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不離體故。恒有緣故。大乘不爾。故顯自宗非恒頓
生。】
「六引自果(至)互為因緣。」
【述曰。攝七義中。第七相稱。此遮外道大自在等。及
薩婆多。善色四蘊互因緣等(測師於此引攝論釋。今釋彼文。如彼論記)。】
「唯本識中(至)非實種子。」
【述曰。總結簡持。無著攝論。及二釋云。內外二種。具
六義故。今簡持云實種唯內而外假說言識所變
故者。基云。顯重變也。謂內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
子。答。內種識變巳。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
故(所變種生更所變故)。】
「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第八生引門。此有二門。一近遠相對門。且本
識種。望名色生因。望六處引因外種於牙生於莖
等為引。二正殘相對門。如世親論外種至果熟。內
種壽邊際。為能生因。收後枯等。死後骸等。為引因
果。世親唯明後。此論及無性。具辨二種。】
「內種必由(至)所生果故。」
【述曰。第九四緣門。准內因緣外增上故。】
「依何等義(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十熏習門中有三。略問答故。廣問答故。總
結成故。廣中為二。所熏故。能熏故。所熏四中。一堅
住性。一期必無間轉義故。遮轉識者。基云。遮七轉
識。若許持種。菩薩見道。應失一切有漏種子(末那一期
有轉易也)。基云。識言亦攝心所。測云。第三方簡心(准下利好)。
聲風等者。等取諸色。且舉相顯。類諸根塵。為簡經
部色心可熏。無色無心不堅住故。佛識亦堅。是所
熏耶。不爾。平等方受熏故。善如沉香。不受檀萩。不
善如萩。不受[苔/心]香。唯無記法不違三性。故佛第八
持因位熏。本識相應。及虗空等。亦堅無記。是所熏
耶。不爾。心所如假依他。無為堅密如堅石故。基云。
依他兼不相應。假識類等。如瓶持水。假持何失。由
實法持假說瓶持。由如命根住六處等。他識前後
具上三是所熏耶。不爾可知。】
「何等名為(至)可是能熏。」
【述曰。第二能熏中。言遮異熟心心所等者。基云。舉
第八識心心所等。等彼相分及六識中異熟無記。
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若為相
分。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依有力見。
熏本質種。如末那中異熟相分)。測云。威儀等三定是能熏。異熟二
釋。一云。一切業感。定不能熏。唯法爾生。劣故業助。
一云。業感有二。強者能熏。劣即不能。三藏存後(謂能
熏心所現影像。顯境名言勢力故熏。報意識中所現善惡。所依劣故。亦不能熏。如本識變三性種子。天眼
耳根長養色等)。有增減中。基云。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有增
減。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從無始來。行相轉闇。
剎那剎那現種增長。如無分別智入聖漸增明。然
極難也(彼難解者。聖智漸增。極至佛圓。無性末那窮未來際。當成何品)。二云。生上
下時。地繫麤細。有增減故。雖有九品。然三性受境
界相續。不易脫故。名為一類。雖一時斷。然如見道。
頓出離道。菩薩金剛。非無九品。測意同斯(此亦難解。佛平
等智。猶如因位。歷入諸定。上下麤細。既有增減。應能熏故。若佛彼智唯依一地。菩薩無漏。非佛性過。餘地
種子若不生現。應無用故)。又云。無性末那有性類故。有增減者。
自破不然。勿佛七識因七之類亦能熏故。觀云。有
性第七。先無增減。後有增減。得成能熏。佛果善法。
後無增減。先有增減。應成能熏。解云。闕所熏俱不
成能熏(今謂不爾。若無垢識非所熏故。如來轉識自不成熏。立第三義。應無用故。况有前過。
不可依也)。並不盡理。今出別釋。謂第七識與六為依。如
如六識染法增盛。如是如是染意勢增。如如六識
善法增長。如是如是染意勢感。勝違順法。所損益
故。有情無性。何有異途。結言唯七轉及心所者。基
云。舉能緣也。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
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況色聲等)。何分為能熏。唯自
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和上云。且說能緣。熏自類
分。相分有別起用故。熏是傍用。唯從體攝。以不緣其所熏種故。若言熏用即緣用者。但是有緣。必應有熏。
相分無緣。應無熏用。然第七云見分熏者。以見體熏自類故。此中意也)。】
「如是能熏(至)一切種相。」
【述曰。第三結成。舊種生現。現熏新種。一現二種三
法同時。不同經部因果異時。問。舊種生新現。新現
即熏新種。新種從現生。亦應生新現。答。現行現用。
一足餘不生。種子為後因。熏亦無失。言如俱有因
等者。基云。引薩婆多。俱有同類。二因為喻。測。一云
同前。一云指事。大乘亦有六因義故(初解為勝。無性論云。以種
生現為同類因。大乘未必定前後故)。言此二者。一同剎那種現相生。
二前念種生後自類。言假說者。雜集第四。六因皆
是因緣攝故。顯揚破故。】
「此識行種(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二大段合釋所緣行相門也。於中有二。略
標故。廣釋故。此初也。言相名分別習氣者。五事之
中。真如無種。正智無漏。雖依此識。此識不緣。故非
報受。有漏相分所詮色等。總名為相。能詮聲體。名
之為名。能變心及心所自體。名為分別。三藏云。名
所依聲。此中為名。假無種故。同安危者。執受有二。
一覺受處。二攝為體。雜集論云。五色界全四界一
分。依初門故。基云。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
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
受。體實非也。五十六云。五執受五執非執。所餘一
向非執受者。測云。依(聲雖虗疎不生覺受。不離根處。攝為體故)如五十
三。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又此為依能生諸受。雙說
二門。今此唯識依後門也。即以所變為所緣者。緣
種有根及器體故。然說此緣無量執受。如瑜伽記。
十卷楞伽云。阿梨耶識緣名及相如毛輪者。基云。
名體即聲。或四蘊種。或自證分所緣見分。故不相
