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如唯識云。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
無。撥無二諦。是惡取空。掌珍論云。佛就世俗說有
涅槃。如佛說有化生有情。許此有故。無違宗失。但
就真性遮破擇滅。以此為證。測等傳說實有諍論。
有說。二師都無諍論。清辨不許勝義無故。如掌珍
云。此非有言。唯遮有性。功能斯盡。更不詮無。如世
間說。非自絹言。未必彼言即詮黑故。又通難言。又
彼所言。若就真性。一切有為都無所有。是立宗義。
即謗一切隨邪見者。此中宗義。謂空無性虗妄顯
現門之差別。非一切種皆謗為無。護法勝義亦不
許有。如廣百云。現在亦非勝義諦有。從緣生故。如
幻事等。又說空言。是遮非表。非唯空有。亦復空空。
乃至廣說。掌珍所破相應論師。非為護法。護法菩
薩。廣百釋中破相應師。亦同彼故。為以此證。順憬
師等。傳無諍論。有說。此二語諍意同。如諍浮圖下
麤上細。必由許他。自始成故。護法宗必舉所執。無
表離四句。空有等性。皆所執故。二性妙有。不全無
故。由此說言。二空非真。空謂一邊。亦不空有。路絕。
名真如故。清辨菩薩。舉世俗有。離諸無。簡諸真無。
俗亦無故。二性妙無。無所得故。若唯遣有。便可得
無。亦遣無故。言無所得。無所得者。離四句義。無著
般若論云。四句皆是法執攝故。由此正理。元曉師
等。語諍意同。為末代鈍根之徒。依此諍論。巧生解
故。今以護法所述唯識中道境行果三為此論宗。
即菩薩藏阿毗達摩論議經攝。言出體者。基作四
門。一攝相歸性體(真如)。二攝餘從識體(唯識)。三攝假隨
實體(聲)。四性用別論體(名句文身)。測師五門。於前更增
三法定體門(此無別體。前四隨應三科攝故)。三藏八門。一攝妄歸
真門。二真妄差別門。此亦有二。一攝相歸識門。二
識相差別門。後亦有二。一攝假從實門。二假實差
別門。後門亦二。一三法定體門。二法數出體門(此亦
離四更無別體。故以基師四以〔鈍〕淨)。別論體中。無性論云。聞者識上
聚集顯現。名為教體。親生解故。略攝頌曰。
「 不捨前經後
亦應定字名
一字經多運
新隨故不然」
基測所述諸家釋中。此頌四句。各難一義。謂有說
者。聞說諸行無常之時。四決定心各新得三相。前
前相泳展轉聚後心率爾尋求不緣名字。率爾五
俱。是現量故。尋求前率爾境故。彼且不然。不捨前
境。經後心故。何者聞行率爾。既亂起故。理帶前境。
何必現量。此執亦同緣以為善說故。故既非量。亦
應緣名。有說。尋求非現量故。亦緣名字。四尋求如
次得三九及以十二四相。有說。聞諸有二。率爾尋
求。無時亦爾。率爾巳後。心尋求故。未決所諸及所
無故。聞行常時。各三加定。彼俱非理。於名字有決
定心故。不爾。無由後解句義。不應最後頓多名。唯
除句義。無所待故。又說。五後必尋求者。舉此顯五
不相續義。不遮五後決定即生。於串習境。即決定
故。如說五識無間所生意識或尋求或決定。有說。
四率爾心。亦緣名字。耳意兩識。合有八心。彼說不
然。說四字時。各經多運。率爾一念。懸隔絕故。有說。
聞諸有二。率爾尋求。聞行有一。謂決定心。無時有
一。謂尋求心。常時有三。謂後三心。彼亦不然。現墮
新境。無率爾故。今述別義。頌曰。
「 初字有三心
第二唯率定
第三四同彼
初念不成名」
釋曰。聞諸有三。謂率爾後即生決定。以諸等字世
所串故。雖決名字。而尋所諸。此決定心。亦名尋求。
聞行有二。率爾決定。聽無如諸。聞常如行(或可行時亦尋
句議)。此中率爾不得名。一剎那聲無詮表故。但得一
分所作屈曲。至決定位。始得成名。總有十四法決
定剎那。各得三相。增句義故。然前前諸境流現後
後心。據實四名各有所詮。且約能詮說得爾所。問
諸等若名。詮何自性。答。假言詮假。無言詮無。但不
共義。皆名自性。略說此名顯宗出體。
第二題名分別門者。依樞要等。世親本頌。名唯識
三十論。題下別註云。此亦名成唯識論。以三十論
教成立唯識故。然今成者。釋論云。三分成立唯識。
名為成故。如護法菩薩二十唯識論釋別名唯識
道論。言唯識者。所成之名。簡去外境。持取內心。論
所宗故。本論教理。皆名唯識。釋論教理。總名為成。
以何知然。巳依聖教及正理。成立唯識性相義。明
知能成。通於教理。既言成立唯識性相。初言我今
釋彼說故。明知所成亦通教理。展轉成故。便有四
句。樞要十義釋成唯識。繁而不要。總而言之。唯識
依主為名。唯即識故。亦持業釋。有釋。如無貪等非
六釋攝非也。勿唯有貪。名無貪故。言論者。俱舍依
悲。瑜伽依智。如常應知。言護法等菩薩造者。佛滅
度後九百年中。有出家菩薩。名曰筏蘇畔徒。此云
世親。年將八十。造此本頌。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
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師。其中勝者。
達摩婆羅。此云護法。基云。南印度達羅弭茶國建
至城中帝王之子(測云臣子)。年二十九。菩提樹下禪禮
之時。造此論釋。年三十二命終。與清辨同時而出。
十釋中勝。舉此等餘。十論師。如二本疏。
第三解釋文義門者。論有三分。一教起因緣分。二
聖教正說分。三結名迴施分。初有二門。謂頌長行
頌有二門。初半歸依。後半所為。言稽音者。能敬之
相。唯識等言。所歸之體。以首至地。故名稽首。藉身
稽首。申三業敬。體即信慙。於有德所。以清淨行。而
崇重故。所敬之體。樞要三釋。一云唯敬涅槃。以自
性常最為勝故。謂四涅槃體皆真如。正歸果位。言
滿分淨。分者位也。唯識性者。性淨涅槃。其餘無餘
名滿淨者。要果滿時方證得故(十地未有巳盡煩惱及苦相故)。分
清淨者。無住涅槃。許十地位巳證得故(巳有不住二邊
用故。無著般若論中有證)。又二乘涅槃。唯假擇滅。唯得一解。大
般涅槃。三事圓滿。三事有二。一體三名三事。二義
三名三事。能觀智慧。所觀法身。離繫擇滅。名體三
事。一真如上。慧性名般若。德作名法身。離縛名解
脫。名義三事(准知餘二。有義三事。謂慧當體名般若〔巳〕離二障名解脫。眾德〔所〕名法身。
說如如智法身故。擇滅當體名解脫。慧所得果名般若。二斷二智名菩提。故含眾德。故名法身。如瑜伽釋。
如來一切有為功德。有餘攝。無為功德。無餘攝故。然唯無住性常圓寂具體三事名大涅槃。如涅槃記)。
一云。唯敬菩提。菩薩求智。非圓寂故。妙觀平等。雖
因巳得。敬果四智。言滿分淨。或得分淨。兼因二智。
唯識性者。舉所證境。而意敬彼能證菩提。有功力
故。一云。雙敬菩提涅槃。唯識性是涅槃本。性體淨
不言滿分。滿分淨者菩提。因位得二。果圓四故。如
第九云。成唯識意。有情得菩提涅槃二轉依故。疏
有四解。一敬法非人。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二敬人
非法。如瑜伽六十四云。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
法故。敬本論師(佛也)。恭敬義故。禮開闡師(菩薩也)。於唯
識性。滿淨本師。分淨菩薩。三雙敬人法。法可軌持。
人弘道故。四敬佛法僧。論所依故。唯識性法。滿淨
佛寶。分淨僧寶。兼本頌師。以能起故。雖有七解。三
藏詳言唯敬人勝。准聲論法。七轉聲中。一切所敬。
皆以第四為聲說。然梵本以第七境聲說唯識性。
唯能差別。滿分淨者為所差別。故今唯敬唯識性
中滿分淨者。既唯識性境第七故。依論第九略有
二性。一虗妄性。謂遍許所執(即所遣淨)。二真實性。謂圓
成實性(即所證淨)。復有二性。一世俗。謂依他起(即所斷淨)。二
勝義。謂圓成實(即所得淨)。樞要三性二諦分出多句。繁
而不要。於中淨者。所敬應知。所為之中。有說。但為
法住利樂有情。意住法故。有說。但為利人。雖釋彼
說。意利他故。如實義者。雙為人法自利利他。謂釋
彼說。而令法住。法住利他。為自利故。如攝大乘。為
利自他法久住。故我解釋攝大乘。我謂假者。基云
安慧。測云護法。彼說即滿分淨者之教。然瑜伽釋
造所為。皆應於此論所為攝。利樂義。別如佛地論
瑜伽廣說。
「今造此論(至)生正解故。」
【述曰。上以頌標造釋之意。今明世親造論之意。文
有三節。一安慧等。為令生解斷障得果。二測云難
陀。基云火辨等。斷障證空。悟唯識相。三護法等。破
諸邪執。顯唯識理。初亦有三。地前生解。地上斷障。
得佛果故。此初也。言今者。正顯世親造頌時也。言
二空者。生空法空。如下諸執。皆言迷謬。生法我無
執有名謬。不悟無我名為迷故。】
「生解為斷(至)彼障隨斷。」
【述曰。第二斷障。言重障者。呵嘖之言。二障各有輕
重品故。有伏難言。唯我法執正障二空。何證二空。
通斷餘障。故作是說。二執為本。貪等具生。故隨證
空。餘障通斷(測云)。法執雖遍。今約相別煩惱障說(樞要
云)安慧宗不說五八有眾生執。及說第七唯有生
執。若第六七。煩惱名重。計執深故。五識中輕。由他
引故。無生執故。若所知障。第六名重。解深廣故。五
八名輕。計執淺故。是則由重輕障具生。證空斷重。
餘輕隨滅(諸家繁釋皆歸此義)。或說現行名輕。種習名重。隨
重生斷。准前應知。前說為為善。執障俱有現種。如
何種習名重。現行名輕。故前為勝。又云有難二乘
九品。前八唯障。未斷我見。云何隨執餘障生斷。又
難安慧除第七識。餘皆法執。五地云何方除害伴。
六七地等名羸劣等。解云。初者但言障由執生。執
斷障滅。不言末障滅皆隨本執斷。解後難言。雖皆
法執。有本末故。四地執俱。近引名害伴。疎遠名羸
劣。非也。經害伴等。唯明煩惱。非智障故。配三轉依
等。繁而不要。】
「斷障為得(至)大菩提。」
【述曰。第三得果。標釋應知。言勝果者(測云)。四句。一勝
而非果。菩薩智斷。二果而非勝。羅漢智斷。三亦勝
亦果。即佛二果。四非勝非果。異生有學。簡餘三句。
故言勝果。若佛二果皆名勝者。何故解深密云三
乘解脫同。本業經云金剛名等覺。解。擇滅體同。以
能證勝。如不住道顯無住勝。二乘有餘。未離現苦。
無餘永失。能證智故。如入大乘論。如來解脫勝於
二乘。斷習氣故。言等覺者。一邊義等。於中有言。真
智等佛。俗智劣故。三藏云。無間解脫。同斷一障。故
說等言。非謂解齊。涅槃經第二十五末云。佛名明
見佛性。十住菩薩未見佛性。故不了了。瑜伽五十
等覺妙覺有優劣故(斷是傍用。何名等覺。如實之義。如本母釋)。真解脫
者。有解脫而非真。彼分涅槃。伏所得故。有真而非
解脫。二空真如。非道果故。有真亦解脫。三乘涅槃
永離縛故。有二俱非。除上三相。簡餘三句。言真解
脫。大菩提者。有大非菩提。凡聖菩薩智。有菩提非
大。羅漢聖智。有大亦菩提。如來智慧。有二俱非。謂
凡學聖二乘之智。據實二障通障智斷。今就勝故。
別障智斷。】
「又為開示(至)如實知故。」
【述曰。即第二節。斷執證空悟唯識相。前以三意。今
以二意。令得真俗二智慧故(基云)。為初業開。為久業
示。且外道中別計我者。謂數論等諸離蘊計。別計
法者。二十五諦六句等也(即蘊計等應於此攝)。內道之中別
計我者。宗輪論云。犢子部并根本經部正量部等。
皆執有我。別執法者。如薩婆多化地部等(惡取空等應此
中攝)。此內外道迷真俗性。為外道開。為內道示。令真
智達真唯識性。於唯識相。後智知故。問。犢子羅漢
何起我見。測云。三藏解云。未得羅漢起此計故。却
談前故。說彼部計。經部等亦爾。本外道故。或說。彼
部弟子所計。非外道時。如俱舍論。彼部救云。我部
不誦破我經故。和上云。雖得羅漢。昔與我見同體
法執。由習氣強。起如是執。】
「復有迷謬(至)如識非無。」
【述曰。即第三節。破諸邪執。生如實解。於中有二。初
出四計。後結異執。四類計者。一薩婆多等。執心外
境如心實有。基師量云。我離心境決定實有。許除
異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有不定過除無心境
隨一攝故。為如心心等定實有耶。為如瓶等非實有餘耶。過不用)。測師量云。外境
非無。能所取中隨一攝故。如論主內識(此量二過。一自他亂。
有法外境。即自比量。同喻論主。即他比量。不可一量。或自或他。何者。若純他法。即自所無。自比量中。無同
喻過。故喻中言論主無用。二不定過。對薩婆多。雖此無過。全部等許緣無生心故)。觀云。此
內識喻。若以自宗境外內識。論主不許。因他隨一。
喻無俱不成(共許識有。同喻得成。然分別相似過類不足對論。巳後不取此等繁釋)。
證師量云。如我所說外境非無。計除無法。能所取
中隨一攝故。如論主內識(今謂。此量雖無不定。然有如前自他亂失。共許
內識。既有體法。但諍彼境有外無外。何勞內識分別自他)。問。除論主言。得成他
比。大乘如何遣彼耶執。證云。與法差別相違。內過
相違量云。汝外境非離識非無。許除。無法能所取
中隨一攝故。猶如內識。違彼法中意許差別。宗中
識言亦攝心所。故無不定(亦有有法。自相相違。彼亦不成外境性故。後唯
取此類好釋。遂論偽釋繁空語故)。】
「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基云。清辨等師說諸法空。便撥心
體。量云。汝說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外境
(他比量故有法及喻。並云汝也。宗言如境。量言無用。但可宗言識非有)。證云。因有自
他俱三不定。如我真如。則他不定。如汝俗心境。即
自不定。如汝俗諦。許有真如。我亦許有。則俱不定
(既他〔北〕故。唯他不定。必無他比作自不定。又俗於真不能不定。故共不定亦不應理。謂就勝義疑空不空。
方成不定。世俗門有。既非真有。有不相〔開〕故。謂且破云。許所知故。為如外境勝義空耶。為如心境世俗有
耶。彼必答言。如俗心境勝義唯空。無不定故)。測師量云。內識非有。能所
取中隨一攝故。猶如外境(宗義云何。若空無者。聖教相違。般若說〔無〕不了
義故。若空非無。立巳成過。此若他比。亦以真如。有他不定。若共亦爾。傳說共比自法皆不定故)。三
藏又解。清辨立相。而不立見。且如眼識緣青等時
心。即是離青等。外無別能緣。乃至證真空外無智。
雖於世俗心境俱有境實心虗。從實唯境。如唯識
師攝相皈心(彼意。真智證真如時。智虗歸境。餘心亦然。心行似境。境不似心。明知心虗
隨境改轉。不可說言由心縛解。心與境本。勿心由慧亦縛亦脫。慧為王故。雖未而利。能引道故。名依世俗。
五識非有。世間相無勞餘過)。】
「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第三計也。攝大乘云。有一類師說一意識。彼
彼依轉。得彼彼名。如意思業。釋論云。一類菩薩。三
經為證。一法足經。心遠獨行故。二五根生識經。五
根所行境意各能受故。三十二處經。總攝六識為
意識故。測云。但說六識為一意識。不說七八。亦無
別體。世親釋云。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別有阿
賴耶故。准知第七亦有別體。然第八識。依執五根。
恐濫六識。故別簡取。證云。解深密經心意識相品
中。唯明六識及阿陀那。一意識師本未信有末那
識故。唯簡第八。此文兼破成實論主。彼第八云。五
門窟中。獼猴動發。】
「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第四計也。測云。破覺天義。如毗婆沙百四十
二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有為法有二自性。一
大種。二心。謂離大種無所造色。離心無別心所。諸
色皆是大種差別。無色皆是心之差別。或經部宗
有二。如正理十一云。有譬喻者。說唯有心無別心
所(同覺天義。說士夫六分故。染淨由心故)。執有心所。多興諍論。或說
唯三。謂受想思(經說五蘊故)。或說有四。加觸。或說有十。
謂十大地。或說十四。加貪瞋痴慢。今隨應破彼彼
所所無。】
「為遮此等(至)故作斯論。」
【述曰。第二廣結異執。前示四計。且如次第小乘大
乘。大乘小乘。然樞要云。並通大小。第一大乘。謂清
辨宗。依世俗諦心外有境。第二小乘一說部執。一
切諸法。唯有假名。第三小乘成實論主。即攝論云。
心意識一。第四大乘。依莊嚴論。執唯心似貪等似
信等。皆如次第。執境執心。非空非有。執心執所。非
多非異。疏執境心。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
(順世云法皆大種故)。中道大乘。有心無境。薩婆多等有境有
心。耶見一說。無境無心。舉此等取外道諸見。故言
此等種種異執。初言今造此論。末云故作斯論。一
一皆通三節序也。】
「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第二正說。有本有釋。釋可隨本。本有三門。初
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後有一
頌。明唯識果。初亦有三。初一頌半。顯宗出體門。二
廣釋唯識門。三結釋外難門。初亦有二。初以問徵
起。後舉頌正答。此初也。依瑜伽釋。有五問中。第五
利樂。有情問也。基云。此論既以唯識為宗。豈無世
間聖教相違。我法本無。如兔角等。應無因起種種
說故。】
「由假說我法(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第二舉頌正答中有二。頌故釋故。此初也。頌
