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別抄

成唯識論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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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名為對治。第四唯明真如理也。問瑜伽六十四。四

重二諦。四悉檀等如何相攝。解云。彼論前三。亦世俗

攝。彼處二空真如從詮相說。即智度論第三對治也。

此論五種宗中。如次配尋可知。問楞伽云。不說墮文

字法者。為約遍計所執文字。為約依他。解云。此約遍

計所執文字。能詮所詮。決定相屬。言所論法定屬能

詮。執名為墮也。五種性義。四門分別。一釋名。二辨體。

三文證。四會聖教。釋名者。先通後別。言五者是數。種

姓名類義族義。即六釋中帶數釋也。言別名者。謂聲

聞乃至無種性。聲聞者因聲悟道。故名聲聞。此即聲

聞此種姓。依主釋也。觀緣起法而得悟道。故名緣覺。

菩提種姓者。依佛地論三釋。謂求菩提教他有情。此即

上求菩提下度有情。故名菩提種姓。依主不異於前。

不定者。謂即身中具有三乘種姓。互相望成四句。一

小對中唯有二姓。二以對小大。三以中對大。四具有

三姓。然四句中。唯取第四。成不定性。所以亦者。言不

定迴心定成正覺。內彼前三無常成義故。攝大乘云。

為引攝一類。及任持所餘。由不定種姓故。佛說一乘。

問若爾。只應唯除中小相對。以小及中以相對大。何

故不具取三。解云。若論不定。必須三句。既有小機。名

有中性。故法華云。無二亦無三。而不別言。無中無下。

由具三種。隨緣悟入。故云不定。亦依主釋也。又解。以

小及中對大姓者。亦成不定。唯此等釋取三句。成不

定。後解為勝。無種姓者。謂即身中無有三乘種子。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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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漏善等法種。於善惡輪趣受生。名無種性也。然

五種總是依假者。且如聲聞亦非取假者。總依五蘊

諸法而立。而言聲聞。癈總談別說耳聲聞。故云聲聞

餘聞假者。隨義別立也。如理應思。二辨體思者。三乘

及不定種姓。總為無漏種子。以為其體。若百法中尅

性唯慧。若約相應俱有。如理應思。第五性者。無種性

言非是無漏。如說無明。別有真體。此亦應然。即以所

依有漏五蘊為體。或更釋二障種子為體。以彼障法

相對立故。若准此釋。亦慧為體。別性相流如何前。若

論五種性者。性即種子者。即五五蘊之上建立假人。

此即通取種及五蘊。以為體也。三取文證。如瑜伽第

二及菩薩地等。如下應知。如瑜伽第二云。復次一切

種子識。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若不般

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又三十云。謂所成就

補特伽羅。略有四種。一者住聲聞種性。於聲聞乘。應

可成就補特伽羅。三者住佛姓種。於無上乘。應可成

就補特伽羅。四住無種姓。於往善趣。應可成就補特

伽羅。諸佛菩薩。於此四事。應當成就。又菩薩他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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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云。住無種姓補特伽。無種姓故。雖有發心及行加

行而為依止。定不堪任無上正等菩提。准此等文。三

乘巳外別有無性。解深密說三時教者。依有種姓故

作是說。舊善戒經亦同此人。心成就。略有四種。有聲

聞姓。以聲聞乘而成就之。有緣覺性。以緣覺乘而成

就之。有佛種姓。以無上乘而成就之。無種姓者。則以

善趣而成就之。如是四人。諸佛菩薩。以四事而成就

之。大論三十七亦同。第四會教者。法華經云。十方世

界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若有三乘

定性。如何會耶。解云。此對不定種姓。故作此說。又不

增不減經云。眾生界不增減不生滅。知無有畢竟入

涅槃者。若有定姓入無餘依。彼經應言眾減。解云。彼

經約眾生界理性而言。真如之理。無增減故。又解。彼

云眾生界不增減。而不說云眾生不增減。界言總說。

眾生界際。非約眾生而說。故不相違。若有無性者。涅

槃云何言有心者成佛能。解云。此約小分而說。又解。

此約有大乘無漏及不定姓無漏心種而言。不說云

一切有心者皆得成佛。經意秘密。故不相違。

就第一所敬田中。有心者二。初辨所說敬分濟。後釋

論文。所敬分齊者。三藏解云。依此文中。略作四門。廣

開十義。四門。一謂人法。二謂菩提涅槃。三三寶。四三

寶及初門中人。言十義者。前之三門各有三釋。第四

門中唯有一釋。總合為十。初門三釋者。言唯敬滿分

淨人。作敬識性。今舉識生顯能證人。內第三句云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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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說故。此則依於觀智及餘蘊上建立假者。以之為

人。不取實法。二云。唯敬識性。不敬於人。雖舉二人。顯

所證法也。三云。通敬人法。俱是最勝。前可敬故。問。人

謂假者。法即識性。人之所依。能觀之智。人法二種何

所攝耶。釋云此有二解。一云人攝。非所證理。理假者

依故。二云法攝。內非假者。是所得故。第二門中有三

釋者。一云。此敬涅槃滿分淨言。顯能證智。二云。伹敬

涅槃說識性。即是所證涅槃。舉能證時。有滿分淨。顯

所證滅有分圓滿。三云。菩提涅槃二種俱敬。所得所

證。並殊勝故。第三門三釋者。一云。俱敬佛僧。非敬法

寶。頌中說言滿分淨故。惟舉於法。表人所證。非正所

敬也。二云。俱敬於法而非佛僧。唯識性言是所證故。

舉滿分淨。欲顯法寶唯識性理。有能證者。因早位殊。

非謂佛僧正所敬。三云。此頌悲具敬三寶。並是最勝。

可歸敬故。問。佛僧二寶並皆是人。即第一門有何差

別。釋云。初門中人。於實法上。假立於人。即假者目之

為人。此佛僧並取實法。法身真如二身正智。以為佛

體。僧名和合。即理實二和以為僧體。問若取理事和

合以為僧體。即應非敬。解云。復是假成所敬。如擇滅

涅槃。即第二問中所敬也。第四門唯有一釋。謂敬三

寶及初門中唯取於人。為第十釋。此即第三門全。第

一門中一分也。

就述造云。本論中三師別釋。文即為三。初釋中略為

有二種。一明異生行。謂迷謬二空。二聖人行。謂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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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斷巳下總是第二。二者。一因。謂迷謬二空。二即果

位。謂生解斷障也。又解。因位即是迷謬二空。生解斷

除。果位即是菩提涅槃也。復有二種三。所謂生解斷

果為三。二約三性以為迷謬二空。於生正解。顯所執

性生解為斷。二重障者巳下。明遣染分依他。復明二

早。證圓成實。復有二四。初四即是五道之為四地。前

二位合之為一。名勝解行位。見修無覺如為三。次四

約六轉依。以亦為四地。前生解即是損力益能轉。生

解斷障即通達轉。由我法執巳下。釋修習轉。復證二

果圓滿轉。證大涅槃非下劣轉也。復有二五。初約五

位。迷謬二空。種姓住生正解故。即是第二勝解行住。

生解斷障清淨。增上意樂住。內我法執下。明正行住。

後二勝果。明究竟住。次五即仁王五忍。初生正解。地

前伏忍生解斷障。第二信忍。初二三地四五六地。即

是順忍七八九地即無生忍。十地佛地即寂滅忍。故

分為五種。如此多種不同。其中取捨忍便思之。為於

二空。此二迷謬境。問九總說空。為是我法。為有為無。

解云。空無我法。故名為空。此即空性。夫論無我。略有

四種。一外道所執實我。計常遍等。自體是無。故云無

我。故菩薩地云。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

二者。於苦諦法執色等蘊。以之為我。可唯有蘊。而無

有我。此則名為別無我理。此據諸有漏法中無所執

實我。故下論云。別空非我。屬苦諦故。如於中無有馬

等。問與外道執常遍之我有何差別。解云。彼約我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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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名名為無我。此就唯蘊而無有我。故有異也。三

