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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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示。余為之大快。因書所讚歎者。附諸末簡。若唯識

之意。則頌論與公之詮具在。學者求之。自有如顯處

視月水中擇乳者。又何俟為性相二宗立調人而平

生互諍者哉。

萬曆癸丑秋日江寧寶林居士[(厂@((既-旡)-日+口))*頁]起元和南書

* No. 820-B

成唯識論俗詮序

夫宗有正眼焉。不以識識也。不以論論也。不以詮詮

也。何無何有。何拋何存。攝相歸性。如滴投海。現性于

相。如月映川。但可以雙圓。亦可以單揭。可以兩拋。亦

可以獨指。是以唯以遮無。識以表有。亦表亦遮。拋外

而存內。別滿別分。融識以入性。緣夫大千有情。莫非

俗士我執。等之軍林。散則成無法執。猶之石女。質何

曾有。內蘊外蘊。孰分緣緣之親踈。比量現量。莫測法

法之假實。冥念斯宗。良可悲憫。而論不得詮。將味如

嚼蠟。詮不通俗。亦步若走險。徒淺甞而輙止。終線徑

以難通。昱公論師所以忘詮而有詮也。第詮以詮識

也。識則有相。從何依起。相則有分。寧妨互異。串引有

神也。轉智有轂也。光光相雜于一室。而承光自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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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各現于兩柱。而發影無兩。一經指撥。就裏躍然。通

茲詮也。性相雙圓。而言思盡斷。九十五種還歸烏有。

一十三宗總名亡是。即謂護法菩薩巳多一番舌本

可矣。

雙如居士游士任譔

* No. 820-C

成唯識論俗詮序

眾生念念執我。在在執法。古佛語之曰。無勞執也。此

唯識耳。遮執之談。何關表識。而逐影伺聲之流。乃至

望識幢而生執。又多乎哉。夫識真如之病與夢也。病

與夢誠非無顧。何得言誠是有。吾求之始。大覺湛澄。

識於何生。吾求之終。佛智歷然。識向何滅。言思路絕。

擬議道窮。坐見八識。恍然墮矣。墮即名轉。義不等於

斡旋。轉即是智。境非立於待對。未轉通智。全體是識。

病外無身。既轉通識。全體是智。覺來無夢。故曰若執

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遮唯識也。如是

則天親不得巳以有頌。而護法不得巳以有論。高原

上人亦不得巳而有俗詮乎。俗表非真。詮表非實。以

非真非實之談。顯非真非實之識。正復衮衮乃得無

過。明夫治病者即倩病之精神。醒夢者不離夢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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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雖鈍根滯器。莫施數沙之能。未許粗禪拂以狂

慧矣。

浮渡居士吳用先譔

* No. 820-D

成唯識論俗詮序

成唯識論。是奘大師最後糅譯。囊括諸論。淵𣹢義海。

融暢奧博。無與為儔。自基師以來。有疏有鈔。疏鈔之

外。又有掌中樞要唯識鏡等諸著述。不知何緣不入

藏中。宋南渡後。禪宗盛極。空談者多。實踐者少。排擯

義學。輕蔑相宗。前舉諸典漸以散失。然開蒙之作。出

於元人。爾時慈恩疏鈔似猶在也。余始聞唯識宗旨

於紫柏大師。授以此論。命之熟究。茫無入處。求古疏

鈔。巳不可得。後閱開蒙。及檢宗鏡華嚴疏鈔。遇談此

論處。輙錄之簡端。於是漸有一隙之明。繼聞巢松緣

督諸師。留神此論。結侶焦山。博究大藏。將為解釋。亟

移書招之。二師各出其所標點之本。互相印證。余是

以有正訛標義之刻。於是四方學者。始以此論為可

究。而求刻本者。源源來矣。然𨷂疑尚多。意猶未愜。聞

王太古言。相宗之精。無如高原法師者。觀所緣緣論

釋。曾不可以句。而師釋之如指諸掌。則其他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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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東禪無主。余遂虗席以延師。師鑒余誠。率其徒至。

余因囑以略釋此論。承承首肯。不逾年而俗詮稿成。

余因是有證義之作。丙午夏余蒙

恩起官南曹。師亦來。開講此論于鷲峯寺。學者千眾。

莫不聳聽。得未曾有。巳酉夏。師又開講於瓦官寺。時

聞臺山師子窩澄法師曾解此論。欲往參訪。余固止

之。師不可。冐暑北邁。是年冬。余亦以攷績入

朝。無何師亦至。寓

北𨷂下之龍華寺。又受彌勒菴請。為諸方講演此論。

法席甚盛。而余南還矣。明年夏。既訪澄師。不契而南。

余亦從南宮乞假歸田間。師辭余為武林游。又明年

而余始病。病中聞師講演此論於淨慈之宗鏡堂。余

且驚且喜。時且瀕死。不及與師相聞。即師有書來。不

能答也。又明年夏。而師以俗詮新刻。來澂余序矣。病

甚。不能即副師指。初秋始少間。而後盥手發函讀之。

嘻師之為是也難哉。基師以來承授有自。其為疏

鈔。述而不作。而師以無師智。尋影略之文。繹深微之

旨。一難也。凡預講筵。孰不蹙頞相宗詫為絕學。而師

無所因襲。締搆會釋。如作家報。二難也。巢松諸師。以

三四人之心目。結三年期。攷究此論。然余繙閱其本。

止前二卷。有所標錄。餘並缺略。而師以一人之力。不

逾年而成。三難也。因丘凌者易為高。因川澤者易為

卑。古疏鈔巳亡矣。後之學此論者。即他有所師承。可

忘師締搆之勞哉。巢松之俗。一雨法師集解此論。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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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垂就。余之證義亦且災木矣。不妨為俗詮左輔右

弼。師其許之否乎。

萬曆壬子秋七月朔旦金壇念西居士王肯堂力疾

* No. 820-E

成唯識論俗詮序

原夫。識者心之光也。日月之光。自明以流。神慧之識。

繇心而現。識分為九。心則唯一。天親授之無著。即識

付心。無著暢于彌勒。因心開識。頌宣論衍。成立無殊。

相現性摹。虗空非假。故不知萬法惟識。法等執筌。不

知三界惟心。識同逐影。識殽則匪論不彰。論晦而匪

詮不釋。末俗與法以俱沈。上智併識而俱墮。此法師

昱公俗詮之所以作也。乃知心光分于眾識。如寶燭

之出明。諸識闡于羣論。如通衢之然燭。而真論剖于

俗詮。又如秉燭之徹衢。護法之證天親。慈恩之朗玄

鑑。昱師之續慈恩。可謂並融一宗。頓超三界。鈞天合

響。海水一味。又何差殊覩乎。故知永明宗鏡。攝性相

以雙圓。彌勒闡宗。依一真而摹相。善乎無著之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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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天親曰。汝昔用舌。善巧毀謗大乘。還用此舌。善巧

讚歎大乘。故知讚嘆等于毀謗。善巧亦為空華。假令

心空識空。則三十為綴。識滅論滅。即九大焉依。說性

如滓太清。指相愈添蛇足。心行圓成。言詮何有。昱師

密意。神而明之。信哉存乎其人矣。

壬子春月寓庸居士黃汝亨稽首譔

* No. 820-F

成唯識論俗詮序

巳酉秋。予會師于清源舟中。相對終日。結世外交。巳

而寫般若經一卷而別。嗣後予既南還。師亦往五臺

山。參禮文殊大士。蹤跡茫茫。越四裘葛矣。今年春。負

笈湖上。覔靜室于南屏僧舍。行至禪堂。履未及戶。而

遙見是師也。予固識師。師亦識予。兩人相視。喜出望

外。頃之出所詮唯識論示予。是日師登法座。宣揚妙

論。賢愚讚嘆。得未曾有。誠禪門之津筏。而末學之指

南哉。予不敏烏知奧義。姑就今之識師者。粗陳其解。

則神識在心。人人自具。葢識為現量。隨心應用。如鏡

光普照。胡漢俱現。故曰。三界唯心。萬法唯識。三藏十

二部無非為此識。而設藉令強識歸心。攝心附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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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非今見矣。而何前之識師者。不改于今。今見非前

見矣。而何今之識師者。仍同于前。心既不增。識亦不

減。識師于清源。與識師于今日無以異。以至會後復

別。別後復會。識師于異日。與識師于今日亦無以異。

即心是識。即識是心。心識不二。一體互融。凡有言說。

皆成戲論。則雖謂師之不必詮不必講可也。雖然此

亦謂利根上乘言耳。凡夫含藏其識。終日迷于塵網

中。不得善知識一發其覆。則以徧計為性。不以圓成

實性為性。逗出逗沒而不覺。所謂琴瑟箜篌雖有妙

音。不得妙指。終不能發。故必待語言文字。以證本來。

則師雖詮之講之。而予聽之。亦可也。何戲論之非實

論也。

雲間金雲鵬撰

* No. 820-G

成唯識論俗詮序

往讀禪宗語。見其直截痛快。犁然有當於心。謂吾性

果可一超直入也。比見近時譚禪者。動稱當下即是。

而察其實行。殊又未然。則心竊疑之。或吾性鈍劣。不

足承當此乎。今春高原上人。應方伯吳本如公之請。

演成唯識論於南屏。因出唯識俗詮。予讀之卒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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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有。廼始知不明性宗者。必失之鈍。不明相宗者。

必失之狂。理雖頓悟。事必漸修。行解要當雙圓。而岐

而二之者。悉外道也。高原上人律峻守恬。不輕於世。

作偶其於唯識也。又寧獨解語巳哉。詮成。本如公捐

俸授梓。敬題其簡若此。

錢塘葛寅亮題

* No. 820-H

成唯識論俗詮䟦

我聞三性法門。是諸佛密意所說。諸識起處。教經根

由緣識起。於真如性體。法法是識。識識是性。以故識

能顯性。亦能覆性。能徧計能依他亦能圓成。古德云。

妄起於真而能覆真真因妄顯而能奪妄。故顯真必

由於妄。顯性必由於識。因是諸佛菩薩。密意方便權

巧。成就三分。論唯識義。第論密意深。非深於密意者

了難究竟。壬子春。西蜀昱師高原。開席於杭郡淨寺。

發明此論。復作詮註。自題曰俗詮。此詮出。則本論之

前提後掇散句重條者。整整如獨繭描絲。明珠成串。

讀者不勞駐目停想。了然義融識解。使客亭遊子。人

人認得路頭捷徑到家。回視他鄉。熟識所識一向非

親。令得安隱。快樂無涯。如是師詮。人天當為踴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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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寶詮相應。為第一義云。

萬曆壬子春弟子秦舜友謹䟦

* No. 820-I

法因

一切唯心。一切唯識。貪者識取。廉者識捨。道者識忘。

忘與道鄰。捨與忘鄰。忘不遽忘。請自捨始。高原法師

詮唯識論。以開眾識。是謂捨法。浮渡居士助刻貲參

拾金。以倡眾緣。是謂捨財。唯心與識。含生皆具。唯法

與財。有識可捨。浮渡能倡善知識。宜和識捨為取。亦

不唐捐者矣。

寓庸居士黃汝亨題

* 浮渡居士吳用先

* 雲棲比丘袜宏

* 寓庸居士黃汝亨

* 錢塘葛寅亮

* 苕溪沈 [沱-匕+隹]

* 羯磨居士顧嗣衍

* 霅川韓 敬

* 楚中游士任

* 朗士吳之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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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興周常寂 周承積

* 太倉楊之翰 弟子性源

* 新安方如騏 弟子如蓮

* 武林柴世基 柴世埏

* 海昌郭大豋 弟子任思忠

* 淨慈明廣 海恢

* No. 820-J

成唯識論俗詮敘

原夫三界唯心。師心乘時應物。萬法唯識。因識觸妄

迷真。是識是心。識海澄而心水靜。即真即妄。真源寂

而妄波寧。心德既均。語默行藏成化。識情有異。禪律

性相分宗。隨機之別。至聖善巧於名言。入道之通。此

方獨利於聲教。是以諸佛菩薩。肇世興緣。貴在語而

不在默也。葢補處慈尊。祖於深密。說十七地經。親授

無著。而無著昆仲相承。天親約為三十頌。頌詞雖略。

理貫瑜伽。故始破我法二執。次明能變三名。唯一頌

半。大義了然罄矣。況三十頌耶。第緣義豐文儉。披者

易於記誦。難於解釋。故護法等。衍頌造論。間有成淨

唯識兩名出。而譯師諱淨標成者。以相見自證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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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唯識故也。唯遮境有。識簡心空。較言指歸。審明

