地說戒。有居士見。問

云。阿姨何故露地說戒。尼答云。我無說堂。居士因施

堂直令造。尼既得物入手。遂生念言。其說戒半月一

度。但隨得一處所便得。衣服難得。無時不須。可迴此

錢物。作五衣受持。後招俗譏嫌。因茲制也。尼犯提僧

犯吉也。此由是施現前僧堂。迴作依即犯提吉。合施

四方僧尼作戒堂。若迴作定結盜重也。云若至故者。

謂本施寫經。後却寫論。故曰本經末論(已上正解)。

或云。謂經為論本。菩薩造論解經。今將論望經。即是

末也(此釋違抄)。情理俱違者。以人情道理二俱違故。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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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乖者。菩薩是因。佛身是果。師弟有異。此非當分(此且

一解)。又有釋云。約真經正錄是出世因果。偽經雜錄非

出世因果。此之因果。則全乖也(此釋亦通)。福無福別者。若

造真經正錄有福。偽經雜錄無福。故云別也。邪正雜

故者。此解雜錄並非當分互。恐人迷意。故此簡出也。

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謂同一佛。但東西二龕異

也。若施主在以心局於彼。此即不合。若無施主。並是

比丘自經營。雖二龕有殊。通無互也。元通師徒等者。師

是佛。徒是弟子。菩薩聖僧等眾是也。眾具則樹林池

沼。華菓臺座。靈禽異鳥。乃至金剛神天龍八部等。謂

本擬𦘕彌陀變相。便合有如許眾具。道理得作也。非

義等者。謂男女非法之形像也。餘文可知。云善見至

重者。若施主本擬施園。菓迴分食結重者。玄記兩解。

一云。此四事供。現前僧受用。既盜分食。違施本心。計

直成重。二云。約施四方貧僧衣藥。今既盜心食盡。令

他後時應得不得。故重。表云。此二解苦未有理。若約

四方僧說。不合犯重。今但據施主施此寺內。現前三

五十人。若迴此物。召十方僧食盡。却望現在人。應得

不得邊。故結犯也。此蓋望境。非謂約心。思之。若迴作

僧房等得蘭者。謂房舍受用。無有別屬。通望四方僧。

故結輕也。若住處乞少食粮等者。謂見論施園。將供

依服。而迴食犯重。今既乏少欲散。即開和僧得用。僧

房和賣等。賊亂隨身者。此是臥具輕物得。且隨身亂

靜。却後本處欲供此像等者。彼此俱是像。其體不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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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理無過。但結越處。不應結也。曰衣投比丘者。彼論問

曰。白衣投身為道。未受戒。得食僧食否。答曰。須白僧。

僧聽許。方得食。不白犯墮。若汎爾俗人。不得白僧與

食。今此是欲出家者。身雖是俗。心巳為道。故開白與

食也。論文下卷。又問云。為僧乞在於道路。得食僧食

否。答曰。若去時先白僧。僧聽者好。若去時不白。還來

白亦好。若去時雖白不聽。還來須償。不者犯重(玄云此道

道俗互也)。論上卷又問。供僧齋米。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

僧否。後人得食否。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飽犯重

(上且引論)。此謂施主將米。供十方僧。僧巳去。將來供後僧。

為米屬十方巳定。若後僧無盜心。伹打鐘普召集十

方共食不犯。若作盜心不鳴鐘食。一飽犯重(玄云此三重者

是偷蘭也)。又准上多見二文。不作相犯盜。鈔亦准是偷蘭。

云准上至者。羅者准上在道。白僧方得。不白不得也。

雖復打鐘不免盜者。謂將出界便犯。非以界外打鐘。

便得免也。若為僧差等者。上來善見。守寺和僧。得用

四方僧物。今為僧使。亦得和僧將食出界。亦不須作

相。為表無和僧說。若寺莊等者。謂寺家莊令處。即但

作相。復不償之。謂莊與寺通一家故。若引至外等者。

雖僧家人畜亦犯吉。故戒疏云。聲鐘告集是僧皆飯。

未知他寺奴畜合否。答。若合僧具六和。諸處皆是。人

畜別屬。義非通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問。何犯重。答。

以俱是常住物故。如上十誦。將僧物與餘寺。同是常

住。但不合生盜心。故犯吉也。此亦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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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至也者。謂住持是像即形像塔庿。帋索竹帛。剃

髮染衣三也。理是三寶者。謂真如一體三寶也。云薩

至大分者。謂佛在日。受利同僧。但得一人分。滅後一

大分者。為受一定分。獨當眾僧。如今平施三寶物。分

為三分。僧十子。法十阡。佛便攝十阡之類。云答至故

者。謂佛在世時。供養色身。滅後供養法身。勝於僧寶。

故於三分中。取一分也。置爪髮塔中者。謂佛成道巳

後所有剃髮剪爪。並令起塔供養故。若施法等。多論

云。若言施三寶者。應分三分。與佛寶。一分與法寶。應懸

安佛塔中。不得佛經用。與法誦經人。一分與僧寶。僧

不得取此物。應還付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

僧等問。此論文不言施法。分為二分。今抄文何故輙

分答。論言法寶。令著塔中。不與說法。誦經人。若但言

施法者。令分為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說人也。故

戒疏云。准多論。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人。亦得取

其分。謂法須人弘也。今時轉經得錢。須准此法。則合

分半。望益僧邊七人轉經。分為八分。將此一分入法。

猶為表敬。若都不與。不合分也。若施僧寶等者。第一

義諦。謂理無違淨體。當起和合。亦名勝義也。以言無

當者。謂不時當言與聖與凡。但施僧。僧通凡聖故。云

准至失者。謂上真俗寶異。凡聖途殊。受施之時。差知

通塞。物施三寶。施為通。唯局佛寶塞。又施住持佛像

為通。若彌佛寶為塞。法者。若言施法通分二分為通。

施法寶者為塞。僧者。若言施眾僧。凡聖俱取為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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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僧寶為塞。應須分別窮問。令使分明。彼此無濫者。

免有互用之咎也。

云四至互者。上來明像與寶互說。此下明當像下隨

有事。於之物。亦自互也。云先約佛物有四種者。標舉

數也。釋中云一至中者。謂若是佛受用物。一向不合

移易等(云云)。如前寶梁說者。彼云。佛塔有物乃至錢。

以施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常生佛相等。可

知。不得賣佛身上繒。為佛作衣者。大德云。謂西天俗

家。蚕了乃作繒來施佛。此體純是綿作。似六釋床子

大。或有方者。今時盡人𦘕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勝

蘭尊者。將來之樣。此即是僧也。又西天三藏此表著。

皆号為離垢僧。相狀似被綿。多染作紫赤之色等。今

時講人。問著總不識。知之。今總有人將來施佛。比丘

見剩長。便將貨賣却。買絹帛。為佛作袈裟等。良不可

也。佛園坐具皆是塔等者。問。且如園井田地堂。以屬

佛之物。而同坐具受用攝耶。答。如律云。瓶沙王捨竹

園施佛立精舍。佛告王言。汝今持此佛竹園。施佛及

四方僧。何以故。若如來有。園物房舍物衣鉢等。即是

其塔。諸天世人所不敢用(巳上律文)。玄曰。此言園者。即所

受用伽藍之園。非謂寺外餘井園也。云二至大罪者。

施屬佛物者。此物施佛。即屬於佛也。佛物得買取供

養具者。戒疏云。此屬物所以得也。由本施主。通擬佛

用。故得貨易。不同前科曾為勝想。故令一定也。佛物

不得移犯棄者。謂施主心局此處。違他心故。犯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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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容作佛像書經等者。大德云。比丘作佛書經無過。

但不許取錢。謂此錢本是經佛錢。比丘為書故取。一

向不合。若俗人自為施。不為此事。取亦不犯。有云。比

丘一向不合寫經。若爾結集場中。抄上貝葉。莫須令

白衣書否。云三至也者。不變本質者。或將多幡蓋。縫

合為帳。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造佛床等用並得。猶

不斷施主福故。若折破之。即壞本質。福田斷絕也。如

大論云等即者。智論也。彼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似像

不好故壞。一人以惡心故壞。其好心者獲福。惡心者

得罪。引此論文。釋成以不好故壞。令其嚴好。則不變

像本質。准此迴改不違施心。故無罪有福也。云四至

經者。首疏云。獻佛物與供養佛物。如何分之。答供養

佛物永屬於佛。獻者暫時却歸本主。故有別也。鈔引

律文。治塔人得食。又引論文。侍佛比丘得食。此二並

約有功勞故。若不屬佛。不應與人也。故知此中據暫

獻故。准此俗家佛盤等者。謂准上文。獻飯不永屬佛。

但屬本主。即今時白衣舍設齋了。主人自收無犯。不

將錢屬等。有言屬者。是偽經也。佛槃既爾。餘二同然。

皆返歸主也。

云次至知者。法受用者。戒疏云。紙素竹帛木上書經

像。或箱函器墣。曾經盛貯。尅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

一定。故同聖教。皆滅理之所依故。若有損益。並望涅

槃而生罪福也。餘三得不籌者。屬法物。供養法物。獻

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隨緣進不。故曰准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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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明至罪者。二種常住局處定者。謂常住故云二

也。皆不許輙將出界。故曰局處定也。二種互用通知

得等者。玄曰。准上見論守寺之文。彼云。乏少食粮者。

即是十方常住物少。聽和用園田房舍常住常住之

物。賣而充食。即入十方常住也。准經罪重者。准涅槃

梵網經。買賣奴婢。牛馬畜生。犯輕垢罪等。可以意知。

祇云。若云我施奴婢不聽受。若言我施園民奴婢。若

施僧奴。若僧使人。並不應受。若言施供給僧男淨人

聽受。謂經文則結罪。律之云不聽。不聽之言。意即可

見。莫恐有賣買之過也。若論二種現前等者。古記如

別。今伹取盜僧物中。現前現前。十方現前。來此明互

用也。如巳五眾物。本是十方現前。今不作法直入現

前共分。得無數蘭。此是互也。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

如施前安居人衣等。今却十方現前。普召十方共分。

亦是互也。次則別損。若滿五重。不滿五輕。此之二罪

容有互故。指上文成互中說也。就輕重者。如亡人物

斷重入輕。則損常住結夷。斷輕入重。得無數蘭。此則

斷割交互也。雙結二罪者。玄記。但取前輕重。為二罪

也。今難曰。如斷輕入重時但蘭。又斷重入輕時。只犯

重。此則互有一罪單結。不名雙結二罪也。今云。斷重

入輕時本結夷重。於此罪上。更加無知。豈非二罪雙

結。斷輕入重。反之可知。諸記中相承。對此辨。盜賓盧

物。有兩說。一解云。謂賓盧是第一義諦僧。受佛教勅。

現在於世。今若盜此物。望他自為主犯重。縱施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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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擬親上座。雖未攝受。冥然屬彼巳定。謂施主決心

了。若盜餘圓寂僧物。但有業罪。以非親為主故。更飾

宗所解。非而不錄(巳上諸文總是明互用巳竟)。

云三至戒者。貸字兩用。若出物與人。即去呼。若從借

物曰貸。入聲呼也。券記者。如今時分支契是也。讀疏

者。即帳目出入數等是。違結犯者。不應吉也。計直輸

還塔僧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等(云云)。十倍還

者。善生云。出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誡令莫

放逸。若貧乏有所須。或病時。當為求覓。若自無。貸三

寶物。差巳依俗十陪還之。與律不同者。謂此經文。與

上十誦律不同。律云。別人開貸。令計輸直還。不云倍

數等。疑是俗中二眾。文似出家五眾者。謂若令十倍

還之。於義太急。疑是俗人貸三寶物。文云。差巳依俗

十倍還之。若據經文。又云。畜出家弟子。又似出家五

眾。今抄引文意。若也不滿。慎莫貸之。若病貸之。依律

還直也。如畜寶戒者。文云。有軍器令打破。不許賣。恐

為惡用。比丘之法。應勸斷惡也。樂器得賣不得用也

(巳上諸文釋出貸竟)。

云第四至法者。如文。云四至給者。律明憂波離至一

住處。不瞻待。即日出。諸比丘白佛言。若知法等。應半

由旬迎等。若不爾者如法治。所言知法者。善修多羅。

知律者善毗尼。知磨夷者。善阿毗曇也。准與知通人

者。謂律中羯磨賞沓婆庠羅衣。即是十方現前僧物。

今時供給知法人等。亦准此也。替我處者。謂人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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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佛不別。云五至說者。五分中初時凡有食。都不與

白衣。彼遂譏言。沙門且解受人物。不解行施於他。以

此白佛。佛言應與客食。諸比丘乃著手中。不將器與。

彼又慊言者。比丘以小兒意看我。佛應將器貯食與

之。諸比丘又將麤破器與。又生嫌。佛言與好器。此是

游游之人。覓僧過耳。在家二眾者。受五八戒者。識達

俗士。雖不受戒。亦信知佛法。有於鑒識之類。如眾網

中者。與說法示因果等(云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等

者。彼文云。時有王臣。數詣竹園精舍遊戲。若來時索

食薪火然燭灯。諸比丘欲與畏犯。不與懼損。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自今後。聽立處分。不白眾僧。得用十九

錢供給。若更須者。白僧與之。十九錢者。是古大銅錢。

當小錢十六文。都計三百四文也。惡賊來至等者。十

誦云。有賊從知食比丘索。不與。言為僧辨此食。不為

汝等。便搥比丘。手脚折兼腰斷。諸比丘白佛。言若有

如是怖畏處。少乞少與。半乞半與。多乞多與。都乞總

與。莫與此緣。招於損命等。能損益者。祇云。損益俱聽

與食。損謂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者。或便燒

却寺等(云云)。益者。若治僧坊。匠工𦘕人。及料理眾僧

物者。應與前食後食。及非時漿等。若王及大勢者。應

與飲食。不名為盜也。多論有益不合者。與祇不同。即

是污家者。如下污家戒。引多論云。以信施物與白衣

故。即破前平等之心。又是倒亂佛法等(云云)。若彼此

知法亦得者。道俗相望為彼此。道俗知懷妊女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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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檀越。在獄中等得與也。俗知法者。謂知我不合

