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集解
成唯識論集解
故。有為法體。即是有為相故。俱舍云。第六轉聲。謂
色之生。受之生等。次例破。非生滅相異色心相。勿
堅相異於地相。濕相異於水相故。若有為體異有
為相者。則無為體亦異無為相。今無為體不異無
為相。則有為體亦不異有為相。何故離色心外別
執有為三相為實有耶。】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次約三相俱不俱破。若生住滅三相俱有實體者。
則應三體一時齊興作用同生同滅。若謂三相各
各相違。不同時者。則三相之體亦不同時。安得俱
有。體既不俱。則生住滅亦不俱起。既不俱起。安得
實有。若謂能相所相。不待因緣。體皆本有。如是。則
生滅之用。亦當本有。以體與用無別性故。若謂體
雖本有。不待因緣。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緣和合而
有者。所待因緣。既非本有。必從外來。則汝所執待
緣而有生滅。亦非實有。便為無用。若謂色心諸有
為法是恒有故。而與生滅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是
恒有。亦有生滅。以有為無為。同一因故。立量云。三
有為法。與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無為。三無為
法。與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為。今既不同無
為。則有為所相。斷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況能相
生滅而實有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此約三世以破三相無實體。先立量破。次互破。若
以生名為有。則生應屬現在。不在未來。若以滅名
為無。則滅應屬過去。應非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
以生為非有。又滅則非住。住則非滅。滅住寧執同
時。住則有生。生則有住。生住何容異世。三相不同。
三世各異。云何諸法實有三相。故彼所執。進退皆
非。然有為法。是伏因托緣而得生起。故一切法。緣
合則生。緣散則滅。表異無為。假立四相。非謂實有。
瑜伽問云。若有為法生住異滅四有為相具足可
得。何故世尊但說三種。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
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
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巳。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
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
顯。唯現在世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
世尊。由現在世。於有為法總說住異為一有為相。
問。何故佛聖弟子。於諸蘊中。隨觀生滅而住。不說
隨觀住異性耶。答。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是故二相
合為一分。建立生品。即說隨觀一生相住。於第二
分建立滅品。即說隨觀一滅相住。】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問。滅相是無。應入過去無體法中。云何得與現在
諸有為相。答。不是過去滅法令現在有法成無。是
過去滅法表現在有法後必成無。此雖滅法。與有
為相。亦何過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無而忽有。故
以生表。有而後無。故以滅表。生而改易。故以異表。
暫用不常。故以住表。此在有為。雖俱名表。各各有
異。故於一法假立四名。非是實有。此依剎那念念
不停。假立四相。若約從生至死。一期果報。分位短
長。亦有四相。初出胎時。名生。命終名滅。生巳。或三
十年。四十年。只是此身相續不斷。名住。即此相續
中間。自少至壯。壯而至老。遷變不同。名異。是故此
四。亦是假立。】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破名句文身為實有也。先反詰。次引證。名身
有十二種。一假立名。謂於內假立有情命者等名。
於外假立瓶衣等名。二實事名。謂於眼等色等諸
根中。立眼等名。三同類相應名。謂有情色受大種
等名。四異類相應名。謂青黃等名。五隨德名。謂質
礙故名色。領納故名受。發光故名曰等。六假說名。
謂呼貧名富等。七同所了名。謂共所解想。八非同
所了名。謂與此相違。九顯名。謂其義易了。十不顯
名。謂其義難了。如明呪等。十一略名。謂一字名。十
二廣名。謂多字名。句身者。謂名字圓滿。此有六種。
一不圓滿句。二圓滿句。三所成句。四能成句。五標
句。六釋句。不圓滿句者。謂文不究竟。義不究竟。當
知復由第二句。方得圓滿。如說諸惡者莫作。諸善
者奉行。若唯言諸惡。則文不究竟。若言諸惡者。義
不究竟。更加莫作。方得究竟。即圓滿句。所成句者。
謂前句由後句。方得成立。如諸行無常。有起盡法。
生必滅故。寂滅為樂。此中為成諸行無常。故次說
言有起盡法。前是所成。後是能成。標句者。如言善性。
釋句者。謂正趣善士。字身者。謂若究竟。若不究竟。
名句所依。故曰字身正理師執聲上屈曲是名句
文。體異於聲而是實有。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
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先斥謬此經不說異聲實
有。若名句文。異聲而實有者。則名句文。便同色香
味等。不可謂之能詮。以離音聲。無別能詮故。立量
破云。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次
縱奪破。若謂即聲能生名句文者。則此聲上。自有
音韻宛轉屈曲。可作能詮。何用別執名等為能詮。
次例破。若謂此聲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
名能詮者。則應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
體。亦名能詮。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不能
詮表。非能詮者。則此語聲音韻屈曲。亦應如絃管
聲。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問。聲是能詮。人所共知。
是誰說彼不是能詮。答。聲若能詮。則應現前風鈴
木鐸等聲。應是能詮。今此言語聲與彼風鈴等聲。
互相校量。俱無詮表。不別實生名句文身。故知語
聲。非實能詮。下責之云汝何獨許語聲能生名句
文身異聲實有。執為能詮。何故不許唯語即是能
詮。不別生名等耶。問。既語聲不別生名等。據何道
理。定知能詮即是言語。寧知不假語言。亦有能詮。
答。語為能詮。人天共了。以欲界以音聲為佛事故。
欲界人天。皆藉語言而為詮表。若說能詮不是語
言。唯是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兼乎人。故說能詮
即語。】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下明能詮非實有。然此名句文身。皆依語聲多少
分位假立差別。如斫芻等。故不離語聲。又不即語
聲。以名聲假實有異故。由此四無礙中。法詞無礙。
境亦差別。法對所詮。詞多對機。說名聲故。聲與名
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聲是色蘊攝。名通四陰故
聲是聲處聲界攝。而名等法處法界攝故。然此三
者。且依此土安立。此土以音聲為教體故。非謂一
切皆依聲立。餘國土中。有以放光為佛事。即以光
明為能詮。有以妙香味等為佛事。即以妙香味等
為能詮。故知能詮各各有異。非謂悉依聲立也。】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至)准前理趣亦應遮止。」
【此執相應隨眠為不相應也。言隨眠者。謂煩惱種
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彼執是不相應行蘊攝。先
斥非理。次破云。既名貪等種子。即與貪等現行相
應。非是不相應明矣。立量破云。所執隨眠。非不相
應。名貪等故。如現貪等。次例破。別執有餘不相應
行者。如流轉。定異。勢速。時。方等。准前理趣。並應遮
止。】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此總破三種無為也。前三皆名有為者。皆有造作。
皆有生滅。故名有為。今此三法。無造作故。無生滅
故。故名無為。此三無為。是唯識實性。薩婆多計離
色心等實有自體。故先立有為三義以例破。不待
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而成。現知是有
故。由彼彼用證知是有者。如眼之用在視。耳之用
在聽。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言有為法。具此三義。尚
非實有。況無為法。無此三義而實有耶。立量破云。
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無為是根本智所知之境。又是二空所顯之性。當
知即是色等實性。非離色等而別實有。】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此破虗空無為也。先約一體破。若曰空體是一。而
能徧一切處者。必能容受色等諸法。復能徧與色
等諸法相合。則此虗空體非是一。應成多體。若曰
空體是一。當合一法。不應與餘法合。若不與一法
合。而合餘法者。則應諸法互相周遍。以虗空悉
入一切法故。若謂虗空是一。不與諸法相合。而合
一法者。則應虗空不能含容攝受。如餘無為。以餘
無為。不能攝受諸法故。立量破云。虗空無為是有
法。應非容受是宗。因云。不與法合故。喻如餘無為。
又色等中有虗空否。若有。則空色相混而不分。若
無。則空色相離而不遍。次將擇滅非擇滅例破云。
若虗空是一體者。則應斷一部一品結時。不但得
