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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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體。此報與命由昔因。成能招今果。欲令住世。須

假支濟。任持長養根種。接氣充虗故。勿過藥也(有人云。支

持有取。身上曰支。恐不然也)。藥名乃通者。凡療患之功。總名為藥。

故云通也。約時限不同故。云要分為四。從且至中者。

鈔准多論許也。事順法應者。俗人作食時。求乞易得

不生譏慳名。事順中前而食。應三世佛處中之法。依

教聽服。名法應也。非時等者。謂午後其明漸劣。名曰

非時甘蔗等。八釋午後許服。名時外。未過明相名為

限分也。七日約能就法者。准成論。服之七日堅病得

消。今約此藥消病之功。能就其教法受服。開至七日。

以為分限。用療諸疾利益深故。盡壽藥等者。皆是苦

澁之物。若比前三此力稍微。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

種下。釋盡形之名。明了論下。證盡形義也。如文。

開章中云。就之別者可知。初中下列章也。一就四藥

明者牒也。此就時辨四藥。釋中云時至是者。有二者

只不正也。初正食如文中列之戒。疏云此之五種名

食。一口是足是正是皆是別也。五種佉闍者。此不正

食也。亦如文列。戒疏云反上非足非正非皆別也。僧

祇蘿菁根者。寶云。北地種即有根。狀如胡羅蔔根。江

浙種之唯長苗無根。伹名菘菜。舉例。如江將淮薑芋。

向北地種。亦但有菜無根也。粉汁者。此謂舂粉了。多

著水𣷽。北地大官飯後多飲之。今比丘中後不合也。

云諸至說者。破魚肉之非也。癈前教者。律在前。涅槃經

在後。經是能癈。在後律是所癈。在前故云癈前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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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如子肉想者。經說譬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

曠野。險難粮盡。煞子而食。垂淚而噉。不得滋味。比丘

如爾。斷大慈種者。遠疏云。地上為慈。據漸滿說。地前

為種。約種性論。直至佛果。方得名大。今并初發心。救

度眾生。求於佛果。若食肉者如此。地位並皆絕分。故

向前諸律文。皆許食肉。縱依初緣巳曾食竟。莫非有

罪否。抄引經科云。前全食肉謂非四生。但現化耳。謂

不是胎卵濕化之實報四生。但是菩薩慈悲接機化

現。為度凡小眾生。故經云。為度眾生而現食肉。雖現

食之。其實不食等。楞伽經等者。彼第八有遮不食肉

品。略述十事。常為六親者。父母兄弟姉妹眷屬。輪迴

六道展轉互生。不相記故。今觀食肉。皆是親眷。但作

親想。自煞不食也。不淨氣分生者。父每赤白不淨和

合而生。凡愚所習等者。反顯。三乘有智之人不食也。

醒羶即臰穢。奪命而得即非善名。見形起識者。由受

食肉故。見獐虎猪鷄等形。便起識心擬屠煞也。諸天

所棄多惡夢者。天龍不護惡鬼所嬈故。反顯持戒不

食肉人。常得善夢。虎狼聞香者。身有肉氣。多為虎狼

飡。斑足王經說者。諸記之中。多引賢愚經說。彼云。昔

波羅奈國王。名摩羅達目。猶遊獵至山憩自。時有一

牸師子。欲心近王。遂乃有通生子。人形足斑。其師子

送上王。王知巳收養名為斑足。後紹王位。此王常供

養一仙人。日日食時。飛來王宮。後因有患。斷食不來。

有一天祀神。詐作仙人。來覔肉食。語厨者言。自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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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須如此。後本仙人未還。將肉與食。仙人云何故相

輕。王言昨日食肉。今又不食。何得虗誑無有實錄。仙

人云。吾昨有患不來。誰就汝謂肉。仙人呪云。令汝於

後十二年中。常噉人肉。言訖乃去永不來也。於後厨

人辨饌。闕肉求得。自死小兒。以死王食。王覺味殊。乃

向厨者。彼不敢諱具述前緣。王因勅云。每日常須此

肉。後煞害漸多。國人怨恨。眾欲煞王。王立誓曰。不由

修善。今得為王。所有供養仙人。功德迴令今日變作

非行。羅剎言說而變。由此十二年中常食人肉(緣起甚廣

今略引云云)。為證前來食肉之失也。

云今至遠者。凡愚多嗜(示音輕呼)諸肉者。反顯聖人有智。

終不食也。此戒約之意。僧祇云引證也。與中國大乘

僧同者。玄云欲出此方。學大乘語人喫酒肉之過非。

謂中國學小乘人。猶食魚肉之類。用酒肉為行解者。

云不是大乘人。不食酒肉。內無分別無執礙。是大乘

行。既未達性空。口中所談。是學大乘之語。撿其行解。

大不收以未喫證故。小不攝以違戒故。二途既不收

之。則入屠兒行內也。閻羅將更者。如午頭夜叉等。常

食肉血前煑大罪人。今此輩亦爾。四分下准。律見聞

疑為我煞不應食。謂此人長作十惡業。此家有肉不

得食。若持十善。彼必不為我斷眾生命。有肉應食。大

祀處者。如國家拜郊大禮。此辨於肉意。雖不專為我

一人。今既屠煞亦普為一切。食肉之者。若食自亦是。

他所為之一數。故不許也。依教無肉可食者。謂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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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教無聞疑。三種淨肉。方許食者。此肉既希。即漸漸

制斷故。云正斷食肉也。毗尼母大同者。彼云若人欲

祀天時。作意。其有來者應與食。無分別心。所煞眾生。

待一切來者。比丘若知。如此肉不應食也。鳥殘獲罪

者。謂律通明。一切鳥獸殘。取得吉。以不斷後望故。唯

師子殘得取。無犯以斷望也。准此須是親自見死。方

得食之。以決定知不是鳥獸殘故。若收得殘者。猶未

免疑。知是何獸殘也。楞伽經者。謂五辛之類。尚不許

甞之。豈況進噉。亦是舉緩以況急。俗中巳下。舉俗況

以道。酤市晡不食者。書曰。酤酒市晡。不祭先祖。以不

專心為先靈故。又恐於身有患故。俗護色身尚然。豈

況出家之人。法身慧命不可不護。以食肉之比丘。情

壞足可見也。二途者。若不附口美則貪飡。驗知非消

治病。去無漏道全遠也。

云非至提者。辨非時藥體也。除四分外。見引五本教

文。不卓破者。說文云卓謂高也。艮煑麥時。兩頭起奅

(延㒵反)。不得令破。況有時食氣故。石蜜者。西土甘蔗汁。

搗米着中合成黑色。狀砂糖。今此方五有作者。如越

地進貢等。十四種漿者。僧祇等三云。一菴婆羅。二狗

梨。三安石榴。四顛多梨。五桃。六婆樓沙。七撻楗籌。八

芭蕉。九𦋺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準。十二甘蔗。十

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漿。蒲陶不以大淨者。不壞種

也。汁不以水淨者。不壞味也。互不淨者。但火淨不水

淨。但水不火淨。並不許服。先火淨後水淨。故云但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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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飲。准此通四藥者。業疏云。文雖在漿。義通四藥。如

衣須揲。為壞色故。草履令淨人著為壞好故食須。水

淨為壞味故同之。變苦酒不得飲食者。謂無記識其

體。既變失本受法。酒雨巳成者。此是時俗方言不同。

此人呼味為兩。若甞酒有氣味。即言有酒雨。今上既

體變失受。若服便飲酒。故不合也。粆米令燋黑者。董

白猶是時藥收。故[卄/(麩-夫+生)]菓者。北地多有。狀似櫻珠。其色

帶赤黑。甚甘美也。次引四分證開眼。昔有人。欲禮覲

佛。自作念云。不可空往。今有八種漿。是古昔死欲仙

人所飲。可持上佛。佛得巳為說法。又將施僧僧不敢

受。佛聽受。若能醉人。良不許飲。鈔闕。閻浮及婆樓伽

二種。以此土無故。餘如文中。伽論下總明。上來諸漿

須澄清。不雜時食也。云七至飲者。辨七日藥體也。當

藥者。准律藥法中云。佛在舍衛國。諸比丘秋月得病。

顏色燋悴。佛言我今當聽。諸比丘食何等藥。遂作念

云。有五種藥。是世間用者。是人皆識。所謂蘇油生蘇

蜜石蜜。令諸比丘服之。當食當藥。如食飯乾飯。不令

麤現(巳上律文)。玄云。有資益義故。當食也。有療患之切故。

當藥也。不得滿鉢而飡故。云如食等。少少而喫故。云

不令麤現。伽論糖漿者。此是甘蔗糖也。未捨自性。受

法既失故不許服。必未失體性即許服也。僧祇加脂

一種者。謂祇七日藥中。許服脂一種也。四分等者。准

舍利弗患風。醫教服五種脂。如文所列。諸比丘不噉。

遂白佛佛聽聽之。故文云。時受時漉時煑如油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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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時受非時漉非時煑。不應服。若服如法治。謂肉

是時食非時受不成故。古師見律。非時受不成非時。

漉煑得罪。便言脂一種是時藥收。不開七日服。今引

祇正文。七日藥中加。脂一種也。僧祇此藥巳下觀文

勢。似證前七日藥也。四百四病者。經云。一大不調百

一病惱。四大成身故。有四百四病。雜病者。三病相兼

也。用上三藥治者。謂將上來三藥。相雜治之。佛言作

法應爾者。彼云那律見作石蜜。搗米著中。生疑不敢

作。七日藥服。佛言作法如此。食之無犯也。和水飲者。

准彼文云。憍薩羅國無處水白衣施水并石蜜。六群

往彼。但喫石蜜。不飲水。同招譏白佛。佛言自今後。開

五般人噉石蜜。前四如鈔。今此句當第五故。五分下

可知。

云僧祇至成者。此約轉變明之。動作即攢作也。記識

文云。此時食中。有非時七日藥。淨物生我當受。若中

前加不記識過中。雖變為蘇不許服。即名不淨。若悞忌

不受者。謂雖記識後得淨。蘇忌不對人加受。及不說

淨亦名不淨。故知記識後得。蘇須加受法非時受。甘

蔗不成者。謂含時食受不成。既受不成作記識。法亦

不就。時內並成者。受與記識俱成故。著並字也。云然

至(云云)者。彊力劫掠者。謂人力強。於蜂虫白而取故。

佛受獼猴無蜂熟蜜者。祇二十八云。昔有獼猴。行見

樹空之中。有無蜂熟蜜。來取佛鉢。諸比丘遮不與。取

鉢佛言莫遮。此無惡意。彼將至樹滿盛一鉢蜜。來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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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佛知未淨不受。獼猴不能佛意。將謂有虫乃看。四

邊見有流蜜。及將往水邊洗之。水潛入鉢即成淨。故

將來奉佛。佛乃至死後。生忉利天。後出家。成羅漢道

也。准此水灒巳壞味竟。即不長貪。既曰無蜂即非劫

掠。上言無蜂熟蜜者。有兩說。一云。大蜂來喫蜜。傷損

此蜜蜂。蜂子畏之。遂拋而去故。二解云。冬月蜂子。有

便穢在窠中。無人與除即生虫。如指大此虫食蜜。并

蜂乃捨去也。今取此者故。曰無蜂熟蜜。

四盡形云盡至飯者。甘是甘草人恭苓等。善見下。據

文中有四句。一一切樹木等不任為食者。是盡形。二

若堪食是時藥。三根是時藥。莖是盡形。四莖是時藥。

根是盡形。戒疏更有生熟四句。一生熟俱是時藥。如

米麥等。二生熟俱盡形。如薑樹等。三生是時藥。熟是盡

形。如梅蔗等。四生是盡。熟是時藥。杏仁芋等是也。但

令堪食等者。總釋。前來根莖等一切草木。無數無邊。

不可一一標名指示伹為食者。不問根莖枝葉。時藥

所收不任者盡形攝也。一切臨境看之。不局一二也。

隨病為量者。謂約法。雖云七日。若服至五三。病可即

於以無緣故。法謝惑病雖未可法藥亦失。若無病不

飢等。過中一粒入口並犯正罪。油蜜膏亦爾。同上來

隨病為量等。論中舉蘇等者。指了論中且舉蘇。以為

出法方軌。餘皆例解。終身藥不爾者。以力微故是病。

是身有身心有病故許。盡形不同。七日藥勢稍微。病

苦須捨。若無客病者。無四大違反之疾也。又不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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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寶云此名主病惑。云舊疾故。論云病有二種。一客

病四大無違。二主病飢渴所惱(玄記云三毒結使名為舊病也)十誦

淨苦酒得飲者。謂上但別鹹苦辛甘。未明酸味今引

明之。以苦酒味酸人不貪愛故。開飲也。云上至世者

結也。隨事辨體者。簡不約法也。若約法論。三聚之中

是色聚。攝假八塵所成。能造四大。所造四塵。於三色

中。即可見及不可見。有對色攝。四食之中。是段食也。

雖假八塵所成。若取資益義邊。即尅取香味觸三為

體但是不可見有對色也。今有巳下。辨非也。愚夫即

迷教之類。杏子湯等。即所飲之物也。出在自心者。自

巳貪心也。妄憑聖教者。虗妄憑記開病之聖教。不如

噉飲者。中後巳去。人見噉者。必知非法少有効之。今

此杏湯之類。據體即是盡形藥攝。有病便開。今既無

緣不合檀飲。引悞後學。展轉相承。違教招𠎝。永無出

離。故曰罪流長世也。

云次六味定者。首疏云。一苦二酸三甘四辛五醎六

淡也。定者將此六味。定五種藥量也。云明了至種者。

五種量乃至大開等者。標五量名也。一依時量(即時藥)。二

依更量(即非時藥)三七日量(即七日藥)。四一期量(即盡形藥)。五大開量

(即大小便灰土水此於盡形中分出)。世間一切療患通得藥名。但以此五

攝之。無不盡矣。故知攝一切物皆盡。疏云藥有五者。

真諦疏也。五種如前說之。云甘至不得食者。甘草是

盡形。酸中阿摩勒菓汁。亦是盡形。辛中薑等。是盡形。

苦味即一切苦澁。是終身藥。問前云六味今何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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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明醎淡耶。答醎局是鹽。唯盡形。淡通四藥故。不論

也。餘文可知。云一切至用者。晝夜各分五時者。謂晝

五與夜五。諦遷向後。從平旦至二更。唯得一更盡服。

過則不得服者。至二更須捨也。如是輪轉。乃至五更

者。即平旦受至二更盡。辰時至二更。午時至三更。未

時至四更。申時至五更。據文但至五更。不勞別解也。

此簡漬在智反飯為漿者。如漿水之類。此局時漿故

簡出也。七日一期。如文可委。大開量者。鈔中自釋云。

此時中。不問晝夜得服要。即自取不生過失。故曰大

開。是世人所棄。非所受情也。注必無人准用者。謂約

空迴無淨人處直爾自取故。

三轉變。云三至形者。

且約體論。若據見論。藥體既轉。即不合飲也。餘如文

云四至之者。相和辨體也。若准四分。於四藥中。時藥

最強。盡形最劣。若多論。即據藥分多者為強。少者為

弱。今先明四分五句。一時藥和時藥。非時和時藥。七

日和時藥。盡形和時藥。皆作時藥服。即此從時強也。

二非時和非時藥。七日和非時藥。盡形和非時藥。皆

作非時藥受。三以七日藥及盡形和七日。作七日藥

受服。四盡形但自作盡形受服也。今鈔之引論約多

分諸強。據藥分相須明也。律取滋味。將下就上為言。

從若以時下。先明七日相。和由七日下。釋成也。如以

下顯相也。辨盡形藥亦爾。如文可知。若以終身下明

助成時藥。分相可知。若分數俱等下。約勢分相似。隨

首標名。如紫苑瓦。柴胡飲子薰青。白木丸散之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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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第二大段淨地處所。云二至門者。牒名舉數可知。云

一至也者。正明制結淨之意。分衛即乞食如下文說

也。因因餓死方開者。玄云。准律藥法中云。有比丘服

吐藥。以伽藍內無淨地故。皆不貯食。此病人夜飢困

欲死。守待天明外乞食來。病者巳死因茲白佛。故開

結同界別處者。在藍內故是同界。邊房靜處結作即

是別處。古今諸記。皆問云。結淨地免幾過患。答若不

結淨。同界而宿。有內宿過。又於界中煑食。是內煑過

今若結竟。離此二過也。又問。為但約界有斯二過。伽

藍亦有。答解說不定。一師云。界有宿煑。約藍則無以。

文云不得大界。同宿及煑也。二師云。約藍則有。約界

則無以。文云伽藍內結淨地也。巳上兩釋俱非正義。

今云。藍界俱有。亦不局藍亦不局界以。律文云。不得

大界內宿煑。此約院周之界。不局作法結成之者。縱

徒作法結成。若無院相不成儲畜無於過識院雖周

迊未結攝。僧單是伽藍。亦是宿攝。能生過故。准下文

云。多無籬障都無籬障。並不攝食故知藍相周成。即

有攝食如也。釋淨名巳下。正釋名也。業是穢因者。由

同處長貪違教。有宿煑過為因。當招惡果之報。是以

詺此食。為不淨也。此從緣說淨等者。傍破古非也。古

云淨者對翻穢以立名。今云牒此淨地之緣。入於羯

磨法內結成。巳後免於宿煑之過。即名為淨不是對

翻穢食。令得淨潔以彰名也。二列數中標如文。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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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相者。注文。厨舍狐立有院同之者。謂伽藍院相雖

不周。而厨屋四面院相周迊。比丘在此厨內與食。同

宿亦同有遇。垣墻壍柵亦如是。是謂此等相。若周比

丘在內同宿。皆有其過。故云如是。隨共成相者。謂不

必要須四面皆墻皆籬惑一面墻一邊籬兩邊柵等

但便四相圓合。即有煑宿之過。便成周義也。

二檀越淨云。二至淨者即施主也。如下篇自釋。食具

足他物者。此句據食。是施主者。處屬於僧。俗人將米

麵等物來幾中。寄常住處修設。既不付僧。俗自為主。

縱共宿無犯。律云下引證可知。二處所是他物者。此

句約處。所屬俗。其中食具屬僧。由似今時施主。為僧

製造小私邑伽藍。雖標意為僧作成。四面院相周迊。

而未決微永捨。此則屬他。檀越其內有食。比丘共宿

亦無過也。故云巳下引證可知。三食處俱是。此句易

解。此三巳下結釋也。今多托胃等者。破古師也。古云

寺是俗造。據本屬他名他物淨。今師難云。若爾一切

僧坊俱非道。有總合名他物淨。何用別結淨厨。故知

巳施僧便屬僧物。上言他物。且據未決。施僧開無犯

也。次引文證中。來分應上等者。謂王捨用與僧。作粥

米未全與比丘。且令比丘管。運得稻上於場上。比丘

共宿恐犯。生疑白佛。佛言。若未分應上。以未全屬僧

是施主物故不犯。分竟不應上者。謂既分判若干稻

米與僧。即屬僧攝。非他物也。若在場上同宿。即犯內

宿吉羅故。王崩等者。謂前施屬萍沙王。雖未判是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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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今王崩即無施主。比丘共宿不知犯不。佛言闍

王替沙王處。即是施主不犯。注文准此例餘皆犯者。

謂若實未全施。僧即不犯。若巳施僧決定。便乃假冐

妄言。即自誑自負。上且舉稻米為言。准此諸物例上。

但使虗妄並犯以引。僧祇婆羅門等者。此段文約施

主夜持食具等。送來付僧。決心巳捨。俗不為主。即屬

於僧。若與共宿。即是內宿。於此處煑。又是內煑故知。

物處二俱屬僧。即同僧法也。

三處淨。云三處分至之者。若經營比丘者。謂施主委

任比丘。勾當起造寺宇。名為經營也。即此伽藍成就

竟。令一知法比丘。或施主臨時指揮。三五間舍。為安

食處。即名淨厨。故云處分淨也。次引僧祇文者。謂前

四分。但云作伽藍。時處分未明。有僧住即處分不成。

今引祇文。未曾有人住即得。若經住巳。即處分不成

也。准彼律云。時有支尼梵志。為僧作僧坊。令波離先

為僧。作淨屋謂制僧未住。初夜即得作處分。若住過

初夜。但名僧住處。不名淨也。注文四分經明相者。簡

濫也。謂四分護衣及食。皆約明相。為犯之分齊。此即

判文有限。若依他僧祇。初夜之文。即成他部之事。太

急故不取故。此注簡之。五分作新住處巳下。即顯五

分僧住。未經明相。處分亦成。若巳經明相即不可也。

與四分計同反顯。僧祇初夜太急。問五分約明。與四

分相似。可以依行故。此引來。僧祇太急不依。何假錄

安抄內。答有兩說。初依諸記中。解為簡異。持衣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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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夜成護。為優處分淨。過初夜為急。一等初夜衣食。

緩急兩緣不同。雖不依行。要須引示以。依蜀川解云。

抄引祗文。有取捨意。若夜初結犯分齊。即不依行。彼

有以繩量度分齊爾許。僧住爾許。淨屋之文五分無。

此故亦須取。但改初夜之言。為明相之語即得(任情思審)。

次引見論。初竪柱時者。彼云比丘棒柱云此處為僧

作淨屋。三說一柱既然餘柱皆爾。若不能一一處分。

只隨於一柱上。處分亦得。若巳成者。謂是現成屋宇。

即依前文處之法也。聚落老宿者。俗中耆年之者。若

不解比丘教之。以處分通七眾。羯磨唯局僧也。

四白二淨中。云四至地者。不問住之久近者。謂此白

二所結。不簡有僧住年月近遠。要結即得不同。處分

必須。新處後來有人住經明等。除去比丘者。律云諸

比丘作念。比丘房應結作淨地不。白佛言應作除去

比丘。比丘尼式叉乃至沙彌尼房。亦如是。若鬼神廟。

亦如得作淨地(律文如此)。因茲古師解判不定。初云。結淨

地巳。比丘不得在淨厨內宿。故云除去也。二云。非謂

除比丘。此是波難領解之語。謂前言除比丘。我巳之

知未審。除比丘房巳外。更有餘房。乃至鬼神廟屋。得

作淨地不。今師存初釋不取後義。如諸記中廣破。恐

繁不敘。業疏。問云既結淨了。比丘不得在中。同宿與

不結何殊。答若不結者。通界宿皆犯。今若結竟。大界

內宿不犯。豈非利益。引此疏文故知。除去比丘不得

在淨地。上共宿。斯為定說也。四分因餓死比丘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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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開結緣起也。邊房靜處結作者。業疏云。以道貴法

修食緣繁染。俗中節士尚遠庖厨。況出世高僧。奄蒙

庸僕成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注文

必在作法等者。謂白二結淨也。必須在人法二。同界

上結之。若直爾自然地上結。不得不同處分淨。即許

向自然地上結。恐人濫行。故簡異也。五分下明結處。

彼律食楗度文云。欲羯磨一房內。次一房齊淄處。次

中𨓍。次房一角。或半房。次重屋及通結。或通結坊內

作淨地。佛皆聽之。先出一房白二法。後通結僧坊內

作淨地。且初一房白二法者。文云大德僧聽今以其

房。作安淨食處。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次通結者。

文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

作淨地。除某處。今抄中略。引緣本一句故。云除某處。

問除某處未審。是何處耶。故下注云。僧住行來等。是

所除之處也。遍界中菓菜無過者。以總是淨地故。明

出在舍下者。比丘即須在本注房舍之下。莫出向他

淨地中。以通坊結成。牒除之外總是淨地。必一處有

人。餘皆通犯。故須在舍下也(或有異解者未詳故不錄)。此言通結

者。寶云。但約多分是淨地。少分是不淨地。羯磨詞中。

牒除僧住行。來是不淨地。即顯不牒處。雖不一一標

名。並是淨地。故若別結。即約少分是淨地。多分是不

淨地。羯磨緣中。牒結不牒除。若是淨地即牒名。在羯

磨緣中。反顯不牒處。總是不淨地故。今抄意存別結

以通結難護也知之。若准搜玄記中說。其通結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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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僧住行來。遍藍之內總皆結取。名為通結。遂舉攝

衣界為例。謂遍大略皆是衣界。並有法起。但此處有

村之時。不許著衣。村若去者仍得通護。今此亦爾。牒

其二同遍藍。皆有法起是則現結。未來施僧住房。不

得安食。是懸除。今時僧住房中不得安食。又是現除

未來僧者。房空還得安食。後是懸結。不由僧來去。人

之食界有增減。伹結除障礙也。今云雖舉此例。其理

不齊。覧即知非。廣如別破云。但依前釋為正。思之。必

依地起不在架屋者。彼云不得羯磨机架及重屋車

乘。上依淨厨。以界是色法。依地而起。伹結。下為淨地。

其棧閣上。自攝得食。以下有僧還成內宿。若結閣上

則不枰地。以引僧祗。一覆別隔者。同一大堂下。有兩

房戶也。通隔別覆者。多屋無別壁通用隔也。通覆通

溝者。如一大堂四周壁也。別覆別隔者。別別屋也。一

二三邊者。隨其一堂。取一角三角任意也。隔道兩邊

者。如一屋內取兩邊作留中間作行路。如此一切隨

比丘意。但分得觸淨即得。故云如此一切並得也。今

觀文勢。謂四分但云隨處作淨。或溫室食厨神祀舍

五眾房等。而通別及上下中邊淨不淨相故引他文

共成用。准此巳下。結文可知(云云)。

三加法中。標名可知。云四至也者。注如上明之者。謂

指前來不周及檀越二種。無法可作。上巳明訖。處分

一法別人指示等者。通七眾中隨一人口處分。上之

二淨壇越一種通於二二界。處分淨。通於諸界。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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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丘住。經明相即得。羯磨結在僧界內者。簡不在

自然。准局作法界上結作。先示處所者。即約別結三

處五處。如厨屋屋倉坊庫院等。牒人羯磨。令人識知

也。懸指結取者。謂遙結之。不同大界戒場。於相內體

上坐結也。所以不得坐中結者。徵所以也。古師等者。

即魏朝慧光大師也。以食望僧者。以淨地中食望僧

身也。是攝者。淨地但攝得食。是障者。障僧不許入中

宿也。注文在中相雜者。恐與結界相中混雜。謂結大

界。本為攝人同處同法。所以文云。僧今於此四方相

內結大界。既得在中止中。故現在中坐結。遙即不成

今淨地本為攝食。不為安僧。若許在中坐結。謂言得

在中住。所以文云。結某處作淨地。既不云內。故知懸

結也。以僧望僧者。以外僧望淨地中僧也。非攝非障

者。若大界中。作法事有。僧在淨地上。淨地既本不攝

僧。名非攝也。僧雖淨厨中不能障大界中僧。令不犯

別眾。故云非障。下注文自顯也(云云)。律令唱處所者

藥揵度文云。應唱房。若溫室若經行處等。一一唱此

字。須知分齊。護宿煑過。不可不唱也。方法如抄文(云

云)。云次至外者。羯磨詞中云。僧今於某處結等。是遙

指結也。業疏問云。淨地亦假僧戒。文中何不稱此住

處。答僧衣兩攝。莫不用攝。人衣同處。答論淨地無結

攝。食障人故。不合稱於本住也(上依疏文)。或有問云。如結

三處五處淨地。同一番白二法被。云得不。搜玄云。須

別別而結。一番白二。只被一處。處既各別。法亦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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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天台所稟。亦許得。或處雖有別。一一牒名入法。

秉法竟時。隨其多少皆有法起。舉例。由如一番白四。

被三人受戒。三人雖別。一一牒名。顯法竟時。皆納法

體。若言不得者。如結十處作淨。須秉十番白二。如此

行事恐不為妙(巳上雙敘二解隨意置用也)。又搜玄記中。對此依

四分倣五分。出通結淨地。白二羯磨牒其二同。文云。

大德僧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結作淨地。除僧住處及行來。白如是。羯磨

亦爾。近有兩紙記文。成立其理。所以爾者。謂搜玄。於

前來通結文中。輙舉衣界為例。許遍藍結。名為通結。

其理不齊。今至此別結文中。傍出通結羯磨。故牒其

二同。約義有虧。不可秉用。但依抄中出法文自明矣。

知之不得。䊩(敷表反也)說文云。米甘汁也。江北名甘。江南

名䊩。所以不許流出著。恐招俗譏謂僧與食同處也

(或有解云。恐有觸染之過者非也)。次解中。云有緣至持者。謂約移厨

改易。故曰有緣。律但有結文。無於解法。今鈔准三小

界。翻結成解。如文列也。表云然解淨地。各依本法。若

白二結。即白二解。處分淨。亦處分解。檀越淨施入僧

時解不周淨。周即解。

料簡中。云四至煑。同宿煑無過者。謂檀越物屬他故。

不周淨不生譏過。是以此二淨。比丘在中宿。則無犯

也。但不得觸者。恐有觸者。恐有觸染之過。通比丘在

內檢挍者。此是白二結淨。或日中及夜間在淨地上。

撿校看煑等無犯。但明相出時。身不在淨厨即得。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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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食具等者。玄云。欲明淨地。不失結法。故著唯字。伹

