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又分二。初正牒篇名。二注文下。弁此篇來意。
言持
犯至十五者。先弁相生之來意。謂前之一篇。隨比丘
二百五十戒別歷。明具𨵗之相。得稱別義。巳知而於
名字等。七門總義。全未委練故。於釋相別義。持犯之
後。有方軌總義。持犯篇來。釋名者。順本受體名持。持
有二種即止作也。以此二持為善因。後感有為無為
之樂果。此二持有名字體狀等。如下具明(云云)。違禁
起非名犯。犯有二種。即止作也。以此二犯為惡因。後
感三途之苦果。此二犯亦有名字體狀等。如下具弁
(云云)。亦有釋云。萬惡皆斷。眾善咸修。名止作二持。諸
惡並為萬善皆止。名止作二犯也。方軌者。方謂方法。
軌謂軌則。此之一篇。具解持犯。總是一切戒上。方法
軌則義也。即七門皎皎搜四行。以知因二九遐彰歷。
無知而自顯。故名方軌。問未審七門俱名方軌。為局
第七門。得彰方軌。答此中須分兩意。若古師。唯局第
七門。得名方軌。若今師通於七門。俱彰方軌。如名字
一門。是二百五十戒。塵沙萬培戒上方法軌則等(云
云)。篇第十五者。如常解也。
次注文辨來意分二。初總別以辨意來。二若取下。對
前後以辨來意。或依素記分二。初理齊重文。難事義
總別答。二若取下。前後相違。難逗機隨事答。初難曰。
如隨相篇。及方軌篇。俱約順體成犯。順違之道理是
齊。前後又俱名持犯。其文復重故。云理齊重文也(巳上
難竟)。二事義總別答。言以前隨相者。牒起前篇也。約事
乃分者。謂約五篇婬盜等。二百五十條事。以分別辨。
別對一一戒上。辨具𨵗緣。如對婬事。分判之時。即不
通於盜煞餘事故。是約事別論也。言至於緣明等者。
生此篇意也。至於二字連帶之義。從彼及此緣由。通
也總也。謂若通約心境之義。對一切戒。總相而明。如
將名字一門。總收諸戒四行名字等。前篇並未委知。
精練識達。故向此篇甄別之也。甄者說也。文云察也。
謂察前篇是對事。別論此篇。約義總說。又甄者簡也。
簡擇前事別。後義總。諸記中對此。立三別。一總別別。
二事義別此段收。第三難易別。今云上之二別。即此
段收。第三難易別。合在後科攝也。二前後相違。難逗
機隨事答。難云。既言隨相篇是別。方軌篇是總者。且
凡明義理。皆先總後別。至於自古疏抄。亦先總後別。
何故抄主製作。先別而後總。違他。次第法式(巳上難竟)。次
隨事逗機答。迴段素科前後意。欲順抄文。知之。言若
取由途理在前烈者。此句縱之。由者由來。途者途路。
理謂道理。烈者須烈。意道。若取由來途路道理。總義
持犯。合在釋相篇前。而頒烈也。今迴於後者。下句奪
云。恣初學未了也。引便隨事。逗機奪破前義。謂此七
門幽隱四行難明。若向前段烈之。後學纔彼望涯而
退。今移安後者。貴接初機既別事精通。總義。自然明
練。亦是異古也(上來兩文。總當辨來意巳竟)。
次依篇釋文二。初篇序總意。次開章。釋前二。初舉宗
顯行。為述作之由。二正立此篇之意。前二。初正難宗
中之行持犯相深。二非夫下。約人釋成難見。初言律
宗至寔深者。文有兩意。初舉宗之行。次師難相深。言
宗律其唯持犯者。謂能詮之教是律。所詮淨戒謂之
宗。順戒起行。莫越二持。違戒造非。莫過兩犯。故下文
云。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稱之曰持作。而有違惡本所
受。名之曰犯。此但舉律宗。顯持犯行。非謂將持犯為
宗也。其唯持犯者。實云惟由重也。心傍作住。如伏惟
之字。亦表於重。今此律宗。重於持犯。宗云獨也。字從
口作。今從心者。恐寫者錯。謂六十卷律文雖多。獨明
二持。獨明二犯。故前文云。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
大趣。止明持犯。玄云專也。順戒善心。專在二持。違戒
不善。心專居兩犯。如斯持犯。是宗家之行。律能詮之。
故云律宗。其唯持犯(今依此解)。持犯之相寔深者。仰難相
深也。相謂相狀。寔由實也。深者遠也。謂此七門總義
諭通。一部律文。既浩博難治。此相寔為深遠。昔人未
見。今獨委知。意欲生起下文。古人不見之相。七門之
內。通有相深。今且略述。只如名字門中。作犯行內。古
來但云。出家僧尼。不收下三眾。取以然者。古云下三
眾律。雖結吉無是剩長。今師不然。戒戒下文。皆是實
罪。招機義一。何得無𠎝。故下文云。出家五眾等。引是
持犯。名字之相寔深。又如體狀門中。古來能持犯。以
三業為體。全不說心。今師持能犯。先須約心。後約三
業而為助伴。又如取持犯中。約制聽二教下事法。古
師止持作犯二行。准局惡事。明白心中。不可學作為
不學。不通於法。作持止犯二行。即通事法。明白之心。
准是取學。今師云。一切心境。皆是可學。何簡事法。善
之與惡。若學知後。迷忘心生。聖開無犯。即不可學。此
是持犯。體狀之相寔深。又如第三成就門中。古師立
端拱。止時不通久遠。若於善事法上端拱。不作却成
止犯。今師立無惡來惡。以辨止持。方通久因。此是成
就之相。寔深。又如通塞門中。四門分別。於後二門。古
師唯通三行。不通止犯。今師約事上明之。二門俱通
四行。豈非通塞之相寔深。又如漸頓門中。古師將不
學無知。二罪頓結。今師云。不學之罪。先結無知之罪。
待緣境不了之時方結。又古云。二罪並是吉羅無輕
重。今師云。不學是吉。無知有二。疑則得吉。不識得提。
又古云。不學許懺悔。有斷義故。無故知不開懺。無斷
義也。今師二罪。皆有斷義。並許懺悔。此是寔深。優劣
中。古今七雜料簡中。別開五段。只如第一歷位中。古
師對四行上。若止持作犯。通立二九句。作持止犯。但
立可學一九句。又先止持對制。止上婬盜等。惡事上
唯立不可學。明白心中。緣而不了。並開無罪。若於犯
法。唯是可學。緣而不了。便制十二罪。若於制作衣鉢
善事上。唯立可學。不通不可學。並是持犯相淺。今師
於四行位上。不論善惡事法。並立二九可學。一九結
不學人。二十四不學無知。學人開成三十六持行。若
先巳曾明緣。於後忘迷。非學能知。便立不可學。開迷
放罪。豈非寔深。又如方便趣果門中。古來不說後心
方便。今師前後通收。亦成深義。又具緣門中。古立五
緣該收。諸戒不盡。今師通立七緣。用收俱盡。此並相
深。又如境想門中。古立四門。不論輕重門。今立五門。
方顯深相。又定互多少門中。古約輕重相對。唯立定
五。若於犯不犯門。但云。或四或五二門。共立三位。今
師二門。各立三位。豈不寔深。謂七門之相。深奧難明。
自古巳來不見故云。故云持犯之相寔深也。次納人
釋。成難見文三。今當第一。言非夫等者。上既明其相
深。非造次而能委故。須約人釋成難見。問。既云持犯
相深。未委。何人能見鈔文。答云非夫積學洞徹窮幽
盡理者。即斯義難見也。非由不也。夫者語助。今借此
夫字。以訓於是。意道。不是積學洞徹幽盡理之人。即
持犯。寔深難見。聽習曰深。名為積學。達詞旨之精妙。
謂之洞徹。極事法之根原。謂之窮幽。心境無不體會。
謂之盡理。教文非一。事相千途。制犯制持。成作成止。
若非如上等人。實當難見。慈云。欲了此相。必具三緣。
一須聰明。二須好師。三須積學。如世水若積。使能負
於龍舟。風若積。便能昇於玄鳳。學若積。便能辨於深
義。如鈔主聽首疏經二十遍。便能洞徹契盡幽玄之
理。對上古人不見(云云)。
次引古證成。言故至違者。文有二意。初引古承。習無
異不見深相。二雖下答。通外難故者。躡上難見之詞。
生下不見之意。歷謂綿歷。代謂世代。遵謂遵承。術者
異術。謂此七門持犯。並是奇特之異術。自古諸家歷
代相承。並同一見。更無奇特之異術也。且論一家無
異術者。如首疏於體狀。止持門中云。制門中事有二。
一者不可學事。如似人非人想。二者可學。如似衣鉢
體量等。是聽門中。事准可學。房舍尺量。長衣廣狹等
是(巳上疏文)。謂如律中境想。迷忘心中人非人想。今明白
心中。不可學作。若學人作非人想。煞即成作犯。今止
不學。即是止持。餘惡事例說對衣鉢。善事上。即須學
知。唯明可學。及聽門中。房舍長衣等。善事唯明可學。
作持門中。既是進修。亦唯可學。飜作持成止犯。止犯
門中。亦唯可學。是則不可學。唯局止持作犯制門中。
有如此之義。自古相遵。咸同一見。故云歷代等(云云)。
問如首疏。持犯具立八門。剩有寬狹先後門相。疏五
門名字體狀。成就通塞漸頓。先後次第。增徵優劣。此
豈非古來布置門戶。多少不同。又於句法之中。亦有
多別。如道覆律師疏對初篇。明作犯一九句。第二篇。
對房上立作。作持一九句。若止犯。並在九十中明。先
辨止持一九。次明止犯一八。便成三九一八。又願律
師疏。約可學事。不可學事。就此總明。止持作犯。對可
學不可學。各有持犯。便是四分九句。作持止犯。唯是
可學。作持一九。止犯一八。即成五九。一八句。又首律
師疏。立六九一八。如上。更於止犯。立一九。即六九一
八句也。此是古來句法。安設不同。既門戶向法。或多
或少不同。何故前言歷代相遵。更無異術。可引鈔。答
云。雖少多分。遙而大旨無違。上句牒其難詞。下句通
其難意。雖者縱奪意也。逕者小道也。約其句法。多小
以釋。似分逕路。大疏八門。釋持犯相。疏五門是多少
又句法。或三九一八。乃至六九一八。又多小約此門
戶。句法多少。似分逕路。故云雖少多分逕。原其大意。
曾取未違。皆將惡事。為不可學。唯在止持作犯。制門
不通。聽教及作持止犯。二行善事法等。又但於名字
門中云。出家僧尼不收下之。三眾等大旨。無違則顯。
今師四行之下。制聽事法。明白心中。皆可學迷忘心。
皆不可學。全異古也。
言但至識者。謂上古德相承由。未曉其深義。況今新
學時詣法筵。研覈根源。實為不易故。此嗟其不識也。
但者專也。偏局之詞。乍入法進修。名為後進。初始尋
師。名為新學。教網未諳者。教謂能詮。之教下所詮持
犯四行。謂之網目。如俗取魚之具。亦名網也。能於江
湖之內施張。漉於眾魚。以置於岸。今言教網。能於四
瀑流內。施張。漉人天置涅槃岸。今此新學。刱參玄寂。
於此教文綱目何得語之時過學。肆者市肆。謂漢時
有人。姓張名揩。住業陰縣。善閑藝術。能吐氣成五里
霧。人來習學如市。故書云。七[門@責]駢[閞-廾+貝]。如赴華陰之市。
今借此市而改為肆。由同店肆。陳列貨物。任情買之。
今講學肆上亦然。廣申義理幽奇詞旨。精妙學者。任
情選擇。取捨隨壞。在此學肆研窮。積功累德。動經星
祀。由上難知。況新學時復一過。誠難曉了。詎者何也。
始由初也。未者終也。律序為始。盡處為末。亦有約抄。
文說亦通。意道。律文始末。上自不知。若研竅七門。總
義何由可識也。
言然至矣者。謂上片新學時過。未諳教網。始末何知。
則不能研竅持犯深義。顯今洞閑律相故。有貫通之
言。事境精明。指在前篇。巳述文相。既能洞曉總義。於
是深通。故先指事相之文。後乃舉其總義然是也。一
部者。一部律藏也。二部戒本。廣明上持。略明作犯。揵
度巳下。廣明作持。略明止犯。貫通一部。律文或約鈔
釋。前後二十八篇。廣明作持。略明作止犯。釋相及尼
眾別行。引之二篇。廣明止持。略明作犯。斯則持犯之
文。貫通一部鈔也。或有不許約鈔文解。理亦無妨。能
彰名巳在隨相者。謂就婬盜煞二百五十事境。彰於
具闕。戒相之名。巳在釋相篇說竟。今試約義總論者。
今指此篇。試由用也。約義簡不。約事總論。顯不別論。
指其綱要者。謂此篇七門。是一部律文。二百五十戒。
之綱要。且如律文。所明雖廣。二百五十戒。境絕多然。
不出善惡事法。若於惡事。法止而不作成止持。若造
作之成作犯。若於善事法。順教進修。成作持止作。而
不作成止犯。今但以持犯之名。往一律文收。無有不
盡。故知。持犯名字。是律文及戒境之綱要。餘門例解。
舉事以顯者。謂此七門。皆舉善惡二事以顯。只如名
字門。止持名字。舉初篇惡事。以顯作持名字。舉善法
以顯作犯名字。舉惡法為宗。以顯止犯。名字。舉不修
善法為宗。以顯下六門皆爾。問前言約義以明。今此
又舉事顯。豈非相違鈔文。答云。今披尋者易矣。謂二
持二犯。相狀難知。若不舉事顯之。終難悟解。今舉事
為宗。以顯遂得四行歷然。後學之徒。手披目闕。即異
見也(上來篇序總意巳竟)。
次開章釋二。初總舉別列。次釋。
言就至簡者。前六
字是總舉。初知巳下是別列。不云七門。便云諸門者。
謂七門雖殊。皆共明持犯一事。又諸者不一之義。亦
含於七門。亦有約諸小科不一。如通塞。自有四門優
劣。十門雜料簡五門等。又有說云。首疏八門。未能標
數。慮違古意。巳上二解。俱非正也。
言初知持犯名字者。謂夫欲解義。先須識名。名字既
知。須論體狀。體既委。三性四心。何性何心成就。既知