者。通空無我。通一切有為無為。於中皆無有我。非唯

有漏苦諦上無。由通諸法。皆非有我。故云通無我也。

四者。無我所顯故云無我。即以無我所顯真如。從詮

為名。亦名無我。從空所顯。亦名為空。據實道理。是空

之性。今此論中。於空顯據所而說空。無我之性。准此

應知。問。由執迷二空。斷執餘障斷。異生伏事性障。迷

執巳。應巳末鄣。既無本執滅除故。又問。第六俱生脩

惑。地地之中第九品斷。前之八品。唯斷迷事貪嗔慢

等。未至九品時。迷事諸惑應非得斷。以彼迷理本執

在故。或可斷八迷事。本執且除。末惑既亡。本執除故。

解云。斷惑自有二種。一者除本末自然亡。如論所明。

斷二執時。餘鄣隨滅。二從淺向深。先麤後細。如異生

斷及那含不。先斷迷事。後斷二執。各據一義。亦不相

違。又解。此難不然。隨於何法證理斷執之時。自斷迷

理。餘鄣斷故。不可以彼迷事貪慢等鄣。例迷理執之

障。又解。脩惑本末不定。若見斷者。先本斷。末隨。亡今

此所明。是見非修也。

第二火辨親勝等。釋造論意。略為二意。謂證識性生

實解故。釋云。全達二空證勝義識性。名之為空。此即

空性。依他八識及見相分。空無所執。亦名為空。於唯

識理如實知故。此即雙於二空。如實知故。又解。證二

空所執。於唯識理如實知。證圓成。了依他。又解。為生

二智。令達二空。生根本智。如實知故。即生後得。了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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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智也。

第三護法釋造論意。如廣記說。可知。

釋頌之中。不異先判上三句。通難標宗。釋此頌文。三

師別釋。義各不同。初安慧師宗。分成兩釋。一云。見相

自體。俱從種生。以無體故。解云。雖無別種。然由無始

虗妄熏習。執法自生體時。內熏習力。變似我法。說從

種生。非謂有別種子而生。名種生自體。依他二分所

執。一云。唯自體分有實體故。說從種子生。二分所執。

本來無體。伹無始巳來。虗妄熏習。自體生時。有二分

起。即所執性。即依彼宗以釋頌文。由彼假說我法者。

或世間聖教二種不同。且世間以釋頌者。謂自體分

虗妄熏習。種子生時。變似見相。遍計所執都無自體。

依此執為實我實法。見相所執都無自性體。我法此

果無。依於無假。或有別無依總無。謂即我法各別。依

於所執。見相二分。以無體故。總說為無。或可總無依

別無。謂我法二種。總說為無。見相二中。或隨依一。謂

之別也。依說依義如前記說。次依聖教所說我法釋

頌者。此亦依於見相分。施設我法。亦得說為無。依於

無假。總別對唯上可知。若爾世間聖教二種何別。同

依於無故。解云。雖同依無。義意即別。世間我法。唯計

所執。畢竟無體。故名世間。聖教我法。為對遣彼世間

我法。故於見相假名施設。故厚嚴經云。為對遣愚夫

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彼依識所變

者。謂依識所變遍計所執見相二分故。說依世間。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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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唯上應知。又解。彼依識所變者。世間我法。依識所

變見相二分。聖教我法。但言依識。義依識體而施設

故。問。安慧宗見相二分。既無實體。施設世間我法可

爾。聖教依他我法。如何得有依也。

第二難陀依二分義釋。謂依所變依他相分。執為我

法。故說依言世間執實。初性所攝因。此即說名無依

於有假。聖教所說我法二種。此即依他義依於體。總

別相對。准理應知。

第三護法。釋頌尋常如廣記說。

安慧等三師。同引厚嚴經。為對遣愚夫等頌。各約自

宗以釋。如安慧釋云。於識所變世間我法。據識聖教

我法也。又解。俱依所變說二我法。如前我主。由假說

者。此有二義。一云約說。二云約義。初說者。遍計所執

我法二種。俱由倒情橫計為實依。依彼倒情隨起言

說。謂為實有。所說我法畢竟無實。如空華等。二約義

者。唯有倒心。橫計為有。此所執我法。從本來無。如空

華等。問。若爾義之與說俱約倒心。所執無體。以為二

種。說義何別。解云。倒心所執。由約所說無體有。但能

說即為約說。由自體上畢竟我法實無。名為義也。聖

教我法。亦有二種。一由言說。安立施設相見二分。似

我法二種相現。名為約說。二由依他體上。自有似我

法相。不由言說安立方為有。即是約義。猶如庶愛安

立似水。自體非水。如其次第。約說就義分其二也。然

初計度為我法中。所說我法。依於倒心。所執我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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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說為無依。無倒心所執。依於色心等。即此說為無

依於有。然所說我法二相。各別倒情所執。總是一無。

此即別無依於總無。或可言說我法是一。無顛倒之

心。人法別執。此即總無依別無。有情橫執義中。無依

於見。此即無依於有。總別相對。准上應思。聖教之中。

約言就義者。義依於體。假依他見相。目之為體。似我

法相。名之為義。我法若別。自依相見。言說安立。此即

就說別義依總。或可總雙於見相唯說為法。或唯說

我。此即總義依別體。就義我法依見相。總別相對。准

上應思。此能變唯三者。簡大乘一類師立一意識。或

簡小乘立六識。或簡大乘唯八識。而類唯三也。異熟

對多四句分別。第七恒審了知了境。相麤者或了境

而非相麤。七八二識。或有麤相而非了境。六心所或

有了境。亦相麤。謂六識心王。或俱非七八心所。

夫論說我略有五義。一主如主。宰如臣。王有自在之

用。臣有割斷之能。義同我故。二主謂自性。宰是差別。

三主是我體。宰是我用。四主即是我。宰即所也。五約

法用。主之與宰自在割斷。俱是法之作用。法謂軌持。

軌者即生解。持者持自性。名不捨自性。四對分別。一

無法有法體(軌唯有法持且通無)。二自性差別(軌唯差別持且通二)。三有

為無為對。軌唯有為。持通二種。四先陳後說體(先陳者是

持。即是有法。後說名軌。即是宗法。如聲是無常等也)。又解。彼四對說無體。法亦

名為軌。豈可龜毛體是無法。不能生解。色心自性。類

此亦然。無為亦然。無分別智。豈無軌義。先陳唯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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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預流來等。等即更等獨覺菩薩及如來等。有說約

地差別以解等言。理且不然。約地義別。不離因果二

位人故。言有情命者等。依世親般若論。我有四名。一

謂我。二眾生。三命者。四壽者。我為總名。餘約三世為

三。約過去世名曰眾生。受多生故。約現在世名為命

者。以能任持一期法故。約未來世名為壽者。以於未

來更受眾生故。若依瑜伽八十三。有八種名。一我。二

有情。三意生。四摩納縛迦。五養育者。謂能增長後有

業故。六補特伽羅。七命者。八生者。初我者。論自釋云。

於五取蘊。我我所見。現前行故。解云。謂執我者。以一

蘊為我。餘蘊為所。故有我見。及我所見現前也。言有

情者。謂諸堅聖如實了知。唯有根識等法。更無有餘。

能執我者。謂根識外別有於我。能有於情能見聞等。

名為有情。又復於彼諸塵境界。能起愛著。名意有情。

意生者。謂云此是意種類者。意云愛生故。摩納縛迦

者。依止於意。或爾下者。摩納縛迦。此云儒童。美容小

兒。意云此我猶如小兒。其性不定。或高或下。於劣巳

而起爾慢。於勝巳者。即生卑下。養育者。能資長後有

在業故。謂能為後世因。長養後有故。能作一切士夫

業故者。約於現在世養身事業。補特伽羅者。名數取

趣故。七命者。謂壽和合現存話故。意云。謂有實我與

壽和合。得現存話故。八生者。謂具生等所有法故。意

云。若依瑜伽第十有十。若依能般若有九。前八中加

士夫。若依大般若四百一十卷。有十三名。於前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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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作者受者知者見者。大般若四百二卷中。有十