壞食并食具。由有人同宿。有染觸之過。所以須翻。若

治故處下。行相如文可委(云云)。曰問至犯者。問意者。

因前來文中。許比丘在淨地中撿校看煑等。唯不得

經明相。故有斯問也。且不經明相。即免內宿。理不在

疑。既在中看煑。何得無於內煑耶。答中煑是隨處者。

謂內煑約大界。不淨地即有。故云隨處也。大界無人

亦犯者。若將食大界內。令淨人煑。縱界內無一比丘。

亦成內煑。以非煑食處故犯也。即顯淨地中煑食時。

比丘在內無過。以淨厨本是煑食之處也。宿是逐人

者。因便明內宿約人成犯。有比丘與食共宿即犯。以

逐人故。二界無人不犯者。大界內有食無人。同宿不

犯。淨厨中亦爾。故云二界也。即顯內宿是隨人故。

護淨中。牒名列位可知。釋中。云初至不淨者。一通凡

聖僧路者。既護淨如法。凡聖俱持戒故。俱得同飡。故

云通也。順本壞者。三世諸佛立教皆令護淨。今既依

教。即順佛意故。貪染叵離不也。即貪染之心不離。恒

人所耻者。俗中云。君子不臨厨。何況等者舉俗況道。

脫經儉難者。脫忽也。儉即八事也。難即淨人傾例比

丘為扶助。皆是難緣。開無犯也。後若無緣拱手者。謂

豐時及非傾例之緣。則不許觸染。故云拱手。仍事觸

宿者。仍而也。觸是惡觸。宿是內宿。心初無悔者。謂無

上緣不能護淨。共宿觸污。由如有難之初緣。既犯不

懺。故云無悔也。不信此心須為師匠者。謂凡夫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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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為師。皆被心使造作眾惡。今佛弟子。不得信任

此心。以心無定。須為心作師。故云師匠。欲依聖語番

穢者。謂佛及僧所言皆稱聖語也。列四種如文。云言

至翻者。合辨前後三緣。不須翻也。問前列名中。緣不

淨在第三。體不淨在第四。今釋文中。體不淨却在第

三。緣不淨移安第四者何。答謂取前三。並不用番。故

一時明。若緣不淨。由須翻穢。故廣解釋。移安後也。是

以文云。上三句並是正經。文遍如鈔等。前列科中。據

相番說。前二是淨。後二是不淨。更有別釋不正。不容

膩器者。謂銅鐵等不受膩者。准僧祇。許安水燃火也

並是正經者。即十誦僧祇等。又遍如鈔者。如上下文。

一一具引也。云緣至者者。有將牒名百別科不用。亦

得從本。是淨器巳下。釋不不淨之所由也。五分等者。

明翻器物令淨之相㒵也。次引僧祇停須臾名不淨

者。謂被鉢中食膩染。致令僧器不淨故。若是銅器等

者。亦是翻淨相㒵。如文易解也。餘有不盡者。今觀文

勢。上來但明僧家。多有食具。遇緣成觸。翻之令淨。然

此翻淨。義由未盡。又復上文雖辨能盛之具未所盛

之食。設爾觸染亦許翻之。如此兩義未周。更欲引文

廣釋。故生起云。餘有不盡者。唯以未麵等者。正辨翻

淨也。雖此是麵鹽醬。有染觸之過。今將往尼等。六眾

邊迴互一石搜一石等。雖得本物入手兩相捨者。如

先得一石與比丘尼。今更將一石就迴換彼。却將比

丘先得所者將來。即成淨也。謂先付與他時。此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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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之心。彼作永得之意。今雖轉易將來。事同新得故

也。准此展轉翻穢成證者。謂准前來所引善見。大僧

沙彌。易食翻穢之文。證上六眾更互轉換得成淨也

(此約所成之人良前文未說。今故明之)。次能盛之具。前文亦未盡理。今

更重明。若瓫瓫等巳下鈔文是也。行相可知。注文謂

非常服用者。釋上四分戶鈎等物。此屬常住。是閑不

用者。即得執捉。若家人常捉者。亦不得捉。即是膩勢

相連故也。云問至知者。如楞伽十誦所述。證上五教

通大小乘。故楞伽經云。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故

為人所作。是名不淨食。如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出第

卷九)。十誦云。若有僧伽藍烟火常不斷。如實修行者。不

應嗔此食(出第四卷)護淨經等者。彼云佛共阿難行。遇一

池水。東西南北。深皆四十里中有細虫。形如蝌蚪。色

黑如墨。佛言。此是十方世界眾僧。嗔不淨食。墮此臰

穢糞尿池中。後報如鈔所引云云。因說知事等者。護

淨經云。有一比丘。新證羅漢。有結業身。而有便痢。闇

中上廁。見一比丘。廁邊呻吟。羅漢問之。云本是比丘。

為知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與僧。今生此處。五百餘

秊。不聞漿水。欲趣廁取不淨。彼廁鬼打不能向前。羅

漢為集僧呪願。方得糞食(云云)。智論等者。緣起大同

也。大集經中。諸龍以佛神力故。得宿命通知過去。或

與僧為親。或因聽法因緣。入寺食於僧食。今受惡報。

僧護等經說。受蛇形在樹中止。為火燒樹。受於苦痛

等。通而言之者。今師戒勸也。五百問下。緣起大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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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怪(涉栗反)撞觸之㒵也。

二護淨中。前護惡觸者。謂出世高僧不許營作。身既

不作。手豈念觸。觸得吉羅。招報是惡。由觸得惡。故名

惡觸。又若不受直爾自捉。亦名惡觸也。云十至之者。

初引十誦。非觸非惡。約不淨器及食過與。似惡觸相。

但為與時一心與他。後淨洗著僧器中。即無惡觸也。

注文准此等者。准此上文一心過與。即無惡觸之理。

即今器下椀底。有殘飯食及茶湯。若未作決罷之心

更希將來者。即須放安床上。令淨人將去。若親過與

他。即名惡觸矣。次引五分。是觸非惡。比丘受巳行之

者。既無淨人比丘為受。故觸而無犯。故非惡也。次引

僧祇。是惡是觸。淨人持不淨手者。注文轉釋上義也。

上座一人得不淨者。以淨人初把淨食時。染著手中。

舊捉惡觸食氣。故上座人名惡觸。餘人名淨者。以惡

觸氣分盡故。若淨人下。約食與器。淨穢相投。名惡觸

相。抖揀一切不淨者。謂上約不動。若扟(師巾反簡也)取中

央。今由抖揀傾動故雜亂。即一切不淨也。注文准此

諸扟食相可別者。謂識知了別觸淨。淨則留之。觸則

除去。若混然相雜。不了觸淨。即一時總換也。當脚處

使人扟者。此是因緣。非緣成觸。但除是處。巳外非觸

故。若難事急等者。謂被惡人趁捉。惡獸所逼走避。雖

蹈上過不成觸。以無心故。後是緣難。一切不犯。天雨

忘覆食器等。亦是約緣。不成惡觸故。諸蘇油瓶者。即

淨蘇油。及七日蘇油瓶。同在一處安置也。甘蔗竹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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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者。甘蔗作石蜜。用竹葦要作盛食器。亦同置淨厨

內也。甘蔗竹葦置而未論。且說蘇油成觸不成觸之

相狀悞提淨油瓶來者。謂七日油瓶。是加法了者。內

淨地中。比丘要即自取。若淨油瓶是未加法者。但得

淨人提。比丘不合。若捉成觸。今比丘本提。取七日油

瓶。而意悞持淨油瓶將來也。餘人見來不得即語者。

謂比丘見不得便語他云。汝何故錯將淨油來。往至

巳問。彼云是七日油者。即知他錯悞。令乃置地。方語

彼云。此是淨油瓶。不得名(去呼)字者。謂若未置地。由在

手中之時。未得語彼云是淨油便成惡觸故。還得七

日受者。注文自釋。以悞取不成惡觸。巳後更加法作

七日受得成也。若令取淨油俗人不解者。謂淨油既

未加法。即令淨人取。比丘不得捉。捉成觸故。今俗人

往淨屋中。錯持七日油來。亦如上法者。指同前法式

也。注文口法失者。謂此七日油。本不合令俗人捉。捉

成觸。今既是迷悞。雖觸無犯。然置地後不可更觸。比

丘從淨人手受巳。更對人加法。以前法失故。然勢力

但續前日也。甘蔗竹𥯤者。前未曾明。今須略解。謂蔗

與𥯤相似。本意令比丘往取竹𥯤來。今乃錯將甘蔗

到。法式亦同前文。其蔗雖觸。以悞不犯也。玄記中云。

竹𥯤可作盛物器。比丘悞捉後作器。不成惡觸者。今

詳此釋大悞。思之。自餘巳下。雜辨可委云云。

云器淨者。此有五種。一菜二盤三床四船五車。盤約

緣卷者。有攝食義也。車船二種無牛。在地一定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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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若觸器即是觸食。注文由有緣開坐者。謂在道食

時。兼無別坐處。曲開在上坐。若問若動便成觸也。棧

(士限)棚閣也。文相可知。十七種數者。名字如別(云云)。如

船中進不者。船離水名器。今車離牛。亦爾名器也。注

文不得以牛在故淨者。恐人見牛不離車。謂言非器

得觸。今云不得。以不行故。縱牛在亦名器。動便成觸

也。云十至淨者。初引十誦。約擔食相染以辨。有浮囊

者。度水沙彌淨爾。佛言使淨人。著囊上度。到岸巳更

莫觸。還令淨人捉。若為水漂。聽比丘為捉。同僧祇得

食者。謂同上祇文。若著淨[麨]在不淨器中。得扟取中

央得食。即同此中著鉢者弃也。飯粥巳下。約佐助雖

觸不犯。或是緣淨。或是體淨。文甚分明也。云四至取

者。又雜辨也。惡人者。謂破戒比丘。惡心令僧得不淨

食也。自散種子等者。以變動故無觸也。上坂者。說文

云。險危處也。扶捉等不犯。十誦負淨取者。證上扶捉

助之皆得。自手觸吉羅者。約無緣故觸犯吉也。服有

過藥者。諸記中但云以有患故開服。避譏嫌恐相効

故。令屏處而顯其藥體致。有釋云。是過限蘇油之類

者非也。今鏡水大德云。藥法文中。比丘病聽服有過

藥。謂是韮蒜䓗薤也。令屏處服并汙隨順法。七日內

不上眾僧厨。不入眾。不誦經呪等。籴朱待賓者。簡非

自食。注文顯不自畜也。云二至等者。護自煑也。注文

准十誦等者。前云比丘與沙彌擔食。乃至還與比丘

者。先不同要即得。反此不得。今亦如然。一心與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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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不盡者即得。若初要期。我為汝作。汝食若剩即與

我。飡後有餘故。不許食也。僧器有膩不合燃火者。謂

器有食膩。比丘燒火。即成自煑誡填也。更不得觸者。

玄云。不唯不得觸米。亦不得觸火。即成自煑。故使淨

人煑沸。下明既變生相訖。許自重溫。即不犯故。文相

可知。云三至犯者。護內宿也。謂人與食同處。經明相

名內宿也。初引五分。約淨人持食。來不淨地經明相。

次引四分。約比丘持食來覓淨地。未得明出。巳上二

種俱非。故作偶爾。經明皆開。不犯內宿也。云四至食

者護內煑也。界中煑故。名為內煑元為他煑者。指俗

人淨人為他。若指別比丘為他。他豈令食。同是比丘

俱犯內煑也。故文云。一人有過食。一切沙門受大戒

者。俱不合食也。

三通塞中。牒名舉數。生罪為通。不生罪為塞。若對約

時就人約藥辨者。如下對文自述。釋中云初至正文

者。時藥定有宿煑者。以無口法近時之義。同宿即是

內宿。界內煑即是內煑。若自為之。兼有自煑。若重過

即得。餘三藥者。七日非時盡形不加法。一同時藥者。

亦有宿煑等過也。若為病加法有通局者。隨其藥體。

長短分齊。內則無宿煑之過是局。若過限並有過罪

生。即是通。非時藥明未出服用皆得者。此名局也。以

無犯故。若明相出等者。有諸過生。名通也。七日藥加

法了內淨厨中等者是局。以開無犯故。八日旦起具

罪如後者。如下文說。有時殘宿惡觸犯長等過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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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也。必是熟無生相。如椒薑呵子之類。並開宿煑自

煑等不犯。次引僧祇下。通外難也。應難曰。四分既通

自煑。何故祇中自煑薑湯亦犯。鈔通云。謂有生分故。

必是熟死。淨了者。四分開自煑不犯。注文准之唯開

三罪七日不合者。約上盡形。料簡七日不開同宿。律

云。比丘念言。盡形藥。得界內共宿共煑自煑不。乃問

佛。佛言得。准此開三者。謂隨身療病貯畜過微故。不

同七日非時也。若准古師。許七日藥同宿。若不開共

宿。用犯法何為。今師云。加法但要近時。本不為於同

宿。以此藥味甘美。貪貯情深故。准前僧祇。若厨屋中

有諸蘇油瓶等。明知七日藥在淨厨內。若爾何以十

誦中石蜜漿舉宿開飲耶。鈔通云。應是難緣許在房

中同宿。不是尋常七日藥也。又引四分。既令將殘宿

蘇油灌鼻。即知同宿有過。不合加法。十誦正文者。波

離問佛。是三種藥舉宿及惡捉。得口受不。佛言不得。

又問是三藥。手口二受。不病得服不。佛言不得。以此

證之。同宿有過也。二將此四過。對法明。初牒可知。先

明下引過相也。云初至過者。三種人者。先明制宿人

也。比丘即一人。約自巳與食同宿犯也。二種僧者。如

四分云。今日受巳。至明日。一切沙門釋子。受大界者

皆不清淨。此通僧也。學沙彌者。懺重比丘也。此人行

違體順。相同故染也。注文或無沙彌尼故開者。謂四

分中。式叉得與大尼過食。十誦中。式叉不得與食共

宿據四分。既許過食同宿。理合不犯。十誦制犯。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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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是開。未委約何義邊開他過食。所以注文釋通。

或無沙彌尼。不可大尼直爾自捉。故開從式叉邊受。

故反顯若有尼沙彌即不合也。結淨地與坊內共宿

者。正辨內宿。謂既結淨巳。只合安在淨地中。人在大

界內宿即不犯。今還將食在界內共宿。名內宿也。注

文都不言等者。為破古也。古云。結淨巳。比丘在淨地

上宿。無內宿。今云。淨地只攝食。不攝人。今若有人共

宿。還或內宿也。何以知之。故十誦但云。結淨地巳。僧

坊內共食宿。是內宿。何處見說淨地有比丘。不犯內

宿之文。以淨地無不合有人故。內熟者即內煑也。結

淨地巳等者。既有淨地。理合在中煑食。今乃向界內

煑。故是犯也。自熟者即自煑也。此不論淨不淨地。比

丘並不合自手煑食。三種人不食者。比丘及僧學沙

彌。如上來說之。俱成不淨也。惡捉者即惡觸也。注文

中先受惡捉者。應是約先受巳。被淨人觸床之類。即

成先受。比丘又捉即成惡捉也。次引薩婆多三句。初

受不自捉。二自捉不受。三不受不捉。文相甚曉。尋之

可知。若他人食不犯。指餘六眾也。二對人辨。標如文。

云初至如上者。不通他物不周者。約處辨也。他物屬

俗故。不周藍相不成。二處。無內宿也。處分及白二者。

此二處約藍相周。縱是大界。亦須是有院相。大界於

此二即有內宿過也。就時者可知。就人。比丘三人者。

如上說也。知有犯者。謂明白心知界內有食與食同

宿。若不知無心違教。雖與共宿即不犯。律中巳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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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證前不知無違逆意不犯也。尼通四人者。三人如

上。更加式叉。就食者如文。對四藥論如上者。如前文

說盡形無內宿。餘三皆有。可知。

云二至煑者。淨地並塞者。四種淨皆無犯為塞。對時

通晝夜。但使在界內。不問日夜皆犯也。就人通七眾

者。但在藍周大界中。七眾為比丘煑。名內煑。不得食。

約食如文。四藥而言者。可知。次引僧祇者。彼云。舍衛

城居士。請佛及僧。佛不去。阿難遂往請食歸。疑生冷。

乃持火往寺門外重煑。時佛因行見故問。阿難具述。

佛言善作。自今後若食冷皆聽重溫。若生須更淨了

煑(此上律文)今引此。既將出寺門外重溫。明知不許界內。

恐成內煑也。云三至合者。辨自煑。不論淨地。但比丘

自變生為熟。即是自煑。被淨藥得自合者。約有生相

之者。以火作淨了。自合不犯。云四至熟者。初約處。不

簡淨不淨地。次約時。不問晝夜。但觸著便成惡觸也。

皆犯也。就人大僧多種者。有五句辨也。一往不受經

捉觸者。謂約本未曾受。而自經捉成觸也。二膩勢相

連者。注文自辨。據食巾上。有昨日食膩不淨洗。將今

日淨食於上。即被染污成觸也。三任運失受者。約時

過故。任運失受。若不觸非惡觸。今失受巳又觸。遂成

惡觸。故注文四藥不加法。中後俱失受。時藥本分失。

餘三藥。無口法近時。故中後亦失也。若加法三藥者。

謂非時七日盡形加口法者。各隨限失者。謂未過限

即未失。若限滿任運自失。七日藥至八日。非時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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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相。盡形藥命終時失受。故文云盡形藥。若命未斷。

一切比丘得食。若斷失受。諸比丘不得食。問七日非

時過限失受。有惡觸生即不疑。此盡形藥。比丘巳死

但有失受。亦如文。何更有惡觸。玄記答云。為論三藥

俱有過限失受。若約惡觸。盡形即無也。四過緣等者。

玄云。此元為辨惡觸。今伹言失受。謂因失受。後捉成

觸也。五決意等者。謂作永不食心。後因捉時成惡觸。

得吉。若食得不受食捉。沙彌有膩觸者。彼沙彌自捉

師膩器。後更捉僧家器具。即是膩觸故。不成觸中。注

文僧俗兩執不成觸者。謂淨人過食與比丘時。比丘

捉淨人手由未放。豈非兩執。此為受而捉。不成觸惡

也。鉢中故食亦爾者。謂比丘鉢底。先有殘食。淨人持

食來授等。雖觸著鉢內餘食。亦不成觸。為受故爾。鉢

中故食亦爾者。其鉢中食亦不失受。謂僧手執故。二

遇緣失受中。注文淨人觸失者。正釋遇緣也。如法莫

觸者。謂此食巳被他觸。失受法。比丘若觸。亦即成惡

觸。亦受不成。今既不觸此食無過。名為如法也。洗手

更受者。即同新受故。須洗手淨心故。淨人不須洗手

者。無觸惡故不須也。三持戒悞。四破戒故觸可知。更

以三句分別者。標也。初句觸而非惡等者。前一悞忘

無其情過。故開非惡。若見淨人應置地者。謂前迷悞。

今見淨人。方憶未受。便即置地無犯。洗手更受者。義

同於新。亦表心淨。或可恐前悞觸之時。所捉食菓有

膩氣故。是以洗手。第二句惡而非觸者。謂約破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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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心故作。而諸善比丘雖食。開無觸罪也。佛言不觸

者淨者。即持戒比丘。不故心觸。不犯者名淨。觸者不

淨吉羅者。謂破戒比丘惡心觸故。後自得此食喫。即

成惡觸犯吉也。上來是惡非獨義故。第三句。亦觸亦

惡等者。懈怠者。懈慢佛教。怠墮不奉。得便捉不論觸

淨。捉菓試看生熟者。此亦怠墮之心。不遵故犯。就食

通生熟者。生如米麥等。熟即餅菓等是。

云四至律者。互覆墮者。此段文須分開說。先明互覆。

次說互墮。初互覆者。謂樹在淨不淨地。枝葉互覆二

地。若於上安食具。及菓等。皆從根判也。故業疏云。依

其本地有淨不淨。不依所覆有淨不淨。以互墮者。謂

子菓互落二地。即約義別論。律云時有樹。根在不淨

地。枝葉覆淨地。菓墮淨地。諸比丘不知淨不淨。佛言

若無人觸自落者淨。又風吹雨打落。獼猴諸鳥觸墮。

佛言若不作意使墮名淨。又云若樹在淨地。菓落不

淨地。佛言(巳上律文)鈔辨。為不了者。謂前不淨地菓。墮淨

地中。何得有過。而用論之。今所論者。約菓墮不淨地

中。中有比丘。恐成內宿。要須論也。所言不作意墮者。

謂無心貯畜。任運自墮。非情過也。又律文不云不知。

又不云經明成宿。是不了處。又文中但一向從根斷

淨不淨。不言長足不長足。隨經明相知不知義者。不

了也。今師云若未長足。又未離地。重生不住。在不淨

非犯。若雖長足。離地巳經明相。不知長足不長足。淨

地不淨地。成宿不成宿者。亦不犯。以無心貯畜。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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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故得食。五分下引證文也。謂前巳淨四分為非。今

引外宗證成不濫。所云樹根在淨不淨地。比丘亦在

淨不淨地者。觀其文意。須約菓樹半在淨地半在不

淨地。比丘身亦半在淨地半在不淨地。菓墮其中。謂

還墮淨不淨地也。菓墮其中者。謂墮淨不淨兩種地

中也。非比丘所為。是一緣。見果落非淨地。使淨人捨

聚。又是一緣。經宿白佛。佛言因制。若不知淨與不淨

聽食。若知不得食。證前兩段。菓菜長足在淨不淨地。

比丘同處知不知義也。僧祇下四句。一若不淨地生

菓。蔭覆淨地。菓落淨地。二若淨地生菓。還覆淨地。菓

落淨地。此之二句。墮何時取無內宿也。三若淨地生

菓。覆不淨地。菓落不淨。四若不淨地生菓。還覆不淨

地。菓落不淨地。此二句應及時內淨屋中。鈔文但引

兩句。釋成前義也。隨何時取者。既落淨地。不限時節。

任三日五日不取。並不犯。故云隨何時也(有錯解義者云云)。

應及時內淨厨中者。准文合及初夜時過。此即不淨。

今鈔雖引來限約。須依四分及明相未出時。內淨地

中即得。引此文為釋前。不淨地菓。落淨地上。本分不

犯。何須料簡。又𦬔瓠等者。此是長足𦬔瓠。顯後段未

長足。在不淨地非犯。又運致等者。謂若運致糓米豆

等。在不淨地。准前五分知不知說。注文大同此律者。

謂四分受戒法中。知和尚犯戒等四句。約不知故開

得戒。知即不得。五分淨地。約知不知有犯無犯。若望

事境雖殊。約知即不得。不知即得無別。故曰大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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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第五至知者。標名可知。四分下引緣起也。准藥法

文。云佛在波羅奈國。時世飢饉。乞食難得。諸比丘持

食著路地。為賊持去。比丘生念云。佛若聽界內著食。

亦免此事。遂將此白佛。佛言若儉世聽界內共宿(此是

開內宿緣也)。二開內煑。三開自煑。四開不受。皆為被地持

去(開緣並同上也)。五僧食。六俗食。七水菓。八陸菓。巳上四合

為並不作餘食法。水菓謂菱蓮藕等。陸菓即梨栗胡

桃之類。此四各有開緣。如律所述云云。此皆儉故開

之也。若定罪者。古但有五。謂內宿內煑自煑不受足

食也。鈔言八罪者。今師云。既開自煑。義有惡觸(并文無也)。

又准十誦。許持殘食去。留明日食。豈非開殘宿(四分亦無)。

又加壞生罪。陸菓聽自取故。持殘食去。語施主知者。

玄云夫應供本施其一飽。縱有分外。不合將歸。今既

是儉時。許持殘去。恐施主疑恠。但告令知。准此律文。

豈非正開殘宿。四分無文。故引用也。

第四淨生種法。初牒章列名如文。云制至說者。餘如

壞生戒者。如上制不掘地。壞生三益。免被王臣駈伇。

得靜緣修道等。云第四至食者。明作淨處及人也。四

句中。前二句約義明。後二句依十誦出。人菓俱不淨

地成淨不合食者。注文自解。餘四眾食者。比丘尼式

叉沙彌尼也。或有釋云。除沙彌尼。取學悔添成四者

(具依前解)。次火刀作淨成淨不得食者。謂火入淨。有內

熟過。同前第二句也。刀淨雖非內熟。且在不淨地中。

作淨以非處故。亦不合食。若果在淨地下。是如法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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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如文。又須知。此作淨法通種相。若淨種必須淨地。

若淨相亦通不淨地也。三種法標如文。云僧至人處

者。刀瘡鳥淨去子食者。謂但壞相也。不中種下都食

者。壞種訖。并子食不犯。皮剝㓟皮者。剝據少分。㓟約

全除。淤者汁淤下流。𤍜者時乾𤍜也。又云水洗連根

菜即名淨者。此是律後段別文也。時諸比丘洗連根

菜巳。更作淨。佛言不用更淨。即是淨也。玄云。連根菜

即初生芹蓼等。是未有節。且從根種判。洗即成淨。若

有節。方從火淨也。准五分。淨根種者。謂若准五分。根

種亦須火淨。以文不同故。僧祇等者。有五種。一柔[打-丁+修]

淨。二摘牙目。三脫皮。四爪掐。五火淨。僧祇文有此五

也。四分火淨通五種者。謂只一火淨。便通五種。謂根

枝節覆羅子子種五也。與僧祇文不同故。毗尼母下。

明淨色相也。論云。水所漂者。塵所坌者。此皆壞相。不

可壞種。注文准此者。准甘蔗有葉相間。即不得合束

淨者。今蒿子連枝帶葉子。既散落隔不相著。故不成

淨。故云無淨法也。粳米注文。一說云。是糙米二斛。是

白米。如十誦等證。亦淨亦須。問上言十七糓脫皮成

淨。今既是米。何要更淨。答若本為淨故脫皮。皮脫即

成淨。若不為淨故脫皮。皮脫之時不名淨。種之可生

故。須更淨也。注文四字據有淨人。比丘不合自作非

法故。云若無人至准此者。約無人比丘自作也。自加

行所作者。若據彼文。淨菓都有四句。一自加行所作。

謂自火淨乃至爪淨。二他加行所作。即俗人與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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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食。三自他加行所作。即自捉菓與俗人共淨。四非

自他加行所作。即虫傷鳥啄瘡。乃至淤𤍜等。直爾得

食也。今鈔文當初句也。疏解等者。真諦疏也。一一吉

羅者。壞相吉也。一一提者。壞生種罪也。今火一觸止

得一吉者。釋上利益也。十誦火涅槃者。上勝不觸著

菓故。熱灰火及炭者。新死熱炭也。並不成淨。注火所

觸者。釋上比丘不應食。此一顆被火觸了者。成自熟

故。非謂全不得食。刀爪淨者。雖觸無過。且非自熟。約

處又是淨地故開食。五分根莖二種。以火為淨者。謂

五分根種及莖。亦須火淨。四分水洗即是淨。前來巳

引也。僧祇野火所燒者。約樹被燒。其菓落地即名淨。

若雖燒不落地不成淨。以根在地故。灰團糓聚者。玄

云。拘隣提國。作糓聚。畏非人偷。以熱灰火遶之起識。

即名淨也。此須灰中有火。觸著糓即成。反此不得。餘

文易曉。不勞繁解(云云)。云問至相者。草木七種色者。

青黃赤白黑紫縹(敷沼反也)色。說文云。青黃色也。根種有

五者。根莖枝子子等。如前說之(云云)。

云第五至相者。略取要務為八門者。謂古來疏鈔廣

辨成不足相。今師約但略取要妙。引來此中作八門

解釋判也。云初至之者。隨相者。指不受食戒比丘。共

外行。不上樹搖菓等云云。口受乃至限滿者。非時漿

至明相。七日藥至第八日明相。盡形至病形差時。又

防多罪者。防殘宿內宿等牟受但防二者。一不受。二

不受而捉惡觸也。如下明者。下文防罪科中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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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得眼者。二受通四藥不者。謂手口二受為總

