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疏云。有人言。息惡行慈。是行之始。謂四無量心。慈行
最在其始。今既初入佛法。即須行其初行。是行慈也。
行慈下釋所以也。謂初入佛法。多存俗情。今令行息
除。存俗之惡行也。准此兩師之意。前師約親疎之境。
大慈小慈以明。後師一向約自巳心行以明。義全殊
也。問解沙門義。亦云息惡行慈。與此何異。答言詞似
同。約義全異。且沙門。息於三界見修煩惱。名為息惡。
證得擇滅涅槃。起四無量心。慈及一切。名曰行慈。與
此全別也。若准唐三藏。新云。室囉摩拏露迦。此云勤
䇿男。室囉摩拏理迦。此云勤䇿女。為大僧大尼之所
䇿勵也。
次依文釋總意中云。言沙彌至有者。沙彌二字廣如
上解。出俗始者。謂初出家。即在沙爾之位。今建立此。
是出家之始也。創染玄藉者。玄妙也。三藏聖教故。名
藉。謂此沙彌。得小分法故。標心處遠者。如松栢初萌。
巳抱凌雲之志氣。沙彌始學。須懷無上之心也。自可
行教正用承修者。謂沙彌別行別教。如下五門。如是
教行。正用遵承修學也。濫跡相濟世涉多有者。凡曰
度人。要以振侶為心。非以射食事資為要。雖列法食
兩位。然以法務為先。今若無法。但以衣食相資。便與
俗相濫故。云世涉多有也。言然至業者。信為道原功
德母者。謂欲出家以信為本。故經云。以信得入。如水
清珠。能清濁水。經云。如是我聞生信也。五根五力以
信為首。大乘入道。以信為初。萬善之原因。信而有。以
信能生無量功德。喻之如母也。智是出世解脫之因
者。若人無智。不能知煩惱性。豈便隨處生染。不免轉
迴。今若有正智得菩提涅槃。是出世解脫因也。今既
無信之根本。道何由生。故曰內心無道也。外儀無法
者。今既內無信智。則令外身口七支。四儀之中。有何
法則。白頭謂之皓首也。向墻者有何處見。所以爾者。
良內無正信。所以聖智。無因得生也。但務衣食養身
者。便是出家。那知戒定慧三學。出要之勝業也。
言故至解者。開章也。言初至異者。如文。言初中至法
者。初中即是出家無緣。謂明出家元本之緣。誰為先
也。有作無字釋者非也。郁伽經者。郁伽長者也。佛為
呵在家之穢。復明出家之法。郁伽云。居家菩薩。當作
是念。何故名為居家。謂斷諸不善根。諸不善行。諸不
善想。諸不善塵垢。乃至從是當為弊魔所。則婬怒癡
縛。是名居家。於是長者。請出家。佛告云。出家菩薩。當
作是念。於衣食等四事。常知止足。常念精進。如大在
頭等矣。經等者。彼十一云。出家曠猶如虗空。在家迫
迮猶如牢獄。一切煩惱。從此而生也。
二勸出家有益者。牒名可知。言華至功德者。准出家
功德經。有兩喻。一以四天羅漢。受供養喻。二起七寶
塔。至忉利天喻。以此二種挍量並不如出家功德。所
以爾者。供養羅漢。及以起塔。並是有為有漏之福。有
竭盡之時。若是出家修無為法。乃至得無漏道解脫
涅槃。此福無盡。故有漏福不及也。言智至苦者。如蓮
華色尼經說者。准智論第十三云。若人出家。破戒後
得解脫。優鉢華尼本生經說。此尼得羅漢果。入貴人
宅。常讚出家。彼諸女言。我等持戒為難。或當破戒。尼
報言。縱破戒。但出家。女言破戒入地獄。云何而可破。
尼言。墮即從墮。諸女笑云。墮地獄受苦痛。云何言從
墮。尼言。雖受苦痛。遠有出期。我憶本昔曾作戲女。著
尼袈裟。以為戲笑。以是因緣。於迦葉佛時。得作比丘
尼。自恃端正。生憍慢故。破於佛戒。墮地獄中。受種種
苦。罪畢却得為人。今值釋迦出家得。六通羅漢。若當
初不出家。今亦不得聖果也。醉婆羅門者。佛在祇桓
時。有一醉婆羅門。來至佛所。而求出家。今佛勅阿難。
為剃髮著衣。醉醒驚恠。乃却出去。諸比丘問佛。何故
如來許。度此醉人。佛言此人。以無量劫無出家心。今
因醉故。暫發道心。以此因緣。當得出家。成於道果。佛
因說偈言。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鴻鶴能飛騰。白衣
雖有富貴力。不如出家功德勝。
言三至期者。謂後人出家。即繼嗣。前人佛種不斷。今
障不許望不相續。便是斷也。猶如大海者。謂海無邊
際。今諸善集身。亦爾。
言四至文者。業疏云。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猒背。
師心妄造也。見縛者。謂諸見也。利養縛者。由其名利
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途。謂求他過。自
覆巳罪向諸行者。知未來實苦。決定。現在不造因。如
知火燒湯爛。無有內等。
言五至行者。如文。言謂至漏者。但持戒不至上道者。
業疏云。心無其道。道在虗通。達累為本。此而不思。但
持戒善。自餘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戒道。此見見取
煩惱者。謂但專持戒。無心存道。執此為道作見。故名
戒取。見即非道計道。名戒禁取。謂言最勝無法能過。
即執劣為勝。名見取煩惱。此見是欲界所起。故云欲
界下業也。非上界行者。謂持戒清淨。但得欲界天身
散善所生。若生上界。要由定力助之。故云非上界行
也。世禪者。謂四禪八定。是三界內業。故云世禪。業疏
云。緣色緣心。雖上界業。終還生死。未有出期。如鬱頭
藍子。上極非想。還沒阿鼻。後作飛狸等。若終無漏出
期三界。名出禪也。故起信論云。若修世間諸禪三昧。
多起味著。依於我見。繫屬三界。與外道共居。離善知
識所護。便起外道見故。若出世禪者。唯真三昧起。味
著依於我見。不繫屬三界。方為究竟出世。論云。若不
修此三昧。得入如來種性。無有是處。未成無漏者。謂
如上多聞布施等。並是欲界有漏之法。未成無漏之
法。言智論至大利者九重想者。玄引大般若第四百
二卷云。一[月*逄]脹想。二膿爛想。三血塗漫。四青瘀想五
啄噉想。六離散想。七白骨想。八焚燒。九滅壞想。小利
則人天三界內。大利則無上菩提涅槃。今貪三界利
樂。不求菩提涅槃。是失大利也。
六行聖道行。牒名可知。言但至位者。要分三位者。業
疏云。然入道經說乃多。並隨機緣。故藥無准。要而舉
之不過三種。言一至性者。明小乘人。作性空觀。觀事
生滅者。肇論云。聲聞之人悟非常。以為謂小乘人觀
三科法。且約五蘊明。觀心至一剎那。觀空至一極微。
分別不得處。名勝義諦。故俱舍云。如瓶水世俗異。此
名勝義。如世淨瓶。以慧分梠。成一聚極微。無瓶之相。
今觀此身。五蘊而成。本無實我。不可妄生我想也。言
二至相者。謂地前小菩薩。相觀空觀也。前小乘人。但
知五蘊四大緣生之性是空。未達得其相。今此小菩
薩。觀行漸除。不但知性是空。於色相中。亦能了知色
相是空。不要滅色求空。即色是空。故曰知無我人善
惡等相。謂前小乘人。猒無常苦不淨之色。而終於空。
今此菩薩達色即是空。不用色外求空。與前為異也。
言三至境者。此大菩薩修唯識觀也。觀事是心者。以
其事境。皆從心變。還自意緣而生分別。故唯識云。三
界唯心等。意言分別者。意即真得唯識有淨識。淨識
亦不可得。故意分別也。言即加行位也。此菩薩但以
影像。緣二取空。即尋伺。四如實等。乃是名言。為五識
所得名言分別也。故攝論下證也。大乘五位中。初資
粮位修大乘。順解脫分善。從初發心至十迴向。二願
樂位。從修順決擇分善。迴向修心四善根位也。初煗
位。依明德定。修下品四尋伺觀。觀所取空。二頂位。依
明增定。修上品四尋伺觀。即所取空。三忍位。依印順
定。修下品四如實智觀。初印境空。次觀能取空。復印
能取空。四世第一位。依無間定。修上品如實觀。双印
二空。三通達位。即初地入心位。四修習位。從二地至
金剛心。此位中修十勝行。要七最勝之所攝受。斷十
障。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五究竟位。從金剛心後解脫
道中。盡未來際。唯佛獨能。所作巳辦。二果圓極。故名
究竟。於願樂位得作影像唯識。後三位作真實唯識。
揀前資粮。但作得相空觀也。言離至別者。離此無別
餘法者。即初依搜玄意。唯結第三。入在前科攝。謂離
此唯識。無別餘法故(恐乖文旨)。今依寶云。離前三種。無別
餘法。通結前三。合在後科收也。上二別者。大小二乘
也。如唯識婆沙等。入道要門。如道整禪師。凡聖行集
中明也。
言七至異者。謂約三業相對辨也。三乘道行如上巳
明者。謂聲聞緣覺菩薩。即是三乘人也。性相心即是
三乘道也。行即觀行之心。以心見實名道。為道行也。
准業疏云。但名三心約行明也。此言道行即雙舉也。
若約鈔論。合小而離大。小中合緣覺也。大中即離開
大小菩薩。如是之義。如上巳明。令通三乘。以意正其
所修也。不出三學者。謂大小乘各有三學。即戒定慧。
一切聖人。無不此學行而得果證也。言若至途者。戒
緣身口。犯即問心者。謂聲聞緣覺之戒。但制防身口
七支。不制意地。若犯戒時。佛問汝以何心犯。若無心
即不犯等。執則障道者。謂執戒為勝。不修定慧。則成
戒取。障於聖道。又伹得生欲界天身。故云是世善法
也。違則障道不免三塗者。即破戒人也。順教執持。則
存近而失遠。今人則違教而破。則近遠俱失。兼招三
塗惡報也。言定至如者。定約名色緣者。如五蘊等。初
一是色。餘四是名。十二因緣。皆不離名色。色心二法。