一部一品擇滅。餘一切部一切品擇滅皆得。一法
緣闕不生時。不但得一非擇滅。應得一切非擇滅。
由其體本是一。理合如是。言一部者。如苦部集部
等。品者如上中下等。結者。八十一品思惑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約多體破。立量云。虗空體多。非實無為。有品類
故。應如色等。非徧容受。餘部所執者。即後三種無
為也。下總破無為非實有。立量云。又諸無為。非異
心等決定實有。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至)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下出正義。六無為有二種。一依法相業識變現假
立一種。謂曾聞說虗空等五種無為法。聞巳。然後
復假觀法數數熏習之力。流入八識田中。故業識
王所生時。變起似虗空等無為相現。此無為相。變
帶而起。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非是實有。
釋曰。此無為等。而無本質。唯心所變。猶如極徵。假
而無體。二依法性假立一種。謂證人法二空無我
所顯真如。此非有相。非無相。非非有無相。非有無
俱相。非一相。非異相。非非一異相。非一異俱相。言
語道斷。心行處滅。亦非實有。】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下結顯六種無為悉是假立。是諸法真實之理。故
曰法性。豁虗離礙。無物所顯。故曰虗空。擇滅者。亦
名數緣滅。數。謂慧數。由慧為緣。擇滅諸惑。能顯滅
理故。三藏翻為擇滅。謂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此
以離繫為性。由無漏智。斷諸障染。遠離繫縛。證得
解脫。假名擇滅。非擇滅者。亦名非數緣滅。非由慧
數滅惑所得。但以性淨。及於緣𨷂之所顯發故。言
緣𨷂者。俱舍云。永礙當生。得非擇滅。謂能永害未
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得不由擇。但由緣𨷂。
名非擇滅。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
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
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釋云。謂眼緣
色時。耳等亦合緣聲等。以專注色故。耳等不緣聲
等。同時聲等。剎那巳謝。故令緣聲等識。更不復生。
以前五識。唯緣現量。不緣過去故。不動者。離前三
定。至第四禪。離三災。出八難。無喜樂等搖動身心
所顯真理。名不動滅。想受滅者。謂巳離無所有處
欲。超過有頂。暫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不恒行心
心所滅。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所顯真理。名想受
滅。此五皆依真如假立。而真如亦是假名。謂言說
之極。無有可說。故強名真如。然諸契經。立名不同。
或說有說空。或說真說實。皆是對機。伹有言說。都
無實義。如說有者。遮清辯之撥無。說空者。遮化地
之執有。說實者。遮徧計之虗。及依他之幻。說真如
者。離外道之倒。及二乘之妄。不同餘宗離色心外。
別執常法以為實有。名曰真如。真如既是假立。前
五可知。】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先立量破彼所緣之境不離唯識。立量云。外道餘
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別有性是宗。因
云。是所取故。喻如心心所。心所不離心。所取之境
亦不離心故。次破彼能緣心不緣離識實境。立量
云。能取彼覺是有法(彼。指外境言。現量五識是能取彼外境之覺。覺。即現量五識)
亦不緣彼是宗(能緣現量五識。不能親緣離心之境)因云。是能取故。
喻如緣此覺(此字。指現量五識。言。現量五識不能緣離心之境。亦猶意識不能緣現量
五識)故宗鏡問云。若無外境。應無現量能緣之心。若
無現量能覺。云何世人說有如是覺。我今現證如
是境耶。答云。現覺如夢。謂正起現量五識。證色等
五境時。唯能證所證之境。不能覺現量能覺之心。
所以者何。覺能覺法是意識。以正隨起五識時。尚
無意識。故不能覺現量之心。至第二念正起意識。
覺前念五識現量時。所覺現量五識。及現量所覺
之境。並巳謝滅。以諸識不並起故。意識起時。現量
五識巳謝滅故。問云。色。不相應。及無為法。三位皆
無。心心所法。必是實有。立量答云。諸心心所。非真
實有。依他起故。亦如幻事。問云。諸心心所。既非實
有。何故又說唯識。答。為遣彼外道餘乘所執離心
心所別有實境。故說唯識。遮彼心外之境非是實
有。非謂實有唯識也。若復執彼唯識為實有者。即
與外道餘乘所執外境為實有者等無有異。亦墮
法執中矣。所謂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故轉識論問
云。遣境存識。可稱唯識。若境識俱遣。何識可成。答。
立唯識者。一往遣境留心。率終而論。遣境為欲空
心。故境識俱泯。是其正義。此境識俱泯。即是實性。
實性即是阿摩羅識。亦可率終而論。是阿摩羅識也。】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略示二種法執及脩斷之相。此法執與前我執。
若約大乘分別我法二執。初地初心一時頓斷。俱
生我法二執。地地皆斷一分。至金剛後心。一時頓
盡。故云。分別我法極喜無。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
脩道除種現。金剛道後等皆無。若約小乘。初見道
時。頓斷分別我執。即證初果斷盡俱生我執。遂證
四果。而法執始終不與焉。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者。
踈所緣緣。能緣或有也。自心內法一切皆有者。親
所緣緣。能緣皆有也。是故一切法執。皆緣自心所
現似法。而愚法者。執以為實。問云。所現似法。與所
執法。孰有孰無。答。一是依他。一是徧計。有無不同。
立量云。諸似法相。決定是有。從緣生故。喻如幻事。
所執實法。決定非有。妄計度故。如畢竟無。故世下。
引證。】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此總結前文離識所執實我實法皆非實有。故心
心所。決定不用離識色法。不相應法。及無為法。為
所緣緣。以離識外。色等皆無實體故。親所緣緣。必
依有體實法故若非自變色等諸法決非親緣。即
以現在內識例。眼聚心心所法。不能為耳聚親緣。
以彼本質各有屬故。立量云。現在彼聚心心所法
是有法。非此識聚親所緣緣宗。因云。他聚攝故。如
非所緣。不但彼聚不能為此聚親緣。即同聚心所。
亦非同聚心王親緣。以王所各有實體故。立量云。
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是宗。因云。自體異
故。如餘非所取。若約後文。諸識有互緣義。如第八
與前七為所緣緣。第八相分與前五識為所緣緣。
第六以第八二分為所緣緣。第七唯託第八見分
為所緣。前七不與第八為所緣緣。第八唯緣自三
類境為所緣緣。不托前七為質故。何以故。若約自
識變影緣。則一切法皆可為親緣。故此聚彼聚。有
互相緣義。若約踈緣。即同聚心所。皆非所緣緣。以
彼各有本質故。故云。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
法。一切皆有。由此下。結。是故下。引證。】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外難云。若我所許離識實我實法。既非實有。則內
教所許不離識之似我似法。亦不可得。所以者何。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物。及相似
物。而後有假物故。下喻明。如有真火。喻真事也。有
似火人。喻似事也。此人有赤色勇猛如火之法。喻
共法也。由此三事。然後假說此人為火。今既不許
有實我實法。從何而立假我假法。假既不有。似亦
不成。以有似而後有假故。似既不成。而說心似外
境轉者。豈非自語相違耶。】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此破假事不依似事立也。言類者。即相似義。火之
赤猛。能燒一切。人之赤猛。雖似於火。而能燒之德。
不與火類。若人無能燒之共德。而可假說為火人
者。則應於水等物。亦可假說火等名。若謂赤猛法。
雖不類火有能燒之德。然赤猛之人。與火相近而
不相離。故可假說為火人者。亦不然。人類赤猛。現
見亦有互相離者。即如現今勇猛火赤之人。初未
甞與火合也。然則火人不依似事立明矣。故結云。
若說依類而成。此人既無能燒之德。又不與火相
親。然亦有假說此火為火人火法者。故知假說不
依類成也。】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此破假事不依實事而立。故曰不然。實事。即共法
也。以猛赤之德。人與火不共有故。謂猛赤之德。在
火則能燒。在人則心煩燥熱。其火體不同其所依
則無情有情亦各別異故。若無共德而假說火人
者。則亦應於水等。假說火等名矣。若謂人火不同。
暖德相似。故可假說為火人者。亦不然。以今說火
人。不說火德故。若以火德名人。則人人有暖德。人
人可名火人矣。故知假說火人火法。不依實成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此破假事不依真事立也。自相者。是諸法之自體。
唯無分別現量智。親得其體。如火以熱為自相。水
以濕為自相。必待自巳親得其體而後知火之為
暖。水之為冷。不假言說。非假智所知之境故。共相
者。如言火水。人皆比知火性是暖。水性是冷。是有
分別比量智所知之境。然說水火時。不得冷暖之
自相。此冷暖自相。是身識現量所證境故。又如眼
識緣青色時。得青色之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起
時。作青色解。便是共相比量。纔作解心。即帶名言。
墮在假相故。此假智詮。亦非離此共相外。別有方
便。施設自相。為彼所依。然假智詮。必依相似言聲
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流轉。由能詮所詮。
俱不能親證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但依似事
