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事。雖淑慝攸分薰蕕各別。而要之同歸於有我。即勉
力而修六度萬行。亦凡夫之六度萬行。而非聖人之
六度萬行也。流浪生死之海。不得出離。轉徙白黑之
塗。無時休息。三教聖人深知病根在此。故不約而同
曰無我。蓋善醫者必藥其病根而去之。不得不同焉
耳。大學言。正心必先誠意。誠意必先致知。而致知在
格物。物者對我而言之也。物我對峙如二山。然彼此
各不相到。格者到也。峙則宛然成二。到則一矣。故格
物亦無我之別號也。向非我為之崇。則心何待正之
而後正。意何待誠之而後誠哉。孟子以孩提之愛親
敬長為良知良能。而他日又曰。大人者不失其赤子
之心者也。赤子之心有俱生而無分別。正七識用事
時也。喜則人固愛其親。謂之俱生貪。怒則獸亦憎其
親。謂之俱生瞋。以此為仁義。與孔門無我之旨悖矣。
西方聖人憫賊與子之難辯。而真與妄之易淆也。故
不得巳而分一心為八九識。就其迷一法界處。而立
為第七識。就其舉心動念處。而立為第六識。就其不
變之體受熏持種處。而立為第八識。又以第八識之
行相微細難可了知也。就其在外門轉處。而分為眼
耳鼻身五識。以對色聲香味觸。而成色心二法。以使
人了知第八識本無垢。以第七識執之而垢。故得賴
耶名。聖人捨之。故立聖人之第八識為第九識。謂聖
人不得巳而強分之可也。然實有迷一法界處。寔有
舉心動念處。寔有不變之體持種受熏處。寔有在外
門轉處。則謂八種識自然而然。而非聖人強分之亦
可也。此如黃帝岐伯論陰陽著藏腑經絡之原委俞
跗之湔腸浣胃。扁鵲之洞見五臟癥結華陀內照之
圖。醫者不知此。則亦不可以言醫而療病起死人矣。
故學道者。不明唯識之旨。則雖聰明辨才籠蓋一世。
而終不免為儱侗真如顢頇佛性。今談道者滿天下。
而見道者絕無一人。非此之故哉。然此九識。舉其體
則一第八識足以該之。何者。五識即相分。六七識即
見分。八識即自證分。而九識即謂自證分也。舉其用
則一第六識足以盡之。何者。三性三量三境五十一
心所無不具。而凡聖染淨無不備故。由散入定。由凡
入聖。皆由六識能觀之力。非餘識能也。則雖分八分
九。而亦何甞不一乎。又何支離之有。或曰俗詮之刻
也子序之。集解之刻也子又序。而若深許之。則證義
可以無刻矣。而汲汲事。力疾校訂。涸精竭慮。以阽于
危。雖曰為法捐生。能免噉名之疑哉。曰。吾向於答蘊
璞簡中及之矣。談佛法於今之世。猶大市中賣平天
冠。有何人理著。吾以老病一措大。博得會禪之名滿
天下。欲何為乎。俗論之作。吾甞預商訂焉。及其刻。則
從與不從。蓋參半也。集解之見。與吾合處為多。而不
合處亦時有之。吾見之未定者。不敢不舍巳而從。而
吾見之巳定者。亦不敢以苟同也。此證義之所以刻
也。向使余不病得與二師反復研究辯論。以歸於一。
以成一家言。則證義果可以無刻。而竟至不惜捐生
校訂。以為流通計。若與二師競名然者。豈余之得巳
哉。學者鑒吾之誠。而一刳心焉。即它日龍華會上之
羔雉。而此冊亦吾之縞帶紵衣也。吾即且夕溘先朝
露。勝於鷺鷥駕鴻。凌倒景而朝太清。不啻多矣。
萬曆癸丑六月十九日死灰居士王肯堂宇泰甫力
疾自序
No. 822
成唯識論卷第一
金壇居士 王肯堂 證義
【成唯識論者。此論成立唯識。故名成唯識論。梵云
毗若底。識也。麼怛喇多。唯也。悉底。成也。奢薩怛羅。
論也。應云識唯成論。而譯為成唯識論者。彼方先
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是以唐梵次序不同。今順
梵文。先明唯識。後明成字。唯識二字之中。又先明
識。識之名義。約有幾何。若約同門自相。不可分別。
若約異門共相。隨義似分。名約性相有九。義包內
外具五。名有九者。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
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九淨識。義
具五者。一識自相。謂識自證分。二識所變故。一切
境界從心現起。三識相應故。同時受想等心法。四
識分位故。識上四相等。五識實相故。謂二空真如。
是識實性。自上諸法。皆不離識。總名唯識。故知若
相若住。若境若心。乃至差別分位。皆是唯識。卷舒
匪離。總別同時。猶雲霧之依空。若波瀾之湧海。又
古德廣釋唯識。義有十門。明此唯識二字。先離解。
次合解。先且離解。初唯。後識。初唯字者。有三義。一
者揀持之義。揀謂揀去。揀去我法所執。持謂持取。
持取依圓二性。論云。唯言為遣離識我法。非無不
離識心所無為等。二者決定義。決無離心之境。定
有內識之心。謂小乘離心有境。清辯撥無內心。三
者顯勝義。謂心王勝。心所等劣。今但顯勝。不彰於
劣。瞿波論師二十唯識云。此說唯識但舉王勝。理
兼心所。如言王來。非無臣佐。次解識字者。即了別
義。謂八種心王。是識自性等。五位百法。理之與事。
皆不離識。不爾。真如應非唯識。攝餘歸識總立識
名。經云。三界唯心。次合釋唯識者。唯。謂揀去。遮無
外境。境無非有。識。能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合
名唯識。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攝用歸體。
唯即識。持業釋也。問。此言唯遮外境不有。為遮離
心之境。為遮不離心之境。答。設爾何失。難。二俱有
過。若遮離心之境是無。餘有不離心相分在。何以
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若遮不離心境是無。應但
有能變三分。闕所變相分過。如何通釋。答。所言唯
識者。遮心外境無。不遮內境不離識相分是無。問。
內境與識。既並非無。如何伹言唯識。不言唯境識
耶。答。以護法菩薩云。境名通於內外。謂有離心境。
不離心境。恐濫外境。但言唯識。所以論云。謂諸愚
夫。迷執外境。起煩惱業。生死輪迴。不解觀心。非謂
內境相分如。外都無。又云。唯言識者。是了別義。意
云。五位一百法。理之與事。不離識。今攝歸識。總言
識名。以萬法由心起故。然即非唯一人之識。亦非
唯一識。更無餘識等。出唯識體者。一所觀出體者。
即取五位一百法為體。以通觀有為無為法故。即
以識相識性合為唯識體。皆不離識故。二能觀出
體者。即唯取心心所為體。心所與識常相應故。即
唯能非所。若約唯識觀。即取別境中慧為體。於所
觀境。觀察勝故。又明唯識差別。總攝諸緣及理。有
其十種。一遣虗存實義者。遣為除遣。虗為虗妄。觀
徧計所執。唯虗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除遣。為情有
理無故。存者留義。實謂實有。即觀依圓法體。是實
有。是本後二智境。應正存留。為理有情無故。良由
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辯菩
薩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虗者。空觀
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非有非空。法無
分別。離言詮故。二者捨濫留純義。捨為捨離。濫即
相濫。留謂存留。純為無雜。雖觀事理。有境有心。為
心不孤起。仗境方生。境不自生。識變方起。由境有
濫。捨之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說唯識。故論云。識唯
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外境。但言唯識。非為內境如
外都無。華嚴經云三界唯心故。三攝末歸本義。攝
謂綰攝。末即見相二分。歸即向本。謂識自證分是
所依體故。今攝末見相分。歸本自證分體。故言唯
識。故解深密云。諸識所緣。唯識所現。四隱劣顯勝
義。謂王所俱能示現。心所即劣。依他起故。隱劣不
取。心王即勝。所依體故。故言唯識。即名顯勝。故莊
嚴論云。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五遣相證性義。
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謂相用。遣而不取。理為體
性。應求作證。故攝論偈云。依繩起蛇解。見蛇知是
無。證見彼分明。方知明性亂。六境義。境謂所觀境。
識即能觀心。此所觀境。由識變現。境不離識。立境
唯識。故阿毗達磨經云。鬼人天等。所見各異。七教
義。即能詮教。說有唯識義。故楞伽經偈云。由自心
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八理
義。道理唯識。唯識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
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九行義。行謂觀行。即菩
薩在定位作四尋伺觀等。即觀行及定。俱不離識。
故瑜伽論偈云。菩薩於定位。觀境唯是心等。十果
義。謂佛果四智菩薩。所有功德。皆不離識。故莊嚴
論云。真如無境識。是淨無漏界等。如上十義。性。相。
境。智。教。理。行。果等。皆唯是識。無有一法。而非所標。
故稱羣經了義中王。諸聖所依之父。若有遇者。頓
息希望。無一法而可求。無一事而不足。全獲如來
無上之珍寶。寧同荊岫璞中。巳探教海秘密之靈
珠。豈比驪龍頷下。遂得盡眾生之苦際。斷煩惱之
病原。一念功全。千途自正。巳釋唯識竟。今當釋成
字。成者。安立之義。故樞要云。安教立理。名之為成。
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答。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凡
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憫之。故造此論。
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所以成立。問。以何
方便。得歸本源。答。有五觀門。令自觀心。得本源故。
五觀門者。即前十義中遣虗存實為初觀。捨濫留
純為二觀。攝末歸本為三觀。隱劣顯勝為四觀。遣
相證性為五觀也。問。論者何義。答。教誡學徒。決擇
性相。激揚宗極。藻義攸歸。垂範後昆。名之為論。問。
論題四字。何字能所。答。論字為能成。唯識為所成。
成字通能所。問。當作何釋。答。若成目能成。成屬論
字。唯識之成。或成唯識之論。依主釋也。或論體之
上。有能成之用。以用隨體。成即是論。持業釋也。若
成目所成。成屬唯識。唯識即成。或所成即唯識。亦
持業釋也。問。論字唯能。唯識唯所。論有本末。何論
能成。答。本末皆能。若本論為能成。佛經唯識為所
成。若末論為能成。本論唯識為所成。問。能成所成。
皆有教理。此當何句。答。當以教成理之句。何以故。
論是其教。唯識是理故。問。此論以何為宗。答。唯識
為宗。何以故。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故。問。以
何為體。答。護法正義。實能所詮文義為體。問。憑何
教理。答。二十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問。論
有宗論釋論。此論是何。答。此宗論也。正憑六經。橫
該大藏。明唯識理。故為宗論。不單解釋別一本經。
故非釋論。問。教有三藏。一素怛囕經藏。二毗柰耶
律藏。三阿毗達摩論藏。此於何攝。答。此當第三對
法藏攝。問。教說一乘或三乘。謂菩薩緣覺聲聞。或
說五乘。加人與天。此何乘收。答。正是一乘。三中菩
薩。五內第一。】
「天親菩薩造頌」
【按婆藪槃豆傳云。北天竺富樓沙富羅。此云丈夫
國。此土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有三子。同名婆
藪槃豆。此云天親。原為帝釋遣弟生閻浮提。名毗
搜扭天王。降阿脩羅故。有此苗裔。故名天親。雖同
一名。復立別名顯之。第三子於薩婆多部出家。得
阿羅漢果。別云比隣持䟦婆。此云母兒。長子是菩
薩根性。亦於薩婆多部出家。於後修定。即得離欲。
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阿羅漢在
東毗提訶。觀見此事。從彼方來。為說小乘空觀。如
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
神通往兜率陀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
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即便得悟。於思惟時。地六種
動。既得大乘空觀。因此別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
後數上兜率陀天。諮問彌勒大乘經義。隨有所得。
還閻浮提。為餘人說。聞者多不生信。無著法師即
自發願。我今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
浮提。解說大乘。令諸眾生皆得信解。彌勒即如其
願。於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廣集有緣眾。於說
法堂。誦出十七地經。隨所誦出。無著法師隨解其
義。經四月夜。解十七地經方竟。雖同一堂聽法。唯
無著法師得近彌勒菩薩。餘人但得遙聞。因此眾
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婆藪槃豆。亦於薩婆多部出
家。博學多聞。徧通墳籍。神才俊朗無可為儔。戒行
清高。難以相匹。兄弟皆兼別名。法師但名婆藪槃
豆。後住阿踰闍國。徧通十八部義。妙解小乘。執小
乘為是。不信大乘。無著法師既見此弟聰明過人。
識解深廣。該通內外。恐彼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
天親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即隨使還丈夫
國。與兄相見。諮問疾源。兄云。我今心病由汝而生。
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
愁苦。命將不全。天親聞此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
法師聰明。殊有深識。即得解悟。知大乘理。應過小
乘。於是就兄廣學大乘。悉得通達。憶昔毀謗。深自
咎責。往至兄所。陳其愚迷。我昔由舌。故生毀謗。今
當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
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因此遂製十地論。攝大
乘論。故此二論。菩薩創歸大乘之作。既而久蘊玄
宗。情恢奧旨。更為宏論。用暢深極。採撮幽機。提控
精邃。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之妙趣也。】
「護法等菩薩造論」
【梵言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本達羅毗茶國大臣之
子。少而爽慧。弱冠之後。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
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乃於
佛像前。請祈加護。願脫茲難。志誠所感。有大神王。
𢹂負而出。送離此城數百里。置一山寺佛堂中。僧
徒來見。謂之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無不
重其高志。因即出家。爾後專精正法。遂能究通諸
部。閑於著述。等者。該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
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佛圓寂後。九百年
中。天親造頌。親勝火辯同時造釋。千一百年後。餘
八論師相次造釋。各成十卷。故卷有百。三藏翻後。
糅成十卷。故掌中樞要云。雖分峰崐岫。竦幹瓊枝。
而獨擅光輝。穎標芬馥者。其唯護法一人乎。菩薩
果成先劫。位克今賢。撫物潛資。隨機利見。春秋二
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厭無常以禪習。誓不離於
菩提樹。以終三載。禪禮之暇。注裁斯釋。文邁旨遠。
智贍名高。執破畢於一言。紛解窮於半頌。文殊水
火則會符膠漆。義等江湖。乃疎成清濁。平郊弭弭。
聳層峰而接漢。堆阜峨峨。夷穹窿以坦蕩。俯鑽䆳
而無底。仰尋高而靡際。疎文淺義。派演不窮。浩句
宏宗。陶甄有極。功逾千聖。道合百王。時有玄鑒居
士。識鳳鵷之斂羽。委麟龍之潛跡。每罄所資。恒為
供養。深誠固志。物竭積年。菩薩誘接多端。答遺茲
釋。而誡之曰。我滅之後。凡有來觀。即取金一兩。脫
逢神頴。當可傳通。終期既漸。奄絕玄遵。菩薩名振
此州。論釋聲超彼土。有靈之類。誰不懷歡。朝聞夕
殞。豈吝金璧。若市趨賢。如丘疊貨。五天鶴望。未輙
