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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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

住於彼行攝受安立。甞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

在有為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

不說。先大乘問。次餘乘答。此經下。大乘破。先總斥

非第六聲下。次別破。別破又分三。初約能所破。第

六聲。即八轉聲中第六屬聲也。俱舍云。生相若無。

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

等。此外計也。又云。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為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如是本無。今有生

相。依色等法種類眾多。為簡所餘。說第六轉。言色

之生受之生等。為令他知此生唯色非餘受等。餘

例亦然。如世間說旃檀者香。石子之體。此亦應爾。

如是住等。隨應當知。此彼論破詞也。此中破意。謂

非第六屬聲。便表生等離色等外有實自體。以色

受等之生住滅。即色受等五蘊攝故。生等為能相。

色等為所相。非生等相異色等相。不可說言堅相

異地相。濕相異水相故若有為體異有為相者。則

無為體應異無為相。今無為體不異無為相。則有

為體。亦豈異有為相哉。又生等相下。二約體用破。

謂若生等三俱有實體者。應一切時齊興作用。則

一法一時。有生住滅更互相違。成大過失。世間不

見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唯見異法異時有三故。若

以用相違故。無頓興之理者。則體亦相違。如何俱

有。便有自語相違之過。又住異滅互相違反。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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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俱。而能所相不待因緣。體俱本有。體既如此。用

亦應然。體用不容有二性故。若謂體雖本有不待

因緣。而用非本有必待因緣和合而有者。所待因

緣從外來故。定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又汝

既許從因緣生。又執生等復何所用。若謂諸有為

法是恒有故。而與生滅相合。則應無為法亦是恒

有。亦有生滅。何以故。有為無為同一因故。立量云。

三有為法。與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無為。三無

為法。與生等合。所相恒有故。如三有為。今既不同

無為則有為所相。定非恒有。所相尚非恒有。況能

相生滅而實有哉。又去來世下。三。約三世破。為彼

宗執生在未來。現在巳生。不更生故。過去巳滅。都

無生用。故以來同去破之。過去巳滅。未來未生。巳

滅非常。未生非現。體如空華。無實有性。量云。去來

世非實有性宗。因云。非現非常故。喻如空華。生即

巳生。非同未生。豈在未來。滅即巳滅。非同未滅。應

非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無住

有。二相相違。生與住。俱屬現有。相不相違。今彼以

過現為一起。未來為一起。滅屬過去。住屬現在。生

屬未來。則滅與住同時。而住與生異世矣。豈理也

哉。進退之詳。具廣百論。然有為法。仗因托緣而得

生起。故一切法緣合則生。緣散則滅。表異無為。假

立四相。非謂實有。瑜伽問云。若有為法生住異滅

四有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說三種。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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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

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巳落謝

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

現在世法。二相所顯。唯現在世有住可得。前後變

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於有為法總說

住異為一有為相。前三有故四句。揀異小乘生在

未來。餘三現在如何無法與有為相難也。表此後

無為相何失。總答也。餘乘問。後一既是無法。如何

亦預有為相中。故答云。表此現在生住異法後定

是無。為有為相有何過失。且此四相各有所表無

而忽有。故以生表。有而後無。故以滅表。變易不常。

故以異表。蹔時有用。故以住表。此在有為雖俱名

表。而所表相各各有異。此依剎那念念不停。假立

四相。非約三世。若約一期生死果報始終分位。亦

有四相。初出胎時名生。命終名滅。生巳。或二三十

年。或七八十年。只是此身相續不斷名住。自少而

壯。自壯而老。遷變不同名異。故俱舍云。無始以來

色等諸法。名言熏習種類不同。及先所造諸有趣

業。種種差別功能轉變。隨所遇緣成熟發起。變生

色等生等差別。所言緣者。謂精血等是其生緣。衣

食定等是其住緣。毒藥災橫四大亂等是其滅緣。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總結也。】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至)香味等假立三故。」

【六破名句文身。瑜伽論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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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施設自相施設由徧分別。為隨言說唯建立想。

是謂名身。云何向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

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

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

是謂文身又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

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

巳。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

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不能了達所

揀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復

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論主問也。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小乘答

也。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論主

總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下。論主廣破。據俱舍論

等。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

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

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

不依於文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

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

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麤聞他

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

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

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

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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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廣如彼說。薩

婆多。亦有名由聲生。名由聲顯。二義。故論主取生。

破顯云。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同色香味。

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

實能詮。異聲實有故喻如色等。若謂聲能生名句

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巳足成能詮。何用名

等為耶。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是實有。故論主破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

名句文。異聲實有。名能詮者。則所見色上形量屈

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亦名能詮。若謂聲上音

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則此語聲音韻屈曲。

亦應如絃管聲不能詮表。不能別生名等矣。彼又

難云。誰說彼絃管聲定不能詮乎。論主答云。聲若

能詮。則應現前風鈴聲等皆有詮用。今此語聲與

風鈴聲等無詮表。不別生實名句文身。故知語聲

非實能詮。若唯語聲能生名等。而風鈴聲等不能

者。如何不許唯語能詮。而謂絃管聲亦能詮耶。外

人問云。若一切外聲皆非能詮。據何道理定知能

詮即是言語。寧知非語亦有能詮。論主答云。語為

能詮人天共了者。謂人與天俱用語言有詮表用。

為欲界以音聲為佛事故。天愛非餘者。或有天中

不用語為能詮。如光明說法。天鼓說法之類。唯是

色界光音以上等天。不通下界。故曰非餘。今固人

也。而天語乎。次假外問云。既聲體即是能詮。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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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等三種差別。故論主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

差別等。於中有四。從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一顯

假差別。此論主解依聲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

蒭(此翻眼)。若但言斫。唯言蒭。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

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

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

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又問

曰。何者是分位差別。故答云。名詮自性至為二所

依。二。顯三用殊。名詮諸法自性。句詮諸法差別。文

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

者彰義。與二為依。彰義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

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

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

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

詮諸法體。多名巳後。方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

論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如是三法。總攝一切。彼

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

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論云。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

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

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等。此三

離聲至亦不即聲。三。明不即不離。論主答難。謂先

有問言。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

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

離聲雖無別體。而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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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

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

聲。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詞二無礙解。境有何

別。故論答云。由此法詞至亦各有異。即緣此故。二

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

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

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巳

竟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

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

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

文。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

非色處攝。答云。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

故是色處攝。又問云。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

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主答云。且依此土說名

句文至假立三故。四。會相違。謂且依此土。依聲假

立名句文身。非謂一切界土亦依聲立。問曰。餘界

土中依何立耶。答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

等。假立名句文身。以彼見聞覺知光明香味能了

義故。此所引。即維摩詰所說經。而言等者。等取觸

思取等。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

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又梵云便善那。此

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

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

為便善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古德說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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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對法論云。此文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

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是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

陀是迹。如尋象迹以覔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迹。

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七破餘執。隨眠。即貪等染心所。隨者俱生義。眠者

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彼執是

不相應行蘊攝。故論主破云。貪等種子。名貪等故

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

耶。量云。所執隨眠非不相應。名貪等故。如現貪等

有餘不相應行者。即後未破十法。謂流轉。定異。相

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准前理趣

者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者。遮止異色心

等有實自性也。】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三無為法分三。一總破。先總斥。且定有下。為將破

無為。先舉有為為例。先標數。下別釋。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

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

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

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

量所收。不待因成者。言此二法不待宗因比量成

立。共知是有故。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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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

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

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

此非現量他心智成。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

得。佛智緣時。亦現量得。除佛巳外。共許為論。非世

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若無為者。既非現所知

法。又非有作用法(現受用是假法。今伹破無為非實。故此不揀)。設許有

作用。則應是無常。如何執定有無為耶。然諸下。正

顯無為不實之義。所知性者。謂從聞說無為名。領

納心中有無為性。所顯性者。色心有為。因果義盡

或緣闕時。無有為義。顯是無為。此所知性。及所顯

性。如色心等悉是無常。故不可執離心實有。量云

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是宗

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為一為多(至)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二別破。是無為法。約諸經論凡有六種。一虗空無

為者。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名為虗空

無為。虗空有三。一識變虗空。即六識上作解心。變

起虗空相分。二法性虗空。即真如體有。離諸障礙

故。名為虗空。三事虗空。即所見頑空是也。二擇滅

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如理故。

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

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涅槃是也。即真如本性。離諸

障染。不由起智斷惑。本體淨故。四不動無為。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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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離八患三災。證得不動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從

