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義標釋
四分律名義標釋
者說戒時與欲。及清淨。二者自恣時。與欲自恣。三
者自餘羯磨。但言與欲。有云。惟除結界。不聽與欲。
以界未成。雖無別眾過。由不知界相。後有離衣。別
眾故。並須俱集。若欲廣說與欲者。應修威儀。對可
傳欲者。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一說)。其受欲者。持欲至僧中。彼羯磨
人問言。不來者說欲。即應具威儀。答言 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
淨(若非說戒。皆除清淨之言。如法僧事者。簡於非法。謂彼眾中如法僧事。我今與欲)。
轝上
雲俱切。音于。又羊遇切。音豫。兩手對舉之車也。本
作輿。從車從舁聲。故也。
舁來
舁。音同轝。兩人對舉也。
那那由比丘
或云伽伽。根本律云。西羯多苾芻。僧祇律云。長老
劫賓那。有二弟子。一名難提。二名鉢遮難提。癡病。
有時來。有時不來。破僧羯磨。佛聽僧與作狂癡羯
磨。然此狂癡病。有其三種。一說戒時。或憶。或不憶。
或來。或不來。二或憶而來。三或不憶不來。是中下
二種。不應與作羯磨。初一應作白羯磨。作羯磨巳。
來與不來。不破僧羯磨。佛言。隨狂病時與作羯磨。
狂止還解。
瞻婆國伽伽河
瞻婆國。如破僧戒中釋。伽伽河。亦云伽渠池。或云
揭伽池。又云伽伽靈池。此但有名而無的翻也。
五大河
一曰恒河(亦云殑伽。此為母河。下四是屬)。二曰閻摩那河(或云閻母那。又
云耶婆那)。三曰薩羅河(或云薩洛瑜。又云薩羅喻)。四曰阿夷羅婆提
河(或云阿氏羅筏底。如前釋)。五曰摩河(或云摩企。又云莫醯)。婆沙論云。贍
部洲中有四大河。眷屬各四。隨其方面。流趣大海。
謂即此贍部洲中。無熱惱池。初但出四大河。一名
殑伽。二名信度。三名縛芻。四名私多(此四河如前釋)。殑伽
大河。有四眷屬(兼母河成五。即上五大河)。信度大河。有四眷屬。
一名毗簸奢(亦云毗婆奢)。二名藹羅筏底(亦云伊羅跋提)。三名
設呾荼盧(亦云奢多頭)。四名毗呾娑多(亦云毗德多)。縛芻大
河。有四眷屬。一名筏刺弩(亦云婆那)。二名吠呾刺尼(亦云
毗多羅尼)。三名防奢(亦云多奢)。四名屈煑婆(亦云究仲婆)。私多大
河。有四眷屬。一名薩梨。二名避魔(亦云毗摩)。三名㮏地
(亦云那提)。四名電光(亦云毗壽波婆)。今於此中。惟說有廣大名
者。然四大河。一一各有五百眷屬。并本合有二千
四河。隨其方面。流趣大海。律云。五大河者。一是母
河。四是眷屬。母河從阿耨達池東面銀牛口流出。
繞池一帀。向南奔入中印度境。橫流而趣。分出四
河。成五百屬。流入大海。時佛往瞻波國。為諸比丘
說喻。其瞻波國。是中印度境。中印度一境之河。皆
屬牛口流出。佛居其五河之境。故引所共現見五
河為喻。如餘經律。常以恒河為喻。亦佛多居彼處。
故以為譬也(餘經多以四大母河。喻於四姓。然非現所共見者。故本律不以為譬)。
四念處
一身念處。二受念處。三心念處。四法念處。言念處
者。念即能觀之觀。處則所觀之境。謂眾生於色受
想行識五陰。起四顛倒。於色多起淨倒。於受多起
樂倒。夜想行多起我倒。於心多起當倒。今令其修
習四念處。以除四顛倒。所謂觀身不淨。觀受是苦。
觀心無常。觀法無我。是名為四念處也(廣備經論)。
四正勤
亦名四正斷。一巳生惡法為除斷。二未生惡法不
令生。三未生善法為生。四巳生善法為增長。言正
勤者。正則不邪。勤則不怠。謂於此四法。一心勤行
精進。故名為四正勤也(文從語便。先除二惡。次生二善。據行必以巳生善惡
居先。未生善惡居次)。
四如意足
一欲如意足。二念如意足。三精進如意足。四思惟
如意足。言如意足者。謂所修之法。如願皆得滿足
也。肇師曰。如意足。神通之因也(此四如意足屬定。六神通中。身如意
足。籍茲而顯。又通因定生。亦可六通。因茲並發。四正勤是慧。慧觀不勤。念處不成。反招散動。如風中燈。今
修如意。如加密室。令定慧均等也。此下有四禪句。前篇巳出。斯不重標)。
五根
一信根。二精進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言根者。
能生也。行者既得四如意足。智定安隱。即此五根
善法。若似若真。任運而生。譬如陰陽調適。一切種
子。悉有根生。故名為根也。
五力
一信力。二精進力。三念力。四定力。五慧力。言力者。
謂力能破壞諸惡不善。成辦善也。輔行問云。名同
於根。何須更立。答。善根雖生。惡猶未破。復更修習。
令根增長。是故此五。復受力名。根成惡破。故名為
