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
住於彼行攝受安立。甞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
在有為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
不說。先大乘問。次餘乘答。此經下。大乘破。先總斥
非第六聲下。次別破。別破又分三。初約能所破。第
六聲。即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也。俱舍云。生相若無。
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
等。此外計也。又云。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為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如是本無。今有生
相。依色等法種類眾多。為簡所餘。說第六轉。言色
之生受之生等。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餘受等。餘
例亦然。如世間說旃檀者香。石子之體。此亦應爾。
如是住等。隨應當知。此彼論破詞也。此中破意。謂
非第六屬聲。便表生等離色等外有實自體。以色
受等之生住滅。即色受等五蘊攝故。生等為能相。
色等為所相。非生等相異色等相。不可說言堅相
異地相。濕相異水相故若有為體異有為相者。則
無為體應異無為相。今無為體不異無為相。則有
為體。亦豈異有為相哉。又生等相下。二約體用破。
謂若生等三俱有實體者。應一切時齊興作用。則
一法一時。有生住滅更互相違。成大過失。世間不
見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唯見異法異時有三故。若
以用相違故。無頓興之理者。則體亦相違。如何俱
有。便有自語相違之過。又住異滅互相違反。用不
應俱。而能所相不待因緣。體俱本有。體既如此。用
亦應然。體用不容有二性故。若謂體雖本有不待
因緣。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緣和合而有者。所待因
緣從外來故。定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又汝
既許從因緣生。又執生等復何所用。若謂諸有為
法是恒有故。而與生滅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是恒
有。亦有生滅。何以故。有為無為同一因故。立量云。
三有為法。與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無為。三無
為法。與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為。今既不同
無為則有為所相。定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況能
相生滅而實有哉。又去來世下。三。約三世破。為彼
宗執生在未來。現在巳生。不更生故。過去巳滅。都
無生用。故以來同去破之。過去巳滅。未來未生。巳
滅非常。未生非現。體如空華。無實有性。量云。去來
世非實有性宗。因云。非現非常故。喻如空華。生即
巳生。非同未生。豈在未來。滅即巳滅。非同未滅。應
非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無住
有。二相相違。生與住。俱屬現有。相不相違。今彼以
過現為一起。未來為一起。滅屬過去。住屬現在。生
屬未來。則滅與住同時。而住與生異世矣。豈理也
哉。進退之詳。具廣百論。然有為法。仗因托緣而得
生起。故一切法緣合則生。緣散則滅。表異無為。假
立四相。非謂實有。瑜伽問云。若有為法生住異滅
四有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說三種。答。由一
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
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巳落謝
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
現在世法。二相所顯。唯現在世有住可得。前後變
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於有為法總說
住異為一有為相。前三有故四句。揀異小乘生在
未來。餘三現在如何無法與有為相難也。表此後
無為相何失。總答也。餘乘問。後一既是無法。如何
亦預有為相中。故答云。表此現在生住異法後定
是無。為有為相有何過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無
而忽有。故以生表。有而後無。故以滅表。變易不常。
故以異表。蹔時有用。故以住表。此在有為雖俱名
表。而所表相各各有異。此依剎那念念不停。假立
四相。非約三世。若約一期生死果報始終分位。亦
有四相。初出胎時名生。命終名滅。生巳。或二三十
年。或七八十年。只是此身相續不斷名住。自少而
壯。自壯而老。遷變不同名異。故俱舍云。無始以來
色等諸法。名言熏習種類不同。及先所造諸有趣
業。種種差別功能轉變。隨所遇緣成熟發起。變生
色等生等差別。所言緣者。謂精血等是其生緣。衣
食定等是其住緣。毒藥災橫四大亂等是其滅緣。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總結也。】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香味等假立三故。」
【六破名句文身。瑜伽論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
性施設自相施設由徧分別。為隨言說唯建立想。
是謂名身。云何向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
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
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
是謂文身又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
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
巳。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
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不能了達所
揀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復
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論主問也。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小乘答
也。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論主
總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下。論主廣破。據俱舍論
等。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
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
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
不依於文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
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
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麤聞他
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
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
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
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巳
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廣如彼說。薩
婆多。亦有名由聲生。名由聲顯。二義。故論主取生。
破顯云。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同色香味。
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
實能詮。異聲實有故喻如色等。若謂聲能生名句
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巳足成能詮。何用名
等為耶。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是實有。故論主破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
名句文。異聲實有。名能詮者。則所見色上形量屈
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亦名能詮。若謂聲上音
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則此語聲音韻屈曲。
亦應如絃管聲不能詮表。不能別生名等矣。彼又
難云。誰說彼絃管聲定不能詮乎。論主答云。聲若
能詮。則應現前風鈴聲等皆有詮用。今此語聲與
風鈴聲等無詮表。不別生實名句文身。故知語聲
非實能詮。若唯語聲能生名等。而風鈴聲等不能
者。如何不許唯語能詮。而謂絃管聲亦能詮耶。外
人問云。若一切外聲皆非能詮。據何道理定知能
詮即是言語。寧知非語亦有能詮。論主答云。語為
能詮人天共了者。謂人與天俱用語言有詮表用。
為欲界以音聲為佛事故。天愛非餘者。或有天中
不用語為能詮。如光明說法。天鼓說法之類。唯是
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通下界。故曰非餘。今固人
也。而天語乎。次假外問云。既聲體即是能詮。何有
名等三種差別。故論主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
差別等。於中有四。從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一顯
假差別。此論主解依聲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
蒭(此翻眼)。若但言斫。唯言蒭。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
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
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又問
曰。何者是分位差別。故答云。名詮自性至為二所
依。二。顯三用殊。名詮諸法自性。句詮諸法差別。文
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
者彰義。與二為依。彰義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
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
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
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
詮諸法體。多名巳後。方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
論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如是三法。總攝一切。彼
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
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論云。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
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
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等。此三
離聲至亦不即聲。三。明不即不離。論主答難。謂先
有問言。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
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
離聲雖無別體。而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
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
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
聲。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詞二無礙解。境有何
別。故論答云。由此法詞至亦各有異。即緣此故。二
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
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
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巳
竟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
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
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
文。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
非色處攝。答云。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
故是色處攝。又問云。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
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主答云。且依此土說名
句文至假立三故。四。會相違。謂且依此土。依聲假
立名句文身。非謂一切界土亦依聲立。問曰。餘界
土中依何立耶。答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
等。假立名句文身。以彼見聞覺知光明香味能了
義故。此所引。即維摩詰所說經。而言等者。等取觸
思取等。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
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又梵云便善那。此
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
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
為便善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古德說名為
味。對法論云。此文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
