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也。
△一問答總破竟。下別破能所。】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能相即生等。所相即色心。堅濕煖動。四大性也。地
水火風。四大相也。堅等地等性相不異。生等有為。
豈異色心。有為無為。相待有故。無為一法。能所雙
非。豈有所相。異於無為。意顯有為。不異所相耳。又
生等下。破能相體俱有也。若彼餘乘執三有為。三
體俱有。不必色心為三法體。破云。應一切時。齊興
作用。言俱有者。謂生體有住滅。住體有生滅。滅體
有生住。三法同體。故名俱有。言作用者。生住滅法。
俱有作用。各不相順。故以齊興總破。廣百論云。法
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巳無。而言體同。
極為迷謬。若相違下。以生住二法。與滅相違。破彼
所執體俱有義。先以生異滅破。謂若生滅是相違
法。不能齊興。則用如此。體亦應然。何執一體俱有
生滅。次以住異滅破。謂若住滅。作用各異。亦不應
俱。何執體同。故云。又住異於滅。用亦不應俱。】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破能所體俱有也。若謂有為能相。必離色心所
相實有。故執能所二法。體俱本有。則體本有。用亦
應然。何以故。有色心體。有有為用。有有為體。有生
滅用。以體與用。無別性故何不頓興。若謂下。破轉
計因緣生生等也。若待因緣。是因緣生。何執離心
別有實體。故復破云。又執生等。離心實有。便為無
用。若謂所相色心恒有。生等有時而合。遮前頓興
之難。則無為法。亦是恒有。亦生等合。設許無為亦
生等合。彼此異因。不可得故。以無為法。無生滅故。
△二別破能所竟。下三三世難破。】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先破二世皆屬滅義。過去巳滅。未來未生。二世同
無。無即滅也。論主破意。謂生住且置。又如去來滅
法。巳滅非常。未來非現。體如空華。何執離心有實
自性。生名為有下。次以三世。難破彼執生滅體俱
本有也。若謂生滅俱同體者。生既名有。寧同巳滅
之未來。滅既名無。應非巳生之現在。若許滅同巳
生之非無。應許生同巳滅之非有。故執同體。便違
三世。又滅下。復破住法。進與滅同。退與生異。俱非
理也。
△三三世難破竟。下四正明假立。】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結顯正義唯假立名。本無下。釋成假立四名。前三
下。復合四法為二世。意顯諸法皆是無常。隨世遷
流。剎那假立。
△四正明假立竟。下五問答明表。】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如何下。餘乘問。與。共也。謂滅是無法。何共現在有
為法相。表此下。論主答。謂過去滅法。表此現在生
住異法。後定是無。為有為相。有何過失。生表下。釋
成表義。復結顯表義不同。此依下。結前假立唯一
剎那。起後一期亦得假立。一期者。一生果報始終
也。初有下。釋一期假立四相。初有者。初生時也。後
無者。命終時也。相似相續者。謂既生巳。而後漸長。
長而後壯。壯而後老。容雖轉變。體相相似。總此長
時。通名為住。於此住中。相續轉變。復名為異。或但
名住。以攝異名。是故下。結成假立。顯非實有。
△五
問答明表竟。通上五三有為竟。下六名句文身分
二。一問答廣破。】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復如何下。論主問。契經下。餘乘引經答。瑜伽云。云
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自相隨起言說。是謂名身。
如言眼耳。各別詮故。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諸法自
性。建立染淨功德過失。是謂句身。如言眼能見色。
耳能聞聲。義差別故。云何文身。謂即名句二所依
止。所有字身。是謂文身。又於所知所詮事中。略想
是文。唯了音韻。不能了達自性差別。中想是名。了
達自性。及了音韻。廣想是句。音韻自性。及與差別。
皆悉了達。佛所得者。離名句相。離文字相。故名希
有。餘乘所計。異色心外。實有名句文身。故引經為
證。此經下。論主總破。謂此經中。唯說佛得希有名
句文身。不說離心別有實體。為證不成。若名下。謂
此名等。為離聲有。為依聲生。若離聲有。應如色等。
非實能詮。以離音聲。無能詮義。若依聲生。聲有音
韻。足成能詮。何用別執名等實有。為能詮耶。】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若謂下。以色處例破聲處也。若謂依聲所生音韻
屈曲。即名句文。然而離聲。別有實體者。則汝所見
色上形量屈曲。應離色處亦有實體。然離色處。無
屈曲故。又若謂下。破彼轉計。復難聲不能生名等
也。謂前執音韻屈曲。不成離聲實有。彼即知音韻
屈曲。如絃管聲。非實能詮。意在轉計依聲實有名
等。有能詮用。故又破云。此語音聲。既如絃管。不生
名等。何執依聲。能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者。
餘乘執辯。彼字。即聲字。意許聲生名等為能詮。聲
若下。論主牒破。若許聲作能詮。風鈴等聲。應有詮
用。不爾。此語音聲。如風鈴等。何執依聲。能生名等。
若唯下。論主方便顯理。兼責執情。謂迷執語聲生
名等。不悟唯語即能詮。何理下。餘乘詰。謂將何理。
知語能詮者。彼執名句文為能詮故也。由彼不悟
語及名等。如錦繡之背面。但左右不同耳。寧知異
語有能詮者。意取他界為證。決不許言語為能詮。
語不異下。論主釋。人天共了者。謂人與天。共聽語
言。曉了諸義。天愛非餘者。或有天中不用語為能
詮。如光音天。叶持圓光。成就教體是也。
△一問答
廣破竟。下二正明假立。】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結顯正義。唯假建立。非實有體。分位差別者。即語
聲中。高低清濁。縱奪抑揚。一名多名。短句長句。依
此分位假立三種。自性者。形名自體也。差別者。多
名各別也。單名為名。多名為句。文即是字。為名句
二法之所依。文者彰義。彰表二故。設問云。三既假
立。體即是聲。何謂此三。各別有體。答云。此三與聲。
不即不離。三從聲有。故不離。假實各別。故不即。以
聲塵是實有。名等假立故。由此下。明假實各別。清
涼云。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雖
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緣名等。詞多對機。
故但緣聲。耳聞聲巳意了義故。以其所對不同。說
二有異。非體有異。體即聲也。聲與名等蘊處界攝
者。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聲是色法故。行蘊法
處法界。屬名句文。不相應行中。有名等故。且依下。
結成彼此皆假立義。謂且依此土。依聲假立名句
文身。非謂一切界土。亦依聲立。設問云。餘界土中。
依何假立。答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
立名句文身。以彼見聞覺知光明香味。能了義故。
△二正明假立竟。通上二依執別破竟。下三舉執
結餘。】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有執下。舉彼執詞。隨眠。即貪等染心所。隨是俱生
義。眠是種子義。彼執貪等種子。異心心所。是不相
應行。破云。彼執非理。若執隨眠是貪等種。如從種
起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耶。
執別下。總結餘行也。有餘不相應行者。即後未破
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
不和合性。准前理趣者。謂前以理巳破十四種。謂
得。非得。同分。命根。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生。住異。
滅。名身。句身。文身。皆應遮止者。亦如前理。破後十
也。
△三舉執結餘竟。通上二不相應行竟。下三無
