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二僧十三尼十七為僧殘篇。三僧一百二十尼二百
八為波逸提篇。四僧四尼八為提舍尼篇。五僧尼各
有一百為突吉羅篇。次釋篇義。總有四師。第一師云。
相形輕重階降不類名篇。謂初篇滅擯治。二篇從僧
悔。乃至第五輕重有殊。今云。二十法聚前後列位。有
何輕重耶。然篇字有二。一從人是偏頗義。二從竹乃篇
章之篇。今是篇章之篇也。第二師云。今言篇者。取流
類均等為篇。凡立篇字必具三均。如初四戒同號波
羅夷。是名功齊。須滅擯治。是體均。罪非方便。是究竟
均。乃至第五篇。三均皆具也。今云。若爾者。俗書亦有
名。應具三均否。第三火。疏主云。今言篇者。始從四棄。
終於七滅。則為八篇。文字眾處。得名篇也。第四今師
云。今立篇義。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別號。縱使聚
從五立。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同雜攝。故知篇聚通
於本支。五七位罪定其均雜。
第二置名飜譯。飜譯
如鈔自明。今辨置名。有何義故。置此五名。答疏云。大
聖如來。深鑑物情。濁世根鈍。須立麤刑。逗彼明機。聞
名息過。如俗本禁蒲鞭示耻。季世深酷。乃徒流可以
通望。三但五非四六者。疏云。如昔解云。藥法有五。對
此五藥。故立五篇。若爾後明七聚。可有七藥。明七毗
尼。可有七爭。故知不爾。且對病設藥不定。或病多而
藥少。如四輪摧八難。或病少而藥多。如七滅珍四爭
是。或藥均等。即此五篇。今更立義。蓋是如來一方化
儀。對根之教。宜聞說五也。四次第先後者。先約所防。
若據所防本無次第。但隨先犯者即先制。若准僧祇。
初之四戒。即有次第。餘皆無次第。今立五篇次第者。
疏云。蓋是大聖臨滅度時。欲使教法傳世有儀。故命
持律廣開斯要。所以結集文云。一切僧尼。及諸揵度。
所有教法。聚在一處。文誠驗矣。於五篇中。正死之罪。
宜加先勒。有餘之罪其即第二。如是漸降乃至第五。
欲使僧尼觀過興猒。先麤後細。斷除業非。克出道益。
理數也。次能防者。初篇之體。能持行本。入道正原。若
壞初本。後四條枝。無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眾行隨
生。最須奉修。故須先立。第二眾法綱網須成。必事乖
違。何能匡化。故須次立。身口法式。行越威儀。自行不
成。何能淨業。故立第三。雖三業無瑕。深為行淨。若染
世塵。醫其正法。未能榮顯。故須第四。自行外化後乃
修明。若不敬順三寶。禁約四儀。授說乖方便說法網。
故須第五趣道正行(上並疏文)。次解聚字。亦具四門。初位
七聚并解聚義。二離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
同。四明諸罪隱顯之相。初位立七聚者。夷為一。殘為
二。蘭為三。提為四。舍尼為五。吉為六。惡說為七。並如
律文增七中說。總收諸篇方便。以之為聚。成究竟者。
以之為篇。亦是一家。不可抑也。云何名聚。古云。眾罪
非一。號之為聚。若如此釋。五罪可爾。偷蘭惡說。聚在
何處。今解。以名義收。但有罪相輕重不動。或七或五。
統以收之。隨名東罪。用通攝篇聚(上並疏文)。二離分品位
之意者。疏云。大聖立教為顯時心。或約結集業以收。
武立名相以東罪。隨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陰界入。隨
迷故分。可以例曉。罪雖聚聚一位三階。定其輕重。取
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
部等。定其來報。年劫遠近者。莫不齊六。故有六種犯
聚。六種犯是也。言其果由因成。自有因而不感果者。
莫不齊七。故有七犯聚七種犯。母論七篇等。三辨得
名。如鈔自述(云云)。四隱顯相者。疏問曰。我本立相如
篇所明。偷蘭惡說何為不敘。答斯出聖心。非凡判決。
律中所列。多云。二百五十戒為行正宗。故此戒本斯
成大數。至於餘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有
人解曰。二百五十。且以數求。比丘感戒量同法界。可
不然也。偷蘭一罪。不在戒本者。豈不以體相不倫因
果難定。故單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先後通塞不定。今
就通論俱名為戒。是故律曰最初犯戒。若就相說。齊
號威儀。故律亦非威儀也。大據輕重分之。前三聚過
相麤者。能治名戒。偷蘭即在第三。下四過輕。能治之
行名曰威儀。若據均雜往分。前四是均。下三為雜。偷
蘭雜中之重。故居第五也(上並疏文)。上依戒疏。解篇聚兩
字竟。名報者。名即波羅夷等。報即果報。如下引經廣
彰是也。餘如常解(云云)。
依篇釋初總意中。云出至相者。出俗五眾者。形法兩
超。故名出俗。僧二尼三。都五眾也。並據有戒言之。若
但剃髮。即是形同。而無勝法。未出俗也。所以為世良
田者。望其自他有二。初約自巳以釋。由無出故。久受
輪迴。今有淨出。能超生死。及得涅槃。即是能生善種。
號曰良田。次約他釋。由有出供光潔世人。於此信敬
行施。增長無量功德。即詺此五眾。為世間良善福田
也。是以智論云等者。引此證上戒體為性得號良田。
是以二字覆牒上義下詞也。彼義同解性相義云。性
與相何別。有兩師釋。第一云。望自體邊是性。望他緣
邊為相。此解則性與相不異。第二云。性與相不同。猶
如沙門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又如火然為
性。煙𦦨為相。近為性。遠為相。今引此師義。證上文也。
玄記作四句料簡。一有性無性。如淨名等。示有妻子
常修梵行故。二有相無性。如十三難無戒沙彌。三俱
有。即善好比丘。內含戒德。外具容儀。四俱非。即俗流
是也。
云今至失者。水潔其心者。謂戒法嚴凝。令心清淨。故
喻水潔。持戒之心也。云問其德者。謂世有五德。一燥
而不輕。二濕而不重。三不隱瑕。四不容垢。五常有明
也。比丘持戒之心。資成五分法身之德亦爾。故將至
次喻也。生善種號福田者。上則三乘因種田出戒淨。
下為六道福田亦爾。不然縱拒自貽伊慼者。不然者。
謂不是上來離閏氷潔之人也。縱推者。縱恣放逸。拒
逆佛制之文也。自貽伊慼者。自巳貽遺失也。伊誰也。
慼憂也。謂縱恣三毒。拒逆佛制。自遺失其善種福田。
誰受憂慼也。儒書曰。此是趙宣子。自嗟之語也。趙遁
字宣子。是晉靈公之宰相。為人忠貞。其靈公無道。不
能治化。而遁數曾致諫不受。而公好食態掌肉。遣厨
宰意之。過時不熟。公忿發以銅杖叩煞。車載而出。以
菜覆之。路逢趙遁之。念言菜疏。但合外入。何得內出。
遂顧問之。乃觀菜下見一死屍。使人具述前事。遁遂
入朝。責云。食是小事。何得煞人。公耻怒。乃夜令刺客
鋤麑。左傳云。鋤性也。麑名也(今作霓或作此倪者非也)。入遁宅內。
彼至宅巳。見遁。具衣冠瞻星月輪。朝時夙夜不寢。是
忠臣。彼念曰。我若不遵王命。便為不忠。若枉煞無罪
之人。復是不仁。不臣不仁。俱成妨也。遂乃觸槐而死。
此依家求云觸槐。有云自刎而終。恐非也。弟趙穿然
君曰。今鈔外此意。道比丘縱恣放逸。拒逆佛戒。失於
善種。此是自作自受。不干他事。便招六聚之辜罪也。
波羅夷乃至吉羅等。此是因也。報入二入之獄。是受
果。所云獄者地獄也。此總攝罪人之所。夏曰夏臺。般
名羑(音有)里。周時曰囹圄。亦號黃砂。內典舊云泥梨。此
云無處。謂生彼有情。無有去處。無有救處。新梵云捺
落迦。此云苦器。若云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是有情
(上且總名)。
次別列。謂八熱八寒成十六也。據本根以言。於八熱
中。每獄為有十六小獄。以為眷屬。故俱舍云。此下過
二萬。無間深廣同。上七捺落迦。八增皆十六。謂煻煨
屎糞。鋒刃列阿增。各住彼四門(此八熟也)。餘八寒地獄。言
此下等者。於此南州地下。過二萬踰繕那。有一獄。梵
云阿鼻旨那。此云無間。深廣各二萬由旬。於上二萬
由旬中。有餘七獄。一等活乃至極熱。論中從下至上。
今從上說下。初於此地下。五百由旬。是地面。次五百
由旬。是琰摩王宮。下一萬九千由旬。安餘七獄。一云
重疊而有。二云傍布而居(云云)。一等活。謂彼有情惡
業力故。感諸苦具而生彼。既得巳。更相殘害悶絕。義
說為死。又暫過涼風所吹。尋復蘇醒如本等前活故。
名為等活。又解。空中有聲唱云等活。有情因此聲故
欲然復活。如是死巳復生。業盡方出。以是因緣。名為
等活(或有云。嶽卒踏地唱活故云)。二黑繩者。謂彼有情。彼獄卒將
黑繩絣之。或為四分五分八分。或種種圖𦘕。隨其絣
𦘕之處。若鑿若刷若割。以是因緣。故號黑繩(或有云。有情曾
苦逼時身形。而脉出如繩)。三眾合。謂彼有情。彼獄卒駈。入兩鉄山
間。兩山逼之。又眾共和合鉄槽壓之。以是因緣。故名
眾合。四號叫。眾苦所逼。異類悲號。怨發叫聲。名號叫。
五大叫。劇苦所逼。大酷聲悲叫稱怨。故云大叫號。六
炎熱。謂諸有情。彼獄卒。置熱䥫地上。在右之𤍿。又以
鉄串炙之。諸毛孔中。悉皆火起。以是因緣。故云炎熱。
七極熱。若內若外。自身他身。俱出猛火。互相燒害。極
過於前。故云極熱。八無間者。謂果事時身無間。或無
樂間苦等(上根本)。次遊增者。一煻煨增。謂此增內。煻煨
沒膝。有情遊彼。纔下足時。皮肉與骨俱燋爛墜。舉足
還生。二屎糞增者。謂此增內。屎糞泥滿。於中多有娘
姬吒虫。長一尺餘。觜利似針。身白頭黑。有情遊彼。皆
被此虫鑽皮破骨。帀食其髓。三鋒刃增者。於中有三。
一者刀刃以為大道。有情遊彼。纔下之時。皮肉與血
俱斷碎墜。舉足還生。二釰葉林。上純以銛利釰刃為
葉。有情遊彼。風吹葉墜。斬割支體。骨肉零落。有烏駮
㺃摣掣而食。三䥫剌林。謂此林上有利鉄剌。長十六
指。有情被通上下樹時。其剌銛利鏡剌。有鉄觜鳥。探
啄罪人眼睛及與心肝。爭競而食(俱舍云。刀刃路等三種雖殊。而俱是
鐵故。一增攝也。知之)。四列河增。謂此增內滿熱醎水。有情入中。
或浮或沒。或逆或順。被蒸被煑。骨肉靡爛。設欲逃避。
於南岸上。有諸獄卒。手執刀鎗。禦捍令迴。無由得出
(俱舍云。此阿似纔前三。如㘞四。答面四)。問何名為增。答俱舍云。此是增
上被形害處。故說為增。又解。謂諸有情從根本出。重
遭此苦。故說為增。四門各四。每獄各十六。八獄共一
百二十八。并本八熱。成一百三十六。皆名熱地獄。次
八寒。一頞部陀。此云皰。寒風逼身。故生於皰。二尼剌
部陀。此皰列。三頞指吒。四臛臛婆。五虎虎婆。六溫缽
羅。此云青蓮花。七缽特摩。此云紅蓮花。八摩訶缽特
摩。此云大紅蓮花。前二隨身立名。中三從聲立號。後
三從色彰名。皆是寒地獄故。此之八獄。在前八四面
皇居也。若依大乘瑜伽論說。八熱上七獄。各深一萬
(成七萬)。第八無間深四萬二千(并前成十一萬二千)。八獄相去。各
二千(又成一萬六千)。計去無間獄底。一十二萬八千由旬。廣
如論說。其外更有孤獨地獄。各別業指。或多或二或
一。所止差別。多種不定。或近江河山邊曠野。或在地
下空及餘處。諸地獄器安布如是。本處在下。彼流不
定。傍生住處。謂水陸空。本處大海。後漸餘處。諸鬼本
處。琰摩王國。從此展轉。散居餘處。或有端正臭。大威
德受諸富樂。如自在天。或有飢虗。顏㒵醜陋。如是等
類。廣說如經。問諸獄卒是有情否。答兩解。一說云非。
若爾何能動作。答有情業力感故。如成劫風。風雖非
情。亦能成劫。二解云有情。故頌曰。
「 心常德忿毒
好集諸惡業
見他苦欣悅
死作琰摩卒」
(據此頌文豈是非情)若爾何緣火不燒。答此定由業力所隔礙
故。或可感異大種。故不被燒(云云)。問二八根本之獄
壽量云何。答俱舍云。等活等十六。如次六欲天。壽量
一晝夜。壽量亦同彼。今先將人間計天上。後將天上
計地獄。故頌曰。
「 人中五十秊
下天一晝夜
乘斯壽五百
上五倍倍增」
謂人間五十秊。四天王宮一晝夜。彼天以三十日為月。
十二月為秊。具足壽五百歲。為等活地獄一晝夜。此
地獄。亦以三十日為月。十二月為秊。具足壽亦五百
歲。人間一百秊。忉利一晝夜。彼亦三十日為月。十二
月為秊。具足壽一千歲。為黑繩地獄一晝夜。彼以三
十日為月。十二月為秊。具足壽亦一千歲。人間二百
秊。夜摩天宮一晝夜。彼亦以三十日為月。十二月為
秊。具足歲壽二千歲。為眾合地獄一晝夜。彼亦以三
十日為月。十二月為秊。具足壽二千歲。人間四百秊。
襯史陀天一晝夜。彼亦以三十日為月。十二月為秊。
具足壽四千歲。為號叫地獄一晝夜。彼亦以三十日
為月。十二月為秊。具足壽四千歲。人間八百秊。樂變
化天一晝夜。彼亦以三十日為月。十二月為秊。具足
壽八千歲。為大號叫地獄一晝夜。彼亦以三十日為
月。十二月為秊。具足壽亦八千歲。人間一千六百秊。
他化自在天一晝夜。彼亦以三十日為月。十二月為
秊。具足壽一萬六千歲。為炎熱地獄一晝夜。彼亦三
十日為月。十二月為秊。具足壽亦一萬六千歲。七極
熱壽半劫。八無間中劫念(俱舍瑜伽二論並同)。
次辨八寒。頌云。如一婆訶麻。百秊除一盡。後後倍二
十。謂婆訶是梵語。一云船可受二十碩者。滿中[雨/成]麻。
有人過百秊。除去一粒。除盡油麻。為第一寒氷地獄
壽量。後七二十船倍倍增。第二寒氷二十船。第三四
十船。第四六十船。第五八十船。第六一百船。第七百
二十船。第八百四十船。皆約百年除一粒(云云)。更有
大乘義。如彼自述。五篇明犯者。舉彼犯法也。違犯持
行自成者。違犯即不作惡。故自然成於二持。此據增
五文也。七聚彰持者。彰明也。謂明於持行順持。諸犯
冥失者。順持即謹守戒行。一切過犯冥然不容。此據
增七文也。
云而至也者。新答者。剏入法也。率多愚魯者。率者總
也(不用順勵也)。愚者。癡不了教也。魯者鈍也。未識條例等
者。謂未識五篇七聚之條例。寧辨得二持兩犯。云憲
章。爾雅云。憲法也。章篇也。隨戒昏同霧遊者。謂隨一
一戒夷殘提吉。昏昧不了。同霧中遊行之人無所分
別也。罪報類之。觀海者。既不識相。不知犯罪輕重。類
如觀海之人罔測海之分齊。致使順流長逝者。良為
上來無知。不達於教。造種種非法。順生死流。不沒沈
輪。故云長逝。逝由往也。貪蜜渧忘歸者。寶云。大師引
丘中喻。如人犯罪於巳。巳令將罪人。付惡酔象。象逐
遂罪人。怕怖而走。遇一枯井。數枝乘騰入於井內。彼
人尋騰。入井。井底有三龍。四面有四蛇。仰觀井上。狂
象巳臨。又有黑白二鼠。嚙藤之。次見有遊蜂餘蜜渧
入。以口承得。暫時眾怖俱息(上喻下合)。身如枯井。為老所
逼。終至於死。象喻無常。藤喻命根。三龍即三毒。四虵
即四相。二鼠即日月。蜜渧喻五欲。但貪五欲不懼三
毒。四相推遷。日月相催。命根即斷。之忘歸也。為成重
業犯不知悔。隨業受生。三塗下墜。豈能超越五欲之
境。悟涅槃理及本還原。故云知反也。毗尼母等者。謂
愚教縱情。造罪受苦。在於當來。非現在也。非謂面元
出果報。母論云。比丘受人信施。不如法者。為施主所
墮。謂不如法修道。心生放逸。因此當墜三塗受報。若
當來不受者。現世食則破腹。衣乃離身故也。
云然焉焉者。正明方一此篇意也。業隨心結者。善
生中明八種心。結業輕重。輕重之業。皆是隨心。謂心
能造業。作善作惡皆不離心也。故律云。犯即問心。無
心不犯。此正約心。為業因也。報逐心成者。舉果酬因
也。由上八種輕重之心。當來受報重輕。逐今日心而
成就也。必先張因果者。張二持兩犯之因果。先引了
論八種護戒。即張持之因果。下引目連問經等。明犯
之因果。廣明相號者。下文廣明五篇七聚相狀名號
也。觀果知因者。謂欲使行人。觀持戒得等涅槃之果。
破戒得地獄劫數長短之果。知有持破。善惡二因也。
云就至相者。如文。云初中至報者。所以犯戒果報極
大者。玄云。釋疑故來。恐人疑云。何故犯戒之罪極重
而不輕耶。由戒護下。釋也。謂戒是萬善因基故。文云。
依因此戒能生禪定及苦集智慧等。出生善中最為
第一。即為一切善法之所住處。持功德。如序云。住持
佛法。群籍於茲息唱等。是故違損招報不輕也。
云明了至八種者。戒護多種者。舊經論名護。新經論
云律儀。若云護者。冥諦疏云。有四義。一能隔惡事。二
能守護六根門。令或心業不起。三能防守。以人令出
凡位入聖位故。猶斯多義。故名護也。若云根律儀者。
根即眼等六根。律儀即能防護六根。故名根律儀也。
在心名護者。論云。離意地惡名護。在身口名戒者。論
云。離身口惡名戒。有護不必有戒者。引論四句文也。
一是護非戒。此護護心不起諸念。縱對五塵。由心不
起。未假防於身口。不得稱戒。故曰有護不必有戒。若
身口不造諸惡。必由念智捨心。故曰有戒其必是護。
二是戒非護。雖有受體。起不正思惟。而無護心。不動
身口。未必犯戒。三亦戒亦護。以要假念等。方能流至
身口防非。四非戒非護。若動發身口。必起不正思惟
故。此四句中。鈔引第一第三兩句也。經中等者。了論
疏中。通指諸經名。有此八喻。皆喻得戒護人也。
云一至一切惡者。謂此八皆是八法喻通舉。論疏云。
王能王制伏一切人民。由此而生王種中。後必得王
故。為民所敬也。法合者。王喻大聖。子喻諸比丘。從法
而生。故云生子。民喻一切眾生也。紹王位者。喻諸比
丘因持戒故得成佛也。第二法喻中。由戒定慧解脫
解脫知見。五分法身圓滿也。第三法喻中。論云如意
寶珠。亦云無價寶珠。謂畜此珠。所要諸物並皆如意
故。若言無價者。謂無有人為珠作價。唯珠自作價。欲
買此珠。以錢物著珠上。珠若透出。價未於當。若珠不
出。與珠將去。固有人問云。此珠體是何物。答解。一云。
此珠是龍腦中出也。若有此珠。毒不能害。水火不能
焚漂等(此解未見教文說)。二云。此是過去諸佛舍利變作此
珠。與人受用(今云。舍利是定果色。不可變故。又舍利是無漏。不可變為有漏故)。三云。
准觀佛三昧經。轉輪王取金翅鳥心。名為如意珠。所
求皆遂也(且依此解為正)。第四法喻中。王喻比丘。子可喻戒。
即喻比丘惜戒而得成佛。前段明他敬。此段明自敬。
兩處各別。思之。第五法喻中。由有一目。愛之甚重。由
有此目得至於彼。則不墮沒。今有戒目。則能離生死
坑。至涅槃果也。第六法喻中。貧人愛少資粮。則能活
命。今戒為資。良能法身慧命也。第七法喻中。欲塵者。
玄云。宮人綵女也。餘二可知。無量功德者。合上足財。
如持一戒招生十利等。如國足財。王便生愛。戒護有
多功德。心便愛戒也。心安無憂悔者。合上欲出國有
宮綵。王便生愛。戒護之人。法喜如其宮人。慈悲可喻
綵女。得戒護人。心無憂悔。生長正法者。合上正法也。
國有正法。王生愛樂。比丘持戒。能生定慧三十七種
等正法。即愛此戒也。第八法喻中。良藥能治病。戒能
除世間一切惡法之病。不應棄捨戒之良藥也。
云如是至罪者。都結可知。云二至報者。如文。云初至
絡者。篇聚之名。如前巳辨五篇七聚之數。然於吉中。
須分身口。身為惡作。口為惡說。故分為六。更加偷蘭
即成七也。吉為二者。此是約義科分也。正結罪科。上
樹六法者。吉分為兩聚。懺法同是一吉聚攝也。結正
罪科。既合為一。但有六聚。故云上樹六法。即不分身
口為七也。此上六名無正譯者。玄云。佛化中天。隨緣
制戒。結夷殘等罪。此先無其名目。是故不可飜譯。但
就義意飜之也。
云初言波羅夷者。標梵名也。云增至故者。僧祇義當
極惡者。此約義譯也。以四分無義飜。故引祇律。惡無
過此。故云極也。此罪最惡。約此義邊。飜為極惡也。三
意釋之者。釋上極惡義也。退沒者。望其道果應得不
得。不無其分。名退沒也。不共住者。同上釋極惡也。不
如意處者。由是地獄之異名。眾苦逼身。非心所願也。
猶與魔鬪便墮負處者。多論云。如二人鬪一勝一負。
比丘愛戒。欲出生死。與四魔共鬪若犯亦此戒則墮
負處。外難云。夫言犯戒。總是墮負。何局此耶。答餘篇
若犯。亦合名墮負。但尋悔即滅。非永墮故。不與負名。
斷人頭者。約喻也。此從行法非用為名者。謂上言斷
頭。非比丘故。此約得道無由。唯約初戒說。第二戒如
斷多羅樹。不復更生。為喻也。三戒如針鼻缺不堪復
用。四戒如破大石為兩片。不可還合。今且約婬戒舉
