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義標釋

四分律名義標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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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毒者。按梵音失梨𧋊。聲同尸利沙。此翻合昏。若

依字釋。𧋊。師加切。音砂。𧋊鷄蟲名也。

增劇

劇。竭戟切。音極。增也。甚也。又艱辛也。

愚癡

根本律云。思其惡思。說其惡說。作其惡作。名之為

愚。不持經律論。名之為癡。又云自惑為愚。惑他為

癡。

波羅提木叉

律云。波羅提木叉者。戒也。亦言毗尼。故勝鬘經云。

波羅提木叉。毗尼。此二法者。義一名異。摭華。翻為

別解脫。謂三業七支。各各防非。別別解脫。律攝云。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

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

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

捨離。名別解脫。又翻保解脫。以能保任行人。出生

死海故。母經云。波羅提木叉者。名最勝義。諸善之

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言最勝義。薩婆多論問

云。此波羅提木叉戒。是無漏戒。是禪戒不。答曰。非

無漏戒。亦非禪戒。此波羅提木叉戒。若佛在世則

有。佛不在世則無。禪無漏戒。若佛在世。若不在世。

一切時有。波羅提木叉戒。從教而得。又從他而得。

禪無漏戒不爾。又波羅提木叉戒。不問眠與不眠。

善惡無記心。一切時有。禪無漏戒。必無漏心中。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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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於一切心中無也。乃至波羅提木叉戒。但

佛弟子有。禪無漏戒。外道俱有。夫能維持佛法。七

眾在世間。三乘道果相續不斷盡。以波羅提木叉

為根本。禪無漏戒不爾。是故於三戒中。最為殊勝。

無能及者。智者既知有如此。勝妙功德。於所受戒。

當自寶持。勿為輕意。於諸違禁。一一斷令不作。不

作則無因。無因則果絕。所謂別別無因。則別別無

果。名為別別解脫也(下下等九品諸惑者。三界九地。總具八十一品。以欲界為

一地。色界四禪為四地。無色界四空為四地。共為九地也。欲界一地。具九品貪瞋癡慢四惑。謂上中下品。

每一品具上中下。為九品也。上二界亦各有貪癡慢三惑。以上二界不行瞋惑故。此則九地各有九品思

惑。共成八十一品也。以此惑難斷。故細分之為九。使二三四果人。次第斷除。言下下者。即第九品也。言見

修者。謂初果人。斷惑見理。名為見道。斷謂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也。二果三果。修真斷惑。名為修道。以斷

三界十隨眠思惑故。十隨眠者。欲界有四惑。如上釋。上二界各具三。謂除瞋也。言下下等九品者。以九地

各有下下品。欲界下下品惑盡。證三果。上二界下下品盡。證阿羅漢果。見思二惑。隨於一切違順境上。起

貪等煩惱。隨逐不捨也。見惑者。分別曰見。謂意根對法塵。非理計度。起諸邪見。如外道計斷計常。乃至有

等見也。思惑者。貪愛曰思。謂眼耳鼻舌身五根。對於色聲香味觸五塵。貪愛染著。迷而不覺也)。

布薩外道

布薩。秦言善宿。佛言。自今巳去。聽與外道眾僧中

四月共住。白二羯磨。根本羯磨云。佛言。若有外道

來求出家者。其親教師。應問障法。若遍淨者。應可

攝受。授與三歸。及五學處。成鄔波索迦護(律本令受十戒。

彼應僧中三乞。次為羯磨)。若此外道僧伽巳與於四月內。而為

共住。準求寂例。而作驅使。於四月內著親教師衣。

食僧常食。僧祇律云。作羯磨巳。若能如沙彌。隨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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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務者。在沙彌下。次第取食。若不能者。應語。汝自

求食。應日日在前毀訾外道不信。邪見等法。彼若

言長老。莫作是說。彼間亦有賢善持戒。乃至有阿

羅漢。應語言。汝還去彼間。求阿羅漢。若言實如長

老所說。外道邪見。乃至作泥黎行。長老願拔濟我。

若試滿四月。心不移動者。應與出家。若中聞得聖

法者。即名試竟。善見律云。若結髮外道。事火外道。

不須波利婆沙(別住也)。何以故。此二外道。有業信因

果。過去諸佛。為菩薩時出家。波羅蜜多於此道學。

突獄

突。吐木切。通入聲。犬匿於穴中伺人。人不意之。突

然而出也。故字從穴從犬。言突獄者。謂彼囚徒。伺

人不覺。即突然竄出也。

難提

此云歡喜。或云禪難提。言此比丘住阿蘭若處。常

樂坐禪。由習定故。時人稱為住定歡喜。如僧祇律

云。舍衛城長者名難提。捨家出家。餘多有名難提

者。但是此人行時亦禪。乃至臥時亦禪。時人號之

為禪難提。於初中後夜修行自業。得世俗定。乃經

七年。過七年巳。退失禪定。為天魔女誘以死馬。破

其梵行。而此難提。過去世時。名鹿斑仙人。得外道

五神通。住處林野。被雜色天女。破其梵行。彼時天

女者。今時魔女是(餘如下調部毗尼法中釋)。

屋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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闌。離閑切。嬾平聲。階除木勾闌也。別作欄非。