違。彼說頓知一切境者。於自說境不漸取故。不同
真諦緣十八界。】
「此中了者(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第二廣釋中有二。行相故。所緣故。初亦有四。
二分三分四分一分。此二分也。測云。佛唯識多說
一分。如契經言。三界唯心。佛滅度後。至九百年。無
著世親。開為二分。謂相及見。次陳那等。加自證分。
千一百年。護法菩薩。依厚嚴經(今言密嚴)。造成假論。更
立四分。開合雖異。理無乖返(今謂。無著世親。唯立二分。相傳謬矣。金剛
般若論云三分故。經云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灯幻。二論並釋。此中星翳。喻見相分。灯喻識體。既彼法喻。現
有三故)言似所緣能相者。如前非實。似情計故。申自
宗巳次破他宗。正量部云。心上有見。無所緣相。清
辨世俗。唯有境相。無能緣相。安慧唯體。無見相分。
俱遍計故。破無所緣。則有二量。一汝心心所應不
能緣自所緣境。許無所緣相故。猶如餘境(即下〔唯〕言自如
餘)。二應一一心緣餘諸境。無所緣相故。猶如自境
(即下喻言。餘如自也。無分別智。雖無相分。而有似境之行相故。如薩婆多似境之識。是以無不定失)。破
無能緣。亦有二量。一汝心所應不能緣。無能緣相
故。如虗等。汝虗空等應是能緣相故。如心心所。初
破正量。後破清辨。合破安慧。傳說如此(既比量故。無世間現
量自教相違等過。亦不應以正智緣如自證分等而作不定。如第九云。正智帶如相故。下四分云。具所緣
能緣。無無窮過故)。引厚嚴頌。初存內識。次遣外境。下半開
內立見相分。】
「執有離(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二三分釋也。相中有二。初對他宗辨三事別。
後建立三分。除正量部。十九部云。心上有似所緣
之相。名為行相。而非所緣。亦非行解(所緣唯外行解事故)。彼
宗雖不立見相名。將大乘名會彼說也。一緣一同
所依緣。各帶境相。行相相似。王數各一。言事數等
體性相狀別故相異。大乘見分名行相者。解行相
狀或行相。相見所依自體者。此二若無一總體者。
相離見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
能。有難。刀不自割。何心自緣。解曰。別功能故。不同
自割。由此別立自證分也。若無自證曾緣見分。除
神通力。不憶前心。如見不曾所更相故。言所緣相
似者。各變影故。然極相似。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
又瑜伽意說本質體。復以二因建立三分。一如世
量物有能所量及知量心。基云。果是何義。成滿因
義。若無量果。量境何益。二二分必有共所依體。勿
各別體心外境故。集量論者。廣集三量。陳那造也。】
「又心心所(至)是見分故。」
【述曰。第三四分釋也。言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基
云。第三心分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證師破云。宗有相符。意識遍緣。歒論許故。因有不定。心上
四相。是心分故。今謂不爾。親照為宗。非相符故。四相心分。理亦不然。共許非色非心分故)。測云。
第三自證定有能證。是心分故。猶如見分(證云。有過同前。
今謂。無過同前)。判比量云。執四分者。為破三分。立此量云。
自證必有即體能證。心分攝故。如相分等。自證應
非心所攝。以無即體能證故。如兔角等。判曰。此二
皆有不定。眼識生相。雖心分攝。而無即體能證故。
了識相分三相雖無。即體能證。而是心分所攝故
(非也。論主心分。取緣慮分。何說相分及四相等名為心分。彼色等分及以非色非心分故)。證立
量云。第三分定有非見即體能證。心分所攝能緣
慮故。由如見分(簡相符云。非見即體此亦有過。如本母釋)。有難。見分緣
相或量非量。一向現量。自證為果。何妨自證一向
現量。或比非量。見分為果。故論解云。證自體者必
現量故。謂見外緣。或比非量。自內緣者皆證自相。
見分一念現比不俱。以心不故。猶如自證。問。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得為第
三果故。基答。不然。內外定故。見分外緣。不為內果。
一用不得緣內外故。證難此云。無漏見分。不應緣
第三。內外定故。應說現量必具四分。緣慮識故。如
非量識。此難不爾。基疏下云。設佛見分緣於自證。
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
分。非相所緣。許見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故。前
二是外者。見緣外故。非體是外。設三通二者。有難。
見等應不能緣。親所緣故。如相分心。基云不然。一
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非能緣體故(見分等用。
依能緣體。相體無慮。不可例也)。問。既證自證。自證為果。所量及果
應無差別。測答不然。體所二義無雜亂故。言以無
用故者。第三巳緣。何用重證。猶如第三不緣第一。
言無窮過者。證云。見分不隨相成多。見無異相。自
證非多。一云。三四展轉成多。然第四分但緣第三。
緣見之用不緣自故。無無窮故。初說為勝(彼許意者。若不
緣三緣四之用。論主本量有不定失。此亦心分無能證故。要集廣引諸家比量。不要不取)。言所
能取纏者。基云。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麤
重二縛具故。無漏具四。而非纏縛。此頌意言。初二
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內。證自體故。然唯見分種
種差別。測云。四分展轉所取能取更相繫屬。故名
為纏。亦通無漏。非謂煩惱纏故名纏(密嚴頌也。四分家證。內外
名一切分。故知內分亦有二種。三分家證。內外總一切分)。】
「如是四分(至)識之見分。」
【述曰。第四一分釋也。基云。安慧一分。難陀二分。陳
那三分。護法四分。然今此文護法開合。餘文可解。】
「所言處者(至)各變似一。」
【述曰。第二廣所緣也。於中有三。外境故。內境故。斷
簡故。初亦有三。正釋故。問答故。類釋故。此初也。異
熟識者果能變也。共相種者因能變也。由二變力
器世生也。然共不共有四句。一共中共。大地山等。
二共中不共。鬼等異見。三不共中不共。如五根等。
四不共中共。根所依處。此言共相。側云。即初二句
攝境盡故。基云初句。後別准此釋第二故。雖知人
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
