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義標釋

四分律名義標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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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說戒時與欲。及清淨。二者自恣時。與欲自恣。三

者自餘羯磨。但言與欲。有云。惟除結界。不聽與欲。

以界未成。雖無別眾過。由不知界相。後有離衣。別

眾故。並須俱集。若欲廣說與欲者。應修威儀。對可

傳欲者。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一說)。其受欲者。持欲至僧中。彼羯磨

人問言。不來者說欲。即應具威儀。答言 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

淨(若非說戒。皆除清淨之言。如法僧事者。簡於非法。謂彼眾中如法僧事。我今與欲)。

轝上

雲俱切。音于。又羊遇切。音豫。兩手對舉之車也。本

作輿。從車從舁聲。故也。

舁來

舁。音同轝。兩人對舉也。

那那由比丘

或云伽伽。根本律云。西羯多苾芻。僧祇律云。長老

劫賓那。有二弟子。一名難提。二名鉢遮難提。癡病。

有時來。有時不來。破僧羯磨。佛聽僧與作狂癡羯

磨。然此狂癡病。有其三種。一說戒時。或憶。或不憶。

或來。或不來。二或憶而來。三或不憶不來。是中下

二種。不應與作羯磨。初一應作白羯磨。作羯磨巳。

來與不來。不破僧羯磨。佛言。隨狂病時與作羯磨。

狂止還解。

瞻婆國伽伽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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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婆國。如破僧戒中釋。伽伽河。亦云伽渠池。或云

揭伽池。又云伽伽靈池。此但有名而無的翻也。

五大河

一曰恒河(亦云殑伽。此為母河。下四是屬)。二曰閻摩那河(或云閻母那。又

云耶婆那)。三曰薩羅河(或云薩洛瑜。又云薩羅喻)。四曰阿夷羅婆提

河(或云阿氏羅筏底。如前釋)。五曰摩河(或云摩企。又云莫醯)。婆沙論云。贍

部洲中有四大河。眷屬各四。隨其方面。流趣大海。

謂即此贍部洲中。無熱惱池。初但出四大河。一名

殑伽。二名信度。三名縛芻。四名私多(此四河如前釋)。殑伽

大河。有四眷屬(兼母河成五。即上五大河)。信度大河。有四眷屬。

一名毗簸奢(亦云毗婆奢)。二名藹羅筏底(亦云伊羅跋提)。三名

設呾荼盧(亦云奢多頭)。四名毗呾娑多(亦云毗德多)。縛芻大

河。有四眷屬。一名筏刺弩(亦云婆那)。二名吠呾刺尼(亦云

毗多羅尼)。三名防奢(亦云多奢)。四名屈煑婆(亦云究仲婆)。私多大

河。有四眷屬。一名薩梨。二名避魔(亦云毗摩)。三名㮏地

(亦云那提)。四名電光(亦云毗壽波婆)。今於此中。惟說有廣大名

者。然四大河。一一各有五百眷屬。并本合有二千

四河。隨其方面。流趣大海。律云。五大河者。一是母

河。四是眷屬。母河從阿耨達池東面銀牛口流出。

繞池一帀。向南奔入中印度境。橫流而趣。分出四

河。成五百屬。流入大海。時佛往瞻波國。為諸比丘

說喻。其瞻波國。是中印度境。中印度一境之河。皆

屬牛口流出。佛居其五河之境。故引所共現見五

河為喻。如餘經律。常以恒河為喻。亦佛多居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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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為譬也(餘經多以四大母河。喻於四姓。然非現所共見者。故本律不以為譬)。

四念處

一身念處。二受念處。三心念處。四法念處。言念處

者。念即能觀之觀。處則所觀之境。謂眾生於色受

想行識五陰。起四顛倒。於色多起淨倒。於受多起

樂倒。夜想行多起我倒。於心多起當倒。今令其修

習四念處。以除四顛倒。所謂觀身不淨。觀受是苦。

觀心無常。觀法無我。是名為四念處也(廣備經論)。

四正勤

亦名四正斷。一巳生惡法為除斷。二未生惡法不

令生。三未生善法為生。四巳生善法為增長。言正

勤者。正則不邪。勤則不怠。謂於此四法。一心勤行

精進。故名為四正勤也(文從語便。先除二惡。次生二善。據行必以巳生善惡

居先。未生善惡居次)。

四如意足

一欲如意足。二念如意足。三精進如意足。四思惟

如意足。言如意足者。謂所修之法。如願皆得滿足

也。肇師曰。如意足。神通之因也(此四如意足屬定。六神通中。身如意

足。籍茲而顯。又通因定生。亦可六通。因茲並發。四正勤是慧。慧觀不勤。念處不成。反招散動。如風中燈。今

修如意。如加密室。令定慧均等也。此下有四禪句。前篇巳出。斯不重標)。

五根

一信根。二精進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言根者。

能生也。行者既得四如意足。智定安隱。即此五根

善法。若似若真。任運而生。譬如陰陽調適。一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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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悉有根生。故名為根也。

