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但有三戒。羯磨疏問云。煞盜隨境。各准一戒。婬分三
境者何。答。隨境行婬。皆有染故。若爾。死有四處。亦應
一身立四。煞戒不。答。隨煞一處。諸根並死。不同婬戒。
設犯一處。諸猶存。故不分也。云八至五者。眾生同上
者。五戒身三口一。亦發四支也。非情得五者。一不飲
酒。二不坐高廣大床。三不著花鬘瓔珞。香油塗身。四
不歌舞倡妓。故往觀聽。五不得過中食。若爾則成九
戒。如何云八。答。經論不同。若准俱舍及報恩經。則不
過中食為齋體。餘八為戒。是其枝條。助成齋體。故云
八齋不得言凡。若不斷過中。元不合受八戒。若准增
一阿含經。即不過中食為第六支。便合華鬘猖妓為
一。非時即入不貪中。非情伹四。今鈔云。非情得五。便
開華鬘倡妓為二。與根本合說為九故。多論云。八今
是戒第九是齋。齋戒合論。故云有九也。亦合准上女
人非處有男子有二。女人三十三戒。男子三十。准上
可解。云十至解者。同大僧發者。戒體同大僧無作。前
別序第九門。略辨了。今此明發戒情境。一切總發。四
分等者。此是大小持戒。揵度中沙彌得戒。具列七支。
故善生云。五戒八戒無無義。語兩舌是事不然。我今
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支。智論亦爾。佛法貴如實語。
故以不妄為先。自餘通攝不得言。及自餘諸論。但發
四支戒也。戒戒下文等者。則僧尼戒本。戒戒之下皆
結三眾吉羅。故知同大僧發也。若爾者。領解前意了。
下句難云。何故文中伹列十戒意道。若同大僧發者。
亦合有二百五十。如何但列十條戒相。此但示根本
等者。此約憙犯之者。令其早知巳。外隨中和上由教
(云云)。三歸羯磨等者。謂三歸明十戒。羯磨明受具戒
二種。文中不列戒數。說相文中。方說十戒反以四重
故。云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者。相比類也。沙彌三皈無
戒數。發七支戒相。但說十類如比丘。羯摩亦無數。發
七支戒說相。但明四重。云若至雪者。多論僧尼俱發
七支戒。各以貪等三毒而起。三七成二十一也。今義
准張三毒互起。二三分應有七門者。鏡水大德云。欲
解此文。先須認取宗旨不得混乱。若依多論。心王心
所。同剎那俱時起。若成實宗前後起。今引鈔文。正依
成論也。今義准者。今師以義准之。張者開也。鈔意開
前三毒。成其七門。三毒互起者。初單起為三句。二三
者謂二。二互起成其三句。等分者。三毒合起為其一
句。故成七門也。癡惱他八種。九處亦不起。餘二巳上
名曰三。單或如一剎那起貪。復一剎那起嗔。相續惱
他。八處九處更不起癡(此為第一二雙也)。或一剎那起嗔。一
剎那起癡。相續慳他。八處九處更不起貪(此云第二雙)。或
一剎那起癡。或一剎那起貪。相續惱他。八處九處更不
起嗔(此為第三雙)。或一剎那起貪。一剎那相續起貪嗔。一
剎那相續起癡惱他。八處九處(此為一合)。謂此宗必約前
後剎那。而起就中進退。稍難分折。若約一剎那間便
起二。或為双反。一利那頓起三。或為一合即恐違宗。
若前後剎那別別而起。後何名雙。及與一合耶。如此
兩途俱成防故。然彼宗剎那。雖前後不同。今取相續
邊。說其雙。并一合義也。多有不達此文意者。錯將多
宗。文義約一剎那說者。非之甚也。女九處者。開婬支
為三也。男八處者。開婬支為二也。六十三戒者。一處
起七毒心。七九六十三也。約具足以說五十六戒者。
八處每一有七。七八五十六戒也。非情戒境各得七
戒者。還將七毒歷之。又得七戒也。以此例餘等者。謂以
此一女一男。及一無情以明發戒。降斯巳外。一一有
情無情類。此皆然。即無量無邊。六十三戒即無量無
邊。五十六戒無量無邊。七戒並女是也。又鈔約婆沙
四師義立。今略彼意初師。共一切有情。共發一七支
戒。若於一个有情上犯煞支。於一切有情處。煞支戒
斷。餘六猶轉。第二師於一切眾生上。各各發七支。後
若犯一眾生上煞支戒。但有此眾生上煞支斷。餘六
及餘類。眾生七支俱轉。第三師意云。將三毒三双。一
合七毒。於一切有情上。共發一無表。若貪犯一眾生
煞戒了。於一切眾生身上。貪煞俱不發。餘者仍轉。第
四師意。亦將七毒。於一切眾生身上。各各發得七支
戒。後若犯一眾生身上嗔煞竟。伹於一切眾生嗔煞
支斷。餘六并餘眾生身上七支戒俱轉。鈔約此四師
義。故以七毒歷其七支。義開婬支故。於一女子身上
九處發六十三。男子發五十六也。餘如文。
云問至不者。此總問。新發七支。攝十業道舊戒。及佛
在日所制一切戒得盡不。云答至說者。初答云盡也。
誤以制身三支。揀婬盜煞。以口四攝妄語綺語兩舌
惡口。又於煞支中。攝九十中煞畜一戒。又口四中。攝
九十中小妄語一戒。成九故。且云盡也。若爾縱依適
來於諸戒中。伹収九戒。何得直言盡耶。可引鈔。答設
有巳下(云云)。謂云防義未盡故。云設有不盡。攝入七
中。謂正七支攝。十業中前七業道。通於佛制中攝得
九戒。巳外二百四十一戒。並是枝條。攝皈根本。如但打
不煞。但觸不婬。但藏不盜等。是因非杲。皆皈七中。如
配戒種類也。准多論配戒種相者。下四篇亦防根本四
重故。制如觸麤同引生等。是愛染種類。屬初戒。如二
房奪依等。是損財種類。屬盜戒。如煞污家打搏。是煞
戒類。屬煞戒。如二謗小妄語。是妄語種類。屬妄語戒。
今亦如是。如漏失觸麤等婬支攝。二房還僧物藏衣
等。是盜支攝。污家中自種花果等。飲用虫水兜羅綿
打搏等。煞支攝。作分離意即兩舌攝。二謗妄語支攝。
罵謗知事罵支攝。為不恭敬說法綺語之攝。亦如配
戒種類也。云又至攝者。謂古人云。成果皆是七支在
因。如配戒種類者。有二種過。一者。罪性不同。煞罪性
重。打搏性輕。二者。能防体異煞防。今斷打防惱他。首
疏更添因果兩別。打因煞果。故攝不盡。了論亦云。打
搏比丘非煞攝摩觸。女人非婬攝等。又准善生經業。
品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善惡戒巳。更有業戒所不
攝者。所謂善惡法也(巳上經文)。十善十惡業者。根本十業
道也。古人云。舊戒不由佛制。而常有故。善戒惡戒即
善惡律儀。假無貪等為三因。於一切境上發得七支。
即善戒也。惡戒反此。古云。客戒准此。新戒七支於五
篇中。准攝九戒降。此巳外更有業戒。謂善惡法。此是
十善十惡之種類。非是根本十也。故知者許可之詞。
非盜等七屬七支收。自餘業戒即種類攝。問。此種類
即是戒本中種類。為復別有耶。若此據善惡法。自有
種類。故菩薩戒云。煞因(即心)煞緣(刀仗等)煞法(方便打擊悅指等具)煞
業(貪等三毒造身業等)。今除七外餘貪等三心。及除枝條。並稱
為業戒。亦名善惡法等。皆入貪等種類中。智論云。不
飲酒非時食攝。入不貪中不加杖。眾生攝入真顯中。
此後三業道。菩薩戒中名戒。聲聞戒中但為同小乘。
不制意地故。今除九戒外餘戒。攝入三業道中因。茲
致有四句。如鈔(云云)。云宜至記者。善非戒者。如十善
中後三。謂無貪嗔癡。但得名善。而為戒因不得名戒。
戒是業防警祭。然佛不制故。聲聞意地單心犯者。故非
戒也。疏云。但制意地。非所持故。總制此三為戒。生因
從一切得。非是所持也。戒而不善者。謂屠兒以惡禁
其善法。則名為戒。故非善也。即惡律儀者。以惡簡之
由戒名通善惡故。亦善亦戒者。疏云。前七隨分修行
名善。要須普周名戒。俱非者。謂身口等業。恒無記故。
非善惡戒。云問至儀者。謂上明發戒相攝。云義巳知。
然於文中有處云戒。或云持律儀。不知戒與律儀。有
何同異。故致斯問也。答中衍者。說文云達也。謂通達
情境。無有邊際。名為律儀也。玄又云。衍字謂行中有
水。即小行之㒵。隨其屈曲。乃至於海無不閏。及然此
律儀之体。於情非情。無不周遍。故無涯也。謂無邊畔。
然戒與律儀其体不異。總別有殊。故分二也。若望受
中。總斷惡邊。名為律儀。望隨中。對境一一別斷。名戒
儀也。望餘通類。有生皆罪等者。謂既愛惡戒通望四
生。雖未加煞。皆名惡律儀。皆有惡無作之罪故。善生
云凡有二種。一者惡戒。二者無惡戒。惡戒之人。雖煞
一羊及不煞時。當得煞罪。何以故。由先發誓故。無惡
戒之人。雖煞千口。煞時得罪。不煞時無罪。何以故。先
不發誓願故。善戒反此(云云)。巳上總是第二大段。戒
体門竟。
以大門第三戒行中。云三至行者。三明戒行者。牒名
也。謂受隨二戒等者。謂防身口不妨內心故。曰遮約
外非。謂此受隨俱以遮約外非。方得善成。故名戒行。
也。云然至至者。要期思願者。以要期一形之心。發四
弘願。隨是稱願者。謂下壇之後。盡於一形修行。與當
初發心。誓願相稱也。譬如等者。疏云。夫受者願也。依
隨奉持行(去呼)。如受而不知持。此有願而無行何異。指
空為有。盡餅死飢等也。先立院墻者。兩解。初云。北人
造宅。與江東不同。必先立院墻。然後架屋。於墻上也。
六解云。觀如文意。須約外院墻說也。下句云後便隨
處營搆。即喻對境防。非是隨行也(此解好)。空院是願者。
若但空有四周墻院。而內中不隨處營造屋宇。不免
寒露。即喻行人但空有受体。無隨行。不免三途之苦
也。但有隨者。謂若不受戒。直爾修行。此但名善得。不
稱戒。身既無戒乃隨流生死。雖則修善不能遍緣法
界。情與非情。要期斷惡。是𢩁下周也。穿窬者穿破也。
窬(欲朱反三蒼云。門邊小寶也。說文云。門旁穿小戶。又四空也)謂雖有屋宇。且無
院墻。不免賊之穿入。所有皆空。則喻有隨室字。無受
体院墻。雖有其行無戒防護。易被六共之賊穿入。盜
於善法云財。悉空竭故。必須等者。有受有隨。能生定
慧。至於佛果也。
云問至述者。問意云。且受戒能遠招佛果。近獲人天。
為受功能是誰。答中謂雖受隨相資。受是緣助即踈。
隨行是其親因。要假行修而成聖位。故云不親受体
也。流入行心三善為体者。約四心。中第四行心通善
惡故。今能持之。行要是善行。離貪等三毒。故云三善
也。反為戒欺者。謂本要期。思願趣佛菩提。今無隨行
護持。凡所施為違本受体。却入地獄。長切輪廻受於
苦報。即是反為戒欺。為由被也。是故行者。牒觀修行
之士也。明須善知識者。謂須明解識達也。業性灼然
者。分㒵也。非為濫述者。非不也為是也。讚者汎讚述。
謂敘述顯一一依於教文。不失取覽敘述。有人破鈔
問故。此科心也。
第四戒相中。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云語至領者。有
境斯是者。以初受要期。遍情非情而發。斯由此也。今
論戒相。但有境皆是此之戒相綿遠也。持犯非濫者。
約其戒本。人並誦得。以常誦習。所以文相易明。准律
對緣而釋故。持犯非濫。自餘方境。豈得漏言者。謂戒
本但列二百五十餘之戒。境境亘玄沙可得脫漏不
明也。准例相承等者。准上古人。皆於二百五十戒本。
釋持犯相。我今准古今。網體例相附釋。亦得薄知。以
為萬境之綱領也。或有云。准二百五十戒流例故。云
准例者非也。從此科戒本。若准玄記。便依鈔文解。初
戒等至一百眾學。似米周足。今寶引南山戒疏。從證
信序次第解判。乃至戒經即一卷。戒文始終條貫。對
此理合敘。戒本科并解五字偈序等。並如別顯也。搜
玄於初戒前。此疏義門料簡。大科為二。初義門料簡。
二釋十局義。今不同之。若十句義須於初戒。緣起中
引未合。預明義門解判。即須向廣教。序中至得。故妄
語罪對此處。敘哩妄義也。意道故妄語未審。是何罪
為因為果。輕重云何。乃依戒疏之文。五門分別。初定
輕重。二明通塞。三對問緣。四就罪辨。五約人論。初定
輕重者。如昔解云。序中。嘿妄但是方便。何以得知。嘿
坐表淨。誑僧未彰。故是方便。今則不然。隨作結成何
方便。但為嘿妄故。結吉羅也。二通塞者。如昔解云。序
中。問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同戒。是以序中通問令
其發露。知何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巳方
問豈不違教。今解上通義不容爾。隨有九位。問皆通
下。若爾七滅諍後。無戒可說。何要更問。答罪相如塵
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發露
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件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
何得不無。故文云。若更有餘佛法。應當學。如何不攝
三對。問。緣得罪多少如昔。解云。雖經三問。共成一法。
故今嘿者。但犯一罪。如請乞詞。乃至。白四雖多皆成
一法。今解不然。既有三問。隨問覆還得三罪。如白四
諫共成一法。隨白羯磨法。四偷蘭莫不對問。對諫俱
有心非拒。故結多罪。四約罪者。問今或犯多罪。既違
序。問。為幾罪。答。嘿淨誑僧。但得一罪。今不同之。若犯
十罪。隨其三九。皆有嘿淨。則犯二百七十吉羅。又如
一人而被三。舉隨受供給。皆獲三罪。如是類知。五就
人結罪者。既犯十罪。欲令眾人知我行淨。我若露者。
知我行乖。無人涉錄。是以故妄。今望多人。還得多罪。
如妄語法。一言誑多。隨其人人。皆同得罪(巳上義門料簡竟)。
次依文釋中。戒文八收。抄分七科(云云)。云初篇者。居
七之首四。初四戒共成此章四篇。對此准戒疏十門
分別。今且分七門。初三由發毒。二起由身口。三自作
教人。四犯分三趣。五分自他。六教興意。七明次第。若
准戒疏。第六明錯悞。第七尅漫。第十三眾任運。第六
七二門如持犯。方軌中自述。第十非急要故不明。是
以且分七段。初三毒者。婬因三毒。成必在貪。故善生
云。若為樂故即屬貪。怨根眷屬故屬嗔。非所生母屬
癡。盜戒者。善生云。若為巳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
貪。若盜怨物是嗔。劫下性物是癡。煞戒者。善生云。愛
他財故害是貪。怨故煞是嗔。或見父母病。畏苦痛故
煞是癡。大妄語者。本為利巳是貪。怨他故慎謂無罪
是癡。有人言。思貪名利。意了即結暢。思事竟則嗔癡。
二發由三業者。通約四戒。用分二業。前三身犯。第四
口犯。若就互造婬在形交。故望局身。口非犯義。由無
語故。煞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妄語一戒。本希
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仙人起嗔煞那
羅國。意造身業。如哩妄等。意造口業。三自作教他者。
婬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非我。盜煞兩重大妄者。
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由三趣者。
初人犯四。唯夷一品。對非人犯四。則夷蘭二品。對畜
生犯四。則多種。婬則犯夷。盜誑皆吉。煞則犯提。婬三
趣犯夷。盜戒人重。非畜兩趣。但制蘭提。煞人得夷。非
畜而境。伹制蘭提。妄語人重餘輕。顯招名利人多信
奉。報別非餘。縱有問徵故但輕也。五自他始終者。初
明自他有三。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配四戒者。婬約三例犯同夷。盜三例者。自造他物重。
餘二無罪。煞三例者。煞他他煞自。此二可解。自煞自
者。准善生經。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嗔心故。若依五
分。結前方便。命斷偷蘭。妄語三例。可以意解(上約自他)。次
約始終者。婬始侵境則重。煞據命斷。盜妄據中。財雖
離他。由未得用。妄雖言了。未得名利。可以准知。六教
興者。原佛制戒。本為止惡業之所興。要離三毒故。文
云孔雀冠婆羅門。尊者阿難等(云云)。七先後次第者。
有人言對毒立戒。貪既在初。故婬第一。如僧祇中。成
佛道後。五秊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月。中後一人半影。
為耶舍犯故制(即當此土十月七日也)。第二戒者。六秊冬分。第
二半月十日食後。二人半影制(即當此土九月十日也)。第三戒
者。同是六秊冬分。第二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
(即當引土九月二十四日)。第四戒者。六秊冬分。第四半月十三
日。食後三人半影制(即當此土十月十三日)若如上制。從犯次
第。文相甚明也(巳上義門料簡竟)。
第一婬戒。云婬戒者。謂一戒皆令有四段。然古安設
不同。若玄記。初且緣起。二釋戒名。三述制意。若明戒
本。待消抄文。意方乃科云。似違文也。且抄文本。為解
釋戒本。若將在後。全成顛倒。未成法軌。今依京師供
奉。先制意。二釋名。三緣起。四戒本。然後解鈔。然制意
或鈔文引論自辨。若文中無即引羯磨戒心。兩疏明
之。今意恐繁不敘。亦得四段。今初理合制意。鈔文自
辨也。次釋名者。婬者蕩逸也。躭著也。謂色境蕩逸情
壞躭染不離。故名婬也。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行。
能所通舉。故云婬戒三緣起四。戒本并十句義。廣如
注戒中述之。云以至中者。玄云。抄意離繁。但科云段
遍下。諸戒約文節。義足可稟承等(云云)。略知持犯廣
如下篇者。此但約境母持雙犯。故曰略知。正申文意。若
明心境想疑。即如下持犯篇也。餘義如戒疏者。指
廣文如彼也。云初至故者。可畏之甚者。謂能劫人功
善財。故云可畏。祇云。劫初無人。上界天來下食膏。食
膏既盡。次食自然粳米。身漸麤重。不能飛行。即有女
人生。眾人唱云。此中有惡物生。即女人也。尼眾反之。
即云男子(云云)。敗正毀德者。謂販其正念正行。毀其
自共云德如俗。巳家破國自古。如然也。婬欲雖不惱
眾生者。如煞盜妄惱於前境。婬則共和。而作是不惱
也。心心繫縛者。但以繫縛人心。躭染難捨。繫縛當更
結於戒𠎝。故云大罪也。且三義故名大。一能發業。二
能潤生。三是黑業。今世取涅槃者。智論云。婬是障道
之原。若犯不得涅槃之果。聲聞之戒制在初也。言四
至齊者。三趣者。問。犯境既六。今何言三。答。人畜兩境
不攝自分。非人趣攝天子。修羅鬼神地獄雖則不言。
亦是鬼趣攝也。戒疏云。此四趣神用齊。故合為一。非
人趣也。以門律合為三趣。論開為六道者。論據善惡
故分。此律據舉用故合。並約三趣。以解釋也。約報男
女二形者。以二分五。人女人。婦人童女二形。人男黃
門。非畜亦爾。據女三男二。此等婬處。是所犯境也。於
上十五種境。皆有學。睡等四種境也。毛頭者。舉犯云
分齊相㒵。小徵尚犯。何況餘者。波羅夷者。所犯罪名
也。如前分別(云云)。律文自造他境。有六百二十四句。
怨逼有三千七百四十四句。都計四千三百六十八
句。並犯。但略知大數。不在繁敘也。莫問心懷想疑者。
此律婬戒不開想疑。但使是正道。縱作非道想疑。皆
犯夷也。犯之分齊者。彼云。波離問佛。佛言大便道過。
彼小便道過。節口過齒皆夷。為分齊也。云然至出者。