為法分三。一總破。】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至)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牒前科總標總破。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者。將破無
為。先舉有為為例。故標三種。現所知法。如色心者。
心是能緣。色是所緣。現在所知。是有為義。現受用
法。如瓶衣者。瓶可受物。衣可覆身。現在受用。是有
為義。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者。結上所知
受用二法。世人共知。不待立量。然後可曉。故云不
待因成也。有作用法。如眼耳者。謂由眼等五根。發
識緣於五塵。由彼彼根。各各發識。因發識用。比量
知有五勝義根。不同前二。不待因成。此即現在有
作用法。亦是有為義。】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正破無為非實有也。謂汝執無為。非上二法。世共
知有。世不共知。而執有者。與世相違。又執無為。非
如眼等。有作用故。設有作用。應是無常。既是無常。
違自常宗。故不可執無為實有。然諸下。結顯無為
不實。所知性者。謂從聞說無為名。領納心中有無
為性。所顯性者。色心有為。因果義盡。或緣闕時。無
有為用。顯是無為。此所知性。及所顯性。如色心等。
皆是無常。故不可執離心實有。
△一總破竟。下二
別破。】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者。先以一多總問。然後別破。
謂虗空等諸無為法。各為一體耶。各為多體耶。若
體下。先破虗空一體。謂若體一。一體虗空必許法
合。能合諸法。既有多體。所合虗空。體亦應多。何執
體一。故云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
遍者。謂一體虗空。若定能與一切法合。應一切法。
各各互遍如虗空體。法若不遍。則此分寸之物。豈
合遍界虗空。若謂下。破彼轉計。虗空不與法合。以
能容受。故名虗空。若不合法。如餘無為。何名虗空。
故又問云。色等中有虗空不。有應相雜。雜則不分。
何名空色。無應不遍。何名虗空遍一切處。次破擇
滅。及非擇滅。各唯一體。結法。是思惑。有八十一品。
分屬九部。部即地也。若此擇滅。唯是一體。斷一品
時。應得餘品。何則。體唯一故。非擇滅者。謂即諸法。
性本清淨。不由擇力。其體自淨。或謂諸法。緣闕不
生。顯諸法體。是無生義。若執體一。一法緣闕不生。
應得餘法非擇滅性。故復結云。執彼體一。理應爾
故。】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總破無為各多體也。若諸無為。各有多體。便有品
類。應如色等。既如色等。應是有為。無實常義。何執
無為。是實常有。虗空又應非遍容受者。單破虗空
多體也。空體若多。多空多法。各受各容。何名虗空。
能遍容受。以一容多。名為遍故。餘部所執者。以彼
小乘。唯許前三。今舉餘部。或有所執後三種者。謂
不動滅無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准前應破者。
謂或執後三。准同前破。又諸下。執諸無為離心實
有。不從因生。既不從因。亦無有果。應如兔角。以說
兔角。無因果故。何執離心。有實常體。
△二別破竟。
下三引經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然契經下。引經標數。謂曾聞下。釋上依識變現義。
謂從聞說六無為名。心上即變六無為相。從此聞
變數數熏習。串習力久。明記不忘。凡遇能變心等
生時。變似六種無為相現。此所現下。釋上假立常
名。謂從識變六無為相。自前聞說。及後現時。乃至
中間數數變現。其相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無為。有
實常義。非是離心。實有自體。】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釋依法性假有義。謂人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
非者。以不得言有。不得言無也。心言路絕者。諸法
自性。心識不到。言說不及。與一切法。非一異者。性
相各別故非一。即性即相故非異。意顯真如。是諸
法相真實理性。故名法性。離諸下。別釋虗空等五
無為。皆假立義。謂真如體。廓然無際。容受無礙。假
名虗空。擇是簡擇。滅是斷滅。謂諸聖者。知真如性。
被諸障染。覆令不顯。以無漏智。擇滅諸惑。惑障究
竟。能斷本智。即證真如。與真如體。平等會合。假立
擇滅。又真如體。即諸法性。本自清淨。不由擇力。斷
滅所顯。或於諸法。緣闕不生。顯此真如。是無生義。
是故假立。非擇滅名。又第四禪。離前三定。出於三
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如。此從能顯
得名。假立不動。又無所有處。想受不行。即此假立。
名想受滅。故此五種。依真假立。真如下。復明真如
亦假施設多種名義。謂真如義。離假離實。非有。非
空。戲論遠離。絕諸對待。何以名言。詮斯妙義。但為
遮執。假立諸名。為遮撥無諸法性者。假說為有。為
遮執有諸法性者。假名為空。言虗幻者。虗即徧計。
幻即依他。勿許有情。說虗說幻。故說真如。是圓成
實。諸法真理。實非倒妄。即於此理。假名真如。不同
下。結破餘乘。妄執離心。諸無為法。定非實有。故諸
無為。但可假立。
△三無為法竟。通上二問餘乘竟。
下三總破前執。】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結破外道餘乘。計心外法。是彼一偏所取。非實有
性。謂汝以心緣山河等。執為心外別實有境。何不
緣彼境時。即悟彼境是能取之心耶。意在指點心
外無法。唯有能緣之心耳。如緣下。復破能緣之心。
謂汝能緣此覺諸心心所。是依他起。亦如幻事。非
真實有。況計心外實有境耶。意在能所雙非。顯唯
識義。為遣下。復破執有唯識理者。謂唯識之義。數
量遠離。心言永絕。遣執假說。但是遮詞。因緣所生。
俱如幻事。若執實有。不揀內外。皆名法執。
△三總
破前執竟。下四總舉通執分二。一標數。】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分三。一俱生法執。】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此中俱生。及下分別法執。與前我執文同。但於執
我執法。生空法空之別耳。故不重釋。
△一俱生法
執竟。下二分別法執。】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二分別法執竟。下三總結內外。】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內法外法。亦與我執中結詞同。前引宗鏡以我法
同釋。故不重解。然似下。釋上諸法從緣生者。是依
他起。有故如幻。所執實法。是徧計性。定非實有。故
世尊下。引聖言證。使知諸法。唯識所現。勿執心外
別實有也。
△三總結內外竟。通上二別問法執竟。
下三總結我法。】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通結我法非離心有。復立比量例明。外色等者。即
彼所執心外法也。實有體者。即從緣生依他起也。
對彼妄執。說依他實。對圓成實。說如幻事。言彼聚
者。凡一有情。必有八識。五十一心所共聚。故曰心
聚。謂彼人心聚。雖是實有。而非此人親所緣緣。況
離心外。無別實體。為所緣耶。立量云。他人心聚是
有法。非自識聚親所緣為宗。因云他聚攝故。同喻
如非所緣。心是能緣。非所緣故。同聚者。謂自心所。
非自心王之所緣。況心外法。為所緣耳。立量云。同
聚心所為有法。亦非自識親所緣為宗。因云自體
異故。同喻如餘非所取。非所取者。亦心法也。以心
是能取。非所取故。由此下結成上義。復引經證之。
謂由二比量義。應知外境實無。唯有內識隨緣變
現。頌前二句。謂愚夫分別外境。其實皆無。問。外境
實無。何有內識似外境生。答云。由彼習氣擾濁內
心。故從本識。變似彼執實境而轉。
△三總結我法