共相。基云。如巳田宅。共中不共。非也。共中共故。謂
變與感。義有差別。貧富所感雖有寬狹。同趣變用。
共相似故。言色等者。等取聲香味觸實法。基云。非
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言即外者。
非情數故。言各遍似一者。樞要云。對法第三。喻一
眼識依二根轉。猶如二灯共發一光。如何會通。此
隨小乘。彼據大乘。如因俱聲。共別造故。若爾多灯
如何影殊。今正釋者。一盞多炷及因俱聲。大種隣
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故。影有同異。二論
不違。證云。各發一光相資而有。一大假光二論各
說。猶如眾人發一實聲。相資有大。假聲遠聞。別光
異故。影有差別。有假光故。光即更明(今恐不然。若別光外有一
大光。應別影外一大影生。果影既無。因光亦爾。但相資助相各增明。猶如多縷相資懸重)。測云。
似一自有四句。一異質同見。如諸佛化同處似一。
二同質異見。如眾各見佛對其前。三同質同見。如
一佛化同見一身。四異質異見。如諸世間所見異
物。今此共即異質同見。相順共不相妨礙。猶如同
處不相離色。】
「誰異熟識(至)共所起故。」
【述曰。第二問答。基云。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
藏。第二無師。假為別義。測云。初月藏。次難陀釋。後
護法釋。月藏如前不入十釋。欲對顯理。護法引之。
觀云。月藏出現。在難陀後。在護法前。由此護法依
難陀破。初言一切三界九地凡聖五趣共相變故。
三藏云。破亦不許佛變穢土(證述曰。諸釋皆除佛初問誰異熟識變故)。】
「有義(至)皆共變故。」
【述曰。第二義也。言應實變者。簡假變也。佛隨眾生
暫變穢土。凡二乘等。隨佛接足。變淨土故。他方淨
妙土者。如極樂等。此界淨妙土者。如鷲峯中。聖生
無色必不下生者。基云。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
亦然。測云。不說聖人生色界者。彼有色身往欲界
故。寂云。聖人伏下生無色者。還生色界。斷所伏或。
論依斷下生上者。說非也。如第七云無有伏下生
上地義。對法第二無眼界故。現居當生分齊云何。
三藏云。身所現居一須彌界。當生即是第二生處。
又解。當言非唯一生。隨其凡聖可生者變。前說為
勝。後無限故(基測同記)。基云。無色當生下雖亦變為下。
然五十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者。以無色聖者不
緣不生故。雖聖不生地獄長壽天。現居地攝。亦得
說變(此云長壽。取無想天。不同智論云非想非非想天八萬大劫名長壽天也)。】
「有義(至)而亦現有。」
【述曰。護法正宗言說有色身等者。基云。設縱汝宗
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麤細懸
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既異地身。不能
受用。故變無用。測解意同。言護法宗唯於欲色。各
變自器。九地分別。隨應亦爾。如智度論。淨居諸天
住在欲界。變上界土。以欲界土不能攝持上界身
故(基云上地。測云九地。明知彼釋同界異地。亦不相變)。言可有持用者。測云。
身所現居。通力往還。三藏云。若由自力。近而非遠。
若由他力。所變無限。佛等通力無分限故(此不分明身所
現居。一須彌界。凡二乘通不過大千。便違他方自識變故。然三藏意。自力他力但可持用一切皆變。故總
言之。所變無限。除不可持。不同月藏)。基云。聖於梵宮自地乃至地獄。
若自地。若諸異生他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
能持身。變之何益。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
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
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豈亦不得依彼而住。
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麤細
等不懸隔故(上地色等。雖他力用。但所加被。非自可用。自地不爾。但身往彼。不加即用。
由此法界雖無邊際。如夢所見。不離自心。故變自地。盡十方界。如新花嚴三十九頌。菩薩觀世間。妄想業
所起。妄想無邊故。世間亦無量。一切諸國土。想細之所現。約細方便故。一念悉能入。解云。梵網經云。如細
孔故。菩薩通達幻空方便。一念一塵頓入諸國)。言設生他方者。測云。他方
欲界。彼識亦能變為此方娑訶世界諸淨穢土(此言
通釋生淨穢土隨類變義。非淨穢者交雜而變。彼及異地。論所破故)。】
「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第三類釋。此上所說共中共者。若別受用。共
中不共。准此應知。隨類共變。不變他類。所見異故。
彼異類于增上緣。有時水盡。鬼火隨滅。然未必爾。
鬼見涸竭。海猶溢故。問。人酌水飲。四事同來。若別
受用。何皆入昨。答。酌器人昨。四識共變。四器酌四。
各入四作。問。若別變者。天何知水。答。由業趣勝。兼
知下變。如舍利子。唯見穢土。螺髻梵王通見淨穢。
問。無垢稱經智度論等。佛破常執。現燒天地。何故
諸論由業成壞。答。有時機宜隨順變故。】
「諸種子者(至)不違唯識。」
【述曰。第二內境。於中有二。種子故。有根故。此初也。
言此識性攝者。雖有多釋。有漏性同。以為善說。此
識必親取。不緣無漏故。三性種子從體無記。三界
亦應從體一界。基云。性即體類之義。從體無記。界
是繫縛之義。三界懸殊。問。境是心變隨心所繫。如
生上界。上潤生愛。依緣下身。而影上繫。何故本識
緣三界種。亦緣異地身及器世。謂在下界起天眼
耳。及緣無色淚下如雨。相見地別。七識不爾。彼自
解云。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身器。見相得別。七
識不爾。故繫隨同(前後相違。次下自許二禪巳上起初禪三識緣上地色見相別。
准知彼師轉識二釋)。】
「有根身者(至)猶見相續。」
【述曰。第二根身不共相種者。後二句也。對非情故。
總名不共。然扶根塵他所用質。故四句言不共中
共。言有共相種成熟者。基測並言不共中共(謂扶根塵
自變他變。皆第四句。相似同處共受用故。證云。他變唯共。如山河等。非理應知)。此中初義。
亦變似根。測云。月藏難陀等釋。若爾如何入楞伽云。
頓分別知自身資生器世間。而說言他身根等。三
藏云。彼釋彼經。他根望自亦名器處。基云。若許變
