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別抄
成唯識論別抄
能。名為對治。第四唯明真如理也。問瑜伽六十四。四
重二諦。四悉檀等如何相攝。解云。彼論前三。亦世俗
攝。彼處二空真如從詮相說。即智度論第三對治也。
此論五種宗中。如次配尋可知。問楞伽云。不說墮文
字法者。為約遍計所執文字。為約依他。解云。此約遍
計所執文字。能詮所詮。決定相屬。言所論法定屬能
詮。執名為墮也。五種性義。四門分別。一釋名。二辨體。
三文證。四會聖教。釋名者。先通後別。言五者是數。種
姓名類義族義。即六釋中帶數釋也。言別名者。謂聲
聞乃至無種性。聲聞者因聲悟道。故名聲聞。此即聲
聞此種姓。依主釋也。觀緣起法而得悟道。故名緣覺。
菩提種姓者。依佛地論三釋。謂求菩提教他有情。此即
上求菩提下度有情。故名菩提種姓。依主不異於前。
不定者。謂即身中具有三乘種姓。互相望成四句。一
小對中唯有二姓。二以對小大。三以中對大。四具有
三姓。然四句中。唯取第四。成不定性。所以亦者。言不
定迴心定成正覺。內彼前三無常成義故。攝大乘云。
為引攝一類。及任持所餘。由不定種姓故。佛說一乘。
問若爾。只應唯除中小相對。以小及中以相對大。何
故不具取三。解云。若論不定。必須三句。既有小機。名
有中性。故法華云。無二亦無三。而不別言。無中無下。
由具三種。隨緣悟入。故云不定。亦依主釋也。又解。以
小及中對大姓者。亦成不定。唯此等釋取三句。成不
定。後解為勝。無種姓者。謂即身中無有三乘種子。唯
有有漏善等法種。於善惡輪趣受生。名無種性也。然
五種總是依假者。且如聲聞亦非取假者。總依五蘊
諸法而立。而言聲聞。癈總談別說耳聲聞。故云聲聞
餘聞假者。隨義別立也。如理應思。二辨體思者。三乘
及不定種姓。總為無漏種子。以為其體。若百法中尅
性唯慧。若約相應俱有。如理應思。第五性者。無種性
言非是無漏。如說無明。別有真體。此亦應然。即以所
依有漏五蘊為體。或更釋二障種子為體。以彼障法
相對立故。若准此釋。亦慧為體。別性相流如何前。若
論五種性者。性即種子者。即五五蘊之上建立假人。
此即通取種及五蘊。以為體也。三取文證。如瑜伽第
二及菩薩地等。如下應知。如瑜伽第二云。復次一切
種子識。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若不般
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又三十云。謂所成就
補特伽羅。略有四種。一者住聲聞種性。於聲聞乘。應
可成就補特伽羅。三者住佛姓種。於無上乘。應可成
就補特伽羅。四住無種姓。於往善趣。應可成就補特
伽羅。諸佛菩薩。於此四事。應當成就。又菩薩他世五
卷云。住無種姓補特伽。無種姓故。雖有發心及行加
行而為依止。定不堪任無上正等菩提。准此等文。三
乘巳外別有無性。解深密說三時教者。依有種姓故
作是說。舊善戒經亦同此人。心成就。略有四種。有聲
聞姓。以聲聞乘而成就之。有緣覺性。以緣覺乘而成
就之。有佛種姓。以無上乘而成就之。無種姓者。則以
善趣而成就之。如是四人。諸佛菩薩。以四事而成就
之。大論三十七亦同。第四會教者。法華經云。十方世
界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若有三乘
定性。如何會耶。解云。此對不定種姓。故作此說。又不
增不減經云。眾生界不增減不生滅。知無有畢竟入
涅槃者。若有定姓入無餘依。彼經應言眾減。解云。彼
經約眾生界理性而言。真如之理。無增減故。又解。彼
云眾生界不增減。而不說云眾生不增減。界言總說。
眾生界際。非約眾生而說。故不相違。若有無性者。涅
槃云何言有心者成佛能。解云。此約小分而說。又解。
此約有大乘無漏及不定姓無漏心種而言。不說云
一切有心者皆得成佛。經意秘密。故不相違。
就第一所敬田中。有心者二。初辨所說敬分濟。後釋
論文。所敬分齊者。三藏解云。依此文中。略作四門。廣
開十義。四門。一謂人法。二謂菩提涅槃。三三寶。四三
寶及初門中人。言十義者。前之三門各有三釋。第四
門中唯有一釋。總合為十。初門三釋者。言唯敬滿分
淨人。作敬識性。今舉識生顯能證人。內第三句云釋
彼說故。此則依於觀智及餘蘊上建立假者。以之為
人。不取實法。二云。唯敬識性。不敬於人。雖舉二人。顯
所證法也。三云。通敬人法。俱是最勝。前可敬故。問。人
謂假者。法即識性。人之所依。能觀之智。人法二種何
所攝耶。釋云此有二解。一云人攝。非所證理。理假者
依故。二云法攝。內非假者。是所得故。第二門中有三
釋者。一云。此敬涅槃滿分淨言。顯能證智。二云。伹敬
涅槃說識性。即是所證涅槃。舉能證時。有滿分淨。顯
所證滅有分圓滿。三云。菩提涅槃二種俱敬。所得所
證。並殊勝故。第三門三釋者。一云。俱敬佛僧。非敬法
寶。頌中說言滿分淨故。惟舉於法。表人所證。非正所
敬也。二云。俱敬於法而非佛僧。唯識性言是所證故。
舉滿分淨。欲顯法寶唯識性理。有能證者。因早位殊。
非謂佛僧正所敬。三云。此頌悲具敬三寶。並是最勝。
可歸敬故。問。佛僧二寶並皆是人。即第一門有何差
別。釋云。初門中人。於實法上。假立於人。即假者目之
為人。此佛僧並取實法。法身真如二身正智。以為佛
體。僧名和合。即理實二和以為僧體。問若取理事和
合以為僧體。即應非敬。解云。復是假成所敬。如擇滅
涅槃。即第二問中所敬也。第四門唯有一釋。謂敬三
寶及初門中唯取於人。為第十釋。此即第三門全。第
一門中一分也。
就述造云。本論中三師別釋。文即為三。初釋中略為
有二種。一明異生行。謂迷謬二空。二聖人行。謂生解
為斷巳下總是第二。二者。一因。謂迷謬二空。二即果
位。謂生解斷障也。又解。因位即是迷謬二空。生解斷
除。果位即是菩提涅槃也。復有二種三。所謂生解斷
果為三。二約三性以為迷謬二空。於生正解。顯所執
性生解為斷。二重障者巳下。明遣染分依他。復明二
早。證圓成實。復有二四。初四即是五道之為四地。前
二位合之為一。名勝解行位。見修無覺如為三。次四
約六轉依。以亦為四地。前生解即是損力益能轉。生
解斷障即通達轉。由我法執巳下。釋修習轉。復證二
果圓滿轉。證大涅槃非下劣轉也。復有二五。初約五
位。迷謬二空。種姓住生正解故。即是第二勝解行住。
生解斷障清淨。增上意樂住。內我法執下。明正行住。
後二勝果。明究竟住。次五即仁王五忍。初生正解。地
前伏忍生解斷障。第二信忍。初二三地四五六地。即
是順忍七八九地即無生忍。十地佛地即寂滅忍。故
分為五種。如此多種不同。其中取捨忍便思之。為於
二空。此二迷謬境。問九總說空。為是我法。為有為無。
解云。空無我法。故名為空。此即空性。夫論無我。略有
四種。一外道所執實我。計常遍等。自體是無。故云無
我。故菩薩地云。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
二者。於苦諦法執色等蘊。以之為我。可唯有蘊。而無
有我。此則名為別無我理。此據諸有漏法中無所執