七名。加使作者使受者使知者使見者。所以加此經

論異者。世親般若。約我總別。義分為八。而不約世。所

以唯八。更加士夫者。八中通用故同士夫。說十三者。

明其別用。五根名見者。意根名知者。意明由我依彼。

六根取境不同。故分二。止我作業受果。名作者受

者。說十七。更加別用之中能使真我。即說名為使作

及受知見也。使見者等。即是離蘊神我。我能更令彼

六根。取境差別故也。思之。蘊處界等者。於脩多羅。次

第求蘊處界。一一差別次第。而尋常知毗尼。即顯以

緣求隨制戒。必有所由。阿毗達磨以性相求。但顯性

相道理而巳也。等諸善巧。婆娑第六。四種處界緣起

處非處。問。何故名善巧。解云。此等法門。善巧之智。安

立法門。從因受名。或此法能生善巧之智。從果受稱。

處界者。止何故名巧。由對病故。處除迷色起我見者。

界除遍迷色心病者。緣起說因緣生起等法。處非處

者。善因業果名處。惡因業果名非處。有處加蘊者。除

迷心所病者。加根者。二十二根。加諦。即世出世因果

也。乘者。一乘三乘之義也。世者。明世世道。理者。為無

為。可知。

釋頌變言二復次釋。前約三分安慧護法。後依二分

難陀親勝等諸師。問。釋論中依護法宗。六七二識有

執及鄣。五八非執。何故論云。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

識生時。變似我法。唯應二識似我法生。解有二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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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由六七識。是能遍緣諸識相見二分。執為我法。熏

成種故。六七生時。緣彼諸識相見二分。變似我法。非

謂五八自執我法。彼無慧故。二云。且依大乘解有漏

義。與漏俱故。名為有漏。由彼五八與執俱故。名為有

執。非謂五八自體有執心。雖有二解。後釋為正。或言

二識非一名。諸識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勝義有總作二釋。如廣記說。一云。約三性釋云。境

依識故。唯世俗有者。此所執性識是境依。亦通。勝義

者。此明識體。非但依他。是世俗世有。由是聖智所知。

亦是勝義有。即以止勝家所有境界也。二云。此親光

及護法門徒。以釋境依識變。雖是依他。虗疎不實。唯

世俗有。護法門人云。見相俱依他起。自體變故。虗疎

不實故。云境依內識自體分故。唯世俗有。識是境依

故。通勝義也。

破我體同法云。舉天授我作業時。亦應作業。以我一

故。如天授我業果及身者。身謂作業之身。業謂所作

之業。果謂業所生果也。破非即離我云。總有四釋。一

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非我中以不可說故。如

不可說在有為無為中。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

見所緣境不。巳下明我見所緣非所緣以破我。問與

後文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何別。解云。彼外道宗。所

計真我。彼體實有。若以執我之見。緣此便成我執。沉

輪生死。若無真我。還須內證。方契真我。如真如文中。

前明我見所緣境不。此就執我之見以徵後。又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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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緣實我。即約證義正慧真見以責。故有此差別。

應判。此文總為六段。一常遍等三。二即離等二。三二

有慮等。四有用等。五我執所緣非所緣。六正慧所緣。

問。第六識中俱生我執。三界九地斷。西方釋取第四。

有釋。遂第二果人斷欲六品不盡之失。既爾例成第

三果人。斷欲不盡。有此過失。由此道理。第五師釋。地

地品品別斷。即無此過。然違瑜伽後得斷惑者。約菩

薩說。金剛心位。三界九地俱生煩惱。一時頓斷。以金

剛心。真俗雙解。義分正體後得。力齊斷惑。此後得智。

即金剛三昧一剎那中。共斷一切迷理事惑。若作此

釋。於理無違。護法依此亦無過失。又解。依第四釋。且

九品中。第一品惑理事俱有。即以道雙斷理事。最下

品者。起後得智斷。第二品迷事起者。以正體智斷迷

理者。如是展轉。以後得智斷彼迷事惑。九品俱斷。迷

理惑復雙斷。於理無違。思之。第六識中。俱生我執緣

識所變五取蘊相。第八識因所變具五果。變門中不

具。唯有色蘊。又通取八識所變。可得具五。若爾。唯相

見不緣自體。所變故。解云。自體即是第四所變故。如

是展轉。皆是所變。或可唯取第六所變。以彼通緣十

八界故。

問。薩婆多。如何憶本所作。解云。依發智論。自有二釋。

一云。諸有情串習力。得有如是同分智生。一云。由心

心所法生。於所緣定故。其義如何。且眼等六識。於所

緣境十二處中。各於處定。如眼於色處定。一切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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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並是眼識境。若爾。且一有情身在於此。餘一切處

所有諸色。謝入過去。能緣之識。並非擇滅。即無量眼

識。入不生法中。由此於事青等次定俱眼識。惑緣青

黃等色。其類各定。或唯緣青。或唯緣黃等。或遍緣者。

各繫相屬。若爾。有青黃等能緣之識。所緣青等雖入

過去。而此能緣未來世中同類。是青黃等無量無邊。

是所緣類緣彼而生。此亦何失。若爾。汝說於所緣類

緣彼而生。此亦何失。未為決定。由此道理。能緣之識。

於所緣境。剎那亦不得。此剎那識。定緣此境生。若此

境入過去。此識闕緣畢竟不生。雖舉剎那中能緣之

識。於緣所定。若五識起。與所緣境定同世。以緣現在

非過未故。若其意識有唯緣過去者。有遍緣二三世

者。由此道理。所緣境定故。境雖先入過去。若此識生。

定須緣彼過去境生。憶本所作。問。若心心所所緣境

定。於所依根亦應定。應有修道無用失。何者。且如此

根定生此識。根生於識善染各定。此根必定能生此

識。無有緣礙令其不生。始從凡夫至於聖位。染淨既

定。假令修道不能斷染。要須依根生起須書。解云。今

解不然。但由識於根定。非根於識定。如心於境定。非

境於心定。謂此識生必依此根。非謂此根定生此識。

若其此識緣。即不生此根。即能生於餘識。如此剎那

心。若不緣此境生境。即能生於餘心。即無過也。婆娑

十一。有八論師。憶本所作。一我人論者。由有我故。先

見聞者。領納不妄。故能憶之。二物相隱論者。非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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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諸有為法。有晝夜二分。晝時所作隱本所作。三