通四藥以不(或將不字安下句者。錯科也)。手受通四藥為防盜相

者。釋手受通意也。除時藥者。謂時藥但有手受。無口

受。以局中前不用口法。是故除之。亦有口受等者。約

緣辨也。謂不憙沙門。火燒鳥舍。金銀器物貯食來等。

准僧祇。祇口加三受。即贊手受也。雖是口法。亦只局

中前。無久近義。故云唯局中前也。餘三藥手受亦爾

者。非時七日盡形三也。若伹手受不加口法。但至午

前。過午失受。以口法近時。故云亦爾。若加口法通時

非時者。謂時中手受三藥。即加口法。不局時中。通非

時中。並得服用。十誦等者。引證也。時分者。以菓是時

藥。清汁是非時。今取清汁。是時藥之一分。故名時分

也。注文和會部別呼喚之意也。必有病非舉宿等者。

謂此藥體須淨。即加法得成。若是曾與人同宿惡觸

之藥。加法不得。以帶患故。

云三所授至也者。辨過藥人并對首者。止食有三者。

謂不要名止也。或搖頭向兩畔。或口云不用。或動眼

作不要之相。即不授與也。中間文義抄文自顯(云云)。

云四至受者。明受法也。錯受不成者。欲受蘇而受油

等。注中抄者。謂向淨人手中撮取。撥謂於彼手中。或

手或筋撥取。並名非法。反顯上文仰手承之方為如

法故。就中分四者。舉數也。云時至論者。如不受食戒。

辨食器相對。身心相對。單心無對。三段之文對施。即

下篇修觀門處辨也。此但巳下。約三藥以辨。正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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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也。云初至法者。標受非時藥也。問前云所授即是

淨人。今言能授亦是淨人。何故二文能所不定。答前

對能受是比丘。淨人即是所授也。今云能授。是淨人。

即對所受之藥。故不定也。云初至等者。藥體無八患

者。如文列也。注文初甜後酢。後即失本性也。下文亦

有明八患處。指此段文也。云二至來者。如文。云三至

之者。前漿類別。流類差別也。記識者。如前廣述也。注

文料簡不許一列也。云四至字者。如是。云七日藥四

法同上者。玄云。既言同上。即科為牒。不合云標也。云

初至同上者。改第八者。此無變動義。以餘比丘犯長

七日藥為第八也。問此與前第五殘宿何別。答前約

自殘宿藥。今此是他者。不唯殘宿。兼有惡觸非時等

罪也。云至二當者。如文。云三至二者。牒也。初自無五

過者。舉數也。云一至受者。相續畜者。約七日巳來相

續畜。次引僧祇文證也。問答意道。前藥所污名相染。

非是過也。文相分明。若得異藥者。如同是蘇即不得。

若為別病更受蜜等。並許也。二相續畜巳者。此正約

日過相染也。過日者為能染。旋入手為所染也。三曾

服他犯長。第七日所染藥。今所受藥與彼藥味同。不

合加法故。僧祇如此。牒示他宗也。四相續受者。由未

服用故不犯長。但為誡貪心。須間隔一日。許更受之。

五相續犯者。謂說淨藥。藥恒服。至第八日。雖無長罪。

若更服者。以後續前。名相續犯。若別藥即開也。結文

可委。云二至之者。約自巳作四法也。注文若離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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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此言者。謂合時藥。恐中後失受。故須記識。今既

無者。不要記也。四展轉受中。注文亦得自煑者。約無

淨人也。二種煑巳者。有淨人令彼煑。無即自煑。非謂

兩煑也。不名惡觸者。謂正煑之時。味由未轉。口法尚

在。不名惡觸。纔味轉失受。後不得更觸故。不名惡觸。

若觸即成惡觸也。餘可知。四加法中。餘隨對治如前

類准者者此文且舉風病加油之法。或熱或冷服蜜

等藥。類前受法牒病緣及藥名字為異也。云盡形四

種者。牒名舉數可知。云一至說者。指前文巳列。此不

舉也。二能授人中。注文謂含時食等藥者。謂此藥中。

或䲻頭未麥。即含時食。與非時七日別也。云三至合

受者。若單不須者。謂單是一味。無變動者。不要記識

也。分體分者。如有甘味藥。其中必隨一味。名為某丸。

即是藥體。其餘相位者。名藥分者。別來別受者。約其

藥體分。前來前受。後到後受。若一時來一時受。故曰

總來合受也。云四加法至限者。如前分別者。如上出

體中。取分數多者。為藥主。若買藥中。辨先後別受相

也。易知。若往市買下。明市買誡勸之文。不得置地等

者。恐停須臾失受故。云今至意者。抑挫者。抑遏不依

佛語。即是挫折。今奉法順教。而抑挫貪心。以藥資形。

念之為道。即鏡大意也。云五至異者。辨七日藥。須說

淨。其三義故。如抄列(云云)。防護明相正出時畜長非

時等過故手受。但局中前反須臾。故云時少也。餘三

不具者。時藥具初後二義。非時具後一。盡形具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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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互有闕。不具前義。不須說淨。淨法如衣。促段為服

用隨因緣也(云云)。

云六至說者。明手口受寬狹。手受准不受食戒及七

日藥戒。一人受巳通一切人。是寬。口受亦爾者。有兩

解。此初解也。即與手受通義不別。故云亦爾。若據巳

下。第二解。即不通也。所以然者。對病別故。彼病非此

病。又題名別故。某甲比丘。名字不同也。莫非下。却明

通義也。所以爾者。謂口法加二通之藥。注文自辨。謂

藥未失法。與餘比丘服得。即是寬。故於前人受法不

失。正釋寬義。何以知者。徵問道理也。四分下。引律證

也。餘如義鈔及疏說者。大疏義鈔也。大疏云。論其口

法。稱巳名受。於巳有法。未捨與人。得就我食。不失受

法。若決捨與他。二受即失。故善見云。藥未滿七日。若

捨與人。即失受法。不應更食也。

云七重加至得消者。初明手受。重加可知。口法者。標

起也。初引多論。約日重正從法說。戒疏云。多論兩斷。

此是初解。不從藥勢。二日但從法論。作七日受。得二

日服。舉例。如夏中受七日法也。次引僧祇下。據其相

接。准藥勢論。彼律以藥經宿不得服。故日日求。淨人

疲苦。佛問醫言。比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藥勢相接

七日可知。因茲聽七日畜。引此文證前相接得七日

也。悞觸七日油等者。如上護淨中。淨人悞捉七日油。

注云准口法有失。明知更許受。又引成論。又為證相

接七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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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雜明中。牒如文。云薩至受者。從比丘口受等者。准

論若有淨人即令收掌。日從彼受。不要對比丘加法。

必無淨人收掌。即須加口法。巳若要時即自取之。若

作口法下。重引多論也。作法加巳。從一日至第五日

巳來。被觸失許。再作七日受。若六日巳去觸者。不許

重加。以將滿位故。問此段文。從一至五觸失。更加二

受。復得七日服。豈非從重受日。更數取七日。前段文

中。但約藥勢相接。取七日不從法論。同是多論一文。

何得前後侔楯。答中初依搜玄和會云。雖同多論。二

師意殊。前師恐於律教從急。故相接七日以言。後師

意在接機。稍似寬緩。二執不定。[恔-父+(?/口)]事隨依(巳上略彼大意也)。

鏡水大德云。諸記家雖釋此文。並未知前後引用之

意。前重加進不。科中單約觸失。以辨重受義竟。若約

將餘未受藥來。雜王受之藥。亦成觸失。重加受失分

齊。日數如何。是以向此第八科中。名為雜相也。若不

作此分開。即前後兩文。皆明重加受法。前既述了。後

文論量。可不重疊(此且分抄前後文意)也。若解義者。搜玄釋由

未了。今解云。若但觸而失受。即還他前段文收。必若

重加。但相接取其七日也。若以餘未受藥來。投此受

了之藥觸失。即須分強弱。必受了舊藥多。未受新藥

少。來觸失者。雖再加七日法。據藥勢相接。亦但至七

日。或舊抄少新多。重加受法。即隨所觸日。更斬新數

滿七日。正屬此文之意。如斯解判。亦准論文。誡非濫

說。思之。若藥眾多下。明重受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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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問等者。易知。云答至故者。正答防罪數。時藥手受。

正防不受。義兼惡觸。以不受便捉有惡觸故。口受亦

爾。不防餘者。午後即失。故無二宿及非時。以現受食

故不防二煑。四藥手受。防二罪亦同也。非時口防二

者。過午一瞬恐失。故過午失受。便任運有惡觸。今口

能防。下二藥惡觸。義同此說。不防餘四者。但得四明

相。故無二宿。況是熟藥。或生飲者。無二煑也。七日防

三者。上二同前。更防殘宿。以受經夜。今有此罪。今口

法能防。昔云防內宿。下大疏云。若還置淨厨者。用結

何為。鈔注云。此無律文等者。藥法中波離問佛。佛盡

形藥得內宿內煑不。佛言得。既不對七日為問。證知

七日不開也。盡形口防六者。或有內煑。若合成丸散

則無。若湯等界內煑煎之。則有內煑。故能防得。亦防

自煑者。以變湯生成熟。故亦能防。

二生罪者。謂因二受失受之後。却有罪生也。

云時

至二吉者。時藥生二。過午失受惡觸。經夜坐殘宿生

惡觸。不異前也。口受同之。四藥手受。皆同此例。非時

口生三罪。殘宿惡觸如上。更加非時。七日口受生五

者。可解。問答中意道。雖有不受罪。且非是因口法生。

是本來有。故不言也。不同諸罪因口法而生故。

盡至明者。別辨盡形生六罪。一失受。二惡觸。三殘宿。

四內宿。五內煑。六自煑。更添無病而服得吉。亦有者。

不定義也。謂乾藥即無二煑故。餘如等者。非時食戒

云。無緣服得吉。不受食戒中。有決意失受。及遇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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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等。殘宿戒亦明殘宿罪。巳上六罪。由決意失受。及

遇緣觸失本受。不重加法故。有此罪也。第二問答意

可知。

三云問至輕者。且約時藥七罪。若非時漿坐飲。但五

罪無二煑也。若變生或具七日藥。至八日服。更加犯

捨捉。盡形藥作法加者。病差後但得一吉。若不加法

者。亦同時藥。問前明非時受不成。今何故云淨人過

受。免不受罪。答前約持戒。午後不食。故受不成。今約

嗔等者。受亦成故。免於罪犯也(上來內資辨四藥篇巳竟)。

今當辨所受外器中。分二牒初牒篇。言鉢器至附者。

來意。玄云上明累形須蔽。法式巳彰。次辨段食竟靈。

廣論受淨。既曉所盛之藥。須有能盛之器。故次明也。

釋名者。若具足梵名鉢多羅。此曰應器。今但云鉢。存

略梵也。又解。鉢是道具之別名。器是盛貯之通號。鉢

准正畜。立次制名。餘約緣開。故加德稱。篇如常解。注

文者。金木水火土。此五是造眾具之本。人所流用。故

號為行。此五攝盡。調度即是作具總號。濟形所須。故

云養生。附此聽門而出也。依篇釋中分二。初總意。二

開章釋。

初言養至後者。養育生靈。所須不少。故云眾具。殷盛

也。湊聚也。繁多也。隨報開聽者。謂隨上根畜一鉢。中

器十六枚器。一切所須。皆是隨報開聽。意在事資。希

於道立。在緣廣被者。謂資道之緣。廣被末代。法據有

准者。而所作法。體量色受用加法。皆處制聽之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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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憑准也。違則斯制者。若於教有違。斯由此也。即

此制與罪。犯則無赦者。若有所犯此犯終無赦免之

斯。不類俗中遭赦得脫。其罪必須洗滌。方應清淨故。

既混其體貌者。混乱也。體即本合泥鉄而成。今用漆

木銅石等。其㒵本合。如孔雀青黑等色。今用素丸白

䥫等。豈非體之與㒵。相雜混乱也。故分條格者。故者

因由。上來混雜繁乱。致分別制聽兩種條流。使其格

正。略言來意者。結前也。別舒如後。即生下制聽二文

之意。如下對文自辨(巳上四菓篇竟)。

釋南山行事鈔記(盡諸雜要行竟)。

次下第三缽器篇。分二。初標名。二依篇釋。言缽至附

者。先來意。前明累形須敝法式巳彰。後辨段食竟靈。

次明四藥。既有所盛之食。理有能盛之器。故於罪四

藥之後。有此缽器篇來。釋云者。梵語缽多羅。此云器

應器。皆存略名。缽是道具之別名。器乃盛貯之通號。

缽准正畜。故云制名。餘後緣開。故加聽號。即下法附

是開聽也。篇等可知(云云)。若依輕重儀釋。缽是制教。

器屬聽門。尊如彼述。言五行者。金木水火土。造眾具

之本。人所流用。故號為行。如此五名通釋萬物。故附

此篇後。

二依篇釋中。初總意。言養至後者。養育生靈資身。所

須不一。故云眾具。殷盛也。湊聚也。謂其物盛聚數曰

繁雜。即多名也。隨報開聽者。隨上中下根。報有殊也。

如上根唯一缽。中根許十六枚器。下一切開畜。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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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資望其道立也。雖在緣等者。雖在資道之緣。廣被

末代。然其所作須具三。如受用加持須憑教典。故云

法據有准也。違則斯制者。謂若有違此教。則制之與

罪。犯則無赦者。既有違犯。終無赦免之期。不同俗中

有過之徒。天恩放赦則免罪也。既混其體㒵者。混亂

也。體合土䥫。今乃漆木金銀等。㒵謂也㒵。合是孔雀

咽鴿色。或黑或青。今乃掍鋧素瓦之非。豈無雜亂也。

故分制聽二種條流。使其格正。此且略明。下文廣述

次開章中二。初分章(如文)。次牒等如文。言初至器者。出

家人器等者。遠大師云。袈裟無領。非朝宗之服。缽盃

無足。非廊廟之器。故知非所宜也。標法志標表示也。

認也。知是佛弟子故。外道所無。資生無有因者。謂持

缽乞食。以資身命。無有莊因店肆興販。為養生因。故

見論云。乞食者。皆是善人之行。捨家學道。弃因業俗

務。而行乞食。資生無有也。四海以為家居。家者。以隨

到處即止住。無繫戀心。乞食資形。乞法資神故。故號

比丘(云云)。

二辨體中。言二至之者。有要有二者。寶云。准律雜法

中。聽畜六種鉢。即䥫鉢。蘇摩鉢。憂伽羅鉢。憂伽賖鉢

黑鉢。赤鉢。成六也。此總而言不出二種。一䥫。二瓦。故

云大要。故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

鉢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䥫。由離諸濫。省事易得也

佛自作鉢坏。以為後式者。五分云。佛在蘇摩國。自作

鉢坏。令窰師燒。開𥧄口窺視之。皆是成其金鉢。窰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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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懼。自作念云。此是沙門神力。若王聞知。謂我多有

金寶。遂將埋之(有記云。佛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鉢。遂令窰師埋藏也。未詳云云)。次

又作一𥧄。燒成銀鉢。亦生怖畏。如上埋之。後作燒成

䥫鉢。色青如閻浮樹。送上比丘。不敢受。佛言此名如

法。令比丘用之。故佛言從今巳後。聽畜三種鉢。泥鉢

及蘇摩鉢也(表云。蘇摩是國名。約鉢即鐵鉢。但在彼燒成。故名蘇摩鉢。從處標目也。打成者若蘇

摩。即燒成元。亦但是一鉢)。十誦木石等鉢。四分亦爾者。准四分雜

法聚。瓶沙王。施僧木鉢。比丘白佛。言不得畜。此外道

法。若畜如法治。次以石鉢施佛。佛言此是如來法缽

不應畜。若畜得偷蘭。金銀瑠璃雜寶等鉢。並云不得

畜。畜即如法治也。五分木缽者。是栴檀木缽。佛言此

外道彯詰。畜得偷蘭。謂能受膩等。問諸缽非法故不

開畜。石缽既如法。佛尚自畜自受。如四天王所獻。四

缽合為一缽而用。何故比丘畜得罪耶。答佛畜缽者。

准智論說。一是四王四山頭自然而生。二此石細滑。

三如來乳哺力強。歒百香象。不以為重。今若開比丘

畜者。既無自然。必須求作。妨癈道業。又石麤受膩。及

無力能持。却生疲惱。故不許也。又問其時四王所獻

四缽。何故合為一耶。答若受此不受彼。恐違平等之

心。又若俱受四缽。以無多用。故累於左手之中。重重

而着。右手按之合成一缽。表利濟無私(准見論。賈人施[麨]時。無缽

受。所以四天王献也)。綊紵者。脫空布漆所作也。掍瓦者。以石磨

瓦上。用土脂掍。使燒更不薰。瓷缽者。今瓷瓦器是也

三辨色中。言三至同者。僧祇有三種色。二如抄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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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迦陵伽鳥色。即赤色也。如鴿即灰青色。孔雀明即

項上深碧色也。素瓦者。即今瓦器。白䥫掍鋧(堅硯反)。燒

成。後入火中。鋧令牢而不熏。似今䥫作家鋧物也。但

掍不磨者。凡作缽先須磨上簾土。次掍後方入籠熏。

今不先磨。但掍便薰也。善見下。明熏遍數多少。四分

明作缽法。先作爐。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褁以灰。

平地作熏。缽場安友。以缽於上缽爐覆上。灰壅四邊

令堅。次以巨摩壅四邊燒之等。言入籠者缽籠也。以

䥫作。內安缽竟。以籠籠。內塗麻油。以牛糞火燒之。得

內油烟上缽上也。

四辨量中。言四至舛者。先依四分。注中因增法名者。

筭經云。量以起於粟。六粟為圭(玄記云十粟為圭恐錯)。十圭為

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舛。十舛為

斗。十斗為斛。故曰因增之法。准唐斗者。十舛大斗。計

與小斗三斗。其義不殊也。言十誦至舛者。斗量同四

分者。彼律更有缽他之言。而不辨缽他大小也。注准

僧祇四舛者。玄云。若計此律下缽似大。除餘可食物

亦有六舛。雖此注之簡除不取。但引多論解之(有記中云

祇下缽有八舛故成大也)。

言薩至造者。謂彼論師多有異說解判。然論中自以

一義為正。謂缽他受十五兩飯(寶云十五兩是西五秤也)。秦秤三

十兩者(玄云是姬周所用秤也)。天竺粳米釜飯者。似今埯飯也。

簡非北地水漬粟米濕飯故。彼論第五云。鉢有三種。

上者受三缽他飯。一缽他羮。餘可食半。下者受一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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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飯。半缽他羮。餘可半食物。上下中間是名中缽。若

過若滅。不名為缽也。時人共議者。西土人也。三盋他

飯。可秦斗二斗下。今師計會也。三缽他飯。可秦斗二

斗。一缽他羮飯。可食物半。半缽他也。此一缽他半。又

是一斗。即上缽受秦斗三斗。律師云無餘可食物者。

多論云律師作此斷也。直言上鉢受三缽飯。一缽他

羮。更無餘可食物。是留食上空處也。令指不觸着飯。

中下二缽可以准知。亦是除餘食物。但令食上空處。

令指不觸也(玄曰。文中餘可食物者應是菜蔬等類也)。問四分自有三品

量。即當部自是。何須更引十多。答當部雖有正文。然

諸部大小不定。古人多引通文。隨其大小通得。故今

師廣引十四多母等教和會。取多分為限。皆是三斗

一斗半為量。又約人有三品食量。不同應彼根機。方

名應器。故重引他部也。見一肆上等者。亦是論文。圓

如珠三分除一又如鳥卵三分去一。彼羅漢律師。皆

知此缽緣起。如文明也。言毗至持者。雖無一指者。諸

部不同也。五分。上缽三缽他飯。除羮菜。下缽受一缽

他飯。除羮菜十多母等。如上巳明也。言通減者。謂量

復而食之言。通於增減。若論缽量。須依正文。非法長

者。不須說淨。唯一不用受持。以不合畜故。

言五至也者。注四分無文者。羯磨疏云。以覺明論主

誦本東傳。至於番時。隨出便寫。責成部袂。無暇覆疎。

尋復返西。故多缺也。余問于闐國僧。彼既大弘四分。

何以律無論諸受受日等持法。答此無但脫略耳(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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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文)。受法詞句如文。善見下。明心念受。注文似獨住比

丘者。破古也。古云是無不不說。淨人有長缽。更互受

捨如衣法。今注但為無人對故。令捨故受新。即是恒

常說淨之者。問復有人。要重加法否。答直爾心念永

成。以是嚴制故不同。長衣是聽教。許開十日得人。今

無人且權心念。後若有人。仍須再說。此是制教。纔得

不持即犯。故許獨許受得成也。獨六失法。言六至受

者。如文。次問答中。亦如文。又准疏中。問曰若有二缽

俱未加法。何者犯長。答前來者不犯。以約鉢是制收。

令受持故後得。是長合淨施故。今若不說。即名犯也。

若一時得者。好不犯惡者。若無好惡。隨一不用者。犯

長也。

七行護法。言七至罪者。歠粥器者。謂口向食呼吸曰

歠。器即淺闊䥫瓦鉢也。文中苦字(去聲呼音庫患也。有抄中段作若字

非也)踞蹲也。僂身亦得簡其直立正三洗者。以是皂莢

汁。或水三遍洗之。律出即肥膩也。言四分至色者。准

玄記科為二。初明守護法。二四分下。雜辨非法。初又

分二。初正明守護。二引祇證。足令缽破者。謂所安缽

處。伹使得破。便不合也。惡心破蘭者。輕果蘭二人悔

也。好心者。為他洗悞破故無犯。不得纏四邊。若口纏

邊。應留一分。孔多開總漫也。俠(和頰反)缽口向外道者。

一解云。不得礙肘(此非釋也)。二云。以比丘缽。口向外倒地

缽緣損身骨折。因制不許也。覆缽壁上者。如北地用

墻作壁。析梁之邊墻。頭長一尺許。於此空處。不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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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缽。以危險故。

二聽一牒如文。言四至也者。十六枚器。二釜大小也。

四分瓦觸淨。上下用二瓶。一在房內。一在房外。盖兩

个盖。釜兩个盖。瓶四物四瓫。各有用一物。此之十六

居。須說淨僧。得直畜排囊者(囊鑰得風也)。錯者(此人所呼南人言鑪也)

[掟-(完-兀)+((妳-女)-小)]器者(規車也銅作家轉軸裁器也)火術者(謂出火具通名)火子(律云須鑽火子

聽作等)大缽義須者。鈔意若斗半巳上。三斗巳下應量

大缽。義須說淨。今律既云不作淨施。應是三斗巳上

過量大缽。聽畜用不許。說淨受持。若是應量不令非

用。理須須施恐人濫。將應量大缽。不說淨故此簡之

(云云)。言四至秤者。約能所作。器用之輦。天子所乘也。

自秦巳前。輦舉不分。並一名也。秦李斯分二。天子所

乘名輦。若施僧得畜。如晉恒帝施巳違大師。至今由

存等(云云)。輦轅者。舉是人擔之輦。有轅人牽也。除牸

牛草馬者。此據比丘說也。皮繩生虫髮繩法也。裂疊

即雜帛。為之捉塵尾者。鹿之大者。曰塵犯墮者。為損

虫命故也。毛𣭱(所交反)鞭頭𣭱也。㓟刀開瘡。用銚(徒帛反)無

足上。有銅襻。土釜者。即耳鍋。玄云合藥用之。以赤膠

泥。以赤馬尾剉之。合丹用也。及三種瓶。亦是銅䥫土

也。簁(所綺反蘿也)瑠璃椑者。以其滑故故能治眼膜也。灌

鼻筒者。以蘇等藥。置筒中而注鼻中也。烟筒者。燈籠

上引烟出也。把(步苽反用犯火也)澍水筒者。引水入瓫釜中

也。供澡槃者。洗手面承水槃也。餘如文。言四分至之

者。明養生物䥫箸者。桃燈杖也。䥫炷者。以䥫為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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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鵶觜。用秉燈心。免燒燈盞也。若生壞者。謂刀生秀

也。毳者細毛衣也。劫貝者。樹花衣也。亦云草花織成衣。

撈(力到反)破土用之。江東呼為把。山東名撈。關內名磨。

空中杖。律云比丘執空杖。外道故刀釰於內白王。比

丘有惡意。王檢得煞比丘。故佛制也。鹽𣫍合是匲字。

底平如函也。木欓(他朗反)有記中。作樘字(他朗反竹器短於桶相也)。

𠨬(音移)說文云圓器也。受四舛巳匙也。言增一至之者。

引他部明造浴室。初引增一明功德。次引十誦明處

所。僧祇下明揩磨法。毗尼母下上座誡勑法。如文。禪

杖者。准祇三十五。諸比丘坐禪互睡。佛言從今巳後。

應行禪杖法。用以若𥯤長八肘。令下座執巳巡行。有

睡者不得卒喚。應柱令覺。覺巳杖將付之。彼受得

巳。亦執巡行。亦如前法也。禪毱者如毛毬。遙擲睡者。

令覺准十誦五法。一為怜愍。二不為惱他。三為睡。四

頭倚壁。五舒脚。禪鎮者。如笏在頂上。作孔施紉串耳

上。昏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聽舒一足。二墮申二足。

三墮應起經行。骨人論云更與骨人令觀觀行也。好

師好照者。自能入其正觀物。我一如名好師。令如此

師好。教照弟子名好照也。繩籤(七亷反釘橛也)欄楯者。縱曰

欄。橫為楯。若通言之。皆邊作者皆名欄楯也。言增一

至住者。明作房法也。招提僧施者。為四方僧作來住

者。施主自供須也。治寺門者。彼律云佛在阿羅毗國。

見寺一楣損。問阿難。一楣壞何不修。阿難云木師任

運。不得作佛。令阿難求。作具來佛自手修治。修治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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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比丘。從今聽畜一切木作具。比丘自修治之。四分

不得同者。房舍法中。不得作男女合像。同祇文也。不

應文繡裝校者。謂不得盡作文繡綵也。雜含獸文也。

盡作龍虵丘馬等像也。不起還僧地者。以在僧地。上

造房有客來。應避與住不合永占。僧祇入巳故。白二

與之者。一別與僧治房一則與白衣令治。意云先須

和僧方。與皆題。云某甲房者。以多施主。為僧造房故。

題記之。不得奪一與一者。但隨其位者。供給不得。隨

情與奪也。一時住者。一年有時。一時即四月也(上來多段

不同總是盋器篇竟)。

第四對施篇文二。初牒名。次釋。言對至二十者。初來

意。上衣食事足。房舍器周實。得資形以修道業。若受

納乖式。即箸趣遄流。故對資緣應須作觀。故次辨也。

釋名能受名對。所與名施。因施作觀。故號興治篇。巳

下如常說。依篇釋中初篇序總意。言夫至也者。明受

施知足也。福出淨由者。寶云夫有漏福。假二種田。一

悲二敬。悲謂悲慜。如國家置養病坊等(云云)。二敬田。

即聲聞四果。下至凡夫。出家五眾。嚴持戒品之者。敬

心供養。即生其福。如世良美之田。能生嘉苗等。今淨

田是斯意也。道起小欲者。修行之人。於此淨田。專心

慇重。傾財惠施也。玄云經說輕心有施。伹感邊地之

福故。唯少唯節者。受施之人。知前施物難消。唯自節

量。𡞞少而受也。多供無猒者。明作福合如此也。少受

等者。明受施之人。理合順教信行者。起深信心。依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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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少欲之教也。故莊嚴論云。若能展手施此手名

嚴勝。受者能縮手嚴勝。復過彼。言但至裁者。傷不知

足之非也。善應於法者。護持禁戒。常起言三善行。心

應於清淨沙門教法。則能施犯。獲福可受。能消不為

施墮。名無瑕也。必於事下規者。規摸寄由托也。內空

腐爛外現臰。淨之人於施不消。反成過罪。使福兩道。

規成無所托。如能下省(音省)。律云食知止足。亦不貪味。

以養其身亦不貢。高憍慢趣得支身。令無過患。使得

修行。故苦消滅。新苦不生。無有增減。有力無事(巳上律文)。

從食知足文身。明有力從令無。下明無事也。道緣義

立者。衣食是修道之緣。行從此生者。既得此資緣。三

業道行因而生也。何者下微上意也。情着者。謂情懷

之樂着。即起心自節者。若自節約即無染着也。非味

起迷者。如菖蒲。雖臭周文王。以為美饍(出呂氏春秋)。瘡痂

極穢。劉邕貪之。謂劉邕為南康令。典吏二百餘人。不

論有過無𠎝。每日鞭打。責瘡痂供饌(出洗約宋書中也)。美饍

生猒者。古未高僧。凡所食物皆以水添。不貪其味。即

美膳生猒也。方寸者。心之異名。沇墜昇勝皆由心也。

不思時緣者。時即日夜。六百三十八萬剎那。念念衰

謝。如是之時。為身遷變之緣。何不思審脫漏者。脫去

也漏落也。教判入於天。三途是深網也。謂貪心受畜

之人。身命終。必落於此。無出期也。言然受至焉者。愛

渴等者。如海吞於萬流。其海終不言滿也。裁之以法

者。裁量以無染之法也。何患而不息。九流者。漢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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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流(陳堯舜之德也)。二儒流(明五常之教也)。三名流(正萬物之名也)。四法