結正者。謂是究竟果罪。不是方便生類。生恠者。謂同
道。此是佛說便致疑。云愛染心。說增嫌生恠。佛是世
間尊尚之王。何得說此麤惡之言等(云云)。法師者。論
主也。若佛不說戒等。今日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
駈也者。若講法者。以扇遮面。慎勿露齒笑。若有笑者。
駈出。何以故。佛怜愍眾生。金口所說。汝等應生慚愧
心而諦聽。何生笑。有斯緣故。所以駈也也。
云次成犯相者。次第也成就也。犯謂所犯。相謂相狀。
未知自造他。及怨逼等。各具幾緣。而犯成相。故次辨
也。云有二緣者。一自造他。二是怨逼緣也。云一至犯
者。自有婬心者。簡非怨逼我身分也。裏隔者。防人污
[收-ㄆ+ ]。故未恐人。云我今有隔。應無犯故。是以言也。具緣
如鈔(云云)。闕緣者。初緣非道想。及疑得二蘭。闕二三
兩緣無犯。闕第四緣有二。偷蘭遠近。二方便蘭也。云
二至相者。或將至第境者。即自造他境也。或就其身
者。即他造自境。注云不問自他者。是前二遍也。自將
正境入他正道。他將正境入巳正道。闕緣如前比知
也。善見下明不染之相也。云問至無開者。此云不通
戲笑也。小兒根口中弄者。律文。有乞食比丘。見小兒。
根。舉著自口中。白佛言夷。若剌者。五分云。時有比丘。
以男根刺他比丘口中。後俱生疑佛言。若戲者偷蘭。
非戲者夷。過齒者。彼律。波離問佛。佛言節過齒得夷。
餘二無開者。謂不開戲。但入毛頭即犯也。云四分至
也者。律文有多句。法非急不敘。如前論說者。蛇口火
中是不犯相。如律蓮華色尼。為人所逼。佛問樂相。答
言如熱鉄入身。佛言不犯。云律至重者。骨中蘭者。律
中有女人。犯罪於王。令剝女根肉。有比丘欲心。於骨
間行不淨行。佛言蘭。骨中非正道也。若爾。既非正境。
何不犯殘。答。若作憙樂出精意即殘。由無作殘意故
但蘭。此則非道道想。故得蘭也。如戒疏說者。彼問云。
死屍半壞境行染。得何罪。答有二緣。若唯重婬心入。
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僧殘。若欲作憙樂意者。如十
誦五分。乃至骨間出不淨殘。不出蘭。此是大婬戒。不
就僧殘。結以不作出精意故。餘如彼說(云云)。次引見
論證上文。但是正道義也。雖𩒐中未壞。亦是境也。云
律至羅者。此明僧尼相教。及下三眾自相教。得罪分
齊。能教蘭者。謂受樂非巳教者。但蘭雖教他。不作能
教犯吉。此約能教人。若作滅殯為異者。此約所教者
作。謂樂在巳故滅殯。乃至從夷越。却中間諸篇至吉
下為篇。謂下三眾犯。五篇罪同得吉羅。唯初篇滅為
異也。
云三至不犯者。戒疏云。通括有五。一作事無違說。為
不犯如痴狂等。二說犯為不犯。如最初人違。略起非
無廣可犯。三說不犯為不犯。如律一切無婬意。正念
攝心故。四開前禁後不犯。如怨逼等三時。無染等是。
五當戒別開不犯。如睡等無覺知故。抄中怨逼有二。
初怨逼向巳。二不受下被逼向他。一切無有婬心者。
戒疏云。開自身造境。既無有心。亦無有境也(巳上釋初戒竟)。
云第二盜戒者。標也。文亦四分。初制意者。戒疏資財
形命。然就戒文中。詞句安布次第不定。今師刪定戒
文中。煞最在後。謂依西國瓶沙王。遠祖治賊。伹令栴
陀羅拘頭。捉手名之四捉。次令以灰囲之名縛。火王
引駈出法。沙王登作斷。指闍王引戮名煞。今依此次
第。故大德云。新章云。南山不合迴互聖言。前後顛倒。
此不達。意妄致斯也。消戒本時。如此略說。要人知委
也。釋中。云性至之者。性戒含輕重者。此通下諸篇。如
煞畜打搏等。亦是性戒。望初篇四戒。下篇則輕。初篇
則重。性重之中。盜是難護者。謂只就初篇四戒。俱重
之中。盜戒復是微細。難以防護。如燒壞等。非分損失。
總名為盜等。故諸部明述等者。顯此難護如諸律中。
其餘戒相。大途約略。總括述之。及論此戒。三卷五卷
者。淮南云。十誦三卷或四卷。僧祗五卷。善見三卷。謂
難護持。是以委細致卷軸多也。善加披括者。勸令披
尋撿括。識達無疑也。方免斯過患也。有人別標用入
私鈔者。古來失德。別自纂錄。盜戒之抄常在左右私
屏恒看貴記持用意等抑亦誡勸之意者。抑由按也。
今師云。按此亦是。古德誡勸後人之意也。須終遍覽
者。謂盡理言之終須遍尋披覧。
諸部律教。不准此之
私抄也。故銓次列者。銓手則權衡衝也。如世之秤。分
銖斤兩輕重不差。今師准依諸部教。又銓手次第行
列。於下文中。亦復如是。使拄重揩定。分毫不差也。云
初至便者。六塵即色聲香味觸法。污坌根識如塵也。
六大即地水火風空識。此六寬。廣故名為大。此之<img:>
大皆是盜境。下文自述。緣差者。欲盜彼物。即值異人
恐事影露也。或有餘緣來差。此心不遂盜事。但結前
心人物上蘭也。境奪者。本盜人物後無主物境來替
人物處心中常作有主想取得無罪伹有人物境上
前心蘭也。心想疑轉者。謂本是無主物。作人物盜想
中間轉作非畜想(此元想轉也)。疑轉者。謂本是無主物。作
人物想取。中疑轉為是非人物。為是畜物。既是無主。
及以巳物。且非盜境也。云問至損者。向意躡前而生。
前云巳物。其相易知。未審無主相㒵。如何似故生斯
問也。答中子作惡事。父母逐其者。為子既不肖。父母
之。以水灌頂遣<img:>。後父母死名無主物。然且據西
國法式。若此方雖無子息。亦有官家為主。不可輙取。
二國中間兩邊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國分壃中。
間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樹。此處有物。不屬兩邊。是
名無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國破王走後王統等者。前
王巳去無我所心。後王未統。未為正主。於其中間是
物無主。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澤是國
內。不合占獲。其間住取。猶名無主。反顯前文。二國中
間故。成無主也。差先加功力者。更進退解可知。
云二至犯者。總緣其六者。若准戒疏唯五。不五與方
便。問。前後諸戒。犯緣皆須。何以此戒不五。答。損財明
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
未舉離巳前。並方便攝(玄記。對此廣辨闕緣義。今恐繁故不敘)。云今至
釋者。依前列緣。次第釋於相狀也。云初至別者。初中
二字牒初門。先後兩段開二章門。依章釋中。云所以
至大罪者。所以兩字徵意。謂本明盜三寶物。有何所
以。先辨知事人是非耶。若不精識藏者釋也。謂於能
詮不明也。若善通用與。於所詮壅滯。師心不師於教
便成盜損。於相如後說者。如互用中說也。寶梁大集
等者。寶梁是大乘律。大集是大集經。經約聖凡分判。
律約凡夫持戒以論。准大集護法品云。時頻婆娑羅
王問佛。何等人堪為知事守護僧物。佛言。僧物難掌。
佛法無主。我聽二種。堪知僧事守護僧物。一阿羅漢。
二須陀洹也。佛法無主者。寶云佛久涅槃法。是非情
無正主故。問上言二種人。一是第四果。二是初果。何
不見列二三果人。蜀川云。親撿彼文。初果至三為一。
阿羅漢為二。今鈔伹舉初後。意攝中間亦盡也。所以
爾者徵也。有何所以。約此二人。巳外不許耶。戒不具
足。心不平等者釋也。謂凡夫持戒。但防身口。未得無
漏動思。心念微細有缺。名是不具足。又凡人心有愛
憎。故不平等。初果人巳斷三界見道。煩惱故無愛憎。
分得無漏。故平等也。更復二種者。玄云。是寶梁文也。
彼久迦葉。白佛言。云何比丘營於眾事。佛言聽二種。
比丘營於眾事。一能淨持戒。二畏後世罪。復有二種。
一識知業報。二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後有二種。一阿
羅漢。二修八背捨戒。聽如是二種。比丘營於僧事。自
無瘡疣。護他人意等。今鈔合四為二。又將羅漢同大
集經也。不平等心名為瘡疣。能齊與食不能齊者。示
於因果。知非為怪。名護他人意。若不如是。令他便罪
長輪苦海。此事不易。故曰甚難也。注文冥犯大罪者。
冥然犯於盜重。不以無知故免也。云今至法者。如文
云。初中者。就盜用科中也。云盜佛物者。盜是盜心佛
物。是所盜境。能所俱彰故云。云正至攝者。對此先敘
三宗。結罪不同。次依宗消鈔初相。疏云。若盜佛物。成
波羅夷重。舉例云。如盜畜生物。境劣故得吉。若盜人
物境優。故得重。既人物尚猶結重。佛境最強。何不得
重。又將佛物人僧尚結夷。𠎝自盜。豈不成重。法寶難
云。天猶勝人理合更重。何結偷蘭。又將佛物入僧得
重者。自約互用邊。結與此令乖二例。俱非不可依。准
二東塔云。佛在日自為正。主盜即成重。涅槃後唯有
福田。無正主故。同非情攝。只合得蘭。今難云。若爾縱
使在日結重。即佛應有我所心耶。又將入滅後佛。判
同非良為不可。今南山曰。不論在世及與滅後。若盜
此物。俱犯偷蘭。斯為定義(上且敘左今判非不定)。次消文者。正
望佛邊無盜罪者。此段正約無施。護二主。佛物境上。
成犯之相。如久遠之物。雖無施護之。至以其物體。且
屬佛故。若有二主望二主結。下自有文。先須簡此犯
境問故。何望佛邊。無盜罪耶。下句答云。由佛於物無
我所心。無惱害故。謂佛理平等。得失一如。於物無心
失不為惱。如十誦云。盜北鬱單。越人物尚不結罪。彼
人無我所心。豈況三界之至於物有恡。若據佛邊。一
罪不得。今言但得偷蘭者。東陽幽釋云。望盜人心上
結也。以進趣作。盜佛物之心。舉離之時自結蘭罪。約
境無犯如涅槃經。惡心斬截。死屍以境上。無可惱理
合無罪。但起惡心。亦得偷蘭。所以為例(巳上正解竟)。
次辨諸家解者。一玄記。望善神邊結也。佛雖無心。神
攝此物。故鈔釋云。以同非人物攝。今難云。本明更有
煞母偷盜佛物罪。若望善神邊結之。却成盜非人物
也。況神護法攝於物不可。依承二淮南記云。望斷施
主福得蘭。以施主將供養。佛無作續生。今既盜除。無
作不起。故結蘭也。今難云。現有施主可然。或經久遠
施主亦無。又望誰結。況復斷福犯重。下自有文。不合
委解。更有解云。鈔文所結蘭罪。此據佛在世時。正望
色身佛結。今文涅槃此蘭也。縱今寺內殿中形像。皆
有施護。二至望主結之。今難云。如婆沙云。以佛懸攝
未來。冥然屬佛。如何會通恐無理也。巳上解因。便敘
之。若五釋文。初義為定思之。以同非人物攝者。謂三
義故。同非人物。一犯緣因盜非人物。具六緣。一非人
物。二作非人物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
離處。今佛物六緣亦爾。二望境同盜非人物時。若有
守護主結之。無守護主。即正望非人境結。今此亦然。
三罪體因。盜非人物。是中只果蘭。今此亦爾。故云心
同非人物攝也。豈同東塔將佛。類於非人。又不比。搜
玄約神為於護主。名非人物攝等。次引證。云故至蘭
者。彼律第十六云。盜天神像衣。及以花鬘。佛言得偷
蘭。及證上文佛物蘭。與此罪體同也。云涅槃至蘭者。
引此收文證上。盜佛物決定犯蘭。有教為據不同。西
塔云。犯盜重仝是師心也。准彼經第七云。迦葉問佛
何名大乘偷蘭遮。佛答云。有諸居士建立佛寺。用珠
花鬘。供養世尊。比丘見花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
遮。不問輙取者。釋盜相也。不問施護二主也。若知不
知者。玄記引山法師釋云。謂比丘明白心中。知是佛
物。或冥然不知是佛物。並犯蘭大乘中。不論知不知
也。若小乘知是佛。故心而盜即犯。若不知或作物無
主等。想無盜佛物之心。即不犯。若據法寶。不許此釋。
若知即約明閑之人識知教相不知。即據不學人不
知教相。並皆是犯。若既明練如是。故違雖於教不明
不知有犯。然不以無知。便得解脫也。若犯罪結根本。
更增無知罪。今恐不然。鈔所引者。大乘經文適說義。
却作等乘律解。既經律混然。如何分得大乘偷蘭。莫
違他經文否。請思之(巳上諸文。總是明無主佛物。結非之相。不論在世及滅後。並結
蘭也)。次明有主。云佛結犯相中。云若至罪者。謂望知事
人。是守護主。望此主結罪。若無護主望斷絕。本施人
無作福邊結重。云故至用者。此文證上斷福結義也。
謂因施幡蓋得生天。今既盜之斷他施福。得罪也。塔
上云者。是施主物穢地棄之。亦損他福。云摩至別者。
此文證上。約守護人結義也。人廟中物者。謂如古來
忠臣。於國有功置廟等也。守護主。即知廟之人。今比
丘盜此物。未約正主。且望護主計直者。滿五夷。善生
中守塔人者。示護主也。不望佛邊者。謂有護主故。不
望正主而結。所以約守物人者。徵也。如盜人物中。分
別別者。釋也。謂下文盜人物科中。有償護。損失主為
他償錄。即是守護。或有人盜此物。為望止主。為望護
主。下文斷曰。若護主勤是守護。而被賊。比丘公白劫
奪。或私竊穿窬而盜去者非是護主。禁約之限。正主
得令彼慎還。若徵覔他錢財。財主却犯重罪。即盜人
望正主結罪。不望守護人。若護主為性慢緩。不為他
償錄。致遭去失。即須填他。若不填之護主犯重。即盜
人但望守護邊結犯。不望正主也。人物既通此二。三
寶亦然。且佛為正主。知事人為護主。盜相類例可知
今引此文。莫非為護守護。結罪犯之相也。思之。云必
至無犯者。此約佛像舍利也。自作念者。是盜人作念。
彼人佛亦是師。我今佛亦是師也。前約盜佛。供養嚴
飾等物說。此改正約盜佛身。或銅像旗子之類也。云
摩至盜者。多論為轉賣者。引此一句。證上伽論。約他
轉賣佛像舍利。得五錢犯重。不滿犯輕。若論舍利。有
何價直。鳥死者。鴿雀等。此在佛塔中死。便合屬佛也。
餘物者。所稟云。謂遺落之物。前人巳作捨心者。物既
在此。即屬佛也。或可伏藏之類。古德而有。即無正主。
先既不知死人守護。又闕護主。既在佛塔內。理合屬
佛為正主。後忽攝得。不可餘用。答餘用者。即犯盜也
(巳上諸文。總是明盜佛物巳竟)。
次盜法中。云盜至犯重者。法是非情。無正主結。律文
犯者。望護主論也。久云等者。釋成上義也。此是餘
斷盜經得重文也。首疏云。若據佛在時。未有經卷。不
妨小小記錄。亦得名為經卷。不得口吹經上塵等者。
謂恐口氣損色。又屬輕心。如將塔云棄。向不淨處。亦
損施主福。若燒故經得重者。玄云。此是業罪。五逆之
重。非謂夷重也。如燒父母者。經是佛母。解從此生。今
燒故雖同燒父母云逆。戒疏云。有人無識。燒毀故經。
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
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梵燒。失事在福(巳上疏文)。十誦
借經不還者。即借不送來覔。又不與經主。疑云。為更
還我。為不還耶。前人生此心時。比丘結蘭。此由心未
絕者。釋結輕所以也。答經主決心。作定不還想。比丘
得犯重。秘方者。藥方要呪術等例。謂此秘方有其價
直。盜寫得重。佛語無價。但約帋墨書功以論。故不類
也。云問至罪者。問意云。前來多論。盜舍利淨心供養
不犯。經亦合同。如何一向結犯。答中。佛得遙心禮敬
者。雖舍利形像。被盜將別處。本主不妨送心敬禮。亦
有福報。法須執文者。經卷須執捉披讀。必若盜將。本
主無可執捉也。地持云。大大供養者。彼云。若於如來
及支提。現前供養。得大大功德。謂現前即覩相興福。
但對一佛一塔之境。得大功德。若不現前。即不覩妙
色。發心通供養法身。約法身性。非唯一佛。此則獲無
量無邊福勝。故云大大。引此證上文中佛像舍利。通
於遙供養也。若欲互舉者。此文一向恐通局以明犯
不之相。不望境也。可知(巳上諸文物明盜法巳竟)。
次盜僧物中。次盜至重者。此段文為破古師義也。古
師所判。望十方僧。無滿五理得輕。若有護主。望守即
重。今師不然。若有護主。望主結重。如護主自盜。准善
見論。知事人將僧物。為佛法兩用。佛言波羅夷。此望
十方僧通為一。並滿五結重也。云然僧有四種者。今
師五四種常住也。四名如下具列(云云)。東塔踟不許南
山立於四種。彼破云。強加階級合為二。一是十方常住。
二是十方現前常住。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前二
也。法寶反破彼云。云必若但分二者。今將眾具田園
等。與十方僧共分應得。今謂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
十方大地。僧總集。亦不得分。名為常住常住。若不立
此。何位攝之。又將現前現前常住。攝歸十方現前者。
且如有人將物直施此界現前僧。今更通十方僧分
得否今謂此物現到。是物現前。人數有限。是人現前。
若將此物通十方僧。望現在人。應得不得。合犯何罪。
如斯處斷。暗託甚矣。西塔疏。並至此一節。更不最許
量。但云此是隨根之教等。今師特立四名收攝。方為
盡理。初云至攝者。常住常住者。體局當處。不通餘界。
故名常住。二則但許受用。不許分賣。復名常住。故而
言之。抄云花果者。須分別也。大德云。若成熟之菓。巳
摘落者。十碩五碩。此即屬十方常住。謂物體通十方
故。不可不分。今此中花果不可分者。且約在樹未取
之前。不得十樹五樹。分入於巳也。抄中來論量米麵
等。戒疏內加之。如米麵百碩五十碩。在庫倉中。此屬
常住常住。若作飯及餅等。即入十方常住收。鹽醬醋
等在庫內。是此科收。隨日料云。在供床者。即十方常
住攝。此依疏文分之。誠非臆說也。謂十方常住。從常
住常住中離云故。或有不許。在樹菓子及米麵鹽醋
等。是常住常住收。總判作十方常住攝。便妄解云。菓
子米麵等。堪喫之物。必至須分。以此物體通於十方。
但是十方常住也。今難云。且如田稻未收割時。律云
是常住常住。此之米稻亦應作食供僧。既體通十方。
即與樹果子倉中米麵。有何差異。又今師輕重儀中。
亦有此意。彼云。若將生米等為十方常住者。鐘聲纔
動。可將盆鉢來請米麵。可以分之。云云如彼廣敘。總
望眾僧。如論斷重者。謂生常自盜。則望十方僧。為一
主得重。若餘人盜。望護主結。如上見論斷重文也。又
引祇文為證。前通望一切僧。為一至義假使集盡。亦
不得分也。云二至偷蘭者。十方常住者。體通法界僧
用。故與十方之名。亦局害界之中復言常住。既許分
食。故單言之。僧家供僧常食者。戒疏云。如餅飯等現
熟之食也。體通十方者。釋上下方二字也。唯局本處
者。解上常住二字也。望主結重。謂據別人盜此熟食。
望守護人。滿五結重。同共盜罪。應得輕罪者。玄云。此
順古師義也。古云無問生熟也。一切食具盜者得蘭。
望十方僧。無滿五義。故今云謂生食等物。佛不許分。
通望十方僧。皆得為主。故結重也。若熟食鳴鐘分食。
即無盜罪。若一眾僧不鳴鐘食。名同共盜損。既許分
食。不望一人。皆有食分。約盜無滿五義。望僧結輕。以
僧分業無滿五故。下引祇文。將僧長食等者。玄云。僧
食若長。江是分外。合返還僧。今既不還。如何非盜。謂
食若食若長。還屬十方。證前同盜損。應得輕罪。謂望
僧不滿五故。巳上正義也。或依准淮南記云。是常住
引長之食。合得明曰食。知事人自盜犯蘭。鉢中是巳
分食。將返不犯。此不正解也。善見等者。此約知事人。
取僧物行用。如自巳之物與人也。注文准共盜僧食