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是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
陀是迹。如尋象迹以覔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迹。
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七破餘執。隨眠。即貪等染心所。隨者俱生義。眠者
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彼執是
不相應行蘊攝。故論主破云。貪等種子。名貪等故
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
耶。量云。所執隨眠非不相應。名貪等故。如現貪等
有餘不相應行者。即後未破十法。謂流轉。定異。相
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准前理趣
者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者。遮止異色心
等有實自性也。】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三無為法分三。一總破。先總斥。且定有下。為將破
無為。先舉有為為例。先標數。下別釋。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
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
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
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
量所收。不待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成
立。共知是有故。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
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
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
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
此非現量他心智成。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
得。佛智緣時。亦現量得。除佛巳外。共許為論。非世
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若無為者。既非現所知
法。又非有作用法(現受用是假法。今伹破無為非實。故此不揀)。設許有
作用。則應是無常。如何執定有無為耶。然諸下。正
顯無為不實之義。所知性者。謂從聞說無為名。領
納心中有無為性。所顯性者。色心有為。因果義盡
或緣闕時。無有為義。顯是無為。此所知性。及所顯
性。如色心等悉是無常。故不可執離心實有。量云
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至)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二別破。是無為法。約諸經論凡有六種。一虗空無
為者。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名為虗空
無為。虗空有三。一識變虗空。即六識上作解心。變
起虗空相分。二法性虗空。即真如體有。離諸障礙
故。名為虗空。三事虗空。即所見頑空是也。二擇滅
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如理故。
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
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涅槃是也。即真如本性。離諸
障染。不由起智斷惑。本體淨故。四不動無為。第四
禪離八患三災。證得不動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從
第四禪巳上。至無所有處巳來。捨受不行。并麤想
亦無。顯得真如。名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有二。
一約對得名。謂真如理。對事得名。二簡法者。即真
如。簡徧計。離於生滅也。餘乘只許初二三種。離色
心等實有自體。先約一多破。又虗空等為一為多。
等者。等餘二種。若體是一下。出一體過。若體是多
下。出多體過。初出一體過中。虗空容受下。破虗空
非一。一部一品下。破擇滅非一。一法緣闕下。破非
擇滅非一。若體是一。遍一切處。標彼宗所執也。虗
空若不能容受色等。何名虗空。既能容受色等。即
與色等合而為一。色等既多。虗空之體亦應多。何
言是一。一法合處。餘皆不合。何言徧一切處若不
與一法合而合餘法者。則應諸法互相周徧。以虗
空悉入一切法故。若謂虗空是一。不與諸法相合
而合一法者。則應虗空不能容受。如餘無為。以餘
無為不能攝受諸法故。量云虗空無為是有法。應
非容受宗。因云。不與法合故。喻如餘無為。又色等
中有虗空否。有則空色雜而不分。無則空色離而
不徧。次以擇滅非擇滅例破云。若是一體者。則應
斷一部一品結時。不但得一部一品擇滅。餘一切
部一切品擇滅皆得。一法緣闕不生時。不但得一
非擇滅。應得一切非擇滅。何以故。彼執體一。則一
即一切。理應爾故。結。是思惑。有八十一品。分屬九
部。九部即九地。後出多體過云。若虗空等體是多。
應非實無為是宗。因云。有品類故。喻如色等。又虗
空應非徧容受是宗。因云。有品類故。喻如色等。擇
滅。非擇滅。准此應知。餘部所執下。總顯無為非實
有。餘部所執。即後三種無為。准前應破者。准前一
多有無等例。更相徵詰也。又申量總破云。諸無為
非異心等有是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三顯正義。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者。此依識變出體。
謂空無為。初無本質。唯心所變。猶如極微。假而無
體。於佛等處。聞其名故。而心變之。聞說空等五種
無為。數數串習熏陶力故。諸識生時。變似空等影
像相分。為所緣境。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
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為常。若說本質無為者。
即不離於識變有也。問。若言識變相分說是無為
者。即是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
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
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
以相似不變。故假說為常耳。此六無為。地前菩薩
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無漏也。二依
法性假施設有者。此依法性出體。五種無為。皆是
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
實德也。此體須證人法二空。無我之後。方得顯故。
言有則墮增益謗。言無則墮減損謗。言亦有亦無
則墮相違謗。言非有非無則墮戲論謗。故曰有無
俱非。心欲緣而慮亡。口欲言而辭喪。故曰心言路
絕。性相各別。故曰非一。即性即相。故曰非異。為法
之性。故曰法性。無諸障礙。故曰虗空。擇滅者。亦名
數緣滅。數。謂慧數。由慧為緣。揀擇諸惑。能顯滅理。
故唐三藏譯為譯滅。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
所駕車。名曰牛車也。此以離繫為性。由無漏智。斷
諸障染。遠離繫縛。證得解脫。假名擇滅。非擇滅者。
亦名非數緣滅。非由慧數滅惑所得。但以性淨。及
於緣闕之所顯故。緣闕者俱舍論云。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釋云。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
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
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
相。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
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
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
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
擇滅。釋曰。謂眼緣色時亦合緣聲等。以專注色故。
耳等不緣聲等。同時聲等剎那巳謝。故令緣聲等
識更不復生。以前五識唯緣現量。不緣過未。而言
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
他心智所緣境是也。此他心智。唯緣現在心王。亦
合緣心所。以專注心王。故於心所得非擇滅。不動
者。離前三定。至第四禪。離三災。出八難。無喜樂等
搖動身心所顯真理。名不動滅。想受滅者。謂巳離
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暫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
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所顯真
理。名想受滅。真如亦是假施設者。真如約詮。而詮
體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
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不稱
彼體。唯言顯故。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實非食油。不
稱體故。真如亦爾。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
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非言無為體即空
也。勿謂虗幻者。虗揀徧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
圓成實。以無虗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故宗鏡錄
云。問。如何聖教說真如實耶。答。今言有者。不是真
如名實有伹說有。即是遣惡取空。故說有體是妙
有真空。故言非空非有。問。如何聖教說真如為空
耶。答。為破執真如心外實有。故說為空。即空其情
執。不空真如體也。通上二破餘乘竟。】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三總破。此破外道餘乘法執巳竟。亦如我執例。立
一比量總破之。彼先能後所。此先所後能。以我屬
根。法屬境故。所執諸法異心心所。是前陳有法。非
實有性。是後陳宗體。因云。是所取假相分故。喻如
心心所也。能取彼法之覺。亦不緣彼法是宗。因云。
是能取見分故。喻如緣此能緣之覺也。謂第六識
緣假法時。其假相分。但從見分變生。自無其種。亦
無所仗本質。名獨影唯從見。故以心心所緣此覺
為同喻。此是徧計所執性。以前既明異心心所非
實有性。恐人遂執諸心心所是實有性。故申量云。
諸心心所是有法。非真實有是宗。因云。依他起故。
喻如幻事。設有問云。諸心心所既非實有。何故教
中說唯有識。故此答云。為遣外道餘乘所執離心
心所別有實境。是故教中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
實有者。還同妄執外境實有。亦是法執。由是理故。
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
有。故少分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故轉識論云。
立唯識義者。本為遣境遣心。今境界既無。唯識又
泯。即是了唯識義成也。此即淨品煩惱。及境界二
俱無故。問。遣境存識乃可稱唯識義。既境識俱遣。
何識可成。答。立唯識。乃一往遣境留心。卒終為論。
遣境為欲空心。故境識俱泯。是其正義。此境識俱
泯。即是實性。實性即阿摩羅識也。古德云。如緣真
如。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
成聖。釋曰。若作如解即是法執者。若起能解之心
即立所證之理。所境既立。迷現量心。知解纔生便
成比量。失唯識宗。所以華嚴經云。智外無如為智
所入。如外無智能證於如。則心境如如。一道清淨。】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四總舉通執。蘊處界相者。教中即一念而開色心。
即色心而開五蘊。即色塵而開十二處。又即五蘊
而開十八界。五蘊合色為一。開心為四。為迷心不
迷色者設也。十二處合心為一半(對前開四故今。云合。謂意處全。
及法處一分。適公曰。意所取境。名之為法。法處有四。一心所。二不相應行。三無為。四無表色。今指心所一
分。故云半也)。開色為十半(對前合色為一為開也。謂色聲香味觸及眼耳鼻舌身全
為十。言半者。即法處中無表色)。為迷色不迷心者設也。十八界心
色俱開(謂開色為十半。如前開心為七半。即六識為六。意根及法處心所也)。為心色
俱迷者設也。皆是假立。豈有實法。而可執耶。因所
緣有開有合。故能緣亦或總或別。此法執與前我
執。若約大乘分別二執。初地初心一時頓斷。俱生
二執。於地地中各斷一分。乃至等覺。尚有二愚。金
剛後心。一時頓盡。故曰。分別我法極喜無。六七俱
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種現金剛道後等皆無。若
約小乘。初見道時。頓斷分別我執。即證初果。斷盡
俱生。遂證四果。而法執不與焉。自性等相。即數論
等所執冥初自性等類。餘文例前我執可知。】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總結內外法執。自心外法。即蘊處界等相本質
之法。自心內蘊。即自心變起影像相分法。或有或
無者。影像相分是有。分別計度假法是無。又第七
是有。第六是無。一切皆有者。第六識上變起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如前巳明。然雖許此心上變起似
法之相一切皆有。以依他起故。亦如幻有耳。若所
執實有。是徧計執。如石女兔角。決定非有。既立二
量。又引聖教以證結之。廣百論云。一切所見。皆識
所為。離識無有一法是實。為無始來數習諸見。隨
所習見。隨所遇緣。隨自種子成熟差別。變似種種
法相而生。猶如夢中所見事等。皆虗妄現。都無一
實。一切皆是識心所為。難。若爾。大乘應如夢啞。撥
一切法皆悉是虗。不能辯說一切世間出世間法
自性差別。是大苦哉。我等不能隨喜如是大乘所
立虗假法義。以一切法皆可現見。不可撥無現見
法故。答。奇哉可愍。薄福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義。
若有能見。可見所見。能見既無。誰見所見。以諸能
見。不能自審。知自有體。亦不審他。於審察時。能見
所見皆無所有。是故不應執現見法決定有體。以
回心時。諸所緣境皆虗假故。所以者何。起憶念時。
實無見等種種境界。但隨因緣自心變似見等種
種境相而生。以所憶念非真實故。唯有虗假憶念
名生。如曾更諸法體相。回心追憶。故名為念。當憶
念時。曾所更境皆無有故。能念亦無。而名念者。隨
順慣習顛倒諸見。假名施設。由此念故。世間有情
妄起種種分別諍論。競執諸法自性差別。沒惡見
泥。不能自出。若無所見。亦無所聞。是則一切都無
所有。云何今時編石為筏。通上二破法執竟。】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第三總結。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