喻。餘亦例之也。故偈云等者。證成眾法絕分義。如上
卷標餘中巳辨。云問至犯者。准此而言者。謂准此上
來斷頭之言也。必無重犯者。謂初犯巳再犯無過也。
戒亦非有者。謂身若有戒。即有重重而犯。身若無戒。
即如白衣一般。雖作無犯。今既舉喻。由如斷頭。必無
舉犯。顯戒非有也。
戒之有無此入諍論者。玄云。涅槃經中有二十雙諍
論。此當第七也。文云。我於經中說。若有犯四重巳。不
名比丘。巳失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燋種不
生菓實。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失戒。又云。我為純
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阿羅漢人斷煩惱盡故也)。二者示
道(二果人能示人正法也)。三者受道(初果人巳下。能領受聖道故也)。四者污道
(犯戒人也)。我諸弟子。不解我意。唱言不失。問上言失戒。又
云不失。俱云不解我意。如何和會耶。答夫戒有二種。
一是受體。二是力用。言由如燋種不生菓實。而諸比
丘便言火體。是不解我意。後言污道比丘。謂言。猶能
更生善芽種子。有力用故。此亦是不解我意者。犯重
比丘受體仍在。但是污戒。失於力用。即不生諍論也。
雜心中解有戒非無者。彼論第二。立四種捨。謂作法
命終斷善二形。若據大乘瑜伽。加犯重捨。雜心論主。
不許此義。故云有戒非無。餘義如上卷受中巳辨說。
若論重犯律自明斷者。如四分云。如前後亦爾等(云
云)。此別脫戒由境緣別者。謂識其有重犯之所以。謂
於發戒之時。一一境上。別之發得別脫戒故。今若犯
者。還隨境別犯。不得頓也。
云如至羅者。寧可一時發一切戒者。謂許總發。不許
總犯。故有寧可之詞也。且如婬戒等者。亦多論文也。
諸戒既多。不可遍攝。略抽婬之一戒。餘戒未盡言之。
故有且如二字也。女人身上二十一戒。謂約貪等三
毒。三單三雙一合。成七毒。將此七歷女子非處有三。
一處既有七。三處故成二十一也。男子十四者。男子
非處有二。二七成十四戒也。稱本受體者。謂本初受
時。發得無作之體。遍周法界。今雖污於一婬。餘戒儼
然。既未毀犯。故稱本體也。餘文可解。
云問至言者。問意者。既言有戒應當足數。答中有四
意。初據理答。二如得下。引得作法答。三但由下。明不
足意。四斷頭下。顯喻簡別意。謂不階聖果。不無戒。第
二云至初受者。問意者。犯婬許不失體。但名犯戒。有
何典據。答中。上巳明示者。如上引涅槃雜心二文也。
如下懺法中說者。謂下悔六聚中引祇。犯重比丘。與
季悔巳。比丘不淨食。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既云同
有不淨。豈非戒體常在等(云云)。惶懾者(支涉反)。說文云
怖懼也。雷同者。如天雷聲一列同聞也。玄記云。准百
喻經說。昔有一人。有二百五十頭牛。常供水草。隨時
餧之。時有虎。噉却一頭。其主作念。數既不全。何用餘
者。遂駈臨岸。一時推下。盡皆致死(上是喻下法合)。愚痴比丘
亦復如是。既失一戒。餘亦破之等。儼然者。不改動之
貌也。
云故至哉者。先嚴淨識者。嚴潔之淨識。即屬其心也。
五塵者。色聲等境也。欲染不生。對境時無染污心生
也。由前方便者。要由行人預前加功防護。起對治心
也。自懷藏疾者。如人有疾。衣覆不治。名為藏疾。犯過
隱而不懺。亦復如是。自他俱負者。謂犯罪人曾受信
施。為施所負。即自負也。眾僧同知公然共作法事。事
不成辦。即他負也。云問至慧者。問意可知。答中。四處
得死者。一腦二咽喉三心四腰也。此四不必並損。但
隨一處。人命不存。法合可委(云云)。
云十至故者。如文。云四至記者。後四如別說者。指尼
別行中觸八覆隨也。云十至者。十誦重者。犯不同者。
是上句且標舉也。此律是下句釋也。即呼十誦為此
律(此依寶科鈔句)。若搜玄及諸記中。皆云不同此律。此律即
是四分。對於他宗雙辨也。寶不許。此即破句讀文也。
前巳說四分重犯義了。今此正釋十稱中義。如何名
為對辨。不得見有此字。便云是四分知之。此律同名
之罪有重犯者。初篇四戒同一夷名。則有重犯。謂前
婬犯夷。後盜亦夷。同種無犯者。如前犯婬。後作但吉
也。故十誦云。波離問佛。頗有比丘。行婬不得夷不。答
有。若先破戒者是。此則同種。無重犯也。僧祇亦爾。此
據初篇者。簡濫也。謂適來所述同種無犯。十律亦且
據初篇以言。若二篇巳下。同種總有重犯。故文云等。
引彼文。證上二篇同種有重犯義也。玄云。此是十誦
二十二安居法文也。文學悔沙彌尼。夏中犯殘。請比
丘與覆藏六夜。本日治出罪等。以此為請日之緣。既
云本日治。即知有重犯。謂藏藏藏壞。本日治六夜六
夜壞。又本日治重重有犯。重重有本日治。故知二篇
巳下。同種並有重犯也。餘如別部中說。如下卷諸部
中引也。
云明了至本義者。律中說罪有五部者。謂了論引正
量部律也。五部者。依彼律立名部。解云此間為篇者。
真諦解也。此間即吳地也。謂僧祇番在吳中。案此方
俗書。立篇名也。問既此為篇。今何名部。鈔答云。今依
本義立名部也。謂但自依本律之中。義立名部。不取
篇名。有二義者。一成就義。二隨順義。下文自列。今且
標舉。一成就根本義者。謂根本夷罪。不自而成。假他
蘭吉。三今方便為因。方成就得其果也。二隨順根本
義者。謂部宗根本之罪。不許懺悔。今三方便成就根
本。了此方便。不滅根本。既不可滅。方便隨根亦不許
懺。故云隨順也。若依四分攬因成果了。但有根本。即
無方便。蓋為部別有殊。若二篇巳下。根本許懺。方便
隨根本亦可懺也。
云第至此部者。第一波羅夷部者。標名也。有十六者。
舉數也。解云。一一各有四部者。四戒是根本。每一戒
有三方便。豈非四部。四四成十六罪也。一遠方便者。
此約內心。起期業以說。若率爾心。即隨類大乘也。相
見如何。謂前是女境內起惡心。擬期身往造前境。雛
未下床進步。然起此心時。即結吉故(瑞聖據內心息處結者。非也)。
二次方便等者。此約下床進步。運動之時結。非謂息
心之時結也。對人者。一人也。三近亦便等者。期行婬
事者。此謂釋疑故來。恐人疑云。摩觸合得僧殘。何故
但結蘭耶。故今釋云。期行非事。故摩觸等(云云)。意道。
下篇摩觸結殘者。此據標心。但摩觸不為行非。故云
戲樂也。今此約標心。本為作非。故至境所摩觸。但是
非家方便蘭。不成根本。僧殘對人懺者。玄云。謂對眾
僧懺。非謂對一人也。此解不然。彼疏抄中自解云。對
一人。何得妄加云眾人耶。此近蘭亦據正動用時結。
不取息時。第四等者。至犯位如毛頭即結也。
前三方便等者。釋成就義也。若根本未成等。釋上隨
順義。餘三即盜絡妄。例取初戒可知。不勞具解。云四
分至更述者。古今皆去。此是和會之文也。四分但言
成者夷。不成者蘭。謂成根本者。即結夷罪。此則不疑。
若不成根。即結蘭罪。此文未了。夫言蘭罪合有輕重。
今但云蘭。不分二種罪體輕重。故不了也。若准十誦。
倫蘭分輕重者。彼云。第二次方便犯偷蘭。四人小眾
懺(唯此罪體輕也)。第三近方便偷蘭。五人巳上僧中悔(罪體重也)。
明了論唯結一品蘭者。即如前文所引也。次方便是
吉。對一人悔。近方便犯蘭。亦對一人悔也。但第三近
蘭。即無第二次蘭。故云一品也。然偷蘭吉羅體通彼
此者。先敘諸記中義。云然者是也。是十誦次蘭。了論
次吉。兩名雖殊。罪體並是對人。更無輕重。故云體通
彼此。十誦此了論也。今師將了論次方便吉。換他十
誦次蘭。居其第二方便中用。類其輕重不別故。巳上
記文。今難云。既言彼了論次吉。與此十誦次蘭。名殊
體是一者。何故前文引了論第二方便吉是對一人
悔。下文引十誦次方便蘭是四人小眾懺。唯此四人
與一人罪體輕重全乖。何得體通彼此。古今諸德例
依此解。未曉其非。有智之人情細思審。今依天台所
稟。別申正解。謂前引四分。但云不成根本者。偷蘭遮
全不分。其次方便及近方便二種蘭體輕重。是四分
律文不了。且置之不論。鈔主遂於外部之中。檢㝵二
本教文。俱有說處。第一十誦文中有三方便。次方便
是蘭。近方便亦蘭(此且分其兩品。與四分有殊也)。又次蘭是四人。近
蘭是五人(此又云。其輕重與四分有異也)。第二明了論中。亦有三種
方便。次方便是吉。近方便是蘭。次吉是對人。近蘭亦
對首也。此說律論各有。未審今師取何為定。鈔文釋
云。然偷蘭吉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無然是也。是了論
近方便蘭。與次方便吉。名雖有別。約體不殊。二俱對
人。故云體通彼此。此謂近蘭。彼謂次吉。今師意道。此
為四八。不分輕重。故引他文。今此了論。但有一品之
蘭。第二又是吉罪。兼又蘭吉。二罪之體。輕重不分。若
依此文未可依準。是以此中釋破也。如下懺法中更
述者。至下文一向准十誦律文。二義因旋。足可依用。
一者罪體分其重輕。二者兩亦蘭罪。名字顯然。今此
未明。待後云說。故云如下等(云云)。若爾前來所引了
論。用作何為。答但要他上半結罪行相之文。不取下
半罪體。思之。
云二至聚者。牒梵名也。云善至也者。從境立名者。僧
為能懺之境。殘是所治之罪體。僧能除之。故云從境
也。便成上解者。四分中亦號僧殘。師同上婆沙中解
也。上言非全淨用。顯不絕意。今約四分云有餘。即結
歸行法不絕受稱也。殘有咽喉者。顯昇殺也。應與波
利婆沙者。謂與覆藏法也。此從所治遇為名也。謂犯
殘巳。雖無心悔。遇僧抑令強為加法。亦得清淨。夷則
不爾。出彼自心。若自無心。強與加法。不成清淨也。隣
重罪者。摩觸等隣婬戒。無主房等隣盜戒等。可知(云
云)。
云若至說者。六異七同者。此且約僧說。若約尼對僧
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度賊女。乃至第十發四諍。今約
僧說。即六異七同。七同者媒嫁。二謗。四違諫(此七僧尼同犯)。
六異者。謂漏失(尼犯提)。摩觸(尼犯夷)。二房(尼犯蘭)。廣如別說
者。如尼別行中說。何故漏失但提。乃至二房但得蘭。
與僧有異。如此道理。此不繁述也。
云明了至勝者。
僧伽胝尸沙者。即是僧伽婆尸沙。但梵音有異耳。五
十二罪者。三方便并根本成四。總來五十二也。此乃
正量部名者。謂上言僧伽胝沙。是正量部中之名。緣
了論釋。二十部中正量部律。故有三義。一殘義。二救
義。三勝義。且標起三名。解釋如下自述。薩婆多有一
義。正量部同者。於三義中但有殘。云一義與正量同。
若救義勝義。多宗艮元。又多宗雖有此僧殘義。與正
量同。及論解義與正量又別。若多宗將戒定慧三學
以解僧伽義。若戒定慧同。即成僧。若三不同即乖僧
也。解云者。了疏解也。由見眾人和合是僧伽義者。據
理云。由戒見眾人和合是僧伽義。今文中欠戒字也。
由此二不同者。由戒及見不同。即非僧義也。不由定
慧者。正斥彼多宗也。謂明僧義。偏約戒見和同。定慧
二學。漸次修或縱然未具。亦成僧體。佛所立戒。故言
戒同者。疏文自釋上戒同也。謂佛所立。是波羅提木
叉戒。比丘若受。即成僧體。反此不成。故云同戒也。同
一正見等者。釋上見同也。謂識三歸。同觀四諦。於此
七境。所緣不異。故云見同。婆尸沙等者。了疏番為殘
也。若人犯此罪纔犯重。即向僧發露。欲悔除故。僧艮
不得與此人共位。須以別房安置。僧中有上中下三
品受用房舍。先與大僧。大僧不用。與中僧。中僧不用。
艮與犯僧殘人住。又三品僧中。皆受用房舍。無有餘
殘。即隨與一住處。須廢屋上令露。以表犯殘人在中。
若三品之淨僧。必不住此無覆屋內也。更有衣服飲
食。例此可知。摩那埵等者。番為悅眾意。此人六日六
夜。事事隨順僧教。僧咸歡喜。故云悅眾意也。阿浮呵
那等者。番為呼入眾僧。作羯磨許其仍舊成清淨人
也。外難曰。此中本說殘義。何以明出摩那及阿浮呵
那二義耶。答此中意顯有殘之罪。由僧與之。由於此
法。得清淨故。因說殘之一義。便明六夜出罪二法也。
或依古來云。多宗亦有三義。一殘。二摩那。三阿浮那。
但三義中。初一義艮與正量同。餘二義即與正量別。
今云不然。若許將引二添前多宗三義者。了論既中。
豈無六夜及出罪二義耶。無理甚矣。故不合取。正量
有三。多宗伹有一。縱明六夜出罪。蓋是因便故說。思
之。巳上總是解第一義竟。第二救義。第三勝義。是正
量中餘二義也。多宗並無。如文可解。不取諸家妄說。
云三至聚者。牒名也。
云善至過界者。偷蘭名大者。謂過於麁。故云大也。障
善道者。謂是所障。罪是能障。若犯此罪。能障四沙門
道。復能與大罪為因故。體是鄙穢故也。麤惡者。論云。
於麤惡過生也。聲論等者。彼云。薩偷羅外國語。應云
薩偷蘭祇夜。偷蘭番為大。祇夜番為罪。故番大罪。外
難。此蘭可能大於四重耶。答罪名似輕。據本即重。只
如初篇。雖犯懺即免地獄。破僧等犯逆蘭。僧中悔竟。
猶尚一劫受阿鼻苦。重罪方便者。即如上能成初二
兩篇罪。斷善根者。了疏約調達破僧事成。此人於佛
起極重罪。必斷善也。具茲二義。故云(云云)。如牛突籬
[揊-田+(石-口+乂)](足喻)。破出家域外故(法合也)。然過名亦通者。謂聚之罪。
若犯之時。並是不依佛制。總念言過也。此罪最初犯
為過者。謂取能成根本邊。名初罪。不具初義。故不得
名過。若爾起心吉最初。應合名過。答此據動身口運
同邊說初。若起心仁在內心。未現身口。雖得名初。不
得彰過也。諸記對此因定前後中。多解。一云。次方便
為初中。近方便為後中。次依法寶。唯取近方便蘭為
初中。波羅夷為後中。以了論中唯結一品蘭罪。今須
順宗解我也。若依搜玄。但云方便蘭為初中。夷罪為
中。亦不尅定次蘭近蘭等。自是一途。云然至也者。然
是也。罪通正從。從即因蘭。亦云方便。或號從生。正者
果蘭。亦名獨頭。亦名正罪。亦號自性也。體通輕重者。
因果二蘭。俱含輕重。鈔下自釋云。初篇近方便重。二
篇遠方便輕。果中即破僧。盜四出血等重。俱身用髮
石葢等輕。七聚六聚等者。六七聚中。俱有此罪。故曰
並含。或在上下。抑有由者。抑者案也。案其律文。皆有
由致。律中巳下。鈔自釋也。不同古師云。為因故三。為
果故五。且三中亦有果因。何故妄說。如初二篇。遠近
方便者。示名也。玄云。初篇遠近二方便。第二篇近方
便。近之一字。總収二篇。近方便罪俱重。同在戒內収
也。或在提舍尼等者。謂釋在五威儀所攝。如二為下
示名取悟也。裸身用髮者。謂裸形見佛。用人髮為繩。
犯輕蘭也。然戒與威儀通別字舉者。然是也。是上言
戒分。收威儀攝。案其律文有通別互舉者。言戒不言
威儀。不言戒。何等是耶。如律中。比丘犯初篇。佛呵言。
何故最初犯戒。乃至犯吉。亦呵云故犯戒等。威儀通
者。非唯犯吉。名非威儀。乃至犯婬盜等。亦云何故最
初犯威儀等。今鈔云。戒戒並非威儀釋。通互舉也。若
別互舉者。鈔中自明。今且案律。遮法中。舉犯罪人來。
佛向破戒耶。破何等戒。為波羅夷。為僧殘。為偷蘭遮
耶。若言破威儀者。破何等威儀。為波逸提。為提舍尼
惡作惡說耶。此則上二名戒。下四曰威儀。鈔自釋云。
過相麤著。能治名戒。過輕能治之行曰威儀。鈔分三
四。是別互舉也。
若就切雜等者。下三者。蘭惡作惡說也。為雜者。通輕
及因是雜義也。通輕艮輕重雜。及即因果雜。下皆然
也。云四至聚者。牒名也。云義至致者。今師約教義香。
故引十誦。釋成墮義。玄曰。十誦並作此解。更無別釋。
今師據此教義。為墜也。外難。六聚所犯。皆合名墮。何
故此罪。獨名為墮耶。答有通局舉例。由似五塵。俱名
為色。及論得名唯局。眼所見獨名色也。此約總中受
其別號。今亦如然。不足疑也。尼薩耆者。聲論番為盡
捨。有義一捨財。二捨相續心。三捨罪。今正取捨財。若
不盡捨還。滅相染則不成。故云盡捨。餘之九十單悔
別人者。謂九十無財可捨。故云單悔。不假僧懺。故曰
別人也。若罪體同一品懺者。玄云。三十若捨衣了。伹
對一人懺。與九十單提白。名一品懺。尼二百八戒等
者。尼二百八中。捨唯取三十。因財生犯。制以捨墮。餘
一百七十八。但對別人。故云餘入別懺也。種相同異
如別顯者。若種相同者。在僧釋相中明。異者。指下卷
尼別行中顯也。餘文可知。
云明了至有二吉羅者。波羅逸尼柯者。是正量部名
也。三百六十罪者。一百二十根本。上答有二。吉為因
故成都數。有三百六十也。三義解之者。解上應功用
也。波羅夜質胝柯者。此是多論名也。餘如文。
云五至也者。向彼悔者。彼即是境故。從對治境以立
名。應發露者。亦是向彼。故釋成也。悔過之詞者。詞云。
大德我犯可呵法等(云云)。與僧全別者。一無病乞蘇。
二乞油。三乞石蜜。四乞黑石蜜。五乞酪。六乞乳。七乞
魚。八乞肉。律文注曰。上四比丘吉。下提四也。波胝提
舍尼者。正量部名也。十二罪者。四根本。八方便。成十
二也。
云六突吉羅聚者。牒名也。云善至也者。突吉者。惡也。
謂此論中。但總番為惡作。未明惡說之義。至下解也。
式叉迦羅尼番為應當學者。式叉云學。迦羅尼云應
當。即是學應當。彼則先所後能。梵音似倒。今翻譯者。
先能後所。乃云應當學也。何故此篇獨名應當學者。
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難持而易犯。常
須念學也。又若就所防彰名。應云眾突吉羅。今隱其
所防。就能持行為目。故云眾學也。論其所學。實毛上
四。非獨此篇。但人情琰薄。重罪能持。輕便不敬。所以
大聖觀機。持須勸免。故與學名。戒疏又問。何不顯數。
但云眾學。解云。威儀微細。量等塵沙。何有定數。故總
目之。為眾學也。胡僧者。謂是當時譯律梵僧也。守戒
者。守護堅持戒品也。如駛雨下者。駛即疾也。如空中
疾雨。十誦中。諸比丘得天眼。見諸比丘犯罪如駛雨
下。見巳便遮諸比丘說戒。因此鬪諍。不得布薩。以此
白佛。佛言。但以肉眼等(云云)。豈非巳下。今師結判也。
云此至述之者。尼法指問大僧者。謂尼第五篇。還有
一百戒。同大僧也。外難。戒本篇昔但云眾學。今砂後
云一百眾學。豈非相違。答且約人之善犯。舉一百之
言。若約境明之。且通法界。故云眾學。亦不相違也。或
云突吉羅等者。謂律文數有七聚次第也。六即云突
羅。七即云惡說。然吉羅單名作。故見論云。突者惡也。
吉羅者作也。是惡作義。如疏述之者。此明六七二聚。
惡作惡說不同。首及南山。咸以具義辨吉羅也。玄云。
鈔依首疏。彼云。聚雖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從法立
名。第二偷蘭。從不善體立號。第四聚。就惡果以立稱。
第五聚。從對治境以標名。六七二聚。就具辨也。
云明了至通下用者。非四部所攝者。謂前四篇中。雖
有結隨。應自攝入前四中。今辨第五。雖亦名吉。乃非
前四中所攝。所餘諸罪者。餘果吉也。故了論疏云。前
四部罪。三方便。二方便。當部(部者取〔乞〕篇也)自攝。不入第五。
是以簡之。非四部攝。共學對者。下文當釋。及婆藪斗
律者。此翻只類。鈔下文云。多明輕戒。謂是吉羅。彼論
自引此律。古今諸師。多云此名者。如律中揵度。謂輕
戒聚在一處。故以為名也。一切皆是第五攝者。謂前
收所餘諸羅罪。及婆藪斗律果罪。通攝歸第五篇也。
獨柯多者。正量部中。喚突吉羅。為獨柯多。但梵名不
同耳。意是惡作番之者。謂正量部宗云。身口但是具
無犯。唯意地結發業。本起心之時。即名惡作。故云意
是惡作。用翻獨柯多也。突瑟几理多者。薩婆多部名
也。身口二業。翻惡作者。身作口說。俱名惡作也。同翻
一名義兩別者。今師結判也。多宗用身口業。翻惡作。
正量部用意業。翻惡作。故云兩別。玄云。此是了疏。自
引多宗天也。分輕重者。標也。重名獨柯多者。意道。若
通而說之。第五部諸罪。總名獨柯多。若出中輕重兩
分。重者即名獨柯多。輕名學對。為分別故。立此輕重
二名也。學對者。對上輕罪。須學識知責心。對治所作
之罪也。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天國。俗音。云息供柯羅
尼。佉叉兩異。此方約義。俱翻為學對。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者。此問四分律不解分別。輕云學對。重云獨柯
多也。通名眾學謬者。意道。若解分別輕重。重則對首。
輕則責心。既不解分別輕重。喚作眾學。即無其兩懺。