者。謂得蘭引前半句。准論意證。同共盜損。應得輕也。
若盜心取。是名第五大賊等者。論第十一云。佛告諸
比丘。世有五種大賊。何謂五。一者若比丘犯五篇罪。
而受利養。不修道業。二者從他智人聞法。人問從誰
聞。乃答云我自解。因此得利養等。三者四果聖人。或
凡夫持戒。而增疾他。自稱巳名。是謗賢聖。四者將僧
園地竹木。一切重物。以怖望心餉致白衣。五者取僧
物。如巳物無異。行用與人得蘭。註文准似有主者。謂
盜熟食互合結蘭。論文既云。隨直多少結。多是滿五
義得重。少即犯輕。此言應證有守護主。望主結也。毗
尼母亦爾者。與上見論文同。薩婆多等者。二論若有
斯文。注文准此。如上偷蘭者。謂准上文。將謂僧如巳
物引用得蘭。既云盜取隨直多少。准上見論合犯重。
為見空等。無人守護。所以注言蘭也。
云三至結者。謂一物是現前。謂奉施等。二人現前。謂
現前僧奉施等物。即屬此僧。故重言也。必盜此物主
結重者。此約施主雖捨。未付與僧。盜者猶望本主結
重也。若多人共物等者。此約付捨了盜。亦望本受施
僧結。若未分付。且付一人掌錄。盜者亦望此守護人
結也。云四至罪者。戒疏曰。此物通有僧皆得。故曰十
方作法界用。約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現前現前。
如亡人輕物者。戒疏云。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之物。
體屬十方也。善生經等者。此約未作法前說也。注文
計人五不滿五犯蘭者。抄依佛語。諸謂未羯磨物屬
十方。盜望滿十方。盜望十方。無滿五義。即結蘭罪。更
有不正義不敘之。若巳羯磨等者。註文自釋(云云)。所
與人邊結罪者。此約云人囑此物與某甲。即亡人為
能與。彼為所與。盜者望彼結也。云四至陳者。四分房
舍犍度云。時世尊與五百弟子。人間遊行。至羇連
國。有僧伽藍。時比丘在彼上住。一阿濕卑。二迦留陀
夷。三馬宿。四滿宿。彼聞說佛與身子目連來此。遂生
心云。佛是龍中龍。諸弟子又是賢德名聞。若到此間
久住。我等必失名利。遂選一口上房留與佛。餘者分
作四分。遂將僧伽藍等為一。與第一比丘。瓶盆等物
為二分。與弟子二比丘。木床等為三分。與第三比丘。
草華等為四分。與第四比丘。貴圖客比丘來無物受
用。不得久住。故後時佛與諸比丘。到此國伽藍巳。佛
告身子目連。汝可語舊住人。敷設臥具。彼答云。佛是
法王。我先留上房供養。巳外分為四分也。身子具此
白佛。佛言此是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
應分賣。不得入巳。犯偷蘭遮(引此律文立為宗竟)。因即有人言
等者。古師云。六群當時既分僧物。佛令身子往奪。故
知。前來雖分為四分入巳。不成盜也。必成盜者。身子
知法之人。亦不合更奪。以此例知。今有盜僧物者。亦
不成盜。奪取無罪(上且敘古)。此未見諸部等者。今師破古
解也。謂古人未明諸律教有明文。若奪盜者之物。亦
犯盜罪。以賊奪財物故也。若爾何故引前四分律文。
六群分作四分入巳。身子奪耶。可引鈔答云。四分暫
礙僧用等(云云)。謂前文約標心暫分。所貴客不久住。
無分入巳意。是暫礙僧用。故犯蘭輕。若有心作分入
巳攝。即成盜重。亦不許奪也。如善見文中主掌盜物。
望僧通為一主犯重。故云同善見斷重。大集罪同五
逆者。玄云。謂破僧逆也。今十方眾僧。依食而住。假食
為緣。而得修道。今既盜損。僧無所依。修道斷絕。故同
逆罪。我在僧數者。謂顯上文望十方聖凡。一一結罪
也。日藏分者。謂佛對日藏菩薩說。諸龍受苦。一分經
文彼皆云。憶昔出家備造諸惡。噉僧花果。食人信施
不消。受種種苦。僧護傳者。從人立名也。僧護比丘。隨
商人入海採寶。見有五十二地獄。五十僧尼獄。一是
沙彌。一是俗人。為人寺作非法故。入此獄等。云云如
彼。云五百至云云者。三藏還債者。五百問上卷云。佛
涅槃後有一比丘。精進聰明。有一婆羅門。見比丘聰
明。以女奉施為尼學道。比丘受之。其女端正。比丘失
念。共行非法。乃用佛法僧物。各一千錢。此比丘聰明
解說法。自思懺罪。便欲還債。往瞻彼國求乞。大得財
物。至還時中路。被七步虵螫(釋音)。比丘知行七步必死。
乃於六步內。便處分弟子。將物還債。我在此立住待
汝。其弟子奉師處分。向彼還債。却來報師。師遂進行
一步。命終墮地獄。謂是溫室。便大舉聲。誦經呪願。有
數千人。聞經呪聲。並皆得脫。獄卒嗔比丘。遂舉鉄叉
打之命終。生三十三天等(已上諸文是明用竟)。
云二至互者。如文。云就至御者。祇云。若比丘作摩摩
帝。佛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僧蒙佛恩。但供養
佛。即是供養僧。便將僧物。修治佛塔。得夷重。若塔有
物。眾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在僧中。便塔物
供養眾僧。得夷(摩摩帝者。梵語也。此翻為經營人等)。問。今時諸處寺院
中有彌勒像。有人得施利。如何決判。淮南闍梨斷供
僧用。以彌勒位是菩薩。菩薩屬僧攝也。舉例。由如泗
洲僧伽和尚。是觀音菩薩化身。所獲施利盡入於僧。
今此亦爾(揚洲孝感寺。有一鐵彌勒像。人施物絕多。從南闍梨。總判令供僧也)。大德云。
彌勒如今因中位。是菩薩即住縱。爭奈他施主作佛
相故施。不同泗洲和尚現是僧儀。舉例不齊。全成愚
執(此因便說。亦是急事。學人要知)。
云寶至故者。寶梁等經者。等取大集也。寶梁上卷云。
若如來塔或有所須。或有敗壞。若常住物。若招提物
多。營事比丘。應集僧行籌取欲。作如是言。佛塔破壞。
今有所須。此常住僧物多。若招提僧物二。今用修治
佛塔。若僧和合者便用。若不和允。即勸俗修。往在家
人處求及錢物等。即反顯佛法二物無正主。無可諧
皃。向不合也。餘如鈔文(云云)。云若至也者。若准此義
者。謂准上文。不得互用義也。佛堂之內而設僧廗者。
此即妨他佛家之事。僧房之內安經像者。此即妨於
僧家之事也。豈非互用。此約久永以說。若暫時即如
鈔開許(云云)。不得安佛下房等者。若有樓閣處。樓上
為上。樓下為下。若但尋常房院。但取好房為上。麤壞
者為下。引此文意。證前暫取總得。反顯前來。若將僧
房長時安佛。及經闕鏁。不與僧住。即是互用也。思之
云問至物者。此段文意。謂前文中云。常住招提互所
須。和僧得用。未審常住與招提二僧。如何分判。故興
此問也。阿難受別房者。謂諸居士。於伽藍內起房堂。
四事供給與阿難。阿難轉施作招提色。菴婆女薗施
佛為首等者。謂瓶沙王。以金瓶行水。白佛言。毗舍離
國城所有園苑。我園最勝。今奉世尊。唯願納受。佛言
可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者。鈔主意謂。經文
不了。據理房舍等是招提物。故羯磨疏云。招提僧房
者。或是七眾為招提僧。於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
住。別有供養。故律云。幾房有福饒(即檀越造者即常住房)。今抄
中云。房宇是招提物。即定華菓等。是僧鬘物。是引古
義。喚華菓作僧鬘常住物。若准戒疏。抄主親問大唐
三藏。三藏云梵語僧鬘。此云對面施。四種僧中是現
前現前僧物。故涅槃云。不犯僧鬘物。當生不動國。抄
云依古呼為常住物。由未曉了。戒疏之中。方為決定。
但為鈔巳流行。不可更有勾改。今依疏為元也。三藏
又云。若據梵語。應云招鬪提奢。此云四方僧物。譯家
存略。除却鬪奢二字。今亦合云招提。後人抄寫濫傳。
錯書招字。迄今不改招提也。又准五分。毗舍佉母以
貴寶。施四方僧。白舍利弗云。可招提僧堂。佛聽受之。
准此即四方僧房。但為常住名通。一切並是。招提名
局。唯約房堂。並四事供。設若互有所須。聽和僧用等
云五至重者。僧障隔不犯者。玄云。則敬儀雖同室中。
亦非互也。由佛在日。亦與弟子同宿者。大德云。最初
羅云。二是億耳。三是目連舍利弗也。次引十誦文。謂
僧坊佛圖。既有各使人。乃至六畜。故不合互使也。又
引薩婆多文。僧中分行得巳者。謂僧物雖不得通佛
法互用。今若別人依時。堂頭分行得者。便是巳分物
也。將供養佛法者任得。華多無限者。謂無所直故隨
意供養。又須知不是結子之華。若結果者。損他僧利。
亦不可也。無可問白者。謂後來比丘。不委先日三寶
分齊。若和隨意處分。若干與佛。若干法僧等。屬塔水
者。此約本來。是佛塔地中。水屬佛塔。不可別用。或雖
是塔地。僧曾用功修治造得。當計功勞取水。若過直
五錢犯重。此約無水時說也。
云十誦至罪者。僧園林華等者。彼律云。從今日後。僧
園中樹華。應取用供養佛塔。及羅漢等。樹皮葉隨用
者。此約多根木處。僧家不用。故得隨意。釜鑊瓶盆等。
並據新者。又非常用者。若曾經用。便有惡觸也。毗尼
母。巳處分房地種樹。不須白僧者。玄云。地巳處分。樹
木隨地。故不須白也。外難云。凡乞處分之地。纔乞法
竟便須造房。不許越秊。今何有樹堪修房舍。一解云。
舊時有故。今難云。乞處分地平如皷面。何容於樹。良
不可也。寶云。此是種得。謂本擬造如量房。今為材木
未辦。且造小夫頭。容身之屬。四邊空地。種得此樹堪
為木用。或後時治房。不要治房白僧。巳是巳分地上
木也。僧祗院內樹薪等者。祇云。有客比丘斫乾草木。
房前積燃。乞食比丘。還見呵責。白佛。佛言。然薪法則。
爾許供溫室。爾許供厨下。爾許浴堂。爾許別房。當分
應從限。不得過(平呼)。取。若多隨意取。不得斫活樹等。應
取乾者。謂寒雪國多有溫室也。施主不許者。謂西
天俗人。多於寺中造院。雖與僧受用。猶屬施主。所以
作此方便也。灰汁者。謂取調莧灰汁。先傷皮破洗之
即死。田宅轉易。謂僧田等。假使一切僧集不許賣。此
是木末施主捨之。仍須却語本主。合他為轉易也。善
見伏藏等者。彼第九云。得伏藏物。作得想云。為三寶
齊講等用無罪。此伹取於標心。通為隨作。無互用罪。
不論伏藏。別有所屬。望主結犯等義。思之。
云上至焉者。財法皆同者。同一利養是財同。亦說戒
是法同。廣如前經中者。如前大集僧護等經。云盜僧
物者。我不能救等。又如傳云等者。齊州靈巖寺。有僧
暴死。死後見觀音菩薩。為舉一石函。函內並是文書。
為記眾僧罪籍。並是取僧家樹葉等。染作雜用。身皆
入地獄受苦。此僧再蘇具說此事。斯由戒不清淨。故
不合取也。自隱參取者。上言別人得用僧人得家樹
葉。要是持戒而方得。應當私自隱側為持為破。如是
參詳。然後而用也。
云二當分互用。當分互用者。謂佛中自互。法中自互。
僧中自互。故云當分。與前三寶互有異也。云謂至也
者。本造釋迦改作彌陀者。此於佛當分中互也。大品
涅槃者。此於法中當分互也。僧房車乘者。此於僧當
分中互也。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總釋上十三。雖復
少異。於理及義具足可通。以釋迦彌陀並是佛。六
德十號。俱圓滿故。又涅槃大集。亦俱是大乘之教。生
福齊等。僧房車乘同僧用故。如此理以義可通融。不
合名互。今結他互用之罪據何判。抄下句釋云。但違
施心得互用罪。伹結不應吉。非謂同前得夷罪也。知
之。現前堂等直等者。引此律文。證上違施結吉也。尼
律二十四云。有眾比丘尼。於露地說戒。有居士見。問
云。阿姨何故露地說戒。尼答云。我無說堂。居士因施
堂直令造。尼既得物入手。遂生念言。其說戒半月一
度。但隨得一處所便得。衣服難得。無時不須。可迴此
錢物。作五衣受持。後招俗譏嫌。因茲制也。尼犯提僧
犯吉也。此由是施現前僧堂。迴作依即犯提吉。合施
四方僧尼作戒堂。若迴作定結盜重也。云若至故者。
謂本施寫經。後却寫論。故曰本經末論(已上正解)。
或云。謂經為論本。菩薩造論解經。今將論望經。即是
末也(此釋違抄)。情理俱違者。以人情道理二俱違故。因果
全乖者。菩薩是因。佛身是果。師弟有異。此非當分(此且
一解)。又有釋云。約真經正錄是出世因果。偽經雜錄非
出世因果。此之因果。則全乖也(此釋亦通)。福無福別者。若
造真經正錄有福。偽經雜錄無福。故云別也。邪正雜
故者。此解雜錄並非當分互。恐人迷意。故此簡出也。
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謂同一佛。但東西二龕異
也。若施主在以心局於彼。此即不合。若無施主。並是
比丘自經營。雖二龕有殊。通無互也。元通師徒等者。師
是佛。徒是弟子。菩薩聖僧等眾是也。眾具則樹林池
沼。華菓臺座。靈禽異鳥。乃至金剛神天龍八部等。謂
本擬𦘕彌陀變相。便合有如許眾具。道理得作也。非
義等者。謂男女非法之形像也。餘文可知。云善見至
重者。若施主本擬施園。菓迴分食結重者。玄記兩解。
一云。此四事供。現前僧受用。既盜分食。違施本心。計
直成重。二云。約施四方貧僧衣藥。今既盜心食盡。令
他後時應得不得。故重。表云。此二解苦未有理。若約
四方僧說。不合犯重。今但據施主施此寺內。現前三
五十人。若迴此物。召十方僧食盡。却望現在人。應得
不得邊。故結犯也。此蓋望境。非謂約心。思之。若迴作
僧房等得蘭者。謂房舍受用。無有別屬。通望四方僧。
故結輕也。若住處乞少食粮等者。謂見論施園。將供
依服。而迴食犯重。今既乏少欲散。即開和僧得用。僧
房和賣等。賊亂隨身者。此是臥具輕物得。且隨身亂
靜。却後本處欲供此像等者。彼此俱是像。其體不殊。
據理無過。但結越處。不應結也。曰衣投比丘者。彼論問
曰。白衣投身為道。未受戒。得食僧食否。答曰。須白僧。
僧聽許。方得食。不白犯墮。若汎爾俗人。不得白僧與
食。今此是欲出家者。身雖是俗。心巳為道。故開白與
食也。論文下卷。又問云。為僧乞在於道路。得食僧食
否。答曰。若去時先白僧。僧聽者好。若去時不白。還來
白亦好。若去時雖白不聽。還來須償。不者犯重(玄云此道
道俗互也)。論上卷又問。供僧齋米。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
僧否。後人得食否。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飽犯重
(上且引論)。此謂施主將米。供十方僧。僧巳去。將來供後僧。
為米屬十方巳定。若後僧無盜心。伹打鐘普召集十
方共食不犯。若作盜心不鳴鐘食。一飽犯重(玄云此三重者
是偷蘭也)。又准上多見二文。不作相犯盜。鈔亦准是偷蘭。
云准上至者。羅者准上在道。白僧方得。不白不得也。
雖復打鐘不免盜者。謂將出界便犯。非以界外打鐘。
便得免也。若為僧差等者。上來善見。守寺和僧。得用
四方僧物。今為僧使。亦得和僧將食出界。亦不須作
相。為表無和僧說。若寺莊等者。謂寺家莊令處。即但
作相。復不償之。謂莊與寺通一家故。若引至外等者。
雖僧家人畜亦犯吉。故戒疏云。聲鐘告集是僧皆飯。
未知他寺奴畜合否。答。若合僧具六和。諸處皆是。人
畜別屬。義非通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問。何犯重。答。
以俱是常住物故。如上十誦。將僧物與餘寺。同是常
住。但不合生盜心。故犯吉也。此亦同之。
云三至也者。謂住持是像即形像塔庿。帋索竹帛。剃
髮染衣三也。理是三寶者。謂真如一體三寶也。云薩
至大分者。謂佛在日。受利同僧。但得一人分。滅後一
大分者。為受一定分。獨當眾僧。如今平施三寶物。分
為三分。僧十子。法十阡。佛便攝十阡之類。云答至故
者。謂佛在世時。供養色身。滅後供養法身。勝於僧寶。
故於三分中。取一分也。置爪髮塔中者。謂佛成道巳
後所有剃髮剪爪。並令起塔供養故。若施法等。多論
云。若言施三寶者。應分三分。與佛寶。一分與法寶。應懸
安佛塔中。不得佛經用。與法誦經人。一分與僧寶。僧
不得取此物。應還付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
僧等問。此論文不言施法。分為二分。今抄文何故輙
分答。論言法寶。令著塔中。不與說法。誦經人。若但言
施法者。令分為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說人也。故
戒疏云。准多論。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人。亦得取
其分。謂法須人弘也。今時轉經得錢。須准此法。則合
分半。望益僧邊七人轉經。分為八分。將此一分入法。
猶為表敬。若都不與。不合分也。若施僧寶等者。第一
義諦。謂理無違淨體。當起和合。亦名勝義也。以言無
當者。謂不時當言與聖與凡。但施僧。僧通凡聖故。云
准至失者。謂上真俗寶異。凡聖途殊。受施之時。差知
通塞。物施三寶。施為通。唯局佛寶塞。又施住持佛像
為通。若彌佛寶為塞。法者。若言施法通分二分為通。
施法寶者為塞。僧者。若言施眾僧。凡聖俱取為通。若
云僧寶為塞。應須分別窮問。令使分明。彼此無濫者。
免有互用之咎也。
云四至互者。上來明像與寶互說。此下明當像下隨
有事。於之物。亦自互也。云先約佛物有四種者。標舉
數也。釋中云一至中者。謂若是佛受用物。一向不合
移易等(云云)。如前寶梁說者。彼云。佛塔有物乃至錢。
以施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常生佛相等。可
知。不得賣佛身上繒。為佛作衣者。大德云。謂西天俗
家。蚕了乃作繒來施佛。此體純是綿作。似六釋床子
大。或有方者。今時盡人𦘕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勝
蘭尊者。將來之樣。此即是僧也。又西天三藏此表著。
皆号為離垢僧。相狀似被綿。多染作紫赤之色等。今
時講人。問著總不識。知之。今總有人將來施佛。比丘
見剩長。便將貨賣却。買絹帛。為佛作袈裟等。良不可
也。佛園坐具皆是塔等者。問。且如園井田地堂。以屬
佛之物。而同坐具受用攝耶。答。如律云。瓶沙王捨竹
園施佛立精舍。佛告王言。汝今持此佛竹園。施佛及
四方僧。何以故。若如來有。園物房舍物衣鉢等。即是
其塔。諸天世人所不敢用(巳上律文)。玄曰。此言園者。即所
受用伽藍之園。非謂寺外餘井園也。云二至大罪者。
施屬佛物者。此物施佛。即屬於佛也。佛物得買取供
養具者。戒疏云。此屬物所以得也。由本施主。通擬佛
用。故得貨易。不同前科曾為勝想。故令一定也。佛物
不得移犯棄者。謂施主心局此處。違他心故。犯重。比
丘容作佛像書經等者。大德云。比丘作佛書經無過。
但不許取錢。謂此錢本是經佛錢。比丘為書故取。一
向不合。若俗人自為施。不為此事。取亦不犯。有云。比
丘一向不合寫經。若爾結集場中。抄上貝葉。莫須令
白衣書否。云三至也者。不變本質者。或將多幡蓋。縫
合為帳。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造佛床等用並得。猶
不斷施主福故。若折破之。即壞本質。福田斷絕也。如
大論云等即者。智論也。彼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似像