用離識色法不相應法及無為法為所緣緣。以離
識外皆無實體故。親所緣緣。必依有體真實法故。
若非心變。色等諸法。決不親緣。現在下。乃二比量。
現在者。揀過未。現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
法相應現起。故名為聚。以八個識各有四分。自見
分只能親緣自相分。不能親緣他識四分。故曰現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因云。他聚
攝故。喻如非所緣。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
即一識中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緣。以王與
所。自體異故。喻如餘非所取。所取即相分。能取即
見分。餘非所取。即是不對能取者說名餘也。由此
二比量義。可見全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又
引契經證之。】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第四重釋外難。此難即從上似字而生。謂相見說
為似我法者。為當似誰。曰。以內似外。以有似無。約
此說似也。故此難云。有真事方有似事。依此二事
共相。然後可說似事為假。如有真火。方說有似火
人。以此人有似火猛赤色法。方可假說此人為火。
我法既無。復何所似。豈可牛毛返似龜毛耶。似既
不成。云何說言心似彼轉。】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此釋難分二。先明喻。後顯法。喻中一總二別。總中
特破真火二字。為彼以真火喻所執我法故。言汝
之真火。巳破成非。何勞再舉。緣前廣破我法執皆
不成故。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皆不成也。同德曰
類。共體曰實。依類即是共法。依實即是真火。下分
二節破之。破依類云。火以能熱能照為德。人猛赤
相無此德故。即非同類。若與火無共德而可假說
為火人者。則亦可於水等物假說火等名矣。何為
依類乎。若謂德雖不同。而人與猛赤常不相離。亦
可假說者。則現見猛赤非人。人非猛赤。即猛赤在
人。亦有時而不現者。安在其為不相離也。既不共
德。又互相離。若依類方可假說者。則不應言有似
火人。而今常言有似火人。則知假說不依似事立
矣。破依實云。人與火共體。方可言依實。人與火猛
赤德非共體有。故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謂猛赤之
德。在火則能熱能照。在人則身熱心煩。其體各別。
其所依則有情無情亦各別故。無共德而假說彼。
有水濫火名之過。猶夫前耳。若謂人有煖德與火
相似。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是猛赤相。非
在煖德說人似火。故知假說亦不依實事立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此又明假事不依真事立。後結成正義。宗鏡云。何
故名自相共相。曰。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
是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
相。言假智者。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詮者。心上
解心名句文。及聲上名句文。是能詮。皆不得所詮
自相也。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不說
心識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
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智知。性離言說。及
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如色法等而為自性。
水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
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
相。非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
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
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又言
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
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
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
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慣
習共呼故。又自相者。即諸法之自體相。如火以煖
為自相。喚火之時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
唯身識現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
詮之義名共相。如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
通一切火上。故名共相也。能詮。即言說。所詮。即假
智。此假智詮。亦非離此共相。外別有方便。施設自
相。為彼所依。然假智詮。必依相似言聲而起。聲不
及處此假智詮。便不流轉。由能詮所詮。俱不能親
證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但依似事而轉。似謂
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巳。於後剎那。有同類智。
是有分別變現影像。乃從相上增益其相。故名為
似。如照鏡人。形之與影。宛然二人。非增益乎。聲依
智詮。唯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也。
問。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依何而起。答云。雖
不依真。然依內識變現而有。由彼外道餘乘。妄計
心外實有我法。為對遣此執。故說似我似法是內
識所變。其意若曰。外境雖無。談汝執情。外境實有。
故為所似耳。以內似外。以有似無。此之謂也。此段
近結當文。遠結前文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
轉。彼依識所變三句。通上略辨唯識分中。一釋前
三句頌竟。】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二釋三能變。即後三句頌。此即釋頌中此能變唯
三一句。識所變相。即牒上頌中語。以該我法種種
相也。初能變名異熟者。有三義故。謂變異而熟。異
時而熟。異類而熟。種變異時。果方熟故。造因果熟。
定異時故。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故。異字
屬因。熟字屬果。因果不同。作相違釋。異及熟也。或
異之熟。若異字屬果。異即是熟。或異熟屬現。異熟
即識。持業釋也。若異熟屬種。異熟之識。依主釋也。
雖第六亦有異熟。而唯一分。八識偏多。故曰多異
熟性。二能變名思量者。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慮度
第八見分為自內我。恒者。無間義。審者。執我義思。
量即識。持業釋也。雖諸識皆有思量。然或恒而不
審。或審而不恒。唯第七亦恒亦審故。三能變名了
境者。了。謂了達。雖七八識亦能了境。依內門轉。唯
了細境唯第六識住外門故。了麤相境。及言。明頌
中及字。乃前五識與第六識合為一種也。前五取
境。必有同時意識起故。次釋能變義。一因能變。即
種子現行門。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於中有二。先
標。後釋。等流習氣者。即前七識中三性種子。各生
自現。熏第八種。而令增長。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異
熟習氣者。由前六識善惡現行。熏第八善惡異熟
種子而令增長。唯除第七。七是無記。非異熟因故。
前是因緣。此增上緣也。二果能變。即前二因所生
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
第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及苦樂等種種現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下。別釋。前七識以三性力熏第
八識成種生長。即現八識三性種子各自生現。名
等流果。所生之果。與能生種。性是一故。因果相似
名等。是彼類故名流。善種生善現行。煩惱種生惡
現行。無記種生無記現行。是等流果。殺生得短命
報。放生得長壽報。名假等流。是增上果。異熟果者。
由前六善惡業為殊勝增上緣。招感第八酬他引
業。長時無間。立異熟名。引。謂牽引。謂業有力能引
總報。即前六識造善惡業。牽引第八受善惡報。相
續不斷。名異熟果。其前六識所造之業。能滿自識
善惡二果。名異熟生。以從第八體上生故。不名異
熟。以前六識有間斷故。六識不徧無色界等。無心
定等。六識皆不行故。故第八名總報主。而第六名
別報主也。單言異熟。不攝別報。言異熟生。總別皆
是。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曰果異因故。此異熟名。
雖有多義。此中但取受熏持種能變善惡二果本
識。名為異熟。非謂異時異聖變異等一切義也。通
上略辨唯識竟。
下廣辨唯識分二。一明三能變。二答五外問。一又
分三。即初二三種能變。
今初能變分三。一結前標問。二天親頌。三釋頌意。】
「雖巳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此天親第二半頌。及第三第四頌。總有十二門。一
自相門。即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即異熟。三因相
門。即一切種。四不可知門。即不可知。五所緣門。即
執受處。六行相門。即了。七相應門。即常與觸作意
受想思相應。八受俱門。即唯捨受。九三性門。即是
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即觸等亦如是。十一因
果法喻門。即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即阿
羅漢位捨。
下三釋頌意分二。
一正釋頌意。二證有識體。
一正釋頌意分八。】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一釋自相門。大小乘教名阿賴耶。真諦就名翻為
無沒識。取不失之義。奘師就義翻為藏識。能含藏
諸法種故。為此識體具三藏義。能藏所藏執藏故。
一能藏者。即能含藏義。猶如庫藏。能含藏寶貝。故
得藏名。此能含藏雜染種故名為藏。亦即持義。此
約持種邊說。二所藏者。即是所依義。猶如庫藏。是
寶等所依故。此識是雜染所依處故。此約受熏邊
說。三執藏者。堅守不捨義。猶如金銀等藏。為人堅
守。執為自內我。故名為藏。此識為染末那堅執為
我。故名為藏。起信鈔釋云。第八能藏所藏義者。且
所藏義。謂此識體藏。是根身種子器世間所藏處
也。以根身等是此識相分故。如藏中物像。如身在
室內。欲覓賴耶識。只在色心中。欲覔摩尼珠。只在
青黃內。次能藏義。謂根身等法。皆藏在識身之中。
如像在珠內。欲覔一切法。總在賴耶中。欲覔一切
像。總在摩尼內。與前義互為能所。雜染者。簡清淨
法。互為緣。即更互為因果。說見後條。即具能所二
藏義。有情執為自內我者。釋執藏義。以第七為有
情識故。自內我。揀他外我。以色等為他外我故。此
即顯示下。釋此藏名。依自相立。以藏識能攝持因
果故。攝謂收攝。持謂執持。攝是能藏所藏義。持是
執藏義。然無能藏。亦無所藏執藏。二種唯能藏義
過失最重。是故偏說。此明藏識專以能藏得名之
故。世親云。謂緣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能生於
彼功能差別。識為自性。為欲顯示如是功能。故說
攝持種子相應。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即
與彼法為能生因。攝持種子者。功能差別也。相應
者是修義。是名安立此識自相。】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二釋果相門。由前世前六脩五戒十善等業。招感
今生天人總別異熟樂果。若前世前六作十不善
業。招感今生三途總別異熟苦果。由此義故。說名
異熟。由依此識相分種子。假立命根。由依此識身
心分位。假立同分。若無此識。則一切命根眾同分
等異生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識果相雖多。而異
熟此識所專。故偏說之。世親云。謂即依彼雜染品
法。無始熏習。此識續生。而能攝持無始熏習。是名
安立此識果相。】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三釋。一因相門分二。先總釋。後別釋。今初。能持諸
種。名一切種。全取他名。即有財釋也。餘法者。即餘
色心等法。及二所顯不相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
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因相雖多。
而持種義。他識所無。故偏說之。世親曰。謂即次前
所說品類一切種子阿賴耶識。由彼雜染品類諸
法熏習所成功能差別。為彼生因。是名安立此識
因相。右攝論所說三相。與此小異。故存世親之釋
以便參攷。】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總結略說三名。天親云。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
相。異彼廣說。故言略說有三種。後別釋一切種分
四。一正明種相。二明種子二義。三明種子六義。四
能所熏。】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一正明種相。初句標。次句徵。又次句正指種體。此
與下。明非一異。本識。即第八。第八自證分上一分
親生現行功能。謂之種子。世親云。攝持種子者。功
能差別也。能攝持是識功能。能生現是種子功能。
一切雜染品法不同。故言差別。又第八識從種子
生。故名果報識。能攝持種子。故亦名種子識。又本
識是集諦。故名種子。是苦諦。故名果報。體用因果
者。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
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
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
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有
法。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
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
體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
非一向異。然言不一不異。恐同菩提子計。有法與
有等性非一非異。故又言雖非一異。而體是實有。
不同假法。假法如畢竟無。不能生果。非因緣故。外
人難云。此本識。與所生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
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必許瓶體是相狀假。則汝本