騲馬

倉老切。音草。牝馬也。牝。頻上聲。母畜也。飛曰雌雄。

走曰牝牡。

相似

若相似者。謂與本罪相似之罪也。若從此生者。謂

從本罪而生也。若惡於此者。謂重過本罪也。十誦

云。波羅夷。波羅夷相似。僧伽婆尸沙。僧伽婆尸沙

相似。波夜提。波夜提相似。波羅提提舍尼。波羅提

提舍尼相似。突吉羅。突吉羅相似。是名犯相似。云

何不相似。波羅夷。與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

提舍尼。突吉羅。不相似。僧伽婆尸沙。與波夜提。波

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波羅夷。不相似。波夜提。與波

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相似

波羅提提舍尼。與突吉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

夜提。不相似。突吉羅。與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

提。波羅提提舍尼。不相似。

教著袈裟

袈裟之號。因於衣色。而得其名。即壞色衣也。按出

家五眾之服。皆使壞色。故總名袈裟。詳如下釋。然

沙彌所應著者。即是縵條僧脚崎服。須知袈裟。非

獨謂比丘三衣。此方不解。因令沙彌披著五條七

條。大僧之服。或惘見薩婆多論言。沙彌應畜上下

衣。一常著衣。當安陀會。二當鬱多羅僧。令清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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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及行來時著。原梵音安陀會。此譯云下著衣。鬱

多羅僧。此譯云上著衣。斯乃衣分上下。受用之別。

非關五條七條之名。彼論自云。下衣常著。上衣清

淨入眾等著。故南山宣師。依論開明。沙彌受縵衣

法。一是縵安陀會。二是縵鬱多羅僧。曾不道五條

七條之目。或有見佛阿毗曇經。令披三袈裟竟。方

授以戒。此亦非比丘割截三衣。其後受具戒文中。

三衣名字自別。不須致惑。三藏顯然。可自檢察。若

知而故慢。強為非法者。自招愆咎。況乃釋父所制

衣食常儀。尚由不知。而自晏然稱為釋子者。得無

愧哉。如根本羯磨云。求寂之徒。縵條是服。而有輒

披五條。深為罪濫。神州之地。久扇斯風。此成非法。

勿令披著也。凡有欲求出家者。隨情詣一師處。師

即應問所有障法。若徧淨者。隨意攝受。既攝受巳。

授與三歸并學五處。成鄔波索迦律儀護(此言護者。梵云

三跋羅。譯為擁護。由受歸戒。護使不落三途。舊云律儀。乃當義譯。云是律法儀式。若但云護。恐學者未詳。

故兩俱存。明了論。巳譯為護。即是戒體無表色。言縵條者。縵為一幅。無條數。壇鬲等事)。寄歸

傳云。自此之前。非七眾數。此是創入佛法之基也。

師次為辦縵條僧脚崎。及下裙等并鉢。濾羅。方為

白僧。陳出家事。僧眾許巳。為請阿遮利耶。可於屏

處。令剃頭人。為除鬚髮(度人經。令結壇懸旛。設高座。與出家者坐而剃髮。二

師亦設二高勝座)。方適寒溫。教其洗浴。師乃為著下裙。方

便檢察。非黃門等。次與上衣。令頂戴受。著法衣巳。

授與鉢器。是名出家。次於本師前。阿遮利耶。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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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處。既受戒巳。名室羅末尼羅(譯為求寂)。威儀節度。

請教白事。與進具者。體無二準。但於律藏。十二無

犯。其正學女。片有差降。十二者何。一不分別衣。二

離衣宿。三觸火。四足食。五害生種。六青草上棄不

淨。七輒上高樹。八觸寶。九食殘宿食。十壞地。十一

不受食。十二損生苗。斯之十二。兩小非過。其正學

女。後五便犯(此是有部律意。若本部律文。略有片別。如律可知)能如是者。

方成應法。是五眾收。堪銷物利。豈有既出學後。師

主不授十戒。恐其毀破。大戒不成。此則妄負求寂

之名。虗抱出家之稱。似懷片利。寧知大損。經云雖

未受十戒。墮僧數者。乃是權開一席。豈得執作長

時。又神州出家者。既蒙落髮。遂乃權依一師。師主

本不問其一遮。弟子亦何曾請其十戒。未進具來。

恣情造罪。至受具日。令入壇場。律儀曾不預教。臨

時詎肯調順。住持之道。固不然矣(目得迦云。苾芻所要三支伐羅

彼諸求寂。上披縵條。下著一裙。二衣便足。薩婆多論云。沙彌得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羅隨身所著物。各

