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可別明歷位分別之相也。故知。近下廣解故。上略牒
耳。言其相微隱者。總歎此門相貌微妙隱蜜難知。非
積學之人難見。今依法寶。收今古之義。四種難知。一
約人結不結難知。二約可學迷不可學迷結不結難
知。三約教文明開不開及輕重難知。四約分二九結
罪難知。今初約人結不結者。准律約教對根有上中
下三人。若將根對教。即六人學教。三人不學教。且不
學教三人者。一學了教三人。如抄云。謂受戒巳來。懃
學三藏等。此人事法。但了無二罪。此通上中根人二
學。半知半未知人。於解處無二罪。於不解處。亦無二
罪。以學故學。無不未知。故無無知。此亦通上中根人。
第三初學人。以學故無不學罪。未知故無無知。及鈍
根學不了者。以不離依止故。無不學罪。學終不了。無
無知𠎝。此通三根人(巳上辨一向不結罪)。次對不學教三人。一
由來不學人。故鈔云。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等。是此
通上中根人。若上根不學。始終二罪。若中根人。不學
五夏。前結不學五夏。後方結無知。二中間止不學人。
於先解處無二罪。有疑不識處結二罪。亦通上中根
人。三鈍根人不學人。始終不學。唯有不學罪。非力分
故不結無知。巳上正義敘述六人巳竟。第二約可學
述不可學述不結難知者。若明白心中。緣於事法。有
疑不識。名不可學述。若先解知後迷心。緣而不了。是
不可學迷。若學教人於一切事法明白。緣不了時。是
可學事上。生不可學迷。皆放二罪。若不學人。於此生
迷。便結二罪。若學教人。於解處迷忘心生。即是可學
事上。生不可學迷。亦放二罪。若不學人。若由來不學
人。明白心中。尚由不知。即無迷忘。若中間止心不學
人。於先解處。亦有迷心。亦同放罪。若准古人事上疑
不識即放。犯法上有疑不識即結。歷代皆然。今師一
切皆開。可謂微隱也(第二門彰)。三約教文辨開不開及輕
重難知者。若學教人。於事法上明白心中先曾識知
後忽迷忘。准律境想。第二三句。開無根本。今師例此。
兼放枝條。故下文云。隨想境想具之。若不學教人。於
事法上。明白心中。緣不了者。即是可學迷。准律作犯
文。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上且約教)。次辨輕重者。古
云不學無知。皆是吉羅。今云不學吉羅。無知有二。若
疑未了。准律先誦後忘戒是吉羅。答全根本不識。即
准不攝耳。聽戒重增無知波逸提。自古不分可謂微
隱。第三門竟。四約分二九句結罪難知者。可學九句。
四一成品。上品一句無罪。中品四句。上半無罪。下半
有八罪。下品四句。有十六罪。若學教人。於此事犯。有
疑不識處。放二十四止犯。成三十六作持。若不學教
人。結二十四止犯罪。若學不可九三三成品。上品一
句無罪中。品上半無罪。下品上下俱有。廣如下文。若
准今師。將學人對此九句事犯識處。是明白心無罪。
有疑不識處。是迷忘心。放二十四罪。若中間止不學
人。對此九句。於事犯有疑不識。皆是迷心。亦同放罪。
若准古師。上半事上。即放下半。犯上有疑不識處。由
結歷代相遵皆爾。今師於止持門後難開。可謂微隱
(第四門竟)。上來略搜大旨廣在下文。
第二科判中。言初至開者。兩章也。敘謂敘致。結謂結
屬。先敘懃學之人。受戒巳來。懃學三藏。後若迷忘心。
緣而不了。依律境想事罪之上開無二罪。結屬此人。
次又敘致不學之人。由來不學。觸事違犯。依律作犯。
文結根本。更增無知法。結屬此人。此但約略之談若
也。盡理而論。合有六人。隱在二人之下。故云且也。然
後例開者。謂上既敘致學不學之二人。今即配四行
上。例開為二九句。不學人。配可學九句。結二十四止
犯。若學人。配不可學九句。全無有犯。一戒既爾。餘二
百四十九戒皆然。故下文云。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即
一切戒上。皆有四行。一一行上。皆例開為二九句。故
云然後例開。且順抄解。設有別釋。不無雜亂不敘。
釋中。言言其犯相者。牒也。謂既敘致學不學二人結
與不結。今云犯相者。即敘致懃學之人。無不學無知
之犯相。又敘致不學之人。有不學無知之犯相也。理
實合言持犯相。今不云持。且約造趣前事之時故。單
言犯相也。言謂至之者。此敘學教人也。此人從受戒
後。懃學三藏教法。明如指掌。後對境時。迷忘忽生。於
境或疑或不識。故云於境迷忘。境謂制聽二教中。三
重惡事法。是止持作犯境。兩重善事法。是作持止犯
境。今先於此境。止巳曾委練。後忽忘迷等。或疑不
識也。遇緣而造者。造謂造作。前事前境。是人迷為非
畜杌木等想。造作煞事也。隨相境想具之者。正辨開
迷意也。謂律文中。牒釋戒本隨戒釋相。後具明境想
五句之文。具於制止煞戒事上立之。言五句者。一人
作人相煞(結夷)。二人作非人疑(結蘭)。三人非人想(上同)。四非
人人想(亦蘭)。五非人人疑(同上)。巳上五句。初一是明白結
根本。下四句迷忘皆得蘭。望不犯根本邊成持。今學
教人。迷忘心生。雖遇緣造作。正准境想後四句之文。
開無根本。兼無不學無知。此即迷心不迷教故開也。
言若至罪者。此謂敘不學人迷教不迷心故結罪。謂
此人從受戒後於三藏教文一切善惡事法。作不學
意。致令不識兼疑。觸目對境。成於違犯。故曰若由來
不學等。隨所作結根本等者。准作犯文。隨五篇結罪
也。更增無知罪者。古准作犯文約疑心說是吉。今約
不攝耳。聽戒更增無知罪。問既言隨所作結根本。便
屬作犯。何開止犯。答引文相從。故有犯根本之言。今
唯取不學無知止犯。
言既略者結敘須配作法者。結上生下也。謂將學不
學二人。配四行位。止作其句法也。言今至戒者。今立
者。異於昔人也。兩人九句者。一學九。二不可學九。可
學九者。配前不學之人。於前九句中。有三識犯。三藏
事事犯。共有六个識。每一識上。成二作持。六个識通
計十二作持。餘有十二半句。於明白心中。疑事犯及
不識事犯。此疑不識。由先上不學故。共結二十四枝
條止犯罪。故前文云。若由來不學人。事法無知。觸便
違犯。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故知。可學九
句。唯配不學教人。若是學教人。明白心中。有疑不識。
此是學而未知。開無罪犯。不可學九。配前勤學之人。
學知之後。對境迷忘。有疑不識。於十二半句。翻成二
十四作持。餘有六个半句識事犯上。又成十二作持。
并前都成三十六个作持也。不同古來惡事。為不可
學緣。不了時無犯。若於犯法。是可學緣。不了時。結十
二罪。今師據迷心。不論事犯俱放故。前文云。謂前受
戒巳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緣而犯。隨相境想具
之。故知。不可學九。唯配學教之人也。問上立二九句。
有何意耶。鈔答云。為持犯方軌。謂立此可學不可學
二九句法。為二持二犯四行之上方法軌則也。且據
一事以通餘戒者。一事謂對人二事古人二事之上
方立二九。先於制門。制止惡事。上立不可學一九。又
制作門中。於衣鉢善事。上立可學一九。自古皆爾。今
師事文之上。便立二九。且如制止惡事。上明白心內。
俱須學知。立可學一九。學知之後。迷忘互生緣而不
了。設作前事。皆開無犯。即成不可學九(故云且據一事)。以通
餘戒者。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戒皆然。並有可學不
可學也(不要向妄語及諸要法上以釋也)。故下文云。隨指一戒達之
類通法界。
言先至齊者。謂總標其二九句。明不可學無知。有無
輕重多少等義。且初可學九句辨者。上品一句識事
犯。及中品四句上半兩个識事兩个識犯。是無罪分
齊。中品四句下半。及下品四个全句。於犯上共有六
疑六不識。是有罪分齊。就有罪中。疑事疑犯句。唯吉
無提。是罪分齊。不識事不識。犯句。有提兼吉。提是重
罪分齊。吉是輕罪分齊也。後不可學九句。上半事九
句中全無罪。及下半犯。上第四第七。亦無罪起。無罪
分齊。餘之六句下半犯。上疑犯不識犯。是有罪分齊。
就有罪中。疑犯得吉。是輕罪分齊。不識犯得提。是重
罪分齊。此依今師提吉兩分。則有輕重。若古人並判
為吉。則無輕重。又此九句犯上結罪者。猶順古。若依
今事犯俱迷。則事犯俱不結罪。九句總是無罪分齊。
次約位別釋中。言初明可學事者。謂明白心中。於一
切境。皆須學知。是可學事。今對學人及不學人。明白
心中辨。今抄文。先明可學事者。與首疏文同也。彼亦
先辨可學。次辨不可學。不同體狀門先明不可學次
辨可學(繼宗記中意悞妄陳古今先後)。言作九句分三品者。謂約句
法辨罪多少。若准戒本疏。可學一九。唯配不學教人。
都有九句。每句配一人。即約九个不學教人說(非謂是搜
玄九人多見[金*並]說知之)。謂此九人。各修一个止持之行。於前煞
境。止而不作根本。持行雖成。且明白心。緣前可學境
不了。遂成可學九句。除事犯止六識。自成十二作持。
餘有十二疑。及不識句。都計二十四枝條。不學無知
止犯罪。若學教人配。之便成三十六作持一(此依戒疏配此
九人)。若准慈和記。約一人說前後自成九句者非也。宗
破云。若言一人者。且第一度既識事識犯。便是明練。
若再緣時。有疑不識。便同迷妄。自成不可學。何更有
犯耶(故約九人方為妙也)。對此須知。今古作句不同。相疏。可學
不可學二九。皆依境想三句上作之。首疏。不可學九。
便依境想三句。三三為品而作。若可學一九。即不依
律文作之。便以四成品也。今抄之文。依首疏作之。然
於下品四句。稍異於首疏。今先作不可學九句。後作
可學九。取悞於人。問何故先作不可學九。答謂可學
九。本從不可學中來。欲明可學。故先明不可學。又欲
明不可學。先且敘境想句法。所以爾者。謂不可學。從
律境想中來。故須先說。言境想句法者。且依煞戒列
五句。一人作人想(是識事心)。二人非人疑(是疑事心)。三人非人
想(是不識事心)。四非人人想(亦不識事)。五非人人疑(是疑事心)。今取
上之三句。橫布作識事疑事不識事三句。作事上三
心。若論犯上。即約覆麤罪戒境想。言五句者。且如煞
人得波羅夷名麤罪。麤罪作麤罪覆(是識犯心)。二麤罪作
非麤罪疑(是疑犯心)。三麤罪作非麤罪想(不識犯心)。四非麤罪
作麤罪想(亦不識犯心)。五非麤罪麤罪疑(是疑犯心)。今取上三
句。作識犯疑犯不識犯三句。橫布於三事之下。且將
識事一句。歷犯上三句。成上品三句。一識事識犯。二
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次將疑事一句為頭。歷犯
上三句。成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
事不識犯。次將不識事為頭。歷犯上三句。成下品三
句。一不識事識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
便成不可學九句竟。
次明可學九句者。無將境想中。不識事心。歷其事犯
合成上品一句者。即識事識犯是也。次還將識事心。
歷犯上疑及不識。次又將第一識犯心。歷事上疑及
不識。成中品四句。應云。一識事疑犯。二識事不識犯。
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次下品四句者。即於事
犯上。除却第一識心。取事上疑及不識二心。歷犯上
疑及不應。便成下品四句。今先將疑事心。歷犯上疑
及不識。次又將不識事心。歷犯上疑及不識者。應云
一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疑犯。四不識
事不識犯(巳上歷成可學九句)。此之九句。以四一成品九句中。
與前三三九句。大同小異。唯於第二品。第三第四兩
句則異。餘句不別。今且將上品一句。及中品一二三
兩句。是前九句中。上品三句。次中品三四兩句。是前
九句中。中品頭句。及下品頭句。今抽折前九中。下二
品頭句。將來安置。向後九句中。中品第三第四。迴轉
識犯向上。欲令上半無罪。下半有罪。故下品四句。一
二兩句。是前九中品二疑事。三四兩句。是前九下品
兩不識事也。謂鈔主一依大疏可學。以四一為品。上
中二品。與彼無殊。但品於下品四句。一依境想次第。
與首疏別也。若疏中下品不依境想文立。故彼云。不
識事不識罪。二不識事疑罪。三不識罪疑事。四不識
罪不識事。此便闕境想第二疑事為頭也。問古人因
何不依境想次第。答。古人意道。約義而明。於制門中。
衣鉢等善事上。辨可學止持。則事罪並是可學。約心
緣境。不定前後。皆約緣之。是故不依律文次第也。不
同不可學中。對其惡事。止而不作。兼對迷心。辨其具
闕。要依律文境想次第。開其事上不學無知。不開罪
也(巳上辨古今句法差別竟)。次依數列句中。言上品至犯者。此之
九句。古今皆有明義。不同古師唯局作持。進修事法。
明白心內。必須知釋可學一九。若不習學。皆制二罪。
若論制止惡事。不許造脩明白之心。緣而不了。皆不
