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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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別明歷位分別之相也。故知。近下廣解故。上略牒

耳。言其相微隱者。總歎此門相貌微妙隱蜜難知。非

積學之人難見。今依法寶。收今古之義。四種難知。一

約人結不結難知。二約可學迷不可學迷結不結難

知。三約教文明開不開及輕重難知。四約分二九結

罪難知。今初約人結不結者。准律約教對根有上中

下三人。若將根對教。即六人學教。三人不學教。且不

學教三人者。一學了教三人。如抄云。謂受戒巳來。懃

學三藏等。此人事法。但了無二罪。此通上中根人二

學。半知半未知人。於解處無二罪。於不解處。亦無二

罪。以學故學。無不未知。故無無知。此亦通上中根人。

第三初學人。以學故無不學罪。未知故無無知。及鈍

根學不了者。以不離依止故。無不學罪。學終不了。無

無知𠎝。此通三根人(巳上辨一向不結罪)。次對不學教三人。一

由來不學人。故鈔云。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等。是此

通上中根人。若上根不學。始終二罪。若中根人。不學

五夏。前結不學五夏。後方結無知。二中間止不學人。

於先解處無二罪。有疑不識處結二罪。亦通上中根

人。三鈍根人不學人。始終不學。唯有不學罪。非力分

故不結無知。巳上正義敘述六人巳竟。第二約可學

述不可學述不結難知者。若明白心中。緣於事法。有

疑不識。名不可學述。若先解知後迷心。緣而不了。是

不可學迷。若學教人於一切事法明白。緣不了時。是

可學事上。生不可學迷。皆放二罪。若不學人。於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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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便結二罪。若學教人。於解處迷忘心生。即是可學

事上。生不可學迷。亦放二罪。若不學人。若由來不學

人。明白心中。尚由不知。即無迷忘。若中間止心不學

人。於先解處。亦有迷心。亦同放罪。若准古人事上疑

不識即放。犯法上有疑不識即結。歷代皆然。今師一

切皆開。可謂微隱也(第二門彰)。三約教文辨開不開及輕

重難知者。若學教人。於事法上明白心中先曾識知

後忽迷忘。准律境想。第二三句。開無根本。今師例此。

兼放枝條。故下文云。隨想境想具之。若不學教人。於

事法上。明白心中。緣不了者。即是可學迷。准律作犯

文。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上且約教)。次辨輕重者。古

云不學無知。皆是吉羅。今云不學吉羅。無知有二。若

疑未了。准律先誦後忘戒是吉羅。答全根本不識。即

准不攝耳。聽戒重增無知波逸提。自古不分可謂微

隱。第三門竟。四約分二九句結罪難知者。可學九句。

四一成品。上品一句無罪。中品四句。上半無罪。下半

有八罪。下品四句。有十六罪。若學教人。於此事犯。有

疑不識處。放二十四止犯。成三十六作持。若不學教

人。結二十四止犯罪。若學不可九三三成品。上品一

句無罪中。品上半無罪。下品上下俱有。廣如下文。若

准今師。將學人對此九句事犯識處。是明白心無罪。

有疑不識處。是迷忘心。放二十四罪。若中間止不學

人。對此九句。於事犯有疑不識。皆是迷心。亦同放罪。

若准古師。上半事上。即放下半。犯上有疑不識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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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歷代相遵皆爾。今師於止持門後難開。可謂微隱

(第四門竟)。上來略搜大旨廣在下文。

第二科判中。言初至開者。兩章也。敘謂敘致。結謂結

屬。先敘懃學之人。受戒巳來。懃學三藏。後若迷忘心。

緣而不了。依律境想事罪之上開無二罪。結屬此人。

次又敘致不學之人。由來不學。觸事違犯。依律作犯。

文結根本。更增無知法。結屬此人。此但約略之談若

也。盡理而論。合有六人。隱在二人之下。故云且也。然

後例開者。謂上既敘致學不學之二人。今即配四行

上。例開為二九句。不學人。配可學九句。結二十四止

犯。若學人。配不可學九句。全無有犯。一戒既爾。餘二

百四十九戒皆然。故下文云。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即

一切戒上。皆有四行。一一行上。皆例開為二九句。故

云然後例開。且順抄解。設有別釋。不無雜亂不敘。

釋中。言言其犯相者。牒也。謂既敘致學不學二人結

與不結。今云犯相者。即敘致懃學之人。無不學無知

之犯相。又敘致不學之人。有不學無知之犯相也。理

實合言持犯相。今不云持。且約造趣前事之時故。單

言犯相也。言謂至之者。此敘學教人也。此人從受戒

後。懃學三藏教法。明如指掌。後對境時。迷忘忽生。於

境或疑或不識。故云於境迷忘。境謂制聽二教中。三

重惡事法。是止持作犯境。兩重善事法。是作持止犯

境。今先於此境。止巳曾委練。後忽忘迷等。或疑不

識也。遇緣而造者。造謂造作。前事前境。是人迷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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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杌木等想。造作煞事也。隨相境想具之者。正辨開

迷意也。謂律文中。牒釋戒本隨戒釋相。後具明境想

五句之文。具於制止煞戒事上立之。言五句者。一人

作人相煞(結夷)。二人作非人疑(結蘭)。三人非人想(上同)。四非

人人想(亦蘭)。五非人人疑(同上)。巳上五句。初一是明白結

根本。下四句迷忘皆得蘭。望不犯根本邊成持。今學

教人。迷忘心生。雖遇緣造作。正准境想後四句之文。

開無根本。兼無不學無知。此即迷心不迷教故開也。

言若至罪者。此謂敘不學人迷教不迷心故結罪。謂

此人從受戒後於三藏教文一切善惡事法。作不學

意。致令不識兼疑。觸目對境。成於違犯。故曰若由來

不學等。隨所作結根本等者。准作犯文。隨五篇結罪

也。更增無知罪者。古准作犯文約疑心說是吉。今約

不攝耳。聽戒更增無知罪。問既言隨所作結根本。便

屬作犯。何開止犯。答引文相從。故有犯根本之言。今

唯取不學無知止犯。

言既略者結敘須配作法者。結上生下也。謂將學不

學二人。配四行位。止作其句法也。言今至戒者。今立

者。異於昔人也。兩人九句者。一學九。二不可學九。可

學九者。配前不學之人。於前九句中。有三識犯。三藏

事事犯。共有六个識。每一識上。成二作持。六个識通

計十二作持。餘有十二半句。於明白心中。疑事犯及

不識事犯。此疑不識。由先上不學故。共結二十四枝

條止犯罪。故前文云。若由來不學人。事法無知。觸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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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故知。可學九

句。唯配不學教人。若是學教人。明白心中。有疑不識。

此是學而未知。開無罪犯。不可學九。配前勤學之人。

學知之後。對境迷忘。有疑不識。於十二半句。翻成二

十四作持。餘有六个半句識事犯上。又成十二作持。

并前都成三十六个作持也。不同古來惡事。為不可

學緣。不了時無犯。若於犯法。是可學緣。不了時。結十

二罪。今師據迷心。不論事犯俱放故。前文云。謂前受

戒巳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緣而犯。隨相境想具

之。故知。不可學九。唯配學教之人也。問上立二九句。

有何意耶。鈔答云。為持犯方軌。謂立此可學不可學

二九句法。為二持二犯四行之上方法軌則也。且據

一事以通餘戒者。一事謂對人二事古人二事之上

方立二九。先於制門。制止惡事。上立不可學一九。又

制作門中。於衣鉢善事。上立可學一九。自古皆爾。今

師事文之上。便立二九。且如制止惡事。上明白心內。

俱須學知。立可學一九。學知之後。迷忘互生緣而不

了。設作前事。皆開無犯。即成不可學九(故云且據一事)。以通

餘戒者。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戒皆然。並有可學不

可學也(不要向妄語及諸要法上以釋也)。故下文云。隨指一戒達之

類通法界。

言先至齊者。謂總標其二九句。明不可學無知。有無

輕重多少等義。且初可學九句辨者。上品一句識事

犯。及中品四句上半兩个識事兩个識犯。是無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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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中品四句下半。及下品四个全句。於犯上共有六

疑六不識。是有罪分齊。就有罪中。疑事疑犯句。唯吉

無提。是罪分齊。不識事不識。犯句。有提兼吉。提是重

罪分齊。吉是輕罪分齊也。後不可學九句。上半事九

句中全無罪。及下半犯。上第四第七。亦無罪起。無罪

分齊。餘之六句下半犯。上疑犯不識犯。是有罪分齊。

就有罪中。疑犯得吉。是輕罪分齊。不識犯得提。是重

罪分齊。此依今師提吉兩分。則有輕重。若古人並判

為吉。則無輕重。又此九句犯上結罪者。猶順古。若依

今事犯俱迷。則事犯俱不結罪。九句總是無罪分齊。

次約位別釋中。言初明可學事者。謂明白心中。於一

切境。皆須學知。是可學事。今對學人及不學人。明白

心中辨。今抄文。先明可學事者。與首疏文同也。彼亦

先辨可學。次辨不可學。不同體狀門先明不可學次

辨可學(繼宗記中意悞妄陳古今先後)。言作九句分三品者。謂約句

法辨罪多少。若准戒本疏。可學一九。唯配不學教人。

都有九句。每句配一人。即約九个不學教人說(非謂是搜

玄九人多見[金*並]說知之)。謂此九人。各修一个止持之行。於前煞

境。止而不作根本。持行雖成。且明白心。緣前可學境

不了。遂成可學九句。除事犯止六識。自成十二作持。

餘有十二疑。及不識句。都計二十四枝條。不學無知

止犯罪。若學教人配。之便成三十六作持一(此依戒疏配此

九人)。若准慈和記。約一人說前後自成九句者非也。宗

破云。若言一人者。且第一度既識事識犯。便是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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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緣時。有疑不識。便同迷妄。自成不可學。何更有

犯耶(故約九人方為妙也)。對此須知。今古作句不同。相疏。可學

不可學二九。皆依境想三句上作之。首疏。不可學九。

便依境想三句。三三為品而作。若可學一九。即不依

律文作之。便以四成品也。今抄之文。依首疏作之。然

於下品四句。稍異於首疏。今先作不可學九句。後作

可學九。取悞於人。問何故先作不可學九。答謂可學

九。本從不可學中來。欲明可學。故先明不可學。又欲

明不可學。先且敘境想句法。所以爾者。謂不可學。從

律境想中來。故須先說。言境想句法者。且依煞戒列

五句。一人作人想(是識事心)。二人非人疑(是疑事心)。三人非人

想(是不識事心)。四非人人想(亦不識事)。五非人人疑(是疑事心)。今取

上之三句。橫布作識事疑事不識事三句。作事上三

心。若論犯上。即約覆麤罪戒境想。言五句者。且如煞

人得波羅夷名麤罪。麤罪作麤罪覆(是識犯心)。二麤罪作

非麤罪疑(是疑犯心)。三麤罪作非麤罪想(不識犯心)。四非麤罪

作麤罪想(亦不識犯心)。五非麤罪麤罪疑(是疑犯心)。今取上三

句。作識犯疑犯不識犯三句。橫布於三事之下。且將

識事一句。歷犯上三句。成上品三句。一識事識犯。二

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次將疑事一句為頭。歷犯

上三句。成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

事不識犯。次將不識事為頭。歷犯上三句。成下品三

句。一不識事識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

便成不可學九句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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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可學九句者。無將境想中。不識事心。歷其事犯

合成上品一句者。即識事識犯是也。次還將識事心。

歷犯上疑及不識。次又將第一識犯心。歷事上疑及

不識。成中品四句。應云。一識事疑犯。二識事不識犯。

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次下品四句者。即於事

犯上。除却第一識心。取事上疑及不識二心。歷犯上

疑及不應。便成下品四句。今先將疑事心。歷犯上疑

及不識。次又將不識事心。歷犯上疑及不識者。應云

一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疑犯。四不識

事不識犯(巳上歷成可學九句)。此之九句。以四一成品九句中。

與前三三九句。大同小異。唯於第二品。第三第四兩

句則異。餘句不別。今且將上品一句。及中品一二三

兩句。是前九句中。上品三句。次中品三四兩句。是前

九句中。中品頭句。及下品頭句。今抽折前九中。下二

品頭句。將來安置。向後九句中。中品第三第四。迴轉

識犯向上。欲令上半無罪。下半有罪。故下品四句。一

二兩句。是前九中品二疑事。三四兩句。是前九下品

兩不識事也。謂鈔主一依大疏可學。以四一為品。上

中二品。與彼無殊。但品於下品四句。一依境想次第。

與首疏別也。若疏中下品不依境想文立。故彼云。不

識事不識罪。二不識事疑罪。三不識罪疑事。四不識

罪不識事。此便闕境想第二疑事為頭也。問古人因

何不依境想次第。答。古人意道。約義而明。於制門中。

衣鉢等善事上。辨可學止持。則事罪並是可學。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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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境。不定前後。皆約緣之。是故不依律文次第也。不

同不可學中。對其惡事。止而不作。兼對迷心。辨其具

闕。要依律文境想次第。開其事上不學無知。不開罪

也(巳上辨古今句法差別竟)。次依數列句中。言上品至犯者。此之

九句。古今皆有明義。不同古師唯局作持。進修事法。

明白心內。必須知釋可學一九。若不習學。皆制二罪。

若論制止惡事。不許造脩明白之心。緣而不了。皆不

制罪。不成可學。今師不爾。一切心境。並制學知。何局

善境一向可學。與昔全乖。故通萬境(巳上古今大旨)。問既言

善惡通該。何故講者承。皆約煞戒惡事。以𨩈抄文九

句耶。答准若今意。隨舉一釋。不簡善惡。但為對於古

執。偏舉惡事釋之。若依鉢。今古既同。故不舉也。又須

知此九句。准戒疏意。正配九个不學教人。傍配學教

九人也。

言上品一句識犯者。識事煞即知初後識是人。又知

結波羅夷。名識犯。於事犯既識。學不學二人。並無二

罪。問學教人無二罪任從。不學教人。何得識事識犯。

若言明識。與學教人何殊。答諸記解釋皆殊。既非正

義。不煩敘破。今意謂利根中間止心不學人既。且如

利根之人。從受戒從後。曾依講學。於事法多分識知。

忽於中間。止不學意。隨止心日。結不學罪。變成不學

人收。巳後對境之時。於所對事法。且識之識處。蓋是

昔日學來。雖中間止心不學。自屬不學教人收。據今

日明識之處。且無二罪。鈔文正約此句。不論其餘(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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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玄約生而知之。不預繼宗偶然如會)言中品四句者。牒也。謂此四句。