但一例責心是謬也。若但心起等者。了論云。遠近二
方便者。如欲上初動身語思。是遠方便。二進趣向。前
是近方便。上樹過人。即是究竟。餘戒准此。若懺根本
方便隨滅者。了疏。問云重罪。若巳作根本方便。隨根
本不可別懺。今此輕罪。巳作根本方便。可別懺不。亦
隨根本。不可別懺。由方便。皆成根本。故根本是可懺
者。若懺根本。方便隨滅也。重罪重責心等者。了疏。問
輕重罪違。方便雖同。未動身口。輕重懸殊。云何責心
同滅。答雖同。責心之有憂劣。若悔重罪方便。方前所
起之心。是大須除。自改責悔過方滅(此即重罪重責心之)。若輕
罪方便。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微。自呵責。即得滅也(此即
輕重罪輕責心也)。懺法亦通下用者。此遠方便。隨罪輕重二
種責心。悔法亦通。問下懺六聚篇中用也。下懺篇中。
不更出遠方便。重罪重責心。輕罪輕責心。但准此而
用也。不同。古記云。通沙彌三眾用。
云四至者者。謂四分戒本。及以律文二處。通途束攬。
二百五十。以為隨戒牒。牒綱要也。謂戒境亘廣。豈知
數量。通途束攬。二百五十。為綱要故(此句是結前文)。餘不盡
者。餘外也。二百五十巳外。更有未明。故云不盡(此句生後
意也)。云其至述者。二不定者。屏露兩殊。名之為二。諸罪
之中。未審實犯。故云不定。枉境以言者。枉其女境。覆
露二處之。言通該六聚者。說由遍也。然此生時莫是。
巳作婬事了生不(此是初眾)。莫是。摩觸麤語等不(此是殘聚)。故
云通該六聚也。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者。此
是古師首等立之。今師因彼故。戒疏云。房室私禮俗
所常行。而比丘無侶獨一。女人同處而坐。令他疑。惱
罪相難分故。約生疑結罪也(上是疏文)。外難曰。既云狂境。
以言通說六聚。皆不可定。今云結吉。豈不定耶。答所
言不定者。但為女人與比丘。屏露之處。本委六聚之
中。為犯何罪。故云不定。今結吉者。位據出家人。不應
行非法之處。令他生疑。斯罪是定。故結吉也。若爾體
既是吉。文中彰其三罪二罪者何。鈔答云。夫彰三罪
二罪。伹舉生疑之事。非取此為罪體也。廣如疏述首
疏也。彼門曰。七聚之中。無不定聚名。何得結吉。答若
作此難。我反問汝。七聚之中。無不應爾。及如法治。未
審。此名何罪耶。答不應爾。及如沽名吉羅罪。今却難。
伊不應爾等。既犯吉不入聚。收我二不定。六聚中。雖
無結吉。何失。復有古人。不許結吉。有犯即入篇收。理
合無罪。今師意云。有罪無罪。先須結吉。據不合令他
生疑。若別有犯。即然後依篇治對也。
云七至焉者。七滅諍中等者。七是藥。四諍是病。今用
七毗尼之藥。以滅四諍之病。即七藥能滅四諍。是所
滅能所雙彰。故云七滅諍也。罪亦通有者。謂僧若知
法。不與他滅諍。犯吉。尼有智不與他滅諍。犯提。既僧
尼各有罪故。故云通有也。但為競出四諍等者。一言
諍。二各諍。三犯諍。四事諍。七藥除殘者。一現前。謂三
法人界也。五法謂人僧法事界也。此三五法。皆約現
前。為眾藥之本。二者憶念。三不疑。四自言。五多人語。
六罪處。七草覆地。文義廣者。律文所說之義。至廣至
多。理相又除者。道理相狀難委。即是幽除也。從勞宜
釋者。以今時不行。即從煩錄出文。內縱依文。述少多
終未窮其理盡能也。共成通戒者。謂僧有七。若尼律
中。收七為一戒。以五篇七聚。僧尼同用。故云通戒也。
云問至律儀者。五篇七聚何義離合者。意道篇與聚。
若為差別。或合或離。又復聚中。六七不同。有何義意。
上來所明。但云六聚。而未言七也。五篇之名。出僧祗
律。當宗壇五文中。但云五種。僧制五犯聚。其六七二
聚。即四分下文。並出第四僧文。為下文也。今且分七
五不同者。答上問五篇七聚離合也。一名均者。如初
篇四戒名夷罪。是名均也。二體均者。皆須舉治也三。
究竟均者。罪非方便。名為究竟。必若不具。但入聚攝。
不入篇也。而六七差別亦有義意者。答上七聚。與六
聚離合意也。六中含吉以同體者。雖則身口有異。俱
名吉羅。故云含突吉羅。即合為一也。七中離惡說過
多者。非第六吉。離取惡說為第七聚。即合出因果。輕
重一切惡說。攝在聚中。故過多也。第二段問答如文。
第三段。問意可知。答中。約指為言者。謂二百五十。五
百。兩列揩定之數。約略指此為部。通言未必依數者。
諸部通而言之。即云五百二百五十。未必一一依此
實數。[跳-兆+爰]逕者。小道曰[跳-兆+爰]。大道曰逕。尼律只列三百四
十八。可得。指此而為所防。故知。須約方境而護也(巳上
廣明篇聚義竟)。
第二大改辨來報中。云二果者。如文。云初至輕者。玄
云。起業要因貪嗔痴煩惱生故。云要犯三毒而生也。
如下懺法中具明。業相者。指下懺六聚中云。由妄覆。
心便結妄業。業有輕重定不定別等。必約三性而生
者。起過之業。隨緣萬別。綩明日起。不過三性。謂善惡
無記。此三能為起罪之由也。意業為本者。就三業中。
身口獨。不能成善惡。要假意成也。或由見起者。謂是
邪見。撥無因果也。謂非佛制此戒者。玄云。智論中毀
假。若言非佛說。但諸耶見。多又卒人說者是也。或不
信此報者。玄云。如伊羅本龍。過去迦葉佛時。故壞伊
蘭樹葉。死墮龍中。風動樹時。腦血流注。釋迦出世。未
記脫時。令待慈尊汝可問也。謂不信壞此樹葉。得罪
故重。了疏云。若不信。是佛制。及破戒有報。或由痴生。
謂非是佛制。及破戒感此報。即重也。餘如文。云今隨
至相者。約三性并犯戒輕重也。
云一至說者。前境違重者。謂前境是人。具緣違教。故
重也。如下智論說者。指頭陀比丘。煞畜因緣也。云二
至陳者。識智教相。是學教人。或復暗學。是不學教人。
濁重貪嗔痴者。謂因執不可迴轉。是決微之心。不信
惡因。招於惡果等。卷末說陳者。指懺篇也。云三至報
者。非即如上者。謂簡異也。無記雖同。此恒懷護持之
人。忘悞而造不。即如上。無非攝護之人作。即結業也。
玄又解。上雖明其忘悞無業。未明所作。何非鈔不更
別之明之。故指所作之非。即如上也。即鈔文中。如比
丘下。並是非相。前為方便。令後無記。心中成其業也。
並如論中等者。指成論文。下略出也。
云問至犯者。問意道。夫云無記者。善惡性中。無可記
莂號。為無記。無記不成業。何得當來受報。若有果報。
明知無記無來結業也。答中非記果者。謂此果通無
記心中成。不是無記心中得此果也。故云非記果也。
謂非善惡名。為無記。若眠睡時。亦名無記。然與作善
惡。稍別。名前作方便。後入無記。通所結業。若無方便。
直入夢眠中起者。即應無業故。成論云。夢起劣弱。不
能結業也。故知。夢眠不成業果也。二者不感總報者。
三途名為總報也。頭陀比丘等者。即頭陀經也。糞鬼
者。五百問。上卷云。昔有比丘。為僧知事。手指柱物言
取是物。因不懺悔。死墮餓鬼也。取糞有。時有一羅漢。
夜上廁。聞呻吟聲。問其所由。云先出伽藍。為僧執事。
持不淨食與眾。故墮餓鬼。所以呻嚘聲者。答云。餓急
欲死。通又虫噉。身痛故爾。意欲食糞。而不能得。以諸
餓鬼推排不能進。前羅漢言。我爭柰何。鬼言為我懺
悔。呪願羅漢。即為向僧中說。僧為呪願。由此始得食
糞穢也。如成論中睡眠是無記報者。此證前業。無記
心中成也。此據前有方便說故。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等者。問意可知。答中前巳略明
者。謂指前文。云唯除恒壞。護持忘悞而吉。若是此吉
心。即不成業。兢(尼愎反)勵者。悚懼也。亦是敬順之㒵。真
諦云。譬如茅草急縱而拔之即斷。若寬執而拔又損
手。今亦如然。受戒急護。便得解脫。若寬慢護。即傷法
身之手也。餘如文。云然至息者。綿積者。綿遠也。謂受
苦時長也。生報莫窮者。謂犯多罪生。生受報無有休
息。故曰莫窮沉輪。報義總有四種。一現報。二生報。三
後報。四不定報。言現報者。現在作善作惡。現身受報。
生報者。此生作善作惡。來生受報。玄曰。捨此身巳。次
生即受。更不隔生。後報者。從地獄出。墮畜生身。或得
為人。諸根不具。皆後報也。不定者。過緣不受等。如下
述之。既無三善可附者。無貪嗔痴。名為三善。反此為
三惡。即受地獄餓鬼畜生。無有盡時。故云輪也。以此
經生者。以此三惡道經生。可為歎息。息者大呼之㒵
也。
云引證成報者。引目連經證。據前來。果報不謬也。云
如至歲者。九百千歲者。寶云。若依實筭。合是九百萬。
謂人間一萬八千秊。為彼天一秊。彼五百。今一萬八
千秊。便是九百萬歲。今云九百千者。疑是譯家筆慢
也。或依玄記云。存於小數。由來大數合之。前言三億。
大數合竟。即萬萬為億。由存大數故。少今應將吉九
百千歲。作大數計之。即少可呵二億也。九千九百九
十九萬一百六十千歲。
云涅槃至量者。數有大小。鈔會上經文不同也。寶云。
目連經如下天九百是少。涅槃經如刀利天八百萬
是多。如何和會。此謂巳下。鈔文和會也。涅槃經存小
數。目連經存大數也。所言小數者。名苑云。十十為百。
十百為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曰兆。十兆為凉。
十凉為說。十說為壤。十壤為溝。十溝為澗。十澗為一
正。十正為載(此並是小數)。大數者。皇帝筭經云。有上中下。
下數十萬為億。中數百萬為億。上數萬萬為億曰兆。
萬萬億兆曰京。萬萬京為說。乃至載等(云云)。
云自至却者。勸信護持也。如文。云今至悲者。黃葉者。
是天文。二乘教也。鹿野者。玄云。具足應云。波羅佚斯
柯。舊云波羅余。若翻此言則有多種。或仙人墮處。或
名施鹿林。亦名仙人苑。亦號鹿苑等。若言仙人隨處
者。以古有仙。在此見女色。遂失通而墮故。若言施鹿
林者。准智論。讚精進度中說云。如波羅奈國。梵摩達
王游獦於此林中。見二群鹿。各有其主。一是釋迦文
菩薩。鹿王身。七寶色。一是提婆鹿王。其菩薩鹿王。見
王眾中射獦。生大慈心。逕至王前。人王見來競。擬射
煞此鹿。直進無所畏也。王勅從者。攝弓箭。無得奪其
來者之意。鹿王既到人王之前。遂白王曰。大王今日。
以遊獦小事故。群鹿一時。受無量苦。縱一時射煞。其
肉多亦無甲。若以供饍。我自差次送一鹿。以供王厨。
王善其言。聽如其意。自後二鹿群主大集。差次各當
一日。時提婆群中。有一牝鹿(大德引爾雅云。[塵-土+虫]音憂。雌鹿異名[塵-土+虫]也。牝者。雅云〔鹿
次〕音加。雄鹿異名[塵-土+次]也云云)。有子。次當王厨。白其鹿主。我身今日
應當送死。而我懷子。子非次也。乞垂料理。使死得次。
鹿王怒之云。誰不惜命。次到但去。何得辭也。其鹿思
惟。我王不人。不以理怒。不察我等之心。橫見恠責。不
足告也。乃到菩薩鹿處。具白適來之言。菩薩鹿王。問
云汝王何言。鹿云。我王不仁。反生嗔怒。大王仁慈。及
於一切。特來歸投。如我今日。天地雖廣。無所控告。菩
薩思惟此吉可慜。我若不念。狂煞其一子。若非次差。
次未到之如何遣去。唯我自代。即可先妨。遂令其鹿
却反。本群至於此日。菩薩鹿王。自送身去。逕至王前。
眾人見之。恠其自來。次事白王。王命問云。汝群諸鹿
盡何速耶。鹿王言。大王仁及群。人無犯者。但有滋茂。
何有盡時。我異部群中。一鹿懷子垂產。身當殂割。子
亦并命。來投於我。以慜其非分受差。若歸而不救。何
異木石。是身不久。必不免死。慈救在厄。功德無量。若
也無慈。與虎狼何異。王聞此言。乃從座起。而說偈言。
我實是畜獸。名曰人頭鹿。汝雖是畜狩。號曰鹿頭人。
其王遂發善心。不喫鹿肉。乃放此諸鹿於彼林中。以
是因緣故。云施鹿林。或云放鹿林等。世尊成道後。趣
彼林中。為五俱隣。宣四諦小乘之法。此時有八萬諸
天。在旁聽之。總發菩提之心。故云大道也。雙林者。諸
經論云。𤘽尸那城。西門外有一大河。梵名河利䟦提
河。此云金河。中有金故。從事彰名也。如來在日。多向
此河邊說法。涅槃巳後。息唱金河。河喻生死也。水喻
煩惱也。金喻涅槃也。佛於此涅槃。以表生死河中。有
大涅槃。故其雙樹在此河西岸。八隻四雙。佛入滅時。
四雙變白。以表示涅槃。四雙常清。以表示常樂我淨。
告滅者。謂佛於此處。首北面西。背東足南。右脇而臥。
入涅槃也。背東者。東主春。能生成萬物。佛既與眾生
緣盡。表不榮感也。面西者。西主秋。秋是萬物將藏之
時。表佛於一切眾生。合得度者。皆巳度訖。未度者。巳
作得度之因。首北者。北表冬。是四時之未。寂靜之義。
佛化緣既畢。入於寂靜涅槃也。右脇臥者。右是一切
作務時用之。先以表佛於眾緣盡休作務也。謂如來
當此雙林。告滅之時。本為顯於常樂我淨大乘圓頓
之教。此時須䟦陀羅等十仙道。但證小乘無學之果
也。故知巳下。今師即可上文。但悟解在出人心。不關
教有大小之指。若由教者。說大乘時。合證大果等(云
云)三毒勃興者。謂明此三心能害人善根慧命。故稱
毒。鈔中。勃字蒲沒反。廣雅中訓盛也。心便者。准智論。
問云。煩惱因何名為便。答生死相續中。常隨眾生。故
名便者。喻如乳母隨於小兒。如涅槃相續。如是次第
相續增長。故名為便。且如貪與喜相應。喜是受樂(是貪
心便)。苦為嗔使。捨為痴使。今言三毒勃興。即以苦樂受
捨為使也。三毒既由於心。心若不起。三毒不興。今若
欲令心不起者。有何方計。鈔中釋云。先以戒提。不令
心動。次以定縛。令澄停此心得其空寂。後以慧煞。即
起無漏慧觀。斷盡煩惱。如是三學。如鼎三足不可闕
也。今有不肖之人者。肖者。廣雅云似也。說文云。骨肉
不相似。曰不肖。即子不似父等。是輕戒慢弄小乘。真
經自重我之所學。大乘之教也。八十部者。謂八十誦
律也。尸波羅蜜者。此翻為戒。即六度中一也。六度豈
是小乘耶。不入耳者。不肖之人耳也。
云故至等者。百喻經者。彼云。譬如一師有二弟子。其
師有患。遣二弟子。各當一脚。隨時案摩。餘文如鈔(云
云)。不染其風者。謂并得淨心地。為利眾生。現行十惡。
內無染心。雖剛和光而不同塵。若地前初心大士。要
同聲聞律儀。謂未能離染濁。過失不許逆行他也。羅
剎乞浮囊者。此總喻五篇也。初全乞喻四重。乞半三
分之一。四分之一。乃至微塵。意道并吉羅尚護何況
其餘。如戒不煞等者。智論云。持戒能生檀波羅蜜。此
云布施。布者遍也。運心寬廣故。施者惠也。輕巳惠他
故。有三種。一財施。二法施。三無畏施。以持戒自撿。不
假一切眾生。即是財施。又為既法開悟。是法施。又一
切有情。皆畏於死。今持淨戒不煞。名無畏施也。
云以至夫者。玄云。以此辨輕重等持證之。即知。前云
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此言過分故。云言過
其實。褒者讀美也。佛藏等者。案彼經云。佛告舍利弗。
譬如黃門。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亦復如是。不名出
家。不名在家。又如蝙蝠。欲捕鳥。即入穴為鼠。欲捕鼠。
即騰空為鳥。而實無其大鳴之用。其身嗅穢。但樂闇
冥。破戒之輩亦然。既不入布薩。自盜即非比丘。又不
為王[耜-耒]便多。不名白衣。又不持淨戒。即非比丘。復剃
髮染衣。不名白衣。又身有二犯之臰。如彼蝙蝠。又十
輪云。佛言。若有眾生。起於麤惡愚痴惡口。離邪見貪
著名稱。說是大乘人。亦讚歎大乘。教他讀誦。自不調
伏。然於大乘道。如此之人。雖得人身。亦失二乘之果。
常趣惡道。不欲親近諸有智人。而唱是言我是大乘。
佛言。譬如有驢披師子皮。自以為師子。有人違見。亦
謂師子。驢未明時。無能別。既𧐠聲巳。遠近皆知。實非
師子。諸人見巳。皆悉唾之。此是弊驢非師子也。如上
之人。亦復如是。既造十惡。燒滅人種。非是聲聞辟支
佛。器彫壞種子。誑惑他。言我是大乘。佛因說偈。俍戾
喜破戒。若聞讚大乘。詐稱為并驢披師子皮(云云)。俟
者侍也。彼經自廣明。譏呵不待。此中陳顯塵豪者。如
調達化五百愚夫之類。此亦恐同於彼。故曰廣明。通
引二喻。及旅諸教。由恐不悟同斯塵染。生死未窮。故
悲歎也□巳上釋第十三篇竟。
○別義持犯釋相篇十四
將釋此篇。大分為二。初牒名。次釋云。隨戒至十四者。
先明來意者。前篇所辨。篇聚名相。違犯果報。業位巳
彰。上士隨依曉鏡心。自欲便順持無犯。細行由多。若
不隨事曲。陳行相難識。若斯之義。故此明之。釋名者。
順受曰隨對。境禁防名戒。名就境說。無量無邊。今約
制論則二百五十一。解其持犯之相也。餘如常說。次
注文辨來意。外難曰。適來巳辨來意。今何又辨。答前
是講解之時相生來意。今是製作眾。辨此篇之意。爾
不重也。准律條部。以正本持犯未具。下更列之者。欲
明此篇之意。先述條部來意。謂此篇倣他條部故。正
本持犯未具者。二十揵度。是正持犯。說事未周。故云未
具。彼離一一條仲上文。問佛。佛一一為部。決疑情。故
云條部也。下更列之者。條部在二十揵度之後。須列
故也。今為諸篇未足。別生一位者。古來及今。淮南等
記。皆云二十九篇為諸篇。未足由似揵度說事未周。
今別生隨相一位。由如條部不異也。若依此解。良恐
倣律不成也。律文條部寂在二十揵度後。今若持二
十九篇為諸篇者。隨相一位。合居第三十也。今依玄
記正解。云諸篇者。即篇聚中五篇。為諸篇也。前促略
翻唐梵之名義。且未曾一一隨戒條辨二持二犯。具
闕相狀。故曰諸篇。未足由似彼二十犍度。下更列之
者。更向篇聚後之列。二百五戒。一一釋其持犯相狀。
便同條部毗尼之似也(此局雅聞)。問別生一位何鈔。答云。
便條理隨相等(云云)。解釋欲便牒五篇。一一解釋疎
理戒相持犯歷然。揩摸法式。軌則全定。次依篇解。判
總意中。
云比丘至也者。比丘者。戒疏云。梵天本音也。苾蒭者。
戒疏云傳訛也。因艸以立。謂西國有艸。名曰苾蒭。此
艸具四德五義。堪喻出家之士。四德者。眾艸生時。此
艸水生。表佛未出世時。一切外道。邪徒興盛。二此艸
生時。眾草即滅沒。三不容垢。表無破戒塵垢。故四引
夢滋多。表師資無絕。所言五德者。一莖芋端直。表內
心質直。二香氣遠勝。表戒香普薰。三體性柔耎。表於
慈悲。四不皆曰表。不違佛制。五冬夏長青。表始終不
變。具上諸義故。以彰名。若云比丘。此云怖魔。果中能
斷或。二云乞士。出家巳。乞食自濟身。乞法以濟神等
(云云)。二百五十者。舉數也。意道。此篇於此數。下辨成
持犯具闕之相。令揩式軌定也。略記八萬四千者。仁
王經云。眾生未成佛。并為煩惱。眾生巳成佛。煩惱為
并。謂未成佛前。有八萬四千塵勞門。今對治彼故。說
八萬四千波羅蜜門。未審八萬四千云何配屬。先須
配八萬四千塵勞門。後配波羅蜜門。初配塵勞門者。
真諦三藏。依婆沙正義。根本煩惱有十。所謂貪嗔痴
慢疑身見邊見見取邪見戒禁。一一皆有九。今隨眠
即成十个十个成百。一一有九。今隨眠便成一千。後分
亦一千。并本一百。即成二千一百。巳起二千一百。未
起二千一百。都成四千二百。配五頻眾生貪嗔痴著
我思覺。一類有四千二百。五類四五二十。成二萬二
五。如十成一。十總成二萬一千。更配四類眾生。多貪
二萬一千餘。王亦爾。豈八萬四千。此依法寶正義。若
依玄記。一一皆有十。今隨眠即是錯筭數有剩也。次
配波羅蜜門者。偈曰。光耀至鶴林。三百五十。說六塵
并四大。二萬又一千。貪嗔痴等分。八萬四千說。三百
五十說者。謂約前後。都計三百五十度。說法每一度。
皆說六波羅蜜。三六一十八。是一千八百。又五十度。
五六三十是三百。并前一千八百。是二千一百。將此二
千一百。配眾耳鼻舌身意六塵。更有也。水火風四大
成十。於此十中。每一配二千一百。十位中。總成二萬
一千。更配四類眾生。一類二萬一千。豈非八萬四千
也。問此四類。與上五類。眾生何別。答上五種是草說。
今四類據雙。雙以論等分。即一時起(大德曰人多迷此即須知之)。
廣說無量無邊者。約境也。無量無邊律儀者。從境而
起也。在家人不具尸波羅蜜者。以優婆塞。是五戒八
戒時。伹發身三口一四支。不如出家人七支全具。故
云不具也。尸波羅蜜。即是戒度。云依至焉者。依之修
行善識種相者。謂依戒修行善。識達罪種。謂婬盜煞
等。識犯不犯。及因果至果則輕相。攬因成果了則重
相也。發生定慧。尅剪煩惱者。謂既識達巳。順而修行。
以戒淨故。三昧現前。則發生定。定能生慧。慧破煩惱。
名尅剪也。闇於所緣隨流染惑者。謂心為能緣。戒相
萬境。為所緣。若不了達識知。名之為闇。遂乃破戒。遂