流行。】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號。以其奮迹晉陽。為陶唐氏
故都。故國號唐焉。三藏者。一素怛囕經藏。二毗柰
耶律藏。三阿毗達摩論藏。前巳具列。法師玄奘。生
洛州偃師陳氏。隋季出家。受具戒。廣學經論。愽參
耆宿。鈎深致遠。開微發伏。眾所不至。獨悟於奧者。
固非一義矣。既遍謁眾師。備餐其說。詳考其義。各
擅宗途。驗之聖典。亦隱顯有異。莫知適從。乃誓從
西方。以問所惑。并取十七地論以釋眾疑。即今之
瑜伽師地論也。結侶陳表。有詔不許。諸人咸退。唯
法師不屈。孑身獨邁。徧歷艱辛。具載慈恩傳中。故
掌中樞要云。大師睿發天資。識假循謁。無神迹而
不瞻禮。何聖教而不披諷。聞斯妙理。殷俯諦求。居
士記先聖之遺言必今賢之是囑。乃奉茲草本。并
五蘊論釋。大師賞翫。猶覩聖容。每置掌中。不殊真
說。自西霏玉牒。東馳素象。雖復廣演微詮。賞之以
為秘訣。及乎神栖別舘。景阻炎輝。清耳目以徵思。
蕩心靈而繹妙。乃曰。今者方怡我心耳。宣尼云。我
有美玉。韞匱藏諸。誰為善價。我今沽諸。基夙運單
舛。九歲丁艱。自爾志託煙霞。加每庶幾緇服。浮俗
塵賞。幼絕情分。至年十七。遂預緇林。別奉明詔得
為門侍。自參預三千。即欣規七十。必諧善願福果。
函丈不以散材之質。遂得隨伍譯僚。即事操觚。餐
受此論。初功之際。十釋別翻。昉。尚。光。基。四人同受。
潤飾執筆。檢文纂義。既為令範。務各有司。數朝之
後。基求退迹。大師固問。基殷勤請曰。自夕夢金容。
晨趨白馬。英髦間出。靈智肩隨。聞五分以心祈。攬
八藏而遐望。雖得法門之槽粕。然失玄源之淳粹。
今東土榮賚。並目擊玄宗。幸復擢秀萬方。穎超千
古。不立功於參糅。可謂失時者也。況羣聖制作各
馳譽於五天。雖文具傳於貝葉。而義不備於一本。
情見各異。稟者無依。況時漸人澆。命促慧舛。討支
離而頗究。攬殊指而難悟。請錯綜羣言。以為一本。
楷定真謬。權衡盛則。久而遂許。故得此論行焉。大
師理遣三賢。獨授庸拙。此論也。括眾經之秘。包群
聖之旨。何滯不融。無幽不燭。仰之不極。俯之不測。
遠之無智。近之有識。其有隱括五明。搜揚八藏。幽
關每壅。玄路未通。囑猶毫毳丘盈。投之以炎爍。霜
氷㵎積。沃之以畏景。信巨夜之銀輝。昏旦之金鏡
矣。雖復本出五天。然彼無茲糅釋。直爾十師之別
作。鳩集猶難。況更摭此幽文。誠為未有。斯乃此論
之因起也。
此論十卷。總三十二頌。依頌分科。約為三分。前後
各一頌。乃護法等菩薩所造。故以前一頌。名宗前
敬敘分。即同常經序分也。後一頌。名釋結施願分。
即流通分也。中三十頌。乃天親菩薩所造。故名依
教廣成分。即正宗分也。以依瑜伽五分論中。略集
要義。成三十頌。施諸學者。名集施頌。初宗前敬敘
分分二。一頌。二釋頌意。】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一頌。前二句。敬禮三寶。後二句。言所以造論之意。
稽者。至也。以頭至地。故云稽首。問。禮者三業皆敬。
以首至地。此唯身業。何得盡敬。答。既舉動身。必有
語意。何以故。若無心口。何得動身。故動身時。必有
語意故。唯識性。法也。滿清淨。佛也。分清淨。僧也。三
寶有同體別體。同體者。法界為體。一真體上。有覺
照為佛。有軌持為法。有和合為僧。別體者。法。報。化。
三身名佛。三乘教。理。行。果。名法。五果。四向。十地。三
賢。名僧。問。唯識者。性與相通。何偏敬性。答。唯無漏
故。唯真諦故。聖所證故。迷悟依故。所以偏敬。問。常
言三寶。佛在法先。今敘何以法在佛先。答。顯說相
因。佛先法後。師資相因。法先佛後。問。何故以法得
為佛師。答。諸佛所師。所謂法也。般若云。一切諸佛
皆從此經出。所以法為佛師也。問。何故論。初須歸
敬三寶。答。最吉祥故。真福田故。有大力故。起希求
故。故須敬之。問。何故但敬三寶。不敬餘天等。答。性
調善故。具方便故。有大悲故。不喜財利故。所以偏
敬。利。對害言。樂。對苦言。有情二障。起惑造業。流浪
生死。受無量苦。今因此論。生解斷障。得二聖果。利
益安樂諸有情故。故曰利益也。】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自此至故作斯論。明頌中利樂有情之意。先總後
別。今初。二空者。我空法空也。外道不解名迷。小乘
邪解名謬。迷者昧於二空。謬者執於我法。外道我
有三種。法有十三種。小乘我亦三種。法有七十五
種。我法之義。下文詳之。執者。封著之義。謂同時一
聚心心所法。封閉人法。堅著不捨。名之為執。障者
覆礙之義。謂覆蔽真心。礙智不起。名之為障。以執
我故。生煩惱障。障大涅槃。令諸有情流轉生死。以
執法故。生所知障。障大菩提。令諸有情不得滿覺。
今以生解而得斷障。以斷障而得解脫菩提二聖
果。豈非利樂乎。煩惱者。擾也。亂也。謂見思惑(見思惑者。
即見愛煩惱。見煩惱者。邪心觀理。名之曰見。若於假實之理情迷。而倒想邪求。隨見偏理。妄執為實。通名
為見。即五利使。見諦所斷。八十八使。及六十二見也愛煩惱者。貪染之心。名之為愛。若於假實二事情迷。
隨心所對一切事境。染著纏綿。通名為愛。即五鈍使。思惟所斷十使。及所斷結流愛扼纏盖纏等也)。擾
亂有情。故名煩惱。煩惱即障。持業釋也。所知者。智
所知境。名為所知。被此染法。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所知障。所知之障。依主釋也。所知不是障。被障
障所知。故非持業。問。二障頭數。是同是別。答。同是
根隨二十六惑。問。既同根隨。何稱二障。答。由貪上
有擾惱用。名煩惱障。有覆蓋用。名所知障。問。執之
與障。是同是別。答。根梢有異。何以故。我法二執為
障根本。生餘障類。問。執生障時。為通為別。答。別。謂
我執為根。生諸煩惱。法執為根。餘障得生。問。此二
障。染有殊否。答。有分別者。名之為麤。有俱生者。名
之為細。問。何名分別。答。強思計度。而生起故。何名
俱生。答。與身俱生。任運起故。問。分別俱生。孰為先
斷。答。分別之障先斷。於見道一時頓斷。俱生之障。
修道位中分分漸斷。至金剛心時。方能斷盡。問。斷
此二障。於大小乘差別如何。答。二乘唯斷煩惱障。
大乘雙斷。問。此二障染。以何方便能斷。答。見前先
伏。入見方斷。其斷伏道。三乘有異。如後三乘五位
中辨。總明竟。】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至)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此約二執。別顯世間迷也。開發我法本空。去其謬
執。指示唯識實理。出之迷途。】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至)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此約四執。別顯聖教迷也。或執外境如識非無者。
此即有宗。依十二處教。執心境俱有。或執內識如
境非有者。此破清辯。依密意空教。撥識亦無。或執
諸識用別體同者。即大乘一類菩薩。言八識用雖
不同。體唯是一。如一水鏡。多波像生。或執離心無
別心所者。此即經部覺天所計。但有心王。都無心
所。以經言士夫六界。染淨由心。無心所故。雖於蘊
中亦有心所。但於識上分位假立。無別實有。然清
辯計雖撥皆空。強違中道。而立唯境。順世亦立唯
四大種成有情故。若依此義。應有四句。一清辯順
世。有境無心。二中道大乘。有心無境。三小乘多部。
有境有心。四邪見一說都無心境(士夫即作者。以心能造物。故名
作者。六界。謂地。水。火。風。空。識。六法各別。故名為界)。此皆迷實有之唯識。謬
執假設之我法。為遮此等。令得悟入唯識深妙理。
深妙理。即唯識性也。如則非穿鑿之見。實則非影
響之知。能證唯識。方為能解唯識。如是而解。可以
言正解矣。
巳上宗前敬敘分竟。下依教廣成分。分三種三科。
一略廣位三科。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後五頌。明修
行之位。
二境行果三科。前二十五頌。明唯識境。
次四頌。明唯識行。後一頌。明唯識果三性相位三
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
後五頌。明唯識位。今依性相位分科。初明唯識相。
次明唯識性。初又分二。初一頌半。略辯唯識。次二
十二頌半。廣辯唯識。】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第一頌半。破我法。此天親假設問詞。謂若唯有識。
一切法皆無。則云何世間與聖教中。皆說有我及
有法耶。世間或是妄執。聖教豈是謬談。】
「頌曰由假說我法(至)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頌意謂聖教雖有我法之名。對機假設。非同情執。
假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即世間外道所執。雖
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
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
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
假。此假說我法一句。古疏有二解。初解言說由。後
解我法由。言說由者。言說與我法為由。由言說故。
有假我法。我法由者。我法與言說為由。由有我法。
方起言說。問。言說由者。因何便能起得言說。說彼
我法。答。由妄情故。執著我法。依此便起假我法言
方有所詮假我假法。此名說擔情我法也。何以故
先有執情。次起言說。後有我法。言說在中。名說擔
情我法也。此世間者。若聖教我法。即云說擔證得
及我法也。問。我法由者。因何便有我法依之起說。
答。由證得故。強名施設假我假法。後起言說。此是
假我假法。此名我法擔證說也。先有證得。施設為
我法。後起言說。此是聖教。若世間者。應云我法擔
情說也。長行問在有字上。頌家答在說字上。名言
說由。長行問在說字上。頌家答在假字上。名我法
由。既無實我法。則假依何而立。故云彼依識所變。
謂依識所變相見分立也。首二句。總答問意。中二
句。釋上我法為所變。顯識為能變。後二句。釋能變
三名。】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至)我謂主宰法謂執持。」
【從此直至第二卷非謂一切止。並護法等解釋頌
意。分二。一釋我法。即前三句頌。二釋三能變。即後
三句頌。一又分三。一釋由假說我法我。謂主宰。主
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義同我故。主是我體。宰是
我用。或是我所(主是俱生我。無分別故。屬第七識我。宰是分別我。有斷割故。屬第六
識我)。法謂軌持。軌者軌範。可生物解。持者任持。不捨
自相。】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二釋有種種相轉。世間我種種相。謂我有情。異生。
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知者。見者。外
道別執作者。受者。神我等也。聖教我種種相。謂預
流等人。三賢。十地。三乘。五性。二十五有。是也。世間
法種種相。謂勝論六句。數論二十五諦。及順世外
道。七種外道。執梵王。執時。執方。執本際。執自然。執
虗空。執我等。是也。聖教法種種相。謂蘊處界等。緣
起根諦善巧等法。是也。問。世間我法。率已妄情。聖
教我法。有何益用。答。有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
世間故。三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
業等故。有此益用。聖說我法耳。隨緣施設有異。即
解轉字。施設即假立義。隨主宰緣。假立為我。隨執
持緣。假立為法。】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三釋彼依識所變。設問云。是種種相。既由假說。則
此假依何而得成立。故答云。彼相皆依識所轉變
而假施設。轉變與變現不同。變現者。唯現心等。能
起見相。名之為變。不通於種相分色等。轉變者。通
於種現。現能熏種。種能生種。種生現行。名轉變也。
識謂了別。別釋頌中識字義。顯了分明辨別境相。
故名為識。凡所言識。必攝心所。以心所與心王同
一所依根。同一所緣境。同一時。同一事。同一行相。
具足五義。故曰定相應也。變謂識體轉似二分。識
體即自證分。二分即相分見分。論明諸識體即自
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
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
聖說為無。非謂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
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餘皆有相。不
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許有相見
二體性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若同種者。即一識
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
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
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更無別種。即
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
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生。於理
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
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相見。故立似名。問。相別有
種。何名識變。答。不離識故。內識變時。相方生故。問。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又說識似二
分生。答。論說相見俱依自證起故。若無自證。二定
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
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實體生。世間聖教。
依此見分施設言我。依此相分施設言法。何以故。
我法若離相見二分。無由起故。我法為能依。相見
為所依故。或復者。更端之詞。前言轉似二分。後言
轉似外境。故言或復。以第八識頓變根身器界種
子。轉生七識。各能變現自分所緣。故曰變似外境。
問。如何變耶。曰。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
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以分別故。似外境
現耳。此二種轉似。俱依他起性。俱屬聖教。諸有情
下。方是徧計所執相。方屬世間。諸有情類六七二
識。無明覆故。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
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夢時執為實有外物。寤
來方知唯夢所變。我此身相。及外世界。亦復如是。
唯識所變。迷故執有我及諸境。患。即病也。伹云似
者。即屬聖教。但云實者。即是世間。或為內識二字
所障。以轉似二分為世間。轉似外境為聖教。非是。】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至)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此結前義。總釋前三句意。愚夫所計實我實法。是
徧計所執。體實都無。猶如龜毛。非與依他內識相
似。但隨妄情強施設耳。故說為假。內識所變似我
似法。即依他性。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全無。如
徧計境。彼實我法。然非我法。即我法名。亦是聖教
強施設故。名不稱法。故說為假。然則外境定無。而
非能如識之有也。內識定有。而不至如境之無也。
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益執。及遮邪見惡取
空者撥識亦無減損執。即離空有。設唯識教。境唯
世俗之有。識通勝義之門。由此二諦之名立焉。釋
頌意略辯我法竟。】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至)境生(問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設問答廣辯我法分二。一總問總答。】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問也)(至)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二別問別答分四。一別破我執分五。一破外道三