第四禪巳上。至無所有處巳來。捨受不行。并麤想

亦無。顯得真如。名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有二。

一約對得名。謂真如理。對事得名。二簡法者。即真

如。簡徧計。離於生滅也。餘乘只許初二三種。離色

心等實有自體。先約一多破。又虗空等為一為多。

等者。等餘二種。若體是一下。出一體過。若體是多

下。出多體過。初出一體過中。虗空容受下。破虗空

非一。一部一品下。破擇滅非一。一法緣闕下。破非

擇滅非一。若體是一。遍一切處。標彼宗所執也。虗

空若不能容受色等。何名虗空。既能容受色等。即

與色等合而為一。色等既多。虗空之體亦應多。何

言是一。一法合處。餘皆不合。何言徧一切處若不

與一法合而合餘法者。則應諸法互相周徧。以虗

空悉入一切法故。若謂虗空是一。不與諸法相合

而合一法者。則應虗空不能容受。如餘無為。以餘

無為不能攝受諸法故。量云虗空無為是有法。應

非容受宗。因云。不與法合故。喻如餘無為。又色等

中有虗空否。有則空色雜而不分。無則空色離而

不徧。次以擇滅非擇滅例破云。若是一體者。則應

斷一部一品結時。不但得一部一品擇滅。餘一切

部一切品擇滅皆得。一法緣闕不生時。不但得一

非擇滅。應得一切非擇滅。何以故。彼執體一。則一

即一切。理應爾故。結。是思惑。有八十一品。分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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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九部即九地。後出多體過云。若虗空等體是多。

應非實無為是宗。因云。有品類故。喻如色等。又虗

空應非徧容受是宗。因云。有品類故。喻如色等。擇

滅。非擇滅。准此應知。餘部所執下。總顯無為非實

有。餘部所執。即後三種無為。准前應破者。准前一

多有無等例。更相徵詰也。又申量總破云。諸無為

非異心等有是宗。因云。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至)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三顯正義。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者。此依識變出體。

謂空無為。初無本質。唯心所變。猶如極微。假而無

體。於佛等處。聞其名故。而心變之。聞說空等五種

無為。數數串習熏陶力故。諸識生時。變似空等影

像相分。為所緣境。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

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為常。若說本質無為者。

即不離於識變有也。問。若言識變相分說是無為

者。即是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

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

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

以相似不變。故假說為常耳。此六無為。地前菩薩

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無漏也。二依

法性假施設有者。此依法性出體。五種無為。皆是

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

實德也。此體須證人法二空。無我之後。方得顯故。

言有則墮增益謗。言無則墮減損謗。言亦有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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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墮相違謗。言非有非無則墮戲論謗。故曰有無

俱非。心欲緣而慮亡。口欲言而辭喪。故曰心言路

絕。性相各別。故曰非一。即性即相。故曰非異。為法

之性。故曰法性。無諸障礙。故曰虗空。擇滅者。亦名

數緣滅。數。謂慧數。由慧為緣。揀擇諸惑。能顯滅理。

故唐三藏譯為譯滅。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

所駕車。名曰牛車也。此以離繫為性。由無漏智。斷

諸障染。遠離繫縛。證得解脫。假名擇滅。非擇滅者。

亦名非數緣滅。非由慧數滅惑所得。但以性淨。及

於緣闕之所顯故。緣闕者俱舍論云。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釋云。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

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

令永不起。名畢竟礙。言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

相。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

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

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

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

擇滅。釋曰。謂眼緣色時亦合緣聲等。以專注色故。

耳等不緣聲等。同時聲等剎那巳謝。故令緣聲等

識更不復生。以前五識唯緣現量。不緣過未。而言

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

他心智所緣境是也。此他心智。唯緣現在心王。亦

合緣心所。以專注心王。故於心所得非擇滅。不動

者。離前三定。至第四禪。離三災。出八難。無喜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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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動身心所顯真理。名不動滅。想受滅者。謂巳離

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暫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

不恒行心心所滅。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所顯真

理。名想受滅。真如亦是假施設者。真如約詮。而詮

體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

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不稱

彼體。唯言顯故。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實非食油。不

稱體故。真如亦爾。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

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非言無為體即空

也。勿謂虗幻者。虗揀徧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

圓成實。以無虗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故宗鏡錄

云。問。如何聖教說真如實耶。答。今言有者。不是真

如名實有伹說有。即是遣惡取空。故說有體是妙

有真空。故言非空非有。問。如何聖教說真如為空

耶。答。為破執真如心外實有。故說為空。即空其情

執。不空真如體也。通上二破餘乘竟。】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三總破。此破外道餘乘法執巳竟。亦如我執例。立

一比量總破之。彼先能後所。此先所後能。以我屬

根。法屬境故。所執諸法異心心所。是前陳有法。非

實有性。是後陳宗體。因云。是所取假相分故。喻如

心心所也。能取彼法之覺。亦不緣彼法是宗。因云。

是能取見分故。喻如緣此能緣之覺也。謂第六識

緣假法時。其假相分。但從見分變生。自無其種。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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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仗本質。名獨影唯從見。故以心心所緣此覺

為同喻。此是徧計所執性。以前既明異心心所非

實有性。恐人遂執諸心心所是實有性。故申量云。

諸心心所是有法。非真實有是宗。因云。依他起故。

喻如幻事。設有問云。諸心心所既非實有。何故教

中說唯有識。故此答云。為遣外道餘乘所執離心

心所別有實境。是故教中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

實有者。還同妄執外境實有。亦是法執。由是理故。

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

有。故少分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故轉識論云。

立唯識義者。本為遣境遣心。今境界既無。唯識又

泯。即是了唯識義成也。此即淨品煩惱。及境界二

俱無故。問。遣境存識乃可稱唯識義。既境識俱遣。

何識可成。答。立唯識。乃一往遣境留心。卒終為論。

遣境為欲空心。故境識俱泯。是其正義。此境識俱

泯。即是實性。實性即阿摩羅識也。古德云。如緣真

如。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

成聖。釋曰。若作如解即是法執者。若起能解之心

即立所證之理。所境既立。迷現量心。知解纔生便

成比量。失唯識宗。所以華嚴經云。智外無如為智

所入。如外無智能證於如。則心境如如。一道清淨。】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四總舉通執。蘊處界相者。教中即一念而開色心。

即色心而開五蘊。即色塵而開十二處。又即五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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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開十八界。五蘊合色為一。開心為四。為迷心不

迷色者設也。十二處合心為一半(對前開四故今。云合。謂意處全。

及法處一分。適公曰。意所取境。名之為法。法處有四。一心所。二不相應行。三無為。四無表色。今指心所一

分。故云半也)。開色為十半(對前合色為一為開也。謂色聲香味觸及眼耳鼻舌身全

為十。言半者。即法處中無表色)。為迷色不迷心者設也。十八界心

色俱開(謂開色為十半。如前開心為七半。即六識為六。意根及法處心所也)。為心色

俱迷者設也。皆是假立。豈有實法。而可執耶。因所

緣有開有合。故能緣亦或總或別。此法執與前我

執。若約大乘分別二執。初地初心一時頓斷。俱生

二執。於地地中各斷一分。乃至等覺。尚有二愚。金

剛後心。一時頓盡。故曰。分別我法極喜無。六七俱

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種現金剛道後等皆無。若

約小乘。初見道時。頓斷分別我執。即證初果。斷盡

俱生。遂證四果。而法執不與焉。自性等相。即數論

等所執冥初自性等類。餘文例前我執可知。】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此總結內外法執。自心外法。即蘊處界等相本質

之法。自心內蘊。即自心變起影像相分法。或有或

無者。影像相分是有。分別計度假法是無。又第七

是有。第六是無。一切皆有者。第六識上變起影像

相分必是有故。如前巳明。然雖許此心上變起似

法之相一切皆有。以依他起故。亦如幻有耳。若所

執實有。是徧計執。如石女兔角。決定非有。既立二

量。又引聖教以證結之。廣百論云。一切所見。皆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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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為。離識無有一法是實。為無始來數習諸見。隨

所習見。隨所遇緣。隨自種子成熟差別。變似種種

法相而生。猶如夢中所見事等。皆虗妄現。都無一

實。一切皆是識心所為。難。若爾。大乘應如夢啞。撥

一切法皆悉是虗。不能辯說一切世間出世間法

自性差別。是大苦哉。我等不能隨喜如是大乘所

立虗假法義。以一切法皆可現見。不可撥無現見

法故。答。奇哉可愍。薄福愚人。不能信解大乘法義。

若有能見。可見所見。能見既無。誰見所見。以諸能

見。不能自審。知自有體。亦不審他。於審察時。能見

所見皆無所有。是故不應執現見法決定有體。以

回心時。諸所緣境皆虗假故。所以者何。起憶念時。

實無見等種種境界。但隨因緣自心變似見等種

種境相而生。以所憶念非真實故。唯有虗假憶念

名生。如曾更諸法體相。回心追憶。故名為念。當憶

念時。曾所更境皆無有故。能念亦無。而名念者。隨

順慣習顛倒諸見。假名施設。由此念故。世間有情

妄起種種分別諍論。競執諸法自性差別。沒惡見

泥。不能自出。若無所見。亦無所聞。是則一切都無

所有。云何今時編石為筏。通上二破法執竟。】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第三總結。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

用離識色法不相應法及無為法為所緣緣。以離

識外皆無實體故。親所緣緣。必依有體真實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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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心變。色等諸法。決不親緣。現在下。乃二比量。