中有二。初有三句。釋難顯宗。後之三句。略出體性。
彼謂我法。識即自體。所變即相見。此能變者。此相
見之能變。此自體即能變。二釋俱得。言唯三者。如
下所變。雖無量種。能變類三。】
「論曰(至)法謂軌持。」
【述曰。釋頌有二。初釋上三句通難標宗。後識所變
相雖無量種下。釋下三句出能變相。初亦有二。正
釋頌文故。廣破外執故。正釋有三。先釋二句。次釋
第三。後諸門故。此初句也。由假說者。所執我法。無
故非外。似我似法。識故非外。離識無實。故言假說。
我有二義。自在割斷。自在故名主。割斷故名宰法。
有二義。生解持性。令生物解名軌。能持自性名持。
一一皆通一切我法。測云。瑜伽五十二。有持有義。
無持無義。並能生心。皆名為法。明知一切具軌持
義。基云。軌唯有法。持通無法(云云)。非也。亦能生心
解故。觀師救云。若親生解。唯影像故。質無非軌也。
緣無之覺。從本生解。不從影像生有解故。如世尊
言。我聖弟子。有如實知有。無如實知無。】
「彼二俱有(至)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也。有情命者等。世間我相也。預流
一來等。聖教我相也。實德業等。世間法也。蘊處界
等。聖教法也。謂耶正思。隨彼彼門。差別為緣。立有
情等異門差別。且如神我。有情識故。有壽命故。又
如假者。入聖類故。餘一有故。以此耶正義門為緣。
施設我法種種相也。】
「如是諸相(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先問後答。若諸我法皆是假說。假
必依實。依何而立。問也。答中有二。此初總答。測云。
依識所變相見而立。基云。通依種所轉變自體分
立。】
「識謂了別(至)定相應故。」
【述曰。後別答中有二。識故變故。此初也。了謂八識
了境用也。如二十唯識心意了名之差別。外難。心
所非識所變。如何如色亦唯識。所以解云。彼能變
性。識言所攝。定相應故。謂諸心所各自變境。隱劣
顯勝。不言唯所。】
「變謂識體(至)無所依故。」
【述曰。次釋變中有二。三分故。二分故。此初也。三藏
云。安慧唯立一自證分。火辨親勝唯立相見。此除
彼三餘師共釋。護法親光。雖立四分。且依共許。陳
那三分。第三分內攝第四故。基云。說相見種或同
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相見二分而生。如
一蝸牛變生二角。若別種者。體轉似見。轉相分種。
亦似相起。計非實故。立似名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由心分別。相方生故(既二依自證。明知相分體依。分證起相狀現於見)。然
三法種。樞要云。護法正義質顯見三。三性種子繫
未必同。隨所應故頌曰。
「 性境不隨心
獨影唯從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
總攝諸境。有其三類。一者性境諸真法體。名為性
境。色是真色。心是實心。此真實法不定隨心三
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說性。不隨能緣五識通三
性故。亦不隨心同於一繫。如第八識。是一界繫。所
緣種子。通三界繫。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緣天眼耳。
身在上地。眼耳二識。見欲界境。二禪巳上眼耳識
緣自他境。識即禪繫。境自地繫(疏出二解。一云同此。一云初禪三識
取上色等。不異界故。同初禪繫)。如是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由
見相種各別體故(解云。五聚法中。心心所色。此法或時有實用故。必有各別法爾
種子。若心緣彼。分明現前。不待推求。亦非過未。能以自種相分體生。不開他種。名為性境。轉識中影雖無
實用。能自因生。名真實法。摳要後文緣他地法。無自本質。然准此文。猶別種生識既初禪境自地繫。繫不
隨心。此文定故。彼若不以他法為質。彼見何所自無質故。謂生上界不起定通。亦得明見下地諸色。下色
非業及定通果故)。
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性繫種子。皆定同故。如
第六識緣龜毛空華石女兒無為他界緣。或所有
諸境。如是等類。皆定隨心無別體用。假境攝故。名
為獨影(且龜毛等無法爾種。若有法爾。應如色等。或時容有。生本法故。如古傳說。眼識相分
所熏種子。隨緣時時。能生眼意。本識相分本無無生。亦知彼影無法爾種。無法爾故。新熏亦無。新種必託
法爾熏故。無為亦爾。其他界法雖有容生。下染緣上必不分明。伹〔以〕名字推求而慮。無力擊發。上種生影。
伹似分別所立之影。種既從見。性繫亦同。非上緣下。分明取故。此中等取離蘊計我。漏無漏緣種類眾多。
故言等也。種子六義引自果者。唯正門非傍生故。不相違也)。
三者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如因中第七
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從見分。是
有覆所攝。亦得說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說言從見
分種生。義不定故(非現證境推求力生。故從見種說通有覆。而有本質似質而生。
故從質種說通無覆。以得〔重〕生本質種故。問。能〔重〕之影既通二性。所〔重〕種子亦應通二。既六義中種現性
同所生類耶。豈通有覆。答。唯從質分〔重〕種非餘。從見之分。如獨影故。謂從見種。故不〔重〕質。不似見故。亦不
〔重〕見其無覆邊從本質種。似本而起。得〔重〕生質。未詳決云。六七我執。無所似故。名為獨影。唯染不〔重〕第八
識。不種同性故非也。行相雖例有質之影。都無所似。不應理故)。
性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隨應。一者義
顯三境。諸心聚生有一有二。二合有三同聚。唯有
一者。如前巳說。有二合者。如第八識緣自地散境。
心王所緣是初性境。心心所緣是獨影境(心心所緣是獨
影者。任運酬業。隨識而轉。麤細既等。無勝助緣。唯自見分。似彼而生。異就五識自性麤動有勝助力。謂同
境根同緣意識。由此擊發本識中種。令生自心現行相分。若種子影能從種生。應成現行。相不相似。既似
種故。從心心別起。准此五數。唯獨影境。此師意也)。五識所緣自地五塵。是
初性境。亦得說是帶質之境。如第六識。緣過未五
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
質故(五識所緣。實唯性境。必託本生。假名帶質。雖言帶質。性不交雜。不待推求。分明現證。純自
種生。不從見故。緣過未蘊。現無本質。假名獨影。而從過末質種而生。〔重〕生彼類。故帶質攝。由分別力。不名
性境。且如金剛心所現境智影。無現本質。名為獨影。並從鏡智。法爾種生。〔重〕自新種。亦名帶質。證師云。由
帶現在有漏八五緣未來故。得〔重〕無漏鏡水智種若無現在自類法者。不〔重〕彼種非也。有漏為質。〔重〕無漏
種。相違故。第八識品慧等心所既無現質。應不〔重〕故。意識品種所生獨影。〔重〕生第八。不應理故。他法為質。
種不相〔開〕不共內法。不託〔重〕故)。有三合者。如因第八緣定果色。心
所所緣唯獨影。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為帶
質之境。第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隨定所思金銀等影。
果色隨起。假名帶質。有說同時一種。通生境果。二色名為帶質。不同眼識中影與質各別種生。名性境故
非也勿無漏定所引之果。必異種生。非帶質故。業所生〔品〕雖他為質。種不相〔開〕。不名帶質。定果不爾。定境
〔重〕生果色故)。二者又性種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
應。或性雖同。而繫種不同。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
耳。或繫雖同。性種不同。如五識緣自界五塵。或種
種同而繫不同。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之即無。如
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心王所緣而繫不
同(云云。以何為證有此三境。沼師云。雖無聖教。正理為量。〔和〕上瑜伽七十三說。復有餘二種相。先
分別所生及相所生共成所相。云何影像相。謂遍計所起勝解所現。非住本性相。解云。先分別生。謂能緣
相。相所生者性境。共所成者帶質也。影像相者獨影也。純由他種生。言非住本性)。測云。見
相定別種生。各別熏故。加論下云。謂七轉識及彼
相應所變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
重本識生自類(前師會云。此論總相。非委細爾。又性界等無別體種。但見分力。自體
傍用。〔重〕能緣種。性界不離也)。論云。緣一切無。百法定體。必有所
無。離色等故。與見分必不同體。強分別心。緣無法
等。所現相分。必具四義。既自重種。何從見生(此不應理。
無法之影若從所無。色等種生。非無影故。若無法爾。影必無力。非能〔重〕故。設有生影。法爾何失。此由熏生
自種羅漢應成染法種故。佛緣生死及二乘法。彼種盡故。唯名獨影。爾時無能生相分故)。】
「或復內識(至)實有外境。」
【述曰。第二二分家釋。基云。難陀親勝等義。相難依
他。由見變此。名為唯識。不名唯境。依此相分。執外
我法。非外似外。執心外故。我法分別熏習力者。測
云。由六七熏八識生爾。或可我見名我熏習。有支
名言名法熏習。言如夢者。顯由依他所執也。有部
雖許夢心有境。非父為父。故得成喻。經部許夢緣
無。成喻。患謂病翳。即如眩翳迦末羅等。】
「愚夫所許(至)亦勝義有。」
【述曰。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三。一假實分別門。二
有無分別門。遮增減者。遮增執有心外境故。遮減
執無內識等故。三二諦相攝門。外境所執。唯世俗。
內識依他。亦第二真。非俱第二世俗攝故(四重二諦如後
應知)。】
「云何應知(至)不可得故。」
【述曰。第二廣破外執。於中有三。總問答故。別問答
故。略經成故。此初外道餘乘總問。論主總答也。】
「如何實我(至)受苦樂故。」
【述曰。第二別破有二。我故。法故。初亦有五。二種三
計故。微故。破故。釋難故。初三計中。外道小乘。俱執
有我。皆為問者。答中有二。執故。破故。此初也。就中。
初即數勝論計。二師同計常遍二義。然數論執唯
是受者。受用三德所成法故。如王自在受而不作。
勝論計通作者受者。唯受不作。不自在故。寧知常
遍。故雙釋云。隨所造業。受苦樂故。恒於諸處作受
可得。常法既無生還義故。樞要云。數論勝論立我
宗云(今謂。此三量不〔開〕數論。自許虗空火轉變無常。不成喻故)。我我性是常。許
無初後故。如虗空等(今謂。因中應除無法。應以莬角作不定故)。又我體
周遍。許常住故。如虗空等。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
受苦樂等故。如大虗空。難初量云。有有法差別相
違過。應非隨身。作受我故。難第二量。作法差別相
違過。應非作受。體常遍故。難第三量。隨身之因隨
一不成(論云既許。無隨一過)。於同喻空。於異喻瓶。二俱非有。
不共不定(證云。不共不定。其相難解。共許虗空受體常遍故。此難不爾彼以隨身。作為則
因非常遍故。謂於諸品。永無一法。隨身作受。是彼爾因不共不定。豈不一思。隨身作受。於異品有。不前滅
後生。非一因故)。證云。樞要三量。皆有有法自相相違。如大
虗空。非我性故(此師所傳。意許宗中。相通諸法。名非法差別。唯在一法。名有。法差別
者。非也。後生莫依。通與不通。但法言中。違意許宗。名法差別。有法言中。違意許宗。皆名有法差別)。】
「二者執我(至)有卷舒故。」
【述曰。第二計也。舊云尼楗子。今云尼楗陀弗咀羅。
此云離繫子。執衣服為繫。露形為離故。露形無恥。
亦名無繫。本師名繫。門徒名子也。樞要云。彼本量
云。所說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故。猶如影等。故下
破云。我應折也。執隨身故。故猶如影等。】
「三者執我(至)作事業故。」
【述曰。第三計也。梵云簸輪鉢多。此云獸主。恒着赤
衣。亦名赤衣。基云。復有外道。名為遍出。能離俗事。
出家頻故。彼計小故。輕利自在遍巡諸根作見等
業。此敘五師三類計者。餘九十種。不異三故。】
「初且非理(至)能造諸業。」
【述曰。破中有三。破初亦二。正破故。微。破故。此初也。
通破二師。汝所執我應不隨身。受苦樂等計常故。
猶如虗空(此中常故。唯對勝論。其遍故因。通對二師)。別破勝論。汝所執
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計常遍故。猶如虗空。基云。
若立汝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虗空者。有相符
過。十句論。說無動作故。今應無動轉之言。定彼所
許而成因也。】
「又所執我(至)我合故。」
【述曰。第二微破。初同遮破。後異執宗。真如雖共所
有。非作受故。非例應知。言更相遍故體應相雜者。
傳說有二。一云量破。一云難破。難破者。如基疏云。
以更相遍。難成一物。未必須量。乃至廣說。外若救
云。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色遍而不成一。我亦
爾者。此亦不然。我是真實。有相雜失。色虗幻故。測
師亦云。三藏意爾(此意緣成隨緣假別。我自實有。遍則實雜。有說七物類別無雜。
非也。二有情變同塵器世。應相雜故。此基師意。若云量時。別作同詞)。立量破者。基云。
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
我。論云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寂云。此言非理。同前一切有情
一我。重言失故。但於一身。多我令雜。非也。今彼許異。難令一故。無重言失。彼許一身多我雜住。成相符過)。
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遍。便無同喻(必聖二法。方名
更遍。勿天授我。自更遍故)。測云。天授真我。與祠授我。體應相雜。
更相遍故。如祠授我(證云。二我皆有與他遍義。如所作性總相為因。此釋為勝。
順論文故。基云。常遍與論相違。然測師因。具足應言同類無增更相遍故。同類簡七物。無增減簡器世。雖
假無雜。有不定故。或可二我隨一攝更相遍故。則無不定。若爾。初因猶有不定。二自受用色身同塵同類
無增減。更相遍滿而無雜故。然於外量。以內不定。違因明法。故七物等不定無用)。觀云。一
我論方相似言更相遍(證云。不爾。一體不可說更遍故)。範云。諸有
情我。體應是一。以許密合遍故。如太虗空。此密合
言。簡同處色。虗非密合。不成一故(證云。密合何義。若合成一。與宗
無別。合而不一。則同同處。故密合言。於理無益)。言應名一切所作受等者。
一人三業作受之時。應名一切我所作受。一一三
業。諸我合故。乃至一身。得解脫時。一切人我。應得
解脫。不同諸光各屬別燈。我不從別身所生故。】
「中亦非理(至)如童竪戲。」
【述曰。破離繫中有四難。一以常破舒卷。二以舒卷
破常。三以隨身可折。四以可折非一。量易不解。童
者小也。奴也。如奴戲無可錄也。】
「後亦非理(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獸主等。基云。破意。於一剎那。不能遍動。以
極小故。如極微等。救云。非論久所執於一剎那動。
以迅速故。似遍動耳。破非常一。有往來故。如旋火
輪。】
「又所執我(至)非即離。」
【述曰。第二三計中二。執故。破故。此初也。前三種計。
瑜伽四中。後三皆此離蘊中攝。離者。異故。數論我
思。然非行蘊。雖有思慮。許常住故。伽四不攝此第
三計。然約外道我執。四盡樞要解爾。第三筏蹉氏。
此云犢子(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巳。遂染母牛。生男為姓。即婆羅門一姓也)。】
「初即蘊我(至)實我不成。」
【述曰。第二破也。破即蘊四。電等為喻。餘行色即不
相應外六處色。量易不釋。言不可說。有為無為等
者。犢子部師立五法藏。謂三世無為及不可說藏。
真我不可定說有為無為故。範云。難破。不須量破。
不可非我。應相符故。基云。立量可言汝我。應不可
說是我。許不說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測云。是我