聽畜一。善見論。有著衣偈云)。

 大哉解脫服

 無相福田衣

 彼奉如戒行

 廣度諸眾生

驅烏

謂僧食廚。及坐禪等處。烏鳥汙亂。既年幼小。未堪

別務。令其驅遣烏鳥。以代片勞。兼生福善也。十誦

律云。佛言。聽能驅烏作沙彌。最下七歲。根本羯磨

云。鄔波離。請世尊曰。如世尊說。若滿七歲。能驅烏

者。得與出家。大德。有滿六歲。於僧食廚處。能作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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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彼亦合出家不。佛言。不合。要滿七歲。為定量故。

大德。有滿七歲。於僧食廚處。不能驅烏。彼亦合出

家不。佛言。不合。要能驅烏。為定量故。僧祗律云。大

小者。若減七歲。若滿七歲。不知好惡。皆不應與出

家。太老者。若過七十。能有所作。若減七十。不堪造

事。臥起須人。皆不聽出家。若年滿七十康健。能修

習諸業。聽與出家。又沙彌有三品。一者。從七歲。至

十三歲。名為驅烏沙彌。二者。從十四至十九。是名

應法沙彌。三者。從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名字沙彌。

是三品。皆名沙彌。薩婆多論云。年六十不得受大

戒。惟聽為沙彌(餘如與減年授具戒中釋)。

生像金銀

僧祇律云。生色。似色。生色者。是金。似色者。是銀。善

見律云。生像者。金銀也。南山云。胡漢二彰。謂胡名

生像。此稱金銀。二名俱存。是胡漢雙舉也。言生者。

謂金色生來本自黃。不假餘助。像。即似也。謂銀可

染色令黃。似金也。故師地論云。生色可染。應師注

曰。生色即金也。生便黃色。不可變改也。可染即銀

也。言色可染變。故云可染也。斯皆胡義。非正梵文。

天竺梵音。呼金云蘇伐羅。喚銀言阿路巴。元亦未

詳其義。或有名無義。故不翻。如此方金銀亦無義。

但以黃白分之。因彼譯人齎梵夾來。多經胡地。傳

彼胡語。譯為華言。致有斯異。故指歸云。況于闐國

語。與五印音不同。其四分到于闐。自經一翻。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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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到唐則為重也(此言四分。乃支法領所翻本。非耶舍譯者。然耶舍先亦於

外國翻譯三藏。後至此方)。按本部。與僧祇。沙彌不得捉持生像。

餘部唯不聽受畜。不制執捉。故薩婆多論中言。下

三眾不得畜寶。畜則突吉羅。捉則無罪。然沙彌先

來未捉。不得使令捉。僧祇雖遮執捉。而意還符論

旨。如僧祇律云。時有比丘。將一沙彌歸看親里。路

經曠野。中道有非人化作龍。右繞沙彌。以華散上。

讚言善哉。大得善利。捨家出家。不捉金銀及錢。比

丘到親里家。問訊巳。欲還時。親里婦言。汝今還去。

道逈多乏。可持是錢去。市易所須。沙彌受取。繫著

衣頭而去。中道非人見沙彌持錢。在比丘後行。化

作龍來。左繞沙彌。以土坌上。說是言。汝失善利。出

家修道。而捉錢行。沙彌便啼。比丘顧視。問沙彌。汝

何故啼。沙彌言。我不憶有過。無故得惱。師言汝有

所捉耶。答言。持是錢來。師言。捨棄。棄巳。非人復如

前供養。又尊者大目犍連。共專頭沙彌。食後到阿

耨大池上坐禪。時專頭沙彌。見池邊金沙。便作是

念。我今當盛是沙。可著世尊澡罐下。尊者目連從

禪覺。即以神足乘空而還。時專頭沙彌。為非人所

持。時目連迴視。喚沙彌來。答言。我不能得來。復問

汝有所持耶。言持是金沙。汝應捨棄。捨巳。即乘虗

而去。諸比丘。俱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言。從今日

後。不聽沙彌持金銀錢。若比丘使沙彌最初捉金

銀錢者。得越毗尼罪。若見沙彌先巳捉。後使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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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結小界

此謂難緣。恐闕受戒。故聽開許。非難無緣。不聽輒

結。然此小界。並無外相。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故

文云。今此僧一處集。結小界。斯皆為防遮人。故無

外相。如文云。在界外遮。不成遮。又處非久留。故不

立相。又云。不應不解界而去。餘如羯磨法中明。

納衣

即糞掃衣。重縫而作三衣。非今時百納頭也。

官人

王之臣也。若食祿盡。得與出家。王聽亦得。僧祇律

云。臣有四種。或有名無祿。或有名有祿。斯二種者。

此國餘國。俱不聽出家。或有祿無名。此間不聽。餘

處聽。或無名無祿。此間餘處。俱聽。

犯比丘尼

按天竺國法。若有壞尼梵行者。彼之眷屬。易其種

姓。迴門西向(西國門皆東向)。破其食廚。毀其屋簷。周帀一

肘。盡壽不共語。不共住。不共食。成實論云。逆罪。賊

住。汙尼等。不聽出家者。以是人為惡業所汙。鄣聖

道故。是故不聽出家。

賊心入道

亦名賊住。謂白衣。外道。沙彌。盜聽說戒。羯磨。同僧

法事者。僧祇律云。若王子臣子。避難故自著袈裟。

未經布薩自恣者。得與出家。若經。不聽。若沙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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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入牀下盜聽。若其聰明。