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用
依處變故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
繫有鼻舌根方有依處。莊嚴身故。非不生識故不
能變。色依本識變鼻舌故。此即安慧等諸大論師
解。後義護法菩薩等解。測云。他根於巳無發識用。
彼同分根。色界鼻舌。容有發義。不應齊難。基云。若
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不得須
自性實用即不然。變扶根所依非根性用。但發自識為性用故。他根於巳無本性用。如自七識亦不變也)。
言故生他地等者。彼二自識雖不變尸。現有殘身。
知有他變。然死無根但依處。故知未死變處非根。
既他共相種子所生。何故前言由引因力。解云。生
前隨彼生因變生。死後他變。不能獨住。必待死者
引因力故。入涅槃等。因體雖滅。而如弓斷。依勢箭
行。】
「前來且說(至)繫發起故。」
【述曰。第三斷簡。於中有三。業力功用差別門故。變
不能變差門故。此初也。先舉業力。對顯功力。謂定
等力所變不定。測云。等言等取通力。定力者。如中
陰經無色中陰。等通力者。如起四禪天眼耳根。又
由化心。欲界第八變欲色界身器二種。若生色界
變欲界。准此應知。三藏云。等言亦攝願力所變(此疏
許通力所化。欲界人見是欲繫。即同樞要。有欲界繫定色種勝。瑜伽論云。若依此繫。定無能引變。然定通
果上繫為。即由此繫。大種造故)。基云有五。一定力。二通力。三法威
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此通諸識。若第八變。唯有
初二。通力所變。異地身者。起上眼耳扶根色觸。或
可有聲。無文別說。然無上地起下眼耳。劣無用故。
通力所變異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
界梵王等。第八緣彼身中扶根。亦由通力色相諸
天。佛前聽法。令此人見(此疏意者。馬勝所變梵王之身。器世界分攝。非自他
識所執受故。又色界天所現色身。許欲界繫。名異地器。不如彼瑜伽記也)。定力之中。無
第八變異地內根。無色無通。佛邊體法。令他得見。
但是定力。八地巳上。及在佛身。一念俱起定通果
身。總述疏意。平等心天。諸無礙身菩薩。所聞有頂
香等。鶖子滅時。無色淚下。若身若器。但下人見。皆
名與識異地身器(此不順教。瑜伽論等。取彼色等。為上繫定果色故)。又彼
別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灾。身在下界。上眼見上。豈
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馬勝亦爾。若遠雖見。第八
不緣。近者何妨第八亦變。故天眼耳境。非必有本
質。此違論下五識有踈所緣緣(許亦無違。既許本識他變為質。彼亦
他變為疎所緣。如第七卷記)。言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者。業力恒
續。功力不然。俱舍智度言天眼耳准同分攝。由此
初禪二通滅時。四禪二根如應隨滅。扶根及器准
此應知。對功力斷。言多恒續。基云。少分間斷。如蜉
蝣等。生巳死故。證云。此非間斷。與異熟識起盡等
故。勿得異熟識亦名間斷。故此言間斷先於識斷。
由此身根及此依處與識俱盡。餘有間斷。問。第八
恒相續。如何緣斷法。基解云。如鏡恒時明境至方
影起。】
「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第二變不變差別門。於中有二。變故。不變故
結故。此初也。有漏種者。基云。唯緣種體。不緣功能。
故無表等非此識緣。十色處中。測云。且說色處有
二十五。皆有本影。此識緣本。眼意識影(違護法宗。本識
眼識不緣假故)。基云。十色處中。五根唯內。五塵通外。唯緣
實境。由此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境色。墮者。
攝義。極逈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若說唯是鏡像水
月。或通根塵。皆假不緣。此任運緣無分別故(正如本母
釋)。測云。瑜伽論等不說法處。寧知此識緣法處
耶。解云。如五十四。威德定色。猶如變化(既安布處五識起用。
明知此變方有實用)。定境定果。一云。一體。對功名果。一云。體
異。定變名境。本識變果。測云。初家不許第八識變。
後護法宗。三藏解云。非伹由定緣色繫發。由前加
行為緣亦發。猶如在滅定現諸威儀等(能造此色大種二釋
及取捨等。如對法記)。何等能變。樞要二釋。一云。若言通力。唯
色四地。然除中間。若言定力。通色五時無色四地。
餘七方便。欣猒無力。不能生色。一云。初未至定亦
無能故。非想微闇。故亦不能。證云。六十五云。又根
本定名具威德。故非近分。五十四云。明了現前知
非非想(今謂。此許非諸近分。可爾。非想不爾。說持法花聞有頂香。五十三云。無色定於一切
色得自在。不簡非想故。然明了顯離翳障。證師多門分別此色有是有非。我於對法瑜伽等記簡擇故。今
不重述)。】
「何故此識(至)應非遍知。」
【述曰。第二不變。基云。等言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
為無法為門。然二種變。測出二釋。一云。第八識聚
五及同緣一切定位。名因緣變。理實雖心分別所
變。然皆現量。分別劣故。從勝為名。名因緣變。除諸
現量。五後意等。雖因緣生。名分別變。實用有三。一
六根發識用。二境生現量用。三六識緣慮用。本識
所變有初二用。此論意者。諸法實用理難成故。初
中有用非因緣變。皆有實用。問。若因緣變定有用。
可以實用證不緣。既許因變容無用。何妨變心而
無用。解云。第八自在亦相續。由此所變必有相分
心等不能緣。是故第八不變心(此釋不然。若生現量。亦為實用。應如
無漏變似心等自在相續。故令有。亦應變心令有實用。故不成證)。一云。因緣變者。
唯本識心。以具自在相續義故。以外心等皆名分
別。言有用者。根發識用。識緣慮用。二釋。一云。質礙
用。一云。五質用。本識所變。但根境用(猶不分明。自在相續。著前
難故)。基出四釋。一云。因變有力。唯任運心五八識也。
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分別強
思。即六七識強分別故。一云。初唯第八異熟主故。
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及觸等
變。非實種故。報六識等。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因
緣變。但是影像種所生故(此釋意者。生本生影。種各定別。不同常說隨緣