要會。故總命名成唯識論焉。良由凡小妄執。聖者立

宗。顧片言隻字。遏競者之橫流。半偈全機。起當人之

正信。至於分徽漫演。抑謬揚真。引事發明。盤根究短。

延促之機。足徵神頴。復明諸識隨緣。有喻濤奔浪歛。

法喻兩陳。令人易曉。更興五種問答。執辯風馳。成立

宗因。精研相性。導引多方。終歸唯識。漸亡百計。始悟

玄猷。即彰五位。使知趨進。剏修六度。積為資糧。次運

四心。通為加行。剎那見道。分別二障頓除。歷劫修因。

俱生無明漸伏。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因盡果圓。名為

究竟。然頌論之作。廣約隨機。會理因言。豈容默也。愚

昔乍尋茲義。文墮齟齬。旨更依違。展轉數行。如重九

譯。由是竭思群經。窮研眾論。支頤瞪目。振逸忘勞。更

訊大方。漸通線徑。歲癸卯。金沙念西居士。王太史。召

住東禪書云。成唯識論。慨其古疏巳亡。玄宗幾絕。𢬵

師數載之勞。釋明梗槩。務令簡顯。以曉後人。惟師以

弘化為心。當弗吝余所請也。因而隨講隨錄。漫集垂

成。未及就緒。今春持錫南屏。學者偶集。更屬諸大檀

那。同時勸宣。及秋乃竟其袠。即索稿梓行。第愧見無

超卓。詞多蹇澁。題云俗詮也者。非謂折揚皇華便乎

里耳。脫以郢雪為求。則本論斯在。

萬曆歲次辛亥仲秋二日西蜀輔慈沙門明昱書於

南屏松壽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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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820-K

成唯識論俗詮科

* 將釋此論科文(分五)

* 一釋論題(成唯)

* 二造頌人(按婆)

* 三造論人(梵語)

* 四翻譯人(唐者)

* 五釋論文(分三)

* 一宗前敬敘(分二)

* 一陳頌詞(稽首)

* 二釋頌意(分二)

* 一總釋(今造)

* 二別釋(分三)

* 一舉凡外(又為)

* 二舉四師(復有)

* 三結前意(為遮)

* 二依教廣成(分三)

* 一辨相唯識(分二)

* 一略辨唯識(分三)

* 一牒義標問(若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釋前三句頌(分二)

* 一略辨我法(論曰)

* 二廣辨我法(分二)

* 一總問總答(云何)

* 二別問別答(分四)

* 一別問我執(分五)

* 一外道三種(如何)

* 二餘乘三種(又所)

* 三論主總辨(又諸)

* 四總舉通執(分二)

* 一標數(然諸)

* 二正釋(分三)

* 一俱生我執(俱生)

* 二分別我執(分別)

* 三總結內外(如是)

* 五外難內破(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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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別問法執(分二)

* 一總問答(如何)

* 二別問答(分四)

* 一別問外道(分六)

* 一數論神我(分五)

* 一敷論執詞(外道)

* 二現量所得(彼執)

* 三是實非假(又大)

* 四三事合成(又三)

* 五妄情計度(故彼)

* 二勝論六句(分五)

* 一勝論執詞(勝論)

* 二總破六句(彼執)

* 三兼破三句(又彼)

* 四別破三句(又彼)

* 五結破能所(然彼)

* 三天能生物(有執)

* 四聲能詮表(有餘)

* 五四大能生(有外)

* 六總舉通執(然諸)

* 二別問餘乘(分二)

* 一問答標舉(餘乘)

* 二正釋所執(分三)

* 一色法(分二)

* 一正舉對無對色(分二)

* 一標數(且所)

* 二正釋(分二)

* 一破有對(分四)

* 一能成極微(彼有)

* 二正義識變(五識)

* 三牒執辨破(汝執)

* 四極微假立(為執)

* 二破無對(餘無)

* 二傍問表無表色(分二)

* 一有表(表無)

* 二無表(表既)

* 二不相應(分三)

* 一牒執總破(不相)

* 二依執別破(分六)

* 一得非得(且彼)

* 二眾同分(復如)

* 三命根(復如)

* 四二無(復如)

* 五三有為(分五)(第二卷)

* 一問答總破(復如)

* 二別破能所(非能)

* 三三世難破(又去)

* 四正明假立(然有)

* 五問答明表(如何)

* 六名句文(分二)

* 一問答廣破(復如)

* 二正明假立(然依)

* 三舉執結餘(有執)

* 三無為法(分三)

* 一總破(諸無)

* 二別破(又虗)

* 三引經(然契)

* 三總破前執(外道)

* 四總舉通執(分二)

* 一標數(然諸)

* 二正釋(分三)

* 一俱生法執(俱生)

* 二分別法執(分別)

* 三總結內外(如是)

* 三總結我法(如是)

* 四外難內釋(分二)

* 一舉難詞(有作)

* 二破難意(分五)

* 一總破(彼難)

* 二依類破(依類)

* 三依實破(依實)

* 四依真破(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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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結正義(然依)

* 二釋後三句頌○

* 二廣辨唯識○

* 二顯性唯識○

* 三行位唯識○

* 三釋結施願○

* ○二釋後三句(分三)

* 一標舉三數(識所)

* 二別釋三名(一謂)

* 三因果能變(分二)

* 一標數(此三)

* 二正釋(一因)一釋前三句竟

* ○二廣辨唯識(分二)

* 一明三能變(分三)

* 一初能變(分三)

* 一結前標問(雖巳)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意(分八)

* 一釋三名(分二)

* 一總釋三名(論曰)

* 二別釋種子(分四)

* 一正明種子(一切)

* 二舉執辨破(分二)

* 一舉二偏執(分二)

* 一執本有(分二)

* 一立義引證(此中)

* 二以理自推(又諸)

* 二執熏生(分二)

* 一立義引證(有義)

* 二牒破前執(有情)

* 二正兼二類(分二)

* 一自立正義(有義)

* 二舉執難破(分二)

* 一破唯本有(若唯)

* 二破唯始起(分三)

* 一以理正破(若唯)

* 二引教辯破(分五)

* 一彼部正義(分別)

* 二展轉難破(而心)

* 三釋彼正義(然契)

* 四釋教熏習(諸聖)

* 五牒釋依障(依障)

* 三六義明種(分二)

* 一正明六義(然種)

* 二簡別外種(外穀)

* 四能所熏習(分四)

* 一問答標數(依何)

* 二正釋所熏(何等)

* 三正釋能熏(何等)

* 四通結前義(如是)

* 二釋行相(分二)

* 一問答標名(此識)

* 二正釋行相(分二)

* 一執受處了(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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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略釋(了謂)

* 二廣釋(分四)

* 一廣釋了字(分二)

* 一正釋了字(此中)

* 二偏正互辨(分三)

* 一三師立義(分三)

* 一難陀二分(然有)

* 二陳那三分(執有)

* 三護法四分(又心)

* 二內外能所(此四)

* 三結歸唯識(如是)

* 二廣釋處字(分二)

* 一正釋處義(所言)

* 二問答辨明(雖異)

* 三廣釋執受(分二)

* 一執受種子(諸種)

* 二執受根身(有根)

* 四結顯二變(前來)

* 二釋不可知(不可)

* 三釋相應(分三)(第三卷)

* 一問答總釋(此識)

* 二別釋五所(分六)

* 一釋觸心所(分二)

* 一體性業用(觸謂)

* 二經論差別(故集)

* 二作意心所(作意)

* 三釋受心所(受謂)

* 四釋想心所(想謂)

* 五釋思心所(思謂)

* 六總結五所(此五)

* 三問答簡別(如何)

* 四釋捨受(此識)

* 五釋無覆(法有)

* 六釋同性(分二)

* 一正釋同性(觸等)

* 二廣辨失錯(有義)

* 七釋引喻(分二)

* 一問答正釋(阿賴)

* 二外難內釋(過去)

* 八釋捨位(分三)

* 一正釋捨位(此識)

* 二廣辨執疑(分二)

* 一問答疑辨(云何)

* 二執辨七地(有義)

* 三結顯有體(然何)

* 二別顯多名(分二)

* 一正釋多名(然第)

* 二傍通二位(然第)

* 三證有識體(分二)

* 一問答標定(云何)

* 二引聖教理(分三)

* 一引聖教(分三)

* 一大乘四頌(謂有)

* 二慈氏七因(又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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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乘四部(餘部)

* 二引正理(分二)

* 一結前標科(巳引)

* 二正釋引理(分十)

* 一引持種心(分二)

* 一引經比量(謂契)

* 二牒執辨破(分四)

* 一同類受熏(有說)

* 二前為後種(有執)

* 三三世因果(有說)

* 四遣相空理(有執)

* 二引異熟心(又契)

* 三界趣生體(又契)

* 四有色根身(又契)

* 五壽煗識三(又契)

* 六生死時心(分二)

* 一總明生死(又契)

* 二別明生死(有說)

* 七引緣起依(又契)

* 八引識食(分二)(第四卷)

* 一正釋識食(又契)

* 二牒執難破(諸有)

* 九引滅定心(分二)

* 一引經正破(又契)

* 二牒計辨破(分三)

* 一牒計總破(若謂)

* 二有識有所(又若)

* 三有識無所(若無)

* 十引染淨心(又契)

* 三勸信受(證此)

* 二二能變○

* 三三能變○

* 二答五外問○

* ○第二能變(分三)

* 一結前標問(如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宣(分三)

* 一總釋頌意(分八)

* 一總釋名(論曰)

* 二釋所依(分三)

* 一正釋所依(依彼)

* 二傍通餘論(分二)

* 一略釋三種(諸心)

* 二廣釋三種(分三)

* 一釋種子依(初種)

* 二釋俱有依(分二)

* 一三師辨破(次俱)

* 二正義破前(有義)

* 三釋開導依(分二)

* 一舉執辨破(後開)

* 二總破前非(有義)

* 三正釋頌意(傍論)

* 三釋所緣(分二)

* 一問答正釋(如是)

* 二舉執辨破(分二)

* 一三師辨破(有義)

* 二正義破前(有義)

* 四釋性相(頌言)

* 五釋相應(分三)

* 一根本煩惱(分二)

* 一問答正釋(此意)

* 二問答簡別(彼有)

* 二餘及觸等(分二)

* 一問答總標(此意)

* 二偏正互辨(分五)

* 一執唯九所(分二)

* 一正明執義(有義)

* 二牒破餘義(有義)

* 二執十五所(此中)

* 三執十九所(有義)

* 四二十四所(有義)

* 五正十八所(有義)

* 三傍通捨受(分二)(第五卷)

* 一問答偏執(此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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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義破前(有義)

* 六釋有覆(末那)

* 七釋界地(末那)

* 八釋捨位(分二)

* 一問答正釋(此染)

* 二辨識有無(此中)

* 二別釋差別(此意)

* 三證有識體(分二)

* 一問答總標(云何)

* 二引正教理(分二)

* 一引聖教(謂薄)

* 二引正理(分二)

* 一結前標科(巳引)

* 二正釋引理(分七)

* 一不共無明(分二)

* 一正釋不共(謂契)

* 二問答廣辨(染意)

* 二眼色為緣(又契)

* 三思量名意(又契)

* 四無想滅定(又契)

* 五無想有情(又契)

* 六異生善染(又契)

* 七結成證義(證有)

* ○第三能變(分二)

* 一牒科標問(如是)

* 二舉頌總答(分三)

* 一能變本識(分二)

* 一舉頌答(頌曰)

* 二解頌意(分三)

* 一六種本識(論曰)

* 二了境性相(次言)

* 三三性相應(分二)

* 一正釋三性(此六)

* 二舉執辨破(有義)

* 二相應心所(分三)

* 一略標六位(分二)

* 一問頌答(六識)

* 二解頌意(分二)

* 一釋六位(分二)

* 一釋相應義(論曰)

* 二釋位數名(雖諸)

* 二釋三受(分四)

* 一正釋三受(此六)

* 二總別各分(如是)

* 三苦樂有無(諸適)

* 四舉執辨破(有義)

* 二廣顯差別(分五)

* 一徧行別境(分三)

* 一結前標問(前所)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釋徧行(論曰)

* 二釋別境(分三)

* 一正釋五所(次別)

* 二廣辨現起(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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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屬諸門(第七)

* 二善位(分三)(第六卷)

* 一結前標問(巳說)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心所(論曰)

* 二釋及字義(及顯)

* 三分屬諸門(此十)

* 三根惑位(分三)

* 一結前標問(如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正釋心所(分二)

* 一五鈍使(論曰)

* 二五利使(云何)

* 二分屬諸門(如是)

* 四隨惑位(分三)

* 一結前標問(巳說)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心所(分二)

* 一總釋類別(論曰)

* 二次第別釋(分三)

* 一少隨十(云何)

* 二中隨二(云何)

* 三大隨八(云何)

* 二釋與并及(與并)

* 三分屬諸門(如是)

* 五不定位(分三)(第七卷)

* 一結前標問(巳說)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正釋頌意(論曰)

* 二分屬諸門(四中)

* 三問答顯理(如是)

* 三現起分位(分三)

* 一結前標問(巳說)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意(分二)

* 一釋前四句(論曰)

* 二釋後四句(分三)

* 一意識常起(又五)

* 二五位不行(分三)

* 一釋無想天(五位)

* 二二無心定(及無)

* 三睡眠悶絕(無心)

* 三位通凡聖(此五)

* 二通識俱轉(是故)

* 三問答顯理(若一)

* ○二答五外問(分五)

* 一假說我法(分三)

* 一結前標問(巳實)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正釋頌意(論曰)

* 二小乘九難(分九)

* 一唯識所因(由何)

* 二世事乖宗(若唯)

* 三聖教相違(何緣)

* 四唯識成空(此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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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色相非心(若諸)

* 六現量相違(色等)

* 七夢覺相違(若覺)

* 八外取他心(外色)

* 九異境非識(既有)