種我。諸所執我以下。皆是答詞。現見世人知覺運
動。作業受果。明有主人公潛施默運。如何實我不
可得耶。曰。世間所執我雖多。總而言之略有三種。
一同太虗立我。即勝論所計作者我。數論所計受
者我。二卷舒不定我。即無慚外道。尼虔子。計隨身
大小有卷舒故。三量小極微我。即獸主。徧出。二宗
所計潛轉身中有自在用。此名六師三計。餘九十
種所計我等。不出此三。故曰略有三種。】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同太虗空我。應出外量云。我是有法。體常周
徧是宗。因云。隨處造業受苦樂故。同喻如虗空。此
因唯於異品中有。同品定無。又宗犯能別不極成
過。因犯法自相相違過。喻犯能立法不成過。立量
破云。我是有法。非常非徧為宗。因云。隨處造業受
苦樂故。同喻如心所。異喻如虗空。又諸有情。同一
我耶。各一我耶。若同一我者。則一作業時一切應
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如
今現見四生六道三賢十聖各各不同。而立此論。
便成大過。若各一我者。我既常徧。則一切我更相
涉入。各一我中。具有一切我。亦當一作業時一切
應作。一受業時一切應受。若言彼作彼受。此作此
受。作業受果。於諸我中不相紊亂。無他作我受之
過者。理亦不然。常徧之我。不分彼此。既分彼此。不
為常徧。今既執常徧。則業果及身。一即一切。而云
屬此非彼。有是理乎。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何
以故。一修即一切修。一證即一切證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次破卷舒不定我。我體常住。應不卷舒。既有卷舒。
應如橐籥。橐籥中豈有常住之風耶。立量破云。我
體非常住宗。因云。有卷舒故。喻如橐籥風。又我既
隨身。則身有多物。應可分析。何者為我。色是我耶。
受等是我耶。分析之後。便成多體。而猶執我體是
一是常。真兒戲之談矣。】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三破量小極微我。廣百論云。是故我體住於身內。
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
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違理故。眾微聚積。成極
大身。我住其中。形量甚小。云何小我能轉大身。舉
體同時皆見動作。若汝意謂我量雖小。而於身中
往來擊發。漸次周匝。如旋火輪。以速疾故。謂言俱
動。若爾。我體巡歷身中。應有生滅。及成眾分。但是
遷流至餘處者。定歸生滅必有眾分。既言我轉。所
至非恒。如彼燈光。豈有常一。常必非動。動即非常。
我動而常。深違正理。又所執我有住有行。何得說
為是常是一。若行時我。不捨住性。應如住位。則無
所行。若行時我捨其住性。別體即生。常一何在。】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至)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二破小乘三種我。即離二我。正量經部二宗所計。
非即離我。犢子部計。正量部等亦作此計。蘊是聚
義。聚為身故。亦是覆義。覆真如故。即色受想行識
五法合聚為身。即蘊我者。謂色是我色等。即身為
我。離身之外。無我義故。離蘊我者。彼執我體離蘊
別有。非即離我者。彼執我體即蘊非即。離蘊非離。
則知蘊有生滅。我體常一。】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凡執我者。皆以常一為宗。若言即蘊我者。蘊取聚
義。則非常矣。五法合成。則非一矣。量云。我若即蘊。
非常一故。喻如五蘊。次約五位破。五根六塵。皆屬
色蘊。此云內色。即五根也。此云外色。即六塵也。餘
行。即得等二十四法。與五十一心所。除受想二。俱
屬行蘊。故曰餘行。餘色。即長短方圓麤細高下正
不正等色。色有質礙。我無質礙。故我非即色。量云。
內諸色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待眾緣。
不恒相續。我恒相續。應不待緣。故我非即受想行。
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
如聲等。餘行餘色無有覺性。我有覺性。故我非即
餘蘊。量云。餘行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虗空
等。若言離蘊我者。我既離蘊。非色非心。則應如虗
空。既不作業。亦不受果。而今現見有作有受。離身
心外。復是何物。量云。我若離蘊。無作受故。喻如虗
空。若言俱非我者。依蘊立我。故云非離。我非是蘊。
故云非即。正知作瓶。團泥成瓶。非離團泥。瓶非團
泥。非即團泥。故知泥可言實。瓶決定假。則汝蘊可
言實。我決定無矣。有為無為等者。謂犢子部等。彼
立三聚。一有為聚。二無為聚。三非二聚。非二即我。
又立五法藏。謂三世為三。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
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經部亦執
有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薩出離生死。故名勝
義。即借彼說例破之云。若汝既知不可說為有為
無為。亦應當知不可說為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
我不成。破小乘三種我竟。】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三總約根境識三種破。謂汝所執之我。是根耶。境
耶。識耶。先約識彼。故曰思慮。念過去現在為思。念
未來為慮。立量云。我若是識。應是無常。有思慮故。
如諸心所。我若非識應是無情。無思慮故。如虗空
等。】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次約根破。根是有作用法。故以作用徵詰。立量云。
我若是根。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我若非
根。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至)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此約境破。言汝所執我。是我見分所緣境否耶。若
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
所緣境者。即是真相分。現量所得。如實知故。非顛
倒攝。當迷之而沉生死。悟之而證涅槃矣。云何汝
等所信聖教。皆毀我見沉淪生死。稱讚無我能證
涅槃耶。邪見能證涅槃。正見反淪生死。有是理乎。
此不立量者。下文當出故。廣百論云。外道經中。咸
作是說。著我生死。離我涅槃。既讚捨我。令欣解脫。
如何固執有實我耶。為顯此義。故復頌曰。我若實
有性。不應讚離我。謂我若實有。緣生我見。即是真
實。不應勸捨。為證實我。應更殷勤勸修我見。令其
堅固。云何勸捨真實我見。令修虗妄無我見耶。若
無我見。不稱實我。汝不應說能證涅槃。不稱實見
證涅槃者。知真趣脫。此說應虗。為顯斯義。故次頌
曰。定知真實者。趣解脫應虗。有我若實。無我我所
解脫方便見應成虗。有我我所違逆涅槃隨順生
死見應是實。若顛倒見隨順涅槃。無顛倒見隨順
生死。云何汝論作如是言。定知實者能趣解脫。以
此定知空無我見。得涅槃故。所證非虗。我我所見
涅槃時捨。應知餘見是其顛倒。】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至)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此破我執巳竟。總申二比量。初約能緣。次約所緣。
以將欲說出我見所緣是假相分。故先審定。我見
不緣實我。以我見自有所緣故。喻如緣餘心。亦無
實我為我見境。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法
也。我見亦是心所。以其餘心所為同喻。故曰如緣
餘心。我見即是妄見。妄見所緣。即是妄境。與龜毛
兔角等耳。故曰。是所緣故。如所餘法也。所餘法。即
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界等。是故下。說出我見
所緣是假相分。我見既不緣實我。是緣何等。但緣
內識變現五蘊似我之相。隨自妄情。周徧計度。以
為實我。如病眼境。定非實有。故不可以我見所緣。
證立此我實有常住。】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四總舉通執分二。一標數。總舉世間沙門婆羅門
等所有我執。品數雖多。約而言之。不出二種。】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至)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二正釋分三。一俱生。二分別。三總結。今初。由從無
始來故。不待邪教。由內因力故。非邪分別。由恒與
身俱。即任運而轉。具上諸義。故名俱生。此復二種。
一者。第七執第八見分為內自我。而親緣第八見
分不著。伹託彼見分為本質。於自心上變起影相
而緣。為帶質境。故曰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則常
常相續。無有間斷。二者。第六緣第八所變色心蘊
法。或總執內蘊為我。外蘊為所。或別執一蘊為我。
餘蘊為所。於自心上。變起影相而緣。為獨影境。故
亦曰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則有間斷時。不恒相
續。此二我執。無始至今。任運而有。不假作意分別
尋伺。細故難斷。直至修道位中。修習勝生空觀。地
地漸斷。至金剛心。方能斷盡。言勝生空者。揀異見
道生空。故名勝也(生空。即眾生空。若觀生死苦果。但見名色陰界入實法。從因緣
生。新新生滅。是實法中空無我人眾生壽者等十六知見。如龜毛兔角畢竟不可得。是名眾生空)。】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至)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執有內外。等從緣生。故曰亦由。現在。對無始時來。
外緣。對內因。非與身俱。對恒與身俱。然後方起。對
任運而轉。唯在第六意識中有。簡前第七無分別
義。邪教所說蘊相。如從冥生覺。從覺生心。從心生
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等。邪
教所說我相。如我是思等。現分別起。對前俱生。故
名為麤。初見道時。即能除滅。故名易斷。見道位中。
初地初心生空徧行真如現在前時。一時頓斷。】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至)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三總結內外。自心內蘊。自心外蘊。據宗鏡錄有二
種解。彼云。心外執我執法者有兩種。一者如外道
等執離心等別有一物是常是一。名之為我。此乃
妄計所執。其體都無。二者踈所緣緣本質之法。能
緣之心親緣不著。亦名心外。此是依他。其體是有。
又云。自心外蘊。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
外之蘊或是於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者。親所緣
也。不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云何必有。曰
如能緣心將緣龜毛等無法之時。由無始來熏習
力故。依種生時。從識自證分上變起龜毛等相分。
及緣此龜毛相分。此相見分與識自證分同一種。
生。既依種生。是依他性。非體全無。不同本來無體
龜毛。故得成所緣緣。乃至如離蘊計有實我實法
等亦復如是。離蘊性外。部無實我。亦無決定實法。
但是有情虗妄執有。以理推徵。都無有體。故如本
來無體龜毛。然我法執此時。亦由無始虗妄熏習
力故。變起假我法相。此相與見等同種。亦依他起。
成所緣緣。若言獨影境是偏計性者。其體即無。猶
如龜毛等。即此一分相分無。何得論言自心內蘊
一切皆有耶。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
為我者。結成前義。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
義顯大乘親緣無法不能生識。不成所緣緣。成所
緣緣。必有法故。然不可緣此遂執我法是有。如諸
蘊相。是依他起性。決定似有。因云仗因託緣而得
生故。喻如幻有。妄所執我。是徧計執性。決定非有。
因云。橫計度故。喻如畢竟無。恐人不信。故以契經
證結焉。集論云。何故名取蘊。以取合故。名為取蘊。
何等為取。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故欲貪說名為
取。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故。希求未來。染
著現在。欲貪名取。俱舍云。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謂
無漏行。煩惱名取。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如草糠火。
或蘊屬取。故名取蘊。如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
蘊。如華果樹。通上。四總舉通執竟。】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至)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五外難內破有三章。初破我有三世難。難云。若無
實我。則世人現能憶過去。識現在。誦習未來。益我
損我。為恩為怨等事。念念生滅不停。誰為主宰而
任持此耶。先約體破。言汝所執我。既是常住。應無
轉變無轉變故。三世一如。則是過去應如現在。現
在應如過去。若是現在如過去者。則我體常無。三
世恩怨亦應常無。誰為憶識誦習。若是過去如現
在者。則我體常有。三世恩怨亦應常有。何須憶識
誦習。何以故。前之與後。同一我體。無分別故。次約
用破。若謂我用自變。我體自常者。理亦不然。用即
體之用。體即用之體。不可析而二也。用不離體。體
常而用亦常。則我用不應有變。體不離用。用變而
體亦應變。則我體不應言常。進退推求。不得言我
能憶識誦習三世恩怨等事。次顯正義云。有情身
中。一一各有阿賴耶識。一類相續。任持諸法種子
不失。與一切法互為因果。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
識誦習恩怨等事。何嘗有實我為之主宰哉。汝無
持種受熏之識。而設憶識誦習之難。祇彰汝失。成
立我宗耳。乃我宗則何失焉。】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至)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次破我能作受難。此即十六知見中起者受者。破
詞雖以有變易無變易兩端徵詰。然外計定主無
變易。以有變易違害常我故。立量云。汝所執我。應
是不能造業受果。因云。無變易故。喻如虗空。若言
有變易。巳成自教相違。故不立量。次出正義云。然
諸有情能造受者。皆是八種心王心所。發業潤生。
內因外緣熏習之力。故有善惡苦樂業報等事。豈
有實我能作受哉。華嚴會意問云。若準六根無我。
誰造誰受耶。答。佛說作善生天為惡受苦者。此但
因緣法爾。非是我能作受也。若言是我非因緣者。
作惡何不生天。乃墮地獄耶。我豈愛彼地獄。故受
苦耶。我既作惡而不受樂者。故知善惡感報。唯因
緣。非是我也。如論云。因緣故生天。因緣故墮地獄。
是此意也。問。既言無我。誰感因緣。若言無我。但是
因緣自為者。草木亦稟因緣。何不生天與受苦耶。
答。內外雖但稟因緣。因緣有二。一善惡增上業因
緣。但感生天及地獄異熟等。二善惡等流業因緣。
生天者感寶地金華。墮地獄者感刀林銅柱等。此
是因緣業作。非我能為。豈謂受報不同而計有我
也。故經云。無我無造無受者。善惡之業亦不亡。】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至)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三破我有生死涅槃難。廣百論引其說云。若一切
法空無我者。生死涅槃二事俱失。所以者何。由有
我故。諸無智者樂著生死。先造能招善不善業。後