識同瓶是假。識中無漏真如種子。亦應是假。則違
自宗真勝義諦。量云。此與諸法是假非實宗。因云。
不一不異故。喻如瓶等。論主答云。此說種子體是
實有者。唯依世俗諦中說故。不同真如勝義諦說。
以真如性離非一異戲論種故。種子雖依下。釋有
漏種不同真如義。言種子雖依第八為體。即是第
八相分。非餘。是第八見分所取故。雖非一異。而是
有體實法。不可言無。諸有漏種子。是第八所緣。真
如無漏種子。非彼因中所緣。俟轉依時。鏡智圓明。
方得緣故。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
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
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
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
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
異熟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
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
不可相即。外人又難云。若無漏種非異熟性。何故
彼說皆異熟種。皆異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
男女二根。命根。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無漏根
彼難三無漏根同異熟故。論主答云。雖決擇分說
皆異孰種。不與第八同無記性。二十二法皆善性
故。謂此諸法。依異熟識故。名異熟種。如眼等識。依
異熟故。名異熟生。皆是異性相依。決不同性。或無
漏種下。又作一義釋異熟名。謂無漏種子。由熏習
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是無記第八異熟。故知
無漏唯善性攝。
一正明種相竟。】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二明種子有本有新熏二義分三。一本有。二新熏。
二正義兼本有新熏。今初。即清目等師唯立本有。
謂有漏無漏俱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令
本有增長成熟。如契經下。引經證。瑜伽下。引論證。
惡叉聚者。毒樹果也。一枝三子。生必同科。經中取
喻惑業苦三不相離義。一切種子皆悉具足者。染
淨二種皆本有也。闕三菩提種者。清淨種子具而
不發也。三種菩提者。一真性。二實智。三方便。真名
不偽。性名不改。能照真性之智。稱理不虗。名為實
智。善巧隨機。化用自在。名為方便。般涅槃者。此云
入圓寂。即無漏法因也。今引瑜伽中說。從無始來
有此法因。一切種子具足無此法因。便闕三種菩
提種子。如此等文。誠證本有不一而足。五種性者。
謂異生種性。聲聞種性。菩薩種性。如來種性。外道
種性。楞伽云。云何知聲聞乘無間種性。若聞得陰
界入自共相斷知時。舉身毛孔。熙怡欣悅。及樂修
相智。不脩緣起發悟之相。是名聲聞乘無間種性。
緣覺乘無間種性者。若聞說各別緣無間。舉身毛
竪。悲泣流淚。不相近緣。所有不着。種種自身。種種
神通。若離若合種種變化。聞說是時。其心隨入。是
名緣覺乘無間種性。如來乘無間種性者。謂自性
法無間種性。離自性法無間種性。得自覺聖無間
種性。外剎殊勝無間種性。若聞此四事。心不驚怖
者。是名如來乘無間種性。不定種性者。謂說彼三
種時。隨說而入。隨彼而成。各別種性者。謂一闡提
也。三無漏根者。一未知欲知根(九根和合信法二人見諦中未知欲
知)。二知根(信解見得二人思惟中九根和合轉名根)。三知巳(至無學中九根轉名
知)。知者。即是真見道故。引地獄具此三根者。亦證
種子本有故。本性住種。詳見下文。由此等證無漏
種子法爾本有。例有漏種亦不熏生。第八識中本
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不由別別熏令生起。
種起現時。種因現果。現起種時。現因種果。如是建
立。因果不亂。若許新熏者。漏熏無漏。無漏熏漏。善
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亂矣。】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依熏可生非巳有體。」
【二新熏。即難陀所執。謂有漏無漏俱熏故生。非本
來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者。即胡麻中所有香氣。
必假華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
華香取與巨勝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巨勝
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比來胡麻中無香氣。因華熏
故生。如契經下。引經證。論說下。引論證。內種外種
者。攝論云。種子有二。一外種子。但是假名。以一切
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子。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
為本。此二種子。念念生滅。剎那剎那。先生後滅。無
有間故。此法得成種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種子。
一切時無差別故。復次云何外種子。如糓麥等無
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
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
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
一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此云或有者。外種是依
報。乃眾生共相業種所感。亦名熏習。或無者。以自
有根種展轉相傳故。名言等三種習氣。詳見第八
卷。引此以證有漏種生必由熏起。無漏種生下。意
牒上義。例顯無漏亦熏習生。說聞熏習下。證成無
漏亦熏生義。等流者。同是無漏也。謂聞無漏正法。
熏成無漏種子。名出世心種子性。出世心者。即是
見道。手杖論云。出世之智。雖不曾得。但以墮在自
相續中。所有似說二無性智。共許從此熏習之處
而作生因。此聞之熏。是極清淨法界等流之體性
故。法界即是如來法身。我法二無性解。是法界所
流果法。謂法身。界。即因也。是出世間諸法之界。謂
能持彼熏習性故。及斷煩惱所知二障所有餘習。
名極清淨。其聞熏習。是似彼果。彼為增上緣而得
生起故。同彼體性故。如有說云。諸初發心菩提薩
埵。所有正聞熏習種子。雖曰世間。應知即是法身
所攝。室羅縛迦鉢羝迦佛陀。應知即是解脫身攝。
是故定知雖是世間。而能親作出世間心種子也。
有情本來下。破前清目等說有五性差別。故定執
有法爾種子之義。而言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
熏理故。以斷有漏。即熏無漏。如瑜伽說下。引證依
障建立義。於真如境者。以真如是迷悟依。諸染淨
法依之得生。故言於真如境上有二障種者。不得
入圓寂。立為異生性。即不定性闡提性。二乘不斷
所知。唯斷煩惱。斷有利鈍。故分為二。聲聞根鈍。三
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別斷。獨覺根利。三界諸惑
合為一聚。九品別斷。為二種性。如來二障永斷。二
死永亡。覺性圓滿。名佛種性。由此故知種性差別。
依障建立。非關無漏種子有無。瑜伽所說地獄成
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亦依熏生。非本有義。】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三護法正義兼本有新熏分三。一出正義。二破本
有。三破新熏。今初。生蘊處界。即是功能。此功能差
別。即是種子。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
能生前七現行。現行頭上又熏種子。世尊下。總通
前清目所引兩經二論之義。諸有情等。即第一經
義。餘所引證。即所引第二經與二論始起中。世尊
下。總通前難陀所引一經二論之義。初一經義。諸
論亦說下。即二論義。本性住種。習所成種。二名。見
瑜伽論。彼論菩薩地種性品云。云何種性。謂略有
二種。一本性住種性。二習所成種性。本性住種性
者。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
傳來法爾所得。是名本性住種性。習所成種性者。
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是名習所成種性。此中義意。
二種皆取。又此種性。未習成果。說名為細。未有果
故。巳習成果。說名為麤。與果俱故。此單就菩薩種
性言之。故有六處殊勝等言。其實有漏無漏皆有
本性住種性也。護法意云。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
熏本有。合生現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
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唯從新熏。
或偏執但是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
理。古德問此總未聞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
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
種。又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
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謂二種於一
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
此唯知色等相分種並同於此。又問。八識之中既
具本有新熏之義。何識是能熏因。所熏果。答。依經
論正義。即是前七現行識為能熏因緣之因。熏生
新熏種子。第八識是前七現行識所熏生因緣之
果。又問。本識等雖無力能熏自種。而能親生自種
故現行本識等得自生種為因緣者。既不熏自種。
如何能生自種。又熏與生何別。答。熏者資熏擊發
之義。生者生起。從因生出之義。謂本識等雖無力
資熏擊發自種之義。而有親生自種之義。如有種
性者。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若不得
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即不能生現。須假
有漏諸善資熏。方能生現。又如本識中善染等種。
能引次後自類種子。雖有生義。無自熏義。如穀麥
等種。雖有生芽之能。若不得水土等資熏擊發。亦
不能生。其現行本識。雖有生種之能。然自力劣。須
假六七與熏方生。由是義故。本識等雖非能熏。而
能生種。故與親種得為因緣。五根塵等諸根分亦
應然。此解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
緣。即是因緣增上緣。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
記。非能熏故。今按此文。現於親種得為因緣中。既
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望自親種
無因緣義。若言本識及六識中極劣無記。能生自
種得為因緣者。便犯異熟有能熏過。違聖教失。又
問。如前六識所變五塵相分。不能自熏新種。須假
能變心緣。方能熏自種故。五塵相分。得為能熏。其
極劣無記。亦假能變心緣。何故不同五塵相分得
為能熏。答。今按有為法分為三品。一者上品。如七
轉識及相應等。一分能緣慮故力最強。悉有力自
熏。二者中品。如五塵相分等。雖有熏力。而力稍微。
假心與力。彼方自熏。三者下品。即極劣無記。如極
羸病無力之人。不能自起。縱人與力扶持。亦不能
起。本識等類。亦復如是。本無熏力。謂心與力亦不
能熏。由是義故。極劣無記。一向無力。故非能熏。與
五塵相分不同。彼自有力。但力相劣。不能獨熏。假
心相助。自有半力。故是能熏。由是義故。今正解者。
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
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劣。非能熏
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及等
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
種。】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二破清目等獨執本有非理。謂若唯本有無新熏
者。前七王所亦具能熏義。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頌中法字。即前七轉識。識字。即第八識。諸法於識
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
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亦與
阿賴耶為二緣。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二於
後法中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顯揚論云。一於現
法長養彼種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
轉識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
耶識。由此因緣。後後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更增
長。轉更熾盛。轉更明了。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者。
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賴耶。如
是為彼種子故。為彼所依故。長養種子故。攝植種
子故。應知建立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緣性。即
此中互為因果義也。如炷與焰者。謂一剎那燈炷
為依發生燈焰。是則燈炷為焰生因。即此剎那焰
復能燒所依燈炷。是則燈焰為炷燒因。內炷生焰。
如種生現。內𦦨燒炷。如現熏種。此舉增上緣喻因
緣義。如束蘆者。如二束蘆。更互依持。令住不倒。若
於爾時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於爾時彼能持此。
令住不倒。此以俱有依喻因緣義。唯依此二。謂種
與現。或曰能所熏也。若謂種子本有。由熏令長。即
經論中說因緣義者。則善惡業與異熟果。亦可謂
之因緣乎。為善惡業與異熟果是增上緣。四緣不
容相濫也。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即不言
唯熏令長。今執本有。皆乖聖教矣。由前違理。由後
違教。故曰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三破難陀等獨執始起非理。謂若唯新熏無本有
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
本有。從何種生。問。何為有為無漏因緣。答。即四德
種子。如攝論云。轉依名法身。由聞熏法。四法得成。
一信樂大乘。是大淨種子。二般若波羅蜜。是大我
種子。三虗空器三昧。是大樂種子。四大悲。是大常
種子。此聞熏習及四法。為四德種子。四德圓時。本
識都盡。四德本來是有。不從種子生。從因作名。故
稱種子。此聞熏習。能損滅本識。為對治本識。與本
識性相違。故不為本識性所攝。故云。四德圓時。本
識都盡。若不淨種子。則熏習生。增益本識也。此中
大意。言若本來無無漏種性。則眾生永無成佛分。