得他師僧之物。奈何窮尼比丘將來。蓋事不獲巳且

受。或可後倍更填償等。廣如二篇下說者。指隨相污

家戒後開之文。即如適來所引是也。云十至中者。十

律云。時有居士。辨種種藥。謂蘇油蜜。薑椒㮿撥等。送

往竹園精舍。時六群遂早起。出門邊立。見送此寺藥

來。問。此是何物。答云某藥。六群告曰。我欲遠行。先與

我藥分。遂簡却好藥蘇石蜜等。唯留塵者。將入寺中。

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後。應立分藥人。平等

而分。若有貴價藥來。應舉賣。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兩

錢半價。若多索。應就覓價直。所言兩錢半者。據古大

銅錢。當今小錢四十文也。下番不與者。謂無功勞也。

長使者。有功故制也。餘文易委。不勞繁述也(巳上諸文。總是

第一大段。盜三寶物竟)。

云大門至中者。大門謂隔諸小科得名。云由至主也。

謂由是人故有主。非正則護。今盜此物。望二結故。下

列名字。一正二護也。云就至結者。一有我所心守護。

計物是我所有也。我自守護掌。是有守護。抄下自舉

物境。如櫃中綿等(云云)。二有我所心無守護者。如張

王家田。各計此田是我所有。俱無守護也。鈔亦自解

(云云)。伏藏者。玄記。引俗僧二律三藏斷之。一准十見。

若三寶地中得。約地為主斷。二若是百姓地者。准律

藏刀刃異器。合屬國家。若金銀等即屬百姓。縱有古

人名字。亦不合屬銘為主。三若空山野澤中。是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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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無守護。正是無主物。取之無犯。今無心無守護者。

非是第三無主之物。是其前二有主地上。約前人埋

藏。其人巳死。是無我所心。後人不知。是無守護主也。

就守護主二句等者。如現前可分物。謂是夏竟賞勞

衣等。人人各計有分。故云有我所心。且令一人掌。故

曰別守護。若比丘盜此物。望護主結重。如關頭奪得

禁物等者。謂為違勑非法之物。本主於此物巳斷心。

是無我所心。關官掌錄。名別守護。又如比丘失物。心

斷故。亦名無我所心。官從賊邊奪得掌錄。名別守護。

今盜此物。皆望守護人結重。引約心斷邊說。名無我

所心也。古記不達。妄非鈔文。

云今至種種者。將守護二至雜開七種。廣辨盜相也。

云一至結犯者。賞護損失主者。賞字。大德云。飜譯時

錯書為賞字。今作掌字。即掌錄守護也。若准玄記云。

償(常音式掌反)有二義。一目瞻曰賞。以目瞻護於物。二酬

功曰賞。謂作事有功。以物賞睞。今二中是初義也。善

見等有兩段文。前段約守護人。懃懃為守。不意被賊

比丘穿墻。孔穴竊之。或可對面奪。持杖劫奪。固非守

護之限。即前盜者。却望正主邊重。不望守護人。又正

主不合徵他守護人物填備。以非情過故。若徵他物

入手。本主犯重。第二段。即據守護人不勤掌護。致被

偷盜。盜者望守護人結犯。不望正主。其守護人。須依

教填償。若不填他。守護人犯重。文中償字(音上)。又相疏

云。巳上二主。若望正則不望護。若望護則不望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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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二主結犯。以財無二屬。罪不雙結也。知之。

云二至重者。寄附損失。鈔文作付字者。大德云。此亦

是飜譯時。抄寫錯也。十誦等者。鈔文具出十誦四句。

比丘寄比丘物與比丘。二比丘寄居士物與比丘。三

比丘寄居士物與居士。四居士寄比丘物與比丘。據

十誦二十七。緣中六群比丘。與比丘為友。是比丘寄

一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勤掌護。偶悞打破。後見六

群具說本緣。六群言。汝鉢破否。答。我鉢不破。六群苦

就彼徵償。彼徵償。彼以白佛。佛言。悞打破不須償。若

惡心破取(釋初句了)。第二應索可知。若寄居士物者。謂比

丘將物寄此居士。與餘居士也。如上二說者。謂好心

不須償。是一說。惡心須償是二說。若借(入聲)他物。理合

償他。不管好惡二心也。餘如文。

云三至位者。十誦等者。彼文云。六群誘他弟子去。佛

言犯吉。因六群各說誓言。我若誘汝弟子者。作佛呪

法呪僧呪。佛從今後比丘。不得自呪。不得呪他。犯吉。

後文即云。爾時六群失衣鉢。當共作投竄。時諸比丘

白佛。佛言。自今日以後。不得自投竄。亦不得教他投

竄。若自作者吉。何以故。呪與投竄一種(巳上律文)。所言投

竄者。使賊投物。現於一處。而竄其形。令人不知故也。

今即眾主作法。欲取賊物。當失物處。若干人於一衣

問各至乓空房中。若盜者將物故中。至明日朝。於中

得物。亦不知是誰。但意在物。不要知人也。佛言不得

誦呪者。惡呪賊詞。非沙門法。不合行也。新添探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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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別所明。義張一位者。玄云。此是古來願師之義。

鈔引用也下文自引。

云一至取者。物主護心義弱等者。謂物在別處。不對

比丘面前盜之。此約取者心決徹。失者不知。都無追

物之心。即護心義弱。未作失意。是主於物有心。謂在

庫中。心本未捨。後別處見此物。即不得奪取。此物離

地。彼巳結正。屬賊之義巳成也。祇中有比丘衣被賊。

不知失物。即即不對面盜。又律調部云。時有比丘。他

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羅夷。第二引證中。

祇律有四句。初明主不捨。賊未作得想。二反上二下。

主捨賊作得想。三縱自心下。主不捨賊作得想。四若

無捨下。主捨賊未作得想。初句云本主不捨。奪者未

作得想。巳上兩處取捨未成。奪取不犯。反上下二緣

者。主巳捨。賊巳作得心。一向不合奪也。第三句盜者。

巳作得物心成。不得奪也。故彼律第三句。不現前盜

四句之中。能盜比丘並結夷重。文云。有客比丘。晨發

出遺忘衣鉢。時四住人按行房舍。見此衣鉢。便生盜

心。移向一處覆藏。此既有盜心。又舉離本處。即結夷

也。更有異比丘尋至。見此衣鉢。又生盜心。復移安別

處。亦結夷重等(巳上律也)。今准此意。若未屬賊。云何結夷。

文既結夷。故知前人。是決定取。何假物主生於捨意。

故云縱自心不捨等(云云)。祇律後文云。時彼衣物主

行至前程。忽然憶得。還反取物。取得無罪(巳上律文)。古記

多引此句。非於抄文。既云前人決取巳結夷定。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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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作捨心。後見此物。亦不合奪。今此律文。衣主亦

不作捨心。返來將去。並皆不犯。何得有遠。今和會者。

然律據遺忘之物。再來取收。未有一念之心。知有人

盜取。但作自巳物將去。有何犯耶。鈔據自藏舉物人

盜取。後物至知是賊盜。巳作得想。定結夷𠎝。縱自心

不捨。亦不合奪。鈔引此意。以為行事判盜之文。不可

引文緣之難於抄義。思之。第四句者。謂有賊比丘物

將去。比丘心絕。賊於前路或被哧。或為人趁捉。放物

而去。物至與賊二人。於物二俱無心。此物冥然是無

主境後仁收得此物。舉離於地。即屬後取之人。本主

比丘。於後人邊奪取。正成犯重。故不許也。

云二至奪者。謂賊對面而劫奪去。故云對面現前奪

也。由護守義強者等。謂物直有心守護此物。故曰義

強。奪物之者。既對直奪。雖得物入手。心中猶豫。恐後

却被奪等。是以未作決徹得相。本主物被奪去。半作

得心。而未全捨。故云心弱未捨。若如此心。亦得奪也。

第二引證中。義分為二。初律三句之文證成。二如上

總結三句。想心得不得之相。初中僧祇等者。彼云。時

有比丘。在道行被賊劫。諸比丘自相謂曰。今此賊少。

我等人多。當共本併力還取本物。便捉塼石逐賊。比

丘遙罵。弊賊我等。雖剃除鬚髮。汝今將謂我兩手也

剃却耶。時賊恐怖。便放衣鉢。各自散去。彼比丘既未

作失想。還取本物無罪。若巳作失想。而還取者。便成

賊奪賊物。今抄將巳作失想。向後總結三句也。又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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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賊等者。第二句也。有比丘道行。為賊所劫。失衣鉢

巳。入林中藏。時賊思惟。我伴儻多。其物又少。寧可更

求相添分也。即藏衣鉢覆著一處。爾時比丘見巳。伺

彼去後便取衣鉢。是比丘。若元心不作捨意。得取無

犯。若作絕心。即不合取若取亦成賊奪賊物。滿五成

重也。文中言闇者。謂隱於身。不令賊見。非謂夜黑名

闇也。又賊至告人者。第三句也。有比丘道行。為賊所

劫衣鉢。時賊順道而去。比丘隨後遙望。追之不止。漸

近村落。賊便分物。比丘語言。我出家人。只仰他活。汝

可乞我衣鉢等。賊言。弊惡沙門。我與汝命。由是望豈

合便覓衣。比丘言。今近村落。汝害我命。亦不可得。村

落中大臣長者。並是等眷屬門徒。我向彼說汝。汝必

被損等。如此恐怖。賊放物去。比丘取得。不犯。賊若嗔

責。任汝告人。我終不懼。不還汝物。比丘方便語聚落

主。慰喻得物不犯。若告人令煞害等。即不可也(巳上三句

並約物主未作捨心。奪取無犯)。

如上諸句等者。謂前祇律。句句皆結。鈔意恐繁。但對

此一時。總結上三句也。謂直作失想。不論奪者決定

不決定。不得奪。此作捨心。賊意決定也。决取無畏。抄

主據前比丘盜物。明其重罪。今此決取畏無。亦約屬

賊義成。縱不失想。亦不合取也。云毗至重者。謂毗柰

耶中。既言官奪得還取無犯。故知官奪義強。賊獲心

弱。以強奪弱。比丘却望官為主取。即不犯也。面不現

前盜者。准毗奈耶。以強奪弱之義。則知賊心決徹。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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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則強。比丘守護心弱。奪強則不得也。雖知藏處。亦

不合取。比丘為賊所獲等者。戒疏云。弟子巳屬賊。是

強奪故重也。弟子體是正報。賊約力用則弱。走時強

報相逐。弱用隨來。故不犯也。

云四至用者。十誦等者。戒疏云。據理成受。以物非定

屬。隨後作主。如似世錢可定屬。隨人隨處。隨用隨定。

隨損隨結也。莫從賊無者。恐前人因乞故盜。即比丘

屬能教也。若賊邊置得等者。謂從彼買得衣後衣見。

雖知是巳物。不直奪。應還直。不還直奪。計錢犯也。今

或偷三寶物等者。謂本若知是佛物。還將作佛用。僧

亦然不得互。若冥然一不知。即不論也。云五至之者。

祇云。時有大臣犯王法。財物合入官。官遣人守門。時

難陀尼乞食。次到其家。婦人語尼言。阿梨耶。我家犯

罪。罪應至死。財物入官。願寄少寶嚴飾之具。若我得

脫。當相雇直。我若死者。即持相施。比丘尼與鉢盛山

覆巳而出。時守門人見巳。問言。鉢中何物。而尼不示

之。又復咄喚。畏而示之。比丘白佛。佛言。從此巳去。不

得覆寶物。若犯王法人。未被收錄。寄者得取。若巳收

錄寄者。語云世尊制戒。不許受之。若云施塔得取。不

得覆藏。但顯路將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等。若聽將

去善。不聽者即還。准緣中是尼。鈔云比丘者。僧尼同

戒也。若官未收望本主。若巳收望護主。云六至取者。

伽論問曰。狂人邊得取衣否。答。或得不得。云何得。若

比丘不知父母兄弟姉妹等所在。因持物施比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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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此望正主也。云何不可取。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與。不可取。此望護主也。

云七至也者。見論云。法師曰。我欲現偷人無罪。云何

無罪。答無主人故無罪也。若人兒落度(徒各反)。父母以

水灌頂遣去。或父母死亡。比丘取如是人無罪若負

他債。比丘將去不犯(巳上論文)。玄云。准上論意。兒不屬國

王。但屬父母。既父母遣。或父母死。事因無主。故今比

丘將去不犯。又兒先負債。今但將人去。不將債去。注

文准此私度。類彼偷兒。不輸王稅。有福無罪。故薩遮

尼犍云。不輸王課。非盜攝也。外難曰。鈔文本明守

視義。何故說偷人無罪耶。答。視者明非正主。但是守

物瞻視之人。今偷人者。望其父母巳遣。亦非正主。如

守視人因偷人故來視義。若負債人者。但欠其財。身

不繫彼。守視其人知其所在。亦名守視。盜奴犯重者。

此為因偷人故來。非守視義。亦是見論文也。彼云。若

他奴。比丘語云。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彼處。必

獲安樂。奴聞此語。初發心欲去吉。舉一足蘭。二足重。

若奴巳叛催令疾去。隨語得重。或云。此儉彼豐。奴即

叛去。不教不犯。或聞豐樂。逐比丘便逢難喚追。皆不

犯。唯此但無方便心。令伊背主等。一切不犯。守邏人

與衣等者。即守視也。但呼召別耳。彼律云。守邏與比

丘衣。不取受。以非正主。疑故白佛。佛言。隨施者處分。

下文守視人及賊。與比丘佉闍尼。比丘意言。此非彼

食不受。佛言。此即是檀越食。聽洗手受。不合從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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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記知物不屬他。今從乞便是教他盜物。故不合也