流(明賞罰等法也)。五墨流(明祭記等事)。六縱橫流(有詞辨言說等)。七陰陽

流(明九宮八卦等)。八農流(田夫等)。九雜流(於前雜雜解也)。子俗者。黃老

慧文莊列等是。尚鄙耻衣食者。書云。子展食不貳味。

居不重席。家語云。晏子一孤裘。以終三十載。論語憲

問耻。邦有道糓。邦無道糓耻(糓祿也)。韻因單食瓢飲等。

又荷衣蓋形不多事朱紫。松[竺-二+里]為食不事甘膳。俗子

尚然。呪於釋侶也。餘文可委。

開章中標如文。言初至受者。盜用者。破戒之人財法

並亡。今受施物即是盜也。負債用者。身雖有戒。若受

他施。應先作念。衣為障暑慙耻。食為飢渴疾病而受。

若不作者名負債也。親有困者。謂七學人受施。如子

用父物。故云親友也(玄云。三果四向為七學人。不取諸記釋也)。主用者。羅

漢之人。三界或盡方堪應供如巳不異名主用也。二

俱為施墮者。施破戒人不消。即墜惡道。能施得福微

少。不免輪迴。還墮三惡。或可知。他無德施他。今也墜

因施物故。施主亦有𠎝也。若淨僧得成佛福是無漏。

當生有佛之世。不溺三塗故矣。云施不淨田果報減

少。或可無報也。智論四句。一施者淨。受者不淨。二施

者不淨受淨。三俱淨。四俱不淨(唯第三句名檀波羅蜜也)。不合受

者。如寶梁經受持。或人禮得八輕法等(如抄下云云)。

二猒治方便。牒如文。言大至也者。先引大集。明作觀

興猒止欲起之貪因。先衣次食後舍如文。若能下。明

益。謂能觀四大五蘊俱空。便獲人空。即成阿羅漢。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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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報未除。或依大我觀外既空。能觀內心得四如

實智法也。言四至就者。立願增修。遮未生之苦果。准

律增文。佛在抅薩羅國。與諸比丘遊行具。大火聚熾

燃。問諸比丘。見不可觸之。不若有捉。剎利等女禮橫。

於此二事。何者為善。比丘云。能觸女人為善。佛言能

觸此火。現壞身免於來業(云云)。文中却有六段。從何

以故下。總明其意也。夫出家者。人求沙門果。若能持

戒。必獲四果。故云亦得成就。佛說此時。六十比丘。沸

面從面門出。六十比丘還家。六十比丘得解脫果等。

言若明至之者。明報也。僧護是西土僧。商人情入海

未至。寶處龍從海出。從商人索之。云若不見與。即便

沈沒。商人作念。為護一家寧捨一人。為護一村寧捨

一家。為護一國寧捨一村。為護巳身寧捨財寶。念巳

及放僧護。入水龍宮。將至宮。令教四舍。一閇目受(有見

毒故)。一皆面受(有氣毒故)。一遠坐受(有觸毒故)。一嘿然受(百聲毒故)。教

巳送出。遇商人迴時。却還船上。後於陸路行至於宿

處明旦商人。同發僧護趁之。不及乃目。遊行至一山

間。聞獲揵搥聲。問人云。有伽藍開浴。集儒僧眾。遂尋

聲往彼。見其浴具。一切如常。彼僧入中。皆成猛火。恠

而問之。彼曰南閻浮提人。難信可歸。問佛因乃出來。

又入處凡經五十六所(云云)。此皆人間孤獨地獄。受

苦之處。並迦葉佛時。多用俗水。睡污僧地。壁上釘橛

等。今受斯報也。

言三至說者(如文)。

四觀食法牒如文。言然至也者。立意也。彼世隨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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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者隨遂人情。於我好者與之。非捨慳意。受者順巳

貪心。無有猒足。縱逸任性偏約受人明之賢聖問非

者。非法求施。施非法求。聖人皆非此二也。引證如文。

利養等同者。衣食房藥四事。同是利養。發有希數者。

衣一作數年藥有病方服。房舍一修卒於一世。是是

希食。每日常須。為數受之。既數整理。循無貪觀法。亦

難操志也。謂改其貪求之志。莫令味着貪。若起貪故

固世鄙俗。無別成論者。玄云彼論明受生者。隨貪愛

心生。所以得知。如現見眾生。多生廁中。不生盤石等。

當知貪着香味等。於中生也。問地獄中。既無人貪。應

不合生。答眾生以癈力故。顛倒心生。命將終時。逢見

地獄。謂是花池以貪着故。則生其中。如經說。若人渴

死。生水虫中。若凍死無生熱地獄。若熱死者生寒氷

地獄。若貪婬欲生鳥雀中。食欲者。屎虫中也。言今至

之者。明了論但明後二觀。故論疏云。出家人受食竟。

欲食時。要先觀食後。方得噉。觀有三種。一應離觀。即

此第二正事觀(同此第四門)。三正事功德觀(同此第五門)。餘二

論伹義論。引智母二論明之。言一至之者。私(音〔云〕)𧞤(和郭

反)蹂(耳由反)踐者。引祇遺落食戒俗呵云謂言此食無

錢作耶我奪妻子之分為福故施等(云云)。言二至食

者。無三業者。玄云坐禪是心業。誦經是口業。營事即

身業。若無上三。即非三業。如上律文者。上引四分云。

內空腐爛等(云云)。言三至知者。不許於他者。身心既

壯。我慢貢高。不以他人為好也。不分心眼者。謂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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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惡食。起中庸心生其癡捨。不起貪着。又不生嗔。名

不分心眼也。初貪重並入地獄者。玄云對上四過。為

並不同。下二墮鬼畜也。生三善道者。天人修羅也。生

諸天中者。玄記云。生欲界諸天也。下二可知者。無嗔

生色界。無癡生無色界(恐此釋似局也)。古來釋云。無貪生三

界諸天。無嗔生人。無痴生修羅也(以六道相對。前三是善道。後三是惡

道。故思之)。言四至味者。謂種蒲闇尼。名為正事。能療飢渴。

名良藥也。問正事須觀餘者。云何。答玄云文中且據

正食以論。亦臨事興觀。何不須他也。若爾餘非正食。

詞句如何。答若花果細磨。即云不正良藥。粥即云此

粥良藥(或但言不叵亦得)。非時即云非時良藥。七日等例然。

又文偏約食論。理實一切皆須作觀。或有釋云。不論

正食非正食。非時七日皆通。云正事良藥。以簡四邪

五邪。所得名正事。皆能療病。多良藥也(此亦自是一途之意)。初

喻膏(去呼)車。但恐難轉。不簡美惡。次喻食子。必無貪味。

言五至著者。不除我倒者。佛為持世菩薩。說五陰之

法。是滅虗妄令觀修出世法。若人貪著。非我第子。乃

至如此人我亦不聽。受一杯之水等。佛藏亦爾者。彼

云佛告舍利弗。若有人說。我人眾生。假名乃至少法

計有得者。皆違逆佛。並入邪見外道。非佛弟子。我不

聽受一杯之水等。故云亦爾。

五隨名治牒如文。言花至說者。為法供養者。謂法身

菩薩能將一食。普霑一切。皆得飢飽足。今凡夫雖未

有實。食散施聖賢。且將一缽之飯。運心通供養。諸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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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作斯供養時。名為法供養。如是之人。志在佛道故。

謂遮簡不求人天。上福意存涅槃也。淨名經云。以一

食施佛。及眾賢聖。然後乃食。與此無殊(不同諸家約了心性空以

釋也)。餘如下說者。部請中明受食法。先飡受飯。後受羮

菓。合和而食等。言四至奪雜寶藏云。佛在時有一國

王。名為惡生。為事暴惡。邪見熾盛。無人能化。佛遣迦

栴延往化。以迦栴延。是彼婆羅門國種。故使還化彼

國。其人到國。纔見王。王便欲煞。迦栴延曰。我有所𠎝。

而便見煞。王曰汝剃頭人。見為不吉。迦栴延曰。不吉

在於我身。不在王也。何以故。王雖見我都無損減。我

見於王。王欲煞之。即知不吉在我。悟王依其言刀放。

遂蜜遣二人。尋逐見其。乞食得巳。於樹下坐。將食分

與二人巳。後食殘者。寫着河中。使人報王。王令人與

麤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曰食之勢力。便以饒足。

後遣與上味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喚來自問。我

所設食不。問麤細皆然。饒足此事如何。迦栴延曰。夫

身口者如竈。栴檀糞穢皆燒。身口亦爾。無論麤細。飽

足為限。即說偈等(云云)。後王又將二食。試外道便生

嗔喜。王乃於迦栴延生信。不依外道法也。中含下。於

受生位求活命中。極下至邊。謂行乞食。經洛須菩提

迦葉等。為族姓子猶捨富榮。而行乞食。極是下事。彼

經云。若比丘不能如是者。則持戒極寬。懈怠失念。不

修沙門行。如以墨洗墨。以血洗血。以垢濁塗垢濁。轉

增其穢。從冥入暗等(云云)。隨得隨失者。隨一口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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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失者。謂食若好即為貪奪。食麤嗔為奪。處中為痴

奪。難得不失也(上來諸段不同。總當對施與治篇竟)。

○第五頭陀篇

文二。初牒名次釋。

言頭至二十一者。來意者。上之

對食與觀離染為先依教進修頭陀為上。故次辨之。

釋名者。梵語頭陀。此云科棟科棟煩惱故施造名行

合法名儀篇下如常解(云云)。依篇釋中二今分初總

意言夫至云云者。謂異熟果報之力。若堅強。則能修

上行。內能起智斷惑。外能嚴淨尸羅。故名清潔也。故

能高超眾累也者。如中下根人。須百一長財。房舍臥

具。多生罪累。今行頭陀之勝行。依佛四依。免此過𠎝。

即是逈超眾累之上。竦拔不群者。外既於戒無犯。依

聖人之行。便引定慧。斷惑證真。不同常類也。盛稱斯

德者。謂釋迦出世。一期化儀。皆是大眾之中。讚述頭

陀之德行。凡所制並為多貪者。如律結戒。皆為六群

等跡。貪於財色而制。先揚此行者。佛凡於一處說法。

皆歎少欲為先。即十二頭陀行也。欲使下兩句。記玄

記重釋。上來凡開教中。先揚此行意。欲誘進疲極意

墮之人。未得佛果菩提。皆名為客。自念佛道長遠。擬

欲退還念。令其勵志。修行趣首慢嚴之大定。如三百

由旬。權設化城引彼疲從。令歸寶所故。筞染塵下。兩

句重釋。上凡所制者。並為多貪也。欲進筞染着六塵

之凡夫。令其作觀對治離於貪著。即能高登尸羅之

階陛也。引證中。而聽餘事者。或欲入塔寺看病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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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緣。要捨頭陀之行。皆聽許之不同外人。一向制也。

次開章釋中。二初如文。言善至陀者。謂頭陀是總名。

十二是別行。漢無正譯。約義翻為抖捒。謂抖捒煩惱

者。又唐三藏云。西梵本音杜多。此云搖動。亦云洗浣。

即搖動滯著。洗浣三毒等義也(復有釋云。小乘頭陀抖捒房臥具等。大乘

頭陀抖捒煩惱也。如諸經說之)。三界六入一一別論者。欲色無色三

也。色聲香味觸法為六也。六根為能入六境為所入。

如於上妙好色起貪。中色起痴。下色起嗔。餘五皆爾。

即成十八。一界十八。三界計都五十四。故曰別論。如

此皆應離著。不取不捨者。具智慧故。不盡有為名不

捨。大慈悲故。不住無為名不取。知諸法空。熾然而不

修。不此空為證。名不著。能如是證入。即能為人宣說

故。云以人能說頭陀也。次頭德。言增一至中者。若毀

議頭陀同佛無別。似佛常讚故。頭陀依戒行。即令法

久住。失頭陁者。既毀戒。不能抖捒。違佛制故名逆。非

我滅者。非是如來滅。此行佛佛皆作。此說不獨釋迦。

不得入清淨頭陁眾華手經等者。彼云迦葉在事提

可山帝釋石室。與五百比丘俱止。其中皆行十二頭

陁等行。大迦葉於石室中。忽然不現。來至佛所。世尊

遙見。告諸比丘。汝等觀大迦葉。此人常行阿練若行

佛命。善來就此半座。佛移身時大千振動。迦葉合掌。

白言我是第子。不敢從命也。雜含等者。佛在耆園。諸

比丘見迦葉未起慢。佛知心念。即告善來。迦葉於此

半座誰。先汝者。諸比丘恐怖。更相告言奇哉。尊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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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德力等。四分等者。衣法云。時世尊在舍衛。住處

多比丘等。佛告比丘。我欲三月靜坐思惟。無令外人

入。唯除一供養人。時諸比丘。自立制限。佛三月靜坐。

不許外人入來。若有違者。作提懺也。時有長老和先。

與六十比丘盡是阿練若。乞食十二頭陁等。來詣精

舍。欲得禮佛諸人具述上事(云云)。和先不順其制云。

我是阿蘭若。隨意問訊供養。遂往見佛。佛慰問巳。先

云和先汝等。盡是阿練若。持三衣等。聽隨意問訊。正

是供養人也(善見云。所以佛三月中。靜坐者。以遍觀有情於三月中。無得道者。是以靜坐。不

說法也)。十住等者。彼明練若。比丘樂靜有十利。不應捨

此行也。若有因緣等者。聽入塔寺不同。外道一制無

開。不許入城。常居蘭若。有十緣聽捨。一供給病人。二

為病人求藥。三為病者。求看病人。四為病人說法。五

為餘人說法。六聽教化。七為供養大德。八為供給聖

眾。九為讀誦經。十教他讀誦經。有上諸緣。佛聽至入

塔寺也。言頭陁至行者。辨通局也(玄云料簡也)。暄即城邑。

靜謂山間可知。

二列數明躰。牒文如文。言初至坐者。先衣者。納衣為

對着檀越施衣人。三衣對畜長衣者。次食中。乞食對

食僧食人。不作餘食法對作法人。一坐食大小。二食

人一揣食對多受食人。三處者。蘭若塚間。對聚落居

人。樹下露坐。對畜房舍人。隨坐對用畜臥具人。若草

若石等。並是助緣者。是坐威儀之緣。緣一正是其行。

佛坐菩提樹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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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列釋十二中。第一言初至身者。此上行之人着之

表云。只唯一細又不揲相唯前文中若入聚落便施

鈎欄也。迦葉為初迄今無墜。問此與第二三衣何別。

答淮南云。即將割截三衣。併為一納。貴輕𡞝故(今謂不然。

三衣對畜長衣人。納衣對著檀越施故。若將三衣合為一納者。即違教文也)。乾素云。三衣

各成一納。乃至五條亦是納作。若爾與下三衣何別。

答下是割截。此納有殊。又下是檀越施衣。此是糞掃

衣也(今恐不然。未曾見有納衣。各為一也。如迦葉但是一衣。若總畜三即是重滯。雖有此數難。以依

承也)。今但據前科以言之。納衣是此科。三衣屬後科也。

思之。四分捨檀越施物難消収。十世人所辨也。一慙

愧者。慙檀越衣難消故捨。愧糞掃衣無事故着。猒離

心者。猒名衣染。此服不貪好故。隨順寂滅者。心不動

搖是寂滅法。今納衣賤物。不起貪心。即心不動也。非

為熾然者。不着外境故。有惡易見者。遺教經云。當自

摩頭。以捨飾好着壞色衣。執持應器。以乞自活。自見

如是。若起憍慢。當疾滅之。當精行道者。着此衣非懈

怠也。周那沙彌等者。彼經下卷。糞掃衣品云。佛告迦

葉。若有比丘。着糞衣無所貪着。能離慢心。能捨重擔。

以知足故。諸天龍常樂欲見。釋梵四天。合掌作禮。況

餘小天。佛告周那沙彌。捨不淨糞掃衣。至阿耨池洗。

諸天皆遶作禮。取其浣汁。自沐浴身。以知其人持戒

禪定。有智慧威德也(表云。周那羅漢也。今云沙彌。是果中談因。洗衣之時。巳受戒了。

非謂沙彌。羅漢思之)。須䟦陀梵志。着好色衣。欲至阿耨池。諸天

四面遮止。不許近池。恐污池水。是故迦葉。誰問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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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聖法中。不動修學。

言二至行者。細戒行者。不以諸長物。令此人為犯戒

故。餘文可知。言三至法者。乞食三世諸佛皆同。又得

死飢長迫。又福利施主。兼倣効聖人規模也。薩婆多

下。明受僧食之過急。不安者。看他顏色取他意故。但

恐停厨(云云)。受檀越下。明受俗請之過。可解。又眾食

下。結乞食益。隨處乞求無有窮盡(表云。眾者諸也。亦不局僧食。為眾知之)。

言四至也者。示乞食相也。第一一即第一家乃至第

七家也。玄云。然乞食之於諸教不同。若依五分。或至

一家。得食足者善。若不足許至餘家。足即止也。今文

中。至第一相一。至第七一相。似至第七家為足也。先

敢熟者。謂熟藏在下。生藏在上也。不屬他者。自乞而

活命故。令住三寶者。令住三寶境界中。不為邪魔可

惑也。當生悲心者。能拔苦救一切故。易滿易養者。食

知止足即易滿。不擇善惡即易養。無見頂善根者。頂

者。極頭之義也。由行乞食捨我慢故。後成道得無見

頂相。此相因乞食而生。故號善根(表云。如無邊身菩薩。聞釋迦長丈六。

乃運通來看頂相。及至到來。了不可得見其頂也。此且約報以釋。玄記或約法身解。恐疎也)。不與

男女者。明受請有此過也。分衛者。寶云。若梵云邠茶

夜。或賓伽耶。此云乞食也。今云分衛者。分破眾人口

分。分衛護於我一身。令修道有益故。或依僧祗明乞。

得食巳轉施僧尼。即分我巳。分衛護他身。故云分衛

也。云僧至忘。智論因說不寐夜長等者。論云。佛成道

後。父王令五百人。隨佛出家。初至舍婆提城。令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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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連教之。初夜後夜精勤皆得道果。後佛將還本國。

住迦毘羅城五十里。是舊云遊翫之處。修行時。初夜

後不睡。以夜為長。今往來乞食。以路為長。佛因為非

說法。路反夜長。思疲頓故。愚生死長者。有一婆羅門。

至佛所。佛言。此人毘婆尸佛時。曾見佛。說法時。大眾

貪聞法故。不共語言。便罵辱僧云。畜生無別。由於九

十一劫。墮師子中。此人爾時。應得道果。以愚痴故。致

生死遠長也。增一云。目連被執杖。梵志團打。還至精

舍。見舍利弗。具述前事。舍利弗問云。汝其時何。不現

通避之。目連答云。我本造行。極為深重。要當受執也。

舍利弗先入滅。為患重也。謂目連。當初擬先入滅。舍

利弗告云。汝且小停。先不滅。為順過去諸佛。上足弟

子常住。皆先涅槃。遂往辞佛。歸於本村滅度。以其舍

利弗。為風病絕患重故。諸天墮淚者。問無色有情。因

何有淚。答准大乘。雖無麁色。而有細色。若准婆沙。無

業果色。而有定果色。從定而起色身有淚。但斷總報

者。修苦至忍位。便免地獄總報。今目連即受別報。明

今乞食是佛勝行。不得辞勞。若嫌即是嫌法同。彼愚

痴輩也。言四至等者。小食是粥。中食即業。後食即餘

食池也。養馬要力。養猪要肉。今不同之。

言五至人者。十住婆沙論云。更不復食者。文勢似約

處不重受。若捨此處。札餘處更受。即乖一坐食也。准

下十利中。云無求第二食疲苦。即別處亦不許再食

也。又三千云不得數數食等。可為證也。無求第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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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苦者。若食小食。即要求第二食。人一坐便止。故無

求第二食也。無有所用疲苦者。既一度受食。無有所

用食器數珠疲苦也。食前無疲苦者。謂一坐食未食

之前。無有求不食等疲苦。細戒行者。若數食與俗不

殊。名為麁行。今一坐食便止。名細行也。餘如文。

言六至許者。謂和合一處。斟量得足。方食盡廿標者。

即斟量取足也。廣有對治者。糞掃(對治居士施衣)。三衣(對治畜長

衣者)。乞食(對治受他請者)。節量(對治貪恣也)。樹下坐(對治住房舍)。塚間坐

(對治餘勝處)。常坐(對治眠睡者)。如經說者。玄云。智論自指不出

經名。於秦人可十口者。謂彼是乾釜飯。此是溫飯。半

是水。故彼五六當此十口計。引此足之。次水釋成上

文。斟量取足。更不受益也。

言七至等者。蘭若處也。若千里者。玄記云。一弓四肘。

肘長尺八。四八三十二。此一弓成七尺二寸。十弓有

七丈二尺。以步法步之。一步六尺。十步六丈。二六十

二。一丈二尺。又得兩步足。前成十二步。十弓十二步。

百弓一百二十步。五百弓成六百步。為一里。則成一

里二百四十步也(有記中筭云。一弓四肘七尺二寸百百弓成三千六百尺合成六百

步即成二里也云云)。虎吼者。佛在舍衛。有虎食鹿肉。殘比丘収

得。虎來尋之。遶祇桓吼叫。因制不得取虎殘也。引此

證在城外。十誦云。去城三里。餘僧衣二蘭若。僧界無

難。五里衣界。如隨相護衣戒中明之。餘如文。

言八至畏者。隨順猒離心者。本猒世間。不可樂想。今

既在死人中住。隨順此心也。離一切所愛人。即六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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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又在塚間。常悲一切悉皆歸此。此心常得也。在塚

間。常起悲心。有何戲調。又見死屍骨肉。狼藉臰穢故。

心常猒離此不淨身也。又怖畏之中。無過於死。今能

塚間。更有何怖也。

言九至等者。如佛生時等者。生在無憂樹下。成道菩

提樹下。轉法轉吉祥樹下。入滅娑羅樹下。論者亦是

十住論也。十利者。一房舍。二臥具。三所愛。四受用疲

苦及隨。四依樹下。是四中第三也。九易得無過隨即

生也。十無眾閙者。不同房舍。有多人住故。

言十至住者。初引智論。明露坐空易成。可知。增一下。

爾所空之法。昔有比丘。持鉢乞食。女人送食。二皆染

心。比丘受食。欲心平振棄食鉢外。女人見笑中齒露。

比丘見巳。憶念佛言。人身有若干骨等(如文中述之)。因茲

證果。又為女說法。亦得道果。言論至云云者。引證也。

少調戲者。樹下猶聚人。共相戲調。露地反此。七不得

音聲荊棘所㓨者。多聚眾鳥。及風飄樹皆有音聲。壞

人耳根如棘㓨。今在露地。無此過也。無眾閙行處者。

人行依道。此露地非行處也。大畏林者。亦名恐畏林。

亦云寒。亦號屍陁林。林在王城西北十里。來人死皆

送此處也。

言十一至用者。有人解云。入眾之時。隨得位便坐。不

簡夏臈大小。如下文云。隨得坐處。不令他起。又云不

惱上座。不令下生愁惱也。表不許此解。大小二乘。並

依夏臈坐。如梵網經等。若言不依次第。隨處便坐。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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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頭陁。故名不可也。今但約隨得房舍。便止住。隨作

臥具。便坐臥。並不擇精麁。而以下文。無求好精舍住。

及無求好臥具疲苦。文相甚明(云云)。言十二至說者。

常坐即兩足於交如結。名跏趺坐也。言十住至席者。

脇着席苦者。久臥却痛苦生。今常坐無此苦也。不隨

身欲者。不取自身穩。便或縮或申仰覆等也。如後說

者。如沙彌篇辯觀引等。

三諸部牒如文。言毘至前者。引六本教久明之。嗔後

方食者。自調嗔心也。玄云。不作餘食法。頭陁唯四分

有。諸教無。餘十一即大同小異。今母論。無不作餘食

法。頭陁以此添之。亦成十二也。中後不飲漿者。恐心

不專一也。更不觀於實理。只有緣漿之心。今不飲之

免茲失矣。智論無餘色法。亦以此成十二也寶雲經

中。乞白者。玄記云。割字呼今作盖子音也。十住等者。

彼有二頭陁。異於諸部。一着毳衣。二食後不受非時

飯食。飯食者。飲即漿食。謂七日蘇等。藥食也。解脫道

論。加不飲漿。同前智論十住也。亦有飯食法。更添次

第乞及不飯漿。為十三也。言上至之者。上依四分諸

戒明。其十二經論。如前所辨。依之抖捒頓惱。性空即

是正行。既成心觀顯現。即定慧因而立之。

四雜法中。言四至失者。初供給同行。淨地無草處者。

寶云迴施餓鬼須在淨地。若與畜生。須無草處。恐不

見也。無虫水中者。若安食着。有虫水中。恐水壞損虫

也。有賊來下。供賊法也。問答有失者。五分蘭若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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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星宿。賊寄宿失時。故被収獲。因制之屏處。用火珠

者。恐賊疑是寶物故。善見下。明賞勞法也。如文(上來多段

不同總是頭陀篇竟)。

第六僧像篇。文二。初牒名。次依文釋。初言至僧附者。

先來意。前明頭陁之儀。能修之行巳。具至於僧像之

法。所教之境未彰。欲使五眾識其尊卑。二俗知其趣

向。又欲繕造須依軌摸。前既未明。故次辨也。釋名者。

僧存略。梵性相具全。像者素盡泥龕。倣其真跡。廣明

設禮故。彰致敬之名。篇如常釋。注文可委。問像是所

依勝。僧是能依劣。何故先標耶。答此不望能依所依

勝劣。以論但取能弘生善之邊。僧為信首也。如騰蘭

初達。現以僧儀。馬勝化緣亦是僧於等篇釋中。

初總意。二開章別釋。初言法至學者。法軌被時景作

斯立者。法者教法。軌謂軌儀。被及於正像之時。追思

如來光景眾生瞻仰。因茲教法軌儀而立(有釋云。遠論起於周

代。示跡現生。而成正覺。若明像教。即上天圖寫栴檀像以為標准。若近明。此直即後漢明帝。迦竺二尊者。傳至

此方等。今祥之未成通義云云)。謙。恭𣫍敬等者。謙難暴推讓曰敬。既

壞謙恭自然攝。𣫍推敬也。九疏俗士命名茲敬。在於

禮章。即五常之一也。又曲禮云。無不敬也。自卑曰遜。

推智曰恪(苦各反)。軌度曰儀。既自卑推智故。攝𣫍敬儀。

三乘道人。凡所施為皆以敬儀。列乎宗始故律序云。

稽首禮諸佛等(云云)。豈以下倨倣憍慢。不存禮敬。故

曰無知。不以形相異儒。乖於禮式也。良田段下革也。

明其敬式依教有方。能清其身。章彼無知之失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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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下引證。涅槃云著自名慚。羞他名愧。又云羞天

曰慚。羞人曰愧。有此二法。能眾生識別尊卑禮樂也。

言比至誠者。傷歎今時禮敬顛倒也。謂時遷入像末

名之為移。人漸倨傲無知故云情淡也。禮義云巳者。

於讓曰義。今時並失。故曰云巳也。鄙惡也。末下也。創

入佛法。觸事不明。名為小僧。令彼死其僧首主。綰提

綱故。云妄參眾首。即如經中。王夢獼猴身。無威德眾

立為王(云云)。眉壽之大德奄就下行者。謂耆年宿德。

眉有長毫。謂之秀眉。表其壽永。奄忽也。下行即用靜

之處。不用其言。無指揮之分也。央彥者。英者美質也。

俗中說。才兼十人曰豪。百人曰英。千人曰俊。萬人曰

傑。倍萬曰聖。彥者美玉也。並足秀匙美之嘉名。今此

小僧。但抗此文華以為英彥。不依律教處斷是非也。

故略下明正篇意。具依諸教。致此一篇。以明教相故。

次開章釋中。初開列章。一可知。

二釋中。言初至許者。先約理事相敬意。智論明須菩

提。在室中行空三昧。佛從忉利天下人間時。眾喻迎

佛。彼念言。佛常說。若人以智慧眼。觀佛法身。為先見

佛。又念云。此一期盛事。悉是無常。用此觀之。悉知諸

法皆空。作此念巳。但在窟不出也。蓮華尼等者。彼尼

心念。欲先見佛。乃化作轉輪王。千子部。從眾人見之。

皆為開路。得先見佛。却後本身先禮於佛。佛告尼言。

汝非先見我。彼須菩提最初見我。以觀空故。見法身

名真供養也。准此意云。尼取相。見佛化身轉王。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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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心。須菩提不取相。即離慢也。四分下房舍注中。佛