有何通塞。一行通於四行。名之為通一行。唯通一行。
曰塞。既知通塞。漸頓須明。一念中。但作一行即漸。一
念中。能成眾多行曰頓。漸頓既識。優劣須知。二犯二
持。十門優劣。巳上六門。解釋通約根本四行。以論四
行。上有不學無知。枝條止犯。方便具緣之義。其理幽
弃境。總雜相也。文更多精妙。六門之後。故有第七門。
來。此略相生廣在下說。第二牒釋中。言初知二種持
犯名字者。更略廣前來意(云云)。二種持犯者。持二種
即止作也。犯二種亦爾。名字者。名以召體。字以彰德。
如云止持者。是名方便正念。下釋義。又是彰德。作持
者是名惡。既巳離下釋義。復是彰德。二犯准知。故云
二種持犯名字也。
二別釋中。言先解二持者。標也。四中之內。所以先解。
二持者。戒疏云。刱發情殷故。二持居先。久參事慢故。
二犯在後。亦可持順受故先。犯惡恣受故後也。釋文
有四。言止至戒者。此皆依首疏也。方便者。梵云。漚和
俱舍羅。此曰善權方便。新云加行。謂起加行離惡之
心。正念簡邪念也。或依明了論。取念智捨三釋上義
亦得正念者。憶所受體。明記為性。正智者。分別前境。
惡則須離。善則須修正。捨者於其怨親。心皆平等。但
念於戒故。於非境悉皆捨也。今總以此三。護本受體。
此總對治。若別說者。對煞修慈悲觀。對盜修少欲觀。
此修觀理。是作持此即止中之作。望離身口過。不為
邊成止也。方止持戒者。若但言止持者。若約能持心。
止即持。持業釋。若約所對境。即止之持。依主釋。即止
今加戒字。通有財也。如初篇之類者。舉事以顯也。若
首疏云。此盖對離惡法。為宗鈔文。便云初篇者。亦惡
法類者。種類。類下諸篇惡事法。並是止持之境。如漏
失麤語。歎身媒嫁。是婬戒之類。二房等戒。是盜戒家
類。煞畜打搏惡性等。是煞戒家類。小妄及與不恭敬
人說法。是大妄語家種類。如是二百五十戒雖多。不
離初篇攝盡。故云如初篇之類也。
二作持文有四段。言二至解者。惡既巳離者。結前止
持。事須修善。生下作持。必以下。正釋作義。䇿懃三業
者。身口意也。下自廣解修習戒行者。首疏修習。三藏
諸經定慧等。鈔言戒行者。亦通定慧故。律中何故增
戒學。謂增戒學。增心學。增慧學。是名增戒學。若不學
三藏。便成止犯。今望不犯。名為戒行。有善起護者。鴻
云謂於三藏。教境順教。修學即善行心起。護持受體。
有釋云上既䇿懃。三業修習戒行。剎那剎那隨無作
戒。自業之善。隨起即護受體。此解亦得持如前解者。
如前止持中解。今此理合云作而無違。戒體光潔。順
本所受。稱之曰持。亦合云持。由作成號作持戒。亦是
有財釋。亦合舉事顯。故戒疏云。如衣食四緣。威儀雜
行。作意防義。方成戒淨。此對修善法為宗。文皆略也
第二解先後中二。初徵所以。二論下釋。言所以先後
者。徵也。何故止先作後。若准首疏。自立先後門。今師
移來引處。只要三五句。便定先後。言論至第者。釋也。
謂是百論兩卷。提婆菩薩造。秦羅什譯。所以名百論
者。躬云論有百偈。故彰名也。論云。外曰。佛說何等善
法相。此是外道僧佉衛世師問也。內曰惡止善行法。
即是佛弟子答也。佛略說善法有二種。止相息一切
惡。是名止相。修一切善是名行相。云何為止。若受戒
後。從於今日。終不復作。是名為止。何等為行。於善法
中。信受修習。是名為行。外曰與說善行。不應復說惡
止。何以故。惡止即是善行。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
違故。是故善行不攝惡止。鈔躡戒為止。故云戒相止
行相作(證止先後也)。又論云。外曰。善行應在初。謂善法有
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先止惡。應先說善行。後說惡
止。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若行者不先
止惡。不能修善。故抄略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亦證止先
作後義也)。若准論第一節文。但是立二法所以。未定先後。
第二節文。方定先後。今抄引來。總為證先後也。
第二明犯中二。初總舉。二別釋。言次釋二犯者。次者
次第。釋謂解止作二也。
別釋中。言初至犯者。問一
等釋名。二持中。止先作後。二犯中。作先止後。豈不相
違。寶曰。相飜說故。亦無別理。思之。言出家五眾者。出
三界家。人無為宅。約近而說。言出於俗舍。入其僧坊
也(淨名居士等也)。五眾者。僧二尼三也。並約有戒體者。為言
居。准首疏。但云僧尼。不收下三眾。古人云。下三眾無
罪。作犯中不收戒。戒雖結吉羅。元是剩長。今不同之。
通皆有犯。可引沙彌篇敘古之文。以為良證。玄曰。古
師言僧尼者。據總以論。今師五眾。據位以說(此釋定亦思之)。
內具三毒者。內心具足有貪嗔痴。所以名毒者。能害
法身慧命。損諸善根。故稱毒也。我倒等者。諸蘊本無
我。橫起我心。不順真理。故名倒也。唯識論云。薩遮耶。
見而為上首。此土我見。順我即喜。違我即嗔等。不思
對治修行。恣起三毒。皷激運口四身三。造諸不善。名
之為作諸惡。望污體邊名犯也。言此對至宗者。既造
不善。必成於犯。故用作惡法為宗。亦有作善法。而成
作犯。如不乞法造房。及作七非羯磨。若望房舍及羯
磨。本是善法。今約不如法作邊成惡。據多少宗途而
說。故曰為宗。
二止犯文三。初結前生後後。二言止下釋名。三此下
結歸宗本。
言惡至犯者。如文。言止至犯者。痴心者。
於勝善事。理合進修。今怠墮懈慢不為。豈非痴也。言
此痴者。據多分說。不言貪嗔。或有貪嗔。却成作持。如
折求善法。是貪心。或被人擊發起嗔便學。却成作持。
故不舉此二也。行違本受者。受時要期立願。今不如
願進修。違受體也。勝業者。三藏能詮。詮於義理。實為
殊勝。依此習學修行。能斷惑證真。名為勝業。今於此
不肯習學也。及彼受願者。受時願云。法門無邊誓願
學等。今得戒後隨行之中。止不修學。違反心願也。抄
𨵗結文。今准戒疏云。犯由止成。故曰止犯。言此對至
宗者。亦准前釋。且對不修善法為言。或有於善境上
成止犯。如對煞盜等境。止不修觀行。望前煞盜境為
惡。今但取止修觀邊。即不修善法也(巳上解名字門巳竟)。
第二體狀門。分二。初牒名。二餘義下釋。言二明體狀
者。上明持犯四行名字也。知我於體狀。全未委練。且
名以召體。故次辨也。二者標數。明者顯也。體謂體性。
狀謂相狀。此門廣顯二持兩犯體性相狀。故曰二明
體狀。一玄曰。所持境。約制聽二教為體。四行依行有
所表彰。為狀能持。以心為體。四行依制聽二教而行。
有所表彰為狀(此釋不然。本出四行家體狀。豈得還將四行為伏。故不可也)。宗云。
能持以心為體。身口為狀。所持以二教為體。教下事。
法。有所表彰為狀(此解為上)。諸古師。例將三業為持犯體。
此義不正。今擬除之。能癈之文。具在首疏。此不敘錄。
戒疏之內。廣明昔義。疏云。如昔解云。雖身三部。離口
四邊。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
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名修諸觀。
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性起十不善。
名作犯體。止不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修不
存之。以非制教之所要也。故疏云。若不布施名犯者。
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
何以得知不布施不犯。如智論第十云。昔迦葉佛時。
有兄弟二人。出家造業。各於施戒。互不修行。後釋迦
佛出世時。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漢。乞食不得。
以不布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中。但約身口
至於意他。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成犯也。
又若犯者。何曾見懺不布施罪。故智論云。不行十二
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於戒闕莊嚴耳(巳上疏文)。故
知。口義違於律論。欲明今義。故先癈之。
正釋中。言直至持者。謂上既癈除昔義。今依正而明。
故曰直論也。言一就能持犯。二就所持犯。今伹云持。
理含於犯。如下出所持持中云。持犯二種。並對二教
以明。故知存略也。言至具者。正出能持體也。約行者。
能持戒心。無心不能成業。以無貪等三善行心。為能
持體。貪等三不善行心。為能犯體。然持犯業要假心
成。以心為本皷動身口。方能成業。若伹起心。不動身
口。不成持犯。以無心故。故知。身口為造善惡之具。要
假心助成故。戒疏云。身口乃是造善惡業。具非善體。
玄云。此約能持犯行心。為持犯。四行造作成業之體。
不類單心。故知還是色心為體。今且偏舉成業之本。
故約也。
次引證。言故至解者。是成實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謂證三業。皆用心為體。且身
口不能自發。皆因於心。先了前境。後起思心。動身造
作前事。方能成業。口業亦爾。依心起故。體不離心。故
知。三業不能自成。要由心起。即如論云。無心煞人不
成身業。無心妄語。不成口業等。言離心無思破多宗。
彼計心王起時。別有心所思。同時而起。今云心王心
所。前後而起。離心之外。別更無思也。無身口業者。破
外道也。彼計身口二業。不假於心。但從對起。佛教所
說。一切由心。故俱舍云。世諸妙境非真欲等。即斯義
也。又律等者。引律序文也。文云。夫欲造善惡。備具三
種業當審觀其意。凡所作事皆心先知。後方口說身
作。是備具三業。若審諦觀察。其意意地若忍。即不起
心。無身口業。故知。皆以心為體。等者等取。如羅云經。
說一句時。舍利弗。與羅云分衛。時有輕薄婆羅門。與
毒意取砂石著鉢中。擊羅云頭破。出血污面。舍利弗
告羅云曰。當起慈心。羅云臨水洗血。而說偈言。我自
行分衛。無事橫干我。我痛須臾間。奈汝長苦何。此則
意地忍。轉證以心為體也。如後更解者。玄曰。如下優
劣門中。約心三時辨輕重。及方便趣果中。約動身口
思成業處說。
第二所持中。言二至者者。上約能持以心為體。小乘
所制單心未犯。要須對境。方結於業。未審約境依何
順違。故須所持以辨體相也。釋中。言持至明者。持犯
二種。謂止作也。二教者。制聽也。若不約教。四行難明。
依教護持。以心為能。以教為所也。亦有問云。所持犯
境一切並是。何但二教耶。答對境雖多。不越二教。攝
之皆盡。心順二教成持。違二教成犯也。且略說大教。
廣在下文。
言制教有二者。舉數也。謂制作制止。是釋文。言一至
罪者。明制作也。故戒疏云。禁諸出家。有善斯習。名為
制作。謂三衣鉢三藏教文。善事善法。並令修習。文中
亦含二持犯。一制作衣鉢等。須順教作。作則無𠎝。名
作持。若止不作。名止犯。言二至違者。如婬盜等惡。制
令不作。今順教止成止持。違教作成作犯。與前不別。
故戒疏云。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二聽教二
標釋。言聽至罪者。此與制門有殊。前制止事。作則有
違。制作止便成犯。今此聽門。作與不作俱無過。若作
則約中下根者。順於聽門。不作即約上根者說故。一
往而言一切無罪。若局對中下二根。就聽門中。不無
其過。且如百一衣服。理須受持。長衣房舍。又須順教。
若如法衣。方堪說淨。如法房方可乞法(〔及〕聽作也)。若犯過
依財。及妨難過量。如乞不成(是聽止也)。故戒疏云。於此事
法亦聽作。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
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巳上疏文)。巳上如法房財。
聽加法。是作持。止不加法。成止犯。有過房財不加法。
是止持。若違教作成作犯。玄記中。更有別解。非要不
敘(云云)。
次辨相須意。文三。徵。釋。結。言何至者。謂前辨所持體
是教。教有制體。故今徵云。何用於二也。言若至勵者。