力。釋籤云。無有欺怠瞋恨怨言。欺為信障。怠為進
障。瞋為念障。恨為定障。怨為慧障。若根增長。能破
五障。故名為力也。
七覺意
或云七覺分。即七菩提分。一擇法覺。二精進覺。三
喜覺。四除覺。五捨覺。六定覺。七念覺。覺謂覺了所
修之法。是真是偽。分謂支分。此七種法。各有支派
分齊。不相雜亂也。天台云。此七通名覺分者。無學
實學。七事能到。故通名為覺分也(餘如前釋)。
八賢聖道
或云八支聖道又云八正道。一正見。二正思惟。三
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是
八通名正道者。正以不邪為義。今此八法。不依偏
邪而行。故名為正。是諸賢聖之所遊履。而通至涅
槃。故名為道也(巳上略依法界次第出其名目。廣如彼文。及諸經論悉備。此不繁述
然此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意。八正道。名七科法門。合為三十七道品。品其類也。謂此
七科法門。悉是入道淺深之氣類也)。婆沙論問。何故先說四念住。乃
至後說八道支耶。答隨順文詞巧妙次第法故。又
隨順說者受者輕便。次第法故。又隨順增數次第
故。謂先說四。次說五。次說七。後說八故。又顯清淨
法。漸增長故。謂先修四。乃至後修八。然諸修行者。
由念住身等境。自相共相。如實了知。除自相愚。及
所緣愚。導起諸善。如有目者。引導盲徒。是故最初
說四念住。由念住力。了知境巳。於斷修事。能發正
勤。故於第二說四正勝。由正勝力。令相續中過失
損減。功德增盛。於殊勝定。能正修習。故於第三說
四神足。由神足力。令信等五。與出世法為增上緣。
故於第四說於五根。根義既成。能招惡趣。煩惱惡
業。不能屈伏。故於第五說於五力。力義既成。如實
覺四聖諦境。無有猶豫。故於第六說七覺支。既如
實覺。四聖諦巳。厭離生死。欣趣涅槃。故於第七說
八道支。
布薩
此云淨住。謂淨身口意如戒而住。六卷泥洹經。翻
云長養。長養二義。一清淨戒住。二增長功德。律攝
云。褒薩陀。褒薩是長養義。陀是持義。謂由集眾說
戒。便能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又陀是淨除義。謂增
長善法。淨除不善故。淨法師曰。梵云褒灑陀者。褒
灑是長義。陀是清淨洗濯義。意欲令其半月半月。
憶所作罪。對無犯者說露其罪。冀改前𠎝。一則遮
現在之更為。二則懲未來之慢法。為此咸須並集。
聽別解脫經。令善法而增茂。住持之本。斯其上歟。
豈同堂禮懺而巳哉。此乃但是汎兼俗侶。斂麤相
而標心。若據法徒。未足蠲其罪責。舊云布薩者。譌
也。律攝云。長淨之時。應令純熟善誦戒經者。為眾
誦之。先鳴揵稚。時諸苾芻。應自憶罪。如法說悔。然
後赴集。律本云。有三種布薩。十四日。十五日。月初
日。十誦云。聽二種布薩。一十四日。二十五日。又一
食前。二食後。又一晝。二夜。僧祇云。說戒有三種。若
十四日。若十五日。若中間布薩。中間布薩者。布薩
時。若僧不和合。一比丘於中唱言。若僧和合時。當
作布薩。若無一比丘唱者。一切僧得越毗尼罪。唱
者無罪。若十五日不和合。應初日布薩。初日不和
合者。應二日。乃至十二日布薩。若十四日。應正布
薩者。十三日不應作中間布薩。便就十四日布薩。
亦是中間布薩。亦名正布薩。若月大者。乃至十三
日和合。得作中間布薩。若不和合。不得十四日。應
就十五日布薩。何以故。不得頻日布薩。應隔日布
薩。是名中間布薩。應十四日布薩者。不得停至十
五日。應十五日。不得逆就十四日。若有因緣者得
作。若布薩時。賊入者。即應誦餘經偈。若賊知比丘
法。作是言。沙門。我巳知。伹說先所誦者。爾時比丘
應急誦。使章句不辯。令彼不知初中後。若有王來。
亦應如是。若有布薩將畢。有客比丘來及座者。即
名得布薩。不應為更誦。若客言。我未曾聞廣說波
羅提木叉。願為廣說。待僧罷巳。然後與誦。不應早
作布薩。若一比丘住者。應待客比丘來。共作布薩。
若無客來。有罪者。應作是念。若得清淨比丘。此事
當如法除。作是念巳。應心念口言。今十五日。僧作
布薩。我某甲比丘清淨。受布薩。如是三說(若有罪。不作念
發露者。不應清淨法也。若二人三人。應展轉相言。三語布薩。若四人。若過四人。一人白巳。然後布薩)。若
布薩竟。有客比丘來者。應隨喜言。長老巳作布薩。
我某甲隨喜。若不隨喜。應出界外作布薩。一住處。
不得再作布薩。若比丘遠行。布薩日至他住處。作
布薩巳。不應默然去。應囑沙彌。若園民。若放牧者。
有比丘來。語令知。此中巳作布薩。若無人者。應書
柱戶扇。或散華作相。彼後來者。應問。應求相。不得