相變論者。彼作是說。如羯羅藍。變作頞部曇等。乃至

衰老。如即青葉變作黃葉。由此體轉變不滅。能憶所

作。四相往外道。彼作是說。由前作法往至後念。前念

不滅與後念並增故。能憶所作。五覺性是一論者。彼

作是執。前作事覺與後憶覺。相用雖殊。其性是一。作

憶之覺既同。由此即能憶本所作。六塵界是常論者。

彼作是執。六識雖性滅。而意界是常。意界者謂六識

巳外。別有意界。常無生滅。憶持境界。明記不妄也。七

二蘊論者。蘊有二種。一根本蘊。二作用蘊。本蘊是常。

用蘊非常。二蘊雖別。而失和合。成一有情。由此本蘊

無有生滅。持所緣境。令不妄失。憶本所作。八前心往

後心論者。彼作是說。心法冥通前心所作必告後心。

如是展轉。經多剎那。以前告後。更相分付。由此道理。

憶本所作。西方瞿彼引阿毗達摩經頌。證五識不緣

假境。頌云。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生。亦實亦不實。解

云。第三句通三種。實不實為二。並二為三。問。憶識等

三難。迷何義起執。解云。迷三緣生。初自性。次受用。後

愛非愛。

問。俱生我見。有何所由。稱之為細。解云。多義故稱之

為細。一相微隱。任運而生。不假三緣。而得生起。二世

俗六行。不能伏故。故下論云。而不能伏細俱生故。三

見道不斷故。四九地。第九無間道時。方能斷故。前八

斷道。不能斷彼迷理惑故。五超越羅漢。前八斷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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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故。如利根者。以三界修惑。總為九品。九無間道

斷之。欲界初只斷時。悲相初品一時俱斷。問。斷俱生

執。後修道中。數數習道斷耶。解云。此就三乘通論。大

乘雖修位留惑。二乘脩地地別別斷。通約三乘。隨其

所應。有斷不斷。故無有失。若約大乘。但修道數數。而

數數斷惑。又解云。此就三乘人。約識分別。二乘修位。

斷第六識俱生身邊二見。此即斷數數。第七俱見要

至金剛。此則修位數數習其道。而非斷數。若約大乘。

六七二識惑俱品斷。此則數習其道。而非數前斷。又

解。此約大乘。現種分別。若約種子。修位不斷俱生諸

惑。故留惑故。此則數習斷道。而非斷種。若約現行。地

地漸伏。說之為斷。至第四地。第六俱身邊二見。至第

七地滿心中。方能盡也。第七識俱身見等惑。畢竟不

行。說之為斷。俱貪慢等准此。則名為數斷。又解。此就

大乘。種子麤重相對以釋。以約種子。故留不斷。此則

明其道斷數習也。若約麤重。無堪任性。地地斷之。約

此義邊。故云數也。如上諸釋各據一乘。亦不相違。問。

俱身邊二見細也。道伏無能分別二見麤。世道應

能伏。解云。二見行麤。六行能伏。解。不欲表分別麤。世

道皆能伏。又解。此就俱生惑中。自辨麤細。非對見惑。

故無有失。俱生貪等迷事起者。六行伏故。相微細。亦

同此難。問。見道不斷名為細者。見道斷者。應是其麤。

解云。若對俱生應作此釋。若爾。何故三心見道初有

情假。稱為耎品。次明法假名為中品。修道修惑。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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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為微細難斷。解云。麤細據義不同。見道所斷理實

是麤。名耎品者。約能道劣故名耎。非謂煩惱細故名

耎。修位所斷理實斷道。明利強威。約能斷道應說麤

強。約彼煩惱行相微細。之不相違。問。憶識誦習不成

等三難。迷何理作。解云。初之迷自性緣生。故非此難。

自性緣生。謂第八識能持因緣。親生諸法故。論云。各

有本識。任持種子。外道不了。謂我憶識等耳。次作業

受果不成難。迷受用緣生。受用緣生者。有二釋。一云。

六識受用。塵境為緣。能生諸法也。一云。六識從緣而

生受用。境界非我作業受果。不成難三輪迴趣寂不

成難者。迷愛非愛緣生。作如是計。理實惡趣受生。由

不善業。善趣受報。由諸善業。善惡二業。如其次第。愛

非愛緣生也。薩埵等三翻名者。薩埵為有情。翻為勇。

今取傍義有三。謂黃貪樂。黃即色德。貪樂二種即是

心位。剌闍正云塵。傍有三義。謂赤嗔苦。赤色德。嗔苦

二種心位。答應正云暗。傍有三義。謂黑痴捨。黑即色

德。痴捨心位。此三各三合有九位。於黃赤黑為色本

性。貪嗔癡煩惱本性。樂苦捨受果本性。雖舊多釋。義

理有闕。今應云勇塵暗。黃赤黑。貪嗔癡。樂苦捨。如前

配屬。即是冥性中。先有此九位。於彼轉成大等二十

三法。色心差別。色中法色黃色等。轉成心中貪等及

以樂等。並用三德之內。心位轉成也。問。何以不說有

出離涅槃之法。唯貪等耶。解云。此據生死分中。說貪

等法涅槃趣寂。遂歸於冥。故更不說有清淨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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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勝論宗中。實句細大。以生果故。難令無常。乃難內

宗。真如為境。能生正智。既能生果故。應是無常。解云。

不爾。真如雖有果。不成因。以體是常。不為智故。又解。

不例真如為境界。所以非智。因麤果細。大成常法。亦

生果。問。破無常法。以有質礙。應非實。有解云。不爾。因

明之法。多分依遮而非取表。此約質礙因。遮彼無常

有。而彼非表空等無礙。故非無礙生。此等法皆准此

釋。破大有中。四重比量。初量法自相相違因。彼宗計

有離實等三。以為宗法。同以計非無。同如德業為喻。

變成不異實等三句。故彼立因違宗法也。第二比量

有法自相相違因。以令大有成非有故。第三四量比

量相違。文顯可知。破同異句。有五比量。初之二量。俱

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破自在中。云待欲或緣者。謂待眾生欲。緣謂諸緣也。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者。意云。自在既一切

物因。欲之生因。遂依生起。既常有故緣欲。亦應無不

生時也。

有餘遍執明論聲常者。然聲論計。有本有末。末計云。

時大梵天王說十萬字。流行世間。經多時。天帝釋略

之。留一萬一千字。流行於世。後展轉。復有仙人。略之

留八千字。經於多時。復有仙人。畜一千字。流行於世。

如是四說。聲論本計。此分是本明論之聲。如是展轉。

更有異計。即非本計。非明論聲。本明論聲。表詮諸法。

即是常聲也。問。明論之聲。為是誦彼明論聲。為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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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明之聲。說為常聲。解云。唯取誦明論聲以為常

聲。詮表定故。內宗中說色心等。所詮定故。內宗所詮。

雖定能詮無常。彼宗不爾。由所詮定故。能詮之聲。計

為常住也。餘聲亦應非常聲體者。體即能詮之聲。名

之為嚮。非是實聲。體者即是聲之體性也。問。數論宗

中色性如何。解云。色雖有多青黃等異。同變易。為其

色性變礙。不殊色等。應無差別。又解。不約蘊門中色。

此約十二處中色。以同可見。故名為色。若以可見義

同色性者。應無青黃等異也。既說前青黃。明約處也。

色雖青黃不同。同量可見義。一就宗故。為此破耳。勝

論宗中。量德有五。一微量。亦名小量。如二微所生法

等。二短量。亦名麤量。如二微果量。三長量。如三微巳

上果。四大量。如三微所生果等。五圓量。有二。一小極

微。名微圓量。二大。如我空時方等四。遍圓滿故。

破順世外道。廣破有三。初破因微。次破麤果。後約質

礙。並破因果。餘准知此。問。第二等等何識所緣。解云。

西方二釋不同。謂眼及意。差別不同。問。若爾五識現

量得自相境。如何說復五識得耶。解云。如長短等。雖

是假法。五識亦緣。此有何失。若爾。何故諸論皆云。五

識唯得自相。非共相耶。解云。自相有三。一處自相。謂

青黃長短等色。同是色所故。二事自相。青黃等色。體

事別故。三自相自相。如一青黃等。有多極微。體各別

故。釋五識緣長短等者。釋云。依處自相說。亦不相違。

不許五識緣假色者。依事自相而說。處自相等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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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故。問。勝論實句中意。何因有礙。解云。彼宗雖非大