五力

一信力。二精進力。三念力。四定力。五慧力。言力者。

謂力能破壞諸惡不善。成辦善也。輔行問云。名同

於根。何須更立。答。善根雖生。惡猶未破。復更修習。

令根增長。是故此五。復受力名。根成惡破。故名為

力。釋籤云。無有欺怠瞋恨怨言。欺為信障。怠為進

障。瞋為念障。恨為定障。怨為慧障。若根增長。能破

五障。故名為力也。

七覺意

或云七覺分。即七菩提分。一擇法覺。二精進覺。三

喜覺。四除覺。五捨覺。六定覺。七念覺。覺謂覺了所

修之法。是真是偽。分謂支分。此七種法。各有支派

分齊。不相雜亂也。天台云。此七通名覺分者。無學

實學。七事能到。故通名為覺分也(餘如前釋)。

八賢聖道

或云八支聖道又云八正道。一正見。二正思惟。三

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是

八通名正道者。正以不邪為義。今此八法。不依偏

邪而行。故名為正。是諸賢聖之所遊履。而通至涅

槃。故名為道也(巳上略依法界次第出其名目。廣如彼文。及諸經論悉備。此不繁述

然此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意。八正道。名七科法門。合為三十七道品。品其類也。謂此

七科法門。悉是入道淺深之氣類也)。婆沙論問。何故先說四念住。乃

至後說八道支耶。答隨順文詞巧妙次第法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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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順說者受者輕便。次第法故。又隨順增數次第

故。謂先說四。次說五。次說七。後說八故。又顯清淨

法。漸增長故。謂先修四。乃至後修八。然諸修行者。

由念住身等境。自相共相。如實了知。除自相愚。及

所緣愚。導起諸善。如有目者。引導盲徒。是故最初

說四念住。由念住力。了知境巳。於斷修事。能發正

勤。故於第二說四正勝。由正勝力。令相續中過失

損減。功德增盛。於殊勝定。能正修習。故於第三說

四神足。由神足力。令信等五。與出世法為增上緣。

故於第四說於五根。根義既成。能招惡趣。煩惱惡

業。不能屈伏。故於第五說於五力。力義既成。如實

覺四聖諦境。無有猶豫。故於第六說七覺支。既如

實覺。四聖諦巳。厭離生死。欣趣涅槃。故於第七說

八道支。

布薩

此云淨住。謂淨身口意如戒而住。六卷泥洹經。翻

云長養。長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增長功德。律攝

云。褒薩陀。褒薩是長養義。陀是持義。謂由集眾說

戒。便能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又陀是淨除義。謂增

長善法。淨除不善故。淨法師曰。梵云褒灑陀者。褒

灑是長義。陀是清淨洗濯義。意欲令其半月半月。

憶所作罪。對無犯者說露其罪。冀改前𠎝。一則遮

現在之更為。二則懲未來之慢法。為此咸須並集。

聽別解脫經。令善法而增茂。住持之本。斯其上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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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同堂禮懺而巳哉。此乃但是汎兼俗侶。斂麤相