輒作布薩。善見律言。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說戒
不壞者是。
五歲
毗尼母論云。出家至五臘。要誦戒使利。不誦戒者。
有四種過。一不得畜弟子。二不得離依止。三不得
作和尚。四不得作阿闍梨。僧祇律云。比丘受具足
巳。應誦二部毗尼(僧尼二部)。若不能。應誦一部。乃至應
誦一綖經。布薩應廣說五綖經(五篇戒經)。若有因緣。不
得者。乃至應誦四棄。及偈。餘者。僧常聞。若不誦作
布薩者。越毗尼罪。若舉眾不利者。應遣上座出界
外。心念口言。作布薩。餘三人界內。作三語布薩。即
是罰上座。律言。眾多癡比丘。不應共集在一處。時。
齊鄴東大覺寺釋僧範。姓李。平鄉人。戒德清高。守
禁無虧。嘗宿他寺。意欲聞戒。至於十五日說戒之
夜。眾議共停說戒。乃為法集。有僧昇座。將欲豎義。
敘曰。豎論法相。深會聖言。何勞布薩。僧常聞耳。忽
見一神。形高丈餘。貌甚雄峻。壅聳驚人。來到座前。
問豎義者。今是何日。答曰。是布薩日。神即以手搨
之。曳於座下。委頓垂死。次問上座。問答同前。搨還
將死。陵害二三上座巳。神還掉臂而出。當時道俗
共覩非一。範師既見斯異。由是自勵一生。僧事私
緣。無敢說欲。乃至疾重。輿而就僧。病不堪輿。請僧
就房。恭敬說戒。闍境僧尼。承斯徵誡。至布薩日。無
敢虧法。又鄴下寶明寺。釋僧雲。辯聰詞令。備明大
小經論。崇附齋講。恒以常任。齊鄴盛昌三寶。雲著
名焉。住寶明寺。襟帶眾理。以四月十五日。臨說戒
時。僧並集堂。雲居上首。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
誦得。何勞煩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豎義。令後生
開悟。雲氣格當時。無敢抗者。咸從之。訖於夏末。常
廢說戒。至七月十五日旦。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
眾以新歲未受。交廢自恣。一時崩騰四出追覓。乃
於寺側三里許。於古塜內得之。徧體血流。如刀割
處。借問其故。云。有一丈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
改變布薩。妄充豎義。刀膾身形。痛毒難忍。因接還
寺。竭情懺悔。乃經十載。說戒布薩。讀誦眾經。以為
當業。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然而卒。時
咸嘉其即世懲革。不墜彝倫云(出高僧傳)。
不重誦
僧祇云。若誦戒時忘者。餘人得授。不聽逆誦。若誦
時有忘失者。得還補誦順。五分云。說戒時中忘。應
傍人授。猶忘更授。三忘。應更差人續次誦。不應重
誦。十誦云。說戒比丘。先當闇誦令利。莫眾僧中說
時錯謬。
摩夷
持法者。謂知修多羅藏。如何難等。持律者。謂知毗
尼藏。如優波離等。持摩夷者。謂善於訓導。宰任玄
綱。如大迦葉等。即持論師也。
罪名種相
相亦作性。南山云。受懺悔主。為分別罪名。及種與
相也。名謂六聚差別。種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相
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尼陀那問。
何者是名。何者是種。答。波羅市迦。謂之為名。此所
作事。謂之為種。下之四部。名種亦然(四部。即四篇也)。毗尼
序云。凡有六種懺悔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倖也。唐
有自欺。罪亦不除。要須廣問明律者。能斷之耳。五
分律云。聽向有罪比丘悔過。不得向同犯者悔過。
若病比丘。聽向同犯悔過。有部律云。佛言。對非同
分者。說除其罪。云何同分罪。云何非同分罪。謂波
羅市迦。望波羅市迦為同分。望餘非同分。僧殘望
僧殘為同分。望餘非同分。波逸底迦。乃至突色訖
里多。準上應知(六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悔過法。六突吉羅)。
守護
五分律云。若守護杖士。不肯去者。但說戒序竟。言。
餘僧所常聞。應作如是布薩。若有王來。亦爾。若有
因緣。不得五種說戒。應言。今十五日布薩時。各共
正身口意。莫放逸。此亦得名布薩。不得不布薩。十
誦毗尼序云。若共賈客行時。賈客住。廣說戒。若小
住。略說戒。若不住。三語說。若都不聽住。各各口語。
今日布薩說戒。若有白衣在比丘中。不得口語。應