實我。故下論云。別空非我。屬苦諦故。如於中無有馬
等。問與外道執常遍之我有何差別。解云。彼約我體
則無名名為無我。此就唯蘊而無有我。故有異也。三
者。通空無我。通一切有為無為。於中皆無有我。非唯
有漏苦諦上無。由通諸法。皆非有我。故云通無我也。
四者。無我所顯故云無我。即以無我所顯真如。從詮
為名。亦名無我。從空所顯。亦名為空。據實道理。是空
之性。今此論中。於空顯據所而說空。無我之性。准此
應知。問。由執迷二空。斷執餘障斷。異生伏事性障。迷
執巳。應巳末鄣。既無本執滅除故。又問。第六俱生脩
惑。地地之中第九品斷。前之八品。唯斷迷事貪嗔慢
等。未至九品時。迷事諸惑應非得斷。以彼迷理本執
在故。或可斷八迷事。本執且除。末惑既亡。本執除故。
解云。斷惑自有二種。一者除本末自然亡。如論所明。
斷二執時。餘鄣隨滅。二從淺向深。先麤後細。如異生
斷及那含不。先斷迷事。後斷二執。各據一義。亦不相
違。又解。此難不然。隨於何法證理斷執之時。自斷迷
理。餘鄣斷故。不可以彼迷事貪慢等鄣。例迷理執之
障。又解。脩惑本末不定。若見斷者。先本斷。末隨。亡今
此所明。是見非修也。
第二火辨親勝等。釋造論意。略為二意。謂證識性生
實解故。釋云。全達二空證勝義識性。名之為空。此即
空性。依他八識及見相分。空無所執。亦名為空。於唯
識理如實知故。此即雙於二空。如實知故。又解。證二
空所執。於唯識理如實知。證圓成。了依他。又解。為生
二智。令達二空。生根本智。如實知故。即生後得。了俗
之智也。
第三護法釋造論意。如廣記說。可知。
釋頌之中。不異先判上三句。通難標宗。釋此頌文。三
師別釋。義各不同。初安慧師宗。分成兩釋。一云。見相
自體。俱從種生。以無體故。解云。雖無別種。然由無始
虗妄熏習。執法自生體時。內熏習力。變似我法。說從
種生。非謂有別種子而生。名種生自體。依他二分所
執。一云。唯自體分有實體故。說從種子生。二分所執。
本來無體。伹無始巳來。虗妄熏習。自體生時。有二分
起。即所執性。即依彼宗以釋頌文。由彼假說我法者。
或世間聖教二種不同。且世間以釋頌者。謂自體分
虗妄熏習。種子生時。變似見相。遍計所執都無自體。
依此執為實我實法。見相所執都無自性體。我法此
果無。依於無假。或有別無依總無。謂即我法各別。依
於所執。見相二分。以無體故。總說為無。或可總無依
別無。謂我法二種。總說為無。見相二中。或隨依一。謂
之別也。依說依義如前記說。次依聖教所說我法釋
頌者。此亦依於見相分。施設我法。亦得說為無。依於
無假。總別對唯上可知。若爾世間聖教二種何別。同
依於無故。解云。雖同依無。義意即別。世間我法。唯計
所執。畢竟無體。故名世間。聖教我法。為對遣彼世間
我法。故於見相假名施設。故厚嚴經云。為對遣愚夫
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彼依識所變
者。謂依識所變遍計所執見相二分故。說依世間。聖
教唯上應知。又解。彼依識所變者。世間我法。依識所
變見相二分。聖教我法。但言依識。義依識體而施設
故。問。安慧宗見相二分。既無實體。施設世間我法可
爾。聖教依他我法。如何得有依也。
第二難陀依二分義釋。謂依所變依他相分。執為我
法。故說依言世間執實。初性所攝因。此即說名無依
於有假。聖教所說我法二種。此即依他義依於體。總
別相對。准理應知。
第三護法。釋頌尋常如廣記說。
安慧等三師。同引厚嚴經。為對遣愚夫等頌。各約自
宗以釋。如安慧釋云。於識所變世間我法。據識聖教
我法也。又解。俱依所變說二我法。如前我主。由假說
者。此有二義。一云約說。二云約義。初說者。遍計所執
我法二種。俱由倒情橫計為實依。依彼倒情隨起言
說。謂為實有。所說我法畢竟無實。如空華等。二約義
者。唯有倒心。橫計為有。此所執我法。從本來無。如空
華等。問。若爾義之與說俱約倒心。所執無體。以為二
種。說義何別。解云。倒心所執。由約所說無體有。但能
說即為約說。由自體上畢竟我法實無。名為義也。聖
教我法。亦有二種。一由言說。安立施設相見二分。似
我法二種相現。名為約說。二由依他體上。自有似我
法相。不由言說安立方為有。即是約義。猶如庶愛安
立似水。自體非水。如其次第。約說就義分其二也。然
初計度為我法中。所說我法。依於倒心。所執我法。此
即說為無依。無倒心所執。依於色心等。即此說為無
依於有。然所說我法二相。各別倒情所執。總是一無。
此即別無依於總無。或可言說我法是一。無顛倒之
心。人法別執。此即總無依別無。有情橫執義中。無依
於見。此即無依於有。總別相對。准上應思。聖教之中。
約言就義者。義依於體。假依他見相。目之為體。似我
法相。名之為義。我法若別。自依相見。言說安立。此即
就說別義依總。或可總雙於見相唯說為法。或唯說
我。此即總義依別體。就義我法依見相。總別相對。准
上應思。此能變唯三者。簡大乘一類師立一意識。或
簡小乘立六識。或簡大乘唯八識。而類唯三也。異熟
對多四句分別。第七恒審了知了境。相麤者或了境
而非相麤。七八二識。或有麤相而非了境。六心所或
有了境。亦相麤。謂六識心王。或俱非七八心所。
夫論說我略有五義。一主如主。宰如臣。王有自在之
用。臣有割斷之能。義同我故。二主謂自性。宰是差別。
三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四主即是我。宰即所也。五約
法用。主之與宰自在割斷。俱是法之作用。法謂軌持。
軌者即生解。持者持自性。名不捨自性。四對分別。一
無法有法體(軌唯有法持且通無)。二自性差別(軌唯差別持且通二)。三有
為無為對。軌唯有為。持通二種。四先陳後說體(先陳者是
持。即是有法。後說名軌。即是宗法。如聲是無常等也)。又解。彼四對說無體。法亦
名為軌。豈可龜毛體是無法。不能生解。色心自性。類
此亦然。無為亦然。無分別智。豈無軌義。先陳唯有法
也。預流來等。等即更等獨覺菩薩及如來等。有說約
地差別以解等言。理且不然。約地義別。不離因果二
位人故。言有情命者等。依世親般若論。我有四名。一
謂我。二眾生。三命者。四壽者。我為總名。餘約三世為
三。約過去世名曰眾生。受多生故。約現在世名為命
者。以能任持一期法故。約未來世名為壽者。以於未
來更受眾生故。若依瑜伽八十三。有八種名。一我。二
有情。三意生。四摩納縛迦。五養育者。謂能增長後有
業故。六補特伽羅。七命者。八生者。初我者。論自釋云。
於五取蘊。我我所見。現前行故。解云。謂執我者。以一
蘊為我。餘蘊為所。故有我見。及我所見現前也。言有
情者。謂諸堅聖如實了知。唯有根識等法。更無有餘。
能執我者。謂根識外別有於我。能有於情能見聞等。
名為有情。又復於彼諸塵境界。能起愛著。名意有情。
意生者。謂云此是意種類者。意云愛生故。摩納縛迦
者。依止於意。或爾下者。摩納縛迦。此云儒童。美容小
兒。意云此我猶如小兒。其性不定。或高或下。於劣巳
而起爾慢。於勝巳者。即生卑下。養育者。能資長後有
在業故。謂能為後世因。長養後有故。能作一切士夫
業故者。約於現在世養身事業。補特伽羅者。名數取