云了論至判者。盜義極多者。戒疏云。通情非情攝也。

俱舍云。若比丘。約眼耳鼻舌身心因緣。於爾所塵。起

不如法行。或犯重輕等(云云)。若人食毒。或為虵螫者。

大德云。螫字有二義。小者為螫(音釋)哲(音哲)。謂虵闊開口

牙邊。有褁子毒水。此水霑人肉裏。可知。大者謂之螫

(螫音)。如嶺南多有大虵。開口吐毒氣。著人便死([豁/虫]子曰。劉者吐

毒氣害人也)。犯如此罪者。謂盜罪也。此約十二人判盜。謂

能盜是眼等六根。所盜謂色等六塵之境。行與律有

違。故云不如法行。犯如此罪。因彼食毒及被虵螫故。

偷看色等。犯上重輕之罪。故云犯如此罪也。若人偷

地水火風等。此約六界判罪皆從盜戒收之。云解至

也者。此引真諦疏解也。盜六塵者。如內六根。盜外六

塵。約為四位。一盜色。二若誦下盜聲。三偷嗅下盜香

味觸。四若秘方下盜法。有諸仙人者。阿嵐那也。胸行

虵者。謂一切虵無足。皆用胸松地而行也。毒藥可知。

或有人為此虵螫。或時被毒藥。但𦘕作仙人。或書心

上作一字。此字是呪語。彼被毒之人。若得見者。其毒

即攝。病皆除差。但隨仙人立價。今偷看得愈。不與價

直。滿五重。不滿輕。故文云。或犯重或犯輕等(云云)。注

文秘書疏等。不許人傳。偷看亦爾(此明盜色)。若誦等者。謂

有人解。誦呪術治病。此是秘法。欲學須直。今比丘竊

聽。計直犯罪(此明盜聲)。倫嗅甞觸。亦如是知者。疏云。有師

能作藥。病人若嗅便愈。比丘偷嗅。計直犯罪(此明盜〔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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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妙藥。甞則差病。比丘偷甞。計直犯罪(此明盜味)。或有人

好藥術。觸能差病。比丘偷觸。計直犯罪(此明盜觸)。秘方要

術等者。此明心盜法。比丘受法就師。心緣得差看。就

他師邊受他法不與直。成盜也。云次至知者。前三所

知者。地水火也。地者謂侵他界分也。水者亦約旱時。

一桶水五錢。今不與價。或雖非旱時。井中有好水。堪

煎茶等用須者。一桶五文。今來盜此水即犯。火者。如

冬月房中有炭火。伺他不在盜去。即隨貴殘處結犯。

大德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市寒甚。更有人作糯房。暫

入中者。須直。又東都作市處。有人賣火炙手。今不與

直。總成犯也。云有至直者。玄云。論疏中。但云呪扇行

風觸身。其病而差。比丘偷搖。計直犯罪。是盜風。鈔准

律文。加藥塗字。戒疏云。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搖不

與價直(明盜風也)。云若至空者。臨他空界等者。據此文。約

屋簷滴水說也。大德又云。如太原界買地。便有六誌。

上至青天。下至黃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鹹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閣停客等。逐夜計錢。下作

地室之類。豈非盜也。云論至用者。論云等者。謂鈔據

上了論本。又但云偷地水火風空等。今等取於識界

也。注云。盜智用者。戒疏云。謂識不可言盜。以無形質

故。但可從緣。盜智用也。云自至說者。指略也。戒疏廣

引真諦疏解。今鈔不錄(巳上諸文總當明盜人物)。

云大至物者。非人畜生也。云初至也者。望護主結者。

謂今諸庿[示*兌]等是護主。今望此主結重也(說文曰。祭神說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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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之。故立名也)。下引五分。證上望守護人結夷也。如文隨

境結之。謂無護人。望神為正主結蘭。故云隨境也。下

引十誦等。證上望正結輕也。可知。善見取鬼神物者。

鬼者歸也。魂魄歸於冥寞等。神者。陰陽不測變通自

在。曰神也。及人繫樹物者。謂此大樹有神依附。多有

於此祭祠祀求福。所有幡綵等。不更將迴。又無人守

護。取此物不犯。問雖無人為護主。還樹神自為正主。

何得得輙取耶。注云釋文。非人亦不護也。五錢重蘭。

四錢輕蘭者。此唯據非人正主邊。不論多少。並犯犯

蘭。伹輕重有異。此約無人守護也。據理得不如上者。

謂有護望護結。無護望正結。若二主俱無。即不犯(或將

如上二字安下句者錯也)。今鈔於正主內。若恐神道窈冥難測得。

不乃令擲卜。而知捨恡也。反顯前段注文必正主。不

恡方聽將去。若神護即不合也(巳上諸文明盜非人物)。云盜至

吉羅者。有人斷同大重等者。律文云。時有伽藍。去胡

桃園不遠。鼠盜此胡桃。在藍中積成大聚。六群比丘

盜心取食。心生疑豫。佛言波羅夷(律文如此)。有二古師解

判不同。初云。若今比丘盜畜生物。同人結重。故鼻奈

耶云盖師子殘。下直五錢重。虗等皆重。明知不謬也。

次有師云。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疑豫未決。望

人還是本主。故就人結也。此釋分二段。結界罪。所歸

二以鼠盜。下釋望人結。所以然者。謂六群知是人物。

又知鼠盜疑豫。豫心取食以鼠盜。來六群疑豫未決。

為就人結。為就鼠結。所以白佛。佛言夷者。謂六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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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人物望人猶是本主。還約人結犯。若發足便作

人想。或便作鼠想則夷吉。自分何須白佛。但為有此

疑豫。所以白也。下引十誦文證。盜畜生物犯吉。多論

亦云。取一切畜獸殘吉。師子殘不犯等(巳上明盜畜生物竟。上來

有三。初三寶二人物上非畜物。三文總是第一緣)。

云二至中者。謂雖是有主物。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

並不犯。前後互轉互得輕重者。先作有主想。後轉作

無主想犯。前蘭稍輕。若先作無主想。後轉作有主想。

犯夷重。廣如持犯中者。指方軌持犯篇也(巳上第二緣竟)。

云三至示者。然此一門者。指盜戒一門也。實德之人

未免者。持戒人也。由尚不免此盜故。盜由心結者。謂

但以成盜。要由有盜心。此心亦不論好惡。若心闇教

非理損財。縱是心好便入盜限。不望境是非者。如無

主物。橫作有主想。亦犯蘭。實有主物。逆作無主想。却

不結犯。故知由心不約境。是有主無主也。僧祇好心

者。謂知事人見。僧事不辨。或佛法事不辨。即好互取

錢物。相濟而用。但使成辨。前務元是好心。然且與教

相違。不免盜攝。抄主恐人迷。故下解云。謂愚痴犯也。

且佛法二物。無所盜。白愚其教相痴心。謂佛在僧中

等。故具鈔示者。抄下十誦四分云。文示之亦是生起

下文之意也。云十至心者。苦切取者。謂苦言切勒非

理罵辱。意在於物相謝也。輕慢取者。既居尊位。特巳

陵他。要不就借輕他直用。以他名字者。既自無道業

得他財。但將他名聞。向外取物入巳也。解突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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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釋。下引四分亦更明之。受寄取亦同四分第七。

寄物取下文自述。除出息者。謂對面斷當。兩情和允。

依俗收利。而非盜攝。若減利宜亦成盜也。摩得伽強

奪者。不與強將去。軟語者。以諂下之心意。規他物也。

施巳還取者。兩說。一云。將物與他。後悔却奪。二云。有

心施他。他雖未得。後悔不與。住文可知。五分謟心者。

強相親附不[(厂@((既-旡)-日+口))*頁]正理。隨言順意。望他施物。故阿毗曇

心論云。覆藏巳性曲順時。宜名之為謟也。曲心者。不

隨正理。而相黨曲情取物。或云。一切不直心。總名曲

也。瞋心者。下文自釋。恐怖者。強說妖祥。心悕彼利。云

四至情者。此是四分增五。文中出此二五。前五明心。

後五明取。戒疏云。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

盜者。心業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合為十(云云)。生可

學迷者。三寶互用。隨直成重。邪心者。邪命也。解下自

解(云云)。曲戾心者。曲約不正戾。則恨戾。恐怯者。律云。

謂不善心。今改為恐怯。即異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

弱。得彼物也。逼喝者。謂口中出聲理威也。或說法恐

怖者。取或說地獄惡報。或說王臣勢力。而得財也。或

自懷疑怖者。謂自懷疑事。疑怖他人。捨慳布施。說慳

受餓鬼貧窮等報。自說我疑。亦恐不免。方便擊動。前

人得財。恒懷規奪者。是常有盜心得物止。六決定取

者。戒疏云。又變此心。為五種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如

空處盜物。是決定取也。寄物取者謂因光寄物。後便

解突。全不肯還。或言我往時。且領得汝一段物。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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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他也。恐怯取者。張舉怒目。口云便打。恐哧令怖。而

取彼物也。見便便取者。謂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

因利求利者。謂貪心規利。為財說法也。為彼說法。令

彼斷惡是利。因此悕他財物。是求利也。倚托取者。倚

他威勢。假托親友。而取物也。浮華者。說事過實也。異

望者。令他別眼看我。約或者。非法說法也。群情者。眾

人之懷也。玄記引經云。說法之人。心不清淨為他說

法。得罪深重。假煞三千大千世界。一一眾生。其罪尚

輕。若身自證法。心無疑悔。我聽此人高座說法。又雖

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貪名利多聞。廣識自利利他。我

聽此人說法。反上不可。云以至境者。謂以十伽五四

諸文。證明有心。成其盜業。雖未亘塵沙境。據此說其

相略明也。垣墻者。如世間坦墻防於賊盜。今依諸教

識。達盜心。足得防擬其心。不妄趣境也。

巳上釋第

三緣竟。

云四至物者五錢者。即五體也。若直五錢等。謂餘財

帛。准錢法也。猶似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佔。以從釋

犬。方定刑名也。云薩至是者。問意者。四分盜五錢成

重。文甚分明。且錢有多解不同。未審以何色目。錢為

定。故生此問也。答有三解者。都有三師。義釋取意各

殊。初云至限者。敘第一師解也。此准佛在王舍國結

戒。佛問頻婆娑王。國盜幾合死。王言。盜五錢死。佛乃

依此制戒。比丘盜五結重罪也。此是古大銅錢。准今

八十文也。二至為限者。敘第二師解也。謂論中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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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之錢。謂金銀銅鉄竹木鍚獦胡膠等。此師意云。此

八中亦不定指。但隨有佛法流行之處。用何等錢。即

以此錢為限。亦未必依王舍。制戒之時錢也。三又至

為限者。敘第三師解也。此師意云。無佛制戒五錢成

重。蓋為取王舍國法。瓶沙斷盜之理。今但隨國法。盜

幾得死罪。即以為限。只如唐國強(平呼)盜滿釋。則是極

刑。竊盜至五十釋罪。方便至死等(巳上敘三師竟)。論師以後

義應是。今師結歸取捨之理也。上之三釋。十律取初

解。南山意宗第二師。薩婆多論師自許第三解。故云

後義應是。玄記亦云。若據彼論。三師之中。最許後義

也。有云。指第二解為後義。謂此鈔依中間釋。故云。論

云論師以後義是(此全未見理也)。問。何以得知。抄宗承第二

師。不取初後兩說。答。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𧮤。初

解本錢。何由可脫(准此下取初師)。後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汎

𧮤(准此破第三師)。若准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

即如多論中。間一釋隨國川錢。准五為限。則諍論自

息(准此尅取第二師義也)云然至允者。是也。是上五錢之義。准

律互釋不同者。律是十誦僧祇。論是多論所解。取意

各異。故曰不同也。欲釋前句抄文。先且難止。如四分

五錢戒重。文巳分明。然於八種錢中。未論色目。遂引

多論。中間一解。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以此為限。何

假更引論。初後二說。并十祇二律之文。豈非混雜耶。

可引抄答云。制罪宜通攝從須急。謂教文所制盜罪

學者宜應通知。向下諸部篇中。不更解判。若但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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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五錢成盜取。隨國所用之錢。即不通委外部。文中

斷盜。寬急之意也(錯判字也)。若更急從而說不。但四五錢

乃至草葉之類。亦不合盜。故云攝護從急(上是正義)。玄云。

忽有巳犯。欲判其罪。須取通文。即依十誦八十小錢。

若未犯時。護持須依急。教草葉不許(此釋未為雜妙幸請思也)。今

諸師盛行。乃至八十文者。謂弘表多行十誦。彼取論

中初解五。今古大銅錢。當今小錢八十文。犯重也。隨

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者。此是鈔宗。承多論第二解

也。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者。謂關內多依僧祇。乃

取四錢。三角以結重也。故祇云。佛問沙王。治國盜幾

至死。王言一个罽利沙盤。分為四分。若盜一分為四

分。即犯極刑。罽利沙盤是梵語。此乎九錢。既云四分

一。四正是四錢三角也。四分但云錢者。謂不言是古

大銅錢。亦不說云金銀鉄木叉無。隨國幾錢。得無之

斷故。歸宗五錢也。准此癈上律論者。謂癈上十誦。多

論初後二師。及僧祇律等。以後義為勝者。謂是印定。

今師盛行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之判。是其後勝。

更有非解不鏐也。問。十多前後文。寬不取一任癈除。

既云戒律急護為失。即僧祇四錢三角。更於四分五

錢之說。鈔何不取可引文。答云。縱四錢三角。善見解

之亦同。五錢順正。云僧祇十九錢。為一罽利沙盤。分

為四分。若盜一分即四分。是四錢三角也。善見論中。

將二十錢為一迦利沙盤。亦分為四分。盜一分亦重。

即一分是五錢也。謂罽利加利十九二十雖殊。然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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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但五錢與四錢三角少別。然祇盜時。女持五錢去。