竟。下四外難內釋分二。一舉難詞。】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由前二比量後。論主結破云。由此應知。實無外境。
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故發此難。謂有真事。方有似
事。依此二事共相。然後可說似事為假。若無離識
實我法者。何有內識似我法生。而說為假。如有下。
舉喻體。猛赤法者。似火之相也。法謂法則。彷彿火
耳。此喻有真有似。方可假說。我法下。合法結成。難
意。
△一舉難詞竟。下二破難意分五。一總破。】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論主總破難意非理。復標二種別破。依類者。同德
也。依實者。共體也。
△一總破竟。下二依類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此破依類不成假說也。火以煖為德。人猛赤相。非
煖德故。既無類德。假非依類。若無下。牒計難破。謂
若彼言。但可假立。不必共德。故難云。應於水等。假
說火等。若謂下。彼復轉計。人火不離。故可假說。故
復破云。人類猛等。現見與火互相離故。類既無德。
又互相離者牒前巳破兩節之意。結顯假說不依
類成也。
△二依類破竟。下三依實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此破依實不成假說也。謂人火共體。可名依實。今
人與火。猛赤德相。既非共體。依實假說。決定不成。
謂猛下。釋成人火不共體義。無共下。牒前水火為
難過。若謂下。彼復轉計。人有煖德。與火相似。亦可
假說。故又破云。說火在人。是猛赤相。非在煖德。說
人似火。由此假說。不依實成者。結成假不依實。
△
三依實破竟。下四依真破。】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此破依真不成假說也。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
境者。謂一切法。具二種相。一曰自相。體即真如。二
曰共相。名為增益。假智。即分別心也。詮。表也。即言
說相也。謂智及詮。俱不得以自相為境故。謂假智
下。釋假智詮。不得自相義。如人緣火。心分別時。是
為假智。口說火時。是為言詮。火不燒口。亦不燒心。
是假智詮。俱不得自相。何則。火以燒物為自相故。
唯依共相轉者。託質變影。名為共相。是假智與質
共起之相。於此相上。方起名言。故假智詮。唯依共
相。亦非下謂離此共相之外。無別方便施設自相。
為假智詮作所依止。然假智詮下。明聲不及處。是
自相義。謂由聲故。起假智詮。聲不及處。名法自相。
若無聲處。假智及詮。便不得轉。能詮所詮。俱非自
相者。能詮即言說。所詮即假智。謂假智詮。不得自
相。故云俱非。故知下。結成假說。但依似事。似謂下
謂所依相為本質。變起影相為所緣。是從相上增
益其相。故名為似。聲起智詮。唯依增益似相而轉。
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是故下。結破難義非理。
△四
依真破竟。下五結成正義。】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結成前說假似義。謂由彼執實有我法。故於識變
依他起上。假說似言以遣之。引經頌意。證上假說。
破彼妄執。故知假說。決不依真。
△五結成正義竟。
通上一釋前三句頌竟。下二釋後三句頌分三。一
標舉三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識所變者。即前我法。以我有種種。法亦有種種。故
曰無量種。能變雖多。格其品類。唯列三種。
△一標
舉三數竟。下二別釋三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第八是果報識。故得異熟名。此有三義。一變異而
熟。厭故悅新。改轉身形故。二異時而熟。前因後果。
不同時故。三異類而熟。此類彼類。相各異故。前一
唯變易生死。後二通分段生死。恒審思量者。恒無
間斷。審能執我。思量即意。以第七意。念念執我故。
了境相麤者。前五了境。皆住外門。第六識兼內外
門轉。故曰相麤。及言。顯六合為一種者。及者。連也。
第三能變。六識合成。故言及字。顯連合義。
△二別
釋三名竟。下三因果能變分二。一標數。】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一標數竟。下二正釋。】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習氣即種子。故名因能變。以熏習時。受彼氣分。名
為習氣。等流者。同類也。有親生義。異熟者。各別也。
有相助義。等流習氣下。謂前七識。以三性力。熏第
八識。成種生長。後從種子。生起前七現行。因果同
類。故曰等流。異熟習氣下。謂前六識。唯以有漏善
惡二性。熏第八識。成善惡種。令其生長。後從善惡
二業。招第八識受苦樂果。是無記性。因果各別。名
為異熟。】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果隨因變。故前二種習氣為因。引生八識為果。種
種相者。即八種識。現行相也。等流下。別釋因緣生
等流果也。親因緣者。從自種生自現行也。即八種
識各各親種。各生現行。故名等流。因果同類。名果
似因。異熟下。釋增上緣生異熟果也。增上緣者。謂
善惡業。牽第八識酬他引業。長時無間。立異熟名。
若善惡業。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名異熟生。以前六
識。從異熟起。名異熟生。由彼前六有間斷故。不名
異熟。即前下。牒前引滿二果。同名異熟果。若單名
異熟。即第八識。若名異熟果。八識全收。以總報王。
果圓滿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異熟非謂一切。」
【結顯頌中名當熟義。此中。即前頌中也。頌言異熟。
唯名受熏持種本識。是能變義。不同圓滿果中。八
識全收。故云非謂一切。
△二正釋竟。通上略辯唯
識竟。下廣辯唯識分二。一明三能變。二答五外問。
一又分三。即初二三種能變。今初能變分三。一結
前標問。】
「雖巳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由前所變我法。各有種種。故顯能變。識類有三。名
雖巳列。義相未分。必得次第廣明。方了三種義別。
故又問云。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竟。
下二舉頌總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答上問意。以明初能變識。名及行相。相應受性。未
轉巳轉。相及義也。前二句頌。明第八識有三種名。
梵語阿賴耶。此云藏。以具三藏為自性故。異熟者。
以能招業成果相故。一切種者。受熏持種為因相
故。不可知執受處了者。謂初能變識緣境時。行相
微隱。於執受及處。俱難了別故。常與觸作意受想
思相應者。此識於六位心所中。唯與徧行位相應
故。唯捨受者。無苦樂故。是無覆無記者。於四性中。
唯一性故。觸等亦如是者。心王心所俱同性故。恒
轉如暴流者。體非斷常。喻暴流故。阿羅漢位捨者。
唯捨初名故。異熟一切種。最後方捨故。
△二舉頌
總答竟。下三廣釋頌意分三。一正釋頌意。二別顯
多名。三證有識體。一又分八。一釋三名分二。一正
釋三名。】
「論曰初能變識(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釋第一句頌阿賴耶名也。大小乘教。皆名藏識者。
以具三藏義故。受熏義邊名為所藏。持種義邊。名
為能藏。七執為我。名為執藏。謂與下。釋三藏義。互
為緣者。釋能所二藏也。執為我者。釋執藏也。此即
下。釋藏識名。依自相立。以攝因果。是彼自相。此識
下。簡別餘名非自相義。藏初者。頌中初名阿賴耶故。】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釋第二句頌中異熟名也。能招他業成就自果。故
名異熟。勝異熟果者。對彼異熟生。故此名為勝。命
根等。即不相應行。及餘色心等法。謂若離此第八
識體。餘法相續成果者。不可得故。此即下。釋異熟
名。依果相立。隨他業因。成自果故。此識下。簡別餘