* 二種種分別(分三)

* 一牒義標問(若唯)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竟(論曰)

* 二別釋緣義(分五)

* 一廣明緣義(分二)

* 一問答標數(所說)

* 二別釋四緣(分四)

* 一釋因緣(一因)

* 二釋無間(二等)

* 三釋所緣(三所)

* 四釋增上(四增)

* 二依處立因(如是)(第八卷)

* 三二因攝十(如是)

* 四緣處攝因(所說)

* 五因緣生果(所說)

* 三正釋緣起(傍論)

* 三生死相續(分三)

* 一牒義標問(雖有)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業果相續(論曰)

* 二習氣相續(復次)

* 三業苦相續(分二)

* 一親疎緣義(復次)

* 二惑等攝支(分四)

* 一牒前標舉(此惑)

* 二能所各二(然十)

* 三問答廣明(病何)

* 四分屬諸門(此十)

* 四因緣相續(分三)

* 一正明因緣(復次)

* 二問答廣辨(如有)

* 三牒釋頌意(頌中)

* 四經說三性(分三)

* 一牒義標問(若唯)

* 二總答舉頌(應知)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正釋頌意(分五)

* 一釋前四句(分二)

* 一釋頌意(論曰)

* 二辨能所(初能)

* 二釋第五句(徧計)

* 三釋第六句(頌言)

* 四釋七八句(二空)

* 五釋後四句(由前)

* 二結明三性(此中)

* 三分屬諸門(虛空)

* 五法無自性(分三)(第九卷)

* 一牒義標問(若有)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總釋頌意(論曰)

* 二問答別明(云何)

* 三別釋前科(此性)

* 四結非了義(三頌)

* ○二顯性唯識(此科攝在前科中)通上二顯性唯識分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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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位唯識(分二)

* 一問答總明(如是)

* 二依位別釋(分五)

* 一資糧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初資)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三)

* 一釋前二句(論曰)

* 二釋後二句(故於)

* 三別釋解行(菩薩)

* 二加行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次加)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通釋加行(分二)

* 一總釋名(論曰)

* 二別釋義(煗等)

* 二正釋頌意(皆帶)

* 三別釋行相(此加)

* 四別釋界地(菩薩)

* 三通達立(分三)

* 一牒科標問(次通)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七)

* 一總釋頌意(論曰)

* 二執辨二分(有義)

* 三通結二名(加行)

* 四廣明見道(然此)

* 五會通二智(前真)

* 六攝六現觀(此二)

* 七結成見道(菩薩)

* 四修習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次修)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四)

* 一釋頌轉依(論曰)

* 二修斷證義(分三)

* 一問答標數(云何)

* 二依數別釋(分四)

* 一十勝地(言十)

* 二十勝行(十勝)

* 三十重障(分二)

* 一正釋十種(十重)

* 二二障所攝(此十)(第十卷)

* 四十真如(十真)

* 三總結修證(如是)

* 三轉依六位(轉依)

* 四轉依四義(分四)

* 一能轉道(轉依)

* 二所轉依(二所)

* 三所轉捨(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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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轉得(分二)

* 一所顯得(分五)

* 一總標涅槃(四所)

* 二別釋四種(涅槃)

* 三凡聖有無(一切)

* 四問答廣辨(分三)

* 一如來涅槃(如何)

* 二聲聞涅槃(若聲)

* 三二障涅槃(諸所)

* 五通結所顯(如是)

* 二所生得(分二)

* 一總標菩提(二所)

* 二別釋智品(分六)

* 一四種智體(云何)

* 二心品名智(如是)

* 三轉智位次(大圓)

* 四四智所緣(大圓)

* 五四智用別(此四)

* 六通結前科(此四)

* 五究竟位(分三)

* 一牒科標問(後究)

* 二舉頌總答(頌曰)

* 三解釋頌意(分二)

* 一釋第一句(分二)

* 一正釋頌意(論曰)

* 二問答廣明(清淨)

* 二釋後三句(分二)

* 一正釋頌意(此轉)

* 二別明三身(分八)

* 一正明三身(如是)

* 二五法三身(以五)

* 三身德同異(如是)

* 四三身二利(又自)

* 五身土相依(又自)

* 六身土同異(自住)

* 七身土淨穢(此諸)

* 八問答總結(內境)

* ○三釋結施願(巳依)

成唯識論俗詮科(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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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0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一

天親菩薩造頌

護法等菩薩造論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明西蜀沙門 明昱 俗詮

【△科文分五。一釋論題。

成唯識論者。由論能詮。成立唯識。故名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云識)麾怛喇多(云唯)悉底(云成)。奢薩怛羅(云論)。

應翻識唯成論。譯為成唯識論者。緣方詞倒順。能

所先後。故唐梵次序不同也。今順梵文。先解識字。

葢識名義有殊。名有九。義有五。名有九者。一眼識。

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

八賴耶識。九淨識。義有五者。一自相。二所變。三相

應。四分位。五實性。於九名中。各具五義。若約同門

自相。不可分別。若約異門共相。名義各有差殊。總

不離識。故立識名。次釋唯字有三。一揀持義。謂揀

去徧計所執我法。持取依他圓成二性。二決定義。

謂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三顯勝義。謂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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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心王之勝。以該心所之劣。具此三義。故有唯名。

次合釋唯識者。唯謂揀詞。遮無外境。識謂了別。詮

有內心。以顯境空心有。故合名唯識。問。唯識以何

為體。答體有二。一所觀。二能觀。所觀體者。總取五

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用識性相

合為唯識體故。能觀體者。總取心心所為體。心所

與識。常相應故。若約唯識觀中。即取了境慧為體。

於所觀境。觀察勝故。又作釋云。唯以遮無為用。識

以詮有為體。攝用歸體。唯即識。持業釋也。又明唯

識差別。有十種義。一者遣虛存實義。謂遣除虗妄。

存留實有。遣虗曰唯。存實曰識。名實唯識。二者捨

濫留純義。謂捨離相濫。存留純一。捨濫曰唯。留純

曰識。名純唯識。三者攝末歸本義。謂攝相見分。歸

自證分體。名本唯識。四者隱劣顯勝義。謂心王體

勝。心所用劣。王所雖俱。隱劣顯勝。名勝唯識。五者

遣相證性義。謂遣事相用。證理性體。名性唯識。六

者境義。謂能觀所觀心境一故。名境唯識。七者教

義。謂能詮教體。說唯識義。名教唯識。八者理義。謂

道理唯識。名理唯識。九者行義。謂觀行唯識。名行

唯識。十者果義。謂智果唯識。名果唯識。如上十義。

皆不離識。巳釋唯識二字竟。今當釋成字。成者安

立之義。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問。成立唯識。

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因凡夫外道背

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憫之。故造此論。成立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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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歸本源。解脫生死。所以成立。有大義利。問。以何

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得本源故。

五觀門者。即前十義中。遣虗存實為初觀。捨濫留

純為二觀。攝末歸本為三觀。隱劣顯勝為四觀。遣

相證性為五觀也。次釋論字。賓主較言。決擇性相。

激揚宗極。藻義收歸。垂範後昆。名之為論。問。論題

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唯能。唯識唯所。成字能所

雙通。問。當作何釋。答。若成目能成。成屬論字。唯識

之成論。或能成唯識之論。依主釋也。或論體上有

能成之用。以用墮體。成即是論。持業釋也。若成目

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亦持業

釋也。問。論既唯能。唯識唯所。則論有本論末論。何

論為能。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

所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也。問。此論

以何為宗。答。以識為宗。謂識定有而非空。境決無

而非有。故以識為宗。以何為體。答。能詮所詮文義

為體。問。論有宗論釋論。此論是何。答。此宗論也。以

正憑諸經。橫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

釋別一部經。故非釋論。問。教有三藏。一素怛囕經

藏。二毗奈耶律藏。三阿毗達麼論藏。此於何攝。答

此當第三對法藏攝。問。教說一乘。或說三乘。謂菩

薩。聲聞。緣覺。或說五乘。加人與天。此屬何乘。答。正

是一乘。三中菩薩乘。五中第一故。

△一釋論題竟。

下二釋造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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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親菩薩造頌」

【按婆藪槃豆傳云。北天竺富婁沙富羅。此云丈夫

國。彼土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有三子。同名婆

藪槃豆。此云天親。原為帝釋遣弟生閻浮提。名毗

搜紐天王。降阿修羅故。有此苗裔。故名天親。雖同

一名。復立別名顯之。第三子。於薩婆多部出家。得

阿羅漢果。別名比隣持䟦婆。此云母兒。長子是菩

薩根性。亦於薩婆多部出家。於後修定。即得離欲。

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阿羅漢。在

東毗提訶。觀見此事。從彼方來。為說小乘空觀。如

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因此乘神通往兜率

陀天。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

思惟。即便得悟。於思惟時。地六種動。既得大乘空

觀。因此別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陀

天。諮問彌勒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閻浮提。為餘

人說。聞者多不生信。無著法師。即自發願。我今欲

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

令諸眾生。皆得信解。彌勒即如其願。於夜時下閻

浮提。放大光明。廣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

地經。隨所誦出。無著法師。隨解其義。經四月夜。解

十七地經方竟。雖同一堂聽法。唯無著法師得近

彌勒菩薩。餘人但得遙聞。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

二子婆藪槃豆。亦於薩婆多部出家。愽學多聞。遍

通墳籍。神才俊朗。無可為儔。戒行清高。難以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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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皆兼別名。菩薩但名婆藪槃豆。後住阿踰闍

國。遍通十八部義。妙解小乘。執以為是。不復信有

大乘宗教。無著菩薩見弟聰明過人。識解深廣。該

通內外。恐彼造論。破壞大乘。示疾遣使召弟。天親

菩薩隨使還國。與兄相見。諮問疾因。兄曰。我今心

病。由汝而生。聞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必墮淪溺。

故我愁苦。命將不全。天親菩薩聞巳。且疑且懼。即

慇懃請兄方便開示。菩薩頴達。殊有深識。即便解

悟大乘宗旨。於是就兄廣學大乘。悉得通達。憶昔

毀謗。深自克責。詣兄陳過。欲自截舌。以謝其罪。兄

止之曰。汝昔用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還用

此舌善巧。讚嘆大乘耳。因此廣造諸大乘論。及唯

識三十論。即此三十頌也。

△二釋造頌人竟。下三

釋造論人。】

「護法等菩薩造論」

【梵語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本達羅毗茶國大臣之

子。少而爽慧。弱冠之後。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

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乃於

佛像前。請祈加護。願脫茲難。志誠所感。有大神王。

携負而出。送離此城數百里。置一山寺佛堂中。僧

徒來見。疑之為盜。菩薩自陳其由。聞者驚嗟。無不

高尚其志。因即出家。爾後專精正法。遂能究通諸

部。閑於著述。獨超眾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

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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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蒙云。佛圓寂後。九百年中。天親造頌。親勝火辯

同時造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相次造釋。各成

十卷。故卷有百。奘師翻譯。糅成十卷。掌中樞要云。

天親作後。復有護法等菩薩。賞翫頌文。各為義釋。

雖分峰崐岫。竦幹瓊枝。而獨擅光輝。頴標芬馥者。

其唯護法一人乎。菩薩果成先劫。位克今賢。撫物

潛資。隨機利見。春秋二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厭

無常以禪習。誓不離於菩提樹。以終三載。禪禮之

暇。注裁斯釋。文邁旨遠。智贍名高。執破畢於一言。

紛解窮於半頌。文殊水火。則會符膠漆。義等江湖。

乃疎成清濁。平郊弭弭。聳層峰而接漢。堆阜峨峨。

夷穹[窿-(一/生)+(〦/山)]以坦蕩。俯鑽邃而無底。仰尋高而靡際。疎

文淺義。派演不窮。浩句宏宗。陶甄有極。功逾千聖。

道合百王。時有玄鑒居士。識鳳鵷之歛羽。委麟龍

之潛跡。每罄所資。恒為供養。深誠固志。物竭積年。

菩薩誘接多端。答遺茲釋。而誡之曰。我滅之後。凡

有來觀。即取金一兩。脫逢神頴。當可傳通。終期既

漸。奄絕玄遵。菩薩名振此州。論釋聲超彼土。有靈

之類。誰不懷歡。朝聞夕殞。豈吝金璧。若市趨賢。如

丘疊貨。五天鶴望。未輙流行。

△三釋造論人竟。下

四釋翻譯人。】

「唐三藏法師奉詔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號。以其奮迹晉陽。為陶唐氏

故都。故國號唐焉。三藏者。經律論也。譯梵為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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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曉。故名法師。慈恩傳云。法師姓陳。陳留人也。