受所感愛非愛果。諸有智者欣樂涅槃。先觀生死
苦火煎逼。發心厭離。後方捨惡。勤脩諸善。得正解
脫。如是一切。皆由我成。我為作者。我為受者。我為
苦逼。發心厭離。捨惡修善。證得涅槃。此破之云。汝
執我常無生滅。又謂我能生死輪迴。則害常無生
滅義矣。我常如虗空。應非苦所惱。又謂我能捨苦
求樂。則害常如虗空義矣。故觀厭苦求樂。捨此生
彼。則可以驗知定無實我。何以故。若有實我。則不
可移易。不能去來隨緣起滅故。但有諸識。無始時
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虗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
遂執以為實我耳。此條為巳出其自語相違之過。
故不立量。大涅槃經云。師子吼菩薩言。世尊。眾生
五陰。空無所有。誰有受教脩集道者。佛言。善男子。
一切眾生。皆有念心。慧心。發心。勤精進心。信心。定
心。如是等法。雖念念滅。猶故相似。相續不斷。故名
修道。乃至如燈。雖念念滅。而有光明。除破闇冥。念
等諸法。亦復如是。如眾生食。雖念念滅。亦能令饑
者而得飽滿。譬如上藥。雖念念滅。亦能愈病。日月
光明。雖念念滅。亦能增長草木樹林。善男子。汝言
念念滅云何增長者。心不斷故。名為增長。如淨名
經偈云。雖無我無造無受者。善惡之業亦不亡失。
善惡之業因。苦樂之果報。非有人我能作能受。伹
是識持。因果不亡。如古師云。眾生為善惡而受其
報者。皆由眾生心識。三世相續。念念相傳。如今世
現行五蘊。由前世識種為因。起今世果。今世有作
業熏種。又為來世現行因。展轉相續為因果故。又
善惡之業。皆由心識而起。謂前念造得善惡業。然
此一念識雖滅。而後念心識生。既心識相傳不斷。
即能任持善惡之業而亦不亡。以由識持故。只為
識心如幻無定。故乃有從凡入聖之理。厭妄求真
之門。則不壞因緣。能含正理。通上別問別答下。第
一別破我執竟。】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問至)理非有故(答)。」
【第二別問法執分二。一總問答。】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問答分四。一外道。二餘乘。三總破前執。四總
舉通執。華嚴鈔云。至妙虗通。目之曰道。心遊道外。
即稱外道。唯佛正道。餘悉名外道。約而言之。有一
十三種。一有數論師。計二十五諦。二有勝論師。計
六句義。三有計大自在天。是一。是實。是徧。是常。能
生諸法。四至十。有七種外道。謂執梵王。執時。執方。
執本際。執自然。執虗空。執我。如此七種計。執皆是
常。能生諸法。十一。十二。有二聲論。一待緣生。一待
緣顯。二宗計聲體皆是常。十三有順世外道。謂計
四是常是實。能生有情。死歸四大。】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至)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外道中。一數論分四。一舉執。二總破。三別破。四結
成。今初。梵音僧佉。此翻為數。數即慧數。數廣諸法
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
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者。皆名數論師。本源即是
迦毗羅所造。迦毗羅。此云黃赤色。髭髮面色並黃
赤故。時世號為黃赤仙人。此人亦修禪定。有神通
力。知八萬劫中事。八萬劫前。冥然不知。謂之冥諦。
從冥初自性。生智大。乃至神我。開成二十五諦。合
為九位。一冥初自性。謂此外道以八萬劫前之事
冥然不知之處。昧為自性。古稱冥性。亦名勝性。未
生大等。伹住自分。名為自性。二智大。亦名覺大。大
者。增長之義。謂冥初之際。覺知增長。故云從冥初
生智大。三我心。亦名我執我慢。謂由覺知。生我慢
心。故云從智大生我心。四五唯。亦名五微。即色聲
香味觸也。以色等五種。由我執之心方現。故云從
我心生五唯。五五大。即地水火風空也。此五種性。
徧一切處。故名為大。由極微而生。故云從五唯生
五大。六五知根。五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謂之知者。
以此五種皆有知覺故也。因五大而成。故云從五
大生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即口與手足小便大便。
謂之作業者。以此五種能作業用故也。亦因五大
而成。故云從五大生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心乃
肉團心。即意根也。謂之平等者。以此根能徧一切
根境而生分別故。此亦五大所成。故云從五大生
平等根。并前五知。五作業。共為十一根也。九神我。
即第八識。彼不知有第八識。故執神我能生諸法
常住不壞。是二十五諦之主也。我思勝境。冥性即
變。二十三諦。為我受用。我既受用。為境纏縛。不得
解脫。我若不思。冥性不變。即得解脫。名為涅槃。問。
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答。三德合故。其三德
在冥性中。眠伏不起。在大等二十三位。便有覺悟。
故二十三。一一皆以三德合成。言三德者。梵云薩
埵。剌闍。答摩。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
剌闍。此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
塵義。答摩。此云闇。即闇鈍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
若傍義翻。舊云染麤黑。新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
新云貪嗔癡。舊名樂苦癡。新云樂苦捨。敵體而言。
即是二毒。能生三受。名樂苦捨。黃赤黑者。是其色
德。貪多輕光。故色黃。嗔多動躁。故色赤。癡則重覆。
故名黑。由此自性合三德故。能生諸法。故自性是
作者。我是見者。而非作者。】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二總破。言若使大等一一皆攬三成。即如軍如林。
是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二千五百人為軍。
多樹為林。若分析至盡。即失軍林。故云是假。量云。
大等是有法。應假非實非現量所得是宗。因云。多
法成故。喻如軍林等。】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至)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三別破。分八。一因果相如破。本事。即自性三事。彼
計大等二十三法皆是實有。又計自性三分合成。
所謂薩埵。剌闍。答摩。剌闍性躁。警薩埵等。令起種
種轉變功能。三法和同。隨於一分變成大等。轉名
最勝。大等諸果。變故無常。一物自性。不變故常。故
此破云。若大等法是實有者。則亦三事等耳。豈賴
三事合成乎。量云。大等諸法。非三合成。是實有故。
喻如本事。又薩埵等三。亦三合成。即大等故。喻如
大等。本事既能轉變為大等。大等亦應能轉變為
本事。何以故。是實有故。猶如本事。大等既是無常。
本事亦應無常。何以故。即大等故。如大等法。廣百
論云。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由
此自性應是無常。體無異故。猶如大等。又云。如是
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變成大等。餘分無能無
所轉變。是即自體應成種種。成種種故。定是非常。
如大等果。相非常住。】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至)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約體用相同破。彼計第一薩埵其性明白。第二
剌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性闇昧。此三一一相
用眾多。能起種種轉變功能。故破之云。功能既多。
則此三事體亦應多。何以故。功能與體。無差別故。
體即自性也。廣百論云。又三自性。一一皆有明躁
昧等眾多作用。自性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
成多體。自性最勝。無差別故。是則最勝體亦應多。
體既成多。應如大等。定是無常。又汝若謂三德之
體。不分而徧。不成多者。一處起用轉變之時。餘一
切處俱應轉變。何以故。能徧之體。無差別故。】
「許此三事體相分別(至)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四約體相異同破。汝既許此明躁昧等體相各別。
如何和合共成一相。合時之體。與未合時。無差別
故。不應未合時各別。而合時乃變為一相也。若謂
三事其體雖異而相是同。故和合時成一相者。便
有自教相違之過。汝執體相定是一故。體應如相
同。相應如體異。如何可言三合成一耶。】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至)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五約總別相同破。三事是別相。大等是總相。以三
事共生一法故。汝執總別既定是一。總應如別。是
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云何別三成於總一。
若謂三德實不和合成一相者。三事轉變時既不
和合。與未變時應無差別。不應現見是一色等。若
謂三事和合而成一相。則三事別相即應亡失。而
體亦應隨相而失。何以故。離相無體故。體相既失。
又將何事而成一相。亦不可說三事各有總別二
相。故雖成總相。亦不失別相。以大等總相。即是三
事之別相故。若謂總相即別相者。則大等總相上。
各各應有三事別相。如何但見大等一色總相。不
見三德別相耶。廣百論云。不可說言樂等三德各
有二相。一總。二別。所以者何。總相若一。不應即三。
總相若三。不應見一。】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六三相和合破。若謂三事一一皆有薩埵等二相
共相和雜。難可了知。故見一者。此亦不然。各有三
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既見為一。則成一相。又如
何知三事之有三相差別乎。若三事一一皆具三
相。即應一一事能成色等根境差別。為我受用。何
所闕少。必待三事和合而成耶。若謂必待三相和
合而成。應一一事皆有三體。何以故。體即相故。廣
百論云。又此三德。各有三相。互有差別。如何色等
其相是一。三體各有三相者。謂貪中有瞋癡。瞋中
有貪癡。癡中有貪瞋。三法和雜。故各見一。此遮三
一不齊之難也。】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七果無差別破。因即能成之三事。果即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唯量即五唯量。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
一根。意謂能成三事既同。則所成大等悉一。是則
一切差別之相。皆不得成。既無差別。則一根應得
一切境。如眼根亦能聞聲齅香知味等。或應一境
一切根所得。如一色唯。眼亦可見。耳亦可聞等。如
是。則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等覺。皆
應無異。便成大失。豈特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而巳
哉。唐三藏嘗折外道云。此大等俱各以三成。即一
是一切。若一即一切。則應一一皆有一切作用。既
不許然。何因執三為一切體性。又若一即一切。應
口眼等根即大小便路。又一一根有一切作用。應
口耳等根聞香見色。若不爾者。何得執三為一切
法體。以此破詞。參看論義。更自了然。】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八結成前義。】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二勝論分四。一舉執。二總破。三別破。四結成。今初。
此即衛世師計。新云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
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勝人所造故。其能造人。即
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
鶹。晝避聲色匿迹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
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即百論優樓佉也。
或名羯挐僕。羯挐。此云米齋。僕。此云食。先為夜遊
驚他稚婦。乃不夜乞。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齋而
食。故時號為食米齋仙人。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
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
癡無慧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
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
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
七德。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
迦。此云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
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
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園
遊。 其妻室競華相忿。鵂鶹因此乘神通化之。五
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歲。
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
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與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
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實者。說法體實。
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
德。業者作用。動作義也。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
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一色。
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
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
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
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
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
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有實
等故。同異亦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
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
等有別實體。和合句者。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
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此六。是我所受具。未解脫巳來。受用前六。若得解