不好故壞。一人以惡心故壞。其好心者獲福。惡心者
得罪。引此論文。釋成以不好故壞。令其嚴好。則不變
像本質。准此迴改不違施心。故無罪有福也。云四至
經者。首疏云。獻佛物與供養佛物。如何分之。答供養
佛物永屬於佛。獻者暫時却歸本主。故有別也。鈔引
律文。治塔人得食。又引論文。侍佛比丘得食。此二並
約有功勞故。若不屬佛。不應與人也。故知此中據暫
獻故。准此俗家佛盤等者。謂准上文。獻飯不永屬佛。
但屬本主。即今時白衣舍設齋了。主人自收無犯。不
將錢屬等。有言屬者。是偽經也。佛槃既爾。餘二同然。
皆返歸主也。
云次至知者。法受用者。戒疏云。紙素竹帛木上書經
像。或箱函器墣。曾經盛貯。尅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
一定。故同聖教。皆滅理之所依故。若有損益。並望涅
槃而生罪福也。餘三得不籌者。屬法物。供養法物。獻
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隨緣進不。故曰准上可知。
云三明至罪者。二種常住局處定者。謂常住故云二
也。皆不許輙將出界。故曰局處定也。二種互用通知
得等者。玄曰。准上見論守寺之文。彼云。乏少食粮者。
即是十方常住物少。聽和用園田房舍常住常住之
物。賣而充食。即入十方常住也。准經罪重者。准涅槃
梵網經。買賣奴婢。牛馬畜生。犯輕垢罪等。可以意知。
祇云。若云我施奴婢不聽受。若言我施園民奴婢。若
施僧奴。若僧使人。並不應受。若言施供給僧男淨人
聽受。謂經文則結罪。律之云不聽。不聽之言。意即可
見。莫恐有賣買之過也。若論二種現前等者。古記如
別。今伹取盜僧物中。現前現前。十方現前。來此明互
用也。如巳五眾物。本是十方現前。今不作法直入現
前共分。得無數蘭。此是互也。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
如施前安居人衣等。今却十方現前。普召十方共分。
亦是互也。次則別損。若滿五重。不滿五輕。此之二罪
容有互故。指上文成互中說也。就輕重者。如亡人物
斷重入輕。則損常住結夷。斷輕入重。得無數蘭。此則
斷割交互也。雙結二罪者。玄記。但取前輕重。為二罪
也。今難曰。如斷輕入重時但蘭。又斷重入輕時。只犯
重。此則互有一罪單結。不名雙結二罪也。今云。斷重
入輕時本結夷重。於此罪上。更加無知。豈非二罪雙
結。斷輕入重。反之可知。諸記中相承。對此辨。盜賓盧
物。有兩說。一解云。謂賓盧是第一義諦僧。受佛教勅。
現在於世。今若盜此物。望他自為主犯重。縱施主將
物。擬親上座。雖未攝受。冥然屬彼巳定。謂施主決心
了。若盜餘圓寂僧物。但有業罪。以非親為主故。更飾
宗所解。非而不錄(巳上諸文總是明互用巳竟)。
云三至戒者。貸字兩用。若出物與人。即去呼。若從借
物曰貸。入聲呼也。券記者。如今時分支契是也。讀疏
者。即帳目出入數等是。違結犯者。不應吉也。計直輸
還塔僧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等(云云)。十倍還
者。善生云。出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誡令莫
放逸。若貧乏有所須。或病時。當為求覓。若自無。貸三
寶物。差巳依俗十陪還之。與律不同者。謂此經文。與
上十誦律不同。律云。別人開貸。令計輸直還。不云倍
數等。疑是俗中二眾。文似出家五眾者。謂若令十倍
還之。於義太急。疑是俗人貸三寶物。文云。差巳依俗
十倍還之。若據經文。又云。畜出家弟子。又似出家五
眾。今抄引文意。若也不滿。慎莫貸之。若病貸之。依律
還直也。如畜寶戒者。文云。有軍器令打破。不許賣。恐
為惡用。比丘之法。應勸斷惡也。樂器得賣不得用也
(巳上諸文釋出貸竟)。
云第四至法者。如文。云四至給者。律明憂波離至一
住處。不瞻待。即日出。諸比丘白佛言。若知法等。應半
由旬迎等。若不爾者如法治。所言知法者。善修多羅。
知律者善毗尼。知磨夷者。善阿毗曇也。准與知通人
者。謂律中羯磨賞沓婆庠羅衣。即是十方現前僧物。
今時供給知法人等。亦准此也。替我處者。謂人弘教。
與佛不別。云五至說者。五分中初時凡有食。都不與
白衣。彼遂譏言。沙門且解受人物。不解行施於他。以
此白佛。佛言應與客食。諸比丘乃著手中。不將器與。
彼又慊言者。比丘以小兒意看我。佛應將器貯食與
之。諸比丘又將麤破器與。又生嫌。佛言與好器。此是
游游之人。覓僧過耳。在家二眾者。受五八戒者。識達
俗士。雖不受戒。亦信知佛法。有於鑒識之類。如眾網
中者。與說法示因果等(云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等
者。彼文云。時有王臣。數詣竹園精舍遊戲。若來時索
食薪火然燭灯。諸比丘欲與畏犯。不與懼損。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自今後。聽立處分。不白眾僧。得用十九
錢供給。若更須者。白僧與之。十九錢者。是古大銅錢。
當小錢十六文。都計三百四文也。惡賊來至等者。十
誦云。有賊從知食比丘索。不與。言為僧辨此食。不為
汝等。便搥比丘。手脚折兼腰斷。諸比丘白佛。言若有
如是怖畏處。少乞少與。半乞半與。多乞多與。都乞總
與。莫與此緣。招於損命等。能損益者。祇云。損益俱聽
與食。損謂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者。或便燒
却寺等(云云)。益者。若治僧坊。匠工𦘕人。及料理眾僧
物者。應與前食後食。及非時漿等。若王及大勢者。應
與飲食。不名為盜也。多論有益不合者。與祇不同。即
是污家者。如下污家戒。引多論云。以信施物與白衣
故。即破前平等之心。又是倒亂佛法等(云云)。若彼此
知法亦得者。道俗相望為彼此。道俗知懷妊女人。及
信心檀越。在獄中等得與也。俗知法者。謂知我不合
得他師僧之物。奈何窮尼比丘將來。蓋事不獲巳且
受。或可後倍更填償等。廣如二篇下說者。指隨相污
家戒後開之文。即如適來所引是也。云十至中者。十
律云。時有居士。辨種種藥。謂蘇油蜜。薑椒㮿撥等。送
往竹園精舍。時六群遂早起。出門邊立。見送此寺藥
來。問。此是何物。答云某藥。六群告曰。我欲遠行。先與
我藥分。遂簡却好藥蘇石蜜等。唯留塵者。將入寺中。
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後。應立分藥人。平等
而分。若有貴價藥來。應舉賣。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兩
錢半價。若多索。應就覓價直。所言兩錢半者。據古大
銅錢。當今小錢四十文也。下番不與者。謂無功勞也。
長使者。有功故制也。餘文易委。不勞繁述也(巳上諸文。總是
第一大段。盜三寶物竟)。
云大門至中者。大門謂隔諸小科得名。云由至主也。
謂由是人故有主。非正則護。今盜此物。望二結故。下
列名字。一正二護也。云就至結者。一有我所心守護。
計物是我所有也。我自守護掌。是有守護。抄下自舉
物境。如櫃中綿等(云云)。二有我所心無守護者。如張
王家田。各計此田是我所有。俱無守護也。鈔亦自解
(云云)。伏藏者。玄記。引俗僧二律三藏斷之。一准十見。
若三寶地中得。約地為主斷。二若是百姓地者。准律
藏刀刃異器。合屬國家。若金銀等即屬百姓。縱有古
人名字。亦不合屬銘為主。三若空山野澤中。是我所
心無守護。正是無主物。取之無犯。今無心無守護者。
非是第三無主之物。是其前二有主地上。約前人埋
藏。其人巳死。是無我所心。後人不知。是無守護主也。
就守護主二句等者。如現前可分物。謂是夏竟賞勞
衣等。人人各計有分。故云有我所心。且令一人掌。故
曰別守護。若比丘盜此物。望護主結重。如關頭奪得
禁物等者。謂為違勑非法之物。本主於此物巳斷心。
是無我所心。關官掌錄。名別守護。又如比丘失物。心
斷故。亦名無我所心。官從賊邊奪得掌錄。名別守護。
今盜此物。皆望守護人結重。引約心斷邊說。名無我
所心也。古記不達。妄非鈔文。
云今至種種者。將守護二至雜開七種。廣辨盜相也。
云一至結犯者。賞護損失主者。賞字。大德云。飜譯時
錯書為賞字。今作掌字。即掌錄守護也。若准玄記云。
償(常音式掌反)有二義。一目瞻曰賞。以目瞻護於物。二酬
功曰賞。謂作事有功。以物賞睞。今二中是初義也。善
見等有兩段文。前段約守護人。懃懃為守。不意被賊
比丘穿墻。孔穴竊之。或可對面奪。持杖劫奪。固非守
護之限。即前盜者。却望正主邊重。不望守護人。又正
主不合徵他守護人物填備。以非情過故。若徵他物
入手。本主犯重。第二段。即據守護人不勤掌護。致被
偷盜。盜者望守護人結犯。不望正主。其守護人。須依
教填償。若不填他。守護人犯重。文中償字(音上)。又相疏
云。巳上二主。若望正則不望護。若望護則不望正主
不得通二主結犯。以財無二屬。罪不雙結也。知之。
云二至重者。寄附損失。鈔文作付字者。大德云。此亦
是飜譯時。抄寫錯也。十誦等者。鈔文具出十誦四句。
比丘寄比丘物與比丘。二比丘寄居士物與比丘。三
比丘寄居士物與居士。四居士寄比丘物與比丘。據
十誦二十七。緣中六群比丘。與比丘為友。是比丘寄
一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勤掌護。偶悞打破。後見六
群具說本緣。六群言。汝鉢破否。答。我鉢不破。六群苦
就彼徵償。彼徵償。彼以白佛。佛言。悞打破不須償。若
惡心破取(釋初句了)。第二應索可知。若寄居士物者。謂比
丘將物寄此居士。與餘居士也。如上二說者。謂好心
不須償。是一說。惡心須償是二說。若借(入聲)他物。理合
償他。不管好惡二心也。餘如文。
云三至位者。十誦等者。彼文云。六群誘他弟子去。佛
言犯吉。因六群各說誓言。我若誘汝弟子者。作佛呪
法呪僧呪。佛從今後比丘。不得自呪。不得呪他。犯吉。
後文即云。爾時六群失衣鉢。當共作投竄。時諸比丘
白佛。佛言。自今日以後。不得自投竄。亦不得教他投
竄。若自作者吉。何以故。呪與投竄一種(巳上律文)。所言投
竄者。使賊投物。現於一處。而竄其形。令人不知故也。
今即眾主作法。欲取賊物。當失物處。若干人於一衣
問各至乓空房中。若盜者將物故中。至明日朝。於中
得物。亦不知是誰。但意在物。不要知人也。佛言不得
誦呪者。惡呪賊詞。非沙門法。不合行也。新添探油一
法。如別所明。義張一位者。玄云。此是古來願師之義。
鈔引用也下文自引。
云一至取者。物主護心義弱等者。謂物在別處。不對
比丘面前盜之。此約取者心決徹。失者不知。都無追
物之心。即護心義弱。未作失意。是主於物有心。謂在
庫中。心本未捨。後別處見此物。即不得奪取。此物離
地。彼巳結正。屬賊之義巳成也。祇中有比丘衣被賊。
不知失物。即即不對面盜。又律調部云。時有比丘。他
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羅夷。第二引證中。
祇律有四句。初明主不捨。賊未作得想。二反上二下。
主捨賊作得想。三縱自心下。主不捨賊作得想。四若
無捨下。主捨賊未作得想。初句云本主不捨。奪者未
作得想。巳上兩處取捨未成。奪取不犯。反上下二緣
者。主巳捨。賊巳作得心。一向不合奪也。第三句盜者。
巳作得物心成。不得奪也。故彼律第三句。不現前盜
四句之中。能盜比丘並結夷重。文云。有客比丘。晨發
出遺忘衣鉢。時四住人按行房舍。見此衣鉢。便生盜
心。移向一處覆藏。此既有盜心。又舉離本處。即結夷
也。更有異比丘尋至。見此衣鉢。又生盜心。復移安別
處。亦結夷重等(巳上律也)。今准此意。若未屬賊。云何結夷。
文既結夷。故知前人。是決定取。何假物主生於捨意。
故云縱自心不捨等(云云)。祇律後文云。時彼衣物主
行至前程。忽然憶得。還反取物。取得無罪(巳上律文)。古記
多引此句。非於抄文。既云前人決取巳結夷定。不用
物主作捨心。後見此物。亦不合奪。今此律文。衣主亦
不作捨心。返來將去。並皆不犯。何得有遠。今和會者。
然律據遺忘之物。再來取收。未有一念之心。知有人
盜取。但作自巳物將去。有何犯耶。鈔據自藏舉物人
盜取。後物至知是賊盜。巳作得想。定結夷𠎝。縱自心
不捨。亦不合奪。鈔引此意。以為行事判盜之文。不可
引文緣之難於抄義。思之。第四句者。謂有賊比丘物
將去。比丘心絕。賊於前路或被哧。或為人趁捉。放物
而去。物至與賊二人。於物二俱無心。此物冥然是無
主境後仁收得此物。舉離於地。即屬後取之人。本主
比丘。於後人邊奪取。正成犯重。故不許也。
云二至奪者。謂賊對面而劫奪去。故云對面現前奪
也。由護守義強者等。謂物直有心守護此物。故曰義
強。奪物之者。既對直奪。雖得物入手。心中猶豫。恐後
却被奪等。是以未作決徹得相。本主物被奪去。半作
得心。而未全捨。故云心弱未捨。若如此心。亦得奪也。
第二引證中。義分為二。初律三句之文證成。二如上
總結三句。想心得不得之相。初中僧祇等者。彼云。時
有比丘。在道行被賊劫。諸比丘自相謂曰。今此賊少。
我等人多。當共本併力還取本物。便捉塼石逐賊。比
丘遙罵。弊賊我等。雖剃除鬚髮。汝今將謂我兩手也
剃却耶。時賊恐怖。便放衣鉢。各自散去。彼比丘既未
作失想。還取本物無罪。若巳作失想。而還取者。便成
賊奪賊物。今抄將巳作失想。向後總結三句也。又闇
逐賊等者。第二句也。有比丘道行。為賊所劫。失衣鉢
巳。入林中藏。時賊思惟。我伴儻多。其物又少。寧可更
求相添分也。即藏衣鉢覆著一處。爾時比丘見巳。伺
彼去後便取衣鉢。是比丘。若元心不作捨意。得取無
犯。若作絕心。即不合取若取亦成賊奪賊物。滿五成
重也。文中言闇者。謂隱於身。不令賊見。非謂夜黑名
闇也。又賊至告人者。第三句也。有比丘道行。為賊所
劫衣鉢。時賊順道而去。比丘隨後遙望。追之不止。漸
近村落。賊便分物。比丘語言。我出家人。只仰他活。汝
可乞我衣鉢等。賊言。弊惡沙門。我與汝命。由是望豈
合便覓衣。比丘言。今近村落。汝害我命。亦不可得。村
落中大臣長者。並是等眷屬門徒。我向彼說汝。汝必
被損等。如此恐怖。賊放物去。比丘取得。不犯。賊若嗔
責。任汝告人。我終不懼。不還汝物。比丘方便語聚落
主。慰喻得物不犯。若告人令煞害等。即不可也(巳上三句
並約物主未作捨心。奪取無犯)。
如上諸句等者。謂前祇律。句句皆結。鈔意恐繁。但對
此一時。總結上三句也。謂直作失想。不論奪者決定
不決定。不得奪。此作捨心。賊意決定也。决取無畏。抄
主據前比丘盜物。明其重罪。今此決取畏無。亦約屬
賊義成。縱不失想。亦不合取也。云毗至重者。謂毗柰
耶中。既言官奪得還取無犯。故知官奪義強。賊獲心
弱。以強奪弱。比丘却望官為主取。即不犯也。面不現
前盜者。准毗奈耶。以強奪弱之義。則知賊心決徹。賊
義則強。比丘守護心弱。奪強則不得也。雖知藏處。亦
不合取。比丘為賊所獲等者。戒疏云。弟子巳屬賊。是
強奪故重也。弟子體是正報。賊約力用則弱。走時強
報相逐。弱用隨來。故不犯也。
云四至用者。十誦等者。戒疏云。據理成受。以物非定
屬。隨後作主。如似世錢可定屬。隨人隨處。隨用隨定。
隨損隨結也。莫從賊無者。恐前人因乞故盜。即比丘
屬能教也。若賊邊置得等者。謂從彼買得衣後衣見。
雖知是巳物。不直奪。應還直。不還直奪。計錢犯也。今
或偷三寶物等者。謂本若知是佛物。還將作佛用。僧
亦然不得互。若冥然一不知。即不論也。云五至之者。
祇云。時有大臣犯王法。財物合入官。官遣人守門。時
難陀尼乞食。次到其家。婦人語尼言。阿梨耶。我家犯
罪。罪應至死。財物入官。願寄少寶嚴飾之具。若我得
脫。當相雇直。我若死者。即持相施。比丘尼與鉢盛山
覆巳而出。時守門人見巳。問言。鉢中何物。而尼不示
之。又復咄喚。畏而示之。比丘白佛。佛言。從此巳去。不
得覆寶物。若犯王法人。未被收錄。寄者得取。若巳收
錄寄者。語云世尊制戒。不許受之。若云施塔得取。不
得覆藏。但顯路將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等。若聽將
去善。不聽者即還。准緣中是尼。鈔云比丘者。僧尼同
戒也。若官未收望本主。若巳收望護主。云六至取者。
伽論問曰。狂人邊得取衣否。答。或得不得。云何得。若
比丘不知父母兄弟姉妹等所在。因持物施比丘得
取。此望正主也。云何不可取。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與。不可取。此望護主也。
云七至也者。見論云。法師曰。我欲現偷人無罪。云何
無罪。答無主人故無罪也。若人兒落度(徒各反)。父母以
水灌頂遣去。或父母死亡。比丘取如是人無罪若負
他債。比丘將去不犯(巳上論文)。玄云。准上論意。兒不屬國
王。但屬父母。既父母遣。或父母死。事因無主。故今比
丘將去不犯。又兒先負債。今但將人去。不將債去。注
文准此私度。類彼偷兒。不輸王稅。有福無罪。故薩遮
尼犍云。不輸王課。非盜攝也。外難曰。鈔文本明守
視義。何故說偷人無罪耶。答。視者明非正主。但是守
物瞻視之人。今偷人者。望其父母巳遣。亦非正主。如
守視人因偷人故來視義。若負債人者。但欠其財。身
不繫彼。守視其人知其所在。亦名守視。盜奴犯重者。
此為因偷人故來。非守視義。亦是見論文也。彼云。若
他奴。比丘語云。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彼處。必
獲安樂。奴聞此語。初發心欲去吉。舉一足蘭。二足重。
若奴巳叛催令疾去。隨語得重。或云。此儉彼豐。奴即
叛去。不教不犯。或聞豐樂。逐比丘便逢難喚追。皆不
犯。唯此但無方便心。令伊背主等。一切不犯。守邏人
與衣等者。即守視也。但呼召別耳。彼律云。守邏與比
丘衣。不取受。以非正主。疑故白佛。佛言。隨施者處分。
下文守視人及賊。與比丘佉闍尼。比丘意言。此非彼
食不受。佛言。此即是檀越食。聽洗手受。不合從乞者。
謂記知物不屬他。今從乞便是教他盜物。故不合也
云了論至判者。盜義極多者。戒疏云。通情非情攝也。
俱舍云。若比丘。約眼耳鼻舌身心因緣。於爾所塵。起
不如法行。或犯重輕等(云云)。若人食毒。或為虵螫者。
大德云。螫字有二義。小者為螫(音釋)哲(音哲)。謂虵闊開口
牙邊。有褁子毒水。此水霑人肉裏。可知。大者謂之螫
(螫音)。如嶺南多有大虵。開口吐毒氣。著人便死([豁/虫]子曰。劉者吐
毒氣害人也)。犯如此罪者。謂盜罪也。此約十二人判盜。謂
能盜是眼等六根。所盜謂色等六塵之境。行與律有
違。故云不如法行。犯如此罪。因彼食毒及被虵螫故。
偷看色等。犯上重輕之罪。故云犯如此罪也。若人偷
地水火風等。此約六界判罪皆從盜戒收之。云解至
也者。此引真諦疏解也。盜六塵者。如內六根。盜外六
塵。約為四位。一盜色。二若誦下盜聲。三偷嗅下盜香
味觸。四若秘方下盜法。有諸仙人者。阿嵐那也。胸行
虵者。謂一切虵無足。皆用胸松地而行也。毒藥可知。
或有人為此虵螫。或時被毒藥。但𦘕作仙人。或書心