制罪。不成可學。今師不爾。一切心境。並制學知。何局
善境一向可學。與昔全乖。故通萬境(巳上古今大旨)。問既言
善惡通該。何故講者承。皆約煞戒惡事。以𨩈抄文九
句耶。答准若今意。隨舉一釋。不簡善惡。但為對於古
執。偏舉惡事釋之。若依鉢。今古既同。故不舉也。又須
知此九句。准戒疏意。正配九个不學教人。傍配學教
九人也。
言上品一句識犯者。識事煞即知初後識是人。又知
結波羅夷。名識犯。於事犯既識。學不學二人。並無二
罪。問學教人無二罪任從。不學教人。何得識事識犯。
若言明識。與學教人何殊。答諸記解釋皆殊。既非正
義。不煩敘破。今意謂利根中間止心不學人既。且如
利根之人。從受戒從後。曾依講學。於事法多分識知。
忽於中間。止不學意。隨止心日。結不學罪。變成不學
人收。巳後對境之時。於所對事法。且識之識處。蓋是
昔日學來。雖中間止心不學。自屬不學教人收。據今
日明識之處。且無二罪。鈔文正約此句。不論其餘(豈因
搜玄約生而知之。不預繼宗偶然如會)言中品四句者。牒也。謂此四句。
每句配一人。須是四个不學教人。問此之四人。若為
配屬。答約四个中根中間止心不學人以論。問據何
義理配中間止心不學人。答緣謂中品四句有帶釋
處。故須此說。且如一類中根之人。受戒之後。亦曾習
學。於其中事法粗會少多。或於中間。作不學意。隨起
心念。便結止犯吉羅。變成不學人攝。然對境之時。粗
有識知。是先日解之處。望此識邊。且無二罪。若疑不
識。隨境結之。配此四人。相同明鏡。思之。言識事者。同
上解也。疑犯者。猶預不決。煞初後識定結何罪(學人番戒
持不學人二吉。一不學。二無知)。言二識事者。准上解不識犯者。謂言
煞人全無罪故(學人准前。不學人二罪。不學吉無知〔擬〕)。言三識犯者。決
知煞人結夷罪。疑事者。疑初後識。有命無命(學人准前。不學
人二吉)。言四識犯者。如上解。不識事者。不知初後識是
人等(學教可知。不學人一提一吉)。言下品四句者。標也。亦配四个
不學教人。問此四人。與中品四人何別。答前約中根
止心不學人說。此約中根及利根。由來不學人說有
異。問何故將此四句。配由來不學人。答謂此四句。全
無識處。唯是疑兼不識。明知。全未習學。是以四配此
四人。言疑事疑犯者。不勞煩說(學人准前。不學人四吉)。言二疑
事不識犯者(學教同前。不學人三吉一無知提罪也)。言三不識事疑犯
者(學教人准前。不學人三吉一提也)。言四不識事不識犯者(學人同上。不學
人四罪。二吉二提也)。上來三品九句。准戒疏意。配屬九人收。前
漸頓門中學不學。方為盡理。問前漸頓門。將根對教。
豈非三人。一利根。二中根。三鈍根。上之所配但見據
利根及中以論。全不配鈍根人何意。答鈍根不學。唯
有不學。罪無無知。非力分故。是以不入句法也。
次解釋中者。標也。向下釋句法正解中。但解中下二
品。於事法共有六疑句。六不識句。若上品一句二識。
中品四識都成六也。既是明識之位。更不解也。言上
品至解者。上言不識者。雙牒事犯。各三不識句。合成
六个不識句。中品有二事一犯。下品有四。二事二犯。
言犯謂不犯者。釋三不識事也。迷輕議重者。解三不
識犯也。謂初識胎中。是人煞得夷重。今謂言無命煞
全無罪(故云犯謂不犯)。又煞非人胎本結偷蘭。今迷此蘭。謂
同人得重。畜生准說。故云迷輕謂重。若學教人。於六
識。成十二作持。若不學人。結六吉六提。都十二罪(巳上
依今師消文)。若古師於此九句中。本不通於制止惡事。為
可學義。若作古人持犯句法。便須約制作衣鉢事聽
作房衣事說。言犯謂不犯者。如三衣鉢體量色三種。
必須如法。今此三衣。是生疎五大色。又不應量等。鉢
即漆木綊紵。所成色量。並不應教。合是犯門所收。命
以迷心。謂言不犯房衣。准說亦得(故云犯謂不犯)。迷輕謂重
者。離三衣宿本得吉。今迷離鉢吉羅之輕。將同謂同
三衣。得波逸提之重(故云迷輕謂重)。略要知古今意。不煩廣
敘也。言疑至也者。謂解六个疑句。中品二疑事二疑
犯。下品四疑。二疑事二疑犯。計六疑句。與前事犯相
同。故云亦爾。疑有疑無者。謂釋三疑事也。如初釋薄
落明白心內。疑此薄酪。為有命為無命。又不知煞此
薄酪。為有犯為無犯等疑(故云疑有疑無)。疑輕疑重者。釋三
疑犯也。謂煞初識有罪。為殘為蘭等也(故云疑輕疑重)。學教
人開成十二作持。不學人結十二止犯吉也(巳上今師正義
銷抄)。若約古釋。准前衣鉢上解之。即局成古義也(云云)。
言上至罪者。謂此句識事識犯。俱以明解上下二識。
並無不學無知罪。學不學二人。各成四作持行。故戒
疏云。事法明了無疑。可謂上品持律也(巳上疏文)。問但配
學教人明識之句。不要配不學教人得不。答不得。不
可見此識於事犯。便將單配學人。恐違戒疏。且戒疏
之內。中品四句。上半識事處。下半疑及不識。亦全配
不學教人。且不簡出。識處配學人。疑不識。處方配不
學人。既不甄簡。故知上品一句。准學雙配也。問既將
不可學。配學人放罪。可學九句。配不學人結罪。何必
於可學九中。輙明學教人放罪。豈非雜亂耶。答深有
由致。謂學人之中。有學而未知者。於明白心中。緣於
事法。有疑不識。生可學迷。與不學人相似。同是可學
迷。故須於可學九句內。傍配學人。律不結罪。翻犯成
持也(准此意者。明白疑與不識。非是迷故。不得入後九句中。此若傍配之。以明放枝條罪即別。更無
攝處也)。問不可學九句。正配學教人。莫須傍配不學人
不。答不學人明白心中。上由不識。有何迷義。何要雙
配。若明白心中。有於識處。還同放罪也(巳上兩重問答實謂膜古
奪今)。言中至知者。所言帶識者。四句之內。各上半帶識。
下半帶疑及不識。初二兩句。各帶識事。第三四句。各
有識犯。故云中品帶識一二兩句。於罪生疑不識。第
三四句於事生疑不識。故云於事生疑不識。言八罪
者。兩疑兩不識。共成四單句。每句下二罪。便戒八罪。
言下品四句十六罪者。每句四罪四句共論。成十六
罪。多於中品。此約不學人二十四止犯。於中還有識
處。如上品一句。事犯俱識。翻四止犯。成四作持。中品
兩識事兩識犯。八止犯翻成八止持。并上品成十二
作持行。餘疑不識。及下品一向疑與不識作持全無。
但成二十四犯也。若傍配學人。三品九句。對於九人。
人戒四持。四九豈非三十六也。言此至羅者。謂中品
八罪。下品十六罪。通二十四。俱是止犯。六波逸提者。
謂中下品共論。有三不識事。三不識犯。巳上六不識。
每一不識。結無知提也。十八吉羅者。於中十二个是
不學吉。六是疑句家無知吉。通上十八吉羅。注文簡
出相狀。可知。
言並不犯根本名止持者。應先問云。既言愚教。便是
犯門所收。有何等義。在止持攝。可引抄文答。並不犯
根本名止持。意道。上來二十四止犯。雖從根本句位
上立。並有護戒方便止煞之心。不進趣造作邊。亦成
止持之行。九人之內。初之一人行成之時。識犯全無
止犯。後之八人行成之時。於前事犯。或可疑。或可不
識。隨相多少。各結不學無知。共成二十四止犯。是愚
教攝。今且據不犯根本。得名止持。不論餘義也。言上
至品者。釋成三品意也。上品一人。俱識全無止犯。持
行最勝。名上品止持。中品四人止犯之行。雖成心緣。
上半雖識。下半有疑不識。劣於上品。又罪少於下品。
正處中間。故名中品止持。下品四人。止惡不作。亦成
止持。心緣事犯疑兼不識。全無識處。更劣於前。罪最
多故。故名下品。此是持門解義。無罪為上品。少罪為
中品。多罪為下品。若犯門解義。多罪為上品。少罪為
中品。無罪為下品也。皆止於一事者。結歸一事也。此
有兩釋。繼宗云。上來三品九人。初人俱識。中品四人
帶識。下品四人俱無識處。雖則對境。有昇降差殊。若
論止持之事。無來是一(此解為正)。或有解云。謂對古師二
事上。立二九。今師只於一制止事上。自成二九(此解未有
理也)。更問上之九句。緣事又緣犯。便是兩境。何言皆止
於一事。答且據止持門中。單得事為體。止惡事上。得
成止持。若疑兼不識。便成止犯。今且據根本。不說枝
條也(上來辨可學一九句巳竟)。
次辨不可學。言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持九句者。此
文大意。謂明學教之人。既巳明了。如觀指掌。於後對
境忘迷。却乃有疑不識。迷人作非畜想等。既是迷心。
聖不制犯。無根本作犯。兼放枝條止犯。亦約九人。各
緣事犯。悟忘有殊。遂分九品。以辨止持優劣。故云次
對不可學等(云云)。言緣事緣罪各三心者。謂欲作此
九句。先明句法出處。既約迷心。為不可學。故偏就心
論緣事。三心者。如煞戒境想。前三句人作人想煞(是識
事心)。人作非人疑(是疑事心)。人作非人想(是不識事心)。緣罪三心
者。如覆麤罪戒境想。前三句麤罪作麤罪想(是識罪心)。麤
罪麤罪疑(是疑罪心)。麤罪作非麤罪想覆(是不識罪心也)。今將識
事一心。歷下緣罪三心。為上品三句。一識事識犯。二
識疑犯。三識事不識犯。次將疑事一心。為歷緣罪三
心。為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
識犯。次將不識事一心。歷緣罪三心。為下品三句。一
不識事疑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並約
能緣事罪心。於所緣事境罪境上。心有迷妄。為不可
學也。
言初至犯。初有三句者。標也。舉識事心為頭。歷犯上
三心。作上品三句。上半三識事者。謂如初後識。是人
心中。又作人想。止而不煞。此是上品三个止持家識
事。於事既識不迷。並無犯也。下半識犯者。識四種犯
法不迷。此是悟人亦無罪故也。不識犯可知。若准今
師意。於犯法具巳學知。於後忘迷。並開無罪。今文中
猶結者。順古結也。古云。惡事不可學。今明白心中。若
緣惡事不了。不結不學無知。若於罪是可學。明白心
中。既緣不了。皆是先不學故。若有疑兼不識結二罪。
今師約迷。為不可學事上。疑兼不識。並開無犯。又若
據事上開罪邊說。今師古同開。若約義全別。如前說。
若犯上疑不識。古今皆約明白結罪。問古師明白心。
緣犯不了結罪之意具知。未審。今師亦是明白心緣
犯不了結罪。有何別耶。答戒疏云。後九句三品。各三
不識事境。非可學能了。不妨於犯是可學。致列其相。
事總而罪別(巳上疏文)。對此問文。鈔文何不於此作迷忘。
同事上放罪。由順古結。答謂此止持單得惡事為體。
故於事上間。迷立得止持之行。若犯法是進修門中。
自屬作持止犯家境。作即成持。止便成犯。待到作持
止犯門中辨開迷放罪。今此止持門中。未合預前放
他作持之家犯法。若爾何故此門引來。答此權借彼
犯法來。相成句法。即非宗途。故下文云。且據止持約
事為言也(不要云留古人病。反顯今師是深。非抄文意也。思之)。次列中品。言二
至犯者。舉疑事為頭。歷犯上三心。成中品三句。上半
三疑事者。謂先巳曾學知。今忽迷心。人作非人疑。於
人非二境。心生猶預不了名疑。非學能了。聖不制犯。
疑犯不識犯者。若依今順古。並是明白心中。疑及不
識。各結二罪。若棄古從今說。即迷心因事上放罪也。
次明下品。言三至犯者。舉未識事為頭。歷上犯三心。
成下品三句。上半三不識事者。謂先曾學巳。今暫心
迷。緣人作非畜想。雖造前事。望無根本。成止持。又開
無不學無智二罪。下半犯上三心。類前可解。古今大
意。亦如前述。
言此至罪者。謂此九句三品之中。每品下半除却第
一犯句。取第二疑犯句及第三不識犯句。故曰此三
三句中下二句疑及不識也。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
十二罪者。謂上三品。每品之下有疑及不識兩句。一
品兩句。三品六句。每句有不學無知二罪。成十二罪
也。亦不要分輕重。此是順古引文。十二罪全是吉也。
言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者。欲釋此文。應先難曰。既
有十二罪。合成止犯。如何却名止持。可引鈔文答。亦
望不犯根本。亦者。亦前可學中也。謂前可學中。雖結
二十四止犯罪。無約不犯根本。得稱止持。此亦不根
本夷罪。雖有十二止犯枝條。望無根本作犯。亦名止
持也。
言但至犯者。此段鈔文。與首疏全異。首疏云。但事是
不學。雖緣不了。聖不制罪。罪是可學法故。若疑不識
迷並制罪。今師於此古人文中。除却不字。便成今義。
故云但事是可學。謂無論制止制作一切善惡。明白
心中。皆須學知也。後忽對境有疑不識。並是迷忘。並
無二罪。故云想疑忘生等也。此則全異古人將惡事。
為不可學。罪是可學者。今師未便言之。且向事止。開
迷不結。後將法例事。亦有迷心。亦皆放罪。
第二約異境俱迷有罪無罪。難其不識。何得全開。分
二。初問次答。
言問至何者。此問意。從不可學下品
中來。謂此品中三不識事。依境想第三句立。開迷無
罪。得成止持義者。猶有疑。有疑心未決。故生此問。且
如煞盜二戒境想第三句。約本迷說。如盜戒有主無
主想。律不結罪。此則止持之義極成。且煞戒境想第
三句。人作非人想煞。亦制吉羅罪。此既結罪。便成作
犯。若爾則境想第三句。有罪無罪。元來不定。何得將
下品三不識事。總開無罪。為不可學止持耶。
言答至同者。謂煞盜二戒境想第三句。後心緣其情
非情。兩境各別。故制罪有無不定也。或緣罪境者。謂