而標心。若據法徒。未足蠲其罪責。舊云布薩者。譌

也。律攝云。長淨之時。應令純熟善誦戒經者。為眾

誦之。先鳴揵稚。時諸苾芻。應自憶罪。如法說悔。然

後赴集。律本云。有三種布薩。十四日。十五日。月初

日。十誦云。聽二種布薩。一十四日。二十五日。又一

食前。二食後。又一晝。二夜。僧祇云。說戒有三種。若

十四日。若十五日。若中間布薩。中間布薩者。布薩

時。若僧不和合。一比丘於中唱言。若僧和合時。當

作布薩。若無一比丘唱者。一切僧得越毗尼罪。唱

者無罪。若十五日不和合。應初日布薩。初日不和

合者。應二日。乃至十二日布薩。若十四日。應正布

薩者。十三日不應作中間布薩。便就十四日布薩。

亦是中間布薩。亦名正布薩。若月大者。乃至十三

日和合。得作中間布薩。若不和合。不得十四日。應

就十五日布薩。何以故。不得頻日布薩。應隔日布

薩。是名中間布薩。應十四日布薩者。不得停至十

五日。應十五日。不得逆就十四日。若有因緣者得

作。若布薩時。賊入者。即應誦餘經偈。若賊知比丘

法。作是言。沙門。我巳知。伹說先所誦者。爾時比丘

應急誦。使章句不辯。令彼不知初中後。若有王來。

亦應如是。若有布薩將畢。有客比丘來及座者。即

名得布薩。不應為更誦。若客言。我未曾聞廣說波

羅提木叉。願為廣說。待僧罷巳。然後與誦。不應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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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布薩。若一比丘住者。應待客比丘來。共作布薩。

若無客來。有罪者。應作是念。若得清淨比丘。此事

當如法除。作是念巳。應心念口言。今十五日。僧作

布薩。我某甲比丘清淨。受布薩。如是三說(若有罪。不作念

發露者。不應清淨法也。若二人三人。應展轉相言。三語布薩。若四人。若過四人。一人白巳。然後布薩)。若

布薩竟。有客比丘來者。應隨喜言。長老巳作布薩。

我某甲隨喜。若不隨喜。應出界外作布薩。一住處。

不得再作布薩。若比丘遠行。布薩日至他住處。作

布薩巳。不應默然去。應囑沙彌。若園民。若放牧者。

有比丘來。語令知。此中巳作布薩。若無人者。應書

柱戶扇。或散華作相。彼後來者。應問。應求相。不得

輒作布薩。善見律言。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說戒

不壞者是。

五歲

毗尼母論云。出家至五臘。要誦戒使利。不誦戒者。

有四種過。一不得畜弟子。二不得離依止。三不得

作和尚。四不得作阿闍梨。僧祇律云。比丘受具足

巳。應誦二部毗尼(僧尼二部)。若不能。應誦一部。乃至應

誦一綖經。布薩應廣說五綖經(五篇戒經)。若有因緣。不

得者。乃至應誦四棄。及偈。餘者。僧常聞。若不誦作

布薩者。越毗尼罪。若舉眾不利者。應遣上座出界

外。心念口言。作布薩。餘三人界內。作三語布薩。即

是罰上座。律言。眾多癡比丘。不應共集在一處。時。

齊鄴東大覺寺釋僧範。姓李。平鄉人。戒德清高。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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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無虧。嘗宿他寺。意欲聞戒。至於十五日說戒之

夜。眾議共停說戒。乃為法集。有僧昇座。將欲豎義。

敘曰。豎論法相。深會聖言。何勞布薩。僧常聞耳。忽

見一神。形高丈餘。貌甚雄峻。壅聳驚人。來到座前。

問豎義者。今是何日。答曰。是布薩日。神即以手搨

之。曳於座下。委頓垂死。次問上座。問答同前。搨還

將死。陵害二三上座巳。神還掉臂而出。當時道俗

共覩非一。範師既見斯異。由是自勵一生。僧事私

緣。無敢說欲。乃至疾重。輿而就僧。病不堪輿。請僧

就房。恭敬說戒。闍境僧尼。承斯徵誡。至布薩日。無

敢虧法。又鄴下寶明寺。釋僧雲。辯聰詞令。備明大

小經論。崇附齋講。恒以常任。齊鄴盛昌三寶。雲著

名焉。住寶明寺。襟帶眾理。以四月十五日。臨說戒

時。僧並集堂。雲居上首。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

誦得。何勞煩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豎義。令後生

開悟。雲氣格當時。無敢抗者。咸從之。訖於夏末。常

廢說戒。至七月十五日旦。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

眾以新歲未受。交廢自恣。一時崩騰四出追覓。乃

於寺側三里許。於古塜內得之。徧體血流。如刀割

處。借問其故。云。有一丈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

改變布薩。妄充豎義。刀膾身形。痛毒難忍。因接還

寺。竭情懺悔。乃經十載。說戒布薩。讀誦眾經。以為

當業。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然而卒。時

咸嘉其即世懲革。不墜彝倫云(出高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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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誦