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者。以見相二分。五位百
法。皆伏托因緣。方能變現。謂之增益似事。若以真
如法性觀之。本無是事。直如頭上安頭。故總名增
益非實有相也。由此言聲必依增益似相上轉。故
不可說假事必依真事而立。是故下。結難不當。】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問。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從何而起。答云。雖
不依真。然依內識變現而有。由彼外道餘乘。妄計
心外實有我法。為對遣此執。故說似我似法。是內
識所變。以翻其案耳。然此假字。亦是強名。此段近
結當文。遠結前文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三句。由此下。引證。】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此釋頌中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三句。先釋三種名言內識所變之相。總則五位百
法。別則有無量種。而能變之識。其類唯有三種。一
謂異熟者。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聖而熟。異類
而熟。具此四義。故名異熟。唯屬第八。雖第六亦有
異熟。而唯一分。此識偏多。故曰多異熟性。二謂思
量。思。謂思察。量。謂度量。屬第七識。恒審思量第八
見分為我法故。雖諸識皆有思量。而不恒不審。唯
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屬前六種識。雖七
八二識。亦能了境。依內門轉。唯了細境。此六能了
麤相境故。頌言及者。顯前六識合為一種。前五取
境。必有同時意識故。次釋能變義。一因能變者。謂
等流二取習氣。及異熟諸業習氣二種現行。名因
能變。等流習氣者。即前七識三性種子。各生現行。
熏第八種。而令增長。唯除第八。非能熏故。異熟習
氣者。由前六識有漏善惡現行。熏第八善惡異熟
種子。而令增長。唯除第七。以第七無記。非異熟因
故。此中生長。即能變義。前後轉變。至成熟故。二果
能變者。由前二種習氣力故。引生第八相應心所。
見相分等。及苦樂異熟種種現果。名果能變由前
七等流習氣為親生種。引生第八及相應見相分
差別體相。名等流果。果似因故。如見分善種生善
現行。煩惱種生惡現行。相分種生無記現行。由果
與因同。故名等流果。異熟果者。由前六善惡業種
為殊勝增上緣。招感第八酬引業力。恒相續故。名
異熟果。言引業者。引謂牽引。謂業有力。能引總報
故。即前六識造善惡業。牽引第八受善惡報。相續
不斷。名異熟果。滿業者。滿。謂滿足。謂業無力。唯滿
別報。即前六識造善惡業。能滿第六善惡二果。故
第八名總報主。而前六名別報主也。然前轉識無
記性者。從總報異熟識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
間斷故。以引果識。徧三界故。常相續故。六識不遍。
無色界等。無心定等。六識皆無。有間斷故。唯第八
識。具三義故。名真異熟。一徧義。簡前五識。二相續。
簡第六。三業招。簡第七。具此三義。名真異熟。即前
異熟及異熟生皆名異熟果異因故者。以因通善
惡。果唯無記故。此異熟名。雖有多義。今伹約第七
我愛執藏。及能持善惡二種異熟因。能變善惡二
種異熟果。由此三義。故名異熟。非總該異時異聖
變異等義也。】
「雖巳略說能變三名(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上略釋能變三名。下廣辯能變三相。先問。次舉頌
答。先辯初能變有十二門。阿賴耶識。是自相門。異
熟。是果相門。一切種。是因相門。不可知。是不可知
門。執受處。是所緣門。了。即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
想思相應。是相應門。唯捨受。是受俱門。是無覆無
記。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心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
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伏斷位次門也。自此以
至後文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行相。】
「論曰初能變識(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此釋初能變自相門也。大乘教。謂阿毗達磨等。小
乘教。謂增一經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義。故曰
賴耶。謂能藏。所藏。我愛執藏也。能藏者。即是能持
義。猶如庫藏。能藏一切寶貝等物故。此能含藏雜
染種故。故名能藏。此約持種邊說。言所藏者。即是
所依義。猶如庫藏。是寶等所依故。此識是雜染法
所依處故。此約受熏邊說。執藏者。堅守不捨義。猶
如金銀等藏。為人堅守。此識為染汙末那堅執為
自內我。故名執藏。又起信鈔云。第八能藏義者。謂
根身等法。唯此識能含藏故。如像在珠內。故曰。欲
覔一切法。總在賴耶中。欲覔一切像。總在摩尼內。
次所藏義者。謂此識體。即以色心等為所藏處。以
色心等。是此識之相見二分故。如珠在像內。故曰
欲覔賴耶識。只在色心中。欲覔摩尼珠。只在青黃
內。所謂能藏自體於諸法中。又能藏諸法於自體
內也。謂與雜染互為緣者。謂能藏所藏。展轉為因。
故曰互也。瑜伽問云。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
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
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
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坐。所依止因者。
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
無所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
止故。意識得生。譬如依止眼等五種色根。五識身
轉。非無五根。意識亦爾。非無意根。復次轉識與阿
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二
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
養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
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
熏習此識。由是為因緣故。後後轉識善不善無記
性。轉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
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
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
養種子故。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轉識
互為因相。有情執為自內我者。釋執藏義。以第七
為有情識者。以與第八念念相續。不暫離故。此三
藏義。是初能變之自相。彼以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攝。謂收攝。持。謂執持。攝是能藏所藏義。持是執藏
義。謂能攝藏一切雜染因果等法令不失故。復為
第七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識自相有多位多名。
然藏初過重。是故偏說故下文云。最初捨故。過失
重故。今此但舉一端。後出名文。中廣辯。】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此釋頌中果相門也。由前六過去修五戒十善等
業。招感天人總別異熟樂果。若前六因作十不善
業。招感三途總別異熟若果。由此義故。名為異熟。
由依此識相分種子。假立命根。又依此識身心分
位。假立同分。若無此識。則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異
生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攝論云。謂即依彼雜染品
法。無始熏習此識續生。而能攝持無始熏習。是名
果相。此識果相雖多。而異熟唯此識有。他識所無。
故偏說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此釋頌中因相門也。因即種子。阿賴耶識。由彼雜
染品類諸法。熏習所成功能差別。為彼生因。是名
因相。以此識執持諸法種子。他識所無故偏說之。
初能變識下。結也。】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此別釋一切種也。言種子者。即是第八自證分上
一分親生現行功能。謂之種子。此種屬相分。此與
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本識是體。種子是用故。
種子是因。現行是果故。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
不異。若是一者。不可說為有體有用有因有果。今
體用因果。各各不同。故非是一。若是異者。應見分
種能生相分。如糓種能生豆等。或是體滅方應有
用。以許因果體用一向異故。今體用相似。因果必
同。故非是異。此之種子。雖與本識及所生果非一
非異。而是有體實法。非是假法。以假法如畢竟無。
非因緣故。】
「此與諸法非一非異(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難云。若提子所計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斥之
為假今此種子既與諸法非一非異。亦應是假。遂
立量云。此與諸法是假非實。非一非異。應如瓶等。
若此種子既是假有。真如亦應是假。以種子通漏