每句配一人。須是四个不學教人。問此之四人。若為

配屬。答約四个中根中間止心不學人以論。問據何

義理配中間止心不學人。答緣謂中品四句有帶釋

處。故須此說。且如一類中根之人。受戒之後。亦曾習

學。於其中事法粗會少多。或於中間。作不學意。隨起

心念。便結止犯吉羅。變成不學人攝。然對境之時。粗

有識知。是先日解之處。望此識邊。且無二罪。若疑不

識。隨境結之。配此四人。相同明鏡。思之。言識事者。同

上解也。疑犯者。猶預不決。煞初後識定結何罪(學人番戒

持不學人二吉。一不學。二無知)。言二識事者。准上解不識犯者。謂言

煞人全無罪故(學人准前。不學人二罪。不學吉無知〔擬〕)。言三識犯者。決

知煞人結夷罪。疑事者。疑初後識。有命無命(學人准前。不學

人二吉)。言四識犯者。如上解。不識事者。不知初後識是

人等(學教可知。不學人一提一吉)。言下品四句者。標也。亦配四个

不學教人。問此四人。與中品四人何別。答前約中根

止心不學人說。此約中根及利根。由來不學人說有

異。問何故將此四句。配由來不學人。答謂此四句。全

無識處。唯是疑兼不識。明知。全未習學。是以四配此

四人。言疑事疑犯者。不勞煩說(學人准前。不學人四吉)。言二疑

事不識犯者(學教同前。不學人三吉一無知提罪也)。言三不識事疑犯

者(學教人准前。不學人三吉一提也)。言四不識事不識犯者(學人同上。不學

人四罪。二吉二提也)。上來三品九句。准戒疏意。配屬九人收。前

漸頓門中學不學。方為盡理。問前漸頓門。將根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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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非三人。一利根。二中根。三鈍根。上之所配但見據

利根及中以論。全不配鈍根人何意。答鈍根不學。唯

有不學。罪無無知。非力分故。是以不入句法也。

次解釋中者。標也。向下釋句法正解中。但解中下二

品。於事法共有六疑句。六不識句。若上品一句二識。

中品四識都成六也。既是明識之位。更不解也。言上

品至解者。上言不識者。雙牒事犯。各三不識句。合成

六个不識句。中品有二事一犯。下品有四。二事二犯。

言犯謂不犯者。釋三不識事也。迷輕議重者。解三不

識犯也。謂初識胎中。是人煞得夷重。今謂言無命煞

全無罪(故云犯謂不犯)。又煞非人胎本結偷蘭。今迷此蘭。謂

同人得重。畜生准說。故云迷輕謂重。若學教人。於六

識。成十二作持。若不學人。結六吉六提。都十二罪(巳上

依今師消文)。若古師於此九句中。本不通於制止惡事。為

可學義。若作古人持犯句法。便須約制作衣鉢事聽

作房衣事說。言犯謂不犯者。如三衣鉢體量色三種。

必須如法。今此三衣。是生疎五大色。又不應量等。鉢

即漆木綊紵。所成色量。並不應教。合是犯門所收。命

以迷心。謂言不犯房衣。准說亦得(故云犯謂不犯)。迷輕謂重

者。離三衣宿本得吉。今迷離鉢吉羅之輕。將同謂同

三衣。得波逸提之重(故云迷輕謂重)。略要知古今意。不煩廣

敘也。言疑至也者。謂解六个疑句。中品二疑事二疑

犯。下品四疑。二疑事二疑犯。計六疑句。與前事犯相

同。故云亦爾。疑有疑無者。謂釋三疑事也。如初釋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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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明白心內。疑此薄酪。為有命為無命。又不知煞此

薄酪。為有犯為無犯等疑(故云疑有疑無)。疑輕疑重者。釋三

疑犯也。謂煞初識有罪。為殘為蘭等也(故云疑輕疑重)。學教

人開成十二作持。不學人結十二止犯吉也(巳上今師正義

銷抄)。若約古釋。准前衣鉢上解之。即局成古義也(云云)。

言上至罪者。謂此句識事識犯。俱以明解上下二識。

並無不學無知罪。學不學二人。各成四作持行。故戒

疏云。事法明了無疑。可謂上品持律也(巳上疏文)。問但配

學教人明識之句。不要配不學教人得不。答不得。不

可見此識於事犯。便將單配學人。恐違戒疏。且戒疏

之內。中品四句。上半識事處。下半疑及不識。亦全配

不學教人。且不簡出。識處配學人。疑不識。處方配不

學人。既不甄簡。故知上品一句。准學雙配也。問既將

不可學。配學人放罪。可學九句。配不學人結罪。何必

於可學九中。輙明學教人放罪。豈非雜亂耶。答深有

由致。謂學人之中。有學而未知者。於明白心中。緣於

事法。有疑不識。生可學迷。與不學人相似。同是可學

迷。故須於可學九句內。傍配學人。律不結罪。翻犯成

持也(准此意者。明白疑與不識。非是迷故。不得入後九句中。此若傍配之。以明放枝條罪即別。更無

攝處也)。問不可學九句。正配學教人。莫須傍配不學人

不。答不學人明白心中。上由不識。有何迷義。何要雙

配。若明白心中。有於識處。還同放罪也(巳上兩重問答實謂膜古

奪今)。言中至知者。所言帶識者。四句之內。各上半帶識。

下半帶疑及不識。初二兩句。各帶識事。第三四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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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識犯。故云中品帶識一二兩句。於罪生疑不識。第

三四句於事生疑不識。故云於事生疑不識。言八罪

者。兩疑兩不識。共成四單句。每句下二罪。便戒八罪。

言下品四句十六罪者。每句四罪四句共論。成十六

罪。多於中品。此約不學人二十四止犯。於中還有識

處。如上品一句。事犯俱識。翻四止犯。成四作持。中品

兩識事兩識犯。八止犯翻成八止持。并上品成十二

作持行。餘疑不識。及下品一向疑與不識作持全無。

但成二十四犯也。若傍配學人。三品九句。對於九人。

人戒四持。四九豈非三十六也。言此至羅者。謂中品

八罪。下品十六罪。通二十四。俱是止犯。六波逸提者。

謂中下品共論。有三不識事。三不識犯。巳上六不識。

每一不識。結無知提也。十八吉羅者。於中十二个是

不學吉。六是疑句家無知吉。通上十八吉羅。注文簡

出相狀。可知。

言並不犯根本名止持者。應先問云。既言愚教。便是

犯門所收。有何等義。在止持攝。可引抄文答。並不犯

根本名止持。意道。上來二十四止犯。雖從根本句位

上立。並有護戒方便止煞之心。不進趣造作邊。亦成

止持之行。九人之內。初之一人行成之時。識犯全無

止犯。後之八人行成之時。於前事犯。或可疑。或可不

識。隨相多少。各結不學無知。共成二十四止犯。是愚

教攝。今且據不犯根本。得名止持。不論餘義也。言上

至品者。釋成三品意也。上品一人。俱識全無止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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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最勝。名上品止持。中品四人止犯之行。雖成心緣。

上半雖識。下半有疑不識。劣於上品。又罪少於下品。

正處中間。故名中品止持。下品四人。止惡不作。亦成

止持。心緣事犯疑兼不識。全無識處。更劣於前。罪最

多故。故名下品。此是持門解義。無罪為上品。少罪為

中品。多罪為下品。若犯門解義。多罪為上品。少罪為

中品。無罪為下品也。皆止於一事者。結歸一事也。此

有兩釋。繼宗云。上來三品九人。初人俱識。中品四人

帶識。下品四人俱無識處。雖則對境。有昇降差殊。若

論止持之事。無來是一(此解為正)。或有解云。謂對古師二

事上。立二九。今師只於一制止事上。自成二九(此解未有

理也)。更問上之九句。緣事又緣犯。便是兩境。何言皆止

於一事。答且據止持門中。單得事為體。止惡事上。得

成止持。若疑兼不識。便成止犯。今且據根本。不說枝

條也(上來辨可學一九句巳竟)。

次辨不可學。言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持九句者。此

文大意。謂明學教之人。既巳明了。如觀指掌。於後對

境忘迷。却乃有疑不識。迷人作非畜想等。既是迷心。

聖不制犯。無根本作犯。兼放枝條止犯。亦約九人。各

緣事犯。悟忘有殊。遂分九品。以辨止持優劣。故云次

對不可學等(云云)。言緣事緣罪各三心者。謂欲作此

九句。先明句法出處。既約迷心。為不可學。故偏就心

論緣事。三心者。如煞戒境想。前三句人作人想煞(是識

事心)。人作非人疑(是疑事心)。人作非人想(是不識事心)。緣罪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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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覆麤罪戒境想。前三句麤罪作麤罪想(是識罪心)。麤

罪麤罪疑(是疑罪心)。麤罪作非麤罪想覆(是不識罪心也)。今將識

事一心。歷下緣罪三心。為上品三句。一識事識犯。二

識疑犯。三識事不識犯。次將疑事一心。為歷緣罪三

心。為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

識犯。次將不識事一心。歷緣罪三心。為下品三句。一

不識事疑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並約

能緣事罪心。於所緣事境罪境上。心有迷妄。為不可

學也。

言初至犯。初有三句者。標也。舉識事心為頭。歷犯上

三心。作上品三句。上半三識事者。謂如初後識。是人

心中。又作人想。止而不煞。此是上品三个止持家識

事。於事既識不迷。並無犯也。下半識犯者。識四種犯

法不迷。此是悟人亦無罪故也。不識犯可知。若准今

師意。於犯法具巳學知。於後忘迷。並開無罪。今文中

猶結者。順古結也。古云。惡事不可學。今明白心中。若

緣惡事不了。不結不學無知。若於罪是可學。明白心

中。既緣不了。皆是先不學故。若有疑兼不識結二罪。

今師約迷。為不可學事上。疑兼不識。並開無犯。又若

據事上開罪邊說。今師古同開。若約義全別。如前說。

若犯上疑不識。古今皆約明白結罪。問古師明白心。

緣犯不了結罪之意具知。未審。今師亦是明白心緣

犯不了結罪。有何別耶。答戒疏云。後九句三品。各三

不識事境。非可學能了。不妨於犯是可學。致列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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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總而罪別(巳上疏文)。對此問文。鈔文何不於此作迷忘。

同事上放罪。由順古結。答謂此止持單得惡事為體。

故於事上間。迷立得止持之行。若犯法是進修門中。

自屬作持止犯家境。作即成持。止便成犯。待到作持

止犯門中辨開迷放罪。今此止持門中。未合預前放

他作持之家犯法。若爾何故此門引來。答此權借彼

犯法來。相成句法。即非宗途。故下文云。且據止持約

事為言也(不要云留古人病。反顯今師是深。非抄文意也。思之)。次列中品。言二

至犯者。舉疑事為頭。歷犯上三心。成中品三句。上半

三疑事者。謂先巳曾學知。今忽迷心。人作非人疑。於

人非二境。心生猶預不了名疑。非學能了。聖不制犯。

疑犯不識犯者。若依今順古。並是明白心中。疑及不

識。各結二罪。若棄古從今說。即迷心因事上放罪也。

次明下品。言三至犯者。舉未識事為頭。歷上犯三心。

成下品三句。上半三不識事者。謂先曾學巳。今暫心

迷。緣人作非畜想。雖造前事。望無根本。成止持。又開

無不學無智二罪。下半犯上三心。類前可解。古今大

意。亦如前述。

言此至罪者。謂此九句三品之中。每品下半除却第

一犯句。取第二疑犯句及第三不識犯句。故曰此三

三句中下二句疑及不識也。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

十二罪者。謂上三品。每品之下有疑及不識兩句。一

品兩句。三品六句。每句有不學無知二罪。成十二罪

也。亦不要分輕重。此是順古引文。十二罪全是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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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者。欲釋此文。應先難曰。既

有十二罪。合成止犯。如何却名止持。可引鈔文答。亦

望不犯根本。亦者。亦前可學中也。謂前可學中。雖結

二十四止犯罪。無約不犯根本。得稱止持。此亦不根

本夷罪。雖有十二止犯枝條。望無根本作犯。亦名止

持也。

言但至犯者。此段鈔文。與首疏全異。首疏云。但事是

不學。雖緣不了。聖不制罪。罪是可學法故。若疑不識

迷並制罪。今師於此古人文中。除却不字。便成今義。

故云但事是可學。謂無論制止制作一切善惡。明白

心中。皆須學知也。後忽對境有疑不識。並是迷忘。並

無二罪。故云想疑忘生等也。此則全異古人將惡事。

為不可學。罪是可學者。今師未便言之。且向事止。開

迷不結。後將法例事。亦有迷心。亦皆放罪。

第二約異境俱迷有罪無罪。難其不識。何得全開。分

二。初問次答。

言問至何者。此問意。從不可學下品

中來。謂此品中三不識事。依境想第三句立。開迷無

罪。得成止持義者。猶有疑。有疑心未決。故生此問。且

如煞盜二戒境想第三句。約本迷說。如盜戒有主無

主想。律不結罪。此則止持之義極成。且煞戒境想第

三句。人作非人想煞。亦制吉羅罪。此既結罪。便成作

犯。若爾則境想第三句。有罪無罪。元來不定。何得將

下品三不識事。總開無罪。為不可學止持耶。

言答至同者。謂煞盜二戒境想第三句。後心緣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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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情。兩境各別。故制罪有無不定也。或緣罪境者。謂

非人是有罪境。今人作非人想煞。非人既是有情。雖

無非人之境。且有煞非人之心。亦結起煞非人心吉

羅(故云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等也)。或緣非罪境無主物故者。謂

盜戒境想第三句。有主物迷作無情。即後心緣。著無

主物邊無罪故。問盜戒緣。著無主物無罪。即前下品

三不識事中。止持之義得成。且煞戒後心緣著非人。

還結吉羅。成其作犯。即下品三不識事。如何得成不

可學止持。鈔文答云。然彼迷心。不結正罪。意道。迷人

作非人想時。但結明白心邊。非人異境上後心吉。此

吉自是明白吉。從他作犯行中收。今此但取本境人

上。不結正夷罪邊。是止持行。既無正罪。翻作犯成止

持。故制下品三不識事。得成不可學止持之義也。問

煞盜二戒。同是境想。第三本迷不識。何故結罪有無

不同。鈔答云。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莫由無也。非由

不也。無非不是緣著有情境。故有罪也。無非不是緣

非情境。故無罪也(更不繁述)。問止但論得境想第三句迷

心。得成下品不可學止持。且中品三疑事。還從境想

第二句。亦有轉想本迷。亦結轉想本迷蘭吉等罪。何

不言之。答今論境想第三句。約本境迷心無罪。得成

下品止持。即反顯境第二句。於人本境上。既無正罪。

例其下品。亦得名中品止持。其方便轉想本迷蘭吉

等。自是明白心中。結還他作犯收。今但據本境上迷

心不結夷。重成止持。例其下品一般。更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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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又至也者。應難云。此後九句事止。開迷疑及不識。