僧祇云。若誦戒時忘者。餘人得授。不聽逆誦。若誦

時有忘失者。得還補誦順。五分云。說戒時中忘。應

傍人授。猶忘更授。三忘。應更差人續次誦。不應重

誦。十誦云。說戒比丘。先當闇誦令利。莫眾僧中說

時錯謬。

摩夷

持法者。謂知修多羅藏。如何難等。持律者。謂知毗

尼藏。如優波離等。持摩夷者。謂善於訓導。宰任玄

綱。如大迦葉等。即持論師也。

罪名種相

相亦作性。南山云。受懺悔主。為分別罪名。及種與

相也。名謂六聚差別。種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相

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尼陀那問。

何者是名。何者是種。答。波羅市迦。謂之為名。此所

作事。謂之為種。下之四部。名種亦然(四部。即四篇也)。毗尼

序云。凡有六種懺悔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倖也。唐

有自欺。罪亦不除。要須廣問明律者。能斷之耳。五

分律云。聽向有罪比丘悔過。不得向同犯者悔過。

若病比丘。聽向同犯悔過。有部律云。佛言。對非同

分者。說除其罪。云何同分罪。云何非同分罪。謂波

羅市迦。望波羅市迦為同分。望餘非同分。僧殘望

僧殘為同分。望餘非同分。波逸底迦。乃至突色訖

里多。準上應知(六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悔過法。六突吉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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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

五分律云。若守護杖士。不肯去者。但說戒序竟。言。

餘僧所常聞。應作如是布薩。若有王來。亦爾。若有

因緣。不得五種說戒。應言。今十五日布薩時。各共

正身口意。莫放逸。此亦得名布薩。不得不布薩。十

誦毗尼序云。若共賈客行時。賈客住。廣說戒。若小

住。略說戒。若不住。三語說。若都不聽住。各各口語。

今日布薩說戒。若有白衣在比丘中。不得口語。應

一心念。今日布薩說戒。若有賊難。龍難。鬼難。亦爾。

●律藏卷第三十七

○安居犍度法

南山云。形心攝靜曰安。要期住此曰居。靜處思微。

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䇿進心行。隨緣託處。志

唯尚益。不許馳散。亂道妨業。故律制三時。意存據

道。文偏約夏月。情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

二損生物命。違慈實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以

斯之過。教興茲焉。

春夏冬

若依正教。應言冬春夏。今以順文故。隨俗故。故云

春夏冬也。金光文句云。俗法四時。謂春夏秋冬。冬

為歲末。春為歲始。若依佛說法。一歲三時。謂冬春

夏。夏為歲末。冬為歲始。何以故爾。為破諸弟子著

常。為開安居。迦提月。故沒秋時爾(言沒秋時者。此有二義。一為破

保常故。以秋是收成時。物皆結實。人計為常為樂。為破此著故不言秋。佛為弟子。破保常心故也。二為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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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安居。立迦提月。令後安居人。續結得成。還名坐夏。其八月半內巳回。若是秋時。便是坐秋。為此義故。故

去秋時。又為前安居者。開迦提月。以供辯事故也。記云。既開後安居。免於坐秋。則前安居人。得立迦提月。

廢秋之意。為此二緣)。事鈔。問。何為伹結三月。答。一生死待形。

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一月。為成供身衣服

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脫。

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

十六日。至後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故律本

增一法中。聽三種安居。謂前中後也。前則四月十

六結。中乃從十七日巳去。至五月十五日。中間無

難隨結。後唯五月十六一日得結。此三時中。前後

二時是正。故律文云。有二種安居。前安居。後安居。

前安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是以根本部

文。全無中間之說。又此二時。前一是正。後一為難

事緣。佛乃開許。故五分云。無事應前安居。有事聽

後安居。五百問中。有難事。聽從四月十六日。盡至

五月十五日。此一月中。隨結不失。前坐後坐人。唯

得一日結。過七月半巳。盡八月半。於一月中。隨受

歲去。而不失夏。然此非律之正文。未可準用。如寄

歸傳云。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後安居。則六月

黑月一日。唯斯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

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後夏了。此時

法俗。盛興供養。從八月半巳後。名歌栗底迦月。江

南迦提設會。正是前夏了時。八月十六日。即是張

羯絺那衣日。斯其古法(是中月數。皆上前一月。下西域記。并律攝皆同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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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閏月。如下自恣篇。改日時句說)。西域記云。覩貨邏國。東戹葱

嶺。西接波剌斯。南大雪山。北據鐵門。分為二十七

國。氣序既溫。疾疫亦眾。冬末春初。霖雨相繼。而諸

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

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如來聖教。歲

為三時。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熱持也。五月

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雨時也。九月十六日。至正

月十五日。寒時也。故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

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

或云坐臘。斯皆邊裔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

未融。而傳譯有謬。僧祇律云。雨時應安居。至四月

十六日。應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言。長老憶念。我某

甲比丘。於此僧伽藍。雨安居。前三月。如是三說。若

比丘行道。未到住處。安居日至。即於路側。若樹若

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如

法三說。對受安居。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

一越毗尼罪。到所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安居。二越

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明了論云。無五過

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

市。妨修道行。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人

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巳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