覺知。初中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足。若闇鈍。若眠。若

意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語者。後得受具足。涅槃經

云。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在隱屏處。盜聽

說戒。金剛力士。以杵碎其身如微塵。

優曇鉢華

或云優曇婆羅。新云烏曇跋羅。中天竺摩竭陀國。

慈賢法師言。梵云塢東朱囉。正也。然此並無正翻。

義云瑞應。或云希有。隋翻水願。謂其樹不華而實。

若生華則有佛。及有輪王出世。故云瑞應。此華多

時乃一開。故云希有。應法師曰。其葉似梨。果大如

拳。其味甘。無華而結子。亦有華而難值。故經中。以

喻希有者也。般泥洹經云。閻浮提內。有尊樹王。名

優曇鉢。有實無華。樹有金華者。世乃有佛。毗柰耶

雜事云。拘尸那城不遠。有大華池。名曼陀枳你。於

池岸上。有烏曇䟦樹。往昔菩薩在覩史天。作白象

狀。入母胎時。彼烏曇䟦華胎新出。降誕之始。漸有

光色。為童子時。其華欲發。厭老病死。遠托山林。其

華稍大。狀如鵄㭰。修苦行時。現萎萃相。捨苦行巳。

氣息疎通。噉諸飲食。乃至成等正覺。其華開敷。梵

王來請轉法輪時。其樹及華。光色榮盛。妙香芬馥。

徧諸方界。然佛大悲。普於有緣。所在世界。廣濟度

巳。詣拘尸那。為最後臥。而此華樹。形色枯萃。見者

驚歎。施設論云。繞贍部洲。有輪王路。廣一踰繕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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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輪王時。海水所覆。無能見者。若轉輪王出現於

世。大海水減一踰繕那。此輪王路。爾乃出現。金沙

彌布。眾寶莊嚴。栴檀香水。以灑其上。轉輪聖王。巡

行洲渚。與四種兵。俱遊此路。此華方生。

●律藏卷第三十五

揵者

又作㨜。㓺。同巨言切。音堅。揵。害也。通俗文云。以刀

去陰。曰揵。謂割去男根也。大論云。無根者。所以無

得道根。以其失男女相故。其心不定。以小因緣。故

便瞋。結使多。故著於世。於事多懷疑網。不樂道法。

雖能少修福事。智慧淺薄。不能深入。本性轉易。是

故不得出家。成論云。是人結使深厚。難得道故。又

此人不在比丘中。亦不在比丘尼中。是故不聽出

家。

租賦

租。宗蘇切。祖上聲。田賦也。賦。芳故切。音付。說文云。

賦斂也。廣雅云。賦稅也。又量也。郭璞曰。賦稅所以

平量也。方言云。賦動也。賦稅所以擾動也。

身駮

駮。亦作駁。同伯各切。音博。馬色不純也。又木名梓

榆。其皮青白如駁。古今注云。木似豫樟。皮多癬駁。

謂其身似此。非儀。故不聽出家。

痶瘓

痶。他典切。音忝。瘓。音喚。痶瘓病貌。經音義云。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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勅顯。勅管切。言髮病也。

縵指

縵。謾官切。音瞞。縵指者。謂指相連而成縵也。

或[癲-真+秀]

亦作㿉。同徒回切。音頹。陰病也。

瘊病

胡鉤切。音侯。疣瘤病也。

睞眼

音賚。如上釋。

瞷眼

古文[馬*間]同戶間切。音閑。馬一目白曰[馬*間]。二目白曰

魚。蒼頡篇云。目病也。

有斑

補還切。音頒。雜色曰斑。說文云。駁文也。

疥㿋

㿋。同瘙。先到切。騷去聲。疥㿋瘡也。通俗文云。皮起

曰㿋。

曳脚

曳。同拽。以制切。音裔。拖也。

癖病

匹亦切。音僻。瘕癖。腹內聚積病也。

兔缺

梵云舍舍迦。此云兔。有白玄尨色者。其口脣自缺。

故云兔缺。今無論上下脣缺。皆不聽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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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二道