者。是自我故。非我者。非他我故。不順文義。】
「又諸所執(至)俱不成。」
【述曰。大段第二。微破。中有三。此初也。破數論宗。我
有思慮。汝我應是轉變無常。許非恒時有思慮故。
猶如心根。基云。汝我體。應轉變無常。作用或時有
不起故。如許大等。無思慮者。破勝論等。量易可知。】
「又諸所執(至)二俱不成。」
【述曰。第二微也。基云。無一師計我都無用。但隨所
應。數論許無動轉用。別破應知。】
「又所執我(至)沈淪生死。」
【述曰。第三微中。有三。難破故。量破故。正釋故。此初
也。彼至教意。我見雖順所緣。而倒順於染故。無我
翻此。猶如內宗。雖有真如。作有如解。還為法執。然
所計我。實有體性。不同真如離有無性。故彼宗義。
心境相違。】
「又諸我見(至)如所餘法。」
【述曰。第二量破。有外反難。汝緣真心。不緣真如。有
所緣故。如緣餘心。緣藏識心不緣藏識。因喻如前。
判比量云。真如真智。離能所故。非量所及(緣影像智。即為
相符)。緣藏識難。證云。大乘所許。立巳成過。無有少法
能取餘故(更有餘難。無用不敘)。】
「是故我見(至)五取蘊起。」
【述曰。第三正釋。文顯可知。起自心相者。樞要二說。
一影像相。二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細故難
斷。望見斷故。末那俱執。相傳有二。一云。一地賴耶。
隨能感業。有九品故。能緣末那。有九品八十一品。
然此第十無麤細者。依障力說一道斷故。一云。一
地一品。言無麤細。以一類法無別品故。業但令勝
劣。不令麤細故。難一道斷。由多方便。故言數數。非
數數斷。意識我見。西方五釋。一云。總緣別緣。行相
細故。雖有九品。金剛頓斷。二云。總緣同前。別緣地
地第九道斷。行微細故。三云。總緣同前。別緣地地
九品別斷。四云。總別地地第九道斷。五云。總別地
地九品別斷。然護法宗。第四為勝。若如前三。那含
不盡九品失故。聖入生上。却斷下故(違第七卷唯除末那)。若
如第五。後得無漏。應無斷障。品別有迷理。正智通
斷故(便違瑜伽世出世斷道。第五師會後智斷者。唯約菩薩金剛道具助正智斷)。若說
俱生唯修所斷。何故楞伽云。身見有二種。謂俱生
及妄想。先二種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生。測云。預
流斷俱生者。依伏斷說。景云。三藏勘梵本經。即有
中字。若正翻者。二種見中。分別斷故。疑法不生。超
越那含第六識執。樞要五釋。初真見道無間頓斷
分別及以失伴俱生。以為正義(不敘餘四。都無義故)。言及耶
分別者。設聞正教。生耶解故。如聞藏識分別執我。
唯在第六者。餘識淺細。及相續故。分別麤猛有間
斷故。耶教所說蘊相者。基云。即蘊計也(耶教說蘊以為我故)。
耶教所說我相者。基云。離蘊計也。然離蘊影。三藏
解云。如勝論等。周遍我影。或空界色。以遍滿故。或
識處識。如說二蘊。除受想行。如理應思。又當心現。
即眾同分。測云。雖有三釋。空色同分。以是假故。非
所緣緣。故說識蘊。以為正義(此許不爾。無法之影。得所緣緣。況假之影
亦有體故。釋空界青雖實有色。以別名立。名為假色。猶如日光。本識所變。為五識質。有實用故。別緣我見。
不緣他地。何欲見緣識處識。故不可依)。觀云。真愛著處。既是本識。行
緣無邊。趣之為我(分別我見。未必緣彼。且如數論。計我是思。非恒思慮。豈當本識。
然末那等究竟所着。名真愛著處)。基云。離蘊我影。名教為質。心所
變相。眾同分攝(若遍不遍。隨自所計。一切有情。相似我相。非色非心。而現於心。故名
同分。此解為勝)。觀生空者。基云。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
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菩薩見道。若從勝用。名法空智。通斷二障。若依行相。
要以所帶。生空力斷。故依行相。言生空斷。非法空用。斷煩惱故)。樞要云。耶教耶思
所起二見。三心見道。何者初斷。便出四解(此問無用。一切
煩惱。皆初心斷。一切所知。第二心斷。第三解脫。唯捨習故。答亦無用)。言或有或無者。
基云。俱生定有。分別不定。即蘊有質。離蘊無質。經
依影說皆緣取蘊。】
「實我若無(至)非於我宗。」
【述曰。大段第三釋外難中有三。此初也。有四比量。
汝我後時。應無憶事。體無別故。猶如前時等。第二
翻此。用應常有。不離體故。如體常有。第四翻此。熏
習力者。教處不同。或由自証。或由想力。各據一邊。
由自証力。憶本所緣。由此後時念相應心。憶前心。
憶。皆由熏習。前法雖異就。由方便心境後心。設異
就。由念憶餘法。能所隨應有熏習故。】
「若無實我(至)於理無違。」
【述曰。第二也。第二量意。基云。若用轉變。合體無常。】
「我若實無(至)妄執為我。」
【述曰。第三也。】
「如何識外(至)理非有故。」
【述曰。大段第二破法執中有三。總別結故。此初也。】
「外道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別中有二。外道故。小乘故。亦有二。正破故。類
破故。初亦有二。執故。破故。此初也。謂劫初有外道。
名劫比羅(舊云佉毗羅。訛也)。此云黃赤。髮鬚面色。並黃赤
故(後時弟子上首。如十八部首。名筏里沙。此云雨。雨際生故。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云
僧佉。此翻為數。數即慧數。數度諸法。從數起論。論
能生數。故名數論(本師緣起。如〔面〕域記)。造論及資。名數論師。
彼宗立有二十五諦。頌曰。自性大我執。五唯量五
大。十一根真我。二十五四三。此中薩埵等三。名自
性諦。舊云冥性。將成大等。亦名勝性。勝異舊故。能
生死本。名為三德。金七十云。喜為薩埵體。羅闍為
憂體。闇痴多磨體(即樂苦捨)。自性實有。微細不可見。外
曰。若不可見。云何知有。答曰。緣事見因。謂大等事
有三德故。比知自性亦有三德。如見青衣知有青
縷。三年增時。能伏餘二。如盛日光能伏星等。我起
思慮。欲受用境。雖不言須。自性即變。初有麤相。名
為大諦。爾時未有色等差別。麤相起巳。知主所須。
隨我所欲。變色等相。執取我意。故名我執。亦名覺
等。執我意故。隨應變色聲香味觸。名五唯量。唯謂
決定。量即分限。唯有五境。無增減故此五唯量。生
餘十六。必以根等受用境故。謂即五大(地水火風及空大也)。
五知根(眼耳鼻舌身。此何為體。色造火為眼。聲造空為耳。耳聲並無礙。香造地為鼻。味造水
為舌。觸造風為皮)。五作業根(金七十云。舌手足人根大遺。涅槃經云。手脚口男女)。心
平等根(一云識心。金七十云。能分別為心故。一云內心以淨妙色。能緣慮故。有說地造心。有
說五大皆能)。我思勝境。三德即變。我乃受用。為境所縛。
後厭修道。我既不思。自性不變。離縛解脫。言二十
五四三者。廣二十五。中為四句。略為三故。金七十
論。頌曰。本性無變異。大等亦本變。十六伹變異。知
者非本變。釋曰。本性者。能生一切。故稱本性。不從
他生。故非變異。大我慢五塵。此七亦本亦變異。謂
能生他從他生故。十六但變異者。五大十一根。知
者非本變者。謂我不能生他。不從他生。異前三故。
言略三者。自性變異及我知故。彼計大等三事成
實。如薩婆多微集成根。彼宗現量。眼等五根心根
為性。】
「彼執非理(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二破中。總非返問。如文可知。別破有三。破
所成故。破能成故。雙能所故。此初也。有三比量。彼
宗瓶等。雖多事成。而不相離。故實非假。林等相離。
許假為喻。第二量云。汝大等非現量所得。以是假
故。如軍林等。前量巳成。故得為因。彼宗永無現量
得假。不同佛法定亦緣假。既他比故。無不定失。測
師因論長短等色。西方兩釋。一云。實法處攝。非眼
識境。一云。如說色處眼識所緣(然取理實如本母釋)。又問。依
色立長等色處。依聲立名。亦應聲處。答。十二處中。
長依一處。名依多處。故相應。如無心定命根通依
心心所種。為不相應(此不應理。如本母釋。長等理通初十處故。表既通色聲。應
不相應故)。初後二量。易故不釋。】
「薩埵等三(至)三合成一。」
【述曰。第二破能成中。初量乘前令三合成。轉變非
常為例亦爾者。彼宗三德。體即大等。三德是常住。
而大等無常。唯轉變無常。求無生滅者。如金七十
云。相違緣未來。是時蹔停住。譬如山樹等。未有火
灾時。此時蹔停住。火灾若未至。是時五大等。則沒
五唯中。五唯沒我慢。我慢沒於火。大沒自性中。故
大等無常。自性不如是。常無有沒故。此中難意。薩
埵等三。轉變非常。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如是例三
合成宗也。第三體用相對破中。體即能故。如用應
多(彼宗體能許即是一。不同內宗不一不異)。略無如體。用亦應一(許一各有
變二十三。多功能故)。第四時處。相對破中。自性此處變此色
時。餘處應變。體無別故。猶如此處。第五體相。相對
破中。初直總非。次立量云。不應合時變成一相。與
未合時體無別故。如未合時(彼宗〔一〕增能伏餘二。如盛日光能伏星等。
故難不應伏為一相)。後破言即違宗失。體相相即。成量應知。】
「又三是別(至)計度為有。」
【述曰。第三能所雙對破中。初總破云。三德一大。體
相即故。大應非一。德應非三。次微破巳展轉遮破。
若謂三事本有二相。總故見一。別故不失三。相即
體。如體應三。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者。汝薩埵等。非
薩埵等。具三相故。如剌闍等。又一一德應成色等。
具三相故。如三合時。若謂具相。𨷂體不成。體各應
三。以即相故。如相。餘文可解。】
「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第二破勝論中有二。執故。破故。此初也。謂成
劫末。人壽無量。外道出(薩遮尼楗子經二云。此等皆是不思議菩薩)。名嗢
露迦。此云鵂鶹。晝避五欲。匿逃山林。夜絕視聽。方
行乞食。時人曰號鵂鶹仙人。乱髮形醜。見驚失心。
故於夜分求米於糠齊食存命。亦名食米齊。亦云
吠世釋迦。此翻勝論。六句之論勝異餘故。彼獲五
通。謂證菩提。將入涅槃。求傳法人。得具七德。基云。
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子亦名股遮尸棄。此
云五頂。頂有五角。髮五旋故。測云。儒童更有弟子。
名曰五頂(相傳不同)。染妻難化。仙伺根熟。經九千年。方
從化之。造義鬘論。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
有。五同異。六和合。雖未譯。依三藏說。實句者。有實
自體。德業所依。能為主故。此有九法。地水火風空
時方我意。四大有二。一細二麤。細者體常。空劫散。
住成劫二微合生一子。一子涉入二微量等。二子
生孫。轉成大地。壞時漸滅。皈本微住。空謂空大。時
即時節。方謂十方。我即真我。意者。梵云。阿奴末那。
此云微意。能生覺等。於五根門。數數廻轉。體有質
礙。不能緣慮。言德句者。德謂道德。實家之德。有勝
力故。此有二十一。色聲香味觸。數量一異。合離好
醜。苦樂憎愛。愚智勤墮(雪山地有一論師。名為慧月。造十句論。云有二十四
德。非論所對。今不敘之)。業謂作業。此有五種。取捨屈申行故。
有謂大有。唯有一法。能令實有體性故(十句論名同句)。同
異句者。有多常法。能令實等有同異故(十句論師開此為四。
一異句。能令法別。二有能句。助和合句。能與諸果。其因令生。三無能句。遮生餘果。四俱分句。遍在實德業。
亦同亦異故。未生。巳滅。更互。不會。畢竟。五無。彼論立為第十無說句。無體可說故。非六句攝。六唯有故)。
和合句者。有一常法。能令實等相屬不離。言多實
有性。現量所得者。雖有多釋。且取二義。一云。雖六
皆實。實句之中。軍林假故。唯初五句。現量得故。通
言多也。一云。多言唯屬現量。唯和合一比量得故
(十句之中[山/貫]德業同及俱分句。是現量得。異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此論所破
諸門頌曰。麤細大意礙。麤大德業遷(遷無常義)。細我常
生果。餘法此相違。此第四句。通對前三。謂六句中。
麤細四大意是有礙。餘法此相違(皆無礙也)。唯麤四大
德業無常。餘皆常也。細四大我。是常生果。餘皆不
爾(下論所破。准此應釋)。】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破中有三。總非。返問。廣破故。此初二也。】
「諸句義中(至)如菟角等。」
【述曰。第三廣中有三。總破諸門故。相對別破故。略
結顛倒故。初亦有二。此初常法生不生果門。謂常
住法能生果者。即細四大真我正生。若助者。意及
大有同異和合。比量如文(若依十句。德中十種。通常住者。亦能生果。非今
所對六故)。常不生果。唯空時方。若不生正。雖通大有同
異和合。然前量因既總相言有作用故。通破正兼。
不爾。彼因有不定故(測云。若宗真言非實有者。即以真如作不定過。故言離識。
非也。他比量中。無自不定故。但以返成唯識義故。言非離識也)。】
「諸無常者(至)有實自性。」
【述曰。第二無常。有礙無礙門。謂麤四大無常有礙。
德業無礙。彼許瓶等如大地實。但軍林等。為體可
分。非實故得喻。破無礙中。除彼覺等。餘為有法。無
相符過。】
「又彼所執(至)實地水火。」
【述曰。第二相對別破中有二。破實有性故。破現量
得故。初亦有四。一破實德業。二破有大。三破同異。
四破和合。初有三難。此初實德不攝難。彼執堅等
與地等別。觸得所攝。身根之境。觀云。父母極微。二
微之子。非現量得。十句論云。三微所生子。方麤重
德合。下說麤德合。乃色根取故。測云。唯除和合。餘
現量得。證云。以測為勝。彼宗不言色根所取方現
量境。如德句中覺苦樂等。非色根取。而現境故。是
則今云身根所觸。唯破麤物。以細類麤。亦應爾故。
例破量云。地水火三。應非有礙實句義攝。眼所見
故。如青色等。反覆應知。】
「又彼所執(至)地水火風。」
【述曰。第二對無常有礙難。有礙常者。細四大意。難
成無常。色根所取無質礙者。德業大有同異。難成
有礙。彼宗色根。即實句攝。眼根而火。耳根即空(基云
空取聲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鼻根即地。舌根即水。身根即風
(細性皆常)。】
「又彼所執(至)如空華等。」
【述曰。此第三對離識無性難。然除覺等。餘法為宗。
若立覺等。立巳成故。非實德者。除有法初。餘五為
宗。非有實等者。除有性初。餘五為宗。初宗應言非
實覺等。餘德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後宗可言
非有覺等。餘實等句。然略不簡覺樂等也。一一歷
除。有六比量。除二三等。則有多量。然義勢通。破六
盡故。除相性初。而立二量。】
「彼所執有(至)唯妄計度。」
【述曰。次破大有有二。量破故。難破故。言離實等者。
取德業同異和合。既總取故。無不定失。二量如文。
次難破云。如汝大有。體非無故。無別能令有體之
性。實等亦應爾。自體非無故。若離有體法有別令
有性。應離五無法有別令無性(彼大有外不立有性。如薩婆多。依色
等法。立眾同分。而同分上。不立同分。故例破之)。測云。量破。謂汝實等。無別
有性。許非無故。猶如有性。五種無句。應有別性。有
無二中。隨一攝故。猶如實等(此有二失。不順論故。量有過故。謂五種無
令有別性。違自宗故。隨一攝因有不定故。謂有無中隨一攝故。為如實等有別性耶。如有同異。無別性耶)。
基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以
同異句應作不定。然非極成。故無不定。汝第十句
無法之外應別立性。除大有等。有無二法。互相違
故。如實德業(此亦不然。共比尚得以他法不定。況今他比。同異不定。故後破五無。第十
句攝不違自宗。應成比量。然五種無。令無無性。違意許宗。不成比量故。如論文唯難破攝)。基述
難意。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然應無法不
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難恒齊。何方遣難。證師
破云。有法體非無。有故有有性。無法體非有。無故
無無性。以相返故。此答恒別。何乃破他。故今論中。
但立量破(今謂不然。如無無性故有是有。無有無性。反應成有。如有難無無性有有性故
成有。無亦雖無有性。有無性故方無。此破恒齊。豈無能破。故今難破。非立量破)。樞要云。破
有句中。有四。一法自相相違等(非也。自惡立量。自出過故)。觀云。
離五種無。有別無性。有無法中隨一攝故。如實德
等(所立不成。實等許無別無性故)。】
「又彼所執(至)准此應知。」
【述曰。破同異中有二。量破故。難故。此初也。此有二
例。一者以法破性。實等別性。名同異句。彼立量云。
實性非實。異實故。如德。德性非德。異德故。如業。業
性非業。異業故。如實。論主總非理定不然勿此。皆
有有法自相相違過故。相違量云。汝許實性應非