現在者。揀過未。現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

法相應現起。故名為聚。以八個識各有四分。自見

分只能親緣自相分。不能親緣他識四分。故曰現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因云。他聚

攝故。喻如非所緣。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

即一識中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緣。以王與

所。自體異故。喻如餘非所取。所取即相分。能取即

見分。餘非所取。即是不對能取者說名餘也。由此

二比量義。可見全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又

引契經證之。】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第四重釋外難。此難即從上似字而生。謂相見說

為似我法者。為當似誰。曰。以內似外。以有似無。約

此說似也。故此難云。有真事方有似事。依此二事

共相。然後可說似事為假。如有真火。方說有似火

人。以此人有似火猛赤色法。方可假說此人為火。

我法既無。復何所似。豈可牛毛返似龜毛耶。似既

不成。云何說言心似彼轉。】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此釋難分二。先明喻。後顯法。喻中一總二別。總中

特破真火二字。為彼以真火喻所執我法故。言汝

之真火。巳破成非。何勞再舉。緣前廣破我法執皆

不成故。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皆不成也。同德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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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共體曰實。依類即是共法。依實即是真火。下分

二節破之。破依類云。火以能熱能照為德。人猛赤

相無此德故。即非同類。若與火無共德而可假說

為火人者。則亦可於水等物假說火等名矣。何為

依類乎。若謂德雖不同。而人與猛赤常不相離。亦

可假說者。則現見猛赤非人。人非猛赤。即猛赤在

人。亦有時而不現者。安在其為不相離也。既不共

德。又互相離。若依類方可假說者。則不應言有似

火人。而今常言有似火人。則知假說不依似事立

矣。破依實云。人與火共體。方可言依實。人與火猛

赤德非共體有。故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謂猛赤之

德。在火則能熱能照。在人則身熱心煩。其體各別。

其所依則有情無情亦各別故。無共德而假說彼。

有水濫火名之過。猶夫前耳。若謂人有煖德與火

相似。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是猛赤相。非

在煖德說人似火。故知假說亦不依實事立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此又明假事不依真事立。後結成正義。宗鏡云。何

故名自相共相。曰。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

是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

相。言假智者。即作行解心。名假智也。言詮者。心上

解心名句文。及聲上名句文。是能詮。皆不得所詮

自相也。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不說

心識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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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智知。性離言說。及

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如色法等而為自性。

水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

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

相。非彼自相。又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

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

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又言

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

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

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

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慣

習共呼故。又自相者。即諸法之自體相。如火以煖

為自相。喚火之時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

唯身識現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

詮之義名共相。如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

通一切火上。故名共相也。能詮。即言說。所詮。即假

智。此假智詮。亦非離此共相。外別有方便。施設自

相。為彼所依。然假智詮。必依相似言聲而起。聲不

及處此假智詮。便不流轉。由能詮所詮。俱不能親

證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但依似事而轉。似謂

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巳。於後剎那。有同類智。

是有分別變現影像。乃從相上增益其相。故名為

似。如照鏡人。形之與影。宛然二人。非增益乎。聲依

智詮。唯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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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既假事不依真立。此假我法依何而起。答云。雖

不依真。然依內識變現而有。由彼外道餘乘。妄計

心外實有我法。為對遣此執。故說似我似法是內

識所變。其意若曰。外境雖無。談汝執情。外境實有。

故為所似耳。以內似外。以有似無。此之謂也。此段

近結當文。遠結前文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

轉。彼依識所變三句。通上略辨唯識分中。一釋前

三句頌竟。】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二釋三能變。即後三句頌。此即釋頌中此能變唯

三一句。識所變相。即牒上頌中語。以該我法種種

相也。初能變名異熟者。有三義故。謂變異而熟。異

時而熟。異類而熟。種變異時。果方熟故。造因果熟。

定異時故。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故。異字

屬因。熟字屬果。因果不同。作相違釋。異及熟也。或

異之熟。若異字屬果。異即是熟。或異熟屬現。異熟

即識。持業釋也。若異熟屬種。異熟之識。依主釋也。

雖第六亦有異熟。而唯一分。八識偏多。故曰多異

熟性。二能變名思量者。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慮度

第八見分為自內我。恒者。無間義。審者。執我義思。

量即識。持業釋也。雖諸識皆有思量。然或恒而不

審。或審而不恒。唯第七亦恒亦審故。三能變名了

境者。了。謂了達。雖七八識亦能了境。依內門轉。唯

了細境唯第六識住外門故。了麤相境。及言。明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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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及字。乃前五識與第六識合為一種也。前五取

境。必有同時意識起故。次釋能變義。一因能變。即

種子現行門。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於中有二。先

標。後釋。等流習氣者。即前七識中三性種子。各生

自現。熏第八種。而令增長。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異

熟習氣者。由前六識善惡現行。熏第八善惡異熟

種子而令增長。唯除第七。七是無記。非異熟因故。

前是因緣。此增上緣也。二果能變。即前二因所生

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

第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及苦樂等種種現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下。別釋。前七識以三性力熏第

八識成種生長。即現八識三性種子各自生現。名

等流果。所生之果。與能生種。性是一故。因果相似

名等。是彼類故名流。善種生善現行。煩惱種生惡

現行。無記種生無記現行。是等流果。殺生得短命

報。放生得長壽報。名假等流。是增上果。異熟果者。

由前六善惡業為殊勝增上緣。招感第八酬他引

業。長時無間。立異熟名。引。謂牽引。謂業有力能引

總報。即前六識造善惡業。牽引第八受善惡報。相

續不斷。名異熟果。其前六識所造之業。能滿自識

善惡二果。名異熟生。以從第八體上生故。不名異

熟。以前六識有間斷故。六識不徧無色界等。無心

定等。六識皆不行故。故第八名總報主。而第六名

別報主也。單言異熟。不攝別報。言異熟生。總別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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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曰果異因故。此異熟名。

雖有多義。此中但取受熏持種能變善惡二果本

識。名為異熟。非謂異時異聖變異等一切義也。通

上略辨唯識竟。

下廣辨唯識分二。一明三能變。二答五外問。一又

分三。即初二三種能變。

今初能變分三。一結前標問。二天親頌。三釋頌意。】

「雖巳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此天親第二半頌。及第三第四頌。總有十二門。一

自相門。即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即異熟。三因相

門。即一切種。四不可知門。即不可知。五所緣門。即

執受處。六行相門。即了。七相應門。即常與觸作意

受想思相應。八受俱門。即唯捨受。九三性門。即是

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即觸等亦如是。十一因

果法喻門。即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即阿

羅漢位捨。

下三釋頌意分二。

一正釋頌意。二證有識體。

一正釋頌意分八。】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一釋自相門。大小乘教名阿賴耶。真諦就名翻為

無沒識。取不失之義。奘師就義翻為藏識。能含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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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種故。為此識體具三藏義。能藏所藏執藏故。

一能藏者。即能含藏義。猶如庫藏。能含藏寶貝。故

得藏名。此能含藏雜染種故名為藏。亦即持義。此

約持種邊說。二所藏者。即是所依義。猶如庫藏。是

寶等所依故。此識是雜染所依處故。此約受熏邊

說。三執藏者。堅守不捨義。猶如金銀等藏。為人堅

守。執為自內我。故名為藏。此識為染末那堅執為

我。故名為藏。起信鈔釋云。第八能藏所藏義者。且

所藏義。謂此識體藏。是根身種子器世間所藏處

也。以根身等是此識相分故。如藏中物像。如身在

室內。欲覓賴耶識。只在色心中。欲覔摩尼珠。只在

青黃內。次能藏義。謂根身等法。皆藏在識身之中。

如像在珠內。欲覔一切法。總在賴耶中。欲覔一切

像。總在摩尼內。與前義互為能所。雜染者。簡清淨

法。互為緣。即更互為因果。說見後條。即具能所二

藏義。有情執為自內我者。釋執藏義。以第七為有

情識故。自內我。揀他外我。以色等為他外我故。此

即顯示下。釋此藏名。依自相立。以藏識能攝持因

果故。攝謂收攝。持謂執持。攝是能藏所藏義。持是

執藏義。然無能藏。亦無所藏執藏。二種唯能藏義

過失最重。是故偏說。此明藏識專以能藏得名之

故。世親云。謂緣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能生於

彼功能差別。識為自性。為欲顯示如是功能。故說

攝持種子相應。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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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彼法為能生因。攝持種子者。功能差別也。相應

者是修義。是名安立此識自相。】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二釋果相門。由前世前六脩五戒十善等業。招感

今生天人總別異熟樂果。若前世前六作十不善

業。招感今生三途總別異熟苦果。由此義故。說名

異熟。由依此識相分種子。假立命根。由依此識身

心分位。假立同分。若無此識。則一切命根眾同分

等異生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識果相雖多。而異

熟此識所專。故偏說之。世親云。謂即依彼雜染品

法。無始熏習。此識續生。而能攝持無始熏習。是名

安立此識果相。】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三釋。一因相門分二。先總釋。後別釋。今初。能持諸