生死流。被五塵所涉。名染惑也。豈能反流生死方更
流論苦趣者。玄曰。居不受戒。隨俗為惡。則是沉淪。今
若受戒所莫斷或出經高昇樂境。今却違戒。翻為戒
欺。不能反生死流。重加違制之罪。故云方更沉淪苦
趣也。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者。謂其依律教。出持
犯相也。准此行之麤無禍害者。唯此行持庶由望也。
便望後人。不生禍害。禍害即犯戒招𠎝也。
云今至之者。今但隨戒別指者。謂隨二百五十戒。一
一別明持犯具闕。對戒指示也。直陳進不者。謂對古
來。即於籾相之首。廣作義門。今師恐有繁詞。又非急
要。但直論二持為進。二犯為不。更不別。撰義草也。通
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者。謂簡此篇。對一一戒。子
細別說。若通持善惡二心。對於萬境。以說總義。即如
下篇所述也。然戒是生死舟航等者。謂生死瀑流之
河。須假戒舟方能度也。若爾者。沉沒其中。何能出離。
又皆論云。受持禁戒為性。是出家五眾之宗。必須受
之以為要也。身若無戒。萬行無生種種福田。豈預其
分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猶多者。祥瑞誌云。麟是
瑞獸也。愽物誌。反名苑。集云。麒麟即牝牡之稱。麒主
陰即牝。麟主陽即牡。大德曰。今人多一時呼麒。麟兩
字蓋是不識也。猶如孤樆。二家亦不合。一時喚此麟。
形如馬有一角。京房云。是肉角非骨也。尾似牛脚。似
人牛𤠸蹄。顯有五色。腹下黃。高一丈二尺。壽二千歲。
三千秊一現。此獸有德行。不折草木。不踏虫蟻。不入
羅網。不入窨開之中。亦號為似人之獸。若王有德則
現。堯時魯獲麟於野。又儒書。麟是瑞獸之長也。大凡
物類。皆有其長。如裸虫。三百六十六人為其長。虫三
百六十六。龜為長。羽虫三百六十六。鳳凰為長。毛虫
三百六十六。麟為長也。此獸稀現。現時頭上但有一
角。無二並生。次消文者。上言受者。法界為量。寶云。約
受時。於一切境上。總作斷惡之心。即發戒周遍也。持
者。麟角。猶者。即隨行之中。從一二條而巳。是二十也。
此但據一人身上。受隨之時。發戒及持戒。條數以辨
多少。玄記云。受人多。則法界為量。持人少如麟角。猶
言是多。大德曰。此非解也。全成剩點之㒵。良由未曉
本詮。故得隨塵生染者。本詮者。即本意也。原佛制戒。
為調三毒令盡修道益故。戒經曰。戒淨有智慧。便得
第一道。實由未曉此意故。隨六塵之境。起染濁心。故
云隨塵生染也。此既聖賢問有欽序等者。正生起下
文之意也。賢謂賢和。大乘三賢。小乘七賢。聖謂正也。
大乘十聖。小乘四聖。皆共欽仰於戒。結集之時。先明
律藏也。序謂序述。諸羅漢作論。序述律文。解說義理
等是也。何得抑忍不論者。鈔主意云。大小二乘聖人。
上乃讚說序述毗尼。我等今日。制造此鈔。釋其戒相。
持犯不可抑遏忍而不論。亦須讚述。宣筆舒之者。不
事義章。名為宣筆。舒。展也。純也。之者送句之詞也。云
略至不同者。略分四別者。一戒法者。戒謂警禁之義。
法謂方法軌則也。體通出離之道者。本也。意云。此之
戒法。本是三乘之人。修行趣聖。出離之道。不局聲聞。
故云通也。又下文云。上品持戒。得佛道等。戒體者。納
法在巳。名之為體。即作無作。出生眾行之本者。一切
眾行。莫不由戒為本。故經云。戒為一切善法之所住
處。即眾行之本。戒行者。依戒而行。因之為行。方便修
成順本受者。如比丘三衣。益理受持。䠒加法。並是
方便。順於受體等(云云)。戒相者。相狀也。犯不犯之相
狀。即今所明。云就至同者。如文。
云初至之者。聖道本基者。三乘菩提。名為聖道。以戒
為本。故稱為基。得生諸禪定者。是彼論中。自引經也。
從戒生禪定。此通約戒辨也。禪謂色界四地定。謂無
色界四地。乃至首楞嚴定等(云云)。及滅苦智慧者。苦
謂苦諦。滅是滅諦。由我淨故。離集無苦。修八支聖道。
則證滅也。智慧者。無生慧也。如是智慧。皆以戒為本
基。次引證文如鈔。
云二至久住者。大用者。有住持佛法之功用也。並有
勝能者。謂會正之極。勿先於戒。攝亂歸真。莫先於定。
斷惑證理。莫先慧。故云並有勝能也。明義各別者。毗
尼明於戒義。餘二明定慧義也。理須略舉明毗尼等
義。三寶隆安者。隆者。興盛也。安者。住也。戒能紹隆。三
寶不斷絕。是安住義。九道師訓者。諸解極多。今存正
義。三乘兼六趣。為九也。鈔前文云。下為六道福田。上
則三乘因種。以為良。諸證行讀者。憑附也。萬行雖多。
皆附於戒。故下文云。發趣萬行。戒為宗生。賢聖依者。
大小二乘。雖殊並依於戒而住。必宗於戒者。結歸勝
德也。次引律文及論證成易知。所以爾者。微詞也。汎
明化跡者。汎由廣也。廣明如來出現。隨其機宜。化眾
生之蹤跡眷。狀云。詩書六經。是先王之陳(去呼訓勝也)。跡
也。通顯因果者。通途顯其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也。
事隨理通者。是說一事皆就理中通釋。以理事不相
礙故。事是俗諦。理是真諦。事即真之俗。理即俗之真。
理事不二。故云言無所寄。寄由酌也。理事一如。隨說
無妨。促取眾生悟解之邊。亦無酌定。或說有佛。或無
佛。或說求三辨。或不可以身得。不可心以得(云云)。意
寔深遠幽遂昏怙未達者。無明酒醉隨染六塵。未能
達了深遠之意也。雖欲進修尠得其要者。謂雖然。有
依大乘修行之者。少得其真實之指要。多滯筌相者。
大德同。筌字竹不作。即筌曰第字也。若從言即是詮
量字也。從全即銓。平字也。今竹下全。是取莫之具莫
入。即順出。即逆。謂安筌本意。求莫得莫。便乃忘筌。今
將能詮教喻。筌文下意旨。喻莫尋能詮之名言。貴得
所詮之旨。今既得旨便忘言。今滯著能詮之言。迷於
所詮之旨。故曰由迷教旨。並皆麤現者。謂對理教。定
慧為言。今律教。約事離過。行成儀相外彰。名為麤
現。形服異世者。剃髮染衣。與俗有別。法則軌用有儀
者。約所秉之法。促心念等。終乎白四。今今不同。不許
二文雜。名有儀也。住既與俗不同者。僧四念處住。俗
乃六塵。是不同也。或有云。僧是伽藍內住等。不正等
也。雜行條然自別者。眾自共三對境。離惡所防既多。
故名雜行。俗人對境。多起過非。僧乃對治。與俗條別。
由世隨相有者。因上來辨經論。二藏事隨理。通律藏
麤現。何故與餘仁有殊耶。今即釋云。由世隨相有。謂
真理中。無名無相。婬盜煞妄。時與非時。掘地壞生。非
威儀等。名之與事。由世間人。隨其相現。而有此諸名
相。故佛制法。遂其世相。譏嫌之邊而成。故曰法遂相
成也。便能綱維不墜者。謂從佛制戒之後。俗人於法
生信。即得三寶久住。不滅是不墜義。又以法能資人
等者。謂自行成立。義德外彰。便能秉持。逕仰眾之行。
故曰親眾行。即是法假人弘也。故律序曰。聖眾若言
和合。世尊所稱譽。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證上住
持功德法久住義也。
云三略解名義者。謂解三種梵名。兼釋三種種義也。
云依至名者。依彼梵本具立三名者。後是西天也。三
名即毗尼尸羅波羅提木叉也。云初至脫為十八法
中毗尼與律二名不並者。律第五。調達破僧戒中。云
破僧者。謂十八法。一法非法。二律非律。三犯非犯。四
若輕若重非重。五有殘無殘。六麤惡非惡。七常行非
常行。八制非制。無說非說(巳上九正。九〔部〕都成十八法)。至狗腅彌揵
度中。明十八法。便云。毗尼非毗尼。即不見。更有律非
律。故知。前言律處。不著毗尼。今言毗尼處。不更云律。
但二處彰略互舉。二名不並。增一。七種律者。此是增
七文中。呼為七種律儀。又增一中。云七種律也。謂七
毗尼者。謂由說也。滅爭揵度云。七毗尼。增文中。呼為
七種律。此七種律。說為七毗尼。引此四處之文。皆是
互舉。故知。將律翻毗尼者。得本意也。或以滅翻等者。
古師多將滅以翻毗尼。從功能號為者。古近能滅爭。
遠得滅果。皆是功能也。終非正譯者。今師意不許也。
戒疏云。若言毗尼。有滅爭及滅果之功。便翻為滅者。
只如水有滅火之能。莫須喚水為滅。不故以律翻等
者。結販正也。譯二言尸羅者。梵音也。此翻為戒者。此
律無文。促取智論明戒度之文以譯也。六度所說良
證可知者。引論闇證也。所言六度者。六數也。度者濟
度。即梵語檀那。此云布施。布者遍也。心寬廣故。施者
惠也。輟巳惠他故。即有二種。一財二法三無畏施。二
梵語尸羅。此云戒警禁。曰戒即有三種。一攝律儀。二
攝善法。三饒益有情。三梵語羼提。此云忍辱。被他加
惡名辱。於辱能忍受名忍。亦有三種。一耐怨害忍。二
安受苦忍。三諦察法忍。四梵語毗梨耶。此云精進度。
精謂精勤。進謂昇進。亦有三種。一被甲精進。二攝善
精進。三利樂精進。五梵語禪那。此云定。心一境性曰
定。或云靜慮。謂於諸境。心不散亂。亦有三種。一安住
靜慮。二引發靜慮。三辨事慮。六梵語般若。此云智慧。
觀察決斷名智。推求簡擇名慧。亦有三種。一加行無
分別慧。二根本無分別慧。三後三得無分別慧。巳上
六種。若具七最勝所攝受者。一一能越生死瀑河。得
到涅槃彼岸。今鈔。引此六度者。意證前來。尸羅翻為
戒也。故云良證可知也。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
解脫者。意和記云。此謂從一切情非情處。發得戒。即
約所戒處。總是解脫。據因為言。若梵語撥剌底。此云
別別解脫。謂於二百五十戒上。別別防非。而得解脫。
據果次說也。
云顯至終者。謂律是能詮之教。次依教起行行。是戒
既有其行。終必尅果。即以教為始。以解脫果為終。是
以云一化始終明究竟解脫也。
云次明其義者。前既翻三種。唐梵之名。今依此名。而
釋義理。云初至也者。戒疏云。法者從教為名。斷割重
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也。云問至解者。問意道修多
羅。毗曇二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其法名。獨是毗尼得
法也。答中先取法名引生後。二者謂先能生後。故取
法名。後不能生前故。不與法字。玄云。准智論。法有二
義。一持自性義。二軌生物解義。是以論云。軌生物解。
名之為法。此則三藏俱同。今律藏偏彰法者。於總中
立別也。別有二義。一者多諸軌則決判輕重。二能引
生後之定慧。由戒淨故。定慧現前。所得法名。餘二不
然故。不彰於法也。所以前標律者。微詞也。意云。律戒
解脫。此之三種名。雖不同莫不。總為調於三毒。何故
三中。最先標律耶(微竟)。由出家等者。釋也。顯內法亦
異者。謂沙門斷三毒修三學。故云異也。外道俗流濫
同聖跡者。玄云。謂出家外道。身無戒法。與俗同流。因
飢餓故。偷入佛法之中。輙自剃落與真故。家人相濫
故也。若是尋常俗流。即條然自別。何得有濫大德。云
不正也。外道自是出家。外道如西天九十六等。緣起
如律中也。俗流即是白衣。本非外道。或有俗人猒苦。
輙自偷形入佛法中。無師出家之類。此上二種。既盜
入佛法中。總是濫同聖跡。須知。此分開說之。若言外
道。便是俗流。促成一義。故不可也。無由取別妙以法
除者。謂賊之人。濫同聖跡。不可𩔱間。分其差別。促先
將三衣益唐梵之名間淨。及何法持此衣鉢及六念
等。彼若不解。便知非實。依法駈之。除濫之妙。莫先於
律。於三之內。先顯律名。即顯此律有除之法及諸軌
則之法等(云云)。餘如常解者。所稟指戒。疏筆義分義。
鈔不更明。且顯法義。法義之外曰餘。即是上來兩種
也。此為正(玄返引。別意全不相當)。
言二至也者。類通法界廣如後明者。指下戒體門中。
發戒緣境處說也。秦言性善者。謂於法界境上。起於
善心。發無作善。以此善為性也。善生等五義。一一如
鈔。不勞更辨(云云)。惡律儀不律儀等者。如屠兒獄中
等家。父子代代相承。為此惡業。本不須受。促虫此家
時。自然得此惡律儀也。若祖父本是十善。巳後生子
絲自樂作此惡業。即約彼發心。辨此煞具之時。惡戒
隨此心時得也。此則以戒從教立名者。善惡二戒。即
是其行律儀。即是其教合。言善惡律儀。此則所詮戒
行。從能證教立名也。此因從果為號者。謂戒無是其
因。木叉是果。今云木叉者。戒也。此是果上。立其因名。
故云此因(云云)。
云三至說者。隨分果者。戒疏云。緣通萬境行。亦通遍
持行。陵犯則名得脫。隨相解脫者。謂身口七支。對境
防非非。若不起隨一一相。皆名解脫。遠趣戒德。戒者
果時解脫也。因戒尅聖者。因持淨戒。尅由獲也。三乘
聖果。望彼絕累者。謂今凡時。望後得聖時。為彼也。無
三毒煩惱。故云絕累。由遵戒本者。由遵仰正戒。以為
基本。餘如後體門中敘說也。
云四具緣不同者。牒名也。云若至舉者。若論末代。唯
羯磨一受。簡於餘受。當代不行故。藉因托緣。便能畏
立者。要假藉受人發心。為必托人。僧界法衣鉢。具足
緣也。便能長立者。玄記引多論云。有六義。一時長通
現未。二處遍三方除北州。三報兼男女。四位說凡聖。
五所枝無數。六多坐作法。以斯諸義。佛法始終。名為
長立。其受緣相如上卷。一門者。指第八篇。廣辨因緣
相狀(云云)。受是比丘大綱者。羯磨受法。聖制從緣。緣
集則功成。緣差則戒體無立。若受不得。即無福田之
義也。佛法根本者。秉宣大法。皆由戒淨。法從此生。然
後成佛。故云根本。更略標舉者。對上卷巳辨。受之具
緣能受所對巳說。今於此中。再標舉之。顯其所為處
大也。
云依至不得者。受者三根無染者。為約彌沙名。受者
三根無染。即據十師。無三根染濁。被他受戒者。見聞
疑等。通望十師等者。適來將沙彌。對十師。以言今除
受人促於十中自相望以說也。目者似也少也。少似
有三根。即不可故。境非足數者。十師為境。若具上三
根。即不足也。心不具法者。雖無三根。為他見聞於教。
不多曉了。證他受戒。亦是不得言語。不具者。脫漏一
句。如乃至一字也。前後不次者。文詞雖足。無其次序。
或將前向後等。是說不明了者。雖不欠字。前後依其
次第。呼喚奔鹵。不令人會等是。如足數中者。應來不
來應。與欲不與欲。現前得呵人呵等。廣如前述(云云)。
云又至也者。餘十二難同者。此文亦有錯解。今存正
義。鈔云同者。同不得戒。及不得作和上故。毗尼母中。
具列十三難事。並云不得作和上。所以爾者。是人身
無戒故辨。禪無漏一切不得者。良由破戒業故。障定
不發禪戒。亦無漏固宜無也。故云一切不得。無難因
緣等者。既無難緣據僧之義。廣狹不同。今無難准有
難者。作法受戒。並是非法。不成故也。共比丘同戒者。
雙證有受有持也。戒疏云。共比丘者。約所受體同。若
犯重則不同也。同戒者。戒疏云。佛所制戒。隨行通行。
促受無隨。亦無戒護。以受持同故等者。轉釋上義可
知。多論問云。乃至無心得者。問意云。從初羯磨。至三
番竟時。於其中間。四心之中。何心得戒。通是得戒者
答也。戒疏中。引多論云。皆須先有求戒善心。合掌禮
僧。白羯磨起諸教業。相續善心成就。是名善心。得其
不善心。謂嗔恚心。是不善也。及無記心。謂睡眠等。是
無記也。無心者。如五位無心。一人無想定。二生無想
文。三入滅定。四悶絕。五種睡不夢時。是無心也。今言
受戒時無心者。如耶合沙彌。正受戒時。入滅盡定。皆
藉前有方便。求戒善心。聞單白後入餘心者。云判得
戒也。若爾者。領解之詞也。何故律云。以下正將四分。
來難多宗也。適言由心中。有不善心。亦許得戒。何故
律。云嗔恚等人不得戒也。准律中。有俗人。家中相嫌。
便來伽藍求出家。諸比丘使為剃髮。受戒後却還家。
諸比丘。問其因由。彼答云。我本無心。故家以暫嗔心
故耳。諸比丘徒。以此白佛。佛言嗔恚。人受不得戒也。
又有睡者。律云。有白衣至僧防內眠。諸比丘與彼受
戒。其人睡覺。却還家。亦以白佛。佛言睡人不得。更有
狂人。亦爾。爾答曰。作之時。具上四心等者。謂約羯磨
至竟。以來皆名是後。前善不得者。釋通上來。依自之
時。四心之中。餘不可爾。何故善心不得。鈔牒斯意故。
云前善心。不得者。謂汎緣等者。釋通也。謂據他無心
緣。戒促汎緣。念誦施食等。雜善故不得戒也。更難。若
爾既言無心。莫同適來五位無心不。鈔又釋通。云不
類餘無心也。此促無其緣戒。戒心名為無心。不類前
來。五位是一向無心也。
云五至法者。優劣者。優是強勝義。劣是𣷫劣義。此門
將木叉戒。對禪無漏戒。辨優劣道理。由立此門者。立
此優劣門也。知戒是勝者。謂知木叉戒勝發生定慧。
尅獲三乘道果。一切萬行。皆因此戒。入道之前緣也。
便能護持無失。於相者。行人知戒。有此功能。便及護
持。令身口七支。免生過失。成其持相。不生犯相也。婆
論者。婆是薩婆多。非謂婆沙論也。玄云。此中都有五
義。四義對二辨。第五促對禪戒。以明論文如此。初約
有佛時勝。以佛出世時稀疎故。勝禪者。謂有漏四禪。
外道亦不假佛法在世故劣。無漏戒者。謂苦忍巳去
人。無漏心。不為煩惱之所漏泄。故云無漏也。一切時
有。不論佛在滅後。及總無佛法之時。如無漏戒。緣覺
亦有。以緣覺出無佛世。又如涅槃云。初果之人。雖生
惡國。道力不作惡等性戒成就。一一證無漏之後。經
生不失。豈非一切時有也。次約攝境寬狹。以辨勝劣。
禪無漏者。唯有情發。非情草木等。不發遮戒。於有情
中修得。無漏者。始終得戒未修。不發狹故不如也。三
約慈心。以說。多論云。於一切眾生境上。起慈慜心。得
木叉戒。禪無漏戒。不用慈心得。從猒離心中得。為明
勝劣。慈心能為成佛之因。發四弘願等。則勝。為促猒
離劣。故不如。四約功用辨勝劣。玄云。夫能雖持佛法
七眾在世間。三乘果相續不斷。並巳木叉為根本。謂
七眾同受此戒故。禪無漏等不爾故劣。三道者。准毗
羅三昧。經云佛出世。故有三道。即人天涅槃今木叉。佛
出故有被。及七眾為三業。希之正因。住持三寶。令不
斷絕。受木叉者。近得人天。遠得涅槃。為此義故。勝於
餘二也。五約內外辨。若禪戒者。外道修德。四禪四無
色定時。即能發之。故云外道亦有。此中不出無漏者。
謂佛弟子。受木叉竟。亦得無漏。故不出也。善見等者。
論云波羅提木叉者。名無等學。諸光明中。日光為王。
諸山之中。須彌為最。一切世間學中。波羅提木叉為
最。如來出世。便有此法。若無佛出。則無有人。竪立此
法故。勝鬘經云。聲聞乘中。亦無此戒。緣覺乘中。亦無
此戒。并乘中亦無戒。唯佛乘中。獨有此戒。由佛能制
故也。
云六重受者。謂木叉戒。一受巳後。為更許重重增之。
為一受巳。真揩摸永足。不可增。因此有兩宗。所執不
同。如下自陳。今且漂起故(云云)。釋中。云依至定者。依
薩婆多宗者。謂多宗中。自有兩師義。今且敘第一師。
二戒定。不許重受也。戒不重發亦不重受者。良以不
許重發。是以不許重受。此通五八十。具於此四位之
中。每位唯得一度受。如曾受五戒竟。更不得再受。五
戒餘三亦爾。故彼論云。木叉戒無重得。譬如富貴家
子不須重著瓔珞也。不重發者。且如初受五戒時。向
情境上巳發不煞等。無表境後。若受時不煞。先表不
異於前。不可更發也。若先受五戒了。今受八戒。即無
妨也。故心論云。五外方十。十外方具。如本末是。下品
心受五戒竟。次起中品心。受十戒。前煞等五。仍下品
心。定更不發。或於五戒外所發者。方是中品也。後發
上品心。受具戒者。前受十戒。仍本中品。於十戒外發
者。方是上品。故云戒不重發亦不重受也。罪不重犯
者。將不重犯。顯戒不重發也。如前引。十誦云。同名之
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依本常定者。正明
不重之義也。云故羅漢心中下品戒者。引文誠證也。
故婆沙論云。秊二十苾蒭。得上品律儀。羅漢比丘得
下品戒。依本常定也。若許重發。即羅漢轉。為上品戒
也。
云若至耶者。欲明重受。先難前宗。若爾兩字。領解之
詞。適言不重發不重受。先是下品心受。得下品戒。依
此一品。便永定者。故云若爾也。何故戒有羸者。正難
前師不重發道理也。云答至體者。多宗初師。答意云。
律文中戒羸不羸者。對隨中以言何開受體。謂隨行
對治。心強則肌。若元無攝護身口。雖未作對此說。說
為羸。我今不重發等。自約受體為言。云何將隨行來
難。故不可也。云亦可至微者。此敘多宗。第二義也。彼
宗九師。翻定本宗兩戒。成實雙建二理。故有亦可之