非人是有罪境。今人作非人想煞。非人既是有情。雖
無非人之境。且有煞非人之心。亦結起煞非人心吉
羅(故云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等也)。或緣非罪境無主物故者。謂
盜戒境想第三句。有主物迷作無情。即後心緣。著無
主物邊無罪故。問盜戒緣。著無主物無罪。即前下品
三不識事中。止持之義得成。且煞戒後心緣著非人。
還結吉羅。成其作犯。即下品三不識事。如何得成不
可學止持。鈔文答云。然彼迷心。不結正罪。意道。迷人
作非人想時。但結明白心邊。非人異境上後心吉。此
吉自是明白吉。從他作犯行中收。今此但取本境人
上。不結正夷罪邊。是止持行。既無正罪。翻作犯成止
持。故制下品三不識事。得成不可學止持之義也。問
煞盜二戒。同是境想。第三本迷不識。何故結罪有無
不同。鈔答云。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莫由無也。非由
不也。無非不是緣著有情境。故有罪也。無非不是緣
非情境。故無罪也(更不繁述)。問止但論得境想第三句迷
心。得成下品不可學止持。且中品三疑事。還從境想
第二句。亦有轉想本迷。亦結轉想本迷蘭吉等罪。何
不言之。答今論境想第三句。約本境迷心無罪。得成
下品止持。即反顯境第二句。於人本境上。既無正罪。
例其下品。亦得名中品止持。其方便轉想本迷蘭吉
等。自是明白心中。結還他作犯收。今但據本境上迷
心不結夷。重成止持。例其下品一般。更不言也。
言又至也者。應難云。此後九句事止。開迷疑及不識。
皆不結罪者。前九句中事止。亦是疑及不識。何故結
罪。謂前文云但事是可學。以想疑忘生。雖緣不了。聖
不制罪。正從此文生斯外難。謂事止迷心是一。何得
前結後開。便引鈔答云。又不同前段等。意道。後段不
識等。是迷心不迷教。故聖開無罪。名不可學故開。若
前段疑兼不識。是迷教不迷心。是可學故結也。
若爾後緣法中亦有想轉者。若爾二字。領會前旨。既
云前段可學九句。明白心中緣事法。有疑不識結罪。
後段不可學九。迷忘有疑不識放罪。故云若爾也。向
下躡跡。便舉犯法。亦是迷心與事何別。便向犯法上。
結十二罪耶。鈔云。後緣法中。亦有想轉等。是正難也。
後緣法中者。謂不可學緣罪法三心。在緣事三心之
後。又就緣罪三心中。疑及不識二心。復在第一識罪
之後。且如麤罪想。是識犯心。此句置而不論。只如第
二麤罪。作非麤罪疑。第三麤罪作非麤罪想。此之二
心。正是後緣法中。亦有想轉。此犯法上想轉。即是迷
心。與事上想轉疑及不識。有何別事上想轉。既開迷
放罪。犯法上。何故仍舊結之(故云後緣法中亦有想轉也。不同諸家亂釋也)。
次下引彼房迷作持。唯局可學難。言如至罪者。謂後
作持聽門中造房處分法上亦有想轉。如不處分作
處分想(當境想第三不識法句也)。及疑即不疑(當境想第三不識法句也)。及疑
即不疑(當境想第二疑法句也)。巳上二句。律文並不結僧殘罪。
故云亦是不犯重也。何為制罪者。結前徵意也。道處
分法上既不結根本僧殘。便反顯犯法上轉想。亦合
放罪。何得止持不可學九句事上轉想即放。犯上轉
想便結。
言答至也者。抄意。謂且據止持得惡事。不得惡法。是
以且向上持本分事上。辨開迷之義。若犯是作持家
法。直須到作持位中。方可辨之。今此止持。既未合說。
故且結之無妨。若論開迷事犯並開。今但止持。攝他
犯法不得。故云且據止持。約事為言也。必如所引者。
謂許引處分之法。迷想及疑。既不結僧殘。必若引此
以為例。理實對作持法上。亦合有兩个九句。一可學
九。二不可學九。故云對法亦有二九也。後作持中。更
為辨者。止持既空得事。且本分向事上立二九。若於
法上。但要委開迷道理。若放罪待到本位放之。故下
文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未要
引戒疏意。在後明之)。
次明作犯。言次就作犯中者。止持翻成作犯。一持一
犯相翻。意圖釋句法稍易。別亦無義。不勞亂釋思之。
釋名解義。並在前文訖。今向此門中。亦立九句。辨罪
多少有無輕重等。可學法事。如初九句者。法謂犯法
也。事謂煞事。上品一句無罪。還約利根。中間止不學
人說(更有學了教人傍配之)。中品四句下半有八罪。約中根中
間止不學人說(學教人即約學半知半未知人。以傍配之)。下品四句。有十
六罪。即約中根反利根。由來不學人說(學教人中即據初學人以
傍配之)。鈍根非力分。既無無知。不入句位。巳上九人。配
於句九。結二十四罪。學人門成三十六持。理合於此廣
烈遍。今不烈者。但謂句法與前不殊。無勞敘致。遂指
略之。故云如初九句等(但依上消文莫更多語)。不可學者。如後
九句者。謂前門於事上。先巳學知。後忽忘迷。非學能
了。名不可學。約境想三句。三三成品。每品之中。於犯
上疑不識。順古結十二罪也。與前並同者。結歸四一。
三三結罪。兼難古犯上十二罪。引房迷等道理。與止
持不殊。無勞再說也。但犯根本為別者。謂止持門中。
止惡不作。成止持。此門必約造作成作犯。既是作犯。
便有根本九句犯九个夷𠎝。與前止持九句不犯為
別也。又於不可學九句中。初品犯三波羅夷。中品轉
想犯三蘭。不品或蘭吉。或全不犯。與前止持後九句。
一向不犯為別也。故戒疏云。結罪多少。輕重皆同。但
犯根本為別耳(巳上疏文)。
言就中者。就不可學九句中根本者。明根本作犯罪。
不識事中者。明下品三不識事。當境想第三句也。或
無犯者。或者不定詞也。若本迷人作非畜。有罪境煞。
得後心吉。若本迷人作杌木想即無罪。故云或也。所
以無罪者。謂始終無心故。問始終無心。其相如何。抄
答云。如悞煞人等。謂始終迷人。作杌木想。其心一向
不轉。便是無始終想㒵也。問既云始終無心。何得言
作犯。答雖即無心。約作前煞事。亦名作犯。然則三時
不作人想。人境無夷。杌無吉也。除婬酒戒者。謂此二
戒。約境而制。縱使道作非道想。酒作非酒想。本迷轉
想。皆得止罪。故須除之。若據隨相中。酒戒亦開迷。約
有方便心方犯等(云云)。言中間至便者。謂前境是人。
初起心時。作人想煞。進步向半。轉作非人疑。當境想
第二句。成中品三疑事。或進步向半。轉作非人想。當
境第三句。釋下品三不識事。故云若中間轉想疑事
不識事也。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謂初起心時。人作非
人想煞。此則有方便煞人心也。行至中途轉作非人
疑。或作非人想。由此疑想二心。差本期之人想。壅結
方便想差蘭罪。故云由心差故是方便也。即中品三
疑得三蘭。下品三不識。亦得三蘭也。言若不至事者。
此釋上品三識事。當境想第一句。謂前境是人。起心
作人想煞。始終不轉。煞人命斷之時。得根本波羅夷
罪。故云若不差結根本也。即上品三句。結三夷。或不
造前事者。謂前或境強煞不得。或好心息。或懈怠息。
或緣差。並結方便蘭罪。巳上並約本境根本。及前心
有無。若異境後心。律並不論也。
言此後至故者。謂約前罪之有無輕重。辨三品優劣。
識事三句。以人作人想煞。心境相當。得三根本夷罪。
謂犯門解義罪多。為上品也。故云識事三句為上品作
犯。言疑中三句為中品者。謂初作人想。中途轉作非人
疑。本人境雖不移。伹疑心差本期。故得想差三蘭。為
中品作犯。言不識三句為下品者。謂人作非人想。是
不識事。前境是人。初作人想。中途轉作非人想。亦結
想差方便三蘭。此三輕於中品。為下品作犯。或無罪
者。若本迷非人境。得異境吉。是本迷有罪。若本迷人
作杌木想。即無罪。約始終不轉。於此本迷不定。故云
或也。言對法類可知者。謂下半犯法也。意道。上之三
段。但釋上半事。上半事上。根本罪之有無。未明下半
犯法。若對下半法上。要知罪之有無。類取上半事中。
義理可解(此解方為所當。搜玄不無雜亂)。正義如上。非說亦多。若不
錄之。何顯前修之失。順正記約五邪七非法以說。謂
上且約煞事為制止。若五邪七非之惡法。此法通於
可學。又是止持(此解不可。夫言相類。須前段曾明。後不更述。即言類解五邪七非。抄並從
前未明。將何類解。故無理之甚也)。若准素記云。准前止持門。後生起
作持。不可學九。今亦生起止犯中。不可學九句也(若據
此說。開迷之邊。全落枝條罪。上與抄有違。抄約根本事上為言。何故妄生此是。思之)。近依繼宗
記。引大妄語戒釋。彼云。應先問曰。如歷位門。初敘學
人受戒巳來。懃學三藏。於境境迷妄。次敘不學人。由
來不學事法。無知事法。即善惡事法。善法即在作持
止犯門中明。惡事惡法。便合在止持作犯門中說。上
所解伹見舉煞戒惡事。廣辨二九。何不見論惡法耶。
可引抄答云。對法類如可解。便云大忘惡是根。諸餘
是枝條等。記文絕廣。云云如彼(此解自是一途。今意未敢依也)。巳上
略敘諸家義也。
二明分二九句中二。初明事犯分成二九。句數不同。
二若論下。別解不可學九句。犯上不開所以。言所
以至也者。所以者。徵詞二九。何以四一三。
三不同耶。且徵可學九句中。何故上品。唯有一句(更將
所以別自徵之)。以事法下。答也。以由也。由於事犯皆識。全無
不學無知。故云未可論罪。獨立為上品也。中下二品
四句合在三三句中辨也。或可伹舉上品一句。辨事
法俱識。下八句有疑不識合結罪。不言可解亦得。言
後九句等者。徵後三三九句也。莫非下答也。准文准
釋三三九句。今借此語。雙釋二九。非由不也。無由一
煞事。生明白心疑不識成可學。今迷忘疑。成不可學
也。容兼疑不識者。容許有也。兼帶有也。且可學中品四
句。第一第二上半。是識事。兼帶下半疑犯不識犯句。
第三第四上半是識犯。兼帶下半疑事不識事句。即
識事。與疑犯不識犯交絡。疑事不識事。與識犯交絡。
則上半四識不疑。下半二疑。帶二不識。下品四句。第
一第二上半疑事。兼帶下半疑犯不識犯句。第三第
四上半。是不識事。兼帶下半疑犯不識句。即疑事與
疑犯不識犯交絡。不識事與疑犯交絡也。故戒疏云。
中下各四。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
即斯義也。次釋後九句容兼疑不識者。謂於煞事。先
以識知。後忽生迷。約其境想。容許有疑。兼帶不識。故
三三為品。且上品上半。總列三識事。中品上半。列三
疑事。下品上半。列三不識事。三品下半。各容兼疑犯
不識犯句。故戒疏云。致列其相。事總而罪別也。言結
罪易明故分二九者。正分二九意也。謂結不學教人。
明白心中。有疑不識。得不學無知罪故。所以分成前
可學九句也。為開懃學之人。迷心不結罪。所以分成
不可學九句也。又前九句。上品全無罪。中品下半帶
有。下品上下俱有。後九句。上半事全無不學無知。下
半疑犯不識犯。順古即結。故事總居上。犯在下也。
言若至罪者。謂獨明不可學九句。三品之中。緣其犯
法。各有三心。每品各除識犯心。取下疑犯及不識犯。
二心共結四罪。一品有四。三品十二。故云今十二罪
也。皆犯究竟者。准此古人所結十二罪。皆是果吉羅
罪。不是諸篇方便因吉也。以罪是可學等者。正辨不
開所以也。古師意云。若煞盜等惡事。明白心中不可
學。作是不可學雖明心。緣而不了。亦無二罪。今此波
羅夷罪法。屬教法故。理合進修。今緣不了。致令有疑。
兼不識也。須結二罪也。次引人犍度律文證彼云。六
群作法了。便言不知。佛言。不以無知故得脫。若犯罪
者。隨六聚結。如法治。結不學知。更增無知法者。隨緣
不了處。更增無知吉也。
言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者。牒前十二罪。是疑犯不識
犯上果吉也。若不疑等者。不疑反上疑句。及識反無
知不識句。此皆是識犯句。一向無罪。前言無罪等者。
重辨上識處無罪。便云一向之言何。下遂釋云。謂無
不學無知。名為一向。若作根本事成。自有根本果罪
也。故首疏云。上言一向無罪者。謂無不學無知。非謂
無根本罪(巳上疏文)。鈔文改他上字。為前字也。此順古引
文。十二罪並吉。不須分輕重。若依今師。於前止持門
後難開。即此亦須同放。顯知此義全是古文(巳上先呈五義
巳竟)。次敘兩家之非。謂匠者之思審。繼宗記云。一向無
罪者。謂既不疑及識。全無枝條止犯。又無根本果罪
可趣。故云一向無罪無果可趣。此謂簡其事上識心。
雖無不學無知。猶有根本果罪可趣也。問若言事上
有根本罪者。何故前可學中。言上品一句。以事法俱
了。未可論罪耶。便引鈔文答云。前言無罪者。謂無不
學無知。非謂無根本也。即却指可學中上品一句。雖
無不學無知。且有事上根作犯果罪可趣。不同犯上
識了。一向無罪(巳上記文)。今意不然。此一段鈔。蓋是收順
古引文。全依首疏。首疏自解。一向無罪。但無不學無
知非無根本。何得妄說根本俱無。名為一向。不得見
文中一向文詞。便於文外異計。若爾何故文云。無果
可趣。答斯言無果。其理顯然。請近者。更可審思。仍速
改輙。或有人云。是今師結也。謂事是五俱意識。所取
之境。容有明闇。若疑不識事上則開。若犯法要先學
知後准意能緣。不假餘五識。若疑不識。是學未知理。
非迷忘故。法上不開也。和尚破云。若爾律文覆麤戒
及房境想。何得開迷。此麤罪及白二法。豈非唯意緣