攝一切法盡。故論云。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若欲
如實觀。亦觀名色。准此總約大小二乘。同約名色。更
無一法出於名色。色為禪門。即白骨不淨九想等是。
心為禪門。即觀心無常。恩之歸本也。以二乘人。未窮
真體常住。故修生滅為理也。二乘同觀亦無諦緣之
別者。謂同觀名色生滅。入定不分聲四諦緣覺十二
因緣之別也。論云。二乘之人約虗妄。觀無常等相。以
為真如者。謂其力淺。未得本覺真如之性。但觀無常
等相。以為真如也。言慧至同者。義別體同者。謂定與
慧更無別體。約無動邊名定。約照用邊名慧。俱於一
心虗起。曰文別體同也。舉喻如鏡。鏡體是定。能照物
像為慧。慧名雖殊。其體無二也。故華嚴經疏云。照而
常寂曰定。寂而常照曰慧也。言若據大乘戒分三品
者。約三聚淨戒是也。故業疏云。戒分三品。約義收緣
不異諸部。何以明之。如煞一戒。具兼三位。息諸煞緣
攝律儀戒。常行惠念。即攝善法戒。護前命故。攝眾生
戒。此一既爾。餘者例然。言律儀至式者。律儀一戒。不
異聲聞者。若約前一律儀之戒。與聲聞不異也。非無
二三有異者。業疏云。寶壁開制戒異若菩薩捉寶不
犯。聲聞是犯。菩薩酤酒則重。飲酒却輕。聲聞反此。有
異也。護心之戒更過恒式者。謂約菩薩起心。便犯不
假動用身口。此乃過於聲聞恒式也。
言智至戒者。謂初地菩薩。得真如見道。證一分真如。
此謂菩薩名住實相。雖得真見論。而無所得之心。故
云不得一法。若如是者。正破戒時。亦無可破。不知得
破戒不。答意。由住實相福上無可作。何況更作罪。以
其罪福皆實相故。實相上不得。豈更有罪。福上不作
者。玄云。非謂不作福。但不取相故。雖種種因緣。不破
戒者。謂隨機利物。雖有種種因緣。於戒不破也。言人
問至耶者。問意謂。地持勸令取有。謂身見有。不遣取
空。佛藏勸令取空。謂斷滅是空。不令取有。兩言何以
相違耶。答意者。地持勸令取空。為破時人執有。莫總
為破病。故地持云。若人於色等。諸法因緣分齊毀滅。
都無所有。如此說者。是為自壞世間也。佛為存世。法
有善惡業果報。故說寧起身見。不惡取空。何以故。起
身見人。不謗一切所知正法。不因於此墜於惡道。惡
取空者。交壞世人信心。撥無因果。以是緣故。墮於地
獄。云何名惡取空。謂於彼此俱空。則無利益。云何名
善取空。若實據見有。從緣故有。空處見無。緣滅故無。
是名不顛倒。名善取空。佛藏勸斷滅見者。經云。著我
見人見眾生等見。執此見者。當墮惡道。若斷滅見者。
多速得道。據現雖非善利。久後保著心少。遇聖得解
脫故。寧起貪不起嗔者。謂貪輕嗔重。故云寧起也。所
以偏斷嗔者。謂菩薩度物為心。若起嗔便與物隔也。
故曰違生。玄云。古師皆說。此是地前菩薩。要留貪以
潤生。猶似穀子須以水潤。菩薩亦爾。假貪愛水以潤
生。則能隨形六道化物。若登地巳上。乘十願力。自往
十方界變化而生。引導群品。不要令潤。是以寧起此
貪也。若爾得起貪不者。既云寧起貪不起嗔。應當得
起貪不。此即不善行之貪。故生此問也。下引智論答。
如色界諸天。若不斷欲惡者。上不得生。況得聖道。而
得起貪者。欲呵起貪之人。對之且云起貪。理實而言。
二俱不可起也。五盖者。俱舍云。一貪欲。二嗔恚。三睡
眠。四掉舉。五疑盖。五中既有貪欲。上乃不得生天。何
況菩薩。而許起貪也。言攝論至不合者。引證也。菩薩
得無分別智者。謂初地菩薩。得人法二空。證遍行真
如。此真如體。是智家所證之境。理實真如。無其分別。
由智能證此理。故從他境以立名。故曰得無分別智
也。一切塵不顯現者。塵是境也。謂此菩薩。得無分別
智。更不妄執外諸塵境。性相皆空。但唯一識之所變
用。故云一切塵不顯現也。具行煞生等者。如涅槃經。
佛務國王。見五百婆羅門邪見。慜彼故煞是也。又如
華嚴經說。無猒足王。以煞盜化人等。由前有利益。內
無染濁。所以應行。反此不可也。准此等者。謂未證真
如。有分別故。則有染濁也。又如意三昧經云。有三種
人。得反常行化。謂佛菩薩羅漢。此三乘人。不染世間
故。巳外地前及前三果。並不許也。
言涅槃至上者。息世譏嫌者。謂諸遮戒也。以護戒之
心。寧死不犯。與性惡之戒不別。浮囊喻五篇。全乞喻
初篇。乞半喻第二篇。乞三分之一喻波逸提。四分之
一喻提舍尼。并五突吉羅戒。喻微羅剎。喻五陰煩惱
賊也。不動地者。玄云。是第八地也。此菩薩託無相觀。
相用不能動。故名不動。離過為名也。鈔言八地巳上
者。謂第八地名不動。巳上即第九地等。並是巳上也。
或可淨心地巳上者。一說云。准無著論。初地為淨心
地。二說云。准青龍。二地為淨心地。第二是離垢地。離
破戒垢。垢名為離。離垢即是淨心。若未離垢。內既有
染。外雖有益物因緣。亦不許。鈔前准初地巳上之義。
即取初地為淨心。謂此地中。見法心淨。離諸垢染。上
約經文云不動。下約證真見道。不為垢染之義。初地
即得以有利益。又無染濁之心故。言若至空者。小觀
相空者。能觀之心慧。所觀相空。令心不動即定。謂是
地前小菩薩。加行位也。煗頂二位。觀所取空。至忍位
時。却觀能取空。此位菩薩。帶相修心。未得真唯識性。
故云小觀相空也。深觀唯識者。能觀是慧。唯識之體
是定也。大菩薩。即登地巳上。與真如合時。得無分別
智。即真唯識性。故曰深觀唯識。純見空時。不分別色
者。釋前小菩薩也。此小菩薩根鈍。見空之時。一向著
空。不存於色。遂說空寂。不度群生。以得於空。不見有
物可度。故云不分別色也。利知唯識不分別空者。釋
前大菩薩也。謂此菩薩。既修真如。得唯識觀。色空双
遣。故云不分別空。雖入空。不取空為證。以具大悲故。
常度眾生。以具智慧故。於有而不染。故處空而常化
物。涉有而不迷空。恒不離於二諦也。言且至巳者。通
結也。相似道者。謂諸外道鬱頭藍子。得非想空定寂。謂
為涅槃。此涅槃同上道。似佛教中涅槃也。相似善者。
如調達五邪之法等。似佛四依之善也。又如外道投
坑赴火。持鷄狗等戒。食米齊而活命等。並是相似善
也。上約外以論。今約內辨者。大乘持戒。不見能持及
與所持。而常持戒修定習慧。熾然恒觀。而無得無證
是真。若見能持及以所持。而常持戒修定習慧。而有
得證。名相似道。若不住色聲。而行布施。乃至經云不
施等。是其真善。若隨情惠施著相精進等。名相似善。
如此之事。雖知難學也。少而乖違。即是魔業。謂邪林
也。如十住婆沙。及十地經中廣明。十地論。菩薩修身
戒心慧方法也。以因多聞得智慧等。涅槃華嚴並有
文也。不得頓學者。意令先教持戒。然後修定習慧。猶
如大海。漸漸深入也。三事驗知三道者。將凡夫自為
二乘。兼他菩薩。唯為於他三事。驗於行人。便識三道
果之分齊也。若論緣事心乖事同者。如修一善事。事
雖同。起心且有三種乖別也。如涅槃云。下智觀十二
因緣。得聲聞菩提。中智觀十二因緣。得緣覺菩提。上
智觀十二因緣。得無上菩提。事即同。望其智心即乖
以果別也。且知巳下。結束大綱之意也。
第二依意隨解中。言就至未者。可知。言初至正文者。
不須出家者。祇七歲者。祇云。減七歲太小。過七十太
老。縱有所能。皆一向不許。若滿七歲解好惡者。應與
出家。若不知好惡。應不與度。若過七十太老。不聽出
家。若滿七十。若康健能修習諸業者。則許出家。若減
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人。亦不許度。所以太老不聽
意者。或大小便。諸根不禁。臥起須人。短氣連𠻳。涕唾
惡僧地。為人所呵故。涅槃亦云。老無三種味。准鈔。過
七十。若能修習善業。亦聽出家。須䟦陀羅。年百二十
得出家也。巳出家不應駈出者。謂與沙彌戒也。眾僧
得吉。不應駈出。失男女相者。失男女根也。大乘無所
以不容者。以大乘中。不簡老少二形等。但解法師語。
悉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也。即顯小乘不許也。如稠林
曳曲木者。非林不容木。木自曲礙不能入故。大乘雖
言無所不容。但心邪曲。亦難與教理合也。欲燒寺等
者。准見論十七云。若有人欲求出家。比丘問言。汝父
母聽汝出家否。答云不聽。若不聽者不得出家。彼語
比丘言。若不度我。我便燒寺。若如是者。聽度不犯。五
百問犯重者。鈔釋云。謂教化令棄背父母及課伇故
也。如論中得度巳下。是多論文也。若曾經主費錢買
得。損他財故。若但抄得未曾經主。即度之不犯。經無
正文者。此是論文許。經即無文。准出家功德經。伹云
若放奴婢出家。功德廣大。不言許比丘度等。故曰無
正文也。言僧至亦同者。先說苦事者。業疏云。以世網
辛苦。多猒求樂。初雖□許後多退敗。故經論中。有現
在苦未來樂者。即出家人是也。一食者。業疏云。佛教
之中。一食為本。託緣開二。不是長途。西域至今常行
一食也。一住者。一說云。獨住也。二常住坐也。業疏云。
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一眠者。夜
三時中二時坐。一時眠等。少食者。謂節量食也。多食
致病苦等。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須乞畜眾者。
玄云。多不自量。故欲受時。先須請乞住僧籌議也。具
德如度人法中者。謂指受戒楗度。二師德有三。一簡
小取大。謂十夏巳上。二簡愚取智。謂明閑律藏。三簡
惰取勤。謂能勤教授。若不具此三。即不許。有人言。尼
