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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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體故。恒有緣故。大乘不爾。故顯自宗非恒頓

生。】

「六引自果(至)互為因緣。」

【述曰。攝七義中。第七相稱。此遮外道大自在等。及

薩婆多。善色四蘊互因緣等(測師於此引攝論釋。今釋彼文。如彼論記)。】

「唯本識中(至)非實種子。」

【述曰。總結簡持。無著攝論。及二釋云。內外二種。具

六義故。今簡持云實種唯內而外假說言識所變

故者。基云。顯重變也。謂內種亦識所變。應非實種

子。答。內種識變巳。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

故(所變種生更所變故)。】

「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第八生引門。此有二門。一近遠相對門。且本

識種。望名色生因。望六處引因外種於牙生於莖

等為引。二正殘相對門。如世親論外種至果熟。內

種壽邊際。為能生因。收後枯等。死後骸等。為引因

果。世親唯明後。此論及無性。具辨二種。】

「內種必由(至)所生果故。」

【述曰。第九四緣門。准內因緣外增上故。】

「依何等義(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十熏習門中有三。略問答故。廣問答故。總

結成故。廣中為二。所熏故。能熏故。所熏四中。一堅

住性。一期必無間轉義故。遮轉識者。基云。遮七轉

識。若許持種。菩薩見道。應失一切有漏種子(末那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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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轉易也)。基云。識言亦攝心所。測云。第三方簡心(准下利好)。

聲風等者。等取諸色。且舉相顯。類諸根塵。為簡經

部色心可熏。無色無心不堅住故。佛識亦堅。是所

熏耶。不爾。平等方受熏故。善如沉香。不受檀萩。不

善如萩。不受[苔/心]香。唯無記法不違三性。故佛第八

持因位熏。本識相應。及虗空等。亦堅無記。是所熏

耶。不爾。心所如假依他。無為堅密如堅石故。基云。

依他兼不相應。假識類等。如瓶持水。假持何失。由

實法持假說瓶持。由如命根住六處等。他識前後

具上三是所熏耶。不爾可知。】

「何等名為(至)可是能熏。」

【述曰。第二能熏中。言遮異熟心心所等者。基云。舉

第八識心心所等。等彼相分及六識中異熟無記。

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若為相

分。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依有力見。

熏本質種。如末那中異熟相分)。測云。威儀等三定是能熏。異熟二

釋。一云。一切業感。定不能熏。唯法爾生。劣故業助。

一云。業感有二。強者能熏。劣即不能。三藏存後(謂能

熏心所現影像。顯境名言勢力故熏。報意識中所現善惡。所依劣故。亦不能熏。如本識變三性種子。天眼

耳根長養色等)。有增減中。基云。末那至無漏位。亦有增減。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闕有增

減。應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從無始來。行相轉闇。

剎那剎那現種增長。如無分別智入聖漸增明。然

極難也(彼難解者。聖智漸增。極至佛圓。無性末那窮未來際。當成何品)。二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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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時。地繫麤細。有增減故。雖有九品。然三性受境

界相續。不易脫故。名為一類。雖一時斷。然如見道。

頓出離道。菩薩金剛。非無九品。測意同斯(此亦難解。佛平

等智。猶如因位。歷入諸定。上下麤細。既有增減。應能熏故。若佛彼智唯依一地。菩薩無漏。非佛性過。餘地

種子若不生現。應無用故)。又云。無性末那有性類故。有增減者。

自破不然。勿佛七識因七之類亦能熏故。觀云。有

性第七。先無增減。後有增減。得成能熏。佛果善法。

後無增減。先有增減。應成能熏。解云。闕所熏俱不

成能熏(今謂不爾。若無垢識非所熏故。如來轉識自不成熏。立第三義。應無用故。况有前過。

不可依也)。並不盡理。今出別釋。謂第七識與六為依。如

如六識染法增盛。如是如是染意勢增。如如六識

善法增長。如是如是染意勢感。勝違順法。所損益

故。有情無性。何有異途。結言唯七轉及心所者。基

云。舉能緣也。若為相分。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

七識之所緣故。為相分熏(況色聲等)。何分為能熏。唯自

體分。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和上云。且說能緣。熏自類

分。相分有別起用故。熏是傍用。唯從體攝。以不緣其所熏種故。若言熏用即緣用者。但是有緣。必應有熏。

相分無緣。應無熏用。然第七云見分熏者。以見體熏自類故。此中意也)。】

「如是能熏(至)一切種相。」

【述曰。第三結成。舊種生現。現熏新種。一現二種三

法同時。不同經部因果異時。問。舊種生新現。新現

即熏新種。新種從現生。亦應生新現。答。現行現用。

一足餘不生。種子為後因。熏亦無失。言如俱有因

等者。基云。引薩婆多。俱有同類。二因為喻。測。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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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一云指事。大乘亦有六因義故(初解為勝。無性論云。以種

生現為同類因。大乘未必定前後故)。言此二者。一同剎那種現相生。

二前念種生後自類。言假說者。雜集第四。六因皆

是因緣攝故。顯揚破故。】

「此識行種(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二大段合釋所緣行相門也。於中有二。略

標故。廣釋故。此初也。言相名分別習氣者。五事之

中。真如無種。正智無漏。雖依此識。此識不緣。故非

報受。有漏相分所詮色等。總名為相。能詮聲體。名

之為名。能變心及心所自體。名為分別。三藏云。名

所依聲。此中為名。假無種故。同安危者。執受有二。

一覺受處。二攝為體。雜集論云。五色界全四界一

分。依初門故。基云。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

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

受。體實非也。五十六云。五執受五執非執。所餘一

向非執受者。測云。依(聲雖虗疎不生覺受。不離根處。攝為體故)如五十

三。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又此為依能生諸受。雙說

二門。今此唯識依後門也。即以所變為所緣者。緣

種有根及器體故。然說此緣無量執受。如瑜伽記。

十卷楞伽云。阿梨耶識緣名及相如毛輪者。基云。

名體即聲。或四蘊種。或自證分所緣見分。故不相

違。彼說頓知一切境者。於自說境不漸取故。不同

真諦緣十八界。】

「此中了者(至)各自然而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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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二廣釋中有二。行相故。所緣故。初亦有四。