耶。文准前文。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既云一切開。
即此還須放。今猶結者。順古人耳。
第二局就根本止犯。相從建立二九句。所以分二。初
約止犯相從以明。二又解下。對根本罪有無以辨。前
三。初作犯無罪難(亦有云根本無罪難亦得)。二止犯相從答(或云異境
生罪答者非也。且人為本境杭木為異境。既約本迷異境全無吉罪。何得言異境生罪答耶)。二有
罪非宗難。相從造事答。三識犯唯八難。句法相從答。
言問至故者。所以生此門者。謂因前來廣解之中。根
本不識文中。鈔約或無犯。謂始終無心。今除此下品
三句。只得六句有罪。所以下品三句無罪者。約本迷
也。當境想第三句。迷人作杌木想。人境無夷。杌境無
吉。即下品三不識全無罪。中品三疑。疑杌邊雖無罪。
且有半心疑人邊。得三吉。上品三不識。得三夷罪。今
除下三位有中。上六句有罪。何得言作犯九句耶(問竟)。
答中有二。順問唯六答。二申前問意答。初約就根本
實唯六句。可知。言然等者。申前問意答也。然者是也。
亦云縱奪也。上若縱之。則唯六句。若也奪之。還成九
句也。上三句下者。是上來所問三不識句之下也。即
此三句下。有不識犯疑犯。亦有不學無知罪。還成九
句。即第九句有不識犯。第八句有疑犯。若第七句。且
通在內。未言有無。今將八九二句疑及不識。有止犯
罪相添。亦成九句也。
二有罪非宗難相從造事答。分二。初徵。次答。言若至
句者。若爾者。徵也。謂徵上來既將三句下。不識與疑
亦有犯。便相添成九句者。恐不然也。且此不識犯及
疑犯。所結不學元知。元是止犯之罪。今將止犯來添
作犯。成九句者。豈非違作犯之宗耶(徵竟)。答中有二。初
依古以末從根釋。二又必下。今師助造前事釋。言從
根本故得名者。謂作煞事是作犯根本。緣煞波羅夷
犯法疑及不識。即結不學無知。此罪由根本煞人事
上。有攝末從根本名。亦作犯也。又必由下。助答。首疏
無文。且如迷人謂杌。始終不移。煞命斷時。由迷無過。
且作煞事。是作犯之流。非謂本無煞夷。蓋是曲放。然
且名作犯攝也(繼宗記中不成解也)。
第三識犯唯八難句法相從答。言若至從者。此正難
第七一句。謂八九句下。有不學無知罪。容得入九句
之數。且第七一句。上半不識事。開迷無根本。又無枝
條。此即枝條並放。下半識犯。又無枝條。上下並空。今
若除之。即但有八。何得有九。鈔答云。如前巳解。謂從
根本故。得名由造前事。得作犯名也。句法相從者。凡
作句法。從識至疑。從疑至不識。次第合然。若無第七。
即八九無生也。
言又至本者。謂前煞盜等惡事。皆是可學之境。若由
來不學之人。明白心中。緣前事犯不了。名可學迷。即
四一成品。共成九句。上品一句。雖無不學無知。且行
煞故。得作犯根本夷罪。中下二品。共有八句。謂於事
犯疑及不識。都結二十四不學無知止犯罪。每句各
犯一个根本夷罪。三品九句。都犯九根本。故言莫不
犯根本也。只要依今師正義。如此釋。鴻記對此廣依
古解。恐違鈔文。不更敘錄也。言若可學至罪者。約懃
學之人。先巳學知。如觀指掌。後對前境迷忘心生。非
學能了。有疑不識。名不可學迷也。准六句者。即三三
為品。約本迷說。上品識事得三夷。中品三疑。疑杌木
邊無罪。疑人心邊。結本境上三吉。上中二品共論。故
云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者。謂本迷人。作杌木想。成下
品三不識事。心本異二境。並無罪。故須除也。若轉想
結蘭前心得有九句者。謂結本人境上未轉想時。前
心蘭也。故云並方便罪也。謂三識事心。得三夷罪。為
上品作犯。三疑事心約轉想。結前心三蘭。為下品作
犯(鴻記對此亦廣明古解。此不繁敘)。次對異境中。言若迷至故者。謂
約本迷說也。本迷有二。若迷著無罪境。便除下品。故
成六句。若迷著有罪境。却收下品。便成九句。且迷想
約非罪境。唯六者。鈔舉盜戒境想。第三句說。有主作
無主想。以無罪故。如盜戒有主有主想。即識事三心。
得三夷罪。二有主無主疑。即疑事三心得三吉。第三
有主作無主想。即不識事三心全無罪。故今除之。唯
六句也。次言或九等者。鈔舉煞戒境想第三句說。且
煞戒第一句。人作人想煞。即識事三心。得三夷罪。二
人作非人疑。即疑事三心。心緣兩境。繼宗記義結六
吉。如本迷疑人心邊三吉。又一半疑非人邊三吉也。
三人非人想。即不識事三心三吉。故云後心吉羅。生
罪緣故。成九句也。言若至九者。此段文重明上二六
句。以止犯相從。謂成八九。所以謂前迷本境唯六句。
後迷無罪異境。亦唯六句。皆除下品。若沗下半疑不
識犯上止犯罪。即成八句。句法相從。及造前事。亦成
九句也。此明二兼以八九(江西五兼即太多也)。
言極至之者。鏡由明也。謂前辨據今古義。古師將二
事。以辨二九句。今師一事上。以辨二九。如是今古相
駈。極為分明。不委後人。於此明未勸審。思之。巳上作
犯門竟。
第三作持二。初牒名舉數。二若從下解釋。
言次至
者者。謂抄玄於作持中。理實立二九句。一可學。二不
可學。若古師向作持中。唯立可學一九。無不可學。今
抄文雖向下。別立不可學一九。今標中未便異古。是
故且言九句者也。
釋中。言若至句者。從謂相從。自古相從。於作持門。通
對二教。事法兩種。事即制作衣鉢。及聽作房衣。法即
教行法聽門。說淨處分法。理實合先將事對犯立一
九句。四一成品。次便將法對犯立一九。亦四一成品。
故云若從對等(云云)。但明用差別者。事則房衣等事。
法謂羯磨教行等法。上法用也。階降不異者。四一為
階。多罪少罪無罪為降。事法二九。階降同故。合為一
九也。言唯至異者。唯對可學以辨者。古於此門。無不
可學。以皆進修故。不同婬盜煞等惡事。明白心中。一
向一不可學。故云唯對等(云云)。今且列句者。標也。謂
列可學一九。四一成品。如前止持可學事中。更不別
也。言所以等者。謂九句之中。辨不學無知有無輕重
分齊。如止持亦不別。鴻云。有無輕重。名所以也。有謂
有罪。無謂無罪。輕謂吉羅。重謂提罪。更有犯謂不犯。
迷輕謂重。疑有疑無。疑輕疑重。如是所以便有二十
四罪。六提十八吉羅。並止同止持。可學中說竟。言此
但順教作事等者。謂引作持中。順教作衣鉢造房舍
長衣等事名作持。與前止持息惡離過守戒為別(首疏
作持門竟)。
二今師別立句法。初標。云就中分三者。立此句法有
二意。一古師。將法就事。相合而明。又指在止持中說。
其文太略。今師更於法上。別明可學九句也。二者但
向法出句。不向事上明者。意道。約事與止持不殊。若
約法立者。人由未見。今故於處分法上作之也。次依
品列句。言初至犯者。此段鈔文。今師別立。非關古文。
但依今師銷釋。鈔文九句。四一成品。亦准戒疏。約九
不學教人配屬。每一句配一人。又須約九學人傍配
之。且上品一句。正配利根中間止不學人(旁配學之教一人)。
中品四句。正配中根中間止不學四人(旁配學半知半未知四人)。
下品四句。正配利根或中根由來不學等人(旁配初學全未
知人)。若鈍根學教人。盡形依止(二罪全無)。鈍根不學人(伹有不學。
無無知罪。非力少故)。巳上二人。准漸頓門。不入句法之內。又此
三品九句。上品一句。學不學二人全無罪。中品四句。
有疑不識不學人八罪(二提六吉)。學教人。明疑不識全放。
下品四句。一向疑兼不識。不學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學
教人。明白心中。雖疑不識全放。若更約上中下挍之。
上品一句。作持行成法犯。並明練無二罪。學不學二
人(是上品作持行)。中品四句。持行雖成。於法犯上。帶疑不識。
學人雖不結罪。然亦有疑等。不明不學人有疑由結
八罪(是中品作持也)。下品四句。持行雖成。於法犯上一向疑
不識。學人雖無犯。以學未知。不學人結十六罪(是下品作
持也)。故戒疏云。並乞法造房。同號作持。由於犯法。迷而
不學。故各有罪(巳上疏文)。
第二今師別立不可學九中。言不可學法迷亦有九
句者。謂作持門中事法。理實俱有不可學九。亦成二
九。今但立不可學一九。唯向法上論者。一釋云。亦但
明用差別。階降不異。將事合法。只作一九。或可但向
法上。立不可學迷。若事上迷疑於止犯門。後約事上。
立不可學。意在翻止犯成持。即作持事上。亦有不可
學九。又止犯門。但約事立。未約法論。意道。作持巳向
法上立了。翻作持成止犯。止犯中法上。亦有迷忘一
九。此制作家。巧用文勢(亦是略指以類相從始終交略義)。所以法上
迷心一九。但向作持中。出前二行。不說由結十二罪
者。謂止持作犯。非本位故。雖今師廣引徵難房。迷道
理者。動犯上所結之罪。意許放之。然且未合懸放。故
順古且結。遂指此改云對法有二九。後作持中。更為辨
也。前既指後。後遂立之。正明放罪。故云不可學法迷
亦有九句也。如前段後九句說之者。謂前既云作持
合立不可學九。便合廣列句法。今慮文繁。指同止持
不可學九。三三成品。無異也。然於句法。少有不同。前
云緣事緣罪各三心。此段云緣法犯各三心。緣法即
約處分法。有識疑不識三心。緣犯即約僧殘犯。亦有
識疑不識(或有云法即約造房戒境想。犯即約覆麤罪境想。各有三心。互相雙歷作句亦得也)。
今且依初解。歷成句者。應云識法識犯。識法疑犯。識
法不識犯(上品三句)。次疑為頭。歷應云疑犯。疑法疑犯。疑
法不識犯(成中品三句也)。不識為頭。應云不識法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成下品三句也)。此既今師別立。伹
於法犯。不識有疑。皆是迷心。同放罪也。如此互歷依
前段後九句述之(反顯正持作犯二門法上十二罪並放矣)。
第四止犯門。初標云次明止犯或九或八者。次謂次
第。論謂論量。或者顯不定也。通明止犯。總有三種。一
制聽教中。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二皆九句。
如止不乞處分法是。若對制教。約不學進修前事止
法而生。則有八句。所以爾者。謂既不學。便無識法識
犯。故但有八。此一九八。唯通可學。猶順古師。若准今
師。更加不可學也。今既順昔。故云或九或八也。
言或九句者。牒前或九也。謂約聽門。止不乞法。犯根
本僧殘。便成九句也。次列句。分三。初列上品四句。次
列中品四句。後列下品一句。言上品四句有十六罪
者。四句者。便是前來作持中。下品四句。今移來犯門。
便取罪多轉宛。上品既有四句。亦配四个由來不學
人(通上中根如前巳說)。巳上四人。不乞法。犯四根本。明白中。緣
於處分事等。有疑不識。又結不學無知。枝條十六罪。
四提十二吉(約學教四人亦同前述)。言中品四句有八罪者。句
法請依作持中品列也。還約四个中根。中間止不學
人說。犯四根本巳。更有枝條不學無知八罪。二提六
吉(學人准配)。下品一句。伹犯根本一僧殘(學不學二人全無二罪也)。巳
上且約九人。以配九句。各得一殘。犯九殘巳。更有二
十四不學無知。問九句何必配九人。答准戒緣須配
之。故戒緣云。今以句法。用收教相九人。造房中有迷
悟。一人識達。犯法無疑。不結不學無知。餘之八人。隨
相多少(巳上疏文)。巳上鈔文。約九殘僧。一依首疏立也。相
疏不許此義。彼破首疏云。准文驗九。上品應是四蘭。
次品二殘二蘭。下品一殘。文既僧殘蘭偷。何以九句
皆犯僧殘。若無文起孤。義成虗搆。若依境想。又乖文
指。進退窮審。似當穿鑿也。東塔與鈔意同。却破相疏
云等。徑知昔義事罪識等。並約進修。非關制教。破者
不究斯旨。謂依境想。又遂約境想。廣辨其非。此謂不
了他宗立意。破不相當。虗名示顯。據斯一部。自反三
隅。況所立中。繁雜牟楯(云云如彼)。今引東塔。反斥非者。意
文道鈔全依首疏。首義若破。鈔亦同非。故引彼文。即
鈔內九殘定立也(云云)。
次辨顛倒句法。言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所以者。徵
也。前句者。即作中下品四句。若在作持中。即最下品。
今來止犯中。便轉為上品。又識法諳犯一句。在作持
中。即為上品。今來此中。却為下品。豈非移前向後。移
後著前。非顛倒何謂。注文徵竟。言犯門等者。釋顛倒
之所以也。意云。犯門解義罪多。却轉作上品緣四句。
得四殘罪。又加十六枝條。豈非多耶。識法犯句。但有
僧殘。並無餘罪。即為下品。不同持門也(中品無異)。若爾作
犯門中。亦同犯位。何不取罪多為上品。和尚解曰。理
合如然。但為作犯句法。指同止持門辨。並不論量上
中下等。必若立之。亦應上四下一。又約古文罪多為
上等。若據今師不用亦得。故戒疏云。犯門解義罪為
上。翻前持中。可以知也。順持解義。何為不得。恐多語
久。自昏覺慧故。倒動之心。若明了亂亦芳。如鳥群飛。
自分牡牡(巳上疏文)。若准鴻記。此句出自齊朝道覆律師。
彼亦不分可學不可學。但就初篇。說作犯一九。今南
山第二九句。託第二篇。說作持一九。即此初九是止
持。若止犯並在九中明。然今先明止持。即初九是。若
止犯一八。此中教行一八是。後至首疏。始分可學為
一九。於所營事上止犯。嚮他進修八句法上。止犯作
之。作犯之中。既自離出可學九句。便無可嚮也(今時相取
此釋)。