皆不結罪者。前九句中事止。亦是疑及不識。何故結

罪。謂前文云但事是可學。以想疑忘生。雖緣不了。聖

不制罪。正從此文生斯外難。謂事止迷心是一。何得

前結後開。便引鈔答云。又不同前段等。意道。後段不

識等。是迷心不迷教。故聖開無罪。名不可學故開。若

前段疑兼不識。是迷教不迷心。是可學故結也。

若爾後緣法中亦有想轉者。若爾二字。領會前旨。既

云前段可學九句。明白心中緣事法。有疑不識結罪。

後段不可學九。迷忘有疑不識放罪。故云若爾也。向

下躡跡。便舉犯法。亦是迷心與事何別。便向犯法上。

結十二罪耶。鈔云。後緣法中。亦有想轉等。是正難也。

後緣法中者。謂不可學緣罪法三心。在緣事三心之

後。又就緣罪三心中。疑及不識二心。復在第一識罪

之後。且如麤罪想。是識犯心。此句置而不論。只如第

二麤罪。作非麤罪疑。第三麤罪作非麤罪想。此之二

心。正是後緣法中。亦有想轉。此犯法上想轉。即是迷

心。與事上想轉疑及不識。有何別事上想轉。既開迷

放罪。犯法上。何故仍舊結之(故云後緣法中亦有想轉也。不同諸家亂釋也)。

次下引彼房迷作持。唯局可學難。言如至罪者。謂後

作持聽門中造房處分法上亦有想轉。如不處分作

處分想(當境想第三不識法句也)。及疑即不疑(當境想第三不識法句也)。及疑

即不疑(當境想第二疑法句也)。巳上二句。律文並不結僧殘罪。

故云亦是不犯重也。何為制罪者。結前徵意也。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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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法上既不結根本僧殘。便反顯犯法上轉想。亦合

放罪。何得止持不可學九句事上轉想即放。犯上轉

想便結。

言答至也者。抄意。謂且據止持得惡事。不得惡法。是

以且向上持本分事上。辨開迷之義。若犯是作持家

法。直須到作持位中。方可辨之。今此止持。既未合說。

故且結之無妨。若論開迷事犯並開。今但止持。攝他

犯法不得。故云且據止持。約事為言也。必如所引者。

謂許引處分之法。迷想及疑。既不結僧殘。必若引此

以為例。理實對作持法上。亦合有兩个九句。一可學

九。二不可學九。故云對法亦有二九也。後作持中。更

為辨者。止持既空得事。且本分向事上立二九。若於

法上。但要委開迷道理。若放罪待到本位放之。故下

文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未要

引戒疏意。在後明之)。

次明作犯。言次就作犯中者。止持翻成作犯。一持一

犯相翻。意圖釋句法稍易。別亦無義。不勞亂釋思之。

釋名解義。並在前文訖。今向此門中。亦立九句。辨罪

多少有無輕重等。可學法事。如初九句者。法謂犯法

也。事謂煞事。上品一句無罪。還約利根。中間止不學

人說(更有學了教人傍配之)。中品四句下半有八罪。約中根中

間止不學人說(學教人即約學半知半未知人。以傍配之)。下品四句。有十

六罪。即約中根反利根。由來不學人說(學教人中即據初學人以

傍配之)。鈍根非力分。既無無知。不入句位。巳上九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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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句九。結二十四罪。學人門成三十六持。理合於此廣

烈遍。今不烈者。但謂句法與前不殊。無勞敘致。遂指

略之。故云如初九句等(但依上消文莫更多語)。不可學者。如後

九句者。謂前門於事上。先巳學知。後忽忘迷。非學能

了。名不可學。約境想三句。三三成品。每品之中。於犯

上疑不識。順古結十二罪也。與前並同者。結歸四一。

三三結罪。兼難古犯上十二罪。引房迷等道理。與止

持不殊。無勞再說也。但犯根本為別者。謂止持門中。

止惡不作。成止持。此門必約造作成作犯。既是作犯。

便有根本九句犯九个夷𠎝。與前止持九句不犯為

別也。又於不可學九句中。初品犯三波羅夷。中品轉

想犯三蘭。不品或蘭吉。或全不犯。與前止持後九句。

一向不犯為別也。故戒疏云。結罪多少。輕重皆同。但

犯根本為別耳(巳上疏文)。

言就中者。就不可學九句中根本者。明根本作犯罪。

不識事中者。明下品三不識事。當境想第三句也。或

無犯者。或者不定詞也。若本迷人作非畜。有罪境煞。

得後心吉。若本迷人作杌木想即無罪。故云或也。所

以無罪者。謂始終無心故。問始終無心。其相如何。抄

答云。如悞煞人等。謂始終迷人。作杌木想。其心一向

不轉。便是無始終想㒵也。問既云始終無心。何得言

作犯。答雖即無心。約作前煞事。亦名作犯。然則三時

不作人想。人境無夷。杌無吉也。除婬酒戒者。謂此二

戒。約境而制。縱使道作非道想。酒作非酒想。本迷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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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皆得止罪。故須除之。若據隨相中。酒戒亦開迷。約

有方便心方犯等(云云)。言中間至便者。謂前境是人。

初起心時。作人想煞。進步向半。轉作非人疑。當境想

第二句。成中品三疑事。或進步向半。轉作非人想。當

境第三句。釋下品三不識事。故云若中間轉想疑事

不識事也。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謂初起心時。人作非

人想煞。此則有方便煞人心也。行至中途轉作非人

疑。或作非人想。由此疑想二心。差本期之人想。壅結

方便想差蘭罪。故云由心差故是方便也。即中品三

疑得三蘭。下品三不識。亦得三蘭也。言若不至事者。

此釋上品三識事。當境想第一句。謂前境是人。起心

作人想煞。始終不轉。煞人命斷之時。得根本波羅夷

罪。故云若不差結根本也。即上品三句。結三夷。或不

造前事者。謂前或境強煞不得。或好心息。或懈怠息。

或緣差。並結方便蘭罪。巳上並約本境根本。及前心

有無。若異境後心。律並不論也。

言此後至故者。謂約前罪之有無輕重。辨三品優劣。

識事三句。以人作人想煞。心境相當。得三根本夷罪。

謂犯門解義罪多。為上品也。故云識事三句為上品作

犯。言疑中三句為中品者。謂初作人想。中途轉作非人

疑。本人境雖不移。伹疑心差本期。故得想差三蘭。為

中品作犯。言不識三句為下品者。謂人作非人想。是

不識事。前境是人。初作人想。中途轉作非人想。亦結

想差方便三蘭。此三輕於中品。為下品作犯。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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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本迷非人境。得異境吉。是本迷有罪。若本迷人

作杌木想。即無罪。約始終不轉。於此本迷不定。故云

或也。言對法類可知者。謂下半犯法也。意道。上之三

段。但釋上半事。上半事上。根本罪之有無。未明下半

犯法。若對下半法上。要知罪之有無。類取上半事中。

義理可解(此解方為所當。搜玄不無雜亂)。正義如上。非說亦多。若不

錄之。何顯前修之失。順正記約五邪七非法以說。謂

上且約煞事為制止。若五邪七非之惡法。此法通於

可學。又是止持(此解不可。夫言相類。須前段曾明。後不更述。即言類解五邪七非。抄並從

前未明。將何類解。故無理之甚也)。若准素記云。准前止持門。後生起

作持。不可學九。今亦生起止犯中。不可學九句也(若據

此說。開迷之邊。全落枝條罪。上與抄有違。抄約根本事上為言。何故妄生此是。思之)。近依繼宗

記。引大妄語戒釋。彼云。應先問曰。如歷位門。初敘學

人受戒巳來。懃學三藏。於境境迷妄。次敘不學人。由

來不學事法。無知事法。即善惡事法。善法即在作持

止犯門中明。惡事惡法。便合在止持作犯門中說。上

所解伹見舉煞戒惡事。廣辨二九。何不見論惡法耶。

可引抄答云。對法類如可解。便云大忘惡是根。諸餘

是枝條等。記文絕廣。云云如彼(此解自是一途。今意未敢依也)。巳上

略敘諸家義也。

二明分二九句中二。初明事犯分成二九。句數不同。

二若論下。別解不可學九句。犯上不開所以。言所

以至也者。所以者。徵詞二九。何以四一三。

三不同耶。且徵可學九句中。何故上品。唯有一句(更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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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別自徵之)。以事法下。答也。以由也。由於事犯皆識。全無

不學無知。故云未可論罪。獨立為上品也。中下二品

四句合在三三句中辨也。或可伹舉上品一句。辨事

法俱識。下八句有疑不識合結罪。不言可解亦得。言

後九句等者。徵後三三九句也。莫非下答也。准文准

釋三三九句。今借此語。雙釋二九。非由不也。無由一

煞事。生明白心疑不識成可學。今迷忘疑。成不可學

也。容兼疑不識者。容許有也。兼帶有也。且可學中品四

句。第一第二上半。是識事。兼帶下半疑犯不識犯句。

第三第四上半是識犯。兼帶下半疑事不識事句。即

識事。與疑犯不識犯交絡。疑事不識事。與識犯交絡。

則上半四識不疑。下半二疑。帶二不識。下品四句。第

一第二上半疑事。兼帶下半疑犯不識犯句。第三第

四上半。是不識事。兼帶下半疑犯不識句。即疑事與

疑犯不識犯交絡。不識事與疑犯交絡也。故戒疏云。

中下各四。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

即斯義也。次釋後九句容兼疑不識者。謂於煞事。先

以識知。後忽生迷。約其境想。容許有疑。兼帶不識。故

三三為品。且上品上半。總列三識事。中品上半。列三

疑事。下品上半。列三不識事。三品下半。各容兼疑犯

不識犯句。故戒疏云。致列其相。事總而罪別也。言結

罪易明故分二九者。正分二九意也。謂結不學教人。

明白心中。有疑不識。得不學無知罪故。所以分成前

可學九句也。為開懃學之人。迷心不結罪。所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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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學九句也。又前九句。上品全無罪。中品下半帶

有。下品上下俱有。後九句。上半事全無不學無知。下

半疑犯不識犯。順古即結。故事總居上。犯在下也。

言若至罪者。謂獨明不可學九句。三品之中。緣其犯

法。各有三心。每品各除識犯心。取下疑犯及不識犯。

二心共結四罪。一品有四。三品十二。故云今十二罪

也。皆犯究竟者。准此古人所結十二罪。皆是果吉羅

罪。不是諸篇方便因吉也。以罪是可學等者。正辨不

開所以也。古師意云。若煞盜等惡事。明白心中不可

學。作是不可學雖明心。緣而不了。亦無二罪。今此波

羅夷罪法。屬教法故。理合進修。今緣不了。致令有疑。

兼不識也。須結二罪也。次引人犍度律文證彼云。六

群作法了。便言不知。佛言。不以無知故得脫。若犯罪

者。隨六聚結。如法治。結不學知。更增無知法者。隨緣

不了處。更增無知吉也。

言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者。牒前十二罪。是疑犯不識

犯上果吉也。若不疑等者。不疑反上疑句。及識反無

知不識句。此皆是識犯句。一向無罪。前言無罪等者。

重辨上識處無罪。便云一向之言何。下遂釋云。謂無

不學無知。名為一向。若作根本事成。自有根本果罪

也。故首疏云。上言一向無罪者。謂無不學無知。非謂

無根本罪(巳上疏文)。鈔文改他上字。為前字也。此順古引

文。十二罪並吉。不須分輕重。若依今師。於前止持門

後難開。即此亦須同放。顯知此義全是古文(巳上先呈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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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竟)。次敘兩家之非。謂匠者之思審。繼宗記云。一向無

罪者。謂既不疑及識。全無枝條止犯。又無根本果罪

可趣。故云一向無罪無果可趣。此謂簡其事上識心。

雖無不學無知。猶有根本果罪可趣也。問若言事上

有根本罪者。何故前可學中。言上品一句。以事法俱

了。未可論罪耶。便引鈔文答云。前言無罪者。謂無不

學無知。非謂無根本也。即却指可學中上品一句。雖

無不學無知。且有事上根作犯果罪可趣。不同犯上

識了。一向無罪(巳上記文)。今意不然。此一段鈔。蓋是收順

古引文。全依首疏。首疏自解。一向無罪。但無不學無

知非無根本。何得妄說根本俱無。名為一向。不得見

文中一向文詞。便於文外異計。若爾何故文云。無果

可趣。答斯言無果。其理顯然。請近者。更可審思。仍速

改輙。或有人云。是今師結也。謂事是五俱意識。所取

之境。容有明闇。若疑不識事上則開。若犯法要先學

知後准意能緣。不假餘五識。若疑不識。是學未知理。

非迷忘故。法上不開也。和尚破云。若爾律文覆麤戒

及房境想。何得開迷。此麤罪及白二法。豈非唯意緣

耶。文准前文。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既云一切開。

即此還須放。今猶結者。順古人耳。

第二局就根本止犯。相從建立二九句。所以分二。初

約止犯相從以明。二又解下。對根本罪有無以辨。前

三。初作犯無罪難(亦有云根本無罪難亦得)。二止犯相從答(或云異境

生罪答者非也。且人為本境杭木為異境。既約本迷異境全無吉罪。何得言異境生罪答耶)。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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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非宗難。相從造事答。三識犯唯八難。句法相從答。