二分三分四分一分。此二分也。測云。佛唯識多說

一分。如契經言。三界唯心。佛滅度後。至九百年。無

著世親。開為二分。謂相及見。次陳那等。加自證分。

千一百年。護法菩薩。依厚嚴經(今言密嚴)。造成假論。更

立四分。開合雖異。理無乖返(今謂。無著世親。唯立二分。相傳謬矣。金剛

般若論云三分故。經云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灯幻。二論並釋。此中星翳。喻見相分。灯喻識體。既彼法喻。現

有三故)言似所緣能相者。如前非實。似情計故。申自

宗巳次破他宗。正量部云。心上有見。無所緣相。清

辨世俗。唯有境相。無能緣相。安慧唯體。無見相分。

俱遍計故。破無所緣。則有二量。一汝心心所應不

能緣自所緣境。許無所緣相故。猶如餘境(即下〔唯〕言自如

餘)。二應一一心緣餘諸境。無所緣相故。猶如自境

(即下喻言。餘如自也。無分別智。雖無相分。而有似境之行相故。如薩婆多似境之識。是以無不定失)。破

無能緣。亦有二量。一汝心所應不能緣。無能緣相

故。如虗等。汝虗空等應是能緣相故。如心心所。初

破正量。後破清辨。合破安慧。傳說如此(既比量故。無世間現

量自教相違等過。亦不應以正智緣如自證分等而作不定。如第九云。正智帶如相故。下四分云。具所緣

能緣。無無窮過故)。引厚嚴頌。初存內識。次遣外境。下半開

內立見相分。】

「執有離(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二三分釋也。相中有二。初對他宗辨三事別。

後建立三分。除正量部。十九部云。心上有似所緣

之相。名為行相。而非所緣。亦非行解(所緣唯外行解事故)。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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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雖不立見相名。將大乘名會彼說也。一緣一同

所依緣。各帶境相。行相相似。王數各一。言事數等

體性相狀別故相異。大乘見分名行相者。解行相

狀或行相。相見所依自體者。此二若無一總體者。

相離見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

能。有難。刀不自割。何心自緣。解曰。別功能故。不同

自割。由此別立自證分也。若無自證曾緣見分。除

神通力。不憶前心。如見不曾所更相故。言所緣相

似者。各變影故。然極相似。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

又瑜伽意說本質體。復以二因建立三分。一如世

量物有能所量及知量心。基云。果是何義。成滿因

義。若無量果。量境何益。二二分必有共所依體。勿

各別體心外境故。集量論者。廣集三量。陳那造也。】

「又心心所(至)是見分故。」

【述曰。第三四分釋也。言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基

云。第三心分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證師破云。宗有相符。意識遍緣。歒論許故。因有不定。心上

四相。是心分故。今謂不爾。親照為宗。非相符故。四相心分。理亦不然。共許非色非心分故)。測云。

第三自證定有能證。是心分故。猶如見分(證云。有過同前。

今謂。無過同前)。判比量云。執四分者。為破三分。立此量云。

自證必有即體能證。心分攝故。如相分等。自證應

非心所攝。以無即體能證故。如兔角等。判曰。此二

皆有不定。眼識生相。雖心分攝。而無即體能證故。

了識相分三相雖無。即體能證。而是心分所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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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論主心分。取緣慮分。何說相分及四相等名為心分。彼色等分及以非色非心分故)。證立

量云。第三分定有非見即體能證。心分所攝能緣

慮故。由如見分(簡相符云。非見即體此亦有過。如本母釋)。有難。見分緣

相或量非量。一向現量。自證為果。何妨自證一向

現量。或比非量。見分為果。故論解云。證自體者必

現量故。謂見外緣。或比非量。自內緣者皆證自相。

見分一念現比不俱。以心不故。猶如自證。問。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得為第

三果故。基答。不然。內外定故。見分外緣。不為內果。

一用不得緣內外故。證難此云。無漏見分。不應緣

第三。內外定故。應說現量必具四分。緣慮識故。如

非量識。此難不爾。基疏下云。設佛見分緣於自證。

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義。故下第八。唯除見

分。非相所緣。許見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故。前

二是外者。見緣外故。非體是外。設三通二者。有難。

見等應不能緣。親所緣故。如相分心。基云不然。一

能緣上義別分故。若為相分心。非能緣體故(見分等用。

依能緣體。相體無慮。不可例也)。問。既證自證。自證為果。所量及果

應無差別。測答不然。體所二義無雜亂故。言以無

用故者。第三巳緣。何用重證。猶如第三不緣第一。

言無窮過者。證云。見分不隨相成多。見無異相。自

證非多。一云。三四展轉成多。然第四分但緣第三。

緣見之用不緣自故。無無窮故。初說為勝(彼許意者。若不

緣三緣四之用。論主本量有不定失。此亦心分無能證故。要集廣引諸家比量。不要不取)。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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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取纏者。基云。此唯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麤

重二縛具故。無漏具四。而非纏縛。此頌意言。初二

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內。證自體故。然唯見分種

種差別。測云。四分展轉所取能取更相繫屬。故名

為纏。亦通無漏。非謂煩惱纏故名纏(密嚴頌也。四分家證。內外

名一切分。故知內分亦有二種。三分家證。內外總一切分)。】

「如是四分(至)識之見分。」

【述曰。第四一分釋也。基云。安慧一分。難陀二分。陳

那三分。護法四分。然今此文護法開合。餘文可解。】

「所言處者(至)各變似一。」

【述曰。第二廣所緣也。於中有三。外境故。內境故。斷

簡故。初亦有三。正釋故。問答故。類釋故。此初也。異

熟識者果能變也。共相種者因能變也。由二變力

器世生也。然共不共有四句。一共中共。大地山等。

二共中不共。鬼等異見。三不共中不共。如五根等。

四不共中共。根所依處。此言共相。側云。即初二句

攝境盡故。基云初句。後別准此釋第二故。雖知人

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

共相。基云。如巳田宅。共中不共。非也。共中共故。謂

變與感。義有差別。貧富所感雖有寬狹。同趣變用。

共相似故。言色等者。等取聲香味觸實法。基云。非

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故。言即外者。

非情數故。言各遍似一者。樞要云。對法第三。喻一

眼識依二根轉。猶如二灯共發一光。如何會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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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小乘。彼據大乘。如因俱聲。共別造故。若爾多灯