上作一字。此字是呪語。彼被毒之人。若得見者。其毒
即攝。病皆除差。但隨仙人立價。今偷看得愈。不與價
直。滿五重。不滿輕。故文云。或犯重或犯輕等(云云)。注
文秘書疏等。不許人傳。偷看亦爾(此明盜色)。若誦等者。謂
有人解。誦呪術治病。此是秘法。欲學須直。今比丘竊
聽。計直犯罪(此明盜聲)。倫嗅甞觸。亦如是知者。疏云。有師
能作藥。病人若嗅便愈。比丘偷嗅。計直犯罪(此明盜〔虫〕)。或
有妙藥。甞則差病。比丘偷甞。計直犯罪(此明盜味)。或有人
好藥術。觸能差病。比丘偷觸。計直犯罪(此明盜觸)。秘方要
術等者。此明心盜法。比丘受法就師。心緣得差看。就
他師邊受他法不與直。成盜也。云次至知者。前三所
知者。地水火也。地者謂侵他界分也。水者亦約旱時。
一桶水五錢。今不與價。或雖非旱時。井中有好水。堪
煎茶等用須者。一桶五文。今來盜此水即犯。火者。如
冬月房中有炭火。伺他不在盜去。即隨貴殘處結犯。
大德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市寒甚。更有人作糯房。暫
入中者。須直。又東都作市處。有人賣火炙手。今不與
直。總成犯也。云有至直者。玄云。論疏中。但云呪扇行
風觸身。其病而差。比丘偷搖。計直犯罪。是盜風。鈔准
律文。加藥塗字。戒疏云。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搖不
與價直(明盜風也)。云若至空者。臨他空界等者。據此文。約
屋簷滴水說也。大德又云。如太原界買地。便有六誌。
上至青天。下至黃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鹹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閣停客等。逐夜計錢。下作
地室之類。豈非盜也。云論至用者。論云等者。謂鈔據
上了論本。又但云偷地水火風空等。今等取於識界
也。注云。盜智用者。戒疏云。謂識不可言盜。以無形質
故。但可從緣。盜智用也。云自至說者。指略也。戒疏廣
引真諦疏解。今鈔不錄(巳上諸文總當明盜人物)。
云大至物者。非人畜生也。云初至也者。望護主結者。
謂今諸庿[示*兌]等是護主。今望此主結重也(說文曰。祭神說詞此
人為之。故立名也)。下引五分。證上望守護人結夷也。如文隨
境結之。謂無護人。望神為正主結蘭。故云隨境也。下
引十誦等。證上望正結輕也。可知。善見取鬼神物者。
鬼者歸也。魂魄歸於冥寞等。神者。陰陽不測變通自
在。曰神也。及人繫樹物者。謂此大樹有神依附。多有
於此祭祠祀求福。所有幡綵等。不更將迴。又無人守
護。取此物不犯。問雖無人為護主。還樹神自為正主。
何得得輙取耶。注云釋文。非人亦不護也。五錢重蘭。
四錢輕蘭者。此唯據非人正主邊。不論多少。並犯犯
蘭。伹輕重有異。此約無人守護也。據理得不如上者。
謂有護望護結。無護望正結。若二主俱無。即不犯(或將
如上二字安下句者錯也)。今鈔於正主內。若恐神道窈冥難測得。
不乃令擲卜。而知捨恡也。反顯前段注文必正主。不
恡方聽將去。若神護即不合也(巳上諸文明盜非人物)。云盜至
吉羅者。有人斷同大重等者。律文云。時有伽藍。去胡
桃園不遠。鼠盜此胡桃。在藍中積成大聚。六群比丘
盜心取食。心生疑豫。佛言波羅夷(律文如此)。有二古師解
判不同。初云。若今比丘盜畜生物。同人結重。故鼻奈
耶云盖師子殘。下直五錢重。虗等皆重。明知不謬也。
次有師云。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疑豫未決。望
人還是本主。故就人結也。此釋分二段。結界罪。所歸
二以鼠盜。下釋望人結。所以然者。謂六群知是人物。
又知鼠盜疑豫。豫心取食以鼠盜。來六群疑豫未決。
為就人結。為就鼠結。所以白佛。佛言夷者。謂六群既
知。是人物望人猶是本主。還約人結犯。若發足便作
人想。或便作鼠想則夷吉。自分何須白佛。但為有此
疑豫。所以白也。下引十誦文證。盜畜生物犯吉。多論
亦云。取一切畜獸殘吉。師子殘不犯等(巳上明盜畜生物竟。上來
有三。初三寶二人物上非畜物。三文總是第一緣)。
云二至中者。謂雖是有主物。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
並不犯。前後互轉互得輕重者。先作有主想。後轉作
無主想犯。前蘭稍輕。若先作無主想。後轉作有主想。
犯夷重。廣如持犯中者。指方軌持犯篇也(巳上第二緣竟)。
云三至示者。然此一門者。指盜戒一門也。實德之人
未免者。持戒人也。由尚不免此盜故。盜由心結者。謂
但以成盜。要由有盜心。此心亦不論好惡。若心闇教
非理損財。縱是心好便入盜限。不望境是非者。如無
主物。橫作有主想。亦犯蘭。實有主物。逆作無主想。却
不結犯。故知由心不約境。是有主無主也。僧祇好心
者。謂知事人見。僧事不辨。或佛法事不辨。即好互取
錢物。相濟而用。但使成辨。前務元是好心。然且與教
相違。不免盜攝。抄主恐人迷。故下解云。謂愚痴犯也。
且佛法二物。無所盜。白愚其教相痴心。謂佛在僧中
等。故具鈔示者。抄下十誦四分云。文示之亦是生起
下文之意也。云十至心者。苦切取者。謂苦言切勒非
理罵辱。意在於物相謝也。輕慢取者。既居尊位。特巳
陵他。要不就借輕他直用。以他名字者。既自無道業
得他財。但將他名聞。向外取物入巳也。解突取者。注
文自釋。下引四分亦更明之。受寄取亦同四分第七。
寄物取下文自述。除出息者。謂對面斷當。兩情和允。
依俗收利。而非盜攝。若減利宜亦成盜也。摩得伽強
奪者。不與強將去。軟語者。以諂下之心意。規他物也。
施巳還取者。兩說。一云。將物與他。後悔却奪。二云。有
心施他。他雖未得。後悔不與。住文可知。五分謟心者。
強相親附不[(厂@((既-旡)-日+口))*頁]正理。隨言順意。望他施物。故阿毗曇
心論云。覆藏巳性曲順時。宜名之為謟也。曲心者。不
隨正理。而相黨曲情取物。或云。一切不直心。總名曲
也。瞋心者。下文自釋。恐怖者。強說妖祥。心悕彼利。云
四至情者。此是四分增五。文中出此二五。前五明心。
後五明取。戒疏云。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
盜者。心業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合為十(云云)。生可
學迷者。三寶互用。隨直成重。邪心者。邪命也。解下自
解(云云)。曲戾心者。曲約不正戾。則恨戾。恐怯者。律云。
謂不善心。今改為恐怯。即異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
弱。得彼物也。逼喝者。謂口中出聲理威也。或說法恐
怖者。取或說地獄惡報。或說王臣勢力。而得財也。或
自懷疑怖者。謂自懷疑事。疑怖他人。捨慳布施。說慳
受餓鬼貧窮等報。自說我疑。亦恐不免。方便擊動。前
人得財。恒懷規奪者。是常有盜心得物止。六決定取
者。戒疏云。又變此心。為五種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如
空處盜物。是決定取也。寄物取者謂因光寄物。後便
解突。全不肯還。或言我往時。且領得汝一段物。以少
還他也。恐怯取者。張舉怒目。口云便打。恐哧令怖。而
取彼物也。見便便取者。謂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
因利求利者。謂貪心規利。為財說法也。為彼說法。令
彼斷惡是利。因此悕他財物。是求利也。倚托取者。倚
他威勢。假托親友。而取物也。浮華者。說事過實也。異
望者。令他別眼看我。約或者。非法說法也。群情者。眾
人之懷也。玄記引經云。說法之人。心不清淨為他說
法。得罪深重。假煞三千大千世界。一一眾生。其罪尚
輕。若身自證法。心無疑悔。我聽此人高座說法。又雖
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貪名利多聞。廣識自利利他。我
聽此人說法。反上不可。云以至境者。謂以十伽五四
諸文。證明有心。成其盜業。雖未亘塵沙境。據此說其
相略明也。垣墻者。如世間坦墻防於賊盜。今依諸教
識。達盜心。足得防擬其心。不妄趣境也。
巳上釋第
三緣竟。
云四至物者五錢者。即五體也。若直五錢等。謂餘財
帛。准錢法也。猶似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佔。以從釋
犬。方定刑名也。云薩至是者。問意者。四分盜五錢成
重。文甚分明。且錢有多解不同。未審以何色目。錢為
定。故生此問也。答有三解者。都有三師。義釋取意各
殊。初云至限者。敘第一師解也。此准佛在王舍國結
戒。佛問頻婆娑王。國盜幾合死。王言。盜五錢死。佛乃
依此制戒。比丘盜五結重罪也。此是古大銅錢。准今
八十文也。二至為限者。敘第二師解也。謂論中有八
種之錢。謂金銀銅鉄竹木鍚獦胡膠等。此師意云。此
八中亦不定指。但隨有佛法流行之處。用何等錢。即
以此錢為限。亦未必依王舍。制戒之時錢也。三又至
為限者。敘第三師解也。此師意云。無佛制戒五錢成
重。蓋為取王舍國法。瓶沙斷盜之理。今但隨國法。盜
幾得死罪。即以為限。只如唐國強(平呼)盜滿釋。則是極
刑。竊盜至五十釋罪。方便至死等(巳上敘三師竟)。論師以後
義應是。今師結歸取捨之理也。上之三釋。十律取初
解。南山意宗第二師。薩婆多論師自許第三解。故云
後義應是。玄記亦云。若據彼論。三師之中。最許後義
也。有云。指第二解為後義。謂此鈔依中間釋。故云。論
云論師以後義是(此全未見理也)。問。何以得知。抄宗承第二
師。不取初後兩說。答。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𧮤。初
解本錢。何由可脫(准此下取初師)。後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汎
𧮤(准此破第三師)。若准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
即如多論中。間一釋隨國川錢。准五為限。則諍論自
息(准此尅取第二師義也)云然至允者。是也。是上五錢之義。准
律互釋不同者。律是十誦僧祇。論是多論所解。取意
各異。故曰不同也。欲釋前句抄文。先且難止。如四分
五錢戒重。文巳分明。然於八種錢中。未論色目。遂引
多論。中間一解。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以此為限。何
假更引論。初後二說。并十祇二律之文。豈非混雜耶。
可引抄答云。制罪宜通攝從須急。謂教文所制盜罪
學者宜應通知。向下諸部篇中。不更解判。若但行當
部。五錢成盜取。隨國所用之錢。即不通委外部。文中
斷盜。寬急之意也(錯判字也)。若更急從而說不。但四五錢
乃至草葉之類。亦不合盜。故云攝護從急(上是正義)。玄云。
忽有巳犯。欲判其罪。須取通文。即依十誦八十小錢。
若未犯時。護持須依急。教草葉不許(此釋未為雜妙幸請思也)。今
諸師盛行。乃至八十文者。謂弘表多行十誦。彼取論
中初解五。今古大銅錢。當今小錢八十文。犯重也。隨
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者。此是鈔宗。承多論第二解
也。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者。謂關內多依僧祇。乃
取四錢。三角以結重也。故祇云。佛問沙王。治國盜幾
至死。王言一个罽利沙盤。分為四分。若盜一分為四
分。即犯極刑。罽利沙盤是梵語。此乎九錢。既云四分
一。四正是四錢三角也。四分但云錢者。謂不言是古
大銅錢。亦不說云金銀鉄木叉無。隨國幾錢。得無之
斷故。歸宗五錢也。准此癈上律論者。謂癈上十誦。多
論初後二師。及僧祇律等。以後義為勝者。謂是印定。
今師盛行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之判。是其後勝。
更有非解不鏐也。問。十多前後文。寬不取一任癈除。
既云戒律急護為失。即僧祇四錢三角。更於四分五
錢之說。鈔何不取可引文。答云。縱四錢三角。善見解
之亦同。五錢順正。云僧祇十九錢。為一罽利沙盤。分
為四分。若盜一分即四分。是四錢三角也。善見論中。
將二十錢為一迦利沙盤。亦分為四分。盜一分亦重。
即一分是五錢也。謂罽利加利十九二十雖殊。然俱
分但五錢與四錢三角少別。然祇盜時。女持五錢去。
准此挍量與四分不別也。思之。
善見等者。論師二解。初師云。離堈口得夷。若在堈口
中。猶是其處出口。方名離處。二師云。但舉物離處。即
犯不要出堈口也。法師曰。謂論主也。戒律從急者。取
後解為正。問。此文是第四緣。但明重物適引離處義。
是第六緣。莫成雜亂不。答。抄引此文為證。前來宜從
是急。護顯四分五錢為急。不取諸餘律論也。又觀五
事者。一處。二時。三新。四故等取。第五輕重也。初明觀
處者。論云。比丘有黃衣置肩上。行路中遂失。便作捨
心。後有比丘。來盜心取。取後生悔。來問律師周羅。周
羅遣覔失物主。主來至律師所。律問云。此是汝依不。
彼云是何處失。彼云某處失。又問。汝失後作捨心不。
答。巳作捨心了。又問。盜物比丘。汝何處取。彼云其處。
律師云。汝若無盜心。一罪不得。汝既生盜心犯吉。然
後語物主。比丘汝衣巳捨心絕。便與此人。彼云爾盜。
比丘聞律師言。心懷憙。是名觀處也。二時者。謂此衣
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取輕依輕時斷。若重時。今引
事證論云。有一比丘。得那子盤。常持飲水。置海中寺。
往支帝耶山。後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見子揶殻。盜
心收取。後亦往帝耶山中。用此含粥主見。問曰。汝何
處得。彼曰。我海中寺得。物主言此是我物。汝何偷之
乃捉到僧中。請判此事。有一阿毗曇師。名瞿標多。問
此比丘。何處取。答我海寺取。又問。彼價直多少。比丘
言。彼國噉飲。其計餘殻拋棄。或然為薪都無所直。復
問物主。此殿直幾。答。亦堪磨沙迦。即一錢。論師言。若
爾不滿五。不犯重。眾人聞之。歎曰善哉。法師抄取此
文。蜜意證前四分。五錢為允也。新故者。謂有物新貴
後賤。如新鉄鉢害淨。後忽麤破。隨時手直。若比丘偷
他物。應問主。若未用貴巳用賤。汝等應知。是為五處
也。若據標結並云五事。釋中但列於四種何耶。養論
中無等字。鈔文有等字。意等取第二觀時之中。有輕
重。則成五也。以此文證為允者。以此時中滿五磨沙
迦犯重。文證五錢。而為允當也。
云次以義門等者。前明五事。尚未周全。今引六句義
門方為盡理。釋中即分六段。今都為一科(云云)。一至
輕者。十誦波離問佛。頗有盜三文。犯夷不。佛言有約
貴時。說大德云。如三國時。吳主孫權鑄一大錢。當五
百文。次更大者。錢一千蜀主劉備。鑄一大錢。當一百
文。周宣帝時。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唐初又鑄開
通元寶錢。乾封秊中。又鑄乾封泉寶錢。亦有將常小
錢。十文換一。如此即俱盜一。便犯重罪。何況盜三(云
云)。波離又問。頗有盜五錢。不犯重。佛言有約賤時。說
百千犯輕。如鉛錫泥錢百千。時既不用。有何所直。但
犯偷蘭等(云云)。二至價者。此約處判輕重也。律云。時
有眾多比丘。方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減五錢。
來至此得五錢。彼作是念。我等今既獲五錢。莫犯夷
不。疑心白佛。佛言依本處犯蘭。五分見論意。亦同也
三至也者。謂上三句中。皆約貴時。盜賤貨望本處得
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貨。即得輕。故云降。降下也。輕
即蘭也。四至等者。斷心者。由本無心只取四錢。決罷
更不擬取也。若無心更擬後取。即不在此例。五至類
者。此有二義。一約眾多人。遣一人往盜五六分。二者
共往盜五各分。雖然一人不得五文。入巳初往盜時
滿五業也。亦犯重也。盜眾多未分物者。此約十方。不
滿五得輕也。六至知者。師徒四人盜相者。順正記云。
准彼論文。四人之中一人得免。三人定犯。今且依論
說者。師教弟子云。彼有六錢汝三。弟子各取一錢。巳
上是能教不滿五。但犯蘭。我自取三錢。此是自業不
滿五。亦但犯蘭。據理二蘭也。徒弟有三人。弟子云。彼
有六文。和上取三。兩師弟各取一文。巳上能教滿。犯
夷了。我自取一文。是自業。不合犯蘭。豈非一夷一蘭。
其第二弟子。及最小者。亦同上說。並得二罪。今抄文
約師徒四人。並犯夷蘭。即換教他。業滿五以說也。思
之(巳上諸文總是釋第四犯緣巳竟)。
第五與方便。前列緣中即有。釋中即除。戒疏云。如借
他物不還。打他物破不償。此不假方便。亦成犯重。恐
濫涉故。所以除之。或可縱有方便上。俱不明。但舉未
離處之前。並方便攝也。云五至處者。牒名也。云四至
重者。隨作一事方便即上不成離處罪得蘭也。云離
處十句分之者。道理難明十句方盡。釋中十段。但作
一科。今且分十。一至重者。如律師斷。割重物入輕。理
合得重。此亦約他有情所為。而不依教。若他依教。或
可心迷。不在此例。非法用僧物者。知事人處分。將常
住物媒嫁等。綱維同判。判了結重。引見論文證。上書
未竟。即重彼據定地界故。二至重者。發言為教。此言
纔立。便結犯也。准論昌言。齊爾許是我地。地主生疑
為是我地。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決作失想得
夷。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者。地主聞唱云。是僧地。心生
疑。未問大眾。云咸同情。答云是僧地。隨僧多少。皆結
重也。違理判與者。此明比丘曲判與也。違理判得者。
此明求人。約違道理。判得此物。餘可知(云云)。三至爾
者。准彼論文。若但有二標舉。一得蘭舉。二得重。若有
三標舉。一標吉。二標蘭舉。三標重。若有眾多標。但取
最末後兩標舉。一蘭舉。二重。前者。隨多少皆吉。今鈔
舉初二標。故云乃至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故。直
到金輪故。深無價也。注文者。鈔意謂將竹弓手執量
也。繩彈取他地。初一繩置一頭蘭。置兩頭夷也。四至
者也者(如文)。五至故者。此約氍氀。或是華氈之上。謂錢
元在樹葉上。今盜心移心來樹根上。異彼安置色處。
纔異本色即犯重也。或錢元在樹根。今移來葉上等
准說。玄記云。若氈褥及錢。總是一家者。此是同主來
犯。必須錢。自是一主。氈等是一主。既屬二人是異主