趣故。七命者。謂壽和合現存話故。意云。謂有實我與
壽和合。得現存話故。八生者。謂具生等所有法故。意
云。若依瑜伽第十有十。若依能般若有九。前八中加
士夫。若依大般若四百一十卷。有十三名。於前九中。
更加作者受者知者見者。大般若四百二卷中。有十
七名。加使作者使受者使知者使見者。所以加此經
論異者。世親般若。約我總別。義分為八。而不約世。所
以唯八。更加士夫者。八中通用故同士夫。說十三者。
明其別用。五根名見者。意根名知者。意明由我依彼。
六根取境不同。故分二。止我作業受果。名作者受
者。說十七。更加別用之中能使真我。即說名為使作
及受知見也。使見者等。即是離蘊神我。我能更令彼
六根。取境差別故也。思之。蘊處界等者。於脩多羅。次
第求蘊處界。一一差別次第。而尋常知毗尼。即顯以
緣求隨制戒。必有所由。阿毗達磨以性相求。但顯性
相道理而巳也。等諸善巧。婆娑第六。四種處界緣起
處非處。問。何故名善巧。解云。此等法門。善巧之智。安
立法門。從因受名。或此法能生善巧之智。從果受稱。
處界者。止何故名巧。由對病故。處除迷色起我見者。
界除遍迷色心病者。緣起說因緣生起等法。處非處
者。善因業果名處。惡因業果名非處。有處加蘊者。除
迷心所病者。加根者。二十二根。加諦。即世出世因果
也。乘者。一乘三乘之義也。世者。明世世道。理者。為無
為。可知。
釋頌變言二復次釋。前約三分安慧護法。後依二分
難陀親勝等諸師。問。釋論中依護法宗。六七二識有
執及鄣。五八非執。何故論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
識生時。變似我法。唯應二識似我法生。解有二釋。一
云。由六七識。是能遍緣諸識相見二分。執為我法。熏
成種故。六七生時。緣彼諸識相見二分。變似我法。非
謂五八自執我法。彼無慧故。二云。且依大乘解有漏
義。與漏俱故。名為有漏。由彼五八與執俱故。名為有
執。非謂五八自體有執心。雖有二解。後釋為正。或言
二識非一名。諸識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勝義有總作二釋。如廣記說。一云。約三性釋云。境
依識故。唯世俗有者。此所執性識是境依。亦通。勝義
者。此明識體。非但依他。是世俗世有。由是聖智所知。
亦是勝義有。即以止勝家所有境界也。二云。此親光
及護法門徒。以釋境依識變。雖是依他。虗疎不實。唯
世俗有。護法門人云。見相俱依他起。自體變故。虗疎
不實故。云境依內識自體分故。唯世俗有。識是境依
故。通勝義也。
破我體同法云。舉天授我作業時。亦應作業。以我一
故。如天授我業果及身者。身謂作業之身。業謂所作
之業。果謂業所生果也。破非即離我云。總有四釋。一
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非我中以不可說故。如
不可說在有為無為中。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
見所緣境不。巳下明我見所緣非所緣以破我。問與
後文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何別。解云。彼外道宗。所
計真我。彼體實有。若以執我之見。緣此便成我執。沉
輪生死。若無真我。還須內證。方契真我。如真如文中。
前明我見所緣境不。此就執我之見以徵後。又諸我
見不緣實我。即約證義正慧真見以責。故有此差別。
應判。此文總為六段。一常遍等三。二即離等二。三二
有慮等。四有用等。五我執所緣非所緣。六正慧所緣。
問。第六識中俱生我執。三界九地斷。西方釋取第四。
有釋。遂第二果人斷欲六品不盡之失。既爾例成第
三果人。斷欲不盡。有此過失。由此道理。第五師釋。地
地品品別斷。即無此過。然違瑜伽後得斷惑者。約菩
薩說。金剛心位。三界九地俱生煩惱。一時頓斷。以金
剛心。真俗雙解。義分正體後得。力齊斷惑。此後得智。
即金剛三昧一剎那中。共斷一切迷理事惑。若作此
釋。於理無違。護法依此亦無過失。又解。依第四釋。且
九品中。第一品惑理事俱有。即以道雙斷理事。最下
品者。起後得智斷。第二品迷事起者。以正體智斷迷
理者。如是展轉。以後得智斷彼迷事惑。九品俱斷。迷
理惑復雙斷。於理無違。思之。第六識中。俱生我執緣
識所變五取蘊相。第八識因所變具五果。變門中不
具。唯有色蘊。又通取八識所變。可得具五。若爾。唯相
見不緣自體。所變故。解云。自體即是第四所變故。如
是展轉。皆是所變。或可唯取第六所變。以彼通緣十
八界故。
問。薩婆多。如何憶本所作。解云。依發智論。自有二釋。
一云。諸有情串習力。得有如是同分智生。一云。由心
心所法生。於所緣定故。其義如何。且眼等六識。於所
緣境十二處中。各於處定。如眼於色處定。一切廾種
色。並是眼識境。若爾。且一有情身在於此。餘一切處
所有諸色。謝入過去。能緣之識。並非擇滅。即無量眼
識。入不生法中。由此於事青等次定俱眼識。惑緣青
黃等色。其類各定。或唯緣青。或唯緣黃等。或遍緣者。
各繫相屬。若爾。有青黃等能緣之識。所緣青等雖入
過去。而此能緣未來世中同類。是青黃等無量無邊。
是所緣類緣彼而生。此亦何失。若爾。汝說於所緣類
緣彼而生。此亦何失。未為決定。由此道理。能緣之識。
於所緣境。剎那亦不得。此剎那識。定緣此境生。若此
境入過去。此識闕緣畢竟不生。雖舉剎那中能緣之
識。於緣所定。若五識起。與所緣境定同世。以緣現在
非過未故。若其意識有唯緣過去者。有遍緣二三世
者。由此道理。所緣境定故。境雖先入過去。若此識生。
定須緣彼過去境生。憶本所作。問。若心心所所緣境
定。於所依根亦應定。應有修道無用失。何者。且如此
根定生此識。根生於識善染各定。此根必定能生此
識。無有緣礙令其不生。始從凡夫至於聖位。染淨既
定。假令修道不能斷染。要須依根生起須書。解云。今
解不然。但由識於根定。非根於識定。如心於境定。非
境於心定。謂此識生必依此根。非謂此根定生此識。
若其此識緣。即不生此根。即能生於餘識。如此剎那
心。若不緣此境生境。即能生於餘心。即無過也。婆娑
十一。有八論師。憶本所作。一我人論者。由有我故。先
見聞者。領納不妄。故能憶之。二物相隱論者。非彼作
是說。諸有為法。有晝夜二分。晝時所作隱本所作。三
相變論者。彼作是說。如羯羅藍。變作頞部曇等。乃至
衰老。如即青葉變作黃葉。由此體轉變不滅。能憶所
作。四相往外道。彼作是說。由前作法往至後念。前念
不滅與後念並增故。能憶所作。五覺性是一論者。彼
作是執。前作事覺與後憶覺。相用雖殊。其性是一。作
憶之覺既同。由此即能憶本所作。六塵界是常論者。
彼作是執。六識雖性滅。而意界是常。意界者謂六識
巳外。別有意界。常無生滅。憶持境界。明記不妄也。七
二蘊論者。蘊有二種。一根本蘊。二作用蘊。本蘊是常。
用蘊非常。二蘊雖別。而失和合。成一有情。由此本蘊
無有生滅。持所緣境。令不妄失。憶本所作。八前心往
後心論者。彼作是說。心法冥通前心所作必告後心。
如是展轉。經多剎那。以前告後。更相分付。由此道理。