種。名一切種。全取他名。即有財釋也。餘法者。即餘

色心等法。及二所顯不相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

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因相雖多。

而持種義。他識所無。故偏說之。世親曰。謂即次前

所說品類一切種子阿賴耶識。由彼雜染品類諸

法熏習所成功能差別。為彼生因。是名安立此識

因相。右攝論所說三相。與此小異。故存世親之釋

以便參攷。】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總結略說三名。天親云。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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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異彼廣說。故言略說有三種。後別釋一切種分

四。一正明種相。二明種子二義。三明種子六義。四

能所熏。】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一正明種相。初句標。次句徵。又次句正指種體。此

與下。明非一異。本識。即第八。第八自證分上一分

親生現行功能。謂之種子。世親云。攝持種子者。功

能差別也。能攝持是識功能。能生現是種子功能。

一切雜染品法不同。故言差別。又第八識從種子

生。故名果報識。能攝持種子。故亦名種子識。又本

識是集諦。故名種子。是苦諦。故名果報。體用因果

者。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

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

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

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有

法。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

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

體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

非一向異。然言不一不異。恐同菩提子計。有法與

有等性非一非異。故又言雖非一異。而體是實有。

不同假法。假法如畢竟無。不能生果。非因緣故。外

人難云。此本識。與所生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

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必許瓶體是相狀假。則汝本

識同瓶是假。識中無漏真如種子。亦應是假。則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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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宗真勝義諦。量云。此與諸法是假非實宗。因云。

不一不異故。喻如瓶等。論主答云。此說種子體是

實有者。唯依世俗諦中說故。不同真如勝義諦說。

以真如性離非一異戲論種故。種子雖依下。釋有

漏種不同真如義。言種子雖依第八為體。即是第

八相分。非餘。是第八見分所取故。雖非一異。而是

有體實法。不可言無。諸有漏種子。是第八所緣。真

如無漏種子。非彼因中所緣。俟轉依時。鏡智圓明。

方得緣故。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

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

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

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

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

異熟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

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

不可相即。外人又難云。若無漏種非異熟性。何故

彼說皆異熟種。皆異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

男女二根。命根。意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無漏根

彼難三無漏根同異熟故。論主答云。雖決擇分說

皆異孰種。不與第八同無記性。二十二法皆善性

故。謂此諸法。依異熟識故。名異熟種。如眼等識。依

異熟故。名異熟生。皆是異性相依。決不同性。或無

漏種下。又作一義釋異熟名。謂無漏種子。由熏習

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是無記第八異熟。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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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漏唯善性攝。

一正明種相竟。】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二明種子有本有新熏二義分三。一本有。二新熏。

二正義兼本有新熏。今初。即清目等師唯立本有。

謂有漏無漏俱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令

本有增長成熟。如契經下。引經證。瑜伽下。引論證。

惡叉聚者。毒樹果也。一枝三子。生必同科。經中取

喻惑業苦三不相離義。一切種子皆悉具足者。染

淨二種皆本有也。闕三菩提種者。清淨種子具而

不發也。三種菩提者。一真性。二實智。三方便。真名

不偽。性名不改。能照真性之智。稱理不虗。名為實

智。善巧隨機。化用自在。名為方便。般涅槃者。此云

入圓寂。即無漏法因也。今引瑜伽中說。從無始來

有此法因。一切種子具足無此法因。便闕三種菩

提種子。如此等文。誠證本有不一而足。五種性者。

謂異生種性。聲聞種性。菩薩種性。如來種性。外道

種性。楞伽云。云何知聲聞乘無間種性。若聞得陰

界入自共相斷知時。舉身毛孔。熙怡欣悅。及樂修

相智。不脩緣起發悟之相。是名聲聞乘無間種性。

緣覺乘無間種性者。若聞說各別緣無間。舉身毛

竪。悲泣流淚。不相近緣。所有不着。種種自身。種種

神通。若離若合種種變化。聞說是時。其心隨入。是

名緣覺乘無間種性。如來乘無間種性者。謂自性

法無間種性。離自性法無間種性。得自覺聖無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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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性。外剎殊勝無間種性。若聞此四事。心不驚怖

者。是名如來乘無間種性。不定種性者。謂說彼三

種時。隨說而入。隨彼而成。各別種性者。謂一闡提

也。三無漏根者。一未知欲知根(九根和合信法二人見諦中未知欲

知)。二知根(信解見得二人思惟中九根和合轉名根)。三知巳(至無學中九根轉名

知)。知者。即是真見道故。引地獄具此三根者。亦證

種子本有故。本性住種。詳見下文。由此等證無漏

種子法爾本有。例有漏種亦不熏生。第八識中本

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不由別別熏令生起。

種起現時。種因現果。現起種時。現因種果。如是建

立。因果不亂。若許新熏者。漏熏無漏。無漏熏漏。善

與不善。亦互相熏。因果亂矣。】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依熏可生非巳有體。」

【二新熏。即難陀所執。謂有漏無漏俱熏故生。非本

來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者。即胡麻中所有香氣。

必假華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

華香取與巨勝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巨勝

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比來胡麻中無香氣。因華熏

故生。如契經下。引經證。論說下。引論證。內種外種

者。攝論云。種子有二。一外種子。但是假名。以一切

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子。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

為本。此二種子。念念生滅。剎那剎那。先生後滅。無

有間故。此法得成種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種子。

一切時無差別故。復次云何外種子。如糓麥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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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

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

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

一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此云或有者。外種是依

報。乃眾生共相業種所感。亦名熏習。或無者。以自

有根種展轉相傳故。名言等三種習氣。詳見第八

卷。引此以證有漏種生必由熏起。無漏種生下。意

牒上義。例顯無漏亦熏習生。說聞熏習下。證成無

漏亦熏生義。等流者。同是無漏也。謂聞無漏正法。

熏成無漏種子。名出世心種子性。出世心者。即是

見道。手杖論云。出世之智。雖不曾得。但以墮在自

相續中。所有似說二無性智。共許從此熏習之處

而作生因。此聞之熏。是極清淨法界等流之體性

故。法界即是如來法身。我法二無性解。是法界所

流果法。謂法身。界。即因也。是出世間諸法之界。謂

能持彼熏習性故。及斷煩惱所知二障所有餘習。

名極清淨。其聞熏習。是似彼果。彼為增上緣而得

生起故。同彼體性故。如有說云。諸初發心菩提薩

埵。所有正聞熏習種子。雖曰世間。應知即是法身

所攝。室羅縛迦鉢羝迦佛陀。應知即是解脫身攝。

是故定知雖是世間。而能親作出世間心種子也。

有情本來下。破前清目等說有五性差別。故定執

有法爾種子之義。而言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

熏理故。以斷有漏。即熏無漏。如瑜伽說下。引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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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建立義。於真如境者。以真如是迷悟依。諸染淨

法依之得生。故言於真如境上有二障種者。不得

入圓寂。立為異生性。即不定性闡提性。二乘不斷

所知。唯斷煩惱。斷有利鈍。故分為二。聲聞根鈍。三

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別斷。獨覺根利。三界諸惑

合為一聚。九品別斷。為二種性。如來二障永斷。二

死永亡。覺性圓滿。名佛種性。由此故知種性差別。

依障建立。非關無漏種子有無。瑜伽所說地獄成

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亦依熏生。非本有義。】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三護法正義兼本有新熏分三。一出正義。二破本

有。三破新熏。今初。生蘊處界。即是功能。此功能差

別。即是種子。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

能生前七現行。現行頭上又熏種子。世尊下。總通

前清目所引兩經二論之義。諸有情等。即第一經

義。餘所引證。即所引第二經與二論始起中。世尊

下。總通前難陀所引一經二論之義。初一經義。諸

論亦說下。即二論義。本性住種。習所成種。二名。見

瑜伽論。彼論菩薩地種性品云。云何種性。謂略有

二種。一本性住種性。二習所成種性。本性住種性

者。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

傳來法爾所得。是名本性住種性。習所成種性者。

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是名習所成種性。此中義意。

二種皆取。又此種性。未習成果。說名為細。未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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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巳習成果。說名為麤。與果俱故。此單就菩薩種

性言之。故有六處殊勝等言。其實有漏無漏皆有

本性住種性也。護法意云。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

熏本有。合生現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

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唯從新熏。

或偏執但是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

理。古德問此總未聞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

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

種。又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

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謂二種於一

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

此唯知色等相分種並同於此。又問。八識之中既

具本有新熏之義。何識是能熏因。所熏果。答。依經

論正義。即是前七現行識為能熏因緣之因。熏生

新熏種子。第八識是前七現行識所熏生因緣之

果。又問。本識等雖無力能熏自種。而能親生自種

故現行本識等得自生種為因緣者。既不熏自種。

如何能生自種。又熏與生何別。答。熏者資熏擊發

之義。生者生起。從因生出之義。謂本識等雖無力

資熏擊發自種之義。而有親生自種之義。如有種

性者。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若不得

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即不能生現。須假

有漏諸善資熏。方能生現。又如本識中善染等種。

能引次後自類種子。雖有生義。無自熏義。如穀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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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種。雖有生芽之能。若不得水土等資熏擊發。亦