漢太丘長仲弓之後。曾祖欽。後魏上黨太守。祖康。

以學優登仕。齊任國子愽士。父慧。英傑有雅操。早

通經術。有四男。法師即第四子也。幼而珪璋特達。

聰悟不群。年八歲。父令生凡側。口授孝經。至曾子

避席。忽整襟而起。問其故。對曰。曾子聞師命避席。

某今奉慈訓。豈宜安坐。父甚悅。知其必成。第二兄

先出家。住東都淨土寺。察法師堪傳教法。將詣道

場。誦習經業。俄而有勑。於洛陽度二七僧。時業優

者數百。法師以經少。不預取限。立於門側。使人大

理卿鄭善果。見而奇之。問曰。子為誰家。答以氏族。

又問曰。求度耶。答曰。然。但以習近業微。不蒙比預。

又問。出家意何所為。答曰。意欲遠紹如來。近光遺

法。果深嘉其志。及賢其器貌。故特取之。為官僚曰。

誦業易成。風骨難得。若度此子。必為釋門偉器。但

恐果與諸公。不見其翔翥雲霄。洒演甘露耳。既得

出家。與兄同止。時有景嚴二法師。執卷伏膺。遂忘

寢食。一聞將盡。再覽無遺。年十三歲。乃令昇座覆

述。抑揚剖暢。傋盡師宗。美聞芳聲。從茲發矣。復從

兄投長安。遊西蜀。學滿七年。究通諸部。年二十歲。

就於成都受具學律。復返長安。既徧謁諸師。傋䬸

其說。詳考其義。各擅宗途。驗之聖典。亦隱顯有異。

莫知適從。年二十六。乃誓從西方。以問所惑。結侶

陳表。有詔不許。諸人咸退。唯法師不屈。孑身獨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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徧歷艱辛。至於席氷而寢。懸釜而炊。具載傳中。文

不繁錄。樞要云。大師叡發天資。識假循謁。無神跡

而不瞻禮。何聖教而不披諷。閱斯妙理。殷俯諦求。

玄鑑居士。記先聖之遺言。必今賢之是囑。乃奉茲

草本。并五蘊論釋。大師賞翫。猶覩聖容。每置掌中。

不殊真說。年四十三歲。還朝翻譯。此論梵本百卷。

文義浩繁。基法師殷勤請曰。群聖制作。各馳譽於

五天。雖文具傳於貝葉。而義不傋於一本。情見各

異。稟者無依。況時漸人澆。命促慧舛。討支離而頗

究。攬殊指而難悟。請錯綜群言。以為一本。楷定真

謬。權衡盛則。久而遂許。故得此論行焉。

△四釋翻

譯人竟。下五正釋論文。

論文十卷。有三十二頌。依頌分科。約為三分。前後

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以前一頌名宗前

敬敘分。即同常經序分也。後一頌。名釋結施願分。

即流通分也。中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故名依

教廣成分。即正宗分也。初宗前敬敘分分二。一陳

頌詞。】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稽首。皈敬義。利樂。悲益義。此乃護法菩薩。將造論

時。先申敬益之誠。而後解說也。上二句。敬仰三尊。

以唯識之法。僧佛本同而證有分滿。所以佛為滿

淨。僧為分淨。下二句。悲益有情。以一心之旨聖凡

各別而業有迷悟。所以迷為忍苦。悟為利樂。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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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釋云。有二因緣。故說此論。一為如來無上教法

久住世故。二為平等利益安樂諸有情故。

△一陳

頌詞竟。下二釋頌意分二。一總釋。】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者昧於二空。謬者執於我法。不知我法本無。是

迷二空。妄執我法實有。是成二障。故今造論。必使

有情通達斯義。生正解故。二空我法。後文自釋。上

使生解。意在斷障。故云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

法下。釋上生解斷二障義。執我即生煩惱障。執法

即生所知障。得二空智。名證二空。智起惑除。故名

隨斷。上使斷障。意在證果。故云斷障。為得二勝果

故。由斷下。釋上斷障證二果義。真解脫果。即入圓

寂。大菩提果。即圓滿覺。煩惱能續生死。斷彼得真

解脫。名入涅槃。所知能礙正解。斷彼得圓滿覺。名

證菩提。巳上總釋頌意一科。發明利樂有情之梗

槩。

△一總釋竟。下二別釋分三。一舉凡外。】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開我法本空。勿使謬執。示唯識實有。令達二空。

一舉凡外竟。下二舉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標舉四師執義。迷於唯識圓

滿之理。謬起一隅別執之見。故舉四種。皆於唯識

理中起執。或執外境如識非無者。有宗依十二處

教。執境如心俱有。或執內識如境非有者。如清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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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依密意空教。撥識如境亦無。或執諸識用別體

同者。有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之用雖別。而體唯

一。或執離心無別心所者。經部覺天師等所計。以

經言士夫六界。染淨由心。無別心所(士夫。謂作者。心能造物名

作者。六界。謂地水火風空識。各別曰界)。

△二舉四師竟。下三結前意。】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種種異執。即上凡夫外道。及餘乘等。以彼不悟唯

識深妙之理。故於深妙理中。別執一隅。認為宗極。

然而識體。不住有無。亦非不住。原非非有亦不非

無。無同無異。非一非多。豈以俱有俱無。同異一多。

而能詮之者哉。智詮不及。徒自執為。今造此論。令

悟唯識。得如實解。

△一宗前敬敘分竟。下二依教

廣成分分三。前二十四頌。名辯相唯識分。第二十

五一頌。名顯性唯識分。後五頌。名行位唯識分。初

又分二。初一頌半。名略辯唯識分。次二十二頌半。

名廣辯唯識分。略辯分三。一牒義標問。】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論主假設問詞。發起教意。謂若唯有識。一切法皆

無。云何世人。及聖教中。共說有我。及有法耶。

△一

牒義標問竟。下二舉頌總答。】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答上問意。以明我法假說。非實有體。前二句。總答。

彼以我法實有為問。菩薩答以由假說三字破之。

雖是假說。亦有相狀轉變。故云有種種相轉。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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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釋上我法為所變。顯識為能變。後二句。釋能變

三名。第八名異熟。以果體能受新熏故。第七名思

量。以性相俱為能執故。前六名了境。以緣境能成

業有故。體既受熏。性能執我。業種生現。所以三種

俱名能變也。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釋頌意分

二。一釋前三句頌分二。一釋頌意略辯我法。】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宗鏡云。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義同我故。主是

我體。宰是我用。或是我所。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

謂任持。不捨自性。此言我者。是主宰義。證取一身

為我。我所隨之。故有我。必有我所。如眼緣色時。必

執能緣為我。所緣之色為我所。是執實有我我所

義。法者。是軌持義。堪任事理為法。法則兼之。故有

法。必有法則。亦如緣色。執能緣實是眼。所緣實是

色。各不捨自性。是執別實有諸法義。今云假立。則

知世間。及諸聖教。所說我法。唯是名言假施設耳。

巳上釋第一句頌竟。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者。釋成

我法各有種種相狀轉變。主宰之義。凡聖皆具。凡

有知者曰情命。通指六凡。故謂有情。異生。摩納縛

迦。養育者。數取趣者。命者。生者。知者。見者。作者。受

者。神我等。皆是隨情妄所執義。初破惑者名預流。

等該四聖。故謂三賢。十聖。三乘。五果等。皆是聖教

所說。假施設義。軌持之義。內外皆通。實德業者。是

勝論所計六句。蘊處界者。是餘乘所執三科。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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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餘計執。故有種種。轉謂隨緣施設者。施設。即假

立義。隨主宰緣。假立為我。隨軌持緣。假立為法。上

釋第二句頌竟。】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問答以釋第三句頌。問我法相。從何處有。而言假

說。答云。謂彼諸相。依識轉變。假立諸名。非是離心

別有實體。識謂了別者。釋頌中識字。謂顯了分明。

辨別境相。故名為識。此中識言亦攝心所者。以心

王心所定相應故。然此中識。即八種識。亦攝五十

一心所。故下頌云。此能變唯三。變謂下。釋頌中變

字。謂諸識自證體上。各各轉似相見二分。如外境

現。故名為變。依斯下。釋假立也。彼二。即我法。此字。

作相見。謂依相見二分上。假立徧計我法之名。即

是分別假。故云彼二離此。無所依也。或復下。釋從

緣生也。又釋我法。由熏習力。從識體生。名依他起

性。即是因緣假。諸識下。釋上分別熏習力也。謂諸

識生。展轉分別。熏習為緣。而有我法似外境現。緣

此執為實我實法者。此字。指上徧計假名。依他假

相。愚者妄執。謂實有體。患。病也。以患病時。顛倒境

故。患與夢。喻諸有情未悟二空。皆是無明所蒙。名

長夜生死。如患夢者。於患夢境。皆執實有。若患除

夢覺。方知是假。】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夫下。結上妄執。決定非有。伹以假名。內識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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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識變。是如幻有。故亦名假。所言似者。如外現也。

既名外現。不同彼執實我法性。外境隨情而施設

者。顯境空故。故云非有如識。謂此外境。非有自性。

如識是有。內識必依因緣生者。明心有故。故云非

無如境。謂此內識。非無體用。如境是空。彼執境有

為增。又執心空為減。今立境空心有。二執俱遮。境

依下。結顯二種有也。世俗。即假也。事即體也。境依

識現。其體本空。唯是假有。識為所依。雖現諸法。亦

勝義有。所言亦者。義兼二有。隨緣施設。名世俗有。

寂然不動。名勝義有。

△一釋頌意略辨我法竟。下

二舉問答廣辨我法分二。一總問總答。】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問答以明我法。無別實體可得。由彼雙執我法實

有。答以不可得三字破之。

△一總問總答竟。下二

別問別答分四。一別問我執分五。一舉外道三種。】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別問實我何不可得。答中總標外道三種。別陳執

義。一者執我之體。常而徧故。量同虗空。以同空故。

隨處造業。受苦樂等。即勝論數論二宗所計。二者

執我體常。隨身轉變。身大則我體舒。身小則我體

卷。故云不定。即無慚外道。及尼犍子二宗所計。三

者執我之體。常而細故。故以極微為喻。潛轉身中。

顯常體也。作諸事業。顯常用也。即獸主徧出二宗

所計。宗鏡云。大約邪見有三。一佛法外外道。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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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外道。三學佛法成外道。今此三種。是佛法外

外道。佛法外者。佛未出時。巳有三四。共成七種。佛

既出巳。即有六大論師。共前成十三種。今之三種。

即六大論師也。】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此破第一種執義。執我常徧。量同虗空者。牒彼執

意。應不隨身受苦樂者。論主破詞。謂同空體。廣大

無涯。變易苦樂。無由所加。豈隨小身。受諸苦樂。又

常徧故。應無助轉者。謂常且徧。充塞彌滿。不能轉

動。既無動義。何得隨處。能造諸業。又所下。復立二

岐詰難。隨執一義。皆非正理。若一我體。同一切我。

體既不異。業用亦同。故一作業。乃至解脫。應一切

我。一齊解脫。便成他作我受之過。若一我與一切

我異。異則不同。應各各徧。各各周徧體應相雜。雜

則是同。是故如前。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下。縱

彼轉計。謂彼作彼受。此作此受。作業受果。於諸我

中。不相紊亂。無他作我受之過。又破云。理亦不然。

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謂所作

受之業果。及能作受之身。於相雜諸我中。唯於此

我合。不合餘我者。不應理故。何則。如一室千燈。光

光相雜。所照之物。唯屬此光。不屬彼光。理豈然乎。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者。謂我相雜。彼此難分。業

果及身。必與我合。應合諸我。既合諸我。一我解脫

時。餘一切我。應得解脫。何則。所修證法。與上相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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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我合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此破第二種執義。我體常住者。牒彼執意。不應隨

身而有卷舒者。論主破詞。槖籥。謂韝也。以皮作囊

為吹火之器。體既常住。何有卷舒。既有卷舒。如槖

籥風。卷則入於中。舒則出於外。有出有入。何名常

住。此以卷舒破常也。又我下。謂隨身即身。可分非

一。執我體一。竟不可得。此以隨身破一也。復結彼

言。祇為兒戲。不應正理。】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此破第三種執義。我量至小。如一極微者。牒彼執

意。破云。既許小至極微。何理能令大身遍動。若謂

下。牒轉計。旋火輪者。喻速巡身。似遍動者。謂微小

之我。似身遍動。即知雖小。而速巡身。則所執我非

一非常者。論主破。既執我常。應無動轉。何如火輪。

若執我一。應守一體。何速巡身。故速巡身。如火輪

者。違汝自宗。是常一義。諸有往來。非常一者。釋上

非常非一義。若法有往。不守一體。若法有來。非是

常存。故計往來。違自常一。

△一舉外道三種竟。下

二舉餘乘三種。】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別舉餘乘所執三義。一即蘊者。蘊是聚義。聚為身

故。亦是覆義。覆真如故。即色受想行識五法。合聚

為身。彼所執義。即身為我。離身之外。無我義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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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蘊者。彼執我體離蘊別有。以別有故。方知是實。

三與五蘊非即非離者。彼執我體。即蘊非即。離蘊

非離。則知蘊有生滅。我體常一。初即蘊我。理且不

然者。牒第一計總破。我應如蘊。非常一者。常與一。

是餘乘自宗。若執即蘊。蘊即色心。蘊稱聚義。違自

常宗。色心合成。又非一義。又內下。以本質色。例破

相分色蘊也。色蘊既爾。心蘊亦然。不續非常。緣生

非實。色是心影。心正名行。色心之外。皆名為餘。餘

行。即得等二十四法。名不相應行。餘色。即光影等

色。行非質礙。故如虗空。色非能緣。故非覺性。中離

蘊我。理亦不然者。牒第二計總破。應如虗空。無作

受者。作謂作業。受謂受果。我既離蘊非色非心。非

色無質。非心無知。正如太虗。頑無所識。必執為我。

亦何所為。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者。牒第三計總破。

許依蘊立。非即離蘊者。謂非即蘊。又非離蘊。彼所

執義。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故曰非即。正

如作瓶。泥團成瓶。非離泥團。瓶非泥團。非即泥團。

故知泥可言實。瓶決定假。則汝蘊可言實。我決定

無。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者。有為是即蘊。無為是

離蘊。不可說者。非也。謂既於蘊非即非離。何又執

我有是非是。故彼下。結成非理。

△二舉餘乘三種

竟。下三論主總辨有三章。及二比量。】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下。詰執我體思慮有無。若有思慮。應是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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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思慮有無。方於起滅。既有起滅。寧非無常。故