憶本所作。西方瞿彼引阿毗達摩經頌。證五識不緣
假境。頌云。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生。亦實亦不實。解
云。第三句通三種。實不實為二。並二為三。問。憶識等
三難。迷何義起執。解云。迷三緣生。初自性。次受用。後
愛非愛。
問。俱生我見。有何所由。稱之為細。解云。多義故稱之
為細。一相微隱。任運而生。不假三緣。而得生起。二世
俗六行。不能伏故。故下論云。而不能伏細俱生故。三
見道不斷故。四九地。第九無間道時。方能斷故。前八
斷道。不能斷彼迷理惑故。五超越羅漢。前八斷道。斷
不盡故。如利根者。以三界修惑。總為九品。九無間道
斷之。欲界初只斷時。悲相初品一時俱斷。問。斷俱生
執。後修道中。數數習道斷耶。解云。此就三乘通論。大
乘雖修位留惑。二乘脩地地別別斷。通約三乘。隨其
所應。有斷不斷。故無有失。若約大乘。但修道數數。而
數數斷惑。又解云。此就三乘人。約識分別。二乘修位。
斷第六識俱生身邊二見。此即斷數數。第七俱見要
至金剛。此則修位數數習其道。而非斷數。若約大乘。
六七二識惑俱品斷。此則數習其道。而非數前斷。又
解。此約大乘。現種分別。若約種子。修位不斷俱生諸
惑。故留惑故。此則數習斷道。而非斷種。若約現行。地
地漸伏。說之為斷。至第四地。第六俱身邊二見。至第
七地滿心中。方能盡也。第七識俱身見等惑。畢竟不
行。說之為斷。俱貪慢等准此。則名為數斷。又解。此就
大乘。種子麤重相對以釋。以約種子。故留不斷。此則
明其道斷數習也。若約麤重。無堪任性。地地斷之。約
此義邊。故云數也。如上諸釋各據一乘。亦不相違。問。
俱身邊二見細也。道伏無能分別二見麤。世道應
能伏。解云。二見行麤。六行能伏。解。不欲表分別麤。世
道皆能伏。又解。此就俱生惑中。自辨麤細。非對見惑。
故無有失。俱生貪等迷事起者。六行伏故。相微細。亦
同此難。問。見道不斷名為細者。見道斷者。應是其麤。
解云。若對俱生應作此釋。若爾。何故三心見道初有
情假。稱為耎品。次明法假名為中品。修道修惑。亦得
稱為微細難斷。解云。麤細據義不同。見道所斷理實
是麤。名耎品者。約能道劣故名耎。非謂煩惱細故名
耎。修位所斷理實斷道。明利強威。約能斷道應說麤
強。約彼煩惱行相微細。之不相違。問。憶識誦習不成
等三難。迷何理作。解云。初之迷自性緣生。故非此難。
自性緣生。謂第八識能持因緣。親生諸法故。論云。各
有本識。任持種子。外道不了。謂我憶識等耳。次作業
受果不成難。迷受用緣生。受用緣生者。有二釋。一云。
六識受用。塵境為緣。能生諸法也。一云。六識從緣而
生受用。境界非我作業受果。不成難三輪迴趣寂不
成難者。迷愛非愛緣生。作如是計。理實惡趣受生。由
不善業。善趣受報。由諸善業。善惡二業。如其次第。愛
非愛緣生也。薩埵等三翻名者。薩埵為有情。翻為勇。
今取傍義有三。謂黃貪樂。黃即色德。貪樂二種即是
心位。剌闍正云塵。傍有三義。謂赤嗔苦。赤色德。嗔苦
二種心位。答應正云暗。傍有三義。謂黑痴捨。黑即色
德。痴捨心位。此三各三合有九位。於黃赤黑為色本
性。貪嗔癡煩惱本性。樂苦捨受果本性。雖舊多釋。義
理有闕。今應云勇塵暗。黃赤黑。貪嗔癡。樂苦捨。如前
配屬。即是冥性中。先有此九位。於彼轉成大等二十
三法。色心差別。色中法色黃色等。轉成心中貪等及
以樂等。並用三德之內。心位轉成也。問。何以不說有
出離涅槃之法。唯貪等耶。解云。此據生死分中。說貪
等法涅槃趣寂。遂歸於冥。故更不說有清淨法也。
問。勝論宗中。實句細大。以生果故。難令無常。乃難內
宗。真如為境。能生正智。既能生果故。應是無常。解云。
不爾。真如雖有果。不成因。以體是常。不為智故。又解。
不例真如為境界。所以非智。因麤果細。大成常法。亦
生果。問。破無常法。以有質礙。應非實。有解云。不爾。因
明之法。多分依遮而非取表。此約質礙因。遮彼無常
有。而彼非表空等無礙。故非無礙生。此等法皆准此
釋。破大有中。四重比量。初量法自相相違因。彼宗計
有離實等三。以為宗法。同以計非無。同如德業為喻。
變成不異實等三句。故彼立因違宗法也。第二比量
有法自相相違因。以令大有成非有故。第三四量比
量相違。文顯可知。破同異句。有五比量。初之二量。俱
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破自在中。云待欲或緣者。謂待眾生欲。緣謂諸緣也。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者。意云。自在既一切
物因。欲之生因。遂依生起。既常有故緣欲。亦應無不
生時也。
有餘遍執明論聲常者。然聲論計。有本有末。末計云。
時大梵天王說十萬字。流行世間。經多時。天帝釋略
之。留一萬一千字。流行於世。後展轉。復有仙人。略之
留八千字。經於多時。復有仙人。畜一千字。流行於世。
如是四說。聲論本計。此分是本明論之聲。如是展轉。
更有異計。即非本計。非明論聲。本明論聲。表詮諸法。
即是常聲也。問。明論之聲。為是誦彼明論聲。為彼論
中所明之聲。說為常聲。解云。唯取誦明論聲以為常
聲。詮表定故。內宗中說色心等。所詮定故。內宗所詮。
雖定能詮無常。彼宗不爾。由所詮定故。能詮之聲。計
為常住也。餘聲亦應非常聲體者。體即能詮之聲。名
之為嚮。非是實聲。體者即是聲之體性也。問。數論宗
中色性如何。解云。色雖有多青黃等異。同變易。為其
色性變礙。不殊色等。應無差別。又解。不約蘊門中色。
此約十二處中色。以同可見。故名為色。若以可見義
同色性者。應無青黃等異也。既說前青黃。明約處也。
色雖青黃不同。同量可見義。一就宗故。為此破耳。勝
論宗中。量德有五。一微量。亦名小量。如二微所生法
等。二短量。亦名麤量。如二微果量。三長量。如三微巳
上果。四大量。如三微所生果等。五圓量。有二。一小極
微。名微圓量。二大。如我空時方等四。遍圓滿故。
破順世外道。廣破有三。初破因微。次破麤果。後約質
礙。並破因果。餘准知此。問。第二等等何識所緣。解云。
西方二釋不同。謂眼及意。差別不同。問。若爾五識現
量得自相境。如何說復五識得耶。解云。如長短等。雖
是假法。五識亦緣。此有何失。若爾。何故諸論皆云。五
識唯得自相。非共相耶。解云。自相有三。一處自相。謂
青黃長短等色。同是色所故。二事自相。青黃等色。體
事別故。三自相自相。如一青黃等。有多極微。體各別
故。釋五識緣長短等者。釋云。依處自相說。亦不相違。
不許五識緣假色者。依事自相而說。處自相等多種
色故。問。勝論實句中意。何因有礙。解云。彼宗雖非大
造。然有質礙。如內宗四大種。雖非大乘造。然有質礙。
不同順世外道。心是四大所造。問云。何名色法。解云。
俱舍第一卷。有二釋。一云。變壞故名色。故彼云。欲所
惱壞。欲所憂惱。變壞生故。有說變礙故名色。解云。第
二釋。約變壞質礙故名色。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