准此挍量與四分不別也。思之。

善見等者。論師二解。初師云。離堈口得夷。若在堈口

中。猶是其處出口。方名離處。二師云。但舉物離處。即

犯不要出堈口也。法師曰。謂論主也。戒律從急者。取

後解為正。問。此文是第四緣。但明重物適引離處義。

是第六緣。莫成雜亂不。答。抄引此文為證。前來宜從

是急。護顯四分五錢為急。不取諸餘律論也。又觀五

事者。一處。二時。三新。四故等取。第五輕重也。初明觀

處者。論云。比丘有黃衣置肩上。行路中遂失。便作捨

心。後有比丘。來盜心取。取後生悔。來問律師周羅。周

羅遣覔失物主。主來至律師所。律問云。此是汝依不。

彼云是何處失。彼云某處失。又問。汝失後作捨心不。

答。巳作捨心了。又問。盜物比丘。汝何處取。彼云其處。

律師云。汝若無盜心。一罪不得。汝既生盜心犯吉。然

後語物主。比丘汝衣巳捨心絕。便與此人。彼云爾盜。

比丘聞律師言。心懷憙。是名觀處也。二時者。謂此衣

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取輕依輕時斷。若重時。今引

事證論云。有一比丘。得那子盤。常持飲水。置海中寺。

往支帝耶山。後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見子揶殻。盜

心收取。後亦往帝耶山中。用此含粥主見。問曰。汝何

處得。彼曰。我海中寺得。物主言此是我物。汝何偷之

乃捉到僧中。請判此事。有一阿毗曇師。名瞿標多。問

此比丘。何處取。答我海寺取。又問。彼價直多少。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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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彼國噉飲。其計餘殻拋棄。或然為薪都無所直。復

問物主。此殿直幾。答。亦堪磨沙迦。即一錢。論師言。若

爾不滿五。不犯重。眾人聞之。歎曰善哉。法師抄取此

文。蜜意證前四分。五錢為允也。新故者。謂有物新貴

後賤。如新鉄鉢害淨。後忽麤破。隨時手直。若比丘偷

他物。應問主。若未用貴巳用賤。汝等應知。是為五處

也。若據標結並云五事。釋中但列於四種何耶。養論

中無等字。鈔文有等字。意等取第二觀時之中。有輕

重。則成五也。以此文證為允者。以此時中滿五磨沙

迦犯重。文證五錢。而為允當也。

云次以義門等者。前明五事。尚未周全。今引六句義

門方為盡理。釋中即分六段。今都為一科(云云)。一至

輕者。十誦波離問佛。頗有盜三文。犯夷不。佛言有約

貴時。說大德云。如三國時。吳主孫權鑄一大錢。當五

百文。次更大者。錢一千蜀主劉備。鑄一大錢。當一百

文。周宣帝時。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唐初又鑄開

通元寶錢。乾封秊中。又鑄乾封泉寶錢。亦有將常小

錢。十文換一。如此即俱盜一。便犯重罪。何況盜三(云

云)。波離又問。頗有盜五錢。不犯重。佛言有約賤時。說

百千犯輕。如鉛錫泥錢百千。時既不用。有何所直。但

犯偷蘭等(云云)。二至價者。此約處判輕重也。律云。時

有眾多比丘。方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減五錢。

來至此得五錢。彼作是念。我等今既獲五錢。莫犯夷

不。疑心白佛。佛言依本處犯蘭。五分見論意。亦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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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也者。謂上三句中。皆約貴時。盜賤貨望本處得

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貨。即得輕。故云降。降下也。輕

即蘭也。四至等者。斷心者。由本無心只取四錢。決罷

更不擬取也。若無心更擬後取。即不在此例。五至類

者。此有二義。一約眾多人。遣一人往盜五六分。二者

共往盜五各分。雖然一人不得五文。入巳初往盜時

滿五業也。亦犯重也。盜眾多未分物者。此約十方。不

滿五得輕也。六至知者。師徒四人盜相者。順正記云。

准彼論文。四人之中一人得免。三人定犯。今且依論

說者。師教弟子云。彼有六錢汝三。弟子各取一錢。巳

上是能教不滿五。但犯蘭。我自取三錢。此是自業不

滿五。亦但犯蘭。據理二蘭也。徒弟有三人。弟子云。彼

有六文。和上取三。兩師弟各取一文。巳上能教滿。犯

夷了。我自取一文。是自業。不合犯蘭。豈非一夷一蘭。

其第二弟子。及最小者。亦同上說。並得二罪。今抄文

約師徒四人。並犯夷蘭。即換教他。業滿五以說也。思

之(巳上諸文總是釋第四犯緣巳竟)。

第五與方便。前列緣中即有。釋中即除。戒疏云。如借

他物不還。打他物破不償。此不假方便。亦成犯重。恐

濫涉故。所以除之。或可縱有方便上。俱不明。但舉未

離處之前。並方便攝也。云五至處者。牒名也。云四至

重者。隨作一事方便即上不成離處罪得蘭也。云離

處十句分之者。道理難明十句方盡。釋中十段。但作

一科。今且分十。一至重者。如律師斷。割重物入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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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得重。此亦約他有情所為。而不依教。若他依教。或

可心迷。不在此例。非法用僧物者。知事人處分。將常

住物媒嫁等。綱維同判。判了結重。引見論文證。上書

未竟。即重彼據定地界故。二至重者。發言為教。此言

纔立。便結犯也。准論昌言。齊爾許是我地。地主生疑

為是我地。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決作失想得

夷。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者。地主聞唱云。是僧地。心生

疑。未問大眾。云咸同情。答云是僧地。隨僧多少。皆結

重也。違理判與者。此明比丘曲判與也。違理判得者。

此明求人。約違道理。判得此物。餘可知(云云)。三至爾

者。准彼論文。若但有二標舉。一得蘭舉。二得重。若有

三標舉。一標吉。二標蘭舉。三標重。若有眾多標。但取

最末後兩標舉。一蘭舉。二重。前者。隨多少皆吉。今鈔

舉初二標。故云乃至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故。直

到金輪故。深無價也。注文者。鈔意謂將竹弓手執量

也。繩彈取他地。初一繩置一頭蘭。置兩頭夷也。四至

者也者(如文)。五至故者。此約氍氀。或是華氈之上。謂錢

元在樹葉上。今盜心移心來樹根上。異彼安置色處。

纔異本色即犯重也。或錢元在樹根。今移來葉上等

准說。玄記云。若氈褥及錢。總是一家者。此是同主來

犯。必須錢。自是一主。氈等是一主。既屬二人是異主

方犯也。宛陵不許此釋。比為明於舉離之義。不論同

主異主。但使有盜心並犯。六至羅者。是雙陸頭反碁

子等。謂將象牙齒骨等作。故云轉齒。樗[卄/補]者。老子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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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今人為戲。下引五分。比丘不合得吉。若於中更欺

胃他。計直重也。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盜馬。欲往東

方去。其馬便西北去。雖離本處。不稱我心。未名離處。

若向東去。方名離處。若漫心盜。隨方即去。纔舉四足。

即是牛等准此。八至重者。空靜之處。既總無人盜無

不遂。雖未離處動。即成重也。九至等者。謂田宅等不

可移動。但攻擊有損便結也。十至疏者。旋風吹衣。上

虗空中。比丘盜心向前捉。一一得吉。若衣動蘭。離本

處夷。即空離本處。是異處也。盜鳥者。比丘盜孔雀(云

云)。空中欲飛。當前立遮。孔雀見比丘。不能飛也。舒翅

而住。比丘得吉。舉手觸亦吉。若標動蘭。捉尾牽離頭

處夷。牽左翅過。右翅亦夷。若籠中貯鳥兒子。比丘盜。

鳥離竹籠即犯。若本無心取籠。雖和籠將去未犯。牽

鳥出籠外犯。曲材者。謂壁上衣釣龍牙杙是也。論云。

盜壁上曲釣中物。離壁離橛重。若離壁未離橛蘭。又

十律云。取衣不取架。持架去未犯。後衣離架時是犯。

斷流者。四分但言。若以方便。壞池及取水。而不明所

損分齊。若准祇云。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

錢五錢。比丘為佛法僧。或後盜破陂渠得越。入田蘭。

滿五夷。善見云。眾共一池水涇田。比丘盜心斷他田

水。令注巳田時結蘭。若他田苗萎死犯重也。水注者。

祇云。若將竹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漸漸飲數止咽

咽蘭。若器先塞拔塞時越。注入器蘭注斷滿者重。若

注未斷便悔畏重。以水倒寫向本器中蘭。雖注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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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處(云云)。未斷注俱蘭。等之一字。等取蘇油蜜等。仍

同也。廣如戒疏者。抄雖不具錄之。上之所引。並是依

疏述也。

言然至也者。心懷優劣者。無平等心也。倒想未傾者。

有彼此親疎。未傾我倒。初果無學者。舉初後攝中間

二三也。餘如文(巳上諸文六種總是犯緣竟)。

次別開不犯云三至之者。巳有想者。謂實是他物意

謂巳物無他想故糞掃者。實是有主意。謂無主作糞

掃想。暫取想者。雖知是他物。著用非人。暫取無失。律

中具七法。名親厚意者。佛告阿難。有於七法人。若能

行是名親友。何等為七。文中具列。一難作能作者。為

於一事難以作之。今便能作是名親友。如儒書云。昔

六國時。有羊角哀者。燕郡人也。與佐伯挑為友。聞說

楚王賢明。二人契約。往彼求仕行。至梁山路中。值天

降雪。經旬不止。粮食乏少。去楚千里。計不全達。伯挑

乃併粮。與角哀。自入枯樹之內。藏身忍飢而卒。角哀

得達。仕楚為相。乃白楚王如斯之事。楚王慜之。遣迎

伯挑尸靈。以九卿之禮葬。緣墓近。楚將荊軻將軍。乃

晝夜被他駈役。遂侘夢。以告角哀。云羈魂幸蒙禮葬。

具述荊將軍之事(云云)。角哀睡悟巳。遍體汗流。遂白

楚王。清兵鳴鼓拔釰。往載荊軻。但幽冥有隔。難明勝

負。哀遂自刎而死。吾於地下。以助伯挑等。二難與者。

雷義舉茂才。讓於陳重。㓨使不聽。義遂佯狂不應今

也。難忍者。管仲鮑叔分財是也。書云二人同心。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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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也。五易知。六不捨者。荀巨

伯。看友之病。值胡賊入境。巨伯不忍去。賊至郡巳。具

郡俱空。准巨伯獨在觀問所因。彼具此答。寧可併命

不可拋棄。賊知賢良。却迴軍也。不輕者。郄超所交。皆

一時秀美。雖寒門後進。亦拔而交之。故戒疏云。情若

琴瑟。財何有別。如古有食。必兼人有衣。必通被故。衣

字從二人食字亦爾。准此量之者。抄結也。謂將前七

法。以驗自心。心若如此。互用無𠎝必非類。不可妄用

(思之)。更為迎開可委(巳上諸文總當明盜戒巳竟)。

云第三至戒者標也。初制意者。戒疏云。人趣報勝善。

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應懷四等慈

濟物命。今內忿斷彼。相續慈慳他。損官既深。是以制

也。次釋名。梵云沙奴末䟦陀。此云煞人。此是所防等

三四。如別釋名。緣起戒本制意。並具如戒本中云。云

犯至斷者。具犯緣也。闕緣義非急不敘。云初至之者。

初緣人者。戒疏云。立志存育為先。故稱為仁律。云初

識至後識者。此與婆沙第二解同也。彼論有兩師義。

初云。息風名生。斷令不續名煞。第二師難曰。如墮胎

破卵。未有息風。應不名煞。第二師自許云。命根名生。

斷之不續名煞。謂以惡心斷他命根。乃至一念應生。

不生此名為煞。若爾涅槃經中。王問佛。何名為煞。佛

言。斷息風名煞。答此對。俗王約麤相說。律文據細以

論也。注文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謂初識托陰。只是

疑滑不清淨。男女赤白二物相和。即是初識所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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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命終最後一念等者。謂最後執持之識。即第八

也。臨終時一念有愞氣。是後識也。命終者。謂此身報

假之維持。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是識所依住

故。如雜心云。命者非色非心為體。是有情往業之所

尅。期連持不絕。故曰命根。今言死者。氣巳斷絕。隨有

煙處。識居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然今煞者。根非

色故。何由可識本。既無形煞。亦不得。今隨相說斷其

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斷命。問。眾生屬於三

世。今煞何世。答。婆沙云。應知煞於未來過去巳滅。現

在不住。不可言煞。但遮未來體。不相續故。名煞也。第

二解云。或可據體。唯是未來。若論衰現亦通薀。無勢

用故。問。有情五陰虗假成身。今未審煞於何。陰於彼

得罪。俱舍云。五蘊中唯色蘊可煞。有於質礙。可加刀

杖。餘四是心。不可言煞。第二解曰。五蘊總可煞。雖四

蘊是心。不可觸動。然心依色轉。色蘊既壞。四蘊不續。

喻瓶中窚乳。瓶破乳亦不存。故知五蘊俱可煞。世煞

有二種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為二。初自煞。有八

百煞。二現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撥。七

與藥。八安煞具。教他煞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來使。

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持刀。八教求。九遣

書。十教遣。十一遣使歡。抄闕第七第八也。自煞者。謂

四分中煞有二種。一自二教。初若身。若伏隨死皆是

也。或以大聲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猒身。或

投火墜巖等(云云)。二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接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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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為辨繩等(云云)。坑陷者。知彼行常。從此道過。故設