即前謂壞內外道人。其曾作外道。來受具戒。後復

入外道。今重來受戒者。不聽。以其先是外道來從

出家。即壞外道。復入外道。即壞內道。內外俱破。故

不聽與出家。

腐爛藥

謂是腐敗朽爛陳故之藥。淨法師曰。梵云晡堤木

底鞞殺社。晡堤。是陳。木底是棄。鞞殺社。譯為藥。即

是陳棄藥也。意在省事。僅可資身。上價自在關中。

噉服實成非損。心地觀經云。出家佛子。於諸醫藥。

不應貪著。若有病時。他煎藥巳。所棄捨者。訶黎。毗

梨。及阿摩勒。取是等藥。即應服之。乃至一生服所

棄藥。於諸藥等。常生知足。如是名為真實沙門。出

家佛子。

龍身

善見云。不得度龍者。何以故。龍不得禪定道果故。

龍有五事。不離龍身。何者五。一者。行婬時。若與龍

共行婬。得復龍身。若與人共行婬。不得復龍身。二

者受生。不離龍身。三者脫皮時。四者眠時。五者死

時。是為五事。不得離龍身。

受具足戒

毗尼母經云。何故名受具足。智慧人受具足巳不

犯。所求成就。故言受具。能成就義。名為受具。以是

義故。成就眾善。名為受具。乃至能成就寂滅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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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受具。寂滅法者。亦名圓寂法。即是涅槃法也。故

內法傳云。既受戒巳。名鄔波三鉢那。鄔波是近。三

波那是圓。謂涅槃也。今受大戒。即是親近涅槃。舊

云具足者。言其汎意(亦名圓具。近圓圓具。義皆一也)。其受戒竟。次

即本師為指戒本。令識罪相。方教誦戒。既其熟巳。

誦大律藏。日日誦過。旦旦試之。誦律藏了。方學經

論。此是西方師資途轍。雖復去聖懸遠。然而此法

未虧。為此二師。喻之父母。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

倦。亦既得巳。戒不關懷。有始無終。可惜之甚。自有

一會求受。受巳不重參師。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虗

霑法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夫龍河影

沒。鷲嶺光收。傳法羅漢。能餘幾在。故論云。大師眼

閉。證者隨亡。煩惱增時。應勤莫逸。理當諸德。共作

護持。若逶隨而縱慢心。欲遣人天何所歸向。律云。

有秉羯磨。我法未滅。若不秉持。我法便盡。又云。戒

住我住。理非虗說。既有深旨。誠可敬歟。猘狗經云。

佛言。有持佛法戒行。教人事佛。令入泥犂中者。阿

難驚起。長跪問佛。云何教當令得道。何故更入泥

犁中者。佛語阿難。後末世時。有弟子作師。惰嬾不

能勤學。無有智慧。貪穢欲。得人供養錢財穀帛。持

用自活。不精佛法。阿諛隨人。見人貪殺。不與戒。見

人嗜酒。不斷酒。多少可飲人。行授人戒法。言多少

當得錢物作福。欲得人物。是為賣戒。令人方更有

慢。不精戒者。便犯眾麤。殺生。如是教者。持人著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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犁中。用負佛明教。故令護佛道神。得其短。便為惡

鬼所病。罪重。或能至死。償罪即入泥犂中。阿難問

佛。新發意者。值遇惡師。不曉不了。謂法當爾。至使

信受其言。愚癡不解。更見明師。為可復重受戒不。

佛言。於我法中曠大。極可得悔。更自懺洗。初發意

時。心常曚冥。為惡師所誤。實自不知。更行受戒。始

為入法。不知不曉時。非佛弟子。為是世間小善人

耳。無有大功德。分別經云。阿難問佛。後若有人。信

樂應法。至心欲求斷世違俗。以從正道。若時無明

師傳教戒者。若有一人。書寫戒律。授與之。便可得

度為道者不。佛言。阿難。皆當得知禁法者。爾乃可

授戒耳。不可以文字受。便為應法。何以故。佛為天

上天下之大智。天上天下之大度。天上天下之大

明。不可妄傳失旨。皆當明於戒法禁律。事事委練。

乃為相授耳。不明戒法禁要之事。而妄授人戒法。

違佛誡信。反用為是。大罪不小也。宜當審諦。五百

問云。比丘都不誦戒。又不知法。種種僧事。而多度

人。或作三師有所犯不。答。此人尚不應食人信施。

況復度人(其授戒儀軌。備在羯磨法中)。

○說戒犍度法

原夫說戒。乃整三業之玄規。惟茲布薩。是理僧伽

之命脈。佛法紀綱。斯誠要焉。釋尊弘範。此為朂也。

良由教末人譌。忽之為外。使二輩之無依。令五眾

之失趣。天龍無所瞻仰。鬼神何從歸心。縱有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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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者非之。設若微伸。詆為偏執。哀哉。能仁之子。而