須乞畜。眾僧何不見制者。此未讀正律文。下結僧罪。
故知同須也。名駈烏者。四分初緣中。有比丘將兒出
家。入村乞食。至市肆中。見食輙取。招世譏責。佛言。自
今巳去。不得度減十二歲者(此初緣也)。後阿難有檀越家。
死亡承盡。唯有一小兒。阿難怜慜欲收養之。恐違佛
制故不敢。佛問。此小兒能駈烏未。答能。佛言。若能駈
烏。聽與出家作沙彌。因號駈烏沙彌也。應法沙彌者。
謂年十四至十九。正合為沙彌。正應沙彌之法故。名
字沙彌者。年月既登。合受大戒。非沙彌位。今但假號
沙彌。故云名字也。五百問等者。彼論云。比丘本俗時。
共父母兄弟藏物。出家之後。家內人死盡。比丘還自
來取犯棄。若有所親白衣。可語使取作福。應半與官。
何以故。此物無主。應入官。不得全取。鈔約不得者。以
初出家時。一切總捨。非巳物故。今取同盜也。出家之
前。侶家債息。亦准此判。故云亦同也。
二作法中。牒名可知。言欲至二者。度巧師兒者。律三
十四云。時有巧師兒。來求比丘出家。比丘不審問。便
度之。後父母來僧中問。頗有如此兒子不。僧皆云不
見。彼自尋訪得。遂譏嫌。舉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欲於僧中剃髮者。當白一切僧。若不和合者。亦須房
房語知巳。乃為剃度。令問答無失故。注文謂剃髮及
受十戒二師者。剃髮和上阿闍梨。及受十戒和尚闍
梨也。玄云。依之出家和尚也。准出家和尚。十戒和上。
大戒和上。一人經三。或三人各一。闍梨亦爾也。設法
中。言應至經者。覆地香水洒之。表云。火殿向東邊露
地。或西邊亦得。伹不許背佛也。周匝七尺四角懸幡
者。解之。都只要七尺地也。今云。一面各取七尺。四角
每角著一竿小竹子。上留二十葉。以彩繩子遶之。開
前一面。恐妨人出入。三邊皆以小幡子繫。著繩子上
懸之。於中立一卑座。擬欲出家者坐。又設二勝座。擬
和上及剃髮師坐。即先教欲出家人。向佛前禮拜。拜
了却行下殿。前鋪席拜辭父母。若父母在他處。亦須
望本鄉拜之。然後說偈等。如文中也。若自不解說。旁
人教之亦得(云云)。云來至經者。論云。度沙彌時。和上
應說五種之法。謂髮毛爪齒皮。此五和合共成此身。
無有實法。令生猒離。所以說者。有人前世。曾修此法。
今髮將落。便發先業。得阿羅漢果。是故先說。如羅睺
羅。落髮未竟得羅漢果等。餘如文。言與至等者。周羅
者。玄云。是梵語也。此云小結。或云胎髮。謂諸小兒。剃
頭多留頂髮故。小結者。如外道斷下界或盡。無色界
頂有少餘或。名曰周羅。此外道頂上。留少許者。謂表
此一地或未盡也。今亦効之。剃髮表出三界業無。上
界或留。和尚除之。大哉下說偈也。云三授至相者。如
文。
云初至中者。一人不合者。謂須得一和上一闍梨。不
得單有戒師。遙牒和上。名入法也。禮僧足者。以我貴
頂。禮彼至卑之足。表敬重之甚矣。互跪者。身既翹仰。
表敬之極。理須右膝右足足指三輪距地。曲身前諸
是本儀也。合掌表心專一無二緣也。捉師衣角等者。
玄云。十誦中說。目連將入定。觀往業。騰空而去。令弟
子捉袈裟角也。又出要律儀云。捉師衣角者。未可依
承。若准十誦。明目連將弟子觀往業。遂令捉衣。若受
戒即不用也。此盖是十誦中。古師妄行也。律文似對
僧所者。唯律文中。似對僧為受十戒。謂律令集僧巳
作白等。似對僧也。五百問又云。一人不合。即非對僧。
若別處受戒。即不須作單白也。理須生其戒善。立發
戒緣。應問遮難。一同僧法。玄云。准與沙彌戒。要問遮
難。但五逆中。不要問破僧之逆。餘四須問也。云二至三
說者。羯磨疏中。分之為五。初某甲。陳巳名也。二歸三
境。三別指所重。言隨出家。四親依有本。即和上也。彼
此相攝寄法傳心。五如來下。恐濫餘尊。非同別部調
達師也。結文可知。說相中。云盡至二彰者。八指巳上
者。即尺六巳上。名高床也。然大約有三。據相即八指
巳上也。據體即金銀像牙角也。據位即佛羅漢緣覺
和上也。梵漢二彰者。祇云。生色者金。似色者銀。似由
像也。故知。生像是梵語。金銀是漢言。文中双□。故曰
二彰也。言四至行者。是得七支者。羯磨疏云。據論業
體。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戒。并餘遮戒者。疏云。
說境同僧。謂情非二境。何事非持等。餘如文可知。言
次至故者。懷佩道者。佩謂帶持義也。應法服者。道俗
路乖。反形易性也。委奇身命者。謂寧死不犯也。無適
漠者。論語云。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漠也。解云。
適厚也。漠薄也。謂君子乎視天下。無厚薄故。佛法亦
爾。四海為家。誰可親愛。故至求大乘者。奉行極教。兼
濟於他。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
使誦持無置輕脫。受體及形服也。
次六念中。如文。次十數。言僧至數者。列名也。言准此
等者。明對治也。云初至故者。初破自餓外道者。指前
一切眾生。依仰飲食而住也。以渄糠下。辨自餓之相
也。佛言。一切有情。須依飲食而住。我於菩提樹下。獨
悟一法。外道聞之撫然大笑。以問如來。因茲與說四
食。假此資神。乃得聖果。然則離著為本。汝今不識道
原。便將絕食為道者。非道也。為對治此外道。所以五
第一故。二為破自然外道者。指前名色也。此輩外道。
計一切皆無其因。如犢子下辨所執相也。佛言不爾。
內報外報皆有本因。故立第二名色也。五蘊成身。四
蘊心心所是名。一蘊是色。心不可見。只可談名。故在
胎時三十八轉。九月便生。託彼胎藏。可是自然耶。三
為破梵天為因外道者。指前痛痒想也。自在梵王等
者。正辨彼所計之相也。外道執云。以劫初成時。梵天
剏下。始有人物。便相認作尺子。豈不由梵王為因。今
有嗔恚。還因彼天故。佛言不爾。故立痛痒想。此盖依
古經論文也。痛是苦受。痒是樂受。想是捨受。無因三
受而生。不由彼上。以初一念緣色之心。名之為識。了
達染淨名之為想。領納違順名之為受。由二想故。便
生三受故。便有三行。故長輪歷無有了期。四破無因
果外道者。指前四諦也。如草木等者。佛言不爾。凡一
切法。有因則有果。故說四諦。如苦集二法。是世俗因
果。滅道二諦是出世因果。凡夫造於集因。招於苦果。
聖人修道為因。感得滅諦之果。豈可無耶。問此無因
果外道。與上自然外道何殊。答前自然。計一切物。不
為物造。天然自有。今無因者。直是全分撥無因果。義
有別也。五破神我外道者。指前五陰也。執於身中下。
辨所計之相也。彼說大我遍虗空。小我在身中。如麻
米許潛。轉作諸事業。知有冷熱行來去住。皆由其我
也。佛言不爾。故立五陰治之。即涅槃云。色亦非我。受想
行識亦復如是。我在何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
身中。但有五陰。計我則有五。如是離合。次第求之。覓
我不得。便悟妄執。獲無我理。分成無漏想。似聖人。六
破一識外道者。指前六入也。如一室下。正辨所計之
相也。彼計一識。遍於六根。猶如獼猴窺歷六𡱈。無識
之人。謂有六識。其實一也。亦似根門乃六。一識通行。
佛言不爾。若但一識。豈向眼根內聞聲。今說六入以
對治之。七為破不修外道者。指前七覺支也。以却順
下正辨所計之相也。謂此外道以得五通。逆順觀過
未各齊八萬劫。八萬劫外。冥然不見境。呼為冥諦。涅
槃舉縷丸之喻。一切眾生。端拱任運。至時生死自盡。
自證涅槃。不要修道也。佛言不爾。須方便增修。故立
七覺支。一念乃至第七捨覺支。此七覺支。簡釋正理。
云有至詣。豈可不修而獲果證也。八為破邪因外道
者。指前八正道也。或持下。正辨彼所執之也。彼見鷄
狗牛等報盡。遠業將熟。生彼色天。不知他是遠遠善
因。將謂是今修證。乃効彼噉不淨之物等為戒。乃至
修世八禪。用為涅槃。邪進邪慧皆爾。佛言不爾。故立
八支聖道。語業等為聖道之因。並乃資神者。超世表。
九破色無色天計涅槃外道。指前用九眾生居也。以
二界下。正辨彼所計之相也。謂無想定在色界頂。非
非想定無色界頂。彼二天滅心心所法皆盡。既若無
心。心並沉沒。分麤心不覺。便是大理。故說此二。號曰
涅槃也。佛言不爾。此是妄心。外人不識。夫涅槃者。寂
寥虗曠。不屬色心。此乃三界九地眾生所居。何名絕
有之法。故說九眾生居對治也(所言九者。四禪四空處為八。更并滅受想定次
第定。便成九也)十為破色空外道者。指前十一切入也。以外
道下。正辨彼所計相也。彼六行斷惑。忻上猒下。忻初
禪觀。欲界如癰瘡毒箭等(以色破欲有也)。又猒四禪忻空處。
謂空為極(以空破色有也)。佛言不爾。今立十處。但是根塵相
入。識想分別。實非涅槃也。蓮用多少者。如依初禪。作
青觀之時。先觀世界。一點青色。漸漸廣大。遍滿天下。
即是青遍一切處三昧。餘皆例爾。後却退滿。初觀之
處。若得純熟。大小自由。斯皆想得(依上三禪亦爾)。次上界漸
細。不以色為禪境。即四空等。空之與色。皆是禪境。不
可計為涅槃。若見有境。便是虗妄。實唯識之所變。故
曰實唯一識也。佛言此十並是心心所法。濟入之處。
故說十一切入。非謂涅槃也。無色如大海。除廣不能
度者。如今人欲過海東者。此是小海。凡夫能度。若是
鐵圍邊大海。則非凡夫能度。今欲色如小海。無色喻
大海可知。言此至等者。准祇云。應問彼。誰是汝和上。