不能生。其現行本識。雖有生種之能。然自力劣。須

假六七與熏方生。由是義故。本識等雖非能熏。而

能生種。故與親種得為因緣。五根塵等諸根分亦

應然。此解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

緣。即是因緣增上緣。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

記。非能熏故。今按此文。現於親種得為因緣中。既

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望自親種

無因緣義。若言本識及六識中極劣無記。能生自

種得為因緣者。便犯異熟有能熏過。違聖教失。又

問。如前六識所變五塵相分。不能自熏新種。須假

能變心緣。方能熏自種故。五塵相分。得為能熏。其

極劣無記。亦假能變心緣。何故不同五塵相分得

為能熏。答。今按有為法分為三品。一者上品。如七

轉識及相應等。一分能緣慮故力最強。悉有力自

熏。二者中品。如五塵相分等。雖有熏力。而力稍微。

假心與力。彼方自熏。三者下品。即極劣無記。如極

羸病無力之人。不能自起。縱人與力扶持。亦不能

起。本識等類。亦復如是。本無熏力。謂心與力亦不

能熏。由是義故。極劣無記。一向無力。故非能熏。與

五塵相分不同。彼自有力。但力相劣。不能獨熏。假

心相助。自有半力。故是能熏。由是義故。今正解者。

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

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劣。非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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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及等

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

種。】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至)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二破清目等獨執本有非理。謂若唯本有無新熏

者。前七王所亦具能熏義。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頌中法字。即前七轉識。識字。即第八識。諸法於識

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

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亦與

阿賴耶為二緣。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二於

後法中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顯揚論云。一於現

法長養彼種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

轉識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

耶識。由此因緣。後後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更增

長。轉更熾盛。轉更明了。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者。

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賴耶。如

是為彼種子故。為彼所依故。長養種子故。攝植種

子故。應知建立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緣性。即

此中互為因果義也。如炷與焰者。謂一剎那燈炷

為依發生燈焰。是則燈炷為焰生因。即此剎那焰

復能燒所依燈炷。是則燈焰為炷燒因。內炷生焰。

如種生現。內𦦨燒炷。如現熏種。此舉增上緣喻因

緣義。如束蘆者。如二束蘆。更互依持。令住不倒。若

於爾時此能持彼令住不倒。即於爾時彼能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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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住不倒。此以俱有依喻因緣義。唯依此二。謂種

與現。或曰能所熏也。若謂種子本有。由熏令長。即

經論中說因緣義者。則善惡業與異熟果。亦可謂

之因緣乎。為善惡業與異熟果是增上緣。四緣不

容相濫也。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即不言

唯熏令長。今執本有。皆乖聖教矣。由前違理。由後

違教。故曰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三破難陀等獨執始起非理。謂若唯新熏無本有

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

本有。從何種生。問。何為有為無漏因緣。答。即四德

種子。如攝論云。轉依名法身。由聞熏法。四法得成。

一信樂大乘。是大淨種子。二般若波羅蜜。是大我

種子。三虗空器三昧。是大樂種子。四大悲。是大常

種子。此聞熏習及四法。為四德種子。四德圓時。本

識都盡。四德本來是有。不從種子生。從因作名。故

稱種子。此聞熏習。能損滅本識。為對治本識。與本

識性相違。故不為本識性所攝。故云。四德圓時。本

識都盡。若不淨種子。則熏習生。增益本識也。此中

大意。言若本來無無漏種性。則眾生永無成佛分。

不應有漏為無漏種。若有漏為無漏種。則無漏亦

應為有漏種。而諸佛等應起雜染。還作眾生矣。分

別論者。即後三卷所引上座部經分別論者是也。

分別論說心性本淨等語。一往觀之。似有漏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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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無漏。不須別有無漏種子。細而察之。則心性

本淨一語。即是心空所顯真如。而為無漏四德之

因。故無漏法。非是無因而生。定有種子在也。且汝

所謂心性者。何所指耶。若指空理。空即非情。何為

心因。空是常法。豈為法種。體前後無轉變故。釋所

以為常法之故也。量云。空理非諸法種子。以體前

後無轉變故。喻如虗空。若即是心。心體本一。而有

漏無漏轉變者。即同數論冥性常一而二十三法

轉變之謬執矣。量云。性即是心。相雖轉變而體常

一故。喻如數論。又無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無漏

因。不善無記心應是無漏善。若許二心是善。應與

信等相應。若不許彼相應。便應非善心體。善名且

不可得。况無漏乎。即有漏善心。亦不應為無漏因。

何以故。既名雜染。即與惡心等。故有漏不應為無

漏種。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如前破故。量云。有漏善

心是有法。性非無漏是宗。因云。是雜染故。如惡心

等。若曰有漏心具無漏性。則應無漏心亦具有漏

性矣。而可乎。何以故。一性之中。差別因緣不可得

故。又異生心是無漏種。則異生位所起現行悉是

無漏。應名聖者。何名異生。若謂異生之性雖是無

漏。而異生之相尚在染位。不名無漏。無斯過者是

亦不然。異生之相既是有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

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乎。種子

成就。現行亦成。何以故。種子現行性相同故。淨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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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淨。染則俱染。不容有差別也。然契經下。釋心性

本淨正義。言心性者即是真如。以真如是心之真

實性故。一說。心體上本無煩惱故。名性本淨。不同

前破有漏之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也。真如無為。

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虗空等。故非有

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由此心性本淨之故。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

就。後至資糧加行位中。籍聞熏力熏令增長。故見

道位斷分別惑。無漏現起。必仗此真如清淨無漏

種子為因而成現行。無漏現行既起。展轉熏成一

切智種。由此義故。定有本住新熏二類種子。無漏

既爾。有漏應知。諸聖教下通前所引。瑜伽內種定

有熏生之義。以明有漏不待熏生。然本有種。亦由

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者。明教說熏習。是增上

緣。非說因緣熏生內種也。其聞熏習下。通前所引

聞熏習聞淨法界等語。明無漏種亦有熏生義。其

聞熏習聞正法時。不唯熏起有漏法種。亦能熏起

本有無漏法種。展轉生出世心。出世心者。即是見

道。聞熏習中有二種緣義熏生有漏。感變易生死

勝異熟果。為出世法作增上緣。至修道位。此種可

斷。熏生無漏。與出世法為正因緣。此因直至佛果

位中無有間斷。非所斷攝。問。若有漏種是增上緣。

何故能熏出世心種。答。此無漏種正因緣性。微細

幽隱。不能了知。故假託麤略顯明有漏性中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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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其實出世心種。是本有

無漏正因緣也。依障建立下。通前所引依障建立

種性別義。非涅槃法。即異生性法。以諸異生無涅

槃故。無漏法種。能害二障。故無彼種。二障永不可

害。二乘種性。唯斷煩惱。不斷所知。故所知障永不

可害。根有利鈍。故分二種。佛無漏種具者。彼二障

種俱可永害。由此無漏種或有或無故。障有可斷

不可斷二義。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彼二種障依

何為因。而有斷有不斷耶。然無漏種。微細幽隱。難

可了知。故約二障顯而易見者。明種性差別耳。豈

謂全無無漏種子哉。若謂法爾有此障別。則亦應

法爾有無漏法種。而彼不許。何哉。若無漏法種非

本有者。則三乘聖道永不得生。是誰能斷二障種

子。而說依障立種性別乎。既諸聖道永不得生。則

彼所云依熏可生。非巳有體之義亦不成矣。況諸

聖教說有本有種子。今執唯始起。彼義謂何。由前

違理。由後違教。故曰理教相違。由此應知諸法種

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結成正義可知。通上二明

種子二義竟。】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三明種子六義。上二義。是種子原本。此六義。是就

巳成種子後說。一剎那滅者。生巳無間即滅壞故。

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

子。問。剎義揀去何法。不得名種。答。揀無為法。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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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四相。并外道常我。所以者何。以一切時。其性如

本。無差別故。無能生用。難云。若剎那滅為種子者。

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因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

種。答。第二義揀。要果俱有。果俱有者。與自現果俱

時現有。方成種子。故無性云。何者俱有。巳滅生果。

不應理故。如死雞鳴。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

住。一此與果不相違故。如蓮華根。雖後俱有。然非

一二。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

有。現者。謂顯現。現在。現有。三義名現。即顯現言。簡

彼第七。第七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現在。簡前後。

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和合。簡相離。前

後。即過去未來。相離。謂一切法與法不相應者。現

行種子。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

即後章所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

用果。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即

後章所云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

果。因果俱。即現種異類。因果不俱。即種子自類。此

即雙成二義。謂現在因有。是果俱有。未生巳滅。是

前後義。明種子名。但依種生現立。不依種生種立。

故但應說與果俱有。故世親云。言俱有者。謂非過

去。亦非未來。亦非相離得為種子。何以故。若於此

時種子有。即於爾時果生故。難云。種因生現。要與

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

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恒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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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成種子。究竟位。即

金剛心道。恒隨轉。真諦譯為隨逐。究竟位。譯為治

際。天親云。治。謂金剛心道。阿梨耶識。於此時。功能

方盡。故名際。外種子至果熟及根壞時。功能則盡。

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

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能熏現。與所熏種。何

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

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問。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