正釋須二教意。中下絕分者。辨須聽教。如上行人。但
乞食。糞掃衣。樹下坐。可以資身長道。今令中下根人。
同於上士。不食僧食。不著檀越施衣。不住房舍者。而
力劣不堪。無由入道。令彼望涯而退。如天須菩提。久
受天樂。七寶房院住經一宿。便證道果。若令樹下塚
間。無由一宿證果。須聽教也。上行慢求者。辨須制教
也。若唯立聽。便令上士須同中下。則教不稱機。却加
怠慢。不懃求通。如胎衣迦葉等類。故須制教接之。言
故至足者。結須二教意。先須制教。收上根人。次立聽
門。攝於中下。是則通來皆盡。不同五邪唯制攝生之
義不周也。
第二合辨二種相攝分齊。文二。初總標。二約位釋。初
言今分二教攝法分齊者。宗云。首疏無此標。此是今
約順古總標也。大意謂。約四行分齊二教中事法。向
四行中。幾行攝事。兼攝法幾行。伹事不收法。望法不
遍邊。得名分齊。若事遍四行。不云攝事分齊。次正依
古明分齊。言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者。此將
止持作犯二行。對二教中。以事辨。唯者獨也。但事無
法。且將止持。對二教辨。先將止持對制止惡事上辨
者。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如婬三盜四等。順教
離過成止持(一重)。二制作事。如衣鉢體量。對此順教。如
法造作。離非法邊。成止持也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
作事。衣鉢體量是順教。離過是止持(二重)。次將止持入
聽教中。對非法房衣辨。應云止持中聽教中聽作事。
長衣房舍順教。離過邊成止持(三重)。次將作犯番上。亦
得三重。如前廣述(成六重事也)。故云止持作犯唯對二教
中事以明也。言作至種者。前之二行。便云唯得事。今
此二行。即言通通於法。先將作持對制教辨。應云作
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學順教作。故成
作持。如衣鉢體量是(一重)。次對制作法。應云作持中制
教中制作法。順教作之。成作持。如羯磨并三藏等法
是(二重)。次對聽教事者。應云作持中聽教中聽作事。學
順教作成成作持。即長衣房舍是(三重)。次對聽門法。應
云。作持中聽教中聽作法。順教邊成作持。即處分說。
淨法是(四重)。作持對聽門。既收四重事法。次將止犯。番
之亦成四重(云云)。廣敘都計八也。故云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也(止持作犯二行。六重事無法。作持止犯二行。通收事法八重。四
行都計一十四重事法。而為分齊)。巳上明古師持犯分齊巳竟。次徵
釋攝不攝之所由。文二。先徵。後釋。言所以前不通法
者。謂止持作犯二行。在作持止犯之前。今更牒來。辨
不通法之所以。故作斯徵也。言法唯進修方知等者。
古師意道。夫言法者。皆是進修習學之法。故在作持
位中。止持既非進修。因何有法。若如此須簡此法。出
還他作持止犯行中收。作即持止便犯。若爾法既簡
却。事何不除。答云。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古人云。
婬盜煞等惡事。及非法衣鉢房舍。既是惡事。不要進
修。但離過不作。便得止成持。作成犯。此二行中。自然
攝得。故云事但離自攝也。故得明也者。結前。謂約離
過邊故。得將事向止持作犯中明。若學婬盜事。令了
知。又屬教行法。自是作持。止不學知。又成止犯也(思之)。
巳上鈔文所釋。並是成立古人之義。未為妙也。攝境
不盡。總義不成。只如隨相一篇。名別持犯。由有媒麤
二謗等惡法。今稱總義。豈無惡法耶。若不通之。五耶
七非。向何位攝。故戒疏云。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通
法者。如五耶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此
法與事。煞盜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但
對事法。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
通持犯。下以位分。體狀無別(巳上疏文)。若准此言。四行之
中。無論事法。聖制止作。並通持犯。故知。古來前二行
中。不收惡法。殊乖道理。既巳知非。今依戒疏。加五耶
七非之法。先將止持。對制門制止法。應曰止持中制
教中制止法。五邪法是(一重)。次制作。應曰。止持中制教
中制作法。離七非是(二重)次對聽門者。應曰止持中聽
教中聽作法。房衣法上離七非是(三重)。巳上三法。明白
心中成可學。順教離過。成止持。止持既三番成。作犯
亦三。便成六。將此六重法。添向古人前二行中。不通
法處。今既通法。即事法合論。成十二重。麤於後二行。
八重事法。成二十重。此二十重。明白可學。若知後迷
妄互生。成不可學。翻之亦二十重。豈非四十重。全變為
今師事法分齊也。問古人四行。兩行有法。兩行無法。
望不通邊。可說分齊。今師既法該四行。事遍四行。何
故亦得稱為分齊耶。鏡水表闍梨解云。今師難事法
遍四行。望不相通邊。亦名分齊。如止持事法。非作持
事法。如是例餘准知。問古來既於止持作犯二行不
通法。今師加之。鈔文何不便添。還順古局事者何。答
有兩說。一玄云。抄為接新學。若於止持中通法者。恐
濫餘善法。皆闕進修。且順古未立。戒疏持犯之內。四
行俱通。二解依宗記云。為留古師之病。彰持犯相淺。
二解各有理。任情取捨。問此門何故但云分齊。未名
出體耶。鏡水闍梨云。此文但是三略。未分二教。是一
略。未分四行。是二略。未分所學不可學。是三略。但名
事法分齊。未得出體。至下文三廣之中。方始出體。諸
記中對此。云辨體者。恐違文旨。又但喚四十句事法
之境。為體狀者。良不可也。有智人者。請深思之。又玄
記中。對此廣敘。發正破戒疏。恐繁不錄。如彼(云云)。
第二廣出體狀中。言就前止持對二教中。就前者。牒
前略辨分齊中。且抽止持一行來。此出體狀。對於二
教事法為境。明白心成。可學止持體。迷妄心成。不可
學止持體。問此門何故便廣出體。答具三廣故。理合
出體。抄文巳分二教是一廣。又分四行是二廣。巳分
可學不可學是三廣。即及顯前文是三略。故未合也
言制門中事有二者。謂既抽前止持一行。對二教事
法境上出體。今且先對制教明之。只於制門。便分二
別。一者可學事。二不可學事。言一至等者。正出止持
制止可學體。欲釋此文。先辨今古兩意。自古諸德。於
止持門中。先明不可學。次明可學。故首疏云。一者不
可學事。如似人非人二想。二者可學事。如似衣鉢體
量等是(巳上疏文)。謂古師意道。非盜等是惡事。不可明白
心學。將人作非人想煞。有主物作無主想盜耶。一向
不可學。無其可學。若於衣鉢善事。理須進修。一向學
作。無不可學。今師不論善惡。先須學知。名為可學。若
後對境迷妄心生。聖不制犯。名不可學。故迴可學在
前。不可學向後。約義又別。古今大意如此。問此可學
不可學。與歷位中可學不可學。何異。答名雖同。義全
異。此約四行根本。彼約枝條也。可知。次銷抄文。言可
學制止者。受戒巳後須學。名為可學。不許造作。名為
制止。婬通三境者。一人二非人三畜生。理實六趣皆
是犯境。今唯言三者。羯磨疏云。約律明緣。伹說為三。
以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修鬼獄。幽通難識。故合四
為一。莫不分得。五通異於人類。總號非人。盜分四主
者。一三寶物。二人。三非人。四畜生。問婬何故云通。盜
乃云分。答非難有三境。齊犯夷故名通。盜約四主。罪
有昇降。故云分也。等者。等取一切制止事。或可等取
五邪法亦得。若論體體狀。約能持善行心。對婬盜等。
事境。制止不作。離之邊。順制止教。為止持體。於前境
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非三盜四。是一重也)。對
因辨雙持犯。謂婬盜等事。若約心用說。並有雙持犯。
若望順教禁約邊成止持。對門對治成作持。若約教
以論。婬盜惡事。止而不作。順教成止。作而有違。成作
犯。引但成單持隻。今此出體。正約單持犯體也。抄文
至此。理合出法。應言可學制止法。如五邪等是。今未
述。為接初機。恐濫善法。不進修故。或可為顯古來持
犯相淺故。鈔文雖然。今准戒疏。對此明之。故疏云。二
者可學制止法。如五邪七非。體乖聖教。明了共相。不
得依行。故曰止也(巳上疏文)。今正出體者。此五邪法。受戒
巳後。理合知要分邪正。如四依佛制。即可依行。五邪
非制。不可依用。起善行心。而制止之。以心順教。成其
止持法上體。於其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止持中制
教中制止法。如五邪之法是。并前二重)。故次辨制作事。言二至等者。理
實應言二者。可學制作。如三衣鉢等。謂此三衣鉢。是
恒沙諸佛標誌。一切外道所無。受戒之後。必須備具
受持。終於四捨。不許離宿。此佛親制作之。故云制作
也。衣鉢體量者。衣鉢即熟絁布絹蜜緻所成。若薄糓
輕清即非體也。衣量者。廣三肘長五肘為量。或與佛
等量即非。更合約色。鈔文略也。青黑木蘭。是如法色。
五方正色即非也。鉢體。即泥鐵二種。銅石綊紵。即非
體也。鉢量者。上者三斗。下者斗半。若過若減。俱非量
也。鉢色孔雀咽色。巳外即非也。等者等取餘制作物。
如坐具漉水等。纔受具巳。便須作師學知。名為可學。
若擬造作。先且止非。以心順制止教邊。成止持體。於
前境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如衣鉢體量等。成
三重也)。消鈔竟。問此三衣鉢。順教而作。便是作持。何故
名止。答夫止持有二。一者同體。二者別體。如擬作衣
鉢。先止過非。即是別體止持。自向非法衣鉢止成。與
作體別。後將布絹等物。為之。成作持不敢違悔。復是
止持。即二持同向三衣等。鉢上成就。故名同體止持。
問今此辨體。為約同體。為約別體。答若論同體。戒戒
並具。如對婬盜煞。作觀亦然。今此論體。唯約別體。離
過非邊。若造作邊是作持攝。不合取同體止持(思之)。
次辨法。鈔文至此准理合云二者。可學制作法。即律
藏教行。及三羯磨離七非是。夫欲作法。須離七非。七
非如羯磨篇說。謂受戒後。便須學知。於此法上。須離
七非。以心順教之邊。是止持法體。於前法上有所表
彰。名為相狀(應云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羯磨離七非。是成四重)。等者等取一
切制作法。次辨不可學事。言二不可學至是者。出迷
妄不可學止持體也。謂此不可學亦是前來可學事
法。前約明白。具巳委知。今於解處對境。却生迷妄。聖
開無犯。名不可學也。不可學事者。標也。由心迷倒者。
釋也迷。者本迷。倒謂轉想等。隨境未了者。謂隨制止
婬盜煞等境不了。又隨制作衣鉢事境不了是者。即
成止是不可學也。若辨止持不可學事。迷妄體狀者。
鏡水表闍梨云。難則轉想。或本迷。隨前所對事境不
了。然且不進趣造作。前婬盜煞等。望不違制止之教。
名為止持。但約迷妄不了邊。是不可學體。於前事上
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故戒疏云。不可學事者。由心迷
倒。隨境不了於煞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
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學(巳上疏文)。若依宗記。即約造趣前
境。或盜或煞。但為迷心。望無違教之罪。飜成止持。廣
說如彼。今且略述大意。此解亦未違鈔。請思之。此依
抄約事辨迷竟。
次約法上辨迷體者。抄文理合標云。二不可學法。由
心迷妄。隨境不了等。但順古故不言之。今前文既敘
戒疏闍添。今亦須辨於迷妄。鏡水闍梨云。具如五邪
七非之法。本是止境。由心迷故。謂是四依等法。便是
邪正不分。然且不作調達盡形等五法。亦不作七非
之法。望不造作。名曰止持。以心迷故。是不可學。亦約