言。作戒隨心一品定者。法寶俱舍中。說作戒。從剎那
得。不從因得。謂剎那剎那相續。念念不絕。第三羯磨
業成時。便落謝不可追。及無重發之義。即印定之故。
云隨心一品也。與成宗作戒。尼發亦同也。又問如那
含沙彌單白未竟。便入無心具作戒不。答順正理師。
許有促劣。故不具足。謂初作白時。亦有剎那。促為中
間。便入無心間隔。是以剎那不續故劣。若云全無。即
不可也。下品戒依本定者。約作戒說。亦有何乖。成宗
戒。許重發者。據無作論。故云亦可也。謂其作戒。第二
羯磨業成就時。一念落謝。本所要期上中下心。隨在
何心成就落謝。即隨此心。豈不為期。一品常定。事體
謝往。即無重發。若論無依不隨上中下心。未四捨前
長時。防非致其隨行。肌羸不定。可得為其重發之義。
隨行若增以隨資受。受體肌而圓滿。隨行若微。以隨
資受。受體乃羸。據此受隨相資肌義不定。今亦重增
上品無作。即可成其上品也。鈔引此師意。歸成實。只
恐不許。無作有重發義。必許之無作既有重發重受。
作戒亦有重發之理。何疑據上立珿。作戒[泳-永+富]落謝。無
重發義可爾。何妨重受。前受由是下品常定。後更重
受。發上品心。亦隨此心作戒。而成上品前得。不失隨
勝受名也。
云故至也者。有人言等者。由是問重發義也。答中。一
日之中受七善律儀者。彼論問曰律儀幾時可得。答
有人受一日齋。是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是第二。即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即日受具。是第四。即日得禪。
是第五。即日無色定。是第六。即日無漏。是第七律儀
(准南錯破鈔此未達意也)。隨德道處更得儀者。准論本文。得無漏
巳下。偏釋無漏律儀。謂得初果。發得律儀。乃至第四
果。更得律儀。離七數外。又別新得。故云更得也。難曰。
適言一日受善律儀。律儀既乃各別。何得言重明。文
中答云。本得不失(舊戒由存)。勝者受名(別加斷號)。豈非重也。且
如先下品心受五戒。次起中品心。受十戒。於前下品
五戒。增為中品。別發得中品五戒(此約體由僧也)。後起上品
心。受具戒時。增前中品十戒為上品。別發得上品二
百四十戒(亦體由僧也)。若准多宗。先下品心。受五戒。次起
中品心。受十戒。別發得十(體外僧也)。次起上品心。受且時。
別發得二百五十上品戒(亦體外增)。故於一苾蒭身中。二
百六十五戒。同時而轉。若不如是捨比丘戒時。合為
自衣也(云云)。今成宗既許體內。僧何妨本。是下品心。
受具戒。今增為中品。上品亦得(云云)。其七善者。體文
雖云一日中受七善律儀。未如名字。今更列也。五戒
者。優婆塞戒。亦號近事戒。八戒者。八關齋戒。亦云近
住戒也。十戒者。沙彌戒也。具戒者。大比丘尼戒。名無
願毗尼也。禪戒者。謂四禪根本色界。具足諸支定慧
功等。名禪戒也。定戒者。不具諸支。定多慧少。名之定
也。道共者。謂戒與道俱。亦名無漏戒。謂見道中。苦忍
初剎那心巳去。得之也。
云如至不失者。師資傳五卷。梁僧祐撰此傳。即亦有
重受之理。與成論及婆沙第二十卷亦同。本夏不失
者。前是下始時夏。今是僧為上品。勝劣雖殊。本夏仍
舊也。此增修者。說云。若今時疑。恐先來衣鉢不具。僧
數不足。俗乎未滿。慮當時受不得。是以再受。即不在
此例知。云經至次者。僧傳者。高僧傳也。祇桓寺者。是
楊州。今弘寧縣是也晉宋陳並都江左也。慧照等者。
是求增勝之人。僧伽䟦摩者。中天三藏。為辨受戒之
者。更求增勝者。發上品心顯勝者。受者也。依本臘次
者。顯本得不失也。
云震嶺受緣者。牒名也。先辨來意。謂上六門。通說戒
法功用等巳知。未審佛教何時。流到此方。戒法何
人相傳。誰人先受等。故此明之。震者國名。嶺者山號。
西天呼此。為震旦。或云真丹栴丹指那。此云大漢國。
今存異名。或云震宮。如前序中巳述。荒嶺存于闐國
西南。二千餘里。嶺國通標。為簡溫故(並如序中廣明也)。受者。納
法為義。緣者緣由。言余至中者。嗟古臆說也。餘戒也。
汎聞其說。不定其人。先無從始者。不知初受何時。依
何羯磨。何人先德。俱不悉知。縱今等者。設今受時。何
數有鬪。衣鉢不全等。是乖於緣。其據先無從始之理。
亦合得戒。不用生疑。但有奉戒之心。作網法意。即得
此。是所聞之語也。忽聞下。今師嗟歎也。喟然者。說文
云大息也。即歎息之聲。雷霆者。爾雅云。疾雷曰霆。霹
霽也。七曜者。日月及五星。並有照燭之能。名曜。東方
歲。木之精。南方熒惑。火之精。西方太白。金之精。北方
辰星。水之精。中方鎮星。土之精。振動也。麗明也。雷霆
與七曜張。振地麗天。而盲聾二人。不能聞見。由其𨷂
二根。非震曜之咎。比今寡學者。不能知戒。緣由如盲
聾之人也。管識者小見也。厝置也。言其見小。如管窺
天妄。豈如上兔。無從始之語故。具引至不得者。破少
乖緣具等之言也。此土受具下。破無從始之語。縱緣
境有濫者。緣為能秉。法僧及界衣鉢。假借羯磨。落非
等境。謂沙彌自有遮。難得不得等。並如受戒篇中巳
明。
次正明。初言所至犯者。通標僧尼未全律範。初句標。
可知。欲用僧尼得戒時節。先明佛法到此之時。故云
自漢明等也。自從也。漢即後漢國名。明即帝號。迦謂
迦葉摩騰。竺法蘭。舉二姓。對漢明帝也。謂佛在周第
四昭王二十四秊生。至第五穆王五十二年入滅。盡
同四十八主歸秦。秦得六主。歸前漢(云云)。十三帝歸
後漢。第一光武帝。第二明帝。改號弘始元秊。得四年。
改為永平。至五秊(或云三年或云七年)。帝夢金人第長丈六。項
佩圓光。自西而至。威光赫奕。照於殿庭。乃迴集羣臣。
共詳此夢。時有通人傅毅奏曰。臣謹案周書異記云。
西域有臣。曰佛。周昭王時生。穆王時滅。生滅之時。皆
有瑞應。未至此方。入滅之時。此土牛後天陰山川振
動。白虹十二道。貫於太微。連夜不滅。穆王乃問群臣。
時大臣扈多奏曰。西方有聖人入滅。滅後千秊。教法
合傳。此土穆王。令鐫之於石。埋在南郡天祠之前。臣
今次用子排之。巳過千歲。陛下所夢。必是其徵。帝聞
大悅。至七秊。發漢渡十八人。蔡情(於[(ㄙ*ㄙ)/蚨]反)秦景博士王遵
等。往迎請佛教。行至月支國。遇迦竺二尊者。將四十
二章等經。白氈𦘕釋迦佛像。以白馬駄。欲來此土。遂
與漢使相隨。永平十季丁卯。到此洛陽鴻臚寺安置。
至十一秊。於雍門外。別造僧坊。名白馬寺(乃漢土寺之初)。至
十四秊正月。五岳道士。進表請與西來胡僧捔試。表
大略云。臣聞太上。元形無名。無極無上。虗無自然。大
道元首。自從造化道教從生。無上無形之尊。道之元
父。千聖同遵。百王不易。今陛下道邁義萬軒。德過堯
舜。光澤四海八表歸仁。臣等竊見階下。弃本逐末。求
教西域。所事者。並是胡師。所說不參。華夏復諸胡人
用。翻其語託同似漢。雖翻此言。恐非所用。今請。諸山
道士。多有聰明。智慧博通經史。無星巳來。凡是符書
呪述。無不備明。或有飡風餌氣。或有駈榮見神。或白
日昇天。或隱形於地。或治水不溺。或入火不燒。乞與
比試。若也不如。任當痛決等(云云)。帝允其言。問騰蘭
二尊者云。有何排擬。二僧曰。龍吟雲起。非蚯蚓之所
能。虎嘯風生。豈跛驢所及。雷門之下。布皷難明臨歒
即旋。何必預搔待痒。帝遂今排比於雍門。外道來置
三壇。壇開二十四門。時南岳褚善信。東岳劉正念。西
嶽桓文度。北嶽集得心。中獄呂慧通。及霍山天因。白
鹿五臺等十八山道士。六百九十人。共賷靈寶真文
太上王訣元皇符籙九百九卷。置一壇。又以二十七
家子書茆成子等。置一壇。又以食饌之物。置於一壇
道。安置佛像經教。明帝仰行殿在南。於正月十五日。
悉皆雲集。時道道祭日。臣等上祭。太極太道。元始天
尊。眾仙百靈。今胡神亂夏。人主信邪。正教失蹤。玄風
墜緒。今敢置經於壇上。次太取驗。欲聞示蒙心。得辨
真偽。言說二教。一時以火焚之。于時道教被焚。經火
化。道士相顧失色。所有步刀履火之術。駈䇿鬼神之方。
悉不能行。褚善信自感而死。時取教被焚。宛然如故。
光明五色。直上空中。盤旋如蓋覆於大眾。摩騰覩斯
相巳。踊身虗空。作十八變。出梵音聲。說偈嘆曰。狐非
師子類。灯非日月明。池無巨海納。丘無嵩岳榮。法雲
垂世界。善種得開萠。顯通希法。處處化眾生。又為大
眾。說施戒功德等。時四岳道士。六百二十人。皆來出
家。京官司空陽城侯劉善㻐等。四百餘人。及陰夫人。
王掶姉等。百九十人。婦女阿潘等。一百二十人。皆求
出家。數盈千[弓*十]。明帝皆聽。乃於城外置崇臺等七寺
安僧。城興聖等三寺安尼。遂勅城華。燃燈表佛教。巳
行破其昏暗。今正月半燃燈。即其古事。從永平十秊
丁卯佛法初來至今。天復三秊癸亥。計八百三十七
秊矣。
迄至曹魏等者。至漢第四十帝末。歸於魏朝曹丕登
位。改為黃初元秊。魏國既多。今以姓簡。故云曹魏。佛
法至此。一百五十五年。巳來出家者眾。故云極盛未
稟歸戒者。伹受三歸五戒而巳。未稟受十戒三歸。及
於具戒。但剃髮被縵條。異於俗類。故云剪落殊俗。當
時雖有齋設。但一時。陳列飯食屈僧就座。而飡。同於
祭祀。故云事同祠祀。云後有至也者。明僧得戒時也。
後有者。至黃初三秊。有三藏曇摩迦羅到此。僧高
傳云。其人聰敏。質貌壞瑋。尋讀一覽文義悉通。善四
圍陀妙五明。論圖識變運。無所不說。因入僧坊。見法
勝毗曇。尋討莫知旨趣。因嘆佛法鈎深。遂即出家。學
通三藏。來至許欲流通教法。未及遂情。更經三十年
至。第三少帝時。改號為嘉平元秊。至六秊被司馬仲
達廢帝。為齊王。高貴御公攝。改號為正始元年。曇摩
上表於御公。遂辨異戒事(云云)。中夏者。即九州之中。
陽翟是。若據瞻部州地分。屬邊坊。今約大唐。得名夏。
故戒疏云。此方嵩岳。亦號中華。且據軒轅局談。中表
即舊洛陽城也。改先妄習者。改事同祠祀之妄習。出
僧祇戒心者。法時譯出僧祗戒。本是律中制戒之本。
如人之心與人諷念。
又有曇諦等者。當時又有安息國曇諦律師。到此念
出四分羯磨。為此云僧尼受戒。故云受戒之初也。朱
士行為首。從嘉平元年甲午(亦名正元元年)。至今天復三秊
癸亥。凡經六百五十秊矣。逆推去永平丁卯佛法初
來時。經百八十七秊。方得具戒。次明尼眾。言比丘重
受者。夫尼眾得戒有二。若魏朝一眾受者。同於大僧。
如上所辨。若論二眾作法。即在江南宋時。是本吳也。
且明吳地。有佛時。自開闢之後。至兩漢巳來。國無二
王。並皆一統。雖有諸小國。總名諸侯。為一大國。所管
至漢末魏初。方鼎分天下。魏曹丕登位之後。改號黃
初元秊。有劉備。身長七尺五寸。曾與魏主。同討黃巾
有功。累授益州官。至黃初二秊。分兩川以為蜀。同至
三秊。有孫權。方顯大口目有神光。亦同討黃巾有功。
累授刑州官。遂分江南。以為吳國。自立年。改黃武元
秊。至六秊改為黃龍(云云)。得四秊。改嘉永(云云)。得六
秊。改為赤烏元年至。十秊。
魏國有僧。姓康名僧會。康居國人。欲狹道振江左。建
立圖寺。乃杖鍚東遊。來于建業。於石頭城外。營立茆茨
(音[次/儿])。設像行道。時吳人初見僧儀。覩形未知其道。遂奏
吳主曰。胡人入境。自稱沙門。形服異常。事應檢察。吳主
曰。朕聞漢明夢神曰佛。彼之所事豈其遺風。至此乃
詔問云。率土之內。莫非王臣。何得獨改形容。如此會
日我師。本生西國號曰釋迦文。滅後千秊。教法流於
此土。遺形舍利。神耀無方。可以祈求。與眾生作福。吳
主合置道場。祈請限七日。又限二七日。並無所見。又
限三七日。亦無所得。會語諸法屬曰。宣尼有言。文王
既沒。文不在茲乎。法雲垂降。而吾等無感。何假王憲。
當以誓死為期。遂更虗祈。至夜五更。忽聞道場瓶中
有聲。乃得一粒舍利。明且進上吳主。光明赫奕。令置
盤中。舍利所衝。盤皆有損。又令力士擊之。招槌皆損。
舍利無虧。因而生信。遂為造寺。號為建初。因改其地。
為佛陀里。由茲吳地。佛法流行。至今天復三秊癸亥。
六百五十七秊。
吳(逆推去吳國初災時巳十六年年矣)其魏國得五主。四十五秊。禪歸西
晉。其吳國得四主。五十九秊。被西晉元帝。改為一統。
西晉得四主。五十二秊。為前趙劉聰滅。晉家有五王。
瑯耶。南頓西陽。皷城汝南。獲濟江表於吳國舊都。瑯
耶王承制立為東晉。初元帝二明帝。至第三成帝。咸
康秊中。有彭城婦女阿神(東晉神嵩尚書之女)。見僧法。始經中
有比丘尼字。問之(云云)。因請出家。名為淨檢。初於智
山邊。受三歸五戒。而巳後至第五穆帝昇平元秊。檢
等四人。汎舟于泗。於法泰邊。准五分。愛道初緣從一
眾。受大戒。倣大僧戒本。撰尼戒本。令念此。即江南尼
眾。一眾受戒之物也(鈔並略不敘也)。
其來晉得十一帝。一百三十。遂歸於宋。至第三文帝。
元嘉六秊。有求䟦那摩至此(是接鈔文也)。此云功德鎧。至
南陽州(上元是)。譯善生戒等諸經。明二十四戒。其秊又
難提高人。從從師子國載得八尼至都。於影福寺置
安(或云景福也)。見此土有大尼。恠問云。既未有梵尼來。於
誰邊受戒。故鈔云。何得二眾受戒。此土惠果淨者。答
曰。准五分。愛道初緣從大僧一眾得(此答文鈔略)。名尼傳
云。果雖此答。而心有疑。又將此事問求那三藏。亦如
尼所問(此問辨鈔文亦略)。摩曰下。是求那答惠果尼。即成其
說也。意曰。尼從大僧羯磨言下得戒。先令作本法。為
受之方便。全生信心。未是得戒。伹大僧作法如法。即
是得戒(准僧合有此四。鈔略中二。但有初八。尼問後求那答也)。諸尼苦求更受。
即惠果淨音諸尼。求再從二眾作法。答曰下。求那許
可(如文)。其令面尼學語等者。以八尼初到。未善方言。又
人數未足。適遇難提。却迴本國。八尼將書。更請尼來
足數。故云也。
至元嘉下。發信之後。更有僧伽䟦摩。明閑律論。冐涉
流砂。到此宋地。流沙者。其砂如河水流故。准般若論
序云。冐氷霜而涉葱嶺。犯風熱而渡砂河。亦名莫賀
迮磧。八百餘里。上絕飛禽。下無走獸。唐三藏親經此
過。今眾鎧亦經此來(云云)。初求那雖許尼再受。至九
秊九月二十八日。卒於南林寺。故云未備而終也。俄
而下。不久之間。難提却迴。請得鐵索羅等三人到此。
人數既足。於十一秊甲戌之春。請眾鎧為羯磨闍梨。
於南林寺求那壇上。與二眾受戒。凡經一十一日法
事。所度者三百餘人。至今天復三秊癸亥。得四百七
十秊矣。逆推去永平丁卯佛法初來。經三百六十七
秊。方得二眾受戒。其䟦摩三藏。至十九秊。隨舶船昇
西。不知終日。鐵索羅等五人卒於此土。塔在廣南。餘
者却婦西國。上明傳記。有僧尼俗有一受。
言出至鏡者。結也。高僧傳十三卷。梁嘉祥寺慧皎撰。
名僧傳三十一卷。梁寶昌奉勅撰。僧史十卷。南齊王
棟栖撰。僧錄十五卷。隨費長房撰。晉雜錄百七十卷。
寶昌撰。有問云。高名何別。卷寡得適時。名而不高。實
行潛光。高而不名。故分二別。龜鏡者。龜知過未。鏡鑒
現在。又龜有靈能知。鏡有明能照。今引諸傳記誠證。
足知漢境僧尼得戒緣由。時代分明。如龜如鏡也(收科
云云)。
云二至量者。四門分之者。舉數也。一戒體下。列名也。
戒體相狀者。辨作無作二戒體性相狀。受隨同異者。
受納登壇之時。跪禮於萬境上。作斷惡修善之心等
(云云)。隨有二種。謂順前體。持衣說淨為作。其衣任運
有無作生。并此二種同異也。緣境闊狹者。謂過現未
三發者則寬。若促現現在發者即狹。發戒數量者。謂
約情境數量多少也。
云初中至多少者。初中兩字。牒前戒體相狀。五門是
標。一辨也下列也。云初至離者。五門之首。故云初中
也。別解脫戒人並受之者。法寶云。此約能秉之人說
也。意道。凡有佛法流處便有人。謂他作師受戒。故云
人並受之。或有約沙彌說者非也。及論明識上可三
五者。謂明識八法。調理九法。往還遮難是非緣境心
量。如是之相。明識者少。百人之中。正可三五。所以爾
者。鈔文釋云。皆由先無通敏等(云云)。敏者達也。先無
通方之達。又不肯諮詢請問於人。在傳云。訪問於善
為諮。諮親曰詢。諮問善道。詢問親戚之義。致令兩字。
躡上之詞。由上不敏不詢。則致令正為他人受戒之
時。多昏體相。昏闇問難之體。及以發戒之相。盲夢心
中者。喻不識。盲人不親見色。促相承言之。如云此物
甚白。由似於靈。盲者既不見雪。如何得知。又夢中所
見。不得其實。今昏體相。如盲夢之人心。故將此作喻
也。緣成而巳者。為促有十僧。結界衣鉢具足。秉於羯
磨。信此等緣。而成就也。及論得不眇同河漢者。眇者。
爾雅云。遠見也。河漢者。玄曰。在地曰河。在天曰漢。蓋
取天地隔遠之義。若依寶云。河是黃河。漢是河上氣
也。遠處看之。亦似於水。即水漢不分之貌。所以爾者。
緣黃河。徒崑崙山下覆流出。此水水直從阿耨池流
來。謂西土地形高。故號天傾西北。地缺以東南低故
(有人云。[況-儿+可]與天河連者。全是地錯也)。寶曰。昔有張騫(音軒)。尋河至崑崙山。
疊石涯却轉去。緣此水從此山下覆流而出。遠處看
之。似從天上來。故儒書云。阿崑崙等。今鈔昔此意。顯
上昏教之人。不委得戒。爾得齊限不分。由同河漢也。
諸門示現者。玄記。取法體行相。為諸門。此釋似有妨
上句。既隨相之首。今若指法體等為諸門。即須移此
改變在戒法第一門之前安置也。今所稟。取第四戒
相之前。名隨相之者。即此戒體。自有九科。并戒行不
少。名為諸門也。指示顯現後人。令曉方軌。即收得前
後意足。准知巳身得戒成不者。將此檢驗行人身有
戒無戒(云云)。名不有戒曰成。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者。
為身若有戒。即有二持之善可修。二犯之𠎝可離。若
本來無體。上無持可修。無犯可離也。
言問至盡者。問意曰。別解脫之戒。從緣發生。全緣境
既多。戒有幾種。答意者。此明境多令戒亦多。故羯磨
疏云。戒本防非。非通萬境。戒隨境攝。則無量也。引善
生經五種為量。證戒多義也。今以義推等者。約義明
也。作義者。謂約受時。於諸惡境。作斷惡修善心。於諸
境。作修學意。名為作戒。前境雖多。今以義收。無非作
戒。又問是色心為體無作義者。於羯磨後。任運防非。
義同前境。遍周法界無作。俱能防諸境非。又同是非
色非心為境。雖至多。但以二教之名道。攝無不盡也
云二至義者。牒名也。言初至量者。問意云。何不立一
作戒。不然立一無作。不然更合立作。二不得單立無
作。若單立一作戒。促在一念。非通一形。何能防非。又
不可長時作者。一受巳難。義非數作。故須無作長時
防也。若單立無作起無所從者。無作是果。作戒是因。
因能生果。所以無作藉作而起。心不孤然自發。是以
二法相藉。不得立一。何為不三者。為者故也。適來但
答不得立一。須立於二。未答不三。今更牒起前來難
詞也。體相道理相違等者。謂約作體作相無作相。二
種體相。道理相違。不可合也。下句自釋體相相違。一
作無作別者。釋相相違。作是運動。動是作相。無作非
運動。無作即無相。相與無相道理相違。二心非心別
者。釋體別也。作戒是色心。無作非色心。又作要須與
色心俱。無心不成。戒體無作。四心三性不假緣成。是
以別也。餘可知。
云二至靈者。二引證者。調前文中。唯得立二。是爾師
約義明之。今更廣引請教。戒定有二種。有無一三之
說也。若淳重心者。此明二戒之日。淳是厚義。濃厚善
心。復須殷重。身口是作。無教是無作。若輕浮心。不具
二戒之因。伹有其作。無無作也。初一念色有身口發
及以無教者。明二戒雙教。現無立一理也。此約第三
番羯磨欲意之時。名為初念。當此之時。便有作戒。故
曰有身口教。復有受中無作。故云及以無教也。此並
約羯磨欲竟竟時也。若羯磨竟。名第二念。當此之時。
伹有無隨作戒。故言唯有無數。作既落謝。故云無其
教也。則作無作長短有別。不可合為三也。次辨注文
者。兩解。一搜玄作和會。以此言教即釋是作。此言無
教即是無作。故云不可教示於他。既言不可教示。即
顯無也。彼教此作雖殊。無義未曾有別。次依法寶作
簡濫解。此言教者。即是作之異名。不是教他之教也。
兩說俱正。鈔引涅槃經。有三意。初標列。證有二種。二
是人下。證單立作戒。不能防非。名不具足。三即如下。
鈔指多論釋不具足所以。並如文可委。次引善生。或
為作色無無作色者。身三口四意三業中。若輕心造。
則但有作。不發無作。若重心造。具作無作也。十善反
之。極香臰物者。極香喻善作戒。極臰物前惡作戒。彼
質雖無。餘氣猶在。喻淳重發善惡無作也。瓦未者執
時既非香嗅。置之餘氣亦無。喻輕淳心。但有作無無
作也。以上等者。結文可知。