造。然有質礙。如內宗四大種。雖非大乘造。然有質礙。

不同順世外道。心是四大所造。問云。何名色法。解云。

俱舍第一卷。有二釋。一云。變壞故名色。故彼云。欲所

惱壞。欲所憂惱。變壞生故。有說變礙故名色。解云。第

二釋。約變壞質礙故名色。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

礙故。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

義成。若爾。過未應不名色。以無聚集故。解云。彼宗現

在極小。有七極微。二世不聚。應不名色。彼釋言。曾當

有變礙故。彼種類故。知所燒薪。雖未即燒。燒種類故。

若爾。無表既無變礙。應不名色。有釋。表色礙故。無表

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動。此釋不然。世親

所破。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

隨滅。解云。無表與表。雖一時必起。然表滅時無表不

滅。故為此難。又釋所依大種。有變礙故。無表業得色

名。若不所依大種能有變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眼等五識所依是色故。眼等五識亦應名色。此難不

齊。無表依大種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

眼等時。則不如是。唯能為依助生緣故。此影依樹。光

依珠寶。且非符順毗婆沙義。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

自依止四大種故。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

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順滅故。是

故所言來為尺難。故有別釋。順正理師言。眼等五識

所依不定。或有變礙。或無變礙。有變礙者。謂眼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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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無變礙者。謂等無間意。五識從無見依故。即不名

也。無表不爾。必依大眾故。亦名色也。問。何故順正理

釋上坐部義。若依蘊所門中。眼等十色。即用極微所

成假色。為眼等根及色等境。若約界門中。即用實法

為根及境。解云。蘊是積集義故。聚多極微所成根境。

方是蘊義。處是生識之處。約用以談。一一極微非根

非境。要聚多微。方能生識。故是假有。界是性。癈用談

體故。以實法名界。別有體故也。

問。薩婆多。眼等五根。極微所成。依何相安布。解云。彼

宗一釋。能造四大。傍布於下。眼等極微。於上安布。四

邊即有根依四塵各有所依。能造四大眼根依處。即

有身根及能造大。亦有根依四塵及能造大。如一眼

根微。即有二十五微。相隨而轉。謂四眼根。根四大及

根。依四塵及依處。能造四大如是。餘亦准知。又有餘

長養眼根等及以身根。根依大種。准此應知。如是離

住。一云。四大種微四邊。安置根微處中。如是展轉。准

知。若爾。眼根身根極微全小。能造大種及所依四塵。

復有大種。此則根微不遍。如何取境。不為根依及四

大種耶。有此過失。若依經部。能造所造。展轉同處互

相涉入。然所造色。或一大造。或多大造。大同大乘。故

正理云。又言極小。許五極微。同在一處。謂一所造色

極微。並能造四大。故為五也。既言極小准應許多。此

既同處故無前生。若依大乘。三種不相離。同處不相

離。眼及身根等。七物同處。亦無眼身等不遍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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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色。四門分別。一釋名。二辨體。三以三種不相離。

展轉體諸宗具義多少。四問答分別 釋名者。先通

後別。二種色二見數。色是質礙義。即帶數釋也。別名

者。一有對。二無對。言有對者。眼等十色。以極微成不

得相越。所住之處。不相涉入。故名有對。無表等色。非

極微成。無相礙用。故名無對 辨體者。眼等十色為

有對體。諸宗共同。若無對色。諸宗不同。薩婆多宗。諸

無表色為無對色。大眾部。身尺。精進。身輕安。上坐部。

兇中肉團。皆名無對。解云。身精進者。謂身業勤恭敬

之時。有別精進無對之色。於中動作。身輕安者。謂身

安和准前可知。若依經部。以定境色為無對色故。故

俱舍第二云。經說無對色。定境界色。若依大乘。有對

色同前無對色。法處有五。極逈。極略。受所引。遍計所

起。定果色。然薩婆多。極微聚集為根境。說為所成。無

別所成。經部。即有所成假色。以為根境。若上坐部。蘊

處門即假色為根境。若界門即實色境。若大乘。眼等

十處全分而生。無實極微聚成諸色。故大論第三云。

又非色聚中。有實極微集成諸色。乃至廣說。名為有

對 三以三種不相離對辨多少者。且依瑜伽決擇

分等。說三種不相離。一同處不相離。且如眼根。隨其

大小。於中即有七物同處。謂眼身根。及能造地大。及

色香味觸能造。不同薩婆多。隨是一身皆具四大。今

大乘宗。或一大造。或二三四。隨其所應。如雜集等。大

論第三說云。今此眼是堅性。唯地大造。及以根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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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味觸。如是七法。展轉相望。皆同一處互相法入。不

相鄣礙。如是解釋。或復外色同大造者。准此應知。此

同處即不離離。持業釋也。又解。若以處為所依。法為

能依。同處即不之不相離。依主釋也。二和雜。亦名相

雜不相離。謂同大造色。或內或外。隨其所應。諸物同

處。而不為一。由諸根境。各不同故。非合一名和雜。又

解。異大造色。同在一處。各為和雜。由同處故。亦名同

處不相離。三合不相離。謂異大所造。別聚相望和雜

而住。如豆麥等。此最疎遠。名為和合。亦持業釋。准上

應知。彼論舉瑜。初云。如眾燈光不相鄣礙。次云。如種

種物。石磨為末。同在一處。後云。如一器麥等聚也。二

對汝宗。辨具多少者。先辨諸宗。且經部宗。能造所造。

皆是極微。同薩婆多。於中異者。於所造中。或一大造。

或二三四。隨其所應。多少不定。而能造色。然彼大種

展轉相望。或大望所造。或以所造展轉相望。得同處

故。正理第八云。又言極小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

妨礙。乃至廣說。解云。五者四大及所造中隨取一塵。

取知四大相望定得同處。然大種望所造色。既言極

小許五同處。准知。所造有多極微。亦得同處。若不爾

者。何須說言極小五微。得同一處。又第十九云。一四

大種所生。同類乳等造色。有多極微。俱時而起。不相

妨礙。乃至廣說。解云。即准此文。經部宗中。亦許多微

同一大造。薩婆多宗。諸所造色。一一極微。皆別大造。

一一色等皆具四大。無有一色一二三大而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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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四大。展轉相望。或以能造望於所造。或以所造。

展轉相望。皆不同處。不同大乘我及以經部。然彼宗

諸所造色。以彼極微四邊。即有四大極微。於間空處

復有根依四塵。四塵復有能造根位。四大眼根一微

辨根依處。總能所造二十五微。眼根所依。復有身根。

身根極微。亦有四大。根依色等。一一各有能造四大。

如是一一微亦二十五。如是展轉根微少。能造根大。

根依極微。其量極多。展轉相離相依而住。如是。更有

長養眼根。並能造大根。依四微及根依一大。或即方

便身善惡。如是等類相離而住。疎而非密也。若依大

乘。真是俱有三不相離。依經部宗。唯得有二同處和

合。以非一色全分而生。令麁色皆極微成。不同大乘

頓變一色。即以覺慧擬宜分折。諸五塵色。而作極微。

而非極微。由此知。無相離不相離。許能造等得同處

故。得有同處。許一器麥等。別大所造同處而住。得有

和合也。又解。經部。許有四大能造諸色。有多極微。亦

有相離也。若依薩婆多。四大望所造。或四大相望。或

造色相望各各別處。故無同處。一一色等皆別造大。

故無和雜。許一器麥等別大所造。同聚雜住。故有和

合也 四問答者。問。大種望所造。既名為色。應有質

礙。如何因處而不相礙。答。如瑜伽說。更相隨順故也。

問。有對大所造。大造可名色。無對非大造。如何名為

色。答。對法等說。對色所引故。相從亦說色。問。由色所

引相從說色。由礙所引。相從說礙。諸論為無對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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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變礙二義。皆得名色。問。質礙以解色。有色非有