坑𡩘令他墮內而死也。倚撥者。謂知其人常倚某處。

常撥某處。而於其處而設機開。令後來倚著撥著機

開。便發因而致死。安煞具者。如世中行刑法處。比丘

往著施其繩索。令彼死者。與藥可知教煞者。或可教

他死死方便。鈔言隨其前使也。若教歎者。遣人語彼

人。令語所煞者。在轉增過罪不如早死等。教遣使者。

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來使者。受語往彼還

來此報等。重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尋更重重

使人。乃至百千。彼死之時。本末二人得重。謂本是能

教。末是所教。中間諸人。但得蘭罪。謂非能教復非所

教。不得夷重也。展轉使者。謂初教張人住煞。即張人

是所教也。張不能自去。又遣王人。即張是能。王人是

所。如展轉直至多人。相望互為能所。但役前境命斷

時。百千同重。若更細辨。隨多人中。最初唯能而非所。

末後一人。准所而非能。中間亦能亦所也。求男子者。

謂發言造告眾云。眾中誰是伏夫解行煞無怖心等。

教求者。謂教人為我求一人解行煞者。遣書者。自不

親對但自作書也。教遣書者。自不作教前作書煞前

境也。等者等取七求持刀。八教求也。並任方便等者。

戒疏云。非謂如上所列。而言相盡者。更餘方便律。雖

不載。但依而結者。皆是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謂

朝來教他往煞前人等。自於午時或睡。嗔作善等。隨

住何性。但前境命過之時。此能教犯重也。餘如後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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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四持犯通塞。自作教人門也。不取古記錯指云。

十至輕重者。准律不得傷形。明知不得自煞也。舒者

展於腰脚病人。不欲強與按摩致死。並是好心。固非

惡意。不犯重也。餘亦易知。二波羅夷者。約比丘說也。

例同者。優婆塞。亦得煞盜。二罪不云夷。畜死蘭者。此

結人家境夷蘭。人死吉者。結畜家境差吉。隨境輕重

者。人死夷。非人蘭。畜生提。由本不簡列別。云薩至便

者。為一人讚死者。如對王人前。口讚歎說勸令早死

等。此人不解邊。人解者。謂王人不領。當前語旁有張

人却解。遂用此法死者。不犯以於張人。無心故。如律

本重者。謂歎譽死快皆重。相從牽人者。謂如今時有

比丘。犯王法。臨刑之時。或有同學小師。及主持公務

人等是也。繪子就此人覔手巾等作煞具。與者命斷

時重也。自煞犯蘭者。前方便罪自安。布繩刀等命終

之時戒。謝無犯重義也(巳上諸文明犯相竟)。

次不犯中俗律云。過失煞人以贖論者。准格律中。有

臨空造閣。窓格墜地。傷煞人命。皆為本主不勤撿挍。

皮繩爛增致使墜地。名為過失。然非故意。不合償命。

促將財物。以贖於命。如此論量。故云以贖論也。即從

彼人初死理葬等。供給取口之。非謂將百千五十貫。

納官贖命也。注文可知(巳上總是第三戒竟)。

云第至戒者標也。初制意者。戒疏云。然至無為聖道。

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虗談。惑亂群心意。招利養

過中之甚。是以制也。二釋名者。體乖實錄名妄。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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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輕。曰大業彰在言名語。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解

者。列犯緣也。如文現身相者。謂眾僧並坐有人唱云。

眾中誰是四果人。若是即起。彼比丘自知。是凡欺誑

眾人。便即起立。意表我是四果也。前人信即重。疑即

蘭甘露初門者。謂涅槃初基也。一切聖人。並皆遊履。

名云為門。故不合妄說也。自稱是佛天人師偷蘭者。

以少人信謂者。合是佛出世時故。但犯輕。若言不淨。

觀羅漢果等人多信故。是以重也。餘如疏者。如上料

簡。是依疏文也。亦有於此科中及破塔。非急不敘。不

犯如文。

○第二僧殘篇

云僧殘篇中者。總標也。對此或以八門料簡。今且敘

五門。初起由三毒。二配於身口。三自作教人。四以遮

性分別。五初篇種類五段。今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

戒。因三事起貪染心成。次有二戒。因嗔而起。次有二

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而戒二。配身

口者。謂初二局身。次二麤二謗四練八戒。口為正犯。

身為助成。二房身為正犯。口為助業。次媒嫁一戒。身

口正犯。三自作教人者。分三。初有五戒。一麤二歎三

媒及二房。自作定犯。教人即不定。若作此五有國巳。

即同犯殘。若汎若教人於巳。無閏但蘭。次有二戒。謂

二謗自作教人。為巳不為巳。慳境處齊。彼我同犯。三

有六戒。一漏二觸自作。即犯教他伹蘭。以無閏巳下

之四戒。即四諫自作正犯。教他違諫亦蘭。四遮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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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及二房是遮。餘十為性。五種類者。見論分四。初有

五戒。是愛染氣分。即婬之種類。二房戒是盜種類。污

家惡行是煞種類。餘之五戒是妄種類(巳上義門料簡竟)。

次列釋中。十三戒不同。即分十三段。今當第一戒分

二。初標。次釋。云故至一者。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

為故。體分盈流名失精。此是所防(云云)。從此巳下鈔

有制意。即如文自明。若文無者。亦不引疏恐繁。不說

以非急要也。云此至施者。此明制意也。初之兩句。述

先後之意也。問曰。十三戒僧殘。何故此戒最居其首。

為復據犯戒。次第安設。為復約三毒種類排之。可引

抄答云。此戒人之憙犯故。在初也。憙者數也。但據比

丘頻犯之邊。故在初列。令正法久住者。謂自行虧失。

豈能維持故使佛法速滅。今制此戒。自行永潔。眾仰

迬持故。使正法不滅。即久住義也。止誹謗者。世人外

道常言。沙門作不淨行。與俗不異。等欲生天龍信敬

心者。謂若作事。雖然私屏天龍善神。無所不見。今若

不作彼則生信。四部律中即四五十祇同。此呵責也。

云具至犯者。列緣也。注文依律明六境。一內色者。下

自釋云。謂受色也。心能領納。名受此色。與受相應。名

為受色。即令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下釋云。謂不

受色。即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領納。名不受也。三內外

色者。謂衣是無情。身是有情。於中作境界也。若據五

分云。內色巳身外色他身(似有異也)。風中者。乃至口吹等。

乃至餘境者。謂一切萬境。皆為犯境。故下篇云。如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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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戒。觸緣斯犯。何須境想也。云五至也者。開夢不犯

者。既位在下凡。未能無夢。故律開也。此言開者。謂不

犯殘。非無小罪。下文列五過失。結五吉羅。豈非是罪

惡夢者。夢見煞等。謂若持戒攝念。即常有善夢。如上

卷說。今不攝念致有惡夢也。又夢通三性。夢禮佛誦

經是善行。煞等惡。青黃赤白等無記。諸天不護者。意

亂攀緣龍天。既知並捨去也。心不入法者。不能入於

覺觀等法等。憙出精者。精謂精髓。遍在身中。是持身

之寶。若無此任持。即便枯瘁也。律中有七種。青黃黑

赤白酪酪漿也。青者輪王。黃者輪王太子。黑者王大

臣。赤者犯女色多。白者負重人。酪者初果人。漿者二

果也。五分五吉羅者。結犯也。若爾何不犯殘。鈔答以

夢故不犯也。次不犯中。如文。

第二戒初標。云摩至二者標。身相捫摸曰摩。二境交

對曰觸。此是所防。云多至故者。制意也。飄然無依止

者。謂宛陵云如浮萍。隨風不定。無其所止也。比丘之

法亦然。去住隨緣無所故。戀滯著等者。今制此戒伴

者。謂良伴有琢磨之益。今戒伴能制禁行人。不造諸

過。問抄今云制此戒作伴。為是二百五十戒總為伴。

唯局此戒。答。然二百五十戒總是行人伴。今言作伴

者。故智論云。俗妻子奴婢人民等。是入惡道之伴。沙

門用戒是趣涅槃之真伴。有所依怙者。大德云。如毛

詩中說。無父曰無怙。無母曰無恃。既無父母即無可恃

怙。今制此戒亦共有[女*耶]父。在世不殊即。有依怙也。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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竸根本者。謂比丘若觸他妻女。而令彼夫主父母兄

弟。聞之不忍。必與比丘諍競也。疑者猶預不決也。為

作大惡了為始摩觸等嫌者。云沙門釋子合修梵行。

今觸女人與我何異。不可敬重為良田也。餘文可知。

云具至犯者。列緣也。四身相觸者。約二俱無衣說也。

即簡互有衣蘭。俱為衣吉。云初至心者。四種如婬戒

中者。一覺女。二睡女。三新死。四少分壞。若觸此四境

是犯殘。除此四外。即半壞多壞犯輕也。愛污心者。戒

疏云。心本性淨由愛生。染今言愛者。謂婬欲染污之

愛。即非淨也。云身至吉羅者。舉於上下以攝中間。俱

名身分也。相觸有三種者。今依戒疏科抄初從比丘

往觸無衣覺女。乃至並據二俱無衣。以言為一種。從

若互有衣等為二種。從若二俱有衣巳來。為三種也

(不取古記諸科三種)。正釋三種也。就初段中。自分三句初約比

丘往觸女。二約女來觸比丘。三先有染心於前女等。

且往觸者。即第一段中。第一句也。無睡眠新死少壞

者。舉四犯境也。不問受樂不受樂皆殘者。破古解也。

古云。受樂方犯。不受樂不犯。今云但觸著便犯。不論

樂不樂也。二女來觸比丘者。此是第一段中。第二句

也。不必須婬心者。謂前女或因送物取與等時。觸著

比丘並無婬心。而比丘要須動身受樂犯殘者。故律

云。女作女想。以手捫摸。比丘動身婬意染著。受於觸

樂。僧殘也。此律文不了者。四分中但云女作女想。身

相觸。欲心深著。不受樂動身偷蘭。二欲心深著。受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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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身偷蘭。不言犯僧殘。是不了也。若爾前來抄。言

動身受樂犯殘。是何律文。下句釋云。今准十誦言。犯

僧殘。寶云。四分中自有義了。今但引十誦文釋也。若

不動身受樂。此律吉羅者。指十誦文也。四分即蘭。如

上引之。若先有染心於前女等者。即初段中第三句

也。謂比丘先於前女生於染心。後女來觸比丘者。謂

後時此女來。觸著比丘非。謂別有第二女。為後女也。

犯相如鈔自明之。如上並據二俱無衣者。總結前來

三句之文。總是第一科竟。若互有衣犯蘭者。引是前

三種中。第二段文也。或比丘無衣。必有衣等不定。謂

律文伹一向言犯蘭。不分別開輕重罪體。若准今師

意。亦須分於蘭之輕重。所以然者。謂身動不動心有

樂身不樂。只如前文。比丘往觸女。女來觸比丘。尚分

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此中不可雷同。今據上文。

即此偷蘭。體合輕重。若不分之亦成未了。二俱有衣

犯吉者。此前三中第三段文也。律促通云吉羅據理。

須分比丘往觸女。女來觸比丘。動身不動受樂重。即

重吉。輕亦輕吉等。例同可。解云。若至本境者。此人律

文不了者。四分但言。觸二形蘭。不分男女。兩異故不

了也。下引伽論。方為決了。謂一身佩於二境觸意。既

別須分蘭殘也。善見髮髮相觸等者。此文釋疑。故來

恐有疑。曰投手身髮。肉有暢適。示細滑。髮是身分之

餘。無其覺觸。何故亦結耶。四分不分相。故論云。髮髮

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理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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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僧殘。莫非據染污心。而成前犯。四句分別者。一覺

觸不覺殘。二不覺觸覺蘭(准戒疏文)。三不覺觸不覺蘭(准見論結)。

四覺觸覺殘。准此二殘二蘭。雖是不覺。以是一身分

故。不同衣鉢。雖有染心。且非身分故。但犯吉也。爪齒

毛瘡者。上二是不覺境。瘡是壞相。雖觸染樂心徵故

輕。無肉骨者。玄云齒也。大德與許此說。上文巳有了。

今云。二肘二膝頭。是無肉骨。以上諸境。而觸彼女。於

比丘成其不覺得蘭。若比丘身觸他女人髮等。即殘

為蘭。此異引十誦也。四分中提手捉髮者。謂以覺觸

不覺也。人女亦爾者。亦吉也。此是祇文。外難曰。既是

人女理合結殘。何言犯吉。抄下釋云。謂無婬心。偶爾

觸著等類。不能女男俱蘭者。此十誦文也。不能女者。

即前女也。不能男者。即比丘身。非謂別為不能男子。

謂今時比丘觸他能女即殘。不能女即蘭。若不能男

比丘。縱觸他能女之身。亦伹蘭也。大德云。親曾撿彼

律文。以彼宗開不能男。有比丘用故。所以觸得蘭也。

僧祇意。謂男子黃門。而是女人觸僧殘者。彼云。女作

黃子想。疑觸殘。人女作黃門想。疑觸亦殘。謂祇文。性

惡罪上。不開想疑。但從境制定也。謂前有方便心。後

搆本境者。南山意也。戒疏云。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

有智人堅持不觸。因事悟觸。可結殘耶。今須據他。先

有方便之心擬觸。此女舉手之時。乃生男子黃門之

想及疑。若約後心邊說。合犯吉羅。今但與前方便相

當。而境人實女。所以犯殘也。謂律不了。今故決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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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南山不知律性。戒不開之。謂為人不達。此文妄非