方犯也。宛陵不許此釋。比為明於舉離之義。不論同
主異主。但使有盜心並犯。六至羅者。是雙陸頭反碁
子等。謂將象牙齒骨等作。故云轉齒。樗[卄/補]者。老子卜
法。今人為戲。下引五分。比丘不合得吉。若於中更欺
胃他。計直重也。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盜馬。欲往東
方去。其馬便西北去。雖離本處。不稱我心。未名離處。
若向東去。方名離處。若漫心盜。隨方即去。纔舉四足。
即是牛等准此。八至重者。空靜之處。既總無人盜無
不遂。雖未離處動。即成重也。九至等者。謂田宅等不
可移動。但攻擊有損便結也。十至疏者。旋風吹衣。上
虗空中。比丘盜心向前捉。一一得吉。若衣動蘭。離本
處夷。即空離本處。是異處也。盜鳥者。比丘盜孔雀(云
云)。空中欲飛。當前立遮。孔雀見比丘。不能飛也。舒翅
而住。比丘得吉。舉手觸亦吉。若標動蘭。捉尾牽離頭
處夷。牽左翅過。右翅亦夷。若籠中貯鳥兒子。比丘盜。
鳥離竹籠即犯。若本無心取籠。雖和籠將去未犯。牽
鳥出籠外犯。曲材者。謂壁上衣釣龍牙杙是也。論云。
盜壁上曲釣中物。離壁離橛重。若離壁未離橛蘭。又
十律云。取衣不取架。持架去未犯。後衣離架時是犯。
斷流者。四分但言。若以方便。壞池及取水。而不明所
損分齊。若准祇云。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
錢五錢。比丘為佛法僧。或後盜破陂渠得越。入田蘭。
滿五夷。善見云。眾共一池水涇田。比丘盜心斷他田
水。令注巳田時結蘭。若他田苗萎死犯重也。水注者。
祇云。若將竹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漸漸飲數止咽
咽蘭。若器先塞拔塞時越。注入器蘭注斷滿者重。若
注未斷便悔畏重。以水倒寫向本器中蘭。雖注斷未
離處(云云)。未斷注俱蘭。等之一字。等取蘇油蜜等。仍
同也。廣如戒疏者。抄雖不具錄之。上之所引。並是依
疏述也。
言然至也者。心懷優劣者。無平等心也。倒想未傾者。
有彼此親疎。未傾我倒。初果無學者。舉初後攝中間
二三也。餘如文(巳上諸文六種總是犯緣竟)。
次別開不犯云三至之者。巳有想者。謂實是他物意
謂巳物無他想故糞掃者。實是有主意。謂無主作糞
掃想。暫取想者。雖知是他物。著用非人。暫取無失。律
中具七法。名親厚意者。佛告阿難。有於七法人。若能
行是名親友。何等為七。文中具列。一難作能作者。為
於一事難以作之。今便能作是名親友。如儒書云。昔
六國時。有羊角哀者。燕郡人也。與佐伯挑為友。聞說
楚王賢明。二人契約。往彼求仕行。至梁山路中。值天
降雪。經旬不止。粮食乏少。去楚千里。計不全達。伯挑
乃併粮。與角哀。自入枯樹之內。藏身忍飢而卒。角哀
得達。仕楚為相。乃白楚王如斯之事。楚王慜之。遣迎
伯挑尸靈。以九卿之禮葬。緣墓近。楚將荊軻將軍。乃
晝夜被他駈役。遂侘夢。以告角哀。云羈魂幸蒙禮葬。
具述荊將軍之事(云云)。角哀睡悟巳。遍體汗流。遂白
楚王。清兵鳴鼓拔釰。往載荊軻。但幽冥有隔。難明勝
負。哀遂自刎而死。吾於地下。以助伯挑等。二難與者。
雷義舉茂才。讓於陳重。㓨使不聽。義遂佯狂不應今
也。難忍者。管仲鮑叔分財是也。書云二人同心。其利
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也。五易知。六不捨者。荀巨
伯。看友之病。值胡賊入境。巨伯不忍去。賊至郡巳。具
郡俱空。准巨伯獨在觀問所因。彼具此答。寧可併命
不可拋棄。賊知賢良。却迴軍也。不輕者。郄超所交。皆
一時秀美。雖寒門後進。亦拔而交之。故戒疏云。情若
琴瑟。財何有別。如古有食。必兼人有衣。必通被故。衣
字從二人食字亦爾。准此量之者。抄結也。謂將前七
法。以驗自心。心若如此。互用無𠎝必非類。不可妄用
(思之)。更為迎開可委(巳上諸文總當明盜戒巳竟)。
云第三至戒者標也。初制意者。戒疏云。人趣報勝善。
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應懷四等慈
濟物命。今內忿斷彼。相續慈慳他。損官既深。是以制
也。次釋名。梵云沙奴末䟦陀。此云煞人。此是所防等
三四。如別釋名。緣起戒本制意。並具如戒本中云。云
犯至斷者。具犯緣也。闕緣義非急不敘。云初至之者。
初緣人者。戒疏云。立志存育為先。故稱為仁律。云初
識至後識者。此與婆沙第二解同也。彼論有兩師義。
初云。息風名生。斷令不續名煞。第二師難曰。如墮胎
破卵。未有息風。應不名煞。第二師自許云。命根名生。
斷之不續名煞。謂以惡心斷他命根。乃至一念應生。
不生此名為煞。若爾涅槃經中。王問佛。何名為煞。佛
言。斷息風名煞。答此對。俗王約麤相說。律文據細以
論也。注文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謂初識托陰。只是
疑滑不清淨。男女赤白二物相和。即是初識所依也。
乃至命終最後一念等者。謂最後執持之識。即第八
也。臨終時一念有愞氣。是後識也。命終者。謂此身報
假之維持。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是識所依住
故。如雜心云。命者非色非心為體。是有情往業之所
尅。期連持不絕。故曰命根。今言死者。氣巳斷絕。隨有
煙處。識居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然今煞者。根非
色故。何由可識本。既無形煞。亦不得。今隨相說斷其
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斷命。問。眾生屬於三
世。今煞何世。答。婆沙云。應知煞於未來過去巳滅。現
在不住。不可言煞。但遮未來體。不相續故。名煞也。第
二解云。或可據體。唯是未來。若論衰現亦通薀。無勢
用故。問。有情五陰虗假成身。今未審煞於何。陰於彼
得罪。俱舍云。五蘊中唯色蘊可煞。有於質礙。可加刀
杖。餘四是心。不可言煞。第二解曰。五蘊總可煞。雖四
蘊是心。不可觸動。然心依色轉。色蘊既壞。四蘊不續。
喻瓶中窚乳。瓶破乳亦不存。故知五蘊俱可煞。世煞
有二種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為二。初自煞。有八
百煞。二現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撥。七
與藥。八安煞具。教他煞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來使。
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持刀。八教求。九遣
書。十教遣。十一遣使歡。抄闕第七第八也。自煞者。謂
四分中煞有二種。一自二教。初若身。若伏隨死皆是
也。或以大聲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猒身。或
投火墜巖等(云云)。二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接登山。
或為辨繩等(云云)。坑陷者。知彼行常。從此道過。故設
坑𡩘令他墮內而死也。倚撥者。謂知其人常倚某處。
常撥某處。而於其處而設機開。令後來倚著撥著機
開。便發因而致死。安煞具者。如世中行刑法處。比丘
往著施其繩索。令彼死者。與藥可知教煞者。或可教
他死死方便。鈔言隨其前使也。若教歎者。遣人語彼
人。令語所煞者。在轉增過罪不如早死等。教遣使者。
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來使者。受語往彼還
來此報等。重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尋更重重
使人。乃至百千。彼死之時。本末二人得重。謂本是能
教。末是所教。中間諸人。但得蘭罪。謂非能教復非所
教。不得夷重也。展轉使者。謂初教張人住煞。即張人
是所教也。張不能自去。又遣王人。即張是能。王人是
所。如展轉直至多人。相望互為能所。但役前境命斷
時。百千同重。若更細辨。隨多人中。最初唯能而非所。
末後一人。准所而非能。中間亦能亦所也。求男子者。
謂發言造告眾云。眾中誰是伏夫解行煞無怖心等。
教求者。謂教人為我求一人解行煞者。遣書者。自不
親對但自作書也。教遣書者。自不作教前作書煞前
境也。等者等取七求持刀。八教求也。並任方便等者。
戒疏云。非謂如上所列。而言相盡者。更餘方便律。雖
不載。但依而結者。皆是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謂
朝來教他往煞前人等。自於午時或睡。嗔作善等。隨
住何性。但前境命過之時。此能教犯重也。餘如後篇者。
指第四持犯通塞。自作教人門也。不取古記錯指云。
十至輕重者。准律不得傷形。明知不得自煞也。舒者
展於腰脚病人。不欲強與按摩致死。並是好心。固非
惡意。不犯重也。餘亦易知。二波羅夷者。約比丘說也。
例同者。優婆塞。亦得煞盜。二罪不云夷。畜死蘭者。此
結人家境夷蘭。人死吉者。結畜家境差吉。隨境輕重
者。人死夷。非人蘭。畜生提。由本不簡列別。云薩至便
者。為一人讚死者。如對王人前。口讚歎說勸令早死
等。此人不解邊。人解者。謂王人不領。當前語旁有張
人却解。遂用此法死者。不犯以於張人。無心故。如律
本重者。謂歎譽死快皆重。相從牽人者。謂如今時有
比丘。犯王法。臨刑之時。或有同學小師。及主持公務
人等是也。繪子就此人覔手巾等作煞具。與者命斷
時重也。自煞犯蘭者。前方便罪自安。布繩刀等命終
之時戒。謝無犯重義也(巳上諸文明犯相竟)。
次不犯中俗律云。過失煞人以贖論者。准格律中。有
臨空造閣。窓格墜地。傷煞人命。皆為本主不勤撿挍。
皮繩爛增致使墜地。名為過失。然非故意。不合償命。
促將財物。以贖於命。如此論量。故云以贖論也。即從
彼人初死理葬等。供給取口之。非謂將百千五十貫。
納官贖命也。注文可知(巳上總是第三戒竟)。
云第至戒者標也。初制意者。戒疏云。然至無為聖道。
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虗談。惑亂群心意。招利養
過中之甚。是以制也。二釋名者。體乖實錄名妄。過重
不輕。曰大業彰在言名語。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解
者。列犯緣也。如文現身相者。謂眾僧並坐有人唱云。
眾中誰是四果人。若是即起。彼比丘自知。是凡欺誑
眾人。便即起立。意表我是四果也。前人信即重。疑即
蘭甘露初門者。謂涅槃初基也。一切聖人。並皆遊履。
名云為門。故不合妄說也。自稱是佛天人師偷蘭者。
以少人信謂者。合是佛出世時故。但犯輕。若言不淨。
觀羅漢果等人多信故。是以重也。餘如疏者。如上料
簡。是依疏文也。亦有於此科中及破塔。非急不敘。不
犯如文。
○第二僧殘篇
云僧殘篇中者。總標也。對此或以八門料簡。今且敘
五門。初起由三毒。二配於身口。三自作教人。四以遮
性分別。五初篇種類五段。今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
戒。因三事起貪染心成。次有二戒。因嗔而起。次有二
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而戒二。配身
口者。謂初二局身。次二麤二謗四練八戒。口為正犯。
身為助成。二房身為正犯。口為助業。次媒嫁一戒。身
口正犯。三自作教人者。分三。初有五戒。一麤二歎三
媒及二房。自作定犯。教人即不定。若作此五有國巳。
即同犯殘。若汎若教人於巳。無閏但蘭。次有二戒。謂
二謗自作教人。為巳不為巳。慳境處齊。彼我同犯。三
有六戒。一漏二觸自作。即犯教他伹蘭。以無閏巳下
之四戒。即四諫自作正犯。教他違諫亦蘭。四遮性者。
媒及二房是遮。餘十為性。五種類者。見論分四。初有
五戒。是愛染氣分。即婬之種類。二房戒是盜種類。污
家惡行是煞種類。餘之五戒是妄種類(巳上義門料簡竟)。
次列釋中。十三戒不同。即分十三段。今當第一戒分
二。初標。次釋。云故至一者。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
為故。體分盈流名失精。此是所防(云云)。從此巳下鈔
有制意。即如文自明。若文無者。亦不引疏恐繁。不說
以非急要也。云此至施者。此明制意也。初之兩句。述
先後之意也。問曰。十三戒僧殘。何故此戒最居其首。
為復據犯戒。次第安設。為復約三毒種類排之。可引
抄答云。此戒人之憙犯故。在初也。憙者數也。但據比
丘頻犯之邊。故在初列。令正法久住者。謂自行虧失。
豈能維持故使佛法速滅。今制此戒。自行永潔。眾仰
迬持故。使正法不滅。即久住義也。止誹謗者。世人外
道常言。沙門作不淨行。與俗不異。等欲生天龍信敬
心者。謂若作事。雖然私屏天龍善神。無所不見。今若
不作彼則生信。四部律中即四五十祇同。此呵責也。
云具至犯者。列緣也。注文依律明六境。一內色者。下
自釋云。謂受色也。心能領納。名受此色。與受相應。名
為受色。即令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下釋云。謂不
受色。即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領納。名不受也。三內外
色者。謂衣是無情。身是有情。於中作境界也。若據五
分云。內色巳身外色他身(似有異也)。風中者。乃至口吹等。
乃至餘境者。謂一切萬境。皆為犯境。故下篇云。如漏
失戒。觸緣斯犯。何須境想也。云五至也者。開夢不犯
者。既位在下凡。未能無夢。故律開也。此言開者。謂不
犯殘。非無小罪。下文列五過失。結五吉羅。豈非是罪
惡夢者。夢見煞等。謂若持戒攝念。即常有善夢。如上
卷說。今不攝念致有惡夢也。又夢通三性。夢禮佛誦
經是善行。煞等惡。青黃赤白等無記。諸天不護者。意
亂攀緣龍天。既知並捨去也。心不入法者。不能入於
覺觀等法等。憙出精者。精謂精髓。遍在身中。是持身
之寶。若無此任持。即便枯瘁也。律中有七種。青黃黑
赤白酪酪漿也。青者輪王。黃者輪王太子。黑者王大
臣。赤者犯女色多。白者負重人。酪者初果人。漿者二
果也。五分五吉羅者。結犯也。若爾何不犯殘。鈔答以
夢故不犯也。次不犯中。如文。
第二戒初標。云摩至二者標。身相捫摸曰摩。二境交
對曰觸。此是所防。云多至故者。制意也。飄然無依止
者。謂宛陵云如浮萍。隨風不定。無其所止也。比丘之
法亦然。去住隨緣無所故。戀滯著等者。今制此戒伴
者。謂良伴有琢磨之益。今戒伴能制禁行人。不造諸
過。問抄今云制此戒作伴。為是二百五十戒總為伴。
唯局此戒。答。然二百五十戒總是行人伴。今言作伴
者。故智論云。俗妻子奴婢人民等。是入惡道之伴。沙
門用戒是趣涅槃之真伴。有所依怙者。大德云。如毛
詩中說。無父曰無怙。無母曰無恃。既無父母即無可恃
怙。今制此戒亦共有[女*耶]父。在世不殊即。有依怙也。諍
竸根本者。謂比丘若觸他妻女。而令彼夫主父母兄
弟。聞之不忍。必與比丘諍競也。疑者猶預不決也。為
作大惡了為始摩觸等嫌者。云沙門釋子合修梵行。
今觸女人與我何異。不可敬重為良田也。餘文可知。
云具至犯者。列緣也。四身相觸者。約二俱無衣說也。
即簡互有衣蘭。俱為衣吉。云初至心者。四種如婬戒
中者。一覺女。二睡女。三新死。四少分壞。若觸此四境
是犯殘。除此四外。即半壞多壞犯輕也。愛污心者。戒
疏云。心本性淨由愛生。染今言愛者。謂婬欲染污之
愛。即非淨也。云身至吉羅者。舉於上下以攝中間。俱
名身分也。相觸有三種者。今依戒疏科抄初從比丘
往觸無衣覺女。乃至並據二俱無衣。以言為一種。從
若互有衣等為二種。從若二俱有衣巳來。為三種也
(不取古記諸科三種)。正釋三種也。就初段中。自分三句初約比
丘往觸女。二約女來觸比丘。三先有染心於前女等。
且往觸者。即第一段中。第一句也。無睡眠新死少壞
者。舉四犯境也。不問受樂不受樂皆殘者。破古解也。
古云。受樂方犯。不受樂不犯。今云但觸著便犯。不論
樂不樂也。二女來觸比丘者。此是第一段中。第二句
也。不必須婬心者。謂前女或因送物取與等時。觸著
比丘並無婬心。而比丘要須動身受樂犯殘者。故律
云。女作女想。以手捫摸。比丘動身婬意染著。受於觸
樂。僧殘也。此律文不了者。四分中但云女作女想。身
相觸。欲心深著。不受樂動身偷蘭。二欲心深著。受樂
不動身偷蘭。不言犯僧殘。是不了也。若爾前來抄。言
動身受樂犯殘。是何律文。下句釋云。今准十誦言。犯
僧殘。寶云。四分中自有義了。今但引十誦文釋也。若
不動身受樂。此律吉羅者。指十誦文也。四分即蘭。如
上引之。若先有染心於前女等者。即初段中第三句
也。謂比丘先於前女生於染心。後女來觸比丘者。謂
後時此女來。觸著比丘非。謂別有第二女。為後女也。
犯相如鈔自明之。如上並據二俱無衣者。總結前來
三句之文。總是第一科竟。若互有衣犯蘭者。引是前
三種中。第二段文也。或比丘無衣。必有衣等不定。謂
律文伹一向言犯蘭。不分別開輕重罪體。若准今師
意。亦須分於蘭之輕重。所以然者。謂身動不動心有
樂身不樂。只如前文。比丘往觸女。女來觸比丘。尚分
動身不動身。受樂不受樂。此中不可雷同。今據上文。
即此偷蘭。體合輕重。若不分之亦成未了。二俱有衣
犯吉者。此前三中第三段文也。律促通云吉羅據理。
須分比丘往觸女。女來觸比丘。動身不動受樂重。即
重吉。輕亦輕吉等。例同可。解云。若至本境者。此人律
文不了者。四分但言。觸二形蘭。不分男女。兩異故不
了也。下引伽論。方為決了。謂一身佩於二境觸意。既
別須分蘭殘也。善見髮髮相觸等者。此文釋疑。故來
恐有疑。曰投手身髮。肉有暢適。示細滑。髮是身分之
餘。無其覺觸。何故亦結耶。四分不分相。故論云。髮髮
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理亦僧
亦僧殘。莫非據染污心。而成前犯。四句分別者。一覺
觸不覺殘。二不覺觸覺蘭(准戒疏文)。三不覺觸不覺蘭(准見論結)。
四覺觸覺殘。准此二殘二蘭。雖是不覺。以是一身分
故。不同衣鉢。雖有染心。且非身分故。但犯吉也。爪齒
毛瘡者。上二是不覺境。瘡是壞相。雖觸染樂心徵故
輕。無肉骨者。玄云齒也。大德與許此說。上文巳有了。
今云。二肘二膝頭。是無肉骨。以上諸境。而觸彼女。於
比丘成其不覺得蘭。若比丘身觸他女人髮等。即殘
為蘭。此異引十誦也。四分中提手捉髮者。謂以覺觸
不覺也。人女亦爾者。亦吉也。此是祇文。外難曰。既是
人女理合結殘。何言犯吉。抄下釋云。謂無婬心。偶爾
觸著等類。不能女男俱蘭者。此十誦文也。不能女者。
即前女也。不能男者。即比丘身。非謂別為不能男子。