供給藥食。有此五過。並不可安居。毗尼母經云。若

有難緣。不聽安居。更餘處求覔。不得彊力而住。若

僧伽藍中。若別波演中。若樹下。應往看之。有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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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此處無有音聲惱亂不。無師子虎狼賊蚊蟲水

等難不。此中可得安隱安居竟不。乃至復更思惟。

如世尊說。夏安居。要依波羅提木叉。此中有知法

解律解論藏者不。莫使我夏中。脫有所犯。欲除滅

之。無所趨向。又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不。

若我犯罪。當詣彼生大慚愧。求於懺悔。彼上座憐

愍心故。時時當教授。今我不生放逸。如世尊說。破

僧大惡。如堅澀苦辛。無有樂者。此眾中無有健鬬

諍。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不。當不為我作留難不。

如是籌量巳。然後受安居。律攝云。既至五月十五

日。其授事人。掃塗房舍。令清淨巳。眾集之時。應告

白言。明日苾芻應作安居。夏中之事。咸應思念。至

十六日。授事人。應看人多少。可為辦籌。以香水洗。

香泥塗。安淨盤中。鮮華布上。以淨物覆之。鳴揵稚。

集大眾。籌置上座前。次應宣告。夏中眾制。令知眾

者。巡行告白。諸大德。若同心樂欲者。應此安居。諸

苾芻眾。不應夏中。更相詰罪。亦不應作非法制。令

諸苾芻。不安樂住。違者得越法罪。其行籌者。擎籌

盤在前。其收籌者。持空盤隨後。大師教主(釋尊)。先置

一籌。次諸大眾。皆捨本座。蹲居詳審。受取籌巳。兩

手擎籌。置空盤上。若有求寂。其親教師。或軌範師。

應代取籌。次下護寺天神籌。既總行巳。應數其籌。

白大眾言。今此住處。現受籌者。苾芻有爾許。求寂

爾許。施主某甲。營事人某甲。於某村坊。是乞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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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諸苾芻。皆應觀察乞食之處。既觀察巳。當自念

云。我於此處。堪作安居。不令苦生。設生能遣。若有

病患。有看侍人。給我醫藥。諸有所須。悉皆充濟。作

是念巳。應向屏處。對一苾芻。具修威儀。蹲居合掌。

受法(受文。出彼部中。斯不勞錄。然此雖屬有部教儀。而法無偏黨。事既圓妙。可準用之)。

修治

治者。攻理也。母經云。先受安居法竟。然後受房舍

敷具。房中應當修補塗治。及所坐牀。皆應一一料

理。南山云。若在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

者。受法時。餘詞並同。惟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

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但改比丘

之言為別。餘文並同也。比丘尼。對比丘尼受安居。

沙彌應對比丘受。正學女。及沙彌尼。應對比丘尼

受。十誦云。上座欲受安居。應偏袒著衣脫革屣。胡

跪合掌。對下座。三說。若下座。從上座受安居。惟加

捉足。餘並同也。若無所依人可白。心念安居者。作

法文同。但除初句。及後問答之詞。具修威儀。如法

三說(胡跪。即蹲踞也)。

經營房主

求法傳云。伹造寺之人。名為寺主。梵云毗訶羅莎

弭。若作番直典掌寺門。及和僧白事者。名毗訶羅

波羅。譯為護寺。若鳴揵稚。及監食者。名為羯磨陀

那。譯為授事。言維那者。略也(陀那是授。羯磨是事。意道以眾雜事。指授

於人。舊云維那者。非也。維是華言。意道綱維。那是梵音。略去羯磨字也。僧史略。譯為知事。亦云悅眾。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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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悅其眾也。南山云。聲論以維那。翻為次第。謂知僧事之次第也)。眾僧有事。集眾