一心念。今日布薩說戒。若有賊難。龍難。鬼難。亦爾。
●律藏卷第三十七
○安居犍度法
南山云。形心攝靜曰安。要期住此曰居。靜處思微。
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䇿進心行。隨緣託處。志
唯尚益。不許馳散。亂道妨業。故律制三時。意存據
道。文偏約夏月。情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
二損生物命。違慈實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以
斯之過。教興茲焉。
春夏冬
若依正教。應言冬春夏。今以順文故。隨俗故。故云
春夏冬也。金光文句云。俗法四時。謂春夏秋冬。冬
為歲末。春為歲始。若依佛說法。一歲三時。謂冬春
夏。夏為歲末。冬為歲始。何以故爾。為破諸弟子著
常。為開安居。迦提月。故沒秋時爾(言沒秋時者。此有二義。一為破
保常故。以秋是收成時。物皆結實。人計為常為樂。為破此著故不言秋。佛為弟子。破保常心故也。二為開
後安居。立迦提月。令後安居人。續結得成。還名坐夏。其八月半內巳回。若是秋時。便是坐秋。為此義故。故
去秋時。又為前安居者。開迦提月。以供辯事故也。記云。既開後安居。免於坐秋。則前安居人。得立迦提月。
廢秋之意。為此二緣)。事鈔。問。何為伹結三月。答。一生死待形。
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一月。為成供身衣服
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脫。
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
十六日。至後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故律本
增一法中。聽三種安居。謂前中後也。前則四月十
六結。中乃從十七日巳去。至五月十五日。中間無
難隨結。後唯五月十六一日得結。此三時中。前後
二時是正。故律文云。有二種安居。前安居。後安居。
前安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是以根本部
文。全無中間之說。又此二時。前一是正。後一為難
事緣。佛乃開許。故五分云。無事應前安居。有事聽
後安居。五百問中。有難事。聽從四月十六日。盡至
五月十五日。此一月中。隨結不失。前坐後坐人。唯
得一日結。過七月半巳。盡八月半。於一月中。隨受
歲去。而不失夏。然此非律之正文。未可準用。如寄
歸傳云。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後安居。則六月
黑月一日。唯斯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
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後夏了。此時
法俗。盛興供養。從八月半巳後。名歌栗底迦月。江
南迦提設會。正是前夏了時。八月十六日。即是張
羯絺那衣日。斯其古法(是中月數。皆上前一月。下西域記。并律攝皆同此也。
若有閏月。如下自恣篇。改日時句說)。西域記云。覩貨邏國。東戹葱
嶺。西接波剌斯。南大雪山。北據鐵門。分為二十七
國。氣序既溫。疾疫亦眾。冬末春初。霖雨相繼。而諸
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
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如來聖教。歲
為三時。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熱持也。五月
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雨時也。九月十六日。至正
月十五日。寒時也。故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
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
或云坐臘。斯皆邊裔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
未融。而傳譯有謬。僧祇律云。雨時應安居。至四月