鈔義。云善至提者。彼云。舍利弗。問波離相觸。得幾罪。

答。五罪如文所列。一夷者。約比丘尼殘者。約比丘也。

蘭者據互有。衣吉者。謂二俱有衣。指挃他比丘得提。

是名五罪。此觸既通五篇。故制以之為伴。云不犯至

蘭者。戲笑大不以婬心也。此但開殘相解者。見彼為

賊繫縛。解繩放之。或比丘被縛。女人為解。亦爾非不

犯。餘罪者。上言開者。但不犯殘。非無吉也。若為水溺

開比丘捉等者。十誦云。諸女向阿脂羅阿洗浴。河水

卒長。諸女被溺。比丘見不取救。女言。大德慈悲怜慜

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救捉。諸比丘以此緣

白佛。佛言聽救。諸比丘便捉女。忽婬心生。還放諸女

言。莫放待到岸。佛言。雖婬心生。但捉一處莫放不犯。

到岸後不應更觸等。云僧祇至由此者。須知後急意

者。實是死苦即須救。是急苦等。彼自得脫。不至於死。

亦不得救。是緩也。過習積增莫不由此。者過患染習

積貯增長。莫不由此女人之境也。

第三戒云。與至三者。標名也。婬欲鄙惡名分庶。今說

其相。言彰於口曰語。此是所防(云云)。云七至解者。列

緣如文。云伽至也者。往好麤語偷蘭者。謂迦留陀夷

立性。好作麤語。不論染心故。犯蘭也。有所解了者。戒

疏云。異於觸境。彼通死治昏睡孩童。此唯覺境。又有

智慧。名為解了。云麤至亦同者。非梵行者。釋麤惡相

也。說二道好惡。以明欲相等。未必言聲相。有麤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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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此言麤語。亦未必高聲現相。談其猥惡之事。方為

麤語也。不妨涉於善事等者。謂口中發言。其言開涉

善事相麤惡。而內心表於穢事。即是麤也。故律云。若

復作餘語者。正語起麤語律文也。餘語謂不妨涉於

善事。意表於穢號。曰餘語。如律云。因消蘇著赤衣者。

消蘇是女人之名也。著赤衣。即別有一女新染衣。作

赤色。此即兩事鈔合標之。古記不達。將為因消蘇著

赤色衣。但作一女說者非也。文云比丘往白衣家。有

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了乃語女云。汝消蘇。而前女

有智慧。解比丘之意。遂答云。我消蘇。比丘嘿然。生疑

白佛。佛言。若情不相解。但偷蘭。必解了僧殘。今抄引

當部文。且顯相領解。結根本罪也。若不解者。謂比丘

雖意表於非。女人謂言。是其善語。即鈔引僧祇文也。

彼云。有乞食比丘。至家中見一女人。著新染衣。坐不

正形露。比丘見了。有欲心生。乃發言。姉妹大赤好。准

此意。亦詺他女根也。其女不領解。乃答云。阿闍梨。此

衣新染故。比丘疑心白佛。佛遣一比丘。依前而問女。

亦約舊。佛言解義不解味蘭。解義味不解義亦蘭。義

味俱解殘。俱不解越毗尼。今鈔引此文。為顯上不領

解也。律文總相而說其罪。都有四階。即知前文。引四

分情相領。當是義味俱解犯殘。後文是解味不解義

但蘭(首云。昧者是語。屬能詮文。義者見理。屬所詮旨也)此促論染心向女麤

語者。此四分宗。促比丘有染心向女說。前女領解即

殘。不解即蘭也。五分具有。彼此互向麤語犯者。准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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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云。比丘問女。女問比丘。即是彼此互向麤語。若比

丘問女。女解義味。比丘殘。女向比丘。即約比丘隨順。

出語一語一殘也。歎身戒同者。謂互歎身易知。次不

犯中。云律中至無犯者。九瘡等是不淨可污。欲顯此

觀行之法。要假言述者。名為露觀也。餘如文。

四戒。云問至四者。標也。言多坊偽。美巳之善。意專在

欲。言現清淨。逸蕩其情。此是所防(云云)。云論至戒前

者。列緣如文。云律至色者。戒疏云。言好顏色歎其豐

味。以調前女也。云大姓者。明種高貴。如西國剎利婆

羅門最為高貴。此土南北二朝四姓等。舉斯二歎。或

亂前女。女人性弱。貪附此二也。云出至前戒者。修梵

行者。舉善法也。戒疏云。既修梵行不合行。非何得素

欲。答若實行欲素者偷蘭。是媱家方便。今本不行。口

言其相。妄用婬門。用擬通適。故犯殘也。十二頭陀者。

謂一衣三衣等(云云)。等者。等取六種法也。疏云。一謂

頭陀節撿法。二唄匿稱歎法。三多聞廣見法。四舉說

明智法。五持律奉行法。六坐禪尅道法。鈔有第五。及

第一也。餘如鈔不犯如抄。

五戒。云媒至五者。標名也。戒疏云。為彼男女。往反相謀。

以成婚娶故曰媒人。此是所防(云云)。云六至犯者。列

緣也。受語往還報者。明三時也。若據戒疏。八緣。六受

語。七往說。八還報。抄合三為一。故但立六也。云律至

蘭者。要三時具者。釋第六緣也。如鈔自列亦有。雖具

三緣時不犯。謂賊將去等。不得和合也。若言癩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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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病容有好時。向後由得和合亦犯。媒餘身分者。玄

云。謂口是餘身分。山云曲肘處是餘也。五分不許。而

報偷蘭者。謂四分促有賊將去等。不言不許。故引五

分文也。不能男者。黃門也。不能女者。二道合也。一道

者祇云。若眾生一道。從是處食。是處大小便。石女者。

根小也。云此至蘭者。四分條部中。諸比丘白二媒嫁。

若僧同和。一一僧各犯殘。若用僧物具。並犯重也。僧

祇求好馬種蘭者。問。一等畜類。餘即犯吉。此便犯蘭。

鏡水大德曰。良馬識親疎。餘畜無簡別。按相馬經曰。

良馬識親。不頻餘群。時有母驤泥駒。便不識。交時忽

認是母。立地即死。更有一類駮馬。不別好惡。衣冠仕

浪不合騎之。指腹為媒者。問子既未座。何得知男女

兩異。而為媒禮。若得知者。須是聖人。答。雖非聖人。筭

計亦得知也。法寶約有宮除。大凡女人。秊四十九。生

產即止。今若筭者。即先下四十九筭子。乃除母秊。足

胎月。如母秊二十五。即除二十五个筭子。若有胎得

五月。又下五个生筭子。然後除之。天一(除一)。地二(除二)。三才

(除三)。四時(除四)。五行(除五)。六律(除六)。七皇(除七)。八節(除八)。九宮(除九)剉

者看之。隻即男。雙即女等(云云)。以事猶奢遠。故結蘭

也。自媒者。大德曰。如今時比丘。自罷道入他舍。尼眾

亦然。不更別覓人。作媒禮也。諸家云。是方便蘭。今恐

是果罪。思之云四至偷蘭。律中有四種。一語。二書。三

指印。四現相。今鈔所列。欠一相也。戒疏曰。語書二種。

言中自了。指印者。以指印知許不許。玄云。指上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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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竪有異。若示橫文凶。竪文吉。便知女家許不許等。

寶云。指環上書得不得字。名為相印(恐未反初解)。現相者。

祇云。若見我著弊垢衣。持空缽坐早座。說賤語。即是

不得之相。反上即相(准此須預情相領當也)。參互作句皆犯者。

若計總大數。即四萬四千八百句。今且依文作六十

四句。如何配屬。謂語書指印現相。互作頭。每一得十

六句。故成六十四。今具將語。為頭作十六句。一遍應

云。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報女家。自持語報男(成一)。自受

男家語。自持語報女家。遣使持語報男(成二)。自受男家

語。遣使持語報女。自持語報男(成三)。自受男家語報。女

遣使。持語報男(成四)。自受男家語。自持書報男(成五)。自受

男家語。自持書報女。遣使持書報男(成六)。自受男家語。

遣使持書報女。自持書報男(成七)。自受男家語。遣使持

報女。遣使持書報男(成八)。自受男家語。自持指印報女。

自持指印報男(成九)。自受男家語。自持指印報女。遣使

持指印報男(成十)。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指印報女。自持

指印男(十一)。自受男家語。遣使指印報女。遣使持指印

報男(十二)。自受男家語。自持現相報女。自持現相報男

(十三)。自受男家語。自持現相報女。遣使持現相報男(十四)。

自受男家語。遣使持現相報女。自持現相報男(十五)。自

受男家語。遣使持現相報女。遣使持現相報男(十六)。語

既成十六句。餘例可知。勸歸婦還者。祇云。謂婦還本

家。比丘到舍。便勸早還。畏夫主瞋。不得種和合。故結

蘭(宛陵云。此亦是媒之流類)。云律至不犯。婦禮巳斷而和合得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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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同新媒也。餘如文。

六戒云無至六者標。釋名者。戒疏云。身獨運造。故言

無主。專任自由。不蒙指授。名僧不處分。越於限分故。

云過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故者。二趣者人。謂居

士見比丘避之。非人者。斫彼神樹損他子臂也。樹神

白佛。佛說偈云。若人起嗔心。譬如車奔逸。車去能制

之。不足以為難。人能制嗔心。此事最為難。樹神聞巳

乃證初果。佛因立制(云云)。云六至犯者。列緣如文。云

薩至用者。未後二團泥未竟輕蘭者。表事未成。未結

根本也。大德云。此之輕重二蘭。皆據用。第一團泥時

結也。如將初團泥。於屋上正擁時。結輕蘭。攞了結重

蘭。何以得知。故下句云。餘一團在。即第二團泥全。未

曾用必决罷心者。同上見論殘也。此文亦是防人。污

情。謂恐人云。若未後二團泥盡用即結殘。我今留最

後者。顯事未竟。應免僧殘文中。云決罷心者。殘謂既

無心。將第二團覆之只此初團纔竟。隨決心斷處。便

犯殘也。自身受用吉者。入結吉。以非法房。不合入中。

故犯吉也。餘可知。云律中至手者。戒疏云。羯磨所因

在于妨難。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須先定基後方從

乞可信。來乞僧為處分。不可信者。未得處分僧應往

看。故云一切往也。善見等者。有二意。初辨量知狹不

用乞法。二四分下正頭如量。須乞法。彼論。謂長六廣

四巳下無主。不須乞處分不犯。彼問何以故。非房量

故。既言巳下不用。明知巳上須乞。四分廣長正。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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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乞法之位。減則不須抄引論意。取巳不須非。謂如

量不乞。今約律准論。但使長六廣四。巳下不須也。與

後有主房。同之過。此乞法亦犯過量。無不乞處分罪

古記。不正不敘。云然至鉾楯者。然者是也。是佛搩手。

諸律論互辨量大小不等。中人三搩手者。即三尺也。

一肘半者。二尺七寸也。上明尺寸不定者。牒起前教

文辨量。何故不同。申翻經。有南北二國者。僧祇五分

翻在南朝。即江寧也。彼多約姬周小尺。十誦四分翻

在北朝。即洛陽也。多明大尺。即一尺二寸是魏尺。三

藏生處不同者。西國生長。來至此方。翻經不委。此方

之大小。隨翻經處即用也。牟楯者。相違之言也。韓子

云。有宋人賣楯於市。有買矛者。便云此矛極神。所擬

無不陷也。有買楯者。便云此楯堅一切無能陷者。有

人詰之。將子矛㓨之楯。彼即無對。自此相傳促言有

違。便云矛楯。今此尺量互陳不定。其義亦爾。云今至

代者。佛在人倍人者。謂佛生西土。故曰在人。是之搩

手長於一尺。佛長二尺。故曰倍人手。既倍之身量。同

手故同爾。震旦等者。戒疏云。無魏撥亂文籍焚除。無

可依憑。但隨時而用。故云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

等者。謂用周時律曆。揩定撿勘。至今所用。則姬周尺

斗為定也。姬姓也。周國號也。周有兩種。以姓簡之。尺

斗為定者。尺是姬尺。即今小尺也。斗是今時小斗也。

通古共導等者。從秦漢魏。並不改。張昔代南。遷斯法

亦定。故云通古(云云)。故隨煬帝者。姓揚名廣。隨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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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謂帝未登位時。曾留守隨州。後取為國號也。煬是

謚號。崩後表生前之德。煬帝愽通經史廣評尺秤。故

云立尺秤斗也。准古立樣者。謂七秦時焚毀儒典。自

後隨處用釋斗等。未成揩。准煬帝再審評。論准古姬

周立樣不取。諸餘尺寸抄主生在。隋朝親見。故云余

親見之。唐朝御宇者。唐是朝號。謂高祖未登位時。曾

留守太原。地名唐地。後受禪位。立此號也。天地上下

曰宇。今登位巳。能制師天下。萬物不局大小。故云御

宇也。住世兩用。不違古典者。謂住世人兩般用尺。

即今時要依小尺。或准大尺俱通行用。又唐尺。只於

姬尺上添二寸。故云不違。古典斗秤二種例。准增加

者。於姬斗上加二斗。成唐斗一斗。於姬周小秤上加

二兩。成一大兩。准論以言者。謂准多論也。以此為率

者。戒疏云。率者音律也。轉訓法。謂以佛倍人之理。定

於[捺-大+秝]手之法也。當律無文。可以用之者。四分促云。搩

手無釋量數。今五分。既云二釋。可以謹依也。不達道

俗二制者。寶去。道則一搩手合。依五分二釋。推其所

起。極微為先。故俱舍云。極微微金水兔。羊毛牛隟塵。

蟻虱麥指節。此後增七倍等(云云)。俗制則姬周釋斗。

於此未能曉了。隨言即行。豈非混亂。文軌無二者。文

謂詩書典籍。軌者。戒疏云。至於分度量。次律量衡平

藥石分。銖祠祭舛合。准古。如上文軌則無二也。五種

不同者。一唐尺長姬尺二寸。二姬周。即今小尺。三山

東尺長唐尺二寸。四羅柯尺即路州。長山東二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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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姬-女+糸]婭尺二寸雖有五種。必以姬周。釋秤以定官