言言至句者。八句者。標也。對教行者。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今於此教行法上。作不學意。便結止犯吉羅。此
止犯是前三行上。及此門之初。根本止犯上。枝條止
犯罪。既此門自辨多少。識法識犯。根條並無。全成作
持。不同前造房。止不乞法。雖識法犯。由有根本僧殘。
為其罪體。亦成九句。今此約教行法以論。全無罪體。
故不立之。但存八句。上品四句。一疑法疑法疑犯。二
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不識法不識犯。結不
學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中品四句。一識法疑犯。二識法
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結不學人八罪
(二提六吉)。首疏止犯門巳竟。於此抄文。且順古但立一八。
未為究竟。故戒疏云。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對教行不
學。則唯八句。除法犯俱識(巳上疏文)。准此語勢。既稱有人
解。明知不許。若論今師不蘭事法。皆立九句也。問設
欲依今。添古止犯一八。亦成九句。如何添之。答約句
法相從以說。亦成九句。或有解云。據不學人。止不學
時。有吉羅罪為體。亦成九句者(任情思審)。
次今師別立。言若至述者。今師新建者。謂上順昔。唯
約所營法。上出止犯一九。進修教行法。上立一八。若
於事上。全未曾明。恐人疑云。將謂事上。無不可學不
結犯(故更立之)。又前作持對事立句順古唯明可學未有
不可學。今依止犯事上。別立二九。翻成作持事上。亦
有二九句。意在四行事法。皆通二九。次消抄文。言對
事者。對聽教中。長衣尺六八寸。事對制教中。自犯及
他犯。約制止事上。所犯之罪。制令發露。於此事上。今
須學知。皆名可學。愚教不了。名可學迷。若先解知後
緣不了即不可學迷也。言如至學者。指事釋也。如不
說淨者。且明可學九。四一成品。上品一句。識事識犯。
謂尺六八寸。知自他所犯。事是識事。若知不說淨得
提。不發露他罪得提。是識犯雖皆識知。望止不說等。
犯根本提。無不學無知罪。中品四句。疑不識處。結不
學人。八無知罪。四根本提。下品四句。結十六罪。兼四
根本。若學人。但結根本。無枝條也(上辨可學竟)。言若迷等
者。釋不可學。亦緣事緣罪。各三心。三三成句。依今師
義。事罪之上。疑不識處。皆是迷心。放二十四罪。上品
結三根本提。中品三吉。下品轉想亦三吉。根本或有
或無等。問若全無罪。何名止犯。答雖則開迷。望止不
順教作邊止犯。從根本得。問此不說淨及發露等。是
法何得云事。答望長衣鉢及覆所犯事邊名事(不同諸家
思之)。巳上既二九。翻就作持。亦立二九(巳上止犯意也)。
言如是巳下等者。謂上之四行隨指一戒達之類通
法界。且指一戒。令通四行者。如止煞不作。是止持(有可
學不可學二九句)。觀行成時。是作持(亦通二九)止不修觀。是止犯
(二九)。若作前事。是作犯(准上)。一戒既爾。萬境皆然。但明白。
成可學迷忘不可學也。對此略明今古句數。覆律師。
立三九一八句(前三行都三九止犯一行但一八)。願律師。五九一八
句(止持作犯各有二九。作持唯可學九。若論止犯唯立一八句)。首疏。立六九一八
(於前五九一八外更加止犯一九也)。南山大師。約文止持(二九)。作犯(二九)。作
持。順古事上一九(成五)。新建法上二九(成十九句)。止犯法順
古一九一八(成八九一八句)。依今對事。別明二九(成十九一八句)。若
更於古人。止犯一八。上約句法相從。不論有罪無罪。
不要除之。添成九句。便成十一个九句。然不離二九。
諸境通該(巳上第一內巳竟)。
第二方便趣果門。初牒名。言二至者者。謂前作止二。
犯根本罪。上不學無知。罪相巳知。然根本之罪。要籍
他成。故立此門具辨也。梵語漚和俱舍羅。此云善權
方便。新云加行。即加功用行。謂此方便。能趣果本。故
云趣果也。
釋中言然至為者。夫造境成犯。必有三時。謂加行根
本後起。且初制加行時者。意令上上智士。不犯此一
吉二蘭。次制根本時者。意令中品智士不犯。後制後
起時者。意令下下智士。不犯吉羅。即令三品智人。專
志不作。又就加行。復分三時。初制起心時。制斯身口
吉。意令上智之人。不犯此吉。次制進趣時。意令中智。
不犯輕蘭。後制境所時。欲令下智之人。不犯重蘭。雖
犯此三。由未至根本。故名智士也。言略如上引者。指
優劣門。引善生經。三時四位。以明輕重。及有心無心。
並是。
言何者前方便者。徵名也。
言總論諸聚者。謂一一
唯戒。通約五篇六聚以辨也。問既言諸聚偷蘭遮聚。
何不見明三方便耶。答准薩婆多中。亦有因蘭成果
蘭。如盜四錢及非人重物。豈無方便。抄不言者。承上
制作不述。亦可鈔約諸聚。自含偷蘭也。言明了至便
者。初二篇立三方便。二吉一蘭。第三四篇。立二方便。
皆吉。第五篇中不定。若不要期。偶然便犯。即無方便。
若起身口思。亦有二吉。如前運心。欲於其時。不齊整
著衣及上樹等。先結遠吉。後至樹所攀枝欲上。舛齊
三衣是近吉。若過人頭反衣。不齊整結根本吉。言律
之者。謂律不於蘭中。分輕重。但云不成者。偷蘭如卷
者。謂篇聚中。引十誦偷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
品。
是會釋中。言今通會輕重者。今約四分。不成偷蘭。通
其十誦輕重兩蘭。會取十誦兩吉。一蘭於初篇立一
吉。二蘭成三方便。以了論吉體。不異十誦輕蘭。會彼
了論重吉。則無別也。以此會通共成四分行事。言約
至羅者。謂初起心。欲作前事。身未行。口未說。是未現
得吉。此據正起心時結。非謂息心結。有人錯解知之。
次引證者。四分但云發心心念。證上可知。
言若至別者。謂前既言發心心念便犯者。律不制單
心。今言犯莫同大乘單意犯不。言答至乘者。謂此起
心。是要期身口。欲作前事之心。故得吉羅。若單心制
限大乘。非此所說也。列證如文。
言二至蘭者。明次方便。亦約下床進步等。動用時結。
非謂息意方結。可知。
言三至蘭者。釋近方便相狀。
可知。巳下至准者。輕重多少不同者。初二篇下。次近
方便得蘭是重。下三篇方便。皆吉為輕。上二篇。立三
方便為多。下三篇立二方便為少。雖或輕或重。或少
或多。皆約初起心欲作為遠。進步至中為次。到境所
以為重。大途相狀。可准上婬戒上方便說也。
言何至本釋名也。三緣者。一吉二蘭也。將至果者。將
者欲也。欲至果本。假上三罪而成。或為七緣。通來隔
不至果所。故號前三方便。七緣義如後說者。具緣中。
七緣是也。非為闕緣境強等七也。
次辨根本。言本至便者。共成一果者。簡五分。了論。攬
因成果。後更有本時方便。僧祇。四分。攬因為果。後但
有根本。即無方便。然於攬因之時。即有不定。有說三
罪具足有之。有說起心犯吉。若進步者。攬吉成輕蘭。
更至境所。攬輕蘭成重蘭。或交形舉離攬重蘭成果
本等。或有記中。作放箭喻說。即未敢依承。思之。無理
後方便。
言何至羅者。也造業成發心喜悅。又結吉羅。通諸戒
並有此方便。故云通得吉羅。上且一解名。有釋云。若
起暢快之心結重吉。若不起喜悅心。又未改悔亦結
輕吉。謂此吉體食輕重。故云通得吉羅亦得。問自古
不收後心吉羅。為後方便。今師立之。未委馮於何教。
答准善生經文。有後起罪。又四分。小妄語三時有心
等立之。自古不知。可謂微隱之相也(巳上第二內竟)。
次解第三具緣義。言三至者者。謂前通明五篇根本。
上方便之罪。未審犯根本罪。要假幾緣。故立此門。辨
通緣相。若准繼宗記云。前云若七緣阻礙。即成方便。
遂注云七緣義如後說。然未委知。故有此門來(若准申釋
但因前文注方致具緣義恐成大扁)。釋名可知。
釋中言先至便者。意業不自成者。謂持犯兩業。不自
然成就。或假修造者。必假籍修營造作。方可成就。諸
緣和具方結罪福者。約通別二緣。和合具足。方成罪
福。罪即犯。福即持。具如婬戒。通別都計十一(別緣有四)。方
犯波羅夷(持衣等事例准可解)。必片乖阻擁結方便者。片者少
也。似也。通緣少似乖阻。別緣中少似乖阻。結蘭吉方
便(持行亦爾)。言故至別者。謂律中約能犯心為因。造趣前
境方便為緣。因緣兩成。方可名犯。若闕不成。為罪居
聚等者。具緣入五篇收闕者。居六聚攝法亦爾。言不
至制者。謂化教但有業道。除結正罪外。無別違制之
𠎝。制教則兩種次第。初吉。次輕蘭近重蘭。後根本舛
後心吉。若違此制。具緣犯根本依篇懺。若不具。或蘭
或吉不定(更有非說不錄)。
言今至緣者。謂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一一戒上。皆
具通別二緣。通緣即如此門。別緣如隨相逐戒說也。
第二文二。初敘昔說。二今師釋。言有至知者。謂願律
師立五緣。一大比丘。二有所對境。三有心。四心境相
當。五事成究竟。將此五緣貫通諸戒故也。非無此義
者。諸戒將此五緣解。無不其理。後進未知者。如婬酒
二戒。不必有心。及心境相當。事成究竟。謂此二戒。俱
約境制。又婬戒至犯即重。何有究竟。夫立通緣。遍通
諸戒。只於此二。便成不了。故云後進未知(上且一解)。或有
釋云。五緣之內。第一云。大比丘若爾。餘三眾應無過。
又五緣內。不說命梵二難。俱成不了。亦是後進未知
(通上二解方成一義)。相部疏主立三緣。一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二如來巳制廣教。三若人不至痴法。飾宗云。若爾今
時比丘。總皆是犯。更加隨所作犯(今亦不取此為通緣也)。二今
師自釋。言今至不同者。南山立七緣。用解諸戒。方可
通收。如下列也。
言一是五眾出家人者。異古人。古云。下三眾律剩結
也。今云戒戒通收。便云五眾。言蘭至作者。受戒不得
者。但有餘緣障戒不生。身既無戒。亦無犯義。言或至
違者。雖是五眾。遇四捨緣。或被他煞等。亦無犯義。餘
文易知。
言二至犯者。如律諸戒。皆開此緣。若心了
知。隨作皆犯也。
言三至境者。若期心不當境。通不犯諸戒。釋中有二
意。初通簡非唯對境無心。二約對境無心亦犯。所以
言非謂至犯者。此今師意也。非由不也。不謂對境無
心。一向不犯。若先作方便。後入無記睡眠。而對前境。
作前事時亦犯。不同古師一向。故有非謂之言或。迷
謬者。除媱酒戒。不假心當境也。境有錯悞者。由心有
迷謬。於境有錯悞也。錯是境。差是心謬。是心取境。差
非是境。來差人(廣如戒疏中說)。或無記餘緣者。如扶持木石。
失手煞人。如睡眠不學。或睡中動轉。致損傷。是心不
當境。並不正犯。言若至重者。既先安煞。具欲煞人。後
入善惡無記三性。並結夷罪。豈非心不對境亦犯。
十誦伽論等者。謂先語典刑。與母一刀。令教快死。後
自睡眠。入無記性。前人用語命終。此得逆及重。以違
恩養故得逆蘭。及作人想得夷重。言阿至耳者。羅漢
無記犯者。如長衣忘說淨。數數別眾食。不白入聚落
未睡。遣未受具人。出房睡後偷入覺巳。即須悔過。凡
夫須准者。准羅漢覺悔過也。不為夢眠者。目食曰眠。
神遊曰夢。並是第六意識食。令前五識歸種。不行長
養諸根大種。今羅漢巳斷惑。則無五蓋之睡眠。但止
息四大。若依身。應有食息息。名之為睡。故智論云。睡
有二者。睡而復夢。二者眠而不夢。今即第二句也。
言四無命難者。難也。釋中。言謂至戒者。如文。
言若
至犯者。謂煞妄二戒命難亦不開。唯婬戒怨逼即開。
須三時不染。方開。餘一切性戒。更無開文也。第二文
初可知。言道至論者。謂專持淨戒。修定習慧。於無漏
道。少分有力。至死不犯。此人遮戒。亦不開之。言草繫
者。約事立號也。論第二云。有諸比丘壙野為賊。恐比
丘告人。皆欲煞之。賊中一人。知比丘法。勸以艸繫而
去。諸比丘。為蚊䗈日炙。於中上座告眾曰。人命無常。
如河駃流。縱處天堂。不久磨滅。況人間命。而可保乎。
如何為命而毀禁戒。諸人當知。人身難得等。諸比丘
聞巳。各正身心。因國王遊獦。見巳遂說偈。問曰。觀時
似無病肥壯足氣力。如何被艸繁。晝夜不轉側。比丘
說偈答曰。此艸甚危脆毀之。不復難。但為佛世尊金剛
戒所制。王聞巳令人解放。說偈曰。善哉能堅持釋師
子所說。寧捨巳身命。護法不毀犯。我今亦歸命。牟尼
解脫尊。堅持禁戒者。我今亦歸依。言海板者。論第八
云。有諸比丘。隨商人入海。遇風船破墮海。下座收得
一片板。上座沒水。說偈索云。佛制敬上座。云何故留
板。下座答言。我不思佛言。為命故留板。今奉志誠勅。
奉板遺身命。便授板與上座。自沒水中。于時海神感
其精誠。接諸比丘并商人。於岸上海神說偈歎云。南
無大信士。致命能奉戒。以汝專志力。發我勇猛心。接
汝昇同伴。俱昇安穩處。由此信敬故。必得解脫果。等
者。取鵝珠比丘。緣起寄之。說者不妨。引之證前性戒。
言餘至者。但道力未成。遇命難緣。開下三篇中遮戒。
若爾第二篇中遮戒。莫不開不。答亦不開。如媒嫁令
生婬欲。婬欲是障道之原。流浪根本。二房損財。兼妨
修道業。亦不開之。
言五至難者。梵者淨也。恐壞於淨行。故聽有犯。言謂
至去者。童女寡婦。為不婬戒。難伏藏為不盜戒。難水
陸多細虫。為不煞戒。難惡伴口過多。為不妄留難也。