迷心未違教是迷體。於前境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
故戒疏云。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
非相濫。望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是
不可學(巳上疏文)。或依宗記。但約隨前境不了。然且造作
前惡法法。理合成犯。今為妄迷。聖開無罪。飜犯成止
持。此解亦未違理。知之。
第二文二。初標所癈之義。二注文。應辨古今。言癈昔
義者。謂今師依律境想。以心迷倒。非學能了。為不可
學者。癈昔諸師。惡事明白心不可學。作為不可學義
也。問既癈昔義立今。未審同異何別。注文釋通云。昔
以事不可學。此是彰大師。後至大疏。於上止持制教
中云。制門中有二。一者不可學事。如似人非人想。二
者可學事。如似衣鉢量等(巳上疏文)。謂境想第三句。迷人
非人想時。律開無罪。今若令人學。人作非人想煞。此
則有罪。便成作犯。故今不得學作此事。為不可學故。
將惡事不可學。作於止持中。類上境想。立不可學。彼
由迷人作非人想煞。緣而不了。上無根本之𠎝。今於
惡事明白心中。緣之不了。如彼迷人作非人想。義勢
相似。望無不學無知故。於止持中立惡事。為不可學。
伹使不犯。於教無違。名止持也。今詳此意。即是將律
文境想迷妄無根本。例於明白不習學無枝條。自古
皆然。恐不可也。故云昔以事不可學。言今以心想等。
正立今義也。心迷是本。迷妄是轉想。約想疑為不可
學。一切心境等者。重廣今師之義。一切心者。初起方
便心。次起根本心。後起隨喜心。無貪等三善心。貪等
三不善心也。一切境者。制止制作境。聽止聽作境。情
非情境。空諦有諦境。滅理涅槃境。文字卷軸境。虗空
識等境。如是心境。無問善惡。皆須學知。故云皆是可
學。今若於前所解事法。迷妄忽生。迷人謂是非畜杭
木等。造作事。律文境想根本尚開。今對此事緣而不
了之時。不學無知。例皆不結。故云一切開。故戒疏云。
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由有事迷。何況下凡
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迷心。而非罪攝。
又問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答愚教之徒。生
來不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
生迷妄。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巳上疏文)。巳上消
文竟。
更問古人以惡事為不可學者。為約不可學作。名不
可學。為約人非人想迷。名不可學。若言不可學作者。
即應聽門。過量不處。分房亦不可作。制作三衣上非
色過量衣上。亦不可作。即聽門作持中。亦有不可學
若以迷心為不可學。是則聽門。處分等上亦有迷心。
何得無不可學。又問古人。善事如何唯可學。彼答云。
一即堪進修。二堪緣教生解。惡事又此唯不可學。若
爾制作非法三衣鉢。及聽門非法房衣等。亦不堪進
修。應通不可學。婬盜惡事。若不緣教生解。如何得知
婬三盜四犯等。即惡事却成可學。以此而論。進退皆
妨。故新章破云。但以四義虧於正教。遂使學之者。滯
理妄思。尋之者迷文守句。今南山隨於事法。不論善
惡。皆須學知。悉成可學。惡事不作。即成止持。迷妄心
生。緣前善惡事法不了之時。名不可學。是名遍四行
通二教。兼事法及善惡。皆有可學不可學。斯為谿達
之義也。上來將止持行。入制門中。通収事法。都有四
重。一制止婬盜事。二制止五邪法。三制作衣鉢事。四
制作羯磨法。翻為迷妄亦四。都成八重。體狀竟。
次釋聽門文二。初總舉。次釋。言就聽門中。事通上二
者。玄云。還如前來制門中可學事。及不可學事無別。
釋中。言可至也房舍尺量者。謂造無主房。須准教文。
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即二丈四。一丈四。並約
姬尺。須乞處分。長衣大小者。謂長一尺六寸。廣八寸
巳上等。應量長衣。是大。若尺六八寸巳下等。不應量
衣。是小。並須說淨。如此房衣。理須學知。名為可學。若
欲造作。須上過非。以善行心。合聽作教。是止持體。於
前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止持中聽教中聽作事。長衣房舍等。是一
重也)。此中有白二法說淨法。抄文理合標之。但謂順古
不通。故不須列。應言。二者可學聽作法。白二說淨法。
謂須明練。是可學義。作此法時。須離七非。以心合教。
是止持體。於前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云。止持中聽教中
聽作法。處分說淨離七非。是二重)。戒疏云。二明止持對聽門中事法
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二。加法說淨。如此
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若有
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巳上疏文)。二不可學
中。言不至述者。法寶云。同前制門。明不可學義。無別
命對房財大小。先巳學知。後忽迷心。緣而不了。如婬
盜事上。起迷不殊。故指同前述。故戒疏云。不可學事
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妄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
未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故制不犯(巳上疏文)。玄記中。
指同可學中。謂前是明白心學止過非。今忽迷妄。即
不可學。約其事體。不異於前。故指同前述(恐不及前)。第二
文中二。初依轉想本迷。立不可學。二潛通難。言但至
違者。此段古來解者盖多。既不為正。並不敘錄。但存
正義。玄云。迷謂本迷。妄謂轉想。後心不憶前心事名
妄。如造過量房。前後俱迷不犯。若前後知過量。至臨
時轉想。謂不過量。但得前心蘭。若前作不過量想。臨
造成時。知是過量者。得後心殘。本迷不轉。據教始終
無罪。想轉之時忘。亦不結。故知。迷忘非學能了。正是
不可學義。今以此義。為不可學。於佛開教。即是無違。
此之一段。轉想本迷。一時双釋(上指抄竟)。問。未審立此一
段。本意如何。答謂恐上以迷心。為不可學。義未立故。
引律境想。證迷非罪。是不可學。如戒疏作持門中。亦
有此意。故疏云。前心欲作過量不處分之房。後心轉
想。謂是應量處分之房(巳上疏文)。既前後轉想。即結不定。
如此不定之罪。並非迷心。結前方便耳。今抄止持聽。
教出者。以房舍事一。聽教亦同。約離過邊。是此門攝。
於此聽門。房舍既立。得不可學。至下作持門中。有不
可學。其義善成。潛破古人。於此聽門作持門。不立不
可學過也。二潛通伏難。先伏難云。若本迷不轉。始終
無罪。於教無違理。當不可學義。今忽前後轉想之時。
還蘭殘之罪便成。於教有違。何皆俱云無違難竟。抄
答云。前後想轉。故結不定。謂前心境相當。後轉心不
當境。但結前蘭。後心無罪。若前心不當境。後轉心境
相當。但得根本僧殘。無方便罪。此約前後心當境時。
結罪重輕。故有不定。然於前後心。不當境時。且不結
罪。亦是於教無違。豈非不可學義(正通外難巳竟)。故戒疏云。
若不結犯。何故律文。結偷蘭耶。答望非偷蘭。但結想。
心方便耳。如前心欲作過量不處之房。後心轉想。謂
是處分應量之房。相差前因。不至後果。故結偷蘭。可
不解也(巳上疏文)。准此以明不可學義。與昔全。但約迷心。
不結罪處。得為不可學也。巳上聽門事法兩重。一者
房舍事。二者白二說淨法。翻為迷忘亦二。都四重。若
兼制門八重。通計十二重體狀。並止持也。
次作持門。言次作持者。次謂次第。惡既巳離。事須修
善。名之為作也。持如前解。問前來分齊門中。止持後
明作犯。今此出體。止持後。便明作持者何。答寶云。兩
犯無別體。翻持而成。但廣出二持後。略翻成犯。制作
家取便。更無別理。今或恐依名自門中。次第出體。合
如是也。謂下順古依今雙釋。作持名體(此下兩科與舊科異。知之)。
初言對制門中。法事者。雙牒事法兩種也。謂作持入
制聽二教。通收事故先標起。言法等者。未審是何等
法。若准昔疏。法謂教行。教謂三藏。行謂三學。今抄改
云。教謂律藏。行是何行。抄之釋曰。行謂對治。所以與
大首不同者。玄云。鈔據初學。五夏巳前。漸次而明。且
偏舉律。大疏通彰新舊二學。故該三藏。亦可但舉律
自攝餘二藏也。行謂對治者。即能詮教下。所詮淨戒
三種對治。即眾自共三也。如義羯磨結說等。離非就
如。即眾行對治。修諸觀行等。自行對治。對首持衣。諸
淨加藥。即共行對治。故序中云。此三明行。無行不收
也。謂上能詮所詮。教行之法。從受戒後制令學知。是
可學義。以無貪等三心。對茲法上。進趣造修。順制作
教。以心合教。是作持體。於前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
狀(應曰。作持中制教中制作法。律藏教行法。是一重也)。言事唯可學等者。問前
法中。何不言法唯可學。答准古。法是進修之法。本無
不可學。不須簡別。事通善惡。惡事則有不可學。唯是
止持。今此作持。唯是善事。故唯可學。所以簡之。今若
於立不可學。恐新學致迷。不知何事何法。為不可學。
故此未立。又前注文巳立。於此不言可知。故且言唯
也。問前止持中。便分制止制作。今作持中。何但論制
作。不論制止。答前據離過邊。名止持。若惡事上離過。
名制止。今善事上離過。依教奉行邊。總名為作持。故
不分制止也。次消文。言衣鉢體量者。衣謂熟絁布絹。
十種衣體。量即五肘。鉢體謂泥鐵。量三斗斗半也。等
者等取坐具針筒漉帒。及一切制作之物。受戒之物。
受戒之後。明白心中。制令學作。是可學義。以能持心。
順所持教。成作持體。於前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
(應曰。作持中制教中制作事衣鉢體量。是二重)。
次辨聽門。言亦對法事者。謂將作入聽門。對法事兩
種。亦與前制門不別也。言法至等者。上既云亦對法
事。未審是何等法。復是何事。抄自釋云法謂處分說
淨。事唯可學。長衣房舍是。所言處分者。乞白二法。指
授此房地也。又畜如法長衣。十日內說淨也。等即等
取一切聽作。如乞離衣枝羯磨。及迦絺那衣羯磨等。
於此法上。理合進修學作。名為作持。以心順教。為其
體也。此於法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云作持中。聽教中。聽作法。白
二說淨法。一重)。言事唯可學長衣房舍者。此改亦順古也。古
云如法房衣善事上。明白心中。唯是進修之境。必須
學知。若也不學。便成止犯。是以但立可學。無不可學。
今抄文順古者。謂此長衣房舍。明白心中。必須明練。
且言可學等者。等取聽門中。一切善事。如兩衣覆瘡
衣等。受後俱學。名為可學。以心順聽作教。為作持體。
於前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作持中。聽教中。聽作事。長不房舍。是
二重也)。
第二難古立今文二。初正難古。不通不可學之所以。
二今師立。別立不可學。指後廣陳(此二小科與舊科亦異。若依舊者。即
乖義異思之)。言所以不通不可學者。謂今師擬立迷忘心。
為不可學。故先徵古。於作持中。制作聽作之內。伹一
向云事唯可學。無不可學者何耶。故云所以不通不
可學者。鈔文雖有徵古之詞。而隱古師答語。戒疏方
明。今響彼文。作古人答也。故彼云。作持門中。事法可
學無不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
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巳上疏文)。准古意者。唯