從王城至毗舍離時。六群先到。彼得安止處。及與和

尚等。取好房院住。後身子目連來。皆無住處。明旦白

佛。佛問諸比丘。汝謂誰應受第一等。如抄明之。三鳥

獸者。佛說此緣。昔有三獸。共依尼𤘽律陀樹住。所謂

象獼猴鵽(負括反)鳥初約身形相敬象。大猴次。鳥最卑

也。後相語曰。可推手大小。憶事多時為長。但以此樹

為證。猴鳥共問象云。汝見樹來近遠。象云我初到此。

行樹觸我臍。鳥象共問猴云。汝見此樹近遠。猴曰我

憶小時舉手攀及此樹。象猴共問鳥云。見此樹為得

幾時。鳥曰我憶昔雪山中。食此樹子來。此便出生之。

即知鵽鳥憶事最多。於是象載獼猴於頂。猴以鳥於

肩上。人問遊行也(寶云。准十誦云。佛告比丘今時鵽即我身是。獼猴舍利弗也。象者目

連也過去相敬故)。言大至等者。佛初成道時。祥河息浪。寶樹

低枝。至於滅時。雙林變白等。皆感非情也。增一云。彼

經以一比丘。向佛舒脚仰睡。佛言此人五百世中。常

作龍身。今暫得人身。却墮於彼。故無敬心於佛也。言

智論至起云云者。三道即三果。至凡夫斷惑未盡。故

餘如文。

言四至篇者。先明不合禮故文。無涕涶處者。經云佛

告迦葉。若有比丘。非沙門自言沙門。非梵行言梵行。

於此大地乃至無有涕涶之處。況舉足去來屈身等。

次過去大王。持此大地。與持戒德業人。於中行道。破

戒不消故。餘如上篇者。如上引四分。內空腐爛。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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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淨等(云云)。言二至也者。無上所列諸緣名無緣。即

須依次相敬也。餘如後說者。大小相敬中也。相嗔不

合禮者。恐轉令他嗔故。屏處不見眾閙處等。不合禮

屏處不合禮。若聞而不見。雖禮前人不見故。若見而

不聞。即口中陳寒喧等。前人不聞也。著一衣者。謂但

著涅槃僧也。闇中雖不隔障等。前人不見亦成屏也。

巳上三十餘緣。並不合禮(云云)。

言三立敬中。牒等如文。言若至中者。梵云塔婆。或云

偷婆。此云高勝處。今言塔者存略名也。新云卒都婆者。

此云高顯處。謂封殯舍利處也。廟貌也。安形像處。支

提亦是塔廟之異名。生處訖法處。苦行處等。皆置立

支提也(云云)。又增一下如文。言智至故者。正示禮儀。

口禮即今問訊。玄云。既云不審。理合尊體動止萬福。

單言不審。亦非敬儀(寶云如北地人。喫茶飯了去。云但云謝。亦非禮儀也)。二屈

膝者。長跪禮名中禮也。三頭至地。將貴頂頭。禮前卑

足。敬之極故。為頂禮。如論云。頂禮佛足哀世尊也。五

輪者。五者數。身有五處也。圓滿如輪。輪即摧破義。推

破心中輕慢煩惱也(有釋。儒宗九拜。出自太祝之官。一稽手。二頓首。三振動。五凶拜。

六吉祥。七奇。八褒。九肅拜。今此五輪即初拜也。又准西域記。致敬之式。其儀有九。一發言慰問。二府手示敬。三

舉高揖。四合掌手供。五屈膝。六長跪。七手膝倨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今當第九也)。注文不

相亂者。先下者後起。後下者先起。智論下。六義中具

三業。尊重是意業。恭敬是身業。讚歎是口業。至佛無

盡者。至成佛時。功德不盡也。由智勝者。一由佛智勝。

二由人心智勝。為求菩提而施。故無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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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毗尼至禮者。寒雪處開靴等。即入塔非慢心。念佛

恩者(有將太字。在上句者亦通)。謂三祗劫修行。垂六道化導有情。

令其出離也。念經戒者。依此能詮求所詮義。能識邪

正修行故。同學恩者。謂能互相率勵琢磨。有道之益

故。舍利弗辭佛等者。不欲見佛入涅槃故。歸本村先

入滅也。却行者。即背前面。後退行也。二明教相。言佛

至遵者。至真齊觀者(表云。平聲呼之。今作去似順也)。敬泥像如真不

殊也。今流俗下辨非也。不信法身。廓周法界觀。其云

盡見是非真。不生敬意。即虧於大節也。或在下。正明

不敬之相也。攘臂者。玄云。攘者却也。謂將臂向後却

也(不正)。今云攘者。宜臂上。衣露至肘遍也。指聖儀者。謂

指尊像。此好此惡等凡情下。若縱任凡情。多行非法。

遵崇聖教。免見乖儀也。言比至禮者。明此土非相也。

敬人尚自被責者。玄云。如拜官人身居床上。豈不被

責耶(不正)。今准表釋。謂鈔主遊於魏府。彼僧相承。床上

禮佛。鈔主觀此非法。意欲改之。見彼僧時。乃上床上

設禮。彼遂責及等(云云)。三千下。彼經有三自在高處。

上座下處二座在前。在巳背後三。自在座上。禮於座

下。俱非也。言十至盤者。代和上禮者。謂弟子遊行語

云。若見彼某人。大德等與我設禮。其師便禮弟子。弟

子得受師三拜。以表受寄也。雖受師禮。不失敬儀。若

准俗中。傳拜即不得具受。纔一拜了至第二拜初。便

避之等。俗人清結華等者。俗使僧為之。亦為供養。佛

故開作。大論下。證上為利益。接引故通許也。言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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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者。越得道及轉法輪二時也。過三月巳入涅槃者。

謂魔王是十一月十五日。來請佛言待過三月證知

定是二月十五日也。舍婆提即舍衛城。彼三億家見

佛聞法。三億家但聞有佛名。更三億家。不聞不見佛

在彼處。得二十五年。由有眾生見聞不等。況今遠代。

何辨定時。盖是眾生情慢業重輕機。悟非一故准鈔

文意。只如此巳誠斷訖。不要別解(或有依遠疏云。佛卯月八日生。寶法

師云。蓋是建正不定故。到二四之別也。夏時建寅為正月故。二月中卯也〔因〕時建子。為正月四月為卯也。今取

此為定也。又二月八日成道。八月八日轉法輪定者。准四分成道後。五十六日。梵王方請轉法輪。經四月。調根

故。又二月十五日涅槃者。准涅槃經佛言。二月是陽春之月。江河盈滿。百獸孚乳。草木森榮。一切眾生多生常

相。又破此故取二月也。又謂二種法身。十五日者月無虧盈也。上依疏抄錄之。何妨便委知云)。

言初至之者。敬僧法也。亦無有違者。若十二十雖成

僧。立在師前。安然大坐。不乖敬儀。即弟子之僧。立奉

敬師故。為僧設禮等者。師若有犯未悔之時。普集僧

徒。皆是弟子。和尚禮僧。求悔之時。即師禮弟子之僧

也。三大小相敬中。牒名可知。言毗至第者。尊者約相

為言位尊。於巳命者。據性為號。以慧為命也。六塔者。

第一第二皆云。前是小沙彌尼。後是小僧沙彌。約其

所禮境。皆合有六。有鈔本第二句。但云五塔。恐是寫

錯耳。其第三禮四。第四禮三。第五禮二。並如文。五百

問等者。答據文戒矢。然其身骨。曾加勝妙之法。約是

所加之處。由可致禮。還如來生處。及得道處。起塔供

養。此可例之。言問至也者。未具總名。雖男女位殊。具

未圓具戒。但約大小也。言四至說者。約身口明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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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言毗至命者。就位別釋。約夏分三等如文。僧祇下。

辨比丘同坐法式也。勿使動恐乖敬儀非謂防觸失

也。草地不動搖。無不失禮之過也。伽論下。明與未受

具人坐法也。既是地敷。女無搖動。免觸失過故許也。

薩婆多下。明與女連接坐法也。但許同一行。鋪床非

約同床也。仍須中間廗槃有異。以避嫌疑也。餘文可

委(上來多段不同。總是僧像正篇文巳竟)。

次造像寺法有二。初牒名次釋中(云云)。

言初至也

者。生身說法。謂丈六之身。或有見聞。便獲道果也。二

為未來者。謂涅槃之後。或有一類有情等正像末之

時一瞻一禮稱歎讀誦一句一偈次種善根至彌勒

佛時先蒙度脫故曰超昇離生免受輪轉等。言恐至

體者。先儀也。謂佛生後七日。摩耶夫人。便即命終。遷

於忉利天上。為帝釋夫人也。如來成道之後。思報母

恩。乃上天宮。為母說法。恐母不識。還七日嬰孩之相。

然後却復本體。一夏在彼天宮。安居說法(准此中天一夏人間

亦是一夏)。准造像經云。爾時憂填王(若准西域記。鄔陀衍那王。唐言出愛舊云

󴟖填王訛也)。思念如來。不巳乃情。目連運神通力。接引三

十二工匠。以栴檀木。於天宮各圖一相。如是主三方。

得相好具足(准此番經者。不了不合云各圖一相。且妙音聲。如何圖之。不妨將三十二人。往

於天中以表佛。有三十二相。未必各圖一相。今抄文但云。躬將匠工。亦不言[安*殳]等。躬者親也云云)。是時

如來意說法畢。却辭天界。還下人間。帝釋乃縱神力。

作三道寶街。中黃金。右水精。左白銀。地神作一半接

之。若准西域記。左水精。右白銀。如來爾時。起善法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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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中街而下。諸天壅從。大梵王執白狒。履銀街而右

侍。天帝釋持寶蓋。蹈水精街而侍左。天眾凌空散華

讚歎。時優填王。持此刻栴檀像。至寶街前。其像自行

七步。以申禮拜世尊慰云。教化勞耶。又摩頂授記。汝

於未世間導有情。大作佛事等(准西域記云。此堦是中印度劫。彼此他國

或云。劫毗羅城。舊云僧伽舍國。今此云寶堦。陷設巳盡諸國君王悲慨。不遇。疊以珍寶。於其故基。擬借寶堦。如

真無異。三藏親見之。有說以塼石擬之者。未詳也)。

次注文辨像來處有二。初依鈔銷文。次准感通傳說。

初中注文。中國僧將來者。准栴檀瑞像閣記。及隋朝

祕書。即虞世南奉勅。造栴檀瑞像碑文。皆言是羅什

將來也。謂什是鳩摩羅琰之子。琰是西天輔相之子。

捨榮入道。欲將瑞像。到於此方。路經四國。皆被留本。

至龜茲國中。又遭國王。見琰瑞正。抑令還俗。以妹嫁

之。事不獲免。乃無王命。其先將來之像。因在龜茲。不

經歲餘。其妻懷妊未產。而失患忽甚重。垂死之時。告

妻曰。汝後生子若是男。可捨出家。弘於佛教。妻後而

生果是男。即鳩摩羅什之身也。遂令出家。聰明多智。

端正無比。明閑教法。乃將父在日。所賣之像。來至長

安。即當後秦姚興之時也。秦有三主。一萇二興三泓。

登位之後。南朝宋孝武帝。伐破姚泓。乃西入咸陽。躬

親禮敬駕。以文軒旋于江左。止龍光寺。因號龍光。瑞

像至隋朝。移揚州於江北。安置淮南。有僧智曉。秦請

歸長樂寺安置。後改為開元。今指揚州。即新揚州(上俵

抄注釋竟)。鈔主雖依傳記。如此解判。然常有疑心。以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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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時。路中值難不少。謂前秦府竪差呂光。往龜茲

迎取羅什。及至到此巳。是後秦呂光。便住西凉。自為

一繞。至姚興弘始三秊冬。方破得西凉取。什歸西凉

長安。豈能負像至于此地。後因冥告方除疑也。故感

通傳云。天人示曰。此是宗孝武帝。征破扶南。獲茲像

也。彼云佛涅槃後。三百年。北天竺國。有一羅漢。名憂

樓質多那。以神通力加其工力。鑿大石山。為五龕室。

請彌勒指授。高三百尺。若准聖跡記云。高八丈。唐三

藏云。高百尺。三處所說。不定也。安置形像。第一重安

栴檀像。二安午頭像。三安金像。四安玉像。五安銅像。

至佛涅槃後。六百秊時。有一羅漢名佛奈遮。生巳母

巳。彼羅漢思報母恩。觀母生處。知在扶南。遂以神力。

往大間山。取栴檀像。送扶往南。與母供養。其母又終。

生陽州。後於新興寺。出家為尼。獲證三果。冥孝感。宋

孝武帝。代破扶南。得於瑞像。至於陽州。龍光寺安置。

餘如前述。天人云。非羅什將來。或非寫之本。即是當

初真也。

言今人至也者。釋非也。各生奇薄者。謂各隨自情。出

於奇妙。不案教也。競封世染者。爭競封執。隨世之情

而生染著。皆不追本實真儀。所以下。明西天之像也。

注文干者。感通傳云。干是地之長隴為干。寺逼長隴

之側。故曰長干(此寺在上元縣)。准冥祥記說。東晉朝第三成

帝。咸和四年。𧙕陵尹高悝(苦迴反)因下朝。從張侯槁過。

望見浦中。五色神光。令澇漉。得一軀金像。可長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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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足並無。乃以所釆之車。欲載歸宅。路經長干寺前

過。車乃不行。加之人力亦無。奈何任牛所之。便牽入

寺。後經歲餘。有臨海郡人張係世補貞。次見有神光。

迴船漉。得一蓮花跌。進上成帝。帝勅於像所與本製。

同後五梵僧。詣高尸宅云。我於天竺得一軀。育像欲

將來此土。路經險阻。埋在黃河邊。清寧之後。求之不

見。我等五人。同得一夢。云在江南。故來相訪。高尸遂

與梵僧。同至長干像所(云云)。五人因而住此寺。常自

侍奉像也。後經四十二秊。至第八簡文帝時。有交州

合浦。[木*糸]珠師董宗之。於水中忽見神光。乃迴船漉之。

得一圓光。進於簡文帝。帝勅送長干像所。形合雅製。

脚趺下有梵字。是古梵云。無能辨識。後有求那三藏。

云此是阿育王第四女作。從晉至陳。經于五代。皆在

至隋朝。取長干像。并育王舍利入京。送興善寺供養。

傳云。每至六業。日常放光明。眾人皆覩也。仿髴入真

者。謂漢晉兩朝。所作之者。情亦存如來。往日光景。瞻

仰慇懃。猶多靈異。今隨下辨今時。但隨世作情。巧夫

真故。致偷竊冶鑄也。由此像形經教。令人生信。故曰

有諸信首也。反自輕侮者。比丘覩此像儀。自生不敬。

云何發他善心。違皆世出世法者。盜經焚經。違於王

教。名背世法。如上盜戒。當墮地獄。有何出期。名背出

世法也。

言若至釋者。注文近見者。即前育王像。在興善寺。傳

云。王女自恨容醜。乃圖佛形。於好異。佛還如自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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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發願。佛之相好。挺特於人。如何同我。以此苦切彌

經歲月。乃感佛現。忽異昔形。父母問之。述其所願。京

師大德。以其形醜。故在前佛。佛殿西北安之。明旦却

歸前坐。初謂是人移改。後方委神異(云云)。後有九賊。

入殿欲盜之。不知出處。明旦殿僧入見。具述本情。如

文。至久觀元年。佛殿為火所焚。眾人皆見昇空而去

也。右牙帝釋處者。案荼毗經說四牙。一在忉利天。一

為羅剎盜。餘二不載。根本律亦說四牙。一在忉利天。

一在海龍王宮。一在健陀羅國。一在揭陵伽國。今京

都現有五牙者。右衛莊嚴寺者。宋元徽二年。金陵種

山定林寺。法獻三藏。往西求法。至于闐巳西逢一僧。

從烏纏國來。股中藏一佛牙。授與獻。得迦毗羅神衛

護。献將歸此土。是齊朝還居定林。十五年。密自供養。

後因竟陵五感夢。見寺有貴寶。因乃出現也。梁普通

三年。有七人。乍至寺。宣王令云臨川殿下。有如逃走。

於此搜之。寺僧住他。入殿撿括。彼乃禮拜。開函取牙

而去也。至隋朝內史王棟。栖破棟。於栖霞寺。佛頂中

取得進上。文帝勅令東禪定寺安置(今莊嚴寺搜)。

云此本是獻將歸者。中間被盜藏佛頂中(云云)。二興

福寺一牙。文成公主。從蕃中附來。三崇聖寺一牙。澄

照大師。顯慶五年。於京西明寺本院行道。趺足墜階。

神人扶接。問之云。是南天王下使者捷疾。師曰。恨生

居像季。止在邊方。不覩如來真身舍利。因從請佛牙。

非人令建道場。七日之間果得。後付文剛律師。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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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居宗聖。為上座(云云)。四右衛薦福寺一牙。玄宗朝

開元年。毗那遮三藏將來。并菩提葉等。五安國寺一

牙。會昌二年。菩提勝三藏。從那爛陀寺將來。在千福

寺。後因沙汰。牙在義宣坊戴家庿。乾符二秊放光。因

而出現。勅送安國寺供養。今文中帝釋處牙。或被羅

剎盜者(云云)。缺盆骨者。項下橫骨也。善見云。佛涅槃

後二百三十六秊。佛法流通。至師子國。王信佛法。欲

起塔庿。未有舍利。有一羅漢沙彌。名修摩那。為王往

忉利天。就帝釋乞。得骨舍利歸國。其王自持蓋出迎

種種供養。王弟名無畏。與三萬人。問出家修道(云云)。

增一。優填王。以午頭栴檀。作佛形像。高五尺。波斯匿

王。以紫摩金。作佛像。亦高五尺。鈔引斯意。以顯遺形

所在皆是勝方。帝造形像。無非真寶。表其敬心殷重。

反斥今之賤薄。歎有威靈也。

次辨造塔法。言離心至孝者。先且釋名。或云浮圖。新

立卒覩波。此云高顯處。立塔三意。一表人勝。二令他

信。三為報恩也。番名等。如文中述。增一下辨報。彼云

四事。一初起偷婆。二補治故寺。三僧破巳却令和合

四請佛轉法輪。皆受梵福。言梵福者。初盡南閻浮提

眾生所有功德。正可與一輪王功德等也。次盡一南

州。及輪王功德。與西瞿耶尼一人功德正等。次盡西

州。不如東弗婆提一人功德。盡前三州。不如北俱盧

一人功德。盡前四州人功德。不如四天王天一身功

德。盡四天功德。不如忉利天中一天功德。盡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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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如帝釋功德。如是展轉。盡六欲天及初禪福。不

及一梵王之福。如上所修四種功德。得四梵福。鈔文

具前二種。故云並受梵福也。

言四分至說者。辨形相也。准西域記說。佛初成道後。

受長者[麨]蜜時。為說人天之福。初開五戒十善之名。

諸佛髮爪。欲將本國。佛為說起塔樣以僧迦胝。方牒

布下。次七條。次僧却崎。次覆盈。後竪錫杖於上也。安

香華下。明供養之式。注密跡者。善神名也。智論云。四

天王。受佛付屬。各領鬼神。在冥密道中潛護。故云密

跡也。金剛從杵立名也。本體是群勇王。法意太子之

身也(搜玄云。若約本身。是樓至佛。化身為力士者非也。如前巳述)。金寶器盛之者。

如舍利弗。於本村入滅。村人欲供養。為用何器。白佛。

佛言以寶器盛之。以死後失戒也。手輪像者。如佛手

足中。千輻輪形也。僧祇下。明起塔處。中土上東。又次

東北風多。故在風也。神州者。震旦通名也。以賢聖同

遊故。若局說。其中心即洛陽也。老君周穆。皆登崐崙。

賢聖同遊。多神異故。名神州也。言善生至別者。初通

勸贊歎供養。自有功德力者。謂自身有福德勢力。能

廣為也。若見塔庿下。明隨事別名供養之法也。蛇鼠

孔穴等者。雜寶藏云。有一比丘。遇婆羅門相之。却後

七日當死。其比丘。因見伽藍壁有孔。乃以泥修補。得

延壽命。七日後不死。又但相者。恠而問之。具述前事。

意道小小供養修補。猶得延命。況大改乎(云云)。若人

能以下。校量勝劣也。言無垢至若之。寶云鈔引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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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東圓。西半月。南人面。謂行因似其世之形。後生

還生彼世界故。若准俱舍云。西瞿陀尼州其相圓無

缺。東毗提訶州。其相如半月。今引經文。西半月東正

圓者。與論云乖違。疑翻經家筆悞耳。又准經文云。若

人信佛。作人面形。塗塔地等供養。後生閻浮提。命終

生三十三天(抄文欠此一段也)。後結云。無垢當知。此塗塔地。

教化燒香。所有善因果報如是。修四梵行者。慈悲喜

捨四無量心也。智論下。明香貴物。殷重心供養。不成

犯戒。十輪下。明破心重感恩非輕。如文。

二造寺法下。言有至也者。法師即靈裕法師。身有德

業光世。故稱感得。或作威解亦得。祇桓圖樣者。玄云。

是三藏西域傳。記云有十卷。說祇陀太子。共給孤長

者。最初造精舍。舍利弗。為指授之圖樣也。寶云。大師

亦自製一卷圖經。并護持迬眾等者。兼明教護三衣。

迬正眾僧之法網等。離尼寺者。避譏疑者。離市傍者。

恐貪心也。府側避涉近宮史。令比丘承接等。佛殿極

令清潔。表弟子有尊重心。長他人信敬意也。趣得事

者。即自居之處。表少欲知足故。既尊卑相。既尊卑相

殊。久固不壞也。亦有用羯磨法者。玄云。如結大界護

衣淨地戒場等。羯磨之法也。限外無儀式。表相令人

知者。謂無牓示云。此是大界外於攝衣攝食界於此

是戒場外相。此日即溫室等。令他知處。今無如此儀

式也。四故祗桓並有所者。謂彼圖中。都有六十一院。

大巷南三門。左右二十四院。遶佛中院。乃外有九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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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佛院內。有九十八院。內有十八所。大小乘三賢

十聖各有院宇。凡夫三學天龍士母僧尼戒壇醫藥

衣服經行痛患無常浴室廁。並別立院宇也。並有所

表者。如無常院。居西北角日光沒處。

表剎令迷津者。望剎而歸石者。表堅固之心不動。土

者能生萬善功德。宇者表遮寒雨露之弊。中院蓮池。

表外道天魔等入中。洗除內心之垢。池內蓮花。表其

心淨。覺意花開。重閣樓臺。表三十七品漸登而高出

等。餘廣如圖述之。影覆邪術者。准西域記云。有一精

舍。高六十尺。中有佛像。面東如坐。如來在昔於此。與

諸外道論義。次東有天祠。量等精舍。日且流光。天祠

之影。不蔽精舍。日將落照。精舍之陰。遂覆天祠。故影

日覆也(諸〔天〕引法顯傳。皆云。外道天祠。名曰影覆者。恐不然也。知之)。禽獸畏威者。

時有外道。白王欲奪精舍。時石柱上石師子哮吼。軍

士皆散也。又准別傳云。西天有一精舍。漢時質子造。

埋金寶在神王脚下。擬後修補。王知令人取。時神王

上假鸚鵡鳥。奮翼飛騰。驚人皆走也。儀形隱膜者。天

寺中香燈。夜間轉移住佛寺像前。婆羅門謂是沙門

盜也。中夜伺之。乃見是所事神。送往佛寺。遶佛行道

供養。外道方知佛法殊勝。皆捨邪歸正等。但歷代下。

傷今無式也。厝舉旨意者。謂後人不能討尋。先得軌

範。但務令高顯。勝負心不存。造寺之故也。

言故至乎者。證也。得信巳後者。此王先造逆害。不信

三寶。忽患甚重。佛放慈光。月受三昧照之。病金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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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信也。言因至慢者。因便明也。文候敬干木者。六

國時。魏主干木姓改晉人也。少而貧賤。鋤刈為業。草

廬而居。不求名官。因遊西河。事子夏。養德不言。心通

六藝。文候敬其才德。欲慕官之。忽於一日嚴駕。往造

其廬。干木踰墻而避。僕曰。干木布衣之士。陛下萬乘

之君。被其不[(厂@((既-旡)-日+口))*頁]。何不罪乎。文候曰。干木不移世利。而

標大道。隱居陋巷。聲馳萬里。行依相德。寡人光相世。

干木光於德。寡人富於財。干木富於義。蓋聞世不如

德。尊財不如義重。吾敢不尊賢重道也。後時召干木

曰。子欲官可宰相。要祿可萬鍾。能助寮人治國否。木

曰。既授吾官。又責吾禮。屈身事主。不亦為難乎。欲治

國者。但正信敦行。其國自治。何要吾耶。文候納言。不

更相逼。時人歌曰。吾君好政。干木之敬。吾君好忠。干

木之隆。於後秦欲興兵伐魏。司馬康諫曰。段干木賢

士。魏五禮之。天下無不文也。且有禮之國。不可加兵。

秦伯受諫乃止。時人云。干木處魏秦人罷兵(云云)。劉

氏重孔明者。三國時。蜀主劉備也。孔明即諸葛亮之

字也。襄陽人也。為蜀主之所重。自三往召之。方出。次

亮為丞相。備常云。寡人得孔明如魚得水。後令孔明。

領兵伐魏。因得病垂死。語諸軍曰。主弱將強。為彼可

難。若知若知吾死。必遭彼伐。可將[彳*戒]盛土。安吾足下。

取鏡照吾面。言訖而終。置相營內。依語為之。至半夜

抽軍歸蜀。經月餘日。魏王有將。司馬仲達。善卜。卜云

未死。何以。踏土照鏡。故知在也。不敢進兵。至後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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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時人曰。死諸葛亮。怖生仲達。此舉俗賢。反况於道

聖也。大道鎮之次道者。如賓頭見國王不起。迎奉等

例(上來多段不同總是僧像致敬篇巳竟)。

次下第七訃諸篇。分二。初牒名。二依文釋。言訃至三

者。前明崇敬尊容。內行雖畢。忽有外緣請召。亦須軌

範合儀。故次明也。應命而往名為訃請。陳置法儀。名

為設則。篇如下如常(云云)。

二依篇釋中。先明總意。言夫昏者。制者昏俗多務。昏

迷也暗也。迷理滯事為俗也。上為官[穴/(耜-耒)]。中為田農。次

為工巧。下為商賈。終日駈駈。無時暫息。故云多務也。

不能靜攝。是慧觀難修。制營福分等者。且令彼布施。

求有漏人天福報。皆多設食供者。謂施通四事。餘三

稍稀。施食者眾也。每於下。明往訃失儀。自他俱損。令

他輕侮即損他。內長痴慢。即自損。彼施望福此受道

緣。既損自他兩邊墮負。即返招苦趣也。故撮略下。立

篇之意。謂撮取諸經論律。訓導道俗之法。來此為訃

請之儀。試論如下十門之別也。分章(云云)。

言初至爾者。寺護者。謂監護寺中法事。請處請人等。

能令眾喜。亦名悅眾。訪問者。明日設供。早晨預令一

人先去。借訪為是實否。及留難者。恐假諸緣。作命梵

二種留難。及作衰損之難。或可恐施主家有留難。未

逐設食等。為未來比丘者。恐人云。佛在日請情段重

故設。未來請者心輕故。失此衣。譏諸比丘。戒德不全

故受也。或可恐未來比丘。學佛踏之損福故也。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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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點頭也。問何不出言許之。答多論云。嘿有三意。一