文云等者。安居法聚文也。有上諸緣聽。破安居去無
罪。
言唯至戒者。准上文云。破安去者。但開三篇中
遮戒提吉等。若打搏飲用等性。一向不開。言就至知
者。遮惡者。斫伐。艸木掘地等遮俗謗。故有難便開也。
事輕者。如眾學戒中。或有二難。開覆頭走。不白入聚
落等。以輕遮重者。性等四礙。不得會衣。則開遙捨。但
得輕吉。免犯大提也。反上可知者。非上三類諸重遮。
如飲酒等。則不開也。或可有難如上來即開。無難即
不許也(更有非說如鴻記中)。
言毗尼至師者。證上善識開遮
相也。一緣起過者。二制則初制。三重制。則林中與畜
生。行非梵行。制滿足戒緩者。聽捨戒還家。後得重來
受戒。急則制畜同人也。三處決斷者。一緣起。二戒本。
三廣解。是證前性戒不開。是急遮戒許開。是緩無難
不開。又急如此決斷。是名律師等。
第六稱本境中標。言六六稱本境者。問稱本境。與前
期心當境何別。答不同前約想心差。此約前境差也。
若稱本境。通犯一切戒。不稱本境。則通不犯根本。但
有闕緣蘭吉。言謂至也。非道作道想者。舉初戒釋也。
且婬戒正境有四。一覺女。二睡女。三新死女。四少分
壞女。巳上並是正道境。若往造皆結夷罪。若半境女。
或多分壞女。屬非道攝。若往造犯殘。且如前境本。是
少分壞女。無是正境。明白心中。又作正道想行。造行
至中間前境。巳變作半壞。或多壞也。即屬正正境。今
於彼非正道境。恒作正道境想。與境合時。當著非道。
不犯根本夷重。但得二蘭罪行。至中途境變之時。結
一境差蘭。從境變後。於不正境。亦作正境想。與境合
時。無當非道。非道差本心。又得一蘭(說記中但云一蘭者莽鹵也)。
無至有主想者。此句亦雖明。謂約有遺物。在自巳地
分之上。失物主未決捨。此物境。便同有主。今見此物。
作有主想。向前盜之。行到中間。前失主巳作捨心。此
物境。冥然是無主。今於無主境上。常作有主想。舉離
處不結夷罪。准有中途變。為無主物時。境差蘭。從物
變後。虗起有主想。舉離時亦有起有主心邊吉羅。不
類婬戒結蘭。故下文云。婬夷轉想及迷。並得夷蘭也。
唯婬外漏失戒結蘭。諸後心俱吉也。知之。言非人人
想者。謂前境是人。又作人想煞。至中間被非人來替
處。於彼非人上。恒作於人想。下刀煞時。煞著非人。非
人命斷時。不結夷罪。但有前心境差蘭。約中間換境
時。從換境後。虗生煞人之心。但得吉。此吉亦約人境
差者。若非人異境全無罪。何以謂全無心故也。各非
巳下通結。如婬戒正道是本境。非道是異境。盜戒有
主是正境。無主是異境。煞戒人為本境。非人為異境。
巳上三戒。並為異境來替。但結方便境差蘭罪也。此
門境差之義。最為相深。止依一家廣明。是可豕為龜
鏡。思之。
第七門。言七至分者。雖具前六。若未進趣至果未犯。
故立此緣。若中間住。便是闕緣也。問未委住止相㒵
如何。鈔答云。相有四分(去聲呼)。謂闕緣之相。有四般分
齊。言一由至用者。謂諸諫戒。未至第三練時。隨被法
隔。即止不至果用。若白竟便捨。雖無蘭罪。亦有方便
吉。故律云。白未竟吉羅也。尋諸記文。未曾有此說。思
之(有理)。言二至心者。懈慢怠墮不遂前事緣壞者。如安
煞具後忽失。或壞刀斷弓折等。離阻者。被餘緣來。差
不至果位。如欲煞人。恐事彰露等。強盛即約彼境。強
盛害之。不得等心便停止不肯再。為名慢怠也。
言
三至也者。好善心。即心也。戒疏云。如欲造罪。身口雖
發。未至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雍礙不則暢。但居
方便。問此是善心生。何得却云息。答約善心生能息
惡。今從所息處。彰名言四至也。不同想心等者。勵云。
如本境是人。今想心當人時。想心決徹。至成果時。人
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究竟夷罪。若對本境。起疑心
時。疑緣兩境。恐煞非人。遂便停止。但結方便。自古章
疏。相承於此。約第六境差。兼第七好心。息疑心境強
息等。作境差蘭義。首疏十八蘭。相疏三十八蘭。東塔八
蘭(具如義圖中此不在敘錄)。南山七蘭。具在鈔文七緣是也(將此七緣用通一切)
第三通結。言上至出者。兩明二犯者。通緣中犯。別緣
中犯(巳上鴻解)。或可通緣別緣。共明作犯。通緣別緣共明
上犯。若兩緣中明作犯。如鈔所論。若兩緣共明止犯。
如不乞法造房。亦須假通別。故云兩明二犯(此釋亦通也)。
二緣有闕。是因非果。二緣若具是果非因。至果便重。
在因則輕。如是委知。方可入懺。若不明因果重輕。悔
罪通漫也(巳上第三門竟)。
第四境想門中。初牒。言四境想等者。來意者。故云前
約根本罪。上巳辨具闕兩緣。然根本罪。上例有境想
之義。須明若略不論。則罪相悠漫。故次辨也。更有非
說不錄。釋名者。境謂犯境。想謂內心取像。夫持犯二
業。必託境關心。故名境也。所以唯標境想。不言境疑
者。一解云。夫對境要。且先取像。內心不決。方號境疑。
故不標顯。亦可合標境疑文中。人非人疑。非人人疑。
今存略故。不可具頒也。此門異古人境想道理。皆於
隨相煞戒。下廣明。今抄主移來持犯中說者。意欲圖
一切戒上。凡有境想。皆寄此辨。或有有者。或有無者。
或道理不合有。或律文內略無。或少或多。或輕或重
等(云云)言制至耳者。謂有何所以制於境想。答若不
制境想。尅定於罪。則無由得知有無輕重罪之分齊。
由制此境想句法。便知輕重有無。謂律五句之文。初
一句夷。下四句各蘭。前前罪重。後後罪輕。就五句中。
下四句。各有方便。無根本。或約本迷。如煞戒。第三句
迷着非畜有罪境。則有吉羅。若迷杌木無罪。境全無
罪等。因此境想。方可得知也。故諸戒未佛並具張者。
列也。二百五十一一戒下。並列五句境之文。若爾何
故。今律本內二十六戒。即有餘戒並無。鈔答云。縱有
缺文。但多是略耳。謂今律文。所有無境想句法處。不
是本來無。但是翻釋家。恐繁故刪之。或是部主見繁
不列也。
言二至罪者。汎者廣也。欲明犯相。先辨境
界。總有五般。略收將盡。後於此境上。約律以辨有無。
言內報者。謂有情名內。酬彼往因名報。非字收鬼
獄修羅也。初戒四境名犯。以約境制故。餘則不定。煞
盜妄對人境俱重為昇。對非畜俱輕為降。可知。
言又至等者。於前四中。但約人趣。自有道俗販賣戒。
與九十中。強坐戒等。唯對俗人為犯境。大小二謗戒。
覆麤戒。說麤戒。打搏比丘戒。疑惱戒。藏他衣鉢戒。此
唯局道眾。犯二宿者。一與女同宿。二與未受具人。過
三宿戒。婬即婬戒。觸即摩觸戒。二麤語者。一是麤語。
二是歎身。此通道俗。並犯。
言然至兩者。簡除俗眾。
唯約道論中。自有內道外道。外局衣食者。謂僧自手
與外道食犯。尼同僧犯。躬記不正不敘。內如毀兩者。
毀是毀呰。兩是兩舌。此唯局內。
言又至年者。局內
眾中。約大小論也。謗奪者。謗戒奪衣鉢戒。唯對大比
丘犯。與減年受具戒結和尚提。准對沙彌犯。
言又至知者。就具戒中。約僧尼形報辨隨順被舉。比
丘得此罪。唯對比丘為犯境。不通尼者。以僧尼無共
羯磨止宿言語等。同路即同道。行戒乘船即同乘船
戒。與尼作衣戒。受尼讚食戒。雖對尼為犯境也。如謗
覆說義該兩眾者。鴻釋云。謂約僧尼互為犯境。尼戒
本中。無別緣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謗。俱互殘提
說麤俱互得提。若覆麤尼覆四重犯夷。尼八重結提。
若覆殘巳下。俱互得提(相承中解)。今解意別。謂此謗覆說
二眾。通是我犯境。非謂互也。如覆謗說。大比丘俱提。
望大比丘。是我犯境。若謗覆說。大比丘尼亦犯提。望
大比丘尼。是我犯境。意道。此三上戒通二眾犯。故云
義說兩眾。若互論者。約一邊為境。恐與鈔相違(思之有意)。
餘通可者。除上三戒外為餘也。更有通該二眾。為犯
境。不盡標列。故云可知也(思之)。鴻記云。如煞盜婬等。通
二眾。以尼戒本中。無別緣起。直列戒本。同犯易識。故
曰。可知(此應不正)。
言又形至別者。上據形報。即一切情之形。皆是異熟。
今熟形報之中。更約色約心。以論犯境。如婬至寬者。
約色也。謂五蘊之中。唯色一蘊。為婬犯境。死屍是色。
猶犯根本。但使正道不論想疑皆犯。此通人天非畜。
以此證不假心之四蘊也。文言道道想。亦是證色為
犯。漏失同然者。然是也。謂漏失戒。同是為犯境。境仍
是寬者。謂上婬戒。雖約色猶狹。此漏失更廣。內色外
色空中水中風中逆順等。並是犯境。言自至食者。自
有約心者。蘭色取心。以自巳能犯心。望他人心。是所
犯境也。如觀許等者。觀謂發四許戒。許謂迴僧物戒
巳上約他心為境。且如眾僧。如法滅諍之心。比丘作
善觀想。後更發舉望眾僧有善。觀滅諍心邊結提。故
文云。觀作觀想提。若許雖滅。眾僧猶作不善觀。滅心
比丘。縱作觀想。更發者。但得方便吉羅。便闕眾僧善
觀滅心之境也。許作許想。前人許僧物巳決定。比丘
復作許想。若迴犯想。若許僧心未決定。縱為許想迴
者不犯。謂闕前人許心之境故。染心衣食者。約尼知
男子。有染心於巳。而與衣食。心境相當。取便犯。若男
子為福。故施無染心。縱使作染心亦不犯。謂闕染心
之境。
大略須知更不具分者。前文始從四趣。終乎
色心。大途約略包羅亦盡巳外。更有不可子細其分
判也(巳上解內報竟)。
次約外事。言二至者。此段一向約非情。名外事。亦可
等者。謂衣鉢過十日犯理合約時為犯境。今取衣鉢
為外事。引在此明。故鈔文有亦可之詞也。若爾殘宿
亦約於時。何無亦可之語。答此約食殘宿為境。不約
成殘宿。體通內外者。盜戒約主是內。財物是外。奪衣
衣是外。比丘是內(躬記不正)。虫是內。水是外。此則內報外
事。合為犯境。
第三約法文二。初牒舉如文。釋中。言一至等者。一自
所稱者。謂比丘口中自說之法為境。如媒嫁麤語等
是。二他所作者。望僧所秉法。為他如處分法是。三治
者。知他舉治法在身。今隨順望彼身中。舉治法為犯
境。四法相者。名數之法。並是法相。於此法上。辨邪正
道理。佛說九正。調達說九邪。破僧起諫。觀此十八法。
則知邪正道理相違。知彼比丘是法語非法語等。今
若學此非法破正法。即因法相止生犯。以為犯境也
第四約時者。言四至等者。日暮為教尼非時。即非時
食戒。夏歲者。夏不安居犯吉。不依第五律師犯提。或
可偷夏唱大受利。亦得歲者。未滿五歲。離依止及度
人。或釋云。二歲學六法。與受大戒。尼提僧吉。二三宿
者。一與未受具人過三宿。二軍中過三宿殘宿內宿。
皆約明相為犯境。等即等取離衣長衣藥盆等也。
第五言第至等者。如覆麤戒及麤戒等。取覆尼八重
亦得提。尼自覆八麤。覆僧四亦重。並約罪為犯。覆也
第三有無門。言三至無者。謂上約犯境。有其五句境
想。今據律文。僧尼戒本。或有境想。或無境。故次明之
餘者略無者。或是理無。或定略無。釋中。言謂至戒者。
約四戒可知。二篇六者。摩觸二麤媒二房也。三十中
一者。迴僧物戒。九十中十五者。一說麤罪。二堀地。三
壞生。四用虫水。五教尼日暮。六食尼讚食。七自足食。
八勸足食。九殘宿食。十非時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飲
酒。十三飲虫水。十四覆麤罪。十五發四諍。巳上二十
六戒。現定。律文具有境想。問婬戒不通境想。疑何故
有此句法。答防巧情故。謂言作非道想不犯。故須簡
也。次約對辨中。言對至也若。謂上約二十六戒。現在
句法。於二十六中。更有重境想。共成三十五也。二房
含七者。七重境想句法也。無主房有四。一不處分。二
過量。三難處。四妨處。故律文云。一僧不處分不處分
想。二僧不處分處分疑。三不處分處分想。四處分作
不處分想。五處分不處分疑(初句殘四句蘭)。過量五句亦爾
(云云)。難處五句。難處難處想。二難處難處疑。三難處
非難想。四非難處難處想。五非難處難處疑。妨處五
句亦爾(云云)。有主房除過量餘三。准上作之(云云)。無
主四重。有主三重。并前成七本。二外剩得五重也。盜
戒二重者。一人物人物想等(云云)。二有主有主想等
(云云)。媒嫁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云云)。二媒嫁媒嫁
想等(云云)。二麤語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二麤語麤
語想等(云云)。壞生二者。一種子種子想等(云云)。二生
艸木生艸木想等(云云)。巳上四戒。各剩出得一重成
四。兼前五成九九。對二十六。正成三十五也(不同記云三十
五對又云想與疑為對也)。
言尼至述。謂尼對僧二十六戒中。十戒無境想。謂婬
觸麤語歎身。二房讚食。日暮足食。勸足此十。既與僧
殊。故無境想。餘十戒。與六大僧同可知。麤摩觸染心
衣食。別有境想。成十八戒有。故云非無鈔欲離繁故。
且削略之。如前云。縱有缺文。但多是略耳。故云如初述。
言次至五者。謂前五位。明其犯境。今據律中。除二十
六戒外。餘皆無句法。今還對前道理辨。無或道理。無
或部主及譯者略却。
釋中。言或至位者。如漏失戒。對一切情非情等境皆
犯。何要句法。蘭之故理略無也。次略無中。言或至略
者。謂前漏失戒。合有境想。言非道作非道想若疑但
得蘭罪者。謂雙約本異二境說。方可子細。非道是本