成波旬之屬。捨法王之貴裔。嗣魔民之鄙嫡。斯等

過患。皆由住持者咎。三藏明文。五千妙軸。何不詳

檢。辯其真偽。甘為壞法之徒。喜作黨魔之伴。棄布

薩以論義。尚被神而袪擯。羅漢自惟清淨。不赴聽

戒。世尊親往而召共集。況我凡輩羺羊者乎。若諸

仁德。非自圖心。有利物懷。當激法海之洪波。勉摧

魔羅之巔墜。樹正見幢。倒邪模旛。即教將滅而難

滅。行欲譌而難譌。雖復去聖時遙。還同覺世無異。

紹隆聖化。繼軌法筵。續釋尊之遺燈。接慈佛之初

航者也。

禪杖

僧祗律云。作禪杖法。應用竹。若葦。長八肘。物裹兩

頭。行杖人。不得隨瞋愛。而求其過。當攝六情正念

思惟。若有睡眠者。應與彼杖。彼人不得嫌恨。當作

是念。今與我除陰蓋。饒益不少。十誦律云。取禪杖

時。應起敬心。有五法。以禪杖築他。一者憐愍。二者

不惱他。三者睡。四者頭倚壁。五者舒脚(肘過太長。應可用磔)。

量影

梵音言蔡。此云影。指歸云。那爛陀寺。僧吉祥月曰。

西域立表量影。朝蔡倒西去。便以脚足前後步之。

數足步影也。善見律云。步影以人正立住日中。取

住脚為初。隨身長短步影。根本羯磨云。時苾芻足

度。其影便過。佛言。應作商矩度之。可取細籌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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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許。折一頭四指。豎置日中。度影長短。是謂商炬。

一一商矩。所量之影。皆悉名為一人(故僧祗律云。一人二人影

者。比來人皆不識)。寄歸傳云。其量影法。預取一木條。如細

箸許。可長一肘。折其一頭四指令豎。如曲尺形。勿

使相離。豎箸日中。餘杖布地。令其豎影。與臥杖相

當。方以四指量其臥影。滿一四指。名一布路沙。乃

至多布路沙。或一布路沙。餘一指。半指等。如是加

減。可以意測(布路沙者。譯為人也。所以四指之影。名一人者。即是四指豎杖影。長四指

之時。此人立在日中。影量與身量相似。其八指。遂與身量兩影相似。斯據中人。未必皆爾。自餘長短。義可

準之)。然須道其食前食後。若天陰及夜。即須準酌而

言之。若依神州法者。或可豎尺日中。量影長短。或

復記其十二辰數(斯量影法。受戒等時。咸須準用。餘如房舍犍度數歲句中釋)。

揵椎

或作揵稚。應法師云。梵言臂吒犍稚。臂吒。此云打。

犍稚。所打之木。或檀。或桐。此無正翻。舊經多作犍

遲。遲宜作稚。直致切(遲。稚。二皆音治)但椎稚字。形相濫。故

誤也。五分律云。隨有瓦木銅鐵鳴者。皆名揵椎。又

諸比丘不知以何木作揵椎。佛言。除漆樹毒樹。餘

木鳴者聽作。應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多打。應

三通打。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淨法師云。凡打揵

稚。不使淨人。皆維那自打。餘諸鳴螺打皷雜任。皆

是淨人。及戶人作。事鈔云。尋常所行。生椎之始。必

漸發聲。漸希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佛在世時。

但有三下。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尼陀那云。給孤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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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設大會。或時食竟。更有人來。失其時候。佛言。

應告時至。眾閙不聞。佛言。應打揵椎。猶尚不聞。佛

言。應可吹螺。并復擊皷。然未普聞。佛言。打大鐘皷。

佛令打皷。打三下巳。即便長打。應待病人。請得食

巳。并授事人食竟。然後長打。若不爾者。得越法罪

(維那。即授事人。謂以眾僧雜事。指授於人。或鳴揵椎。及以監食。皆名維那。由其食時。撩理僧事不暇。故許

先食。詳如安居犍度中釋)。

大迦賓㝹

亦云劫賓那。此云房宿。舊云金毗羅。此翻威如王。

廣如二篇中釋。

仙人山

梵云乙師羅山。是也。

毗呵勒山

或云毗布羅山。長阿含經云。羅閱祇(王舍城也)。毗呵羅

山。七葉樹窟(或云室。屋。穴三名皆一也)。梵言薩多般那求訶。此

云七葉穴。言七葉者。謂其樹葉。生極至七也。樹雖

有華。而無香氣也。

溫泉

西域記云。摩揭陀國中。山城北門。西有毗布羅山。

山西南崖陰。昔有五百溫泉。今者數十而巳。然猶

有冷有暖。未盡溫也。其泉源發雪山之南。無熱惱

池。潛流至此。水甚清美。味同本池。流經五百枝小

熱地獄。火勢上炎。致斯溫熱。泉流之口。並皆彫石。

或作師子。白象之首。或作石筒。縣流之道。下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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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為池。諸方異域。咸來此浴。浴者宿疹多差。溫泉