無漏故。若無真如。勝諦亦無。應成斷滅。答云。然諸
種子。皆依世俗諦中。說為實有。不同真如。以真如
離一異有無戲論相故。下釋種子是實非假。言種
子雖依第八為體。即是第八相分性境。而非他物。
以是第八見分所緣故。雖非一異而是有體實法。
不可言無。問。若爾。此第八識與諸種子。三性之中
何性所攝。答。若約依體門說。此有漏種。與異熟識。
體無別異。同是無記性攝。以攝相歸性。攝用歸體
故。若約功能差別門說。因果皆通三性。以此種子。
能成現因。能發現果。問。有漏巳知無記性攝。若無
漏種。是何性攝。答。諸無漏種。異熟不攝。非是無記。
故因果皆是善性所攝故。攝論云第八種子總有
二位。一是有漏。無記性攝。二是無漏。唯善性攝。難
云。既無漏是善性攝。不屬無記。非異熟性。何故決
擇分說。二十二根。皆異熟種。皆異熟生。言二十二
根者。眼等六根。命根。男根。女根。五受根。信等五根。
未知欲知根。巳知根。具知根也。答。雖決擇分說。皆
名異熟。而非第八同無記性。謂此二十二根。皆依
異熟。名異熟種。如眼等識。依異熟故。名異熟生。皆
是異性相依。非是同性。立量云。無漏種子。依有漏
識。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是無漏種子。由熏習力。
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是第八無記所攝異熟。故
無漏種。唯善性攝。】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此清目等立漏無漏種皆是本有。無新熏義。由熏
習義。但令本有增長成熟。如契下。引經證。喻伽下。
引論證。一切種子皆悉具足者。染淨二種皆本有也。
𨷂三菩提種者。清淨種子。具而不發也。五種性者。
聲聞。緣覺。如來。不定。闡提種性也。楞伽云。云何知
聲聞乘無間種性。若聞得陰界入自共相斷知時。
舉身毛孔。熈怡欣悅。及樂修相智。不脩緣起發悟
之相。是名聲聞乘無間種性。緣覺乘無間種性者。
若聞說各別緣無間舉身毛竪悲泣流淚。不相近
緣。所有不著。種種自身。種種神通。若離若合種種
變化。聞說是時。其心隨入。是名緣覺乘無間種性
如來乘無間種性者。謂自性法無間種性。離自性
法無間種性。得自覺聖無間種性。外剎殊勝無間
種性。若聞此四事心不驚怖者。是名如來乘無間
種性。不定種性者。謂說彼三種時。隨說而入。隨彼
而成各別種性者。謂一闡提也。三無漏根者。未知
當知根。巳知根。具知根也。知者。即真見道義。由熏
下。立因果義。言第八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
令增長。不由別別熏令生起。種起現時。種因現果。
現起種時。現因種果。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若許新
熏。漏熏無漏。無漏熏漏。善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
紊亂故。】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依當可生非巳有體。」
【此難陀立漏無漏種皆由新熏。非本來有。言皆熏
故生者。即本有亦熏生也。如契下。引經證。論說下。
引論證。外種熏習或有者。是眾生依報。乃是眾生
共業所感。亦名熏習。或無者。以自有根種展轉相
傳故。名言等三種熏習者。名言習氣有二種。一表
義名言。二顯境名言。我執習氣有二種。一俱生我
執。二分別我執。有支習氣有二種。一有漏善。二諸
不善。此有漏種。皆藉熏生。有漏既爾。無漏亦然。問。
若無漏種非本來有。何故而有種性差別。答。種性
差別。不依無漏種子有無。是依有障無障建立。如
瑜伽下。引證。圓覺亦云。一切眾生。由本貪欲。發揮
無明。顯出五性差別不等。依二種障而現深淺。云
何二障。一者理障。礙正知見。二者事障。續諸生死。
云何五性。若此二障未得斷滅。名未成佛。若諸眾
生。永捨貪欲。先除事障。未斷理障。但能悟入聲聞
緣覺。未能顯住菩薩境界。若諸末世一切眾生。欲
泛如來大圓覺海。先當發願。勤斷二障。二障巳伏。
即能悟入菩薩境界。若事理障巳永斷滅。即入如
來微妙圓覺。滿足菩提及大涅槃。若諸眾生。雖求
善友。遇邪見者。未得正悟。是則名為外道種性。邪
師過謬。非眾生咎。是名眾生五性差別。問。若爾。何
故瑜伽復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答。是依當來可
生無漏。非謂本來巳有無漏種子體也。】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此護法正義。立漏無漏皆有本有新熏二類種子。
各生現行。非有前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
新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二義俱取。善符
教理。問。若種子各有二類。豈二類種同生一現。答。
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時。或從新生。或從舊
生。名為二種。非謂二種於一念間同生一現。若爾。
即有多種共生一芽過。問。若總未聞熏時。此本有
種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與身俱生。如外草木等
種。】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至)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若唯本有無新熏者。前七轉識王所皆具能熏。不
應與第八為因緣性。下引偈證。諸法於識藏。言諸
法者。即前七也。識。謂本識。藏。謂第八為能攝藏。諸
法為所藏也。識於法亦爾者。謂前七為能攝藏。而
第八為所藏也。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者。能熏
為因。所熏為果。能生為因。所生為果。正謂前七與
八種現交相熏發也。】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此釋偈也。如炷與焰展轉相燒者。譬如明燈。焰炷
生燒。同時更互。謂一剎那燈炷為依發生燈焰。是
則燈炷為焰生因。即此剎那。焰復能燒所依燈炷。
是則燈焰為炷燒因。由炷生𦦨。喻種生現。由𦦨燒
炷。喻現生種。又如束蘆互相依住者。喻種生種。如
是顯示。有俱有因。由此種現相生。互相依住。方是
親生因緣。其餘雖名為緣。非因緣故。立量云。阿賴
耶識。與諸轉識是有法。於一切時互為因果是宗。
因云。展轉相生故。互相依住故。喻如炷與焰。亦如
二束蘆。若言種子唯是本有。不由熏生。如何前七
與第八識互為因緣。若謂種子本有。由熏但令增
長。故可說為因緣者。然非熏令增長名因緣也。若
謂熏令增長可名因緣。則應善惡業感異熟果。皆
是因緣。不名增上。故知雖是本有。亦由熏習。若執
種子不由熏習。便與教理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若唯新熏無本有者。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
生。有為無漏者。即下四智菩提也。自性真如。可非
種生。四智菩提。必有種故。若無本有無漏種子。不
應四智菩提從有漏種生。有漏不生無漏種故。若
有漏種可生無漏。應無漏種亦生有漏。若許無漏
生有漏者。則應諸佛無漏種中復生有漏。煩惱善
種亦應生不善種。分別論說心性本淨等語。一往
觀之。似有漏心性能生無漏。不勞別有無漏種子。
細而察之。則心性本淨一語。即是心空所顯真如。
而為四智菩提之因。故無漏法。非是無因而生。定
有種子在也。】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此展轉辯明心性本淨一語。相宗以集起名心。心
空所顯真如為性。故反問云。彼分別論所言心性
本淨。是詮何義。若說空理為心性者。空理不是無
漏心之種子。以空是常法。無轉變故。遂申量云。空
理是常法。定非種子。無轉變故。猶如虗空。必是剎
那即滅。有勝功能。方成種子故。若說性即是心為
無漏因者。應同數論。彼以冥性三德為能生因。三
德之相雖有轉變。而冥性常一。無轉變故。遂申量
云。性即是心。相雖轉變而體常一。猶如數論。若說
性即是心。此心即是無漏因者。則惡心與無記心。
皆應是善。以有漏種是異熟無記性攝。無漏種是
善性攝。若不分善性惡性無記性。而汎言性即是
心。則性之一字。通善惡無記。故惡無記心應成善
性。若許惡無記心成善性者。則應與信等十一善
法相應。若不許惡無記心成善性者。是惡無記不
與善法相應也。惡無記心尚不能與善法相應。安
能與無漏種子相應乎。且有漏善心。既稱雜染。性
非無漏。則與惡無記心無有別異。定不能與無漏
為因。遂申量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是雜染故。如
惡心等。故有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無
記三性互為因故。若謂有漏心之實性是無漏種
者。則應無漏心之實性是有漏種。一性之中。求其
差別因緣不可得故。若謂異生心是無漏種者。則
應在異生位所起現行。皆是無漏。應名聖者。不名
異生。若謂異生心之實性雖是無漏。而異生之相
尚在染位。不名無漏。無斯過者。是亦不然。以異生
之相既是有漏。則心與種子定是有漏。何故汝論
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若種子成就。現行
亦然。以種現性相必無別故。故異生位應名聖者。】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此明正義。心性淨者。是說集起心空所顯真如。此
真如者。即是此心凝然不變之實性。此之實性。無
作無為。無染無汙。名性本淨。又說此心之實體。不
墮煩惱染汙中。名性本淨。非謂有漏心性是無漏
名本淨也。由此心性本淨。諸有情類無始時來有
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至資粮加行位中。
藉聞熏力熏令增長。故見道位斷分別惑。無漏現
起。必伏此真如清淨無漏種子為因而成現行。無
漏現行既起。展轉熏成一切智種。由此義故。定有
本住新熏二類種子。無漏既爾。有漏應知。】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先通前執。問。若爾。何故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故通
云。聖教雖明內種定有熏習。然熏習義。唯通增長。