言問至故者。所以生此門者。謂因前來廣解之中。根

本不識文中。鈔約或無犯。謂始終無心。今除此下品

三句。只得六句有罪。所以下品三句無罪者。約本迷

也。當境想第三句。迷人作杌木想。人境無夷。杌境無

吉。即下品三不識全無罪。中品三疑。疑杌邊雖無罪。

且有半心疑人邊。得三吉。上品三不識。得三夷罪。今

除下三位有中。上六句有罪。何得言作犯九句耶(問竟)。

答中有二。順問唯六答。二申前問意答。初約就根本

實唯六句。可知。言然等者。申前問意答也。然者是也。

亦云縱奪也。上若縱之。則唯六句。若也奪之。還成九

句也。上三句下者。是上來所問三不識句之下也。即

此三句下。有不識犯疑犯。亦有不學無知罪。還成九

句。即第九句有不識犯。第八句有疑犯。若第七句。且

通在內。未言有無。今將八九二句疑及不識。有止犯

罪相添。亦成九句也。

二有罪非宗難相從造事答。分二。初徵。次答。言若至

句者。若爾者。徵也。謂徵上來既將三句下。不識與疑

亦有犯。便相添成九句者。恐不然也。且此不識犯及

疑犯。所結不學元知。元是止犯之罪。今將止犯來添

作犯。成九句者。豈非違作犯之宗耶(徵竟)。答中有二。初

依古以末從根釋。二又必下。今師助造前事釋。言從

根本故得名者。謂作煞事是作犯根本。緣煞波羅夷

犯法疑及不識。即結不學無知。此罪由根本煞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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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攝末從根本名。亦作犯也。又必由下。助答。首疏

無文。且如迷人謂杌。始終不移。煞命斷時。由迷無過。

且作煞事。是作犯之流。非謂本無煞夷。蓋是曲放。然

且名作犯攝也(繼宗記中不成解也)。

第三識犯唯八難句法相從答。言若至從者。此正難

第七一句。謂八九句下。有不學無知罪。容得入九句

之數。且第七一句。上半不識事。開迷無根本。又無枝

條。此即枝條並放。下半識犯。又無枝條。上下並空。今

若除之。即但有八。何得有九。鈔答云。如前巳解。謂從

根本故。得名由造前事。得作犯名也。句法相從者。凡

作句法。從識至疑。從疑至不識。次第合然。若無第七。

即八九無生也。

言又至本者。謂前煞盜等惡事。皆是可學之境。若由

來不學之人。明白心中。緣前事犯不了。名可學迷。即

四一成品。共成九句。上品一句。雖無不學無知。且行

煞故。得作犯根本夷罪。中下二品。共有八句。謂於事

犯疑及不識。都結二十四不學無知止犯罪。每句各

犯一个根本夷罪。三品九句。都犯九根本。故言莫不

犯根本也。只要依今師正義。如此釋。鴻記對此廣依

古解。恐違鈔文。不更敘錄也。言若可學至罪者。約懃

學之人。先巳學知。如觀指掌。後對前境迷忘心生。非

學能了。有疑不識。名不可學迷也。准六句者。即三三

為品。約本迷說。上品識事得三夷。中品三疑。疑杌木

邊無罪。疑人心邊。結本境上三吉。上中二品共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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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者。謂本迷人。作杌木想。成下

品三不識事。心本異二境。並無罪。故須除也。若轉想

結蘭前心得有九句者。謂結本人境上未轉想時。前

心蘭也。故云並方便罪也。謂三識事心。得三夷罪。為

上品作犯。三疑事心約轉想。結前心三蘭。為下品作

犯(鴻記對此亦廣明古解。此不繁敘)。次對異境中。言若迷至故者。謂

約本迷說也。本迷有二。若迷著無罪境。便除下品。故

成六句。若迷著有罪境。却收下品。便成九句。且迷想

約非罪境。唯六者。鈔舉盜戒境想。第三句說。有主作

無主想。以無罪故。如盜戒有主有主想。即識事三心。

得三夷罪。二有主無主疑。即疑事三心得三吉。第三

有主作無主想。即不識事三心全無罪。故今除之。唯

六句也。次言或九等者。鈔舉煞戒境想第三句說。且

煞戒第一句。人作人想煞。即識事三心。得三夷罪。二

人作非人疑。即疑事三心。心緣兩境。繼宗記義結六

吉。如本迷疑人心邊三吉。又一半疑非人邊三吉也。

三人非人想。即不識事三心三吉。故云後心吉羅。生

罪緣故。成九句也。言若至九者。此段文重明上二六

句。以止犯相從。謂成八九。所以謂前迷本境唯六句。

後迷無罪異境。亦唯六句。皆除下品。若沗下半疑不

識犯上止犯罪。即成八句。句法相從。及造前事。亦成

九句也。此明二兼以八九(江西五兼即太多也)。

言極至之者。鏡由明也。謂前辨據今古義。古師將二

事。以辨二九句。今師一事上。以辨二九。如是今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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駈。極為分明。不委後人。於此明未勸審。思之。巳上作

犯門竟。

第三作持二。初牒名舉數。二若從下解釋。

言次至

者者。謂抄玄於作持中。理實立二九句。一可學。二不

可學。若古師向作持中。唯立可學一九。無不可學。今

抄文雖向下。別立不可學一九。今標中未便異古。是

故且言九句者也。

釋中。言若至句者。從謂相從。自古相從。於作持門。通

對二教。事法兩種。事即制作衣鉢。及聽作房衣。法即

教行法聽門。說淨處分法。理實合先將事對犯立一

九句。四一成品。次便將法對犯立一九。亦四一成品。

故云若從對等(云云)。但明用差別者。事則房衣等事。

法謂羯磨教行等法。上法用也。階降不異者。四一為

階。多罪少罪無罪為降。事法二九。階降同故。合為一

九也。言唯至異者。唯對可學以辨者。古於此門。無不

可學。以皆進修故。不同婬盜煞等惡事。明白心中。一

向一不可學。故云唯對等(云云)。今且列句者。標也。謂

列可學一九。四一成品。如前止持可學事中。更不別

也。言所以等者。謂九句之中。辨不學無知有無輕重

分齊。如止持亦不別。鴻云。有無輕重。名所以也。有謂

有罪。無謂無罪。輕謂吉羅。重謂提罪。更有犯謂不犯。

迷輕謂重。疑有疑無。疑輕疑重。如是所以便有二十

四罪。六提十八吉羅。並止同止持。可學中說竟。言此

但順教作事等者。謂引作持中。順教作衣鉢造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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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衣等事名作持。與前止持息惡離過守戒為別(首疏

作持門竟)。

二今師別立句法。初標。云就中分三者。立此句法有

二意。一古師。將法就事。相合而明。又指在止持中說。

其文太略。今師更於法上。別明可學九句也。二者但

向法出句。不向事上明者。意道。約事與止持不殊。若

約法立者。人由未見。今故於處分法上作之也。次依

品列句。言初至犯者。此段鈔文。今師別立。非關古文。

但依今師銷釋。鈔文九句。四一成品。亦准戒疏。約九

不學教人配屬。每一句配一人。又須約九學人傍配

之。且上品一句。正配利根中間止不學人(旁配學之教一人)。

中品四句。正配中根中間止不學四人(旁配學半知半未知四人)。

下品四句。正配利根或中根由來不學等人(旁配初學全未

知人)。若鈍根學教人。盡形依止(二罪全無)。鈍根不學人(伹有不學。

無無知罪。非力少故)。巳上二人。准漸頓門。不入句法之內。又此

三品九句。上品一句。學不學二人全無罪。中品四句。

有疑不識不學人八罪(二提六吉)。學教人。明疑不識全放。

下品四句。一向疑兼不識。不學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學

教人。明白心中。雖疑不識全放。若更約上中下挍之。

上品一句。作持行成法犯。並明練無二罪。學不學二

人(是上品作持行)。中品四句。持行雖成。於法犯上。帶疑不識。

學人雖不結罪。然亦有疑等。不明不學人有疑由結

八罪(是中品作持也)。下品四句。持行雖成。於法犯上一向疑

不識。學人雖無犯。以學未知。不學人結十六罪(是下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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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也)。故戒疏云。並乞法造房。同號作持。由於犯法。迷而

不學。故各有罪(巳上疏文)。

第二今師別立不可學九中。言不可學法迷亦有九

句者。謂作持門中事法。理實俱有不可學九。亦成二

九。今但立不可學一九。唯向法上論者。一釋云。亦但

明用差別。階降不異。將事合法。只作一九。或可但向

法上。立不可學迷。若事上迷疑於止犯門。後約事上。

立不可學。意在翻止犯成持。即作持事上。亦有不可

學九。又止犯門。但約事立。未約法論。意道。作持巳向

法上立了。翻作持成止犯。止犯中法上。亦有迷忘一

九。此制作家。巧用文勢(亦是略指以類相從始終交略義)。所以法上

迷心一九。但向作持中。出前二行。不說由結十二罪

者。謂止持作犯。非本位故。雖今師廣引徵難房。迷道

理者。動犯上所結之罪。意許放之。然且未合懸放。故

順古且結。遂指此改云對法有二九。後作持中。更為辨

也。前既指後。後遂立之。正明放罪。故云不可學法迷

亦有九句也。如前段後九句說之者。謂前既云作持

合立不可學九。便合廣列句法。今慮文繁。指同止持

不可學九。三三成品。無異也。然於句法。少有不同。前

云緣事緣罪各三心。此段云緣法犯各三心。緣法即

約處分法。有識疑不識三心。緣犯即約僧殘犯。亦有

識疑不識(或有云法即約造房戒境想。犯即約覆麤罪境想。各有三心。互相雙歷作句亦得也)。

今且依初解。歷成句者。應云識法識犯。識法疑犯。識

法不識犯(上品三句)。次疑為頭。歷應云疑犯。疑法疑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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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識犯(成中品三句也)。不識為頭。應云不識法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成下品三句也)。此既今師別立。伹

於法犯。不識有疑。皆是迷心。同放罪也。如此互歷依

前段後九句述之(反顯正持作犯二門法上十二罪並放矣)。

第四止犯門。初標云次明止犯或九或八者。次謂次

第。論謂論量。或者顯不定也。通明止犯。總有三種。一

制聽教中。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二皆九句。

如止不乞處分法是。若對制教。約不學進修前事止

法而生。則有八句。所以爾者。謂既不學。便無識法識

犯。故但有八。此一九八。唯通可學。猶順古師。若准今

師。更加不可學也。今既順昔。故云或九或八也。

言或九句者。牒前或九也。謂約聽門。止不乞法。犯根

本僧殘。便成九句也。次列句。分三。初列上品四句。次

列中品四句。後列下品一句。言上品四句有十六罪

者。四句者。便是前來作持中。下品四句。今移來犯門。

便取罪多轉宛。上品既有四句。亦配四个由來不學

人(通上中根如前巳說)。巳上四人。不乞法。犯四根本。明白中。緣

於處分事等。有疑不識。又結不學無知。枝條十六罪。

四提十二吉(約學教四人亦同前述)。言中品四句有八罪者。句

法請依作持中品列也。還約四个中根。中間止不學

人說。犯四根本巳。更有枝條不學無知八罪。二提六

吉(學人准配)。下品一句。伹犯根本一僧殘(學不學二人全無二罪也)。巳

上且約九人。以配九句。各得一殘。犯九殘巳。更有二

十四不學無知。問九句何必配九人。答准戒緣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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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故戒緣云。今以句法。用收教相九人。造房中有迷

悟。一人識達。犯法無疑。不結不學無知。餘之八人。隨

相多少(巳上疏文)。巳上鈔文。約九殘僧。一依首疏立也。相

疏不許此義。彼破首疏云。准文驗九。上品應是四蘭。

次品二殘二蘭。下品一殘。文既僧殘蘭偷。何以九句

皆犯僧殘。若無文起孤。義成虗搆。若依境想。又乖文

指。進退窮審。似當穿鑿也。東塔與鈔意同。却破相疏

云等。徑知昔義事罪識等。並約進修。非關制教。破者

不究斯旨。謂依境想。又遂約境想。廣辨其非。此謂不

了他宗立意。破不相當。虗名示顯。據斯一部。自反三

隅。況所立中。繁雜牟楯(云云如彼)。今引東塔。反斥非者。意

文道鈔全依首疏。首義若破。鈔亦同非。故引彼文。即

鈔內九殘定立也(云云)。

次辨顛倒句法。言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所以者。徵

也。前句者。即作中下品四句。若在作持中。即最下品。

今來止犯中。便轉為上品。又識法諳犯一句。在作持

中。即為上品。今來此中。却為下品。豈非移前向後。移

後著前。非顛倒何謂。注文徵竟。言犯門等者。釋顛倒

之所以也。意云。犯門解義罪多。却轉作上品緣四句。

得四殘罪。又加十六枝條。豈非多耶。識法犯句。但有

僧殘。並無餘罪。即為下品。不同持門也(中品無異)。若爾作

犯門中。亦同犯位。何不取罪多為上品。和尚解曰。理

合如然。但為作犯句法。指同止持門辨。並不論量上

中下等。必若立之。亦應上四下一。又約古文罪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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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若據今師不用亦得。故戒疏云。犯門解義罪為

上。翻前持中。可以知也。順持解義。何為不得。恐多語

久。自昏覺慧故。倒動之心。若明了亂亦芳。如鳥群飛。

自分牡牡(巳上疏文)。若准鴻記。此句出自齊朝道覆律師。

彼亦不分可學不可學。但就初篇。說作犯一九。今南

山第二九句。託第二篇。說作持一九。即此初九是止

持。若止犯並在九中明。然今先明止持。即初九是。若

止犯一八。此中教行一八是。後至首疏。始分可學為

一九。於所營事上止犯。嚮他進修八句法上。止犯作

之。作犯之中。既自離出可學九句。便無可嚮也(今時相取

此釋)。

言言至句者。八句者。標也。對教行者。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今於此教行法上。作不學意。便結止犯吉羅。此

止犯是前三行上。及此門之初。根本止犯上。枝條止

犯罪。既此門自辨多少。識法識犯。根條並無。全成作

持。不同前造房。止不乞法。雖識法犯。由有根本僧殘。

為其罪體。亦成九句。今此約教行法以論。全無罪體。

故不立之。但存八句。上品四句。一疑法疑法疑犯。二

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不識法不識犯。結不

學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中品四句。一識法疑犯。二識法

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結不學人八罪

(二提六吉)。首疏止犯門巳竟。於此抄文。且順古但立一八。

未為究竟。故戒疏云。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對教行不

學。則唯八句。除法犯俱識(巳上疏文)。准此語勢。既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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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明知不許。若論今師不蘭事法。皆立九句也。問設