去次至名者。此間作及無作名也。言答至便者。所言
作者標也。謂身口方便。造趣營為。名之為作。如陶家
輪者。舉喻也。謂報色身善惡皷動。起身方便色。即䠒
跪合掌。取此方便色。名為戒作。故舉陶家輪。平動轉
時。亦名作也。雜心等者。彼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身是
報色。動身方便。䠒合掌。是方便也(玄對此廣引古解。繁而不敘)。
云言至作者。無作者標也。一發續現者。准多論此無
作者。與其作戒。初一念中俱時而有。從初有時。盡於
一形相續不斷。故云一發續現。亦討作戒作伏謝往。
無作不滅。而是一發續現之義。若依成宗。第一剎那
發生。第三剎那巳後相續不斷。名一發續現。始末恒
有者。謂獲得時為始。臨四時為末。中間縱人惡無記
中。無作亦不失故。云惟有四心者。成論云。識想受行
為四也。三性者。善不善無記也。不藉緣辨者。謂無作
一發巳後。更不改緣。任運常在。不問作戒也。身動滅
巳者。作戒亦落謝。准有無作。與餘識俱者。與餘識心
俱時而為。謂受得後。望餘善心及惡無記。名為餘識。
無作常存。故云俱也。是法隨生者。謂是無作隨彼善
惡無記心不失。故曰隨生。非謂別更有法斬新生也。
發正記破鈔云。但釋無作義。全未見釋名者。不然也。
鈔文釋向義下。即顯其名也。如前。又云動轉是作義。
即此動轉之時。名之為作。便是釋名也。又無作中。四
心三性。始未恒有。是釋無作義。不藉緣辨。即無作名。
不細看文。麤心妄破。息之成論無作品等。彼自問曰
何法名無作。答曰。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
名無作(論云如此)。罪福者。即善惡律儀。謂作善惡以為因。
各發無作。雖睡悶等。無作常有不失。故云常生。云何
至也者。如文。
第三出體狀文二。言三出體狀者。牒名也。疏云。體謂
業體。正是戒法所依本也。經論所談。善惡業者名也。
今述作無作者。業之體也。混名從體也。離實談名異
也。多論陳體教無教。成論雜心作無作。皆略名詮體
義說動靜難顯其相也。
釋中二。初言二論不同者。總標二論。謂成實婆多也。
多論是一切有部。名為成實論。分通本業經部。是假
名宗。今四分曇無德部。教雖小乘。義通大乘。與成宗
同計。故下文云。依成宗出體。其多宗出體。非此所論
宗。故但標而巳。答據東塔疏。全依多宗出體。盖是迷
宗之失也。若相部與鈔。同意成宗。雖然不依於多宗。
先向疏中。具列多宗戒體。後別成宗。今南山云。既非
所承。鈔中亦不更引。但果有標舉。鈔雖不敘。今依羯
磨疏。先出多宗有部戒體。六門分別。一有為無為分
別。二三聚分別。三三色分別。四本報方便分別。五三
性分別。六始終分別。初門者。先辨有宗法類。次辨有
宗無為。有宗七十五法。束為五位。一色位。有十一。謂
五根五境無表。二心位。唯意識心王一法。三心所位。
分六。一通大地有十。受。相。思。觸。欲。念。慧。與作意。勝解。
三摩地。二大善地十。信。不放逸。輕安。捨。慚。媿。無貪。無
嗔。不害。勤。三大不善地。有二。無愧。無慚。四大煩惱。有
六。癡。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舉。五小煩惱。有十。忿。覆。
慳。嫉。惱。害。恨。諂。誑。憍。六不定地。有八。尋。伺。貪。嗔。疑。慢。
睡眠。惡作。四不相應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
定。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名身。文身。五無為。有三。虗
空。擇滅。非擇滅(此〔化〕列其名數釋名體如別所明)。於此五位中。前四
是有為。後一是無為。今此二戒。唯是有為。以做緣成
得。此業體四相所遷有失壞故。問何以非無為。答虗
空無為。以無礙為性。色於中行。不為能礙所礙故。擇
滅無為。由慧力簡擇得故。非擇滅無為。於緣問位中
顯得故。今此二戒。非此三體性故。不是無為位也。二
於有為中。三聚分別。一色聚。攝十一色。二心聚。攝心
王及四十六心所。三非色非心聚。即十四不相應也。
今此二戒。唯在色聚。不能緣慮。故非心聚。故疏云。若
以心為業體者。心念煞盜。亦應成犯。但以中根力劣。
不約心論。且就身口發無作體還防身口麤現業非。
既在色狀。故非第三聚攝也。三於色聚中。約三色分
別。此十一色。義求為三。一可見有對色。謂色境為眼
所見。名可見。假極微成名有對。二不可見有對。謂眼
等五根聲香味觸。此九非眼所見。名不可見。皆假極
微成有對礙。故名有對。三不可見無對色。謂無表也。
非眼所見極微成故。問五根現為眼所見。何以名不
可見。答現見根者。但是浮塵假根。屬顯形二色攝。真
根不可見。但以比量智。如根如蒲桃減。耳如卷擇先。
鼻如雙爪甲。舌如偃月刀。身根遍一切處。皆依今假
假住。故名不可見。然皆假極微成。名有對也。四塵亦
然。今此身表。是可知見有對色。語表是不可見有對
色。無表即不可見無對色。問無表何非有對耶。夫有
對有三。一障礙有對。如五根五境互相對礙。如手礙
手。如石礙石。二境界有對。謂五根與七心心所。同能
取色等五境。為境所拘礙故。三所緣有對。誦七心心
所。皆能緣境。亦為境所拘故。今無表。非前三義。故名
無對。心伽二論亦然。四於三色中本報方便分別。謂
報色。方便色。本聲方便聲。且身表戒。是方便色。非報
色。以報色體唯無記。要須於報色上。別為大種造成
方便色。能跪禮等。為作戒體故。論云。身表許別形。謂
有部宗。自相傳許故。問報與方便何別。答或一或異。
如上釋名中。巳明如水波喻。或一者。皷動報色成方
便色故。如波不離水。或異者。任運酬因是報色。長短
等是方便色。二報色。唯記方便通。三性三報。由往業
生。方便現緣起。如水波。濕動二別也。今取方便色。為
身作體。語表者。方便聲。非本聲。夫言聲者。無報得聲。
故俱舍云。聲無異熟生法。酬因而起。一得永定。聲則
不爾。故無報聲。問若爾者。何故經云善修遠離麁惡
語言。感得大梵音聲相。又如賢愚經說。昔有國王。欲
造塔。有臣諫王。令滅層級。而於塔上。自施鍾鈴。後得
為人出家。身形短小(即錄囊也)。聲相清美。人皆樂聞。此乃
施鍾鈴所感。豈非是報得耶。答由施聲鍾鈴因。但得
發聲處咽喉如法。非是感聲。凡是報法得巳不斷。斷
巳不續。又不隨欲轉聲斷而伏續。又隨欲轉。有云聲
屬第三傳。一是業生。從業生大種發聲。又云屬第五
傳。一業。二異熟大種。三長養大種。四等流大種。五緣
繫發聲。故聲非報德也。今語表戒。但是於本聲上屈
曲音韻。陳詞乞戒。是方便聲也。身口無表。非報。非方
便。以從表戒生表戒。是方便。明知無表非二色故。涅
槃經說。菩提王子疑比丘。餘二性中。何不失戒。乃問
佛。佛言從於作色。發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故。其
心雖在西無記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非異色因。不
作異色因果故(上經文)。言非異色因者。方便色是異色。
報色為異色家因。今言非異色因。即非報色也。不作
異色因果者。方便色是異色因家之果。即非方便色
也。證知無作非二色。五就方便色聲中。三性分別謂
善不善無記也。其身作是色。色有顯形二色別。顯色
唯無記。形色通三性。今身表是形色。唯善性也。語表
是聲。聲有三種。一不執受聲(非情上聲)二因受聲(言全等聲)三
因俱聲(鐘皷等聲)前一唯無記。後二通三性。今語表戒。取
後二中善聲也。新經論八種聲。一有報受大種為因。
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報大種受為因有情。名不可意
聲。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
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無執為顏翻之亦四)。今語表戒
即第一聲也。身口二無表。若也通論。即通二性。今唯
取善性。六於善性中。始終分別。自有二師。一云。此善
作中義通始終。覈論成業。據終非始。始從請師至二
羯磨。要心未適。善而非戒。第三唱巳剎那思滿。即善
是戒。第二師云。始終通収。並作戒體。若准一念。前緣
不如。亦應感戒。然既不爾。故知通収。以身口色體。為
發戒緣。身表色者。始終相續為眼所見。語表之業。非
耳所聞。若准第三。當時無聲。應無語表。故知通緣至
三說滿。論家尅取成就為言。今師意存第二師。始終
通取。故疏云。戒是有為緣成之法。不請不乞後戒無
從。理須如前通始終。善生經立獨樂喻。桑榆為體。巧
匠[金*遊]成。以繩結之。擲於地上。繩來離上時。獨自能轉
(上吟下合)。桑榆是報色。匠成喻方便。與繩俱轉喻於作。離
繩獨轉喻無作。意在始終通取。以上之六門。依多宗
出體。二戒是色。問表戒表是色。決定不疑。無表是色
者。有宗以何為色義。有宗答曰。變礙故。名變為色。改
變壞為慳壞。如多求王求寶等(云云)。礙謂質礙也。難
云。根境極微成變礙。可名色無表非極微。無表應非
色因。此有宗三師道釋。一雜心師云。無表體。雖無變
礙。以從表色生故。如樹影也。影依於樹生。樹色影亦
色。無表從表生。表色無表色。世親論主。不許此說。以
有二過故。一無表非變礙。二舉喻不齊。若據此喻。即
雖云影從樹上起。樹滅影亦滅。無表依表生。表滅無
表在。今既表滅之時。無表在。何得將二俱滅法。來喻
我一滅一不滅法耶。滅既不等。色豈同乎。正理論師
為雜心師救云。若爾者。別立一滅一不滅喻。即齊。量
云無量表。是有法。是色為宗。因云從表至故。喻如文
匠種子堂等。子生依於父。父滅子無存。無表從表生。
表滅無表在(此是從匠人成第生依於種亦爾)。却自立義破雜心師
云。別脫從表生。表色無表色。定道定律儀。不從表所
生。無表應非色(雜心師絕救也)。第二有部古師釋云。所依四
大種。一切名為色。能依依所依。相從亦名色。以無表。
依四大種造成故。大種既是色。無表亦是色。世親云。
五識依五根五識。應名色。量云。五識是有法。是色為
宗。因云所依變礙故。喻如無表(云云)。所依有變礙。有
變礙故名為色。五識所依亦變礙。同彼無表應名色。
彼救云。不然。五識依五根(云云)。但能為緣助生五識。
如水土與芽。並為增上緣。故不能隨五根名色。以親
依無間滅落謝意根故。無表依大種(云云)。是親依。如
影依樹。光依珠寶故。隨所依名色。世雜却難云。如汝
所說。且非快順毗婆沙宗。初奪彼云。以汝宗顯形二
色。各有大種所造。若爾云影依於松。光依珠寶者。即
顯色依形色。豈不違宗。次縱破云。設依此喻。然無表
不同。彼依以大種滅時無表不滅。珠寶滅時影光隨
滅。喻又不齊(從此絕救)。第三世親自釋云。亦以依大種名
色也。若爾與第二師何別。答無別。但自通前五識依
根非色難。即為第三師義也。謂五識依根不定。或依
五根。即名有變礙。或依無間滅。落謝意根。即名無變
礙。能依以所依根不定故。不相從名色。無表依大種
定故。相從得名色。故俱舍云。大種所造性。由此說無
表。若爾有宗以變礙名色。今無表體實無變礙。何得
名色。正理師答云。從多分說故。但以變礙解。色未必
色。皆有變礙。十一色中。十有變礙。一無變礙。如世疾
食疾行名馬。呼牛為地眠。孔雀為地叫亦爾。皆從多
分說。故無表亦名色也。上依多宗。二戒皆以色為體。
文中。為接新學。恐繁紙墨。故不廣明等(云云)。二依宗
釋中。初依宗約論總標。言今至釋者。本宗者。四分宗
也。成論於佛滅後八百九十秊。有訶梨䟦摩。是鳩摩
羅多弟子。於經部出家。遂造此論。二十二卷二百二
品。見解雖殊。意明經部。今四分分通大乘。宗計相同。
依此以出體也。相疏亦同。新疏却依有宗出體。彼計
四分律是二十部中法藏部。本從一切有部中流出。
故今破云。彼四分百秊時。曇無德部。雖名法藏。但是
名同。廣如分部門中具明。不可依承也。言先明作戒
體者。以無作從作生。故先明也。釋中二師。初約色心
為體。二又有下。第二師。以假實色為體。有作三師科
者。准論亦無的指三師文處。然中有約身口業不取
心者。或有約心不論身口而成業者。或有約其身口。
是具心力助成者。今依抄及羯磨疏意。但作二師。以
初師為正義。
言論云至體者。正立宗以色心為體也。論第七業相
品云。作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力心助成。身業亦爾。抄
文略其大意也。非直意聲者。謂直聲無詮表故。要由
心力。於直聲上。引起名句文身。言詞屈曲有所表彰。
方成口業。若但以思心為作體者。思屬內心。不能詮
表。不成業體。今取口業與思。共為作體。以口業由思
方引起。作戒由口業而成。二串相藉合為體也。論云
身業亦爾者。不取無記色身。不能造作善惡故。要由
心力皷論報色。身方有跪禮之儀。以為作戒體。
言
論其至具者。明身口是具。釋成身口業思為體義也。
業相品云。身是作業之具。隨心力故業成。非直是身。
口業亦爾。非直音聲。以心力隨。音聲語言。所集善惡
意業亦如是(上論文)謂身口但是造善之具。不能自成
於業。要由心使方成。如弓刀念珠。伹為物具。須假人
力為業惡也(云云)。
害所以至體者。先徵意云。但能
見屈禮口陳詞句正是其業。何用於心。故論三業品
自徵云。所以者何。身口能成辨事。如人發心煞此眾
生。要以身口能成其業。非但意業得煞生罪。云何而
言是造業具。非善惡體(上論文也)。如人無心下釋通也。故
論云。經中佛說。心為法本。心尊心導。心念善惡意差
別故。離心無身口業。不離意業。有身口報。若意依身
口。行善不善。方名身口業。乃至若無心者。雖煞父母。
亦無逆罪(上略論文)。故知下漏結心為體。非不用於身口
為具也。
言文至業者。第九三業輕重品文也。離心
無思者。由心起身口業故。謂心王心所。雖不同時。無
別體故。離心王外無別有思。破異宗也。如多宗心王
起時。別有心所思故(云云)。無身口業者。破外道計身
口二乘。不假心成。如說欲從對生非從心起等。證前
作體由心力助成也。
言若指至性者。斥破軍立也。
以實色聲為體然是也。若但報色聲為作戒體者。是
義不是。十四種色者。五根五云四大。皆是無記。不能
為善惡故。云非罪福性。何得成善作體也。又色是色
陰収作戒行陰攝。不可將無記色為言作體(上第一師義也)。
問此與前多宗何別。答俱舍云。身表許別形。謂宗於
報色身上。別有四大造。成方便色。為作戒體。今成宗
直以報色為具。心力助成故。合為作戒體。一有心無
心別。二報色造色別。
言又有至也者。第二師約假實色為體也。相續是假。
色聲是實相續簡一念。實色聲為眼耳所得。取第二
念巳去相續也。善簡不善。跪禮是善色。乞戒是善聲。
以此為體。法入所攝者。謂初念實色聲。唯無記。色入
所攝。從第二念後。跪禮陳詞是假色聲。謂善惡相是
假。故在法入所攝。意識所得者。跪乞詞善色聲相。為
他師僧意中所緣故。第六識攝意識。有三種分別。一
自性。二計度。三隨念。前五識但有自性分別。無餘二
故。意識能緣善色聲故。意識攝也。是罪福性者。論
第七不相應行品。結成善色聲為體也。若實色聲是
無記。不能成業。非罪福性。今跪禮陳詞。是福性。揮奉
惡罵。是罪性(此第二師義)。問此與多宗何別。答多宗是實
色聲。此師相續假色聲也。問與第一師義何別。答初
師是實色聲為具。要須心力助成。此師不論心。但取
相續色聲為體。若究理窮原。無心不能相續。亦同初
師意(如傀儡之喻可知)。問於成論二師。何者為正。答准羯磨
疏。以初為正。故疏云。依其成實。當四分宗作戒者。謂
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色是依報。心是正因。故
明作戒色心為體。是則兼緣顯正相從為體。由作初
起必假色心。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心窮出體
性(上疏文)。又准前立二所以中。云心非心別。又下出無
作體。以非色非心為體。證知作戒色心為體。又文中。
引初師為正義也(上作戒竟)。二出作體二(云云)。
言言無作體者。標也。疏云。謂白四所發形期業體。一
成續現。經流四心。不藉緣辨。任運起故。名無作也(上疏
文)。謂由立誓斷惡修善。要期一形至三法立。是時發
生。能為善種。名無作也。非色非心為體者。正出體也。
且約五蘊說。非一蘊之色。非四蘊之心。能清色心。革
凡成聖。不與色心相應。故云非色非心也。故疏云。作
與無作位體別者。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色
是依報。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為體。由作初起必
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緣。故強日之非色非心耳
言非至成也者。約義總標也。塵為色聲香味觸五塵。
大謂能造地水火風四大。謂成宗色性非善惡。隨發
心假名善惡。若色聲體。一向無記。今無作是善性。故
非此色。言以至色者。五義證也。形段者。長短高下等。
十四者。五根五塵四大也。二十者。顯色十二。青黃赤
白光影明暗烟雲塵霧。唯無記性。形色有八。長短高
下方圓邪正。通三性也。色可慳壞。若有情色。具慳壞
二義。如婆沙云。諸欲若不逐慳壞。如箭中(去半)能令諸
根萎悴。如多求王等(云云)。若非情色。但有壞義。次崩
權改變故質礙者。如山河石壁等。皆是質礙。五識所
得者。五塵為五識所取。如眼識得可見有對色。耳識
得不可見有對聲等(云云)。今無作皆無此義。證知非
色也。
言言至心者。標證非心也。緣為仮緣慮。謂思
慮念境分別。無此義故。言亦至此者。五證也。一慮知
者。心是思量分別故。二明暗者。意識若隨眼等五識
取境即明。如白日觀物。若獨意識不與五識俱。自單
緣境者。不能分別境之別相即暗。如夢中緣境也。三
三性者。今無作唯善性。四心有廣略者。遍緣三世境
則廣。但緣現在則略。或登山遠望則廣。若攝心歸針
峯則略。五報法者。心有利鈍。若上根人心有七竅。狀
如蓮華。若鈍者。或一。或二。或無。與心王為所依處。是
報得法故。又有說云。五陰成身乃蘊是心。心是報得
法故。俱舍云。六分意根。此七心界。亦異熟生。性則報
法也。今無作是現。造作生故。
言故以至體者。結歸法聚収也。第三聚者。先明法數。
成宗四聚収八十四法。一色聚十四法。謂五根五塵
四大。故論云。色者。四大及四大所因成法也。二心聚。
初識了總相。二想取像。三受領納。四行遷流。造作有
三十六心所。分為六位。通數有十。謂觸。思。念。欲。喜。信。
勤。憶。覺。觀。善品有十。謂無貪。無嗔。無癡。慙。愧。定。慧。猗。
捨。不放逸。垢有六。謂慳。害。恨。謟。誑。憍。纏有十。謂無慚。
愧。嫉。慳。追悔。睡眠。掉舉。昏沉。忿。覆。五鈍使。謂貪。嗔。癡。
慢。疑。五利使。為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三不相
應聚。有十七法。謂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定。無想果。
滅盡定。生。住。異。滅。名身。文身。句身。老。死。凡夫法無作。
四無違聚有三。謂虗空。擇滅。非擇滅(略標名而巳)。今無作
在第三不相應聚收。此十七不相應中。十六是假。唯
無作是實。故論云。自問云。無表不可見應無。答能感
當來果報。有其實業。故知實也。次辨三科段者。行陰
法處法界收也。故論云。是心不相應行陰所攝。所以
者何。作所起故。無作是作起。故是行陰攝(上論文)。無作
雖無遷流造作義。然從作戒生故。論云。作行無作行。
別攝處故(云云)。
次下引證。言文至故者。成論自引經也。第七無作品。
問曰何法名無作。答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