名。非果相義。】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此釋第二句頌中一切種名也。能持諸種。名一切
種。全取他名。即有財釋。餘法者。即餘色心等法。及
二所顯不相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
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別餘名。非因相義。
初能變下。總結三名。以顯多名皆此三攝。
△一正
釋三名竟。下二別釋種子分四。一正明種子。】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前三名中。唯種子名。在因位故。義相難知。論主急
於為人。特標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者。徵問種子是何法也。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
差別者。答明種子。是生現行果法之功能。故以功
能名種子。本識。即第八識。親生自果者。從自種子。
親生現行果故。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一種故。
此與下。謂此種子。與第八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
體是本識。果是現行。識體望種為用。現果望種為
因。故此三法。理應不一不異也。宗鏡云。本識是體。
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三法。理應如
是不一不異。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
有法故。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
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方應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
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
隨順。非一向異。雖非下。釋難。上言不一不異。恐同
菩提子計。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故自釋云。而
是實有。以從自心變故。假法。即外所計心外有者。
如畢竟無。非因緣故。】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至)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識現行。既非一異。應如瓶等。
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必許瓶體是相狀假。則汝本
識。同瓶是假。識中無漏真如種子。亦應是假。便造
自宗真勝義諦。】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至)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論主釋。然說識中諸法種子非一非異。是實有者。
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勝義有故。以真如
性。離非一異戲論種故。種子雖依下。釋有漏種。不
同真如。以有漏種。第八所緣。真如無漏種子。非彼
因中所緣。後轉依時。鏡智圓明。方得緣故。諸有漏
下。明種子與識非一異義。謂種識同體。俱無記性。
是名非異。因果俱有下。謂種子之因。是能熏識。皆
通三性。種子之果。是現行識。亦具三性。故與本識。
說名非一。此非一異。說有漏種。不說真如。諸無漏
下。釋無漏種。不同有漏。意顯真如。是無漏義。故與
本識。必不同性。】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若爾下。外人難問。因上章云。諸無漏種。非異熟識
性所攝故。故發此問。謂若無漏種子。非異熟識性
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三無漏根。皆異熟種。皆
異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
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無漏根。雖名下。論主釋。謂
雖決擇分說。皆異熟種。不與第八同無記性。二十
二法。皆善性故。謂彼諸法。依異熟故。名異熟種。如
眼等識。依異熟故。名異熟生。皆是異性相依。決不
同性。或無漏下。又作一義。釋名異熟。謂無漏熏習
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是第八無記異熟。故知無
漏。唯善性攝。
△一正明種子竟。下二舉執辯破分
二。一舉二偏執分二。一執本有分二。一立義引證。】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此是清目等師。唯立本有。其義未正。如契經下。引
證自立本有義。惡叉聚者。毒樹果也。一枝三子。生
必同科。經中取喻惑業苦三。不相離故。今引無始
時來。法爾而有者。以證自然本有。界即種子差別
名者。亦證種子無始本有。不是熏生。又說界是因
義者。皆證種子無始本有。瑜伽下。亦證本有。兼明
熏發。三菩提者。謂真性菩提。實智菩提。方便菩提。
或名聲聞。緣覺。無上。為三。般涅槃者。此云入圓寂。
即無漏法因也。今引論說。從無始來。有此法因。一
切種子具足。無此法因。便闕三種菩提種子。以證
種子決定本有。非從熏生。
△一立義引證竟。下二
以理自推。】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立者推明必唯本有也。五種性者。謂異生。聲聞。菩
薩。如來。外道。此五種性。本來自有。應知不假熏生。
三無漏根者。謂未知當知根。巳知根。具知根。知者。
即是真見道義。引地獄具此三根者。亦推種子本
有也。法爾所得者。自然成就也。亦推真如無漏種
子。決定本有。不從熏生。由此下。結顯無漏種子確
成本有。例有漏種。亦本有故。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者謂立本有因果義成。若許新熏。漏熏無漏。無漏
熏漏。善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紊亂。不成安立。是
故本有因果義成。
△二以理自推竟。通上一執本
有竟。下二執熏生分二。一立義引證。】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難陀立唯熏生。理亦未正。謂諸種子。雖無始有。亦
從熏生。以能所熏。無始有故。種子既是習氣下。推
明習氣從熏。立種新熏。理必無失。故說喻云。如西
域胡麻。本無有香。以華熏之。取油即香。故知種子。
如油之香。從熏有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引經論證種子必從新熏義。經言積集者。數數集
成。是熏習義。論說內種。即是識種。定有熏習。外種
即糓麥。假名為種子。或有熏習者。如以花香熏苣
藤故。或無熏習者。如炭生苣藤。牛糞毛等。生青蓮
等。本非熏習。而得生故。三種熏習者。謂名言。我執。
有支。引此以證有漏種生。必由熏起。無漏種下。意
牒有漏種必藉熏生。例顯無漏亦從熏起。故諸聖
教。說聞熏習。淨法。即法身。界是因義。等流。即同類。
正法簡於邪。謂聞無漏清淨法因。同類正法而熏
起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攝論釋云。淨法界者。諸
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言等流者。謂從法界
所起教法。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等流。依此正
聞所起熏習。說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