脫。與六相離。稱為涅槃。】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二總約常無常破。言汝所執六句義中。若常住者。
為能生果。為不生果。若能生果。應是無常。若不生
果。應非實有。量云。諸常住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
如所生果。諸常住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
故。如兔角等。若無常者。為有質礙。為無質礙。若有
質礙。應可分析。若無質礙。應非實有。量云。諸無常
法。應可分析。有質礙故。如軍林等。諸無常法。應非
離識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心心所。如上兩宗。各
有二量。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三別破分四。一破實等三句。二破第四大有句。三
破第五同異句。四破第六和合句。今初。彼計瓶衣
諸物。因實德業同異合故。為眼所見。反身所觸。故
是根境。現量所知。故此立量破云。地水火風是有
法。應非有礙是宗。因云。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喻
如堅濕暖動。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是有法。應非無
礙是宗。因云。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喻如地水火
風。又地水火應非有礙。實句義攝。眼所見故。如青
色等。青色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眼所見故。如地
水火。故曰准此應責。觸言四大。而色止三大者。風
但有觸。非眼所見故也。此身根所觸。及眼所見。因
既向有礙地等實句上轉。又向無礙堅等德句上
轉。同異俱有。犯不定過。身觸眼見因既犯過。則謂
是根境現量所知者。不攻而自破。此論主量意也。
地等且非根境。況瓶衣假物乎。實句地水火三。皆
有質礙。餘六及德等二十四。皆無質礙。實句義中
有礙常者。即是地水火三。諸句即餘六及德等諸
句。色根即眼根。色根所取無質礙法。即青黃長短
等實假色上言有礙無礙。止借以出因寬不定過。
此但破歸有礙。有礙則可分析。常義不成。則所謂
實有性。現量所得。其謬顯然矣。應是無常。應皆有
礙。皆宗。皆有礙故。許色根取故。皆因。如麤地等。如
地水火風。皆喻。】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二破第四大有句。非實德等。即大有句。彼計大有
是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故。非有實等。即實
德業三句。彼計離實等大有是有。則實等是非有
故。此中先約唯識破。謂此大有性。既離實德業外。
決在識內。以非是實等所攝故。若離實德業之大
有性不離識。則離有情之實德業亦不離識。以非
是有性所攝故。遂申量云。彼所執非實非德非業
之大有性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是宗。因云。
非是實等所攝故。喻如石女兒。離大有之實德業
是有法。亦非離識有別自性是宗。因云。以非有性
所攝故。同喻如空華。二喻。一是畢竟無。一是幻有。
以有住是徧計。實德業是依他故。次就彼宗自許
破。又彼所執大有性。離實德業外無別自性。以彼
自許大有性不離實德業故。立量云。大有性是有
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因云。許非無故。喻如實
德業等。次約有法差別相違破。因明云。有性是有
法。非實非德非業宗。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
同異性。應申違量云。汝所執有性是無法。即實即
德即業宗。因云。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喻如畢竟無。
此中量云。離實德業之大有性。應非有性宗。因云。
汝許非實非德非業故。喻如畢竟無。雖小異而意
則一也。如有非無下。即次大有例破實德業三非
別有性。如大有性自許非無。離實德等無別有性。
如何復說實等離大有外有別有性。若離實等有
法。有別有性。應離非實等法。有別無性。既離無法
無別無性。豈離有法有別有住哉。故曰。彼既不然
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結成前義。】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三破第五同異句。彼計實等諸法相望。有同有異。
法體局別。所以多異。有性該通。所以名同。通局既
殊。故相有異。由相異故。異外有同。是則非離實德
業外有同異性也。故言汝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
離實德業有別自體。理定不然。若同異性異實德
業而有。則應實德業亦離同異性而有。故立量互
破云。若此同異性是有法。非實德業是宗。因云。異
實德業故。喻如德業等。則應實德業是有法。非實
德業攝是宗。因云。異實等性故。喻如德業實。既同
異性非離實德業而有。則實德業亦非離同異性
而有。地等下。次准破。次彼計地望地為同。地望水
為異等故。若知離實等體無同異性。離同異性無
實等體。則知離堅等性無地等體。離地等體無堅
等性。立量云。堅等性是有法。非地等體是宗。因云。
異地等故。喻如水火等。地等體是有法。非地等攝
是宗。因云。異地等性故。喻如水火等。如實下。次例
破。言實德業外無同異性。如地等之外無堅等性。
則應同異外無實德業性。如堅等之外無別地等。
若離實等有同異性。即應離非實等有非同異性。
今離非實等無非同異性。則實等之外又安得有
同異性哉。廣百論云。若見諸法同異相異。即於法
外別立有同。既見諸法同異相殊。應於法外別立
有異。同異二相。俱徧諸法。異應如同。離法別有。設
許法外有異有同。此復應有餘同異性。如是展轉。
同異無窮。則不可知二相差別。二皆徧故。俱無窮
故。異應如同。名同非異。同應如異。名異非同。是故
法外無別同異。】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四破第六和合句。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是前陳有
法。定非實有為宗。因云。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喻如
畢竟無。緣彼計由和合故。諸法方得合聚。而和合
性。體是別有。非諸法所攝。故破云。若非諸法所攝。
如畢竟無。以離諸法無和合義故。】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四結成前義。此二比量。初顯所緣實等。非離識體
有實自性。非現量境。次顯能緣實等智。是假智詮。
非現量智攝。許所知故者。以彼自許現量所知。今
去現量。單取所知。明是妄見。成此妄境。故喻如龜
毛等也。如德智等者。實智既假。德智亦然。故為同
喻。六句俱以能所雙破如前例。為詞不繁出。故云
廣說乃至等。】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三計自在天是萬物因。即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
彼計此天凡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
法。又計有三身。一者法身。體常周徧。量同虗空。能
生萬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之上。三變化身。隨形六
道教化眾生。瑜伽云。彼由現見於因果中。世間有
情不隨意轉。故作此計。所以者何。現見世間有情。
於彼因時。欲修淨業。不遂本心。反更為惡。於彼果
時。願生善趣。不遂本心。反墮惡趣。意為受樂。不遂
所欲。反受諸苦。由見如是。故作是思。世間諸物必
應別有作者生者。及變化者。為彼物父。謂自在天。
故此破云。彼自在天。若能生者。是有作法。決定非
常。諸非常者。決定不徧。諸不徧者。決非真實。如是
便成自語相違。體既常徧。能作能生。及能變化。具
諸功德。應一切處頓生一切法。以其徧故。應一切
時頓生一切法。以其常故。若自在天。更待彼欲。及
彼眾緣。方能生者。又有自教相違之過。汝計自在
一因生故。若謂自在徧生諸法。即欲與緣。亦從自
生。不藉他者。則欲與緣亦應頓起。以彼一因常具
足故。俱舍云。謂諸世間。若自在等一因生者。則應
一切俱時而起。非次第起。現見諸法次第而生。故
知定非一因所起。若執自在隨欲樂故。令此法起。
令此法滅。應非自在。亦由樂欲差別生故。或差別
欲應一時生。所因自在無差別故。若欲差別。更待
餘因。不俱起者。則非一切唯用自在一法為因。或
所待因。亦應更待餘因差別。方次第生。則所待因
應無邊際。若謂自在欲雖頓生。而諸世間不俱起
者。由隨自在欲所生故。理亦不然。彼自在欲。前位
與後。無差別故。】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四至十。有七種外道。
○一執大梵者。即圍陀論
師計。圍陀。此云明。彼計那羅延天。能生四姓。此計
梵天能生萬物。提婆菩薩破外道小乘涅槃論云。
從那羅延天齋中。生大蓮華。蓮華之上。有梵天祖
翁。謂梵天為萬物之祖。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
從梵天口。生婆羅門。兩臂生剎利。兩䏶生毗舍。兩
脚生首陀。瑜伽顯揚二論廣破。文繁不引。
○二執
時者。即時散外道。執一切物皆從時生。是故時是
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廣百論云。復次或有
執時真實常住。以見種等。眾緣和合。有時生果。有
時不生。時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條等。隨其榮顇。
此所說因。具有離合。由是決定知實有時。時所待
因。都不可見。不見因故。所以無生。以無生故。即知
無滅。無生無滅。故復言常。廣破如彼論。
○三執方
者。即方論師計。計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
方。故方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故百論云。
外曰實有方常相。有日合處。是方相等。
○四執本
際者。即安茶論師。言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謂計
世間最初唯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雞卵
金色。後為兩段。上為天。下為地。中生一梵天。能作
一切有命無命物。是故梵天是萬物因。亦似此方
有計天地之初。形如雞子。渾沌未分。即從此生天
地萬物。世俗亦有盤古初分天地之說。
○五執自
然者。即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生。
自然滅。故此自然。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此計
一切無染淨因。如棘刺自纖。烏色非染。鶴色自白。
瑜伽第七云。何因緣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
是論。答謂見世間無有因緣。或時欻爾大風卒起。
於一時間寂然止息。或時忽爾暴沙瀰漫。於一時
間頓即空竭。或時鬱爾果木敷榮。於一時間颯然
衰顇。由如是故。起無因見。立無因論。破如彼論。此
方老莊家言道法自然。亦大類此。
○六執虗空者。
即口力論師。謂虗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
常。是一。是萬物因。從空生風。從風生火。從火生煖
煖生水。水生凍。堅作地。地生五穀。五穀生命。命沒
還歸空。是故虗空為一切萬物因。是涅槃因。百論
亦云。外曰。應有虗空法。亦常亦徧。亦無分。於一切
處。一切時。信有等故。廣如彼破。
○七執我等者。等
取宿作等。為宿作亦是我故。宿作論師計一切眾
生受苦樂報。皆隨往日本業因緣。是故若有持戒
精進。受身心苦。能壞本業。本業既盡。眾苦盡滅。眾
苦盡滅。即得涅槃。是故宿作為一切因。瑜伽第七
云。何因緣故。彼外道作如是見。立如是論。答。彼見
世間。雖具正方便。而招於苦。雖具邪方便。而致於
樂。彼如是思。若由現法。士夫作用。為彼因者。彼應
顛倒。由彼所見非顛倒故。是故彼皆以宿作為因。
由此理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廣如彼破。涅槃三
十五亦廣破此見。
○皆同此破。謂同前所立比量。
以能所受相徵詰。則知常住之體。能生之用。皆如
畢竟無耳。】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五。十一十二二宗。皆計聲體是常。一執明論聲是
常。不待緣顯。一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方顯。此為
異耳。明論者。據廣百論云。古昔黠慧諸婆羅門。隱
造明書。言自然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又云。諸婆
羅門。實無所識。為活命故。於一切時誦諸明論。詐
現異相以動人心。又明論中雖無勝義。而有世俗
少分禮儀。世間貴勝。為習學故。彼雖無德。亦申敬
事。執明論聲常者。當亦是彼婆羅門種。以所詮表
是實義故。能詮表聲亦是常住。不知能詮要待所
詮然後成立。豈是常耶。有謂一切聲是常者。雖待
緣發。方有詮表。而住是常。若無常者。雖眾緣集。亦
不發故。不知有常性者決不待緣。既待眾緣。豈是
常耶。因立二比量破之。明論聲應非常住宗。因云。
許能詮故。如所餘聲。所餘一切聲亦應非常宗。因
云。待眾緣故。如瓶衣等。】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六。十三路迦耶論師。計色心等法。皆極微所作。路
迦耶。此云順世外道。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
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
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
有能緣慮。其必無失。顯揚第九云。由不如實知緣
起故。計有為先。有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
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麤動果生。漸析麤物。乃至
極微住。是故麤物無常。極微常住。喻伽同故。此能
生云云。謂從四大生。後還歸大。言麤色者。即是子
微。不越因量者。因者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
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
越父母。故是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首句。總破。所以者何下。別破。分二。先破能生極微。
分三。次破所生麤色。分四。今初。行音杭。伍也。列也。
成業論云。如樹蟻等。行列無過。言是形色。非顯色
也。先破極微非實。次破極微不生果。三破極微非
常住。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宗。因云。有方分
故。喻如蟻行等。又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心心所。又所執極微定非
常住宗。因云。能生果故。喻如彼所生。】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次破所生麤色。分四。初破果色不越因量。量云。汝
執所生果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
故。喻如極微。便違自執。又出自語相違之過。若謂
果色與因量合。非麤似麤。定是根境者。果既同因。
原是極微。因應如果。極微亦麤。立量破云。所執果
色無麤德合。因云。同因量故。喻如極微。或應極微
亦麤德合。因云。處無別故。如麤果色。】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二約果如因破。先牒轉計。自因即極微。若謂果色。
徧在自因之中。因體非一。可名麤者。因體既多。果
亦應多。如多極微。處各別故。量云。所執果色體應
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如所在因。果既各各別在