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
子。然雖本有。若無熏習之力。不得增益茂盛。不成
勝果。必須熏淘漸染。習與性成。方能得果。故說內
種定有熏習。其聞熏習。聞正法時。不唯熏起有漏
法種。亦能熏起本有無漏法種。展轉生出世心。此
聞熏習。有二種緣。若熏有漏法種。因果不忘。能感
二乘殊勝異熟之果。與出世法堪作勝增上緣。至
脩道位。此種可斷。若熏無漏法種。與出世法作親
因緣。此因直至佛果位中。無有間斷。以本有故。非
所斷攝。問。若聞熏習是增上緣。何故能熏出世心
種。答。此無漏種正因緣性。微細幽隱。不能了知。故
假託麤略顯明熏習性中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
世心種。其實出世心種。是本有無漏正因緣也。】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復通前執。問。若爾。何故論說有情本來種性差別。
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差別種
性。故通云。以由無漏種子有無。故顯障有可斷不
可斷義。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彼二種障依何為
因而有斷不斷耶。然無漏種子。微細幽隱。難可了
知故。約二障以顯種性差別。非謂全無無漏種子
也。若謂法爾有此二障建立五性差別。則無漏法
種。亦應法爾有別。何故不許。若謂全無無漏法種。
則三乘聖道無由而起。是誰能斷二障種子。而說
依障立種性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則無漏種皆
成斷滅。而言當可生者。定無是理。然諸下。總斥其
非。由此下。兩出巳是。】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下明種子六義。剎那滅者。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
轉變位。能生現果。方成種子。此揀無為法。及長時
四相。并外道常我。不得為種。以常法無轉變。不能
生一切法故。】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問云。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後念種。或
應過未相望。皆可為種。答。要果俱有。謂此種子。要
望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現者。謂現
在。現有。和合者。謂一身同時。唯種生現。異類不同。
兩不相違。一身一時有能生用。名果俱有。此遮前
後相違及定相離。若種生種。是自類相生。前後相
違。必不俱有。問。種現相生。是異類體。何故俱有。若
種生種是同類體。何故不俱。答。種望現果。雖是異
類。兩不相違。故許同時。種望種果。雖是同類。自相
相違。定須時異。雖種生種亦名轉變。而無因用。非
果俱有。須是種現同時現在。方有因用。名果俱有。
若是未來未生。過去巳滅。是假法故。非實有體。無
能生用。不可為種。故攝論云。巳滅生果。如死鷄鳴。
問。何故異類不違。同類便相違耶。答。如子望母。子
不是母。是異類故。同時俱有。母自望母。名為同類。
故於一時無二身並。故攝論云。言俱有者。非謂過
去。亦非未來。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
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今依能生現果。立種
子名。不取引生自類名為種子。故但應說與果俱
有。不說與因俱有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問云。若種子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名種子。前七
轉識現行亦與果俱。何不名種。答。要恒隨轉。謂要
長時相續。其性一類。直至成佛。異熟位捨。方名種
子。此遮轉識現熏種時。雖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
以間斷識。三性互起。非是一類長時而轉。故與種
子法不相應。唯第八識有種子義。此恒隨轉。是顯
種子自類相生。問云。若言一類相續。如何說有壽
盡相。答。此約生果有限名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問。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行。亦
名種子。答。要性決定。謂前因力生後現果。前後善
等。決定無雜。方名種子。此遮彼異性因。生異性果。
不名種子。攝論云。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
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問云。若異性因不
名種子。如何說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答。彼說增上。
此說因緣。故不同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種子者。應此性因。於一
切時頓生此性。亦名種子。答。要待眾緣和合。功能
殊勝。能起現行。方成種子。此遮外道自然頓生多
果。眾緣者。即四緣也。如心法四緣生。色法二緣有。
又餘部小乘。執緣恒有。今待眾緣。正遮緣非恒有。
故種於果亦不頓生。攝論云。謂此種子待自眾緣。
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
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問。若待眾緣名種子者。應一因生一切果。或心種
生色果。答。要引自果。謂自引生自色心果。方名種
子。如色種生色果。心種生心果等。此遮外道計一
因生多果。又遮餘部執色心互生。】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正結本識中一分差別功能具上六義。方成內種。
其餘皆不能成。問。外穀麥等亦能生芽生莖生葉。
可名種子。何故不成。答。由稻穀等。皆是眾生共受
用業之所招感。實是內識所變。依世俗說。假名種
子。問。何故非實。答。色種無質礙。麥種有質礙故。然
此內外種子。望所生果。有二功能。即為二因。一能
生因。謂初剎那親能辦果。二能引因。謂有餘力。令
所生果相續而住。至究竟故。如內識種。親望名色。
名為生因。轉望六根少壯。衰老死喪。至於尸骸未
盡巳來。相續而住。皆名引因。若外種親望于芽。名
為生因。轉望抽莖發葉。開華結果。至枯槁時。相續
而住。皆名引因。攝論云。此中內種。乃至壽量邊際。
為能生因。外種乃至果熟為能生。內種能引喪後
尸骸。外種能引枯後相續。由引因故。多時續住。若
二種子唯有生因。此因既壞。果即應滅。應無少時
相續住義。若謂剎那展轉相續。前念為因。後念隨
轉。是則後邊不應都滅。由此決定應有引因。此二
種子。譬如放弦。彎弓為因。箭不墮落。遠有所至。放
箭為生因。彎弓為引因。放箭得離弦。遠有所至。若
但以放箭為因。不以彎弓為因。則箭不得遠。若言
前剎那箭。生後剎那箭故箭得遠。則箭無落義。外
內種子亦爾。由生因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
也。內種必由熏習者如無多聞熏習之因。必無多
聞之果。外種熏習。有無不定。故置或言。如稻麥種
從稻麥生。何藉熏習。無性又云。如炭糞牛毛等。次
第生彼苣勝青蓮華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與彼
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
無熏習。如苣蕂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
生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故外物必藉外種
為增上緣。以最勝故。外種若欲辦果。必以內因為
彼親緣。以外器界。是多人所感共相種。而此稻麥
等。從共相種生。是故內種離外無別。名世俗有。】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攝論云。言熏習者。如苣蕂中有華熏習。苣蕂與華
俱生俱滅。是諸苣蕂。帶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所
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依彼貪等俱生俱滅。此心
帶彼生因而生。或多聞者多聞熏習。依聞作意俱
生俱滅。此心帶彼記因而生。由此熏習能攝持故。
名持法者。阿賴耶識熏習道理。當知亦爾。問。能熏
所熏各具幾義。得熏習名。答。能熏所熏各具四義。
故名熏習。問。八識之中。誰為能熏孰為所熏。答。前
七皆能熏。第八獨所熏。問。前七三性皆能熏。為復
不定。答。除無記性。𨷂有勝用。不能熏種。其餘善惡
及有覆性。皆是能熏。問何故第八獨為所熏。答。所
熏四義。唯第八有。是故第八獨名所熏。】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問。第八所熏四義云何。答。夫為所熏識者。必須一
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令不散失。乃是所熏。
今前六轉識。五位無心。有間斷故。既非堅住。定非
所熏。第七在有漏位中。雖無間斷。在無漏位亦有
解脫間斷。故非所熏。第八雖是有漏。因中體無解
脫。雖是無覆無記。不妨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
應立量云。前七轉識是有法。非是所熏宗。因云。不
堅住故。喻如電光風聲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言有堅住性是所熏者。如佛果第八。亦是
堅住應名所熏。答。夫名所熏。須是一類無記。即不
違善惡二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
不容納不善無記性熏。非是所熏。以佛果第八善
性圓滿故。若不善性。即是煩惱。又不容納信等善