之心。名為種子。如有說云。諸初發心菩提薩埵。所
有正聞熏習種子。雖曰世間。應知即是法身所攝。
而能親作出世心種。
△一立義引證竟。下二牒破
前執。】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依熏可生非巳有體。」
【破前青目等師言有情本有五種性別之義。而言
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熏理故。以斷有漏。即熏
無漏。如瑜伽下。引證依障建立義。於真如境者。以
真如是迷悟依。故說為境。諸染淨法。依之得生。故
論言於真如境上。有二障種者。不得入圓寂。立為
異生性。二乘不斷所知。唯斷煩惱。斷有利鈍。故分
為二。聲聞根鈍。三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別斷。獨
覺根利。三界諸惑。合為一聚。九品別斷。如來二障
永斷。二死永忘。覺性圓滿。名佛種性。故知下。結成
種性差別。依障建立。成新熏義。非是無漏種子定
有定無。所說下。牒前青目等師。言地獄成就三無
漏種。彼種亦依熏生。非巳有故。
△二牒破前執竟。
通上一舉二偏執竟。下二正兼二類分二。一自立
正義。】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護法正義。兼前二種。謂有漏無漏種生。各有本有
新熏二義。一者下。謂本識中。自然本有能生五蘊
十二處十八界之功能差別不同。世尊下。引證本
有種子。餘證如初者。如前青目引證之義。此本有
種。即名本性住種。二者下。謂現行八識。能所熏習
種子始起。故名新熏。復引世尊依此下。亦證熏習
成種義。此始起種。即名習所成種。文中雖以二義
別釋。意在兩收。方成種義。故下雙破難陀青目各
唯一義。皆不應理。
△自立正義竟。下二舉執難破
分二。一破唯本有。】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此破青目等師。唯執本有義。若唯本有。能所熏習
不名因緣。若諸轉識。與阿賴耶。為因緣者。亦有新
熏。何唯本有。如契經下。引證有因緣義。諸法。即前
七。識即第八識。諸法於識藏者。色心種子本識攝
故。識於法亦爾者。本識藏在色心中故。即如眼識
緣色時。雖是眼識現行。亦不離本識。若離本識。是
心外有心法。不成唯識理。心法既爾。色法亦然。後
二句。釋成前二句互為因果義。此頌意言下。論主
釋頌意。互為因果者。前七能熏為因。所熏第八為
緣。第八能生為因。所生前七為果。攝大乘下。引證
互為因緣義。炷喻種子及本識。焰喻現行及前七。
炷能生焰。焰燒燋炷。種生現行。現熏種子。前七熏
本。本起前七。法喻兩齊。立因緣義。又如束蘆。喻不
相離。唯依此二者。即能所熏也。若諸種子下。牒責
本有。會上因緣證之。非熏令長下。難也。謂若諸法
本有種子。熏令增長。汝即說彼有因緣者。則善惡
業。與異熟果。亦作因緣。以善惡業。望異熟果。是增
上緣。非因緣故。例上熏令長者。亦增上緣。非因緣
也。又諸下。牒上熏長若作因緣。聖說種子。由熏習
生。豈不相違。
△一破唯本有竟。下二破唯始起分
三。一以理正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此破難陀唯執始起義。若唯始起。必熏習生。有因
緣時。有為無漏由熏習生。若無因緣。有為無漏必
不得生。何得現有漏無漏種。若無因緣。有始起者。
漏無漏種。應互相生。善不善等。更相為種。許應諸
佛有漏復生。便成大過故云。有漏不應為無漏等。
巳上破詞。意在顯種本有。故以互生為難。
△一以
理正破竟。下二引教辯破分五。一彼部正義。】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此護法師。引小乘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鷄胤
部。此四部中正義。彼既亦說有無漏種。則彼妄執
熏生。必與自宗相違。分別論者。即彼四部中分別
論議者。心性本淨者。謂真心體。本自清淨。顯是無
漏種子本有也。客因主立。塵由空顯。主空喻本有
真如。客塵喻新熏煩惱。故離染時。轉成無漏。顯無
漏種。即此真如。轉變名目。所以論主。復顯本有云。
故無漏法。非無因生。真如為因。是本有義。
△一彼
部正義竟。下二展轉難破。】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此以空理三性展轉難破也。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者。論主問上心性本淨之言。說為何義。能為無漏
之因。若說空理者。謂若二空之理。有能所熏。成無
漏種。名始起者。故破云。空非心因。空是無情。心因
何有。空是常法。非諸法種。體無轉變。非能生義。若
即是心者。謂若現前能分別心。熏生無漏。為無漏
因。應同數論。彼執冥性恒一。二十三法。相有轉變。
同汝心體是一。而有有漏無漏轉變。惡無記心。又
應是善者。謂無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無漏因。不
善無記心。應是無漏善。若二心是善。應與信等心
所相應。王所各別。何名體一。不許彼相應。應非善
心體。心自不名善。何為無漏因。有漏下。破有漏善
心。亦非無漏之因。若有漏心。為無漏因。善惡等因。
應互相為。故云。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復以有漏無漏展轉難破也。謂若有漏之心。性是
無漏。故許有漏心。為無漏因。則無漏心。亦應性是
有漏。亦互為因。故又責云。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若
許有漏。性是無漏。則異生心。性是無漏。在異生位。
無漏現行。應名聖者。何名異生。若謂異生相染。不
名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則。種子現行。性相
同故。以聖種子。現行必聖。相狀有染。性必染污。以
理推之。種現必同。何故汝論。說有異生。成就無漏
種子。此責難陀。謂諸種子。所熏能熏。無始成就義。
△二展轉難破竟。下三釋彼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牒釋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淨正義。以心性言。顯
是真如。名真實性。或說心體。被煩惱污體非煩惱。
名性本淨。非同汝執。有漏之心。性是無漏。故名本
淨。由此下。謂由經說真如是心。應信真如。是無漏
種。法爾成就。何執熏生無本有種。無漏法起下。明
展轉熏生義。無漏法者。即見道後所修無漏道法
也。以此為因者。因證真如。方修無漏。故以真如為
因。復熏成種者。從真如體。生諸功德。智種道種。一
切皆成。言無漏者。以智照境。不起分別。說能緣智
不漏於境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者。牒上無漏既
是本有。則有漏種。亦本有故。
△三釋彼正義竟。下
四釋教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牒破難陀偏執熏習。撥無本有。然本有下。釋上諸
聖教中。說熏習者。是增上緣。非說因緣。熏生內種。
其聞熏習下。明無漏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出世
心者。即是見道所證無漏心也。以從真如展轉熏
生。是故聖教。亦說此種。名聞熏習。聞熏習中。有二
種緣義。熏生有漏。感變易生死。勝異熟果。為出世
法。作增上緣。是修所斷。熏生無漏。與出世法。為正
因緣。非所斷攝。以無漏法。無盡期故。此正因緣下。
結顯前說展轉生心。即是真如無漏種子。以方便
故。名出世心。
△四釋教熏習竟。下五牒釋依障。】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牒上難陀引瑜伽證依障建立種性別義。文中一
一釋成。以辯種子本有也。謂若下。明依障建立異
生性也。非涅槃法。即異生性法。以諸異生。無涅槃
故。無漏法種能害二障。故無彼種。二障永不可害。
若唯下。釋依障建立二乘性也。二乘種性。唯斷煩
惱。不斷所知。故所知障。永不可害。根有利鈍。分為
二種。獨覺根利。惑總斷故。若亦有下。釋佛種性。佛