境(分多半分壞女是也)。是僧殘家境。故正道為異境(少壞女等)。是波
羅夷境。今前境是非道。初往造時。明白亦作非道想。
行至中途。轉作少分壞女正道之想。或可正道疑之
時。且結非道家想差方便蘭。從轉想了。作正道想。疑
與境合時。無是非道。虗起正道想邊。又結蘭罪。明知。
漏失合有境想。文無是略。若准鴻記。非道想疑。但是
初戒闕緣蘭。不犯殘者(但收得後心虗起正道蘭全未論本境上罪)。應云
一非道非道想殘。二非道作道疑(前心本境蘭後心本異二境各蘭並
謂有半心故雙結也)。三非道作道想(前心本境蘭後心異境蘭)。四道非道想
(前心異境蘭後心本境亦蘭異境上得夷)五道非道疑(前心異境蘭後心本境亦蘭謂虗起
疑心故異境上便結夷罪)。謂此漏失。以非道為本境。正道是異境
也。理合但約本境前心說。前一得殘。後得四蘭。若本
異雙說本境。一殘七蘭。異境兩蘭兩夷不得。單約異
境異境。思之。有理次引證。可知。言二至略者。局此境
犯者。如謗大比丘及尼得殘。奪比丘衣兩舌毀呰比
丘嫌罵白二差者得提。若對餘眾得吉。應合蘭之文
無者。是略耳。
二外事。言二至等者。屏露兩敗僧物。是便犯。應云僧
臥具僧臥具等。作非僧物想即不犯。露地燃火即犯。
覆處不犯。藏大比丘衣即犯。下三眾但吉。並合有之
文。無是略耳。
第三文二。標可如。釋中言理至等者。如煞盜二戒。但
命斷離處即犯。不約法論。故對法理無也。若爾如教
人煞盜。豈非是法。答正口教時。未成犯故待彼身業
作時。方犯亦非法也(云云)。略無中。言至等者。大小二
妄。既約言了結罪。即合有法境想。謂聖法聖法想。妄
語妄語想等。合有略無也。諸諫者。謂四違諫隨舉即
隨順被比丘及沙彌。並約他所作法為犯境。謂諫作
諫想。舉作舉想等。合有境想。文無略耳。問大妄語據
律。巳有想境。前文亦云初篇四戒。今何言無。答前約
事對所誑人以論。如人作人想誑。若於法上。全未曾
說。故重明也。次引證。言如至也者。二隨者。一被舉比
丘四句。僧祇十八云。一舉作不舉想隨順(無罪)。二不舉
作舉想隨順(吉羅)。三舉作舉想隨順提罪。四不舉不舉
想隨順(無罪)。隨順被舉沙彌亦四句。一駈作不駈想隨
順(無罪)。二不駈作駈想(吉羅)。三駈作駈想(提罪)。四不駈不駈
想(無罪)。但祇無疑句。唯有想句。鈔引此文。彼既有證此
文無。但是略耳。言媒至想者。謂律中媒嫁麤語。今有
法想。今文無者。定是略也。言亦可至也。謂律發四諍
戒。是他所作具有法想。謂發之人。作如法想。即觀作
視想發舉得提。謂眾僧善觀滅諍。自又作善觀相發
舉既得提。即證諸諫亦是他所作法眾僧如法諫我。
我又作如法諫想。故心違者。方結殘或提。故云亦可
等(云云)。非法等者。謂若眾僧如法滅諍。比丘不善觀
想等。亦不犯根本。但方便吉。即證諸違諫。眾僧雖作
如法羯磨諫。我但謂非法諫想等。亦應同彼不犯根
本。但方便吉。此則將彼諫戒他所作法。既有句法。例
此諸諫。同是他所作法。理合有之文。無略耳。
第四言時等者。如十五日外為時十五日先曾浴了。
今更浴是非時。應云非時非時想等(云云)。或有云熱
時等亦得。二入聚者。一非時入聚落。二食前後入聚
落。亦合約時明境想。應云非時非時想(云云)。食前食
後等(云云)。文無者略耳。
略罪無中。言如尼覆戒者。鴻云。謂此戒有麤罪麤罪
想。麤非麤疑等。合有境想。文無亦略也。言餘戒理無
以不對罪故者。鴻云。除却覆麤說麤二戒有境想。餘
戒道理實無。謂無罪可對。不同此二。以罪為犯境(故云
不以對罪故)躬釋云。尼覆他重罪。唯此一戒有餘理無。以
不對罪故(若准此說。意云。覆罪與本罪。重名為對罪。餘戒僧尼。俱有得罪為犯要。且不相對故。
故云以不對罪故也。恐未似前解思之也)。問何故但舉尼覆戒。不約僧耶。
答本謂尼覆罪。無境想。故偏舉之。若僧覆戒文中。自
有何勞更述。
第四多少門中。言第至五者。五句境想是多。四句為
少。問前云定互。此但云多少不着者。定互者何。答若
依鴻解前標互者。約古人標釋中通今師。如古人約
輕重相望定五犯立不犯相形。或五便言定互。今師
輕重門。及犯不犯門。二位之中。並有四五。故無定互
(若依此解者。今難云。且今師輕重犯不犯二位之中。並立三位。一者定五。二或四。三或五。煞盜二戒五即齊五。
四即齊四。若要煞四盜五亦得。要令煞五盜四亦通。非如古人。煞定五。盜定四。謂二對理齊文中互說煞五盜
四。此豈非今師定互多少之義。何故妄說古人。即有定互。今師但云多少耶)。今意不然。伹
云近上廣標。故下略牒。制作存略。無別理也(若欲謬釋請依
諸家)。釋中。言恐至此者。具依煞戒者。婬不通境想盜律
文。伹四句。唯煞戒具足有五句。今依釋之。又此五句
境想。或約一人說。但前後五度造趣。或約五人說。每
句配一人。亦得初句人作人想。心境相當者。謂前境
是人。又作人想。即心境想當。故律云。人作人想。煞波
羅夷。此一是果無。方便。第二句注云。境定心疑者。律
云。人疑偷蘭遮。亦無非字。謂本疑煞人。至彼人邊。疑
是非人。以前境實是人名境定。本期心轉。疑是非人。
名為疑心。結本人境上方便。三至差者。謂前是人名
境定本期煞人。行至中途轉作非人想差。本人想之
心。名心差(巳上三句本境並在)。四至想者。謂本疑煞人非人來
替處。心緣非人。為是於人。便作人想。煞心不改。名心
定被非人來替境。故云境差。亦結本境闕緣蘭。五非
至二緣者。具足應云。非人人。疑謂本疑。然人被非人
來替處。即是闕境。名闕二緣。故下文云。非人闕緣境
疑心闕本期。此亦約境差。心轉轉時。結本境上蘭(巳上
二句緣異為本境五句之內一果四因並是本境罪)。五句如此者。結示令知。是
依文中煞戒。具列五句之相如此也。言所至五者。謂
徵五句中故何。盜戒但四。煞戒具五。何以或多或少
不定耶。答伹由第三句。人非人想。此句不定。且五句
前後。四句決定有罪。唯第三句有無不定(不要約前三人說亦
好)。只如煞戒。謂轉想有前心蘭及本迷。着非畜有罪
境者。亦吉羅。即成或五。若本迷杌木無罪境。此句無
罪體不立。伹成或四。致令不定。此是約今師。伹向一
戒上。釋成多少。義一戒既爾。萬境皆然。不同古人。向
二戒上。辨多少。定執律文煞五盜四也。
言所以爾者。徵也。意道。有何所以。第三句不定。便有
或四或五耶。答中初敘昔人說非。二又下顯今師說
是。
言昔解者。謂雲暉願之所解也。古人約輕重相
對。唯立一位。定有第三句。如婬正道為重。非道為輕
如煞人為重。非畜為輕。將此輕重二境相對。約本迷
轉想。俱有第三。便成定五。但立一位。若犯不犯相對
本迷。據不犯有四轉想。據有犯便五。只立二位。又須
知犯不犯輕重義。人非畜杌木四境。前三是犯。後一
不犯。又前三中。人境是重。下二則輕。就前三中。重輕
相對。定有第三。成於五句。若犯不犯相對。第三不定。
便成或四五也(如下廣述)。言若輕重至五階者。且如煞戒。
辨輕重相對者。約人非人說。人是重境迷作。非人是
輕境。即此二境生罪不同。為輕重也。輕重雖殊。俱是
罪緣。定有第三。此一既立。故成五句。故云若輕重等
(云云)。如婬夷轉想及迷。並得夷蘭者。謂婬約境制轉
想。本迷二俱結罪。第三立定五句。且約轉想論者。謂
本期正道。臨至境所起非道想。與彼合時。還當正道。
攬前方便結一夷𠎝。望中間。起非道想時。得一想差
蘭故。雙結二罪。若約本迷說本迷作非道想時。得闕
緣蘭。合正道時。從境得夷。與轉想一種。故云並結夷
蘭。巳上大途相承釋竟(若准繼宗記中似有異也。謂本期正道。行至中途起非道想。與
境合時還當正道結一夷兩蘭。謂正道故得夷。言兩蘭者前如初作道正想中。間轉作非道想正轉想時。結正
道家想差一蘭後心虗起非道想邊。又結非道家想差一蘭。此且約轉想說也。若約本迷正道。作非道想與非
道台還當正道。正道得夷。本迷非道邊。虗起非道想。闕蘭也。與轉想一種並得蘭也。今祥中釋亦是一途也)。若
煞忘等者。且約煞戒轉想說。如本擬煞人。亦作人想。
臨至境所。轉作非人想。結本境。前心蘭緣非人想。時
有差吉(中約轉想說)。本迷亦吉者。伹於異境上。虗起心吉。
餘忘等。例解也(若依繼宗記云。後心虗起非人想。又得非人家境差吉。不許轉作想差吉也。此
約轉想若約本迷說。始終作非人想。不轉本境無作。但緣非人想邊亦是非人家境差吉也。此解應有理。可知
思之也)。巳上自各是家所解注文。是繼宗所陳解陳。任
情取捨。言欲須第三以成五階者。結成五句意也。謂
據轉想本迷。對非畜等。有罪境約轉想。辨或蘭或吉。
並有第三。以成五句也(巳上敘古人輕重義竟)。
言若至也者。謂約犯不犯境想。對作境想。便成或四
五二位。不乞處分。造房戒及盜。以明四五。言盜至想
者。謂盜戒即四句。第三句有主無主想不犯。以本迷
故。全落開通。唯成四句。有主有主想夷。二本迷有主
無主疑吉。三本迷無主有主想吉。四本迷無主有主
疑吉。不處分具五者。謂第三句。不處分處分想有犯
謂轉想。結前心蘭。此句既立。亦成五句。一不處分不
處分想殘。二不處分處分疑前心蘭後心吉。三不處
處分想前心蘭後心無罪。四處分作不處分想。前心
蘭後心吉(此句難會。章記不明。今略辨之。如造房時本無心乞法。臨成之日。却發心從僧乞處分處
分竟却轉作不處分想。致有前心蘭。後心吉。下句例此說。此是細處少有人明)。五處分作不處
分疑前心蘭後心吉。五句如此。言五至故者。謂不處
分。理合結根本僧殘。今作處分想。開無根本。但結前
心想。差方便四約本迷。第三句無犯。名不犯二境。全
無罪者。謂盜戒四句。約本異二境全不犯。一有主物
迷作無主想。於有主物邊。一境無夷。又作無主想。又
無吉羅。望境有本迷是一。故云二境全無罪也(巳上敘古
人犯不犯義竟)。
次總結二位。言以至五者。結輕重及犯不
犯也。謂以重輕相對義故五更借此兩字應云以此
犯不犯義。或四或五二門之中。方立三位。
次敘今師義。言又解者。今師重釋也。謂上古德所立。
於輕重中立一定五。如犯不犯。便立或四或五二門。
共立三位。未為盡理。是故今師。只向古人輕重門中。
自立三位。約轉想立定五本迷。或四或五。俱成三位。
又於古人犯不犯門。古師本約轉想即犯。便成或五
本迷即不犯。以成或四。今師退就犯中。轉想本迷俱
犯。即成定五。亦成三位。全異古也。別釋也。言重輕至
種者。謂如煞戒人境即重。非畜即輕。今於輕重中。總
標三種轉想。定五迷。或四五不同。古師一向定五。今
師三位俱通。故輕重之中。位有三種。言若轉想定五
者。謂人非人想煞。臨至境所。轉作非畜杌木想。猶得
前心方便想差蘭罪。第三既立便成定五。即如婬夷
轉想及迷。並結夷蘭。古人同之。定五如煞妄摩觸等
轉想結前心蘭。今師約此轉想。決定有罪定五。未論
迷心。迷心有無未定。以所定五之中未說。言迷或四
五者。總標兩位也。別釋中。言云何或四五者。微也。且
煞戒律文轉想。自有五句。古師局執約轉想。本迷輕
重想。對唯立定五。無或四五。今師便於輕重門中。更
立或四五者。未審。約何義立。故先徵云。云何或四五
也。言至五者。謂約第三句說。如前境。是人本迷作非
畜想。於人境上雖無罪。且有煞非畜心邊吉羅。第三
句立便成或五也。言想至四者。謂煞戒第三句本迷
人。作杌木想。煞人境無夷。杌不無吉。此本異二境。全
無罪故。此句不立。但成或四(本迷四句前一是夷下三唯吉如前說)。言
似覆說類前亦爾者。謂破古人。將覆說在犯不犯。或
四或五中。明今將來輕重門中。類前煞戒。轉想定五
本迷或四五。今覆說亦爾。若轉想有前心吉。即成定
五。本迷有二。若迷作下三篇覆說者。由有吉羅。便成
或五。若迷全謂非罪而覆說。即第三句全無罪。便成
或四。與前煞戒。三位不殊。故云亦爾。言若對至至無
犯者。應先問曰。覆說三位。類前煞戒者。初轉想定五
易知。若或四五其如何。鈔答云。對下三輕重應五等
者。意道。若對下三篇覆說。猶有吉羅。第三句立。則具
五也。若迷上二篇。麤罪全作。非五篇罪想而覆說者
此則落間通中全無犯。第三句不立。但成或四。故云
然是本迷等(云云)。
第二犯不犯。文三。標釋結。言若至別者。謂上覆說二
戒本。是犯不犯。今引來輕重中。約義類其煞戒。同有
三位之義。今將古人所執。犯不犯門中。如煞戒等。亦
合有境想。定五本迷。或四五之三位也。言如至者者。
謂如上煞戒。人境重非畜輕。古人約此輕重相對。轉
想本迷。皆有罪。故作定五。故云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者。謂煞境有四。一人。二非人。三畜生。四杌
木。前三犯。後一不犯。今就人境上。作非畜二趣。犯境
起迷。猶有吉羅。故成或五。今更進就最後杌木不犯
境。起迷想者。全無罪故。便成或四。今師向古人輕重
門中。據本迷說。得成四五二位。今雙牒來以為成例。
故云即成四五者(輕重門中既爾今約古師盜戒犯不犯對轉想即五。本迷即四。今還
就犯中轉想本迷。俱五也)。二正釋中。言今犯至俱五者。謂盜戒。律
文有主想是犯。無主想是不犯。轉想即五。本迷唯四。
今犯不犯。以盜戒本中。或四五。今退就犯中。成定五
也。謂却從後不犯境退向前犯境也。律釋相中。本盜
人物。轉為非畜想。有前心蘭。故成五。若迷作非畜物
想。猶有吉羅。亦成五位也。作想轉是轉想五。作想迷
是本迷五。故云俱五。言亦成三位者。謂犯不犯門。古
師本立或四五。今師通加定五。亦與前轉重門中不