欲依今。添古止犯一八。亦成九句。如何添之。答約句

法相從以說。亦成九句。或有解云。據不學人。止不學

時。有吉羅罪為體。亦成九句者(任情思審)。

次今師別立。言若至述者。今師新建者。謂上順昔。唯

約所營法。上出止犯一九。進修教行法。上立一八。若

於事上。全未曾明。恐人疑云。將謂事上。無不可學不

結犯(故更立之)。又前作持對事立句順古唯明可學未有

不可學。今依止犯事上。別立二九。翻成作持事上。亦

有二九句。意在四行事法。皆通二九。次消抄文。言對

事者。對聽教中。長衣尺六八寸。事對制教中。自犯及

他犯。約制止事上。所犯之罪。制令發露。於此事上。今

須學知。皆名可學。愚教不了。名可學迷。若先解知後

緣不了即不可學迷也。言如至學者。指事釋也。如不

說淨者。且明可學九。四一成品。上品一句。識事識犯。

謂尺六八寸。知自他所犯。事是識事。若知不說淨得

提。不發露他罪得提。是識犯雖皆識知。望止不說等。

犯根本提。無不學無知罪。中品四句。疑不識處。結不

學人。八無知罪。四根本提。下品四句。結十六罪。兼四

根本。若學人。但結根本。無枝條也(上辨可學竟)。言若迷等

者。釋不可學。亦緣事緣罪。各三心。三三成句。依今師

義。事罪之上。疑不識處。皆是迷心。放二十四罪。上品

結三根本提。中品三吉。下品轉想亦三吉。根本或有

或無等。問若全無罪。何名止犯。答雖則開迷。望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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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教作邊止犯。從根本得。問此不說淨及發露等。是

法何得云事。答望長衣鉢及覆所犯事邊名事(不同諸家

思之)。巳上既二九。翻就作持。亦立二九(巳上止犯意也)。

言如是巳下等者。謂上之四行隨指一戒達之類通

法界。且指一戒。令通四行者。如止煞不作。是止持(有可

學不可學二九句)。觀行成時。是作持(亦通二九)止不修觀。是止犯

(二九)。若作前事。是作犯(准上)。一戒既爾。萬境皆然。但明白。

成可學迷忘不可學也。對此略明今古句數。覆律師。

立三九一八句(前三行都三九止犯一行但一八)。願律師。五九一八

句(止持作犯各有二九。作持唯可學九。若論止犯唯立一八句)。首疏。立六九一八

(於前五九一八外更加止犯一九也)。南山大師。約文止持(二九)。作犯(二九)。作

持。順古事上一九(成五)。新建法上二九(成十九句)。止犯法順

古一九一八(成八九一八句)。依今對事。別明二九(成十九一八句)。若

更於古人。止犯一八。上約句法相從。不論有罪無罪。

不要除之。添成九句。便成十一个九句。然不離二九。

諸境通該(巳上第一內巳竟)。

第二方便趣果門。初牒名。言二至者者。謂前作止二。

犯根本罪。上不學無知。罪相巳知。然根本之罪。要籍

他成。故立此門具辨也。梵語漚和俱舍羅。此云善權

方便。新云加行。即加功用行。謂此方便。能趣果本。故

云趣果也。

釋中言然至為者。夫造境成犯。必有三時。謂加行根

本後起。且初制加行時者。意令上上智士。不犯此一

吉二蘭。次制根本時者。意令中品智士不犯。後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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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時者。意令下下智士。不犯吉羅。即令三品智人。專

志不作。又就加行。復分三時。初制起心時。制斯身口

吉。意令上智之人。不犯此吉。次制進趣時。意令中智。

不犯輕蘭。後制境所時。欲令下智之人。不犯重蘭。雖

犯此三。由未至根本。故名智士也。言略如上引者。指

優劣門。引善生經。三時四位。以明輕重。及有心無心。

並是。

言何者前方便者。徵名也。

言總論諸聚者。謂一一

唯戒。通約五篇六聚以辨也。問既言諸聚偷蘭遮聚。

何不見明三方便耶。答准薩婆多中。亦有因蘭成果

蘭。如盜四錢及非人重物。豈無方便。抄不言者。承上

制作不述。亦可鈔約諸聚。自含偷蘭也。言明了至便

者。初二篇立三方便。二吉一蘭。第三四篇。立二方便。

皆吉。第五篇中不定。若不要期。偶然便犯。即無方便。

若起身口思。亦有二吉。如前運心。欲於其時。不齊整

著衣及上樹等。先結遠吉。後至樹所攀枝欲上。舛齊

三衣是近吉。若過人頭反衣。不齊整結根本吉。言律

之者。謂律不於蘭中。分輕重。但云不成者。偷蘭如卷

者。謂篇聚中。引十誦偷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

品。

是會釋中。言今通會輕重者。今約四分。不成偷蘭。通

其十誦輕重兩蘭。會取十誦兩吉。一蘭於初篇立一

吉。二蘭成三方便。以了論吉體。不異十誦輕蘭。會彼

了論重吉。則無別也。以此會通共成四分行事。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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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羅者。謂初起心。欲作前事。身未行。口未說。是未現

得吉。此據正起心時結。非謂息心結。有人錯解知之。

次引證者。四分但云發心心念。證上可知。

言若至別者。謂前既言發心心念便犯者。律不制單

心。今言犯莫同大乘單意犯不。言答至乘者。謂此起

心。是要期身口。欲作前事之心。故得吉羅。若單心制

限大乘。非此所說也。列證如文。

言二至蘭者。明次方便。亦約下床進步等。動用時結。

非謂息意方結。可知。

言三至蘭者。釋近方便相狀。

可知。巳下至准者。輕重多少不同者。初二篇下。次近

方便得蘭是重。下三篇方便。皆吉為輕。上二篇。立三

方便為多。下三篇立二方便為少。雖或輕或重。或少

或多。皆約初起心欲作為遠。進步至中為次。到境所

以為重。大途相狀。可准上婬戒上方便說也。

言何至本釋名也。三緣者。一吉二蘭也。將至果者。將

者欲也。欲至果本。假上三罪而成。或為七緣。通來隔

不至果所。故號前三方便。七緣義如後說者。具緣中。

七緣是也。非為闕緣境強等七也。

次辨根本。言本至便者。共成一果者。簡五分。了論。攬

因成果。後更有本時方便。僧祇。四分。攬因為果。後但

有根本。即無方便。然於攬因之時。即有不定。有說三

罪具足有之。有說起心犯吉。若進步者。攬吉成輕蘭。

更至境所。攬輕蘭成重蘭。或交形舉離攬重蘭成果

本等。或有記中。作放箭喻說。即未敢依承。思之。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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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方便。

言何至羅者。也造業成發心喜悅。又結吉羅。通諸戒

並有此方便。故云通得吉羅。上且一解名。有釋云。若

起暢快之心結重吉。若不起喜悅心。又未改悔亦結

輕吉。謂此吉體食輕重。故云通得吉羅亦得。問自古

不收後心吉羅。為後方便。今師立之。未委馮於何教。

答准善生經文。有後起罪。又四分。小妄語三時有心

等立之。自古不知。可謂微隱之相也(巳上第二內竟)。

次解第三具緣義。言三至者者。謂前通明五篇根本。

上方便之罪。未審犯根本罪。要假幾緣。故立此門。辨

通緣相。若准繼宗記云。前云若七緣阻礙。即成方便。

遂注云七緣義如後說。然未委知。故有此門來(若准申釋

但因前文注方致具緣義恐成大扁)。釋名可知。

釋中言先至便者。意業不自成者。謂持犯兩業。不自

然成就。或假修造者。必假籍修營造作。方可成就。諸

緣和具方結罪福者。約通別二緣。和合具足。方成罪

福。罪即犯。福即持。具如婬戒。通別都計十一(別緣有四)。方

犯波羅夷(持衣等事例准可解)。必片乖阻擁結方便者。片者少

也。似也。通緣少似乖阻。別緣中少似乖阻。結蘭吉方

便(持行亦爾)。言故至別者。謂律中約能犯心為因。造趣前

境方便為緣。因緣兩成。方可名犯。若闕不成。為罪居

聚等者。具緣入五篇收闕者。居六聚攝法亦爾。言不

至制者。謂化教但有業道。除結正罪外。無別違制之

𠎝。制教則兩種次第。初吉。次輕蘭近重蘭。後根本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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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心吉。若違此制。具緣犯根本依篇懺。若不具。或蘭

或吉不定(更有非說不錄)。

言今至緣者。謂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一一戒上。皆

具通別二緣。通緣即如此門。別緣如隨相逐戒說也。

第二文二。初敘昔說。二今師釋。言有至知者。謂願律

師立五緣。一大比丘。二有所對境。三有心。四心境相

當。五事成究竟。將此五緣貫通諸戒故也。非無此義

者。諸戒將此五緣解。無不其理。後進未知者。如婬酒

二戒。不必有心。及心境相當。事成究竟。謂此二戒。俱

約境制。又婬戒至犯即重。何有究竟。夫立通緣。遍通

諸戒。只於此二。便成不了。故云後進未知(上且一解)。或有

釋云。五緣之內。第一云。大比丘若爾。餘三眾應無過。

又五緣內。不說命梵二難。俱成不了。亦是後進未知

(通上二解方成一義)。相部疏主立三緣。一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二如來巳制廣教。三若人不至痴法。飾宗云。若爾今

時比丘。總皆是犯。更加隨所作犯(今亦不取此為通緣也)。二今

師自釋。言今至不同者。南山立七緣。用解諸戒。方可

通收。如下列也。

言一是五眾出家人者。異古人。古云。下三眾律剩結

也。今云戒戒通收。便云五眾。言蘭至作者。受戒不得

者。但有餘緣障戒不生。身既無戒。亦無犯義。言或至

違者。雖是五眾。遇四捨緣。或被他煞等。亦無犯義。餘

文易知。

言二至犯者。如律諸戒。皆開此緣。若心了

知。隨作皆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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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至境者。若期心不當境。通不犯諸戒。釋中有二

意。初通簡非唯對境無心。二約對境無心亦犯。所以

言非謂至犯者。此今師意也。非由不也。不謂對境無

心。一向不犯。若先作方便。後入無記睡眠。而對前境。

作前事時亦犯。不同古師一向。故有非謂之言或。迷

謬者。除媱酒戒。不假心當境也。境有錯悞者。由心有

迷謬。於境有錯悞也。錯是境。差是心謬。是心取境。差

非是境。來差人(廣如戒疏中說)。或無記餘緣者。如扶持木石。

失手煞人。如睡眠不學。或睡中動轉。致損傷。是心不

當境。並不正犯。言若至重者。既先安煞。具欲煞人。後

入善惡無記三性。並結夷罪。豈非心不對境亦犯。

十誦伽論等者。謂先語典刑。與母一刀。令教快死。後

自睡眠。入無記性。前人用語命終。此得逆及重。以違

恩養故得逆蘭。及作人想得夷重。言阿至耳者。羅漢

無記犯者。如長衣忘說淨。數數別眾食。不白入聚落

未睡。遣未受具人。出房睡後偷入覺巳。即須悔過。凡

夫須准者。准羅漢覺悔過也。不為夢眠者。目食曰眠。

神遊曰夢。並是第六意識食。令前五識歸種。不行長

養諸根大種。今羅漢巳斷惑。則無五蓋之睡眠。但止

息四大。若依身。應有食息息。名之為睡。故智論云。睡

有二者。睡而復夢。二者眠而不夢。今即第二句也。

言四無命難者。難也。釋中。言謂至戒者。如文。

言若

至犯者。謂煞妄二戒命難亦不開。唯婬戒怨逼即開。

須三時不染。方開。餘一切性戒。更無開文也。第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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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可知。言道至論者。謂專持淨戒。修定習慧。於無漏

道。少分有力。至死不犯。此人遮戒。亦不開之。言草繫

者。約事立號也。論第二云。有諸比丘壙野為賊。恐比

丘告人。皆欲煞之。賊中一人。知比丘法。勸以艸繫而

去。諸比丘。為蚊䗈日炙。於中上座告眾曰。人命無常。

如河駃流。縱處天堂。不久磨滅。況人間命。而可保乎。

如何為命而毀禁戒。諸人當知。人身難得等。諸比丘

聞巳。各正身心。因國王遊獦。見巳遂說偈。問曰。觀時

似無病肥壯足氣力。如何被艸繁。晝夜不轉側。比丘

說偈答曰。此艸甚危脆毀之。不復難。但為佛世尊金剛

戒所制。王聞巳令人解放。說偈曰。善哉能堅持釋師

子所說。寧捨巳身命。護法不毀犯。我今亦歸命。牟尼

解脫尊。堅持禁戒者。我今亦歸依。言海板者。論第八

云。有諸比丘。隨商人入海。遇風船破墮海。下座收得

一片板。上座沒水。說偈索云。佛制敬上座。云何故留

板。下座答言。我不思佛言。為命故留板。今奉志誠勅。

奉板遺身命。便授板與上座。自沒水中。于時海神感

其精誠。接諸比丘并商人。於岸上海神說偈歎云。南

無大信士。致命能奉戒。以汝專志力。發我勇猛心。接

汝昇同伴。俱昇安穩處。由此信敬故。必得解脫果。等

者。取鵝珠比丘。緣起寄之。說者不妨。引之證前性戒。

言餘至者。但道力未成。遇命難緣。開下三篇中遮戒。

若爾第二篇中遮戒。莫不開不。答亦不開。如媒嫁令

生婬欲。婬欲是障道之原。流浪根本。二房損財。兼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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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業。亦不開之。

言五至難者。梵者淨也。恐壞於淨行。故聽有犯。言謂

至去者。童女寡婦。為不婬戒。難伏藏為不盜戒。難水

陸多細虫。為不煞戒。難惡伴口過多。為不妄留難也。

文云等者。安居法聚文也。有上諸緣聽。破安居去無

罪。

言唯至戒者。准上文云。破安去者。但開三篇中

遮戒提吉等。若打搏飲用等性。一向不開。言就至知

者。遮惡者。斫伐。艸木掘地等遮俗謗。故有難便開也。

事輕者。如眾學戒中。或有二難。開覆頭走。不白入聚

落等。以輕遮重者。性等四礙。不得會衣。則開遙捨。但

得輕吉。免犯大提也。反上可知者。非上三類諸重遮。

如飲酒等。則不開也。或可有難如上來即開。無難即

不許也(更有非說如鴻記中)。

言毗尼至師者。證上善識開遮

相也。一緣起過者。二制則初制。三重制。則林中與畜

生。行非梵行。制滿足戒緩者。聽捨戒還家。後得重來

受戒。急則制畜同人也。三處決斷者。一緣起。二戒本。

三廣解。是證前性戒不開。是急遮戒許開。是緩無難

不開。又急如此決斷。是名律師等。

第六稱本境中標。言六六稱本境者。問稱本境。與前

期心當境何別。答不同前約想心差。此約前境差也。

若稱本境。通犯一切戒。不稱本境。則通不犯根本。但

有闕緣蘭吉。言謂至也。非道作道想者。舉初戒釋也。

且婬戒正境有四。一覺女。二睡女。三新死女。四少分

壞女。巳上並是正道境。若往造皆結夷罪。若半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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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分壞女。屬非道攝。若往造犯殘。且如前境本。是