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問。若云一類。如何說有

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難云。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答。

有第四義揀。要性決定。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

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故

世親云。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性

一切得生。從此物種還生此物。問。若異性因不名

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答。彼增上緣。

此說因緣。難云。若自性因生自性果。名種子者。應

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有第五義揀。要待

眾緣。其種雖有。要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

成種子。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此名眾

緣。心種待四緣。色種待二緣。謂因緣。增上緣。若不

待緣而成種者。則一因應為一切因。以待眾緣成

故不漫為因。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謂有外道

執自然等頓生多果。又餘部小乘執緣恒有。今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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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正遮此二所執。以明有生未生者乃緣合未合

耳。難云。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

果。餘性準此。答。有第六義揀。要引自果。謂自種子

但引自果。要別別色。及別別心。各各引生自色心

果。方成種子。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

現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問。色心互生。

是誰所執。答。謂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

故遮之。問。無性第七。具前五義。應名種子。答。闕果

俱有。第八現識雖具恒隨。亦缺果俱。唯本識下結

成本識中一分差別功能。具上六義。方成種子。決

非餘義所能成故。其外種子。如稻穀等。皆是眾生

共受用業之所招感。內識所變。依世俗說。假名種

子耳。此種下。明內外種子俱有生引二因。能生芽

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乃至命終。是內

生因。外種能引枯後相續。內種能引喪後屍骸。由

引因故。多時續住。若一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

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

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生因巳謝。果應

滅故。若說剎那轉轉相生。前剎那為後剎那作因。

得相續住者。若爾。最後不應都盡。既無此二義。故

知別有引因。此二種因。譬如人射。彎弓放箭。放箭

為生因。彎弓為引因。放箭得離弦。遠有所至。若但

以放箭為因。不以彎弓為因。則箭不得遠。若言前

剎那箭。生後剎那箭。故箭得遠。則箭無落義。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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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由生因盡故枯喪。由引因盡故滅盡。內種必

由熏習者。如無多聞熏習之因。必無多聞之果。外

種熏習。有無不定。故置或言。如以炭與牛糞毛等。

次第生彼苣蕂青蓮華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與

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

或無熏習。如巨勝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

生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是增上緣。非因緣

攝。若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因緣。由稻穀等外

法種子。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

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亦是多人共業所

感。故曰共相。】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至)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四能所熏習分四。一問。二總答。三正釋。依何等義

立熏習名。問也。所熏至故名熏習。此總答也。熏者。

發也。或猶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

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故。】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三正釋分三。一所熏。二能熏。三總結。今初。何等名

為所熏四義。別徵也。一堅住性下。別釋也。所熏四

義。唯第八具。所以第八獨為所熏。四義者。一堅住

性。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相續。為堅住性。

夫為所熏識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

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

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一云。轉識。謂七轉識。兼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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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若許七識能持種者。初地巳破四惑。應失一

切有漏種子。巳轉七識成平等性。猶有有漏種者。

明是八識能持。言風聲等者。此揀根塵。以間斷相

顯。故偏語之。理實等字等取根塵及法處所攝色

等一切皆揀。至無色界。即無色故。入滅定等。心亦

無故。名不堅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

論主云。且如於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

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

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

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

不能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

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

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應立量云。前七轉識是

有法。非所熏宗。因云。不堅住故。同喻如電光聲風

等。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

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曰無記性。

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

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

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似沉麝。不受臭

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

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捨行之人。能

容納得一切善惡事。若惡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

似寬心捨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

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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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不善等。又云。

善染如沉麝韭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

受熏。如善不容於惡。猶白不受於黑。若惡不容於

善。如臭不納於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虗之廣納

矣。問。若言有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

且如第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

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

曰可熏性。言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能

受熏。論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

言性非堅密者。即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云。

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決不受熏。夫可熏者。且須

體性虗踈。能容種子。方得。馬鳴救云。我言真如受

熏者。以真如是性。第八是相。性相不相離。若熏著

相時。兼熏著性。或攝相歸性。故真如受熏何失。如

將金石作指鐶等。護法破云。熏相不熏性。如火燒

世界。不燒虗空。今唯是第八心王體性虗踈。方可

受熏。如衣服虗踈。方能受香等熏。問。若言有堅住

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

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

故。答。將第四義簡。曰與能熏共和合性。今將此人

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

熏。亦遮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義。他身即簡同

處。無有以他身識為我所熏故。剎那前後即簡同

時。前念識體。與後念識相。不相及故。唯異熟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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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此總結也。非心所者。

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餘。如上所揀。】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能熏。何等名為能熏四義。徵也。一有生滅下。別

釋。且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

曰有生滅。以生滅法有能生長之作用故。今前七

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故是能熏。問。若爾者。且如

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

滅。亦非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要有勝用。

謂善惡有覆強盛之力。名為勝用。其業感異熟生

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

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

勝用有二。一能緣勝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

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揀別類異熟心

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

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

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

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故。問。若有生滅。

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且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

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要有增減。增減者。

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疏喻說云應剛即

剛。合柔即柔。能成辦事。第七末那。至無漏位。亦有

增減。唯除佛果。言有勝劣者。前佛應勝。後佛應劣。

以前佛熏得無漏種子多故。問。若言具有生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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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且如他人前七識。

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為能熏性。答。將第四

義簡。要與所熏和合而轉。揀自他不得互熏前後

不得互熏。同所熏第四義。上二皆云共和合者。和

合即是相應異名。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結也。所

以能所第四合者。有二義故。一以二種第四。但能

所異。言全似故。二用此文。別為總結。故論結云。如

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等。問。七能

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

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

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

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

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

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㲉。又見分是自證分

與力。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亦同第八唯王非所

否。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耶。

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

前巳揀故。缺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

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巳具義

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

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

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

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

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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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何過失。答。頓生六果故。若

第八識王所一聚。六皆受熏。凡一能熏。熏六箇種。

後遇緣時。六種頓生六箇現行。問。設生六果。何便

是過。答。如一有情。頓生六箇第八現行。成六有情。

故是大過。問。一設成六。何成大過。答。聖教所說。其

眾生界無有增減。既違聖教。又無此理。故成大過。

難。能熏第七一聚王所有十八法。緣第八時。齊熏

一十八箇質種。何無頓生十八果失。答。能熏雖多。

一處受熏。唯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麵塵。共生一

芽。此亦如彼。應法合云。麥殻一而麵塵眾。共生一

芽。持處一而種子多。同生一果。其或麥粒成多。自

爾藂苞競秀。若也受熏非一。何疑眾果齊生。】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三總結。如熏苣蕂者。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

中。便變為苣蕂。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華香。

取與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厭油。

油遂香氣芬馥。故攝論云。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

習能詮。何謂所詮。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

生彼因性。是謂所詮。如苣勝中有華熏習。苣勝與

華俱生俱滅。是諸苣勝帶能生彼香因而生。又如

所立貪等行者。貪等熏習。依彼貪等俱生俱滅。此

心帶彼生因而生。或多聞者。多聞熏習。依聞作意

俱生俱滅。此心帶彼記因而生。由此熏習能攝持

故名持法者。阿賴耶識熏習道理當知亦爾。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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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等下。明能熏所熏俱時和合種現相生為親因

緣。言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

望前種子是能生。望後種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

轉同時。下喻同時義。前後燋炷。喻前後種。中間光

焰。喻現行識。蘆束相依。喻不相離。法喻兩齊。故曰

理不傾動。應立量云。種現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

云。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焰。或云。更互相依故。喻

如二束蘆。俱有因。同類因。即六因中二因。士用果。

等流果。即五果中二果也。此第八識。六因中有四。

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

俱有因。若望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

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無餘二因者。異熟因是善

惡性。此識無記。若徧行因是染。謂見疑無明等。此

識非染。於五果中具四。唯除離繫。望自種子。是等

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

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此單就種現言。故只舉其

二耳。種生現。如俱有因。得士用果。即因果同時者。

即前異類不相違。種引種。如巳類因。得等流果。即

因果不同時。即前自類相違。云何士用果。謂諸作

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士謂士夫。用謂作用。此人

士用。若法士用者。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如士

夫用。從喻彰名。云何等流果。謂習善等所引同類。

或似先因。後果隨轉。因果相似名等。是彼類故名

流。此二即前種生現。現熏種。種引種。以因果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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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種生現熏。合而為一。故攝二耳。餘法即現引現。

故云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也。欲明其義當閱

開蒙。彼中難云。種子生現行。因種與果俱。種子引

種子。因應與果俱。何理不同耶。答。種望現果是異

類。體不相違。許同時。種望種果。是同類。自體相違

時須異。問。何理同類便說相違。異類不違耶。答。如

子望母。子不是母。是異類故。同時俱有。母自望母。

名為同類。故於一時無二身並。故種引種雖是自

體。定不同時。若許自體同時生者。有無窮過。如一

種子。同念並生。自一種子。所生種子當念又生。如

是展轉同念並生無窮種子。豈有此理。如父果必

以能生子。豈有同念父自生父也。故種引種現引

理。不同時。種生現。現熏種。却同時。何以故。種引種。

現引現。約剎那四相前後相引。乃橫說故。不同時

也。種生現。現熏種。約頭上脚下生莖結子。乃豎說

故却同時也。是故不同。問。種生現。現熏種。如父生

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凝滯。其種引種。何理

說為親因緣耶。答。前念既滅。後念巳生。即前念體

親引後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輥至後。後彈

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耶。其種現相生。別辨體者。

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是

親。問。如現引現。亦是前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

故却說為真等流。答。疏出巳有種子生故。謂前念

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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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頭上第二念現。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現行