殊。故云亦成三位也。
次總結。言此至也者。結二門之意也。上輕重并犯不
犯。俱有三位。故云二對理齊。若爾。何故律中。云煞五
盜四。鈔答云。文中綺說。但律文之內。綺互而說盜。則
偏約本迷。煞則偏約轉想。至於道理。二對三位。實齊
古德。不究律文。影略之語。遂執一隅。煞定五盜定四。
二門共立。今向二對理齊中。煞盜二戒。各三位者。轉
想定五。本迷五。本迷五本迷或四。取悞於後。且轉想
定五者。一人作人想煞夷。二人非人疑(前心蘭後心二吉)。三
人非人想(前心蘭後心吉)。四非人作人想(前心蘭後心吉)。五非人作
人疑(前心蘭後心二吉)。巳上一夷四蘭六吉。都十一罪。是轉
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非人疑
(結本異二境双結有二吉)。三人非人想(異境一吉本境不犯)。四非人人想(本境
無犯異境吉羅)。五非人人疑(本異二吉)。三本迷或四者。一人作人
想煞夷。二人作杌木疑(本境一吉異境無罪)。三杌木作人想(本境
一吉異境無罪)。四杌木用人疑(本境一吉異境無罪)。次約盜戒三位。一
轉想定五。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無疑(前心蘭後心吉)三
有主無主想(前心蘭後心吉)。四無主有主想(前心蘭後吉)。就中此
句前心蘭稍難。更指事釋。如人遺物在巳地分物主
心未捨。則是有主比丘。明白心中作有主想。盜行至
中途物主作捨。心境却變。為無主。比丘作者。主想心。
不改舉離處時。但有後心吉。無根前心蘭。是境差蘭
也(鴻記但云前心蘭不明。來處故不了也)。五無主有主疑(前心蘭後心吉)。都八
罪。一夷四蘭三吉。是轉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
物人物想夷。二人物非人物疑(二吉本異雙結也)。三人物非
人物想(唯有異境一吉)。四非人物人物想(唯有本境〔二〕吉)。五非人物
人物疑(二吉本異益結)。第三本迷或四者。一有主有主想夷
二有主無主疑(本境吉異境全無罪)。三無主有主想(准本境一吉也)。四
無主有主疑(本境一吉異境無犯)。巳上煞盜二戒。轉想本迷定
五。或五或四。並成三位。結罪多少。更無昇降。但文中。
影略互舉。煞五盜四故也。
言又且至可知者。謂重覆釋前文犯中。有輕重義。故
成三位。如煞盜等戒。有輕重。故成三位。若掘地等者。
諸戒於所對境中。無輕重義。若轉想或五。本迷或四
無定五位。如生地作非生地想轉想則有心吉。本迷
一向無罪成四。餘准可知者。餘一切戒無輕重者。皆
伹成四五位。如學家受食。高下着衣例上無別。故曰
可知。如上所明。約當部律。順古以明。若依今師戒疏。
例取諸部律論。即掘地非時。亦具三位。如見論掘砂
多土少地無罪。若半砂半土。亦得吉。今本迷生地作
半破地想亦得吉。還成定五也。又如伽論掘燒壞地
得吉。今若本迷生地作燒壞地想。亦得吉。又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食得吉羅。今迷午後為日。正中亦
得吉羅。即成定五。
言又復至句者。謂重牒上來古今句位。若今師於輕
重門。犯不犯門。各立三位。若古人於前二門。共立三
位古今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雙說。如第三句本
迷人。作非畜想。本境無犯。但結非畜異境家吉。餘四
句約本境本心吉。即本異二境。合為三位。故云定五
或四或五也。不說異境後心吉。但有轉想定五。本迷
但四。即無或五。言唯至說者。謂轉想本境有罪。本迷
無罪。故云若唯就本境犯之有無。四則齊四謂本迷
者。如前境是人本迷。謂杌本境無罪。除婬酒戒餘一
切但成四句。五則俱五謂轉想者。謂一切戒轉想。皆
有本境。上因罪以是俱五。律文中。煞五盜四者。鈔答
云文中互說。所以煞戒准五。此律文且據一邊說。煞
據轉想便五。盜據本迷故四。今約盜戒轉想亦五。煞
據本迷但四。豈非互邪。此相既深。古人不練。言用斯
至罪者。用由以也。斯由此也。謂以此轉想犯等故。五
則一切戒轉想。俱成五句。皆據本境想。上結罪。前一
犯根本。後四是因罪。又以此本迷。皆成四句。四句結
罪。亦據本境本想。結前一犯根本。後三因罪也。今且
約煞盜二戒說者。以此轉想二戒。俱五五句之罪。並
據本人境人想結也。前一犯夷本境果罪。後四犯蘭
本境因罪。若以此本迷。對煞盜者。二戒齊四四句之
罪。亦據本境本想結之。故云用斯犯者等(云云)。若異
境罪者。謂非人為異境。望後緣非人之時。名曰後心
律中不結異境。後心吉。還據本境本想明之。前人往
非人心上吉者。是自古無德。約義結意云。出家人。亦
不合於非人境上。起煞盜心。故結吉也。注文。言如至
羅者。蘭出本異二境。蘭吉相狀。如非人疑想。偷蘭等
者。標二三兩句。皆是本境上方便想心蘭。若論其蘭
四句。皆是本境本想蘭。今但解此二句。下二易。不知
更述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伹得吉羅者。双釋第二
第三兩句。異境。後心吉也。是義結吉。言具足五緣至
吉羅者。釋第四句非人作人想吉。應先問云。據律文
煞非人得偷蘭。云何言吉。可引抄答(云云)。五緣者。一
非人。二非人想。三者煞心。四典方便。五命斷。具五緣
即犯。一緣不具。亦不犯。今第四句。於五緣中。闕第二
作非人想。又闕第三煞非人心。既闕二緣。但結本境
人想心邊吉。謂非人來替處。從授境。後於非人上。虗
起煞人想之邊結吉。此由是本境。後心吉。若異境非
人雖然命斷。無心緣故。全無罪也。問第五後心非人
作人疑。何故不解。答此後心双緣二境。合結二吉。此
不明之。
言故至犯者。謂且約煞盜等戒。略以銓平敘述三位
得知境想。二對理齊。又約犯中無輕重。及唯據本境
本想。但成二位之義。均平之理。既知是可對一切戒
上。類此多少一門以說。理齊持犯。
第五釋輕重。言
五至文者。謂前雖知多少之義。約理銓平。然於五句
之中輕重。全未曾說。故次辨之。五者數也。次謂次第
釋者解釋。次第解釋。境想五句之文。辨於輕重。亦異
古人也。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也。謂罪有輕重昇降。故
名階也。如前門約煞戒列五句是也。
言以犯至誤故者。謂犯不孤然自起必須詫境開心
方結身口業也。境有優劣是非者。且約煞戒人境。即
優。非畜境即劣。本擬煞人於人為是。望非畜杌非。心
有濃澹錯悞者。如對怨境。生濁重心為濃。見他受句
生慈心。令與早死起此心即淡。亦可人作人想煞是
濃。人非人想等為淡。境不稱心者名錯。緣彼為此是
悞。戒疏云。錯就境差悞約心謬。所以爾者。現緣兩境。
相別歷然。及至造趣。事成有殊。二境交涉者。名錯悞
等(云云)。言或至均者。謂人作人想煞。名心相境。當盜
妄類之。皆結夷罪。故曰犯齊一品(約違制說)。業有輕重八
品未均者。猶上心有濃淡故。令業有重輕。如前優劣
中辨(云云)。言或至不犯者。明闕緣也。心不當境者。即
境定心。差二三兩句。闕心不闕境。故云或心不當境
注文可知。或境不稱心者。釋四五兩句也。謂本是人
被非人來替處。於彼非人上。常作於人想。人想是心。
定境換是境。差非人境。不稱人想心也。無主主想亦
爾。境犯心不犯。重釋上心。不當境句境定故。是境犯
心差。故名心不犯。注引掘地境想亦同之心。犯境不
犯者。重釋上境不稱心句。心定故是心犯。境差故是
境不犯。注文同上可會。言有至須者。謂有此五位差
別。階降不同。須得境想分別。辨於輕重。
言業位既定者。結前也。謂上明差降。夷蘭業定。約位
亦定。初句得夷。業位巳定。心不當境。疑想二蘭業定。
境不稱心想疑。二蘭業定。心犯境不犯。即四五兩句。
想疑業定。境犯心不犯。即二三兩句。疑想業定。巳上
鴻釋。通結五句。或有解。業位既定。唯初句結夷業定
然下四句中。有蘭罪。前二想差。後二境差。本異想疑。
各有輕重。今若解釋。不可唯明四句。兼前一句。亦要
通明。故云。亦須分判五位。生下文意。五位即五句也
(不得將五位字在下科即失理也。思之)言於上至闕者。指前多少門中。
五句為階。初句心境相當是一具。下四是闕。二句闕
心。二句闕境。
言初至竟者。人作人想句。業有輕重。八品不同。並得
夷定。可知。
言二至故者。將第二句。對第五句辨也。
本緣人心不捨者。謂五十步前。有煞人心。五十步後。
迷作非人疑。由有半心緣本人境。煞又是本人故重
後疑輕者。前本是人。初作人想。五十步後非人來替
處於此異境上。但作人疑。煞時又非本境。故輕也。
言三至故者。將第三句。對前第四句。辨前想重者。謂
本作人想。臨煞時。雖無心。且是本人境故。心境相當
者。謂此煞境。與本方便。人想心想。心想當也。後想輕
者。本緣人作人想。五十步後。非人來替處。於彼非人
上。常作人想。煞時空有心。無本境。故輕也。
第二分途中。言又更重明者。謂本境疑想。自辨輕重。
及異想疑。自辨輕重。言本至輕者。疑重者。以作本人
想。臨煞時有半心。所煞又是本境故重。想輕者。以煞
時全無心故。言後至期者。想重者。雖被非人來替處。
以煞時起心。以本方便。要期心不別故重。疑輕者。境
差心轉故。謂本擬煞人。後非人來替處。即闕人境緣。
被非人上。却生人疑。之心猶豫。是心轉也。餘可知。言
故至心者。兩位者。本異二疑二想為一位。本境疑想
與異境想疑為一位。雖成二位。分其四處。輕重各別
所結蘭罪。皆屬本想之上。人想心邊結也。
言且解
者。結釋指歸也。謂上一具。心境相應。通犯究竟。闕則
兩想疑。對辨輕重。又約本境想疑。異境疑想以辨。由
未論異想疑後心之罪。故云且也(巳上第四門立竟)。
第五雜相中。言五至中者。前之所明。但論方軌。今更
約尅漫錯悞等。故稱為雜。若爾與第七門雜何別。答
前對上六門立名。六門不雜。唯第七是雜。今此雜對
前四段立名。於第七門。自分為五。上四不雜。此一是
雜。
言但至歸者。謂前所明持犯之義。諺通法界。情
及非情皆為對境。是非非可舉一事一法一義。便包
羅得盡故。引諸門者。即前六門。及歷位等四門。於此
愽通明縛。亦可略知旨趣。言此至鑄者。即此第五門
也。眾多持犯相。廣愽難知。不可一一張羅解釋。伹列
七種名目。故云試列眾名。陶鑄者。範土曰陶。融金曰
鑄。謂任後學。自於其中尋討也。
言或至同者。尅漫者。戒疏云。本情專注一境名尅。通
涉無准為漫。一專尅對大漫。如煞張人。名專尅。通對
四趣。為大漫。二者就尅辨漫。煞人蘭非畜是尅。於人
中不簡張王等。復是漫。且配四戒。婬犯無尅漫。盜煞
尅心相當。便成重罪。心境或違。但結方便。妄語若二
境俱現。內知歷然即犯。無尅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
隨尅隨犯。二錯悞者。戒疏云。凡言錯悞。皆是舛謬。不
當之位若逐事思尋。相則難分。若隨名尅定位。容有
別錯。就境差悞換心謬。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歷
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境。反涉者為錯。若緣此謂
彼稱之為悞。若對婬戒。錯悞俱犯。由患起內心。但是
正境。適悅不殊。若以悞對三戒。三戒俱重。悞無兩緣
心通前後。故並不得云無心故。若以錯對三戒。三戒
並不犯。以望餘境無心故。若以錯悞。對妄語。所稱法
俱不犯。言隨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一曰造他。二他造
自。三自造自。對婬戒。三句並犯。餘三戒。伹初句犯耳。
四隨身口者。婬唯心犯身決形交。非身不辨。口不犯
也。盜煞二戒。身業正犯。口有助犯。如呪物過關。教他
行煞。妄語一戒。口業正犯。顯巳得聖。非言不宣。身有
助成。如作色現相等。此約成論身口互造。五教人自
成等者。教人業不與自業相合。故曰各分。如婬自作
成重。教為之樂。屬前人適。非我巳。能教得蘭。煞盜二
戒。患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無別。故俱得重。妄語自
作得重。教人不同。若規求利。令他稱聖。得財雍巳犯
夷。若無閏巳。但犯蘭也。亦有能教重。所教輕。如調達
破僧。教言莫捨得殘。六多人通使等者。謂百千人。展
轉相使。共行煞事。名為通使。或刀或棒。即是緣別。但
使命斷。同得夷罪。如律中展轉使。初一為能教。後一
為所教。中間百千。並通能所。刀棒緣雖有別。伹令命
斷皆夷。不言重使者。不同業也。初能後所夷。中間但
蘭。是不同也。
言如至約者。釋刪略意也。上六不同。名為諸例。義意
既廣。雖為具陳。抄為逗機。前六門難知。故且刪略。必
要通明。廣在戒疏所述(巳上釋雜相門竟)。
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四
舟丘末釋晧光書記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