又釋云。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

者。謂造作根於思慮。起滅本乎有為。若無思慮。應

是無為。故同虗空。無有起滅。不能作業。亦不受果。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者。結上有思無思俱不應理。

一章竟。】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諸下。詰執我體作用有無。若有作用。如手足者。

謂所執我。若有作用。如手能執。如足能奔。性是所

作。我定無常。何執我體。有實常義。若無作用。如兔

角者。用依體起。體必有形。兔角唯名。喻無作用。作

用無故。實我不成。故所執我。二俱不成者。結上有

用無用。俱不應理。二章竟。】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不者。不定義。詰諸我見。於我體上。緣與不緣。若非

下。牒計難破。取境清明。方知實有。既非我見親取

所緣。云何知實。若是下。牒計述成。由我起見。見從

虗妄生。因見執我。我從徧計有。故佛說法。一切無

我。於無我中。妄生我見。是謂顛倒。不如實知。今者

既執我體是實。又為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性非顛

倒。成如實知。若爾下。牒非顛倒之意難破。謂汝小

乘。既許我見能緣實我。是則我見性非顛倒。成如

實知。云何汝等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而

不相違。言無我見下。釋成聖教稱讚無我。及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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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豈有下。難以反常也。若許我見性非顛倒。應

證涅槃。邪見既證涅槃。正見宜沉生死。豈有翻令

者。責以反常之義難破。三章竟。下立二比量總破。】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先破能緣我見虗妄。則不得以實我為所緣。故以

我見為前陳有法。不緣實我為宗。有所緣故為因。

如緣餘心為喻。意顯能緣我見虗妄。所緣之我亦

虗妄故。何以故。虗妄我見。有所緣故。能緣所緣。相

待假故。豈曰實然。如緣餘心者。謂除實我之外。三

界心心所法。皆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餘既虗妄。

則所緣實我亦虗妄矣。我見下。次破所緣之我不

實。而由虗妄我見為能緣。故以所緣為前陳有法。

定非實我為宗。是所緣故為因。如所餘法為喻。意

顯所緣之我不實。由能緣我見自妄故。何以故。不

實之我。是所緣故。所緣能緣。相待假故。豈實我耶。

如所餘法者。謂除實我之外。餘色心等一切諸法。

俱從分別緣所生故。餘既從緣。則所緣之我亦不

實矣。是故下。結成我見不緣實我。其所緣者。但於

依他起上妄生計度。豈以妄度之境。為實我體。

三論主總辨竟。下四總舉通執分二。一標數。】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總舉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執。品數雖多。約

而言之。不出俱生分別二種。

△一標數竟。下二正

釋分三。一俱生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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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釋上標中俱生義。由無始來。不待邪教。由內因力。

不待邪分別。恒與身俱。即任運而轉。具上諸義。故

名俱生。此復二種者。總一俱生。隨能緣識。開為相

續間斷二種。相續無間義。第七八識。無始恒轉。故

名相續。起自心相者。謂第七緣第八見分時。託彼

見分為本質。第七從自證體上。變起影相。執為實

我。此名真帶質境。以唯緣心故。間斷。不恒義。以第

六識。託眾緣生。緣闕則斷。又第六入無記時。不起

我執。亦名間斷。第七雖是無記。彼是有覆。念念執

我。故彼相續。此名間斷。識所變者。謂本識中。變現

色心蘊法。第六意識。或總緣五蘊為我。或別緣一

蘊為我。此中心相。釋義同前。或名獨影境。以兼緣

色故。此二下。結顯難斷。內因力成。故名為細。從無

始來。故說難斷。於登地後。前七地中。數修此觀。登

八地時。我執永伏。不起現行。故名生空。言勝生者。

對分別起。俱生為勝。我空人空。即生空故。

△一俱

生我執竟。下二分別我執。】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釋上標中分別義。執有內外。等從緣生。故曰亦由。

現在外緣即邪教分別。然後方起。故非身俱。唯在

第六意識有者。簡前第七。無分別義。此亦二種者。

總一分別。隨所緣境。開為二種。一者邪教蘊相。離

心實有。不同依他起性。唯心所現。從因緣生。緣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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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說。從自心上。變起影相。復執為實。故云計度。二

者邪教我相。亦離心有。即僧佉等神我等類。緣邪

教說。亦從自心變起影相。妄執為實。此二下。結顯

易斷。對前俱生。故名為麤。初見道時。即能除滅。故

名易斷。以分別惑地前漸伏。由加行力。頓斷證真。

一真見道。邪見頓除。人空智生。我執永斷。

△二分

別我執竟。下三總結內外。】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宗鏡云。心外執我執法者。有兩種。一者。如外道執

離心等。別有一物。是常是一。名之為我。此乃徧計

所執。其體都無。二者踈所緣緣本質之法。能緣之

心親緣不著。亦名心外。此即依他起性。其體是有。

又云自心外蘊。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

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親所緣緣也。不問即

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今詳宗鏡第二義解內外

蘊。從本質上說為外蘊。以能緣之心。親緣不著。則

本質是心外法。故名踈所緣緣。從影像上說為內

蘊。以是能緣之心自變自緣。則此影像。不離能緣

之心。故名親所緣緣。復推此段。總是結前外道餘

乘所起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起。但於所執蘊法。

有內有外。故諸執者。於外蘊法。或有或無。於內蘊

法。一切皆有。言外蘊者。即是邪教所說蘊相。及彼

所說我相。即宗鏡云。此乃徧計所執。其體都無。以

邪教說。離心別有。故名心外。或有或無者。謂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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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邪教蘊相。由論中云。唯在第六意識中有。第七

無故。言內蘊者。即是緣自第八。及緣識變五取蘊

相。即宗鏡云。此即依他起性。其體是有。以是俱生

不離識故。故名心內。一切皆有者。謂此俱生不離

識蘊。一切有情。六七二識。皆共有故。然諸下。釋上

諸蘊從緣。是依他起。故如幻有。妄所執下。釋上諸

我從蘊橫計。是徧計性。定非實有。故契經下。引聖

言證。使知我見。必從蘊起。

△三總結內外竟。通上

四總舉通執竟。下五外難內破有三章。】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至)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實我下。外人難。憶識誦習者。憶謂思量過去。識謂

了別現在。誦習謂想引未來。益我為恩。損我為怨。

彼謂益我損我。皆不離我。徧於三世。若無實我。恩

怨等事。云何得有。所執下。言前後者。前即過去。是

巳滅無。故名非有。後即現在。是巳生有。故名非無。

論主牒彼常宗實我之義破云。所執實我。既是常

宗。應無轉變。無轉變故。三世皆同。同則後應如前。

即現在恩怨等事。如過去巳滅非有。前應如後。即

過去恩怨等事。如現在巳生非無。何以故。以後與

前。實常我體無差別故。若謂下。縱彼轉計。用即恩

怨等事。體即所執實我。謂我用變易。非我體者。以

遮前後相同之過。又破云。理亦不然。用不離體。用

亦應常。何名變易。體不離用。體應變易。何得名常。

然諸下。正明憶識等事生因。非由實我而後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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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由本識持熏習種。能生三世恩怨現行。於現行

中。種種憎愛。憎愛生故。煩惱種生。由煩惱種。復起

現行。展轉虗妄。原無實體。何必實我。方得恩怨。故

所下。結成前難自招過失。非於大乘正教有損。上

破外難一章竟。】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外人難。謂業是所造。果是所受。若無實我。誰能造

業。誰能受果。所執下。論主破。造業受果。是轉變義。

實我無轉變。如空非所作。何執我能造業受果。變

易是非常義。若有變易。應是無常。又違汝宗是常

一義。然諸下。結成正義。發業潤業。原於無明愛取。

生果熟果。必由行有所招。業果從心。虗造妄受。何

必實我。作受方成。上破外難二章竟。】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外人執難。謂我輪生死。我證涅槃。實我若無。誰輪

誰證。所執下。論主破。謂汝宗執我常無生滅。今謂

我能生死輪迴。是害我體。無生滅義。又我常如空。

則非苦所惱。今謂我能捨苦求樂。是害常如空義。

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下。釋成正義。身滅身生。

名身相續。心滅心生。名心相續。於相續中。貪愛心

起。有漏業生。成輪迴見。厭患心起。無漏業生。成涅

槃想。故知生死涅槃。俱妄生滅。何待實我。而後兩

成。由此故知實我定無。然生死涅槃。唯從諸識妄

生妄滅。熏成因果。亦幻相續耳。由妄所成。似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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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愚者於中。妄生計度。執為實有。破外難第三章

竟。

△五外難內破竟。通上一別問我執竟。下二別

問法執分二。一總問答。】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至)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問答以明法執非有也。彼以諸法實有為問。答以

理非有故破之。

△一總問答竟。下二別問答分四。

一別問外道。二別問餘乘。三總破前執。四總舉通

執。一別問外道。答中分六。一數論神我計一分五。

一數論執詞。】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徵明外道所執。云何理非有故。且數下。出彼執意。

外道者。心遊道外。不順真理。外於佛道。故名外道。

清涼大師云。西域外道九十五種。束為十一宗。唯

識開蒙云。有十三種大外道。所計不同。開蒙依於

此論現有計詞。次第標數。故有十三。但詞有廣略

耳。然十一宗。不順此論名目次序。故總分六科。以

該開蒙清涼之數。今數論者。開蒙清涼俱為第一。

梵語僧伽。此翻為數。數即慧數。數廣諸法。根本立

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

數論及學數論者。皆名數論師。本源即是迦毗羅。

此云黃赤色。髭髮面色。並黃赤故。時世號為黃赤

仙人。其人從空而生。自然四德。一法。二智。三離欲。

四自在。得此智巳。將二十五諦。依大悲說。先為阿

修和仙人說。阿修和傳般尸訶。般尸訶傳褐伽。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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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傳優樓佉。優樓佉傳䟦婆和。䟦婆和傳自在黑。

第三般尸訶。廣說此智。有六十千偈。其自在黑。見

大論難受。略抄七十偈。此婆羅門。初入金耳國。以

鐵葉葉腹。頭戴火盆。聲王論皷。求僧論義。因諍世

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遂造此七十論。申數論宗。

王意朋彼。以金七十斤賜之。外道彰巳令譽。遂以

金七十標名。言二十五諦者。由黃赤仙人。精修禪

定。有神通力。知八萬劫中事。八萬劫前。冥然不知。

謂之冥諦。從冥初自性。生智大。乃至神我。開成二

十五諦。合為九位。一冥初自性。謂此外道。以八萬

劫前之事。冥然不知之處。昧為自性。故稱冥性。亦

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二智大。亦

名覺大。大者增長之義。謂冥初之際。覺知增長。故

云從冥初生智大。三我心。亦名我執我慢。謂由覺

知。生我慢心。故云從智大生我心。四五唯。亦名五

微。即色聲香味觸也。以色等五種。由我執之心方

現。故云從我心生五唯。五五大。即地水火風空也。

此五種性。徧一切處。故名為大。由極微而生。故云

從五唯生五大。六五知根。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謂

之知者。以此五種。皆有知覺故。因五大而成。故云

從五大生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即口與手足小便

大便。謂之作業者。以此五種。能作業用故。亦因五

大而成。故云從五大生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心

乃肉團心。即意根也。謂之平等者。以此根能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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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根境而生分別故。此亦五大所成。故云從五大

生心平等根。并前五知五作業。共為十一根也。九

神我。即第八識。彼不知有第八識。故執神我能生

諸法常住不壞。是二十五諦中之主也。我思勝境。

冥性即變二十三諦為我受用。我既受用。為境纏

縛。不得解脫。我若不思。冥性不變。即得解脫。名為

涅槃。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答。三德合故。

其三德在冥性中眠伏不起。在大等二十三位。便

有覺悟。故二十三。一一皆以三德合成。言三德者。

薩埵剌闍答摩也。梵語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

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牛毛塵等。亦名塵坌。今取

塵義。答摩此云闇。即闇鈍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

若傍義翻。舊云染麤黑。新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

新名貪嗔癡。舊名苦樂癡。新云苦樂捨。敵體而言。

即是三毒能生三受。謂貪嗔癡。生樂苦捨。黃赤黑

者。是其色德。貪多輕光。故色黃。嗔多動躁。故色赤。

癡則重覆。故色黑。由此自性合三德故。能生諸法。

故說大等三事合成。執為實有。皆現量得。

△一數

論執詞竟。下二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論主總破前非。徵釋非理。大等下。破現量所得。現