通生。若爾質種誰所熏成。諸本質色非能熏故)。樞要難云。七變若非實。何
名得自相(云云。此難不爾。自相通影故)。一云。為具名言有支種
生。為因緣變。即瑜伽釋亦許觸等同識實變。第三
卷破。一云。因緣謂法體實從真種生。性境全帶質
一分。是因緣變(言一分者從質生分)。獨影全帶質一分。是分
別變(言一分者見種生分)。基自許云。第四為正。無妨難故(今謂
不爾。影色無礙。影心無緣。若許亦是因緣變者。此論本識因緣故。變即有用。如不成識緣慮質礙為實用
故。如實之義如本母釋)。有伏難云。爾何說心心所法從第八
生。故論解云。須七識等緣慮實用。別從本識因變
而生。若變無為。無為無常住用。等者。等取不相應
等。本無實體。雖變無用。無法亦爾。言應非遍智者。
如佛地論。由圓鏡智恒頓遍緣。名一切智。以餘三
智境不定故。基云。遍緣有無。故成遍智。若爾亦應
緣相應法。許亦無失。如卷初記。】
「故有漏位(至)此色為境。」
【述曰。結也。言有定果色於理無違者。即顯揚五云。
無色繫色謂等持色。明知彼色雖為下界見聞者
現。非下界繫。然彼不為無色者現。彼無眼等及他
心通。必不能用。現無益故。】
「不可知者(至)當知亦爾。」
【述曰。通釋二門不可知也。依梵本次最後釋故。漢
語顛倒。先言不可耳。量難測者。欲身器等。雖狹小
等。各變自界。遍法界故。對薩婆多滅定無心。故立
宗云。滅定有識。對上座。部等。立巳成過故。】
「●論本第三
此識與幾(至)心所攝故。」
【述曰。上二段釋初五門巳。今第三段。釋第六七心
所及受相應二門。於中有二。正說故。問答故。初門
有三。標釋結故。此初對聞舉頌答也。釋常字。言乃
至未轉者。未至三乘無餘滅也。】
「觸謂(至)引發勝故。」
【述曰。第二釋中。五數為五。初觸二文。正釋故。破邪
故。此初也。觸具三義。一三和。二分別變異。三令觸
境。論次第釋三法能所相順名和。三合非觸。然有
二義。一依三和生。二令三和合。故瑜伽等觸從因
果。名彼三和。如以決擇顯無癡性。三未合前無生
心所。今與前殊。說名變異。樞要云。無為常住隱現
名變。分別而是領似異名。此當瑜伽能攝受義。領
有似三生心所故。基云。觸不似三生觸功能。但為
餘本。不自生故。猶如不似根境生識。言勝彼識境者。
根增上力識境生故。非但三和分別變異。亦由此
力。不令雖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由此二義。顯觸
自性。證云。不共作用。勝故顯體。通餘法者。劣故名
業(且觸業通根境識故。餘准可知)。起盡經者。明生滅故。因二三四
和合生者。經說因根境故識生。因根境識三故觸
生。因根境識觸故受生。受等等取餘諸心所。既受
等餘皆因四合。明知一切以觸為緣。問。說受緣受。
如何愛不因五令生。測云。非無此理。但熟勝依。可
意。等取不可意俱非。順益。等取損害及俱非。】
「然觸自性(至)非即三和合。」
【述曰。第二破邪。若薩婆多同大乘實。經部有二。一
三和成觸。是假非實。二三和生觸。是實非假。今破
初中。測云。一宗三因二喻。如受等者。取思故。言觸
自性。是實非假宗也。六六法者。如俱舍云。六根六
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愛。言心所性。避不定過。彼許
根境假非實故(界身足論。六六法異。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既心所簡。和今
依前)。第二因言是食攝故。此思為喻。第三因言能為
緣故。亦受為喻。問。豈不三因皆有不定。經部宗愛。
思上假立。段食假故。基測同解。觸即三和。無體之
假。愛體即思。三塵即食。亦許實故。基云。或想心所
通後二因。故不得以段食不定。測又宗云。觸實非
假。非即三和。因喻如前。故無不定。基云。如受等性
非即三和。喻也。熟中受與初後為喻。等言取思中
因之喻。或可二宗。非即三和。為第二宗。證云。實非
假宗。對正理論。經部一師立三心所。非三和宗。通
對譬喻覺天成熟不立心所。雖無實受等。同喻得
成故。初三六法。雖即三和。心所言簡。無不定故。】
「作意(至)不異定故。」
【述曰。第二作意。五蘊論云。令心發悟。雜集等云。發
動心等。皆此釋云。故言覺心也。謂現作意。警俱心
種。引彼現心。趣自所緣。應起言簡緣未合種。同時
義說能所警故。有義未生現位。其作意種警應生
種。令起趣境。似正理師作意之用在未來起(基測並出
此二義釋)。測云。同時為勝。破二許中。測云。初破正理。彼
第十一云。作意力能令相識於餘境轉。後計經部
異師所說。如成實論。彼所說念。即作意故。又解皆
是大乘異師。瑜伽第三。作意云何。謂心迴轉。集論
第一。於所緣境。持心為業。如文執義。故今破之。基
云。集論於所緣境持心令住。非也。但言持心。不言
令住。雜集釋持數數引心。同此論故。證云。測釋但
破小乘。於理為勝。大乘廻轉。作意別用。不共餘法。
故說為性。如瑜伽第三。作意四力趣於異境(此故意不
同散亂不獲巳脫)。破但非理。若如初說。應非遍行。不逈趣
時。無作意故。若如後說。應不異定。持心令住。即定
用故。】
「受謂領納(至)不共餘故。」
【述曰。第三受數。且有漏受為業。樂起合欲。苦起離
非二欲。欲愛異名。故基云。若欲希求即通三性有
漏。然令有漏言起愛故。非第八識。不生愛故。疎起
六識中愛無妨。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此五數中。唯
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三遍能(證釋云。此中五數。性通一切。業則不定。受
除第八及諸無漏。想准第六。發語言故)。有作是說者。順正論師也。汝
亦不許緣相應法。如何能領所不緣觸。若救似觸
者領觸者。諸等流果。皆應受性。似因生故。如自性
受。又既領觸。應名因受。受不自領。何名自性。若救
如王食國所生不食土田。而名國觸。如上田受。如
禾稼受。能自領觸所生受。便違不自證。如力不自
割。論主評取境界受中。定屬巳者。基云。如多人罵
言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巳。餘非奴者。不攝為罵
巳。餘非奴者。不攝屬須等唯在受也。】
「想謂(至)種種名言。」
【述曰。第四想數。基云。青等名為分齊。此但意俱。餘
識想不起言故。】
「思謂(至)令造善等。」
【述曰。第五思數。測云。境上引發善思。為邪因相。引
無記思俱非因想。由三性思各取一相。基云。約勝
唯說役心實通心所。】
「此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第三結也。謂結釋頌相應言故。薩婆多宗。俱
舍第四第五義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
故(前二體一故。等後三別似故等)。婆沙二說。或四。或五。大乘四義。