礙故。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
義成。若爾。過未應不名色。以無聚集故。解云。彼宗現
在極小。有七極微。二世不聚。應不名色。彼釋言。曾當
有變礙故。彼種類故。知所燒薪。雖未即燒。燒種類故。
若爾。無表既無變礙。應不名色。有釋。表色礙故。無表
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動。此釋不然。世親
所破。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
隨滅。解云。無表與表。雖一時必起。然表滅時無表不
滅。故為此難。又釋所依大種。有變礙故。無表業得色
名。若不所依大種能有變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眼等五識所依是色故。眼等五識亦應名色。此難不
齊。無表依大種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
眼等時。則不如是。唯能為依助生緣故。此影依樹。光
依珠寶。且非符順毗婆沙義。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
自依止四大種故。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
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順滅故。是
故所言來為尺難。故有別釋。順正理師言。眼等五識
所依不定。或有變礙。或無變礙。有變礙者。謂眼等五
根。無變礙者。謂等無間意。五識從無見依故。即不名
也。無表不爾。必依大眾故。亦名色也。問。何故順正理
釋上坐部義。若依蘊所門中。眼等十色。即用極微所
成假色。為眼等根及色等境。若約界門中。即用實法
為根及境。解云。蘊是積集義故。聚多極微所成根境。
方是蘊義。處是生識之處。約用以談。一一極微非根
非境。要聚多微。方能生識。故是假有。界是性。癈用談
體故。以實法名界。別有體故也。
問。薩婆多。眼等五根。極微所成。依何相安布。解云。彼
宗一釋。能造四大。傍布於下。眼等極微。於上安布。四
邊即有根依四塵各有所依。能造四大眼根依處。即
有身根及能造大。亦有根依四塵及能造大。如一眼
根微。即有二十五微。相隨而轉。謂四眼根。根四大及
根。依四塵及依處。能造四大如是。餘亦准知。又有餘
長養眼根等及以身根。根依大種。准此應知。如是離
住。一云。四大種微四邊。安置根微處中。如是展轉。准
知。若爾。眼根身根極微全小。能造大種及所依四塵。
復有大種。此則根微不遍。如何取境。不為根依及四
大種耶。有此過失。若依經部。能造所造。展轉同處互
相涉入。然所造色。或一大造。或多大造。大同大乘。故
正理云。又言極小。許五極微。同在一處。謂一所造色
極微。並能造四大。故為五也。既言極小准應許多。此
既同處故無前生。若依大乘。三種不相離。同處不相
離。眼及身根等。七物同處。亦無眼身等不遍之失。
二種色。四門分別。一釋名。二辨體。三以三種不相離。
展轉體諸宗具義多少。四問答分別 釋名者。先通
後別。二種色二見數。色是質礙義。即帶數釋也。別名
者。一有對。二無對。言有對者。眼等十色。以極微成不
得相越。所住之處。不相涉入。故名有對。無表等色。非
極微成。無相礙用。故名無對 辨體者。眼等十色為
有對體。諸宗共同。若無對色。諸宗不同。薩婆多宗。諸
無表色為無對色。大眾部。身尺。精進。身輕安。上坐部。
兇中肉團。皆名無對。解云。身精進者。謂身業勤恭敬
之時。有別精進無對之色。於中動作。身輕安者。謂身
安和准前可知。若依經部。以定境色為無對色故。故
俱舍第二云。經說無對色。定境界色。若依大乘。有對
色同前無對色。法處有五。極逈。極略。受所引。遍計所
起。定果色。然薩婆多。極微聚集為根境。說為所成。無
別所成。經部。即有所成假色。以為根境。若上坐部。蘊
處門即假色為根境。若界門即實色境。若大乘。眼等
十處全分而生。無實極微聚成諸色。故大論第三云。
又非色聚中。有實極微集成諸色。乃至廣說。名為有
對 三以三種不相離對辨多少者。且依瑜伽決擇
分等。說三種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且如眼根。隨其
大小。於中即有七物同處。謂眼身根。及能造地大。及
色香味觸能造。不同薩婆多。隨是一身皆具四大。今
大乘宗。或一大造。或二三四。隨其所應。如雜集等。大
論第三說云。今此眼是堅性。唯地大造。及以根依色
香味觸。如是七法。展轉相望。皆同一處互相法入。不
相鄣礙。如是解釋。或復外色同大造者。准此應知。此
同處即不離離。持業釋也。又解。若以處為所依。法為
能依。同處即不之不相離。依主釋也。二和雜。亦名相
雜不相離。謂同大造色。或內或外。隨其所應。諸物同
處。而不為一。由諸根境。各不同故。非合一名和雜。又
解。異大造色。同在一處。各為和雜。由同處故。亦名同
處不相離。三合不相離。謂異大所造。別聚相望和雜
而住。如豆麥等。此最疎遠。名為和合。亦持業釋。准上
應知。彼論舉瑜。初云。如眾燈光不相鄣礙。次云。如種
種物。石磨為末。同在一處。後云。如一器麥等聚也。二
對汝宗。辨具多少者。先辨諸宗。且經部宗。能造所造。
皆是極微。同薩婆多。於中異者。於所造中。或一大造。
或二三四。隨其所應。多少不定。而能造色。然彼大種
展轉相望。或大望所造。或以所造展轉相望。得同處
故。正理第八云。又言極小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
妨礙。乃至廣說。解云。五者四大及所造中隨取一塵。
取知四大相望定得同處。然大種望所造色。既言極
小許五同處。准知。所造有多極微。亦得同處。若不爾
者。何須說言極小五微。得同一處。又第十九云。一四
大種所生。同類乳等造色。有多極微。俱時而起。不相
妨礙。乃至廣說。解云。即准此文。經部宗中。亦許多微
同一大造。薩婆多宗。諸所造色。一一極微。皆別大造。
一一色等皆具四大。無有一色一二三大而能造者。
能造四大。展轉相望。或以能造望於所造。或以所造。
展轉相望。皆不同處。不同大乘我及以經部。然彼宗
諸所造色。以彼極微四邊。即有四大極微。於間空處
復有根依四塵。四塵復有能造根位。四大眼根一微
辨根依處。總能所造二十五微。眼根所依。復有身根。
身根極微。亦有四大。根依色等。一一各有能造四大。
如是一一微亦二十五。如是展轉根微少。能造根大。
根依極微。其量極多。展轉相離相依而住。如是。更有
長養眼根。並能造大根。依四微及根依一大。或即方
便身善惡。如是等類相離而住。疎而非密也。若依大
乘。真是俱有三不相離。依經部宗。唯得有二同處和
合。以非一色全分而生。令麁色皆極微成。不同大乘
頓變一色。即以覺慧擬宜分折。諸五塵色。而作極微。
而非極微。由此知。無相離不相離。許能造等得同處
故。得有同處。許一器麥等。別大所造同處而住。得有