礙。緣慮以解心。有心非緣慮。解云。三種有對。三門分

別。一釋名。二辨體。三手辨寬狹。初釋名者。先通後別。

通名三者數也。謂色界等能有對礙。或復物礙。故名

有對。帶數釋也。言鄣礙有對者。色等十界處手相障

礙。不得同處。故名障礙。障礙即有對。持業釋也。言境

界者。謂五根七心及心所法。能有境界物礙之法。此

別境界能障礙根等。令不得於餘境而轉。今言根等

能有拘礙之境。拘礙則是對義。能有境界礙故。有財

釋也。又解。根是所礙。境界是能礙。今以所礙名為礙。

礙即屬根相等。此則境界之有對。依主釋也。所緣有

對二釋如別。二辨體者。鄣礙有對。十色界為對。然此

鄣礙義通能所。如婆娑云。如以石打石。以四打四。以

石打手。以打五四塵身根。以手打眼。以五打五。同前

並眼。如是准知。隨其所應。或多或少。如理應思。境界

有對。即以五根七心。並法界少分。心心所法。為體。所

緣有對。即以七心界。並法界心。所為體。然境界有對。

唯礙於用。而非礙體。何以得知。且如彼同分根。雖不

得詫。對於境界。體相續生。同分眼等五識為依。同取

色等。即被境礙。且如眼根為色取礙。而不得於聲處

轉。此唯礙彼取境之用。所緣有對被礙於體。以心心

所託境而生。如於青境而生。不緣黃境得起。故礙體

也。問。境界所緣俱以七心。有何差別。解云。對被礙用

義邊。即境界攝。礙體義邊。所緣門故。一云。體用俱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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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緣取収。唯礙於用境界所攝。若依經部。與薩婆多

境界所緣即有差別。且如眼識本方緣青。忽然黃色

來奪。礙彼眼識不於青生。又如眼識欲取色境。聲塵

忽至。耳識為生。礙彼眼識令不於色而得轉生。故論

云。是處心欲生。他礙令不起。彼宗六識。不俱起故。第

三互辨寬狹。四句蘭之。且以境界對鄣礙。互辨寬狹。

應作四句。若以寬問狹。須後句答。以狹問寬。順前句

答。手無寬狹。答曰如是。互有寬狹。四句分別。自有鄣

礙非境界。謂色等五塵。自有境界非障礙。謂七心並

法界心所。俱謂五根。第四謂法處色與不相應。無為

等也。二以境界對所緣。自有境界非所緣。謂五根是。

所緣非境界。無此一句。俱句謂七心及心所。第四謂

五塵法處。不相應無為等法。三以障礙對所緣。二體

各別。得成二句。自有障礙非所緣。謂十色。自有所緣

非障礙。七心界等。俱句即無。第四句。謂法處色不相

應無為等也。又解云。眼識緣長短者。謂實不緣長等

假色。約能引意令取長等。眼先見青等色。引生後意。

意識緣青方見長短。就引意說。眼識緣假。餘識准此。

論。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問。此量

豈不以瓶為喻。如薩婆多宗。四塵是。是瓶實即無體。

但有空名。今以為喻。喻上即無有質礙。固應有能立。

不成過也。解云。此量對經部故。無過也。又解。對薩婆

多。由所立因。無隨一過。下更破有極微實有也。問。大

種望造色。十因具幾。答。有八。除隨說及相違非能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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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隨順故非二因。問。六因具幾。答。具三因。同類俱有

能作。非善惡性。非異熟因。非煩惱故。非遍行因。非心

心所故。非相應因也。

問。別解脫無表何大所造。解云。即用所妨身語。能造

四大。造無表色。若爾如何名無表色法處大造。解云。

理實無表。非實大造。於思種上假立無表。故說無表

法處四大之所造。問。律儀既妨現行色。色既不行。如

何有彼能造四大。說用彼大造無表耶。解云。理實律

儀體非是色。隨彼所防假名為色。由意識得名法處

色。今言大造假名大造。隨彼所防。相從說造也。問。依

大乘宗。極微有方分不。解云。有方無分。不可折故。若

爾。何故論云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解云。方謂六。分即

麤色之分。又解云。方即是分。故云方分。非謂可折。說

為方分。問。大乘立因果。總有幾種。解云。二種子。一種

子三世。二唯識三世。種子三世者。於種子上。假立三

世。現作未作過去剎那現世在。故具三世也。唯識三

世者。於相分上現過去相。如眾念。通未來世。如無眼。

通現在世可知。問。且如薩婆多宗。未來世不許有同

類因。理實而論。有次第不。諸佛若知。應有次第。若不

知可名一切智耶。論云一剎那聲無詮表故者。問。此

所立因依何有法。解云。依異生等位。所有內聲量云。

汝宗內聲非實能詮。一剎那無詮表故。如外聲等。若

爾因不遍宗。一剎那聲不遍。長相續法故。解云。不爾。

今據有法。橫尅言之。皆是剎那聲所攝故。故亦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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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遍宗法。量云。非佛餘位所有諸聲定非語表。一剎

那聲無詮表故。如外風等。若以佛聲為有法。以是聲

故作因。即以諸異生聲為喻。前巳成故。然依思願善

惡分限。假立無表。此即別釋。問。佛有別解脫戒不。解

云。必有。若爾。因位善惡思種增長。可有無表。佛果位

圓。思種不增。如何可許有無表耶。解云。此文總別二

處不同。前總標中。伹言分限果位。亦在其中。別釋唯

標因人。所以但言增長。若爾。佛本期心果位圓滿。分

限巳畢。應無此戒。解云。佛心分限。限永無盡故。分限

未是也。分限即是願心所期。如受戒者。五八戒等。宿

願之所立分限也。

問。期心分限隨入何定。心以無表不說增耶。解云。亦

增同別解脫戒。亦有增長限。又別解脫親對大師。要

須說增長。長定皆違分。所以不明增。又解。加行入定。

本意不欲心非也。問。何故顯揚律儀無表戒。不現行

諸立。不律儀無表戒現行法立耶。解云。律儀期心。止

身語七支諸惡。所以唯於所防建立不律儀。但是為

自活命等。煞羊雞等事。不立期心。永斷諸善。所以唯

於現行建立。言不現行法者。非謂思種子名不現行。

約所防非不現起故。名不現行法也。問。聲聞持身語

無表。唯七支。菩薩亦制心無表。應有十別解脫戒。為

難既然。道定無表。准此應爾。解云。今此文中。三乘通

論。不別說之。非謂菩薩不防意地。又解。菩薩意地。實

有無表。今據相顯。且說身語無表。意地相隱。略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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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問。依大乘宗。二無心定有無表不。若無。比量相違失。