親生。如戴華人。向前行時。其華不曾自向前行。隨

人向前也。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

不同之理。答。種生現。如炷生焰。現熏種。如焰生燋

炷。種引種。如炷前後自相引生。現引現。如焰前後

自家相引。炷親生焰。焰親生燋炷。此易見者。若炷

引炷者。其炷脚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

親引後炷。此亦名親。其焰引焰。脚下巳有前後燈

炷能生焰故。即知後焰非前焰親引。若前後焰自

親引生。何故炷盡焰便隨滅耶。固是前焰不能親

生也。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等流。不

是親生。故非因緣。是謂略說一切種相。通結前來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下四科之義。

通上一釋三

名竟。下二釋行相分二。一問答標名。】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此總問也。謂不可知執受處

了。此總答也。了。即第五行相門。執受處。即第四所

緣門。不可知。即能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問答

標名竟。下二正釋分二。一釋執受處了分二。】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一總釋。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

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處謂處所下。此第八所緣

相分。以八識恒取器世間相為境故。第八自證分

上。一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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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相名分別習氣者。

釋種子也。相即業習氣。屬相分。名即名言二種習

氣。屬見分。分別即我法二種習氣。屬徧計。即五法

之三也。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

根。所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

攝為自體。同安危故。此二者。正指種子及根身也。

執受各具二義。執二義者。一攝義。二持義。言攝者。

即攝為自體。言持者。即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

義。二覺義。領者。領以為境。覺者。令生覺受。安危共

同。根身具執受四義。一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

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爛壞故。三領

以為境。此根身是第八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

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故。若器

世間量。但緣。非執受。即受二義中領以為境。又言

非執受者。緣無攝為自體持令不散令生覺受三

義。不似他根身。名非執受。即無受四義中領以為

境一義。問。何以器界不似根身。第八親執受。答。以

與第八遠故。所以不攝為自體。又器界損時。第八

亦不隨彼安危共同。所以不執受。若髮。毛。爪。齒。膀

胱宿水等雖近。巳同外器攝。所以第八亦不執受。

由此第八或持或緣。應具四句。一持而不緣。即無

漏種。二緣而不持。即器界現行。三俱句。即內身根

塵。四俱非。即前七現行。問。第八何不緣前七現行。

答。有多過。故不緣。若變影像。即犯第八緣假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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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緣。即犯唯識義不成過。親取他心故。西明云。若

變影像。即有情界增過。以變起前七現行故。即有

兩重第七等。又解以心法要種而生。今異熟第八

微劣。設緣得前七。亦不能熏種。故不緣也。問。第八

何不緣長等。答。是假。故不緣。問。無為是實。第八何

故不緣。答。若實無為。因位不證。若假無為。又非彼

境。阿賴耶識等者。言第八以因緣力得生自體。即

復自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而了別之見分。又仗

此所緣相分而得生起也。所緣之義。前巳略陳。所

變之義。後當順釋。】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二別釋分四。一別釋行相門。此一了字。只是一見

分耳。為見分必須有所見影像。故立相分。又必須

有本體。故立自證分。自證分又必有本體。故立證

自證分。四分足。然後了字明。故以四分釋一了字。

初明立二。次明立三。三明立四。而安慧一分。於二

分中破之。今當先明四分。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

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

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相。為能與根心而為境故。

三相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

是識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

是。於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為相分相。又相分

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

像。不得本質。二見分者。論云。於自所緣。有了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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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

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

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

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於

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分所攝。

三自證分。為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能作證

故。四證自證分。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緣見分不

謬故。從所證處得名。此四分義。總以鏡喻。鏡如自

證分。鏡明如見分。鏡像是相分。鏡後弝如證自證

分。此四分。有四師立義。第一安慧菩薩。立一分自

證分。謂自證分從緣所生。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故

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心妄執而有。

故說為無。第二難陀論師立二分。謂即一切心。皆

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即能所二緣也。若無相分

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有所緣

相分耶。即有境有心等成唯識也。安慧難云。汝立

相分。豈不心外有境。何名唯識。難陀言。見分是能

緣。相分是所緣。攝所從能。還是唯識。若云相分是

妄情有者。即第八所緣識中相分種子。是相分攝。

即種子是能生自證現行親因緣法。如種子相分

是妄情者。則所生現行自證分亦是妄情。不違種

子識義耶。若不許自證分是妄情者。即能生種子

亦是實有。即因果皆實。證相分亦是實有。既有相

分。即有見分。能所既成。即二分成立唯識也。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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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是第八識相分。若相分是徧計。豈有徧計根能

發生五識耶。安慧云。不假五根發生五識。五識俱

自從種子生也。問。若不假根發生。但從種子生者。

汝許五識種子是第八相分否。答。許是第八相分。

難。既爾。即種子是徧計。能生五識亦是徧計也。安

慧救云。種子但是第八識上氣分有生現行功能。

故假名種子。但是習氣之異名。非實也。難云。諸聖

教從種子生者名實。依他立者名假。豈有假種子

生實現行。若是假種子者。如何親報自果耶。若種

子是假法者。即因中第八識因緣變義不成。若非

因緣變者。即違一切。安慧絕救。第三陳那菩薩。謂

前師安慧立一分。即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

二分。伹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故總前體用立三

分。即立量果義。護法菩薩又以量果義。增證自證

分。而立四分。其說詳見論中。今當次第釋之。初立

二分云。然有漏識至說名見分者。謂依他二分。似

偏計所執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緣

故。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今似心外之境。

名似所緣。是心外法。此中無故。所變相分為所緣

耳。若明相分。未是顛倒。向心外取。方為倒耳。又言

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

唯慧能故。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先破無所緣云。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謂緣色

之心。應不能緣色也。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謂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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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等。能緣一切境也。以眼識無所緣。而能緣於色。

餘識無色緣。亦應能緣色。既餘不能緣一切。明知

無所緣者。是義不然。此中正義。緣自境時。心上必

有帶境之相。如鏡上面。似面相生。次破無能緣云。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同於虗空。以虗空

不能緣故。或虗空等亦是能緣。此反難也。謂心心

所法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虗空等無能緣。亦應

緣所緣。故總申正義云。故心心所必有能緣所緣

二相。如契經說。即密嚴經也。一切唯有覺者。即唯

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

所覺分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

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相分

種子生起。故知須立二分。唯識方成。此偈上半明

無外境。下半明有見相二分。各各自從因緣所生。

名自然而轉。下結正義。先出難陀立二分之非。言

彼不立自證分者。以心外本質為所緣境。王所所

變影像為相分。即以王所之體名見分。此總以見

分體相為見相二分也。又為彼釋云。何故彼以外

境為所緣。猶彼不立自證分。即以外境為所依根。

及所緣境行相相似者。王所所變相分。同是影像

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者。事

即見分。數即心所。言心王與心數。雖同以見分為

體。平等無異。而了別領納緣慮之相各各不同。故

以見分體相分見相也。由彼不立自證。故境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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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出。直以見分緣本質。即以見分體相為見相也。

次出陳那立三分之是。達無離識所緣境等者。由

彼達自心之外。無別有境。境是內識自證分所變。

故以自變相分為所緣。而以能緣見分為行相。識

以了別為行相故。即相見所依自體名事。此事即

自證分。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

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

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

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巳滅心所。則不

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境。今

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巳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

境故。次下立三分云。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

徵。各有三分。能量所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

體故。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

者是量果也。喻如尺量絹時。絹為所量。尺人為能

量。記數之智。名為量果。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

自證分為作果故。今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

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即定不緣

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

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言有二分者。即須

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如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如集量論頌說。似境相所量者。即相分似外境現。

能取相者。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是體也。

彼三者。一能取相。二自證。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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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別。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言無別體者。同一識

故。則離心無境也。次立四分云。立宗者。心心所若

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

第三分為證耶。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是

心分。應有第四證。故曰。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汝陳

那立三分者。為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

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用故。即將何

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

分為第三分量果也。故曰諸能量者必有果故。恐

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分果。故云不應見分是

第三果云云。意明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

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量非量。不可非量法

為現量果。或見緣相是比量。及緣自證復是現量。

故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為果。見分非心體。

不得與自證為量果也。故曰見分不證第三。證自

體者必現量故。此四分中下。申上義。相分見分。於

外門轉。名為外性。自證分。證自證分。唯是內證。名

為內性。故下頌云。眾生心二性初一分是所緣。後

三分是能緣。故曰通一。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緣緣。

見分即自證分親所緣緣。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

所緣緣。故曰第二伹緣第一等。宗鏡云。見分外緣

虗疎。通比非二量故。即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

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

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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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直者方為證。若略虗人。不能堪為保證。第三四