十六日。應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言。長老憶念。我某
甲比丘。於此僧伽藍。雨安居。前三月。如是三說。若
比丘行道。未到住處。安居日至。即於路側。若樹若
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如
法三說。對受安居。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
一越毗尼罪。到所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安居。二越
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明了論云。無五過
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
市。妨修道行。三多蚊蟻。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人
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巳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主
供給藥食。有此五過。並不可安居。毗尼母經云。若
有難緣。不聽安居。更餘處求覔。不得彊力而住。若
僧伽藍中。若別波演中。若樹下。應往看之。有敷具
不。此處無有音聲惱亂不。無師子虎狼賊蚊蟲水
等難不。此中可得安隱安居竟不。乃至復更思惟。
如世尊說。夏安居。要依波羅提木叉。此中有知法
解律解論藏者不。莫使我夏中。脫有所犯。欲除滅
之。無所趨向。又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不。
若我犯罪。當詣彼生大慚愧。求於懺悔。彼上座憐
愍心故。時時當教授。今我不生放逸。如世尊說。破
僧大惡。如堅澀苦辛。無有樂者。此眾中無有健鬬
諍。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不。當不為我作留難不。
如是籌量巳。然後受安居。律攝云。既至五月十五
日。其授事人。掃塗房舍。令清淨巳。眾集之時。應告
白言。明日苾芻應作安居。夏中之事。咸應思念。至
十六日。授事人。應看人多少。可為辦籌。以香水洗。
香泥塗。安淨盤中。鮮華布上。以淨物覆之。鳴揵稚。
集大眾。籌置上座前。次應宣告。夏中眾制。令知眾
者。巡行告白。諸大德。若同心樂欲者。應此安居。諸
苾芻眾。不應夏中。更相詰罪。亦不應作非法制。令
諸苾芻。不安樂住。違者得越法罪。其行籌者。擎籌
盤在前。其收籌者。持空盤隨後。大師教主(釋尊)。先置
一籌。次諸大眾。皆捨本座。蹲居詳審。受取籌巳。兩
手擎籌。置空盤上。若有求寂。其親教師。或軌範師。
應代取籌。次下護寺天神籌。既總行巳。應數其籌。
白大眾言。今此住處。現受籌者。苾芻有爾許。求寂
爾許。施主某甲。營事人某甲。於某村坊。是乞食處。
時諸苾芻。皆應觀察乞食之處。既觀察巳。當自念
云。我於此處。堪作安居。不令苦生。設生能遣。若有
病患。有看侍人。給我醫藥。諸有所須。悉皆充濟。作
是念巳。應向屏處。對一苾芻。具修威儀。蹲居合掌。
受法(受文。出彼部中。斯不勞錄。然此雖屬有部教儀。而法無偏黨。事既圓妙。可準用之)。
修治
治者。攻理也。母經云。先受安居法竟。然後受房舍
敷具。房中應當修補塗治。及所坐牀。皆應一一料
理。南山云。若在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
者。受法時。餘詞並同。惟改伽藍為異。若修治破壞
之語。局僧住處。隨事量度。其四眾作法。但改比丘
之言為別。餘文並同也。比丘尼。對比丘尼受安居。
沙彌應對比丘受。正學女。及沙彌尼。應對比丘尼
受。十誦云。上座欲受安居。應偏袒著衣脫革屣。胡
跪合掌。對下座。三說。若下座。從上座受安居。惟加
捉足。餘並同也。若無所依人可白。心念安居者。作
法文同。但除初句。及後問答之詞。具修威儀。如法
三說(胡跪。即蹲踞也)。
經營房主
求法傳云。伹造寺之人。名為寺主。梵云毗訶羅莎
弭。若作番直典掌寺門。及和僧白事者。名毗訶羅
波羅。譯為護寺。若鳴揵稚。及監食者。名為羯磨陀
那。譯為授事。言維那者。略也(陀那是授。羯磨是事。意道以眾雜事。指授
於人。舊云維那者。非也。維是華言。意道綱維。那是梵音。略去羯磨字也。僧史略。譯為知事。亦云悅眾。謂知