誰是汝餘師。沙彌有戒。應數有幾。初名何等。如此問
之則用光正道。以驗邪人也。餘文可知。四明隨戒相。
言沙至所存者。自然遠近者。謂沙彌在六種自然界
中作法。亦准大僧法。則通局集沙彌僧也。了論憂婆
塞別界者。如前結界中。列十七種。別住處辨也。別者。
有施此界不施彼界。一同僧界施也。所對人者。古師
云。沙彌衣鉢說淨。受持安居等法。皆對大僧作之。今
師不許。但自對沙彌也。兩不相足者。大僧沙彌。兩不
互足。如何作法。必無沙彌。即自心念也。亦隨處存者。
又進退解也。若大僧境勝。無人不可下求沙彌。一向
非分。若沙彌無當眾。即苦求大僧。亦應通得。但勝求
劣即不可。劣求勝無爽。故有此釋(五百問論。半行來。又有鈔中開。今云
合有)。
次明秉法。類通眾別者。謂類大僧。眾則眾法。別則對
首。故類通也。言先至之者。請二衣施主者。謂真實展
轉也。以沙彌戒中。不許捉實等。正同於僧。不得自畜。
亦須請白衣為主故。若犯長等者。同僧三十中。皆犯
捨墮。不受十戒沙彌在界。非別眾。餘如文。二明眾法
通別二途者。標列可知。言若通至出者。如文。云若別
至中者。誦沙彌戒經。謂愛道尼經者。玄云。觀其文勢。
似愛道經。便是沙彌戒經。若准諸經目錄。自有沙彌
戒經一卷。別復有大愛道尼經二卷。故知別也。今有
釋云。恐是鈔筆悞。理合云誦沙彌戒經。誦愛道尼經。
錯書謂字也(此解應好思之)。云若至念者。說僧自恣之文。即
沙彌互跪。向五德說僧自恣句。若沙彌別處自恣。五
德須往沙彌所。作自恣也。以犯舉兩通者。謂兩眾俱
有犯罪。義有罪須舉。故須說僧自恣文也。餘文可委
五雜料簡。言其至罪者。知淨不淨者。長衣說淨未說
淨等。餘如文。云五至行者。如文(上來多義不圓總是沙彌篇竟)。
從此第二尼眾篇。文二。初牒篇。次依文釋。初言尼至
二十九者。來意者。沙彌之法上篇統收。約尼別行却
未彰述。但尼女多迷。事須分曉。若不委錄。機教莫同。
故立此篇。秉為龜鑱。釋名者。尼僧和合名為眾。與僧
全異。故曰別行。軌範有儀稱之曰法。篇如常解。注文
尼者女也者。西土有二十四聲。今尼是女聲收之。今
言尼者訛也。若依諸記中解云。尼是梵音。此番為女。
今不言女。但云尼者。以女字有濫。故存梵名。舉例如
羯磨番為業等(云云)。河摩母等者。梵語摩訶波闍。此
云大愛道。盖存舊語也。若准新云。摩訶鉢刺闍鉢底。
此番為大生主。大是眾義。一切群生。皆是佛子。姨母
是佛母。群生荷賴故。又准佛本行經說。姨母是遍覺
長者之女。長者有八女。第一摩耶。第八生主。同事淨
飯王。餘六二女事斛飯王。二女甘露飯王。二女事白
飯王。今斯愛道是㝡小女。佛親阿姨。如來生後七日。
摩耶命終。便是姨之乳養。故稱為母也。盖亦敬重極
故。
次依文釋總意中。言比丘尼至也者。細行眾多者。謂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故云多也。有無輕重
隨事巳分者。且大分為言。如僧有二百五十戒。尼則
三百四十八。𠝶有九十八條。唯尼有僧無。如二不定
輙教誡等。僧有尼無。又如漏失。僧重尼輕。如摩觸戒。
尼重僧輕。隨其有無輕重。及別行眾行等。事鈔序巳
曾分出。指在此篇所明。故曰巳分也。今簡取唯別者。
正明述作此篇意也。謂於有中輕重之內。與僧不同。
是唯別者。作此一篇。若不簡唯別之者。立為此篇。臨
事披撿。不知處所。即是浮漫。今若立此篇明。即不浮
漫也。云所以至後者。釋上立篇前後意也。所以在沙
彌後者徵也。意云。巳受大戒沙彌。但受十戒。今何故
却在下明耶。智論巳下。正辨所以也。謂尼得無量律
儀。理合在先。今在後者。似儀法不便也(云云)。
次開章中。言就至眾者。如文。云前至行者。列門也。初
中者。且於受戒中也。云前明至也者。尼滿十二歲者。
業疏云。加僧二歲者。顯其志弱。累年為德。律文為尼。
愛畜弟子。因制二十餘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違
犯故。隨度制畜眾法。令眾量之。以尼滿十二夏。方聽
度人。違則犯墮。僧滿十一夏。有智即聽。違便犯吉也。
依止式叉沙彌尼吉羅者。謂大尼未滿十二。受他依
止等。皆犯吉也。搜玄云。此通約畜眾。亦不准受戒故。
一年之中。唯得四也。唯隔第二年。復得畜四。初年須
法。第二年畜義須重。與畜眾法也。二受戒。言次至中
者。文如常引者。謂尼受本法。初請師。乃至尼中白四
羯磨之文。如常引用。羯磨本中略不明也。更有前方
便。僧中受五戒了。尼中受十戒等。一切依常(云云)。有
人言尼受五戒。當眾自為受。不必僧中。今多是大僧
中與受者。此應是尼不解受故。令向僧中也。意不然。
未曾見有教文。令尼受五戒。必在僧中。若言尼不會
者。本法亦乃作得。五戒豈曉耶。伹出非法濫相者。謂
今鈔文。但舉非以顯是。欲使識非而避過也。謂本法
尼與大尼。相濫之相。故下戒體立緣示耳。此中舉其
八法。略題請師者。欲明阿姨與僧異之所以也。此學
佛召愛道之號者。業疏云。如皇姨皇舅等。國隨天子
所呼也。以正要急者。謂以此問遮難。正是學戒家要急
之事。故須子細。恐不成問答。不相領解。不納戒故。具
依常法者。俱依律文及羯磨受戒常法。不得差互。若
互不成受也。餘如前受中者。指僧受戒篇。八法調理
等(云云)。云初緣五分者。下自列釋也。云初至之者。即
日往大僧中等者。謂今朝受本法。當日內。便須往大
僧中無過。若明日往者。以經宿故。犯吉也。問既經宿。
失本法不。答業疏云不失。由制令捨。故知在也。古來
妄解。經宿失者。非也。若爾舊法既在。但用即得。何要
捨故受新。答以違佛制。義有涉疑。故須捨也。端正難
緣者。五分中說。此女名半尸迦。先是婬女。十誦云。此
女端正。價直半尸迦國金寶。後欲於佛法中出家。欲
往蘭若處伽藍中受戒。有賊伺捉此女。遂令信為他
受戒等。諸記中。多於此處。辨明三師之義章門。今意
不然。前受戒篇中。廣明十受處。巳敘說了。此但是引
證之文。不令更述。思之。又師資傳云。夫大海為王。百
川自到。大師為匠。群萌自依。俗禮亦云。禮聞來學。不
聞往教。俗曲立制尚然。況三寶尊高。豈輙輕忽也。有
人就尼寺外等者。鈔意商略。既非尼本寺。即合得戒。
然詳其意。特為尼來。僧得違教吉。云問至也者。本法
者。尼先作此法。是大僧羯磨之本。若無此法。不得輙
加。餘文可知。云二至乞戒者。如文。言三至非奪者。有
人不立此法者。古人云。尼來僧中。全不秉法。又尼不
足大僧之數。何假結界。故云不立此法也。然此下鈔
意。異古。須結所以也。非界無以攝人者。古人若云尼
不秉羯磨。不要結者。且大僧於僧即成作法界。於尼
但是自然。如何攝得尼護別眾過耶。雖不秉法。亦須
結作尼界。自攝尼僧也。本法尼且置自然外者。此約
尼來僧中。結界之時。其本法尼為戒未具。不合得聞
羯磨。既亦得名比丘尼。故不許在自然內。所以且今
出家也。故業疏云。此尼不同下眾。全未得法。故須消
息中間人也。下二眾者。謂式叉及沙彌尼。與同處即
無妨。亦令小遠。不得聞羯磨之聲也。又如尼懺僧殘
下。舉例成立前來須結之義也。中國僧來不共非奪
者。謂西國傳法之僧。覺明三藏真諦等。並是賢聖。且
不云不要結界。非斥其結也。云四至說相者。如文。言
五至請者。准前須請者。准尼中作本法。須請戒師。今
僧中秉法。准前尼中。亦須請也。言以外至之者。體謂
白四羯磨。相謂八重乃至四依。一如僧中行之。前之
四重。一一喻顯。並同僧故。後之四重。還前種類。就四
依中。樹下依者。非蘭若中。尼輕易陵。不行此教。何妨
餘樹。行頭陀行。如五分。四依無樹下坐。段為麤弊臥
具也。
次懺罪中。言二至同者。覆藏全無者。謂尼犯殘行悔。
縱覆百夜五十夜。亦不要行別住。以尼不許獨住故。
但改僧六夜。制限半月。二眾中行摩那埵也。若行時
別白。白時須集二部僧一時白。不得唯白一眾也。如
中卷列者。指懺篇廣列儀則。唯當部自結者。謂前懺
中唯明僧法。今於二部中答。須結界故。自結界自攝。
并稱大姉為異耳。
三辨說戒儀中。吉善至同者。善見。初緣聽往尼寺受
教。是未制前。即日暮戒也。後聽僧往尼寺者。謂制後
輙教授戒也。四分雖無其文。引上二戒。辨意同也。為
人譏嫌。如隨相中引(云云)。言若差至巳者。主人者簡
非客。不知僧得滿缺等。無病者簡有病。不能赴集故。
有智者簡無智也。及此不聽者。若初不告語。㝡先入
寺看者提。後入無犯。不白入舉一足越。二足提。比丘
入尼住處。亦爾。言至至律者。如文。言問至訊者。要須
僧尼二眾。各滿和合無病。乃得差請。若二眾各互不
滿及病。不和合者。並禮拜問訊也。所以爾者。謂差請
之法。須秉羯磨。若一人被差。餘四成眾。各若不滿五
人。即不可也。下文亦自述之。若尼來欲應受者。祇云。
誰與比丘尼取欲。取尼欲人。應至上座前。偏袒右肩
合掌。作如是言。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
欲等。不得述巳道德者。祇云。囑授應受。除五種人。一
僧中上座。二教誡尼人。三半月念戒人。四守房人。五
病人。若言我是乞食頭陀大德等。得越毗尼也。本疏
指首疏也。餘如文。
四辨安居法。言四至通結取者。請問布薩者。祇云。比
丘教誡尼時。應如女想。比丘尼於教誡。如佛想。是名
布薩。問布薩法也。通結取者。謂來去無障。不破安居
也。
五辨自恣中。言五至中者。往大僧中曲身低頭。謂須
在上座前。今多在佛前者。違教也。如上自恣中者。前