謂今時比丘觸他能女即殘。不能女即蘭。若不能男
比丘。縱觸他能女之身。亦伹蘭也。大德云。親曾撿彼
律文。以彼宗開不能男。有比丘用故。所以觸得蘭也。
僧祇意。謂男子黃門。而是女人觸僧殘者。彼云。女作
黃子想。疑觸殘。人女作黃門想。疑觸亦殘。謂祇文。性
惡罪上。不開想疑。但從境制定也。謂前有方便心。後
搆本境者。南山意也。戒疏云。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
有智人堅持不觸。因事悟觸。可結殘耶。今須據他。先
有方便之心擬觸。此女舉手之時。乃生男子黃門之
想及疑。若約後心邊說。合犯吉羅。今但與前方便相
當。而境人實女。所以犯殘也。謂律不了。今故決之非
理。南山不知律性。戒不開之。謂為人不達。此文妄非
鈔義。云善至提者。彼云。舍利弗。問波離相觸。得幾罪。
答。五罪如文所列。一夷者。約比丘尼殘者。約比丘也。
蘭者據互有。衣吉者。謂二俱有衣。指挃他比丘得提。
是名五罪。此觸既通五篇。故制以之為伴。云不犯至
蘭者。戲笑大不以婬心也。此但開殘相解者。見彼為
賊繫縛。解繩放之。或比丘被縛。女人為解。亦爾非不
犯。餘罪者。上言開者。但不犯殘。非無吉也。若為水溺
開比丘捉等者。十誦云。諸女向阿脂羅阿洗浴。河水
卒長。諸女被溺。比丘見不取救。女言。大德慈悲怜慜
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救捉。諸比丘以此緣
白佛。佛言聽救。諸比丘便捉女。忽婬心生。還放諸女
言。莫放待到岸。佛言。雖婬心生。但捉一處莫放不犯。
到岸後不應更觸等。云僧祇至由此者。須知後急意
者。實是死苦即須救。是急苦等。彼自得脫。不至於死。
亦不得救。是緩也。過習積增莫不由此。者過患染習
積貯增長。莫不由此女人之境也。
第三戒云。與至三者。標名也。婬欲鄙惡名分庶。今說
其相。言彰於口曰語。此是所防(云云)。云七至解者。列
緣如文。云伽至也者。往好麤語偷蘭者。謂迦留陀夷
立性。好作麤語。不論染心故。犯蘭也。有所解了者。戒
疏云。異於觸境。彼通死治昏睡孩童。此唯覺境。又有
智慧。名為解了。云麤至亦同者。非梵行者。釋麤惡相
也。說二道好惡。以明欲相等。未必言聲相。有麤惡者
謂此言麤語。亦未必高聲現相。談其猥惡之事。方為
麤語也。不妨涉於善事等者。謂口中發言。其言開涉
善事相麤惡。而內心表於穢事。即是麤也。故律云。若
復作餘語者。正語起麤語律文也。餘語謂不妨涉於
善事。意表於穢號。曰餘語。如律云。因消蘇著赤衣者。
消蘇是女人之名也。著赤衣。即別有一女新染衣。作
赤色。此即兩事鈔合標之。古記不達。將為因消蘇著
赤色衣。但作一女說者非也。文云比丘往白衣家。有
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了乃語女云。汝消蘇。而前女
有智慧。解比丘之意。遂答云。我消蘇。比丘嘿然。生疑
白佛。佛言。若情不相解。但偷蘭。必解了僧殘。今抄引
當部文。且顯相領解。結根本罪也。若不解者。謂比丘
雖意表於非。女人謂言。是其善語。即鈔引僧祇文也。
彼云。有乞食比丘。至家中見一女人。著新染衣。坐不
正形露。比丘見了。有欲心生。乃發言。姉妹大赤好。准
此意。亦詺他女根也。其女不領解。乃答云。阿闍梨。此
衣新染故。比丘疑心白佛。佛遣一比丘。依前而問女。
亦約舊。佛言解義不解味蘭。解義味不解義亦蘭。義
味俱解殘。俱不解越毗尼。今鈔引此文。為顯上不領
解也。律文總相而說其罪。都有四階。即知前文。引四
分情相領。當是義味俱解犯殘。後文是解味不解義
但蘭(首云。昧者是語。屬能詮文。義者見理。屬所詮旨也)此促論染心向女麤
語者。此四分宗。促比丘有染心向女說。前女領解即
殘。不解即蘭也。五分具有。彼此互向麤語犯者。准彼
律云。比丘問女。女問比丘。即是彼此互向麤語。若比
丘問女。女解義味。比丘殘。女向比丘。即約比丘隨順。
出語一語一殘也。歎身戒同者。謂互歎身易知。次不
犯中。云律中至無犯者。九瘡等是不淨可污。欲顯此
觀行之法。要假言述者。名為露觀也。餘如文。
四戒。云問至四者。標也。言多坊偽。美巳之善。意專在
欲。言現清淨。逸蕩其情。此是所防(云云)。云論至戒前
者。列緣如文。云律至色者。戒疏云。言好顏色歎其豐
味。以調前女也。云大姓者。明種高貴。如西國剎利婆
羅門最為高貴。此土南北二朝四姓等。舉斯二歎。或
亂前女。女人性弱。貪附此二也。云出至前戒者。修梵
行者。舉善法也。戒疏云。既修梵行不合行。非何得素
欲。答若實行欲素者偷蘭。是媱家方便。今本不行。口
言其相。妄用婬門。用擬通適。故犯殘也。十二頭陀者。
謂一衣三衣等(云云)。等者。等取六種法也。疏云。一謂
頭陀節撿法。二唄匿稱歎法。三多聞廣見法。四舉說
明智法。五持律奉行法。六坐禪尅道法。鈔有第五。及
第一也。餘如鈔不犯如抄。
五戒。云媒至五者。標名也。戒疏云。為彼男女。往反相謀。
以成婚娶故曰媒人。此是所防(云云)。云六至犯者。列
緣也。受語往還報者。明三時也。若據戒疏。八緣。六受
語。七往說。八還報。抄合三為一。故但立六也。云律至
蘭者。要三時具者。釋第六緣也。如鈔自列亦有。雖具
三緣時不犯。謂賊將去等。不得和合也。若言癩病等。
此病容有好時。向後由得和合亦犯。媒餘身分者。玄
云。謂口是餘身分。山云曲肘處是餘也。五分不許。而
報偷蘭者。謂四分促有賊將去等。不言不許。故引五
分文也。不能男者。黃門也。不能女者。二道合也。一道
者祇云。若眾生一道。從是處食。是處大小便。石女者。
根小也。云此至蘭者。四分條部中。諸比丘白二媒嫁。
若僧同和。一一僧各犯殘。若用僧物具。並犯重也。僧
祇求好馬種蘭者。問。一等畜類。餘即犯吉。此便犯蘭。
鏡水大德曰。良馬識親疎。餘畜無簡別。按相馬經曰。
良馬識親。不頻餘群。時有母驤泥駒。便不識。交時忽
認是母。立地即死。更有一類駮馬。不別好惡。衣冠仕
浪不合騎之。指腹為媒者。問子既未座。何得知男女
兩異。而為媒禮。若得知者。須是聖人。答。雖非聖人。筭
計亦得知也。法寶約有宮除。大凡女人。秊四十九。生
產即止。今若筭者。即先下四十九筭子。乃除母秊。足
胎月。如母秊二十五。即除二十五个筭子。若有胎得
五月。又下五个生筭子。然後除之。天一(除一)。地二(除二)。三才
(除三)。四時(除四)。五行(除五)。六律(除六)。七皇(除七)。八節(除八)。九宮(除九)剉
者看之。隻即男。雙即女等(云云)。以事猶奢遠。故結蘭
也。自媒者。大德曰。如今時比丘。自罷道入他舍。尼眾
亦然。不更別覓人。作媒禮也。諸家云。是方便蘭。今恐
是果罪。思之云四至偷蘭。律中有四種。一語。二書。三
指印。四現相。今鈔所列。欠一相也。戒疏曰。語書二種。
言中自了。指印者。以指印知許不許。玄云。指上文廣
橫竪有異。若示橫文凶。竪文吉。便知女家許不許等。
寶云。指環上書得不得字。名為相印(恐未反初解)。現相者。
祇云。若見我著弊垢衣。持空缽坐早座。說賤語。即是
不得之相。反上即相(准此須預情相領當也)。參互作句皆犯者。
若計總大數。即四萬四千八百句。今且依文作六十
四句。如何配屬。謂語書指印現相。互作頭。每一得十
六句。故成六十四。今具將語。為頭作十六句。一遍應
云。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報女家。自持語報男(成一)。自受
男家語。自持語報女家。遣使持語報男(成二)。自受男家
語。遣使持語報女。自持語報男(成三)。自受男家語報。女
遣使。持語報男(成四)。自受男家語。自持書報男(成五)。自受
男家語。自持書報女。遣使持書報男(成六)。自受男家語。
遣使持書報女。自持書報男(成七)。自受男家語。遣使持
報女。遣使持書報男(成八)。自受男家語。自持指印報女。
自持指印報男(成九)。自受男家語。自持指印報女。遣使
持指印報男(成十)。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指印報女。自持
指印男(十一)。自受男家語。遣使指印報女。遣使持指印
報男(十二)。自受男家語。自持現相報女。自持現相報男
(十三)。自受男家語。自持現相報女。遣使持現相報男(十四)。
自受男家語。遣使持現相報女。自持現相報男(十五)。自
受男家語。遣使持現相報女。遣使持現相報男(十六)。語
既成十六句。餘例可知。勸歸婦還者。祇云。謂婦還本
家。比丘到舍。便勸早還。畏夫主瞋。不得種和合。故結
蘭(宛陵云。此亦是媒之流類)。云律至不犯。婦禮巳斷而和合得殘。
義同新媒也。餘如文。
六戒云無至六者標。釋名者。戒疏云。身獨運造。故言
無主。專任自由。不蒙指授。名僧不處分。越於限分故。
云過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故者。二趣者人。謂居
士見比丘避之。非人者。斫彼神樹損他子臂也。樹神
白佛。佛說偈云。若人起嗔心。譬如車奔逸。車去能制
之。不足以為難。人能制嗔心。此事最為難。樹神聞巳
乃證初果。佛因立制(云云)。云六至犯者。列緣如文。云
薩至用者。未後二團泥未竟輕蘭者。表事未成。未結
根本也。大德云。此之輕重二蘭。皆據用。第一團泥時
結也。如將初團泥。於屋上正擁時。結輕蘭。攞了結重
蘭。何以得知。故下句云。餘一團在。即第二團泥全。未
曾用必决罷心者。同上見論殘也。此文亦是防人。污
情。謂恐人云。若未後二團泥盡用即結殘。我今留最
後者。顯事未竟。應免僧殘文中。云決罷心者。殘謂既
無心。將第二團覆之只此初團纔竟。隨決心斷處。便
犯殘也。自身受用吉者。入結吉。以非法房。不合入中。
故犯吉也。餘可知。云律中至手者。戒疏云。羯磨所因
在于妨難。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須先定基後方從
乞可信。來乞僧為處分。不可信者。未得處分僧應往
看。故云一切往也。善見等者。有二意。初辨量知狹不
用乞法。二四分下正頭如量。須乞法。彼論。謂長六廣
四巳下無主。不須乞處分不犯。彼問何以故。非房量
故。既言巳下不用。明知巳上須乞。四分廣長正。是如
量乞法之位。減則不須抄引論意。取巳不須非。謂如
量不乞。今約律准論。但使長六廣四。巳下不須也。與
後有主房。同之過。此乞法亦犯過量。無不乞處分罪
古記。不正不敘。云然至鉾楯者。然者是也。是佛搩手。
諸律論互辨量大小不等。中人三搩手者。即三尺也。
一肘半者。二尺七寸也。上明尺寸不定者。牒起前教
文辨量。何故不同。申翻經。有南北二國者。僧祇五分
翻在南朝。即江寧也。彼多約姬周小尺。十誦四分翻
在北朝。即洛陽也。多明大尺。即一尺二寸是魏尺。三
藏生處不同者。西國生長。來至此方。翻經不委。此方
之大小。隨翻經處即用也。牟楯者。相違之言也。韓子
云。有宋人賣楯於市。有買矛者。便云此矛極神。所擬
無不陷也。有買楯者。便云此楯堅一切無能陷者。有
人詰之。將子矛㓨之楯。彼即無對。自此相傳促言有
違。便云矛楯。今此尺量互陳不定。其義亦爾。云今至
代者。佛在人倍人者。謂佛生西土。故曰在人。是之搩
手長於一尺。佛長二尺。故曰倍人手。既倍之身量。同
手故同爾。震旦等者。戒疏云。無魏撥亂文籍焚除。無
可依憑。但隨時而用。故云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
等者。謂用周時律曆。揩定撿勘。至今所用。則姬周尺
斗為定也。姬姓也。周國號也。周有兩種。以姓簡之。尺
斗為定者。尺是姬尺。即今小尺也。斗是今時小斗也。
通古共導等者。從秦漢魏。並不改。張昔代南。遷斯法
亦定。故云通古(云云)。故隨煬帝者。姓揚名廣。隨是朝
號。謂帝未登位時。曾留守隨州。後取為國號也。煬是
謚號。崩後表生前之德。煬帝愽通經史廣評尺秤。故
云立尺秤斗也。准古立樣者。謂七秦時焚毀儒典。自
後隨處用釋斗等。未成揩。准煬帝再審評。論准古姬
周立樣不取。諸餘尺寸抄主生在。隋朝親見。故云余
親見之。唐朝御宇者。唐是朝號。謂高祖未登位時。曾
留守太原。地名唐地。後受禪位。立此號也。天地上下
曰宇。今登位巳。能制師天下。萬物不局大小。故云御
宇也。住世兩用。不違古典者。謂住世人兩般用尺。
即今時要依小尺。或准大尺俱通行用。又唐尺。只於
姬尺上添二寸。故云不違。古典斗秤二種例。准增加
者。於姬斗上加二斗。成唐斗一斗。於姬周小秤上加
二兩。成一大兩。准論以言者。謂准多論也。以此為率
者。戒疏云。率者音律也。轉訓法。謂以佛倍人之理。定
於[捺-大+秝]手之法也。當律無文。可以用之者。四分促云。搩
手無釋量數。今五分。既云二釋。可以謹依也。不達道
俗二制者。寶去。道則一搩手合。依五分二釋。推其所
起。極微為先。故俱舍云。極微微金水兔。羊毛牛隟塵。
蟻虱麥指節。此後增七倍等(云云)。俗制則姬周釋斗。
於此未能曉了。隨言即行。豈非混亂。文軌無二者。文
謂詩書典籍。軌者。戒疏云。至於分度量。次律量衡平
藥石分。銖祠祭舛合。准古。如上文軌則無二也。五種
不同者。一唐尺長姬尺二寸。二姬周。即今小尺。三山
東尺長唐尺二寸。四羅柯尺即路州。長山東二寸。五
南美[姬-女+糸]婭尺二寸雖有五種。必以姬周。釋秤以定官
市量者。釋則刻漏。分於軌度秤。則秤校賢良市。則尺
用量度。返帛秤則憑其斤兩衝者。秤上橫木量。則舛
斗尺寸。官市用此三種。無事不平此之小斗。小釋一
南浮部通用。非促只是漢地姬周獨有下引鉢量成
證。故知西國亦用也。六尺為步者。謂約姬周六尺。為
一步也。忽絲為先者。筭經云此度之所起於怱怱者。
蚕口初出名為忽絲。謂忽有忽無忽見不見。也十忽
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
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十引為疋。如是之數以忽
為先。皆積成姬周尺也。關輔者。關則關內京師。東州
早有潼關。東北蒲州有蒲津關。龍門關也。輔則三輔。
東扶風東西准翊中。中京兆等(云云)。云今至尺者。五分
尺寸者。即一搩尺。是二尺。又於五種尺中。是姬周尺。
率者法也。用此為故。廣二丈四尺。長一丈二尺者。正
辨縱廣之量也。問戒本文云。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
手。即合言長二丈四尺。廣一丈四尺。抄中何故却云
廣二丈四尺。與戒文有違。答。有多釋。一玄曰。四分長
是五分廣。五分廣是四分長(此全不應理也)。次准南云。西天
呼此。立長為廣(亦半成解)。今依寶云。西國以東為上。伽藍
門多分面東。房舍亦爾。豈非東西為長。即十二搩手。
二丈四尺。從前步柱至後步柱。南北為廣。即七搩手。
一丈四尺。從南棟柱。至此棟柱。即戒文之中。長十二
廣七。正約西土以說。今鈔文廣二丈四者。據此土以
言也。謂神州以南為上。伽藍房舍多分面南。從前步
柱至後步柱。理合應言長二丈四。廣一丈四。今順西
土呼南北為廣。東西為長。不更段也。若准此說。伹迴
尺量。不改廣長。斯為定義。若將唐尺以計。則長二丈。
廣一丈一尺六寸六分八𨤲弱也。明內為言者。見論
第十三云。謂從前後簷下柱。當中墨分。內外巳外有
三尺。二尺簷下為外。不在限也。謂取內為明。內戶限
外為明外。此約明闇之明。邊壁高一丈二尺者。玄曰。
鈔依二尺。為搩手計之。若據僧祇。二丈四尺四寸為
搩手。但高一丈。謂所用一尺當二尺也。云若至主者。
如文。云難至處者。王誌護處者。玄云。如今國家苑園
陵處是也。不通十二桄梯者。謂梯有十二桄。桄間相
去拳一肘。肘有尺八。通計十二桄。有二丈一尺六寸。
若四周不通。此梯橫朱往返草車迴轉。是妨處也。下
引十誦一尋。意明。若無寬處。許取他部。四分無文。故
多論云。妨處者。是舍四邊一尋內有塔地。乃至深沆
等。作處分法皆不成。律中互有。尚乃不成。何況俱有。
若初處分時無。巳後忽有。妨難而全。前法不失。云明
了至亦犯者。樹空者。戒疏云。謂大樹中空。堪作住處。
山岸石陰者。謂岸下有窟。亦堪作住處。山林向下免
曰免。兩名為石陰。堪作住處。必須隔斷者。若依此山
岸窟等處住。其中若寬闊。斷理費功。故須隔作齊限。
又須僧羯羯處分聽許。若過量及不先治地。亦得尼
薩耆罪。若不依量。用功多。癈道業故。故知僧私二地
並須乞作者。破古師也。古云。僧地恐妨僧受用。故須
乞云。必私巳地。何用乞法。今云然僧私二地。總須乞
也。下引祇文。廣明相狀。鈔有三意初無人羯磨。口處
分法。二雖能羯磨。住處稍遠。既有此緣。但得差人往
處分。三有四種下。明依法不成。就前二段。如文分別。
第三段中越秊者。謂去秊乞法。今秊始造。此人難定
及與懈怠。不應與他指授。二異界者。謂既是外界僧。
不知此界妨難等事。三作私房多者。若僧中一人不
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餘並作房。亦不名指授。謂作
房既多。惱亂二趣。故不聽也。若妨難處。是難處住人。
不名指授。謂自住妨難。自慳於他。不能令他無慳。故
不聽也。即此律云。可信者看。明知如上之人。既非可
信之者。並不合處分也。薩婆多等者。問云。此處分為
與人相應。與處相應。答。與處相應。故論云。處分地得
作。餘處不得。若爾既與處相應。餘人就上作房。何以
不許。答乞處分時。稱此人名。不稱彼人。別有所屬。是
以餘人。就上作房不得。若房主聽即任。謂就他房上
作。非是地故也。次引見論。長中減廣中長。互減過皆
僧殘者。抄舉論二句總犯。故曰皆殘。戒疏云。然此互
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房。俱一業結一殘也。
玄曰。律有九句不同。今對衣戒。三三分之。初三句者。
一長中過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過廣中如(房殘衣提)。三長
中過廣中減(房殘衣不犯)。次三句者。一長中如廣中過(房殘衣提)
二長中如廣中如(房不犯衣犯提)。三長中如廣中減(房衣二俱不犯)。
後三句者。一長中減廣中過(房殘衣不犯)。二長中減廣中
如(二俱無犯)。三長中減廣中減(二俱不犯)。又來明衣不犯者。律
文且據不犯提。若依論文。非無吉羅。知之。若作未成
行容成者。謂一人自作有過量義。今行容為成者。即
二人共作。人無一口房分。伹有半口房分。以小故不
犯。若段段計人分滿亦犯者。其房既大。雖多人共造。
計人多少。人人本分之外。猶有長者。人人犯殘也。云
問至罪者。問意曰。長衣俱過方犯。房即互過亦犯。何
以不同。若據衣俱如亦犯。今抄具舉俱過以難也。答
意云。房是自造。惱亂處深。故互過亦犯。衣體非自造。
但由貪畜。過相稍輕。要須俱過方犯也。若爾房既互
過亦犯。衣何俱如亦犯。答。房是過(平呼)中制。互過即結。
衣是滿中制。所以俱如亦犯。受教過量犯者。玄云。是
律最後四句中。第二教人一句也。其四句非急不錄。
問。何故但言犯。不定罪之名字者何。相疏云。為欲一