實性。異實故。如德。德業亦爾。然汝不許言勿此實
等三性異實等故非實等性。二者以性破法。謂如
前因。非但違成實等之性。亦令實等失三句攝。量
云。汝實應非實句。異實性故。如德等。德業亦爾。展
轉為喻。故舉三也。言地等者。實句九法。德句二十
一。業句五性。各對自體。以法破性。以性破法。准前
應知。問。以性破法。言地非地。豈不違宗。答。汝所計
地非實句地。故無過失。基釋如此(樞要更立比量相違。相違決定。
文外別論非此所要)。】
「如實性等(至)唯假施設。」
【述曰。第二難破。假立性上。不別立性。唯實上應無
別性。德業亦爾。若離實等有表實等性。應離德等
有遮實等遮性。既無別表。云何有異(此順文義)。測云。汝
說實等應無別性。許同異故。如同異性。汝非實等
應有非實等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猶如實等。離
表性外。無別遮性。故今以量令有別體(表性為喻。令有遮性。
基亦立量。意同測疏)。】
「又彼所執(至)亦非實有。」
【述曰。破和合句。言非有實等諸法攝故者。非是大
有實等五句諸法攝故。下言由前理者。即此謂也。】
「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第二破現量得中有二。一破所得。二破能得。
此初也。許實等六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之境。
然彼五無非離識有。故引龜毛成非彼境。反成但是。
緣不離識。五根蘊相。非量等境。然略不立。返成比
量。測基云。除德句中覺苦樂等。彼亦許此不離心
故。若并立彼一分相符。若避相符。宗云實等非唯
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還有相符。彼許通緣
覺樂等心麤緣實等。非唯緣離識境心所得故。通
簡總緣之一分故。總言離識。不言唯也。既爾。此量
依唯緣外。及總緣中。簡取一分。緣離識境。以為量
故。無諸過失(基測意同。又彼釋云。若不言緣。離識自體。即屬現量。即犯違宗相符二失。
簡持業釋。故量緣字。此釋非要。若依此例。一切比量。除言出過。即無窮故)。】
「又緣實智(至)如實智等。」
【述曰。第二破能得也。所得一量。能得六量。各有總
別。影現應知。假合生者。基云。實智生時。合緣實上。
大有同異。隨所有德。緣德等智。皆假合生。故應如
彼。非實智攝。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
必合緣故。有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今更釋
之。假合生者。顯藉多緣智方生也。如緣實時假合
真我。法非法行等眾緣生故。前解。境必有多。方能
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同測二釋。一云
假合所緣。一云假合生緣。彼無許取)。證云。初義。但從正緣。名有等智。
不從兼緣。故無過失(寂師設難。然不解論意。妄作虗語。故不敘之)。論言
乃至者。顯通破六。結文可知。】
「有執一(至)皆同此破。」
【述曰。第三破一因論。彼計此天。法身常遍。無別居
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者。前
量巳成。非常為因。不遍亦爾。自受用身。雖遍非常。
豈無不定。今入彼宗。立化量故。無彼不定。應一切
處時頓生一切法者。既遍何不於一切處。既常何
不於一切時。不生時處。亦應恒生。體無別故。如生
時處。若謂必待欲及緣故不頓生者。違自論宗(測云
自在天欲。基云。眾生樂欲。初順餘論。緣現前時。大自在天發起樂欲。方生法故〔之〕)。縱待欲
緣。欲緣頓起。彼因自在恒常有故。言本際者。過去
初首。復有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勘廣百論等。然自在等一
因八師名及所計。如測師疏)。】
「有餘偏執(至)待眾緣故。」
【述曰。第四破聲論。言明論者。先云遺陁論。今云吠
陁。此云明也。明諸實事是非定故。餘聲有錯。非常
定量。婆羅門有如是計。梵王誦者。唯而非作者。唯
婆羅門性口誦持。無別卷軸。不許餘姓。設誦非正。
待緣顯者。聲顯論也。待緣發者。聲生論也。顯論二
類。一計於一一物各有常聲。如薩婆多所說無為。
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
因明疏。許能詮故者。聲性雖常。非能詮故。無不定
過。言餘聲者。明論之餘。基云。聲性合名餘聲。勿以
聲性作不定故。宗云。汝聲非常聲體。待眾緣故。通
對顯生。唯言待緣。】
「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第五破順世義中有二。執故。破故。此初也。如
廣百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義大種
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測云。四大中精。能有緣慮。如燈光等。不同餘物)。
言不越因量者。本二常微。方邊合住。生一麤色。色
色涉入於二微。故言不起。既同勝論。亦兼破之。下
舉德句量而救故。但以勝論許有餘物。此唯四大。
為二宗異(順世宗云。由唯有大。後死滅時。還歸四大)。】
「彼亦非理(至)極微常住。」
【述曰。第二破中。非徵可解。別破有三。因故。果故。雙
故。此初也。測云。勝論順世。極微雖小。而有方分。同
部部計。故初正破。後量遮破。基云。二師皆無方分。
唯有圓得。故初遮破。後量正破。範云。勝論極微。許
無方分。十句論說無方分故。順世未必同勝論宗
(今謂。基釋應好。何者。若順世計。一切極微有方分。何彼所成心心所法許無方分。若有方分。論所引喻。能
立不成)。】
「又所生果(至)處無別故。」
【述曰。第二破果中有二。依言破故。依宗故。此初也。
既不越因。應如一微。彼計常微非色根取。初子等
色方色根境(基測傳爾)。觀云。依十句論。大性量德。三微
果上。方名大性。故知子微非色根取。不名為麤。證
云。雖依十句。不順此論。既云果色不越因量。應如
極微不名麤色。非色根取。便違自執。明知所生非
難孫色。然望父母。名為麤色。非必大性。或可順世
不同十句。】
「若謂果色(至)虗妄計度。」
【述曰。第二依宗破也。謂一果色遍父母二。所遍非
一。能遍名麤量等二因。名不越故。此中比量。易故
不釋。又果與因。下雙因果。二因相礙而容果故。藥
入鎔銅者。測云。水銀等入銅汁成金(相似金也)。基云。鍮
石之藥入鎔銅故。言誰許等者。基云。破意。但入沙
銅空隟之處。非入微體。喻不極成。設許入體。或應
離變。量云。水入沙體應離非一。水入中故。如二沙
間。如此子微若入父母。汝一一微應離非一。許入
中故。如水入沙。藥銅二微。體不相入。雖居間隟。藥
合銅變。亦應果色。合極變交。雜量同故。如藥變銅。
是則汝宗父母極微。離故非一。如沙。變故非常如
銅。言不許違理等者。不許得東即得西分。則違如
前彼此一量。若得一分許得餘分。則違世間現見
事也。破彼實一。故不違宗。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
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依宗正破名進。破
彼轉救名退。表結前故。】
「然諸外道(至)青黃等異。」
【述曰。大段第二類破。隨類遍攝有四句故。此初句
也。謂諸外道皆許有法各有二性。一總。二別。總謂
諸法非無體性。別謂諸法自他別性。言有等者。等
取別性。彼總別性。即大等法。故與故比量相違過
言。汝大等法即有性故。應無差別。由此便亦違宗
及世。彼許二十三法體同偏[(苠-(弋-、))*舌]違汝三德義別。四
法相望有亦等故。破別性中。言色性者。變礙性也。
汝五唯量。應無青等。即色性故。好色性者。亦與比
量自宗世間相違三過。問。佛法二性豈離法耶。答。
雖不離法。但假施設。自相共相不一異故。】
「二執有法(至)非眼等境。」
【述曰。第二句亦與三過。許有法外別有大有同異
性故。今離六句體不可得。無礙德句色。非眼境故。
無違宗。餘亦准此。】
「三執有法(至)理定不成。」
【述曰。第三句離繫子。露形。佛毀曰無慚。避前偏過。
故作此許二性與法亦異。論主破云。還同前二。設
救曰。前異體別。今異義云。二相相違。體應別故。猶
如苦樂。設救苦樂體用相違。一異義殊。體不相別
故。次破違故。次破云。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如廣百
論破此執言。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
成立。一應非一。以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
故。如一。性相相違。設許同體。汝一切法。皆應同體。
若以別義施設一異。則如佛法。是假非實。】
「四執有法(至)勿謬許之。」
【述曰。破第四句。內與食為生物善。義不妄語。自欲
存活。姧生他信。毀言耶命。避相違過。立言俱非。論
主破云。返同前過。應不雙非者。既有所表。應一定
故。應牙相違者。遮必非表。表非遮故。言違自宗。決
定實有者。非一非異。應施設故。】
成唯識論學記卷上本
菩薩藏阿毗達摩古迹記卷第三末
成唯識論學記卷上
「餘乘所執(至)理非有故。」
【述曰。大段第二。破小乘執中有二。總故。別故。此初
也。心心所法唯識體故。且不破之。然執識實。後當
例破。】
「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別中有三。破色故。不相應故。無為故。初亦有
三。有對故。無對故。雙破故。初亦有三。正破故。釋難
故。申正故。初亦有二。執故。破故。此初也。薩婆多云。
五根五境。為有對色。無表無對。大眾部等。有對同
前。彼說無對。謂身精進及身輕安。上座無表。胸中
內團。若依經部。定境界色。名為無對。】
「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破中有二。立宗故。成因故。此初也。然此假實。
基云。四句。經部十處麤假細實。大乘世俗麤實細
假。薩婆多等。麤細俱實。一說部等。麤細俱假。諸有
對色定非實有。各對薩婆多。若對經部。許根境假。
犯相符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對經有部隨一
不成。故下成立。】
「謂諸極微(至)實有不成。」
【述曰。第二成因中有二。有礙無礙門。有無方分門。
經部云。極微有礙亦有方分。以是色故。四塵極微
同處涉入。雖無妨礙。而有觸礙。二處極微有觸着
故。有部云。極微無礙。亦無方分。以微圓故。四塵極
微各別處住。雖不觸著。而有妨礙。於一住處。不容
餘故。雖有多部。不出二途。論文所破准此應配。難
發影者。行聚色體。即極微故。言必有上下。乃至涉
入應不成麤者。即二十論頌。極微與六合。一應成
六合。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者是也。言若爾便
非障礙有對者。依俱舍論。有對有三。一所緣有對。
謂心心所於自所緣。二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
他處被礙不生。三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
謂有境法。於色等境。彼唯許聚障礙有對。如極微
不成有對。】
「五識豈無(至)為所依緣。」
【述曰。第二釋難中有三。總故。別故。結故。此初也。諸
小乘問。有對色不成。豈無五根境。論主答云。雖有
識變。謂第八識。由色因緣。變似眼等五根相現。八
及五識。由色種力。變似色等五塵相現。隨應以為
所依所緣。】
「然眼(至)等識。」
【述曰。別釋有二。依故。緣故。此初也。謂眼等根本識
及定雖現量得。出定散心。必非現得。但以功能比
知體有。此但識上似色功能。非是心外大種所造。
外有對色現既不成者。基云。有部所計微聚皆實。
經部所計微實聚假。說假部計。處門聚假。蘊門體
實。一說部計唯有假名。此等妄計理不成故。大乘
所說如第四卷。】
「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釋所緣中有二。此初立正。】
「謂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述曰。後破邪中總定別破。除正量部。此定餘部。謂
諸部云。諸識必作似境行相(即大乘相分也)。能生似境行
相識者。汝等共執彼所似境。此是能似識所緣緣。】
「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基云。自下破執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
薩婆多。此初也。彼云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境但生
心。名所緣緣。測云。論主敘諸部意。謂我所立不同
正量。勿因緣等亦所緣故。三藏存此。】
「眼等五識(至)能生五識故。」
【述曰。此破經部。經部欲異正量部故。言五但緣和
合假相。識但似彼和合相故。非實極微為所緣緣。
五識上無極微相故。謂所緣緣必具二義。一有體
能生心。二相於心中現。彼諸部云。既能引生似自
識故。生心相現為所緣緣。然經部等理闕緣義。以
無體故。薩婆多等闕所緣義。相不現故。由此論主
如次。依觀所緣緣論破彼執也。非和合相巳下。定
宗非定。自許非實有故。彼和合相既非實下。方以
量破。緣無體不變影故。如觀所緣緣論頌曰。和合
於五識。設所緣非緣(設謂縱許非實許假。是五識境。故言設也)。彼體實
無故。猶如第二月(翳眼所見第二月相。基云。但如前於五非緣。非彼宗許五識所
緣)。然第二月。依瞿波論師二十唯識釋有二解。一
云。唯意識得(依此如前於五伹喻非緣緣義。非設所緣)。一云。眼識亦緣。
伹執實等方是意識(依此雙喻。設所緣非緣。基測並云。護法如初。如對法記)。】
「非諸極(至)非五識境。」
【述曰。破本薩婆多欲異經部。無體非緣。言和合位。
一一極微展轉相資。各作依緣。有實體故。然非散
微。故今破同觀所緣論。如彼頌曰。極微於五識。設
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破轉救中。和
合相者。諸極微上起一大相。破意二位同極微故。】
「有執立等(至)為此識所緣。」
【述曰。破新薩婆中有二。執故。破故。此初也。謂眾賢
言。極微散時非五識境。共和集時皆有二相。一本
微圓相。二新和集相。且七微合。彼七麤相一一皆
與七微量等。然七極微不相涉入。七種麤相更相
涉入。如經部宗大造相入。然彼麤相與極微體無
別生滅。無異體故。又此麤相唯現在有。非過未有。
不同細相。以相麤故。識有此相。故此與體是所緣緣。】
「彼執不然(至)一切境故。」
【述曰。第二破也。言體相一者。量云。和集位相非五
所緣。極微相故。如散微相。次破覺相。如觀所緣瓶
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
應無差別。彼轉救云。安布異故。麤相皆似安布總
相。故次破云。各各應捨本微圓相。若言不捨。即不
成麤。既汝極微許是色處。何麤相識緣細相境。若
言麤相即微相故。麤行相識即名緣細。理亦不然。
勿色相識名緣聲故。是則一識應緣一切(破覺相未皆是
難破。非立量破)。有難大乘。黑白雖相違。眼識許頓緣。麤細
雖不同。通緣有何失。麤細雖有異。而同自境處。聲
等處各別。如何例麤細。證云。青等雖相異。俱麤眼
識緣。極微相至細。麤細不並緣。一微非五緣。和集
得說緣。聲微非眼境。相資可說緣(此不盡理。若彼轉救有麤細行
如第六識雙緣麤細。何難餘識應緣餘。不解論意。致斯問耳。謂緣黑識雖亦緣白。不以黑行。即緣自境。然
今所難以麤行相取細相境。難以色行應取聲等。行相違境〔此〕問故)。】
「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第三結破。縱許極微。尚致上失。況就實義。無
實極微。】
「由此定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前門第三申正。見託彼生。顯其緣義。有體生
心故帶彼相者。顯所緣義。相於心現故。頓現一相。
謂假似一。簡多微合。非謂實一。以得此邊不得彼
故。既非實一。有應施設極微之理。故假想而非顛
倒攝(因此大小。基師廣述。西方二釋。一云。眼識亦緣形。假緣處自相。故為現量。一云不緣。如對
法記。故今不敘)。猶有方分者。基云。方即分也。若論細分。有
方無分。三藏云。瑜伽第三云。假立極微。理實非假。
熏成種子。非極微處假分折故。義說假耳。測云。今
解如論。是假假相折。離眼等外無別極微。如長等