如何影殊。今正釋者。一盞多炷及因俱聲。大種隣

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故。影有同異。二論

不違。證云。各發一光相資而有。一大假光二論各

說。猶如眾人發一實聲。相資有大。假聲遠聞。別光

異故。影有差別。有假光故。光即更明(今恐不然。若別光外有一

大光。應別影外一大影生。果影既無。因光亦爾。但相資助相各增明。猶如多縷相資懸重)。測云。

似一自有四句。一異質同見。如諸佛化同處似一。

二同質異見。如眾各見佛對其前。三同質同見。如

一佛化同見一身。四異質異見。如諸世間所見異

物。今此共即異質同見。相順共不相妨礙。猶如同

處不相離色。】

「誰異熟識(至)共所起故。」

【述曰。第二問答。基云。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

藏。第二無師。假為別義。測云。初月藏。次難陀釋。後

護法釋。月藏如前不入十釋。欲對顯理。護法引之。

觀云。月藏出現。在難陀後。在護法前。由此護法依

難陀破。初言一切三界九地凡聖五趣共相變故。

三藏云。破亦不許佛變穢土(證述曰。諸釋皆除佛初問誰異熟識變故)。】

「有義(至)皆共變故。」

【述曰。第二義也。言應實變者。簡假變也。佛隨眾生

暫變穢土。凡二乘等。隨佛接足。變淨土故。他方淨

妙土者。如極樂等。此界淨妙土者。如鷲峯中。聖生

無色必不下生者。基云。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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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然。測云。不說聖人生色界者。彼有色身往欲界

故。寂云。聖人伏下生無色者。還生色界。斷所伏或。

論依斷下生上者。說非也。如第七云無有伏下生

上地義。對法第二無眼界故。現居當生分齊云何。

三藏云。身所現居一須彌界。當生即是第二生處。

又解。當言非唯一生。隨其凡聖可生者變。前說為

勝。後無限故(基測同記)。基云。無色當生下雖亦變為下。

然五十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者。以無色聖者不

緣不生故。雖聖不生地獄長壽天。現居地攝。亦得

說變(此云長壽。取無想天。不同智論云非想非非想天八萬大劫名長壽天也)。】

「有義(至)而亦現有。」

【述曰。護法正宗言說有色身等者。基云。設縱汝宗

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麤細懸

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為地。既異地身。不能

受用。故變無用。測解意同。言護法宗唯於欲色。各

變自器。九地分別。隨應亦爾。如智度論。淨居諸天

住在欲界。變上界土。以欲界土不能攝持上界身

故(基云上地。測云九地。明知彼釋同界異地。亦不相變)。言可有持用者。測云。

身所現居。通力往還。三藏云。若由自力。近而非遠。

若由他力。所變無限。佛等通力無分限故(此不分明身所

現居。一須彌界。凡二乘通不過大千。便違他方自識變故。然三藏意。自力他力但可持用一切皆變。故總

言之。所變無限。除不可持。不同月藏)。基云。聖於梵宮自地乃至地獄。

若自地。若諸異生他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

能持身。變之何益。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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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

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豈亦不得依彼而住。

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麤細

等不懸隔故(上地色等。雖他力用。但所加被。非自可用。自地不爾。但身往彼。不加即用。

由此法界雖無邊際。如夢所見。不離自心。故變自地。盡十方界。如新花嚴三十九頌。菩薩觀世間。妄想業

所起。妄想無邊故。世間亦無量。一切諸國土。想細之所現。約細方便故。一念悉能入。解云。梵網經云。如細

孔故。菩薩通達幻空方便。一念一塵頓入諸國)。言設生他方者。測云。他方

欲界。彼識亦能變為此方娑訶世界諸淨穢土(此言

通釋生淨穢土隨類變義。非淨穢者交雜而變。彼及異地。論所破故)。】

「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第三類釋。此上所說共中共者。若別受用。共

中不共。准此應知。隨類共變。不變他類。所見異故。

彼異類于增上緣。有時水盡。鬼火隨滅。然未必爾。

鬼見涸竭。海猶溢故。問。人酌水飲。四事同來。若別

受用。何皆入昨。答。酌器人昨。四識共變。四器酌四。

各入四作。問。若別變者。天何知水。答。由業趣勝。兼

知下變。如舍利子。唯見穢土。螺髻梵王通見淨穢。

問。無垢稱經智度論等。佛破常執。現燒天地。何故

諸論由業成壞。答。有時機宜隨順變故。】

「諸種子者(至)不違唯識。」

【述曰。第二內境。於中有二。種子故。有根故。此初也。

言此識性攝者。雖有多釋。有漏性同。以為善說。此

識必親取。不緣無漏故。三性種子從體無記。三界

亦應從體一界。基云。性即體類之義。從體無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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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繫縛之義。三界懸殊。問。境是心變隨心所繫。如

生上界。上潤生愛。依緣下身。而影上繫。何故本識

緣三界種。亦緣異地身及器世。謂在下界起天眼

耳。及緣無色淚下如雨。相見地別。七識不爾。彼自

解云。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身器。見相得別。七

識不爾。故繫隨同(前後相違。次下自許二禪巳上起初禪三識緣上地色見相別。

准知彼師轉識二釋)。】

「有根身者(至)猶見相續。」

【述曰。第二根身不共相種者。後二句也。對非情故。

總名不共。然扶根塵他所用質。故四句言不共中

共。言有共相種成熟者。基測並言不共中共(謂扶根塵

自變他變。皆第四句。相似同處共受用故。證云。他變唯共。如山河等。非理應知)。此中初義。

亦變似根。測云。月藏難陀等釋。若爾如何入楞伽云。

頓分別知自身資生器世間。而說言他身根等。三

藏云。彼釋彼經。他根望自亦名器處。基云。若許變

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用

依處變故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如色界

繫有鼻舌根方有依處。莊嚴身故。非不生識故不

能變。色依本識變鼻舌故。此即安慧等諸大論師

解。後義護法菩薩等解。測云。他根於巳無發識用。

彼同分根。色界鼻舌。容有發義。不應齊難。基云。若

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不得須

自性實用即不然。變扶根所依非根性用。但發自識為性用故。他根於巳無本性用。如自七識亦不變也)。

言故生他地等者。彼二自識雖不變尸。現有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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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他變。然死無根但依處。故知未死變處非根。