生。是名無作。外人難云。作業現可見。如布施得福。煞
生得罪故。其無作業不可見故。應無此義。論主引經
答云。若無無作。則無離煞等法。云何為因得生天上
人。答曰。以善心為因故生天也。因此論主引此經。證
無作非心也。精進人即持戒人。得壽長等者。謂有無
作為生天因。長時防非不絕。則感得長壽多福。若唯
是善心。即起滅無恒。不定常有。忽起惡心。即不能獲
其多福壽長天果。故知須有無作為因也。言又至也
者。證非心非無作也。謂意地但有根律儀。無木叉戒
律儀。不訪意地故。若起不善無記心時。亦名持戒。故
知下意。云在餘心時名持戒者。不是別有善戒。更發
得無作防非。但由往日無作業體非心。今雖起惡心。
猶名持戒。故云無有作也(思之)故疏云。無作生作生。今
行不善心。何得兼起。又發無作也。
言涅槃至足者。兩正非色無形者。無方圓等相。非觸
對者。謂身能覺觸。餘根能對礙。今無作雖非此類。善
修觀行方便無犯。即得清淨。故云具足。
言十至色
者。證成非色。如文言故至色者。證成非色。合云非色
非心。文存略故。又皆許非心故。偏結非色也。問既非
色心為是何耶。答種子義以成宗。分通大乘。以善五
蘊。建立善種子。薰習藏識。長時不滅。故名持戒。此種
子。非青黃赤白等色。又不能緣慮。故非色心。然能感
招當果也。疏問曰。此識藏種子。則應能為未來後習。
何得說言形終戒謝。答種由思生。要朝是願。云約盡
形形終戒失。又問。如上所辨。須識宗徒。律是小乘。豈
壞大辭。牟楯自口。如何會通。答。大小俱心律儀不異。
何呪四分通明佛乘。故沓婆王種猒無學身。來堅固
法。施生成佛。相召為佛子等(上疏文)。故今分依大乘。以
無作為種子義(上出持矣)。
次辨二戒前後。云四至教者。初解第一師。准多論解。
如牛二角生則同者。玄云。此多宗立。若據成宗。破因
果品。亦云。如角並生。今且依多宗立理也。初一念色。
喻如頭。作與無作一時而生。是羯磨竟。一剎那時。如
牛二角無前後故。下引多論釋成。初一念色。有身口
教及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羯磨疏
云。現作善未捨之。但有作無作。第二念中成就過去
作無作也。作巳過去。唯有無作。故知作無作戒一時
生也(巳上疏文)。
云後至起者。羯磨疏云。作戒前生。無作事息方有。謂
不一時也。故成論第七無作品。問云。幾時從生無作
耶。答從第二心生無作。第二心者。即是第二念生也。
下引善生文。證成上義。世間之法有因即有果者。謂
此二種戒體是有為。世間法故。有因有果。謂方便心
異。作時心異。眾緣和合得名為作。如因水鏡等者。舉
喻顯也。水鏡為因。面像為果。以作為因緣。發生無作。
作巳過去。唯無作在。羯磨疏云。又如成論。第二念傾。
名為無作。故知作前為初念。無作戒為第二念也。
云論至也者。和會也。先引羯磨疏起。後列鈔文答通。
疏問曰者。依後解前。云何通。謂作生無後起。依此後
解。前云。初一念中。俱有二教。何以通會(問竟)。舉鈔答中
有二。初正會前文。二亦是下轉釋。不妨仍後生義。論
云者。牒上初解同時生義。作時俱作無作者。謂前文
中。云同時生者。此是作俱無作。並是形俱戒因。不是
形俱戒體。第三羯磨竟時。根本業道。思願成就。作與
無作。於一剎那。一時圓滿。故云具作無作。此則如牛
二角。生則同時。並是戒因。不妨形俱無作。仍後更生。
故云前後而起。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
也。轉釋未妨仍後生義。謂形俱無作生時。亦與多宗
第三羯磨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第二念中。形俱無作
生也。與前第二念中。唯有無作不別。何故前謝後生。
玄云。謂戒是有為生滅之法。前不滅後法不生。由前
滅故。後方生也。羯磨疏中。與此和會不別。又疏云。今
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絕無作方生。由本登壇願
心形限。即因成也。至後剎那。二戒俱滿。故云作時具
作無作是也。且約一受。三時無作。初因時無作。此與
作俱非乖俱體。不妨形俱因成。未現二果時。無作有
二。一是作俱。同上明也。二是形俱。方為本體。以三法
竟。示現之時。三果後無作。以通形終。約時分二。本通
三也。
云五汎解多少者。泣者廣也。廣明無作。都幾有種云
依如多論八種無作者。謂大約而言。有其八也。
云
一至惡者。科雖都為一段。今依數便分為八。一至生
者。羯磨疏云。隨作善惡起身口須有業相續。隨作同
生。作休業止。能牽於後。不由起心任運相感。故曰作
俱。若准多宗。初一念中。作與無作同時而起。故曰齊
生。二至失者。羯磨疏云。如限一生長時不絕。即有業
量。隨心任運。形謝戒失。即蘭作法。形在亦失也。若惡
律儀形滅失者。同善律儀也。
三至之者。玄記科為
四節。初立義宗。二僧塔下。指所施物。三除三下。明其
緣謝。四惡緣下。類例明也。事在者。於其事上。常有無
作功德長生。除三因緣者。抄依婆沙雜心等說。除三
緣闕也。一前事毀破者。衣巳壞無作便失。二此人死
者。約施物人。若此人也。三若起邪見者。謂本國正見
是以布施無作隨生。今起邪心。撥無因果。無作即謝。
舉例。由如比丘邪見失戒相似。無此三者。謂若無其
前來三緣。無作常有。惡緣同之者。遍來具舉善事。一
面以言。若惡事弓刀等類。亦有惡無作。例善可解(云
云)。外人難。前言此人若死。無作不生。即與智論有
異也。准智論中。昔有人施塔礎(初舉反)。謂柱石也。死得
生天。後人換之。天宮振動。天眼觀巳。遂化為人。下勸
莫換。損我天福。其人依語。天福如本。云何前言此人
若死無作失耶。答解有二。初玄云。前文所引。是婆沙
雜心等小乘見。但局一形。乃云若死無作便滅。智論
是大乘。不局一形。見解遠故。次依法寶解。但是施礎
為生天因。故感天宮振動。若論無作。形滅之時巳失。
與多宗不異(恐未及前搜玄解。思之)。
四至知者。准成論第十
一三障品云。食壇越衣。亦是壇越得無量福。今抄云
禪定。禪謂四無量心。慈悲喜捨。禪皆具足。不相違也。
惡緣弓刀例此者。謂約捉用時。無作增長。例前善事。
故曰可知。此門約用。與前稍異耳。
五至造者。身造
口業。發口無作。如大妄語。云是聖人者起來。彼應聲
便起。此即身造口業。口造身業者。如深河誑淺等。何
名異緣。如上妄語。本合以口為緣。今以身造。異本緣
故。如人受食合是身業。今有寶器。并不喜沙門等緣。
乃令置地口加三受。是口作身業。又如長衣說淨。本
是口業。令將來說淨物着判。先說淨衣。上是身造口
業也。若依成論。身口牙造者。多論不立身口牙造。名
為異緣。且如身造口業。但發口無作。不發身業。故非
牙造。今依成論所立。即通牙發也。
六至罪者。成論
無作品云。如教煞人。隨彼煞時者。得煞罪也。如此煞
罪。身是正緣。口教他方便。助成身業。而發無作。名助
緣也。
七至生者。要期與願。抄立為一要。期亦名願
也。古今諸記。皆引成論之文。或同或異。異者言願俱。
如有人發願云。我當作會。若作衣施。無作常生(此局當時
也)要期者。如受八齊法。要心所期一日一夜。或受五
戒要期一形。如誓而受。亦名願也(此局現作)次辨同者。論
云。又此無作。亦名願生。既云亦名。即是同義。若是要
期。必是願俱。若有願俱。非是要期也。
八至惡者。隨
心者。隨是能隨。謂無作戒也。心是所隨。謂定慧心也。
法爾七支無表隨心轉。與定慧心。俱時而生。故名心
俱。即以心為因。無作為果。故俱舍頌云。別解脫律儀
依表。是表果。隨心轉律儀依心。是心果。故以隨心無
表是心果也。問此隨心有幾律儀耶。答有定共道二
種儀也。就其定共隨心無作中。更分有漏無結。文自
顯問。既云定共道共。何故抄云定慧心耶。答若據成
論文。單云入定。無慧字。今云慧者。是無漏道共攝也。
故多論云。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在定道心。亦成就。亦
現行。出定道心。唯成熟不現行也。出入常有善心轉
勝者。此引成論。標破多宗也。適來多宗解云。入定及
無漏。心表則轉勝。出定并有漏。心無作則無。成宗不
爾。出入恒有善心轉勝。意道。入定及無漏心。名曰善
心。其無作在此心時。轉增勝故。論又問曰。有人云。入
定時有禪律儀。出定則無。此言虗實。答出入恒有。是
人得實。不作惡法。與破戒相違。若入善心則轉勝故。
此言隨心者。牒起也。隨生無心。乃至非謂隨定慧者
正破多宗也。彼云。隨定慧心則有。出此二心便無。此
則不爾。生死位中。必在觀故。道共之戒形滅不失。即
顯無漏定道二戒常隨。非謂一面隨定慧也。別脫不
爾。唯隨身者。簡異也。謂別解脫。唯隨一形。命根根斷
時失所依故。其戒則失。不同隨心戒也。即涅槃云等
者。敘成隨心也。初果生惡國者。謂證初果人。由反受
天人。若依之身。或生多煩惱處。名惡國也。道力不作
惡者。道即無漏道共之戒巧力也。彼生惡國之中。不
隨彼為惡者。不是波羅提木叉戒力制伏不作。但由
無漏道共戒力任持。任運不作惡也。以此而論。即知
經生失木叉戒也。外人難曰。既云初果不作惡。何故
有其自妻。豈非犯性戒耶。即如西天給孤等聖。總有
身妻(云云)。答俗人五戒中。但制邪行。不制自妻。既不
作邪行。亦是不作惡(云云)(此釋且據初證果者)。次經生聖人。得
五不作惡。即邪行并自妻。並皆斷故。名不作惡(此據隔生
聖人說之方為太理)。
云上至業者。斷料簡界繫也。此八種中。前七通善惡。
唯局欲六界。有善惡故。上界則無也。繫者繫縛之法。
後一無作者。指隨心無作也。唯局善性。外難云。此善
性與前七中通善性處何別。答前是散善。此是定善。
條然別也。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者。謂色界四禪。及無
色界四空處。此八地有漏定繫縛之法。故云局上二
界也。若出道法非三界業者。此約無漏定。及道俱無
表。不屬界繫所[仁-二+叉]。故云非三界業也。問未審有漏定
與無漏定何異。答有漏定據捨說。如忻上是取。猒下
是捨。既有取捨。未免轉廻。故是有漏。漏者泄也。泄煩
或心故。外道亦證得(云云)。若無漏定無取捨心。了知
一切空虗幻有。即是無漏心中修習。通超界繫。不為
煩惑之所漏泄故也。餘廣如論述。
云二受隨同異者。牒名也。立此門大意。只為破古師
所執也。古云。受中作戒即是隨中作戒。受中無作便
是隨中無作。即受隨更無別體。譬似一楯(帝釋也)。能捍
眾歒。今師破此。故立異同意。
釋中云二至不定者。二種無作者。一受二隨也。受謂
一形壇場所隨護受體。對事方生。所得雖殊。同名無
作。遂以五種光辨於同異也。注文釋二種無作名同
也。受則易知。隨中難識。方便善成是隨中作戒。謂作
業成。稱本清淨。是無作也。義同體同。如抄分明。不更
解也。四歒對同者。古今意別。古云。受是懸防。隨則對
境。防非之義是同。不用論他懸與不懸也。只如受中。
雖有懸體。若論防非還幼。臨時對境。與隨中對境何
殊。故云一等。若依古解。受是懸防。隨是歒對。却落向
下異中所攝。如何說得同之道理。然雖略辨受。隨防
非一等。而未知二種無作對事正防非時。則是其作。
云何却名無作歒對防非。此義稍難。須敘說故。羯磨
疏云。以受體形期過防邊。為護體故。即名(詺音)本體有
防非能。能實隨行。隨行起護。本相依持也。隨無作者。
對非與治與作齊等。此無作者。非是作俱無作。謂起
對防即有善行。隨觀並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
此業為隨無作。與非對歒。故與受同。若依古文解無
作者。事息方有。此非對防。止是作戒。上是疏文。或有
舉防城喻等。寄在臨時敘說(云云)。五多品同者。羯磨
疏云。以受可重發。故無作有。疏龜上中下多品。隨中
隨心則濃談。業理亦洗淳。亦多品也。依多論中。受一
隨多緣者。彼宗中不通重故。止歸隨行。通優劣也。
云異至條者。總發者。羯磨疏云。但發願故。於萬境不
造惡故。法界為量。可一念緣。豈非總發隨約實行。非
頓唯漸。故別也。長短不同者。疏云。受體形期懸擬防
故。說之為長。隨無作者。從行善生。與方便俱心止住。
故名為短。今指事說。如持三衣手執口陳。是方便色。
了衣如非是方便心。無作業與此色心俱起。對事則
有。事止則謝故短。謂衣境等名事止。不是作法了名
事止也。寬狹者。疏云。受體相續至命終來。四心問起。
本戒不失。故說為寬。隨無作者。唯局善性防非。惡無
記無故名狹也。根條兩別者。受無作是根本。隨無作
托受而生。名曰枝條。
云二至知者。二種作者。疏云。如初請師。乃八緣相。三
羯磨未竟巳前運動方便。名之為作。即此作時心防
境名戒。隨中作戒。既受戒巳依境起行。為護受故。名
之為隨。於境起謹順本受體名作不作。不有要由作
生。正對鏡時。故名戒也。
云有至也者。受總隨別者。
疏云。受作總斷。發心萬境。普願遮防。隨作別斷。以行約
境生。境通色心。不可緣盡心所及處方有行生。即詺
此行。號之為隨作。以心不兩緣。境無頓現故也。受本
隨條者。疏云。受為行本。隨後而生因為條也。懸對治
者。疏云。受始壇場可即非現。但懸遮約也。隨作對境
起治。由其觀能不為陵踐也。一品定者。疏云。受作心
因一品定也。若本下因。終至無學。更無增故。中上二
心。例之亦爾。多品者。疏云。以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故
隨境對起心有輕。分成三品不同。次引證文。年少者。
凡夫也。羅漢雖斷三界煩惱。得成聖位。據其本戒。仍
下品定也。
云三至勵者。寬狹者。此約三世以明。不唯情非情說
也。發戒方法者。謂受戒中辨緣境。數量寬狹。發不發。
是受法則。但心隨境起。謂受戒時。伹令受戒人緣境
起心。故曰心隨境起。謂上三種。是受戒中。故今廣論
對略明。令知戒德高廣者。對上但心隨境起。作斷惡
心。亦使持有男勵者。對上發戒。顯今令持。亦令巳受
者。識知體相。使持心勇勵也。
言就中分四者。謂就發戒寬狹中。自分四門也。鏡水
云。此中有兩宗義。成宗即廣。多宗即狹。今此開章巳
下。所列四科。並是成宗義。若多宗。向下略引。學者須
知。多有人力拒開。反至向下釋義之時。經經將多宗
義。解成宗文。此皆為未認得宗旨。致成混亂思之。
云一至緣者。疏云。但約現在。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
以此心為戒因本。上言相。續者。准成宗。謂一剎那。不
具五蘊。謂四剎那。方具識相。受行四心。各一剎那。若
色即隨四心。一剎那中。同時而起。由色心別。色等四
心。不得同時。要須四剎那方具。引亦約受戒人心。念
念緣境。心心相緣。故曰相續心中緣也。
云二至爾者。境通三世者。過現未也。若過未二境上
不發者。三世諸佛戒不齊等。以三世諸佛戒齊等故。
致緣三世而發。如怨家境。雖過去乃至死屍者。為如
有人持刀。欲往前所煞害怨家。怨家昨日巳死。但為
屍在。今惡心不息。便斬截此死屍。即是過去境。佛言
雖然怨家巳命終。亦不合起惡心傷害。得偷蘭罪。故
疏云。得害死屍非非過去也。又涅槃第十五云。善男
子。若人斬害死屍。以是業緣。墮地獄不。迦葉白佛言。
應墮地獄。何以故。一切眾生。因惡心故墮也。現在怨
家子等者。即約現境也。未來諸境可以准知者。謂在
母胎中。亦得名未來境。或可約未來一切諸怨境。可
以准知。故緣等者。即成上義也。
成論問為但於現
在等者。彼問曰。為伹從現在眾生得戒。為從三世眾
生得。答皆從三世眾所得。如人供養過去所尊者。謂
是過去諸佛。為人天之所尊重故所尊。一興供養千
返生天。故云是亦有福。律儀亦爾。還從過去境上發
也。故成論云。過去迦葉佛時。有無量人。巳入涅槃。像
此等緣亦發戒品。若不發者。則釋迦弟子境戒應減。
謂羅漢離分段入滅。而有無漏五分法身。此體之上。
亦發得戒。故知三世佛弟子戒悉齊等。
云三至得者。現在相續心中得者。此約能領戒心。准
在現在相續心中能領也。又曇無得宗。不在過未心
得戒。以非眾生數故。然現在心中。亦不得約一剎那。
謂五蘊假名眾生。識想受行次第而起。既於一心不
具五蘊。則不說為眾生。若無眾生。說誰得戒。故約現
在相續心中得也。又過未二心。屬法處故。非能願也
言四至可防者。對此須知今古意。初古德云。戒從三
世發。還防三世非。二首律師云。戒從三世發。唯防未
起非。三南山云。戒從三世發。防於二世非。即過未為
二也。今師意云。違戒起非。非巳落謝。名為過去。又非
若不起。名防未來非。現在剎耶不住。故無非可防也。
故羯磨疏云。現在起不名有罪。纔起落謝。即名過非。
故論云。疾焰過鐸奔流度刃。刃之上下一毫亦為。巳
未現在刃上。念念不住。
云問至解者。寶云。此同大疏約戒本。分為二為問。初
盡眾學防未起非。二七滅爭下。殄巳起罪。今若有非。
過去合。是毗尼殄除。何得云戒防過去非耶。
答中
先依古答。境雖過去者。是過去境非。非過去者。是未
起非者。謂四諍事起。即落謝。是境過去。若明闌教相
之人。不為除殄。則有吉羅。今猶戒防望對治邊。非則
不起。故云非非過去。但約境過去。說防過非。非謂戒
防過去非也。猶是等者。此是今師述上道理。無是戒
防未起非。即顯過去之非。未能防斷。虗言防二世非
也。
又解下。今師自釋。於過去境上起非違戒。有防
除義。即戒防過去非。故戒疏云。望令不犯防未起非。
若犯巳懺。還令戒㳯防巳起非。巳未雙防俱名持戒
餘如疏解者。更依今義。毗尼亦殄二世非故。戒疏云。
今解毗尼。亦殄過未。如四諍對除。是殄巳起。明觀正
斷應起不起。即絕未非。准此戒防二世非。毗尼亦防
二世非也(搜玄文引䠰取意似乖如彼所述)。
云然至增減故者。重釋所緣三世境也。謂斷惡心。要
緣三世境。發戒心。准現在一念也。緣境三世者。此從
境說言三世也。得罪現在等者。謂得罪實。准現在境。
可惱害故。過未二境。唯可起於煞心。即惡心不息。不
能普周。故須約境說其三世發也。此約一期三世。若
據得戒唯現在者。謂因上言緣境三世得。罪現在者。
便明得戒。唯在一念。不同發戒。此明能領戒心。唯現
一念。過去巳謝。未來未至。不能領納。言一念者。此約
剎那三世。在一念相續心中得。與發戒不同也。
成
論慈悲布施乃至皆與樂意者。疏云。修慈心。緣三世
境。起慈悲心。慈能與樂。悲能拔苦。戒法緣三。例通三
世。可同慈行於三世境作斷惡心。皆與樂意其戒也。
又云。慈功脩物等者。疏慈悲備物。局現境起。過未巳
謝。慈功於境無益。戒則不爾。必須普周方名戒業。謂
以慈悲心。運其功力。周備於物。現境有益。論文中略。
但言過去巳謝。鈔據義周。添其未字。以惡心戒有增
減者。謂以惡心不息。即非普緣。又復眾生流轉不定。
則令隨所防戒。亦有增減。何以故。能非能牙轉生故。
如下廣辨(云云)。
云問至非者。問意云。現境是所緣。此即是現非。何得
但言防過未不防現非耶。
答中。若無持心便成罪
業者。即落在過去收也。若有正念過則不生者。謂未
非不起。除斯二外。現在即無非可防。然又以等者。以
隨資受乃至故防未非。此釋防未非所以也。若無其
受等者。通伏難也。外難云。前言若論受體。受獨不能
防。但是防具。要須隨行制御。若爾用受何為(難了)。可引
抄答。如文易解。
云若爾至之者。若爾領解也。前來云。戒防於過去之
非。既若以隨資受對歒防非。應無過非得起。若有非
起。了過去無來。戒不能防。
答中要須隨中方便。秉
執攝持。制約七支。拒抗塵境。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
等者。舉喻也。城墻防外賊。此喻受體懸防也。更須假
人備擬防捍。則免損城壁。此喻隨中防護也。後彼此
相須。闕一不可。池防內起。如水不令外出。受體懸防
身口。不令外犯。更觀行擬捍。隄防即喻於隨。不令戒
池損壞也。擬捍則止持。弓刀本擬御賊。喻受本擬防
非。對境與治方便是隨。喻人執持擊賊也。則喻作持
也。餘戒疏解者。疏云。作持戒者。妙在方便。約上非緣。
對境相陵。如兩陣戰。乃至對境防護。順於二持。名之
為御。又疏羯磨云。如世弓刀深能御歒。終須執持。乃