如五十五。問。何故名相應。答。事等處等時等依等
故。基云。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俱有等無間依。
非種子依。以各別故。時依定一。此論名同。處謂相
分似名等。體別各一。亦言事等。瑜伽初言同一所
緣。相似名同。或約本質。及通證智。有部五中。除行
相一。或雖不同。亦兼取彼(後釋不爾。若言五義。違瑜伽四故)。測云。
法外無時隨。既法非一。而同剎那。極似名同(既同剎那。
何言非一。影亦極似。論應言同)。依謂開導俱有。一分心所。亦用俱
識為依。而彼心體不自依故。四中隨一。何不相應。
若伹時同。異識相應。若伹依同。前後相應。若但緣
同。五六相應。若唯體等。八識相應。故必具四。方成
相應。】
「此識行相(至)善惡俱招。」
【述曰。第七受相應門。行相極不明了等者。簡苦樂
受必明了者。薩婆多師依自宗難。捨是寂靜應唯
善果。如何令許惡業亦感。論釋如文。】
「如何識(至)定非異熟。」
【述曰。第二問答。測等釋頌。八段十義。非也。若心所
但而受別段。如何受後論諸心所。故今合彼言七
段也。言剎那別緣者。任運對取。不從前境審住今
故。言善染等者。即十一善六及二十自性染法。等
謂等取善染悔等。其無記者。次別簡之。】
「法有四種(至)故名無記。」
【述曰。第四段釋第八三性門。三因成立。唯無記中。
初因意者。基云。若恒生善。即無流轉。若恒生染。應
無還滅。流是集諦。轉是苦諦。還謂道諦。滅即滅諦。
言歒心者。樞要云。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殊勝
自體可記別者。一云。唯取無漏及無為法。一云。亦
通有漏善惡。餘文可解。】
「觸等亦如是(至)亦如是言。」
【述曰。第五段釋例心所句。測云。有三。初申正義。次
破異說。後結正宗。初二正義。皆護法釋。初釋近例
無記。後釋且例五事。一異熟。二俱不可知。三所緣。
四五俱。五無記。不例自相及一切種并行相受攝
持因果。受熏持種。不開所故。了別領納等。行相各
別故。觸等雖受俱受故觸等雖不觸等相應。五俱
數等。故相例之。基後二門。測云。第九因果不斷。但
顯識持因果力故。第十持捨名。亦屬心王。故次八
門。置相例句。基云。更有第四釋。謂例五門。同第二
師。今加斷捨。隨所應故。若最後例。恐十門所以中
門說如是言(有第四師。不順文義。現文相有三釋故。護法唯說執藏心王。隨本非藏。無
所捨故)。】
「有義(至)無簡別故。」
【述曰。次破異說。於中有二。敘故。破故。此初也。是誰
釋耶。基云。難陀等釋。測云。火辨親勝等釋。寂云。定
非難陀。彼立五根。即五識種。不許識變現行五根。
觸等變似故假設義。證云。種子為根。是安慧義。不
關難陀(寂師難且不爾。五識種影於觸等現。名似根等。不言現故。證師救亦不然。安慧見相
無實種子。不可難言根若識種。十八界種成雜亂故)。此例幾門。測云七門。前
八門中唯除自相。基云。唯除自相行相受俱。准下
難故(觀述云。若例行相。反質不成。彼師唯〔加〕因相故破)。此師應知例上五
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
「彼說非理(至)俱時生故。」
【述曰。破中有二。一破例因相。二破無簡因。初亦有
二。破本計故。破轉救故。此初也。世親攝論。所熏四
義巳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然今護法攝入
加所熏。由此立量。不自在故。不受熏等。問。若自在
非所熏。亦可自在始能熏。答。遍受一切熏自在始
能得別熏自類種但力皆熏(基多問答理皆斯盡)。問。心所受
熏。若成六體。心所能熏還有此妨。既答頓熏果從
何起。於此四難豈無自害。基疏。一云。且緣本識及
五數時。唯心王熏生六質種。心所唯熏生六影種
(彼亦應本識中種能生本質五數所。持唯影像。彼既有過。此釋不然)。一云。緣本識時。
熏心聚共熏一種。為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
無頓生六果等之妨(此亦不然。能熏於種。既許因緣。此亦多種生一牙故。亦即
新種唯增上緣。便違識法牙因緣藏)。一云。能熏各各熏一識種。逢緣
和合。共生一果。如一麥子。有多微分。共生一牙。非
各生故。然成業論不許多種生一牙者。破如經部
色心持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不共生一。若許五
數持種亦爾。今護法義。一本識中同類種子同時
熏者。共生無妨。如一糓糠所褁多微(雖無極微約有分說)。測
引例云。如本新種共生一果。斯亦二說。一云。二種
共作因緣。一云。有一能生。一即助緣(後理無定難可依准)。】
「誰言觸等(至)有重言失。」
【述曰。第二破轉救也。彼三因成。一心心所同一所
緣故。設不緣種。緣色應同故。第二因生無色界必
有緣故。緣識中種。寧無所緣。故第三云。親所緣緣
定應有故。不爾取外非唯識也。破似種影。既非實
因。應因相後所緣門例。若彼種相但所緣義不取
真實因緣義者。二處說境。有重言失。基云。若救緣
種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身器故無量過者。理
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摩經言。執受有
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故。】
「又彼所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第二破無簡因。基云。了別唯是我行相故(此顯
唯了總相之用唯在心王。非謂解等都無此用。亦了總相故)。】
「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流。」
【述曰。第六段釋頌第九因果相續門。於中有二。正
釋故。問答故。此初也。恒故非斷。遮經部師轉識持
種。轉故非常。遮僧佉等自性為因。言漂溺者。人天
如漂。惡趣如溺。水上草喻別體觸等。水下魚喻識
變習氣。餘文可知。】
「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二問答。於中有三。對薩婆多對上座部。對
經部故。初亦有二。破執故。申正故。初中外難。若如
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非斷。往過去故非常。汝
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
當無體故。是則豈成緣起正理。論主反質。若如汝
宗體常有故。可許非斷。如何非常。】
「豈斥他過(至)方成非斷。」