左右。諸窣堵波。及精舍基址鱗次。並是過去四佛

座。及經行遺跡之所。此處既山水相帶。仁智攸居。

隱淪之士。蓋亦多矣(溫泉。震旦多處有之。而嶺南電白縣多有)。

舍羅

此譯為籌。五分律云。應用銅。鐵。牙。角。骨。竹。木作。除

漆毒樹。極短應並五指。極長應拳手一肘。麤不過

小指。細不減箸。應漆。以筒盛。懸著布薩堂上。行籌

時。應手授。應別使一人收。收巳應數。數巳應唱。唱

云。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合若干人。分別功德

論云。凡行籌者。記錄人數。知為誠實以不。若誠實

受籌。則得其福。虗妄受者。罪積彌天。舍羅亦名壞

盡。福則罪盡。罪則福盡也。

草𧂐

應作積。資昔切。音迹。累也。聚也。又堆疊也。又資四

切。音恣。儲蓄也。凡指所聚之物而言之。則去聲。取

物而積累之。則入聲。

樹杌

杌。五忽切。音兀。木無枝也。

疆畔

疆。居良切。音江。界也。邊埵也。畔。薄半切。音叛。田界。

今借用。善見云。界相者。若山界相。大者如須彌山。

小者如象。石界相者。大者如牛。小者三十稱。若漫

石。不得作界相。應別安石。林界相者。若草林。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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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界相。何故爾。草竹體空。不堅實故。若大林。

乃至百由旬。小林。下至四樹相連接。樹界相者。不

得以枯樹為相。大者閻浮樹。小者高八寸。形如鉢

大。若無自生樹。種樹亦得。路界者。入田路。向井及

河取水路。窮路。皆不得作界相。大路。若車步路。路

短者乃至經三四村。皆得作相。蟻封界相者。大者

如山。小者高八寸。皆得作相。江界相者。若四月日

不雨。尚流不斷。水深二尺。得作相。水界相者。若自

然池水。得作相。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悉不得作

相。此是八種界相。結界相有五種。一方。二圓。三鼓

形。四半月形。五者三角。

戒場

本設此場者。為一住處眾多難集。故別結斯場。用

擬眾中有於要事。隨時得作。故律云。有須四人。十

人。二十人眾。羯磨事起。大眾集會疲極。佛聽結作

戒場。然此壇場。諸部律文。並無定制。按西方在處

皆有其量。纔可丈餘。平地塼圍。可高二尺。牆內壘

基。高五寸許。擬以僧坐。更無階級等事。中安小塔。

高與人齊。傍開小門。得容出入。且如中天竺。那爛

陀大寺。戒壇樣式。方可大尺一丈餘。即於平地周

疊塼牆。高二尺許。牆內坐基。可高五寸。中有小制

底。唯斯是則。自餘諸處。還同此式。善見律云。結界

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此擬與他出罪。其餘作一切

羯磨。亦得成辦也。然此戒場。本為要事故設。若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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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能共集者。自可在大界內。秉作諸法。有云。作法

時。值天雨患。聽在屋下。結作戒場。雖有此說。本非

律之正文。原意在多防。恐羯磨不得成就。惟善見

律云。作界場巳。後起屋覆。界亦不失。其正作法界。

伹有二種。一戒場。二大界。若欲結者。可先結作戒

場。其場應在大界內一邊。無妨難處安之。應先置

其標相。五分律云。先安三重標相。內裹一重名戒

場外相。中間一重名大界內相。最外一重名大界

外相(戒場外相。大界內相。此二相中間。應相去二尺許。或云一肘許。雖然如此。亦不必定)。立

三相巳。盡自然界內僧。集在戒場標內。先令一比

丘唱戒場外相。先從東南角標起(本律但令從東方起)。唱四

方相巳。眾方差作羯磨。如法結竟。次唱大界內外

四方相(有云。結戒場時。一切集不集。隨意多少。伹五人以上得結。以無大界故。眾不集無罪。

若結無戒場界者。但直唱大界外相。必有屈曲。隨事稱之。並須別指分齊。尺寸處所。由不知制限。結既不

成。羯磨虗設。受戒等法。俱是空作。故須分明三唱律攝云。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不得受具戒)。唱

相巳。眾中乃差能秉法者。作羯磨結之(文詳羯磨法中)。不

得受欲。以未結界。無界攝故。又若受欲。則不知相

故。有失衣。破夏故。尼陀那云。大界者。齊兩踰繕那

半。應可結之。若過非界。薩婆多論云。尼結大界。極

大一拘屢舍。僧結大界。極大縱廣十拘屢舍。凡結

大界。所以通聚落者。謂僧結大界。以界威力故。惡

不得便。又在界內。善神所護。是以為檀越故。通聚

落結也。若欲結不失衣界者。即依大界。相上結之。

更無別相。故文中還稱此住處也。若界內有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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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除村。及村外界。若無村。不須唱除。有云。羯磨法