少分壞女。無是正境。明白心中。又作正道想行。造行

至中間前境。巳變作半壞。或多壞也。即屬正正境。今

於彼非正道境。恒作正道境想。與境合時。當著非道。

不犯根本夷重。但得二蘭罪行。至中途境變之時。結

一境差蘭。從境變後。於不正境。亦作正境想。與境合

時。無當非道。非道差本心。又得一蘭(說記中但云一蘭者莽鹵也)。

無至有主想者。此句亦雖明。謂約有遺物。在自巳地

分之上。失物主未決捨。此物境。便同有主。今見此物。

作有主想。向前盜之。行到中間。前失主巳作捨心。此

物境。冥然是無主。今於無主境上。常作有主想。舉離

處不結夷罪。准有中途變。為無主物時。境差蘭。從物

變後。虗起有主想。舉離時亦有起有主心邊吉羅。不

類婬戒結蘭。故下文云。婬夷轉想及迷。並得夷蘭也。

唯婬外漏失戒結蘭。諸後心俱吉也。知之。言非人人

想者。謂前境是人。又作人想煞。至中間被非人來替

處。於彼非人上。恒作於人想。下刀煞時。煞著非人。非

人命斷時。不結夷罪。但有前心境差蘭。約中間換境

時。從換境後。虗生煞人之心。但得吉。此吉亦約人境

差者。若非人異境全無罪。何以謂全無心故也。各非

巳下通結。如婬戒正道是本境。非道是異境。盜戒有

主是正境。無主是異境。煞戒人為本境。非人為異境。

巳上三戒。並為異境來替。但結方便境差蘭罪也。此

門境差之義。最為相深。止依一家廣明。是可豕為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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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思之。

第七門。言七至分者。雖具前六。若未進趣至果未犯。

故立此緣。若中間住。便是闕緣也。問未委住止相㒵

如何。鈔答云。相有四分(去聲呼)。謂闕緣之相。有四般分

齊。言一由至用者。謂諸諫戒。未至第三練時。隨被法

隔。即止不至果用。若白竟便捨。雖無蘭罪。亦有方便

吉。故律云。白未竟吉羅也。尋諸記文。未曾有此說。思

之(有理)。言二至心者。懈慢怠墮不遂前事緣壞者。如安

煞具後忽失。或壞刀斷弓折等。離阻者。被餘緣來。差

不至果位。如欲煞人。恐事彰露等。強盛即約彼境。強

盛害之。不得等心便停止不肯再。為名慢怠也。

三至也者。好善心。即心也。戒疏云。如欲造罪。身口雖

發。未至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雍礙不則暢。但居

方便。問此是善心生。何得却云息。答約善心生能息

惡。今從所息處。彰名言四至也。不同想心等者。勵云。

如本境是人。今想心當人時。想心決徹。至成果時。人

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究竟夷罪。若對本境。起疑心

時。疑緣兩境。恐煞非人。遂便停止。但結方便。自古章

疏。相承於此。約第六境差。兼第七好心。息疑心境強

息等。作境差蘭義。首疏十八蘭。相疏三十八蘭。東塔八

蘭(具如義圖中此不在敘錄)。南山七蘭。具在鈔文七緣是也(將此七緣用通一切)

第三通結。言上至出者。兩明二犯者。通緣中犯。別緣

中犯(巳上鴻解)。或可通緣別緣。共明作犯。通緣別緣共明

上犯。若兩緣中明作犯。如鈔所論。若兩緣共明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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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乞法造房。亦須假通別。故云兩明二犯(此釋亦通也)。

二緣有闕。是因非果。二緣若具是果非因。至果便重。

在因則輕。如是委知。方可入懺。若不明因果重輕。悔

罪通漫也(巳上第三門竟)。

第四境想門中。初牒。言四境想等者。來意者。故云前

約根本罪。上巳辨具闕兩緣。然根本罪。上例有境想

之義。須明若略不論。則罪相悠漫。故次辨也。更有非

說不錄。釋名者。境謂犯境。想謂內心取像。夫持犯二

業。必託境關心。故名境也。所以唯標境想。不言境疑

者。一解云。夫對境要。且先取像。內心不決。方號境疑。

故不標顯。亦可合標境疑文中。人非人疑。非人人疑。

今存略故。不可具頒也。此門異古人境想道理。皆於

隨相煞戒。下廣明。今抄主移來持犯中說者。意欲圖

一切戒上。凡有境想。皆寄此辨。或有有者。或有無者。

或道理不合有。或律文內略無。或少或多。或輕或重

等(云云)言制至耳者。謂有何所以制於境想。答若不

制境想。尅定於罪。則無由得知有無輕重罪之分齊。

由制此境想句法。便知輕重有無。謂律五句之文。初

一句夷。下四句各蘭。前前罪重。後後罪輕。就五句中。

下四句。各有方便。無根本。或約本迷。如煞戒。第三句

迷着非畜有罪境。則有吉羅。若迷杌木無罪。境全無

罪等。因此境想。方可得知也。故諸戒未佛並具張者。

列也。二百五十一一戒下。並列五句境之文。若爾何

故。今律本內二十六戒。即有餘戒並無。鈔答云。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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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文。但多是略耳。謂今律文。所有無境想句法處。不

是本來無。但是翻釋家。恐繁故刪之。或是部主見繁

不列也。

言二至罪者。汎者廣也。欲明犯相。先辨境

界。總有五般。略收將盡。後於此境上。約律以辨有無。

言內報者。謂有情名內。酬彼往因名報。非字收鬼

獄修羅也。初戒四境名犯。以約境制故。餘則不定。煞

盜妄對人境俱重為昇。對非畜俱輕為降。可知。

言又至等者。於前四中。但約人趣。自有道俗販賣戒。

與九十中。強坐戒等。唯對俗人為犯境。大小二謗戒。

覆麤戒。說麤戒。打搏比丘戒。疑惱戒。藏他衣鉢戒。此

唯局道眾。犯二宿者。一與女同宿。二與未受具人。過

三宿戒。婬即婬戒。觸即摩觸戒。二麤語者。一是麤語。

二是歎身。此通道俗。並犯。

言然至兩者。簡除俗眾。

唯約道論中。自有內道外道。外局衣食者。謂僧自手

與外道食犯。尼同僧犯。躬記不正不敘。內如毀兩者。

毀是毀呰。兩是兩舌。此唯局內。

言又至年者。局內

眾中。約大小論也。謗奪者。謗戒奪衣鉢戒。唯對大比

丘犯。與減年受具戒結和尚提。准對沙彌犯。

言又至知者。就具戒中。約僧尼形報辨隨順被舉。比

丘得此罪。唯對比丘為犯境。不通尼者。以僧尼無共

羯磨止宿言語等。同路即同道。行戒乘船即同乘船

戒。與尼作衣戒。受尼讚食戒。雖對尼為犯境也。如謗

覆說義該兩眾者。鴻釋云。謂約僧尼互為犯境。尼戒

本中。無別緣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謗。俱互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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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麤俱互得提。若覆麤尼覆四重犯夷。尼八重結提。

若覆殘巳下。俱互得提(相承中解)。今解意別。謂此謗覆說

二眾。通是我犯境。非謂互也。如覆謗說。大比丘俱提。

望大比丘。是我犯境。若謗覆說。大比丘尼亦犯提。望

大比丘尼。是我犯境。意道。此三上戒通二眾犯。故云

義說兩眾。若互論者。約一邊為境。恐與鈔相違(思之有意)。

餘通可者。除上三戒外為餘也。更有通該二眾。為犯

境。不盡標列。故云可知也(思之)。鴻記云。如煞盜婬等。通

二眾。以尼戒本中。無別緣起。直列戒本。同犯易識。故

曰。可知(此應不正)。

言又形至別者。上據形報。即一切情之形。皆是異熟。

今熟形報之中。更約色約心。以論犯境。如婬至寬者。

約色也。謂五蘊之中。唯色一蘊。為婬犯境。死屍是色。

猶犯根本。但使正道不論想疑皆犯。此通人天非畜。

以此證不假心之四蘊也。文言道道想。亦是證色為

犯。漏失同然者。然是也。謂漏失戒。同是為犯境。境仍

是寬者。謂上婬戒。雖約色猶狹。此漏失更廣。內色外

色空中水中風中逆順等。並是犯境。言自至食者。自

有約心者。蘭色取心。以自巳能犯心。望他人心。是所

犯境也。如觀許等者。觀謂發四許戒。許謂迴僧物戒

巳上約他心為境。且如眾僧。如法滅諍之心。比丘作

善觀想。後更發舉望眾僧有善。觀滅諍心邊結提。故

文云。觀作觀想提。若許雖滅。眾僧猶作不善觀。滅心

比丘。縱作觀想。更發者。但得方便吉羅。便闕眾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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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滅心之境也。許作許想。前人許僧物巳決定。比丘

復作許想。若迴犯想。若許僧心未決定。縱為許想迴

者不犯。謂闕前人許心之境故。染心衣食者。約尼知

男子。有染心於巳。而與衣食。心境相當。取便犯。若男

子為福。故施無染心。縱使作染心亦不犯。謂闕染心

之境。

大略須知更不具分者。前文始從四趣。終乎

色心。大途約略包羅亦盡巳外。更有不可子細其分

判也(巳上解內報竟)。

次約外事。言二至者。此段一向約非情。名外事。亦可

等者。謂衣鉢過十日犯理合約時為犯境。今取衣鉢

為外事。引在此明。故鈔文有亦可之詞也。若爾殘宿

亦約於時。何無亦可之語。答此約食殘宿為境。不約

成殘宿。體通內外者。盜戒約主是內。財物是外。奪衣

衣是外。比丘是內(躬記不正)。虫是內。水是外。此則內報外

事。合為犯境。

第三約法文二。初牒舉如文。釋中。言一至等者。一自

所稱者。謂比丘口中自說之法為境。如媒嫁麤語等

是。二他所作者。望僧所秉法。為他如處分法是。三治

者。知他舉治法在身。今隨順望彼身中。舉治法為犯

境。四法相者。名數之法。並是法相。於此法上。辨邪正

道理。佛說九正。調達說九邪。破僧起諫。觀此十八法。

則知邪正道理相違。知彼比丘是法語非法語等。今

若學此非法破正法。即因法相止生犯。以為犯境也

第四約時者。言四至等者。日暮為教尼非時。即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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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戒。夏歲者。夏不安居犯吉。不依第五律師犯提。或

可偷夏唱大受利。亦得歲者。未滿五歲。離依止及度

人。或釋云。二歲學六法。與受大戒。尼提僧吉。二三宿

者。一與未受具人過三宿。二軍中過三宿殘宿內宿。

皆約明相為犯境。等即等取離衣長衣藥盆等也。

第五言第至等者。如覆麤戒及麤戒等。取覆尼八重

亦得提。尼自覆八麤。覆僧四亦重。並約罪為犯。覆也

第三有無門。言三至無者。謂上約犯境。有其五句境

想。今據律文。僧尼戒本。或有境想。或無境。故次明之

餘者略無者。或是理無。或定略無。釋中。言謂至戒者。

約四戒可知。二篇六者。摩觸二麤媒二房也。三十中

一者。迴僧物戒。九十中十五者。一說麤罪。二堀地。三

壞生。四用虫水。五教尼日暮。六食尼讚食。七自足食。

八勸足食。九殘宿食。十非時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飲

酒。十三飲虫水。十四覆麤罪。十五發四諍。巳上二十

六戒。現定。律文具有境想。問婬戒不通境想。疑何故

有此句法。答防巧情故。謂言作非道想不犯。故須簡

也。次約對辨中。言對至也若。謂上約二十六戒。現在

句法。於二十六中。更有重境想。共成三十五也。二房

含七者。七重境想句法也。無主房有四。一不處分。二

過量。三難處。四妨處。故律文云。一僧不處分不處分

想。二僧不處分處分疑。三不處分處分想。四處分作

不處分想。五處分不處分疑(初句殘四句蘭)。過量五句亦爾

(云云)。難處五句。難處難處想。二難處難處疑。三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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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難想。四非難處難處想。五非難處難處疑。妨處五

句亦爾(云云)。有主房除過量餘三。准上作之(云云)。無

主四重。有主三重。并前成七本。二外剩得五重也。盜

戒二重者。一人物人物想等(云云)。二有主有主想等

(云云)。媒嫁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云云)。二媒嫁媒嫁

想等(云云)。二麤語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二麤語麤

語想等(云云)。壞生二者。一種子種子想等(云云)。二生

艸木生艸木想等(云云)。巳上四戒。各剩出得一重成

四。兼前五成九九。對二十六。正成三十五也(不同記云三十

五對又云想與疑為對也)。

言尼至述。謂尼對僧二十六戒中。十戒無境想。謂婬

觸麤語歎身。二房讚食。日暮足食。勸足此十。既與僧

殊。故無境想。餘十戒。與六大僧同可知。麤摩觸染心

衣食。別有境想。成十八戒有。故云非無鈔欲離繁故。

且削略之。如前云。縱有缺文。但多是略耳。故云如初述。

言次至五者。謂前五位。明其犯境。今據律中。除二十

六戒外。餘皆無句法。今還對前道理辨。無或道理。無

或部主及譯者略却。

釋中。言或至位者。如漏失戒。對一切情非情等境皆

犯。何要句法。蘭之故理略無也。次略無中。言或至略

者。謂前漏失戒。合有境想。言非道作非道想若疑但

得蘭罪者。謂雙約本異二境說。方可子細。非道是本

境(分多半分壞女是也)。是僧殘家境。故正道為異境(少壞女等)。是波

羅夷境。今前境是非道。初往造時。明白亦作非道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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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中途。轉作少分壞女正道之想。或可正道疑之