云良久嘿然等(云云)。差二剿了知法者。此十誦文也。
彼羯摩磨二人。與四分有異。今但取剿了簡非遲滯。
知法簡非愚教。意證前文不取二人也。言問至僧者。
但欲或色益壽者。大愛道經云。佛告阿難。受具戒當
由比丘僧。若眾許可乃得。若一人不肯。亦不得。所以
爾者。由比丘僧。而得成女沙門。佛言。女人多欲態。但
知欲或色益壽。畜弟子不令佗學問。只貪愛門徒。是
或色也。被此色聲所或。貪佗供送餉遺。養於身命。故
云益壽。此盖目前片時之事。故曰須臾。不知脫離生
死。求大菩提。故制依僧。云有教誡之理。
六辨隨相中。言六隨戒相。隨尼之戒。解釋相狀也。言
尼至出者。尼八重。前四與僧同。不更列之。云摩觸戒
者。釋名。以手捫摸。名為摩觸。此是為防。戒是能治。能
所通舉。故曰(云云)。緣起者。佛在舍衛國時。有偷蘭難
陀尼。共大善鹿樂長者。各有繫意。長者設食請。時到
諸尼總去。唯難陀尼不去。長者知不來。便疾疾往寺。
至尼房犯捉。以手捫摸。被守房小沙彌尼窺見。乃至
以事白佛。日此制戒也。制意者。夫出家之人。業然物
外離染為懷。今受彼染心。觸於重境。女人志劣。大惡
臨危。大聖除防。故以制也。戒本六句。一若比丘尼(能犯
之人)。二染污心。共染污心男子(明有染心)。三從腋巳下膝巳
上身相觸(明境犯也)。四若摩。若牽。若上摩。若下摩。若舉。若
下。若捉。若捺(明犯相也)。五比丘尼波羅夷(明治罰也)。次釋鈔。言
六至重者。腋下腕後者。前就身辨分齊。後就支中辨
分齊。若准祗律。肩巳下犯。通其四分。腕巳後者。即取
祗肩為分齊。何獨於腋下耶。餘如文。云尼至罪者。僧
不問染淨者。謂不問前所觸之境。有染心無染心。但
使自有染心。往觸著便犯也。隨處得罪者。重境則重。
境則蘭也。不犯中。言四至罪者。四分同僧中者。彼云。
若取與時。相觸不犯。若解救為難緣。一切無犯。染心
等不犯也。非無吉羅者。約非威儀說也(云云)。
八事成重戒。釋名者。捉衣等殊。名之為八。鄙惡之過
曰事。此是所防(云云)。緣起。佛在舍衛國。時難陀尼與
沙樓鹿樂長者。先各有染心。共入屏處。乃至共期招
譏。故制也。問前戒。何以繞觸著便犯。此戒因何滿八
方犯。答前據染心厚重。此約染心輕。要假滿八方犯
也。戒本六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明染心)。染汙心(三明知)。知染
汙心(四明犯相)。若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語。共行。或身相
倚。或共期(五結犯)。是比丘尼波羅夷(六明治罰)。不共住。次釋
鈔言。五至犯者。列緣也。犯前七事未懺者。謂若犯七
事。懺七蘭了。更作第八。亦不犯重。今犯前七未悔。續
作一事。便成八滿。即犯重也。
言八至此者。注文以後是重者。謂簡境也。若腕後即
犯。前戒一觸成重。不須至八也。今云捉手。是腕巳前
輕也。三事亦爾者。四屏共立。五屏處共語。六屏處共
行。為三事也。犯八捉手不成重者。謂前後八度。皆是
八中一事。未成重也。若一男犯八等者。此有四句。初
句約人。第二句時一。第三句時八。第四句人八。俱皆
一重也。不犯中。言不至犯者。謂律中。若有所施與。若
禮拜。若悔過。若受法。入屏處共住立語行。若賊惡獸
來曲身避。因而相倚不作惡事。一切不犯。若爾何故
下單提中。入闇室犯提鈔通云。由無所為等也。覆佗
麤罪戒。釋名者。知彼犯重。故意藏隱。此是所防(云云)。
緣起者。佛在舍衛國。因難陀尼。知妹尼松陀舍難犯
重。恐外人知。覆藏不說。後妹尼休道。方說向諸尼。諸
尼舉過。因制戒也。制意者。出家之人。共修淨行。見佗
有犯。理合舉陳。初有隱心。後方言及。過中之甚。是以
聖制。戒本七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知)。知比丘尼犯波羅
夷(三明白心知)。自不發露。不語眾人。不白大眾(四明有□心)。若
於異時。彼比丘尼。或死或被舉。或休道。或入外道眾
(五明緣等)。後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如是罪(六明能犯)。是比丘
尼波羅夷(七治罰)。不共住。次釋鈔云。六至便犯者。列緣
也。二犯四重巳者。若准第八多論說。尼覆七波羅夷。
伹得提。若覆婬夷即結重。今則不然。四作覆心者。此
約覆佗重罪之心。若自犯重自覆但蘭耳。言若至也
者。如懺罪中者。如僧殘中。若犯殘巳。無人可發露。不
名覆藏。有八種。不成覆。如彼說之。十誦。若尼被舉等
者。此約知佗尼犯巳。未得發覆。便自被舉。或狂等皆
不成覆。為舉不足佗數故。所發亦不成發也。餘文如
彼說。捨心相應者。謂慈心。捨前人所犯之罪。更緣其
犯。亦不作覆彼罪心。得捨前二心。如此相應者不犯。
又解。但畏二難情無愛憎。故名為捨也。無記心亦不
犯者。謂約佗不作覆心。在無記時。故不犯。若擬作覆
心。縱在無記睡眠心中。亦成覆藏者。下出相狀也。
言若至悔者。不成者。謂界中無清淨人也。縱不說開
不犯。謂非清淨者。謂所對之人也。若對先知二俱有
過者。首疏云。若欲發露。覔未知清淨向說者成。若
對先知。二俱有過。名須露故不成也。此相稍難曉。今
更指事說。且如張尼犯重了。王尼如張尼犯。便為佗
覆。不說也向人。後有李尼。亦知張尼犯重。便向王尼
處發露者。故不成也。由此王尼。既先來知與佗覆罪。
自是罪人。不可更受他發露。此二俱有過。各須發露。
故不成也。反上不合者。若不識能犯尼姓名罪種相
等。並無犯。故云反上不合也。若前人受竟者者。應對
一人說。便止也。無窮過者。准祇云。不作發露之心。而
但向佗說。也又轉說如此無窮。雖說不免覆也。故彼
文云。若比丘尼犯重。應向人說。若共行弟子。依止弟
子犯重。師作念云。若向人說。尼僧必當駈出。以恩愛
故。覆佗罪。自身得重。是尼復向餘尼說某甲犯重。彼
尼聞巳。復作是念。我若說者。二人俱被駈。便一向覆
藏。俱犯夷也。乃至百千人皆重。故知不作發露之心。
雖然口陳。亦不免犯。根本無過者。如一尼知佗犯。即
作覆心而不犯者。早自發露竟。能覆之人無犯。猶根
本巳彰故。言四分至重者。如文。言不犯可知。八重之
中。後四戒。鈔但解前三。其第四戒。時希少用。故略不
述。然略說大意。謂大比丘。被僧所舉尼。倚八敬隨順。
祇舉比丘故。其巳僧。三諫不受故犯也。言隨順有二。
一食。二衣食。問隨順被舉比丘。即須設諫。若隨被舉
比丘尼。尼僧用諫不。答隨順被舉大僧。即要諫。若隨
順被舉尼。不要諫。若爾一等隨順。何故不同。答佛制
尼恭敬大僧。濫故須諫。尼是同類無濫。故不用諫也。
言十七僧殘中等者。此十七戒。九戒初犯。八至三諫
犯。九中前二。謂媒人二謗也。八中前四。破僧助破汙
家惡性。此七同僧。更有十戒不同。一言人。二度賊女。
三輙解舉。四四獨。五受染心衣食。六教佗受。七自親
近住。八勸佗親近。九嗔心捨三寶。十發起四諍。前六
戒初犯。後四違三諫。今文略指媒嫁二謗。同大僧中。
當世盛行。故略指出。破僧等四。時所不行。但略舉大
綱。故不指也。後十七內。只明言人四獨。盖是當世現
行。種相難知。反顯餘八戒種相易知。及時所不行。亦
略不辨也。言人戒者。釋名。手疏諸官。故曰言人。此是
所防(云云)。緣起有二。初佛在舍衛國。有尼在一處住。
居士為尼造一小伽藍施尼。後尼捨去。居士復死。居
士呪乃耕此地。後尼却歸。不許耕之。彼不受尼語。尼
乃詣官言人。官罸居士兒。財物入官。為俗譏呵等。二
因波斯匿王小婦。作一小精舍施尼。尼後時往人間
遊行。多時不迴。小婦又將施梵志女。比丘尼後歸熟
索。梵志女云。此施主施我。尼乃詣官言之。官及問尼
言。其事如何。尼不會理。妄答云。地屬王。處屬施主。斷
事人云。處既屬施主。施主與彼。今何更覓。遂判與梵
志女。諸尼又白佛。佛語王言。應還於尼。先施是施。後
於非施。王依佛語却與。罸斷事人。錢物入官。招於譏
責。是以制也。制意者。出家之人。應懷四等。今內發不
善。往俗言人。違慈既深。是以制也。戒本三句(一能犯人)。若
比丘尼(二明業相)。諸俗官言居士。若居士兒。若奴若客作
人。若晝若夜。若一念頃。若彈指頃。若須臾頃。是比丘
尼犯初捨(三法犯)。僧伽巳下。次釋鈔。
言四至蘭者。若斷事人下手疏者。搜玄云。西土別有
斷事人。還如此土司法。及大理官不別者。就此方說。
但隨處經官處。手疏即文帖等是。口說者不著文字
也。若被奪物就官乞護者。謂尼弱被賊劫物去。官自
為撿勘尋逐得賊。却還尼本物。尼不犯。若人入寺等
者。見論云。不得奪刀斧及損壞。設壞應計直還價。若
不還。計直多少犯。餘人者。非斷事人也。但得蘭耳。四
獨戒者。釋名者。行宿等殊為四。無伴相援為獨。此是
所防等(云云)。緣起者。初獨渡河。佛在舍衛國。有尼高
褰衣渡水到岸。為賊所嬈也。獨入村緣者。佛在舍衛
國。差摩尼去寺不違。少緣獨入村招譏也。獨宿緣者。
佛在舍衛。有尼去伽藍不遠。少緣獨入村宿。招譏也。
獨行緣者。佛在舍衛。有尼從俱薩羅國曠野中行。常
在後。諸尼問云。汝何故常向後行。彼云。我須男子。諸
尼舉過乃至白佛。因制也。制意者。尼是女弱。入俗招
譏。無伴援行。易生凌染。以斯多過。是以聖制。戒本三
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明犯相)。獨渡水。獨入村。獨宿。在後行。