若有。依何處立。解云。無心定中。不立無表。定戒隨心

彼無心故。亦云定戒與定俱。不言但定皆戒俱故。無

心雖定。而無戒俱也。大小乘中盡無文說。問。依護法

釋。至第三羯磨更起二種子。新熏種子。更有轉生種

子。由何因緣。更起二種。解云。且依彼宗釋他意者。由

發善惡新熏成種。擊發本種。並榑生種子。此二可見。

至緣俱時。由聲力故。更有種起。並有榑生。何失不生

義也。問。三思中第三發動。能所表中。是何所攝。解云。

若論業體。此身語収。若能所表中。思成所表。問。大乘

於思上立無表。用何四大造。解云。我宗大論有文。約

所防是色立之名色。不說所依能造大種。以種准釋

即取所防色處大種所造。此亦無失。若爾。所防若起。

即有所防大種。所防皆非由防不起。如何說彼大種

能造無表。解云。思上假立名之為色。亦於所防假說

大種。又解云。即用所依身處大種能造無失。若爾。如

何觸處大種造法處色。解云。薩婆多。無表不爾。觸處

大種無表故。問。定位無表對何界非。解云。身語二非。

唯在欲界。意中染污三界具防。若爾。明未至定。欲界

身語。所有諸非。巳得不起。入初二定。應無所防。解云。

不爾。對治有四。謂伏斷時辨遠分。此四對治謂即四

道。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四道。且今離下界欲持。於聞

思位。折伏麤惑。名伏對治。初得未至正離欲持。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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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後念巳去即持對治。然釋此持。自有二義。一謂

任持所得無為。二謂任持除道麤惑。令不得起。故名

為持。從此巳後。名為遠分。以遠遮防令不起故。問。依

此釋持對治。巳斷初禪煩惱不。解云。不定。若無間道。

其次剎那。解脫道中入根本定。得斷彼惑。若不爾者。

更脩方便。得入初禪。方得斷也。巳上諸定。四道相望。

准此應知。巳上諸地所有定戒。望欲界非。皆遠分也。

若望次所伏惑中四道。如理應知。問。聲聞身語。可唯

欲界。菩薩防意分限如何。解云。隨其所應。入何地定防

下地意非。若入第四防下五地。如是上下准此應知。

道俱戒依何地起。若望身語。唯防欲界。四道差別。准

知應知。若防意非。通遮三界。許依下地起道斷上諸

地惑故也。問。依初定起無漏。斷自地惑。惑上地惑。此

無間道望欲界惑。是何對治。解云。望下所斷。皆成遠

分。非自同品所斷惑故。問。律儀有幾。答。如五十三說

有百行律儀。謂十種不善業道。少分離十不善。多分

離十不全。乃全分離十不善。又復少持行十善。謂一

日夜。或半月一月。或半年。或至一年。不至命終。若書

刑持。又若自持十善。及教他持。若稱揚讚述持十善。

又若見持十善。染心愛悅。生歡喜意。是名十種十。總

名百行也。

問。近住近事何別。解云。八名近住戒。五名近事戒。能

此二種得名者。受八戒者。以持促故。但以戒功德。德

邊涅槃善法而住。若受五戒以持長故。即得親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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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二眾。故名近事。問。扇𢮎迦半擇迦。得出家受具足

戒不。答。不得。故大論五十三云。由此二種。若置比丘

眾中。便參女過。若置比丘尼眾中。因摩觸等便參界

過。由此不應與眾共居。是故不許。此類出家及受戒

具。又由此二煩惱多故。性煩惱障。極覆障故。問。此二

類能受三歸。能持諸近事界所學處以不。答。得受破

學。而不得名近事。以彼煩惱亦俱行故。彼二出家眾。

亦不應親近彼故。亦不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純

然彼所受學處。功能無別。問。扇𢮎迦及半擇迦。半何

別。解云。五十三說。又半擇迦略有三種。一全分。二半

分。三損害。若有生便不成男根。名全分半擇迦。若有

半月起男勢用。惑彼他於巳為過。惑見他行非梵行。

男勢便起。是名一一分半擇迦。若被力等損害。或為

病藥。若大呪等之所損害。先得男根。今被斷壞。既被

壞巳。男勢不轉。是名損害半擇。迦初全分者。名半擇

迦。亦名扇搋迦。第二一分者。唯名半擇迦。非扇搋迦。

第三損害者。若不被他於巳為過。唯名扇搋迦。非半

擇迦。若有被他於巳為過。名半擇迦。亦扇搋迦。

問。何名心不相應行。解云。一依顯宗。釋云心者。謂此

是心種類故。解云。以無礙故。此簡色蘊。不相應者。簡

受想行蘊。心所有法及識。行簡無為。一云依正理釋

言。心不相應行者。心言總顯六識心王。是心所相應

法。今云不相應者。簡行蘊中諸心所法。是相應法故。

行顯言為顯行蘊。即簡去色受想蘊及諸無為。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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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相傳。但言非色不相應行。非色簡色。不相應即

簡四蘊心所法。行簡無為。問。入阿毗達摩論三種得

法俱得多分。如無覆無記心。以劣鈍法。但有法俱而

無前後。既言多分。更有何法。唯有法俱。解云。如上界

有覆無記心所及色等。如大梵王於馬勝比丘起謟。

並身恭敬相。梵子起誑。此並有覆色心。此是劣鈍者。

但有法俱第二法。前後多分。如上界後結生時。欲界

所有善法。問有何所由。處有何法。解云。彼宗初受生。

唯是染污心。於此剎那智能成就。自地所有生得善。

一時頓得。此雖未起有法前得。得之等名類智邊。世

俗智等。第三法後得多分。如聞思慧等但有法收。有

何所由。更有何法。說多分言。解云。聞思慧以非殊勝

善。但俱後得。及別解脫戒。以色法有俱後得。問。既是

善法。何以無前後耶。解云。殊勝善如脩慧及染行心

法可得具三。色法唯二。破薩婆多宗云。又具善惡無

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以有得故。解云。難意。具

如一有情心中具三性法。皆有得得。三性應頓現前。

如三性眼識皆有得得法。唯除異熟無記無法。前得

皆有。云三性眼識。應頓現前。若爾。大乘三性眼等諸

識。皆有種子。應頓現前。解云。非唯種子。更藉餘緣亦

未來世有。問。准何得和大乘立得。是假有耶。解云。五

十二文。立假破實故。彼云。復次云何得獲成就異。謂

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

知得是假有。若言得是實有。此為是諸行生因。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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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不離散因。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此

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亦應畢竟不

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記法得起。

既俱有。彼雖相違。應頓現行。是俱二種。俱不應理。問。

十無學中正見正智。有何差別。解云。正見推求義。正

智是決斷義。正見通因果。正智唯果。謂盡智無生智

所緣之境。亦有差別。正見緣無漏正智。若緣煩惱滅。

名盡智。若緣後果不生。名無生智。以是利益不必不

退起諸惑故。名無生智。故所緣有漏攝苦集諦。故或

可鈍根唯有盡智。

問。諸擇滅得於何處立。解云。於能證道而假建立。問。

諸非擇滅得。於何得法立。解云。不定。若染汙法。由六

行道蹔伏現行。名非擇滅。此得即於治道上立。若自

身中闕緣不起。或本諸法非擇滅。即於第八識。或眾

同分。而假立之門。種子非得於何處立。解云。於能違

道。隨其所應。若巳伏斷。皆於能違假立非得。若其染

種。即於伏道。立現不成。若對種子亦說名種用不成。

若約斷道唯得。假立種子非得。若無記種。有云。斷彼

緣縛之時。損彼種子生果功能。即於斷道立彼非得。

此不應然。能緣貪等。且望色根及以五境。業所成者。

名異熟生及威儀工巧劣者。設令斷惑本無。即彼二

字。即彼能緣煩惱。於種子於。有何因緣。而損伏用。且

如身在欲界得離欲時。於此根境及威儀等。所有種

子。巳斷緣時緣紜。應不生果。損種用故。今解此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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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既是無覆無記。不違治道。即非六行所伏。亦非治