量者。取境清明也。林者。眾木所成。眾木各分。無林

可得。軍萬二千五百人為軍。氏族各分。軍無別體。

多事。即三德。謂大等既許三事合成。如軍若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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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無體。何有清明之境。而言現量所得。

△二現量

所得竟。下三是實非假。】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本事即三德。三德雖無實體。既在能變。且許是實。

故云大等是實。應如本事。若如本事。非三合成。薩

埵等三下。謂大等如三德。三德即大等。既即大等。

應三合成。何名本事。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牒上

兩轉互同之義結破。奘大師云。自性既常。應如我

體。何能轉變作大等法。又所計我。其性若常。應如

自性。不應是我。若如自性。其體非我。不應受用二

十四諦。是則我非能受。二十四諦亦非所受。能所

既無。諦義安立。

△三是實非假竟。下四三事合成。】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又三下。能體例破也。謂三本事。各具多能。功能既

多。體應非一。何則。功能與體。無差別故。三體下。以

齊生難破。因前難彼體亦應多。復計三體能遍餘

法。故又破云。若謂三體遍二十三法中。一法纔生

時。餘二十二法亦應齊生。無次第生。何以故。以能

生體。無差別故。既無次第。又違汝執從冥生覺。覺

生我心等。許此下。破體相各別。因難彼體無別。復

計各別體相。體即能變之體。相即所變之相。各別

者。能所各自本有也。若相各別。何待合成。若體各

別。應不和合。故又抑云。不應合時成一相巳。還與

未合三體無別。若謂下。破違自宗。前以和合破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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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相各別。故又轉計體異相同。既以一為宗。又言

體異相同者。違自宗矣。體應下。破一為宗。冥然者。

總相是三體上假合也。顯然者。三體各自本有也。

以一為宗。則體與相一。體一於相。三體應冥然是

一。相一於體。一相應顯然有三。有三無一。有一無

三。三一互無。故不應言三合成一。又三下。重成應

非一三之義。別即是三體。總即是一相。總別若一。

應非名一。應非名三。下文躡此兩句。作兩轉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躡上應非名一難破云。若應非一。此三變時。應如

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色等。即所變大等也。躡

上應非三難破云。若應非三。三合成一。應失本別。

既失能成本別。所成一相。亦應隨體而失。相體俱

失。何名一三。】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者。恐彼轉計。貪嗔癡三。各有

大等貪等二相。故先抑言。不可說等。總即下。牒破

轉計。若一體中有二相者。應互相即。若總即別。總

應有三。如何見一。若別即總。別亦應一。如何見三。

若謂下。牒彼轉計別相中各具三相。以遮三一不

齊之難。謂貪中有嗔癡。瞋中有貪癡。癡中有貪嗔。

三法和雜。故各見一。又破云。一體三相。何唯見一。

三各三相。復如何異。若彼下。牒上三體各具三相

難破非理。一一。即貪等。謂一貪法既具三相。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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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法。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又待嗔癡而後方成。體

亦應各三。以體即相者。結上一一應變之義。】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復以法無差別。破彼三事合成。謂大等法。能變既

同。其所變相。決定無別。是則下。釋上無差別相。言

唯量者。即五唯量。大即五大。根即十一根。通見相

分。色心各別。理必應然。彼執諸法皆三合成。理應

無別。若爾者。準上體相無別義。體既無別。用亦應

然。故云一根應得一切境。以一切境。皆三合故。或

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以一切根。亦三合故。世間下。

結顯三合成一之過。

△四破三事合成竟。下五結

妄情計度。】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總結數論所計實法不成。

△五結妄情計度竟。通

上一數論神我計一竟。下二勝論六句計異分五。

一勝論執詞。】

「勝論所執實句義等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清涼大師云。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開

蒙清涼俱為第二。言勝論者。以六句義。最為勝故。

或勝人所造論故。其造論人。成劫之末。人壽無量。

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迹山

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鵂鶹鳥。故名鵂

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或云羯拏㒒。羯拏云米

臍。㒒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乃不夜乞。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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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糠粃之中米臍而食。故時號為米臍仙人。多年

修道。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

世有情。癡無慧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

二父母具足。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

足。五聰明辨捷。六信行柔和。七大悲心。經無量時。

無具七德。後經多劫。波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

納嚩迦。此云儒童。其童有子。名槃遮尸棄。此云五

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具足。根熟稍遲。

既染妻奴。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

歲。因入園遊。與其妻室競華相忿。鵂鶹因此。乘通

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之不得。更

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

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與說所悟六句義

法。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諸

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

德者道德。業者作用。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

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一色。二

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

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

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

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

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

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等

故。同異亦一。如地望地有同義。望於水等有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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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實

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

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此六是我所

受具。未解脫來。受用前六。若得解脫。與六相離。稱

為涅槃。今論中舉彼六種句義。彼執六句。皆有實

體。是現量得。

△一勝論執詞竟。下二總破六句。】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總破前非。徵釋非理。言且常者。意兼無常。先牒彼

計常之義。以生果不生果二義難破。若許是常。性

非所作。既能生果。是有作用。果從種生。定非常有。

故云如所生果。若作比量。無常為宗。因喻如次。兔

角不實。故不生果。常住實有。宜有果生。若不生果。

應如兔角。何名常住。諸無常者下。牒彼無常之義。

即以有礙無礙難破。質礙之法。理必可分。析至極

微。體非實有。軍林之喻。不實可知。法無質礙。理必

同心。心本無形。何離識有。

△二總破六句竟。下三

兼破三句。】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此中牒彼所執無礙。兼破實等三句。立二比量。反

覆徵難。謂彼既許諸句無礙。則實句中地水火風。

應非有礙。以本有礙。而執為無。名應非有。既屬無

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豈地等之

相。堅等之性。俱能觸身。應立量云。地水火風為有

法。應非有礙為宗。因云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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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如堅濕煖動。彼以無礙為宗。今以堅等為喻。過

在有礙不得為無礙也。即彼下。謂地等既如堅濕

等。堅等亦應如地等。堅等本無礙。若如地等。即成

有礙。故云應非無礙。既成有礙。德句義攝身根所

觸故。如地水火風。復立量云。堅等為有法。應非無

礙為宗。因云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同喻如地水

火風。其過又在無礙之法。不得為有礙也。地水火

下。責上堅等如地等義。勝宗十句論云。如是九實

幾有色幾無色。三有色。謂地水火。六無色。謂風空

時方我意。今言對青色等者。謂地水火三形色。對

青黃等之顯色。俱眼所見。若執堅等如地等者。準

此應責。以彼堅等非眼見故。故知下結上反覆比

破。應知地等堅等更互無也。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風者。結上責詞中地水火三對青色等。雖許眼見

但如幻事。亦非實有。又彼下。復牒有礙。於計常者

作二比量別破。先破常宗云。實句有礙。德句無礙。

既執有礙。礙如麤地。分析非麤。常義何有。故立量

云。皆有礙故為因。如麤地等為喻。應是無常為宗。

諸句下。次破有礙。色根所取者。乃諸句中光影等。

色。皆眼所見。是無礙故。若許眼取。執為有礙。應如

地等。然而有礙無礙。現量可知。豈以無礙為有。有

礙為無耶。故立量云。色根所取無質礙法為有法。

應皆有礙為宗。許色根所取故為因。如地水火風

為喻。

△三兼破三句竟。下四別破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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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牒彼第四大有句義。立比量破之。大有性者。彼計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者。即大有性也。彼執大有。非

實非德非業攝故。又執離心別有實體。故破云。應

非離識有別自性。以非實等三句所攝。如石女兒。

畢竟無體。立量云。大有性為有法。應非離識有別

自性為宗。因云非實攝故。同喻如石女兒。此破所

有也。非有實等者。謂非有性所攝實德業也。彼執

實德業三。與大有句。其體各別。又執離心別有實

等三句。故破云。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既非有句所

攝。如空華等。定非實有。立量云。非有實等為有法。

應非離識有別自性為宗。因云非有攝故。同喻如

空華等。此破能有也。因執離心別有實體。故以心

外無法為宗破之。由彼又執離實德業別有大有

句義。故彼所下。復以離實德業無有有性為宗破

也。彼所執有者。大有性也。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者

破也。許非無故者。謂彼自許有性非無。如實德等

者。例破也。意謂若許有性非無。應如實句有相。德

句有性。業句有用。然後可執有句實有。立量云。有

性為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為宗。因云許非無

故。同喻如實德等。若彼必執離實德業。決有有性。

故復破云。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若汝必許異實等

故。如畢竟無等。等者。等餘四種無也。謂未生無。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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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無。更互無。不會無。立量云。有性為有法。若離實

等應非有性為宗。因云許異實等故。同喻如畢竟

無等。如有下。即以有性例破實等外別有有性義。

如有非無者。是許有有性。然有性之外。無別有性。

唯一有性而巳。如何實等之外。有別有性。若離下。

復以無法例破有性。謂汝若許有法之外有別有

性。應無法外。有別無性。法既本無。內外相絕。何無

法外。又有無法。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者。成上無法

既不其然。此有法之外何有有性也。故彼下。結成

大有句義。妄計不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彼執同異。離實德業別有實體。能令實等諸法和

聚為同。各別為異。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者。同異性

也。異實德業理定不然者。謂離實等諸法。別有同

異。其理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

業等者。謂不可說此同異性。亦同前執非實等之

大有性。許異實等。如德業與實異也。又應實等非

實等攝者。此明理不當異。應說實德業三。顯同異

性。則非實等之同異性。應攝實等。實等亦應攝同

異性。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者。謂若實德業三

異實等性之同異。如德業與實各別有體。然後可

說同異性。與實等異。地等下。例明。性即堅濕煖動。

體即地水火風。若知堅等外無地等。地等外無堅

等。准此應知實等外無同異。同異外無實等。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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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即以實等與同異。合上地等堅等之義。實性等

者。即實性德性業性也。實等性者。即同異性也。又

言實等。亦即實德業也。初句。牒破實德業外無同

異性。如地等之外無堅等性。次句。牒實德業外無

實德業。如堅等之外無別地等體。若離下。即以同

異例破實等外有同異。言非實等者。即同異性也。

若離實等有同異性。應離同異之外復有同異性。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者。成上同異外既無同異。此

實德外同異何然。故同異下。結成妄計。】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次牒和合句義難破。彼計由和合故。諸法方得合

聚。而和合性。體是別有。非諸法所攝。故論主立比

量破之。和合句義為前陳有法。定非實有為宗。因

云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同喻如畢竟無。謂若非是

實等諸法所攝。如畢竟無。以離諸法。無和合義。何

執和合別有實體。彼許下例明。實句有體。德句有

性。業句有用。謂彼三句容現量得。若以理推。實句

可析。德句無礙。業句無常。皆非實有。和合句義。既

離諸法。非現量得。不實可知。況彼自許和合句義

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同前實等是現量

攝。前以理推。現量非實。此亦應然。

△四別破三句

竟。下五結破能所。】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然彼實等者。總牒六句義為所緣境。非緣離識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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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體現量所得者。謂見分所緣實等六句。非是

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者。謂彼六句。唯許

妄情分別所知。故以龜毛為喻。立量云。實等六句

為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宗。因云

許所知故。同喻如龜毛等。又緣實智者。牒能緣實

句義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者。謂所

緣實句非現量境。則能緣之心亦非現量智攝。假

合生故如德智等者。謂能緣之智。與實句義。假合

而生。如緣堅等德智。俱從心想所生。非現量得。立

量云。能緣智為有法。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

攝為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廣說乃至

者。略其德等中四句之智。比量同前。詞不繁出。緣

和合下。謂和合智。亦非現量。亦假合生。如實智者。

亦非現量。以緣實智。如德智故。故勝論下。總結諸

句妄計不實。

△五破能所竟。通上二勝論六句計

異竟。下三天能生物計常。總有八種。】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塗灰外道所計。開蒙清涼俱為第三。彼計天有四

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又計天有三身。

一者法身。能生萬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上。三變化

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彼執下。論主總破。徵釋非

理。若法能生必非常者。能生之法。是有作用。常非

所作。何執能生。若許能生。定非常理。諸非下。展轉

牒破。法既非常。理無周徧。真實之義。展轉皆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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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下。牒計難破。因彼執天體常。難以一切時生。因

彼執天體徧。難以一切處生。待欲或緣方能生者。

欲謂樂欲。即是心法。緣謂眾緣。亦兼色法。若謂待

色心生。違一因論。彼以一大自在天為因故。或欲

下。復縱轉計緣不須待。若謂因緣頓起。無有所待。

則因常有。果應常生。生滿世間。何所容納。餘執下。

總舉七種外道。各計常住實有功能。生一切法。皆

同塗灰中義破之。

○一梵天者。即圍陀論師。此云

明論師。開蒙清涼俱為第四。提婆菩薩破外道小

乘涅槃論云。彼計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華。華

上有梵天祖翁。謂梵天為萬物之祖。彼梵天作一

切有命無命物。從梵天口生婆羅門(淨行)。兩臂生剎

利(王種)。兩䏶生毗舍(商賈)。兩脚生首陀(農種)。

○二時者。即

時散外道。開蒙為第五。清涼為第六。執一切法皆

從時生。謂彼見草木等物。有時生華。有時結果。時

舒時卷。時榮時枯。時雖細不可見。以觀華實等則

知有時。是故計時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

○三方者。即方論師。開蒙為第六。清涼為第七。計

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

是萬物因。是涅槃因。

○四本際者。即安茶論師。開

蒙為第七。清涼為第五。本際。即過去之初首。謂計

世間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鷄卵

金色。後為兩段。上為天。下為地。中生一大梵天。能

作有命無命物。是故天是萬物因。

○五自然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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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論師。開蒙為第八。清涼為第十一。計一切萬