因中。還不成麤色。由此果色。亦非眼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三約因如果破。先牒轉計。若謂麤色不由極微。以
果多分合故成麤者。則合多極微。亦應不細。儘可
為五根現量境。何用多果合成麤為。既麤果色由
多分成。則是假法。而汝謂是有實體者。違自教矣。】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至)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四約因果同處破。果與因應不同處是宗。因云。俱
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若謂果因更相涉入。如沙
受水。藥入鎔銅者。誰人許有受水之砂。入藥之銅
哉。設許受入。諸分支離。不可言一。砂銅水藥。體各
轉變。不可言常。云何汝執。是常是一。廣百論云。復
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及顯因體定是無常。故說
頌曰。若因為果壞。是因即非常。或許果與因二體
不同處。諸質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
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異體同居。如以細
流。溉麤砂聚。或復入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
鎔銅。若許如前。則有諸分。既相受入。諸分支離。如
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應無一切麤物。又若同彼
有諸細分。即應如彼體是無常。若許如後。自說極
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若並不許。應許極微互相
障隔。因果別處。以有礙物。處必不同。如非因果諸
有礙物。又麤色果下。重縱奪破。若謂因相雖多。果
體是一者。則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分。何以故。彼此
是一故。一即一切故。若不許一得一切。便違果體
是一之理。若許一得一切。又違彼此各別之事。故
彼所執。妄計而巳。進退。即上許與不許。】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此下。總破四執。前以九十五種。束為十三宗。今又
束為四種。華嚴疏云。若計一者。則謂因中有果。若
計異者。則謂因中無果。三則亦有亦無。四則非有
非無。餘諸異計皆不出此。廣百論云。一切世間句
義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四種。謂有。
非有。俱許。俱非。隨次應知配四邪執。謂一。非一。雙
許。雙非。】
「一執有法無有等性(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此即因中有果計。有法。即所造之法。有性。即能造
之性。彼執下。破。勿一切法即有性者。事理不可執
一取故。理雖一而事則殊故。量云。有法與有等性
其體定一。是有法。體無差別是宗。因云。一切法即
有性故。喻如有性。既違自教。亦違世間。又違現量。
青黃色等。現量境故。廣百論云。數論外道執有等
性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非真。所以者何。若青
等色與色性一。應如色性其體皆同。又樂等聲與
聲性一。應如聲性其體皆同。香味觸等。類亦應爾。
眼等諸根與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一
根取一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法與有
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又樂苦癡。及與思我。與
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是則汝宗所立差別
皆不成就。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此即因中無果計。先敘執。彼執下。破。勿一切法非
有性故者。事理不可分為二故。量云。若有法與有
等性。其體定異。是有法。體不可得是宗。因云。一切
法非有性故。如巳滅無。既違自教。又違世間。廣百
論云。勝論外道說有等性與法非一。當非有句。此
亦非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等
非眼所行。聲等亦然。聲等性應如色等。非耳等境。
又一切法非有性者。應如兔角。其體本無。是則應
同空無我論。或同餘道邪見師宗。豈不有性非即
諸法。法雖非有而有有耶。所依法無。能依豈有。又
有性上無別有性。應不名有。所餘諸法雖有有性。
非有性故。其體應無。是則一切所立句義皆不得
成。便同撥無邪見外道。故彼所執決定非真。】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此即亦有亦無計。先敘執。彼執下。破。廣百論云。無
慚外道執有等性與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
亦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色等
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一異二種。性相
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即異故如異。
異應非異。即一故如一。一異既不成。有非有焉立。
一異相異。而言體同。則一切法皆應無異。異相既
無。一相何有。一異二相。相待立故。若謂一法待對
不同名一異者。即應一異二並非真。或隨一假。一
法二相。立相乖違。俱言是真。必不應理。故彼所執。
決定非真。】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此即非有非無計。先敘執。彼執下。破。非一異執同
異一者。言此執與前亦異亦一之執同也。以非一
即異。非異即一故。廣百論云。邪命外道執有等性
與彼諸法非一非異。當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
真。所以者何。若有等性。與法非一。同勝論過。與法
非異。同數論失。又一異相。世共知有。汝獨撥無。違
世間失。又汝所說非一異言。為但是遮。為偏有表。
若偏有表。應不雙非(如立非一以顯一。立一以顯非一。謂之表。今既雙非。復何
所表)。若但是遮。應無所執(如立非一以遮一。立非異以遮異。既為遮過而設。不
得更有所執)。有遮有表。理互相違(遮則非表。表則非遮)無表無遮。
言成戲論(既非遮表徒成謔談)。汝執諸法性相非空。而說雙
非。但為避過。此雙非語。亦不應論。違汝所宗法性
相故。若諸法性一一俱非。此俱非言。亦不應說。舉
言必有俱非性故。是則汝曹應常結舌。發言便壞
自論所宗。默亦不成。以俱非故。語默俱失。一何苦
哉。誰有智人。而不悲愍。故彼所執。決定非真。如是
世間四種外道。邪論惡見。擾壞其心。虗妄推尋諸
法性相。皆不中理。競執紛紜。於諸法中。起四種謗。
謂有。非有。雙許。雙非。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
間所執非實。破外道法執竟。】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至)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次破餘乘。分二。一問答標數。二正釋所執。今初。餘
乘於大乘百法中。止許七十五法。謂色法十一。不
相應行法十四。無為法有三。心所法四十六。心法
唯一。共七十五。故下破詞。於不相應及無為法。唯
舉彼所執之數破之。餘則不舉。色十一者。有對十。
無對一。有對十者。五根。五塵。彼計極微所成。經部
師計能成極微是實。所成根等是假。以實從假。眼
緣麤色。不緣極微。薩婆多計能所皆實。無對一者。
謂法處無表色。不相應十四者。一得。二非得。三同
分。四命根。五心無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生。九
住。十異。十一無常。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
薩婆多計不與色心相應。皆是實有。無為三者。一
虗空。二擇滅。三非擇滅。薩婆多計離色心等實有
自體。心所法四十六者。大地有十。大善地十。大煩
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小煩惱地十。不定地八。為四
十六。大地十者。一受。二想。三思。四觸。五欲。六慧。七
念。八作意。九勝解。十三摩地。大善地十者。一信。二
不放逸。三輕安。四行捨。五慚。六愧。七無貪。八無嗔。
九不害。十勤。大煩惱地六者。一癡。二放逸。三懈怠
四不信。五惛沉。六掉舉。大不善地二者。一無慚。二
無愧。小煩惱地十者。一忿。二覆。三慳。四嫉。五惱。六
害。七恨。八諂。九誑。十憍。不定地八者。一貪。二嗔。三
慢。四疑。五睡眠。六惡作。七尋。八伺。或問小乘執法。
理在不疑。既悟我空。何有執我。答。此說宗徒。非預
聖者。至如我等宗大乘教。豈能皆悟法空理耶。】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二正破所執。依數分三。一色法分二。一正舉。二正
釋三。一正舉分二。一標數。對者礙也。二色相對。互
相窒礙。如木與石。互相繫時。體不相過。互對礙住。
名有對義。集論云。謂有見者。皆是有對。又三因故。
說名有對。謂種類故。積集故。不修治故。種類者。謂
諸法互為能礙。互為所礙。積集者。謂極微巳上。不
修治者。謂非三摩地自在轉色。又損處依處。是有
對義。無對反此。有對色者。即五根五塵十種色。無
對色者。法處攝色。據大乘教。亦有五種。一極略色。
二極逈色。三受所引色。四徧計所執色。五定果色。
一極略色者。以極微為體。但是析彼五根五塵四
大定果色至極微位。即此極微。便是極略色體。二
極迥色者。即空間六般光影明暗等麤色。令析此
六般麤色至極微位。取此細色為極迥色體。又若
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即總名空一
顯色。及門牕孔隙中所現者。即總名迥色。三受所
引色者。受者是領納義。所引色者。即思種現上有
防發功能。名所引色。意云。由於師教處領受。為能
引發起思種現上防發功能。名所引色。即此防發
功能。不能表示他故亦名無表色。即以無表色為
體。四徧計色者。即妄心徧計。執色為實。從所得色
以得其名。五定果色者。定中現境。即如有人作水
觀。外人不見人惟見水之類。巳上五般法處色。總
分三門。一影像門。二無表門。三定果門。一影像門
者。影者流類義。像者相似義。即所變相分。是本質
之流類。又與本質相似。故名影像。即極略極迥二
色。此但是觀心析塵色至色邊際。假立極微。唯有
觀心影像。都無實體。散位獨頭意識緣五根五塵
水月鏡像時。當情變起徧計影像相分。此是假非
實。故與極略等同立一影像門。問。且如水中月。鏡
中像。眼識亦緣。如何言假。唯意識緣。答。水月鏡像。
唯是法境。但以水鏡為緣。其意識便妄計有月有
像。並非眼識之境。亦是徧計色收。又徧計是妄心。
極略等是觀心。同是假影像故。所以總立。第二無
表門。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
色故。方熏得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無表色。二
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由此
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無表
色。若處中有表色者。即正禮佛行道及毆擊罵詈
時是。由此無表色。方熏得善惡思種。亦有防發功
能。立無表色。餘詳本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正釋分二。一破有對色。但破能成。則所成不立。
此總句。廣如下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先約質礙破。量云。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
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
等是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至)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後約方分破。方謂方隅。分謂分位。謂此極微。若有
方分。便可分析。既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
此極微不屬色法。云何和合以成麤色。而能承光
發影耶。廣百論頌云。微若有東方。必有東方分。極
微若有分。如何是極微。論曰。是諸極微。既有質礙。
日輪纔舉。舒光觸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逐日光
移。隨光影轉。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故知極微定有
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折。應
如麤物非實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
有。造世間萬物。又佛性論破云。為當一塵中有六
方不。若有六方。即成六分。若無六方。非謂為色。既
有六分。即可分折。若有方無分。是則六塵共入一
塵。無量諸塵並應如是。則無成大義。又如一塵。日
光照時。為照一邊。為東西俱達。若唯照一邊。則有
六分。若東西俱達。色則非有。故知方分不實。悉併
是空。皆可與此互相發也。觸壁等。足上承光發影
之義。和合物。即壁等。日光在東。決不在西。物影在
西。決不在東。既柱壁等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定有
方分。又諸極微。隨處必有方隅差別。若不爾者。便
無共相和集之義。若言眾微更相涉入。無方分者。
則應塵塵涉入無礙。是名如來殊勝妙色。不成世
間質礙麤相。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汝執有對即色
極微。若無方分。則山川壁石皆可直入。更無障隔。
若爾。即是果位聖人所證之色。決非世間障礙有
對凡色可比。是故極微必有方分。展轉救釋。竟成
就一有方分義。故有對色皆可分析。而執為實有
者其義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此顯正義。外人問言。五識所依所緣。必有實色。若
有對非實。則五識遂無所緣緣耶。論主答云。眼等
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
有極微以成根境。但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力等
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
彼本質塵境。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
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
彼二種五塵為所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
無所緣。緣所緣緣中。有親疎故。然眼等下。先明依。
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
得。除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
餘散心中。無現量得。此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
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
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
比知種體是有。問。云何而知色是內識所變。曰。外
有對色。以理推徵。既不成就。當知定是內識所變。
問。既眼等是識所變。何故眼等名根又名所依。曰。
以能引發眼等識故。名眼等根。即以此根為俱有