故。如緣長等故如緣長等必帶青等。緣極微時必
麤相現。基云。半半破之。漸次除麤(今謂。三藏基釋為勝。極微雖細。
即青等攝。體實有故。分折行相。緣含一類。如前麤細。理相違故)。】
「餘無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大段第二破無對色。總破如前。大眾上座經
部有諸無表故。初量曰云是此類者。色攝故也。測
云。法處實色同經部宗。皆是無對。問。變地為蘇酪。
如何無對耶。答。定變有二。一者有對。二者無對。若
法處色。即是無對。變為色等處。即是有對(此釋非理。無色
界淚既有見對。彼界應有色處色故。然瑜伽云無見對者。如對法記)。】
「表無表色(至)不可得故。」
【述曰。第三雙破有對無對。於中有二。初依理故。後
依教故。初亦有二。表故。無表。初身表中。初言形者。
薩婆多也。彼計實形為身表故。轉救誰言。形可分
折。長等極微性實有故。積形性微即名表故。破汝
長微應彼長性。微圓等故。如短極微。如觀所緣緣。
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折彼至極微。彼覺定捨。】
「若言是動(至)應非滅故。」
【述曰。破正量部也。彼云。業色初起名生。後盡名滅。
中間名住。事業未竟。無生無滅。故作業時有實動
義(彼宗定無剎那滅故)。基云。依論量云。彼無實動義。纔生即
滅。故心心所(彼許心等剎那即滅。無動義故)。彼不許曰隨一不成
故。次量云。汝說業纔生即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
彼復救云。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
色等滅待外緣故。不許因故。次破云。汝所立滅應
非是滅。以待因故。猶如生等(此難意云。生違於滅。待因而生。滅違於生。
應無因滅。此後二量。測師順論。展轉救故。連環破盡)。】
「若言有色(至)定非實有。」
【基云。此破日出論師。佛法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羅多。此云童首。造九百論。
或造喻鬘論。集奇喻事。名譬喻師。四百年中。經部
始出。以彼為宗名經部本。時五印度各一師出。時
人號為五日俱出。名日出師。今所破也(測師亦同)。然範
師云。有言日出即譬喻師非也。婆娑百二十二云。
譬喻者說表無表業無實體性。正理論云。譬喻宗
唯許思為實業體。豈今所破。成業論云。日出表業
實有。豈即彼宗(此釋有理。俱舍業云。經部身表以形為體。但假非實。身業即以思為
體故)。非顯香味類觸應知者。顯色香味非是表色。無
表示故。唯無記故。如觸處風。】
「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示正。唯依青等。似動名表。隨心善惡。實唯無
記。識變手等簡有部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
動表示簡日出師。】
「語表亦非(至)於理無違。」
【述曰。測云。明語表中。婆娑十五云。聲聞多剎那聲。
能說一字。佛一剎那聲。能說一字。由此基測。並除
佛聲。唯破餘語。必多念故。應相續假。佛地論云。一
剎那聲具名句字。說一切法。不同小乘。測云。據實
語表是發動思。非也。思唯所表。非能表故。伹以色
聲表內思故。由此三藏四句之中。發表之思。為第
四句。】
「表既實無(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破無表之量云。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
所攝故。喻如表色(隨一攝因亦得)。申正義中。先總標。言思
願者。測云。此中思為願體(下第九云。願度即慧。又解。欲勝念三法為體。瑜
伽云。菩〔薩〕心者。決定希求為行相故)。然定道戒是思非願。別解脫等
亦思亦願。為攝定散。總言思願。唯依善惡時節分
限。不依無記。劣不勝故。】
「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別釋有二。此散無表律儀依善。不律儀惡。處
中通二。勝身語者。基云。簡不能引無表。觀云。簡處
中業(非也。瑜伽云。處中亦有無表故)。受善惡時。發業之思所熏種
子。至具緣時。巳有止惡作惡分限。如應名為善惡
無表。言增長者。未成佛前。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
未增長。及後捨巳。種不增長。但中間時。剎那剎那。
七支倍增。此中薩婆多云。初念唯有一具七支。至
第二念更生七支。前剎那支落謝過去而有得之。
如是展轉及至未捨。得未曾得。先巳得者得而不
失。而不現行。大乘三義。若難陀宗。基云。念念種子
體新倍生(測云。彼宗二釋。一云如前。一云。唯用增長說未曾得。自許用增為勝)。若月
藏義。基云。體雖不增而功能倍(測師亦同)。若護法義。二
師傳異。基云。唯取新熏。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然
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既無能熏。種不起故。
測云。通依新舊二種。勢力等故。共作因緣生果故。
然護法宗分成兩釋。一云。求戒方便思種有三。一
新熏種。二法爾種。三由熏力。於法爾上傳生種子。
第三羯磨更生二種。新熏傳生。依上五種。假立七
支。至第二念。更生二種。新熏傳生。於上七種。假立
無表。如是增長名未曾得。一云。由熏習力。於法爾
種令用增長。第三羯磨唯有二種。謂依新舊假立
七支。至第二念。前二種中。有勝止用。更立七支。乃
至未捨念念用增(自許後勝。傳生種子無所用故。不〔重〕生種不應理故)。問。初
起無表。為依一思所熏種立。為依七種。測解云。依
一思種假立七支。總斯一身不作惡故。如定道戒
依一現思。由願第三羯磨之時。起染或無心皆得
律儀(前巳熏種。後緣具故)。一思所熏亦有兩釋。一云。一體一
能熏故。如義法執一體隨用。斷有前後。此亦一種
假立七支。一云。七體隨用熏故。且如眼識緣青等
時。一熏多種。理亦應成。猶如雙觀正後二智。於一
慧體熏成二種。觀云。後義難解。眼識二執隨境可
爾。證真如思何熏七種。道戒既爾。別解例然。故於
一體假立七支。證師救云。定道無表。無期願故。不
熏七種。別解願力熏七種故(今謂。七支二執智等皆熏。於理為勝。如佛
地論第七明同體二執云。體雖無二。而用有別。由此熏生一種子體)。寂云。相傳或種
體增。或用增長。如有部說念念得未曾得。深違大
乘。必由能熏。種體及用乃得生長。若自然長。何修
身或。則無一生成下品者。證師救云。雖無能熏。用
增何失。如隨願往生經。在生無信。七分護一。若有
信者。令分而得。雖彼巳者不知不重。彼種起用生
善處故。又信增者。但數增多。不成勝品。故品恒定
(若不成勝。何須期願增長戒耶。今謂。三人如三品受。各謂無失)。範云。第三羯磨入
無心等。事雖巳竟。皆不發或。遣使煞生雖今巳終。
不執未成。聞執喜心方成業道。證云不爾。彼出無
心。喜方得成。無可准故。說由方便。或無間死。或後
時死。無說執故。樞要云。此增長言除佛說餘。由佛
表。雖是曾得。既極圓滿。願不厭故。餘遇違緣願既
萎厭。更不新起。名為捨戒。證云。捨戒巳後。若無防
無用。引異熟用亦不得有。無別用故(今謂防用非即引熟。無漏
〔或〕雖防不招異熟故。或非善得。熟而無防用故)。菩薩律儀。通制三業。何故
唯言發勝身語。法苑三釋。然存意業。唯表為勝意
業唯表為勝意有無表。文證故。雖言意律儀。未必
有無表。如瑜伽說。能起律儀。然三藏云。據實意業
具表無表。現思為表。防非無表。然諸聖教隱故不
說(今謂。若基都無防用。便違正理。誓願所引恒引惡故。若有防用。而百法中不立別法。故言無者。
理必應然。是則亦有防貪等用。故三藏云。有意無表。而百法中無別法。基師解云。意無無表。何者。思上〔引〕
起身語色用。心上色用改自性故。別立法數為法處色。思防貪等。以心防心。心上心用。不轉本性。不別立
為法處數故)。】
「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第二明定無表。基測皆云。此二無表。依現思
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隨心轉故。雖依現思。不能
示他。名為無表。薩婆多云。定唯有漏。道唯無漏。大
乘無文。測云。准義定通二種。道唯無漏。勿八地上
無定戒故。於一現思。義說二戒。二所引故(思體雖一。功能
二別。如別解脫。應無妨故。道相應思。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發。如身語身語思。然為自表即壞。此立正語
業命。無表色故。三藏云。為第三雙句)。基云。此定道戒用增非體。證云。
依文散心無表即言增長。定道唯言止身語惡。知
但止惡立為律儀。不由增長。無誓願故。既皆依思。
何名為色。測云。防色故假立為色。如顯揚云。律儀
依彼不現行法。假立色性。問。不律儀色應從所防
善色名色。何故彼云依現行法。建立色性。有言。各
具二義。影略說故(不順教〔現。現〕者受思。唯專求作。不誓止故)。有言惡劣
無防從能發立(此亦不然。欲界惡勝故。又從能發立色性者。不解論意。論意從當所
發惡業立色性故。如善求止惡求作故。滅定等難如本母釋)。】
「世尊經中(至)反似色生。」
【述曰。第二依教。文相可知。但言非色者。實善惡性
方為業故。測云。思有四種。一審慮思。是遠方便。二
決定思。是近方便。三動發思。正初發業。四剎那思。
與身語俱轉。然唯第三名身語業。餘三意業。第四
於動身語劣故。審慮決定意相應故。名意作動。意
故名業。即通隣近依主二釋。前七業道亦思為性
者。身語即糸色聲為性。身語之業思為性故。問。若
發身語思是業者。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基師答云。
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應作
四句(法苑云。三藏出也)。有唯無表。謂別解脫無表。有唯是
表。謂散身語。有二俱是。謂定道思有二俱非。謂身
語思。此義應知(樞要廣辨表無表義。然順古迹。如喻伽記)。】
「不相應行(至)分位假立。」
【述曰。大段第二。破不相應中有二。總故。別故。初亦
有二。申正故。破執故。此初也。心心所體用不可得
故。知非實有。此中意也(基師立量。不順論意)。測云。依色等立
十四法者。得等七通色心心所。謂得非得。同分四
相。名句文唯依於色命三無心心所。】
「此定非異(至)非實有體。」
【述曰。第二破執有三比量。言此者。即不相應行有
法無異。不引舉之。基測並云。三量重破。證云轉破。
謂初比量。若別立言異色異心。各有不定。若合立
者。即法自相及法差別。相違因過。初相違云。不相
應行異色心等。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喻
有二義。一色外無別色。心外無別心。論主取此破。
二色外有色。心外有心。取此相違(此定不爾。若依此義。無不爾故。
如破勝論麤四大言。若有質礙。應折非實。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此等諸量皆同此破。
心與心所。體用各別。然總立故。如非無過。謂此量意。此非總異色心心所有實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彼法差別相違量云。此定實有。許蘊攝故。如色心
等。直言實有。不言異色心等。故非言顯為差別過
(此亦不爾。此實有宗。因於何義。若不異色爾便違自宗。不成相違。若違色等。即言顯宗非差別故)。又
云。為避法差別過。立第二量。相違決定。外人於
此更作法差別相違云。不相應行。定非假有。因喻
如論。故立第三相違決定(今亦不爾。相違決定對無餘過。前差別過不成
量故。謂彼量意異色心等。實有為宗。則彼因喻所立不成。論第三量。若成假。應以龜毛作不定過。然唯麤
實為宗無過。餘色等實所不攝故。如軍林等。非實體也)。又云。若彼立實破假。
量云。不相應行決定實有。五聚法中隨一攝故。如
餘四法或不相應。定非假有。相用別故。如色心等。
解云。二量皆有他不定。及喻他所立不成。大乘許
色心所無為。有是假(此不盡理。若彼因中除大乘假色心所等。餘五聚法隨一
攝故。相用別故。即無不定。是則應作相違決定不相應假。餘實不攝。許非無故。如瓶林等。正理五十云。瓶
是實假。軍材依假。假故皆得喻)。】
「且彼如何(至)顯得非得。」
【述曰。第二別破中有三。基云。初破本薩婆多十四
不相應。次破大眾部等。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
戒等。初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
四破三無心。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一一皆有
四文。總問故。略答故。廣破故。申正故。此初二也。】
「經不說此(至)非得亦無。」
【述曰。第三破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以七寶例
成假說。汝善等法應非實得。得契經說有成熟言
故。如寶(若大乘義。自識所變。為所用故。設他非情現行熟。基解如此)。外救非例。
善惡非必唯現在故。破云。離現理非有者。所成之
法。雖不現行。必有彼種方為成故。無為雖非現在
世攝。不離現法。體令有故。若言能起等者。基云。婆
娑二說。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然初遮破。應起無為。許有得
故。非情不起。許無得故。未得巳失者。測云。唯破未
來來得巳失。以過去巳失。共許不生故。基量云。未
得之法易界地等。巳捨之法應永不生。無能得故
如龜毛等。彼救未得巳失。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
生得故。後時起者。汝大小生便為無用。汝許俱得
為生因故。又且一識具三性得。應頓現前。曰頓有
故。證云。約法前得。唯破未來現成彼得。應頓生死
過不重生。現巳生故。基云。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生
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此師通約三得破之。過去法後。未來法前。現前法俱。
許一時成。既皆能起。各應生故。彼宗不許。過去法前。未來法後。過未法俱。現亦成就。然今難意應一時成。
自相續法現有體故。又過去法永不重生。彼法後得亦應無用。既各具得。何不許三世頓起)。若待
餘因得非能起(大乘種子待緣生果。何待餘因得成無用。彼有作用實能生。大乘不
爾。和〔爾〕似生故。證解不決)。破不失中。若離有情。實不可得者。可
成法聚。名有情故。故於起不失得俱為無用。基云。
非得非有得。相違立故。如得(隨一攝〔舊〕)。】
「然依有情(至)未成就故。」
【述曰。第四申正。可成法者。簡他根等。及自相續巳
伏斷等。言巳伏者。如定伏染耶見損善。雜集論云。
成亦不成。雖體成就用不成故。淨月釋云。論說麤
相。若細應言。若世間道。離欲生上地異生。於欲界
末那識。煩惱俱成非不成。六識中分別煩惱。俱生
中微細煩惱。亦成不成。如九種愛生等(准此明知自體愛不
可伏。然此梵本不順本論。生得善種說唯成自地。必無容起他地故。義末那亦應爾。唯起自地故)。言
斷等者。永害隨眠。及成佛時。所棄捨等。體不成故。
或得果時所捨。向時退失。現法樂住等時。用不成
故。此類眾多。簡斯等巳。取自身中餘所有種及彼
所生自他身器。一切現行。隨應名為三種成就。伽
五十二。開種為二。合現為一。顯揚翻此。一切種子。
皆名種成。現行開二。加行及非有差別故。雜集自
在合取種現。非加行中。開種現二。基云。種現自在
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基測並云。大乘經
部。唯法俱得。過未無故。無前後得(至得所依。如對法記。非得所依。
如瑜伽五十二說。基此疏解不盡理故)。翻此假立非得名者。測云。如
得三種。此亦有三。翻對立故(設法前等。唯法前後。若法現前。非非得故)。
異生性者。三藏云。執諸異見而受生故。同證聖智。
聖名同生。故十地論。凡聖二眾。如次名為異生同
生眾。於諸聖法未成就者。如五十六。依未起一切
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此一切中都無所得。立異生性。謂一切別別不
得。勿入見道。未得修道。亦異生故。二乘迴心。三藏云。亦聖非聖。巳捨煩惱。未所知故)。樞要云。
無性二障。通障三乘。並名有覆。不同二乘(此意知障生空
種現。皆不能障。望彼無覆。望法空品。設不障種能障現行。猶名有覆。況無性障。皆障種現。合不得有。何非