言通結二罪。故直言犯。是以下句云。若房主得殘。污
師得蘭。若定言犯殘。即不攝污師蘭也。若定言犯蘭。
又不收房主之殘也。今但云犯字。即臨時制宜。蘭殘
不定。若房主是作房之正主。自過量犯殘。並房主絣
量尺量如法。受教者不依。而過量者。即受教者犯蘭
也。又須知巧師受教者。若是共他造房而過量。亦須
犯殘。為於巳有國。亦是主故。若巧師自無房分。但為
他造作過量者。但犯蘭。以非是主。即無國巳也。所言
巧師者。即僧中有人。會於巧作能造房舍。號曰巧師。
即有斯犯。若俗人工匠之類。即不在此論量。不同淮
南云是俗人。曾受五八戒者犯蘭。此即全成愚教也。
妨離二處等者。若准律文。有三四一十二句。此是最
初具足一句。餘十一句並是少降也。律曰。若不被僧
處分。過量有難有妨。二僧殘二突吉羅。其第二句上。
則准前。但於妨難中互減。有難無妨。第三句有妨無
難。此二並二殘一吉。下三三句妨難互滅。及俱如前。
唯僧不處分。不過量互減。第二三句。僧不處分不過
量作頭。將妨難俱互有無。僧三句。第三三句僧處分
過量依頭。得三句。第四三句僧處分不過量作頭。亦
爾。今鈔但舉初三句中。一具足句。攝下諸互句並盡。
云律至者者。別明不犯。如文。
云有至七者。初釋名。有主為造。專住自由。妨難二處
不乞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戒疏問。既有主為
造。何須斫樹。答取下地擬施基也。餘如前。
云制意
同前者。與無主房不異也。云成至犯者。長六廣四巳
上房者。反顯巳下不犯。云此至之者。玄云。此並多論
文也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者。謂房是自巳。眾僧報彼
不許賣。即眾僧總得吉也。有人云。房僧得罪。謂得賣
此之罪者。此不成解。兼有破句之失。云律至罪者。正
約得罪輕重也。律云。僧不指授有難妨。一殘二吉。有
難無妨。無難有妨。皆一吉。僧不處分無難妨。但一殘。
云開至得者。別明不犯也。注文謂無過量者。釋疑故
來。前戒制其過量。容身屋小。故不犯。此戒本來不制
量。何用論其大小。答。雖無過量。若長六廣四。即須乞
法。此明小故。不用乞法。不犯故也。
言無至八者。初釋名。戒疏云。內無三實。故曰無根。重
事加𧭗。名之為謗。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餘如別
述。云多至故者。為護自行。令法久住者。玄云。謗他自
犯僧殘。即壞自行。以壞行故。不能秉法。今若不謗。反
上二義也。云問至疏者。問意云。夫言謗者。莫非虗妄
若既不虗。即不名謗。今末委謗他之時。為但有謗罪。
為更有妄語之罪。答中引見論云。無別提罪。謂但有
謗罪。更別無妄語提也。以妄假虗成如者。智論云。旃
遮婆羅門女繫木盆作腹謗佛。佛共我通。故使有娠。
佛言我有十力四無畏。豈有此事。舍利弗以神力化
為鼠。齒繩斷盆墜地等。以此明之。故知謗假虗成也。
今以義通者。今師以義意釋通也。若無意專謗者。謂
假虗而成。貴在毀謗。前境別無餘心。但有一罪。若兼
僧者。謂標心有此二意。故結二罪。望前謗境上得殘。
望誑僧邊結墮。如煞父羅漢妄語兩舌互說者。此舉
例釋成二罪也。法寶云。謂於父作羅漢想煞。結二逆
罪。論云。昔有國王。秊老將位付與太子。入山修行。證
得羅漢果。太子登位之後。不行正化。[茫-亡+鳥]臣入山請父
王歸。諫太子。太子知巳。令人逆路煞王。王被煞時告
云。汝向太子說。煞若得二罪。以斷息養及福田故。若
細論之。都有三罪。作人想邊犯夷。恩養得逆蘭。壞
福田又得逆。若伹作人想。不知是羅漢。但得夷。知是
父不知得果。但得一逆。巳上依十誦正文。今且隱人
想正重之罪。故云二罪。大德對此引戒疏四句。一是
息養是福田。謂父出家得果。煞得二逆一夷。二是恩
養非福田。但煞父非證果者。得一逆一重。三是福田
非恩養。但煞羅漢不是父。得二罪。一逆一夷。四非恩
養非福田。即汎爾常人。但得夷罪也。妄語兩舌者。謂
本擬分離意。所以望語得二罪。若但有意誑他。無分
離心。但有一罪。廣如小妄語戒述。今引上二事。通證
前文。得殘提二罪也。餘如疏者。彼有安重問答。與抄
大途不異。故略不出也。云具至犯者。一是大比丘及
尼者。問。何故謗尼同僧犯殘。打尼但吉。答。戒疏云。打
據位卑。謗約行修。故結不定也。除下三眾者。疏云。謗
惱情微。不癈修行。又所犯名輕結。謗非重。故但吉也。
二想心謂淨者。破古也。古曰謗淨境方犯。今云。夫論
眾法。准取見聞。伹作淨想謗之皆犯。故抄云。不妨實
不淨。故律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謗故成殘。戒疏
自難曰。若於不淨境作淨想。謗得殘者。若迷非人作
人想煞。應得夷否。答。謗就心虗為義。煞就心境俱實。
故不結夷。如打破戒犯墮者。引何成也。故文云等。遮
揵度文也。遮是舉義。無根謂無三根。無餘謂是四重。
作是曾犯雖實。且無三根。則不成舉。所舉既虗。故治
謗也。二作大比丘想者。大德云。此是今師重列第二
緣也。所以重列者。謂前古人立緣不了。故更明之。但
作大比丘想。即成謗罪。不論淨與不淨。若作下三眾
想。即犯吉也。三內有嗔心者。志恨之心也。四無三根
者。一見根。謂自見從他見。二聞有自聞從他聞。三疑
有見後疑聞後。准律六心句有七章。初實不清淨無
三根。次三根往謗。有六句者。一彼人不清淨無三根。
以三根往謗(無想不忘心)。二彼心不清淨無三根。曾生三
根想後。望此想心言我見聞(有想忘想心)。三彼人不清淨。
無三根。曾起疑心。後言我實見聞疑(有疑不忘心)。四彼人
不清淨無三根。曾起疑心。後言我實見聞疑(有疑忘疑心)。
五彼人不清淨無三根。亦無三根。亦無疑心。後忘此
無疑。便言我實見聞疑(無疑忘疑心)。第二無見根以聞疑
往謗。第三無聞根。以見疑二根往謗。第四無疑根。以
見聞二根往謗。第五無見聞根二。但以疑根往謗。第
六無聞疑根。但以見根往謗。第七無見根。但以聞根
往謗。皆有六句。如上來明此成四十二句。若實清淨
無三根。以三根往謗。亦四十二句。翻上明之(云云)。五
下至對一比丘說者。此據四分。謗他時須對境。或多
人乃至最一人。下引祇文。即彼律。約能謗對所謗者。
隨語結犯。即須對面謗也。六七八緣可知。言善至之
者。心懦者(乃臥反。又奴亂。並訓弱也)。餘如文。云律至同者。明不犯
相也。一真實者。謂前人實犯罪。人見他作此煞盜等。
二相實者。謂前人雖實不犯。我心謂彼實犯。不是虗
謗。此據正說時有想耳。實於前人作犯罪想。若違此
相便成謗也。三事實煞王。還道煞王者。謂見彼煞王
人。今亦云煞王人。即事實。若云煞張。即成謗。又十誦
云。煞父云母亦殘也。四三根不互實者。見聞言見等。
不互名實。若見言聞等。成互即虗也。餘如文。
云假至九者。戒疏云。此戒與前名因種別。此戒假異
事上。有見根相。即此見根將以加謗。故成假根。此是
所防。云此至二者。戒此分折不同之相也。問。沓婆羅
漢。何因緣故。而被此謗。答。准多論云。昔有陀驃(毗召反)
比丘。過去迦葉佛時。作知食人。時有一練若比丘。是
阿羅漢。形容端正。路而行。時有女人。見生染愛。隨觀
不捨。時知食人見巳。謂此比丘先與彼女有通。遂生
譏毀。為謗賢聖。墮地獄中。罪畢得出。由本善業。值佛
得道。殘業力故受此謗言(准此量之即為大誡)。云犯緣同上者。
同無根謗戒。八緣臨時改轉。不更列也。云律至似者。
異趣者。人畜兩列也。異罪者。六聚不同也。異人者。有
同名姓等。彼人犯罪。彼人犯罪以謗此人。異時者。在
家時犯。便云他出家後犯。或去手犯。乃至云今手等
假嚮者。謂於山谷之中。高聲自語。叫嚮謂言。彼亦有
人。如此說等。異分者。鈔引論文自釋(可知)。云餘相可知
者。開不犯緣。異同前戒。
云破至十者釋名者。邪法改真。分眾異軌。稱為破僧。
故。固執不捨破。故名違諫(云云)。俱舍問云。破僧是虗
誑語。何故名破僧。答。有兩師解。初云。因受果名。誑語
是因。破僧是果。因誑語故僧方破也。二云。此云誑語
能破僧故。從用彰名。云此至耳者。此違諫等戒者。此
字屬正破僧戒。等取助破污家惡性三也。逮于下篇
者。逮及也。于於也。下篇謂單提中。一不受屏諫。二利
吒違屏諫。三輕人受訓導戒。或事希法隱者。如注中
謗僧拒僧等事希少也。所以然者。且如今時。有惡比
丘。口去欲不障道。緣無有僧如律諫勸。既無設諫拒
謗之事。何生拒謗。既無結謗之法不顯。故云希隱也。
當世寡用者。謂末代中比丘。作惡雖多。若於治罸都
無。故云寡也。或但終不辨果者。謂此破之事。當今無
佛。競化令僧眾不和。乃是其因。既無破僧之事。則闕
違諫之殘。故不辨果。局佛在世。滅後無者。注文自指
也。因言今時無破法輪僧。便以五門分別。一辨破僧
體。二能破戒時處。三具緣。四破二僧差別。五今時無
破法輪僧。初中。俱舍云。僧破體是不和合。於和合上。
非得為體。若僧未破。眾共和合。許有聖道得入。僧
既巳破名不和合。非得為體。四心中行心攝三性。無
覆無記性收。難曰。既是無記。豈成無間。答。論云。如是
破僧。因誑語生。誑是無間。故既破僧是無間果。非無
間體。因受果名。故說無間名破僧也。又此破僧無記。
非能破者成。唯是所破僧眾所成故(上八體竟)。二能破成
時處者。謂能破僧。提婆達多。成破僧罪。誑語為性。此
必墮無間大地獄中。一劫受苦。餘廣如論述。三具緣
破僧者。頌云。苾蒭見淨行破。異處愚夫。忍異師道時。
名破不經宿。言苾蒭者。要大苾蒭。方能破僧。必非在
家及苾蒭尼等。見淨行者。淨謂見人非犯戒。愛行者。
謂持戒非破戒。無威儀。破異處者。要在異處非對佛
也。以如來言詞威肅。對必不能。故異處即象頭山中。
調達在彼破僧。即鷲峯北可三四里。愚夫者兩釋。一
云。初證法性故。二云。得忍亦不可破。准此前解。據得
聖名愚夫。修說未得西忍名愚夫。頌曰。愚夫含斯二。
義忍異師導者。忍之謂信。信師異佛。信異佛說。於此
時中名破法輪。提婆達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沙
門。喬答摩。我所說五法是道。非喬答摩所說八支是
道。愚夫苾蒭。三聞達多等。諦信提婆多。是我大師。五
法是出離道。正起此信。即破法輪(五法如抄列緣中明)。四破
二僧差別者。頌云。瞻部州九等。方破法輪僧。唯破羯
磨僧。通三州八等。言瞻部州者。簡餘處所也。唯此有
佛故九等者。九是九人。謂八苾蒭分為二眾所破。四
為正義。四是邪眾。能破第九。故極少猶須九人。多即
無數也。通三州八者。謂破羯通在三州。有聖法故。極
少八人。多亦無限。謂一界中僧分二部。作羯磨也。第
五明今時無破法輪僧。頌曰。初後皰雙前。佛滅未結
界。於如是六位。無破法輪僧。言初者。謂佛轉法未久。
後者臨般槃時此二時中僧一味。故不可說破。皰雙
前者。皰謂瘡皰。於正戒上生邪戒。正見上生邪見。名
為皰也。皰未起時名前。要二皰生。方破五法是邪戒。
謗八支聖道。是邪見。雙前者目連及舍利弗。雙賢弟
子也。目連神通第一。舍利弗智慧第一。未有神智弟
子前也(雙前也)。佛滅未結界者。佛滅後無真大師。可歒
對故。未結界者。無一界中。僧分二故。上來五段不同。
總當義門料簡竟。如此眾戒巳下結略意也。污家殯
謗者。謂因污家僧。遂殯出聚落。既遭駈殯乃反謗僧。
僧因設諫。諫而不受。故結僧殘。今既不行。義同於癈
也。不妨惡行。行寔網生者。謂雖癈諫。謗污家惡行。然
今時多有不可。略而不論。故云不妨也。今既惡雖無
設諫。所行之羅其教網。而生於罪故。今須明也。或辨
相者。顯下戒中污家惡行之犯相也。事通行者。此污
家惡行之事通。今時人共行下戒述之。命其識相行
護故。或開緣。乃當時要者。律開通文中。開為三寶種
華。或為檀越開。持書往我壞妊獄囚病人父母等。與
食不犯。豈非當今時中要也。以神補神用者。謂鴻裨
補益。新學之人。神恩行用也。云就至犯者。理非可犯
者。謂大師晦跡競化開緣。既無此事。故就道理。不可
有犯也。問。今既是無。即同於癈合。刪除不用。何故下
文又列具緣。明於犯相。可引抄答云。必須具列庶新
學。知其教相。庶由望也。其意可知。一先意邪三寶者。
戒疏去。諫不虗設。必有所為。是以第一立邪三寶。作
破僧事。邪三寶者。調達自稱為佛。替正佛處寶。說五
邪法。替四依八正處。五邪法者。一盡形乞食。二盡形
著糞掃衣。三盡形露地坐。四盡形不食蘇鹽。五盡形
不食魚肉。前三相似法。似佛四依。後二妄語。彼云蘇
鹽味重魚肉。損生佛寶。不斷假言斷也。三聞達多等
四。替身子目連等僧寶處。二行化於時者。戒疏云。邪
三雖立。若不行化無容設諫。以如來法輪。化被三千
說通道俗。是以調達唱五法。是說四依非與佛競化。
乃至地神唱告。能令三千大千世界法輪。不轉。禪誦
不行。天地翻覆。於其中間。無悟道者。三如法僧設諫
者。戒疏云。化而不諫。不成無罪。故須第三如法設諫。
四固執不捨者。雖僧設諫聞諫順從。亦無其咎。是以
須立第四不捨。五三羯磨竟犯者。雖執不捨。未竟未
犯。要三法竟方結根本也。云違至疏者。違僧諫果罪
也。蘭者是破法輪僧。果蘭也。所以破僧是果蘭者。謂
調達本心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徒歸。從
所規事畢。思心得暢。是究竟也。違人諫者。戒疏云。若
於屏諫。不問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制成諫。僧
用自四。屏用餘言種種方便得止便罷。鈔言殘蘭。提
者。皆據果論。若兼其因即有多罪(云云如別)。廣如戒本疏
者。彼云。納僧屏二諫。有其十門。明因果不同。復有十
門。繁而不錄。
云律至不犯者。別開不犯也。作無住
處者。駈遣出寺。不與此住也。餘文易知。
云助破至十一者。釋名。戒疏云。僧眾作法諫主之時。
四伴影嚮。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此是所防
(云云)。云具至便結者。一明有人等。即提婆達多也。三
四伴助破者。一名三聞達多。二名騫荼達婆。三名俱
婆離。四名迦留羅鞮(當愛反)。舍餘可知。
云污至十二者。釋名者。坌淨信心名為污家。舉過顯
眾目之為殯。無罪橫加稱謗。以理喻彼不受。名違僧
諫。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犯者。非理謗僧者。戒疏云。
由僧治殯。迹涉愛增以有不平。致彼言謗。即如戒文
云。今僧有愛恚痴等是。謂六人同犯。其三聞達多。摩
醯沙達多。走入王宮聚落。身不現前。不得治殯(相同有怖)。
迦留陀夷闡陀二人。逆路改過。無罪可治(相同有愛)。阿濕
卑富那婆䠨二人。現在不走。又不悔過。僧乃殯之(相同
有恚)今反前意。依法治之。何痴之有。餘文易知。
云污
至也者。污家非戒者。謂犯污家。但犯吉非犯。此戒本
緣謗僧是者。此戒由本因謗僧。僧因諫喻。彼不受諫。
三法竟時犯也。云四至也者。所得之處聞之不憙者。
失他前人深厚福田也。所與之處思當報恩者。破其
前人平等心也。二緣俱污。餘文可知。云行至笑者。溉
(古礙反。今但作記音半繞也)灌倡伎者(說文云作樂也)。排說者(行主權排向前說事
取笑也)。云僧祇至家望故。餘如文。云若至見者。謂者如
文。云多至身者。無為無欲者由作也。欲者悕望也。今
即無所造作及悕望故。餘如文。云若至息者。謂約一
向能損減。不能益。即是不信之流。故開與之遺。免難
也。云律至無犯者。別開污家惡行。不犯之緣。如文。
云惡性至十三者。釋名者。嗔恨忿戾。名為惡性。眾同
和喻觝突僧命。名為拒僧違諫(此是所防)。云具至犯者。不
受諫自恃陵他者。多論云。闡陀不受諸比丘教。語諸
比丘言。汝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
故。我與佛入山修道。不見諸長老。一人侍從佛。得道
巳而轉法輪。是故法亦是家法。問。不言我家僧。答。本
與僧鬪諍故。不言我家僧。上闡陀者。車匿是也。本是
佛家使人也。云此至之者。正釋令諫之意。無執略教。
云多至違者。此是多論。自指七佛略教經文。即指十
誦惡性拒僧戒文。故兩含也。云答至同者。謂其根機
時宜而制戒。戒略數云。伹自觀身行。律令展轉相教。
二文雖別言乖。意則俱令離惡趣。向五分法身。故云
趣合也。六種不同者。舉數如下自解。云一至等者。此
之六段。上半雖不受。下半須受。出言無補者。此補字
訓益也。為現法樂者。通相而言。為得聖道。名現法樂。
列相說者。四根本定。名現法樂。能諫之人。為此法樂。
但欲自攝。如經文也。餘上下文易知。云律至不犯者。
汝和尚闍梨亦爾者。此約無智人。呵云汝莫坐禪誦
經。應為僧家鋤。示雜作之類。即可反語。彼云。語和尚
等。亦坐禪誦經。何不語令為僧雜使等。若其事實爾
者。大德曰。此中爾字訓是也。自巳所作之事。實是不
違教文。前人謬諫。於我不受無犯。或錯說違諫之語。
一切不犯。
二不定。
云二至故者。二不定中者。都標也。文疏文
列在戒本解者。謂自古文疏。不同久列在戒疏解。今
略不說。略述大意者。生下文且明具緣成犯之意。抄
雖不明。今以三門分別。初來意。二釋名出體。三僧尼
有無。初來意者。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論。
五篇治行。有防非之功。悉名為戒。故云文最初犯戒。
又云與諸比丘結戒等。若據身口進止各有法式。名
曰威儀。故文云最初犯。又云非威儀等。若就別判。前
二所防過麤。能治稱戒。下三犯細能治滅威儀。今以
犯相難知。生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棄。二篇次死。須
用僧治。若壞威儀坌僧。是濫故須撿。問。須清行業開。
答差互事須治罸。若置在初犯法未顯。依何等法以
辨疑似。若向後列。殊乖勢分。於二篇下三篇上。有此
二不定來。二釋名辨體者。先釋名。古立屏三露二為
不定體。今云不然。三二罪體名種各別。如何束之。以
為一戒。今師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比丘無侶獨一女
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恠。犯相難明。故使生
疑。責其情過。吉羅為體。三僧尼有無者所以尼無二
不定者。今師云。由比丘與女生譏處坐。大主不信。或
時駈出。為患處深。故制僧有尼□。尼雖與男子獨坐
生譏。且夫無屬婦之義。過微不結也。多論等者。明制
意也。玄對此問云。諸戒多先列緣。後方制意。此何故
先制意。後列緣耶。大德云。此是製記家意悞也。前諸
戒皆是先制意。後列緣。未曾有具緣後制意也。今應
問云。前後諸戒。皆先列戒名。後方制意。今此何故未
標初不定戒名。便申制意。答若向初戒。下明制意。但
今於通標中。明雙收二戒皆盡。所以與諸戒有異。亦
收一戒是制作稍異意也(思之)。云初不定中者。釋名如
前也。云四至犯者。列緣如文。云四分至篇者。如文。云
後至異者。第二戒可知。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