依。生眼等識。故又名所依也。此眼等識下。後明緣。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既非有。應許自識所變為
所緣緣。言應許者。是大乘自許。以小乘但許離眼
識本質色。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許
言簡。則免隨他一分不極成過。】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破和合也。經部師以外和合色。亦能引生似自
識相。可作眼等識所緣緣。故觀所緣緣論云。或執
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非但能生者。謂能緣識
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此二
支。名所緣緣。不但以能生一支。便可名所緣緣也。
若以能生一支名為所緣緣者。則因緣。等無間緣。
增上緣。皆有能生一義。皆可名為所緣緣。而四緣
混濫無別矣。勿者。猶言莫得也。和合與和集不同
和合。即金剛經所謂一合相。如男女天地等。以眾。
緣合故。攬眾微以成於色。合五陰以成於人。名一
合相。其瓶甌等。名和集相。或謂和合即和集。以瓶
甌為和合。皆非也。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
似色之相。此和合相。非離極微有實自體。能生識
者既無實體。則所生之識何自而有哉。故和合相。
於眼等識。縱作所緣。且無緣義。若有緣義。莫得錯
亂眼所見第二月。亦能生五識耶。立量云。汝和合
麤色是有法。設為眼識所緣非緣宗。因云。汝執假
色無體故。喻如第二月。】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此破和合中極微也。正量部救云。和合麤色。雖則
是假。而有能成一一極微。此是實有。各得為緣。能
生五識。故此破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
各作所緣。以眼等識上。不帶極微相故。猶如眼識
不帶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識。然眼
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根為喻。立量云。汝
和合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為五識緣非所緣
宗。因云。五識生時。不帶彼相故。同喻如五根。非諸
下。明極微上無和合相。文顯可知。以無和合相故。
即越諸根境。縱許為緣。不為所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此破極微中和集相也。據集論說。和合聚集。二相
不同。和合者。謂極微巳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
合。如濁水中一地水極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謂方
分聚色。展轉集會。如二泥團。相擊成聚。若水和砂。
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團。可作瓶等。可見水
土一一極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不和集時。無相
可見。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集會。有麤相生。此
和集相。與極微俱。乃是實有。以大乘縱許極微實
有故。既帶彼相。又能生識。此乃雙支皆是有故。可
與五識為所緣緣。此外計意也。彼執下。破。共和集
位。與未集時。極微之體。和集之相。無差別故。還是
極微。不成所緣。故觀所緣緣論云。和集如堅等。設
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如堅等相。雖
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
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
為極微相故。瓶甌等物下。破轉計。彼遮體相是一
之難。計有別相能生識故。如瓶甌等差別可見。為
所緣緣。故彼論云。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
復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
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
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
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
捨故。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
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
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
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微圓相者。極微自相。各各
圓滿。不外假而足者也。麤相即和合。色處所攝。是
五識境。細相即極微。法處所攝。是意識境。若麤相
識可緣細相境。則色境識亦可緣聲境。而一識可
緣一切境矣。即與世間現見共知事理相違。成大
過失。許有極微。尚致如此。況汝所執心外極微。如
龜毛等。本非實有。而可作五識所緣緣哉。】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結成五識正所緣緣義。觀所緣緣論頌云。內色如
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內色
即相分色。外境即本質色。且如眼根對色塵時。即
眼識自證分現行。從自種而生。變似二分。其所變
見分。說名眼識。其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眼境。
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
法故。見託彼生者。謂能緣見分。託彼實體而生。即
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別行鈔云。
所緣緣者。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為所緣。只此所
緣境。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說名緣。即
所緣為緣。名所緣緣。緣是體。所緣是用。所緣即緣。
持業釋也。然此內識變色之時。隨本質色量之大
小。一時頓現大小相分。非別變作眾多極微。然後
和合成一相分也。所以有此極微名者。為世間執
麤色實有。佛愍其愚。故說極微。令其除析。以入空
觀耳。豈謂諸色有實極微哉。雜集論云。當知此中
極微無體無實無性。唯假建立。展轉分析。無限量
故。但由覺慧。漸漸分析。細分損滅。乃至可析邊際。
即約此際。建立極微。問。若諸極微無實體性。何故
建立。答。為遣一合想故。若以覺慧分分分析所有
諸色。爾時妄執一切諸色為一合想即便捨離。由
此順入數取趣無我性故。又為悟入諸所有色非
真實故。若以覺慧如是分析所有諸色至無所有。
爾時便能悟入諸色皆非真實。因此悟入唯識道
理。由此順入諸法無我性故由此下總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次破無對色。此類此字。指極微言。既名無對。即無
色相。色法不成。心法何異。彼有對色。以理破除。識
外尚無。而況無對乎。量云。無對色是有法。定非實
色是宗。因云。極微類故。許無對故。喻如心心所。】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至)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次傍問分二。先破表色後破無表色。今初。有所表
示。故名有表。由動發勝思發動身語。恭敬乞願。令
知所為。名為有表。防發功能。自他不知。無表示相。
名為無表。無表色。即受所引色。前巳具明。外有對
色。可非實有。表無表色。現有表示防發功能。豈非
實有。此問意也。且身表下。答破。先破有宗計形。有
宗云。身表許別形。故形為身表。如合掌等。許有別
形。形即是表。表善惡故表即是業。此之形色。依身
起故。名為身業。論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形
是長短方圓假色。依多顯色。假立長等。若分析時。
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次破正量部計動。彼執動名
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論主破云。若言是動。亦
非實有。行動之時。即是有為。一切有為。皆有剎那。
纔得自體。從此無間必滅歸無。若此處生。即此處
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豈有動義。有為法滅不待
因者俱舍云。待因謂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滅既
不待因。纔生巳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
初有性等故。既後有盡。知前有滅。廣如彼論。次復
破有宗轉計。彼計云。別有一色名身表業。既非青
黃明暗顯色。亦非長短方圓形色。是心力大。發動
勝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捨。即
以此色為身表業。論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
以何為性。若言以動為性。其失巳破如前。若言動
因為性。動因即是風界。風非表色。觸身而知。觸唯
無記不通善惡。云何成業。俱舍論說。身表唯通善
不善性。不通無記。以無記心。勢力微劣。不能引發
諸強業故。非顯之風。既是無記。非身表色。非顯香
味。亦屬無記。亦非身表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
實有。然則此業何由而起。由是內心能轉變故。令
第八識所變手等。作善作惡。因生果滅。因滅果生。
相續不斷。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此心。故名身
表。豈離識外別有一法名身表哉。語表亦非實有
聲性者。以教中言。名等是假。聲是實故。然名等即
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
諸法體。多名以後。方成句身。詮法差別。仁王護國
般若經云九十剎那為一念。一念中一剎那經九
百生滅。從唯臍等七處一剎那間出此聲相。念念
滅故。後聲非前聲。故無詮表若云。後後剎那。續前
前故。為詮表者此亦不然後念生時若與前念為
住相者。生相應無。亦無有滅。而今現見生滅相續。
故知後念非前念。故曰多念相續便非實故。此言
語者。既屬聲相。便屬有對。外有對色。前巳破故。然
因下。出正義。識變似聲。謂第八所變影像聲。聲雖
念念滅。而能集成名句文身故似有表示。此二正
義但約心變。即異小乘。】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至)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次明無表色。毗婆沙師。經部師。執無表實有。歷引
契經為證。詳見俱舍。故此破云。有表尚虗無表寧
實。然契經說無表色者。依他分位。假施設故。無表
有二。一律儀有表色。即從師受戒時是。由此有表
色。方熏得善思種子。有防惡發善功能。立無表色。
一不律儀有表色。即正下刀殺生時是。由此有表
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善發惡功能。立無表
色。故曰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此似兼善惡
說。下依勝身語。乃是就善一邊說。善是所發。惡是
所防。故曰善惡思種。問。無表色以何為體。答。受戒
之後。思種之上。防惡發善功能為體。問。思有多種。
謂審慮決定動發思。何思種子有此功能。答。於三
思中。取上品者。初念所熏種上。有此功能。何以故。
初念所熏。為無表依故。問。何唯初念所熏之種為
無表依。餘後念種不立為依。皆上品故。答。如世皇
儲。立一餘非。問。防發功能。從何時有。答。從第三番
羯磨竟時。防發功能任運增長。從彼時有。問。此功
能何時萎歇。答。犯捨以後。及成佛時。可爾萎歇。問。
成佛巳後。如何萎歇。答。如瓶滿。更不受添。所以歇
也。問。戒有幾種。答。總有三種。謂別解脫戒。定俱戒。
道俱戒。別解脫者。從師受戒。別別防非名別解脫。
定俱者。入定之時。便有一分防發功能。名定俱戒。
道俱者。聖道起時亦能防發。聖道即是無漏智也。
問。此等戒法。以何為體。答。別解脫戒。思種為體。問。
皆說防發功能為戒。何故却取思及種子。答。既出
體性。須取功能所依實體。問定道俱戒。既依現思
應自表知。何名無表。答。現思之上。防發功能。豈得
自知。問。佛戒萎歇。佛應無戒。且無防發。何用戒為。
答。防發功能。雖不增長。戒體仍存。如君子帶劒。亦
何傷理。】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至)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小乘引經問言。世尊經中說有身口意三業。今撥
身語業是假有。豈不違經。論主答云。非撥身語是
無。但言身語非是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思至說
名意業。此出三業體。業即是思。思即是識。以顯三
業唯識非色之義。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
三動發思。以動發思。能動身發語。與身語相應。名
身語業。審慮決定二思。唯與意識相應。由彼意念
一動之後。審慮決定。然後能動身發語。故名意業。
俱舍論說二種時。一籌量時。二作業時。籌量時唯
是審慮一種思。其決定動發二思。俱屬作業時。以
雖在意地。未有決定。未成業道。故非作業。是籌量
也。然動發思。正起身語。作善作惡。說善說惡是二
業體。說名為業。亦是審慮決定二思所遊履處。通
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知不獨身語為業。
為業道。即意亦名為業。為業道。不唯意業。思為自
性。即前身三口四。皆以思為自性也。七業道。即身
三。口四。身表語表。皆是內思之所發故。假說為業
思所遊履。說名業道。俱舍云十業道中。後三唯道。
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相應思。說名為業。彼轉故
轉。彼行故行。如彼勢力而造作故。前七是業。身語
業故。亦業之道思所遊故。由能等起身語業思。託
身語業。為境轉故。有業之道。立業道名。譬喻論師。
執貪瞋等即是意業。依何意釋彼名業道。應問彼
師。然亦可言彼是意業。惡趣道故。立業道名。或互
相乘。皆名業道。是則有表無表。同歸無色。唯有內
識變現似色爾。通上一色法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至)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二不相應行分二。先總破。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
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相應。有生滅故。不與
無為相應。故曰不相應行。二十四法中。小乘唯許
十四。下束為六段破之。所以者何。徵釋非實義。此
十四法。雖曰不與色心相應。然依色心分位段立。
不如色心心所實有體相。亦非異色心心所別有
作用。由此應知定非實有。顯揚十八云。當知心不
相應行。皆是假有。假有之性。略有六種。云何為六。
謂若事能起六種言論。何等名為六種言論。一屬
主相應言論。二遠離此彼言論。三眾共施設言論。
四眾法聚集言論。五不徧一切言論。六非常言論。
廣如彼釋。此定非下。以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為宗。宗立三比量。許蘊攝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
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或餘實