約惡事。不可進修。為不可學。今此作持。既是進修故
可學。巳上響戒疏答意。若欲作今師義者。可借上徵
古之詞。抽却不字。但云所以今師通不可學者。意道。
自古作持門內。但有可學。在不可學。其理未圓。且今
師於作持門中。通不可學。約何義故。便引抄答。由心
迷忘。非學能了。廣如後述。今師新立。故戒疏云。今解
不然。不可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由有事迷。況於下
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忘迷。而非罪
攝。可以明之。如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
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巳上疏文)。今准此文。則顯抄文是
今師答語。須於此作持。立不可學。謂律房戒開想疑。
長衣忘說淨。皆不結犯。即是開迷。豈非不可學。古人
如何於此不立耶。廣如後述者。如下歷位分別中。止
持不可學九句。料簡三不識事中。但事是可學。以想
疑忘生。雖緣不了。聖不制犯。引其境想。成立今師不
可學義。准古於九句。上半事生迷即放罪。下半犯法
上有疑不識。即結十二罪。今師難云。若爾後緣法中。
亦有想轉。又引房戒境想難之。如不處分處分想及
疑。亦不犯罪。今何結下半十二罪耶。答曰。此據止持
中。約事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為辨也。至下作持門中。今師對法上。但可學一九句。
後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於
止犯中對事立二九。意欲翻止成作。作持對事。亦有
二九。是則作持門中。對事對法。皆有可學九。今指在
後明。故云廣如後述(玄解繁亂不錄)。
大科第三。言此至也者。首疏云。於此二中(制聽為二)。但令
順教造作無違。皆名作持(巳上疏文)。此唯結可學耳。今師
於此。既立不可學。今借此文。兼結不可學。應先難曰。
迷心緣過量不處分房。作如量處分想。造非法房成。
合是作犯。今何得在此作持門耶。可引抄答。此謂等
也。謂不可學迷。非學能了。聖不制犯。即名順教無違。
亦得名作持也。又此作持。若明白起善心順二教。以
心合教為體。如前分雪。若迷亦約迷心不違教。結不
犯邊。以為迷體(思之)。巳上明白。成可學四重。迷忘翻前
亦四。都成八重體狀。
第三作犯三。初牒所翻。二辨體。三結言。三明作犯以
翻止持者。謂前制聽二教。豈非三重事。對前事境不
作。順制止教。成於止持。今此約違教造作。成作犯。可
以翻之言。伹不依戒相。造作成辦。翻名作犯。今即翻
之。謂前制門中。事有二種。制止婬三盜四。制止非法
衣鉢。今起三毒。行心違教。造作成辦。名為作犯體。於
事上有所表彰。名為相狀。應曰。作犯中制教中制止
事作犯。婬三盜四是(一重)。作犯中制教中制作事作犯。
非法衣鉢體量是(二重)。前止持中。有惡法。鈔未明之。前
既引戒疏加之。今亦翻犯。應云作犯中制教中制止
法作犯。五邪法是(成三)。作犯中制教中制作法作犯。羯
磨七非是(成四)。次就聽門翻者。前止持中云。一者可學
事。如房舍尺量。長衣大小。今乃起不善心。違教造行
成辦。以不善心。違於聽教是體。於前境上有所表彰。
名為相狀。應云。作犯中聽教中聽作事作犯。長衣舍
房是(一重)。此聽門中。亦有法。前既未論。蓋是順古。此亦
闇番。應云作犯中聽教中聽作法。處分說淨七非是
(二重)。兼前制門中四。成六重。明白體狀。番成迷忘。亦得
六重。成不可學體。都十二重也(巳上消文竟)。上雖辨於明
白作犯。今次辨迷忘作犯。以何為體。一解。依宗記云。
謂約前聽門房上以說。謂本是過量房。初亦作過量
想。房成之時。却轉作如量想。以心迷故。不結僧殘。但
有前心過量想時偷蘭。今取此罪。為迷忘作犯體。今
難云。心前偷蘭。是明白罪。何得將為迷忘體。恐不可
也。有救此義者云。雖是明白。然因迷心故有。謂後心
轉想。作如量想。不犯根本罪。致有前蘭。若不因迷。還
結根本。遂成明白作犯。可不如然。今言難此扶立。理
亦不可。重難。若爾轉想有罪。任許此釋。本迷無犯。又
復如何。若轉想有體。本迷無體者。即成不定之過。不
成解矣(思之)。二解。依鏡水闍梨云。此不可學作犯。但有
名無體。然必須造作前事。名為作犯。既是迷心。聖不
制罪。是不可學。故下鈔云。又必由造作前事。通名作
犯攝也。
第四止犯文二。初牒所翻。二正辨體。言四至是者。謂
上制門。所學事法二種作。即成作持。今此亦對前事
法。但懈怠不學。翻成止犯。就聽門中亦爾。如前抄云。
亦對法事。法謂處分說淨。事准可學。長衣房舍。明白
心中。對前事法。作成持作。今懈怠上而不學。翻成止
犯。今將此止犯。向二教中。依抄文可學事法。通收四
重。四重。應曰。一者可學制作法止犯。謂不學教行法
是(一重)。可學制作事止犯。衣鉢體量是(二重)。聽門中。可學
制作法止犯。處分說淨法是(三重)。可學聽作事。止犯。長
衣房舍是(四重)。巳上明白事法四重。翻為迷忘亦四。成
八重也。其迷忘止犯。伹有名義無體。知之。成作犯亦
十二。成二十四。作持八重。翻止犯亦八。成十六。通前
二十四。成四十重體狀。此且方軌。若達之類。通法界
矣。巳上第二門竟。
第三成就門文二。初牒名。二先約下開章釋。言三至
所者。牒也。名體既知。未審四行何性心中成就。故次
明之。成就者。俱舍云。得獲謂成就。謂獲得法體在身。
總名成就。若別論者。法體剏至生相。名獲名得。流至
現在。名為成就。成就時不名獲得。巳成就故。獲得時
不名成就。未成就故。此則得獲與成就別也。今但論
得法在身。名為成就。
釋中。言先約心辨者。玄云。謂五蘊成身。四蘊心。一蘊
是也。今除色。單約四蘊心辨也。言止持有二者。謂唯
辨止持一行。自有二種。一約識受想三。無惡來污。有
止持。二約行心對治。得有止持。餘之三行。唯在行心。
無二別故。今先辨止持也。言一至分二者。無惡來污
者。古云端拱止持。從受戒後端拱。不為善惡邊。成止
持也。今破云。若端拱不修諸善。成端拱止犯。即不通
餘行。今云無惡來污者。從受戒後。至四捨來。於其中
間。不起惡心。望戒無污染邊。得名止持。不局初受也。
行前三心等者。謂受得戒體在心。無惡相污。雖入無
記。未違受體。得名持也。此三非業者。識想受也。識心
創起。但了總相。次起想心了境。即有苦樂捨怨親等
想。次起受心。見怨作苦受。見親作樂受。見中庸人作
捨受。此時之心。由是無記。未能成業。流入行心者。謂
至第四行心。能生三毒。方能造作。對怨境起嗔行煞。
對好起貪成婬盜。對中。庸境起痴。成妄語行。能成二
犯也。二持反說。無貪成不婬行。無嗔成不煞行。無痴
成不妄語行。至此行心。方能成業也。問諸列五陰。色
受想行識。次第皆同。今何識居第一。答約觀行次第。
應觀色。如觀不淨等。次受想行識。今此列者。約業以
明。故先明識也。又准成論生起次第。亦識居先。識即
心王。餘三心所。百論云。心王了其總相。心所了其別
相。如識創起。但緣青等總相。次第境像即相心。次領
納前境。即受心。次貪等煩惱造作。即行心。問識想受
三。巳是行心。如何言入行心。答行有二義。一遷流解
者。一切有為皆是行。即識等三亦名行。二造作解者。
能發身口業。能為別因名行。即第四心。偏名行也。故
分二者。識想受三為一。行心為一也。言由至持者。出
成持之所以也。准大疏。應先難云。行前三心。有止持
者。為是記業。為無記業。若是記業。三心非行。何得成
業。若是無記。不應名持。今文云。由本受等答也。雖在
無記心中。望無犯邊。戒體清淨。得名持也。若爾行前
三心。不修諸善。應成止犯。答惡既本不受得。無善來
改。不名止犯。言受至也者。應先難云。行前三心。是無
記。無記三心有止持。止持既在三心中。止持應當是
無記(云受體應當是無記)。鈔答云。受體是記等。謂初受戒。善行
心中。成其受體。即是有記。三心非善惡。是無記。今有
記止持。向無記三心中行也。故涅槃經云。其心雖在
惡無記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猶名持戒。問何名無
記。答於善不善義中。不可記茢。亦可無當果可記。不
同善不善有當來順益違損可記也。問無記有幾種。
答有四。故俱舍云。異熟。威儀。工巧。變化。言異熟者。因
果性別名異。果起酬因名熟。如第八識。能招業因。性
是善惡所感。第八唯無記。六識分別者。異屬因熟果
(依主釋也)。若異熟俱屬果(持業釋也)。言威儀者。謂行住坐臥。取
捨屈伸。有可軌則。名曰威儀也。言工巧者。長短方圓
等是。言變化者。改轉本質名變。無而歘有曰化也。廣
如論述。問今鈔約三心名無記者。於上四無記中。是
何無記。答是初異熟也。以此三是不染污故。
第二對治通辨四行中。初言止至無者。謂從前三心。
後至第四剎那心。能對治防護。名之為行。行者造作
義。謂苦樂等三境現行。先起識心了別。次起想心取
像。次起受心領納(上三無記)。後起行心造作。方感苦樂等
果。故知行心是業。前三非業。此約成宗以辨。前後而
起。故有此次第。若依多宗。心王心所起必同時。即無
此次第。言善性便有者。三性分別也。三者數也。性是
體性。皆有三也。亦是類義。謂世出世法。有斯三類。名
三性也。今言善性者。別名也。善者順益為義。順於正
理。益於自他。故云善性。今二持是順正理。功益自他。
故唯善也。此之三性。不異四心。但門別耳。可知。次約
二犯中。言止至心者。此約不善行心。造作成犯。注文
簡濫。可知也。局不善性者。亦三性分別。不善者。是違
損義。違於正理。損於自他故。號不善也。今止作二犯。
既違正理。損於自他。故唯局此。
言若至也者。上約前後心一。持犯亦一。今此約前後
心別。持犯亦別。或前起嗔心欲起行煞。即成作犯行。
後起善心止煞。却成止持。或前對境起無嗔等。心離
煞等。成持行。後起嗔心行煞。成犯行。約事前後生。約
心前後異。持犯亦不同。故云有別持犯。前則通約善
惡行心以辨。今別約三善三毒前後起以明。別持別
犯雖殊。皆是行心。理非難練。故曰可知也。
第二約三業辨中。標文可會。釋中初身二持如文。合
辨犯中反上可解(云云)。
次單意業。言單至犯者。以
未動身口故。下調部文云。時有比丘。念欲解他豕子。
及見恒沙水中流船。念欲盜取。不動身手等。皆疑問
佛。佛言不犯。要動身口。方結成業。以聲聞不制意地
罪故。善見云。凡人恒緣欲境。聖若制心戒。無有得脫
之期。言若至之者。謂動身口。思欲向彼作如是事。便
結遠方便罪也。後更說之者。如後趣果門。約初戒內
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等。可知(巳上成就門竟)。
今當第四通塞門。文二。標釋。上既約心約性。明四行
成業處所巳知。然於通塞兩殊。未曾委練。故次明之。
釋名者。四者舉數。明者顯彰也。一行中與餘行。齊成
名通。若一行中。唯成一行號塞釋中。言四門分之者。
謂通塞之相。幽隱而難明。非但一二門。而能分別。故
須四門釋之。第一門。就作業唯塞不通。第二門亦通
亦塞。第三門唯通非塞。第四門亦塞亦通。若持犯通。
處。無作即多。持犯塞處無作即而。意欲令人識業多
少。離犯成持也。
言一至也者。謂以一心對一境。今單言心不云境者。
恐濫下兩境門故。唯就作業者。謂正離煞。一剎那間
成業之時。但成止持。更不能緣餘。三行故。四行皆爾。
心無並慮者。一心不兩緣故。正起心緣離煞時。不能
緣餘。說淨等境不頓現者。以止持境正現在前。不得
作持境雙現。此唯約作業一剎那說也(若對婬盜。作觀行等。屬後
門收。此門不攝)。
第二門文二。標釋。言二至塞者。謂約一心。望於二境。
如起一善行心。通望止作二境。又約起一不善行心。
通望止作二犯境。此門正約同體雙持犯義。如心望
境之時。時犯當分雙成。由通二持成時。無二犯等名
塞。故曰有通有塞。
言塞至有者。持中無犯。犯中無持。持是善。犯是惡。不
相有故。言持犯自相通者。即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亦
通止持。犯反上說。謂雙持雙犯。當各相通。次廣解中。
言如至持者。持犯自相通。如止煞事是止持。作於觀
行是作持。如作如法衣鉢是作持。止非體量是止持。
言二犯亦爾。反說便是。如不乞法造房是止犯。違教