物。無因無緣。自然生。自然滅。故此自然。是萬物因。

是涅槃因。此計一切無淨染因。如棘剌自纖。烏色

非染。鶴色自白。

○六虗空者。即口力論師。開蒙清

涼俱為第九。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

常是一。是萬物因。從空生風。從風生火。從火生煖。

煖生水。水生凍。堅作地。地生五糓。五糓生命。命沒

還歸空。是故虗空能為萬物因。是涅槃因。

○七我

者。即宿作論師。計一切眾生受苦樂報。皆從往日

本業因緣。是故若有持戒精進。受身心苦。能壞本

業。本業既盡。眾苦盡滅。眾苦盡滅。即得涅槃。是故

宿作為一切因。開蒙為第十。清涼不錄。今舉我宗

等攝餘宗。皆執能生諸法之義。故總立一科。以上

七種外道所執。皆同大自在天難破。

△三天能生

物計常竟。下四聲能詮表計常。有二種。】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明論聲。即言議聲也。依聲發言。表詮諸法易世不

改。能為定量。故計為常。開蒙列為第十一。清涼不

錄。一切聲。即鐘鼓等聲也。待緣者。如鐘鼓待扣。鳥

獸待呼。詮表者。如鳴鐘集眾。擊鼓陞堂。鳥鳴定吉

凶。風響知晴雨。雖則待緣。聲唯一體。故計為常。開

蒙列為第十二。清涼不錄。巳上二宗同名聲論。故

總立為一科。彼俱下。論主總破二計常聲。徵釋非

理。且明論聲下。單破前計。常無所作。能作亦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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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雙非。方為常義。故立比量破之。明論聲為有法。

應非常住為宗。因云許能詮故。同喻如所餘聲。謂

有能所。體必非常。餘聲待緣。亦非常義。餘聲下。破

第二計。彼計聲體是常。待緣顯發。復立比量破之。

餘聲是有法。亦應非常為宗。待眾緣故為因。聲體

如瓶衣等為喻。

△四聲能詮表計常竟。下五四大

能生計常。】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此即路迦耶論師。此云順世外道。開蒙列為第十

三。清涼為第八。彼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

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法。

猶如火大。雖皆是火。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

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失。所生下。正舉執詞。因量。即

極微。無常。即麤果。謂從極微生。還歸於因量。故云

實有。彼亦非理下。論主總破。徵明非理。破文有二。

先破能生極微。次破所生麤色。所執下。先破極微。

若有方分。如蟻列行伍。曲直無恒。以喻方分極微。

可析非常。若無方分應如心法。心法無形。聚何生

色。法若能生。是有轉變。所生之法。今有本無。能所

二義。既是非常。極微亦爾。上破極微竟。下破麤果。

文有四節。一破不越因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又所生下。謂果同因量。自然非麤。眼等色根。必不

能取。執生麤色豈不相違。一破不越因量竟。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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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破量德合故。量德。即極微體中所具麤德。由體

具故。合則成麤。色根能取。此牒執義。所執下。破。或

應下。復牒計。如麤下。正破。謂因果麤相既同。因果

處應無別。二破量德合故竟。又若謂下。破因非一

故。自因。即極微。謂極微中原具果相。但不能顯。多

極微聚。方可名麤。破云。因體非一。果體亦多。如多

極微。處各別故。既爾者。牒上在因之義。果既在因。

麤相自無。色根定不能取。三破因非一故竟。】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上許多因集而未合。今以多因合故成麤。破云。多

因非細。足成根境麤色有對。何用汝執能生果為。

多成不實。理必應然。前因計常。後果不實。故自相

違。又果下。牒破各別因果義。因有質礙。果亦質礙。

如二極微。如何和合。若謂下。牒彼轉計因果相受

難破。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藥入銅。遮前因

果各別之難。故破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謂沙體

圓滿。鎔銅質密。水藥何能入也。或應離變者。謂前

因果不能容受。復計離因變果。又違一常之執。不

越因量是一。離則違之。極微體實是常。變則違之。

又麤下。破執體一。麤色果者。一切果也。得一分者。

緣一境也。謂若體一。緣一境時。餘境應得。何則。彼

此俱一故。不許一得一切。便違果體是一之理。許

緣一得一切。又違彼此各別之事。故彼下。結破妄

計。進退。即上許與不許。四破多分合故竟。

△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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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能生計常竟。下六總舉通執計一異等。】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前以九十五種束為十一宗。或十三宗。今又束為

四種。若再束之。即是有無二因種也。廣百論云。一

切世間句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

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

一。非一。雙許。雙非。計一者。謂因中有果也。有法者。

即前陳一法。有等性者。即一法之外一切諸法。其

體定一者。謂此一法。與一切法。定是一體。如數論

者。彼以冥性具三德。能變二十三法。原即冥性一

體。亦是計一。彼執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勿一切

法即有性者。謂莫說一切法。即是汝執一有法。若

謂諸法皆一體者。一違自宗。二違世間。又若下。牒

計難破。色等。等餘聲香味觸也。青黃等。等餘清濁

好惡甜苦冷煖也。謂若轉計色與青等一。乃至觸

與冷等一。五塵既別。以遮違世差別之難。破云。則

汝色法無青黃赤白。聲塵無清濁高低。乃至觸塵

無冷煖澁滑。若爾。亦與世間相違。以諸世間。青等

諸色。各差別故。廣百論釋云。數論外道。執有等性。

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

色與色性一。應如色性。其體皆同。五樂等聲與聲

性一。應如聲性。其體皆同。香味觸等。類相應爾。眼

等諸根與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根。

取一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法與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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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又樂苦癡。及與思我。與有

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是則汝宗所立差別。皆

不成就。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二計異者。謂因中無果也。有法有等同前。其體定

異如勝論者。以彼計實句為體。德業所依。而德業

必異於實。實等為體。大有句所依。而大有必異實

等。同異和合亦然。又異於有者。必是無句。故下破

詞。多以無句為難。彼執下。總破所執。徵釋非理。勿

一切法非有性者。謂莫說一切法。無汝所執有法

之體。法與有法體定異者。如滅無體。則違六句自

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轉計色體上青

黃赤白。定異色體。故云非色等。等字。等餘四塵。亦

顯五塵之體現有遮上違世有物之難。故又破云。

既非色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廣百論釋云。勝論

外道說有等性。與法非一。當非有句。此亦非真。所

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等。非眼所行。

五樂等聲。與聲性異。應如色等。非耳等境。又一切

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無。是則應同空無

我論。或同餘道邪見師宗。豈不有性。非即諸法。法

雖非有。而有有耶。所依法無。能依豈有。又有性上。

無別有性。應不名有。所餘識法。雖有有性。非有性

故。其體應無。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成。便同

撥無邪見外道。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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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有法與有等性(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三計亦一亦異者。謂因中亦有果亦無果也。彼執

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若執一異。同前二執之過。

一異二法。相既相違。體應差別。若執同體。二俱不

成。何則。同異非一。同一非異。故不可說一切諸法。

皆同一體。或應下。許假非實。說一說異。但是假名。

若於一法。假名為一。又假名異。原無過難。而執為

實。理定不成。廣百論釋云。無慚外道。執有等性。與

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亦非有句。此亦非真。

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色等一。同數論過。與色等

異。同勝論失。一異二種。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

成立。一應非一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即一。故如

一。一異既不成。有非有焉立。一異相異。而言體同。

則一切法。皆應無異。異相既無。一相何有。一異二

相。相待立故。若謂一法。待對不同。名一異者。即應

一異。二並非真。或障一假。一法二相。互相乖違。俱

言是真。必不應理。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四計非一非異者。謂因中非有果非無果也。彼執

下。論主總破。徵釋非理。非一即異。非異即一。故同

一異。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者。問定遮表之義。若唯

表者。表是顯義。謂非一顯異。非異顯一。既是雙非。

何名為表。若但是遮。遮是止義。但遮止而巳。何執

為實。若執亦表亦遮。表不容遮。遮亦非表。故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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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遮亦非遮。表亦非表。豈非戲論。又非下。總責違

世違自宗過。是故下。結警後賢。勿生輕信。廣百論

釋云。邪命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非一非異。當

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

與法非一。同勝論過。與法非異。同數論大。又一異

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世間失。又汝所說非一

異言。為但是遮詞。為偏有表。若偏有表。應不雙非。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有遮有表。理互相違。無表無

遮。言成戲論。汝執諸法性相非空。而說雙非但為

避過。此雙非語。亦不應論。違汝所宗法性相故。若

諸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應說。舉言必有

俱非性故。是則汝曹。應常結舌。發言便壞。自論所

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語默俱失。一何苦哉。誰有

智人。而不悲愍。故彼所執。決定非真。如是世間四

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推尋諸法性相。

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謂有。非

有。雙許。雙非。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所執

非實。

△六總舉通執四種竟。通上一別問外道竟。

二別問餘乘法執分二。一問答標舉。】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至)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論主假設問詞。發起餘乘執意。答中總破非理。開

蒙謂餘乘於大乘百法中。止許七十五法。謂色法

十一。不相應法十四。無為法有三。心所法四十六。

心法唯一共七十五。故下破詞。於不相應。及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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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唯舉所執之數破之。餘則不舉。心所四十六者。

謂大地法有十。即遍行別境各五。大善地法有十。

即信等十一。除無癡。大煩惱地有六。即根本惑中

癡。及大隨中放逸。懈怠。不信。惛沉。掉舉。大不善地

有二。即中隨二。小煩惱地有十。即小隨十。不定地

有八。謂根本惑中貪。瞋。慢。疑。及不定中悔眠尋伺。

共四十六。此中先破色法。餘。後文中種種辨破。

一問答標舉竟。二正釋所執。依數分三。一色法分

二。一正舉對無對色分二。一標數。】

「且執所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此總標色法。分為二種。言有對者。即五根五塵十

種色也。根乃五識各別所依。故名五根。塵乃五識

各別所緣。故名五塵。根塵二色。從色種生。有質礙

故。故名有對。言無對者。即法處所攝色也。唯是意

識所緣。名法塵故。故稱法處所攝色。而有五種。一

者極略色。謂以假想觀。分析根塵之色。至極微位。

立極略名。二者極逈色。亦以假想觀。分析空間光

影等色。至極微位。立極逈名。三者受所引色。謂於

受戒闍黎師處。引起思心種子。發起防發功能現

行之色。立受所引名。四者徧計所執色。謂意識週

徧計度種種色法。以為實有。立徧計名。五者定果

色。謂諸聖者。定中現起種種境界。立定果名。巳上

五種。俱是能緣識智所變。從心種生。故名無對。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分二。一破有對分四。一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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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至)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將破有對。先破極極。微微不實。有對必無。謂諸下。

謂有礙如瓶。無礙非色。實義俱無。又諸下。謂有分

可分。無分非色。非色云何和合。無分云何承光。有

分容許承光。可分又非實有。】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釋上承光發影。極微原非根識所取。許和合故。於

隙光中。必有影現。光自東來。有分承光。影從西現。

有分發影。體處不同。定有方分。又若下。重明極微

必有方分。或承光中。見觸壁等。或和合物。即諸極

微。其有方分。義可知矣。又諸下。展轉推明。彼執極

微許共和集。方分不無。或相涉入者。牒彼轉計。許

共和集互相涉入。遮上便無和集之難。餘塵涉入。

麤色不生。是故破云。應不成麤。涉入者。如一塵為

主。餘塵俱入一塵。但無餘塵。不無一塵本體。由此

一塵。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謂執麤色。既許有礙。能成極微。必有方分。若無方

分。便非障礙有對。是故下。結成能所。俱無有實。

一能成極微竟。下二正義識變。】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至)謂能引生似自識者。」

【五識下。外人問。意謂五識所依所緣。必有實色。若

無有對。五識豈無所緣緣耶。論主答意。謂雖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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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汝執極微所成。而是內識變現。謂識下。釋上

識變義。識生時。八識現起時也。內因緣者。能所熏

也。眼等即根。名為所依。色等即境。名為所緣。故所

依緣。皆是識變。問。若識生時。皆緣內色。如何亦說

眼等為緣。故答云。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乃至此但

功能。非外所造者。所造。即色也。功能即根也。根色

無二。原一識生。亦同一體。但以有知無知。分根境

二。以有知故。故能發識。以無知故。故能為境。外有

下。答上所依之問。此眼等下。答上所緣之問。引生

似自者。自即是境。境能牽心。心似境轉。故名似自

境生之識。

△二正義識變竟。下三牒執辨破。】

「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至)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此舉外執難破。彼字。指極微。非但能生者。謂不獨