表貪習巳盡。故不發言。二止外道謗言。瞿曇多貪。三

為現大人相故嘿也。不了還願者。謂還願不了。應須

三遍(云云)。鬼子母食者。亦云九子母也。表王准經說。

本有百子。九十一子在天上。九子在人間。其母覓食

供之。喉噉小兒血肉等。佛為化彼(云云)。我勅諸弟子。

齋時出一分食與汝。兼與受不煞戒。便獲初果。發願

護此眾僧。辨俗人保願。今若有人。供此母食。許比丘

呪願取食。以先有願護僧。兼情好行惠施故。言五至

羅者。慊者犯墮。即本受諸人得提也。借他物念。依期

限還他。即是廉素之人。不念還償足。不識羞耻者。今

此細碎亦爾也。寶云。鈔是唐初制文。宗未具全。今若

從言。却是哀訃字。良不可也。不白先入墮者。惱同諸

僧故結也。直報同學者。意在知處也。言善至故者。過

餘處食悔過者。是祗提舍尼戒。名蘭若受食。因有此

文。合是提舍尼罪。有釋云。違六念故須悔過。是吉羅

者。非也。不請自來得吉者。恐惱施主故。若准五百問。

作相召集。便同於諸。去即無罪。二文隨用故。

言二

至去者。如文。

言三至請字者。法牒名可知。言若至座者。請賓頭

盧法經兩紙。世高譯。字賓頭盧。姓頗羅墮。因為向樹

提長者前。現神通取缽。佛制不金涅槃。為三洲四部

眾作福田。若欲請時。應焚香面向天竺摩利支山。自

稱香貫姓氏等。請云大德賓頭盧頗羅墮。受佛教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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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末法人。作福田。願受我請。於此處食。然後自陳密

意等。至於洗浴時。亦合如是(云云)。未見其可者。未見

有可於聖教處也。勝緣者。指佛僧二座。為勝也。言僧

至士者。引長含經。意明安佛位在中間。左僧右士。意

為證尼不合同處也。

四就座命客。言彼至論者。先明就座儀式。上座八尼

等者。本是尼單提戒。令僧但例此勞問者。意在他勸

喜也。不應故在後往者。恐惱於僧也。制笑離非威儀。

義准下避譏責也。言五至也者。命不請之僧為客也。

如隨相別眾食戒說(云云)。

五言觀至去者。應語長壽者。勸令與食。能濟他命。即

是施食自得長命之果也。問經說不然為長壽因。今

言何施食為因。答不煞是正因。施食為緣。如生養二

母之喻也。

六行香呪願。牒如文。言四至順者。類同邪命者。恐涉

要施物故。虵施金等者。彼住第七。七金瓶緣起也。彼

云。波羅奈國有一人。好修家業。性愛畜金。如是貯積。

得七瓶金。埋安家內。後無子孫不知。彼以慳惜之心。

後作虵於此守護。經於多歲。後忽思作福。時虵見有

一人。從道傍過。乃喚之云。可近我來。人云汝是毒虵。

爭敢親近。虵云汝設不近我亦損。其人恐畏乃近虵

處。虵語人云。吾有金一瓶。欲用作福。汝能為我辦之

否。人云能。乃引人至金所。出金與之。又告云。設食之

日可將一阿先提(此云草籠)。來取於我。其將金至寺尅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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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定。乃來取虵。蛇入籠中。擔至僧前。其人代與行香。

眾僧食了。為虵說法。倍生歡喜。餘有六瓶金在。喚維

那。一時往取。並施與僧。虵後命終。承茲福力。生三十

三天。佛告阿難。時持虵人者。即我身也。虵者舍利弗

也。富那奇者。是大羅漢。此云滿願。有兄名美那奇。為

商人。入海採寶。遇毒龍難。遂念弟富那奇。富那奇天

耳遙聞。化為金翅鳥往。海龍遂沒身。船得免難。安穩

歸家。弟化兄。為佛位一栴檀堂閣。又欲請佛及僧設

食。乃共兄各持香爐。登高樓上。遙望祇桓請佛。唯願

明日降臨鄙國。發願後訖。香煙如意乘空。至佛上如

蓋。又以水遙洗佛足。其水徑如釰股。亦至佛足。阿難

問佛因緣。佛言放盈國中。富那奇化兄。請我及僧明

日設食。故有斯瑞。因勅眾僧。至於沙彌。各各變現往

彼云云。明日往受食了。佛為說法。字中並證初果也。

不得立受香者。是三千威儀文。緣起如鈔。制令坐也。

寶云。今准十誦云。因起慢故。却令立受。鈔文由依第

二緣也。思之。多有唄匿比丘者。律云。天帝執爐引佛。

而歌讚佛三身功德。故經云。梵音深妙。令人樂聞。又

准法苑云。此方梵音。起於魏陳思王曹子建(名植)。是武

帝第四子。聰明第一。每讀佛經。以為至道之宗極。轉

乃制讀四聲。因游魚山。感空中梵嚮。思王記得音韻。

乃教諸比丘。安師置於[〦/(刀*ㄚ*(留-刀-田))/虫]上也。梵者西土之音。此云

淨也。既息諸緣。令心淨故。言四至裁者。總辨如非也。

應歎布施者。有相之心布施。得人天果。無住相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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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佛等也。為歎檀越法者。為說福分。敬護三寶受歸

戒等。餘如文(云云)。比世下辨非也。凡者凡誦。竪者竪

子小奴之秤也。褒讚揚顯也。昇者夏時鑄九隔。表九

州分野。正朝天子殿前。以物於中煑之。若一隔先熟

巳。表此一州豐熟。若齊熟表天下太平。若一隔先沸。

表草寇。將此食賜三公九卿大夫巳上方得。故名鼎

食。今歎貧有過於此也。言今至中者。正辨隨機也。中

含中偈。呪願現前行施人也。五分下。明佛初成道。受

五百賈人[麨]蜜。故有此呪願文也。可無四辨者。一法

無礙辨。二義無礙辨。三詞無礙辨。四樂說無礙辨也。

叟老也。意云佛雖具四辨。但讚實事。止出前言。況今

老叟不合分外也。言雜至說者。辨須知時也。彼第六

云。舍衛城中。有一長者。入海獲寶。歸來彼國。時王分

賜聚落。封為長者。妻產一子。復是其男。諸度大集。請

僧設食。舍利為上座。在長者前。敷小床座坐巳。為呪

願云。如鈔也。十力者。一處非處力。二業異熟。三靜慮

解脫等持等至。四種種根。五種種勝解。六種種界。七

遍趣行。八宿住生死。九天眼智。十漏盡(解釋廣如經中)。時舍

利弗。得二端㲲也。摩訶羅。此云無知。見得端㲲。心甚

不悅。歸寺內。就舍利乞文。彼不與。恐不解時宜。又苦

求。不獲巳授之。彼常誦習得了。後至一家。得為上座。

其人死亡失財。又遭官事。摩訶羅。仍本念之。長者聞

之嗔忿駈打。推出內外(一也)。錯入王田。踏損胡麻。又遭

守園人加打(二也)。又復前行值於麥蘇。左遶而過。又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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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擊。呵云何不左遶。呪云多入(三也)。又復前行逢埋葬。

右遶呪願云多入(云云)。復被打之。沙門不生悲心。見

我埋葬。不解呪願云。從今更莫如此。更云多入。是何

言歟(四也)。又復前行遇人迎婦。遂近於前。呪願云。從今

更莫如是。又遭打之。汝見我吉事。應須走過。何得徐

行。出無利之言(五也)。又乃狂走。值人樹雁。觸他網羅。驚

雁飛走。又被獵者提來打之。沙門何得麤橫行步。但

合徐徐制訇而近也(六也)。即被此呵。乃匍訇而過。遇浣

衣者。謂來姿衣。又遭搥打(七也)。經茲七度方達祇桓。具

述前緣。比丘舉過白佛。佛因呵制(云云)。

七受食法牒如文。言四羅者。辨意長者經一卷。彼明

受食前呪願。因果經亦爾。如今施食呪願是也。防眾

戒者。免惡觸失受等過也。四竪脚者。足根著地足頭

反竪也。五交足者。兩脚交加不直踏地。七翹者。舉足

向前直踏空地也。累脚者。將一足押向一足上也。累

䏶者。者一䏶搭一䏶上也。平足著地。方名踞坐。如經

云。踞師子床。寶机承足也。言二至也者。出生法也。經

論無文者。謂無出生先後之文。非謂無出生文也。今

約理。凡是得物。皆先起施心。後然方自食。又准前頭

陀篇中。列寶雲經。四分之一食者。一分與同梵行人。

一分與貧下乞人。第三分與諸鬼神。第四分自充身

食。據茲文勢。必合在前為妙也。

傳云者。晉朝釋法

猛。游於西國。撰歷國傳。送三處食。餘比丘不出者。謂

賓頭盧廟。伽藍神廟(護法神也)。三曠野鬼廟也。若依搜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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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曠野鬼與鬼子母。合為一也。今准表云。鬼子母緣

起。如鬼子母經說。前巳略辨了。若曠野鬼神。如涅槃

經說。亦為愛喫人家男女。佛為化彼眾鬼。待彼鬼王

暫不在。佛便偷身向伊鬼王坐位上坐。化作大身。更

過於彼。彼從外歸見。乃生怖懼奔走悶絕。佛慈悲故。

却喚伊轉而復佛形。乃為說法。彼遂歸命。發願更不

食人男女。佛因勅比丘出生飯與之。父曾披西域記

三藏說。此伏鬼處。至今獨存。在中印土境。婆羅痆(女照

反)斯國。建大石柱。高餘二丈。作師子像。刻記伏鬼之

事。證知不謬。雖二經緣起各別。然並制出生。今時藍

界中。或有鬼子母廟。送食了。比丘不要更出生。若無

鬼子母廟。有曠野鬼廟亦爾。若二廟總置。即更加一

分。便成四也。理合如然。入處餓鬼中者。古云。入處足

中陰報處。是餓鬼。今依離含經云。佛在王舍城。有一

梵志。白佛言。我有親族。甚至愛重。忽爾命終。今欲為

彼設食。未審彼得食否。佛言。若生地獄餘趣。即不得

食。以彼自有活命食。然餓鬼趣中。有一處。名曰入處

餓鬼。若汝親族。生入處餓鬼中者即得。梵志又云。若

不生此中。我所施食。誰應食之。佛言汝諸知識。生此

中者。亦得此食。梵志又云。若我總無知識。生此中者。

又復如何。佛言雖無生者。施者自獲其福。又問如何

是自得其福。佛言若汝自死之後。忽生象馬中。以曾

施故。亦得受此福報。若生人天道中。由前行施。坐受

其報。是名施者行施果報不失。梵志聞巳。歡喜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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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如文。言僧至之者。明行食等供法也。澡缽者。一說

云。蕩缽云也。如此方河北律學之流。臨受食時。更以

水蕩器故。有說即預執缽為蕩也。恐滯他行食故。半

菓經云。育王經說。王被臣佐及子奪位。閇在室內。時

有大臣。先與王情通。姿得半奄羅菓與王。王念言。我

唯於此自在食之。然食亦不免死。可迴供僧。乃持送

與耶舍尊者。尊者得與研汁水。八萬羅漢共飲。為王

念誦也。不得令一粒落地者。恐招白衣嫌疑故。言四

至處者。雜明也。於口飲處寫棄之者。待與人同器飲

以說也。㗘㗱食者。如猪等有聲。餘如文可知。

八食竟法。如文。

九達嚫。亦云大嚫。並是呪願布施之云也。言五至開

者。立意也。在家行財施者。准智論。施食得色力。施衣

得端正威儀。施房舍得七寶宮殿。施井得無渴。施橋

得車馬。出家行法施者。為說修多羅等三藏一切善

言。利益前人。皆名法施。言五至說者。簡人也。諸根具

足者。佛說云。美食盛穢器等(云云)。半唄者。如勝鬘經。

有兩偈讚三身。初一偈讚化身。次一偈讚報身。下半

偈歎法身。若但誦一身不全。即名半唄也。或三中讚

一或二。全不具。亦名半唄。如來妙色身者(謂佛有三十二相八

十種好莊嚴圓滿故云妙)。世間無與等者(天上天下〔如〕佛即是無與等也)。無比不

思議者(非喻能比不可議非心計度不可思)。是故今敬禮(結成禮敬意也)。次半

偈歎報身。如來色無盡(是虗空遍法界而無極處故云)。智慧亦復然

者(四智無盡功德亦無有盡故)。一切法常住(法身不生不滅無去無來。湛然常住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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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是故我歸依(結成敬意也)。玄云。此是食前唄也。若食後。

即處世界唄是也。侈(尺氏反奢也。如前云丘人賤讚昇食等)。

第十段中。八人約成大眾。如前律文。恐日時過。伹使

八人。依次位坐。餘人隨坐。今出請家。還令上座八人

相待。以表不失尊卑次第故。餘如常說。上來多段總

是訃請篇文竟。

○第八道俗篇

分二。初牒名。次依解。言尊至四者。前明計請受供。俗

人財施巳周。出家利物為懷。須行法施。故次辨也。釋

名。左傳云。引物使通曰導。表云。准字樣道下安示。不

合安寸。知之。俗者習也。土地不生名習。習巳成風。而

成俗也。又滯事迷理曰終。即常俗時俗等。化者教也。

依教誘化。方謂方法。篇巳下可知。或有作道字解。通

物四道。屬能化人。出家五眾。俗是所化境。在家二眾。

今能所通舉。故云道俗等(不取此說)。釋中。初總意。言道至

乎者。道終相資。有逾影嚮者。先明相假。為化誘之因

也。資益也。藉也。道假藉俗人財物以資身。俗假道法

以資神。逾過也越也。影嚮者。子云。有人惡跡畏影。走

而避之。畏影者。走逾駃而影逾疾。避跡者。轉急而跡。

轉多不知。處陰而休影。居靜以息跡。有時闕之義。今

云。有逾影嚮者。影假形而生。嚮假聲而有。此則影嚮。

自假形聲。形聲不假影嚮。今道俗相假即不如。然俗

假道法資神。道假俗財濟身。二彼相藉。無時暫離。故

曰有逾也。外難曰。道俗形乖。法四有異。何得似影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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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親。鈔通云。雖形法等(云云)。僧即剃染。俗乃返之。是

形別。俗修福分。五八等戒。道修智分。志求菩提。雖發

是處似殊。而趣極是一。莫非皆為求菩提涅槃。故曰

假同也。攸者。說文云。所至也。無相修福分。名檀波羅

蜜。至彼岸義。菩提亦是彼岸。故知所至處是同也。又

俗之所修名云俗諦。道之所修名第一義諦。不巳俗

俗而即真。不異真而即俗。故肇論云。形服雖殊。妙期

不二。故所至處同也。是故下明外護相資所以。如文。

故得下不結成有益之相。若求衣食。便無心附法。修

行得果。似正法滅也。今若有外護。凡有所要。一切供

養給。修行獲果。還如正法。故曰隱而重流。僧既以法

濟他。歸信非一。能引令出家獲益。即僧徒滅而更立。

故涅槃云。一有知法沙門。二有外護檀越。佛法千載

不墜故。言而至悟者。洗蕩未劣生。劣少心識非一。故

曰寔多。知輕知重。辨識時宜有數也。[口*(隹/之)]心者。淺近胸

臆之見也。將人望教故。積為彼凡夫施化。不依聖教

詮述。或為白衣作使。或見非弟子不解教照等。言成

訛濫者。即前之人。或讚八不淨物。或為衣食為人說

法。或以勝負心說。互求長短之類。證文可知箴誨者。

箴誡也。誨示也。未聞令聞光益於教(玄記中。作懺悔字數釋段惡之。

稱恐不然也)。

二開章(分科云云)問諸篇皆云就中。此篇何故但標。初明

兩字。表云。還是向肉。內懸科出。與安居篇開章門。處

相理亦無別理。釋中六段。今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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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大至在者。佛說大集經時。八部王臣。皆欲護法。令

法不滅。佛讚善哉檀越等。亭歷子者。表云。有二名。一

曰[竺-二+(只@卄)]。二曰亭歷。三日㺃𦾩子葉。如芥菜葉。如油麻更

細。今舉此者。表極小之物。以況大段也(云云)。滓者。佛

法中滓穢人也。典者。非真實正直也。幻者。非實沙門。

賊者盜受利故。醉者。迷失本沙門性。栴陀羅。斷佛法

慧命故。准經一一皆言畜八不淨物等。名沙門中滓。

沙門中曲等。今欲人生慢心者。以俗昌欲心生輕慢

也。

言三至止者。如文。四言毗尼至中者。五分謂五陰也。

彼論通引三科。十二因緣。云念處觀。及寂滅法等。今

文略也。文義云句者。唯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

文即是字。為二所依也。男女之音者。如云優婆塞。鄔

婆索迦。迦多衍那子。並並男音。優婆夷。鄔波私迦。迦

多衍尼子。並是女音也。又應除貪心者。不求名利也。

不自輕心者。謂佛法尚不可聞。何況能自解說。生慶

幸意也。說猒患法者。猒生老病死。及身不淨等。遠離

法者。求於解脫得涅槃。樂出生死等。餘如文(云云)。

言涅槃至所者。彰非顯德也。因便說三種僧相貌。一

雜惡僧。二愚痴僧。三清淨僧等。如鈔自辨(云云)。非律

不證者。若見有人。讚說受畜八不淨財為是。此非戒

律所證也。若有學戒者。此即是律應證也。善解一字。

即律字以訓法也。持犯開遮輕重。悉能知故。至非法

至處者。如淨名居士。入諸婬舍酒肆等。是非法處。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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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教化因緣。於自身無損惱方得。若小乘人未全斷

惡。不許為之。有問命終等者。長含經。阿難唯靜思帷。

此那陀村。有十二居士命終。為生何處。佛言。此十二

人。巳斷五下分結。命終生天。於彼涅槃不更還出也。

所言五下分結者。一身見。二戒取。三疑。四貪欲。五瞋

迷也。又問五十人命終生何處。佛言。薄婬怒癡。得第

二果。若准鈔意。有問命終者生處。但驗現在修因。便

知死後生處善惡。以凡眼又不見。縱答亦不信受。所

以徒勞設問也。若欲離生死。但思十二因緣。輪迴不

絕。應當覺悟。違佛語等者。祇云。比丘與白衣。口中行

非。比丘得夷。白衣如之何。此文意道。白衣不受佛戒。

違佛不制。故經云受戒者罪輕。若試問。即不合答也。

言三至義者。明入房向經略文顯義反。向出戶者。面

看師表不背故。餘如文。毗尼母下。與四分說戒法。文

大同。

十二部經者。十二者舉數也。部類也。有十二類差別

故。新故。新云十二分教。即分段義也。一修多羅。此云

契經。謂一切長行文是。二祇夜。此云應誦分。亦云重

誦。雖前長行說事。恐後人未聞。更牒前文為偈故。三

和伽耶。此云記莂分。亦授記。為諸弟子。記當來受果

之事。四伽佗。此云諷誦分。即孤然而起。如容顏甚奇

妙。諸行無常等是。五優陀那。此云自說分。如彌陀經

等。問以何不待請而自說耶。答顯揚論云。有二義故。

一為眾人不知。不解請。二或可雖知。不敢輙請。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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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說。無由得聞。佛為接機。所以自說也。六尼陀那。此

云緣起分。亦云因緣。顯揚論云。因緣有三。一因請為

緣。二因犯為緣。如制戒因。六群等三因事為緣。如舍

衛國大夫。捕鳥還放。佛便說偈。莫輕小罪等是。七阿

婆那。此云譬喻分。經中凡說喻處。如涅槃有八百大

喻。法華有七喻等是。八伊越多伽。此云本事。佛為諸

弟子。說宿世事也。九闍陀伽。此云本生。謂佛自說宿

世因緣是。十毗佛略(呂加反)。此云方廣。謂明菩薩行廣

大行。及記大乘義理等是。十一浮陀摩。此云希有。如

寶樹低枝。祥河息浪。獼猴獻蜜。瑞像趍迎等是。十二

優婆提舍。此云論義分。即問答往還。研窮理趣等是。

謂三藏雖廣至多。不離十二分。收之並盡。然於中其

缺為少。即不定也。莫非時者。或悟時。至未或貪欲時。

無心聽法時。不得為說大乘。寶法師因說悟時未至。

便引佛在時。有一白衣。輕心請佛說法。佛為說四念

處。便云不用說我當聞之等(云云)。非處者。非說法處

也。輕心者。自生慢也。輕佗自歎者。自褒揚我能。輕侮

佗不解等。莫隨處說者。令人不敬重故。滅佛法說者。

互示長短也。熾然世法者。示世名利心也。一眼施者。

慈眼視於父母師長等。當得天眼。成佛時。便是佛眼。

二色者。和顏悅色。不嚬[戚/正]。當得端正身。成佛得金色

身也。三言詞者。善言軟語。當來得言詞辨了。成佛得

四無礙辨也。四身者。起迎禮拜等。當來及成佛。得長

大果報也。五心者。謂善好心施。當來得不狂亂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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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一切智心果也。六床座施者。當來得七寶床。成

佛得師子法座。七房舍施者。當來得自然宮殿。成佛

得禪室舍宅果報。此之七種。又不損財而獲大果故

也。

言大集至云云者。明法多門。化人雜相。四真諦謂苦

集滅道。小乘中有各四行相(云云)。大乘入見道。唯觀

滅諦。此一既非一念所證法。故佛為說八萬法門(云

云)。如市易法者。欲求反報也。更無餘念者。謂於六塵

之境。不生著心。如履險時。心生怖故。爾時如來。以手

揮空。告諸比丘。入聚落時無礙。亦應如是。餘如文。

言十至羅者。明慈心說法。受施開聽也。莫論議者。莫

將世俗言詞相雜。不得將世俗等。教化者。四分六群

尼教白衣。莫向日月及神祀。厝大小便等。今是某宿

星好種作示財等。為俗可因制也。受淀汁者。智論第

八云。佛夏竟與諸比丘遊行。到婆羅門城。王知佛欲

來。念言。彼若來時。誰當樂我。乃立制云。若與佛食聽

佛語者。輸金錢五百。後佛入城。與阿難持𥁊。國人各

各閇戶。更不敢出。時有一老母。持瓦器盛臰淀汁。出

門欲棄。忽見佛空𥁊。而念行言。此人相好合食天厨。

今何降身行乞。女是大慈悲人。佛若慈悲。我持此弊

食奉之。女合受矣。佛便申𥁊受之。受巳出光現笑。阿

難問佛因緣。佛言此老姥。十五劫中。天上人間受大

富樂。後得男身。出家成緣覺果。時有一婆羅門。聞巳

問云。汝是淨飯王太子。何故為食作此妄語。時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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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覆面。上至髮際。語云汝是此舌而妄語耶。時婆羅

門作是思惟。若人舌覆鼻。尚不妄語。何況覆面。兼髮

際。便發信心。彼復白言。我不解其施報多少。請佛與

說。佛言。汝頗曾見希有事否。婆羅門言。我曾見尼𤘽

律陀樹。枝葉覆五百乘車。佛即問彼。樹之種子大小。

彼云如芥子三分之一。佛告彼言。誰當信汝。婆羅門

云。此是實事。因驗可見。固非虗妄佛即語言。我見淨

心。施佛得大果報。亦如此樹因少果多。時婆羅門。心

開意解。向佛懺悔。佛為說法。得須陀洹果。遂發大聲。

遍告一切。甘露門開。如何不出。諸人聞巳。皆情願送

五百金錢上王。迎佛供養。即破制限。王與臣民。亦歸

依佛。佛為說法。皆得淨信也。億耳羮殘等者。智論云。

沙門億耳。以好羮上佛。佛喫巳。轉度與頻婆娑羅王。

此表佛亦自行施。一彰施福大故。二顯道俗不二也。

言地至壽者。明慈心慰問。能離譏嫌也。見功德者。歎

施戒者。見造功德之人。須為歎布施持戒之福。令其

心悅不生退屈故。方便喻遣者。[卄/杴]喻莫生怨心。若善

好信心。知沙門慈悲故。看不敬信。恐謂合得駈使也

言僧至事者。二家生者。毗婆及釋迦。是剎利家生。餘

五及慈氏。皆婆羅門家也。法力二輪者。謂僧有法輪。

能摧煩惱。王有力輪。今出家人。賴彼力輪外護。不被

惡人侵擾。乃得修行安樂。得食輪巳轉法輪者。謂佛

初成道後。在樹下坐。未有食力。身心疲劣。得賈人[麨]

蜜巳。方趣鹿苑。轉四諦法。故知食能摧飢虗之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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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輪也。應譽實事者。謂見外道應隨時歎譽。汝能

捨父母眷屬恩愛出家等(云云)。

二受戒法中(分科云云)。言二至三者。若通明三歸有五。於

中具戒三歸。佛在日便癈。十戒三歸。如下卷沙彌篇

自辨。今此任說香邪。及五八戒三歸。言初至簡者。如

文。言初至鈔者。謂未歸佛法僧時。繫屬四魔境界。今

既歸投三寶。永離魔怨故也。名一義異者。涅槃云。善

男子。有法名一義異者。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此名一

也。又云。佛即是法。法即眾。又佛法僧。並稱為寶。故云

名一也。義異者。佛是覺義。法是軌持不覺義。僧即和

合義。名為義異也。說三為一者。一體三寶也。說為三

者。別相三寶也。如上名義同異。或三或一為三。此之

境界。唯佛能知。非二義大聖而測度也。金翅鳥者。經

中本喻死王如鳥。今此明三歸力也。餘如義鈔者。如

羯磨疏。云門分別。一辨體。二歸依意。三境寬狹。四真

偽。五作法不同。云約趣分別。且第一明業體者。謂能

歸依語表為體。即聲唯色蘊棟。若兼眷屬。具五蘊性。

所歸境者。俱舍云。歸依成佛僧。無學二種法。及涅槃

擇滅。是說具三歸。且歸依佛者。有部師云。唯取佛身

中無學法。以此法能成佛故。不歸依身。次身共我無

別故。若准世親論師。亦歸依身。以是勝法所依處故。

如惡心出生身佛血歸罪。以色身是法身氣故。反顯

歸依亦得福也。二歸依法者。唯擇滅涅槃法也。三歸

依僧者。謂歸依僧身中。學無學二種勝法。亦以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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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能成僧故(第一門竟)。

二歸依意者。以救護歸投為義也。如人犯於王。投向

他國。欲求救護。彼國王言。汝欲無畏。莫出我境。莫違

我教(我境者四念處。他境者五欲樂。我教者。以心為師。佗教謂心師也)。如昔一鴿為

鷹所逐。初心入佛影。泰然安樂故。後向舍利弗影中。

戰恐如初。以習未盡故也。問若審能護者。提婆出家。

何以墮地獄。答以歸三寶。心不真故。常樂名利自號

為佛。與佛競化故。又調達雖在阿鼻。以本歸心受苦

亦輕。如闍王雖造逆。以歸深信。轉阿鼻罪。為黑繩。雖

處黑繩。如在人間。七日受盡。亦是歸依之力也(第二門竟)。

三境寬狹者。論云。通歸三世佛。不唯於釋迦。以同法

身故。僧法亦爾(第三門竟)。四約境真偽者。唯真非偽也。五

作法不同。有總有別。言總者。一時三說。後方三結。別

者。一說後旋結也。六對趣者。五趣皆得受三歸。輕繫

地獄亦得二。言二至用者。至無處者。由歸三寶。漸漸

修行。得至無住處涅槃也。作法中有三。初正明三歸。

次結法。三示得戒之心。謂三歸竟時。便發得處中善。

不取結歸(東塔行事。皆取三結竟時得善。乃至五戒亦爾。蓋是知分齊也)。

四科簡中善護者。准七佛神呪經說。三歸各有三神

所護也。餘趣無受戒法者。問何故經中。說龍女受一

日戒。答准多論。無知之人尚不許。況是畜生。此約變

為人形。解人言議。故容許可。五戒法中。初牒名舉數

者。五戒據隨中條數以言之。如常所辨。

言初至受者。簡人也。世間戒者。謂五戒也。謂上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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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具戒不發。若受五戒許得律儀。更受不得者。據

未懺者論。云若巳懺者應得。故業疏云。准此有過。如

文不開。必懺蕩巳。二教無違。但業重鄣深。又發具也。

疏又問云。前番邪何不簡人。答番邪皆邪。初心難拔。

歎然迴向宜即引歸。若更覆疎。容還舊跡。五戒不爾。

先巳歸正。心性調柔。堪忍我例。故須略簡方入道門。

五體有虧。三乘無訖也(上是疏文)。隨受一分者。此同成字

也。

二言二至道者。正明受法也。寶云。若准律文。並無三

尊號。亦不稱佛號。或依灌頂經。及雜心論。加三尊號。

鈔依律本並無。今縱加號。亦是歎美之詞無失。如來

不舉三號。問前既歸三寶。何更舉號耶。答三寶名通

九十六種外道故。後顯正表。非簡濫也。如來者。義如實

道來成正覺。至真者。體悟無邪也。等正覺者。道通三

世也。此實我歸餘非敬者。前之三說正發戒體。後之

三結示戒所歸。即結文也。如白四法四說得戒。後方

一結。可以例解。說相中。即五條戒相要須解說。令彼

識知方能防護。如人識怨不被怨害等。就五種中。邪

婬一相。相狀難識。准俱舍。通而言之。邪行有四。一他

人妻女等。彼父母夫主所護故。二自妻餘二道。三非

處。謂露支提。及修梵行之處。四時非自妻有胎時。菩

薩受律儀時。總名邪行攝。問何故於餘律儀。離非梵

行。唯於近事一律儀。但制離欲邪行。答論云。邪行最

可呵。易離得不作。准此有三意。一侵他妻等。惱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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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感惡趣故。二遠離故。若在家人。躭染欲境。令彼全