犯初法應捨(三法犯)。可知。言獨至故者。辨獨度戒也。今
准道行之戒者。四分尼律中。但云獨不能度。又犯緣
中。俱言隨淺深。高褰衣共度。並不說寬狹淺深分年。
鈔准當部道行戒文。但使行須褰衣脫鞋襪。異陸威
儀。便成犯也。前尼疾疾入水者。准律文有兩節。初是
前尼自入水未度。但得蘭。纔上岸隔水故殘。後尼入
水。偷上岸。得前尼為伴不犯(上是律文)。今准文意。謂前尼
自先上岸。後尼猶未入水。前尼上岸了。後尼方入水。
致有斯犯也。第二節文。前尼先入水。後尼未入水。前
尼犯蘭。前尼未上岸。後尼巳入水。後尼不犯。前尼不
待後尼。前尼先上岸蘭。後尼上岸不犯(巳上律文)。准此前
尼得兩蘭。謂先入水。先上岸。俱非隔故。後尼無犯者。
謂後尼初下水時。得前尼為伴。上岸時。復得前尼為
伴。是以俱不犯。但是前尼有罪耳。故律云。疾疾入水
上岸。不待得伴蘭。應時入水一時上岸。方無過也。隨
深淺褰衣者。緣中只為高褰。致遭觸嬈。今若隨水分
齊。勿令身露。至岸下衣。即不犯也。
四獨度河犯者。問此莫與前第二緣有濫不。答乍看
似濫。窮旨不然。第二緣中。發意擬獨度。雖則入水。且
未上岸。第四緣巳度水。上岸了故。下釋云。謂後伴隔
水。便犯也。言獨入至罪者。辨獨入村也。初緣有兩節。
一正辨相。二四分下。辨獨行。不問界內外者。界是作
法界也。藍是自然。以律但云詣村。恐人執云。須是界
外藍外。白衣家。方名為村。故有此釋。舉例。如非時入
聚落。寺中諍人院亦犯等(云云)。坊內獨行犯吉者。若
約此土。同一坊巷內。同一家大宅內。離伴獨行。但犯
吉也。又如二尼同在一家內。一尼在堂前坐。第二尼
獨向佗上房下間厨下等巡行。亦犯吉。以是家內故。
不犯殘。若准祇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時。應須相去申
手內。若申手外。一足過蘭。二足殘。一人中間蘭。謂兩
界上城邑界。或二州二縣界。或東西二村界。或諸坊
巷界是也。引此文為證。上四分獨行一界。合是妨內。
或是一家內。若過此界。得殘也。無緣者。謂無二難緣
也。或可無伴命終之緣也。隨有橫道者。古來多約其
橫道為界。欲入村門。越此橫道。名為越界。所以犯也。
諸部無文者。鈔斥不許。准律。無界獨行。一皷聲聞。離
伴見聞即犯。此一皷聲間。豈無橫道。何曾制犯。皆約
村門限。為分齊也。若村內先有尼不犯者。亦約在見
聞處。若離見聞處。獨行一界。亦犯吉也。言獨宿至結
者。辨獨宿也。俗僧兩處者。謂或在俗舍。及本寺中。安
床並不得在。申手外無病。又不許二人共床臥。隨脇
著床敷。一一提。又不許同被褥。又不許兩床相合。如
俗舍雙床。應須曲尺丁字安床。至於蚊蟵等。亦爾。有
人云。應長速安床。似今禪堂中者。非也。隨床一一結
者。若申不相及。一轉一殘。起而更臥亦爾。
言獨至蘭者。辨獨行也。玄云。鈔有三緣。初在道行。二
或中間下。雜伴見聞處。三又伴下約無緣也。獨在後
行者。若准緣中獨在前行亦犯。此約道中共行也。或
根本獨去者。約在住處。即獨捨去。不論道也。又伴無
諸難緣者。律云。若一比丘尼。出大小便。或命終等。或
被賊將去。或為水漂去者不犯。必無此緣在後行。但
離見聞便犯也。次開不犯中。言不至犯者。及諸雜難
不得作伴者。律云。若命梵惡獸。或強力持去。被執縛
水漂等。諸雜難也。准五分開緣。畏男子處開。獨宿之
處。多男子畏。有凌逼故。開獨宿避之。今鈔引未度水
明開者。約水淺。即無褰衣之失。岸上總皆是尼。又無
男子可畏。故合開也。如前具緣中者。有四。第三是無
緣。今但反之。便是不犯。餘文可委(懈退者偶然之㒵也)。
九十單隨中。紡績戒。初釋名可知。緣起者。佛在舍衛
時。六群尼自紡績。居士譏嫌等(云云)。戒本三句(一能犯人)。
若比丘尼(二明犯業)。自手紡績者(三結犯)。波逸提。釋鈔一段。
如文。成衣不合懺著。為斷後犯之因也。言餘至巳者。
上下戒者。上至夷下至提。未非無種相。伹時不行。故
略不述。夷申隨舉比丘戒。殘中諸戒。單提中一百七
十九戒。此但明一百一十四戒。向下更有異大僧者
不明。並是寡用故略也。
七師徒相攝諸行中。言尼至中者。多度非法之人者。
謂妊身婦女。受後生兒。或是賊女等。當求半許。若過
半而作法者。謂尼受時。尼僧少不可得。令清淨之人。
十人之內。但五人持戒。若過五人等。持戒清淨。少犯
威儀不清淨者。亦得成法。鈔自注云。不犯重者秉法。
自餘可可足數者。於教相可多明閑。於戒行可多防
護。故云可可也。所以爾者。謂此戒緣未發大戒。若大
戒體。在大僧言下得。是以開之。不類大僧犯吉羅。僣
不應師德。餘如文。言次至意者。准多論。佛成道十四
年。始有女入發心出家。又案四分尼法中。因大愛道
請出家。佛止不許。時愛道與舍夷女五百人。遂自剃
髮。倚祇桓門。阿難為陳三請等(云云)。佛遙宣八敬。難
傳授。愛道聞巳咸共頂戴受持。其五百釋女。咸八敬
受也(巳上曰如文)。若依五分。唯愛道一人得戒。是八敬言
下。餘女以愛道為和尚。於大僧中。白四羯磨。十一眾
受也。故五分云。摩訶波闍波提比丘尼。求佛出家。阿
難三請。佛宣八敬。愛道頂受。不敢有虧。既得戒巳。乃
白阿難。汝更為我啟白佛。我巳受八法。於中更乞一
願。願聽比丘尼依臈次大小。禮比丘。如何令百歲尼。
禮新受戒比丘足。阿難為愛道。再白佛。佛告阿難。若
我法中聽尼與僧次第相禮者。無有是處也。因說
女身有障。一不得作帝釋。二不許作梵王。三不許作
轉輪王。四不許作魔王。五不得作佛。況不得度女出
家受戒。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既度之減五百歲。譬
如人家男少女多。其家必速破。又若我法中。若不得
女人。我涅槃後。諸憂婆塞。當持四事供養。隨比丘後。
白比丘言。受我供養。若白衣出門見比丘。便牽臂歸
家。白言大德。於我有恩。乞暫過我家坐。使我獲安。若
比丘道行逢塵泥。白衣便解髮拂塵布泥。令比丘蹈
上過。今既度人受戒。如上所說諸事。悉皆殆盡。阿難
聞巳。悲恨渡流白佛言何不早語我。我若預知。不敢
申於三請。佛告阿難。勿復啼泣。盖是魔弊汝心。今既
巳度出家受戒。但令隨我制。不得有違。正法却復千
年。餘如見母二論。恐繁不廣述也。言今列其名者。謂
八教別名也。若依當部。八不可過法。五分云。八不可
越法。十誦善見云八尊重法。母論云八師法。了論云
八尊師法。今云八敬者。依僧祗文也。寶云。就此之中
分兩。初制意。次釋名。初中凡躰無貴賤。有道則尊。法
式軌要。出於大僧。尊法重人。事須致敬。敬而言之。觸
事皆是。但此八法攝尼偏要。故別制之。審能修行戒
淨法住。故論云。尼行此法。正法還復千年。故知。法假
人弘。其義不昧矣。釋名者。寶云。有通有別。別則如鈔
自明。今云八敬。是通名也。以敬儀雖眾。約境分心。離
成有八。於茲八法。專心度奉。稱之曰敬。
次列名中。又分為三。初依鈔列名。二置八所以。三辨
罪輕重。初言一至人者。請令坐者。謂表之勤重也。大
僧未坐。今請令坐。若僧巳坐。亦須請之。以不違制故。
今時俗家齊會。僧前坐定。尼後來請僧坐者。若解法
上坐。但答言僧巳坐。或嘿然亦得(巳上正說)。或有解云。尼
眾未敢自專擅坐。是以來就僧請坐。僧便處分云依
次坐。便是許他坐也(寶舉臣子喻以破無理)。更有說云。此是尼
來謝坐。如來今時父子尊卑位別。父賜坐巳。即須謝
之(寶舉同處異處難之。無理甚矣云云)。餘七敬。如文。二明置八所以。問
曰有何意。何故減不至七。增不至九。但明八敬。答法
爾有八。初有三敬。奉僧義式(謂百照寺舉是也)。次有二敬。稟
承請悔(謂請安恣是也)。就初三中。初之一敬。明身業度恭(旨也)。
後之二教。口業度仰(罵舉也)。又於第二所尊法中。分二。
初明根本(謂〔愛〕戒也)。次辨枝條(即懺罪也)。又初一是生善。後一
是滅惡。又於後三敬中分二。初二稟承(半月請法半安居也)。後
一請悔(即自恣也)。就初二中分二。初請法(教誡也)。次決疑(安居
也)。或可初一請法求解。二依解起行。又於下二中。初
防未起非。約專精不犯(安居也)。次殄巳起非。即犯巳能
悔(自恣也)。斯則敬人明三。敬法立二。稟悔有三。被此差
分便成於八多。又無用。少又不足。不多不少。正立其
八也。三辨八敬制罪者。願云。違八敬得八吉也。表不
許此說。若約初緣說[酉*夕]然得吉。後隨緣牒入戒條。即
須分[木*〡*云]。不合雷同。於此八中百罵請安恣。此五勒入
單提戒中。決定犯提。其受戒據圖中亦是提。戒條中
撿則未見。若懺罪不入戒條。違者犯吉。若舉大比丘
有二。若遮舉意得吉。若作說過亦吉。又於罵大比丘
中。若依實罵得提。以違戒條。若無罪。橫加成謗犯殘。
若據圖中更有吉。此剩也。不要說之(搜玄諸家不子細。令故繁述之。
述者多也)。
言如此下結示。如文。
言五至也者。應遣三尼來僧中自恣者。謂求僧舉罪
言也。犯第五尊師法者。中含八尊師法中。彼云。一從
僧受戒。二半月請教授。三依僧安居。四依僧自恣。五
不得輙問比丘經律論義理。若許即得。六不說比丘
過。七僧中懺罪。八百夏禮初夏足。此八可尊。故曰八
尊師法也。准此八中。第五與四分稍異。今既不聽輙
問。以違教故。所以犯第五也。及虛實罪者。若實成罵
犯提。若虛成謗犯殘。故俱不合。若親里尼下。約尼有
親里眷屬為僧。或有不是事。得方便軟語勸喻。不得