時。且結非道家想差方便蘭。從轉想了。作正道想。疑

與境合時。無是非道。虗起正道想邊。又結蘭罪。明知。

漏失合有境想。文無是略。若准鴻記。非道想疑。但是

初戒闕緣蘭。不犯殘者(但收得後心虗起正道蘭全未論本境上罪)。應云

一非道非道想殘。二非道作道疑(前心本境蘭後心本異二境各蘭並

謂有半心故雙結也)。三非道作道想(前心本境蘭後心異境蘭)。四道非道想

(前心異境蘭後心本境亦蘭異境上得夷)五道非道疑(前心異境蘭後心本境亦蘭謂虗起

疑心故異境上便結夷罪)。謂此漏失。以非道為本境。正道是異境

也。理合但約本境前心說。前一得殘。後得四蘭。若本

異雙說本境。一殘七蘭。異境兩蘭兩夷不得。單約異

境異境。思之。有理次引證。可知。言二至略者。局此境

犯者。如謗大比丘及尼得殘。奪比丘衣兩舌毀呰比

丘嫌罵白二差者得提。若對餘眾得吉。應合蘭之文

無者。是略耳。

二外事。言二至等者。屏露兩敗僧物。是便犯。應云僧

臥具僧臥具等。作非僧物想即不犯。露地燃火即犯。

覆處不犯。藏大比丘衣即犯。下三眾但吉。並合有之

文。無是略耳。

第三文二。標可如。釋中言理至等者。如煞盜二戒。但

命斷離處即犯。不約法論。故對法理無也。若爾如教

人煞盜。豈非是法。答正口教時。未成犯故待彼身業

作時。方犯亦非法也(云云)。略無中。言至等者。大小二

妄。既約言了結罪。即合有法境想。謂聖法聖法想。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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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妄語想等。合有略無也。諸諫者。謂四違諫隨舉即

隨順被比丘及沙彌。並約他所作法為犯境。謂諫作

諫想。舉作舉想等。合有境想。文無略耳。問大妄語據

律。巳有想境。前文亦云初篇四戒。今何言無。答前約

事對所誑人以論。如人作人想誑。若於法上。全未曾

說。故重明也。次引證。言如至也者。二隨者。一被舉比

丘四句。僧祇十八云。一舉作不舉想隨順(無罪)。二不舉

作舉想隨順(吉羅)。三舉作舉想隨順提罪。四不舉不舉

想隨順(無罪)。隨順被舉沙彌亦四句。一駈作不駈想隨

順(無罪)。二不駈作駈想(吉羅)。三駈作駈想(提罪)。四不駈不駈

想(無罪)。但祇無疑句。唯有想句。鈔引此文。彼既有證此

文無。但是略耳。言媒至想者。謂律中媒嫁麤語。今有

法想。今文無者。定是略也。言亦可至也。謂律發四諍

戒。是他所作具有法想。謂發之人。作如法想。即觀作

視想發舉得提。謂眾僧善觀滅諍。自又作善觀相發

舉既得提。即證諸諫亦是他所作法眾僧如法諫我。

我又作如法諫想。故心違者。方結殘或提。故云亦可

等(云云)。非法等者。謂若眾僧如法滅諍。比丘不善觀

想等。亦不犯根本。但方便吉。即證諸違諫。眾僧雖作

如法羯磨諫。我但謂非法諫想等。亦應同彼不犯根

本。但方便吉。此則將彼諫戒他所作法。既有句法。例

此諸諫。同是他所作法。理合有之文。無略耳。

第四言時等者。如十五日外為時十五日先曾浴了。

今更浴是非時。應云非時非時想等(云云)。或有云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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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等亦得。二入聚者。一非時入聚落。二食前後入聚

落。亦合約時明境想。應云非時非時想(云云)。食前食

後等(云云)。文無者略耳。

略罪無中。言如尼覆戒者。鴻云。謂此戒有麤罪麤罪

想。麤非麤疑等。合有境想。文無亦略也。言餘戒理無

以不對罪故者。鴻云。除却覆麤說麤二戒有境想。餘

戒道理實無。謂無罪可對。不同此二。以罪為犯境(故云

不以對罪故)躬釋云。尼覆他重罪。唯此一戒有餘理無。以

不對罪故(若准此說。意云。覆罪與本罪。重名為對罪。餘戒僧尼。俱有得罪為犯要。且不相對故。

故云以不對罪故也。恐未似前解思之也)。問何故但舉尼覆戒。不約僧耶。

答本謂尼覆罪。無境想。故偏舉之。若僧覆戒文中。自

有何勞更述。

第四多少門中。言第至五者。五句境想是多。四句為

少。問前云定互。此但云多少不着者。定互者何。答若

依鴻解前標互者。約古人標釋中通今師。如古人約

輕重相望定五犯立不犯相形。或五便言定互。今師

輕重門。及犯不犯門。二位之中。並有四五。故無定互

(若依此解者。今難云。且今師輕重犯不犯二位之中。並立三位。一者定五。二或四。三或五。煞盜二戒五即齊五。

四即齊四。若要煞四盜五亦得。要令煞五盜四亦通。非如古人。煞定五。盜定四。謂二對理齊文中互說煞五盜

四。此豈非今師定互多少之義。何故妄說古人。即有定互。今師但云多少耶)。今意不然。伹

云近上廣標。故下略牒。制作存略。無別理也(若欲謬釋請依

諸家)。釋中。言恐至此者。具依煞戒者。婬不通境想盜律

文。伹四句。唯煞戒具足有五句。今依釋之。又此五句

境想。或約一人說。但前後五度造趣。或約五人說。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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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配一人。亦得初句人作人想。心境相當者。謂前境

是人。又作人想。即心境想當。故律云。人作人想。煞波

羅夷。此一是果無。方便。第二句注云。境定心疑者。律

云。人疑偷蘭遮。亦無非字。謂本疑煞人。至彼人邊。疑

是非人。以前境實是人名境定。本期心轉。疑是非人。

名為疑心。結本人境上方便。三至差者。謂前是人名

境定本期煞人。行至中途轉作非人想差。本人想之

心。名心差(巳上三句本境並在)。四至想者。謂本疑煞人非人來

替處。心緣非人。為是於人。便作人想。煞心不改。名心

定被非人來替境。故云境差。亦結本境闕緣蘭。五非

至二緣者。具足應云。非人人。疑謂本疑。然人被非人

來替處。即是闕境。名闕二緣。故下文云。非人闕緣境

疑心闕本期。此亦約境差。心轉轉時。結本境上蘭(巳上

二句緣異為本境五句之內一果四因並是本境罪)。五句如此者。結示令知。是

依文中煞戒。具列五句之相如此也。言所至五者。謂

徵五句中故何。盜戒但四。煞戒具五。何以或多或少

不定耶。答伹由第三句。人非人想。此句不定。且五句

前後。四句決定有罪。唯第三句有無不定(不要約前三人說亦

好)。只如煞戒。謂轉想有前心蘭及本迷。着非畜有罪

境者。亦吉羅。即成或五。若本迷杌木無罪境。此句無

罪體不立。伹成或四。致令不定。此是約今師。伹向一

戒上。釋成多少。義一戒既爾。萬境皆然。不同古人。向

二戒上。辨多少。定執律文煞五盜四也。

言所以爾者。徵也。意道。有何所以。第三句不定。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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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四或五耶。答中初敘昔人說非。二又下顯今師說

是。

言昔解者。謂雲暉願之所解也。古人約輕重相

對。唯立一位。定有第三句。如婬正道為重。非道為輕

如煞人為重。非畜為輕。將此輕重二境相對。約本迷

轉想。俱有第三。便成定五。但立一位。若犯不犯相對

本迷。據不犯有四轉想。據有犯便五。只立二位。又須

知犯不犯輕重義。人非畜杌木四境。前三是犯。後一

不犯。又前三中。人境是重。下二則輕。就前三中。重輕

相對。定有第三。成於五句。若犯不犯相對。第三不定。

便成或四五也(如下廣述)。言若輕重至五階者。且如煞戒。

辨輕重相對者。約人非人說。人是重境迷作。非人是

輕境。即此二境生罪不同。為輕重也。輕重雖殊。俱是

罪緣。定有第三。此一既立。故成五句。故云若輕重等

(云云)。如婬夷轉想及迷。並得夷蘭者。謂婬約境制轉

想。本迷二俱結罪。第三立定五句。且約轉想論者。謂

本期正道。臨至境所起非道想。與彼合時。還當正道。

攬前方便結一夷𠎝。望中間。起非道想時。得一想差

蘭故。雙結二罪。若約本迷說本迷作非道想時。得闕

緣蘭。合正道時。從境得夷。與轉想一種。故云並結夷

蘭。巳上大途相承釋竟(若准繼宗記中似有異也。謂本期正道。行至中途起非道想。與

境合時還當正道結一夷兩蘭。謂正道故得夷。言兩蘭者前如初作道正想中。間轉作非道想正轉想時。結正

道家想差一蘭後心虗起非道想邊。又結非道家想差一蘭。此且約轉想說也。若約本迷正道。作非道想與非

道台還當正道。正道得夷。本迷非道邊。虗起非道想。闕蘭也。與轉想一種並得蘭也。今祥中釋亦是一途也)。若

煞忘等者。且約煞戒轉想說。如本擬煞人。亦作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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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至境所。轉作非人想。結本境。前心蘭緣非人想。時

有差吉(中約轉想說)。本迷亦吉者。伹於異境上。虗起心吉。

餘忘等。例解也(若依繼宗記云。後心虗起非人想。又得非人家境差吉。不許轉作想差吉也。此

約轉想若約本迷說。始終作非人想。不轉本境無作。但緣非人想邊亦是非人家境差吉也。此解應有理。可知

思之也)。巳上自各是家所解注文。是繼宗所陳解陳。任

情取捨。言欲須第三以成五階者。結成五句意也。謂

據轉想本迷。對非畜等。有罪境約轉想。辨或蘭或吉。

並有第三。以成五句也(巳上敘古人輕重義竟)。

言若至也者。謂約犯不犯境想。對作境想。便成或四

五二位。不乞處分。造房戒及盜。以明四五。言盜至想

者。謂盜戒即四句。第三句有主無主想不犯。以本迷

故。全落開通。唯成四句。有主有主想夷。二本迷有主

無主疑吉。三本迷無主有主想吉。四本迷無主有主

疑吉。不處分具五者。謂第三句。不處分處分想有犯

謂轉想。結前心蘭。此句既立。亦成五句。一不處分不

處分想殘。二不處分處分疑前心蘭後心吉。三不處

處分想前心蘭後心無罪。四處分作不處分想。前心

蘭後心吉(此句難會。章記不明。今略辨之。如造房時本無心乞法。臨成之日。却發心從僧乞處分處

分竟却轉作不處分想。致有前心蘭。後心吉。下句例此說。此是細處少有人明)。五處分作不處

分疑前心蘭後心吉。五句如此。言五至故者。謂不處

分。理合結根本僧殘。今作處分想。開無根本。但結前

心想。差方便四約本迷。第三句無犯。名不犯二境。全

無罪者。謂盜戒四句。約本異二境全不犯。一有主物

迷作無主想。於有主物邊。一境無夷。又作無主想。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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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吉羅。望境有本迷是一。故云二境全無罪也(巳上敘古

人犯不犯義竟)。

次總結二位。言以至五者。結輕重及犯不

犯也。謂以重輕相對義故五更借此兩字應云以此

犯不犯義。或四或五二門之中。方立三位。

次敘今師義。言又解者。今師重釋也。謂上古德所立。

於輕重中立一定五。如犯不犯。便立或四或五二門。

共立三位。未為盡理。是故今師。只向古人輕重門中。

自立三位。約轉想立定五本迷。或四或五。俱成三位。

又於古人犯不犯門。古師本約轉想即犯。便成或五

本迷即不犯。以成或四。今師退就犯中。轉想本迷俱

犯。即成定五。亦成三位。全異古也。別釋也。言重輕至

種者。謂如煞戒人境即重。非畜即輕。今於輕重中。總

標三種轉想。定五迷。或四五不同。古師一向定五。今

師三位俱通。故輕重之中。位有三種。言若轉想定五

者。謂人非人想煞。臨至境所。轉作非畜杌木想。猶得

前心方便想差蘭罪。第三既立便成定五。即如婬夷

轉想及迷。並結夷蘭。古人同之。定五如煞妄摩觸等

轉想結前心蘭。今師約此轉想。決定有罪定五。未論

迷心。迷心有無未定。以所定五之中未說。言迷或四

五者。總標兩位也。別釋中。言云何或四五者。微也。且

煞戒律文轉想。自有五句。古師局執約轉想。本迷輕

重想。對唯立定五。無或四五。今師便於輕重門中。更

立或四五者。未審。約何義立。故先徵云。云何或四五

也。言至五者。謂約第三句說。如前境。是人本迷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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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想。於人境上雖無罪。且有煞非畜心邊吉羅。第三

句立便成或五也。言想至四者。謂煞戒第三句本迷

人。作杌木想。煞人境無夷。杌不無吉。此本異二境。全

無罪故。此句不立。但成或四(本迷四句前一是夷下三唯吉如前說)。言

似覆說類前亦爾者。謂破古人。將覆說在犯不犯。或

四或五中。明今將來輕重門中。類前煞戒。轉想定五

本迷或四五。今覆說亦爾。若轉想有前心吉。即成定

五。本迷有二。若迷作下三篇覆說者。由有吉羅。便成

或五。若迷全謂非罪而覆說。即第三句全無罪。便成

或四。與前煞戒。三位不殊。故云亦爾。言若對至至無

犯者。應先問曰。覆說三位。類前煞戒者。初轉想定五

易知。若或四五其如何。鈔答云。對下三輕重應五等

者。意道。若對下三篇覆說。猶有吉羅。第三句立。則具

五也。若迷上二篇。麤罪全作。非五篇罪想而覆說者

此則落間通中全無犯。第三句不立。但成或四。故云

然是本迷等(云云)。

第二犯不犯。文三。標釋結。言若至別者。謂上覆說二

戒本。是犯不犯。今引來輕重中。約義類其煞戒。同有

三位之義。今將古人所執。犯不犯門中。如煞戒等。亦

合有境想。定五本迷。或四五之三位也。言如至者者。

謂如上煞戒。人境重非畜輕。古人約此輕重相對。轉

想本迷。皆有罪。故作定五。故云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者。謂煞境有四。一人。二非人。三畜生。四杌

木。前三犯。後一不犯。今就人境上。作非畜二趣。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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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迷。猶有吉羅。故成或五。今更進就最後杌木不犯