成是作犯。即止中有作也。如作非法衣鉢。是作犯。止
如量邊。是止犯。即作中有止也。料簡中初徵可知。言
答至漫者。正辨相收之義。如止煞是止持。有作觀是
作持。此則作持為傍因。止持是正宗。收作持傍因。成
止持之正定。即收作成止也。作中亦爾者。如作如法
衣之時。作持有止非體量之止持。止持為傍因。作持
是正宗。收止持傍因。成作持之正宗。即收止成作。但
名作持。二犯亦爾。反說可知。
舉宗歷然者。分明之㒵也。通漫者。不分之㒵也。又闊
水平流曰漫。今不如此。故云豈是通漫。次四句簡異
答者。上雖舉宗收成。未委心境相對。有何差別。故作
四句分之。言一止作持心別者。如造房。止過量心是
止持心。後順造是作持心。二止作持境別者。如止不
過量造。三止心對作境者。如上不過量房。是止持境。
如量房是作持境。四作心對止境者。欲如法造房。是
作持心。專擬對過量房。之止持境。或有將止煞事釋
亦得。前二則心境不同。後二則心對境別。謂止作二
持。雖然相有。差別歷然。二犯反說即是。
次指事釋。
言若至也者。作二觀是對治離。後望對境。不作煞盜。
即果行離。先作對治是作治。後離煞盜是止持。即番
作成止也。
言若止至也者。先止外緣。望離麤過名止。是對治離。
善行成時名作。即果行離也。先止外緣。玄云。釋誦戒
離。麤過釋羯磨。羯磨五十餘法。簡人但離麤過便得。
若論誦戒。細過吉羅。尚須發露。不論麤細。悉不得說。
如無過者。須息外緣。即惡比丘為外緣。知彼十四日
來。十三日說等是(諸家皆依此說亦得)。或依鏡水闍梨。准首疏
自釋曰。先止麤緣慘動之心。寂靜方得成就。望離麤
過。名止持。後業行成。名作持(此解的當)。
言作至類者。如人作惡是作犯。先不學善是止犯。即
作中有止也。此言邊者。玄云。二犯相有隨舉。中邊皆
得。亦無別理。或有解云。邊異中也。止犯在前。作犯在
後。此止心在作心外邊。故云邊也。若爾前作持中云。
先止外緣。是止持。後善行成。名作持。此止持亦在作
持心外邊。何不言之。故不爾也。後有釋云。謂此作犯
或有止犯。若不學教人造罪。即此作犯中。定有止犯。
應云作犯心中。有止犯。若學教人造罪。即此作犯中。
定無止犯。應云作犯。心中無止犯。故抄文云。等類也
者。謂取學教人。造罪無止犯。此言無者。但無教行止
犯。非謂無事。止犯如首疏二犯。行皆有邊字。故彼文
云。作犯心邊有止犯者。若望不學解止犯。止犯中不
得有作犯。若對修行。以明止犯。止犯中有作犯。如人
造房。不乞處分畜衣。過日不說淨。是止犯心邊有作
犯(巳上疏文)。彼約教行解。第四止犯。即無作犯。故云邊鈔
約事上解止犯。定有作犯。故云中即明第三作犯。犯
成時於教行止犯。有無不定。故言邊也。
四止犯文二。初准前修行。辨二犯相通。二若望下許
其不學止犯。非無後習。言止至是者。謂畜長衣止不
說淨。是止犯十一日。經於明相。即惡行成名作犯。即
止中有作。收作成止也。又如造房。止不從僧乞處分。
是止犯。後作非法房。成是惡行。成名作犯。即止中有
作。收作成止也。言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者。此句抄
文。是首疏義。古人意道。不學教法。以說止犯。即此止
犯中定無作犯。且如今日。纔起不學心。此時便結止
犯。然且未對境造作。五篇之罪故。未有作犯。既未結
犯。即止犯中。不通作犯。說通義不得。故須簡之。言不
即相承非無後習者。今師解也。謂如今日止心。不學
但有不學罪。無作犯者。然不無此理。約其久遠。任運
習成。亦成通義。今舉事釋如今止心。不學得止犯罪。
後對婬盜等。造作過非隨所作。結根本罪。此根本亦
由昔時止不學。來致對境不識。若先結不學。止犯罪
且置而未論。但據對境犯時。有無知罪。若全根本無
知犯提。疑則結吉。亦是止犯與作犯。一時習成。豈非
通義。故曰非無後習(若欲妄釋任取諸家)。
第三門。言三至通者。此段文大意者。謂先教人。作四
事然。後自身修。於四行隨入。何行心中。教人四行。同
時業成。說為通義也。必有前後。即非通義。言四句者。
謂約前後。自修四行。一自修止持。或作持。或作犯。或
止犯。此自修四行為四句。四句之中。各通教人。四行
一時成就。故云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即每句中。有教
人四行。四四十六行。兼自作四行。都二十行也。
釋中。言如主持者。前心者。謂前方便心也。假如日午
之時。自身擬修止持行。行未成前預為方便。假令四
比丘。各修一行。先令一比丘。與我至日午時。漉水防
護。虫命。是止持。理實止持行成。須待正漉水時。今雖
未漉。且是止持方便。心由如因中說果也。次令一比
丘。持欲僧中說。是作持也。又令一比丘。與我煞生。或
怨境等。是作犯。又令一比丘。為造房。不要乞法。是止
犯。巳上四事。雖未施造。且總是方便心也。四比丘既
各領意了。故云作四事巳此言巳者。亦是約四。比丘
領意訖。非謂作四事竟。時言巳也。然後於日午時。自
修一止持行。故云後心作意。離諸過罪也。正修此行。
成時前心所教四行。各修一事。並皆動轉。第一比丘。
午時正漉水。成止持果行。第二比丘正說欲成作持
行。第三比丘煞前境。正命斷成作犯行。第四比丘造
房不乞法。成止犯行。即能教比丘。後心作意離過止
持。通有所教。四行具足。應曰止持中。有止持。有作持。
有作犯。有止犯。鈔存略故。但舉一行例。通餘三句解。
次釋三行通。言乃至至法者。謂此越却作持犯兩行。
直取止犯一行。以論通相。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
犯。若所教四行方便。如止持中不別。故云如前遣人
作四相巳。然後自身修一止犯行成。故云後便止不
學善法也。能教比丘。正止不學善法止犯行成時。前
來所教四行。恰與能教止犯心中。一時成就。即止犯
中亦通四行。即止犯中。有止犯等也。
第四門。文二。舉數釋。言四至通者。謂前自作四行方
便。怖其後果。後復自心隨入一行。前四方便。後果遂
時。與後心自作一行。一時成就。故曰前後自業相成
也。約後一行。通其四行曰通。伹成前一行。為塞也。
釋中。言塞者易解者。只如前自作漉囊擬後漉水。
是止持之因。漉囊既成後心。自執漉水。是止持果。此
後心果行。成時還由。前心因行而立。斯則前後自業
相成。獨有止持一行。更無餘三。即是塞義。又如前心
自作煞。具是作犯之因。後執煞生是作犯果。此果業。
成還由前心。因行而立。如是但成一行。不通餘行。此
義不難。故云易解。又此門不類。第一門一心不異。緣
為塞。又不同。第二門持中無犯曰塞。但約前後自業。
皆是一行。說為塞也。思之。言通至別者。謂前心中。自
修四行之因。方便布置。說於後心中。更別後四行。隨
入何心中。前之四行。一時成就。名之為通。後心四行。
一一行中。皆通前心。四行一行。有四四行。可知。故云
通須方便等也。如前無異者。大同自作。教人門中也。
訖相少別者。玄云。謂前門。使人作四行方便。此門自
修四行方便。與前少別。或依發正云。前門持欲僧中。
說是作持方便相。此門禁閇沙彌。明作持方便相。前
門令人不乞處分造房。明止犯方便相。此門閇戶。現
相明止犯。相四種之相。有二不同。故云詫相少別亦
得。
次釋通義。言如至持者。如前。自安漉具者。如前之方
便心也。謂於朝來自安漉具。是止持方便(故云自安漉具等)。
又自畜養沙彌。若不教誡。恐成止犯。遂禁約之令誦
經等。是作持方便(故云禁閇沙彌等)。又或見人及畜。常從此
過。遂張設煞具。即是作犯方便(故云安煞具等)。又決知今日。
堂頭作諸羯磨。意中不忍。又不與欲遂閇戶。現於不
在之相。即是止犯方便(故云閇戶等也)。此四作巳後。修止持
者。正辨通義。謂前心作四種方便。巳至日午時。怨境
到來。後心作意。修慈悲等。觀離諸過罪。便成止持之
行。此離煞止持行。成時前之四相。一時動轉。謂井頭
有人漉水。合著前方便心。止持行成。房內沙彌。正念
經等。成作持。安煞具處。生命恰斷。成作犯。堂頭正作
羯磨。閇戶現相。成止犯行。此上四行。恰與後心作意。
離諸過罪。止持之行。一時成就。即成通義。即止持中。
有止作二持。止作二犯。四行俱通。鈔文存略也。言乃
至止犯者。謂前心布置方便。且說止持一行。通四行
訖餘之三行。一一行中。准上止持。一行前心方便。四
相辨通不別。更合三度。辨通鈔意。𡞞略但略標。後心
三行。就三行中。更略作持作犯。只標止犯。略中更略。
故云乃至止犯。存其少許。以表不無也(上來四段總當釋竟)。
第二重料簡後。兩段止犯。言此至犯者。此後二門者。
謂指第三。自作教人門。及第四前後。自業相成門也。
並對事修造等者。依首疏。破古義也。首疏。以前諸古
德。未曾對事明。唯向法上。約不學止犯說。伹有三行。
不通止犯。故是塞義。古云。且如第三門中。無止犯者。
如朝來令一比丘。汝至辨時莫學。三藏教法。前人用
語。起不學意。此時結止犯吉羅了。此止犯罪。又屬前
所教之人。是故此門。無不學止犯。又第四自業相成
門。無者如朝來。起不學心。要期午時不學法。隨起心
時。又便結止犯。無容待得。日午之時。與餘三行。一齊
成就。是故此門之中。亦不通也。今首疏說其通者。不
約不學止犯說。並於事上布置。待得餘行。一時成就。
只如不乞法。遣人造房。及閇戶現相。不與欲前心方
便。未結直待房。成及堂頭作法時。方結止犯。此事上
止犯。則客預。待得餘三行。向後心中。一時成就。前二
門中。通事上止犯。亦有法故。前文云。後便不學善法
等是(上來第四通塞門竟)。
第五漸頓門。文二。牒名釋。言五明漸頓者。牒也。玄云。
上明通塞。雖知然於漸頓之理。未練故次辨也。釋名
者。約行一一而成曰漸。就心總辨為頓。問漸頓與通
塞何別。答漸與塞稍同。頓與通全異。且如一行中。准
成一行。更不通餘行為漸。與前門塞。必稍同。若頓與
通全別者。一行中有餘行。是前門通義。一行之中。但
成自巳眾多一行。是此門頓義。即四行相望。橫竪不
同通塞。即四行相望。橫論漸頓。即約每行。自相望竪
說。亦須細思之。
釋中。言初至頓者。此准約心明。以心力無礙。隨起緣
境。時有頓也。言若至頓者。玄云。謂初受時。擬斷諸惡
今若悉斷。是順受體。名止持心頓。若作心並造諸惡。
則違受體。名作犯心頓。餘可准思。
言若論心漸以
類可知者。謂止心單離。一惡是止持心漸。若准作一
善。是作持心漸。若欲且作一惡。是作犯心漸。若息修
一善止犯心漸。鈔云。類可知故。不指事也。
言莫非至
分者。辨持犯兩分也。應先難云。夫成持犯。要假將心
對境方成。今全未對境起心。如何戒持犯耶。鈔莫非
下答也。謂先有受體。今但約起心。順受體即成持。違
受體即成犯也。此中四句分別。一順中之順。如作心
總斷惡修善。是二持心頓。二順中之違。如作心分斷
惡修善。是二持心漸。三違中之順。如起心分作惡止
善。是二犯心漸。四違中之違。如起心總作惡止善。是
二犯心頓。故下文云。以初受時皆發得故。今違願體
頓。得多罪。
二對行中。言二至頓者。謂對境作業名
行。約行不得兩修。故准漸也。
言以一至也者。且如
持三衣時。三種作持各成。不可言頓。況於餘也。言止
至也者。如怨境不煞成止持。非離盜等止持也。
作犯文二。初約義隨明。二指事曲釋。初如文。言且至
說者。且者未盡之詞。煞通六趣。今未說餘五。但就人
以論。又於人中。含男女二別。今唯約男子。以說男子。
復有眾乃今。准約一个男子身以說。故云且也。七心
者。貪嗔痴三單。及貪嗔痴嗔痴三雙。及三心。共聚為
一。合成七毒心也。如於一男子境。本有七支。問婬支
為二。成八初受戒時。將七毒歷彼得五十六戒。今起
貪心單犯。一不煞戒。更有餘六不煞戒。及餘四十九
戒。全不犯五十六戒者。淮南順正說云。約餘男子以
論。意道。一男子上犯由不盡。何況諸無量無邊。未犯
男子。一男既有五十六戒。即無量無邊。五十六戒。並
不犯等者。等取女境。本有七支。開婬為三。成九。以七
毒心歷之。成六十三戒。今以貪單犯一不煞。餘六十
二戒。且全不犯。何況諸多女子。一一皆具六十三戒。
即無量無邊六十三戒。並皆不犯。故知是漸。並如前
說者。如篇聚又發戒中說。此解為定思之。若准案記
云。四十九戒者。約一男子。說五十六戒。約一如子說。
若一男一女。以犯一貪煞餘六。不煞全不犯。若將六
添男子四十九。成五十五戒。將六添女子。五十六成。
六十二戒(此解恐違抄文)。玄記云。第五十六戒。亦約一男子。
次第釋也。諸家不取。思之。
言三至之者。謂此止犯。一行有二。若事上止犯。及事
上法家。止犯唯是漸。成與前三行不別。此不重論。若