平章。令護寺。巡行告白。一一人前。皆須合掌。各伸

其事。若一人不許。則事不得成。全無眾前打槌秉

白之法。若見不許。以理諭之。未有挾強。便加壓伏。

其守庫當莊之流。雖三二人。亦遣典庫家人。合掌

為白。若和方可費用。誠無獨任之咎。若不白而獨

用者。下至半斤之粟。即交被驅擯。若一人稱豪。獨

用僧物。處斷綱務。不白大眾者。名為俱攞鉢底。譯

為家主。斯乃佛法之大疣。人神所共怨。雖復於寺

有益。而終獲罪彌深。智者必不為也。

藤像

藤。徒登切。音騰。藟也。今總呼草蔓莚如藟者為藤

(藟。雷上聲。葛類。摩醯陀羅。如房舍揵度中釋)。

蒲萄蔓

蔓。無販切。音萬。蔓。延也。然蒲萄苗。作藤蔓而生。極

長。綿披山谷。人多植之。

襯體

目得迦云。僧祇臥具。不應赤體而眠。赤體眠者。得

惡作罪。凡是僧祇所有臥帔。應以物襯。或將五條。

用意觀察。徐徐受用。律攝云。凡是僧伽臥具。受用

之時。不得隨宜將輕小坐具。及垢膩疎薄惡物。而

為儭替。得惡作罪。招黑背殃。根本羯磨云。如世尊

說。汝等苾芻。不應於僧伽臥具。不安襯替而為受

用。時六眾苾芻。或以垢膩疎薄破碎之類。用襯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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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臥具。爾時世尊。於日初分。執持衣鉢。入薜舍離

而行乞食。以具壽阿難陀為侍者。世尊便見一人

脊背皆黑。遂命阿難陀曰。汝見此人脊背黑不。阿

難陀言。見。佛言。此人往昔。於迦攝波如來。正教中

出家。遂以隨宜惡物。用襯僧伽臥具。由彼昔時黑

業惡報。墮於地獄。又五百生中。常招黑背。由此過

患。是故苾芻。不應以疎薄破碎垢膩之物。襯僧伽

臥具。若是厚物。應可一重。必其故薄。兩重方用。若

不爾者。得越法罪(以此證知。則凡是眾僧之物。必須慎護。免招後累。受無央苦報。

僧祇。即僧伽也)。

毾㲪

毾。土盍切。音榻。㲪。都騰切。音登。毾㲪。毛席也。廣蒼

云。毾㲪毛。有文章也。釋名云。施之大牀前。小榻上。

所以登上牀者。因以為名焉。

氍毹

氍。商居切。音舒。氈緂之屬也。

繩羂

羂。古犬切。涓去聲。又與絹同吉券切。音眷。本是罟

屬。亦繩索之屬。

藏弆

弆。居許切。音舉。藏也。

梵動經

出長阿含經第十四卷中。

鑿祗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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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祗洹。新云逝多林。如前釋。五分律云。時舍衛

國人。欲於祗洹鑿渠通水。波斯匿王聞。令言。若有

於祗洹通水者。當與大罪。後邊境有事。王自出征。

諸外道。欲併力通渠。諸比丘以此。語諸優婆塞。優

婆塞言。此非我等所制。可往白王。諸比丘言。世尊

不聽安居中。過七日往返。王去此遠。何由得往。便

以白佛。佛言。從今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於七日

外。更聽白二羯磨。受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行。

受日

若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七眾召請。并病藥等

緣。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

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

應還。五分。於七日外。更聽受三十夜。十誦。聽受三

十九夜。根本。極至四十夜。僧祇。事訖應還。若半月。

一月。二月。乃至後自恣應還。宣師云。凡諸部律。受

日。又各不同。後來諸師用事者。各執一部。不用餘

部。此亦是一家。今詳此諸部律文。互用皆得。所以

然者。如其定知前事須一夜。即用十誦受一夜法。

乃至七夜。亦如是。或須三十九夜。亦用彼文而受。

若須七日。乃至一月日。即用本部律文受法。若不

定知前事幾日當了。可用僧祇律文受日。後有人

不解。即誦四分羯磨文。為他受僧祇事。十誦三十

九夜。此皆非法不成。何以知耶。羯磨文中。牒事各

各不同。故知不成也。又本部三種受日。並不通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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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他律。十律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往赴