染障)。又云。一界成三界種皆得生現。一身應名三異
生。解云。取與第八識同地者(諸疏廣說要唯在此)。】
「復如何知(至)假立同分。」
【述曰。第二破同分也。破中有二。初破本宗。後破未
許。謂本宗云。若無實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智
同言。無由得起。無不生心。要緣有故。基云。汝宗草
等應有別同分起。同智言故。如人天等。無翻應知。
如俱舍云。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等。亦有
自類。互相似故。又諸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
無同分。正理師救初難量云。同分在內不在外。以
異熟故。如趣生等(安慧俱舍釋云趣。生唯異熟。在內不通外。同分通等流。必應通
內外。彼因便有不遍宗過。如說藂林。皆有思慮。有睡眠故)。正理師救後難量云。
同分無能。同以能性故。猶如四大(謂如四大。更無能造。安慧破云。
彼所說因有不定過。四相雖能。有能。相故)。言未計者。正理師云。人天等
類。各於自類同分為因。起同事欲。草木同分。無同
事故。欲知彼上無實同分。破言。但以宿習。彼處起
彼處欲。何必同分。申正義言。依有情者。基云。且說
勝所依處。以理而言。非外無也。測云。唯依有情而
立。不通非情。非情劣故(薩婆多云。唯依有情。此有二說。舊薩婆多唯立有情
同分。不立法同分。世親巳後具立二種。如俱舍第五。有情同分。謂趣生等。復有法同分。謂蘊處界。若經部
宗。通情非情。及法同分。大乘二說。基存通有。測存唯情。理基為勝。測守文故)。樞要問。有
為相似假立同分。擇滅相似。許假立耶。答。不然。有
為體開相似。擇滅無體。復無用故。真如是一。無相
似故(此意有為假雖無體。而有用故。然俱可言。無為由無相似相然)。測云。若依唯
有情義。唯是無覆。至佛唯善(唯依第八識建立故)。若依通法
皆通三性。】
「復如何知(至)假立命根。」
【述曰。第三破命根中。應比離識無別命根者。𤏙即
色故。量云。命根應非離識。壽𤏙識中。隨一攝故。如
色中𤏙。受非識及名異識實。答外難言義別說三
者。謂識及似𤏙及種故。如一精進義分為四。外難。
無心隨識應無。內答。如識亦不離身。外難。若爾何
名無心。內答。由滅六轉識故。小乘伏難。命根同分
為總異熟。既命無等趣生體。何故言本識足為彼
體遍簡五識。及諸色法恒續言簡第六意識。異熟
言簡第七識等(必具四義。如第三卷)。言依親生此識種者。測
述二義。一云。通依心心所。名言種立故相應。若唯
依心。應意處攝。然如唯識。總言心種。亦無六種命
根之失。如一同分。依多法故。瑜伽自體。揚。六處。說
命所持非立命處。一云。唯依識種而非意處。意命
二根義用別故。基存後言。但依本識自體分種。簡
相應法。彼法處故。如顯揚云。六處住時。即第六處
名言種故。不取現行。非根本故。此依何種。測云。新
熏一命根故。或依二種共生一識。勢力等故。然非
二命如同分故(諸教不同如對法記)。樞要問曰。命若唯種。何
故地獄八現種成。答。通論八故。非命有現。又以所
持處為現。佛由願力。餘由業力。持一期位。立為命
根(今謂功能現前。簡不生現。餘種子故說命現行。或彼通依種現立命)。】
「復如何知(至)假亦能遮。」
【述曰。第四破三無心中有二。破執故。申正故。此初
也。不引聖教。理為量故。如俱舍云。如是二定應言
實有。能遮礙心令不生故。汝無色定應有實法。異
色心等。而遮所厭。二遮定中。隨一攝故。如無心定。
彼既不爾。無心亦然。二遮定中。隨一攝故。豈難假
既不定。實亦何妨。測云。非例。滅心能厭滅。可立別
法。遍色能厭存。故不別立法。外云義同此釋故無
者。解云。汝遮必實。二應俱有。義假施設。有無心定。
基云。外難。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
無色應色種。云何心種。解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
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外曰。義同。心通能
伏滅。別有法礙心。色法唯所厭。即以心礙色。基設
多言。終不決難(今謂如前唯立量破。故以少分相似為喻。若難破終不可齊。大乘亦
有此不等故。就大乘中。二定〔相〕如本母釋。喻伽記會)。如堤塘等假亦能遮者。
基云。薩婆多云。極微實法乃不能遮。此極成故。今
引為喻。豈不彼遮即色等法。如俱舍云。無想異熟。
是實物有。能遮心等。如江河。測云。彼喻別物能物
遮。非喻遮用。必是實法。設救瓶遮即色等用。理亦
不成。執有對色。即極微故。如諸極微應無礙用。】
「謂修定時(至)亦非實有。」
【述曰。第二申正。婆沙云。滅定加行。具有三心。一相
二微細。三微微。初二遠加行。即當此論漸細漸微。
第二近加行。即微微心。基云。轉識繫不現行。依此
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
者。基云。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是涅槃
所熏種子。招阿賴耶。即此種子。無心巳去。招彼無
心別異熟果。又解。微微心前明了。招總微微感別。
二種種子各招一果。然微微種轉為無想定等故。
前解為勝。測云。微微心熏種感第八異熟。極增上
故。如五十六。謂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異熟果。
而無想定不能生果。假法如無無生用故。彼無想
天亦非所生。假無別體不別生故(此因不好。別解脫戒。身語業假
許感報故。命根雖假。業所感故)。觀云。各別感果。如煞加行。招三惡
苦。正斷命時。根本業感人天短命。後起能感外器
衰頓。准知此因加行時種。皆感總果。無心位種招
無心果(加行根本。後起別感。無教為證。一根本時通感三果。理無違故)。證云。既
云能發無想定思。能感異熟。不分總別。明知一思
通感總別。所依異熟。傳說有二。一云。依第八現行
識假立。無想異熟心種上立。測俱敘二。基許取後
(二定既依〔滅〕心種立。此亦應爾。唯論第七依轉識種。立無想事。樞要問答。不要不敘。依瑜伽記)。】
「●論本卷第二
復如何知(至)乃至廣說。」
【述曰。第五破四相中有三。問答故。破執故。示正故
此初也。此經可言有有為之三有為相。上有為言
所相色心。下有為言三能相故。一生。二滅。三住異。
如五十二。由一切行三世所顯。從未來生。入過去
滅。現在住異。是故世尊。但說三種有部。證云。既說
之言。七轉聲中第六屬主。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
有相體。非無異法說之故言。故謂諸法上有種種
義。此三表法是有為義。故經重言有為相也。量云
三相應有別體。屬主聲故。如天授之衣。】
「此經不說(至)應異所相。」
【述曰。破執有二。體故。用故。此初也。第六之聲。有不
定過。色心之體。即色心故。測云。體相用三合名為
色。別屬於總說屬主言。外人救云。三能相體非即
所相。說能所相故。𤏙表如火等(基測因云。是能相故)。故以竪
相及無為相。作不定過。彼許不生不滅等相。離所
相法無別體故。基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相
言故。如有為相。返作有為。比量應知(宗既言汝不違自宗。然因
不定。堅等異品亦說相言故)。測云。無為相體。應異所相。為無為
中隨一攝故。如有為相體應無別體。為無為中隨
一攝故。如無為相(初量違宗。不言汝故。此因可言為無為相。若通所相。有二過故。
一不成過。既異所相為因。非宗法故。二不定過。所相二法。為無為中。亦隨一攝。離彼所相無別體故)。證
云。有人於初量作差別過云。無為相應立假不相
應。為無為相中隨一攝故。如有為相。還違自宗。故
非相應。然第二量不離此過。謂有為相應非假不
相應。為無為相中隨一攝故。如無為相。故准例破。
非立量破(今謂不爾。不相應攝立歒共許。唯其假實言現〔淨〕不爾。論說如色心等。無別體
用。此亦應非不相應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生等相(至)如何俱有。」
【述曰。第二破用有三。本故。末故。雙故。基云。此破古
薩婆多。用前後起(彼云。生相未來。體用俱有。住等三相。有體無用。流入現在。生唯
有體。三體用俱。然有前後。先住取果。次異衰法。後滅心用。故難齊興)。量云。汝生用時
三亦應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用時等。皆應准
此。若用相違。體亦應然。不離用故如用也。】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自下破邪計也。正理師云。住異滅三同一時
用。故立量云。現在三相用不應俱。以相違故。如生
滅用(彼云。生在未來。令法將有用。流入現在。三相頓用。住令取當果。異令法弱前。有為法爾。勢
力羸劣。不及前故。但由餘緣。有法增長。滅令作用至後念無。翻生相故)。】
「能相所相(至)不可得故。」
【述曰。第三雙破(基云。破新。然理故。測雙為勝)。於中有二。此初縱
有去來難也。言無別性故者。基云。彼計用離體外
無故。令用如體。亦本末九。有外返難。現具諸種。恒
應生現。所待緣種。亦現有故(基證難解。不離遣疑。依本母釋)。因謂
因。緣即三緣。待因緣故。用前後者。二過。一緣應非
本有。便違自宗失。二但因緣所生。生等無用失。若
體恒有而生等合。汝無為法亦應有合。體同恒有
此合彼不差別。所由不可得故(基解不如測故。不敘)。】
「又去來世(至)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成無去來難也。因中雙簡現在無為。為
避不定過。單即過故(正理五十一云。又去來世外實非無能緣。彼覺有差別故。
如現在世聲等。諸法非有法無差別故。緣彼不能起差別覺。解云。譬瓶等不定宗。不言實有故。今對作相
違決定)。測云。既定世巳依訓釋破。未有而有名生。寧
在未來。巳有還無名滅。應非現在。翻覆應知。基云。
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
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又滅既無。便違於生。
住既是有。不違於生。基云。令滅住違。寧執同世。生
住令有。何容異世(前體順違。後用違順)。測云。依宗出過名進
(縱許出過名進〔集〕理而破名退)。】
「然有為法(至)皆是假立。」
【述曰。第三示正有二。剎那。一期。如文應知。表異無
為。假立四相。謂表示標印義故。所表共許。能表四
句。一四相皆有為。如薩婆多等。二四相皆無為。如
分別論師。有為羸劣。應不能相。無為性強。故能相
法。三二種俱有。如法密部。三相有為。滅相無為。能
滅法故。四二種俱非。如中論云。三相有為。能作有
為。是無為能作有為相。二俱不然。若生是有為。則
應有三相。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云云)。今同初
句。而假實異。無第二生。不生假故。不同有部九法
俱起(謂二四相及法為九。大生生八。謂法三相及四隨相。生生一。謂唯大生餘相准此)。表
此後無為相何失者。基云。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
之為滅。假言過去外無實非也(但曾有義為過去世。非過去體有無
義故。若今無義名為去來。過去未來。應無差別。故後無義立為滅相。假言此相屬過去也)。測云。
滅相是假。依何假說。若說現在。應依異世。若是過
去。便無所依。解云。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無
亦得成立。滅相是無。依無何失(此顯依今無法假立。依曾有法立今
無故。非今無義為滅相依。其無即為滅相體故)。觀云。此解雖無思世相依
之失。違論後無及有為相。巳滅如龜毛。應非有為
故(非也。此云無時。瑜伽云。一云。剎那有初立相。於剎那後復有第四有為之相。廣百論云。本有今無名
滅。不言本有後無故。然此論文。望曾有依今無名後。後無非恒。寧非有為。如理門云。本無今有有巳還無。
有無非恒。故言無常。龜毛等〔不〕彼恒無故)生表有法先非有者。證問答
云。生表先非有。有時名表。滅表後無是。有時名表。
生名為有。有時表先無。滅名為無。無時表後無。謂
未滅時無未顯故(護法。同時所望既異。故表不同。不同勝軍。現在剎那。亦有前後。
如說極微有方分故。謂先生後住。前法時。後法即生。生住同時。因果相續。是如斷道在生相。所斷煩惱即
在住相)。】
「復如何知(至)何用名等。」
【述曰。第六破名身等有二。破故。立故。破亦有二。總
故。別故。此初也。量云。汝實名等非實能詮。異聲實
有故。猶如色等。外若難云。汝假名等。應非能詮。不
離聲假故。如四相等。證云。語聲詮用假立名等。義
許除聲更無能詮。既有相符。於我無過。汝不許聲。
便與至教及世間違。謂聲能下破巳生理。依俱舍
論。有部二義。一聲能生名句文身。如根生識。二聲
能顯名句文身。如灯照物。今且破生類顯不成。基
云。汝許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是能詮義。
何用離聲外別有等(測師亦同非立量文。證師立量。然不稱理)。】
「若謂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巳下別破。正理師救。屈曲即名等故。破汝色
上形量屈曲。應有異色法處實體。色蘊上屈曲故。
如聲屈曲。論意返顯聲上屈曲。無法處實體。色蘊
上屈曲故。如色屈曲(基測意同)。證云。後量法差別過。謂
聲曲。應非離聲假法處攝。因喻如前故(今謂不爾。雖屈曲依
假立名等。而非屈曲即名等故。基謂屈曲聲狀屬聲。依此更立能詮分。何以知然。且一〔韻〕聲別詮九義。既
一屈曲九分位故。廣成此義。如本母釋。屈曲屈聲。非不相應。故論主量不犯相違)。】
「若謂聲上(至)定不能詮。」
【測云。破轉救云。內聲屈曲。應不能詮。以屬屈曲聲
故。如絃管聲。基云。彼救意者。謂此屈曲。是聲體故。
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而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
名等。觀云。彼末計意。屈曲有二。能生屈曲即是聲。
所生屈曲即名等(證云。既此論云。生名等聲必有屈曲。明知能生屈曲是聲。又正
理云。聲上屈曲即是名等。明知所生即不相應。今恐不然。既立屈曲如絃管故。即知彼意。名非屈曲。是故
有部總有二計。一聲屈曲即為名等。二屈曲上更生名等)。此應如彼聲不別生
名等者。樞要云。論主為作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
曲能生名等。不生名等。是有法差別故。量云。汝此
內聲應不生名。屈曲聲故。如絃管聲(觀云。法差別攝別生名等
非能詮。不生名等。非能詮故。不如樞要。能生不生屬聲體故)。又誰說彼定不能
詮者。有二義釋。基云。上難陀義。此申自宗。謂薩婆
多。不許外聲有能詮用。大乘許故。謂如佛土能說
法故。如佛地說。身語二業。各有三種。自身他身非
身相應。意業唯二。除非身故(作者思趣有所作故。猶名業也)。測師
一云。重破雜心。說聲有三。謂內外俱。俱聲即是絃
管等聲。伹許似詮。非實能詮。以名句文。有情攝故
(俱舍破云。如一形隣虗。不許依二大種生。此聲亦應爾。正理救云。誰言一微二大所造。但約助緣說因俱
聲)。即樞要云。茲子露形。佛法毀曰無慚。避前偏過。
故作此許。二性與法亦一亦異。論主破云。還同前
二。設。彼救云。前異體別。今異義別。故次破管屈曲
有能詮用。有曰。受大聲屈曲故。如許內聲。】
「聲若能詮(至)唯語能詮。」
【基云。彼復救云。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
一切聲。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樞要大乘。風鈴聲等。應有詮用。以聲性故。如語聲
等(測疏宗中。無簡宗言。自宗相違)。此應如彼等者。測云。論主反破。
此內語聲。如彼外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觀云。此亦與外
量法差別相違。非也。有法別故。證云。比量相違也。比量相違有法同故。此類皆是相違決定也)。下
結成云。若謂風語雖同是聲。內外別故。唯內生名。
如何不許。內外別故。唯內屈曲即為詮表。】
「何理定知(至)天愛非餘。」
【述曰。相微有三。初外微詰。次內反質。後論主調。謂
語即詮人天共了。能詮異語。唯汝非餘。言天愛者。
弄彼名也。唯天所愛方得存也。又云。癡人弄言天
也。如說奴為郎君等也。調言咄天。汝甚可於。故言
天愛。天即愛也(餘義如疏及樞要等)。】