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云。若以見分

為能量。但用三分。亦得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

須第四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絹如所量。尺如能

量。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

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

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

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

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也。

引證密嚴經偈云云。心二性者。即是內二分為一

性。見相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能取纏

者。即是能緣麤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

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以見分通三量故。論解

頌意可知。如是四分下。總結四分唯一見分。第三

第四。果體一故。證自證分攝入自證分。則止是三

分。即陳那所立也。第三四與第二。俱是能緣見分

攝故。合而為一。與第一為二。則止是二分。即難陀

所立也。相分即見分上所現影像。故又合而為一。

則止是一分。即安慧所立也。又引入楞伽經偈。證

唯一心。如是處處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

故。總名一識。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

見分。結釋了字義也。】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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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別釋所緣門。分三。一釋處字。處即有情依報。謂

異熟識下。釋共變之義。此有四句。一共中共變。如

山河等。非唯一趣獨能用故。二共中不共變。如巳

田宅。及鬼見猛火。人見為水之類。三不共中不共

變。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之緣境。非他依故。四不

共中共變。如自浮塵根。他亦受用故。此中意言。由

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

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為

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

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

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又唯識義鏡云。

共中共者。多識同變。名之為共。變巳同用。重名為

共。又唯識鈔云。謂多趣有情識所變色。同在一處。

互相涉入。其相相似。同共受用。名共中共。初之共

字。約所緣緣。後之共字。約增上緣。即無主山河等

是。若有主者。即共中不共所攝。此言共相者。即共

中共也。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者。天見天處。人見人

處。鬼見鬼處等。此即共中不共。雖各各別。而相相

似。大千之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者。此釋

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眾燈明。共

在一室。各各徧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徧也。一燈去時。其光尚徧。若共為

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巳。餘明不徧。又相涉入。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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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巳。人影亦多故。誰異熟識。

此揀通局。謂前義為局。後義為通也。誰之異熟識

變為此相。問也。有義一切。言聖凡共變。此月藏義

也。若爾。則凡聖淨穢。無揀別故。諸佛菩薩應變染

穢土。而諸異生應變淨妙土矣。以一切言包聖凡

故。又無色界天。巳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矣。又變此

欲染穢土何用。故此器世間相。乃現居此土及未

來當生此土者之異熟所變。非一切也。由現居故。

生居穢而佛居淨。故無諸佛變穢異生變淨之失。

由當生故。故無無色聖者變下土之失。經但依少

分故。說一切耳。此又一義也。護法破云。若現居當

生者識變此界。則世界壞時。巳無現居當生者。復

用誰識成立此界乎。又無色界天。即未許必不下

生。而無理頌變此土以為下生之地。故曰預變為

土。此復何用也。設許無色界人變成色身受用色

界。然其所依器界。尚與異地器界麤細懸絕。不相

依持。即能變此為彼。亦復何益。前言聖者。此言異

生。前言必不下生。此言預變為土。蓋無色界天果

報既盡。有墮三惡道者。況下生乎。於是申正義云。

所變世界。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爾變現。若於巳

身有依持受用。於巳有益。便變為彼。由是義故。無

色界人。設生他方無色界時。彼異熟識。亦得變為

無色自地。而得依持受用。若彼土雜居。設生此土

雜居。彼識亦得變為此土雜居而得依持受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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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世界將壞初成之時。雖無現居及當生者。而此

器界。亦得現有。既言無有情。云何復言現有。曰。若

不現有。即眾生界盡。何緣復有眾生。復成壞相續

耶。莊椿云。世界成壞無窮。有二因緣。一由眾生同

業所感。謂同一迷心三毒惑業。感現依報。惑業未

盡。依報何窮若無所依。何名受報。故令世界成壞

連續。二由諸佛願力所感。謂佛有弘願。度盡眾生。

眾生既無窮。佛願亦無盡。由是所感依報連續爾。

然則染淨不同。同歸唯識矣。此上所言。皆共中共

變者。其共中不共相。准此可知。故不復言。鬼人天

等所見異者。謂人見是水。鬼見膿河。或成猛火。天

見琉璃。魚龍窟宅。共一水體。不共見故。】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二釋執受分二。一釋執受種子。有漏種子。同異熟

識是無記性。故第八見分領以為境。故是所緣。無

漏種子。唯是善性。不隨第八成無記。以相違故。不

領為境。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與八識不相捨離。

如真如性是識實性。不違唯識。故第八識有持而

不緣者。無漏種子是也。有亦持亦緣者。有漏種子

是也。有緣而不持者。器世間是也。有不緣不持者。

前七現行是也。】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二釋執受根身。根即勝義根。身即根依處。即浮塵

根。前器界是諸有情共業所感。共所受用。故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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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此之根身。是諸有情各別業種所成。故名不共

相種。變似色根者。清淨大種所成勝義根也。名不

共中不共。故唯識鈔云。一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

五根。唯自第八於中有末心第一念。託父母遺體

時變。名不共。唯自第八變故。又唯自受用。復名不

共。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二不共中共變。即內浮塵根。初唯自第八變。名不

共。變生巳後。他人亦有受用義。復名為共。雖此根

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一分共相

種子成熟之力。能於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

塵根為巳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問。若許

受用他人浮塵者。何名唯識。以心外取法故。答。受

用他人浮塵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時。還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問。

本識各變自根。還變他根否。答。有二師義有。師云。

不但變自根。亦能變他根。以辯中邊論中說。似自

他身五根現故。既曰他身五根。即是能變他人浮

塵勝義根也。有師申正義云。此本識唯能變似他

人浮塵根為我受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

受用。以他淨色根無我受用理故。若無用亦變。何

不變七識耶。以無緣慮用而得緣故。然則說自他

根現。文如何通耶。曰。言自他者。謂自他八識。各各

自變為根耳。非自變他根也。一則無用不變他根。

二由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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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地。謂凡位。將捨此身而生他地者也。般涅槃。謂

聖位。入圓寂者也。生他地者。般涅槃者。其識固巳

舍舊即新。彼餘尸骸。無能執受。便應滅壞。然不滅

壞。猶見久時相似相續。猶是自識引因之力。非他

身變。故知但能變似依處。決不能變他人勝義也。】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三結顯二變分二。上言業力所變器身。此言定力

所變器身。即墮法處色也。前來且說眾生業力所

變器身。界地自他。各有差別。不能移易。以彼眾生

定業所感故。若是聖者。定慧神通等力所變器身

界地。或自身為他。或他身為自。或自界為他。或他

界為自。則不決定。若約所變身土。自受用故。窮未

來際無有盡時。故多恒相續。若約放光動地等事。

為利他故。隨眾生緣感之力得發起故。多分蹔時。

是故不定。下總結四類性境。略說本識所變之境。

有漏種子。一也。有根之身。二也。五塵器界。三也。墮

法處所現實色。四也。以定果色亦是法處色所攝

故。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如十徧處定。乃至魚米肉

山。長河酥酪。大地黃金等。皆此色攝。】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此明本識二變中是因緣變也。問云。此識既能變

似依處而為所緣。何故不變似心心所相應無為

等為所緣耶。有漏識變下。皆是答詞。因緣變者。謂

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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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

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分別變者。謂作意生心。是籌

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

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初隨因緣變。必

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

為境。非必有用。即第七識等。又解。初唯第八。異熟

生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

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光。於三境

中。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異

熟識變等。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

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

解深密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

論云。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

慮之心。如鏡中光。此即分別變。四句分別者。一因

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識心王。為

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唯分別變非因緣變。即

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

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

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

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問。變心心所。是假相分。

第八不緣。三種無為。與不相應。何不變緣。答。若實

無為。因位未證。若變無為。亦無實用。故不變緣。不

相應法。分位假立。亦無實用。亦不變緣。故異熟識

不緣心等。但緣實色。然此亦約有漏位說。若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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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第八異熟轉成鏡智。雖無分別。而鏡體澄淨。故

諸影像雖無實用。亦從彼現。不爾。諸佛不名正徧

知故。故有漏位。此異熟識。在欲色界。皆緣三類性

境。若無色界。唯緣漏種。不緣身器。以厭色故。無業

果色。故根身器界十有漏色皆非所緣。唯墮法處

定果實色是彼所緣。彼界異熟。以此色為境故。亦

具三緣。通上釋執受處了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二別釋不可知門。此有二說。一謂行相微細難知。

故不可知。行相即了別。即能緣見分也。一謂內根

既微細難知。外器又廣大難測。故不可知。即所緣

相分也。所以者何。謂阿賴耶識。於欲界中。緣狹小

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

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

細執受境。於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由此識

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故曰不可知也云

何下。徵。如滅下。約滅定以顯不可知。以滅定中。恒

行心所與不恒行心所悉皆滅盡。尚云識不離身。

如有心等。以有微細一類相續異熟心在。故滅定

中。此識相顯。取此以見八識行相。微細幽隱。甚深

難了。應信為有勸生信也。遂申量云。滅定有識有

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下。例明。】

成唯識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