性熏。由互不容納。故非所熏。唯是第八寬心大量。
故能容納一切善惡習氣有此義故。方名所熏。故
云。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
能受熏。問。無漏第八既不受熏。諸無漏種何從而
得。答若如來無漏第八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
帶此舊種。非在佛果位中方新熏也。應立量云。第
八淨識。非是所熏。善性攝故。喻如沉麝。】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問。若言有堅性及無記。性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
心所。及無為法。皆具二義。應名所熏。答。夫所熏者。
具法自在。性非堅密。方是所熏。言。自在者。止簡難
陀許第八五心所受熏。以心所是依他生起。不自
在故。非所熏性。言性非堅密者。即簡馬鳴菩薩真
如受熏。以真如體。無為堅密。如金石等。故不受熏。
唯是第八體性虗疎。故可受熏。應立量云。第八五
所非所熏性。不自在故。喻如臣等。真如無為非所
熏性。性堅密故。喻如金石。】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問。若言有堅住性。無記性可熏性。是所熏者。應可
此人第八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入是可熏
性故。答。要與自巳能熏同時同處。方名所熏。今此
人第八望他人前七。不同時同處。無和合義。故非
所熏。亦遮經部將前念識熏後念識。亦不同時。故
非所熏。應立量云。第八不受他人前七識熏。不和
合故。如眼與聲。】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問。前七能熏四義云何。答。夫為能熏者。剎那剎那
具有生滅。方名能熏。今前七識是有為法。有生滅
義。有能作用。乃是能熏。此揀無為前後不變。無生
滅義。無生長用。故非能熏。應立量云。此無為法。非
是能熏。前後不變。猶如虗空。】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弱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名能熏者。且如業感異熟生心心
所。色不相應。皆有生滅作用應是能熏。答。要有勝
用。今前七識具有三性。勢力增盛。有殊勝用能引
習氣。乃是能熏。此揀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勢力羸
弱。無強盛用。故非能熏。色法雖有強盛之用。而無
緣慮。亦非能熏。不相應行二用俱𨷂。故非能熏。應
立量云。異熟心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非能熏
性。勢力羸弱。如將死人。】
「三有增減若有勢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名能熏者。即如佛果前七。
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要有增減。唯是前七有殊
勝用。可增可減。可善可惡。能成辦事。方是能熏。佛
果前七是平等性。無損無益。故非能熏。果位前七
若能熏者。便非圓滿。前佛後佛應有勝劣。應立量
云。果位前七。非能熏性。無增減故。喻如虗空。】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具此四義方是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名能熏者。即如他
人前七。亦具如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為能熏性。
答。要與自巳所熏和合。方是能熏。今他人前七望
此人第八。不同時處。無和合義。故非能熏。應立量
云。前七不熏他人第八。不和合故。猶如耳色。問。前
七心所。何故同王亦為能熏。答。四義具故。問。第八
心所。何不同王亦為所熏。答。𨷂自在義故。問。心所
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何故為能熏。答。
為因據有力。心所有力故。是故為能熏。受熏須報
主。心所非報主。是故非所熏。問云。為因言有力。心
所便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心所為果
時。無力非所熏。若第八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
能熏熏起六種。若遇緣時。六種則應頓生六現。如
一有情。頓生六現。成六有情。則違聖教說眾生界
無有增減。便成大過。問。能熏第七一聚心所。有十
八法。緣第八時。齊熏十八本質種。何無頓生十八
果失。答。能熏雖多。一處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麥中
有多麵塵。共生一芽。此亦如彼。應法合云。麥粒一
而麵塵多。共生一芽。持處一而種子多。同生一果。
問。前七能熏。熏第八識。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
五能熏第八相分種。第六能熏第八見相二分種。
第七能熏第八見分種。問。前七四分何分能熏。答
見相二分能熏種子。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問。相分
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見
分是自證分與力。如梟附塊而生卵。】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此總釋熏習義。言熏者。資熏擊發義。習者。生長成
熟義。苣蕂本是炭。多時埋在地中。變為苣蕂。即胡
麻也。如苣蕂與華俱生俱滅。由熏習故。便生香氣。
西方若欲作塗身油。先以香華及苣蕂子聚為一
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壓油。油遂香氣。以胡麻本
無香氣。因華熏故生。以喻能熏所熏和合一處。生
滅俱時。令所熏種方得增長。立量云。能熏所熏俱
生俱滅。種子增長。如華熏苣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此明能熏所熏俱時和合種現相生為親因緣。先
立量云。種現二法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云。展轉
相生故。同喻如炷焰。種子是法。復能生種是宗。因
云。更互相依故。喻如二束蘆。種現相生。如俱有因。
得士用果。俱有因者。於心隨轉。俱時而有。果與因
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者。謂諸作者。及諸器等。成辦
種種事業。名士用果。若種生種。自類相生。如同類
因。引等流果。同類因者。不隨餘類。因果相似故。等
流果者。謂善不善無記三性為因。引同類果。名等
流果。如第八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與因同
故。此二與果是親因緣者。結成因緣也。此二者。俱
有因。同類因也。除此二因。皆是增上。設名因緣。應
知假說。是謂下。總結一切種。相。問云。種生現。現生
種。如父生子。子生孫。定是親因。種生種。何理亦名
親緣。答。前念既滅。後念巳生。即前念體親引後念。
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至親。問。現引現。亦是前
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故却說是真等流。答。巳
有種子故。謂前念種子生前念現行。其種至第二
念時。還生第二念現行。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
現行親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時。其花不曾自向前
行。伹隨人向前。故云。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是
知染淨無體。隨熏所成。若離能熏之緣。無法可得。
若無所熏之體。何法可成。即知無有一法。不從心
生。隨善惡以染成。因熏習而為種。似褁香之紙。染
芬馥以騰馨。若繫魚之繩。近腥膻而作氣。況乎異
熟本識。堅住真心。聞善法熏。則淨種增長因惡法
起。則染種圓成。是以內具正因。雖本然有外為緣
助。須仗新熏。遂能起果訓因為凡作聖。如木中火
性。是火正因。未遇人工。不成火用。如身中佛性。是
佛正因。不遇淨緣。難成妙用。熏習之功。可得緩乎。】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釋頌中不可知門。行相門。所緣門也。先徵。次舉
頌答。次釋。了謂了別者。即是本識能緣見分也。處
謂處所者。即器世間。是本識所緣相分境也。根身
種子。亦是本識所緣相分境也。第八自證分上。一
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根身
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相名分別習氣者。釋種
子也。相即業習氣。屬相分。名即名言二種習氣。屬
見分。分別即我法二種習氣。屬徧計。即五法之三
也。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根。所
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
自體。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種子及根身也。執受
各具二義。執二義者。一攝義。二持義。即攝為自體。
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義。二覺義。即領以為境。
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時。具執一義。持令不壞。具
受一義。領以為境。第八緣根身時。具執受四義。一
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執持