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明了論中。有重受

七日法。律攝云。或有一夜事來。應受一日去。乃至

七日應受。對一苾芻而作。或頻受一日。或重受七

日。量事守持。若七日不了。當為羯磨。守持八日。乃

至四十夜而去。極多唯得四十夜。不得過。如世尊

說。多在界內。少在界外(不聽過半夏在外而宿也)。重請七日去

者。應計日數。亦不得過四十夜。若有命難等。不還

本處。不名破夏。若下三眾受七日時。求寂應對苾

芻。二女對尼而受。淨法師曰。下眾有緣。囑授而去

(諸律。皆云聽受七日。而不出受文。惟根本部中有。今諸羯磨本。各巳備文。茲依本部。準羯磨白中。應作。具

修威儀。對一比丘言)。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

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令知(三說。應報云爾。根本部云。

所對之人。應報云)。奧箄迦(守持日者。答言)。娑度(十誦。無比丘。開從四眾受。及開獨住

比丘心念受日。即應準上文作。惟除所對之詞。淨法師云。奧箄迦。此譯云好。或云爾。亦是方便義。由此聖

教。為善方便。能趣涅槃。至安隱處。娑度。譯為善。又譯為善成。謂於其事。善而能成。凡是作法了時。及隨時

白事。皆如是作。不說者。得越法罪。梵漢狂說。舊云唱薩。言是善哉。此譌也)。

優陀延

亦云優填。如十三事中。大房戒釋。

○自恣犍度法

九旬既訖。三月復周。夏罷歲終之晨。自恣任舉之

夕。是日法眾雲聚。齊濯慧命。僧伽和集。五滌戒身。

王臣廣陳檀供。俗侶弘修福善。人神共喜。凡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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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沙門慶道。此為大節。出家歲次。斯其臘祀。良以

近代趣譌失軌。不聞自恣之名。詎識任舉之事。惟

知固封小過。堅閉大愆。設欲芳饒。反為棘毒。纔相

覺察。便成怨競。至使後代無聞。新學絕聽。法言非

法。非律為律。佛所教敕。並皆亡沒。滅法之疣。實由

之矣。願諸智士。存心聖教。履古王之正規。遵先覺

之明制。秉持法炬。為世龜鏡。寧受千愚之毀。不逐

一迷者流。情志畢命猶如野獸。無欲見彼獅蛆。若

真法子。安能坐視者哉。

差授自恣

母經曰。云何名自恣。比丘夏坐巳訖。於智慧清淨

比丘前。乞見聞疑罪。所以乞者。夏九十日中。欲明

持戒律。及與餘善。皆無毀失。是故安居竟。始得自

恣名。何故佛教作自恣。一各各相諫。二各各相憶

念。三互相教授。四各各相恭敬。五語皆相隨。六皆

有依。非無依。是故名自恣。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

一者自恣時。說見聞疑是(餘如三十事中釋)根本羯磨云。

佛言。汝等苾芻。去隨意日。有七八日在。當於隨近

村坊。預為宣告。或可言陳。或書紙葉。在棚車上。高

聲告語。令遠近咸知。仁等。苾芻。苾芻尼。及求寂等。

諸施主輩。若老若少。悉可諦聽。某寺僧伽。當作隨

意。仁等至時。於供養事。咸共修營。諸年少苾芻。應

供掃灑。所居寺宇。以新瞿摩。可淨塗拭。制底香臺。

並為莊校。諸舊住人。應可營造。諸好美膳。隨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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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解三藏苾芻。及持經者。至十四日夜。應通宵

誦經。至十五日。宜可知時。作隨意事。勿過明相。大

眾許巳。差隨意苾芻。或一或二。乃至眾多。要具五

德。如是應差。作前方便。眾既集巳。先應問能。汝某

甲。頗能為夏坐僧伽。以三事見聞疑。而為隨意不。

彼答言。能。次差一苾芻。應先作白。方為羯磨。受隨

意苾芻。應行生茅。與僧伽為座(彌沙塞律云布草。既行茅巳。次後上

座。應為單白。或可受自恣人作白。白巳。至上座前。次第面為自恣。律攝云。爾時上座。及餘下座。各各用心。

受得一把茅巳。顛倒橫布。即移身近前。雙足俱蹈。手取少許。當前舉之。三說而為隨意事)。若一

人為隨意者。應從上座為隨意。乃至下座。若二人

者。一從上座受隨意。一人從半巳下至終。若差三

人。從三處起。餘義可知(律攝云。若一人者。應對巳作隨意人。而為隨意。若二

三人者。應更互為隨意事。根本。十誦。聽僧自恣竟。為僧作自恣人。乃共作自恣)。十誦云。若

作自恣人。是上座。應偏袒著衣。曲身語第二上座。

長老今日自恣來。是時第二上座。偏袒著衣。胡跪

兩手捉上座足。三說自恣。若下座作自恣人。應偏

袒胡跪合掌。如是語上座。今日自恣來。上座亦應

偏袒胡跪合掌。三說自恣。如是次第。一切僧及巳。

作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竟。根本羯

磨云。僧伽作法既了。次喚苾芻尼眾。令入眾中隨

意。苾芻在一邊坐。尼至其所。如大苾芻作隨意法。

次喚式叉摩拏。求寂男。求寂女。一一對受隨意(皆對

隨意苾芻而作。本部則尼眾中。差人往大僧中說自恣。如本律文應作)。其隨意苾芻

向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諸姉妹。二部僧伽。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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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隨意竟。二部僧伽。並應唱言。善哉巳作隨意。極