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許蘊攝者。頌曰。色攝
十一全。受想各當一。七十三行蘊。八王識蘊收。謂
五根六塵。皆屬色蘊。故云色攝十一全。遍行中受
自當受蘊。想當想蘊。故曰受想各當一。五十一心
所。二十四不相應。總有七十五法。除受想二。有七
十三。此等皆是遷流造作。故行蘊攝。故曰七十三
行蘊。八識心王皆是識故。皆識蘊攝。故曰八王識
蘊收。是故五蘊攝前九十四法。唯除無為。今得等
法既許行蘊所攝。則安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哉。
又既不與色心無為相應。又非真如實際等實法。
則亦龜毛兔角等耳。】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至)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二別破分七。一破得非得。得者。謂於善不善無記
法。若增若減。假立獲得成就。非得者。一名異生性。
謂於聖法不得。假立異生性。且彼如何知得非得
異色心等有實體用。論主問也。契經下。外人答也。
經不說此下。論主辯破。梵語補特伽羅。此云數取
趣。謂數數造業取善惡趣。即異生性也。十無學法。
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
正解脫。正智。為第七十二解脫道時。證五分法身。
立阿羅漢果。名無學位。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五
分能攝十法。故名十無學法。異生成就善惡。不成
就聖法。聖者成就聖法。不成就煩惱。凡聖各有成
不成。則互有得不得矣。此外計也。經不說下。論主
辯破。俱舍云。諸有為法。若有墮在自相續中。有得
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
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則諸非情及他相續
亦應成就。所以者何。契經說故。如契經說。苾蒭當
知。有轉輪王成就七寶。乃至廣說。象寶。馬寶。如寶。
主藏臣寶。主兵臣寶。皆屬他身。輪寶。摩尼珠寶。皆
屬非情。故曰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謂輪王於七
寶有自在業力。應念而有。假說成就者。則前所引
善惡等法。何不許其有自在業力。假說成就。而執
為實得乎。若謂七寶現在有故。可假說成而善惡
不然者誰知善惡法亦不離現在有也。何也。現在
之外。無實法也。縱不起現行。而種子常存也。】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至)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上明得無實體。此明得無實用。若此得是諸行生
因。有能生用。則應現在有情具此得者。於有為生
滅法中。應起不生不滅無為之法。從來一切無情
之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永不生。何俱不然。巳
失者。過去也。未得者。未來也。言俱生者。揀前後生。
法若過去。得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
在。得亦現在。為俱生得。此唯無記。勢力劣故。無前
後生。不通善惡。俱舍云。若謂此得亦有作用。謂作
所得諸法生因。是則無為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
得巳捨。界地轉易及離染故。彼現無得。當云何生。
若俱生得。為生因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復何所
作。又具縛者。下中上品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無
別故。若由餘因有差別者。即應由彼諸法得生。得
復何用(此以上俱舍本文)。若謂得是諸法不失之因。有情
由此成就諸法者。則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
情。實不可得汝等云何執離色心有得等耶。以諸
有情即色心故。故得於法俱為無用。結破得有勝
用義。得實無故二句。牒無得義。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至)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此得非得正義。種子業因也。自在。業力也。現行。業
果也。集論云。何等種子成就。謂若生欲界。色無色
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若生色界。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
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
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無色界。欲界色界繫
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無
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
善。若巳得三界對治道。隨如是如是品類。對治巳
生如此如此品類。由種子成就。得不成就。隨如是
如是品類。對治未生如此如此品類。由種子成就
故成就。何等自在成就。謂諸加行善法。若世出世
靜慮解脫三摩地三摩鉢底等功德。及一分無記
法。由自在成就故成就。何等現行成就。謂諸蘊界
處法。隨所現前。若善若不善。若無記。彼由現行成
就故成就。若巳斷善者所有善法。由種子成就故
成就。亦名不成就。若非涅槃法一闡底迦究竟成
就。雜染諸法。由闕解脫因。亦名阿顛底迦。以彼解
脫得因畢竟不成就故。於成就善巧得何勝利能。
善了知諸法增減。知增減故。於世興衰。離決定想。
乃至能斷若愛若恚。俱舍云。言生得善者。不由功
力修得故。加行善者。要由功力修得。不由功力修
得者。若所依中。種未被損。名為成就。種巳被損。名
不成就。謂斷善者。由邪見力。損所依中善根種子。
應知名斷。非所依中善根種子畢竟被害。說名為
斷。要由功力而修得者。若所依中。彼法巳起。生彼
功力。自在無損。說名成就。與此相違。名不成就。如
是二種。亦假非實。故所依中。唯有種子未拔未損。
增長自在。於如是位。立成就名。無有別物。此類雖
多下。結成非得義。見所斷種。即分別惑。斷此惑故。
成就聖法。若未永害非聖性法。名異生性。異生。即
六趣眾生也。】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二破眾同分。集論云。何等眾同分。謂如是如是有
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於種種類者。
於人天等種種差別。於自體相似者。於一種類性。
首句。論主問也。契經說故下。小乘答也。外執同分
有實體者略有二師。勝論執有總同句義。於一切
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義。於異
品類。同異言智。於此發生。毗婆沙師所執。與此義
類不同。以說一物於多轉故。又縱於彼若顯不顯。
然此同分必有實物。契經說故。如世尊言。若還來
此。得人同分。乃至廣說。此經不說下。論主總破。若
同智言下。展轉辯破。俱舍敘外執云。若無實物。無
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
等無差別。覺及施設不應得有。覺即同智。施設即
同言。故此破云。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
草木等應有同分。以不許有無情同分故故俱舍
云。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鐵菴羅
半娜娑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又同分既能起同
智言。亦應能起別同分。如是展轉。成無窮過。若不
許起別同分。云何許起同智言耶。故俱舍云。又諸
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
施設耶。若謂同分為因而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
是實有者。理亦不然。事即身業。欲即意業。如殺生
者。望殺生者。乃至諸邪見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
望離殺生者。乃至正見者。望正見者。皆名同事欲。
此皆前生習氣為因。故今生起如是業。豈實有殺
生等同分。然後起耶。然依有情下。出正義。謂依於
彼彼處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類。位。性。形等。
由彼彼分互相似性。假立同分。身心即應上事欲
也。】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三破命根。集論云。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
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眾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
相續。住時決定者。劑爾所時。令眾同分常得安住。
或經百年千年等。由業所引。功能差別。又依業所
引第八識種。令色心不斷。名為命根。此是正義。餘
乘於識暖外。別執壽為命根。死此生彼。以為實有。
如世人以命盡為死。詳見俱舍。首句。論主問也。契
經說故下。小乘答也。此經不說下。論主總破。又先
巳成下。展轉辯破。先巳成者。前所論過也。先巳成
立離識。無色。何執離識有別命根乎。若命根離識
有。則應如受等。剎那生滅。非實命根矣。量云。汝所
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是宗。因云。異識實有故。
喻如受等。小乘問云。既離識外無別命根。只應說
識。云何經說壽煖識三。論主答云。雖是一識。義別
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
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
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
必捨。如無色界生。如餘二捨時。煖必隨捨。然今此
生。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即四正勤也。未
生善。令速生起。巳生善。令其增長。未生惡。令彼不
生。巳生惡。令速除滅(斷就惡言勤就善言)。義雖有四。但是一
精進數。故以為喻。問。既壽煖不異識者。住無心位。
既無有識。壽煖應無。何故此身不即壞爛。答。豈不
經說識不離身。無心位中。身雖捨煖。不捨壽識。故
身不壞。如無色界。餘二不捨。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小乘問也。論主答云。彼滅轉識。故名無心。非無第
八。下文二定。及三卷引滅定有心廣明此義。此識
下。結成前義。謂唯此本識。足為三界五趣受果之
體。無勞別執離識之外有實命根。然依親生下。出
正義。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
種。唯取識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
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
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
定。依此功能。說為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
子為業力故。有持一報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
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
此種故。能緣及任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
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
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
內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
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又
現行識是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識為命根。命
根之法。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子
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
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造生現
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又夫命根者。依
心假立。命為能依。心為所依。生法師云。焚薪之火
旋之成輪。輪必攬火而成照。情亦如之。必資心成
用也。命之依心。如情之依心矣。】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至)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四破無心定。滅盡定。無想異熟。無心定者。謂巳離
淨欲。未離上地欲。由於無想天起出離想。雜集論
云。於不恒行心心所滅。假立無想定不恒行者轉
識所攝。滅者。謂定心所引。不恒現行諸心心所暫
時間滅。滅盡定者。謂巳離無所有處欲。或入非想
非非想處定。又云。欲超過有頂。作止息想作意為
先。故於不恒行諸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
假立滅盡定。此中所以不言未離上欲者。為顯離
有頂欲阿羅漢等亦得此定故。一分恒行者。謂染
污意所攝。無想天者。謂於此間得無想定。由此後
生無想有情天中。於不恒行心心所滅。假立無想
異熟。首句。論主問。若無實性下。小乘答。意謂此三
若無實性。何以能遮心心所法令不得起。由此二
定。能遮未來諸心心所暫不起故。若無心位下。論
主辯破。若有實法遮心不起名無心定。則亦應有
實法礙色不起名無色定。既不許色由礙無。云何
執遮心是實。如堤塘是假。亦能遮水。何須實法。乃
能遮心乎。謂修定時下。出正義。定加行者。定前方
便也。麤動心者。前六轉識也。不言第七者。以二定
同釋。唯就無想義故。勝期願者。勝願心起。期生靜
慮。願力漸增。麤動漸細。由細入微。微而又微。以此
微心。熏蒸第八。成極增上厭心種子。損伏麤動心
心所種。麤動心等亦不現行。依此心心所現行伏
滅分位。假立二種定名。種通善性。故此二定。俱名
為善。無想定前下。別顯無想異熟正義。謂修定時。
求彼天果。熏成種子招彼天異熟。受彼天果報。故
俱舍云。此法一向是異熟果。誰之異熟(問)。謂無想
定(答)。無想有情。居在何處(問)。居在廣果。謂廣果天
中。有高勝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答)。彼為恒無
想。為亦有想耶(問)。生死位中。多時有想。言無想者
由彼有情。中間長時。想不起故。如契經說彼諸有
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歿。然彼有情。如久睡覺。還起
於想。從彼歿巳。必生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
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
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
彼北俱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故此下。總結三
法非實。】
成唯識論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