此身令不爛壞故。三領以為境。此根身是第八親
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故。第八安。根身亦安。
第八危。根身亦危。若第八緣器世間。於執受中具
受一義。領以為境。以是第八疎相分故。所以不攝
為自體持令不散。器界成壞時。第八亦不同彼安
危。所以亦不令生覺受。若髮毛爪齒等雖近。亦同
外器。亦不攝為自體。持令不散。不生覺受。由此第
八或持或緣應具四句。一持而不緣。即無漏種。二
緣而不持。即器世界。三亦持亦緣。即根身。四非持
非緣。即前七現行。問。第八何故不緣前七現行。答。
有多過故。是以不緣。若變影緣。即犯第八緣假過。
若是親緣。即犯唯識義不成過。以親取他心故。又
犯有情界增過。以變起前七現行。有兩重第七故。
阿賴耶等者。言第八以因緣力得生自體。即復自
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而了別之見分。又仗此所
緣相分而得生起也。上總明。下別釋。】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此別釋行相門也。此下是護法楷定唯識之義。必
具四分。先破安慧立自證一分。不立相見之非。安
慧據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說為
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心妄執而有。如是
二分。情有理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故。密嚴
偈云。愚夫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
彼而轉。故知伹是依實自證分上。起徧計妄情變
似二分。其實二分無有實體。但是愚夫不了。妄執
為實。問曰。若言相見是假。且如山河大地是相分
收。現見是實。如何言假。答。雖見山河是實。元是妄
執而有。實理而推。不離自證。故楞伽云。由自心執
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故知離
自證外。無實相見二分。故護法破云。自證分中。必
具見相二分。故曰。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能緣所
緣相現。若心心所無所緣相。則能緣見分。應不緣
自所緣境。自所緣境者。如眼識見分以色為自所
緣。餘則非自。能緣見分既不緣自所緣。則一一皆
能緣一切境。如眼識見分。亦能緣耳識鼻識相分
等。以眼家即是耳家相分。耳家相分即是眼家相
分故。立量云。若心心所是有法。無所緣相是宗。因
云。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喻云。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見分。則應
頑然無知。如虗空等。無能緣用。若謂雖如虗空。亦
能緣者。則應虗空亦是能緣。立量云。心心所法。應
不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虗空等。或虗空等亦是能
緣。有能緣相故。如心心所。故知心心所法。必有能
緣所緣二相。下引證。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者。
言一切法皆是唯識變現。離識之外。更無實境。能
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者。言雖無心外實境。而自
證分所變相分見分。不假強為。自然而轉。故知自
證實有相見。不得獨許自證為實。相見為無也。】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次破難陀立二分而不立自證之非。以出陳那立
三分之是。先出難陀立二分之非。言彼不立自證
分者。以心外本質為所緣境。王所所變影像為相
分。即以王所之體名見分。此總以見分體相為見
相二分也。又為彼釋云。何故彼以外境為所緣。猶
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為所依根。及所緣境。
行相相似者。王所所變相分。同是影像故。事雖數
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者。事即見分。數
即心所。言心王與心數。雖同以見分為體。平等無
異。而了別領納緣慮之相各各不同。故以見分體
相分見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內出。直以
見分緣本質。即以見分體相為見相也。次出陳那
立三分之是。達無離識所緣境等者。由彼達自心
之外。無別有境境是內識自證分所變。故以自變
相分為所緣而以能緣見分為行相。識以了別為
行相故。即相見所依自體名事。此事即自證分。若
難陀但立二分而不立自證者。即見分心心所法
不能自憶。如見分心不曾更境。此於後時。必不能
憶故。更。猶經歷也。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後時
必能記憶。若不曾為見分緣者。後時必不能記憶。
以能緣見分。於過去世及現在時。但緣相分。不曾
自緣。前巳滅心既入過去。有何所以而自憶持。以
於昔時不曾反緣自見分故。今許今時心心所法
能自記憶。明知昔時決定有自證分緣於見分。證
彼緣境。作量果故。故今能記憶耳。立量云。此自證
分是有法。若無是宗。因云。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喻
云。如不曾更境。正知眼識見分忽然緣青時不緣
黃。緣黃時不緣青。皆由自證為量果故。令見分緣
境不謬。故知必有自證也。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者。
如眼識依眼根等。所緣相似者。以內色如外現。故
曰相似。不同前師以本質為所依所緣也。行相各
別者以王所見分作用各別故。不同前師以影像
行相為相似也。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
差別故者。言王所自證之體雖皆平等。而王所之
相用。各各有異。以八識王所各自有體故。不同前
師領納等相各有差別。而同以見分為體也。然心
下。準陳那三分之是。以前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
無用。難陀立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陳那
三分。體用兼收。故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
證為量果。喻如尺量絹。絹為所量。尺為能量。記數
之智名量果。今見分緣相分不錯。及能自憶心心
所法。皆由自證而作量果。故知八識各有三分。若
無自證。相見亦無。若有二分。自證必有。自證如蝸
牛。相見如二角故。如集下。引證。】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此下護法菩薩立第四分以補陳那之不足。若無
證自證分。別𨷂第三量果故。今陳那以見分為能
量。有了境用。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者。今自證分亦
有能量照境之用。又將何法與自證為量果耶。故
曰。此若無者。誰證第三也。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
以見分是心分。故有自證分。自證亦心分。應有證
自證。故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量果也。若無證自
證。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若不
以證自證為量果。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
非量攝故。以見分通三量故。有時取境分明。有時
度境無謬。有時比度不著故。由自證分是心體。得
與比量非量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為量
果。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次明
內外。見相為外者。能所取故。後二是內者。唯內證
故。次明能所緣。相分是所緣。餘三皆能緣。以第二
見分。但緣第一相分。不緣後二。由彼通三量故。第
三自證分。前能緣見分後能緣證自證。第四證自
證。唯能緣第三。自證不緣第二見分者。以證自證
但是心體。不起用故。不緣見分。前二通比非。後二
唯現量。故心心所若立一分。無能所失。若立二分。
無自證失。若立三分。無真如失。今立四分。具能所
緣。有自證分。有真如體。無無窮過。故知見相雖不
即自證。而又不離自證分。自證雖不即證自證。而
亦不離證自證也。次引證。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
分者。即是內三分為一性。相分為一性。合之即是
心境二性也。能取所取纏。見種種差別者。能取纏。
即能緣見縛。所取纏。即所緣相縛。若以內三分論。
見分則有種種差別。後二則無。以彼見分通三量
故。】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此會通前文攝相歸性。言雖立四立三立二立一。
種種不同。然各有旨趣。不獨立四者為是。即立一
分者。亦未甞非也。如入下。引證。既曰唯是自心。則
外境都無。由執著故。似外境轉。非是實有。故知離
心之外。更無一法可得。如是處處說唯一心。一心
必攝心所。故前文言了別者。即是識之行相。行相
即是見分。豈可以相分名行相哉。】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如眾燈明各遍似一。」
【此別釋所緣門。第一類性境也。謂此器界山河大
地。是異熟識所緣性境。即有體相分色。是諸有情
共相種子成熟力故。變似色聲香味地水火風八
法所成器世界相。此能造四大及所造色。以在外
處。名外大種。非離心外。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
共相。二不共相。言共相者。多人所感故。問云。此器
世界既諸有情共業所感。則應在此器界同受一
果。今諸有情總在一界而有染淨麤妙苦樂之境。
受用不同。何得名為共業所感。答。雖諸有情共業