既他共相種子所生。何故前言由引因力。解云。生

前隨彼生因變生。死後他變。不能獨住。必待死者

引因力故。入涅槃等。因體雖滅。而如弓斷。依勢箭

行。】

「前來且說(至)繫發起故。」

【述曰。第三斷簡。於中有三。業力功用差別門故。變

不能變差門故。此初也。先舉業力。對顯功力。謂定

等力所變不定。測云。等言等取通力。定力者。如中

陰經無色中陰。等通力者。如起四禪天眼耳根。又

由化心。欲界第八變欲色界身器二種。若生色界

變欲界。准此應知。三藏云。等言亦攝願力所變(此疏

許通力所化。欲界人見是欲繫。即同樞要。有欲界繫定色種勝。瑜伽論云。若依此繫。定無能引變。然定通

果上繫為。即由此繫。大種造故)。基云有五。一定力。二通力。三法威

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此通諸識。若第八變。唯有

初二。通力所變。異地身者。起上眼耳扶根色觸。或

可有聲。無文別說。然無上地起下眼耳。劣無用故。

通力所變異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

界梵王等。第八緣彼身中扶根。亦由通力色相諸

天。佛前聽法。令此人見(此疏意者。馬勝所變梵王之身。器世界分攝。非自他

識所執受故。又色界天所現色身。許欲界繫。名異地器。不如彼瑜伽記也)。定力之中。無

第八變異地內根。無色無通。佛邊體法。令他得見。

但是定力。八地巳上。及在佛身。一念俱起定通果

身。總述疏意。平等心天。諸無礙身菩薩。所聞有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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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等。鶖子滅時。無色淚下。若身若器。但下人見。皆

名與識異地身器(此不順教。瑜伽論等。取彼色等。為上繫定果色故)。又彼

別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灾。身在下界。上眼見上。豈

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馬勝亦爾。若遠雖見。第八

不緣。近者何妨第八亦變。故天眼耳境。非必有本

質。此違論下五識有踈所緣緣(許亦無違。既許本識他變為質。彼亦

他變為疎所緣。如第七卷記)。言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者。業力恒

續。功力不然。俱舍智度言天眼耳准同分攝。由此

初禪二通滅時。四禪二根如應隨滅。扶根及器准

此應知。對功力斷。言多恒續。基云。少分間斷。如蜉

蝣等。生巳死故。證云。此非間斷。與異熟識起盡等

故。勿得異熟識亦名間斷。故此言間斷先於識斷。

由此身根及此依處與識俱盡。餘有間斷。問。第八

恒相續。如何緣斷法。基解云。如鏡恒時明境至方

影起。】

「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第二變不變差別門。於中有二。變故。不變故

結故。此初也。有漏種者。基云。唯緣種體。不緣功能。

故無表等非此識緣。十色處中。測云。且說色處有

二十五。皆有本影。此識緣本。眼意識影(違護法宗。本識

眼識不緣假故)。基云。十色處中。五根唯內。五塵通外。唯緣

實境。由此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境色。墮者。

攝義。極逈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若說唯是鏡像水

月。或通根塵。皆假不緣。此任運緣無分別故(正如本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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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測云。瑜伽論等不說法處。寧知此識緣法處

耶。解云。如五十四。威德定色。猶如變化(既安布處五識起用。

明知此變方有實用)。定境定果。一云。一體。對功名果。一云。體

異。定變名境。本識變果。測云。初家不許第八識變。

後護法宗。三藏解云。非伹由定緣色繫發。由前加

行為緣亦發。猶如在滅定現諸威儀等(能造此色大種二釋

及取捨等。如對法記)。何等能變。樞要二釋。一云。若言通力。唯

色四地。然除中間。若言定力。通色五時無色四地。

餘七方便。欣猒無力。不能生色。一云。初未至定亦

無能故。非想微闇。故亦不能。證云。六十五云。又根

本定名具威德。故非近分。五十四云。明了現前知

非非想(今謂。此許非諸近分。可爾。非想不爾。說持法花聞有頂香。五十三云。無色定於一切

色得自在。不簡非想故。然明了顯離翳障。證師多門分別此色有是有非。我於對法瑜伽等記簡擇故。今

不重述)。】

「何故此識(至)應非遍知。」

【述曰。第二不變。基云。等言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

為無法為門。然二種變。測出二釋。一云。第八識聚

五及同緣一切定位。名因緣變。理實雖心分別所

變。然皆現量。分別劣故。從勝為名。名因緣變。除諸

現量。五後意等。雖因緣生。名分別變。實用有三。一

六根發識用。二境生現量用。三六識緣慮用。本識

所變有初二用。此論意者。諸法實用理難成故。初

中有用非因緣變。皆有實用。問。若因緣變定有用。

可以實用證不緣。既許因變容無用。何妨變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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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用。解云。第八自在亦相續。由此所變必有相分

心等不能緣。是故第八不變心(此釋不然。若生現量。亦為實用。應如

無漏變似心等自在相續。故令有。亦應變心令有實用。故不成證)。一云。因緣變者。

唯本識心。以具自在相續義故。以外心等皆名分

別。言有用者。根發識用。識緣慮用。二釋。一云。質礙

用。一云。五質用。本識所變。但根境用(猶不分明。自在相續。著前

難故)。基出四釋。一云。因變有力。唯任運心五八識也。

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分別強

思。即六七識強分別故。一云。初唯第八異熟主故。

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及觸等

變。非實種故。報六識等。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因

緣變。但是影像種所生故(此釋意者。生本生影。種各定別。不同常說隨緣

通生。若爾質種誰所熏成。諸本質色非能熏故)。樞要難云。七變若非實。何

名得自相(云云。此難不爾。自相通影故)。一云。為具名言有支種

生。為因緣變。即瑜伽釋亦許觸等同識實變。第三

卷破。一云。因緣謂法體實從真種生。性境全帶質

一分。是因緣變(言一分者從質生分)。獨影全帶質一分。是分

別變(言一分者見種生分)。基自許云。第四為正。無妨難故(今謂

不爾。影色無礙。影心無緣。若許亦是因緣變者。此論本識因緣故。變即有用。如不成識緣慮質礙為實用

故。如實之義如本母釋)。有伏難云。爾何說心心所法從第八

生。故論解云。須七識等緣慮實用。別從本識因變

而生。若變無為。無為無常住用。等者。等取不相應

等。本無實體。雖變無用。無法亦爾。言應非遍智者。

如佛地論。由圓鏡智恒頓遍緣。名一切智。以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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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境不定故。基云。遍緣有無。故成遍智。若爾亦應