離即難。若離邪行則易。三諸聖人欲於邪行。決定不

得不作律儀。經生聖者。性戒成就等。論又問云。先受

近律儀。後娶妻妾。於彼妻妾。受戒之時。得律儀不。答

理實應得。若爾云何後非犯戒。答論頌云。得律儀如

誓。非總於相續。謂本受誓而得律儀。本受誓云。我於

一切有情。誓斷欲邪行罪也。非總於相續者。且不言

我誓。總於一切有情相續。離非梵行。故於有情得離

邪行戒。不得離非梵行戒。故後娶妻妾。所以不成犯

戒。故遮中唯酒者。論頌云。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

意道遮罪雖多。飲酒罪重。心多放逸。必更犯別律儀。

為護諸餘律儀故。制不飲酒也。年三者。正五九也。業

鏡輪轉。如正月照南州。二月照西州。三月照北。四月

照東。五月又照南。一年三匝也。月六者。論頌云。月八

十四五。黑白月皆然。律云。白月八日十四十五。黑月

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也。又准經律異相。引長含第

二十卷云。北方毗沙門天王。有五大鬼。恒隨其側。半

月三齋。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四天王常以八日。勅諸

使者。汝等接行世間。觀察人民。孝養父母。恭敬沙門。

受持齋戒布施否。使者奉教。具啟善惡。天王聞惡不

悅。言善便喜。十四。四天常遣太子。接行天下。十五日。

四王躬自履歷。然後詣善法堂具啟旁釋。帝釋聞惡

便憂。聞善斯喜。說偈歎之。若受齋戒之人。與我同行

也(大智論樓炭經並云與此大同。黑月可知)更有十齋日。頌云。一八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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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中旬也)。

三料簡中。言三至涅槃者。依成宗許漸受。亦開重。如

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餘如文。言

問至明者。答意以佛法貴如實。既淨口業。不妄語。必

不作餘三也。故舉十善為例。是二百五十戒之總相。

不離此十故。又云下。如前罵戒巳引(云云)。如善生七

卷中者。彼五戒品云。優婆塞戒。有無量功德。能壞無

量弊惡之法。眾生無邊受苦亦爾。難得人身。雖得人

身。諸根難具等。

三明八戒者。標名也。此亦據條數以言也。餘如常說。

業疏云。詺戒為齋為關者。眾名乃異。莫不攝淨歸心。

八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業。齋者齊也。言薩至得

者。心念受也。從五眾者。業疏云。皆是弘法之人。故俱

舍云。近住於晨旦。下座從師受。晨旦者。謂日出時。要

經一晝夜。若有緣礙。齋後亦得。二須下座在座前。或

蹲或跪曲躬合掌。除有病。三從師受。謂必從師。不可

自受。巳後若遇諸犯戒緣。由媿戒師張不違犯。准成

智二論。若無人時。亦開自受。暫接佸故(表大德云。唯八戒開自受

五戒定不以無教文也)。言次至竟者。言淨行優婆塞者。以自妻

亦斷。不同五戒也。不言如來等正覺者。以五戒。初離

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於五上重增故不言也。縱依前

加。理亦不失(思之)。言次至懺者。准智論受[日/羽]在前。懺則

在後。今依增云。若受八齋戒。先懺悔罪。後受戒也。言

次至道者。列相中有九者。業疏准多論。以齋為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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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照明。故成齋體。若不持齋。不合受此八戒。齋戒通

言。故成九也。准業疏。分為三位。前四名戒分。離性多

惡故。次一名齋不放逸分。由飲酒擾動諸戒故。餘三

名修分。若不受下二分者。因飲酒失念。有諸過也。文

言我某甲者。即令其口說此相也。若依今作法。但為

說了。問彼能持不。答能皆得也。相中高大床者。阿含

中八種床。謂金銀牙角等。不著花香薰等者。西方以

此為華飾故制。今但依常裝飾。皆許也。不歌儛等者。

說文云。先歌曰倡。謂在歌之前。即行主戲笑等類。恐

心蕩逸故。不過中食者。中天但有斷食之方。義同此

土齋齊之訓。如家國欲祭神祇。先令祭官。請身入齋

室。不行杖棰之事。今當番經之家。取一分請身之義。

故曰齋也。八難者。三塗為三。第四北州。五長壽天。六

佛前後。七世智辨聰。八諸根不具足。教說四輪。能摧

八難。一願生善處摧前五。二願值善人摧第六。三深

種善根摧第七。四深發正念摧第八。故頌云。三塗北

長壽。前後諸根智。薩云若者。此云一切智。具如鈔疏

者。業疏云。願為前道示。行即後隨。如鳥二翼。如車二

輪。方能淩空致遠。闕一不可。言僧至也者。雜明也。受

布薩法者。清淨共住義。即八戒法也。為說深法等者。

一真諦理依教彼行。自菩提涅槃名正道。撥無因果

名邪道。應說知見。即開示悟入也。十號者。一如來。倣

同先跡號。二應(平聲)供。堪為福田號。三正遍知。達偽知

真號。四明行足。因果圓滿號。五善逝。妙往菩提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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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解。窮盡法原號。七無上士調御丈夫。降生成道

號。八天人師。應根說法號。九佛。覺悟圓明號。十世尊。

世出世間號(解此一號。如經論中今此因便。不勞繁述)。功德與無漏人等

者。論云。受八戒人。天王福報亦不及。帝釋說偈云。若

人持八齋。其福與我等。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

偈。偈云。六齋神足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果報。則為

與我等。准此帝釋說前偈。佛止不聽。故知受八戒人。

福過天帝。與無漏人等也。不得多唯獨受者。此約戒

師說。五眾之中。隨一人為受。不得二三人為他受。恐

言詞雜亂。互說不同。若能受人。不簡多少(寶作授字呼。今鈔恐

錯書受字)。成就八法等者。准五分。諸優婆塞。以小小事。嗔

嫌比丘。佛言。不得以小小事。嗔責比丘。及不敬信。若

比丘成就八法。然後不應敬信。言八法者。毀呰三寶

為三。戒為四。欲不利諸優婆塞住處為五。與優婆塞

惡名聲為六。欲奪優婆塞住處為七。以非為是欺誑

優婆塞為八。餘如文。

二生緣奉訊。牒名可知。言五至等者。五分衣法中。畢

陵伽父母。貪欲利養。供給不敢。乃以白佛。佛許之。如

鈔述也。得重罪者。謂違恩養逆也。父如沙彌無異。一

切皆得者。一說云。巳受五八戒。後一切恣意供給也

(有人約洗浴。得觸父身。故云一切得。反顯母即不許。未詳)。啟悟父母者。啟開也。謂

如佛常法常僧常。開道示父母七世。令心信樂自學

如是開悟父母。及七世轉教。餘人亦如是。法則典盛。

名護法也。得長壽者。涅槃第三云。迦葉既悟解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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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願自學化人。為修無常者作霜雹。佛乃讚之。如

此護法不欺。乃至得增長壽命等。阿難請受愛道戒

者。緣起如常(云云)。淨信者。小乘初果也。

言雜寶至

等者。經中有長者子。名慈童女。其父耳喪。錢財用盡。

役力賣薪。日得兩錢。奉於老母。生計轉盛。日得四錢。

以供於母。後漸勝故。日得八錢。供養於母。後又得十

六文錢。奉給於母。眾人見其行孝。勸云汝父在同。採

寶為業。汝何不効之。彼聞巳。却歸問母。母云父在同。

採寶為業不虗。其子白母。我欲効父之業可否。母見

子孝養。將謂不拋遠去。乃戲許之子。謂是實。遂向外

召伴契約總定。歸家辭母。母聞巳。悲號懊惱。乃告子

曰。待我死後。一任汝去。兒言母巳先發言許之。我今

約伴一切決定。人有誠信。不可乖志也。母遂抱投子

號哭。子便掣手。乃拔母敷花髮落。母畏子得罪。即便

放去。子既獲去。乃與諸伴共入大海。達於寶所。大獲

珍寶。却欲迴歸。發時有兩路。一水二陸。眾人議云。所

陸路去。即漸前行。路多盜賊。兩土之法。若賊劫物之

時。慜得商主。物便屬賊。若不得商主。即物却還入賊

巳。以此因由。慈童長者。既是商主。恐遭賊害。乃每到

宿處。便即營出別處止宿。明日臨發時。商眾來迎取

後於宿時。消之處。夜遇風雨辛起。明朝商眾俱發。忘

却往迎。商主慈童。既不及伴。不委路逕。遙見一大山。

便往至彼。復見一大城。紺瑠璃色。長者飢渴疲困。疾

疾中向。爾時城內。有四玉女。落意珠歌唱來迎。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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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經四萬歲。受於快樂。爾時自然猒離心生。便擬

捨去。諸女言。南剡部州人。何太無情。共我生活。得四

萬歲。云何一旦捨我而去。彼又前前。乃見一頗梨城。

城內有八玉女。擎八如意珠。來迎入城。經八萬歲。在

中受樂。後猒心生。又捨而去。復見一白銀城。城中有

十六玉女。擎十六如意珠。如前來迎。入中十六萬歲。

受於快樂。後厭心生。又復捨去。前行遙望見黃金城。

城內有三十二玉女。擎三十二如意珠。如前來迎。入

中三十二萬歲受快樂。後猒心生。擬捨此去。諸女告

云。前來所捨。後得好處。今若捨此。不得好處也。長者

不信。又復行。遙望見一大鐵城。長者念曰。外雖是鐵。

內女更好。漸漸近之。亦不見玉女來迎。長者思惟。此

城之中。貪受快樂。不及來迎我也。遂漸近城。乃見一

人。頭戴火輪。捨著長者頭上。即便出城去也。長者問

卒云。我此火輪。何時得脫。彼云若世間人。有人作罪

及福。一如汝者。來替於汝。方免其事。長者又問。未委

我先曾作何罪福。獄卒便述前事(云云)。長者聞巳又

問獄卒。此城罪人。數有幾許。卒云。不知數量。長者念

云。我今此苦。未有脫期。寧使此獄之中。所有一切受

苦之人罪業。總願併集我身。我代受之。諸皆得脫。纔

生此念。火輪即落。長者遂問獄卒。汝適云此輪未有

落時。今何墮地。卒遂嗔怒。以鐵杈擊之。因而命終。得

生覩史陀天。佛言。爾時慈童長者。豈異人乎。即我身

是。告諸比丘。當知於父母所。小作不善。獲大苦果。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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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供養。得無量福。應當一心供養父母也。鸚鵡孝養

育父母者。離寶藏中。佛言。過去即雪山之中有鸚鵡。

父母盲病。常採花菓等供養。爾時有一田主。初種糓

時。而作是言。所種之糓。要與眾生共噉。此時鸚鵡聞

巳。於後糓熟時。常來由中採取。是時田主按行。見苗

稼狼藉。心生嗔忿。乃布羅網。捕得鸚鵡。鸚鵡告長者

云。汝初種時。巳有善心。今何反悔。但由者如母。種子

如父。實語如子。田主如王擁護田巳。作是語。是田主

歡喜。問鸚鵡言。汝取此糓。更復誰為。答為父母。田主

感之。告彼云。汝從今後。但恒來取。勿疑難也。佛言。爾

時鸚鵡者。即我身。是時田主者。舍利弗。是時盲父母

者。淨飯王摩耶夫人是也。一生補處功德一等者。謂

覩史陀天。如彌勒。次補當來成佛。今在彼天宮。名補

處也。不可得報恩者。謂教父母修善。如此報恩。不可

得也。

言僧祇至也者。經文未到此方之前。安師巳曾改轍。

後經本到。果與懸同也。言若至要者。愛道無常者。增

一云。毗舍離國有大愛道。與高臺寺。五百比丘尼。皆

是羅漢。聞說如來過三月後。當般涅槃。乃生悲戀。不

忍見佛入滅。又不忍阿難入滅。我宜先取滅度。遂來

白佛。佛嘿許之。愛道又云。今曰違辭。聖顏永不覩見。

言說遶佛七匝。又遶阿難七匝。又遶諸比丘。眾却行

而出。還歸本寺。語諸尼曰。我今欲入涅槃。所以爾者。

謂佛不久當取滅度。汝等各自知。時五百比丘尼。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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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亦往佛處。各辭。如來並擬入滅。佛既許巳。各還本

房時。大愛道。開講堂擊犍槌敷坐。其騰身虗空。作十

八變。巳還歸本坐。而正身繫念。即入初禪。乃至非想

非非想處。即於其處。至四禪中。而取涅槃。爾時大地

振動。其五百弟子比丘尼。亦復如是。佛告阿難。汝速

往告耶輸提大將。令速辨五百床。五百瓶蘇。五百瓶

油。五百譽華香。五百車薪。阿難問佛。用此物何為。佛

言。大愛道及五百尼入涅槃。我要供養彼舍利。阿難

聞巳悲泣交集。不能自勝。乃往大將處。陳佛教勅。時

耶輪提大將。一一依辨備說。爾時如來共諸比丘。往

愛道入滅處。令阿難羅云。舉愛道身。我當躬自供養。

時帝釋菩薩三十天梵。及四天王等。前白佛言。唯願

如來。勿自勞神我等。當為供養。佛言。止止非汝所作。

謂慈母生子。多有所益。長養恩重。乳哺情深。要自報

恩。過去諸佛。亦得如是。爾時北方門天王。勅五百鬼。

往栴檀山。取香薪。送安曠野。是時如來。躬自舉床一

角。羅云阿難各舉床一脚。飛在空中往到塚間。其諸

四眾舉五百比丘尼。屍至大塚處。佛造取栴檀香木

各付。與諸天乃者維之。佛復以栴檀木。安愛道身上。

即說偈云。一切行無常。生者皆歸死。不生即不滅。此

病最為樂。爾時人天雲集。火滅之後。佛勅大將。收取

五百比丘尼。舍利起塔供養。長夜受樂。福德無量也。

淨飯王等者。准涅槃經第一。佛在舍衛國者。周堀山。

為眾說法之次時。大王在空中。得疾困重。無能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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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王淚下思憶。如來告諸人曰。我命不久。恨不見悉

達。及難陀等。用此以為歎恨。又曰吾沒見子。命亦不

濟。但為未離生死。不以為苦。諸人聞之。無不涕泣。乃

告王曰。佛在鷲峰。此去五十由旬。今王轉增困憊。縱

遣使報。道途既遙。來必應晚。願王莫愁諸子也。王即

答言。我諸子等。有大慈悲。恒以神通天眼徹見。來亦

不難。爾時佛在靈山。天耳遙聞迦維衛大城之中。父

王憶念之聲。又以天眼觀之。見王病困命將終。乃告

羅云。阿難難陀。具述父王所思念事等。即以神力。由

如雁王。踊身虗空。忽然不見。至迦維衛。放大光明。國

中人民。遙見如來。舉聲號哭。哽咽而言。大王命將不

久。唯願如來宜時速往。佛告之曰。無常離別。今古皆

然。汝應知之。生死是苦。唯道是真。爾時如來。欲入王

宮。先放淨光。照王身體。患苦得安。王知佛還。甚生快

樂。不覺起坐。佛既入宮。至王寢處。王見如來。預兩手。

作接足之意。而告如來。願以手觸我身。令我安穩。我

於今日。是最後見佛。佛告王言。唯願大王。莫復愁惱。

佛自申金色臂。狀似紅蓮。以手著王額頭。而慰喻言。

王是清淨戒行之人。心垢巳離。今應歡悅。不宜煩惱。

當諦思惟諸經法義。時王即以手捉佛手。婆心上仰

瞻。於佛目不暫捨。而告佛言。佛是我子。慈悲接遇。我

於臥中合掌。心禮如來足下。從今取別言說。氣絕時

諸釋子。號悲大叫。不息憶身。乃將香汁。浴王身體。纏

以劫貝白㲲。而以棺殮。七寶莊嚴。舉棺置師子之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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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花燒香。佛共難陀在喪前。肅恭而立。阿難羅云在

喪後。是時阿難陀。乃長跪白佛。父母養我恩深。願聽

擔於棺也。阿難羅云。亦同此說。佛恐後人不孝父母

故。聽許之。留於末代。以為禮法。是時如來。亦自擔之。

三千大千世界。云反振動。一切諸山。岥峨踊沒。如船

在水上。無異爾時。四天王變身令小。各代佛擔之。佛

亦聽許。佛自執香爐。前行引導。又勅一千羅漢。往大

海上。取栴檀香薪。而積之。舉棺置上放火燒之。一切

大眾。見大熾然。號悲大喚。舉身自樸。佛告眾人曰。世

皆無常苦空。無有堅固。汝等諸人。但見此火。便以為

熱諸欲之火。復過此也。是故勤求離生死苦。乃得安

樂。其火既滅。各收舍利。成置金函。起塔供養。時諸大

眾。同聲發言來委。淨飯王從此命終。當生何處。願佛

為說。佛告大眾。父王淨飯清淨之人。生五淨居。大眾

聞之。皆生歡喜。禮佛而退也。

三明士女入寺法。牒文如文。言先至哉者。息心靜默

者。謂指伽藍。本是息心之人。所居止處也。非喧亂處

集者。謂俗隨事生心故。多喧亂。豈漏慢。所踐者。此是

施法處訓之處。豈可人有漏之心。多著我慢情懷染

欲。意無恭敬。而所踐也。且心栖相表者。謂冥心無相

也。形異世儀者。剃髮染衣也。歸奉憑趣者。歸依奉敬

憑托趣向。道理合存法。則低頭下意曰俯。瞻敬躬趍

曰仰也。履其金剛淨剎。請法佛資神。行敬三尊。希福

備體。即識其履也。行次辨入寺法。言今至過者。祗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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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出士民入寺。今鈔依圖明也。注文僧中亦不可

識者。謂凡聖相混。不可了別。非常人可知也。或有形

儀疎野。而心冥至理。或雖有威儀。而常緣俗事。或三

乘示現。凡聖同居。共事似俗𨵗者。一釋云。如儒禮中

父坐子立。佛法不爾。和尚弟子。俱皆跏趺大坐也。撿

意則殊者。以師資位。雖殊而俱是福田故。現斯相矣。

又釋云。僧見俗不起。故云有𨵗。以釋撿意非。謂我慢

但鎮之以道。現大人相知則殊也。皆僧取異者。謂不

從僧教曰背。撿佗過患。名取異也。又釋。不生恭敬訓

請。名為背僧。却求過失。名取異也。別經為證。解判可

知。順佛者。謂西方以右遶。為吉恒想佛。在我右。豈不

是施遶行也。頭表心。地表身。低頭著地。以心觀身。是

成佛之地。我慢為高。見取為視。高視馳散。馳散則浮

生死海也。見地有虫者。信佛語故。我自身與一切眾

自性清淨。皆巳佛不異。只為業報。所纏未獲解脫。然

總是佛因。故見有虫勿得傷害也。若不慜者。是長命

因。不唾僧地者。以地能生萬物。以俗人童子。是僧之

本。名為地也。當歌唄等者。謂歌讚等。表心愛敬。及願

樂尊重。若僧有過。喻若穢草糞土。心無見過之想。而

喻自手除之。法則與僧情過者。如毗舍佉母。若聞僧

有惡。名便能掩滅等是也。言若至者辨有緣在寺。宿

法經中者。玄云。是寶印經也。望當圖剎者。撲者輕打

曰撲。又云連打曰撲。神何可滅。若身死神滅。則惡不

可懼。以身心俱滅。無受苦人也。今身雖死神識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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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可滅故。於惡道受於苦報。以此祥之宜應畏也。

經是涅槃經。蒺䔧者。北地多有。江東無。入藥分有角

判。謂敬僧能獲福。故號良田。嫌僧能獲罪故。是蒺䔧

園也。當知下。結釋可知。言清信至行者。由佗而辨者。

謂三從也。勿以位小。而不加敬者。智論曰。四事雖小。

而不可輕。太子雖小。當作國王。是不可輕。虵子雖小。

毒能害人。亦不可輕。小火雖微。能燒山野。又不可輕。

沙彌雖小。得聖神通。最不可輕。智論云。昔有一長者。

設會但請老宿。不要沙彌。時諸沙彌。皆是羅漢。自變

其身。皆成老年。向施主家見之。歡喜請坐。坐巳須臾

却變為年少。長者驚訝。乃戲問云。汝等服還年藥了耶。

諸沙彌說偈曰。汝莫生疑畏。我等非人爾。汝欲評量

僧。是事甚可傷。我等相怜慜。故現如是化。汝當深識

之。聖眾不可量。而以欲俗少歲。稱量諸大德。大小生

於智。不在於老少。有智勤精進。雖少而是老。懈怠無

智慧。雖老而是少。汝今評量僧。是事為大失。如此下

結勸。易知。言所為至糞著。如文。言所至受者。結示也。

言餘至告者。修道緣者。天龍鬼等。有冥護之功。人有

護施資給之。要因此方。獲修道。望彼為緣之。四輩供

養者。於道者。望僧為生善境界者。幽顯者人為顯。餘

三為幽。謂令比丘。常須護持。若[彳*放]有所失。縱顯不知。

幽無不見矣。必有出要之期者。謂當來慈氏如來出

世之時。先度釋者。遺法弟子。第一會。度九十三億人。

第二會。度九十六億人。第三會。度九十九億人。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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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三會。度人悉是遺法種福之人。或三寶中興供

養者。燒香然灯禮拜之類。尚乃得度。豈況受戒在身。

如得度脫也。用法之儔者。二人為伴。四人為儔。儔即

類也。傳告者。謂覧前文。傳示告報。斯皆歡學。令流布

也(上來諸義不同。總是道俗篇竟)。

○第九主客篇

文有二。初牒名。二依文釋。初言主至五者。此篇來意

者。前篇士女入寺化儀可觀。今有道俗新來。舊住理

須接待。故次辨也。釋名主目。舊居客。標新至主有奉

賓之軌。客遵投正之儀。賓主互為。故云相待。篇如常

說。四儀法附如後(云云)。依文釋中。初總意言。沙門至

云之者。沙門謂出家人。通稱釋。謂牟尼姓族。如序巳

廣述之。侶謂伴侶也。三界之賓者。貴客四賓。即出家

人。是情求出離。本非久住故。逆旅之況者。說文云。逆

者迎也。關東曰逆。關西曰迎。旅謂羇旅。客之別號也。

況者意趣也。頗能也。如今邊洛作舍。意為待賓倚泊

亦此篇相待之意不異故。曰頗存於此也。故律曰。雜

揵度文也。初緣有客到。便自入房。因地墮故制(云云)。

若望三界釋侶。盡屬於賓。今向賓中引立。先住之者

為主。故云曲制也。接奉之法少故。云雜行(云云)。

言就中分四者。就此正篇中。分為四段也。言初至等

者。如文。言二至眠者。房衣者。房中鋪。設用者非謂房

衣。是二種。不得眠者。疑佗。是盜賊或處迮等。言三至

正者。第四上座者。約四人成僧說也。思惟者。思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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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禮者。不必苦待佗一人。但隨次第。一一禮去

也。言四至所者。同受利者。嘉示作問字解。今云同字

為定。僧家制限者。不得著五條。郭下等(云云)。客伴巳

發者。玄云。不得向佗。云汝伴巳去也。將謂方便發遣

畏佗住耳。應且留連等。囑累行伴者。謂別覔得伴了。

主人發時委囑佗。令好相待。有病相看視等。習俗者。

謂此方有俗惡。訛語等。況不知也。避譸者。謂縣官及

尊宿名諱等。某事可食者。指最好食令食。表不慳惜

也。禁忌者。官中禁約語事等。盜賊者。恐佗失衣缽也。

次辨四儀法。言夫至云云者。觀其文勢。有三節。初兩

句。標善心發教相𤆄憑。次兩句釋發。必有由致也。憑

教相心發者。憑托也。教是能詮文相。謂威儀形假。茲

二方發善念也。寘因顯果者。古來解者多途。既非正

義。並不敘錄。今所盛行。莫先兩說。初依搜玄。約阿鞞

為身子說法之時。不說道諦是因。是冥因。但說出世

之果。是顯果(上且一解)又據寶云。身子夙殖善本。是冥因。冥

昧也。自不記持。今生得果照。然是顯果。必須假其覩

相。聞法方得以此為宗。故曰假形儀。而立宗也。是以

阿說身子者。梵云按鞞。或云阿鞞阿說。此云馬勝。梵

語舍利弗提羅。此云身子。亦云鶖鷺子。准大智論云。

目連與舍利弗。才智相比。行則俱游。住則同心。後修

梵志。同侍梵志師那闍王耶。亦云珊闍夜。或云即若耶。

其師得疾。甚至困重。舍利弗於師頭側。目連在師足

邊。其師命將終。忻然而笑。二人同白師云。師有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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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師云世俗無眼。被愚痴所侵。我見金地國王死。眾

人以火葬。第一夫人。悲感不巳。乃自投身火中。願同

一處我故笑之。二人受語。欲以驗之。後有金地國商

人。到來問之。果如師語撫。然歎恨不知。和尚是聖師

沒後方悟。二人因立誓。約若先得甘露法味。必同沾

洒(如律所明)。後時善根將熟。乃遇按鞞比丘說法。准智論

云。按鞞欲入城乞食。佛預知之。乃語彼曰。今日若入

城乞食。路逢非常人。不得廣說法。爾時按鞞。威儀整

肅。形服標奇。身子見巳。乃作念曰。引人容儀既異。必

有殊勝之法。遂問曰。汝師是誰。說何等法。阿鞞乃說

偈曰。諸法因緣生。是法從緣滅。我師文聖主。常作如

是說。准次上句。是苦諦。下句是集滅。二諦餘二句結

示也。問四諦之中。何以但說三諦。不談道諦耶。答說

所證果。必有能治故。隱而不說。欲令他自來問佛也。

其時身子。聞巳悟道。往目連處。目連恠其威儀。改常

必得妙法。乃顧問云。身子還以上之處。聞而答之目

連。目連聞巳。亦悟道。同往佛處。如是之理具足。須在

昔日經中。故曰具列昔經也。傳法軌摸亦題方冊者。

玄記。取阿鞞說法。與身子是傳法軌摸也。淮南約身

子。還將上法。傳與目連。云傳法也。釋並未應理。今准

寶云。謂不但當初佛。在西土之日。以傳儀化物。具引

律論二文。只似滅後教法。流至此方之初。亦假僧儀化

物。如騰蘭至漢。僧會來吳。豈不以僧相儀。方生物信。

然後建立形像。大行佛教。如此物在吳。云漢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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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亦題虫冊也。直敘下結略可知。

言五至臥者。而作大明者。謂既四儀不如法。則無照

世之益也。依狩王法者。謂師子是獸王。動止有法。每

於晨朝。日初出時。從穴而出。則頻呻哮吼。一切猛獸

聞之。無不歸伏。比丘亦爾。手且著衣。持缽乞食。每以

四儀。令佗眾生見。而獲益也。頭向衣架者。表敬衣也。

餘如上者。係想明相。後夜速起等。言毗至相者。如隨

相中者。相覆處敷僧物成也。白和上等者。表不自專

也。若過十臈等者。謂自是師位。設不許自往。亦無過

以有益故。為衰者。於我身有益。名為利於佗。有損名。

為衰也。為避亂心者。一心著地免。更攀緣不退菩薩

相者。玄云。八地巳上也。或依諸經處說。初地菩薩名

行不退。七地巳去名證不退。今不妨約初地巳去。通

名不退菩薩者妙也。言僧祇至業者。駱駝坐者。謂屈兩

膝。兩手枕床。如駱駝也。應跏趺坐者。兩足左右交盤。

相結名結跏趺也。六念者。見論云。眠時須念三寶。戒

施天等六也。各有所立者。尼但得長跪。不得互跪。由

緣起有過故。制一定也。僧則互跪故。業疏云。律中為

身耎弱。互跪倒地。佛令立儀。與僧異也。故云。各立跪

坐中睡。兩足交互非法。雙竪兩足。足跟著地。足指向

上也。兩手向背托床名却踞也。屈膝以一足著地。更

與一足。累前膝上。直申即是支柱。一足中一足也。不

上足者。謂踞坐人蹋地。若上足便觸衣也。十誦上座

不應起者。文云聽法處見。上來若自起。若上座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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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吉。若和尚闍梨來恭敬故。起不犯。不得令餘人起。