無漏種。能害二障。故有佛種。二障永害。故由下。結
成論說種性別者。唯依無漏種子有無。方說障有
斷不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說熏可生亦定非理。」
【釋成約障顯有本有無漏種義。若謂法爾有此障
別者。縱彼轉計自然障別。則無漏種。亦應自別。何
偏許障別。而不許無漏。由無漏種。得生聖道。由諸
聖道。能斷二障。約斷二障。立種性別。若無無漏法
種。聖道斷障。種性差別。俱不得成。既彼下。牒上聖
道永不生義。既永不生。說熏可生。理不應爾。
△五
牒釋依障竟。通上二引教辯破竟。下三結破顯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至)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結破難陀執始起義。理教俱違。復顯護法自立正
義。
△三結破顯理竟。通上二舉執辯破竟。下三六
義明種分二。一正明六義。】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由前二師別執本有新熏。護法正義兼之。意謂不
唯二義兼收。更顯種子略有六義。攝論頌云。勝義
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
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一明生滅成種子義。以生
滅功能殊勝故。攝論釋云。剎那滅者。生巳無間。即
壞滅故。無有常住。得成種子。於一切時。無差別故。
雖剎那滅。然非巳滅。此遮下。謂常法不變。種義全
無。故應遮止。】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此明因果不離成種子義。此遮下。謂前種後種。及
相離法。非俱有義。故應遮止。攝論釋云。巳滅生果。
不應理故。如死鷄鳴。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
住。現行種子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身即現行。能
生即種子。謂一身作用。是種現同時。故云俱有。不
同從種生種。前後相違。必不俱有也。雖因下。別明
二義。言現在因用。是果俱有義。未生巳滅。釋不俱
義。謂果俱有。唯依種生現行立名。不依前種引生
後種。是故但說因種現果俱時有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此明第八成種子義。恒隨轉者。謂要長時相續。其
性一類。是無記故。方名種子。攝論釋云。此恒隨轉。
剎那傳傳。經於多時。恒隨轉故。此遮下。謂轉識間
斷。無恒隨義。故應遮止。】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此明善惡業力決定成種子義。異性因果。即色心
互生也。此等妄執。故應遮止。】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與果非恒頓生。」
【此明因緣成種子義。因非自有。緣自因生。殊勝功
能。必因緣合。執自然因。執緣恒有。應恒頓生。理不
頓恒。故應遮止。顯所下。結成待緣方成種義。故無
恒生頓生之過。】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明引自果成種子義。色心各引。種果不亂。一因多
果。色心互生。皆是妄執。故應遮止。唯本識下。結成
六義成種。方為內種正義。
△一正明六義竟。下二
簡別外種。】
「外糓麥等識所變故(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簡外種子。唯得假名。內外種子。俱有生引二因。外
種望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阿賴耶識。
是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
死。為能引因。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生因。自絃以
往。不即墮地。為引因。內種熏習生長者。謂本有種
親生現果。是因緣性。但熏令長。說有熏習。是增上
緣。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無性菩薩云。或有或無
有。分別不決定義。如從其炭。牛糞毛等。隨其次第。
生彼苣勝。青蓮花根。及以蒲等。非苣勝等。與彼炭
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無
熏習。又苣勝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
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如是分別外種不定。
是故說或。故外種子。熏習有無。望於內種。唯增上
緣。無因緣義。辦所生下。釋成外種。成辦生果。是諸
有情。依報所攝。故必內種。為彼因緣。共相種者。有
情八識。共所變故。設問云。若內心種。生外果色。應
同異部。色心互生之過耶。答彼執互生。此唯心變。
顯唯識理。故無彼過。
△二簡別外種竟。通上三六
義明種竟。下四能所熏習分四。一問答標數。】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問答能所熏義。
△一問答標數竟。下二正釋所熏。】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一明第八。從無始來。至究竟位。一類堅住。相續持
種。是所熏義。轉識聲等。是無常義。故應遮止。二明
第八。無覆無記。平等一味。不違善惡熏染。是所熏
義。善惡力強。不容熏染。故應遮止。由此下。謂果上
淨識。非無記性。故不受熏。唯在因中。受無漏熏。名
為舊種。以唯是善違不善等。三明第八心王。有自
在義。無記虗疎無堅密理。自在受熏得所熏義。言
自在者。簡難陀許心所受熏。是依他起。非堅密者。
簡馬鳴許真如受熏。是無為法。二者無義。故應遮
止。四明所熏第八。能熏前七。行相各別。名為不即。
原為一體。名為不離。不即不離。是和合性。由和合
故。有所熏義。他身前七。與巳第八。無和合理。故應
遮止。唯異熟下。結成第八具上四義。立為所熏。非
五心所。及前七識。有所熏義。
△二正釋所熏竟。下
三正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總問能熏。文中別釋四種。一明前七有。間有轉。有
變易用。生長習氣。成能熏義。無為法常。無變易用。
故應遮止。二明前七及諸心所。有能緣用。有強盛
用。是能熏義。第八異熟。及彼心所。有能緣用。其體
劣弱。無強盛用。色法雖有強盛。又無能緣。不相應
行。二用皆闕。故俱遮止。攝即減義。植即增義。三明
前七王所。具此增減用故。得能熏義。佛果善法。雖
是強盛。理無增減。故應遮止。彼若下。釋成佛果善
法。非能熏義。若作能熏。便有增減。以前熏後。前佛
德劣。後佛德勝。便違正理。四明能所和合。不即不
離。義如前說。和合義成。有能熏義。他身第八。與巳
前七。無和合理。故應遮止。唯七轉下。結成前七。及
彼心所。具上四義。說為能熏。
△三正釋能熏竟。下
四通結前義。】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結上熏習生長種子。如熏苣勝者。喻上熏習義。苣
勝是炭。久理地中變生。即西域胡麻也。體非香臭。
子可作油。若以華熏。隨生香氣。經中取喻無記性。
本非善惡。受善惡熏。能熏識等下。明三法展轉義。
言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望
前種子是能生。望後種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轉
同時。如炷下。喻上因果同時義。前後燋炷。喻前後
種。中間光焰。喻現行識。蘆束相依。喻不相離。法喻
兩齊理不傾動。士用。是作者。所作事成。名果。作者。
及所作事。俱現在故。名俱有因。以喻種生現行。因
果同時。因果相似。名等流。以喻前種生後種。因果
不同時。此二下。結成種生現。種生種。種於所生現