硬言。便成罵也。餘文可知。次式叉法中。言二至也者。
不別得戒者。破古師也。古云。受六法時。向舊來沙彌
尼戒躰上。重發得六條戒也。今云式叉六法。是其學
宗戒躰。更不重發。如前序中巳明。今意同彼。故云不
別得戒。先以立志者。今師意也。謂將此六。令二年學
之。軌持不違。則志立行成。方堪受具。故將此法為大
戒之前緣也。
言四分至如常說者。十八童女。二歲學戒者。願云。若
是十八。即要二年學法。若十九二十。不用更學也。蜜
云不然。以違制限。縱過二十巳上。亦須學之。若不學
者。必不發大戒。問今雖受六法。不依二歲。莫違教不。
答若依河北。必須滿二年。不滿不許與受。今則不然。
若全不受。違教不成。但受縱不滿。亦無妨㝵。不違教
故。雖無明文。以理推之。無損也。加猒本事者。謂既曾
嫁。必猒本初俗務逼迫夫聟色欲等也。有胎者。十誦
云。有居士婦名曰利羅。大富多財。田宅種種諸物。後
家活分散。唯巳一身。先自懷妊。愁故病瘦。其胎不長。
謂言無胎兒死等。後念沙門安樂。乃往精舍。求哀出
家。出家巳後。安樂無事。其胎復長。諸尼知巳駈出。謂
彼犯婬。彼具述上緣。乃至佛言。巳後如有此色人。先
令二年學法等(云云)。
言此至二年者。玄云。具學三法者。玄云。具足請法皆
學。今云三者。約法階級而言。故四分三也。羯磨所為
者。作羯磨本令其學。今此學法。即是羯磨家所為也。
染心相觸者。學婬方便也。盜四錢者。是盜方便也。斷
畜生命。煞方便也。小妄語者。是大妄語方便也。非時
食為第五。不飲酒為第六也。文列婬盜煞妄十戒而
言者。然根本婬盜等。非正六法數。說相文中舉者。先
為沙彌時。巳學通前舉之。文云。某甲諦聽。如來無所
着等正覺說六法。不得犯不淨行等(云云)。若准十誦。
文中將四重。及摩觸八事。為六法也。若六中壞者。更
與二年。若餘行法中有犯者。並令作吉悔也。言律至
知者。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佗者。謂大尼也。既非自食
不用。從沙彌尼受。若自取食之。亦制犯者。謂既自取。
必須從入受取。若也不受自取而食亦犯。沙彌尼開
之者。約緣別開。得自取食無犯。有者得授與尼者。謂
有沙彌尼式叉。亦得過食與大尼。自須受取者。若有
沙彌尼。自要食之。必須從彼取食也。授食與佗。佗大
尼也。故尼律云。式叉尼一切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
與佗。若無人受食者。亦許自取食食。有則須受。過食
與尼有無俱得(上是注文)。僧祗等者。彼律三十八云。有比
丘尼。度十二歲童女。與授大戒。為性耎弱。不能苦事。
威儀不具等。舉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十八童女。欲
於我法中受大戒者。應從僧乞二年學戒。乃至尼僧
應十眾具滿。白四成就。是名與學戒。二年中。隨順十
八事。如鈔所列十三也。式叉不淨食。大尼許淨者。殘
宿等也。七八者。七至布薩日。八至自恣日。鈔文合之
云七八也。後四波羅夷者。獨八覆隨也。即當第九十
十一二也。此四戒若更犯。更從初與二年也。十三十
九僧殘巳下者。彼律尼有十九殘。為第二篇。今總為
一。數隨犯皆作吉悔。餘如彼說者。餘更有五戒。隨犯
日數。更學滿之。言五者。一非時食。二停食食。三捉寶。
四飲酒。五着香華。將五添前十三。便成十八也。三沙
彌尼法中。言二至不合者。有本中作住學。寶作往字
解。願云法式為一句。改叉字為又字。寶云。無理頗甚。
思之(上來總明尼眾篇竟)。
○自下諸部別行篇。文二。初牒名。次依文釋。言諸至三
十者。先來意。謂前二十九篇。皆是當宗自義。縱行外
部。亦為成立本宗。今此一篇。直敘異說。用陶情路以
展通衢。先辨自宗。後述佗部。故次辨也。釋名者。繞敘
眾宗。故云諸部。總陳差異。故曰別行。篇如常述(云云)。
次依文釋中。言古至驗者。謂勸廣學請文。則有遍知
不迷教。於事無滯。又能遍識。良由學富也。古人達者。
無違諍。既云學富。自然濟貧。又論語云。子夏博學而
篤志。孔子注云。廣學而厚識也。言若至的者。四分缺
於事法者。謂當部雖云結界。而無可分別不可分別
等。六相通局差別之事。此是缺於事也。四分雖制令
受持三衣。及捨三衣。且無捨受詞句之法。此則缺於
法也。他部自有明文者。如集僧六相之事可分別。依
十誦等是也。又受持三衣。准僧祇等是也。理必准行
者。約未分同是一律藏之理。必須准而行之。不可無
文便止也。不乖二是者。古來解云。不乖佗宗。實是有
事有法。不乖當律。實是無法(此非解也)。若准搜玄云。今引
外部不違。未分本一之文。為一是。又識當宗緩急。不
乖見論取文法則。為二是也(此且恐疎)。或依寶釋。取佗文
為一是。取他義為二是(今詳此解亦未有理。且未合論佗義)。今解云。所
引諸部事法之文。在佗宗中。成他宗行事。為一是。引
來我當宗中。又與當宗流類相當。為二是也。棄急從
緩者。四分有三羯磨。如白作白頭尾一字。不許增略
等是急。今棄此急。却依佗十誦秉法。例通差准唯多
惟善之緩也。又四分受戒時。須自有如法衣鉢為急。
今棄此急。却依論借衣鉢或無之緩也。又四分三品。
受日限定護衣。唯在明相是急。今棄此急。却依他宗
請日約事訖之文。護衣取通衣之緩也。捨有求無者。
如四分受戒須有和上有結淨地。今却捨之。求於他
宗無和尚受戒亦得戒。不須結淨屋等。捐輕重之是
非者。捐棄也。棄四分五錢成重為輕。取十誦八十小
錢犯夷為重。此則捨輕而就重也。又棄四分婬戒重
犯得夷為重。却用十誦再犯初篇但吉為輕。此是捨
重而向輕也。言是非者。今云依宗即是棄本。為非也。
又搜玄云。歌聲念戒為是。依五分直聲為非(恣乖鈔意)。任
愚懷取捨者。斥古迷情也。自貽負愧者。貽招也。愧耻
也。罪豈佗科者。不學無知非佗。而與本受為宗等者。
別序第三門云。今判持犯。還約其受躰等是也。若全
未預法者。猶是沙彌也。隨一部為依持者。若欲受戒。
五部之中。要依何部。即秉此部羯磨為受躰。隨依此。
部使為隨行准的。即反顯若是四分受躰。豈合更依
佗文。言然至摸者。事乃方途者。謂諸部之事不少。有
萬般途轍也。尋條難反者。究根條絕難及也(及者極也)。且
疏要約者。且者未盡之談也。疏謂疎決疎通為義也。
要乃樞要也。約者約略。示謂指示。規謂規則。模謂摸
範也。
次開章中。言就至別者。如文。初僧數多少中。言初至
中者。和尚十人之外者。謂秉法之時。牒和尚名入法。
不許在十人之數。以是所牒。不入僧數。故類同五人。
自恣中者。謂五人自恣。一一差之。自被差時。不足僧
數。自被差了。差第二人時。又得在數。類上懺時。單白
和僧許不。不得足數。懺了還射之時。又却是數也。諸
師四人捨墮者。古來諸師行事。四人捨墮。今鈔破云。
第五是所為不入僧數。云何得成。彼救云。以律列四
僧中。准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且不說除捨墮。故四
人必得。若准通教上解非者。今師約實審定也。若准
僧祇懺墮五人。通教如上。古師引律。四人僧中。不言
故得用者。非解也。故羯磨疏云。如僧祇。五人自恣。邊
受諸尼薩耆。此是正量。豈有懺主入四人収。豈可自
忍。故十誦云。無有自恣。自作羯磨。又云。以懺主單白
和僧之時。非是自量義須佗也。身外須僧。故五人攝
也。始終無妨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始終重作秉法人
者。可入僧収。如邊方受戒中。戒師白和。便是所為。後
與白四。又是能持。今鈔例之。如懺悔主。初時秉白便
是所為。懺了有緣欲去律許。當經還衣白二與之。又
是能秉。論其終始亦無妨也。中卷懺聚者。具明五人
法也。言十誦至也者。無和尚得戒者。搜玄。約先曾請
說。但正受時不來。名為無非。謂從前一向無也。必若
全無。云何牒名入法。何以得知。次引多論。攝十誦文。
和尚不現前者。請作十戒許可巳。臨時不來。弟子遂
於闍梨處。遙將彼人為和尚。得名受具戒。前不得戒
者。謂少異十戒時也。謂開僧數滿不現前亦得。便反
顯上十誦不是全無。但不現前。說為無耳。黃門者。一
云。是受後。變為黃門。躰不告也。二解云。是初受時。黃
門受戒不得。即十三難中之一數。今將此人為和尚。
亦得戒。所以然者。上句無和尚。猶自得戒。何論受後
變作。伽論白衣為和尚者。謂約先來如法受得戒人。
後忽過緣。着白衣服。與人作和尚亦得。與白衣受者。
謂能受人。全是白衣也。下引多論解云。不除望鬚髮
無衣鉢者。白衣也。非出家人亦爾者。謂約先受戒不
得人說也與上着俗服白衣為和尚。得戒不殊。故曰
亦爾。若准四分下。一時辨異。故曰並不開之也。
言十誦至亦爾者。男作女威儀者。准十誦。波離問佛。
或男子作女人威儀。女人相。女人服。作女人形。制巳。
如男子法。受戒得不。佛言得戒。眾僧獲罪。又問若女
人作男子威儀。男子相。男子服。男子形。制巳。如女人
法受得不。佛言得戒。眾僧得罪。此約男女二相互者。
謂有人與作留難。障佗出家故爾。伽論不知和尚。是
賊住者。此舉十三難人也。本犯戒人者。破重戒也。本
不和合人者。今意恐是從前並不受戒也。古記多約
破羯磨僧人也。非出家人者。雖受不納戒人也。前賊
住人作和尚。弟子不知得戒得罪。下三類下。與上不