不應有漏為無漏種。若有漏為無漏種。則無漏亦
應為有漏種。而諸佛等應起雜染。還作眾生矣。分
別論者。即後三卷所引上座部經分別論者是也。
分別論說心性本淨等語。一往觀之。似有漏心性
即是無漏。不須別有無漏種子。細而察之。則心性
本淨一語。即是心空所顯真如。而為無漏四德之
因。故無漏法。非是無因而生。定有種子在也。且汝
所謂心性者。何所指耶。若指空理。空即非情。何為
心因。空是常法。豈為法種。體前後無轉變故。釋所
以為常法之故也。量云。空理非諸法種子。以體前
後無轉變故。喻如虗空。若即是心。心體本一。而有
漏無漏轉變者。即同數論冥性常一而二十三法
轉變之謬執矣。量云。性即是心。相雖轉變而體常
一故。喻如數論。又無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無漏
因。不善無記心應是無漏善。若許二心是善。應與
信等相應。若不許彼相應。便應非善心體。善名且
不可得。况無漏乎。即有漏善心。亦不應為無漏因。
何以故。既名雜染。即與惡心等。故有漏不應為無
漏種。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如前破故。量云。有漏善
心是有法。性非無漏是宗。因云。是雜染故。如惡心
等。若曰有漏心具無漏性。則應無漏心亦具有漏
性矣。而可乎。何以故。一性之中。差別因緣不可得
故。又異生心是無漏種。則異生位所起現行悉是
無漏。應名聖者。何名異生。若謂異生之性雖是無
漏。而異生之相尚在染位。不名無漏。無斯過者是
亦不然。異生之相既是有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
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乎。種子
成就。現行亦成。何以故。種子現行性相同故。淨則
俱淨。染則俱染。不容有差別也。然契經下。釋心性
本淨正義。言心性者即是真如。以真如是心之真
實性故。一說。心體上本無煩惱故。名性本淨。不同
前破有漏之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也。真如無為。
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虗空等。故非有
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由此心性本淨之故。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
就。後至資糧加行位中。籍聞熏力熏令增長。故見
道位斷分別惑。無漏現起。必仗此真如清淨無漏
種子為因而成現行。無漏現行既起。展轉熏成一
切智種。由此義故。定有本住新熏二類種子。無漏
既爾。有漏應知。諸聖教下通前所引。瑜伽內種定
有熏生之義。以明有漏不待熏生。然本有種。亦由
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者。明教說熏習。是增上
緣。非說因緣熏生內種也。其聞熏習下。通前所引
聞熏習聞淨法界等語。明無漏種亦有熏生義。其
聞熏習聞正法時。不唯熏起有漏法種。亦能熏起
本有無漏法種。展轉生出世心。出世心者。即是見
道。聞熏習中有二種緣義熏生有漏。感變易生死
勝異熟果。為出世法作增上緣。至修道位。此種可
斷。熏生無漏。與出世法為正因緣。此因直至佛果
位中無有間斷。非所斷攝。問。若有漏種是增上緣。
何故能熏出世心種。答。此無漏種正因緣性。微細
幽隱。不能了知。故假託麤略顯明有漏性中勝增
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其實出世心種。是本有
無漏正因緣也。依障建立下。通前所引依障建立
種性別義。非涅槃法。即異生性法。以諸異生無涅
槃故。無漏法種。能害二障。故無彼種。二障永不可
害。二乘種性。唯斷煩惱。不斷所知。故所知障永不
可害。根有利鈍。故分二種。佛無漏種具者。彼二障
種俱可永害。由此無漏種或有或無故。障有可斷
不可斷二義。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彼二種障依
何為因。而有斷有不斷耶。然無漏種。微細幽隱。難
可了知。故約二障顯而易見者。明種性差別耳。豈
謂全無無漏種子哉。若謂法爾有此障別。則亦應
法爾有無漏法種。而彼不許。何哉。若無漏法種非
本有者。則三乘聖道永不得生。是誰能斷二障種
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乎。既諸聖道永不得生。則
彼所云依熏可生。非巳有體之義亦不成矣。況諸
聖教說有本有種子。今執唯始起。彼義謂何。由前
違理。由後違教。故曰理教相違。由此應知諸法種
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結成正義可知。通上二明
種子二義竟。】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三明種子六義。上二義。是種子原本。此六義。是就
巳成種子後說。一剎那滅者。生巳無間即滅壞故。
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
子。問。剎義揀去何法。不得名種。答。揀無為法。及長
時四相。并外道常我。所以者何。以一切時。其性如
本。無差別故。無能生用。難云。若剎那滅為種子者。
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因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
種。答。第二義揀。要果俱有。果俱有者。與自現果俱
時現有。方成種子。故無性云。何者俱有。巳滅生果。
不應理故。如死雞鳴。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
住。一此與果不相違故。如蓮華根。雖後俱有。然非
一二。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
有。現者。謂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即顯現言。簡
彼第七。第七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現在。簡前後。
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和合。簡相離。前
後。即過去未來。相離。謂一切法與法不相應者。現
行種子。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
即後章所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
用果。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即
後章所云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
果。因果俱。即現種異類。因果不俱。即種子自類。此
即雙成二義。謂現在因有。是果俱有。未生巳滅。是
前後義。明種子名。但依種生現立。不依種生種立。
故但應說與果俱有。故世親云。言俱有者。謂非過
去。亦非未來。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
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難云。種因生現。要與
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
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恒隨轉
者。謂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成種子。究竟位。即
金剛心道。恒隨轉。真諦譯為隨逐。究竟位。譯為治
際。天親云。治。謂金剛心道。阿梨耶識。於此時。功能
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能則盡。
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
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能熏現。與所熏種。何
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
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問。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
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問。若云一類。如何說有
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難云。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答。
有第四義揀。要性決定。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
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故
世親云。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性
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問。若異性因不名
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答。彼增上緣。
此說因緣。難云。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種子者。應
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有第五義揀。要待
眾緣。其種雖有。要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
成種子。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此名眾
緣。心種待四緣。色種待二緣。謂因緣。增上緣。若不
待緣而成種者。則一因應為一切因。以待眾緣成
故不漫為因。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謂有外道
執自然等頓生多果。又餘部小乘執緣恒有。今眾
緣。正遮此二所執。以明有生未生者乃緣合未合
耳。難云。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
果。餘性準此。答。有第六義揀。要引自果。謂自種子
但引自果。要別別色。及別別心。各各引生自色心
果。方成種子。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
現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問。色心互生。
是誰所執。答。謂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
故遮之。問。無性第七。具前五義。應名種子。答。闕果
俱有。第八現識雖具恒隨。亦缺果俱。唯本識下結
成本識中一分差別功能。具上六義。方成種子。決
非餘義所能成故。其外種子。如稻穀等。皆是眾生
共受用業之所招感。內識所變。依世俗說。假名種
子耳。此種下。明內外種子俱有生引二因。能生芽
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乃至命終。是內
生因。外種能引枯後相續。內種能引喪後屍骸。由
引因故。多時續住。若一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
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
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生因巳謝。果應
滅故。若說剎那轉轉相生。前剎那為後剎那作因。
得相續住者。若爾。最後不應都盡。既無此二義。故
知別有引因。此二種因。譬如人射。彎弓放箭。放箭
為生因。彎弓為引因。放箭得離弦。遠有所至。若但
以放箭為因。不以彎弓為因。則箭不得遠。若言前
剎那箭。生後剎那箭。故箭得遠。則箭無落義。種子
亦爾。由生因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內種必
由熏習者。如無多聞熏習之因。必無多聞之果。外
種熏習。有無不定。故置或言。如以炭與牛糞毛等。
次第生彼苣蕂青蓮華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與
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
或無熏習。如巨勝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
生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是增上緣。非因緣
攝。若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因緣。由稻穀等外
法種子。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
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亦是多人共業所
感。故曰共相。】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四能所熏習分四。一問。二總答。三正釋。依何等義
立熏習名。問也。所熏至故名熏習。此總答也。熏者。
發也。或猶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
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故。】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三正釋分三。一所熏。二能熏。三總結。今初。何等名
為所熏四義。別徵也。一堅住性下。別釋也。所熏四
義。唯第八具。所以第八獨為所熏。四義者。一堅住
性。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相續。為堅住性。
夫為所熏識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
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
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一云。轉識。謂七轉識。兼含
心所。若許七識能持種者。初地巳破四惑。應失一
切有漏種子。巳轉七識成平等性。猶有有漏種者。
明是八識能持。言風聲等者。此揀根塵。以間斷相
顯。故偏語之。理實等字等取根塵及法處所攝色
等一切皆揀。至無色界。即無色故。入滅定等。心亦
無故。名不堅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
論主云。且如於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
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
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
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
不能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
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
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應立量云。前七轉識是