市量者。釋則刻漏。分於軌度秤。則秤校賢良市。則尺

用量度。返帛秤則憑其斤兩衝者。秤上橫木量。則舛

斗尺寸。官市用此三種。無事不平此之小斗。小釋一

南浮部通用。非促只是漢地姬周獨有下引鉢量成

證。故知西國亦用也。六尺為步者。謂約姬周六尺。為

一步也。忽絲為先者。筭經云此度之所起於怱怱者。

蚕口初出名為忽絲。謂忽有忽無忽見不見。也十忽

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

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十引為疋。如是之數以忽

為先。皆積成姬周尺也。關輔者。關則關內京師。東州

早有潼關。東北蒲州有蒲津關。龍門關也。輔則三輔。

東扶風東西准翊中。中京兆等(云云)。云今至尺者。五分

尺寸者。即一搩尺。是二尺。又於五種尺中。是姬周尺。

率者法也。用此為故。廣二丈四尺。長一丈二尺者。正

辨縱廣之量也。問戒本文云。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

手。即合言長二丈四尺。廣一丈四尺。抄中何故却云

廣二丈四尺。與戒文有違。答。有多釋。一玄曰。四分長

是五分廣。五分廣是四分長(此全不應理也)。次准南云。西天

呼此。立長為廣(亦半成解)。今依寶云。西國以東為上。伽藍

門多分面東。房舍亦爾。豈非東西為長。即十二搩手。

二丈四尺。從前步柱至後步柱。南北為廣。即七搩手。

一丈四尺。從南棟柱。至此棟柱。即戒文之中。長十二

廣七。正約西土以說。今鈔文廣二丈四者。據此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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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謂神州以南為上。伽藍房舍多分面南。從前步

柱至後步柱。理合應言長二丈四。廣一丈四。今順西

土呼南北為廣。東西為長。不更段也。若准此說。伹迴

尺量。不改廣長。斯為定義。若將唐尺以計。則長二丈。

廣一丈一尺六寸六分八𨤲弱也。明內為言者。見論

第十三云。謂從前後簷下柱。當中墨分。內外巳外有

三尺。二尺簷下為外。不在限也。謂取內為明。內戶限

外為明外。此約明闇之明。邊壁高一丈二尺者。玄曰。

鈔依二尺。為搩手計之。若據僧祇。二丈四尺四寸為

搩手。但高一丈。謂所用一尺當二尺也。云若至主者。

如文。云難至處者。王誌護處者。玄云。如今國家苑園

陵處是也。不通十二桄梯者。謂梯有十二桄。桄間相

去拳一肘。肘有尺八。通計十二桄。有二丈一尺六寸。

若四周不通。此梯橫朱往返草車迴轉。是妨處也。下

引十誦一尋。意明。若無寬處。許取他部。四分無文。故

多論云。妨處者。是舍四邊一尋內有塔地。乃至深沆

等。作處分法皆不成。律中互有。尚乃不成。何況俱有。

若初處分時無。巳後忽有。妨難而全。前法不失。云明

了至亦犯者。樹空者。戒疏云。謂大樹中空。堪作住處。

山岸石陰者。謂岸下有窟。亦堪作住處。山林向下免

曰免。兩名為石陰。堪作住處。必須隔斷者。若依此山

岸窟等處住。其中若寬闊。斷理費功。故須隔作齊限。

又須僧羯羯處分聽許。若過量及不先治地。亦得尼

薩耆罪。若不依量。用功多。癈道業故。故知僧私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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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須乞作者。破古師也。古云。僧地恐妨僧受用。故須

乞云。必私巳地。何用乞法。今云然僧私二地。總須乞

也。下引祇文。廣明相狀。鈔有三意初無人羯磨。口處

分法。二雖能羯磨。住處稍遠。既有此緣。但得差人往

處分。三有四種下。明依法不成。就前二段。如文分別。

第三段中越秊者。謂去秊乞法。今秊始造。此人難定

及與懈怠。不應與他指授。二異界者。謂既是外界僧。

不知此界妨難等事。三作私房多者。若僧中一人不

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餘並作房。亦不名指授。謂作

房既多。惱亂二趣。故不聽也。若妨難處。是難處住人。

不名指授。謂自住妨難。自慳於他。不能令他無慳。故

不聽也。即此律云。可信者看。明知如上之人。既非可

信之者。並不合處分也。薩婆多等者。問云。此處分為

與人相應。與處相應。答。與處相應。故論云。處分地得

作。餘處不得。若爾既與處相應。餘人就上作房。何以

不許。答乞處分時。稱此人名。不稱彼人。別有所屬。是

以餘人。就上作房不得。若房主聽即任。謂就他房上

作。非是地故也。次引見論。長中減廣中長。互減過皆

僧殘者。抄舉論二句總犯。故曰皆殘。戒疏云。然此互

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房。俱一業結一殘也。

玄曰。律有九句不同。今對衣戒。三三分之。初三句者。

一長中過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過廣中如(房殘衣提)。三長

中過廣中減(房殘衣不犯)。次三句者。一長中如廣中過(房殘衣提)

二長中如廣中如(房不犯衣犯提)。三長中如廣中減(房衣二俱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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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三句者。一長中減廣中過(房殘衣不犯)。二長中減廣中

如(二俱無犯)。三長中減廣中減(二俱不犯)。又來明衣不犯者。律

文且據不犯提。若依論文。非無吉羅。知之。若作未成

行容成者。謂一人自作有過量義。今行容為成者。即

二人共作。人無一口房分。伹有半口房分。以小故不

犯。若段段計人分滿亦犯者。其房既大。雖多人共造。

計人多少。人人本分之外。猶有長者。人人犯殘也。云

問至罪者。問意曰。長衣俱過方犯。房即互過亦犯。何

以不同。若據衣俱如亦犯。今抄具舉俱過以難也。答

意云。房是自造。惱亂處深。故互過亦犯。衣體非自造。

但由貪畜。過相稍輕。要須俱過方犯也。若爾房既互

過亦犯。衣何俱如亦犯。答。房是過(平呼)中制。互過即結。

衣是滿中制。所以俱如亦犯。受教過量犯者。玄云。是

律最後四句中。第二教人一句也。其四句非急不錄。

問。何故但言犯。不定罪之名字者何。相疏云。為欲一

言通結二罪。故直言犯。是以下句云。若房主得殘。污

師得蘭。若定言犯殘。即不攝污師蘭也。若定言犯蘭。

又不收房主之殘也。今但云犯字。即臨時制宜。蘭殘

不定。若房主是作房之正主。自過量犯殘。並房主絣

量尺量如法。受教者不依。而過量者。即受教者犯蘭

也。又須知巧師受教者。若是共他造房而過量。亦須

犯殘。為於巳有國。亦是主故。若巧師自無房分。但為

他造作過量者。但犯蘭。以非是主。即無國巳也。所言

巧師者。即僧中有人。會於巧作能造房舍。號曰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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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斯犯。若俗人工匠之類。即不在此論量。不同淮

南云是俗人。曾受五八戒者犯蘭。此即全成愚教也。

妨離二處等者。若准律文。有三四一十二句。此是最

初具足一句。餘十一句並是少降也。律曰。若不被僧

處分。過量有難有妨。二僧殘二突吉羅。其第二句上。

則准前。但於妨難中互減。有難無妨。第三句有妨無

難。此二並二殘一吉。下三三句妨難互滅。及俱如前。

唯僧不處分。不過量互減。第二三句。僧不處分不過

量作頭。將妨難俱互有無。僧三句。第三三句僧處分

過量依頭。得三句。第四三句僧處分不過量作頭。亦

爾。今鈔但舉初三句中。一具足句。攝下諸互句並盡。

云律至者者。別明不犯。如文。

云有至七者。初釋名。有主為造。專住自由。妨難二處

不乞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戒疏問。既有主為

造。何須斫樹。答取下地擬施基也。餘如前。

云制意

同前者。與無主房不異也。云成至犯者。長六廣四巳

上房者。反顯巳下不犯。云此至之者。玄云。此並多論

文也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者。謂房是自巳。眾僧報彼

不許賣。即眾僧總得吉也。有人云。房僧得罪。謂得賣

此之罪者。此不成解。兼有破句之失。云律至罪者。正

約得罪輕重也。律云。僧不指授有難妨。一殘二吉。有

難無妨。無難有妨。皆一吉。僧不處分無難妨。但一殘。

云開至得者。別明不犯也。注文謂無過量者。釋疑故

來。前戒制其過量。容身屋小。故不犯。此戒本來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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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何用論其大小。答。雖無過量。若長六廣四。即須乞

法。此明小故。不用乞法。不犯故也。

言無至八者。初釋名。戒疏云。內無三實。故曰無根。重

事加𧭗。名之為謗。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餘如別

述。云多至故者。為護自行。令法久住者。玄云。謗他自

犯僧殘。即壞自行。以壞行故。不能秉法。今若不謗。反

上二義也。云問至疏者。問意云。夫言謗者。莫非虗妄

若既不虗。即不名謗。今末委謗他之時。為但有謗罪。

為更有妄語之罪。答中引見論云。無別提罪。謂但有

謗罪。更別無妄語提也。以妄假虗成如者。智論云。旃

遮婆羅門女繫木盆作腹謗佛。佛共我通。故使有娠。

佛言我有十力四無畏。豈有此事。舍利弗以神力化

為鼠。齒繩斷盆墜地等。以此明之。故知謗假虗成也。

今以義通者。今師以義意釋通也。若無意專謗者。謂

假虗而成。貴在毀謗。前境別無餘心。但有一罪。若兼

僧者。謂標心有此二意。故結二罪。望前謗境上得殘。

望誑僧邊結墮。如煞父羅漢妄語兩舌互說者。此舉

例釋成二罪也。法寶云。謂於父作羅漢想煞。結二逆

罪。論云。昔有國王。秊老將位付與太子。入山修行。證

得羅漢果。太子登位之後。不行正化。[茫-亡+鳥]臣入山請父

王歸。諫太子。太子知巳。令人逆路煞王。王被煞時告

云。汝向太子說。煞若得二罪。以斷息養及福田故。若

細論之。都有三罪。作人想邊犯夷。恩養得逆蘭。壞

福田又得逆。若伹作人想。不知是羅漢。但得夷。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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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知得果。但得一逆。巳上依十誦正文。今且隱人

想正重之罪。故云二罪。大德對此引戒疏四句。一是

息養是福田。謂父出家得果。煞得二逆一夷。二是恩

養非福田。但煞父非證果者。得一逆一重。三是福田

非恩養。但煞羅漢不是父。得二罪。一逆一夷。四非恩

養非福田。即汎爾常人。但得夷罪也。妄語兩舌者。謂

本擬分離意。所以望語得二罪。若但有意誑他。無分

離心。但有一罪。廣如小妄語戒述。今引上二事。通證

前文。得殘提二罪也。餘如疏者。彼有安重問答。與抄

大途不異。故略不出也。云具至犯者。一是大比丘及

尼者。問。何故謗尼同僧犯殘。打尼但吉。答。戒疏云。打

據位卑。謗約行修。故結不定也。除下三眾者。疏云。謗

惱情微。不癈修行。又所犯名輕結。謗非重。故但吉也。

二想心謂淨者。破古也。古曰謗淨境方犯。今云。夫論

眾法。准取見聞。伹作淨想謗之皆犯。故抄云。不妨實

不淨。故律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謗故成殘。戒疏

自難曰。若於不淨境作淨想。謗得殘者。若迷非人作

人想煞。應得夷否。答。謗就心虗為義。煞就心境俱實。

故不結夷。如打破戒犯墮者。引何成也。故文云等。遮

揵度文也。遮是舉義。無根謂無三根。無餘謂是四重。

作是曾犯雖實。且無三根。則不成舉。所舉既虗。故治

謗也。二作大比丘想者。大德云。此是今師重列第二

緣也。所以重列者。謂前古人立緣不了。故更明之。但

作大比丘想。即成謗罪。不論淨與不淨。若作下三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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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即犯吉也。三內有嗔心者。志恨之心也。四無三根

者。一見根。謂自見從他見。二聞有自聞從他聞。三疑

有見後疑聞後。准律六心句有七章。初實不清淨無

三根。次三根往謗。有六句者。一彼人不清淨無三根。

以三根往謗(無想不忘心)。二彼心不清淨無三根。曾生三

根想後。望此想心言我見聞(有想忘想心)。三彼人不清淨。

無三根。曾起疑心。後言我實見聞疑(有疑不忘心)。四彼人

不清淨無三根。曾起疑心。後言我實見聞疑(有疑忘疑心)。

五彼人不清淨無三根。亦無三根。亦無疑心。後忘此

無疑。便言我實見聞疑(無疑忘疑心)。第二無見根以聞疑

往謗。第三無聞根。以見疑二根往謗。第四無疑根。以

見聞二根往謗。第五無見聞根二。但以疑根往謗。第

六無聞疑根。但以見根往謗。第七無見根。但以聞根

往謗。皆有六句。如上來明此成四十二句。若實清淨

無三根。以三根往謗。亦四十二句。翻上明之(云云)。五

下至對一比丘說者。此據四分。謗他時須對境。或多

人乃至最一人。下引祇文。即彼律。約能謗對所謗者。

隨語結犯。即須對面謗也。六七八緣可知。言善至之

者。心懦者(乃臥反。又奴亂。並訓弱也)。餘如文。云律至同者。明不犯

相也。一真實者。謂前人實犯罪。人見他作此煞盜等。

二相實者。謂前人雖實不犯。我心謂彼實犯。不是虗

謗。此據正說時有想耳。實於前人作犯罪想。若違此

相便成謗也。三事實煞王。還道煞王者。謂見彼煞王

人。今亦云煞王人。即事實。若云煞張。即成謗。又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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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煞父云母亦殘也。四三根不互實者。見聞言見等。