緣相應法。許亦無失。如卷初記。】

「故有漏位(至)此色為境。」

【述曰。結也。言有定果色於理無違者。即顯揚五云。

無色繫色謂等持色。明知彼色雖為下界見聞者

現。非下界繫。然彼不為無色者現。彼無眼等及他

心通。必不能用。現無益故。】

「不可知者(至)當知亦爾。」

【述曰。通釋二門不可知也。依梵本次最後釋故。漢

語顛倒。先言不可耳。量難測者。欲身器等。雖狹小

等。各變自界。遍法界故。對薩婆多滅定無心。故立

宗云。滅定有識。對上座。部等。立巳成過故。】

「●論本第三

此識與幾(至)心所攝故。」

【述曰。上二段釋初五門巳。今第三段。釋第六七心

所及受相應二門。於中有二。正說故。問答故。初門

有三。標釋結故。此初對聞舉頌答也。釋常字。言乃

至未轉者。未至三乘無餘滅也。】

「觸謂(至)引發勝故。」

【述曰。第二釋中。五數為五。初觸二文。正釋故。破邪

故。此初也。觸具三義。一三和。二分別變異。三令觸

境。論次第釋三法能所相順名和。三合非觸。然有

二義。一依三和生。二令三和合。故瑜伽等觸從因

果。名彼三和。如以決擇顯無癡性。三未合前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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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今與前殊。說名變異。樞要云。無為常住隱現

名變。分別而是領似異名。此當瑜伽能攝受義。領

有似三生心所故。基云。觸不似三生觸功能。但為

餘本。不自生故。猶如不似根境生識。言勝彼識境者。

根增上力識境生故。非但三和分別變異。亦由此

力。不令雖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由此二義。顯觸

自性。證云。不共作用。勝故顯體。通餘法者。劣故名

業(且觸業通根境識故。餘准可知)。起盡經者。明生滅故。因二三四

和合生者。經說因根境故識生。因根境識三故觸

生。因根境識觸故受生。受等等取餘諸心所。既受

等餘皆因四合。明知一切以觸為緣。問。說受緣受。

如何愛不因五令生。測云。非無此理。但熟勝依。可

意。等取不可意俱非。順益。等取損害及俱非。】

「然觸自性(至)非即三和合。」

【述曰。第二破邪。若薩婆多同大乘實。經部有二。一

三和成觸。是假非實。二三和生觸。是實非假。今破

初中。測云。一宗三因二喻。如受等者。取思故。言觸

自性。是實非假宗也。六六法者。如俱舍云。六根六

境六識六觸六受六愛。言心所性。避不定過。彼許

根境假非實故(界身足論。六六法異。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既心所簡。和今

依前)。第二因言是食攝故。此思為喻。第三因言能為

緣故。亦受為喻。問。豈不三因皆有不定。經部宗愛。

思上假立。段食假故。基測同解。觸即三和。無體之

假。愛體即思。三塵即食。亦許實故。基云。或想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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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後二因。故不得以段食不定。測又宗云。觸實非

假。非即三和。因喻如前。故無不定。基云。如受等性

非即三和。喻也。熟中受與初後為喻。等言取思中

因之喻。或可二宗。非即三和。為第二宗。證云。實非

假宗。對正理論。經部一師立三心所。非三和宗。通

對譬喻覺天成熟不立心所。雖無實受等。同喻得

成故。初三六法。雖即三和。心所言簡。無不定故。】

「作意(至)不異定故。」

【述曰。第二作意。五蘊論云。令心發悟。雜集等云。發

動心等。皆此釋云。故言覺心也。謂現作意。警俱心

種。引彼現心。趣自所緣。應起言簡緣未合種。同時

義說能所警故。有義未生現位。其作意種警應生

種。令起趣境。似正理師作意之用在未來起(基測並出

此二義釋)。測云。同時為勝。破二許中。測云。初破正理。彼

第十一云。作意力能令相識於餘境轉。後計經部

異師所說。如成實論。彼所說念。即作意故。又解皆

是大乘異師。瑜伽第三。作意云何。謂心迴轉。集論

第一。於所緣境。持心為業。如文執義。故今破之。基

云。集論於所緣境持心令住。非也。但言持心。不言

令住。雜集釋持數數引心。同此論故。證云。測釋但

破小乘。於理為勝。大乘廻轉。作意別用。不共餘法。

故說為性。如瑜伽第三。作意四力趣於異境(此故意不

同散亂不獲巳脫)。破但非理。若如初說。應非遍行。不逈趣

時。無作意故。若如後說。應不異定。持心令住。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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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故。】

「受謂領納(至)不共餘故。」

【述曰。第三受數。且有漏受為業。樂起合欲。苦起離

非二欲。欲愛異名。故基云。若欲希求即通三性有

漏。然令有漏言起愛故。非第八識。不生愛故。疎起

六識中愛無妨。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此五數中。唯

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三遍能(證釋云。此中五數。性通一切。業則不定。受

除第八及諸無漏。想准第六。發語言故)。有作是說者。順正論師也。汝

亦不許緣相應法。如何能領所不緣觸。若救似觸

者領觸者。諸等流果。皆應受性。似因生故。如自性

受。又既領觸。應名因受。受不自領。何名自性。若救

如王食國所生不食土田。而名國觸。如上田受。如

禾稼受。能自領觸所生受。便違不自證。如力不自

割。論主評取境界受中。定屬巳者。基云。如多人罵

言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巳。餘非奴者。不攝為罵

巳。餘非奴者。不攝屬須等唯在受也。】

「想謂(至)種種名言。」

【述曰。第四想數。基云。青等名為分齊。此但意俱。餘

識想不起言故。】

「思謂(至)令造善等。」

【述曰。第五思數。測云。境上引發善思。為邪因相。引

無記思俱非因想。由三性思各取一相。基云。約勝

唯說役心實通心所。】

「此五(至)故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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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三結也。謂結釋頌相應言故。薩婆多宗。俱