「然依語聲(至)假立三故。」
【述曰。第二立正。名詮自性。謂自體義。非詮自相。言
不及故。如說火名。雖詮自體。遍一切火。為共相故。
言亦不即聲者。顯別立為不相應也。有難。長等既
色。名等應聲。不爾。何者。基測云。依多法如本母破。
測或說。唯意識境故非也。根心心所。亦應爾故。基
或說。是教性故非也。聲亦教。寂云。所詮多故非也。
勿所緣多。心亦同故。證云。相用勝故非也。如伽記
破。餘義廣辨如新集記。餘佛土者。基云。如無垢稱
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取觸思數等上皆得假
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小乘不許有他方佛。
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
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師。於此以成壞劫
作不定過(今謂不爾。自比量故。因應言許彼有眾生。他不許故。大乘許有成壞佛現。今言
容有時時佛現。故無不定)。基量云。光明等上亦有名等。眾生機
欲待故。如此聲上。證歒量云。光明香等。定無名等
以非聲故。如虗空等(機欲所待。隨一不成。然言自許。亦得成因。證師重重作相
違決。然不應理。如本母釋。既本大乘經終歸至教。香等說法。故前量勝)。】
「有執隨眠(至)非不相應。」
【述曰。第二大段。破大眾部。一說部。出世部。鷄胤部。
化地部計。外人若返難。大乘隨眠應非種子。名貪
等故。如現貪等。相違決云。彼是種子非現貪等。生
自果故。如糓麥種。】
「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第三例破。正量部。不失增長(得之異名)。成實論師。
無表戒等。正理論師。和合性等。】
「諸無為法(至)實無為性。」
【述曰。第三破無為中有二。破執故。立宗故。初亦有
二。總故。別故。此初也。有三種者。實法假比證成故。
基云。緣瓶等心非量所攝。不新緣得法自體故。非
度故。非量不要唯堅執故(如因明記破)。立量破云。汝無
為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也)。所知性故。
或色心等所顯性故(二種因也)。所顯有四。一以色。如燈
照物。二以心顯心。如他心智。三以色顯心。如表內
心。四以心顯色。如心緣色。無為亦爾。從彼所顯。容
受色等。斷惑不生之所顯故。如所作性。總相為因。
外若返難。汝無為法。亦不應執。不離色等。無為法
法性。因喻如前。有相符過。我宗亦許即色故。】
「又虗空等(至)無應不遍。」
【述曰。別中有三。初破有部三體一多。次破餘部。後
略結破。謂薩婆多。自有兩釋。如婆沙論。三無為體。
一云各一。一云各多。以初為正。今破正義。量云。汝
空應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猶如色等(基測同然。准論亦可
能所合中)。隨一攝故。若救不爾。一所合處。餘亦合故。是
則諸法應互相遍。違自宗。有對諸色不相遍。若謂
大乘。亦有此妨。解云。不今大乘唯依有為立數。無
為法體非一。非多之故。假說一遍。非一之故。別容
受法。薩婆多師。且約極微。一云。虗空不遍極微。極
微實故。一亦可遍。彼宗虗空無障礙故。以後為正。
論主双破。測云。共成一體名為相雜。則如色體應
非一。基量云。色中虗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
處色。樞要。同處不相離色。而作不定非也。既汝無
為他比量故。不得以彼作不定失。其宗諸色極微
別住。無同處色作不定故。若外返難。真如亦爾。解
云。真如。即法空性。離真法界。更無別法。真如與法
不一不異。不異之故。亦許相雜。不一之故。性相門
異。】
「一部一品(至)理應爾故。」
【述曰。破二無為。彼宗多說。此破一體。部謂五部。即
見四諦及修斷品。謂九品地地皆有。基云。一部一
品。結法斷時應得未斷。部品擇滅。以體一故。如彼
巳得。非擇准知(測師廣陳彼宗二滅。不要不敘)。】
「若體是多(至)非遍容受。」
【述曰。破多體義。比量應知。】
「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次例破餘。謂大眾部一說出世鷄胤。皆立九
無為。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虗空。四空處。五識處。六
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無色蘊細。別有無為)。八緣起支。
九八聖道支(令彼染淨不雜亂性)。化地部亦立九。一擇滅。二
非擇滅。三虗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惡法真如。
七無記法真如。八聖道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及
譬喻。立三無為。無有體性。分別論者。立四無為。謂
虗空等三。及緣起無為(如契經云。有佛無佛。緣起法性常住故)。】
「又諸無為(至)異心等有。」
【述曰。結破。基云。此重總破以上諸部。且薩婆多。許
三無為。非六因所得。故言無因。非得五果。故言無
果。而此無為。體即因果。是能作因。解脫果故。舊俱
舍頌曰。無為非因果者。謬也。新論頌曰。無為無因
果者。正也(大乘無為是離繫果了因果故。能作因等。不礙諸果)。】
「然契經說(至)非定實有。」
【述曰。第二立宗識變相中。測出二解。一云。皆是實
有。熏自影種假法如無非因緣故。一云。唯真如實
熏影像種。緣虗空等必帶如相。不同樞要一向獨
影。得失如前。問。若影雖有為。隨本無為攝。亦應影
有漏。隨本無漏攝。答。性相非即離。隨本說無為。縛
解事懸異。隨見說有漏。依法性中。基云。即此真如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言究竟證會者。顯解脫道名
為究竟。證會四句。謂双觀智斷迷理事。剎那剎那
皆具四道。有四句故。一身證非慧證。後得解脫道
(後智變影。不名證故。大般若云。正體名證。後智名得。有所得故)。二慧證非身證。正
體無間道(當品擇滅今未證故)。三身慧俱證。正體解脫道(今時
得正證前品滅故)。四二俱非證。後得無間道(如一剎那。具有四句。多念
單道准此應知)。非擇滅有二。本性不生餘部所無。二緣欠
不生。此復有二。一定不生。共薩婆多。二後還生。唯
大乘有。樞要云。虗空非擇通凡聖得。真如擇滅及
想受滅。唯聖者得。不動二說(如對法記別此取捨)。問。何故擇
滅三界唯一。定障之滅分為二種。若以二受別定
散地亦爾。答。必上下地對治所得。別立不動想受
滅二惑。一未至地。通斷九地染。故唯總立為一擇
滅真如。差別中遮惡取空。定無說有。遮化地部實
有說空。簡依他起虗幻名實。實異計所執妄倒名
真。不同化地部別有實常法。】
「外道餘乘(至)亦是法執。」
【述曰。破法執中。大段第三結破外小。於中有二。破
執故。示正故。此初也。初破色不相應無為。薩婆多
云。外境若無。何緣生心。故轉破云。汝言能取彼外
境覺。亦不彼心外色等。是能取故。如緣此心所覺。
所覺謂諸心心所總名。彼疑。若爾能緣實耶。故亦
量云。彼非實有。依他起故。如幻事。諸部皆許幻非
實故。若爾心境空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所
以解云。為遣所執。存依他識。是實有者。如執外境。
亦是法執。】
「然諸法執(至)如幻事等。」
【述曰。第二示正。外疑。若無境由何起執故。如文可
解。二執双單後當廣釋。前我本想。即唯言蘊。今法
本想。言處界者。基云。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
用。計為我小。不說界處。基法不然。但計有體。為計
法故。言或無者。基云。末那定有。意識或無。修斷定
有。見斷不定。故世尊說者。解深密也。】
「如是外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破我法執。大段第三略結。亦二。結成故。釋難
故。此初也。於中有三。三種漸略。成唯識故。初對外
境。略明唯識。謂外法無。欠緣義也。緣用必依實有
體者。設緣無法。親所緣緣。影有體故。相當情現。如
第二月。不遮所緣。次對餘聚。略明唯識。薩婆多等
許他心智。親緣現在他心心所。又安慧宗。佛他心
智。親照他心。及佛自身八識展轉親所緣緣(二十唯為
證云佛親照彼論記會)。今護法宗。從凡至佛。皆變影像。故立
量破。彼聚言顯他身八識。及自中異聚諸識。如非
所緣者。如三度等。後對同聚漸略明唯識。測云。此
破法密部。說心緣境時。亦緣相應法。基云。此破上
座部。法藏部。同聚相應亦年能緣意業。破餘謂化
地部。心緣境時俱有法。西方師說。慧俱五蘊。名俱
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
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
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緣境時能了自他。如灯自照。亦能照他。彼親
照他。同薩婆多。照自還同大乘自證。故不別破。犢子部說。補特伽羅緣境非智。前巳破我。故今不破)。基
云。大乘二說。一云。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
亦非所緣。然自證分自體盡故。成遍智。見分之境。
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一云。鏡智相應亦
許相緣。此但遍親不遮疎也。見上現影名遍知故。
然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
見分方同所緣故(如實三義如本母釋)。所引伽他。厚嚴經也。】
「有作是難(至)似外境轉。」
【述曰。第二釋難。於中有三。設難故。破斥故。結正故。
此初也。勝論餘乘共作此難。外境實無。心似彼轉。
如說牛毛似龜毛轉。所似都無。何言似彼。此中喻
意。有人性急意猛。似於真火。方可說言此人力大。
負重人等。說牛亦爾。既無心外我法真事。依何假
說。似何所耶。】
「彼難非理(至)前巳破故。」
【述曰。第二破中。別破有二。初外道。後破小乘。初亦
有二。此初破真事。前巳不成也。基云。所變似事有
法無我。俱有名無相分故。法謂軌持。依他中有法。
我謂主宰。依他中無我(此不盡理。似我似法。論說有故。由此測云五蘊假我
為我似事)。謂云。非我似我。非法似法。故不得言有法無
我(此好)。此中何等名為共法。基云。有善惡用名為共
法(此〔唯〕護法)。測云。似常名為共法(此唯談我)。觀云。能所似上
主宰軌持(此通我法)。此顯論宗唯似無真。然對情許名
為共法。】
「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第二破似及共法中有二。標故。此初也。基云。
類者性也。即同異句。其大有句今不取之。何以知
者。下德與類互相離故。若取大有。以是一法。定不
離故。即不成因。測師二說。一者同此。一云。通取大
有同異。實是德依。此總別性。餘不爾故。取三除三
(初解為勝。有一總性無相離義。同異多體與德亦離故)。】
「依類假說(至)不依類成。」
【述曰。別釋有二。此破依類。謂如內宗。必依共相。方
可得說人火相似。彼亦必依同異句力。方得說似。
故破不成。唯實家德。不屬類故。若於類上雖無共
德。強說人類似於火者。水應名火。無共德故。若謂
水類與火德離。人類德俱。可假說者。此亦不然。急
人喜時。雖離猛赤。猶說此人。以為火故。雙牒結破。
如文可知。】
「依實假說(至)不依實成。」
【述曰。此破依實非共有者。人火二德。各付巳實。若
不以類交接而說。如二自相無共之義。測同於水。
說火等過。若謂二德似故假說人似火。世間不說
德似德故(難意斯盡。測等繁釋還不順文)。】
「又假必依(至)不應正理。」
【述曰。第二解小乘難。法謂自相。彼謂真事。然彼雖
言現量所證。非比量智名言所及。問。說一切法。比
量不可言。如何共相假智詮得。答。但遮得自相故。
言詮共相。謂比量智。但於共相隨名生解。假說得
故。且如青言。遍目諸青。隨此心生。總青解也(自共相義。
如因明記。及佛地論。不須重述)。亦非離此者。測云。若離此前所說
不得。自之相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依者。即
應說言假必依真。既不爾故。假唯依似。基云。非離
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
之所依(前解義勝)。聲不及處者。謂自相也。無容及故。勿
生無色比智故。如瑜伽記。測等云。此論自即佛地
論。如實義中自相共相。各附巳體。為自相也。彼唯
現境離名言故。能詮所詮俱非自相者。能詮不能
彼自相。自相亦非他所詮故。言似謂增益者。基云。
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遍諸色
上。故名增益。測云。非謂所說執乃名增益。共相青
等。是依他故(二師意同。影像上有普當假相。觀云同分攝者非也)。證云。本法
無常各附體者。皆不相似。但比量心所現相似。非
也。本法之上唯無增相。非附體相都不相似。違經
共相。違佛智故(廣破此義。如瑜伽記)。基問。增益何非是執。即
善心等。應有法執。答。善心等比雖不稱質。而稱影
相。故不為執。執俱不稱本質影故。】
「然依識變(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第三結正。厚嚴頌也。雖無識外我法真事。對
妄所計情有我法。依識相見假說似彼。】
「識所變相(至)合為一種。」
【述曰。釋頌有二。巳釋初三句。釋難標宗。今釋後三
句。略出體性。於中有二。定數故。釋義故。此初也。所
變見相各無量種。而自體分類別唯三。本識有多。
名何偏說。異熟多異熟性故。謂此本識。且有三位。
一我愛執藏位。除八地上。二乘無學。餘一切位名
阿賴耶。二善惡業果位。唯除如來。通諸有情。三相
續執持位。遍一切位。名阿陀那。於三通二。故言多
也。釋經所說三界唯心。而遣有情多分所著。除寬
狹位。說中位也。梵云末那。此翻名意。即思量義。亦
恒亦審。偏得意名。第八唯恒。第六唯審。五識俱非。
有四句故(傴要多義不要不取)。】
「此三皆名(至)熏令生長。」
【述曰。釋變義中有二。因故。果故。此初也。因雖多種。
今唯子因。即能變生現行故。無記無力。非異熟因。
異熟疎遠。難招引故。基云。不說我見熏習種者。離
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離出。不別招報故。】
「二果能變(至)非謂一切。」
【述曰。第二果也。基云。謂有緣變不同因變。即自證
分變相見故。果即能變。亦持業釋。所變見相五蘊
非一。故種種(此中攝因變正取種子生現行義。果變正取現行識變相見義)。問。現
行熏種。種生種子。此二變中變所攝。答。種生種現
皆因變攝。種能變故。現生現種皆果變攝。現現能
變故(雖有別義。種亦現因。現亦種因。各具二變。然雜亂故。三藏存前以為正義。准此基云六七
熏言意顯能熏。亦因能變。不正義也)。變有二種。轉變變現。基云。四句。
一唯轉變。謂諸種子能熏相分。二唯變現。謂異熟
心。佛心現行。三二俱是。謂因七識。四二俱非。謂佛
及以異熟相分(因變果變。樞要四句。既非正義。故不能也)。等流習氣為
因緣者。等謂相似。流即流類。似因而流。等即流也。
熏習之氣即出因體。親辨因果。名為因緣。異熟習
氣為增上緣者。異因而熟。亦持業釋。雖於因果為
等流習。傍資執種令增生果。助他親因名增上緣。
引如作模。滿如填綵。若因若果。各同其名。異熟果
義。雖通七識。此頌且說真異熟也。】
「雖巳略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本頌大段第二廣釋唯識問。於中有三。初十
四頌半明三能變。廣前下三句頌。次有一頌明唯
識義。廣前彼依識所變。後有七頌。釋通外難。廣初
二句。亦有三。三能變故。】
「頌曰(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初能變頌有十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
果相門。異熟也。三因相門。一切種也。四所緣門。執
受處也。五行相門。即了也。其不可知屬此二門。六
心所相應門。即常與體作意受想思相應也。七五
受門。即相應唯捨受也。一相應言通二門故。八三
性門。是無覆無記。其觸等亦如是。但類心所不為
別門。九因果相續門。恒轉如暴流。十捨名住地門。
即阿羅漢位捨。】
「論曰(至)是故偏說。」
【述曰。釋有二文。初七段十義。正釋頌文。後五教十