為生因。亦有作所緣之意。此上舉外執。下難意云。

既破汝執極微無實。則無所緣緣。莫得汝將因緣。

等無間緣。增上緣。作此識之所緣緣故。觀所緣論

云。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

等識。無所緣義。故知極微。非五識境。眼等五識。乃

至和合似彼相者。相字。即識轉變相分色。和合。即

外宗所執離識色。應云但緣似彼和合相分色故。

此即內色如外現義。非和合相。至定不生者。破外

計和合不實。無生識用。是無緣也。觀所緣緣論云。

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

義。彼和合下。結顯非實。不得為緣。復以第二月。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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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無生五識之用。非諸極微下。破極微共和合

位。無所緣境。極微和合。原是極微。故眼等識。無所

緣義。觀所緣緣論云。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

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又非

諸極微下。破極微體具和合。亦非所緣。故云。不和

合時。無此相故。】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至)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釋上極微體無差別。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於眼等

識。無所緣義。有執下。舉執詞。釋上極微體中。具和

合義。色等。五塵也。一一。亦五塵各別也。謂一一五

塵之極微。不和集時。雖具和合相。此相不顯。非五

識境。極微輳集。更相資助。麤相方顯。為此識境。麤

相顯現。由體具有和合相故。當知體具和合。與和

集原同。和集或細。和合或麤。彼相實有者。謂是極

微體中具故。能作五識所緣。彼執下。論主總破。謂

諸極微。集與未集。其體無別。何有麤相。為五識境。

陳那菩薩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

所緣。許極微相故。】

「瓶甌等物極微等者(至)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復舉外宗轉計難破。觀所緣緣論云。執眼等識。能

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彼論轉計極微體中

具和合相。論主頌以如堅等破之。故又轉計和集

之相即是極微。以和集為境。極微生識。是所緣緣

義。復頌以瓶甌等破之。今此舉者。是彼論中釋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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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詞。謂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緣彼覺相。應無差別。共和集下。若謂瓶甌生識。故

有差別相者。則共和集瓶甌等位。應離極微圓滿

相故。若離極微。瓶甌假相。豈生識耶。故彼論云。非

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故。麤相。瓶甌

也。細相。極微也。若謂不捨極微。極微生識。不離瓶

甌。似瓶甌相。故有差別。破云。非麤相識緣細相境。

謂非麤細二識互緣。若互相緣。餘識亦爾。故又抑

云。勿餘境識。緣餘境故。若緣餘境。復難彼云。一識

應緣一切境故。許有下。結成識外無極微義。】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結成五識正所緣緣義。見託彼生。是緣義。帶彼相

起。是所緣義。觀所緣緣論云。外境雖無。而有內色

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

生。然識下。結顯識所變相。兼破心外有法。隨量者。

隨其業力境量。故所變色。小大不同。非別下。破外

執。

△三牒執辨破竟。下四明極微假立。】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至)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明極微之說。是權非實。故無識外真實極微。瑜伽

梵語。此云相應。以佛說法。相應一切。依教奉行。亦

名相應。假想慧。即分別心也。以分別心。徧計麤色。

展轉析除。成極微想。故諸聖教。假說極微。雖此下。

重重模寫假想觀中光景耳。由此下。結破前義。

四極微假立竟。通上一破有對竟。下二破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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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此類者。指上極微。假想之類。餘無對色也。假許有

色。名為無對。猶如心法。又非實色。上有對色。許識

變現。唯可假說。離識之外。決定非有。況無色相。為

實有耶。

△二破無對色竟。通上一正舉對無對色

竟。下二傍問表無表色分二。一破有表。】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表即表顯。相可見故。無表反此。且身下。論主問定。

然後別破。表色有二。一身。二語。故問身表。何為實

有之性。若言下。破有宗計形為身表。謂若是形。必

可分析。理非實有。長等下。釋上可分析義。謂析長

作短。析大為小。乃至極微。不可得故。若言下。破正

量部計動為身表。謂若以動為身表色。動非常理。

滅無動義。有為即動義。動以風為因。有因不更待

因而動無。無因不必待因有滅。生滅動如流。何待

風有無。故云。滅若待因。應非滅故。今言因者。以顯

身表是果。果必待因。因盡果生。果生因滅。故執動

義。非身表色。以動滅不待因也。若言下。有宗轉計。

謂有色法。非影顯色。非是形色。從心引生。能動手

等。瑜伽云。有對色有三種。謂顯色。形色。表色。顯色

者。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及空一顯色。

形色者。謂長短方圓。麤細正不正。高下色。表色者。

謂取捨屈伸。行住坐臥等。既云非顯非形。即詮表

色。理亦不然者。論主總破。此若下。謂動如前破。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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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表。所計有色。於何所似。上破根非有表色也。

又觸下。破塵非有表。觸者身塵也。唯無記性。不同

身業通善惡性。性既不同。觸非身表。非顯香味者。

謂香味塵。亦非表顯身業。類觸者。亦無記性。故身

下。結成不實。然心下。結顯正義。但約心變。即異小

乘。言生滅相續者。即動作相也。如手上下。如足前

後。上相既生。下相即滅。前相纔滅。後相即生。故名

相續。似動表心。但何假名。決非實義。】

「語表亦非實有(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總舉語表不實。復破聲無詮表。剎那者。時極少也。

仁王經云。一念中具九十剎那。一剎那中具九百

生滅。以多剎那聲。集成一字。一字成名。多名成句。

方有詮表。若執聲為語表者。故破云。聲性一剎那。

聲無詮表故。多念成語。又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巳

破者。復破色法。又非語表也。然因心下。結顯正義

唯識所變。

△一有表竟。二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以有例無。不實可知。無表色者。他處云。受所引色。

以是受戒引生色故。思受戒法。願樂護善遮惡。故

有善惡分限色現。伹無表示。名曰無表。謂此下。釋

立無表義。身語思。即三業也。以受戒時。是最勝三

業。雖無表示。戒色種子自知增長。故立此名。惡現

行者。即身行惡事。口出惡言。顯現色聲。容為止息。

唯能發作身語之思。是無表示。必在定中。方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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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亦名無表。通上二種俱是假名。何執為實。】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至)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外人引經難問。言身業者。約所依立。身謂色身。業

依身起。故名身業。言語業者。約自性立。語即業故。

言意業者。依等起立。業即是思。與意相應。意等引

起。名為意業。不撥為無。但言非色者。論主答上問

意。謂經說三業不無。但非汝執實色。能動下。釋上

三業非色義。業即是思。思即是心。以顯三業唯心。

故以動身發語之思。名身語業也。審決二思。即審

慮思。決定思也。與意相應。顯唯是心。作者發作語

言。動者能動身手。皆是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下。

釋立業名。是審決下。審決思。即意也。以身語處。意

所遊履。又此業道。通引苦樂。具此二義。復立道名。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者。通釋業道唯心。故說

思為自性。前七者。即身三口四也。思即意也。身口

二業。以意為體。故名自性。或身語下。釋上表色亦

業道攝。以身語表。無思不發。聽思往來。故名所履。

由此下。結破表無表色。非心外實有體。唯內識所

變現。

△二無表竟。通上一色法竟。下二不相應行

法分二。一牒執總破。】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者。牒執總破。問。何名不相應

行。答。得等非能緣。不與心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

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相應。故名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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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得非得等下。總破不相應行。體非實有。得者成

就義。非得不成義。等者。等餘二十二法。此不相應

行。即色心所顯。故無體相。如色心等。亦無作用。異

色心等。由無體相。及無作用。故知非實。但有假名。

此定下。謂彼得等。離色心等。必無實體。應知行蘊。

攝不相應。決定不離色心所顯。故云許蘊攝故。又

心法心所。色及無為。四中不攝。體畢竟無。餘實法

者。即真如實際等。彼既不攝。是假非實。

△一牒執

總破竟。下二依執別破分六。一得非得。】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且彼下。論主問也。契經下。餘乘引經答。梵語補特

伽羅。此云數取趣。謂數數造業。取善惡趣。即異生

性。十無學法。即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

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十種皆正。故名聖法。異

生處染。聖法全無。羅漢出纏。煩惱永斷。經不說此

至為證不成者。論主依經總破。亦說下。引經例難。

顯不離色心。而有得也。七寶者。輪寶。象寶。馬寶。摩

尼珠寶。女寶。主藏臣寶。主兵臣寶。又云青食樹寶。

黃食樹寶。赤食樹寶。白食樹寶。飲樹寶。衣樹寶。乘

樹實。謂彼經中。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

身非情者。他身異色。非情異心。豈即者。謂不異色

心而有得。既不異色異心。何執離心實有得耶。若

謂下。餘乘轉計得等必異色心。謂於寶上有自在

力。假說成就。得不在王。何難不離色心而有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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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徵云。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寶

有自在力。則善業亦有自在力。何不依業假說成

就。而偏執離心。實有得等。若謂七寶在現在故。而

可假說寶有得義。寧知善惡離於現在。以善惡業。

通三世故。亦可依善假立得名。離現實法下。釋成

善惡現在必有。縱不起現行。而種子常存也。】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至)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者。論主徵問。得於諸法。勝用

何似。若言下。牒計難破。巳失者。過去也。未得者。未

來也。非情是無為。對有情說。以有情是有為故。能

起者。即能生也。謂得若有能生勝用。應生無為。若

謂無為。無有起滅。既不得起。一切非情。亦是無為。

應永不起。去來二世。亦是無為。亦永不生。若謂二

世俱生。以得為因。而生起者。執二無因。便為無用。

言二生者。彼謂本有而生。本無而生。皆無因生。今

以得為因。而計未得巳失俱生者。是有因生。故彼

所執二無因生。便為無用。故廣百論云。若本無而

生。先無何不起。本有而生者。後有復應生。又具下。

重破上俱生義。謂去來世。以得為因而俱生者。若

具三性。三性現行。應頓現前。若待餘因次第生者。

執俱生因。便為無用。若得下。牒餘乘轉計。謂得是

諸法不失之因。由有此得。成就彼法。破云。若謂有

情成就諸法。應知諸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

可得。汝等云何執離色心。有得等耶。故得於法。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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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用者。結破得法。勝用俱無。得既實無。非得亦

無矣。】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然依下。正義總顯得與非得。皆是假名。種子業因

也。自在業力也。現行業果也。此類下。釋成非得義。

見所斷種。即分別惑。若斷此惑。成就聖法。由未永

害。非得聖法。名異生性。

△一得非得竟。下二眾同

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謂天與天

同。人與人同。故知有同分。此經下。論主總破。同智

言者。智即分別。言即言說。若因同分。使天言與天

同。人言與人同。則草木等。應有同分。何不草言與

草同。木言與木同。若由同分方起言說。亦由同分

別起同分。別起同分。既云不爾。於同起說何然。若

謂下。牒彼轉計。欲者。樂欲也。謂此欲與彼同。彼欲

與此同。以同分為因。方起同欲。破云。理亦不然。宿

習為因。起同事欲。宿習。種子也。同事欲。現行也。謂

如曾見人。熏成種子。後復見人。起同現行。以曾見

善熏成種子。後復見善。起同現行。人與人同。是身

相似。善與善同。是心相似。應知理從熏生。勿勞別

執有因也。然依有情下。結成正義假立。無別實有。

△二同分竟。下三命根。】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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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識是第八

見分。煖是第八相分。壽是第八種子。今舉命根。即

是種子。此經下。論主總破。先巳成者。前所論之理

也。色法尚不離識。何執命根離識別有。又若下。喻

非實義。受等心所。與心相應。容說為異。念念生滅。

體應非實。心所離心。既非實有。以喻命根。離心非

實。若爾下。餘乘難云。經說有三。何無別體。論主答。

義別說三。如四正斷。謂第八見分名識。相分名煖。

種子名壽。義雖有三。其體無別。如四正斷。未生善

令速生起。巳生善令其增長。未生惡令彼不生。巳

生惡令速除滅。義雖有四。原是一精進體。故以為

喻。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者。餘乘難。謂既許壽不離

識。住無心位。應無壽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者。論

主釋。以契經說識不離身。是知壽煖識三。有不離

義。餘乘復難云。既說識不離身。如何名無心位。論

主答。彼滅轉識。名無心位。非無第八。後當廣說者。

下二定文中。及第三卷。廣顯此義。此識下。結破前

義。謂唯此本識。足為三界五趣受果之體。無勞別

執離識之外。有實命根。然依下。結顯正義。唯是假

立。住時決定者。壽數有限也。功能差別者。業力不

等也。親種。即第八種子也。依此種子。假立命根。

三命根竟。下四二無心定無想異熟。】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至)如提塘等假亦能遮。」

【復如何下。論主問。若無下。餘乘難詞。謂上三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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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體。以何法遮心心所法。不起現行。若無下。論

主以無色定難彼無心定義。無心定名。世共知有。

無色名定。理所未聞。又遮礙下。重破難義。顯假能

遮。謂提塘假作。亦能遮水。何須實法。遮礙於心。】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至)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謂修下。總釋二定立名正義。麤動心者。前六識也。

不言第七者。以二定同釋。唯就無想義故。勝期願

者。勝願心起。期生靜處。細微者。麤想巳除故。微微

心時者。是熏習巳成義。故云。成極增上厭心等種。

由此下。明依位假立。非實有體。伏滅麤想。種通善

性。故此二定。俱名為善。無想下。別釋無想異熟立

名正義。謂修定時求彼天果。熏成種子招異熟識。

受天報果。依之下。釋立無想得異熟名。故此下。總

結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三法非實。唯依色心分位

假立。

△四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