不互名實。若見言聞等。成互即虗也。餘如文。

云假至九者。戒疏云。此戒與前名因種別。此戒假異

事上。有見根相。即此見根將以加謗。故成假根。此是

所防。云此至二者。戒此分折不同之相也。問。沓婆羅

漢。何因緣故。而被此謗。答。准多論云。昔有陀驃(毗召反)

比丘。過去迦葉佛時。作知食人。時有一練若比丘。是

阿羅漢。形容端正。路而行。時有女人。見生染愛。隨觀

不捨。時知食人見巳。謂此比丘先與彼女有通。遂生

譏毀。為謗賢聖。墮地獄中。罪畢得出。由本善業。值佛

得道。殘業力故受此謗言(准此量之即為大誡)。云犯緣同上者。

同無根謗戒。八緣臨時改轉。不更列也。云律至似者。

異趣者。人畜兩列也。異罪者。六聚不同也。異人者。有

同名姓等。彼人犯罪。彼人犯罪以謗此人。異時者。在

家時犯。便云他出家後犯。或去手犯。乃至云今手等

假嚮者。謂於山谷之中。高聲自語。叫嚮謂言。彼亦有

人。如此說等。異分者。鈔引論文自釋(可知)。云餘相可知

者。開不犯緣。異同前戒。

云破至十者釋名者。邪法改真。分眾異軌。稱為破僧。

故。固執不捨破。故名違諫(云云)。俱舍問云。破僧是虗

誑語。何故名破僧。答。有兩師解。初云。因受果名。誑語

是因。破僧是果。因誑語故僧方破也。二云。此云誑語

能破僧故。從用彰名。云此至耳者。此違諫等戒者。此

字屬正破僧戒。等取助破污家惡性三也。逮于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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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逮及也。于於也。下篇謂單提中。一不受屏諫。二利

吒違屏諫。三輕人受訓導戒。或事希法隱者。如注中

謗僧拒僧等事希少也。所以然者。且如今時。有惡比

丘。口去欲不障道。緣無有僧如律諫勸。既無設諫拒

謗之事。何生拒謗。既無結謗之法不顯。故云希隱也。

當世寡用者。謂末代中比丘。作惡雖多。若於治罸都

無。故云寡也。或但終不辨果者。謂此破之事。當今無

佛。競化令僧眾不和。乃是其因。既無破僧之事。則闕

違諫之殘。故不辨果。局佛在世。滅後無者。注文自指

也。因言今時無破法輪僧。便以五門分別。一辨破僧

體。二能破戒時處。三具緣。四破二僧差別。五今時無

破法輪僧。初中。俱舍云。僧破體是不和合。於和合上。

非得為體。若僧未破。眾共和合。許有聖道得入。僧

既巳破名不和合。非得為體。四心中行心攝三性。無

覆無記性收。難曰。既是無記。豈成無間。答。論云。如是

破僧。因誑語生。誑是無間。故既破僧是無間果。非無

間體。因受果名。故說無間名破僧也。又此破僧無記。

非能破者成。唯是所破僧眾所成故(上八體竟)。二能破成

時處者。謂能破僧。提婆達多。成破僧罪。誑語為性。此

必墮無間大地獄中。一劫受苦。餘廣如論述。三具緣

破僧者。頌云。苾蒭見淨行破。異處愚夫。忍異師道時。

名破不經宿。言苾蒭者。要大苾蒭。方能破僧。必非在

家及苾蒭尼等。見淨行者。淨謂見人非犯戒。愛行者。

謂持戒非破戒。無威儀。破異處者。要在異處非對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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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如來言詞威肅。對必不能。故異處即象頭山中。

調達在彼破僧。即鷲峯北可三四里。愚夫者兩釋。一

云。初證法性故。二云。得忍亦不可破。准此前解。據得

聖名愚夫。修說未得西忍名愚夫。頌曰。愚夫含斯二。

義忍異師導者。忍之謂信。信師異佛。信異佛說。於此

時中名破法輪。提婆達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沙

門。喬答摩。我所說五法是道。非喬答摩所說八支是

道。愚夫苾蒭。三聞達多等。諦信提婆多。是我大師。五

法是出離道。正起此信。即破法輪(五法如抄列緣中明)。四破

二僧差別者。頌云。瞻部州九等。方破法輪僧。唯破羯

磨僧。通三州八等。言瞻部州者。簡餘處所也。唯此有

佛故九等者。九是九人。謂八苾蒭分為二眾所破。四

為正義。四是邪眾。能破第九。故極少猶須九人。多即

無數也。通三州八者。謂破羯通在三州。有聖法故。極

少八人。多亦無限。謂一界中僧分二部。作羯磨也。第

五明今時無破法輪僧。頌曰。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

界。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言初者。謂佛轉法未久。

後者臨般槃時此二時中僧一味。故不可說破。皰雙

前者。皰謂瘡皰。於正戒上生邪戒。正見上生邪見。名

為皰也。皰未起時名前。要二皰生。方破五法是邪戒。

謗八支聖道。是邪見。雙前者目連及舍利弗。雙賢弟

子也。目連神通第一。舍利弗智慧第一。未有神智弟

子前也(雙前也)。佛滅未結界者。佛滅後無真大師。可歒

對故。未結界者。無一界中。僧分二故。上來五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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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當義門料簡竟。如此眾戒巳下結略意也。污家殯

謗者。謂因污家僧。遂殯出聚落。既遭駈殯乃反謗僧。

僧因設諫。諫而不受。故結僧殘。今既不行。義同於癈

也。不妨惡行。行寔網生者。謂雖癈諫。謗污家惡行。然

今時多有不可。略而不論。故云不妨也。今既惡雖無

設諫。所行之羅其教網。而生於罪故。今須明也。或辨

相者。顯下戒中污家惡行之犯相也。事通行者。此污

家惡行之事通。今時人共行下戒述之。命其識相行

護故。或開緣。乃當時要者。律開通文中。開為三寶種

華。或為檀越開。持書往我壞妊獄囚病人父母等。與

食不犯。豈非當今時中要也。以神補神用者。謂鴻裨

補益。新學之人。神恩行用也。云就至犯者。理非可犯

者。謂大師晦跡競化開緣。既無此事。故就道理。不可

有犯也。問。今既是無。即同於癈合。刪除不用。何故下

文又列具緣。明於犯相。可引抄答云。必須具列庶新

學。知其教相。庶由望也。其意可知。一先意邪三寶者。

戒疏去。諫不虗設。必有所為。是以第一立邪三寶。作

破僧事。邪三寶者。調達自稱為佛。替正佛處寶。說五

邪法。替四依八正處。五邪法者。一盡形乞食。二盡形

著糞掃衣。三盡形露地坐。四盡形不食蘇鹽。五盡形

不食魚肉。前三相似法。似佛四依。後二妄語。彼云蘇

鹽味重魚肉。損生佛寶。不斷假言斷也。三聞達多等

四。替身子目連等僧寶處。二行化於時者。戒疏云。邪

三雖立。若不行化無容設諫。以如來法輪。化被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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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通道俗。是以調達唱五法。是說四依非與佛競化。

乃至地神唱告。能令三千大千世界法輪。不轉。禪誦

不行。天地翻覆。於其中間。無悟道者。三如法僧設諫

者。戒疏云。化而不諫。不成無罪。故須第三如法設諫。

四固執不捨者。雖僧設諫聞諫順從。亦無其咎。是以

須立第四不捨。五三羯磨竟犯者。雖執不捨。未竟未

犯。要三法竟方結根本也。云違至疏者。違僧諫果罪

也。蘭者是破法輪僧。果蘭也。所以破僧是果蘭者。謂

調達本心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徒歸。從

所規事畢。思心得暢。是究竟也。違人諫者。戒疏云。若

於屏諫。不問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制成諫。僧

用自四。屏用餘言種種方便得止便罷。鈔言殘蘭。提

者。皆據果論。若兼其因即有多罪(云云如別)。廣如戒本疏

者。彼云。納僧屏二諫。有其十門。明因果不同。復有十

門。繁而不錄。

云律至不犯者。別開不犯也。作無住

處者。駈遣出寺。不與此住也。餘文易知。

云助破至十一者。釋名。戒疏云。僧眾作法諫主之時。

四伴影嚮。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此是所防

(云云)。云具至便結者。一明有人等。即提婆達多也。三

四伴助破者。一名三聞達多。二名騫荼達婆。三名俱

婆離。四名迦留羅鞮(當愛反)。舍餘可知。

云污至十二者。釋名者。坌淨信心名為污家。舉過顯

眾目之為殯。無罪橫加稱謗。以理喻彼不受。名違僧

諫。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犯者。非理謗僧者。戒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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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僧治殯。迹涉愛增以有不平。致彼言謗。即如戒文

云。今僧有愛恚痴等是。謂六人同犯。其三聞達多。摩

醯沙達多。走入王宮聚落。身不現前。不得治殯(相同有怖)。

迦留陀夷闡陀二人。逆路改過。無罪可治(相同有愛)。阿濕

卑富那婆䠨二人。現在不走。又不悔過。僧乃殯之(相同

有恚)今反前意。依法治之。何痴之有。餘文易知。

云污

至也者。污家非戒者。謂犯污家。但犯吉非犯。此戒本

緣謗僧是者。此戒由本因謗僧。僧因諫喻。彼不受諫。

三法竟時犯也。云四至也者。所得之處聞之不憙者。

失他前人深厚福田也。所與之處思當報恩者。破其

前人平等心也。二緣俱污。餘文可知。云行至笑者。溉

(古礙反。今但作記音半繞也)灌倡伎者(說文云作樂也)。排說者(行主權排向前說事

取笑也)。云僧祇至家望故。餘如文。云若至見者。謂者如

文。云多至身者。無為無欲者由作也。欲者悕望也。今

即無所造作及悕望故。餘如文。云若至息者。謂約一

向能損減。不能益。即是不信之流。故開與之遺。免難

也。云律至無犯者。別開污家惡行。不犯之緣。如文。

云惡性至十三者。釋名者。嗔恨忿戾。名為惡性。眾同

和喻觝突僧命。名為拒僧違諫(此是所防)。云具至犯者。不

受諫自恃陵他者。多論云。闡陀不受諸比丘教。語諸

比丘言。汝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

故。我與佛入山修道。不見諸長老。一人侍從佛。得道

巳而轉法輪。是故法亦是家法。問。不言我家僧。答。本

與僧鬪諍故。不言我家僧。上闡陀者。車匿是也。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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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使人也。云此至之者。正釋令諫之意。無執略教。

云多至違者。此是多論。自指七佛略教經文。即指十

誦惡性拒僧戒文。故兩含也。云答至同者。謂其根機

時宜而制戒。戒略數云。伹自觀身行。律令展轉相教。

二文雖別言乖。意則俱令離惡趣。向五分法身。故云

趣合也。六種不同者。舉數如下自解。云一至等者。此

之六段。上半雖不受。下半須受。出言無補者。此補字

訓益也。為現法樂者。通相而言。為得聖道。名現法樂。

列相說者。四根本定。名現法樂。能諫之人。為此法樂。

但欲自攝。如經文也。餘上下文易知。云律至不犯者。

汝和尚闍梨亦爾者。此約無智人。呵云汝莫坐禪誦

經。應為僧家鋤。示雜作之類。即可反語。彼云。語和尚

等。亦坐禪誦經。何不語令為僧雜使等。若其事實爾

者。大德曰。此中爾字訓是也。自巳所作之事。實是不

違教文。前人謬諫。於我不受無犯。或錯說違諫之語。

一切不犯。

二不定。

云二至故者。二不定中者。都標也。文疏文

列在戒本解者。謂自古文疏。不同久列在戒疏解。今

略不說。略述大意者。生下文且明具緣成犯之意。抄

雖不明。今以三門分別。初來意。二釋名出體。三僧尼

有無。初來意者。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論。

五篇治行。有防非之功。悉名為戒。故云文最初犯戒。

又云與諸比丘結戒等。若據身口進止各有法式。名

曰威儀。故文云最初犯。又云非威儀等。若就別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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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防過麤。能治稱戒。下三犯細能治滅威儀。今以

犯相難知。生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棄。二篇次死。須

用僧治。若壞威儀坌僧。是濫故須撿。問。須清行業開。

答差互事須治罸。若置在初犯法未顯。依何等法以

辨疑似。若向後列。殊乖勢分。於二篇下三篇上。有此

二不定來。二釋名辨體者。先釋名。古立屏三露二為

不定體。今云不然。三二罪體名種各別。如何束之。以

為一戒。今師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比丘無侶獨一女

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恠。犯相難明。故使生

疑。責其情過。吉羅為體。三僧尼有無者所以尼無二

不定者。今師云。由比丘與女生譏處坐。大主不信。或

時駈出。為患處深。故制僧有尼□。尼雖與男子獨坐

生譏。且夫無屬婦之義。過微不結也。多論等者。明制

意也。玄對此問云。諸戒多先列緣。後方制意。此何故

先制意。後列緣耶。大德云。此是製記家意悞也。前諸

戒皆是先制意。後列緣。未曾有具緣後制意也。今應

問云。前後諸戒。皆先列戒名。後方制意。今此何故未

標初不定戒名。便申制意。答若向初戒。下明制意。但

今於通標中。明雙收二戒皆盡。所以與諸戒有異。亦

收一戒是制作稍異意也(思之)。云初不定中者。釋名如

前也。云四至犯者。列緣如文。云四分至篇者。如文。云

後至異者。第二戒可知。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