爾。若有若無。一切時除。所以然者。設後有村來入

界中。不須更結。以先結時。巳除村故。薩婆多論。正

立此義。以有村來。五意故除。若先無村。作法結巳。

淨人住處。外村來入。隨所及處。皆非衣界。若本村

還出。衣界仍攝。若先有村在。非攝。村去空地。衣界

還滿。由村來去。非結解故。根本羯磨云。若僧伽巳

結不失衣界竟。唯將上下二衣。界內遊行。無離衣

咎(餘部無論上下)。鄔波離請世尊曰。大德。道行苾芻。未知

齊何。是衣勢分。佛言。如生聞婆羅門。所種七菴沒

羅樹。一樹相去七尋。華果茂盛。中間總有四十九

尋。是行苾芻衣勢分量。大德。若住苾芻衣之勢分。

復齊幾何。佛言。周圍但齊一尋。若坐若立。及以臥

時。皆至一尋。大德。且如苾芻在於兩界中間而臥。

衣齊幾何。佛言。乃至衣之一角。未離身來。名不離

衣。摩得勒伽問云。無界處住。去衣遠近。名離衣宿

耶。答。隨眾僧籬牆大小。或坑壍。比丘於是內著衣。

隨意明相出。如上三種界。有緣欲解者。應次第解。

先解不失衣界。次解戒場。後解大界。若無戒場。解

衣界巳。即解大界。尼陀那云。凡客比丘至他空住

處。應可住經七八日巳。無人來者。方共結界。又云。

有疑。解巳方結。若識知前界者。即依之而住。不須

更結。必欲結者。解巳。然後結之。毗尼序云。若有棄

空精舍。是名一切界外。是中隨意說戒。廣如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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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釋。

小界

此為難緣。故聽結之。以布薩日。於無村曠野中行。

眾僧。不得和合。隨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結此

小界。說戒。然結此小界時。無外標相。以無相故。亦

無唱法。即身所坐處。以為界體。是以羯磨文中云。

今有爾許比丘集結小界。故知無有唱法。羯磨時。

復自顯其標相矣。

橋梁

律攝云。橋梁壞者。若欲修治。得經七夜。若至第八

夜。界法便失。若本無心重修理者。橋梁既破。界亦

隨失。有五事失大界。一切僧伽皆悉轉根。一切僧

伽決捨而去。一切僧伽並皆歸俗。一切僧伽同時

命過。一切僧伽作法而解。若阿蘭若。及在村中。非

結界處。齊何名界。阿蘭若齊一拘盧舍。村中齊牆

柵處。并外勢分。名之為界。斯二界內。苾芻同集。在

手相及處。諸有羯磨。咸隨意秉。此之二界。名自然

界。據此自然界。總按諸部。應分四別。謂聚落。蘭若。

道行。水界也。初言聚落界。就有二種。若不可分別

者。準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共無異

眾。得作羯磨。若可分別者。如律攝。齊牆柵處。并外

勢分。二蘭若界。亦有二種。若無難者。如律攝。齊一

拘盧舍。若難事者。如善見論。七槃陀羅之量。相去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三道行界。如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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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縱廣六百步。四水界。準五分律云。船上眾中。有

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善見律云。取水常

流處深淺。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

薩。應下矴若樁。不得繫著岸。若有樹根在水中。不

得繫根。若擲水內。有樹根。應使斫去。若不斫去。與

陸地界相連。若水中大石。或樹。或浮木。悉是水界

所攝。如此六相。齊限之內。集僧無有異眾。方可秉

法也(僧祇律。以五肘弓量。七弓種一菴羅樹。齊七樹相去。得作羯磨。雖異眾僧。各各相見。而無

別眾過。言五肘者。取中人肘。以周尺量之。可一尺八寸。五肘共計九尺。名為一弓。一樹間七弓。當有六十

三尺。準步可有十步半。七樹之內。除去中樹。通計外六樹間。總有六十三步。周內可共羯磨。梵云槃陀。此

言二十八肘。七槃陀。共有一百九十六肘。當三百五十二尺八寸。準步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於此相

去齊限之內。得作羯磨。宣師準用此意)。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二十四

音釋

音季。狂犬。

音蒙。未明。

音岡。甕也。

一舉足曰跬。跬。三尺也。兩舉足曰步。步。六尺

也。跬音窺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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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二十五目錄

* 與欲

* 轝上

* 舁來

* 那那由比丘

* 瞻婆國伽伽河

* 五大河

* 四念處

* 四正勤

* 四如意足

* 五根

* 五力

* 七覺意

* 八賢聖道

* 布薩

* 五歲

* 不重誦

* 摩夷

* 罪名種相

* 守護

* 春夏冬

* 修治

* 經營房主

* 藤像

* 蒲萄蔓

* 襯體

* 毾㲪

* 氍毹

* 繩羂

* 藏弆

* 梵動經

* 鑿祇桓

* 受日

* 優陀延

* 差授自恣

* 雜住

* 改日時

* 教詔

* 六十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