舍第四第五義相應。所依所緣行相時事皆平等

故(前二體一故。等後三別似故等)。婆沙二說。或四。或五。大乘四義。

如五十五。問。何故名相應。答。事等處等時等依等

故。基云。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俱有等無間依。

非種子依。以各別故。時依定一。此論名同。處謂相

分似名等。體別各一。亦言事等。瑜伽初言同一所

緣。相似名同。或約本質。及通證智。有部五中。除行

相一。或雖不同。亦兼取彼(後釋不爾。若言五義。違瑜伽四故)。測云。

法外無時隨。既法非一。而同剎那。極似名同(既同剎那。

何言非一。影亦極似。論應言同)。依謂開導俱有。一分心所。亦用俱

識為依。而彼心體不自依故。四中隨一。何不相應。

若伹時同。異識相應。若伹依同。前後相應。若但緣

同。五六相應。若唯體等。八識相應。故必具四。方成

相應。】

「此識行相(至)善惡俱招。」

【述曰。第七受相應門。行相極不明了等者。簡苦樂

受必明了者。薩婆多師依自宗難。捨是寂靜應唯

善果。如何令許惡業亦感。論釋如文。】

「如何識(至)定非異熟。」

【述曰。第二問答。測等釋頌。八段十義。非也。若心所

但而受別段。如何受後論諸心所。故今合彼言七

段也。言剎那別緣者。任運對取。不從前境審住今

故。言善染等者。即十一善六及二十自性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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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等取善染悔等。其無記者。次別簡之。】

「法有四種(至)故名無記。」

【述曰。第四段釋第八三性門。三因成立。唯無記中。

初因意者。基云。若恒生善。即無流轉。若恒生染。應

無還滅。流是集諦。轉是苦諦。還謂道諦。滅即滅諦。

言歒心者。樞要云。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殊勝

自體可記別者。一云。唯取無漏及無為法。一云。亦

通有漏善惡。餘文可解。】

「觸等亦如是(至)亦如是言。」

【述曰。第五段釋例心所句。測云。有三。初申正義。次

破異說。後結正宗。初二正義。皆護法釋。初釋近例

無記。後釋且例五事。一異熟。二俱不可知。三所緣。

四五俱。五無記。不例自相及一切種并行相受攝

持因果。受熏持種。不開所故。了別領納等。行相各

別故。觸等雖受俱受故觸等雖不觸等相應。五俱

數等。故相例之。基後二門。測云。第九因果不斷。但

顯識持因果力故。第十持捨名。亦屬心王。故次八

門。置相例句。基云。更有第四釋。謂例五門。同第二

師。今加斷捨。隨所應故。若最後例。恐十門所以中

門說如是言(有第四師。不順文義。現文相有三釋故。護法唯說執藏心王。隨本非藏。無

所捨故)。】

「有義(至)無簡別故。」

【述曰。次破異說。於中有二。敘故。破故。此初也。是誰

釋耶。基云。難陀等釋。測云。火辨親勝等釋。寂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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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難陀。彼立五根。即五識種。不許識變現行五根。

觸等變似故假設義。證云。種子為根。是安慧義。不

關難陀(寂師難且不爾。五識種影於觸等現。名似根等。不言現故。證師救亦不然。安慧見相

無實種子。不可難言根若識種。十八界種成雜亂故)。此例幾門。測云七門。前

八門中唯除自相。基云。唯除自相行相受俱。准下

難故(觀述云。若例行相。反質不成。彼師唯〔加〕因相故破)。此師應知例上五

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

「彼說非理(至)俱時生故。」

【述曰。破中有二。一破例因相。二破無簡因。初亦有

二。破本計故。破轉救故。此初也。世親攝論。所熏四

義巳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然今護法攝入

加所熏。由此立量。不自在故。不受熏等。問。若自在

非所熏。亦可自在始能熏。答。遍受一切熏自在始

能得別熏自類種但力皆熏(基多問答理皆斯盡)。問。心所受

熏。若成六體。心所能熏還有此妨。既答頓熏果從

何起。於此四難豈無自害。基疏。一云。且緣本識及

五數時。唯心王熏生六質種。心所唯熏生六影種

(彼亦應本識中種能生本質五數所。持唯影像。彼既有過。此釋不然)。一云。緣本識時。

熏心聚共熏一種。為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

無頓生六果等之妨(此亦不然。能熏於種。既許因緣。此亦多種生一牙故。亦即

新種唯增上緣。便違識法牙因緣藏)。一云。能熏各各熏一識種。逢緣

和合。共生一果。如一麥子。有多微分。共生一牙。非

各生故。然成業論不許多種生一牙者。破如經部

色心持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不共生一。若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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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持種亦爾。今護法義。一本識中同類種子同時

熏者。共生無妨。如一糓糠所褁多微(雖無極微約有分說)。測

引例云。如本新種共生一果。斯亦二說。一云。二種

共作因緣。一云。有一能生。一即助緣(後理無定難可依准)。】

「誰言觸等(至)有重言失。」

【述曰。第二破轉救也。彼三因成。一心心所同一所

緣故。設不緣種。緣色應同故。第二因生無色界必

有緣故。緣識中種。寧無所緣。故第三云。親所緣緣

定應有故。不爾取外非唯識也。破似種影。既非實

因。應因相後所緣門例。若彼種相但所緣義不取

真實因緣義者。二處說境。有重言失。基云。若救緣

種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身器故無量過者。理

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摩經言。執受有

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故。】

「又彼所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第二破無簡因。基云。了別唯是我行相故(此顯

唯了總相之用唯在心王。非謂解等都無此用。亦了總相故)。】

「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流。」

【述曰。第六段釋頌第九因果相續門。於中有二。正

釋故。問答故。此初也。恒故非斷。遮經部師轉識持

種。轉故非常。遮僧佉等自性為因。言漂溺者。人天

如漂。惡趣如溺。水上草喻別體觸等。水下魚喻識

變習氣。餘文可知。】

「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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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二問答。於中有三。對薩婆多對上座部。對

經部故。初亦有二。破執故。申正故。初中外難。若如

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非斷。往過去故非常。汝

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

當無體故。是則豈成緣起正理。論主反質。若如汝

宗體常有故。可許非斷。如何非常。】

「豈斥他過(至)方成非斷。」

【述曰。次外責言。但斥他過。自義何成。論主答云。

先不摧邪。難可顯正。生滅同時。既中無隔。因果不

斷。】

「因現有位(至)豈難斷常。」

【述曰。次外重難。未生既無。對誰名因。巳滅亦無。對

誰名果。論主重返。若果未可有待因成。果先巳有。

何待於因。】

「因果義成(至)因果定無。」

【述曰。次外救云。因果依用。不依於體。有部四師此

世友義。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

時既成因義。果義寧無。故不關我(正理師存唯同類因取果之用。

一向望自。名為作用。生相生法等無間緣。引他類等。望餘類故。但名功能。由此唯依作用立世)。論

主破云。汝說作用。亦應本有。不離體故。猶如其體。

恐救不爾。用待緣故。故則遮言緣亦本有。】

「應信大乘(至)應順修學。」

【述曰。第二申正。觀謂觀待。或是觀見。基師依後。假

謂現識似彼相現者。釋前假立當果曾因。且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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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引用時。尋所引故。變似當果。觀酬前時。尋所從