其事。悅其眾也。南山云。聲論以維那。翻為次第。謂知僧事之次第也)。眾僧有事。集眾
平章。令護寺。巡行告白。一一人前。皆須合掌。各伸
其事。若一人不許。則事不得成。全無眾前打槌秉
白之法。若見不許。以理諭之。未有挾強。便加壓伏。
其守庫當莊之流。雖三二人。亦遣典庫家人。合掌
為白。若和方可費用。誠無獨任之咎。若不白而獨
用者。下至半斤之粟。即交被驅擯。若一人稱豪。獨
用僧物。處斷綱務。不白大眾者。名為俱攞鉢底。譯
為家主。斯乃佛法之大疣。人神所共怨。雖復於寺
有益。而終獲罪彌深。智者必不為也。
藤像
藤。徒登切。音騰。藟也。今總呼草蔓莚如藟者為藤
(藟。雷上聲。葛類。摩醯陀羅。如房舍揵度中釋)。
蒲萄蔓
蔓。無販切。音萬。蔓。延也。然蒲萄苗。作藤蔓而生。極
長。綿披山谷。人多植之。
襯體
目得迦云。僧祇臥具。不應赤體而眠。赤體眠者。得
惡作罪。凡是僧祇所有臥帔。應以物襯。或將五條。
用意觀察。徐徐受用。律攝云。凡是僧伽臥具。受用
之時。不得隨宜將輕小坐具。及垢膩疎薄惡物。而
為儭替。得惡作罪。招黑背殃。根本羯磨云。如世尊
說。汝等苾芻。不應於僧伽臥具。不安襯替而為受
用。時六眾苾芻。或以垢膩疎薄破碎之類。用襯僧
伽臥具。爾時世尊。於日初分。執持衣鉢。入薜舍離
而行乞食。以具壽阿難陀為侍者。世尊便見一人
脊背皆黑。遂命阿難陀曰。汝見此人脊背黑不。阿
難陀言。見。佛言。此人往昔。於迦攝波如來。正教中
出家。遂以隨宜惡物。用襯僧伽臥具。由彼昔時黑
業惡報。墮於地獄。又五百生中。常招黑背。由此過
患。是故苾芻。不應以疎薄破碎垢膩之物。襯僧伽
臥具。若是厚物。應可一重。必其故薄。兩重方用。若
不爾者。得越法罪(以此證知。則凡是眾僧之物。必須慎護。免招後累。受無央苦報。
僧祇。即僧伽也)。
毾㲪
毾。土盍切。音榻。㲪。都騰切。音登。毾㲪。毛席也。廣蒼
云。毾㲪毛。有文章也。釋名云。施之大牀前。小榻上。
所以登上牀者。因以為名焉。
氍毹
氍。商居切。音舒。氈緂之屬也。
繩羂
羂。古犬切。涓去聲。又與絹同吉券切。音眷。本是罟
屬。亦繩索之屬。
藏弆
弆。居許切。音舉。藏也。
梵動經
出長阿含經第十四卷中。
鑿祗桓
亦作祗洹。新云逝多林。如前釋。五分律云。時舍衛
國人。欲於祗洹鑿渠通水。波斯匿王聞。令言。若有
於祗洹通水者。當與大罪。後邊境有事。王自出征。
諸外道。欲併力通渠。諸比丘以此。語諸優婆塞。優
婆塞言。此非我等所制。可往白王。諸比丘言。世尊
不聽安居中。過七日往返。王去此遠。何由得往。便
以白佛。佛言。從今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於七日
外。更聽白二羯磨。受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行。
受日
若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七眾召請。并病藥等
緣。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
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
應還。五分。於七日外。更聽受三十夜。十誦。聽受三
十九夜。根本。極至四十夜。僧祇。事訖應還。若半月。
一月。二月。乃至後自恣應還。宣師云。凡諸部律。受
日。又各不同。後來諸師用事者。各執一部。不用餘
部。此亦是一家。今詳此諸部律文。互用皆得。所以
然者。如其定知前事須一夜。即用十誦受一夜法。
乃至七夜。亦如是。或須三十九夜。亦用彼文而受。
若須七日。乃至一月日。即用本部律文受法。若不
定知前事幾日當了。可用僧祇律文受日。後有人
不解。即誦四分羯磨文。為他受僧祇事。十誦三十
九夜。此皆非法不成。何以知耶。羯磨文中。牒事各
各不同。故知不成也。又本部三種受日。並不通夜。
不同他律。十律云。應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往赴
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法故。明了論中。有重受
七日法。律攝云。或有一夜事來。應受一日去。乃至
七日應受。對一苾芻而作。或頻受一日。或重受七
日。量事守持。若七日不了。當為羯磨。守持八日。乃
至四十夜而去。極多唯得四十夜。不得過。如世尊
說。多在界內。少在界外(不聽過半夏在外而宿也)。重請七日去
者。應計日數。亦不得過四十夜。若有命難等。不還