有法。非所熏宗。因云。不堅住故。同喻如電光聲風
等。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
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曰無記性。
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
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
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似沉麝。不受臭
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
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捨行之人。能
容納得一切善惡事。若惡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
似寬心捨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
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
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不善等。又云。
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
受熏。如善不容於惡。猶白不受於黑。若惡不容於
善。如臭不納於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虗之廣納
矣。問。若言有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
且如第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
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
曰可熏性。言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能
受熏。論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
言性非堅密者。即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云。
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決不受熏。夫可熏者。且須
體性虗踈。能容種子。方得。馬鳴救云。我言真如受
熏者。以真如是性。第八是相。性相不相離。若熏著
相時。兼熏著性。或攝相歸性。故真如受熏何失。如
將金石作指鐶等。護法破云。熏相不熏性。如火燒
世界。不燒虗空。今唯是第八心王體性虗踈。方可
受熏。如衣服虗踈。方能受香等熏。問。若言有堅住
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
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
故。答。將第四義簡。曰與能熏共和合性。今將此人
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
熏。亦遮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義。他身即簡同
處。無有以他身識為我所熏故。剎那前後即簡同
時。前念識體。與後念識相。不相及故。唯異熟識。具
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此總結也。非心所者。
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餘。如上所揀。】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能熏。何等名為能熏四義。徵也。一有生滅下。別
釋。且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
曰有生滅。以生滅法有能生長之作用故。今前七
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故是能熏。問。若爾者。且如
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
滅。亦非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要有勝用。
謂善惡有覆強盛之力。名為勝用。其業感異熟生
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
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
勝用有二。一能緣勝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
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揀別類異熟心
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
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
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
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故。問。若有生滅。
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且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
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要有增減。增減者。
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疏喻說云應剛即
剛。合柔即柔。能成辦事。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
增減。唯除佛果。言有勝劣者。前佛應勝。後佛應劣。
以前佛熏得無漏種子多故。問。若言具有生滅。有
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且如他人前七識。
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為能熏性。答。將第四
義簡。要與所熏和合而轉。揀自他不得互熏前後
不得互熏。同所熏第四義。上二皆云共和合者。和
合即是相應異名。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結也。所
以能所第四合者。有二義故。一以二種第四。但能
所異。言全似故。二用此文。別為總結。故論結云。如
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等。問。七能
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
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
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
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
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
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㲉。又見分是自證分
與力。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亦同第八唯王非所
否。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耶。
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
前巳揀故。缺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
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巳具義
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
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
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
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
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
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何過失。答。頓生六果故。若
第八識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能熏。熏六箇種。
後遇緣時。六種頓生六箇現行。問。設生六果。何便
是過。答。如一有情。頓生六箇第八現行。成六有情。
故是大過。問。一設成六。何成大過。答。聖教所說。其
眾生界無有增減。既違聖教。又無此理。故成大過。
難。能熏第七一聚王所有十八法。緣第八時。齊熏
一十八箇質種。何無頓生十八果失。答。能熏雖多。
一處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麵塵。共生一
芽。此亦如彼。應法合云。麥殻一而麵塵眾。共生一
芽。持處一而種子多。同生一果。其或麥粒成多。自
爾藂苞競秀。若也受熏非一。何疑眾果齊生。】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三總結。如熏苣蕂者。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
中。便變為苣蕂。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華香。
取與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厭油。
油遂香氣芬馥。故攝論云。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
習能詮。何謂所詮。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
生彼因性。是謂所詮。如苣勝中有華熏習。苣勝與
華俱生俱滅。是諸苣勝帶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
所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依彼貪等俱生俱滅。此
心帶彼生因而生。或多聞者。多聞熏習。依聞作意
俱生俱滅。此心帶彼記因而生。由此熏習能攝持
故名持法者。阿賴耶識熏習道理當知亦爾。能熏
識等下。明能熏所熏俱時和合種現相生為親因
緣。言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
望前種子是能生。望後種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
轉同時。下喻同時義。前後燋炷。喻前後種。中間光
焰。喻現行識。蘆束相依。喻不相離。法喻兩齊。故曰
理不傾動。應立量云。種現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
云。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焰。或云。更互相依故。喻
如二束蘆。俱有因。同類因。即六因中二因。士用果。
等流果。即五果中二果也。此第八識。六因中有四。
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
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
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無餘二因者。異熟因是善
惡性。此識無記。若徧行因是染。謂見疑無明等。此
識非染。於五果中具四。唯除離繫。望自種子。是等
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
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此單就種現言。故只舉其
二耳。種生現。如俱有因。得士用果。即因果同時者。
即前異類不相違。種引種。如巳類因。得等流果。即
因果不同時。即前自類相違。云何士用果。謂諸作
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士謂士夫。用謂作用。此人
士用。若法士用者。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如士
夫用。從喻彰名。云何等流果。謂習善等所引同類。
或似先因。後果隨轉。因果相似名等。是彼類故名
流。此二即前種生現。現熏種。種引種。以因果同時
故。種生現熏。合而為一。故攝二耳。餘法即現引現。
故云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也。欲明其義當閱
開蒙。彼中難云。種子生現行。因種與果俱。種子引
種子。因應與果俱。何理不同耶。答。種望現果是異
類。體不相違。許同時。種望種果。是同類。自體相違
時須異。問。何理同類便說相違。異類不違耶。答。如
子望母。子不是母。是異類故。同時俱有。母自望母。
名為同類。故於一時無二身並。故種引種雖是自
體。定不同時。若許自體同時生者。有無窮過。如一
種子。同念並生。自一種子。所生種子當念又生。如
是展轉同念並生無窮種子。豈有此理。如父果必
以能生子。豈有同念父自生父也。故種引種現引
理。不同時。種生現。現熏種。却同時。何以故。種引種。
現引現。約剎那四相前後相引。乃橫說故。不同時
也。種生現。現熏種。約頭上脚下生莖結子。乃豎說
故却同時也。是故不同。問。種生現。現熏種。如父生
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凝滯。其種引種。何理
說為親因緣耶。答。前念既滅。後念巳生。即前念體
親引後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輥至後。後彈
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耶。其種現相生。別辨體者。
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是
親。問。如現引現。亦是前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
故却說為真等流。答。疏出巳有種子生故。謂前念
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
生頭上第二念現。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現行
親生。如戴華人。向前行時。其華不曾自向前行。隨
人向前也。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
不同之理。答。種生現。如炷生焰。現熏種。如焰生燋
炷。種引種。如炷前後自相引生。現引現。如焰前後
自家相引。炷親生焰。焰親生燋炷。此易見者。若炷
引炷者。其炷脚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
親引後炷。此亦名親。其焰引焰。脚下巳有前後燈
炷能生焰故。即知後焰非前焰親引。若前後焰自
親引生。何故炷盡焰便隨滅耶。固是前焰不能親