種果法。作因緣性。除此二法。餘非因緣。但可假說。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者。通結前來一切種相。應更
分別下。四科之義。
△四通結前義竟。通上一釋三
名竟。下二釋行相分二。一問答標名。】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問答以明行相所緣二義。第八行相微隱。故答不
可知。第八所緣三境。故答執受處。以執受中。有種
子根身二義。處即器界一義。是三所緣。了字即是
能緣行相。文中自釋。
△一問答標名竟。下二正釋
行相分二。一執受處了分二。一略釋。】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了謂下。釋第八識行相。是見分所攝。以見分取境。
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處謂下。釋第八所緣。以識恒
取器世間相。及種子根身為境。根即勝義。身即浮
塵。執受。各具二義。執二義者。執為自體持令不散。
受二義者。領以為境。令生覺受。同安危故。第八望
根身。四義皆具。同是無記性故。第八任持此身。令
不爛壞。故此根身。是第八識親相分故。或安或危。
皆同第八。若望器界。但為所緣。非是執受。即領以
為境一義。無餘三義。諸種子下。釋成種子義。相即
所緣相分。名即能緣見分。能所分別。熏成業種。故
習氣名即種子義有根身下。釋成根身義。色根。即
勝義根依處。即浮塵根。以勝義必依浮塵故。種子
根身二法。皆是第八執受。執受及處下。結答上問
所緣義。以第八識自體生時內變種根。外變器界。
為所緣境。成親所緣緣。能緣行相仗之而起。故頌
中云。執受處了。
△一略釋竟。下二廣釋分四。一廣
釋了字分二。一正釋了字。】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了者慧也。別者解也。此識見分。於所緣境。有能決
擇分解義故。
△一正釋了字竟。下二偏正互辯分
三。一三師立義分三。一難陀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由釋了字是見分攝。必有所緣相分為境。故有難
陀立此二分。以破安慧唯一分義。然有漏者。以未
轉依。必有二分。似所能緣者。謂依他二分。似徧計
所執二分而現。相應亦爾者。顯心所亦依心生故。
似所緣下。釋成二分名。言相分者。通有四種。一實
相名相。體即真如。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能與心
根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
影及質識所變故。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
故。於上四種。唯取後三為相分相。言見分者。通有
五類。一證見名見。即根本智。二照燭名見。此通根
識俱照燭故。三能緣名見。即內三分。俱能緣故。四
念解名見。以念解心。解所詮故。五推度名見。即比
量心推度境故。於上五種。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
名見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此破安慧唯立一分義。若無所緣。應不能緣自所
緣境。若不緣自境。應緣餘境。故又難云。或應一一
心。能緣一切境。何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無能
緣。如虗空等。以虗空體。無能緣用。若心心所。如虗
空。虗空應如心心所。故又難云。或虗空等。亦是能
緣。何則。以虗空如心心所故。故心心所下。結成自
義。復引經證。前二句。頌無外境。第三句。證見相二
分即能覺所覺。第四句。顯從識變。
△一難陀二分
竟。下二陳那三分。文有三節。一明外執三分義。】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外人執外境是所緣。所一分。從境變起影像相分
名行相。為第二分。能緣見分名自體。為第三分。心
與心所下。謂心心所同依根。同緣境。名為行相相
似。事即心王。數即心所。等者。同名見分。謂心心所
雖同見分。了別領納等。相狀各異故。識即了別為
行相。受想等。即領納等為行相。故各有異。】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二明內立三分義。謂通達離識無境者。巳解唯識
義故。宗鏡云。唯識為宗。不以本質為所緣。亦非影
像為行相。故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行相。相分見
分。俱從自識變現。故所依識體。即自證分。此若無
者下。謂必有自證分義。意破難陀唯立二分。謂如
眼識。由青色相。引生見分緣青色時。必有眼識自
證分證。青色謝去。見分即滅。以見分是青色引生。
有生滅故。復有黃色引生見分緣黃色時。必不緣
青。故憶所更青色境相。唯自證分。以自證分。體無
生滅。恒相續故。故無自證分。必不能憶故心與心
所下。釋王所行相各別。謂王所雖同根境。而行相
不同。識之行相是了別。受等行相是領納等。以有
緣總緣別作用異故。不同前執變起影像相分為
行相。而言相似。今言行相各別者。即前事雖數等。
相各異等。故復言之。顯與前別。】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三明陳那自立三分義。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
量果即自證。是心心所各有三分。如集量論下。引
證三分義。初句證所量相分。第二句證能量量果。
是見分與自證分。第三句。成第二句義。第四句顯
唯識理。
△二陳那三分竟。下三護法四分。】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證者體也。驗其事也。證自證分。即是真如。以八種
識。不離真如。故真如體。能證八識。此若無者下。明
必有第四分義。謂第三自證分。既同見分是心。應
皆第四證之。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者。復以第三無
果難破。恐彼救云。即用見分為第三果。故先抑云。
不應等。以見分通三量。故云見分有時非量攝故。
不證第三。證驗自體。必現量故。宗鏡云。須具四義。
方為量果。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
△
三護法四分竟。通上一三師立義竟二內外能所。】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相分見分。於外門轉。名為外性。自證真如。唯是內
證。名為內性。故下頌云。眾生心二性。初唯所緣者。
相分非心分。無有能緣用故。唯是所緣。後三屬心
分。通所能緣義。謂第二分下。釋前二分能所緣義。
以見分通三量。故說現比等。第三能緣下。釋後二
分能所緣義。第三緣第二。及第四者。謂八種識。各
有自證分能緣見分。及證自證分故。不爾。復立第
五。緣第四。展轉無窮。第四緣第三。二皆現量故。第
四非緣第二者。以彼見分。通比非量。既非果體。故
無有用。故心心所下。結成四分。顯唯識理。前立一
分。無能所故。立二分者。無自證故。立三分者。無量
果故。今立四分。故無諸過。又第三四。互為量果。過
無無窮。是故下。引經證立四分義。二性者。外二分
為外性。內二分為內性。一切分者。即四分故。內外
各說。各有所取能取纏縛。唯見分通現比量等。故
云種種。此頌下。論主自釋。前三句頌。以明內外各
二分義。見有種種下。釋第四句頌義。
△二內外能
所竟。下三結歸唯識。】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攝為三者。自證真如。原為一體。但依真妄。立二種
名。問。既為三分。應同陳那過耶。答。彼執唯三。此但
攝入。故無彼過。下文攝二攝一。問過同此。攝為二
者。唯一能所。以後三分。同能緣故。皆見分攝。攝為
一者。能所雙忘。顯唯識理。問。既攝為一。顯唯識理。
何又立四分耶。答。立四分者明唯識之行相。攝為
一者。成唯識之有宗。如入楞伽下。引證唯識義。前
二句。顯有能所。後二句。顯唯識理。如是下。釋成唯