生變似曾因。實現在故。測又解現識似彼相者。即

種子識似有酬前引後相故。說之為似。即託此相。

假說曾當。非謂觀心變似相分(既牒假謂。明知釋前假立之言。前釋

順論文)。非常非斷言離邊中。基云。總論諸教三世。有

三。一道理三世。即依種等曾當現位。立三世故。二

神通三世。至智生時法爾皆有達三世用。非妄皆

實。實能所緣唯在現在。三唯識三世。謂如現識似

三世現。雖實唯識道理二種。恐濫妄緣。別開神通。】

「有餘部說(至)捨此信餘。」

【述曰。第二破上座部。於中有二。敘故。此敘執也。彼

許有為有其二種。一極迅速。如心心所。但有生滅。

雖一剎那。而有二時。如契經說諸行無常。有生滅

法。二遲鈍法。如色等法。具生住滅。雖一剎那。而有

三時。依遍色心。經唯說二。且論速法略有二門。一

同體異時門。謂一法體初生後滅。二異體同時門。

謂前滅時後果體生。生滅雖殊。而但有體。前滅引

果。後生酬因。連頭起故。因果不斷。勝軍論師恐有

斷過。亦云現在三時別。初生。次住。後法未生。至異

相時。後果方生(基云如此。測云。前法住時。後法即生)。破有二趣并成

之失。設救生勝隨當生名。佛初剎那成生死過。說

入此論之所破也。上座結云。因果現有。非假施設。

接滅而生。故離斷常。過未無故。無大乘難。誰智捨

此信汝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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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虗言(至)理必不成。」

【述曰。第二破也。初破同體異時門言。時之極促名

為剎那。如何一念而有二時。前後相違。寧同現在。

次破異體同時門言。滅若現在。生名未來。既如有

部許滅現在。後法之生應在未來。彼救未來無故

非生故。未有名生。既是現在。即應巳有還無名滅。

寧非過去。以生違滅。滅若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

有。然如大乘許生現有。應如大乘滅應現無。又二

巳下結破初門。量云。汝說生滅體應非一。以相違

故。如苦樂等。等取明闇解惑等類(大乘離法雖無生滅。有無體異。

不同彼宗。現有一法。并生滅故)。測云。設難。為如苦樂違故體異。為

如長短違而體同。解云不爾。彼宗自不許長短體

同故(若大乘義。若為長時爾時非短。故體必無)。生滅若一法。生時應即

滅故。由如滅時。生滅若異。體不應同。相違異故。如

苦樂等。結文可知。】

「經部師等(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破經部等。等取室利羅多等許。彼云。不

許去來有故。異薩婆多。三相在現。滅在過去。不同

上座。種子前後能生異故。如大乘宗。相續不斷。論

主非言。理亦不成。餘法持種。如下破故。】

「此識無始(至)名阿羅漢。」

【述曰。第七段釋第十捨名位地門。廣釋有二。釋頌

文故。顯諸名故。初亦有三。正釋故。對異師故。結成

故。此初也。斷煩惱障究盡時者。測云。發業潤生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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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故。但盡煩惱。具三應義。基云。應者契當。應斷

應供應不受故。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

說(二乘金剛雖未證滅。如不動地。應名捨也)。此不順論唯取無學。又云。

麤重永遠離故。此云麤重。非伹隨眠無堪任性。至

果離故。菩薩金剛雖盡惑氣。但正斷時。未證滅故。

八地異門。不可為例。由此基云。此麤重言。但取種

子。可依定從見道出供。現報。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非圓滿故。言不退者。基云。總

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二證不退。入地巳

往。三行不退。八地巳上。四煩惱不退。無漏道斷。護

法正義。二復次中。初迴心者依第四也。復不動地

依第三也。然論四理彼名不退。一煩惱不行故。如

解深密。二駛流運轉故。如十地論第十云。八地巳

上。於無相海。任運而轉。基云。剎那剎那真俗雙運

無功用故。三諸行。起諸行故。如十地論。初六地中

一身一行。而行一切行。此顯實身。於一度中。修一

切行。化百身等。但能修一。不堪雙行(以上註)。第七地

中。一身一切行。而得一切行(此亦實身。若其化身。又各修一)。八九

十地。於一切身一切行中。行一切行(實身化身各於諸行得起

諸行。基云六波羅蜜中。各修諸度故)。四念念增進故。如十地經。八地

精進。於一念中能得百萬大千世界微塵三昧。乃

至能示爾許菩薩身。九地一念得十增祗百千佛

土微塵三昧。示爾許身。十地一念進得十不可說

百千萬億那由他世界微塵數定。能示爾許餘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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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增進亦爾(四中。初一煩惱不退。後三即行不退)。基云。八地巳去。

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慧一

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十地經云。

一念智乘〔此〕從發心乃至七地。百分不及一者。以後後剎那。非唯一倍故)問。八地上入

生空觀。入滅定時。不斷法執。應不增進。何說念念。

答。有諸釋。測云。據法空位說念念增。唯八地上應

有超劫(此釋違論。菩薩地云。後二僧祗時必等故)。樞要二釋。一云。實八

地上不入滅定。般若經毀不令入故。談自在力。彼

入滅定。一云。定入滅定。不退菩薩入滅定時。轉識

賴耶俱不成故。然佛訶躭。非彼不入(今謂入地佛但訶入人空

滅定。都無學法無勝利故。曾得自在易入出故。猶入法空。所引滅定。修平等智。學法成故。深細難入。未自

在故)。既許入定亦有生空。爾時如何念念增進。觀云。

生空後智斷通障等。平等性智增熏種故。證云。爾

時利他除麤熏故(不動滅定起諸威儀。平等智增。自除麤重。有心生空說俱得)。】

「有義初地(至)彼說非理。」

【述曰。第二對異師也。基云。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

二殊勝智者。正體後得。餘文可解。】

「然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第三結成。】

「然第八識(至)隨義應說。」

【述曰。第二諸名中有二。初對諸名辨捨差別。後明

染淨二位不同。此初也。梵云質多。此翻為心。種在

其中。是積集義。能生諸法。名種子識。故有差別。此

等諸名者。謂根本識亦意等。言契經者。即如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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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莊嚴經頌也。基疏云。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阿