和合也。又解。經部。許有四大能造諸色。有多極微。亦
有相離也。若依薩婆多。四大望所造。或四大相望。或
造色相望各各別處。故無同處。一一色等皆別造大。
故無和雜。許一器麥等別大所造。同聚雜住。故有和
合也 四問答者。問。大種望所造。既名為色。應有質
礙。如何因處而不相礙。答。如瑜伽說。更相隨順故也。
問。有對大所造。大造可名色。無對非大造。如何名為
色。答。對法等說。對色所引故。相從亦說色。問。由色所
引相從說色。由礙所引。相從說礙。諸論為無對礙故。
解云。變礙二義。皆得名色。問。質礙以解色。有色非有
礙。緣慮以解心。有心非緣慮。解云。三種有對。三門分
別。一釋名。二辨體。三手辨寬狹。初釋名者。先通後別。
通名三者數也。謂色界等能有對礙。或復物礙。故名
有對。帶數釋也。言鄣礙有對者。色等十界處手相障
礙。不得同處。故名障礙。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言境
界者。謂五根七心及心所法。能有境界物礙之法。此
別境界能障礙根等。令不得於餘境而轉。今言根等
能有拘礙之境。拘礙則是對義。能有境界礙故。有財
釋也。又解。根是所礙。境界是能礙。今以所礙名為礙。
礙即屬根相等。此則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緣有
對二釋如別。二辨體者。鄣礙有對。十色界為對。然此
鄣礙義通能所。如婆娑云。如以石打石。以四打四。以
石打手。以打五四塵身根。以手打眼。以五打五。同前
並眼。如是准知。隨其所應。或多或少。如理應思。境界
有對。即以五根七心。並法界少分。心心所法。為體。所
緣有對。即以七心界。並法界心。所為體。然境界有對。
唯礙於用。而非礙體。何以得知。且如彼同分根。雖不
得詫。對於境界。體相續生。同分眼等五識為依。同取
色等。即被境礙。且如眼根為色取礙。而不得於聲處
轉。此唯礙彼取境之用。所緣有對被礙於體。以心心
所託境而生。如於青境而生。不緣黃境得起。故礙體
也。問。境界所緣俱以七心。有何差別。解云。對被礙用
義邊。即境界攝。礙體義邊。所緣門故。一云。體用俱礙。
取。緣取収。唯礙於用境界所攝。若依經部。與薩婆多
境界所緣即有差別。且如眼識本方緣青。忽然黃色
來奪。礙彼眼識不於青生。又如眼識欲取色境。聲塵
忽至。耳識為生。礙彼眼識令不於色而得轉生。故論
云。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彼宗六識。不俱起故。第
三互辨寬狹。四句蘭之。且以境界對鄣礙。互辨寬狹。
應作四句。若以寬問狹。須後句答。以狹問寬。順前句
答。手無寬狹。答曰如是。互有寬狹。四句分別。自有鄣
礙非境界。謂色等五塵。自有境界非障礙。謂七心並
法界心所。俱謂五根。第四謂法處色與不相應。無為
等也。二以境界對所緣。自有境界非所緣。謂五根是。
所緣非境界。無此一句。俱句謂七心及心所。第四謂
五塵法處。不相應無為等法。三以障礙對所緣。二體
各別。得成二句。自有障礙非所緣。謂十色。自有所緣
非障礙。七心界等。俱句即無。第四句。謂法處色不相
應無為等也。又解云。眼識緣長短者。謂實不緣長等
假色。約能引意令取長等。眼先見青等色。引生後意。
意識緣青方見長短。就引意說。眼識緣假。餘識准此。
論。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問。此量
豈不以瓶為喻。如薩婆多宗。四塵是。是瓶實即無體。
但有空名。今以為喻。喻上即無有質礙。固應有能立。
不成過也。解云。此量對經部故。無過也。又解。對薩婆
多。由所立因。無隨一過。下更破有極微實有也。問。大
種望造色。十因具幾。答。有八。除隨說及相違非能詮。
相隨順故非二因。問。六因具幾。答。具三因。同類俱有
能作。非善惡性。非異熟因。非煩惱故。非遍行因。非心
心所故。非相應因也。
問。別解脫無表何大所造。解云。即用所妨身語。能造
四大。造無表色。若爾如何名無表色法處大造。解云。
理實無表。非實大造。於思種上假立無表。故說無表
法處四大之所造。問。律儀既妨現行色。色既不行。如
何有彼能造四大。說用彼大造無表耶。解云。理實律
儀體非是色。隨彼所防假名為色。由意識得名法處
色。今言大造假名大造。隨彼所防。相從說造也。問。依
大乘宗。極微有方分不。解云。有方無分。不可折故。若
爾。何故論云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解云。方謂六。分即
麤色之分。又解云。方即是分。故云方分。非謂可折。說
為方分。問。大乘立因果。總有幾種。解云。二種子。一種
子三世。二唯識三世。種子三世者。於種子上。假立三
世。現作未作過去剎那現世在。故具三世也。唯識三
世者。於相分上現過去相。如眾念。通未來世。如無眼。
通現在世可知。問。且如薩婆多宗。未來世不許有同
類因。理實而論。有次第不。諸佛若知。應有次第。若不
知可名一切智耶。論云一剎那聲無詮表故者。問。此
所立因依何有法。解云。依異生等位。所有內聲量云。
汝宗內聲非實能詮。一剎那無詮表故。如外聲等。若
爾因不遍宗。一剎那聲不遍。長相續法故。解云。不爾。
今據有法。橫尅言之。皆是剎那聲所攝故。故亦此因
得遍宗法。量云。非佛餘位所有諸聲定非語表。一剎
那聲無詮表故。如外風等。若以佛聲為有法。以是聲
故作因。即以諸異生聲為喻。前巳成故。然依思願善
惡分限。假立無表。此即別釋。問。佛有別解脫戒不。解
云。必有。若爾。因位善惡思種增長。可有無表。佛果位
圓。思種不增。如何可許有無表耶。解云。此文總別二
處不同。前總標中。伹言分限果位。亦在其中。別釋唯
標因人。所以但言增長。若爾。佛本期心果位圓滿。分
限巳畢。應無此戒。解云。佛心分限。限永無盡故。分限
未是也。分限即是願心所期。如受戒者。五八戒等。宿
願之所立分限也。
問。期心分限隨入何定。心以無表不說增耶。解云。亦
增同別解脫戒。亦有增長限。又別解脫親對大師。要
須說增長。長定皆違分。所以不明增。又解。加行入定。
本意不欲心非也。問。何故顯揚律儀無表戒。不現行
諸立。不律儀無表戒現行法立耶。解云。律儀期心。止
身語七支諸惡。所以唯於所防建立不律儀。但是為
自活命等。煞羊雞等事。不立期心。永斷諸善。所以唯
於現行建立。言不現行法者。非謂思種子名不現行。
約所防非不現起故。名不現行法也。問。聲聞持身語
無表。唯七支。菩薩亦制心無表。應有十別解脫戒。為
難既然。道定無表。准此應爾。解云。今此文中。三乘通
論。不別說之。非謂菩薩不防意地。又解。菩薩意地。實
有無表。今據相顯。且說身語無表。意地相隱。略不說
之。
問。依大乘宗。二無心定有無表不。若無。比量相違失。
若有。依何處立。解云。無心定中。不立無表。定戒隨心
彼無心故。亦云定戒與定俱。不言但定皆戒俱故。無
心雖定。而無戒俱也。大小乘中盡無文說。問。依護法
釋。至第三羯磨更起二種子。新熏種子。更有轉生種
子。由何因緣。更起二種。解云。且依彼宗釋他意者。由