即犯也。下座起吉者。即結自起之罪也。以違制故大

吒者。說文云歎息聲也。本起者圓明之性。湛然寂靜

良由自生虗妄。究其原由。本從何起。當自思責也。當

遺上坐處者。遺訓留者。留上座位待來故。髮𤍜者。文

云。謂睡時當起聽。洗浴若更睡。即預生念云。頭髮𤍜

我當起。即顯多時也。看星月光即等者。睡時當望星

月等。預生念云。月至某處。或星至某處。我便起也。如

前說者。如前行法中。引經文。依狩王法。右脇著地。而

臥(上來有二云云。總是主客相待篇竟)。

○第十瞻病送終篇

文有二。初牒名。二依文釋。初言瞻至二十六者。先來

意者。玄曰。上明賓主直論。康健之人。經中既曰。是病

是身。病起理須接待。忽若閻浮報盡埋送。亦須合儀。

前所未論。故次辨也。釋名者。應奉說疾稱為瞻病。送

終殯驗葬。故曰送終。第巳下如常解。

次依文釋中分二。初舉故列門。二初瞻病下依門釋。

初言就至別者。如門分別者。一瞻病。二送終(細尋顯正科。欠

上舉數列門一段。今依玄記科出耳)。問諸篇皆有總意。此篇何無。答一

說云。題中二事。不可合為一意。故先分科也。二依表

解云。制作家取自在故。迴總意作制意。非謂全無。故

下云乃至送終。意同斯述。非謂二事不可合為一意

也。此蓋寸水不見底。言制至述者。有待之形者。謂業

身也。嬰累者嬰纏也。患累也。即煩惱舊病是。四大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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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者。謂地水火風。成其體故。冷熱不調。是以致疾成

新病也。六府者。六者數也。府謂納總之處。記聚也白

虎通云。一小膓為心府。二大膓為肺腑。三𦝩是𦝩腑。

四膽為肝腑。五牓胱為腎府。六三焦合為一府。三焦

者。從上至心為上。從心至腰為中。從腰至下為下焦。

眤(女栗反)爾雅云近也。健則相親近。病則捐捨也。知善

未崇惡必相遵者。謂看病是善。世人未必崇重。棄捨

是惡多倣効。故律中等者。此律衣法文也。文云。時有比

丘。病來日久。臥尿屎中。時諸比丘。受請去。後佛遂按

行。房舍見此病人。乃與阿難洗浣衣服。身體極令清

淨。以香薰之置。如法處乃為說法。遂問彼云。汝健時

曾看佗病不。彼云。不曾見。佛言。汝不看佗。汝病有何

人看也。因此云制(云云)。乃至送終意同斯述者。謂世

人壯健時。則相親。死後即不相顧。今須始終如一。與

前不殊故。云意同斯述也。言問至歎者。謂上律文。若

有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故。生斯問也。答文意者。謂

看病者。等佛慈行。亦得成佛(故言)。故令供養也。又論云

者。是成論文。姨母親手自織金縷袈裟。思佛還宮。用

以持伏。佛言云。此是恩愛之心布施。無多功德。今伹

善施僧。則具三歸。今此取隨順佛語。為證。以佛令看

病。今既看。即是隨順佛語也。僧祇等者。爾時南方有

二比丘。共來問訊。一比丘遇病未得去。一比丘不能

待。乃先往見佛。佛知而顧問。彼具述前緣(云云)。佛呵

責巳。汝等同出家。修梵行。汝不相看。誰當看汝。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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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還等(云云)。為佛歎者。八福田中第一也。賢愚經說。

五種施得福無量。一遠來。二遠去。三病人。四飢時。五

知法人。又俱舍云。父母病法師。最後身菩薩。設非證

聖者施果亦無量。二簡人中言。二簡至述者。開彼衣

鉢雇人闍維者。謂亡後衣鉢。合屬十方。此約無尼僧

即得攝。今言彼者。由指本人恐僧盡。收不為處分。故

云用彼無者。故令捨去。玄曰。通會四分。謂比丘得衣

作法屬巳。巳後即將雇人。亦有何過。餘三眾者。若於

路見之。亦准上之儀式也。次明供養法。牒名可知。言

五分至法者。初引五分據蘭若無淨人說。

次引寶

梁經者。被云乞食比丘。或是有病。無人看視。不能乞

食。應當如是。調伏其心。我獨無伴。孤然一身。法是我

伴。我今一心念法。依佛正教。善自思惟等。次引僧祇

辨。橫死法有九。如文可知。言十誦至等者。善好名聞

者。多人送供養。就乞易得福得者。衣鉢極多。就乞不

生惱也。佛僧不淨殘宿惡提等者。外難云。僧有殘宿

惡觸。可爾佛何有耶。若許佛有殘宿等。佛應犯戒。答

雖是佛食。謂比丘觸著故。是惡觸。若爾下。文有佛臈

食比丘。亦觸了巳後。若贖得何以許食。答又不同彼。

彼正供養佛時。由屬施主故。後乃與佛贖得無犯。今

是巳觸佛食故。成殘觸也。餘如文。

三安置門。云三至者之即事。而求專心念法者。玄曰。

既覩日光屢設。又觀返者。絕稀以此而求活門焉。能

得矣。故須專心念無常。敗壞之法也。佛垂忍土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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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梵語娑婆。此云雜惡。又梵語薩訶。此云堪忍。何名

堪忍。初依真諦解云。忍是此界。梵王之名。由能堪忍。

他人勝事。不生嫉忌之心。故從主以立處名也。次引

悲華經。世界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名忍者三衣

解深蜜經說。菩薩行利樂時實堪忍故佛自受用土

與凡域異今為化物但要化度為善不以穢污生嫌

心也。

四說法𣫍念。牒名如文。言十至之者。為說深法者。真

實之相。名為深法也。言若至之者。捨座捨衣者。佛見

迦葉。來分半座。與坐後將所著。僧伽梨易迦葉。糞掃

衣如頭陀篇說。言若至等者。鸚鵡四聞諦等者。賢愚

第十三云。時佛在舍衛長者須達。敬信佛法。一切所

須悉皆供給。時諸比丘隨意。所須日日來往。其家有

二鸚鵡。一名律提。二名賖律提。稟性默慧。能解人語。

僧若到門。每令傳語。後阿難往。到其家。而語之曰。我

今教汝妙法。鸚鵡聞巳。歡喜而受。阿難乃授四諦法。

教令誦集偈。四豆佉(苦諦)。三牟尼提耶(集諦)。尼樓陀(滅諦)。未

伽(道諦)須達門前有一樹。二鳥聞法喜踊誦習。飛向樹

上。次第上下。經於七返。同聲合誦。受四諦妙法。於夜

宿樹。為野狸所飡。阿難問佛。此二鳥生於何處。佛告

阿難。由汝授法喜心受持。命終之後。便生四天王。天

命盡。生第二忉利天。乃至生第六天。從彼捨壽。還生

第乃至生四天王天。如是七返生六欲天。自恣受福。

無有中夭。阿難又問。六天命盡。復生何處。佛言生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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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提。為人出家。學道成辟支佛果。一名曇摩。二名修

曇摩也。大品有經耳品者。彼經第三十云。釋提桓因

作念。若善男子善女人。得聞波羅蜜。二經耳根是人。

巳於前世佛所作諸功德等。善知識相隨。何況受持

讀誦等。涅槃常住二字者。常是法身住。是報身。經云。

若有眾生。聞涅槃經。終顯佛性。不生不滅。說常樂我

淨之法。即是常住之法。却後命終。不墮惡道。

言若至緣者。如文。

言若至力者。可知。言若至之者。

成聖因者。經云。性空即是佛不可思議。故知坐禪者。

是正因也。言若佐至云者。與聖同儔者。下引沓婆迦

葉等。羅漢皆營眾事也。謂沓婆王種。捨羅漢身。求堅

固法。律云。沓婆自作此念。不知何者是堅固法。乃為

僧知事。是堅固也。迦葉踏泥。造五精舍。玄云。淮師資

傳。迦葉不憚疲苦。常自營造五所伽藍也。一在耆闍

堀山。二在毗羅䟦首山。三在薩波燒持山。四在多般

那舊山。五在竹園田。此五緣共為一衣戒。無離衣罪。

迄于承用等(云云)。又准多論。迦葉自治僧坊。自手泥

壁。雖是大阿羅漢。不求福報。但為報恩。長養佛法。對

治凡夫。作少福田。便生我慢。折伏弟子憍恣之心。發起

當來眾生福業故。祇夜破薪者。准雜蜜藏云。南天竺

有二比丘。聞彼尊者名稱。特來罽賓禮拜。到巳見尊

者。身羸瘦在厨內。鑊前燒火。不識乃問。汝知祇夜在

何處止住。彼云在第三窟中。二比丘到巳。果見適來

燒火之僧。疑恠問之等(云云)。身子掃地者。玄云。未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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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目連然燃者。雜要行中說也。凡愚不知等者。意

道僧是福聚。凡愚不自學知。所以聖人各捨自業。佐

事助眾事。為導引凡愚令知也(有人妄解不正思之)。言注者至

天上者。淨名經也。憶所修福者。什法師云。外國之法。

從生巳來。至於臨終之時。所修福業。皆記錄之。至臨

終時。旁人為讀。令其心喜。不生怖畏故。肇法師云。恐

新學菩薩。為病亂故。勸憶福。以悅其情也。念於淨命

者。什曰正命也。自念從生至今。嘗行正命。必趣善道。

吾何畏哉。傳者亦是中國本傳也。如文。智論等者。彼

二十四分引別業經。佛告阿難。行惡之人。好處生行

善之人。惡處生。阿難問佛。是事云何。佛言。惡人今世

惡未熟。善業巳熟。以是因緣。今雖作惡。而好處生也。

善生返說(云云)。言問至要者。此亦是論中自問也。答

中約猛利強盛說。如人入陳。不惜身命。名健士也。必

須下誡勸之意。愛衣如前說。指對施中。餘如文。言其

至也者。西方十念成就。便得往生。或兜率天者。彌勒經

故修善。如六事齊修二因。兼積等類也。妄自生我者。

經云。凡夫不知內空無我。橫生計著。而實無我也。實

自唐無者。若望俗諦似有。約真諦定無。唯有一清淨

識心。更無外境可得。故知並是妄也。或說唯識無境。

唯情妄見者。謂三界之境。唯識所變。本無有實。故云。

無境唯情妄報。遍計所起也。四分等者。衣法文也。文

云。彼病比丘。作如是念。我當受不好三衣。恐瞻病人

得故。佛言。不應生如是心。文云。時病人擔衣鉢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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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處恐看病。後病好無可看。佛言。不應作如是意。今

鈔略彼二意故云受不好衣缽及送與他也。面王比

丘者。賢愚雜含皆云。此人如以過去世。曾將自疊施

辟支佛。承此因緣。五百生中。常於母胎中。自然疊褁。

後出家時。變成法衣等(云云)。往昔國王。為寶所誑者。

此是大莊嚴論。自引經文。彼云。昔有國王名曰難陀。

積聚珍寶。擬至後世。嘿而思惟。今可聚集一國珍寶。

使外無餘。貪聚財故。將自巳女。置高樓上。出勅曰。若

有人持寶來者。我即與汝女交通。如是撿集一國內

珍寶。總聚王處。時有一人。見王女端正愛著。家內無

寶。乃感結成病。其母知之。語其子曰。國中一切寶。總

歸王所。無處可求。我憶汝又死之時。口中有一金錢。

汝可塚取之。子依母言。果獲金錢。送上於王。王問云。

國內寶物總盡。汝何處更得此錢。彼乃具實答王。王

遣人驗之。以事不虗。方生信也。王復自思惟。我先積

集一切財寶。望至後世彼。又一錢尚不能得況復多

耶。因茲總將作福。故知無一隨巳。可不實乎。言如是

至磬者。隨命長短作者。謂未死之前。於其中間。隨其

延促。於中示導故。故也打無常磬者。玄曰。據命未終

前。根識未壞時打。今氣絕後為之。則於事無益也。

二送終法。牒名如文。言然至善者。此蓋立送終意非。

謂制意巳。同前述了。遶存出離者。謂本心所期。出離

生死。凡設儀式。少欲遠離俗風也。厚者華飾也。葬土

者埋藏也。去泰者。離奢侈。不彩舉慎衢。去約者。不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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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而去也。今取中當務令善生也。言就至法者。如文。

言初中至耻者。四分尼搥𦚾者。此是尼單提中。尼共

他爭。事不直。便搥𦚾哭招譏。白佛。佛言。一搥一提。一

渧淚落地亦提。僧犯吉。巳上制緣中也。至開緣中云。

不餘不犯。既不制死哭之罪。故知今時師亡。弟子哭

無過。反顯五百問論不犯也。若准巳下。明有緣不犯

之文。故五百結集文曰。諸未離欲者。舉身投地。悲泣

哽咽良久乃蘇等(云云)。栖心獨居。世表高節。自然拔

群。一受行。若霜天即是由來清潔。父母亡而不哭。俗

禮不容。二師死而不哀。律儀未許。故曰道俗同耻也。

言彼至所者。辨吊慰法池。執弟子手者。是亡人之小

師也。荒迷故所以執之。然後至師處。依法吊問等。若

准俗禮。五服三[殤-歹+孑]之制。五服者。謂斬縗。齊縗。大功。小

功。緦床也。三[殤-歹+孑]者。從十九至十六為長[殤-歹+孑]。十五至十

二為中[殤-歹+孑]。十一至八歲為下[殤-歹+孑]。七歲巳下三十九服

之[殤-歹+孑]。以日月服有三種。一正。二義。三降。今僧尼皆是

降服。喪儀云。和上位尊。同於父母。三師七證。例彼舛

無降。此緣情唯達者。進不俗中。服布麤細五等。俗有

冠經僧尼。以頭巾替之。杖用扶力僧尼。亦同。若未殮

前伹在苫。巳之位吊者哭也。亦無佗詞三曰成後之

後方申儀禮。若奔喪者。明其在外時。若附哀信須通

別人為其舉發後疾疾歸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巳

安厝即先至墳處展哀情若未還山直歸本處展哀

在慰一如常儀也。以衣覆根者。五分初緣比丘。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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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招譏。佛令以安多食覆。若露屍去犯吉。謂現前者。

吉也。白蓋者。表雙林變白也。周圍表不露形也。四人

擎之。表不編邪。香烟引導表善業如香。一寺相送。表

猒無常令觀察也。

二明葬法。牒名可知。言中至爾者。火葬者。十誦云。比

丘疑身中有虫。燒之犯煞。佛言不犯。人死虫亦死也。

林中葬棄之。林野者。俗中莊子將死。諸弟子厚欲葬。

莊子曰。吾以天地為棺。柳子曰。恐為鵰之所食。莊子

曰。在上為烏鵰所食。下又為螻蟻之所食。奪彼與此

何其偏乎。俗人喻事。君子尚然。塵外高僧。寧容厚葬。

十誦鳥啄腹破等者。彼云。有比丘病。有錢。畏眾僧得。

遂持安羮中喫之。死後鳥來破膓出錢。鈔引此文為

證。前林葬也。然則殘屍。雇人展轉。准得者。此謂商略

火葬。此方准用得意。道火葬一法。然則殘害師。師遺

䯛。弟子看之不忍。若不忍看者。准涅槃經。雇人展轉

教他亦得也。言四分至時者。五眾得起塔者。如前僧

像篇。六種塔也。搜玄引十二因緣經。八種塔有露盤。

如來塔八露盤菩薩七緣覺六曰果五三果四二果

三初果二輪王。及未得果人一露盤。今有一家。記中。

云佛七巳上也乃至者。得果人。及輪王未得露盤。但

有火珠舊葉耳(與上經文不同)。量機衰時者。送是親送即無

失。若非親恐污佗。平等心即不合也(上來總是瞻病篇竟)。

次下一篇總辨諸雜要行分二今牒名言諸至二十

七者。來意。巳上諸篇巳隨事辨相。然雜務繁。總量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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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沙。若不備明行相難曉故。次辨也。釋名以事非一。

名諸𤨏碎。共明秤雜動。必須之曰要。所以依用曰行。

餘如常說(云云)。有本中有注文。於顯目下此有無總

得。總意中。言森至識者。森謂多㒵也。以受戒時總緣

法。盡萬境。皆發得戒。今於隨行則一一境上。盡須護

持也。忽略不行等者。謂若略而不行。冥然招其罪失

故。曰奄遭悲責。謂於一一事上。皆須識知持犯故。曰

理須明識也。言若至別者。由途相攝。具上諸門者。古

解如別。今云。由從也。途道也。謂上諸篇。凡明一事。正

引諸部相。當或相從引其異說。聚在一處。顯四分行

事途道。此則諸部。由途相攝。由明大僧。一事途道。尼

沙曰眾事。同大僧相狀。少異相。從引之。攝在大僧途

道之下。此諸尼沙事同。相異。由途相攝。如此具在上

二十六篇。故曰具在諸門也。別類緣收者。上則約部

相當。或別相從故引。及尼沙事同大僧相狀。少異者

說今則唯局別者。諸部異計。尼沙大僧不同之事辨

也。沙彌及尼三眾。諸部行相不同。事各有類故。稱別

類統由通也。隨類通攝故。曰統收。即尼沙彌諸律三

種。部類不同。今通收羅列故。云羅下三部也。以外等

者。謂上諸門不攝。下三部此不收者。名為以外。即除

前相。攝去後別類。其餘繁類。斷續雜務。紛綸碎亂𤨏

文。合作此篇明也。眾境不少。名為繁類。事不連環故。

云斷續。事既非一。難可次比。頭緒故曰雜。紛綸繁類

為碎紛。綸是亂。如此無非玉屑。相綴故。云鎻文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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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與上不同故。稱為別。問據茲所解。尼沙二部。應

不用行。答尼沙二部與大僧。雜行不殊。故不言也。若

爾既云不殊。何不在由途相攝之。例前約事𨳵相狀

少異故。有相攝之。言此篇五眾通行故。無相攝之。語

又同此篇。何不在。後明答。此雜明者。並是諸篇。篇餘

上收。由途下攝三部故。處中間倣律雜揵度。亦在中

也。言其至焉者。正辨此篇來由也。謂戒是涅槃初門。

將雜行而軌導。倣塵不犯故。曰具修諸佛所行。名為

聖行。莫論後世者。出纏證果之益。當今遊論方域而

無怯懦之心。焉開章中。言十至病者如文。

言智至故者。盡等者。謂晨朝午時晡時也。良以無始

時來。多有破戒等。故須懺悔。多嫉妬故。須行隨喜。多

謗法故。須行勸勵。請轉於法輪。若准經中。更有[廷-壬+(同-(一/口)+己)]向。

為除狹劣之心。發願除懈怠罪等(有人於此廣說四時禮文等。今恐繁

而不述)。不得瓔珞等。著佛身上者。謂著身上非尊重。故

不合也。不得花著飲食上者。多論不許。為異白衣。西

土白衣。飲酒之時。相承著花。教於酒器之內故。佛臈

食者。謂七月十五。夏滿食也。臈接也。新舊相接。亦是

祭名俗法。十二月終。新舊交接之時。臈取禽獸祭先

祖。今出家人。亦爾。若終七月十五日。供養佛食。名佛

臈食。以此食屬供養佛人。比丘雖先提受佛檀越。後

與無惡觸過也。

言十誦至法寶者。教沙彌使人亦

爾者。謂教示佗。令修治塔。次四方四事。亦如上作念

也。攝在惡逆眾生。上品治之者。謂入五逆中。上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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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是重偷蘭也。以佛塔惡懷之者。以好心得福。反

顯惡心獲罪也。法寶者以法假人弘其人。既能說法。

若供之。即供養法寶故。言十誦遮至者。與一剪者。約

再生物為言。如苦苣等類。若非再生。但量功取也。故

祇三十三云。有比丘於地上種菴羅菓。長養成樹。自

取不令他取。論比丘白佛。此種有功力。聽與一年。若

樹大不欲併取者。聽每年取一枝。乃至瓜瓠與一番

取等。花菓不詐賣者。玄云。此是僧家要用者。必不得

賣於僧地。餘者亦得賣也。四分僧物賣分犯。蘭者約

暫礙僧用。若求巳如前可知。言祇至報者。轉法輪日

者。多論第二曰。八月八日。轉法輪。佛與拘隣等五人。

前三即安居巳。至八月八日得入。至見道成初果。爾

時始名轉法輪也。卒風雨等。既有風雨。佛制令收不

論德行也。餘如文。

言二至等者。僧通凡聖。行涉麤細者。玄云。細行是聖

麤行。是凡意顯入集時。通敬通重也。如拭塵巾者。古

云。然巾攬穢歸巳。顯物令淨入眾之人。亦爾收過向

巳。推直於池俯仰得時者。見上須起。見下不起也。師

子座者。智論自問云。為是化師子。為是實師子。答非

化亦非實也。但是佛所坐者。皆名師子座。譬如國王

所坐之處。亦師子床以師子。是獸王無畏故。不得有

重響者。古云。令眾不和故。維那口陳其緣者。謂或布

施呪願。及唱等供等。不得打為事用者。謂口中不陳

苦。事空打搥。除為眾亂等者。但打一下。雖不陳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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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搥聲人聞便靜。即是事用也。

三別人自行。標名可知。言十誦至亦爾者。五分初緣

讀外書。居士譏呵。後與外道論不如。白佛。佛開。為伏

外道。故聽之。言五分至學者。除無人難緣者。此是尼

單提中。半月不剃髮者。提若過半月。此名髮長。若無

人解剃髮。若強力難緣所逼不犯。言四分至一者或

至死者。謂犯初篇也。若次死者。犯第二篇也。多作業

者。謂多作白衣業也。財物慳者。可知當招貧乏報也。

法慳者。於十二部經義。故秘不說。向人當招鈍。滯之

報也。家慳者。謂我與此檀越。為門師。不欲別人來他

舍也。因說須達家㺃(云云)住處慳者。當招不如意處

也。讚歎慳。當招惡名稱也。言四分至也者。羅漢射事

不中等者。搜玄云。十誦第三曰。目連乞食。次居士婦

懷任。問目連為男為女。答云。是男後生下。是女招佗

譏呵。僧欲棄目連。佛言不開目連之事。非是妄說。以

彼胎內轉根故。更有天旱問雨。入涅槃經。記犢子等

(云云)。不得離餘地獄者。謂設呪誓我。若如是願我入

地獄等。若恐怖念如來者。以怖畏自滅也。畫地作相

者。令當中行不徧也。言僧祇至處者。不聽口吹者。表

釋云。恐捐喫火虫命也。又舉喫熱茶湯之喻(云云)。以

本無言念齊限者。約白衣。不令夜燭。日中滅之也。目

連知日直滅灯者。准賢愚經說。佛在舍衛國。有一女

子。名曰難陀。貧乏求乞自活。見一切人。供佛及僧乃

自思惟。我雖遇福田。無有種子。感傷自責。便行乞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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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夕。夕得一文。持詣油家。買得少油。持往精舍。燭於

佛前。眾灯之內。自發誓願。我今貧窮。然此小燈。供養

於佛。以斯功德。令我來世。得智慧燈。除滅一切眾生

垢闇。發願巳而去。及至竟夜。諸灯盡滅。唯此獨然。是

時目連。次當直日察天巳收曉灯併燭。當見此燭。明

好如同新燭。便舉手扇。扇其𦦨如故。又將衣拂。其明

轉盛。佛告目連。非汝聲聞之所能滅。假使注四大海

水注之。亦不能滅。又假使毗嵐猛風。亦不能滅。何以

故。此是發大菩提心人。所施之燈。佛說。是語未竟。難

陀女子。又來詣佛。頭面禮足。佛為授記。汝於當來二

阿僧祇百劫之中。當得成佛。名曰燈光。十號具足等。

餘如文。

言四共行同法者。凡聖共行。名為共行。僧尼同。此故

云同法。言所至多者。神用莫准者。謂若一同契理。即

神驗無方。如金剛強。若受持一四句偈。勝日捨三恒

河沙身命布施。當得成佛。其餘何可為比也。互有強

弱者。下文云。有念極多於義不了。或少聞見。而多解

義味等。貴如說行不貴多誦者。增一云。盤特比丘。根

鈍等。緣因掃而悟解(云云)。由道有根本者。即勝鬘

經。及如來藏經。是大。

道本也。行別止作者。戒本是

心持羯磨。是持此二是別。止作本者。戒是顯非同體

也。佛法根本。及心作二持。即是通攝佛法。剛要多聞

增智慧。即能匡轉心行。及廣解理相。見菩薩修行。即

助於道業得無退。修心不馳教故。曰得無罷教。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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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生見者。謂讀俗書雖不依俗文。生於邪見。然要

覧中。多明節梀。亦可足比。於內道固免。隨事躭染保

言犯也。若多聞多義。此號生而知之。上以學而知之

次矣。言三千至也者。或可受苦因者。約不修三乘。為

施所欺故。說法無慈心者。但求利益也。若師田在等

者。但隱師學不可競化。年別應受等者。溫故而知新

也。五夏以前等者。經文亦制五夏也。顯德有二等者。

一為名利。二為佛法。上一佛不許。如賓頭盧𦔾缽之

類。律中餘疑。即十誦律。如盤特教誡之事故。現通等

即許(云云)。

五出家要業者。標可知。言道至遂者。別知其通房者。

道修智分。俗修福分。是局。若二兼修即通。非謂下出

通局所以也。必准兩通者。道俗俱修福慧也。若偏而

不兼。即如智論。兄弟二人之得失也。必能反遂者。可

知。言今至業者。今且兩言者。若力所不及。俗且修福。

道且修智故也。僧有法能造者。即僧指示陀也。俗有

事能作者。金木石等也。終日相由者。僧由俗資。俗假

僧法也。執據恒別福慧別也。乖法雜亂者。如僧却修

福之例也。學三佛行者。過現未也。雖形事相交者。造

佛書經。起菩薩僧。欲皆自親。為之是相交也。俗則以

金石木為佛等(云云)。如此比挍天地懸遠故。言上至

別者。始終兩修者。初受戒時。結勸文中。但令觀化作

福。供養眾僧等(云云)。

六遇惡賊。標如文。言四至不犯者。如文。言毗至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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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怖賊法也。石下者。十誦云。時有賊遶寺。比丘閇

門。上高樓作大音。怖怖令去。若不去即擲石下煞之

時二比丘擲石下煞一人。自相問云。二人不知誰犯

煞。乃白佛。佛言。二人並無犯。以擲石時。唱言石下故

也。

七大小便法者。標可知。言四至便者。廁外彈指。令內

人知也。准五分。廁內人亦須作聲等不爾。二俱犯吉

也。廁草長不過。一尺令非人知者。若不彈指。廁神不

知。而相衝也。應別處洗穢者。初綠就水器中。洗係比

丘污之。佛言不應。耳應留殘水。者五分。云上廁用水

盡。應更取水留之。無有急事。令得足一人用也。勿令

有聲者。彼用水時有聲。餘比丘聞惡之。佛言不應如

是也。以弊物拭者。彼洗水污衣。佛言應用弊物拭之。

若臰用土者。玄曰。據經中說。洗淨手當用土。次灰從

澡豆等。若先用灰。即臰氣人皮肉中。不歇故。五分倮

形上廁。廁神為緣起故。佛制不許也。

言八至不犯者。如文。

言九至去者。五百問。行路寄鬼神屋宿等者。約不得

令佗慳也。今既不觸。即是不慳也。以泥團者。謂將泥

團掩著虫身。虫被泥綴不動。然後將出弃之。有呪虵

法者。准五分云。我慈諸龍王。天上及人間。以我此慈

心。得滅諸患毒。我以智慧取。用心煞此毒。味毒無味

毒。破滅入地去。佛言比丘。以此呪自護。不為毒所害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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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雜治病法釋中兩投。一一如文科(云云巳上諸雜要行篇巳

竟。上來有二初十篇烈釋。次一篇總結云云)。

窗([悠-ㄆ+公]音)檽(靈音)[(〦/日/万)*毛](傍音)。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六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

光大德賜紫志貞寫此記一部記焉

旹清泰元年歲次甲午十二月二十日齋時寫過

此本僧 志謙 故記之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