理。證此識有。言七段者。初之三相合為一段。所緣
行相合為一段。心所受俱合為一段。類釋心所別
為一段。餘各一故。此即初段自相門也。阿賴耶者。
此翻攝藏。言具有者。必具三義方藏故。問。三藏欠
一不名阿賴耶。三持闕一不名阿陀那。答。三藏之
中執藏為勝。流轉過重故。三持之中。持種為勝。根
本義勝故。從勝得名。捨不捨異熟。寂云。雜染唯取
煩惱。範云。唯取惑業苦三。並云八地。彼無熏習。三
藏總無。何不捨名(非也。世親無性唯除無漏。與諸有漏互為緣故。所知障等彼位
熏故)。言與誰染種種名所藏。此諸是能藏。是雜染法
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諸為所藏(此師釋意本識現行具三
藏義)。測云。識中種子能生轉識。種名能藏。果名所藏。
雜染轉識熏成種子。能熏名能藏。所熏種所藏(此師
釋意唯種識上說能所藏)。無性釋云。於此攝藏者。顯能持習氣。
非唯習氣名阿賴耶識。要能持習氣。如彼說意識。
此有三釋。如彼論記。測存唯種為能藏義。說法能
藏為因緣性。破餘師故(今護法宗理各具三。若唯取種現欠二藏。若唯取現
無因緣故。謂不但由牙因緣性得藏識名。勿濫〔除〕故。謂七轉識種生熏種。亦〔彼〕種故。既具三義應名藏識。
然性所許。故有別義。持種之義。名為能藏。受熏之義名所藏。被六七識時。所執名為執藏。不共餘故。由此
通取以為善說。總緣我見亦緣種故)。攝持因果為自相者。基云。自體
是總。因果是別。是別為總所苞。名之為攝。總為別
所依。名之為持。又雖二無總攝。二為一體。體與義
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之為攝。若爾自相
應是假有。此亦不然。以非辟然因果為一。即一體
上別義說故(此〔如〕一真法界之上。別立人法二空。真如雖開三種。猶名賴耶。不為餘法。
故言實有。此師唯依一現行立。如樞要云。此中三相俱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勝故)。測云。離
二相外別立自相。因謂識體。能持種義。果即彼識
酬業之義。斯有二說。一云。自相即體。餘二相狀。持
種酬因為二相故。一云。三皆體相。以總攝別。如世
親論。三自相故。雖有三門。皆即體義。故無一識三
體之失(二疏意同。測云。離二別立自相。但顯門別。不違基意。測後基初。總別義同。測前基後。
體義意同。准世親釋。總別為三。如彼論云。三差別者。此中自相。果因二性之所建立。此中因性。唯是因性
之所建立。果相唯是果性建立)。此一體相雖多分位之中藏初過
量。故此頌中偏為自相。】
「此是能引(至)故偏說之。」
【述曰。第二果相門也。言能引也。簡滿業也。偈是總
報。真異熟故。次簡有部。命眾同分恒真異熟。化地
部等。窮生死蘊。大眾部。根本識。上座。分別論者有
分識等。離此本識不可得故。恒時遮斷。相續遮常。
此識具有四種果。除離繫故。然真異熟。一寬二不
共。於三位等。寬通二位。於八識等。第八不共。故舉
異熟攝餘果相。】
「此能執持(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三因相門也。基云。以現行識持種不失。名
一切種。釋因相義。種子亦是此識因相。然今且說
現行三相。寧知因相亦通種子。謂如下論。一切種
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故。攝論第二云。因
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於一切時。與
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為因。世親釋云雜染所熏
功能差別故。樞要及疏。一云。三相俱現行。現可見
故。然攝大乘種為因相。現為果相。俱為自體。所望
別故。二云。自相因相。通第八現及一切種。能所藏
故。知自相通。一切種相。更分別故。知因相通。果相
唯在第八現種。餘種非異熟故(生本識種。由先業力。立命根故。偏得
果名。此說三相皆通種現)。因位具三相。佛唯除果相。非真異熟
故。不唯異熟。但從他生名果相者。佛亦具三。前說
為勝。望他為因果故(今謂不爾。且雖舉勝。不除餘果。既云自相。合取因果。佛無
果相。唯應因相。無總相故)。言離此持種不可得者。遮經部等。色
根大種。轉識心所。及假類等。如下當說。基量云。彼
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
八能持種義。六因十因。雖有多種。能作因中持種
不共。】
「初能變識(至)如是三相。」
【述曰。初段結也。基云。識體變見相二分。種種相狀。
或等流果。六因等相。義相非一。故言雖多。然自證
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疏前云除現行相分。餘三分等皆入三相)。】
「一切種相(至)功能差別。」
【述曰。廣因相門。十門分別。一出體故。二不一異故。
三假實故。四見相故。五三性故。六本始故。七六義
故。八生引故。九四緣故。十熏習故。此初也。本識中
者。簡餘部師。六識類等。親生自果。簡異熟因。功能
差別。簡能熏現。測云。理實有發。亦是因相。然且說
親名言種子。如等流果亦是果相。然且說疎以為
果相。】
「此與本識(至)理應爾故。」
【述曰。第二非一異門。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理非一
異。體之用故。種子是因。現行是果。亦非一異。定一。
如一物無因果差別。定異。如相違互非因果說。】
「雖非一異(至)不同真如。」
【述曰。第三假實門。測云。西方二釋。一月藏等說。是
假非實。自體分上。有能生用。名為種故。如攝大乘。
非彼種子別有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然五十
二。說實物者。約所依說。二護法等說。是實非假。說
實物故。假無自體。如兔角故。然附識體說無實物。
故月藏等比瓶立量。基云。清辨安慧等難也。論主
反質。真如應假立。與外人作不定過。清辨。若許真
如亦假。不起似空華難。便無真諦。然簡事理。不同
真如。】
「種子雖依(至)此為境故。」
【述曰。第四見相門。基云。種子依自體分所熏處故。
然見分緣功能差別。非是緣於自證分體。測云。熏
自證分。有實種子。相分所攝。非餘三分。見分恒取
此為境故。淨種淨識相分類故。雖見不緣。而相分
攝(既見不緣而附自證。從體分攝。理有何妨。若月藏解。自證緣種。而非見分。於自體生能生用故。
五十一說。生無色界。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若說見分境。若凡若聖通緣欲色。現行色等。
如下當辨)。】
「諸有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第五三性門。諸有漏種。從體無記。從能熏因。
或所生現行亦名善等。無漏不爾。縛解異故。基問。
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
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若爾何故。論說二門。一異
熟種。二異熟生。故論解云。隨所依名。有伏難言。若
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故論解云。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謂依眼等名眼等識。然非善
等從根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今從
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亦應從眼名無記。此
既不爾。彼云何然。】
「此中有義(至)因果不亂。」
【述曰。第六本始門。有三家釋。此初月藏釋也。亦名
護月(十釋之中。無此師釋。欲顯義別護法引述)初立宗云。皆本性有會
教熏習。但可增長。引證有三。初引有漏無漏通教。
從前如次。無盡意經(基云。共信之教。婆沙亦引故)。阿毗達摩經
(基云。其惡久〔故〕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瑜伽論等立五種姓(楞伽第二。
無上依經上卷。大莊嚴論第一。大般若五百九十三。雜有五性亦爾)。第二別引無漏
本有。即瑜伽論第三。准理證有漏種。後結成云。但
有一物生異不亂。若有新熏。便多種子。後果生時
從何種起。相似種子有生不生。或皆能生。因果雜
亂。然本性住習所成者。增不增長有差別故。】
「有義(至)非巳有體。」
【述曰。勝軍祖師難陀義也。立宗種子皆熏故生。會
教本有無始熏故。以名定體名習氣故。如胡麻中
所有香氣華熏故生。謂西方法。光以香華。和於苣
勝。聚之一處。合使極爛。後以壓油。塗身香色。教證
有三。初有偏證。謂多界經。攝大乘論。二三熏習(如彼
論記)。次無漏證。攝大乘對法論等。又瑜伽云。出世間
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難陀釋云。佛證真如說正
法故。聞熏習生。生初無漏(若護法釋。如瑜伽記。緣真如境智之種子)。後
會違教。瑜伽二文。一分立者。鈍利別故。】
「有義(至)習所成種。」
【述曰。護法正宗。於中有三。立宗。破執。結成故。此初
也。】
「若唯本有(至)理教相違。」
【述曰。第二破執中有二。此破月藏。阿毗達磨經頌。
意者。基云。初句能藏。次句所藏(非也。二句各具能所藏故)。測云。
初句以識為因。諸法為果。次句翻此(此好應知)。寧知彼
頌說因緣義。攝大乘釋。為因緣故。由炷生焰。如種
生現。由焰燒炷。如現重。第二蘆束。喻依持用。非但
因緣。亦依持故。唯依此二者。種及能熏。以相生故。
雖種生種亦為因緣。約唯體有種現二故。若彼救
云。所引教意熏令增長。故說因緣。善惡業現令果
種增。善惡應與無記因緣。】
「若唯始起(至)不善等種。」
【述曰。此下破難陀中有五。一難本宗故。二破異論
故。三申正義故。四釋相違故。五總結故。此初也。量
云。汝初無漏。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救云。
此因隨一不成。世第一法所熏有漏為因緣故(攝大
乘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而是出世心種子性。以彼為證)。故轉破云。有漏不應
為無漏種。以相違故。測量云。有漏不能生異熟類。
漏無漏中隨一攝故。猶如無漏。若許無漏生有漏
者。便有二失。一佛生有漏失。二善生不善失。基云。
外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非劣曰故。若爾。不
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者。善等應為不善
等種。普理微也。量云。初無漏心應無漏種。為因緣
生體是有為。無漏攝故。如後無漏證相違決定。云
初生無漏非無漏種。生有漏無漏。隨一初生攝故。
如解脫分善(今謂。此量法自相相違過。初生無漏。同性種生。因喻如彼。既有此過。不成
歒量)。】
「分別論者(至)故名本淨。」
【述曰。第二遮破異論。基云。諸邪分別。皆名毗婆闍
婆提。此云分別論者。即大眾一說出世鷄胤四部
(宗輪論云。此四計同分別論者。心性本淨)。測云。婆沙二十七。分別論者。
心之染淨。如銅器等。垢淨位也。既無淨熏。而有因
生。故今論主兼引遮破。證云。不正皆名分別。似無
別主。然論破云。汝論說故別有執人(別有宗主。然宗輪意。將四
部計全同彼宗)。破即心淨中有四失。一相違即體失。相染
性淨。同變即常。二三性雜亂失。同性淨故。言如惡
心等。性非無漏者。彼非無漏。先巳成故。諸心性非
無漏因。三漏無漏同失。相違同故。四凡聖異失。彼
宗許有無漏種子。何須現行性淨為因。測云。彼宗
二因。一本性因。即無漏種。二擊發因。即心本性(然彼
不許有第八識種子無依)。證云。彼三性心由現有染。雖非無漏。
本性淨故。所熏成種即成無漏。此種通生有漏無
漏。初生無漏以此為因(彼本淨種曾生有漏。新所熏種有漏所熏。初道無正
無漏因緣。同難陀義。故例破也)。樞要云。大眾部等。不立種子。今破
大乘異師之義。或大眾部有當生義。名為種子。不
同經部別有種子。或不相應隨眠名種(非也。對分別論。既言
汝論。寧知此破大乘師義。大眾心本淨雖同分別論有種無種不同何失。或若當生名為種子。何言種子。
現行性同。以現例種。明知令生。其當所生純無漏故。或彼煩惱種名隨眠。如何無漏種名隨眠。故知此破
分別本師。樞要三解。皆不可依也)。釋經二義。一法性心。如勝鬘經。
二依他心。如瑜伽故。】
「由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第三申正義也。測云。發心巳後用增非體。初
起無漏。用此為因。後起無漏。以何種生。護法正宗。
新舊共生。勢力等故。若爾。如何彼破他言。不見二
種生一。可同依一識。和合似一。如一麥子眾多極
微共生。可不同別依(謂初無漏唯法爾生。後必法爾新熏合生。初現起時。必熏
種故。非但見道名初無漏。若與見道異地無漏。修道始起。隨初起時。或為見生。或為相分。皆名初起。唯法
爾生。傳說護法正宗如此)。】
「諸教中(至)亦定非理。」
【述曰。第四釋相違教。文顯可知。言令漸增盛者。古
有二義。轉齊故。轉滅。如法苑釋。熟中取捨如本母
釋。言感勝異熟者。薩婆多言。但感別報。如俱舍二
十三。正理六十一等。唯感色界五蘊滿果。若大乘
宗。測皆感引滿。然非異熟。如無性釋。此非異熟因。
能對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資粮。熏餘
有漏滿業。令感異熟故(此未盡理。若總若別。唯助餘業。無正感者。應知無漏
唯有異熟助伴。非有異熟故)。範云。通感總報。如六十七。雖復自
性猒背後有。然能隨順後有身語意妙行。是故亦
是集諦所攝(此亦不然。若感總報應有支攝。即違瑜伽十二有支。一切皆唯非學無學
故。然六十七唯名集諦者。與福分善牙相增益。令感報故。如實之義。如本母釋及瑜伽記)。言有
寄顯勝增上者。有謂有處。即攝論也。彼第三云。此
聞熏習。是出世間。最淨法界等流性故。既是世間。
而是出世心種子性。無性釋云。是無漏心資粮性
故。解云。有漏聞熏名增上緣。將法爾種寄聞熏習。
此聞熏習為因緣體。】
「然諸聖教(至)始起二類。」
【述曰。第五總結。】
「然種子義(至)能生用故。」
【述曰。第七六義門。彌勒瑜伽論。立七義。無著攝論。
略六義。開合雖異。義猶相符。且述攝論言有六種。
此初一相。瑜伽第五。七義之中。初無常也。此遮外
道自性我等。常法為因。化地部等。緣起無為。】
「二果俱有(至)與果俱有。」
【述曰。此第二相。攝七義中。第二一分與他性因。及
彼第三巳生未滅。測云。種現同時名俱現。必依一
身名和合。故遮過未及他身也。基云。現者顯現現
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
果不顯現故。顯現簡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
法。體是實有。成種子故。簡第七者。末那應具此六
義故。謂剎那滅。乃至引自果故。既與所熏果有非
顯現果。闕果俱義。今謂不爾。論第三義。巳簡轉識。
界地易脫。亦非恒故。不簡本識種所依故。不生現
時。仍名種子。末那闕恒。應名種子。此難不爾。容果
俱故。說具六義。非說念念皆具六故。有說。前種生
後念現。彼如何解此聖教義。基。如上座部。心有二
時。前滅後生。同在現在。然有二趣並成之妨。言
前後相違必不俱有者。測云。若許種子生同時種。
彼能生種。亦必有因。是有為故。如所生種。如是展
轉。一念無窮(既不得俱。前與後違)。若爾。如何法爾同念生新
熏種。基疏二說。一云。此不同時。前念法爾及現在
現為因緣生一新熏種。一云。本有望新不為因緣。
現行能熏為因緣故(初義難解。後能熏起。時既不定。法爾豈恒預取新種。若不
預取。忽起能熏。應闕因緣。種不生故。後義亦難。有實體法〔新〕起之時。應如現行。因法爾故。一體流轉雖必
前後。生別體種同時何失。如新舊種合生一現。法爾能熏共生一種。隨緣起用。非預取故)。既因
與果俱有者。生現行也。有不俱者。生後種也。頓有
生現引種用故。既生二果。望現名種。如無性論不
生種果。名為種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如必對可其立種名)。】
「三恒隨轉(至)自類相生。」
【述曰。攝七義中第三分。亦與後念自性為因。至究
竟位者。且染法種。至見道等對治生位。餘有漏法
至涅槃。佛種乃至窮未來等(世親無性且說顯相)。實亦應簡
本識現行。亦有界地轉易義故。然種所依且不簡
也。】
成唯識論學記卷上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