發善惡新熏成種。擊發本種。並榑生種子。此二可見。
至緣俱時。由聲力故。更有種起。並有榑生。何失不生
義也。問。三思中第三發動。能所表中。是何所攝。解云。
若論業體。此身語収。若能所表中。思成所表。問。大乘
於思上立無表。用何四大造。解云。我宗大論有文。約
所防是色立之名色。不說所依能造大種。以種准釋
即取所防色處大種所造。此亦無失。若爾。所防若起。
即有所防大種。所防皆非由防不起。如何說彼大種
能造無表。解云。思上假立名之為色。亦於所防假說
大種。又解云。即用所依身處大種能造無失。若爾。如
何觸處大種造法處色。解云。薩婆多。無表不爾。觸處
大種無表故。問。定位無表對何界非。解云。身語二非。
唯在欲界。意中染污三界具防。若爾。明未至定。欲界
身語。所有諸非。巳得不起。入初二定。應無所防。解云。
不爾。對治有四。謂伏斷時辨遠分。此四對治謂即四
道。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且今離下界欲持。於聞
思位。折伏麤惑。名伏對治。初得未至正離欲持。名斷
對治。後念巳去即持對治。然釋此持。自有二義。一謂
任持所得無為。二謂任持除道麤惑。令不得起。故名
為持。從此巳後。名為遠分。以遠遮防令不起故。問。依
此釋持對治。巳斷初禪煩惱不。解云。不定。若無間道。
其次剎那。解脫道中入根本定。得斷彼惑。若不爾者。
更脩方便。得入初禪。方得斷也。巳上諸定。四道相望。
准此應知。巳上諸地所有定戒。望欲界非。皆遠分也。
若望次所伏惑中四道。如理應知。問。聲聞身語。可唯
欲界。菩薩防意分限如何。解云。隨其所應。入何地定防
下地意非。若入第四防下五地。如是上下准此應知。
道俱戒依何地起。若望身語。唯防欲界。四道差別。准
知應知。若防意非。通遮三界。許依下地起道斷上諸
地惑故也。問。依初定起無漏。斷自地惑。惑上地惑。此
無間道望欲界惑。是何對治。解云。望下所斷。皆成遠
分。非自同品所斷惑故。問。律儀有幾。答。如五十三說
有百行律儀。謂十種不善業道。少分離十不善。多分
離十不全。乃全分離十不善。又復少持行十善。謂一
日夜。或半月一月。或半年。或至一年。不至命終。若書
刑持。又若自持十善。及教他持。若稱揚讚述持十善。
又若見持十善。染心愛悅。生歡喜意。是名十種十。總
名百行也。
問。近住近事何別。解云。八名近住戒。五名近事戒。能
此二種得名者。受八戒者。以持促故。但以戒功德。德
邊涅槃善法而住。若受五戒以持長故。即得親事出
家二眾。故名近事。問。扇𢮎迦半擇迦。得出家受具足
戒不。答。不得。故大論五十三云。由此二種。若置比丘
眾中。便參女過。若置比丘尼眾中。因摩觸等便參界
過。由此不應與眾共居。是故不許。此類出家及受戒
具。又由此二煩惱多故。性煩惱障。極覆障故。問。此二
類能受三歸。能持諸近事界所學處以不。答。得受破
學。而不得名近事。以彼煩惱亦俱行故。彼二出家眾。
亦不應親近彼故。亦不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純
然彼所受學處。功能無別。問。扇𢮎迦及半擇迦。半何
別。解云。五十三說。又半擇迦略有三種。一全分。二半
分。三損害。若有生便不成男根。名全分半擇迦。若有
半月起男勢用。惑彼他於巳為過。惑見他行非梵行。
男勢便起。是名一一分半擇迦。若被力等損害。或為
病藥。若大呪等之所損害。先得男根。今被斷壞。既被
壞巳。男勢不轉。是名損害半擇。迦初全分者。名半擇
迦。亦名扇搋迦。第二一分者。唯名半擇迦。非扇搋迦。
第三損害者。若不被他於巳為過。唯名扇搋迦。非半
擇迦。若有被他於巳為過。名半擇迦。亦扇搋迦。
問。何名心不相應行。解云。一依顯宗。釋云心者。謂此
是心種類故。解云。以無礙故。此簡色蘊。不相應者。簡
受想行蘊。心所有法及識。行簡無為。一云依正理釋
言。心不相應行者。心言總顯六識心王。是心所相應
法。今云不相應者。簡行蘊中諸心所法。是相應法故。
行顯言為顯行蘊。即簡去色受想蘊及諸無為。若依
古來相傳。但言非色不相應行。非色簡色。不相應即
簡四蘊心所法。行簡無為。問。入阿毗達摩論三種得
法俱得多分。如無覆無記心。以劣鈍法。但有法俱而
無前後。既言多分。更有何法。唯有法俱。解云。如上界
有覆無記心所及色等。如大梵王於馬勝比丘起謟。
並身恭敬相。梵子起誑。此並有覆色心。此是劣鈍者。
但有法俱第二法。前後多分。如上界後結生時。欲界
所有善法。問有何所由。處有何法。解云。彼宗初受生。
唯是染污心。於此剎那智能成就。自地所有生得善。
一時頓得。此雖未起有法前得。得之等名類智邊。世
俗智等。第三法後得多分。如聞思慧等但有法收。有
何所由。更有何法。說多分言。解云。聞思慧以非殊勝
善。但俱後得。及別解脫戒。以色法有俱後得。問。既是
善法。何以無前後耶。解云。殊勝善如脩慧及染行心
法可得具三。色法唯二。破薩婆多宗云。又具善惡無
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以有得故。解云。難意。具
如一有情心中具三性法。皆有得得。三性應頓現前。
如三性眼識皆有得得法。唯除異熟無記無法。前得
皆有。云三性眼識。應頓現前。若爾。大乘三性眼等諸
識。皆有種子。應頓現前。解云。非唯種子。更藉餘緣亦
未來世有。問。准何得和大乘立得。是假有耶。解云。五
十二文。立假破實故。彼云。復次云何得獲成就異。謂
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
知得是假有。若言得是實有。此為是諸行生因。為是
諸法不離散因。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此
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亦應畢竟不
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記法得起。
既俱有。彼雖相違。應頓現行。是俱二種。俱不應理。問。
十無學中正見正智。有何差別。解云。正見推求義。正
智是決斷義。正見通因果。正智唯果。謂盡智無生智
所緣之境。亦有差別。正見緣無漏正智。若緣煩惱滅。
名盡智。若緣後果不生。名無生智。以是利益不必不
退起諸惑故。名無生智。故所緣有漏攝苦集諦。故或
可鈍根唯有盡智。
問。諸擇滅得於何處立。解云。於能證道而假建立。問。
諸非擇滅得。於何得法立。解云。不定。若染汙法。由六
行道蹔伏現行。名非擇滅。此得即於治道上立。若自
身中闕緣不起。或本諸法非擇滅。即於第八識。或眾
同分。而假立之門。種子非得於何處立。解云。於能違
道。隨其所應。若巳伏斷。皆於能違假立非得。若其染
種。即於伏道。立現不成。若對種子亦說名種用不成。
若約斷道唯得。假立種子非得。若無記種。有云。斷彼
緣縛之時。損彼種子生果功能。即於斷道立彼非得。
此不應然。能緣貪等。且望色根及以五境。業所成者。