所感。共生一界。處所無異。然必隨自不共業力。故
所變受用苦樂染淨麤妙之境。各各有異然器界
之相。則未有不同者。故得說名共業所感。言處所
無異者。共中共也。言所變各別者。共中不共也。喻
如燈明各徧似一者。燈喻有情。明喻處所無異。各
徧喻所變各別。似一喻而相相似。立量云。雖諸有
情是有法。處所無異是宗。因云。所變各別。相相似
故。喻云。如眾燈明。各徧似一。問云。山河大地共業
所感。亦何所據。答。經云譬如三千大千世界。非以
一緣非以一事而得成就。以無量緣無量事方得
成就。所謂大地依水輪。水輪依風輪。風輪依空輪。
空輪無所依。如是皆由眾生共業。及諸菩薩善根
所起。令諸有情各隨所宜而得受用。又云。一切有
情增上業力種成熟故。大虗空中起金藏雲。乃至
世界次第成就。染淨麤妙。隨共業力受用各別。又
云。斷截妄想大種。生內外地界等。又云。覺明空昧
相待成搖。故有風輪執持世界等。故知皆是眾生
業感。若離心外。無別有法。】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問云。既異熟識變現器界。此器界相。是誰異熟之
所變現。有義一切者。言聖凡共變也。此月藏義也。
所以者何。徵也。如契下。引經證。有義下。護法正義
也。若此器界是一切有情所變。則應淨土聖賢可
變穢土。穢土異生可變淨土。以一切言。包聖凡故。
又三果聖人。厭離有色。鎖礙入空。生無色界。必不
復來生欲色界。縱變此土。復何所用。以理推詳。此
一切言。是現居此土及當來生此土者異熟所變。
由現居故。生居穢而佛居淨。故無諸佛變穢。異生
變淨之失。由當生故。故無無色聖者變下土之失。
經依少分而言一切。非謂總包聖凡也。】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月藏復質云。若一切言。但說異生。不及聖者。則三
灾將壞世界之時。眾生都在無色界中。既無現居
及當生者。是誰異熟變為此界。若謂無色界人變
此土者。則諸異生既厭有色而生無色。現在既無
色身。變此色土。復何所用。設使無色界人變成色
身。受用色界。然有色界與無色界。麤細懸隔。不相
依持。則無色人變為色土。何益於身。護法復答云。
然所變世界。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爾變現。若於
巳身有依持受用。於巳有益。便變為彼。由是義故。
無色界人。設生他方無色界時。彼異熟識。亦得變
為無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雜居。設生此
土雜居。彼識亦得變為此土雜居而得依持受用。
故器世界將壞初成之時。雖無現居及當生者。而
此器界。亦得現有。此約一切共受用說。若別受用。
准此應知者。言雖同生此界。而所受用果報各別。
此名同業別報。正如一水。天見琉璃。人見為水。鬼
見膿河。魚見窟宅。餘趣餘人。不共用故。】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此別釋所緣門。第二類性境也。有漏法種是識性
攝者。是第八無記性攝故。無漏法種非此性攝者。
善性攝故。非無記性識所緣境故。雖非此識所緣。
而與此識不相捨離。如真如性。是識實性。不違唯
識。申量云。有漏法種。是識所緣。識性攝故。猶如色
等。無漏法種不違唯識。雖非所緣。不相離故。如真
如性。】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此釋所緣門。第三類性境也。有根之身。故曰根身。
前器界是諸有情共業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種。
此之根身。是諸有情各別業種所成。故名不共相
種。變似色根者。清淨大種所成勝義根也。名不共
中不共。此勝義根。唯自識變。故名不共。唯自受用。
復名不共。及根依處者。即勝義根所依浮塵根也。
名不共中共。自第八變。名不共。他人亦得受用。名
共。雖此根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
一分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能於他人身處。亦變似
彼他人浮塵根為巳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
義。】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問。本識各變自根。還變他根否。有師云。不但變自
根。亦能變他根。以論中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既
曰他身五根。即是能變他人浮塵勝義根也。有師
申正義云。此本識唯能變似他人浮塵根為我受
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受用。以自巳不能
受用他人勝義故。問。若爾說自他身五根現者。如
何得通。答。論說似自他五根現者。是自他阿賴耶
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也。若謂自巳能變他
根。則諸巳死。何不變彼五根如故。而令彼爛壞耶。
故生他地及涅槃者。彼餘尸骸猶見相續未即頓
壞者。猶是自識引因之力。非他人變。故知但能變
似依處。決不能變他人勝義也。】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及墮法處現實色。」
【上言業力所變器身。此言定力所變器身。即墮法
處色也。前來且說眾生業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
各有差別。不能移易。以彼眾生定業所感故。若是
聖者。定慧神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或自身為他。
或他身為自。或自界為他。或他界為自。則不決定。
若約所變身土。自受用故。窮未來際無有盡時。故
多恒相續。若約放光動地等事。為利他故。隨眾生
緣感之力得發起故。多分暫時。是故不定。下總結
四類性境。略說本識所變之境。有漏種子。一也。有
根之身。二也。五塵器界。三也。墮法處所現實色。四
也。以定果色亦是法處色所攝故。亦名定自在所
生色。如十徧處定。乃至魚米肉山。長河酥酪。大地
黃金等。皆此色攝。】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此明本識二變中是因緣變也。問云。此識既能變
似依處而為所緣。何故不變似心心所相應無為
等為所緣耶。答。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因緣變。謂
由名言習氣。及先業習氣。任運生心。不由作意。所
變之境。名因緣變。即前五與第八。隨其名言種子
為親因緣。異熟業種為增上緣。仗此因緣勢力所
變之境為體實相分。為性境。得真實受用。二分別
變者。謂都由作意籌度生心。所變之境。名分別變。
即六七二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此分別勢力所
變之境。為影像相分。為獨影。為帶質。但可為境。無
真實用。此二門者。一是生起。二是變起。今此本識
是因緣變。但變實色。不變影像相分心等。以彼相
分心心所等。無實用故。問。變心心所。是假相分。第
八不緣。三種無為。與不相應。何不變緣。答。若實無
為。因位未證。若變無為。亦無實用。故不變緣。不相
應法。分位假立。亦無實用。亦不變緣。故異熟識不
緣心等。但緣實色。然此亦約有漏位說。若無漏位。
第八然熟轉成鏡智。雖無分別。而鏡體澄淨。故諸
影像雖無實用。亦從彼現。不爾。諸佛不名正徧知
故。故有漏位。此異熟識。在欲色界。皆緣三類性境。
若無色界。唯緣漏種。不緣身器。以厭色故。無業果
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緣。唯墮法處定
果實色是彼所緣。彼界異熟。以此色為境故。亦具
三緣。】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此釋不可知門也。行相。見分也。內執受境。如器世
間三類性境也。由此見相二分。微隱難知故。所以
者何。謂阿賴耶識。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
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
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
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由此識緣境微細。世
聰慧者亦難了故。故曰不可知也。如何下。徵。如滅
下。約滅定以顯不可知。以滅定中。恒行心所與不
恒行心所悉皆滅盡。尚云識不離身。如有心等。則
知八識之相。微細幽隱。甚深難了。故申量云滅定
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故楞伽云。如脩行者入
禪三昧。微細習氣轉而不覺知。而作是念。識滅。然
後入禪正受。實不識滅而入正受。以習氣種子不
滅。故不滅。以境界轉。攝受不具。故滅。無想下。例知。
故宗鏡云。此體不可說。微妙最難知。周徧法界而
無住心。任持一切而不現相。如空中飛鳥。雖往來
鶱翥而疏不可尋。似眼裏瞳人。任照矚森羅而眼
終不見。若月含一色。徧分萬像之形。等日曜千光。
普照四天之下。類摩尼無思而雨寶。廣濟群生。猶
磁石無覺而轉移。周迴六趣。密嚴經偈云。藏識持
於世。猶如線穿珠。亦如車有輪。隨於業風轉。陶師
運輪杖。器成隨所用。藏識於諸界。共力無不成。內
外諸世間。彌綸悉周徧。譬如眾星像。布列在虗空。
風力之所持。運行常不息。如空中鳥跡。求之不可
見。然鳥不離空。頡頑而進退。藏識亦如是。不離自
他身。如海起波浪。如空含萬像。藏識亦如是。蘊藏
諸習氣。如目有瞳子。眼終不自見。藏識住於身。攝
藏諸種子。徧持壽暖識。如雲覆世間。業用曾不停。
眾生莫能見。又云。諸仁者。一切眾色。皆阿賴耶。與
色習相應變。似其相。非別有體。同於愚夫妄所分
別。諸仁者。一切眾生。若坐若臥。若行若立。惛醉睡
眠。乃至狂走。莫不皆是阿賴耶識。乃至如磁石力。
令鐵轉移。雖無有心。似有心者。阿賴耶識。亦復如
是。為生死法之所攝持。往來諸趣。非我似我。又頌
云。能持世間因。所謂阿賴耶。第八丈夫識。運動於
一切。如輪轉眾瓶。如油徧在麻。鹽中有鹹味亦如
無常性。普徧於諸色。是以凡聖之身。淨穢之土。皆
從識現。】
成唯識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