善巳作隨意。唱者善。如不唱者。得惡作罪。若至此

時。出家五眾。或兼俗旅。各以刀子針線。及巾帛等。

共為解夏供養現前眾。其受隨意苾芻。應持小刀

子。或將針線。或持諸雜沙門資具等。在上座前立。

作如是言。大德。此等之物。頗得與安居竟人。作隨

意施不。若於此處。更得諸餘利物。和合僧伽。應合

分不。舉眾同時答云。合分。若異此者。隨意苾芻。及

大眾。得越法罪。寄歸傳云。所有衣服刀子針錐之

流。受巳均分。此日所以奉刀針者。意求聰明利智

也。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巳周。無勞更經

一宿(此是有部律意。若行事鈔中。不聽出界。以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要十五日夜分訖。名

坐夏竟。至十六日。明相出。方出界去)。

雜住

時有住處。前安居。後安居處。雜住。不知隨何者自

恣。佛聽隨上座。所在處自恣。上座或前或後。應隨

舊住者。舊住者。亦有前後。應隨多者自恣。僧祇云。

若安居眾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

眾應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

若一切後安居。一切應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

村中安居。聞城中自恣日。種種供養。竟夜說法。眾

欲往者。應十四日自恣巳。得去。此僧祇部。不聽此

處安居。餘處自恣。及不聽與欲受自恣。恐避舉罪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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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日時

律云。若王改日時。應隨。又云。聽十四日。十五日自

恣。又云。有三種自恣。十四日。十五日。月初日。或有

閏月者。若依閏月安居。七月十五日自恣。若不依

閏者。如摩得勒伽。數滿九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

取前月自恣。非前夏安居者。過閏巳。數滿九十日

自恣。若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至八月十五日。

●律藏卷第三十八

教詔

詔。之笑切。音照。告也。教導之也。律云。年少比丘不

知自恣。佛言。應二師教詔。若教。喜忘不憶。應使授

自恣者教詔。若故復忘。應共句句說。百一羯磨注

云。如其不能誦得文者。紙抄書讀之。亦成其法。

六十二見

謂諸外道。於色受想行識五陰法中計我。每於一

陰中。起四種見。如於色陰上。計色即是我。為一見。

離色是我。為二見。色大我小。我住色中。為三見。我

大色小。色住我中。為四見。餘四陰亦爾。共成二十

見。約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成六十見。此六十見。因

以斷常二見。而為根本。故總成六十二見也(計有是常

見。計無是斷見。廣如大品。及涅槃經等明)。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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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釋

保字平聲。

音業。鄴縣。乃齊桓公所築。

音竦。高也。驚也。

音擔入聲。手打也。

音夷。常也。法也。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二十六目錄

* 守籠那

* 娑竭陀比丘

* 安驛

* 尸陀林

* 樂於六處

* 阿槃提國

* 拘留歡喜山

* 億耳

* 伊黎延陀耄羅耄耄羅

* 十六義句

* 餘方

* 持律五人

* 數滿十日

* 須剗

* 大皮

* 野狸

* 野狐

* 迦羅皮

* 迦那富羅革屣

* 木㓨

* 鹿角革屣

* 阿羅棃革屣

* 富羅跋陀羅革屣

* 真誓棃革屣

* 編邊革屣

* 多帶革屣

* 狚皮

* 似孔雀毛革屣

* 芒草

* 蒲屣

* 欽婆羅屐

* 木屐

* 婆竭提國

* 跋闍子

* 寶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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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妒路

* 拭腨

* 鞔跟

* 斑豆

* 鍵𨩲

* 步挽車

* 得輦

* 伊師皮

* 戶樞

* 皮連

* 若向

* 菴鞮

* 作韈

* 皮緊殊炭

* 袈裟色

* 糞掃衣

* 冢間衣

* 垣上

* 受王職衣

* 往還衣

* 毗舍離黎奢

* 菴婆羅婆利

* 婆羅跋提

* 耆婆童子

* 得叉尸羅國

* 賓迦羅

* 婆伽陀城

* 髑髏

* 𤈫禪國

* 波羅殊提王

* 健步

* 阿摩勒果

* 患嚏

* 優鉢華

* 梵施王

* 棃師達多

* 炎天子

* 阿難賓坻

* 那羅延藥

* 悉達多

* 四無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