境。起迷想者。全無罪故。便成或四。今師向古人輕重

門中。據本迷說。得成四五二位。今雙牒來以為成例。

故云即成四五者(輕重門中既爾今約古師盜戒犯不犯對轉想即五。本迷即四。今還

就犯中轉想本迷。俱五也)。二正釋中。言今犯至俱五者。謂盜戒。律

文有主想是犯。無主想是不犯。轉想即五。本迷唯四。

今犯不犯。以盜戒本中。或四五。今退就犯中。成定五

也。謂却從後不犯境退向前犯境也。律釋相中。本盜

人物。轉為非畜想。有前心蘭。故成五。若迷作非畜物

想。猶有吉羅。亦成五位也。作想轉是轉想五。作想迷

是本迷五。故云俱五。言亦成三位者。謂犯不犯門。古

師本立或四五。今師通加定五。亦與前轉重門中不

殊。故云亦成三位也。

次總結。言此至也者。結二門之意也。上輕重并犯不

犯。俱有三位。故云二對理齊。若爾。何故律中。云煞五

盜四。鈔答云。文中綺說。但律文之內。綺互而說盜。則

偏約本迷。煞則偏約轉想。至於道理。二對三位。實齊

古德。不究律文。影略之語。遂執一隅。煞定五盜定四。

二門共立。今向二對理齊中。煞盜二戒。各三位者。轉

想定五。本迷五。本迷五本迷或四。取悞於後。且轉想

定五者。一人作人想煞夷。二人非人疑(前心蘭後心二吉)。三

人非人想(前心蘭後心吉)。四非人作人想(前心蘭後心吉)。五非人作

人疑(前心蘭後心二吉)。巳上一夷四蘭六吉。都十一罪。是轉

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非人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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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本異二境双結有二吉)。三人非人想(異境一吉本境不犯)。四非人人想(本境

無犯異境吉羅)。五非人人疑(本異二吉)。三本迷或四者。一人作人

想煞夷。二人作杌木疑(本境一吉異境無罪)。三杌木作人想(本境

一吉異境無罪)。四杌木用人疑(本境一吉異境無罪)。次約盜戒三位。一

轉想定五。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無疑(前心蘭後心吉)三

有主無主想(前心蘭後心吉)。四無主有主想(前心蘭後吉)。就中此

句前心蘭稍難。更指事釋。如人遺物在巳地分物主

心未捨。則是有主比丘。明白心中作有主想。盜行至

中途物主作捨。心境却變。為無主。比丘作者。主想心。

不改舉離處時。但有後心吉。無根前心蘭。是境差蘭

也(鴻記但云前心蘭不明。來處故不了也)。五無主有主疑(前心蘭後心吉)。都八

罪。一夷四蘭三吉。是轉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

物人物想夷。二人物非人物疑(二吉本異雙結也)。三人物非

人物想(唯有異境一吉)。四非人物人物想(唯有本境〔二〕吉)。五非人物

人物疑(二吉本異益結)。第三本迷或四者。一有主有主想夷

二有主無主疑(本境吉異境全無罪)。三無主有主想(准本境一吉也)。四

無主有主疑(本境一吉異境無犯)。巳上煞盜二戒。轉想本迷定

五。或五或四。並成三位。結罪多少。更無昇降。但文中。

影略互舉。煞五盜四故也。

言又且至可知者。謂重覆釋前文犯中。有輕重義。故

成三位。如煞盜等戒。有輕重。故成三位。若掘地等者。

諸戒於所對境中。無輕重義。若轉想或五。本迷或四

無定五位。如生地作非生地想轉想則有心吉。本迷

一向無罪成四。餘准可知者。餘一切戒無輕重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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伹成四五位。如學家受食。高下着衣例上無別。故曰

可知。如上所明。約當部律。順古以明。若依今師戒疏。

例取諸部律論。即掘地非時。亦具三位。如見論掘砂

多土少地無罪。若半砂半土。亦得吉。今本迷生地作

半破地想亦得吉。還成定五也。又如伽論掘燒壞地

得吉。今若本迷生地作燒壞地想。亦得吉。又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食得吉羅。今迷午後為日。正中亦

得吉羅。即成定五。

言又復至句者。謂重牒上來古今句位。若今師於輕

重門。犯不犯門。各立三位。若古人於前二門。共立三

位古今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雙說。如第三句本

迷人。作非畜想。本境無犯。但結非畜異境家吉。餘四

句約本境本心吉。即本異二境。合為三位。故云定五

或四或五也。不說異境後心吉。但有轉想定五。本迷

但四。即無或五。言唯至說者。謂轉想本境有罪。本迷

無罪。故云若唯就本境犯之有無。四則齊四謂本迷

者。如前境是人本迷。謂杌本境無罪。除婬酒戒餘一

切但成四句。五則俱五謂轉想者。謂一切戒轉想。皆

有本境。上因罪以是俱五。律文中。煞五盜四者。鈔答

云文中互說。所以煞戒准五。此律文且據一邊說。煞

據轉想便五。盜據本迷故四。今約盜戒轉想亦五。煞

據本迷但四。豈非互邪。此相既深。古人不練。言用斯

至罪者。用由以也。斯由此也。謂以此轉想犯等故。五

則一切戒轉想。俱成五句。皆據本境想。上結罪。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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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根本。後四是因罪。又以此本迷。皆成四句。四句結

罪。亦據本境本想。結前一犯根本。後三因罪也。今且

約煞盜二戒說者。以此轉想二戒。俱五五句之罪。並

據本人境人想結也。前一犯夷本境果罪。後四犯蘭

本境因罪。若以此本迷。對煞盜者。二戒齊四四句之

罪。亦據本境本想結之。故云用斯犯者等(云云)。若異

境罪者。謂非人為異境。望後緣非人之時。名曰後心

律中不結異境。後心吉。還據本境本想明之。前人往

非人心上吉者。是自古無德。約義結意云。出家人。亦

不合於非人境上。起煞盜心。故結吉也。注文。言如至

羅者。蘭出本異二境。蘭吉相狀。如非人疑想。偷蘭等

者。標二三兩句。皆是本境上方便想心蘭。若論其蘭

四句。皆是本境本想蘭。今但解此二句。下二易。不知

更述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伹得吉羅者。双釋第二

第三兩句。異境。後心吉也。是義結吉。言具足五緣至

吉羅者。釋第四句非人作人想吉。應先問云。據律文

煞非人得偷蘭。云何言吉。可引抄答(云云)。五緣者。一

非人。二非人想。三者煞心。四典方便。五命斷。具五緣

即犯。一緣不具。亦不犯。今第四句。於五緣中。闕第二

作非人想。又闕第三煞非人心。既闕二緣。但結本境

人想心邊吉。謂非人來替處。從授境。後於非人上。虗

起煞人想之邊結吉。此由是本境。後心吉。若異境非

人雖然命斷。無心緣故。全無罪也。問第五後心非人

作人疑。何故不解。答此後心双緣二境。合結二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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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之。

言故至犯者。謂且約煞盜等戒。略以銓平敘述三位

得知境想。二對理齊。又約犯中無輕重。及唯據本境

本想。但成二位之義。均平之理。既知是可對一切戒

上。類此多少一門以說。理齊持犯。

第五釋輕重。言

五至文者。謂前雖知多少之義。約理銓平。然於五句

之中輕重。全未曾說。故次辨之。五者數也。次謂次第

釋者解釋。次第解釋。境想五句之文。辨於輕重。亦異

古人也。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也。謂罪有輕重昇降。故

名階也。如前門約煞戒列五句是也。

言以犯至誤故者。謂犯不孤然自起必須詫境開心

方結身口業也。境有優劣是非者。且約煞戒人境。即

優。非畜境即劣。本擬煞人於人為是。望非畜杌非。心

有濃澹錯悞者。如對怨境。生濁重心為濃。見他受句

生慈心。令與早死起此心即淡。亦可人作人想煞是

濃。人非人想等為淡。境不稱心者名錯。緣彼為此是

悞。戒疏云。錯就境差悞約心謬。所以爾者。現緣兩境。

相別歷然。及至造趣。事成有殊。二境交涉者。名錯悞

等(云云)。言或至均者。謂人作人想煞。名心相境。當盜

妄類之。皆結夷罪。故曰犯齊一品(約違制說)。業有輕重八

品未均者。猶上心有濃淡故。令業有重輕。如前優劣

中辨(云云)。言或至不犯者。明闕緣也。心不當境者。即

境定心。差二三兩句。闕心不闕境。故云或心不當境

注文可知。或境不稱心者。釋四五兩句也。謂本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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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人來替處。於彼非人上。常作於人想。人想是心。

定境換是境。差非人境。不稱人想心也。無主主想亦

爾。境犯心不犯。重釋上心。不當境句境定故。是境犯

心差。故名心不犯。注引掘地境想亦同之心。犯境不

犯者。重釋上境不稱心句。心定故是心犯。境差故是

境不犯。注文同上可會。言有至須者。謂有此五位差

別。階降不同。須得境想分別。辨於輕重。

言業位既定者。結前也。謂上明差降。夷蘭業定。約位

亦定。初句得夷。業位巳定。心不當境。疑想二蘭業定。

境不稱心想疑。二蘭業定。心犯境不犯。即四五兩句。

想疑業定。境犯心不犯。即二三兩句。疑想業定。巳上

鴻釋。通結五句。或有解。業位既定。唯初句結夷業定

然下四句中。有蘭罪。前二想差。後二境差。本異想疑。

各有輕重。今若解釋。不可唯明四句。兼前一句。亦要

通明。故云。亦須分判五位。生下文意。五位即五句也

(不得將五位字在下科即失理也。思之)言於上至闕者。指前多少門中。

五句為階。初句心境相當是一具。下四是闕。二句闕

心。二句闕境。

言初至竟者。人作人想句。業有輕重。八品不同。並得

夷定。可知。

言二至故者。將第二句。對第五句辨也。

本緣人心不捨者。謂五十步前。有煞人心。五十步後。

迷作非人疑。由有半心緣本人境。煞又是本人故重

後疑輕者。前本是人。初作人想。五十步後非人來替

處於此異境上。但作人疑。煞時又非本境。故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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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至故者。將第三句。對前第四句。辨前想重者。謂

本作人想。臨煞時。雖無心。且是本人境故。心境相當

者。謂此煞境。與本方便。人想心想。心想當也。後想輕

者。本緣人作人想。五十步後。非人來替處。於彼非人

上。常作人想。煞時空有心。無本境。故輕也。

第二分途中。言又更重明者。謂本境疑想。自辨輕重。

及異想疑。自辨輕重。言本至輕者。疑重者。以作本人

想。臨煞時有半心。所煞又是本境故重。想輕者。以煞

時全無心故。言後至期者。想重者。雖被非人來替處。

以煞時起心。以本方便。要期心不別故重。疑輕者。境

差心轉故。謂本擬煞人。後非人來替處。即闕人境緣。

被非人上。却生人疑。之心猶豫。是心轉也。餘可知。言

故至心者。兩位者。本異二疑二想為一位。本境疑想

與異境想疑為一位。雖成二位。分其四處。輕重各別

所結蘭罪。皆屬本想之上。人想心邊結也。

言且解

者。結釋指歸也。謂上一具。心境相應。通犯究竟。闕則

兩想疑。對辨輕重。又約本境想疑。異境疑想以辨。由

未論異想疑後心之罪。故云且也(巳上第四門立竟)。

第五雜相中。言五至中者。前之所明。但論方軌。今更

約尅漫錯悞等。故稱為雜。若爾與第七門雜何別。答

前對上六門立名。六門不雜。唯第七是雜。今此雜對

前四段立名。於第七門。自分為五。上四不雜。此一是

雜。

言但至歸者。謂前所明持犯之義。諺通法界。情

及非情皆為對境。是非非可舉一事一法一義。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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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得盡故。引諸門者。即前六門。及歷位等四門。於此

愽通明縛。亦可略知旨趣。言此至鑄者。即此第五門

也。眾多持犯相。廣愽難知。不可一一張羅解釋。伹列

七種名目。故云試列眾名。陶鑄者。範土曰陶。融金曰

鑄。謂任後學。自於其中尋討也。

言或至同者。尅漫者。戒疏云。本情專注一境名尅。通

涉無准為漫。一專尅對大漫。如煞張人。名專尅。通對

四趣。為大漫。二者就尅辨漫。煞人蘭非畜是尅。於人

中不簡張王等。復是漫。且配四戒。婬犯無尅漫。盜煞

尅心相當。便成重罪。心境或違。但結方便。妄語若二

境俱現。內知歷然即犯。無尅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

隨尅隨犯。二錯悞者。戒疏云。凡言錯悞。皆是舛謬。不

當之位若逐事思尋。相則難分。若隨名尅定位。容有

別錯。就境差悞換心謬。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歷

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境。反涉者為錯。若緣此謂

彼稱之為悞。若對婬戒。錯悞俱犯。由患起內心。但是

正境。適悅不殊。若以悞對三戒。三戒俱重。悞無兩緣

心通前後。故並不得云無心故。若以錯對三戒。三戒

並不犯。以望餘境無心故。若以錯悞。對妄語。所稱法

俱不犯。言隨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一曰造他。二他造

自。三自造自。對婬戒。三句並犯。餘三戒。伹初句犯耳。

四隨身口者。婬唯心犯身決形交。非身不辨。口不犯

也。盜煞二戒。身業正犯。口有助犯。如呪物過關。教他

行煞。妄語一戒。口業正犯。顯巳得聖。非言不宣。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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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成。如作色現相等。此約成論身口互造。五教人自

成等者。教人業不與自業相合。故曰各分。如婬自作

成重。教為之樂。屬前人適。非我巳。能教得蘭。煞盜二

戒。患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無別。故俱得重。妄語自

作得重。教人不同。若規求利。令他稱聖。得財雍巳犯

夷。若無閏巳。但犯蘭也。亦有能教重。所教輕。如調達

破僧。教言莫捨得殘。六多人通使等者。謂百千人。展

轉相使。共行煞事。名為通使。或刀或棒。即是緣別。但

使命斷。同得夷罪。如律中展轉使。初一為能教。後一

為所教。中間百千。並通能所。刀棒緣雖有別。伹令命

斷皆夷。不言重使者。不同業也。初能後所夷。中間但

蘭。是不同也。

言如至約者。釋刪略意也。上六不同。名為諸例。義意

既廣。雖為具陳。抄為逗機。前六門難知。故且刪略。必

要通明。廣在戒疏所述(巳上釋雜相門竟)。

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四

舟丘末釋晧光書記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