【述曰。次外責言。但斥他過。自義何成。論主答云。
先不摧邪。難可顯正。生滅同時。既中無隔。因果不
斷。】
「因現有位(至)豈難斷常。」
【述曰。次外重難。未生既無。對誰名因。巳滅亦無。對
誰名果。論主重返。若果未可有待因成。果先巳有。
何待於因。】
「因果義成(至)因果定無。」
【述曰。次外救云。因果依用。不依於體。有部四師此
世友義。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
時既成因義。果義寧無。故不關我(正理師存唯同類因取果之用。
一向望自。名為作用。生相生法等無間緣。引他類等。望餘類故。但名功能。由此唯依作用立世)。論
主破云。汝說作用。亦應本有。不離體故。猶如其體。
恐救不爾。用待緣故。故則遮言緣亦本有。】
「應信大乘(至)應順修學。」
【述曰。第二申正。觀謂觀待。或是觀見。基師依後。假
謂現識似彼相現者。釋前假立當果曾因。且觀種
子引用時。尋所引故。變似當果。觀酬前時。尋所從
生變似曾因。實現在故。測又解現識似彼相者。即
種子識似有酬前引後相故。說之為似。即託此相。
假說曾當。非謂觀心變似相分(既牒假謂。明知釋前假立之言。前釋
順論文)。非常非斷言離邊中。基云。總論諸教三世。有
三。一道理三世。即依種等曾當現位。立三世故。二
神通三世。至智生時法爾皆有達三世用。非妄皆
實。實能所緣唯在現在。三唯識三世。謂如現識似
三世現。雖實唯識道理二種。恐濫妄緣。別開神通。】
「有餘部說(至)捨此信餘。」
【述曰。第二破上座部。於中有二。敘故。此敘執也。彼
許有為有其二種。一極迅速。如心心所。但有生滅。
雖一剎那。而有二時。如契經說諸行無常。有生滅
法。二遲鈍法。如色等法。具生住滅。雖一剎那。而有
三時。依遍色心。經唯說二。且論速法略有二門。一
同體異時門。謂一法體初生後滅。二異體同時門。
謂前滅時後果體生。生滅雖殊。而但有體。前滅引
果。後生酬因。連頭起故。因果不斷。勝軍論師恐有
斷過。亦云現在三時別。初生。次住。後法未生。至異
相時。後果方生(基云如此。測云。前法住時。後法即生)。破有二趣并成
之失。設救生勝隨當生名。佛初剎那成生死過。說
入此論之所破也。上座結云。因果現有。非假施設。
接滅而生。故離斷常。過未無故。無大乘難。誰智捨
此信汝大乘。】
「有虗言(至)理必不成。」
【述曰。第二破也。初破同體異時門言。時之極促名
為剎那。如何一念而有二時。前後相違。寧同現在。
次破異體同時門言。滅若現在。生名未來。既如有
部許滅現在。後法之生應在未來。彼救未來無故
非生故。未有名生。既是現在。即應巳有還無名滅。
寧非過去。以生違滅。滅若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
有。然如大乘許生現有。應如大乘滅應現無。又二
巳下結破初門。量云。汝說生滅體應非一。以相違
故。如苦樂等。等取明闇解惑等類(大乘離法雖無生滅。有無體異。
不同彼宗。現有一法。并生滅故)。測云。設難。為如苦樂違故體異。為
如長短違而體同。解云不爾。彼宗自不許長短體
同故(若大乘義。若為長時爾時非短。故體必無)。生滅若一法。生時應即
滅故。由如滅時。生滅若異。體不應同。相違異故。如
苦樂等。結文可知。】
「經部師等(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破經部等。等取室利羅多等許。彼云。不
許去來有故。異薩婆多。三相在現。滅在過去。不同
上座。種子前後能生異故。如大乘宗。相續不斷。論
主非言。理亦不成。餘法持種。如下破故。】
「此識無始(至)名阿羅漢。」
【述曰。第七段釋第十捨名位地門。廣釋有二。釋頌
文故。顯諸名故。初亦有三。正釋故。對異師故。結成
故。此初也。斷煩惱障究盡時者。測云。發業潤生唯
煩惱故。但盡煩惱。具三應義。基云。應者契當。應斷
應供應不受故。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
說(二乘金剛雖未證滅。如不動地。應名捨也)。此不順論唯取無學。又云。
麤重永遠離故。此云麤重。非伹隨眠無堪任性。至
果離故。菩薩金剛雖盡惑氣。但正斷時。未證滅故。
八地異門。不可為例。由此基云。此麤重言。但取種
子。可依定從見道出供。現報。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非圓滿故。言不退者。基云。總
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二證不退。入地巳
往。三行不退。八地巳上。四煩惱不退。無漏道斷。護
法正義。二復次中。初迴心者依第四也。復不動地
依第三也。然論四理彼名不退。一煩惱不行故。如
解深密。二駛流運轉故。如十地論第十云。八地巳
上。於無相海。任運而轉。基云。剎那剎那真俗雙運
無功用故。三諸行。起諸行故。如十地論。初六地中
一身一行。而行一切行。此顯實身。於一度中。修一
切行。化百身等。但能修一。不堪雙行(以上註)。第七地
中。一身一切行。而得一切行(此亦實身。若其化身。又各修一)。八九
十地。於一切身一切行中。行一切行(實身化身各於諸行得起
諸行。基云六波羅蜜中。各修諸度故)。四念念增進故。如十地經。八地
精進。於一念中能得百萬大千世界微塵三昧。乃
至能示爾許菩薩身。九地一念得十增祗百千佛
土微塵三昧。示爾許身。十地一念進得十不可說
百千萬億那由他世界微塵數定。能示爾許餘諸
功德增進亦爾(四中。初一煩惱不退。後三即行不退)。基云。八地巳去。
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慧一
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十地經云。
一念智乘〔此〕從發心乃至七地。百分不及一者。以後後剎那。非唯一倍故)問。八地上入
生空觀。入滅定時。不斷法執。應不增進。何說念念。
答。有諸釋。測云。據法空位說念念增。唯八地上應
有超劫(此釋違論。菩薩地云。後二僧祗時必等故)。樞要二釋。一云。實八
地上不入滅定。般若經毀不令入故。談自在力。彼
入滅定。一云。定入滅定。不退菩薩入滅定時。轉識
賴耶俱不成故。然佛訶躭。非彼不入(今謂入地佛但訶入人空
滅定。都無學法無勝利故。曾得自在易入出故。猶入法空。所引滅定。修平等智。學法成故。深細難入。未自
在故)。既許入定亦有生空。爾時如何念念增進。觀云。
生空後智斷通障等。平等性智增熏種故。證云。爾
時利他除麤熏故(不動滅定起諸威儀。平等智增。自除麤重。有心生空說俱得)。】
「有義初地(至)彼說非理。」
【述曰。第二對異師也。基云。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
二殊勝智者。正體後得。餘文可解。】