本處。不名破夏。若下三眾受七日時。求寂應對苾
芻。二女對尼而受。淨法師曰。下眾有緣。囑授而去
(諸律。皆云聽受七日。而不出受文。惟根本部中有。今諸羯磨本。各巳備文。茲依本部。準羯磨白中。應作。具
修威儀。對一比丘言)。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
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令知(三說。應報云爾。根本部云。
所對之人。應報云)。奧箄迦(守持日者。答言)。娑度(十誦。無比丘。開從四眾受。及開獨住
比丘心念受日。即應準上文作。惟除所對之詞。淨法師云。奧箄迦。此譯云好。或云爾。亦是方便義。由此聖
教。為善方便。能趣涅槃。至安隱處。娑度。譯為善。又譯為善成。謂於其事。善而能成。凡是作法了時。及隨時
白事。皆如是作。不說者。得越法罪。梵漢狂說。舊云唱薩。言是善哉。此譌也)。
優陀延
亦云優填。如十三事中。大房戒釋。
○自恣犍度法
九旬既訖。三月復周。夏罷歲終之晨。自恣任舉之
夕。是日法眾雲聚。齊濯慧命。僧伽和集。五滌戒身。
王臣廣陳檀供。俗侶弘修福善。人神共喜。凡聖同
歡。沙門慶道。此為大節。出家歲次。斯其臘祀。良以
近代趣譌失軌。不聞自恣之名。詎識任舉之事。惟
知固封小過。堅閉大愆。設欲芳饒。反為棘毒。纔相
覺察。便成怨競。至使後代無聞。新學絕聽。法言非
法。非律為律。佛所教敕。並皆亡沒。滅法之疣。實由
之矣。願諸智士。存心聖教。履古王之正規。遵先覺
之明制。秉持法炬。為世龜鏡。寧受千愚之毀。不逐
一迷者流。情志畢命猶如野獸。無欲見彼獅蛆。若
真法子。安能坐視者哉。
差授自恣
母經曰。云何名自恣。比丘夏坐巳訖。於智慧清淨
比丘前。乞見聞疑罪。所以乞者。夏九十日中。欲明
持戒律。及與餘善。皆無毀失。是故安居竟。始得自
恣名。何故佛教作自恣。一各各相諫。二各各相憶
念。三互相教授。四各各相恭敬。五語皆相隨。六皆
有依。非無依。是故名自恣。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
一者自恣時。說見聞疑是(餘如三十事中釋)根本羯磨云。
佛言。汝等苾芻。去隨意日。有七八日在。當於隨近
村坊。預為宣告。或可言陳。或書紙葉。在棚車上。高
聲告語。令遠近咸知。仁等。苾芻。苾芻尼。及求寂等。
諸施主輩。若老若少。悉可諦聽。某寺僧伽。當作隨
意。仁等至時。於供養事。咸共修營。諸年少苾芻。應
供掃灑。所居寺宇。以新瞿摩。可淨塗拭。制底香臺。
並為莊校。諸舊住人。應可營造。諸好美膳。隨時供
設。有解三藏苾芻。及持經者。至十四日夜。應通宵
誦經。至十五日。宜可知時。作隨意事。勿過明相。大
眾許巳。差隨意苾芻。或一或二。乃至眾多。要具五
德。如是應差。作前方便。眾既集巳。先應問能。汝某
甲。頗能為夏坐僧伽。以三事見聞疑。而為隨意不。
彼答言。能。次差一苾芻。應先作白。方為羯磨。受隨
意苾芻。應行生茅。與僧伽為座(彌沙塞律云布草。既行茅巳。次後上
座。應為單白。或可受自恣人作白。白巳。至上座前。次第面為自恣。律攝云。爾時上座。及餘下座。各各用心。
受得一把茅巳。顛倒橫布。即移身近前。雙足俱蹈。手取少許。當前舉之。三說而為隨意事)。若一
人為隨意者。應從上座為隨意。乃至下座。若二人
者。一從上座受隨意。一人從半巳下至終。若差三
人。從三處起。餘義可知(律攝云。若一人者。應對巳作隨意人。而為隨意。若二
三人者。應更互為隨意事。根本。十誦。聽僧自恣竟。為僧作自恣人。乃共作自恣)。十誦云。若
作自恣人。是上座。應偏袒著衣。曲身語第二上座。
長老今日自恣來。是時第二上座。偏袒著衣。胡跪
兩手捉上座足。三說自恣。若下座作自恣人。應偏
袒胡跪合掌。如是語上座。今日自恣來。上座亦應
偏袒胡跪合掌。三說自恣。如是次第。一切僧及巳。
作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竟。根本羯
磨云。僧伽作法既了。次喚苾芻尼眾。令入眾中隨
意。苾芻在一邊坐。尼至其所。如大苾芻作隨意法。
次喚式叉摩拏。求寂男。求寂女。一一對受隨意(皆對
隨意苾芻而作。本部則尼眾中。差人往大僧中說自恣。如本律文應作)。其隨意苾芻
向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諸姉妹。二部僧伽。巳
作隨意竟。二部僧伽。並應唱言。善哉巳作隨意。極
善巳作隨意。唱者善。如不唱者。得惡作罪。若至此
時。出家五眾。或兼俗旅。各以刀子針線。及巾帛等。