道所斷。即非損用。亦非斷體。故知此種至圓滿果。解

脫道失所依捨。由非治道。永斷二障微細種故。第八

淨識從種而生。因中染識並所持種。俱時而捨。故云

由聖道力永斷害故。非斷一切能緣縛故。又解。如生

無色者。威儀工巧異熟色等彼界全無。損彼種用。用

亦可說。而種子不成也。又解。彼五十二。俱列二種種

子。以為種子成就。威儀工巧一分並通果。全為自性

成就。然釋種子成就中。云未為定伏。未為道害。未為

邪見所損。而彼不言永斷聖道。別屬彼無記種子。彼

論或可約染汙種。伏用斷種說。此二道略而不論。無

記種子。生得善種子能違之。或邪見用強。故亦對說。

若准此釋。隨其所應。若伏若斷皆於能違。假立非得。

向自在種子。能不成就。於何法云。且作一釋。一切有

漏三慧種子。無有非得。一切有情。皆成就故。或可亦

有非得。以不現起。即以欲界麤修惑上。而建立之。無

漏種子。無姓有情。可有非得。分別種上立之。若爾三

乘定姓。更互望有非得有不。此有二釋。一云。更互相

望容互不成。許有非得。一云。但有無漏種子。即成聖

法。非要具足。三乘道種通果無記。亦有二釋。一云。依

無漏定通所引生。無性不成彼種子故有。非得無性

有。有性無無漏故。若有漏定所引通果。一切有情無

有非得。有漏定皆悉成故。一云。並成無漏起通。雖無

彼所引心。無差別故。總成就也。若威儀等無有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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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諸異生皆成就故。若至果位。解脫道中。劣無漏並

諸無記。失所依捨亦得。說為不成就也。又解威儀等

若生無色者。威儀等種不生現行。損彼種用。亦可說

為不成就也。

問。種子所生現行。且據染種何依不成。解云。諸位不

同。或有差別。且約五道對諸識。約諸染種並現不成

就。資根道。至加行位。第六識中分別煩惱漸伏不起。

說現不成。未伏種故。加行道中。現定不成。若約種子

用亦不成。若入見道種現二類。俱得不成。若俱生者。

第七識俱八地方伏。名現不成。第六識俱身遍二見。

並俱貪等四地伏盡。名現不成。若迷事起貪嗔慢等。

究竟伏盡。要至八地方名非得。此據任運。若有一類

猒煩惱者。六識俱生。入初地時。一時頓伏。令永不行。

此亦即是現行非得。若據六行唯麤。俱生迷事起者。

伏令不起。隨何地中而起伏道。亦同去彼現行非得。

若蹔伏種不生現行。損其生用。而說亦有非得。據體

不斷。亦有成就。如生無色五根種子。損用有體。准此

應知。問。立異生性。通於三界見道所斷。且如異生唯

在欲界。如何乃斷三界性也。解云。迷理惑通三界俱

立。異生唯一性不成多。

問。非擇滅有非得不。依大乘宗。真如無為非擇滅攝。

此能非得。依行法立。解云。真如本有一切有情皆悉

成就。無有非得。若約詮問。容有非得。二障立之門。有

漏伏惑。得非擇滅。退起煩惱有非得不。為是動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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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現不成。解云。現行不起名現不成。種子無能自入

種。不成所攝。起同事欲者。一云。同事者謂同事業。隨

其所化。欲謂樂欲。一云。同事欲。於同事業而起樂欲

也。

破命根中。量云。汝宗命根非實命根。離識實有故。猶

如如受等。問。外人反難如何通。云大乘命根非假命

根。不離識故。猶如受等。解云。問諸無記法。云何耎中

上。答。五十五云。謂異熟生及威儀路。不猛利故。俱是

下品。諸工巧處。性猛利故。說名中品。變化性極猛利

故。是上品。又四種類各有差別。謂無色界異熟是耎

品。色界是中品。欲界是上品。若臥若坐是耎威儀。住

是中威儀。是上威儀。初習業者。是下工巧。巳串習者。

是中工巧堪為師者是上工巧。下品修三磨地所得。

是耎變化。中品修得。是中變化。上品修得。是上變化。

如是等類應知。問。異熟等四唯無記。亦通餘性不。答。

不定。故五十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記。二三可得。一

有二種。解云。中二通三性。變化通二性。彼云。若依伎

樂以染汙心發。發起威儀是染污性。若依寂靜即是

善性。解云。行等威儀為煞盜等。或行道恭敬等。無記

下知。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污性。若善加行所起

工巧。即是善性。解云。染污作煞具等善性。化佛像等

善染二性。無記可知。變化有二。為引道八。或為利益

諸有情故。而起變化。即是善性。此無染污。俱舍論第

四釋異生性。初云獲一切。若異此者。諸佛世尊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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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二乘理性聖法。應名異生。若爾。彼論應說純言

者。解云。此意云此不獲言者。據總未得聖道故。言表

離於獲。若異我說。全不獲故。名為不獲者。諸佛世尊

唯大乘聖道。不獲二乘。應名異生。若爾。應說純言者。

難意云。既不言純不獲一切聖道。如何得智。顯全不

獲。解云。不要須說純。但總言不獲巳表純故。問。薩婆

多宗。一云。世第一時。捨異生性。一云。苦法忍生相。捨

異生滅相。斷十煩惱。一云。二種苦捨。如無間解脫二

道者。何意。解第一法時捨。此約生相。彼宗苦忍生相。

於未來時。有能捨異生性用。故言有用。言二時共捨

者。第一滅時。無間道苦忍生時。如解脫道云。故二時

共捨。論難外人。應無色時有別實物。能礙於色。名無

色定。外道云。無心既立假。無色應立假。解云。心種是

定依。於心種上。假立定。色種非定依。總無色中。不立

假。

問。猒色生無色。一切色皆無。猒心入無心。一切心非

有。解云。猒色生無色。亦許有細色。猒心入無心。亦得

有細心。問。猒色生無色。業滅色皆盡。猒心入無心。異

熟心亦無。解云。業色皆所猒。業色無色無。異熟心細。

猒麁不猒細。問。色有業非業。業色皆所猒。心中三性

殊。異熟心猒盡。解云。業色非總報。所行皆猒盡。細心

總報收。細心非猒盡。問。猒心種子巳前。何剎那中。名

微微心。解云。最後剎那名微微心。第二剎那巳前。總

名微心。問。無想異熟以何義業感。解云。無想之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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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異熟。問。無想俱思通總現種。於二思內以何因。解

云。此有二釋。一約種子。二約現行。於種子中分成二

釋。一云。微微之思熏成種時。即此種子。一剎那中有

二種力。一能招彼總報第八。名真異熟。有一分力。應

防彼六紜識。令不能生現行。即此無心。名無想報。然

此分位真異熟。而假立故。亦名異熟。一云。此所熏種。

而初剎那有力。感彼第八。第二剎那應防力增。即能

感彼無心分位。以能遮彼六識種生。不生果故。餘義

同前。一云。唯是現思。微心巳前現行思力。能感彼天

第八異熟。微微心時猒力強故。能感彼意無心之報。

由現思故。生彼天中。六識暫起。猒增上故。後更不生。

遮防思力伏彼種子故。又解云。微心位思感第八識。

微微之思招彼六識。暫時現起。此二位思至無心位。

就能招彼天六識。不起時善分位。問。依大乘。滅定有

漏無漏耶。解云。無漏。問。有漏心勞慮故須猒。無漏非

勞慮心。非成所猒。解云。無漏雖無勞慮。為成就功德。

故須入定。隨諸有情見聞。增長道故。

成唯識論別抄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