「然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第三結成。】
「然第八識(至)隨義應說。」
【述曰。第二諸名中有二。初對諸名辨捨差別。後明
染淨二位不同。此初也。梵云質多。此翻為心。種在
其中。是積集義。能生諸法。名種子識。故有差別。此
等諸名者。謂根本識亦意等。言契經者。即如來功
德莊嚴經頌也。基疏云。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阿
摩羅識。古而立為第九識者。非也。樞要云。依無相
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即真如理。故知無
垢通二種也。測云。其無相論真諦謬(今存樞要。此既云鏡智相
應。知通有為。大莊嚴論第六云。此中應知。說心真如名之為心。即說此心為自性清淨。此心是阿摩羅識
知通無為)。言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者。謂但正捨。非巳捨
也。如來知根得初果故。】
「然第八識(至)一切法故。」
【述曰。第二染淨位別。無染汙故者。簡煩惱等。無散
動故者。簡不定四。無漏尋伺亦功用勤。基云。佛果
總無尋伺。如第七卷。任運說故。不假尋伺。言遍緣
一切法者。如莊嚴論。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
云。依圓鏡智。諸處境識眾像影現故(處內六處。〔外〕六處。識謂〔識〕
通十八界)。基云。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
現自證分影相應影故。此依何地。基云。有流通四
無色。色界六地。遊觀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
定。以殊勝故(此解不然。餘地種子。應非佛性。應無用故)。有說。通下六定。
唯遍緣。非無色故。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如六十九。如來功德多依第四。二疏同然。然基存
初。測存最後。老和上云。測解為勝。種通諸地。不現
何失。如所不入見道種子。彼非此類。三道種一。後
生餘故。】
「云何應知(至)皆不得有。」
【述曰。大段第二五教十理證有本識。總問答巳。便
引初教。諸部小乘共發此問。既非世間現量境故。
以聖教量比量為證。此初教也。末那意識轉識攝
故等者。小乘不許有俱有依。唯說意識等無間依。
故以比量成俱有依(自比量故。其末那等無不成失)。證云。有難此
量法差別過。第七不用第八為俱有別依。轉識攝
故。如眼等識。相違決云。第七必用第八識為俱有
別依。恒行心品攝非本識故。第八五數。言第八理
應等者。基測云。並立量應言。第八理應有俱有依。
是識性故。如眼等識。若宗法云。以七為依。有不定
過。以末那識雖是識性。不用第七為俱依故。然今
論主遂出依體。言以第七為俱有依。有難。此量有
三種過。有法自相有法及法差別相違。如眼等識。
是性故。應非本識。是初過也。第八不能受熏持種。
第二過也(證云。今對大乘並違宗異今恐不然。現對小乘立自量故。設小乘人出斯過者。
俱違聖大乘至教。終歸成故。亦應歒立第八所熏具四義。由如苣勝)。應非以第七為
俱有別依。三過也(證云。第六亦用七為別依。不定一分所立不成)。判比量
難有相違決。量云。第八必無俱有所依。是根本故。
猶如真如。又云。七八無俱有根。非六識性故。如眼
根等。證師敵云。七八二識有俱有根。是緣慮故。如
眼等識(非也。墮無窮故。相違決定唯一對故。今謂。二量並有不定。以五識等與自心所為根
本故。心心所〔雖〕非六識性攝。有此根故。會判此云。若望心所。俱是所依根法處所攝。不待根故。非也。於心
心所與力既等。違比量故。此第四云。心心所法離俱有根必不生故。五十五說。依異所依無處說根。異所
依故。法處攝者。如本母釋)。能所趣者。基測云。或業中有名為能
趣。生有巳去名為所趣。趣質具者。彼出二義。一器
世間。是趣所須。二惑業。趣所由具。測許後勝。說惑
業不說器故。或此俱說。所證涅槃者。如攝論第四。
依他起性通為遍計圓成所依故。亦得說依此識
故。三句如次三性依者。依他可知。後二句者。如論
下云。迷故生死。悟故涅槃。故此遍計通能所計。圓
成亦通能所證也。】
「即彼經中(至)有如是義。」
【述曰。第二教也。冥諦持捊變。轉名勝性。用殊勝故。
故頌對勝性能藏大等。論主具義三義釋名。】
「解深密經(至)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教也。以三義釋阿那名。結生相續者。基
云。初結生。後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測云二義。
一死有潤生中有沒心。皆名結生。受生有等一期
五蘊。名為相續。對法第五自體愛名結生心故。攝
論第三中有沒心名結生心。世親論云。能執受一
期自體故。一云。正受生時名為結生。瑜伽第一中
有生說時識巳住結生相續故。今此論意。由識持
種。結生續也。窮底通達。證解之異名也。愚即趣寂。
凡位劣不宜聞。簡俱生執。說分別言。入聖利根。亦
可為說。不愚法者。堪信賴耶。生無色界。起滅定故。
其愚法聖。雖不起執。攝大乘云。不求一切智。故不
為說。然解深密普為發起說。第三教者。測云。通引
二乘不定性者。故不相違。基云。若不愚法。雖決定
性。亦為說(若趣寂凡有聞不聞。即同有性。未熟不聞。如根熟巳。亦可宜聞。彼亦練根。應有
聞故。則論偏簡應成無用。三乘普履無三性道。然藏識教既有簡別。故應如前趣寂凡位不堪信解)有
性未熟應生誹謗。雖不為說。熟則為說。有大乘性。
若凡若聖。若不為說。誰脩入證。】
「入楞伽經(至)第八識性。」
【述曰。第四教也。楞伽者山名也。師子國東海內有
山。如來入彼。為王神說。名入楞伽。境等風者。等取
增上等無間等。】
「此等無量(至)至教量攝。」
【述曰。引四文巳。結教非一。然有外人不許佛語。故
無性論第三立三比量。彼初後量。以發智論應作
不定(辨破亦救如彼論說)。故勝軍師更立一量(廣辨得失如因明記)。今
此量中。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宗也)如增壹等(喻也)。因別
有五。然初四對順無我等。以六足論應作不定。雖
順無我。非佛經故。故以第五樂大乘許經攝故因
助令無過。方得成立至教量宗。是則四對一一因
中。加樂大乘許經攝言。四各成一至教量宗。及此
四因令成一宗。別四總一。有五比量。二二因合即
有六量。三合有四。總十五量。若彼不許諸大乘順
無我等。隨一不成。還以樂大乘許經攝一因。成四
對宗。亦有四量。】
成唯識論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