共為解夏供養現前眾。其受隨意苾芻。應持小刀
子。或將針線。或持諸雜沙門資具等。在上座前立。
作如是言。大德。此等之物。頗得與安居竟人。作隨
意施不。若於此處。更得諸餘利物。和合僧伽。應合
分不。舉眾同時答云。合分。若異此者。隨意苾芻。及
大眾。得越法罪。寄歸傳云。所有衣服刀子針錐之
流。受巳均分。此日所以奉刀針者。意求聰明利智
也。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巳周。無勞更經
一宿(此是有部律意。若行事鈔中。不聽出界。以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要十五日夜分訖。名
坐夏竟。至十六日。明相出。方出界去)。
雜住
時有住處。前安居。後安居處。雜住。不知隨何者自
恣。佛聽隨上座。所在處自恣。上座或前或後。應隨
舊住者。舊住者。亦有前後。應隨多者自恣。僧祇云。
若安居眾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
眾應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
若一切後安居。一切應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
村中安居。聞城中自恣日。種種供養。竟夜說法。眾
欲往者。應十四日自恣巳。得去。此僧祇部。不聽此
處安居。餘處自恣。及不聽與欲受自恣。恐避舉罪
故。
改日時
律云。若王改日時。應隨。又云。聽十四日。十五日自
恣。又云。有三種自恣。十四日。十五日。月初日。或有
閏月者。若依閏月安居。七月十五日自恣。若不依
閏者。如摩得勒伽。數滿九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
取前月自恣。非前夏安居者。過閏巳。數滿九十日
自恣。若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至八月十五日。
●律藏卷第三十八
教詔
詔。之笑切。音照。告也。教導之也。律云。年少比丘不
知自恣。佛言。應二師教詔。若教。喜忘不憶。應使授
自恣者教詔。若故復忘。應共句句說。百一羯磨注
云。如其不能誦得文者。紙抄書讀之。亦成其法。
六十二見
謂諸外道。於色受想行識五陰法中計我。每於一
陰中。起四種見。如於色陰上。計色即是我。為一見。
離色是我。為二見。色大我小。我住色中。為三見。我
大色小。色住我中。為四見。餘四陰亦爾。共成二十
見。約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成六十見。此六十見。因
以斷常二見。而為根本。故總成六十二見也(計有是常
見。計無是斷見。廣如大品。及涅槃經等明)。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二十五
音釋
褒
保字平聲。
鄴
音業。鄴縣。乃齊桓公所築。
聳
音竦。高也。驚也。
榻
音擔入聲。手打也。
彝
音夷。常也。法也。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二十六目錄
* 守籠那
* 娑竭陀比丘
* 安驛
* 尸陀林
* 樂於六處
* 阿槃提國
* 拘留歡喜山
* 億耳
* 伊黎延陀耄羅耄耄羅
* 十六義句
* 餘方
* 持律五人
* 數滿十日
* 須剗
* 大皮
* 野狸
* 野狐
* 迦羅皮
* 迦那富羅革屣
* 木㓨
* 鹿角革屣
* 阿羅棃革屣
* 富羅跋陀羅革屣
* 真誓棃革屣
* 編邊革屣
* 多帶革屣
* 狚皮
* 似孔雀毛革屣
* 芒草
* 蒲屣
* 欽婆羅屐
* 木屐
* 婆竭提國
* 跋闍子
* 寶瑱
* 修妒路
* 拭腨
* 鞔跟
* 斑豆
* 鍵𨩲
* 步挽車
* 得輦
* 伊師皮
* 戶樞
* 皮連
* 若向
* 菴鞮
* 作韈
* 皮緊殊炭
* 袈裟色
* 糞掃衣
* 冢間衣
* 垣上
* 受王職衣
* 往還衣
* 毗舍離黎奢
* 菴婆羅婆利
* 婆羅跋提
* 耆婆童子
* 得叉尸羅國
* 賓迦羅
* 婆伽陀城
* 髑髏
* 𤈫禪國
* 波羅殊提王
* 健步
* 阿摩勒果
* 患嚏
* 優鉢華
* 梵施王
* 棃師達多
* 炎天子
* 阿難賓坻
* 那羅延藥
* 悉達多
* 四無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