約教中不學止犯。即通漸頓故。
此別明。言一不至
故者。此段文將不學對無知。辨漸頓者。玄云。不學是
頓。無知准漸。若唯明不學。不學即通漸頓。如下自明。
所以將二罪相望說者。異古也。古云。二罪並約頓。結
以不學時。結不學罪。不容緣境。不了便結。無知是以
二罪。雙結俱成頓也。今師云。結不學時未結。無知須
待。五夏後緣教不了。方結無知。此約得罪。先後以明
漸頓。不學先起是頓。無知後生故漸。此中不學頓義。
但約起心之結為頓。與向下緣教境時頓義。亦不相
𧮤。知之。有記中。不許此說者。却請思量。引論文。佛問
諸比丘。誦戒羯磨不。答言不誦因。制五夏誦戒羯磨
不者。如法治等(云云)。
第二段中。別解者。謂將此二罪離開。各自別論。漸頓
不定。標如文。
釋。言如至罪者。如要心者。是要期之
心。可學境上者。約一切萬境。皆是可學也。作不學意
者。即是約心。皆不修學。於一一法上。頓得多罪者。約
境多少。齊如許境。頓得眾多罪。引宗約境約心。頓得
多罪。不同光願。准約境結。今難云。若無止犯之心。如
何得結。止犯之罪。又不同東塔。偏就心明。故彼疏云。
不學約心無知從境。若緣三藏總止。但得一罪。若隨
別起。亦通心結。不同古人。於一一境緣。不了處亦結
不學。然不學罪非境緣生。如何一一境中。皆結不學
之罪(巳上疏文)。今難云。若通於三藏。止心不學。但得一罪
者。若漸止一藏。不學應得。一分罪耶。故如結罪之時。
須將心望境。得罪多少。如境之數也。言以至罪者。玄
云。辨頓得多罪之所以也。應先問云。如何於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頓得多罪。可引抄答。以初時於佛所說
三藏。皆願學之因。引願心方發得戒。今止心不學。違
其願體故。頓得多罪。釋漸中二。初問可知。言若至漸
者。答若要心不學羯磨者。於一百八十四法中。我今
不學說戒單白。一翻羯磨。非謂通望一切羯磨。但有
一罪。思之。於餘悉學者。餘者外也。除說戒單白外。一
百八十三翻為餘。即由習學也。望羯磨邊犯一止罪
者。謂望一番羯磨邊。要心不學犯。一止犯為漸也。
次別解無知文二。初定宗。二釋。言若至者者。謂對事
法緣。而不了方結。故非頓也。言謂至漸者。夫無知者。
皆對境緣。而不了。即結無知。此約色境說。若論法塵。
但約所思即是。其故以凡人之心。無時暫息。隨緣不
了。便得無知緣境之時。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唯漸
也。
問罪輕重中。初雙問如文。言答至罪者。初古云。准受
戒法結。勸云汝當學問。結云。若不學如法。治引此文
證。不學是吉也。二無知者。如律下文先誦。今悉忘。制
令如法治。兩處皆言如法治。定吉羅也。二今師文二。
初不學問。古師如鈔。次辨無知。言無至也者。若全根
本不識。依今准況舉先。言戒得提。故律緣中。有比丘
先犯罪。恐被清淨比丘。舉先向清淨所告。言我今始
知。是戒經等。佛呵言。云何恐清淨比丘。舉即言始知。
既云我始知。明知先巳結無知。又律釋相云。不善意
思。惟一心聽法無知故。重與波逸提。又戒疏云。根本
罪上。緣而不了。復結無知。故曰重增。下誡約中。以無
知波逸提(巳上疏文)。若疑未了。無知即同。是吉故。戒疏云。
先知迷疑。則輕重由學緣。事有明暗也。故境想中。疑
則准重今迷不識。正是墮取(巳上疏文)。
第三分齊中。言三至別者。謂以不學無知二罪。就教
行從根三種之中。明其結罪。前後分齊。言言至結者。
釋也。就律教辨結罪之時節。始終者。初受為始。盡一
形為終。律令盡形學。今隨何時不學。即結不學罪。無
知五夏結者。謂引無知罪。唯終非始。以五夏前學。亦
未了至五夏。後方結問。何故無知必約五夏後結。答
玄云。具三義故。一合是知位。以懃學之人。學之得解。
今既不知故結。二合離依止。謂五夏前未知教相。制
令依止。今既自行未立故結。三合階四種師位。今既
未明教相。未得為師故。結五夏巳前。及此三種故。不
結。
二對行中。言對行者。前明五夏。約教說之。今約行明
從凡至聖。同戒生於定慧。加功用行法。身方立故。今
對行以辨罪之分齊。言恐至降者。謂三藏聖教。理須
學知。斷惑修證。今滿五夏。而不依止。恐心逸蕩。而生
懈慢。但解五停心觀。將謂與羅漢同儔。以羅漢。亦解
此觀故。故制以劣從優。以凡依聖而住。言文至止者。
證優劣相降之相。律受戒法文。謂五歲比丘。行解仍
劣。雖滿五夏。須依止十夏。智慧比丘。以十夏行解。勝
前五歲。如是以強攝劣。以劣依優。乃至多夏及於聖
位。五分法身者。婆沙三十二云。無學身語律儀。及以
正命。名為戒蘊。無願三摩地。名為定蘊。正見正智。名
為慧蘊。盡無生智。相應勝解。名解脫蘊(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
擇滅。無為解脫)盡智無生智。名解脫知見蘊。至羅漢果時。五
分身成立方離依止也。
三從根。言約根者。前雖約行。巳知今更約利鈍根人
以辨。言若至也者。謂利根之輩。寶曰。如古來。有不聽
泰半遍清。豈要五夏。但隨一事。始終即得二罪。始終
初受。迄至命終。於其中間。隨何時止心。不學即結不
學罪。若緣不了便。結無知。次鈍根。言若立故者。謂此
根鈍設學終不解。故制此人。盡形依他而住。若不依
他學者。但得不學罪。非智力故。無無知也。律云等者。
引證可知。玄云。引舉極鈍之人。一生學並不得者說。
若中容者。隨其力分解時結罪。謂十秊二十秊。學得
知解者。初不學得。不學吉。十秊二十秊。滿巳結無知
罪。
第四可懺中。言第至懺者。謂此不學無知。止犯之罪。
可懺悔得。滅不言二俱可懺者。今師直答。二俱開懺。
即破古非。古人云。若不學罪。即許懺無知罪。不可懺。
所以爾者。古云。只如先日。止心不學。結不學罪。訖今
日發意更學。便是斷昔日不學相續之心。既有斷義。
故許懺悔。若論無知。假令今日更重學之。學亦未練。
豈有斷義。必若巳後明練無疑。即是達教亦不在懺。
是故無知無斷義。不可懺(巳上疏文)。釋中。言如至可懺者。
謂今師欲明無知。有斷義可懺。且先敘結罪之由。且
如未滿五夏。前曾止心不學。滿五夏。後對前事法緣。
而不了。皆由先止。不學來故。結無知罪(故云如息意不學等)。後
至六夏更發心學。從發心後。對事法有疑不識。以是
學教人故。難未曉了。且對境不結無知(故云。若作心學。而未知等)。
若如是者。不學從心。更學即斷。無知約學。今學未練。
不結無知既也。不結明知。有斷也。不學有斷。既許懺
無知。例不學亦爾可知(上來第五。漸頓門巳竟)。
第六優劣門。文二。標釋文。言六至劣者(來意可知)。優者強
也。劣者弱也。此門與前門。四行別。別明漸頓。今持犯。
自辨優劣也。
先明二持十門者。剏發情段。故在先
矣。優劣難委。須分十門。令學者。棄劣從優。以護受體
也。
言一至同者。謂約四種戒法。及行護之法。論其
二。持勝劣故。云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也。言一至戒者。
威儀。即今別解脫。或唯居散位。但護身口七支。相對
彰過。名曰威儀。亦名轉不隨心。或謂依思種子。上建
立不隨。三性四心。而轉故。護根者。護即防護。根謂六
根。四善根人。多居定位。防護六根。不令起染。名護根。
或婆沙云。聲聞根律儀。始從習業終至無學。方得圓
滿。言定共戒者。謂身居下界。坐得四禪。四無色等。有
防惡身口七支。同時而起(故名定共)。或曰定俱無表。與定
俱有此無漏定。不可表示於他。故云無表。亦號靜慮
律儀。靜謂寂靜。慮者思慮。一切所緣故。律儀即止惡
防非之義。故知。禪定能防非邊。得名戒也(若總相說。四禪根本
四空處理名定共戒。若據別以論。偏約四空無色為定戒。若色界四禪但名禪戒。今抄通收之)。或名隨
心轉戒。謂在定即有防非義。若在散心。即闕上義。謂
此戒依思現行上建立。不同別脫依思種上建立也。
問種子無緣慮。可說為無表。現行有緣慮。何故名無
表。答理寶實。而言具表。無表有緣慮自知。故名有表。
無形質。不可表示於他。亦名無表。問大少二乘。皆有
定戒。若為取別。答小乘唯是有漏。大乘通無漏。又小
乘定心之時。准能防身口七支。不起惡故名戒。且不
能發善身口七支令生。若大乘定心時。能防惡身口
七支。兼能發善身口七支。故經云。又見菩薩安禪合
掌。以千萬偈。讚諸法王等。餘如別處說。言道共戒者。
謂從苦法忍巳去。至金剛喻定巳來。隨得無漏道時。
有道俱七支無表。與無漏道相應(故云道供)。或言道俱無
表。謂此無漏慧。不可表示。於他。此唯局無漏。不通有
漏。問大小二乘。俱有此戒。云何取別。答亦有少別。若
小乘即四禪根本初禪。未至并下三無色名八等。至
諸無漏戒(除非相處以大梵王故居邊表)。名道俱無表。若大乘說。四
禪四無色根本。近分無漏定。俱是慧慧。總名道共。又
大乘說。有道俱無表時。必有定俱無表時。不必有道
俱無表。定寬通漏無漏。道俱狹唯無漏。又此戒亦是
思現行上建立也。餘不繁述。
次歷位配屬中。都有三位。言初至戒者。初即四法之
中。第一威儀戒。配外凡位持。未觀諦理名外。未得無
漏名凡。謂前三方便人。五停心。觀總別相念。是謂此
位。未得無漏。真實理和。但得事和。假有僧用。故云假
名僧。戒中二等者。護根定共二戒。配內凡位持。謂巳
觀諦理為內。未得無漏為凡。即燸頂忍世第一。四善
根位分。與諦理相應。名和合僧。若無燸等。縱得四禪。
亦非內凡。如外道等是。今就得者為言也。後一等者。
即指第四道共戒。唯屬聖人位。謂四果聖人。與無漏
道合。更無變異。名真實僧。或初果斷三界見惑二果。
兼斷前六品修惑三果。兼斷欲界九品修惑盡四果。
三界見修惑。盡得名真實僧也。次定優劣文二。初標
如文。二持下正辨。言持至勝者。威儀戒護氷身口易
故劣。護根戒護心稍優。定共戒從定發故次優。道共
是無漏最勝。文定共。故云乃至。
言二至弱者。前即約法論。故舉人以顯法。今文約位
者。有學無學內凡位。以明無學最勝。以三界惑盡。所
作巳辨。得二解脫。得滅盡定。名心解脫。斷盡諸漏。名
慧解脫。德圓者。斷德智德。皆圓滿故。戒行為勝三果
企求者。企(去智反望也)初果希望二果。二果望三果。三果
望四果。以煩惱未盡。有後果可望故。內凡外凡相望
漸弱者。內凡望初果。即劣望外凡。又勝於內凡四位。
外凡三位。自相望說優劣。思之。不同諸記(云云)。
言三至勝者。就人明也。此約凡夫。道俗七眾。以辨在
家女人。五或最劣。男子次優沙彌尼。不如沙彌。沙彌
不如式叉尼。式叉尼不如比丘尼。比丘尼不如比丘。
滿足故無願者。以本心求戒。今得具足。願心巳息。故
名無願。又四方二千學處。日夜常流。更無願求故勝
也。
言四就行者。就止作二時辨也。言止至望者。此約所
治罪之輕重以辨也。以止持離婬盜等。重過為優。作
持離提吉等。輕過為劣。言若至勝者。此約能治難易。
以辨。離輕過難故為優。離重過易故為劣。
言五至三者。對善不善。無犯三心辨也。言一至也者。
若斷惡修善。上求佛果。是善心止不受樂。謂修離染
無貪善根。為清淨行。以貪等三毒。能為生死源。今不
起此心。不作諸惡。以求出離。是善心也。對根本惡。下
指事釋也。如文。言二不至也者。明不善心也。為求名
利。及生人天世間之報。以持戒未出界。繫是不善心。
故涅槃云。有四種事。獲得惡果。一為勝他。二為名利。
三為眷屬。四為世報也。言三無至等者。無記心也。痴
狂眠等。雖作前事。為聖所開。猶為持戒。是下品心最
劣也。
言若以至等者。前列三心。約止持說今約作
持。校其三心。亦有三品。如作成佛。善心持三衣鉢。此
心最勝。若為名利等。是中品心狂眠等。是下品心也
言若望至心者。通疑濫也。應先難云。如為名利得名。
中品可爾。如無記狂眠等。作前惡事。及不如法持三
衣等。何名持戒耶。鈔答曰。若望順教。但於教無違。總
名持戒。即不分三心。今分三心者。要定優劣故。
第六約所求中。言六至種者。約持戒心有希望。名為
所求。辨優劣也。釋中。言一賊分齊等者。唯持戒唯求
名利。起不善心。損功德財故名賊。與餘心別。名為分
齊。持戒本合求佛果菩提。今諂媚邪命。求勝他人。以
徼名利。損咸正求菩提之心。是不善心。或可諂心持
戒。魅彼前人。邪意求財。望資身命。或嚴肅外相。意欲
識他。或專事威儀。以招名利。並為非法也。二罪分齊。
可知。三福分齊。見或經云。死得生天上。及欲得生天
上。常當護戒足等。天是有漏樂中最勝。今悕此果。遂
乃護持。此又勝前也。四道分齊等者。戒淨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除結無罣礙。由縛著此解等。縛即煩惱。著