陷前陣也。
言四至也者。略如上者。指上緣境寬狹門也。何以知
耶。既言略明。上但約三世境中情境以說。若於非情。
令未曾明。故云略也。古來多指受戒篇者。殊非文意
也。問上既略明。今何更述。抄文答云。以世俗多迷等。
謂今時僧尼。近離俗情。多分昏迷。教法詮敘者。餘平
敘述也。更難前來發戒門中廣論。即云欲使持者有
勇勵。今此故廣。餘敘意在於何所引。鈔答云。意存識
相知法等(云云)。謂此廣明意存兩用。一則自濟識相
護持。二則教他。故云兼也。
云然至戒者。隨境無量者。境多故。發戒亦多。既在定
數。故云無量也。要者妙也。所立雖少。攝事乃多也。情
者。凡有心識之者。總號情也。上至如來。下至蠢動。有
命之者。將此情字。攝得一切情境。豈非要妙耶。非情
者。上至須彌山。下至一草葉等。凡是無心者。總是非
情。將一非情字。收之並盡。有者俗諦。無者真諦。攝相
皆盡者。謂法界之境。雖廣至多。不離有無情非二境。
舉此四名收攝一切。相杖包罪皆盡。任境而彰者。任
者隨也。上之所說總相而談。若隨前境而彰。恐繁帋
墨。故云略說也。即大約納格而談故。地水火風等者。
此舉六界攝一切盡。色聲香等者。外之塵五。攝一切
諸法。乃至過未三世等者。謂有為諸法。三世收之。普
盡法界者。謂一切法。各有界分故。法有二義。一自體
法。二軌生法。此諸法界。與真如等。無處不通。相即差
殊。體常是一。故總言是法界等法。攝境斯盡(云云)。六
趣眾生者。趣者至也。到也。唯約有情辨之。一天趣。外
典云。蒼蒼曰天。頂高而四垂。形如覆[鍪-矛+去]。有穹崇之㒵。
昊。內教云。是有情身光明皎潔。或可尊高。神用自在。
眾所祈告。故名為天。即二十八天等。欲界六天。一四
天王。二忉利。三夜摩。四兜卛。五樂變化。六他化自在。
色界都有四。初禪有三天。一梵眾。二梵輔。三梵王(亦名
中間禪也)。二禪三天。一少光。二無量光。三極光。三禪三天。
一少淨。二無量淨。三遍淨。四禪八天。一無雲。二福生。
三廣果。四無煩。五無熱。六善現。七善見。八色究竟。巳
上依經部。色界四禪。共立十七天也。若據多宗。但十
六天。攝大梵王。歸梵輔天。中有高樓閣。名梵王天。一
主所居。更無別地。如尊坐處。四眾圍遶。又攝無想歸
廣果(云云)。天中有高樓閣。名無想天。非別有地故。不
別立也。問經部何故開為兩天。答彼云。梵王梵輔。所
坐之處雖同。據壽今身形不等。梵王身形高廣。容止
威儀。言語光明。與梵眾別。又開無想與廣果亦別。壽
命身形。長短不等。或依上座部。立十八天。亦開梵王
自為一天。無想廣果各別立也。餘廣如論述(云云)。無
色四天。一空處。二識處。三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
也(巳上辨天趣)。二人趣者。外典云。人者仁也。有多智慧曰
人。莊子云。能穿牛鼻絡馬首等。內教云。四大州有情。
東毗提訶州。此番為勝身。身形勝於剡部人故。舊云
弗于建提婆訛也。二南瞻部。因樹立名。或因菓立號。
廣如前述。或云閻浮。剡浮炎浮。皆訛也。三西瞿陀尼
州。此云牛貨。彼處以牛為貨故。舊瞿耶尼訛也。四北
俱盧州。此云勝處。亦云勝生等。蘊鬱單越訛也(上辨人趣)。
三地獄趣者。梵云捺落迦。此云受苦者。根本獄有十
六。八熱八寒。并及遊增。都有一百三十六。廣如卷首
述之。四鬼趣。外典云埽也。歸於後趣故。內教云。梵云
閇戾多。此云鬼。謂多悕求。以存自濟。身心輕躁。多怯
劣故。就此之中。自有三品。更分九類。初下品鬼。名無
財。於中有三。一拒。謂拒熾猛焰。常從口出。二嗅口。口
中常臰故。三針咽。咽如針小。頭如大山。次中品鬼。名
為少財。亦三品。一針毛。身上毛利如針。行時自㓨痛
故。二嗅毛。毛臰自不喜聞。以手拔之。受苦痛故。三大
癭。謂咽垂大癭。自㓨食膿。後上品鬼。名為多財。於中
亦分三種。一得弃。恒得祭祀所弃之食。二得失。常得
街巷中遺失之食。三勢力。謂夜叉羅剎毗舍闍等(二辨
鬼趣竟)。五畜生趣。舊云畜(許之)者。為人畜養。新云旁生。行
業身形見解旁故。六修羅趣。此云非天。亦云謟曲。法
寶云。三昧經云。光音天。初生此地。入海洗浴。不淨墮
泥為卵。經八千年生女。千頭少一。二十四手。其女入
水戲。水精入身為胎。經八千年生一男。千手欠一。居
大海邊也。即是修羅也。問既有六趣。今諸教中。何但
云五耶。答緣此修羅一趣。開合不定。若依俱舍。攝歸
畜趣。以修羅是師子種故。若據大乘瑜伽。攝歸天趣。
以修羅是毗質多天苗𧜟故。或依伽陀經。是鬼趣。以
修羅居七金山故(巳上辨六趣因便問答之)。趣外中陰四生者。先
辨中陰。後釋四生。初辨中陰者。羯磨疏問曰。六趣之
外。更發得戒不。答偈曰。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然。問
如來不屬趣。理不在疑。中陰有情。何故亦非趣攝。答
准俱舍云。趣是趣生至於便故。今中有未至彼當來
所應至處。暫時傳識故。不入趣也。故論頌云。未至應
至處。故中有名生。或有釋云。中有是化生。以是不入
趣也。今難云。諸天亦是化生。何故亦入趣攝。不曾看
尋教文致斯濫(上且略辨中陰在趣外之所以也)。次釋名者。舊呼為
中陰。今云中有。未審何名中有。復以何為體。今舉論
頌答云。死生二有中。五蘊名中有。於生死二身。兩位
中間有。謂如今身形號為本有。纔捨執持名為死有。
至當受生號為生有。今此即據死有之後。又未至受
生之處。是生有之前。於此二有中間。暫時駐泊。號為
中有也。此中有有情。以異熟五蘊為體。問何故不通
四蘊。答無色無中有故。謂時且至此從義門下。恐太
繁不用亦得。次略引義門料簡者。頌云。同淨天眼見。
釋曰。同者同類中有得相見。又上能見下趣中有。下
不能見上趣也。淨天眼者。修得諸淨天眼方見。故頌
曰。業通疾具根。釋曰。謂於業神通中最速疾故。於所
往處更不見有餘物。但見受生和合因緣。不簡遠近。
剎那便至也。具根者。一切中有。皆具五根。及男女二
根。故頌云。無對不可轉。釋曰。對謂對礙。一切中有。所
往受生處。假所金剛䥫石不能為礙故。不可轉者。一
切中有起巳。更不可迴。人中有不可改為餘趣中有
(與大乘不同知之)。頌云。食香非久住。釋曰。謂中有所食之物
唯是好香。據有福德者說。若福德者。但食嗅物。望彼
當分。雖嗅亦香。非久住者。極遲不過七日。法爾如此。
喻如七葉樹。若七七日。本受生處未和合。即且往相
似處受生也。頌云。倒心趣欲境。濕化染香處。釋曰。明
受生也。若胎卵二中有身。見父母受欲時。起顛倒心。
而便受生。若濕生中有身。受生緣會。不簡遠近。皆聞
香氣染著巳。而便受生。若化生中有。受生緣會。不簡
遠近。亦是聞香便受生也。頭首上三橫。地獄頭歸下。
釋曰。天中有頭向上脚下。以上昇故。三橫者。人鬼畜
東西南北而去。故云橫也。地獄即𨲙歸下。以趣下故。
亦據多分說。然於天中。亦有橫者。謂據當地受生說。
亦有頭墆下却生下天故。餘廣如論。非此加之(巳上略辨
中陰竟)後辨四生者。頌云於中有四生。有情為卵等人
傍生具四。地獄及諸天中有唯化生。鬼通胎化二。釋
曰。於中者三界中也。有四生者。謂胎卵濕化也。人自
有四生。卵生者。如毗舍佉母生四十二卵。卵各一子。
般[嵐-虱+(口/(暴-(日/共)-(丁-一))/一)]羅王妃。生五百卵。卵各一子。濕生者。如菴婆女
從樹濕氣生。此方王梵至亦爾。胎而可知。化生却初
時人是也。旁生亦四者。卵生鷄鴨等。濕生如蚊蝄等。
化生無而欻有。如如諸遊等龍與金翅鳥。各有四(云
云)。地獄諸天中有二類。唯是化生。鬼有二。一化。二胎。
如餓鬼母。白目連言。我夜生五百子。隨生皆自食。晝
生五百。食盡而無飽(引證胎生也)。問上既明六趣。何更說
四生。答六趣雖寬。不攝佛及中有。四生雖狹。一切皆
收故。更明也。今於上來所引諸境。皆須一一作斷惡
修善之心。一一境上。皆發得戒也(此且寫一面終故須子細勘之)。
云上至證者。上來懸舉結前也。次引之證生後也。即
下引俱舍等(云云)。
云俱舍至定者。此是舊譯。論文
分別業品有此說也。下引婆沙。亦是論中。自引戒。從
一切眾生得定分因不定者。此是立宗有於三義。一
從一切眾生得定。二分不定。三因不定。分不定者。分
者支也。舊云分。新云支。如比丘戒。要具七支五八十
戒。唯是四支。即得不定也。因不定者。貪等三心是戒
生因。盡斷得戒。即定上中下品。亦為戒生因。即不定
兩處相望成不定也。巳上且立宗竟。云何以故者。徵
詞也。何故戒疏。從一切境。得定分。及因不定耶。云不
得從一種眾生得故者。意云。戒要須從一切眾生。盡
息惡心。方得七支戒。此義定也。不從一種者。及顯義
也。
云分至也者。謂七支戒。名一切分。是定義四分者。即
四支。謂身三口一。兩處相望故。成不定。
云因至一
切得者。謂以心為戒因。親生戒故。若無貪嗔癡三善
根為戒因者。即不可也。假此三名。從一切得名。若但
無貪癡。猶有嗔在即非一切故。要須總無此三。方得
戒也。不相離故者。以癡為貪嗔母。二藉癡生故。不相
離。若上中下意等者。此明因不定。如一人身中三品
之心。必不俱起。若起上品。即無中下。若起中品。即無
餘二故。因不定也。羯磨疏云。約前三義。取上中下為
因。作其四句。一有人從一切眾生得戒。不從一切因。
謂隨一品意。受五八十戒。二有人從一切眾生得戒。
從一切分。不從一切因。即一品受比丘戒。三有人從
一切眾生得戒。從一切分得。從一切因得。謂三品受
五十具。四從一切眾生得戒。後一切因得。不從一切
分得。謂三品受五八十戒。故知從一切境得戒。桓定
分因。則不定故。論頌云。戒從請有情因支說不定。
云若不從至故者。鈔有五節。意初條上義宗。二何以
故下徵。三由遍下釋。四云何下結。五惡意下通。此改
重解上文戒。從一切眾生得定。若一境上由擬煞盜
欺誑。即是惡意不死也。
云若至戒者。標也。釋中。云
一至事者。某眾生離煞者。謂家畜不煞。野畜便煞。親
不煞怨。則煞。二某分能持者。如二百五十戒隨簡一
不持。即是不發戒。三某處能持。謂自國不煞。他國則
煞。四某時持八戒。限一日一夜。餘皆盡形。或冬月水
無虫。能持。夏水有虫。即不能持。五某緣不持者。謂若
他鬪戰。即不能持者。以來害我情難忍故。言此至戒
者。結文也。論云。如是受者。但得律儀相似妙行。今鈔
云。得善不得戒。意亦同也。
第二約非所能境。辨其牙生發戒失戒。所以文分為
二。初舉非所能境。問答非疑。二毗婆沙下。總約草木
眾生。牙轉不失。釋成上義。初又分四。初別發家立非
所能境問。二由不害下。總發家敘。三縱下別發家徵。
四惡下總發家釋(此依玄科若法寶科似悞今相承不依也)。四段。今初云。
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者。此是別發起問也。欲釋此
文。先明總別。所以名為總。謂於有情中。不論凡聖人。
天。可煞不可煞物。須作斷惡心。一一境上。皆發戒也。
所云別發者。於情境中。若是我可煞盜誑等境上。即
作斷惡心。於此境上。發得戒體。若非我所煞境。即不
發戒故云別。巳上俱約有情。據遍不遍而分總別也
(巳上分總別巳竟也)。次消文。所以有此文者。謂前來五義之中。
初云若不從一切眾生得戒則無也。因此義故。便生
斯問也。別發師難云。若要從一切眾生得戒者。如他
方聖人上界諸天等。且非是我所煞之境。我又非其
能煞之人。縱有煞亦不得。何用於彼境上發戒耶。故
云於所非能境。上云得戒(問竟)。第二總發師答分三。初
歸宗直答。若二從下。行別發師有增減過。三若爾下。
領上增減失。重顯得捨非(此亦依玄科也)。初中。云由不害一
切命方得者。直答也。謂凡論得戒者。須向一切有情
境。上作拔苦與樂之心。約此心邊。何簡所能非所能。
一一總發得戒故。云由不害等(云云)。
云若至故者。總發行他別發過也。總發云。汝若從所
能境。上則發戒。非所能境。不發者。便有損減過也。何
以故下句出過。云能非能牙轉生故。玄云。論文是增
減字。則有二義。抄故云損減。但據一邊說。只有一義。
謂此所能境命過。却生彼所能處。此戒則合減。若彼
非所能境處有情死。却生此所能境中。戒則合增故。
是增減義也。諸記相承引羯磨疏。謂獵者。持猪羊戒。
死生獐鹿中。戒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增也。屠者
持樟鹿戒。死生猪羊中。戒則減也。或猪生樟中戒則
增也。鈔言。損減且約屠獵二人。牙生一邊而說。彼此
俱是損減。謂彼死此生。則彼損。此死彼生。則此減。此
是牙生。若約轉生一邊說者。彼此並得言增。若彼猪
羊生此𤡊中。此鹿則增。若此樟鹿生彼羊中。彼羊則
增。論文約能牙轉兩邊。俱言。鈔據牙生一邊而說。
云若爾至成者。若爾兩字。領會前意。作出過之綜由
也。離得捨因緣得戒捨戒。此義自成者。總發師云。夫
得戒者。必須具緣。闕緣不可。夫捨戒者。要須對人。作
法及邪見二形。命終方成捨戒。汝別發師。適來立理。
既云非所能境。上不發者。成彼死生此。此死生彼。不
唯有斷增減之過。亦作五受之外。別立眾生。生此得
戒。四捨之外。更立眾生。此死失戒故。云得戒。此義自
成(顯別師散有此二過)。
云縱離得捨因緣有何過者。別發師。牒前過。非重徵
何過。謂縱是非所能生所能中。離得戒因緣。縱是所
能死。生非所能中。離捨戒因緣。今但於所能境。得戒。
有何過。謂非所能境。生此所能境。我亦於此得戒。若
所能境死。生彼縱然失戒。既非煞境。不作離煞之心。
有何過耶。云惡至周者。總發師。釋也。謂於所能煞境。
則斷惡心。於非所能。不作離煞之心。心則不死不成。
普遍周圓之義也。
云毗婆汝至耶者。此文躡前牙轉生義。却難從一切
得。亦令有能非牙轉生義也。婆沙中。有師難云。如草
木等未有有時或時枯減。豈非增減。能非能互轉生
亦爾。如有人冬受戒時。草木皆枯。戒應減也。春間草
木既生。戒應增也。彼論。解云。眾生前後有草木。永不
有。若爾眾生入般。永不有故。知戒則減也。謂眾生有
輪轉受報。生不定故。言前後。有能非能。互轉生故。草
雖枯葉永無輪轉異故。云永不有。共發一遮戒。無有
能持不能持。互轉生也。若爾眾生入般。亦永不有。戒
即應拭。謂阿羅漢化火焚身。不受生死輪轉。亦永不
有。得成戒減。為通此妨故。作句數料簡也。
云義至失者。玄云。抄主義。約四句解之。一心謝境不
謝者。謂能受戒人。斷或皆盡。更無煩惱。是心謝以無
犯戒之心。而情非二境在是境不謝二境。謝心不謝
者。謂有情入滅。草木巳死。是境謝受戒人。且未斷煩
惱。是心不謝戒在不失。此之一句。為證前文眾生入
般。雖盡亦發得戒。但成就在身而不現行。如刀在匣
中。用不用別也。三心境俱不謝者。謂比丘未斷煩惱。
是心不謝情非情境在故。是境不謝戒在可知。四心
境俱謝者。下自釋云。根轉之時。是心謝不同戒失。是
境謂。如尼轉根為僧。是心謝其有不同之戒。即言人
四獨紡績等。則失是境。謝僧反說即是也。大德云。東
塔不許。抄文云不同戒失。謂尼受戒時。懸發得僧戒。
在身尼戒。則現行僧戒。則不現行。後時或轉根為僧。
僧戒却現行。若再復尼形。尼戒亦在。不言更受。若言
失者。後却轉成尼時。莫須更受尼戒不。彼自釋云。可
改失字。為其隱字。伹言不同戒隱。隱是不現行義也。
大德云。鈔據無用之邊。義同於失。理亦無乖。若取無
妨之邊。隱字亦妙。
云薩至仰者。彼論第一云。於非情則別發戒。於一一
塵。一一草菜花等。皆發得表無表戒。若依婆沙宗。約
非情類。共發一無表。三千世界者。一小千。二中千界。
三大千故。俱舍云。四洲日月蘇迷盧。欲天梵世各一
千。名一小千界。此小千千倍。說名為中千。此千倍大
千。皆一成壞。釋云。一千今四大洲。一千今日月。一千
今須彌。一千今六欲。一千今梵世。歒得一今第二禪
量(名曰小千界)。此小千千倍者。十倍是一萬。百倍是十萬。
千倍是百萬。將十萬為億。百萬為十億。即十億。四大
洲十億。日月十億。初禪更兼一千。今第二禪。方歒一
今第三禪量(名曰中千界)。此千倍大千者。前來千倍。豈非
百萬。勤為十億。今又倍此。百萬便成。萬萬將此。萬萬
還。以十萬為億。便是百億。即百億四大洲。百億日月。
百億須彌。百億六欲。百億初禪。更兼百萬第二禪。百
萬即十億也。第一千今第三禪。方歒得一今第四禪
量(名曰大千界)。巳上筭法。絕為要妙。諸處抄記。似為周遮。
餘如鈔(云云)。
云多至流者。此段約有情并器世間。合辨也。從初至
非想。並是器世間。次從於一切眾生。上是有情世間
也。可煞不可煞者。最初舉煞也。謂諸入滅盡定。慈定
中陰。如來輪王佛使等。此定不可煞。又如最後身菩
薩。母壞菩薩。反諸天他方人等。亦不可煞。上言入定
不可煞者。如大力鬼打身子。子定起竟頭痛。佛言。汝
若不入定。當如微玄。汝由定力故。小痛也。佛使者。如
耆婆入火取呪之類。是乃至可欺等者。謂越却中間。
婬盜故。云乃至也。可欺者。是妄語戒。諸得他心。聖人
天眼即不欺。三因緣者。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者。皆
發得戒。又以此推等者。謂上來既明一切情非情。上
發得戒。推求此義故。知僧位高。人天福德桓流也。奉
戒德瓶者。准智論。尸羅度中。明持戒人所要。皆獲破
戒之者。一切皆失故。舉喻云。譬如有人常供養天帝。
其人貧窮。一心供養。滿十二年。求乞富貴。天帝敏之
自現其身。問求何事。彼具述所求。天帝遂與一器。號
曰德瓶。即語之言。所須之物。從此瓶出。其人得巳。隨
意所欲。無所不得。造作屋舍。七寶具足。乃會親賓。親
賓問曰。汝先貧窮。今日何得臣富。彼乃具答其由。兼
將德瓶出示其客。其人憍逸立瓶。上舞瓶則破壞。所
有財物。一時都失。今將戒喻瓶。虗空大地情非情。一
切境上。皆遍發戒於一戒上。招生十利功德。於一一
功德上。復有十種。正行因戒而生故。將其戒因之為
瓶。瓶中能感無量功德。若人奉此戒瓶。欲求人天沙
門釋梵緣覺聲聞乃至如來。無不如意。若人德戒不
護。如彼瓶破失。諸功德則也。聖跡者。三乘聖人。皆持
禁戒。今受能持乃至遵聖跡。跡謂教跡等(云云)。
明了四萬二千者。此論釋正量部。即是五分律中。僧
尼戒數。故彼論頌云。倍二十一千福。河流善法水。洗
除垢汗。釋曰。倍二十一千者。是四十四十二二千千。
是四萬二千也。此四萬二千。是其功德之福。流注善
法。不絕如河。故云福河流善法也。此能洗滌破戒煩
惱垢穢。令淨如水故。水洗除垢汗。解云巳下。是真諦
疏解也。疏云。戒及十利十種正行。悉願學之。今受後
與願心。俱一時同起故。云恒流。以此正行。洗破戒煩
惱塵垢。不令坌其法身故。喻如河念念不絕。即是恒
流之義。婆藪斗律者。了疏云。此云品類律。多說犯罪
緣起。制諸輕戒吉羅也。優婆提舍者。疏中番為正教。
謂此律。正說是罪非罪。制諸重戒。並是了疏中。自引
此律。巳上明僧尼戒也。別戒九十九者。唯約比丘尼
說。如紡績言人等與大僧不同。名為別戒。總其戒數
有四百二十戒。一一有攝僧等十功德。一一功德。能
生十種正行。謂信進念定慧及無貪等三善根。并身
口二護者。謂能防守身口。不護起過失。故云身口二
護。足前八成十也。合數者。一戒即百十戒。即千百戒。
即萬四百戒。即成四萬。又二十戒。後是二千。故云四
萬二千。又解等者。亦是了論疏家重釋。謂三羯磨竟
時。四萬二千善法滿足。無一戒不生。更無願求。名無
願也。學處者。謂一切所應學。知名學處也。若下眾十
戒。由戒未具。名為有願。據斯心求者。斯由此也。福德
恒流者。僧尼身上。戒德常流不斷。
云問至二千者。大約而說。僧有二百五十。尼有五百。
則戒數各別。何以論中。約無願毗尼。直言四萬二千。
此亦是了論家自問也。
一解等者。且約二眾現行。
以答。以僧尼現行戒數者。即今文中。列婆藪斗律戒
二百。優婆提舍戒百二十一。比丘尼別戒九十九。所
以共有四萬二千。若取實理。僧尼各隨本戒。僧二百
五十戒。合有二萬五千。𧛈河尼三百三十八戒。合有
三萬四千八百也。又釋等者。第二。約轉根義解也。比
丘懸發。謂尼不同之戒。是合明四萬二千。如尼變為
僧。即發僧所防故。知並先發也。猶如器伏。有用時。有
不用時。不可言無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