名異熟生及威儀工巧劣者。設令斷惑本無。即彼二
字。即彼能緣煩惱。於種子於。有何因緣。而損伏用。且
如身在欲界得離欲時。於此根境及威儀等。所有種
子。巳斷緣時緣紜。應不生果。損種用故。今解此等種
子。既是無覆無記。不違治道。即非六行所伏。亦非治
道所斷。即非損用。亦非斷體。故知此種至圓滿果。解
脫道失所依捨。由非治道。永斷二障微細種故。第八
淨識從種而生。因中染識並所持種。俱時而捨。故云
由聖道力永斷害故。非斷一切能緣縛故。又解。如生
無色者。威儀工巧異熟色等彼界全無。損彼種用。用
亦可說。而種子不成也。又解。彼五十二。俱列二種種
子。以為種子成就。威儀工巧一分並通果。全為自性
成就。然釋種子成就中。云未為定伏。未為道害。未為
邪見所損。而彼不言永斷聖道。別屬彼無記種子。彼
論或可約染汙種。伏用斷種說。此二道略而不論。無
記種子。生得善種子能違之。或邪見用強。故亦對說。
若准此釋。隨其所應。若伏若斷皆於能違。假立非得。
向自在種子。能不成就。於何法云。且作一釋。一切有
漏三慧種子。無有非得。一切有情。皆成就故。或可亦
有非得。以不現起。即以欲界麤修惑上。而建立之。無
漏種子。無姓有情。可有非得。分別種上立之。若爾三
乘定姓。更互望有非得有不。此有二釋。一云。更互相
望容互不成。許有非得。一云。但有無漏種子。即成聖
法。非要具足。三乘道種通果無記。亦有二釋。一云。依
無漏定通所引生。無性不成彼種子故有。非得無性
有。有性無無漏故。若有漏定所引通果。一切有情無
有非得。有漏定皆悉成故。一云。並成無漏起通。雖無
彼所引心。無差別故。總成就也。若威儀等無有非得。
以諸異生皆成就故。若至果位。解脫道中。劣無漏並
諸無記。失所依捨亦得。說為不成就也。又解威儀等
若生無色者。威儀等種不生現行。損彼種用。亦可說
為不成就也。
問。種子所生現行。且據染種何依不成。解云。諸位不
同。或有差別。且約五道對諸識。約諸染種並現不成
就。資根道。至加行位。第六識中分別煩惱漸伏不起。
說現不成。未伏種故。加行道中。現定不成。若約種子
用亦不成。若入見道種現二類。俱得不成。若俱生者。
第七識俱八地方伏。名現不成。第六識俱身遍二見。
並俱貪等四地伏盡。名現不成。若迷事起貪嗔慢等。
究竟伏盡。要至八地方名非得。此據任運。若有一類
猒煩惱者。六識俱生。入初地時。一時頓伏。令永不行。
此亦即是現行非得。若據六行唯麤。俱生迷事起者。
伏令不起。隨何地中而起伏道。亦同去彼現行非得。
若蹔伏種不生現行。損其生用。而說亦有非得。據體
不斷。亦有成就。如生無色五根種子。損用有體。准此
應知。問。立異生性。通於三界見道所斷。且如異生唯
在欲界。如何乃斷三界性也。解云。迷理惑通三界俱
立。異生唯一性不成多。
問。非擇滅有非得不。依大乘宗。真如無為非擇滅攝。
此能非得。依行法立。解云。真如本有一切有情皆悉
成就。無有非得。若約詮問。容有非得。二障立之門。有
漏伏惑。得非擇滅。退起煩惱有非得不。為是動不成。
為現不成。解云。現行不起名現不成。種子無能自入
種。不成所攝。起同事欲者。一云。同事者謂同事業。隨
其所化。欲謂樂欲。一云。同事欲。於同事業而起樂欲
也。
破命根中。量云。汝宗命根非實命根。離識實有故。猶
如如受等。問。外人反難如何通。云大乘命根非假命
根。不離識故。猶如受等。解云。問諸無記法。云何耎中
上。答。五十五云。謂異熟生及威儀路。不猛利故。俱是
下品。諸工巧處。性猛利故。說名中品。變化性極猛利
故。是上品。又四種類各有差別。謂無色界異熟是耎
品。色界是中品。欲界是上品。若臥若坐是耎威儀。住
是中威儀。是上威儀。初習業者。是下工巧。巳串習者。
是中工巧堪為師者是上工巧。下品修三磨地所得。
是耎變化。中品修得。是中變化。上品修得。是上變化。
如是等類應知。問。異熟等四唯無記。亦通餘性不。答。
不定。故五十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一
有二種。解云。中二通三性。變化通二性。彼云。若依伎
樂以染汙心發。發起威儀是染污性。若依寂靜即是
善性。解云。行等威儀為煞盜等。或行道恭敬等。無記
下知。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
工巧。即是善性。解云。染污作煞具等善性。化佛像等
善染二性。無記可知。變化有二。為引道八。或為利益
諸有情故。而起變化。即是善性。此無染污。俱舍論第
四釋異生性。初云獲一切。若異此者。諸佛世尊亦不
成就。二乘理性聖法。應名異生。若爾。彼論應說純言
者。解云。此意云此不獲言者。據總未得聖道故。言表
離於獲。若異我說。全不獲故。名為不獲者。諸佛世尊
唯大乘聖道。不獲二乘。應名異生。若爾。應說純言者。
難意云。既不言純不獲一切聖道。如何得智。顯全不
獲。解云。不要須說純。但總言不獲巳表純故。問。薩婆
多宗。一云。世第一時。捨異生性。一云。苦法忍生相。捨
異生滅相。斷十煩惱。一云。二種苦捨。如無間解脫二
道者。何意。解第一法時捨。此約生相。彼宗苦忍生相。
於未來時。有能捨異生性用。故言有用。言二時共捨
者。第一滅時。無間道苦忍生時。如解脫道云。故二時
共捨。論難外人。應無色時有別實物。能礙於色。名無
色定。外道云。無心既立假。無色應立假。解云。心種是
定依。於心種上。假立定。色種非定依。總無色中。不立
假。
問。猒色生無色。一切色皆無。猒心入無心。一切心非
有。解云。猒色生無色。亦許有細色。猒心入無心。亦得
有細心。問。猒色生無色。業滅色皆盡。猒心入無心。異
熟心亦無。解云。業色皆所猒。業色無色無。異熟心細。
猒麁不猒細。問。色有業非業。業色皆所猒。心中三性
殊。異熟心猒盡。解云。業色非總報。所行皆猒盡。細心
總報收。細心非猒盡。問。猒心種子巳前。何剎那中。名
微微心。解云。最後剎那名微微心。第二剎那巳前。總
名微心。問。無想異熟以何義業感。解云。無想之思招
彼異熟。問。無想俱思通總現種。於二思內以何因。解
云。此有二釋。一約種子。二約現行。於種子中分成二
釋。一云。微微之思熏成種時。即此種子。一剎那中有
二種力。一能招彼總報第八。名真異熟。有一分力。應
防彼六紜識。令不能生現行。即此無心。名無想報。然
此分位真異熟。而假立故。亦名異熟。一云。此所熏種。
而初剎那有力。感彼第八。第二剎那應防力增。即能
感彼無心分位。以能遮彼六識種生。不生果故。餘義
同前。一云。唯是現思。微心巳前現行思力。能感彼天
第八異熟。微微心時猒力強故。能感彼意無心之報。
由現思故。生彼天中。六識暫起。猒增上故。後更不生。
遮防思力伏彼種子故。又解云。微心位思感第八識。
微微之思招彼六識。暫時現起。此二位思至無心位。
就能招彼天六識。不起時善分位。問。依大乘。滅定有
漏無漏耶。解云。無漏。問。有漏心勞慮故須猒。無漏非
勞慮心。非成所猒。解云。無漏雖無勞慮。為成就功德。
故須入定。隨諸有情見聞。增長道故。
成唯識論別抄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