謂我人。今求斷或持戒修行。尅成道果。此心最勝也。
言至弱者。約方所明持也。南州人煩惱垢重。又厭苦
心猛利故。能一日一夜。修行勝東西洲。五十小劫。東
西相望。漸次可知。不約北方。以彼無佛法。八難收故。
第八言八至也者。約持明也。以佛在日。有情根利。能
受能持。便得果證故勝。末代根鈍。雖持無得道者故
劣。正像末三時。相望前後。優劣可知。鞠多緣起。以常
聞故。寄之說者。
第九言九弱者。約制明也。若望體重輕邊。持性則強
遮。則弱。若望護難易邊。遮強性弱故。云互持強弱。
第十言十至弱者。約諸聚辨也。初篇是行本。所防過
重持則強。下篇之罪。所防過輕故弱。若約若約難易
說。後後者強。前前者弱。可解。
第二明二犯中二。初標名舉數(如文)。次釋分十。今初分
二。初標言約位分者。凡聖學無學辨也。言無至重者。
將無學望三果辨也。無學煩惱既無。伹有悞心犯。或
就所犯中。唯是遮戒。如睡時。有人舉著高床上。或女
人盜人房宿。與未受具人。二夜宿巳後。盜人宿。或長
衣忘不說淨等。是三果斷惑未盡。容有故心犯戒。所
犯亦遮戒。以斷欲惑盡故。若斯須二果。有犯性義。如
僧祇云。斯須二果。尼被逼有失念受樂等。以斷欲惑
未盡故。又但有失念。終無造他。以不造新業故。此則
煩惱輕也。言三至重者。將三果望內。凡位辨。三果聖
人。得無漏道資。雖有故犯。定不入三惡道故輕。內凡
雖霑理水。未得無漏故重。乃至等者。將內凡對外凡
位辨也。以外凡全。未見諦故。所犯俱重。故俱舍論云。
愚智所犯。輕重不同。愚作罪小。亦墮惡。智為罪大。亦
脫苦。如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浮。
言二至輕者。此約壞行辨也。作犯對初篇故重。止犯
對二篇下故輕。如不乞法造房等是。言亦可者。或不
論止作。但故犯便重悞。便作皆輕。
言三至之者。約善惡無記。三性辨也。如前篇聚中。明
不善心。則亦犯重。善無記則輕。問前無記。便開成持。
今亦是無記。何成於犯。答前無記。是狂乱睡眠。無所
覺故。開成二持。今此無記。意非善惡。不攝威儀故。不
可例之。
言四戒至知者。約威儀戒辨也。犯前三戒分則重。犯
後四威儀分別輕。於五篇六聚。皆前前重。後後輕。
言五至說者。約遮性辨犯。遮輕性重。雖懺違制。業道
猶存。如智論云。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
丘煞畜罪報。由在調達破僧。令於僧中悔過。尚墮阿
鼻。一切不救。此破性戒也。
六至解者。約時辨也。佛在日二犯輕。滅後二犯重。以
垢重故。如前可解。
第七言將心望境者。謂將能犯心。對於所犯境。辨優
劣言。如至也。夫成於犯。必詫前境。開涉內心。方能成
業。對優境起心。增強如煞人。是對劣境。起心徵弱。如
煞非人畜是也。言戒至想者。初句境相。當結夷故。重
戒境重。下境優心劣當境想。第三句蘭輕心。不當境
也。或境輕下。境劣心優。當境想。第四句。蘭輕境不稱
心也。言論至戒者。且約一煞。或以明餘戒例爾。故云
通一切也。
次指事釋第一。婬中重同報異者。同得
夷罪。是重同望境優劣。開心結業。輕重不定。是報異
也。畜境輕人境重。在家劣出家勝。可以比知。
第二
盜者。盜分四主僧物。業道最重。故大集云。犯四重者。
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第三煞中。引六足
者。是成論邪見品文。自引六足者。准部執宗輪有七。
發智論為身。餘六為足。一集異門足。一萬二千頌。舍
利子造。唐三藏譯。二法蘊足論。六千頌。大目連造。唐
三藏譯。三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大迦多衍那子造。
未譯(上三並是佛在日造)。四識身足。七千頌。提婆設應。於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造。五品類足。六千頌。代蘇蜜多。佛滅
後三百年初造。六界身足。六千頌。亦是代蘇蜜多造。
後三本。唐三藏譯。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
論。二萬五千頌。雖在後明。一切有部義。廣後代諸師。
以發智為身。餘六為足也。彼論說云。不信有三寶及
父母羅漢等。不信有因果四諦等。故名邪見。以不信
罪福。惡業果報。名斷善根。決定當墮阿鼻地獄也。四
向出家人說輕者。如律云。若實得道。向同意比丘說。
得吉。以知出家人。不信。無損減義。向彼妄說。開心結
業則輕。在家人易信。令其易解。故得重也。
第八。言八至重者。將佛制戒罪名。望來報業之罪。相
對辨輕重也。言如至當者。謂制重報輕也。謀嫁有主
無主。房三戒由喜作故。制與殘名。既是遮戒。當來受
報不重。引論云。結戒法異者。以結戒法。就稀而制事。
雖輕遮數故重。此結戒法。異於輕遮。而結得罪法。異
今日結。惑法即苾。今日輕遮之因得報。故云因果相
當。言戒至當者。明制輕報重也。打搏等。雖是性戒。以
稀作故。制與輕提。以是性罪。違理業重故。招報亦重。
引論證反前可會。因是性戒既重果。時受報亦重。故
曰因果相當。
辨後二句中。言或至等者。漏失二謗
違諫三觸等。因與果俱重也。如百眾學戒等。忘悞心
偶爾或犯。即因果皆輕也。慚愧心者。如慚巳無德媿。
彼有德心懷敬重。便曲躬承仰。衣曳地者是也。等者。
等取餘悞心犯也。言此至故者。指犯俱輕俱重二句
也。制與報輕重不異。亦是因果相當也。
第九言九至重者。前則將心望境明。今唯約心以辨
故。曰單心三時者。謂方便根本。後起言如至別者。引
善生經。局就煞戒。為句以辨。餘者例之。故云且也。四
別者。束八為四位也。
言初至心者。第一位也。方便
者。新經論云。加行成巳。即後起也。初方便舉濁重。妬
害心欲行煞。正煞時。起悞暢心。煞了不思改悔。更生
歡喜心也。下皆例爾。
言第至輕者。第二位也。即八
句中。第二第三第四句。皆二時重。一時初句云。方便
根本重者。謂方便。起疣害心。根本起疣快心故。重成
巳輕者。玄曰後心改悔。是以輕也。宗記不許。此解彼
破云。若後心改悔。合反成持。今既云輕。明知有罪也。
彼自解云。但謂行煞盜了。不起濁重之心。亦未生改
悔也。心因既輕。吉罪亦稍輕。此說有理中云者。謂當
位三句中也。方便輕者。謂不起濁重心怨。來逼我事
不獲。巳向前煞。彼心因既輕。所犯亦輕。根本成巳。重
者根本起濁。重心成巳。起暢快之心故。重後云者。是
當位第三句。最末後也。方便成巳。重者謂方便。起濁
重心。成巳起隨喜心故。重根本輕者。謂正煞時。無濁
重心。雖得夷罪。結業且輕也。
言第至輕者。第三即
四位中。第三位也。三句者。即八句中。第五第六第七
之三句也。一重二輕者。謂每句中。一時重二時輕。初
者當位中。三句之首也。根本重者。謂根本起濁重心
故重。初後輕者。謂方便不起濁重心。是初輕。成巳不
起隨喜心。是後輕。言中云方便重後輕者。謂方便起
濁重心。根本不起疣害心。成巳不起隨喜心也。言成
巳重初中輕者。謂成巳起隨喜心故重。方便根本。並
不起濁重心。
言第至等者。第四即第四位一句。即
八句中。第八一句。三時俱輕者。初中無濁重疣害心。
然後無隨喜心故輕。次舉事證言。摩訶羅者。梵語也。
此云愚痴人。不知戒相語典形人。此人可怒。與其快
死。若用語成重。若不用語吉尋。又用語得蘭(證三時俱輕)。
次善生經可會(同上證也)。
三通結指歸言。律至人者。應
先問云。八業既異。何故更無昇降。並結夷𠎝鈔文。答
云。律據人想八業。皆重結前文也。意道雖然起心。有
輕重不同律文。但據明白心中。人作人想煞以違制。
故。犯波羅夷。問既結罪俱齊。何故前言前優後劣。抄
答云。業隨心故。牽報不同。謂制罪一般。心業輕重有
異也。次引論證。可解第十。約心就時。
言十至對者。謂約三時中。有心無心相對以辨。言八
至前者。謂有八句。以四位束之。以辨如前。單心句法。
不別。
言初一句三時有心者。謂方便根本後起。三
時並有心也。謂且指初篇四戒說。皆結根本夷罪故
重。
言次至吉者。謂此三句中。前中二句。四戒皆重。
謂根本時有心故。後之一句。言犯初重者。即婬戒犯
重。謂中間住時。雖無心受樂。以入出時。有受樂心故
犯重。下三戒蘭吉者。即煞盜妄之三戒也。謂初起心
吉。次方便并近方便兩蘭。正作根本時。有主作無主
想盜。人作杌木想煞。妄語作非妄語想誑夷。可狂痴
心亂病惱所纏。無根本罪。三戒謝後。始知煞人盜。於
有主物。知是妄等。亦未改悔。且約知邊結一吉。准論
兼律。一戒合有二吉。兩蘭罪四。以名同故。合言蘭吉。
若依玄解。即據三戒謝後。知是煞等。起隨喜心結吉
也。前且准宗記。但約知邊結吉。未論餘義。此吉。此吉
稍輕。必更起隨喜心。理更結重吉也。幸請思之。任情
取捨。
言後至吉者。第三位三句。皆一時有心。二時無心。初
句四戒。皆犯根本。故云犯四重。第二句婬戒獨犯。故
云犯初重也。言餘三戒或蘭吉者。玄曰餘三戒。約初
有心。是其方便或至吉者。或有至蘭也。且如煞戒。初
動身思。即犯吉也。若遠方便。犯蘭。若近方便。犯重蘭。
若但期身口。即止不為。只犯吉。若至遠方便。住犯吉
兼蘭。若至近方便。犯吉兼輕重。二蘭三戒。隨住不定。
約處得罪不同。故云或蘭若也。更有別解。下文當說。
今此依上解為定矣。言上二無心者。謂方便根本。二
時無心也。婬戒犯重。以出時樂。約別開怨逼而論。前
後婬戒皆爾。若非此緣至犯位。似毛頭便犯不論。受
樂不受樂也。餘三犯吉者。盜煞妄三。後心犯吉。如煞
戒迷人謂杌。正煞之時。亦謂是杌。煞竟方委是人。起
隨喜心犯吉。妄語例可解。宗記云。就中盜戒。約物現
前。與煞妄有殊。且初見物境是有主。便迷無主。正舉
離處。亦作無主。前中二時。並無罪犯得物巳後。乃知
是有主。約正知是有主之邊犯吉。若起隨喜心。決屬
巳意。不還他必犯重也。若便還即不犯也。今抄且據
知。是有主物心邊。全不論諸義。玄云。起隨喜心。即犯
吉也。物既得巳知。非巳物。還他不犯。今作不還意故。
犯吉。今恐。此解成妨。既云起隨喜心。作不還意。理須
結重。不可言吉。宗約知邊。且得吉罪。未論別義。深有
意也。請思之。
言次一至犯者。婬戒准前據怨逼說。
三時無染不犯。餘戒。亦爾。
言故律至之者。謂引律證。成立有心無心句位。謂律
小妄語戒中。約方便根本。後起三時。立有心無心。成
其四位八句。三時無心。不成妄語。今抄文亦約三時。
辨有心。無亦成八句。四位三時無心。例彼不犯。故律
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方便有心)。正妄語時。自知是妄語
(根本有心)。妄語竟自知是妄語(後起有心)。波逸提二云。本作是
念。我當妄語(方便有心)。正妄語時。自知是妄語(根本有心)。妄語
竟不知是語(後起無心)。亦波逸提三云。本不作是念。我當
妄語(方便無心)。正妄語時。自知妄(根本有心)。妄語竟知。是妄語
(後起有心)。波逸提四云。本不作是念。我當妄語(方便無心)。妄語
時自知是妄語(根本有心)。妄語竟不知是妄語(後起無心)。波逸
提巳上。四句莫非俱是根本有心。皆結妄罪。更合有
四句。前三句正妄語時。不知是妄語。根本無心。不犯
但犯吉。前後有心故。後一句三時。全無心並不犯。今
引此文意。道彼戒既爾。例今八句亦然。第三通結指
歸。
言後至心者。先難之云。前來單心。八句四位。亦約三
時。便俱犯重。此門八句四位。亦分三時。何故便有犯。
亦有不犯耶。抄答云。後之八句。由心有無故。犯不犯
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意道。此之八句。雖亦三時。就
三時中。或一時二時等。無心故犯不犯有別。有心即
犯。無心不犯。若前八句四位。雖分三時。於三時內。輕
心重心雖異。莫非俱是明白有心故。一向階其犯位
也。更難未審。後八句無心相貌如何。答文如抄。約通
別二。開婬別緣。謂三時不染。盜別緣有主無主。煞妄
可解。若通緣顛狂等類。無心憶知。通一切戒。並無犯
也。
巳上第六門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三
時龍德二年七月中旬於竹林寺心地大德講下
寫遇比丘志端記耳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