摩羅識。古而立為第九識者。非也。樞要云。依無相

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即真如理。故知無

垢通二種也。測云。其無相論真諦謬(今存樞要。此既云鏡智相

應。知通有為。大莊嚴論第六云。此中應知。說心真如名之為心。即說此心為自性清淨。此心是阿摩羅識

知通無為)。言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者。謂但正捨。非巳捨

也。如來知根得初果故。】

「然第八識(至)一切法故。」

【述曰。第二染淨位別。無染汙故者。簡煩惱等。無散

動故者。簡不定四。無漏尋伺亦功用勤。基云。佛果

總無尋伺。如第七卷。任運說故。不假尋伺。言遍緣

一切法者。如莊嚴論。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

云。依圓鏡智。諸處境識眾像影現故(處內六處。〔外〕六處。識謂〔識〕

通十八界)。基云。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

現自證分影相應影故。此依何地。基云。有流通四

無色。色界六地。遊觀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

定。以殊勝故(此解不然。餘地種子。應非佛性。應無用故)。有說。通下六定。

唯遍緣。非無色故。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如六十九。如來功德多依第四。二疏同然。然基存

初。測存最後。老和上云。測解為勝。種通諸地。不現

何失。如所不入見道種子。彼非此類。三道種一。後

生餘故。】

「云何應知(至)皆不得有。」

【述曰。大段第二五教十理證有本識。總問答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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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初教。諸部小乘共發此問。既非世間現量境故。

以聖教量比量為證。此初教也。末那意識轉識攝

故等者。小乘不許有俱有依。唯說意識等無間依。

故以比量成俱有依(自比量故。其末那等無不成失)。證云。有難此

量法差別過。第七不用第八為俱有別依。轉識攝

故。如眼等識。相違決云。第七必用第八識為俱有

別依。恒行心品攝非本識故。第八五數。言第八理

應等者。基測云。並立量應言。第八理應有俱有依。

是識性故。如眼等識。若宗法云。以七為依。有不定

過。以末那識雖是識性。不用第七為俱依故。然今

論主遂出依體。言以第七為俱有依。有難。此量有

三種過。有法自相有法及法差別相違。如眼等識。

是性故。應非本識。是初過也。第八不能受熏持種。

第二過也(證云。今對大乘並違宗異今恐不然。現對小乘立自量故。設小乘人出斯過者。

俱違聖大乘至教。終歸成故。亦應歒立第八所熏具四義。由如苣勝)。應非以第七為

俱有別依。三過也(證云。第六亦用七為別依。不定一分所立不成)。判比量

難有相違決。量云。第八必無俱有所依。是根本故。

猶如真如。又云。七八無俱有根。非六識性故。如眼

根等。證師敵云。七八二識有俱有根。是緣慮故。如

眼等識(非也。墮無窮故。相違決定唯一對故。今謂。二量並有不定。以五識等與自心所為根

本故。心心所〔雖〕非六識性攝。有此根故。會判此云。若望心所。俱是所依根法處所攝。不待根故。非也。於心

心所與力既等。違比量故。此第四云。心心所法離俱有根必不生故。五十五說。依異所依無處說根。異所

依故。法處攝者。如本母釋)。能所趣者。基測云。或業中有名為能

趣。生有巳去名為所趣。趣質具者。彼出二義。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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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是趣所須。二惑業。趣所由具。測許後勝。說惑

業不說器故。或此俱說。所證涅槃者。如攝論第四。

依他起性通為遍計圓成所依故。亦得說依此識

故。三句如次三性依者。依他可知。後二句者。如論

下云。迷故生死。悟故涅槃。故此遍計通能所計。圓

成亦通能所證也。】

「即彼經中(至)有如是義。」

【述曰。第二教也。冥諦持捊變。轉名勝性。用殊勝故。

故頌對勝性能藏大等。論主具義三義釋名。】

「解深密經(至)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教也。以三義釋阿那名。結生相續者。基

云。初結生。後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測云二義。

一死有潤生中有沒心。皆名結生。受生有等一期

五蘊。名為相續。對法第五自體愛名結生心故。攝

論第三中有沒心名結生心。世親論云。能執受一

期自體故。一云。正受生時名為結生。瑜伽第一中

有生說時識巳住結生相續故。今此論意。由識持

種。結生續也。窮底通達。證解之異名也。愚即趣寂。

凡位劣不宜聞。簡俱生執。說分別言。入聖利根。亦

可為說。不愚法者。堪信賴耶。生無色界。起滅定故。

其愚法聖。雖不起執。攝大乘云。不求一切智。故不

為說。然解深密普為發起說。第三教者。測云。通引

二乘不定性者。故不相違。基云。若不愚法。雖決定

性。亦為說(若趣寂凡有聞不聞。即同有性。未熟不聞。如根熟巳。亦可宜聞。彼亦練根。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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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故。則論偏簡應成無用。三乘普履無三性道。然藏識教既有簡別。故應如前趣寂凡位不堪信解)有

性未熟應生誹謗。雖不為說。熟則為說。有大乘性。

若凡若聖。若不為說。誰脩入證。】

「入楞伽經(至)第八識性。」

【述曰。第四教也。楞伽者山名也。師子國東海內有

山。如來入彼。為王神說。名入楞伽。境等風者。等取

增上等無間等。】

「此等無量(至)至教量攝。」

【述曰。引四文巳。結教非一。然有外人不許佛語。故

無性論第三立三比量。彼初後量。以發智論應作

不定(辨破亦救如彼論說)。故勝軍師更立一量(廣辨得失如因明記)。今

此量中。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宗也)如增壹等(喻也)。因別

有五。然初四對順無我等。以六足論應作不定。雖

順無我。非佛經故。故以第五樂大乘許經攝故因

助令無過。方得成立至教量宗。是則四對一一因

中。加樂大乘許經攝言。四各成一至教量宗。及此

四因令成一宗。別四總一。有五比量。二二因合即

有六量。三合有四。總十五量。若彼不許諸大乘順

無我等。隨一不成。還以樂大乘許經攝一因。成四

對宗。亦有四量。】

成唯識論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