別。故言亦爾也。言十誦至具者。四處展轉與欲者謂
一界內四處僧。為人一時秉法受戒。得更互展轉與
欲。如東院與西院人欲。西院與東院人欲。南北亦爾。
不者成別眾也。被四眾者。若材木平着四界地上。若
床等要脚。各入一界也。搜玄云。如一床有四脚。各在
一處。界中各有三人。各欲作說戒事。一人在中間床
上坐。秉說戒羯磨。足四處。並得成羯磨法也。准伽論
云。頗有比丘與四處人說戒作羯磨。乃五處得不。答
得也。乃至五處亦爾等。八人者。謂一處說戒要四。今
但有三(成七)。今以一人。足二處成八也。十二人者。謂二
處作受戒。各五人。今只有四(成八)。一處說戒要四。今只
有三(并上八成十一)。今以一人添三處令足。成十二也。十五
人者。謂二處受戒。各但有四(成八)。二處說戒各有三(并前
十四)。今以一人。添四處令足(成十五也)。十八人者。二處受戒
但有四(成八)。三處說戒各但有三(并前成十七)。今以一人。添
前五處令足。成十八也斯乃各須有身分及彼界。方
得足數。若不及亦不得也(此依靈峯所解。將能足一人。在八十二十五十八數
內以說甚有理也)。若依古來。將能足一人。在八人數外說。理
亦不失。今且依前解為妙矣。沙彌犯重得出家者。謂
受具也。壞尼淨行不得者。謂不許受具永滅擯也。若
能改悔不作者。亦許受具也。准此開學悔者。搜玄云。
鈔主准四分。開學悔。彼律即須永弁不開。今准當宋
大僧犯重。皆開學悔。此沙彌壞尼。准僧亦合開悔也
二聖法通局中。言二至失者。僧祗了論。皆有中間羯
磨也。亦名求聽者。謂此羯磨。但向僧中求聽。許作受
日自恣等事也。又加白羯磨等者。謂白眾聞知。本非
求僧。聽與不聽。縱僧不聽。白竟便成也。餘三同四分
者。謂單白白二白四也。又云。中間直白等者。直白是
白上加白也。准了論。總有五種羯磨。一相㒵羯磨。謂
制限不許入城市。一年半年等。第二白二羯磨。第三
中間。第四白二。第五白四。就中初三頭三人秉。餘三
四人巳上秉也。餘如文。
三重犯中。言三明至亦爾者。十誦初篇無重犯。據未
學悔前說也。彼律五十一云。頗有大比丘行非。不犯
婬夷耶。答有。若先破戒人是也。二篇巳下有重犯。何
以得知。鈔引彼律二十二卷。安居法聚文云。學悔沙
彌尼犯殘。諸比丘為作覆藏六夜本日治出罪等(巳上
律文)。玄云。准文既云本日治。便是有重犯。覆壞六夜壞。
各有本日治。故知下篇。隨輕重。各有重犯也(巳上依搜玄記
文)。表破云。鈔文只云。請比丘來。與我摩那埵出罪。搜
玄不合妄添覆藏。律文既云。學悔沙彌尼犯殘。何處
更有覆藏。以尼不許行別住。恐犯觸故。但有半月摩
那埵出罪等。至如四分尼犯殘。亦不合行覆藏也(今細
詳之非是搜玄錯解。此義從篇聚篇中。便有此說。請思之。玄玄)。祇與十同。故云亦爾
也。
第四攝事中。言且至持者。四分三品即寬。十祇但二
品是狹。又四分極多但一月。是狹。祗事訖三十九夜
攝事。便寬。搜玄云。中間者。謂單白有頭無尾。文云大
德僧聽。時到僧忍聽等。是單白頭。作白未了。無白如
是。即無尾也。便變羯磨文中。有尾無尾。無頭有僧忍
嘿然故是事如是即持。又無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
忍者嘿然。不忍者說。僧巳忍與某事竟等之頭。故云
中間羯磨也。文云雨安居者。表云。謂西土安居中。多
雨故也。願又解云。雨際時安居(與上解意同)。嘉末作兩字
解。謂初結安居為一。有緣移至佗處是二。以一夏中
間處安居。故曰兩安居也(此非之甚不可依之)十誦受日有二
者。謂七夜及三十九夜。七夜與四分是同。而兼夜者。
若據兼夜之言。似異四分。約其明相是滿位。與四分
同。就別而言。四分至日入時。十誦至時明相前也。終
是互舉。如前巳明。然十誦一夏之中。只得二法。謂要
須於九十日中。半在本界修行。不許強半在外。何況
全耶。在外羯磨。如文中(云云)。言十誦一至更結者。彼
云。佛在毘舍離城。時諸梨昌。為佛及僧。具種種美饍。
忽非時雲起。諸飲食在露地。被風雨。梨昌白阿難言。
我於今日辦備。為佛及僧設食。在露地天雨。不知云
何。阿難白佛。佛令阿難。向一舍中。應唱淨地白二結
之。置食於內。後為外道譏之(云云)。佛令移向坊外。又
被白衣來乞等(云云)。佛令自今後。並不得作淨地。若
作犯吉。先曾結處並令捨也。倉(云云)單(單音)說文云。小
筐器也。古師執此文。便云。今時總不許結淨。縱四分
許。亦不得依。如序中破云。
第五心境中者。搜玄云。四分婬酒戒。約境制。無想疑。
破僧疑心結根本。准減年戒疑心結。和尚提自食。餘
諸戒疑想總開也。表又釋。婬戒并減年戒。即可依。若
依准酒戒從心制。是南山義。方軌中且順古如此說。
今須分開。因何製記家更平列。詁人甚矣(思之)。以疑通
是非者。半緣本境為是。半緣異境為非。猶預兩緣。故
從本境制結正也。不論遮之與性皆然。故律云。是女
疑殘。虫疑草木疑皆提也。想是決徹境心不相當不
犯者。以決徹強故。亦不論旨境。遮性悉是心境相應。
結犯。不相應則輕。文言不犯者。望別不犯根本罪為
言。非無方便。故彼律云。人作非人想煞。女作男想觸。
皆蘭。此約轉想。結前心方便。若約本迷。全無犯故。如
四分破僧婬戒。不同知疑者。搜玄云。且舉破僧揵度
中四句。一非法不疑。破非法不疑說。二非法不疑說
(此句疑心結根本罪)。三法疑破不疑。破法不疑破法不疑說。四
法疑破法疑說。律文自制三句。墮阿鼻一劫。第四句
不犯逆罪。今言不開者。且約第二句說。故知。不開疑
心犯也。餘如別說。僧祇等者。彼宗性戒。不開想疑。如
前境實是女。今作男子及黃門想觸。皆殘。若遮戒。即
開想疑。生地生草作非生草等。想疑得吉也。除想疑
者。謂前有方便心。不開想疑。不開轉想本迷。皆根本
正罪。故彼律云。有主物無主物想疑。皆夷等。更舉尼
覆麤戒(云云)。又舉摩觸戒(云云)。若前無方便心者。即
具開前境。遮之與性者。即具開想疑。或犯輕或不犯。
故彼云。有並無主想。無盜心無犯。非無五三不同者。謂
上引五祇十等。且大言約。以與四分不無五三不同。
如婬等戒。不論前有方便。皆犯根本。與十誦不同。祗
中遮戒開疑。酒是遮戒。四分本不開疑心。四分不通。
且將酒戒。對其遮中得二疑與想。將婬戒無其想疑。
對五分通無疑成三。更將婬酒。對十誦約方便有無
成五故曰不同也。望祗五二律成三。望十誦成五(此記
依玄釋)。
第六捨懺中。牒名可知。言十至所者。二寶者畜貨二
也。少永奇山野多。捨與同心淨人。或無淨人捨與。得
作四方僧臥具也。餘同者。此律綿褥斬壞捨。過七日
藥八日者。捨與守園人。七日油捨作塗足然燈用。六
日巳者。捨與餘比丘。食并乞缽等。一同四分也。一入
僧永捨者。有二節。初捨與僧入僧。差人弃山野是永
捨。二為僧貿衣食。是入僧。本主不得用。是永捨。謂二
寶捨與僧。僧應白二差一比丘。弃向山水曠野處。若
僧不弃等。如鈔文。五敷具者。謂三十中。從十一至十
五。五條戒是也。一野蚕綿。二黑羊毛。三白羊毛。四減
六年。五不揲坐具。此一向入僧。唯本主不許坐臥。釋
成永入義也。三入俗僧者。五分云。若一日得藥受。二
日更得受。七日更得受。留至八日明相出。皆尼薩耆
波逸提。應捨與僧。僧與白衣沙彌。若用然燈。或塗足。
不同四分得還本主外資。第七藥得與餘比丘。食餘
同者。餘同四分。乞缽奪好入僧厨。留惡令持。自餘諸
犯。捨巳歸主。更用無𠎝。為二染。前三成五也。無盡財
者。謂僧寶財中也。為折伏本主貪心者。謂生息利物。
只得作僧房舍中衣。僧不得分。此物息利而用。亦不
許作食。若分此物及作食。本主得分及食。以自資身。
稱本貪心。還求不止。若作僧房中衣。即無屬巳之義
亦為折伏也。五臥具者。從雜野蚕綿。至不揲坐具也。
一純黑蚕綿作地敷。二六年不揲。僧得着。三白毛三
衣。具前二捨。就中好者。同前純黑蚕綿。作敷二。不好
者。同後六年不揲。僧得着。餘同四分者。三捨七日藥。
四乞鉢。五餘捨等。足前成五也。餘如文。言善至遮者。
一轉車衣等者。有二。初還主。二入僧。轉車義。如上隨
相離衣宿戒中。依了論疏解竟。如彼具者。論疏云。蘇
等有二種用者。比丘有病。欲眼蘇。得三日或四日。病
差應捨。而不捨或滿七日不捨。尼薩耆。應捨與僧。比
丘若有病。更眼僧更與。比丘得蘇捨與白衣。白衣後
捨與。比丘得眼也。比丘無病不眼用。僧欲用者。亦須
先捨與白衣。白衣却捨與僧得眼也。謂本主比丘及
僧。皆服用故。云二種用也。受法不受法者。謂戒法也。
非謂調達五邪之法也。
第七隨戒相中。言七至耳者。更有六人等者。玄記。束
為三對。一年高大德。二多慙重病。三缺眾非請。並一
一如鈔自顯也。律子注者。一云學律之子也。二云律
白文下注脚也(今取後解)。廣問持律能斷之耳者。是此六
即罪得滅。非此六不可也。上來諸部別篇竟。上來有
三収科(云云)。總是三十篇文釋。大段正宗分巳竟。
第三流通分。言餘至焉者。付屬流通也。文中雖似有
勸學之意。從增勝說。
朱書云四月八日真身寺釋安書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七(終)
吳越真身寺傳律沙門 靖安丁巳歲。重修一部
簡正記一十七卷。永冀流通。延一萬二千年。佛法
壽命爾 四月八日持記。後賢披之。知余志意焉。
故批之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