生也。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等流。不
是親生。故非因緣。是謂略說一切種相。通結前來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下四科之義。
通上一釋三
名竟。下二釋行相分二。一問答標名。】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此總問也。謂不可知執受處
了。此總答也。了。即第五行相門。執受處。即第四所
緣門。不可知。即能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問答
標名竟。下二正釋分二。一釋執受處了分二。】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一總釋。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
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處謂處所下。此第八所緣
相分。以八識恒取器世間相為境故。第八自證分
上。一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
根身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相名分別習氣者。
釋種子也。相即業習氣。屬相分。名即名言二種習
氣。屬見分。分別即我法二種習氣。屬徧計。即五法
之三也。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
根。所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
攝為自體。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種子及根身也。
執受各具二義。執二義者。一攝義。二持義。言攝者。
即攝為自體。言持者。即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
義。二覺義。領者。領以為境。覺者。令生覺受。安危共
同。根身具執受四義。一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
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爛壞故。三領
以為境。此根身是第八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
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故。若器
世間量。但緣。非執受。即受二義中領以為境。又言
非執受者。緣無攝為自體持令不散令生覺受三
義。不似他根身。名非執受。即無受四義中領以為
境一義。問。何以器界不似根身。第八親執受。答。以
與第八遠故。所以不攝為自體。又器界損時。第八
亦不隨彼安危共同。所以不執受。若髮。毛。爪。齒。膀
胱宿水等雖近。巳同外器攝。所以第八亦不執受。
由此第八或持或緣。應具四句。一持而不緣。即無
漏種。二緣而不持。即器界現行。三俱句。即內身根
塵。四俱非。即前七現行。問。第八何不緣前七現行。
答。有多過。故不緣。若變影像。即犯第八緣假過。若
親緣。即犯唯識義不成過。親取他心故。西明云。若
變影像。即有情界增過。以變起前七現行故。即有
兩重第七等。又解以心法要種而生。今異熟第八
微劣。設緣得前七。亦不能熏種。故不緣也。問。第八
何不緣長等。答。是假。故不緣。問。無為是實。第八何
故不緣。答。若實無為。因位不證。若假無為。又非彼
境。阿賴耶識等者。言第八以因緣力得生自體。即
復自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而了別之見分。又仗
此所緣相分而得生起也。所緣之義。前巳略陳。所
變之義。後當順釋。】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二別釋分四。一別釋行相門。此一了字。只是一見
分耳。為見分必須有所見影像。故立相分。又必須
有本體。故立自證分。自證分又必有本體。故立證
自證分。四分足。然後了字明。故以四分釋一了字。
初明立二。次明立三。三明立四。而安慧一分。於二
分中破之。今當先明四分。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
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
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為能與根心而為境故。
三相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
是識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
是。於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為相分相。又相分
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
像。不得本質。二見分者。論云。於自所緣。有了別用。
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
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
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
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
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
三自證分。為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作證
故。四證自證分。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不
謬故。從所證處得名。此四分義。總以鏡喻。鏡如自
證分。鏡明如見分。鏡像是相分。鏡後弝如證自證
分。此四分。有四師立義。第一安慧菩薩。立一分自
證分。謂自證分從緣所生。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故
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心妄執而有。
故說為無。第二難陀論師立二分。謂即一切心。皆
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即能所二緣也。若無相分
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有所緣
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識也。安慧難云。汝立
相分。豈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識。難陀言。見分是能
緣。相分是所緣。攝所從能。還是唯識。若云相分是
妄情有者。即第八所緣識中相分種子。是相分攝。
即種子是能生自證現行親因緣法。如種子相分
是妄情者。則所生現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違種
子識義耶。若不許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種子
亦是實有。即因果皆實。證相分亦是實有。既有相
分。即有見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識也。又五
根是第八識相分。若相分是徧計。豈有徧計根能
發生五識耶。安慧云。不假五根發生五識。五識俱
自從種子生也。問。若不假根發生。但從種子生者。
汝許五識種子是第八相分否。答。許是第八相分。
難。既爾。即種子是徧計。能生五識亦是徧計也。安
慧救云。種子但是第八識上氣分有生現行功能。
故假名種子。但是習氣之異名。非實也。難云。諸聖
教從種子生者名實。依他立者名假。豈有假種子
生實現行。若是假種子者。如何親報自果耶。若種
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識因緣變義不成。若非
因緣變者。即違一切。安慧絕救。第三陳那菩薩。謂
前師安慧立一分。即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
二分。伹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故總前體用立三
分。即立量果義。護法菩薩又以量果義。增證自證
分。而立四分。其說詳見論中。今當次第釋之。初立
二分云。然有漏識至說名見分者。謂依他二分。似
偏計所執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緣
故。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今似心外之境。
名似所緣。是心外法。此中無故。所變相分為所緣
耳。若明相分。未是顛倒。向心外取。方為倒耳。又言
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
唯慧能故。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先破無所緣云。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謂緣色
之心。應不能緣色也。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謂隨一
識等。能緣一切境也。以眼識無所緣。而能緣於色。
餘識無色緣。亦應能緣色。既餘不能緣一切。明知
無所緣者。是義不然。此中正義。緣自境時。心上必
有帶境之相。如鏡上面。似面相生。次破無能緣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同於虗空。以虗空
不能緣故。或虗空等亦是能緣。此反難也。謂心心
所法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虗空等無能緣。亦應
緣所緣。故總申正義云。故心心所必有能緣所緣
二相。如契經說。即密嚴經也。一切唯有覺者。即唯
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
所覺分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
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相分
種子生起。故知須立二分。唯識方成。此偈上半明
無外境。下半明有見相二分。各各自從因緣所生。
名自然而轉。下結正義。先出難陀立二分之非。言
彼不立自證分者。以心外本質為所緣境。王所所
變影像為相分。即以王所之體名見分。此總以見
分體相為見相二分也。又為彼釋云。何故彼以外
境為所緣。猶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為所依根。
及所緣境行相相似者。王所所變相分。同是影像
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者。事
即見分。數即心所。言心王與心數。雖同以見分為
體。平等無異。而了別領納緣慮之相各各不同。故
以見分體相分見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
內出。直以見分緣本質。即以見分體相為見相也。
次出陳那立三分之是。達無離識所緣境等者。由
彼達自心之外。無別有境。境是內識自證分所變。
故以自變相分為所緣。而以能緣見分為行相。識
以了別為行相故。即相見所依自體名事。此事即
自證分。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
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
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
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巳滅心所。則不
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境。今
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巳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
境故。次下立三分云。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
徵。各有三分。能量所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
體故。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
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絹時。絹為所量。尺人為能
量。記數之智。名為量果。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
自證分為作果故。今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
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即定不緣
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
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言有二分者。即須
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如集量論頌說。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現。
能取相者。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體也。
彼三者。一能取相。二自證。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
無差別。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言無別體者。同一識
故。則離心無境也。次立四分云。立宗者。心心所若
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
第三分為證耶。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是
心分。應有第四證。故曰。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汝陳
那立三分者。為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
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用故。即將何
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
分為第三分量果也。故曰諸能量者必有果故。恐
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分果。故云不應見分是
第三果云云。意明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
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量非量。不可非量法
為現量果。或見緣相是比量。及緣自證復是現量。
故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為果。見分非心體。
不得與自證為量果也。故曰見分不證第三。證自