心之義。總收心所。復結前云了別是識行相之義。
△三結歸唯識竟。通上一廣釋了字竟。下二廣釋
處字分二。一正釋處義。】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處即有情依報。皆諸有情共相業力所感。外大種
者。對根色言。以勝義根雖亦是色。而非所緣。故名
內色。塵是所緣。故名外色。內外二色。皆大種成。故
說大種。有內有外。雖諸下。謂從本識變似根身器
世間相。而有四句。一共中共變。如山河等。非唯一
趣。獨能用故。二共中不共變。如巳田宅非鬼見猛
火。人見為水等。三不共中不共變。如眼根等。唯自
識依。非他依故。四不共中共變。如自浮塵根。他亦
受用故。今言所變各別者。是共中不共變。如巳田
宅。如眾燈明者喻共中共變。如山河等。
△一正釋
處義竟。下二問答辯明。】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此問界相誰變。答中二義未正。第二答義。以理破
前。若謂一切共所變者。聖凡淨穢。互相雜亂。有違
正理。若許聖者變雜穢土。彼居淨界。不更下生此
復何用。是故下。自立意云。決定住者方能變故。經
依下。釋前師引經證義。但以同業說一切言。】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正義破前。若謂定當住者。纔變此土。器將壞時。何
不定住。若器壞時。必無人住。此殘缺界。何識所變。
又諸下。以生無色為難。若謂現居。及當生變。厭有
色界。生無色者。則無色身。預先所變有色世界。復
何所用。設許無色界中有身。與有色界麤細相乖。
此變麤器。於彼細質有何所益。】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自立正義。然所變土。不為自變。唯是自居。本為一
切色身依持受用。故於色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器世間相。由是下。謂由不專於巳。故無前難。如人
造屋。本為人居。非專巳任。人居人去。屋亦可存。器
壞器成。有情何預。故云。雖無有情。而亦現有世界
相故。此說下。結顯共與不共變義。若別受用者且
如一色。人見唯水。鬼見膿河。或成猛火。天見瑠璃
魚龍窟宅。共一色體。不共見故。
△二問答辯明竟。
通上二廣釋處字竟。下三廣釋執受分二。一執受
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有漏種子。同異熟識。是無記性。第八見分。恒取所
緣。無漏善性。不同無記。第八見分。自性虗妄。不緣
真如。以無漏種。依真如故。設問云。既非所緣。應同
心外別有法耶。答云。雖非所緣。是第八識所持種
子。不離識故。真妄總該。成唯識理。
△一執受種子
竟。下二執受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根即勝義根。身處浮塵根。不共相種。及內大種。依
勝義根說。唯勝義根。是不共相。名內色故。又言身
處。亦內色攝。名共相種。自他身處。更相變故。受用。
即所緣義。若不互變。應不互緣。此中下。錯解中邊
論義。謂勝義根。亦互相變。其理未正。有義下。破前。
謂互相變。唯變浮塵。不變勝義。他根於巳。無受用
理。以非巳識。所依緣故。似自他下。釋辯中邊論文。
說自他識各自變義。豈以互變。濫自變耶。故生下。
結成前說共相種變義。生在他地。是緣他身。般涅
槃時。即緣屍骸。是受用彼義。言相續者。謂彼屍骸
不即壞故。攝論頌云。此外內種子。能生引應知。枯
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無性釋云。如是外內二種
種子。俱為生因。及為引因。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
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阿賴耶識。是內種子。
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
因。生因且爾。云何引因。為答此問。故說枯喪由能
引言。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
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
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則。纔死即應滅壞。如任運
後滅者。是說譬喻。譬如射箭。放絃行力。為能生因。
令箭離絃。不即墮地。為能引因。以喻屍骸相續。或
青瘀等。或枯稿長年。皆相續義。
△二執受根身竟。
通上三廣釋執受竟。下四結顯二變。】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結前問答辯明。及廣辯執受等三科之義。若定等
下。謂諸聖者。定力神力。所變身界等事。多不決定。
所變身器下。釋成不定義。變身器者。自身他身。天
堂地獄淨穢等界。是依報等皆從定力神力。及顯
現等。堅固變現。化利有情。一劫多劫。展轉相依。故
恒相續。聲光說法。多分蹔明。隨彼機緣擊發變現。
略說下。重結前義。十有色處。即內五根。及外五塵。
是十色處。法處所攝色。有假有實。今言實者。結上
定力所變身器等色。】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問能變識。何不變似心法為所緣境。答中分為二
種。因緣變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唯任運心。即
前五第八。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
變為境。分別變者。謂作意心生。即六七二識。隨自
分別作意生故。由彼六七分別變起影像相分。無
有實體。未必有用。故但為境。若第八識。因緣所變
色等諸法。皆有所緣真實用故。若第八識。因緣所
變心心所等。無有所緣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
者。謂所變心等之相。第八因中不能緣。以無所緣
實用。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者。須者。意所欲也。若欲
當其所緣實用。別從此第八因緣變生色等。方有
所緣實用。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若實無為。因位
未證。若假無為。無體用故。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者。
結答問意。以明第八因中不緣前七心心所故。亦
不緣無漏種故。故說心等及無為。無所緣實用。設
問云。因中第八不緣心等。轉依位中許能緣否。答
云。至無漏等。勝慧。即圓鏡智。智體澄淨時。雖無分
別。而於前七所有分別心心所法。亦現彼影。以佛
遍智。真妄有無。一切諸法。皆能緣故。故有漏下。結
顯第八因中不緣見分。唯緣三境。在欲色下。釋成
三界所緣有別。謂欲界色界。俱緣種子根身器界
三境。無色界中。唯緣有漏種。以無漏種。因中不緣
故。
△四結顯二變竟。通上一釋執受處了竟。下二
釋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轉識論云。此識行相。及境。不可分別。一體無異。若
爾。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識。此識能持一切
煩惱業果報事。譬如無明。相境不可分別。亦有欲
瞋等事。知有無明。本識亦爾。相境無差別。但由事
故知其有也。或此下。又於所緣上解不可知義。外
人問。若許此識取所緣境。云何又說行相難知引
喻答上問意云。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是有。既
信滅定有不離身識。是有情攝。應有所緣。既有所
緣。如有心時。如何不知。彼不可知。故知本識行相
微隱。難可了知。滅定如是。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二釋不可知竟。通上二釋行相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