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下。申上義。相分見分。於
外門轉。名為外性。自證分。證自證分。唯是內證。名
為內性。故下頌云。眾生心二性初一分是所緣。後
三分是能緣。故曰通一。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緣緣。
見分即自證分親所緣緣。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
所緣緣。故曰第二伹緣第一等。宗鏡云。見分外緣
虗疎。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
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
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
敦直者方為證。若略虗人。不能堪為保證。第三四
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云。若以見分
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
須第四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絹如所量。尺如能
量。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
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
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
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
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也。
引證密嚴經偈云云。心二性者。即是內二分為一
性。見相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能取纏
者。即是能緣麤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
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以見分通三量故。論解
頌意可知。如是四分下。總結四分唯一見分。第三
第四。果體一故。證自證分攝入自證分。則止是三
分。即陳那所立也。第三四與第二。俱是能緣見分
攝故。合而為一。與第一為二。則止是二分。即難陀
所立也。相分即見分上所現影像。故又合而為一。
則止是一分。即安慧所立也。又引入楞伽經偈。證
唯一心。如是處處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
故。總名一識。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
見分。結釋了字義也。】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一別釋所緣門。分三。一釋處字。處即有情依報。謂
異熟識下。釋共變之義。此有四句。一共中共變。如
山河等。非唯一趣獨能用故。二共中不共變。如巳
田宅。及鬼見猛火。人見為水之類。三不共中不共
變。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之緣境。非他依故。四不
共中共變。如自浮塵根。他亦受用故。此中意言。由
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
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為
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
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
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又唯識義鏡云。
共中共者。多識同變。名之為共。變巳同用。重名為
共。又唯識鈔云。謂多趣有情識所變色。同在一處。
互相涉入。其相相似。同共受用。名共中共。初之共
字。約所緣緣。後之共字。約增上緣。即無主山河等
是。若有主者。即共中不共所攝。此言共相者。即共
中共也。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者。天見天處。人見人
處。鬼見鬼處等。此即共中不共。雖各各別。而相相
似。大千之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者。此釋
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眾燈明。共
在一室。各各徧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徧也。一燈去時。其光尚徧。若共為
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巳。餘明不徧。又相涉入。不相
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巳。人影亦多故。誰異熟識。
此揀通局。謂前義為局。後義為通也。誰之異熟識
變為此相。問也。有義一切。言聖凡共變。此月藏義
也。若爾。則凡聖淨穢。無揀別故。諸佛菩薩應變染
穢土。而諸異生應變淨妙土矣。以一切言包聖凡
故。又無色界天。巳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矣。又變此
欲染穢土何用。故此器世間相。乃現居此土及未
來當生此土者之異熟所變。非一切也。由現居故。
生居穢而佛居淨。故無諸佛變穢異生變淨之失。
由當生故。故無無色聖者變下土之失。經但依少
分故。說一切耳。此又一義也。護法破云。若現居當
生者識變此界。則世界壞時。巳無現居當生者。復
用誰識成立此界乎。又無色界天。即未許必不下
生。而無理頌變此土以為下生之地。故曰預變為
土。此復何用也。設許無色界人變成色身受用色
界。然其所依器界。尚與異地器界麤細懸絕。不相
依持。即能變此為彼。亦復何益。前言聖者。此言異
生。前言必不下生。此言預變為土。蓋無色界天果
報既盡。有墮三惡道者。況下生乎。於是申正義云。
所變世界。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爾變現。若於巳
身有依持受用。於巳有益。便變為彼。由是義故。無
色界人。設生他方無色界時。彼異熟識。亦得變為
無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雜居。設生此土
雜居。彼識亦得變為此土雜居而得依持受用。故
器世界將壞初成之時。雖無現居及當生者。而此
器界。亦得現有。既言無有情。云何復言現有。曰。若
不現有。即眾生界盡。何緣復有眾生。復成壞相續
耶。莊椿云。世界成壞無窮。有二因緣。一由眾生同
業所感。謂同一迷心三毒惑業。感現依報。惑業未
盡。依報何窮若無所依。何名受報。故令世界成壞
連續。二由諸佛願力所感。謂佛有弘願。度盡眾生。
眾生既無窮。佛願亦無盡。由是所感依報連續爾。
然則染淨不同。同歸唯識矣。此上所言。皆共中共
變者。其共中不共相。准此可知。故不復言。鬼人天
等所見異者。謂人見是水。鬼見膿河。或成猛火。天
見琉璃。魚龍窟宅。共一水體。不共見故。】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二釋執受分二。一釋執受種子。有漏種子。同異熟
識是無記性。故第八見分領以為境。故是所緣。無
漏種子。唯是善性。不隨第八成無記。以相違故。不
領為境。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與八識不相捨離。
如真如性是識實性。不違唯識。故第八識有持而
不緣者。無漏種子是也。有亦持亦緣者。有漏種子
是也。有緣而不持者。器世間是也。有不緣不持者。
前七現行是也。】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二釋執受根身。根即勝義根。身即根依處。即浮塵
根。前器界是諸有情共業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
種。此之根身。是諸有情各別業種所成。故名不共
相種。變似色根者。清淨大種所成勝義根也。名不
共中不共。故唯識鈔云。一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
五根。唯自第八於中有末心第一念。託父母遺體
時變。名不共。唯自第八變故。又唯自受用。復名不
共。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二不共中共變。即內浮塵根。初唯自第八變。名不
共。變生巳後。他人亦有受用義。復名為共。雖此根
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一分共相
種子成熟之力。能於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
塵根為巳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問。若許
受用他人浮塵者。何名唯識。以心外取法故。答。受
用他人浮塵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時。還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問。
本識各變自根。還變他根否。答。有二師義有。師云。
不但變自根。亦能變他根。以辯中邊論中說。似自
他身五根現故。既曰他身五根。即是能變他人浮
塵勝義根也。有師申正義云。此本識唯能變似他
人浮塵根為我受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
受用。以他淨色根無我受用理故。若無用亦變。何
不變七識耶。以無緣慮用而得緣故。然則說自他
根現。文如何通耶。曰。言自他者。謂自他八識。各各
自變為根耳。非自變他根也。一則無用不變他根。
二由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生
他地。謂凡位。將捨此身而生他地者也。般涅槃。謂
聖位。入圓寂者也。生他地者。般涅槃者。其識固巳
舍舊即新。彼餘尸骸。無能執受。便應滅壞。然不滅
壞。猶見久時相似相續。猶是自識引因之力。非他
身變。故知但能變似依處。決不能變他人勝義也。】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三結顯二變分二。上言業力所變器身。此言定力
所變器身。即墮法處色也。前來且說眾生業力所
變器身。界地自他。各有差別。不能移易。以彼眾生
定業所感故。若是聖者。定慧神通等力所變器身
界地。或自身為他。或他身為自。或自界為他。或他
界為自。則不決定。若約所變身土。自受用故。窮未
來際無有盡時。故多恒相續。若約放光動地等事。
為利他故。隨眾生緣感之力得發起故。多分蹔時。
是故不定。下總結四類性境。略說本識所變之境。
有漏種子。一也。有根之身。二也。五塵器界。三也。墮
法處所現實色。四也。以定果色亦是法處色所攝
故。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如十徧處定。乃至魚米肉
山。長河酥酪。大地黃金等。皆此色攝。】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此明本識二變中是因緣變也。問云。此識既能變
似依處而為所緣。何故不變似心心所相應無為
等為所緣耶。有漏識變下。皆是答詞。因緣變者。謂
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
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
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分別變者。謂作意生心。是籌
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
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初隨因緣變。必
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
為境。非必有用。即第七識等。又解。初唯第八。異熟
生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
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光。於三境
中。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異
熟識變等。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
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
解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
論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
慮之心。如鏡中光。此即分別變。四句分別者。一因
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識心王。為
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唯分別變非因緣變。即
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
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
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
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問。變心心所。是假相分。
第八不緣。三種無為。與不相應。何不變緣。答。若實
無為。因位未證。若變無為。亦無實用。故不變緣。不
相應法。分位假立。亦無實用。亦不變緣。故異熟識
不緣心等。但緣實色。然此亦約有漏位說。若無漏
位。第八異熟轉成鏡智。雖無分別。而鏡體澄淨。故
諸影像雖無實用。亦從彼現。不爾。諸佛不名正徧
知故。故有漏位。此異熟識。在欲色界。皆緣三類性
境。若無色界。唯緣漏種。不緣身器。以厭色故。無業
果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緣。唯墮法處
定果實色是彼所緣。彼界異熟。以此色為境故。亦
具三緣。通上釋執受處了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二別釋不可知門。此有二說。一謂行相微細難知。
故不可知。行相即了別。即能緣見分也。一謂內根
既微細難知。外器又廣大難測。故不可知。即所緣
相分也。所以者何。謂阿賴耶識。於欲界中。緣狹小
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
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
細執受境。於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由此識
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故曰不可知也云
何下。徵。如滅下。約滅定以顯不可知。以滅定中。恒
行心所與不恒行心所悉皆滅盡。尚云識不離身。
如有心等。以有微細一類相續異熟心在。故滅定
中。此識相顯。取此以見八識行相。微細幽隱。甚深
難了。應信為有勸生信也。遂申量云。滅定有識有
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下。例明。】
成唯識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