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立為食。非受用時。又云。復次此中段食。當言香味
觸處所攝。何以故。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
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無有長養損減消
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
歡喜。諸根說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
受用巳。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
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
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
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長安樂。
彼雖熟變。亦不名食。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
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
是食而非段物。謂觸等三食。或有是食亦是段物。
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
食。謂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
觸。意思。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二者觸食。其相云
何。觸境為相。觸。謂觸對。取六識中相應觸數。所對
前境色等諸塵。柔輭細滑冷煖等觸。而生喜樂。俱
能資益諸根大種。名為觸食。此即正取受用之時。
如前巳辨。此觸能徧一切心故。雖與八箇識相應。
而屬六識者食義徧勝。此六識。即眼。耳。鼻。舌。身。意
六箇識。非第六識也。以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
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
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
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苦。非順益
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通慧云。如有與女相對為
觸。觸能資身。故得食名。準僧祇。見色愛著名食。豈
非觸食義耶。設非觸食。何以觀戲劇等終日不食
而不饑耶。三意思食。其相云何。希望為相。別境中
欲。徧行中思。二數俱轉。能希望彼可愛境故。由希
望故。饒益所依。如遠見水。雖渴不死。懸沙療飢。望
梅止渴。傳記所載。皆其證也。問。欲何非食曰。思慮
益根。非欲能故。問。思亦徧行。八識皆具。何識之思
能為食事。曰。屬意識者。食義偏勝。以第六於境希
望勝故。起世經云。若有眾生。意思資潤。諸根增長。
如魚。鱉。蝦蟇。伽羅瞿陀等。及餘眾生。以意思潤益
諸根壽命者。此等用思為食。四者識食。其相云何。
執持為相。識即第八執受之相。由前三食勢分所
資。今此識增勝。用能長養諸根大種。故曰此識雖
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何以故。一類相
續執持勝故。由執持故。所依久住。若不爾者。應同
死屍。不久爛壞。是故應許識亦是食。能作所依饒
益事故。此三食。以三世揀之。即段屬過去。觸屬現
在。意思屬未來。識食者。由前三食勢力分故。其體
增盛。及緣現在未來生故。識復長養諸根大種。即
知識食通三世也。集論云。云何食。幾是食。為何義
故觀食耶。謂變壞故。有變壞者境界故。有境界者
希望故。有希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義。三蘊。十一
界。五處。一分是食。為捨執着。由食住我。故觀察食。
三蘊者。段食是色蘊。觸思二食是行蘊。識食是識
蘊。五處者。段是香味觸三處。觸思是法處。識是意
處。十一界者。段攝香味觸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
界。謂意根界及六識界。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
斷壞。故名為食。結成食義。段食唯於欲界有用下。
簡前三食不恒不徧。非有情依。段食唯於欲界有
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徧恒。觸思二食。雖徧
三界。而有間斷。故不能恒。眼等轉識下。此簡轉識
有間有轉。亦非有情依。云何有間。一無心定。二熟
眠。三悶絕。四無想天。有間斷故。即非徧也。云何有
轉。謂有心位。隨所依根。及所緣境。於三性。三界。九
地等。有轉變故。即非恒也。非徧恒時能持身命。即
非識食義矣。故凡不信有第八識者。於此一食便
無所依。則經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者非耶。外人
轉計云。無心位中。雖無六識。而未入定以前謂之
過去。既出定以後謂之未來。即六識非無。故有食
義。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非無心位為食。彼非
現常。無體用故。如空華等。又量云。過去未來識等
非無心位為食。設有體用。非現在攝。非食性故。如
虗空等。又轉計云。能引定心。與入定者作持身食。
故攝論云。非入定等諸心心法可名為食。經不說
故。以滅無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與無心位有
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巳滅故。過去非食巳極成故。
如巳滅無故。亦不可說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
行。即與無想等有情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攝無
想等。又不相應行。是依色法分位假立。豈有食義
耶。如是而推。決定無有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汝執為有。甚為非理。執滅定等猶有第六。廣破在
後章。又彼之彼。即指執滅定等有第六者。且汝應
言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若以無漏識等
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漏。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
不可謂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食事。無漏識等
不能執持有漏種故。立量云。無漏識等不能執持
有漏種子。破壞有故。猶如涅槃。復不可說上界有
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四食所攝無身
命故。若謂身命相持互為食者。無色界中既無色
身持命。命無能持。應成滅斷。云何為食。又不可以
同分為食。眾同分等無實體故。云何為食。由此定
知異諸轉識別有異熟執持身命。令不斷壞。故說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恐彼難云。佛亦依食。應是有
情。故云。唯依有漏五取蘊故。建立有情。諸佛取蘊
皆空。不墮有漏。非有情攝。設使諸佛作有情類。亦
依食住。當知皆是大慈示現。非實有情。不依食住。
集論三云。又此四食差別建立。略有四種。一不淨
依止住食。二淨不淨依止住食。三清淨依止住食。
四示現住食。所以維摩經云。迦葉。住平等法。應次
行乞食。為不食故。應行乞食。為壞和合相故。應取
搏食。為不受故。應受彼食。斯皆是破五陰法。成涅
槃食。所謂示現住食者也。】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九引滅定有心。前依流轉門顯第八。此以還滅門
顯也。先引經證。謂入滅定聖人。身語心行無不皆
滅。即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尋伺是語
加行。此三加行與第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
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一報色心
不斷功能名壽。言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識相
分。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
語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
八識與壽煖為依。次立第八名不離身識。住滅定
者。心行既滅。眼等諸識皆不應有。若不許有一類
微細恒徧執持壽暖識在。依何識說識不離身耶。
小乘云。不離身識。是滅定位後時復生。非第八識。
遂立量云。住滅定識是有法。名不離身是宗。因云。
後時還起故。喻如隔日瘧。大乘云。若爾。契經不應
說心行滅。汝言識滅後時還起。則心行滅後亦還
起。以識與想等起滅同故。若謂識滅後時還起。壽
暖諸根亦應如識。滅巳復起。便成大過。立量破云。
壽暖諸根是有法。名不離身是宗。因云。後時還起
故。喻應亦如識。曾見有人暖壽諸根既滅而復生
者乎。故應許識如壽與暖實不離身。不同轉識滅
巳還起。夫隔日瘧不發之日。亦不謂無病之人。以
有身根任持病故。喻如第八任持種子。此喻滅定
本無過失。失在不信有第八耳。次約無情破。又此
位中前六既滅。若無第八執持此身。應如瓦礫無
知之物。豈得稱為入滅定之聖人乎。立量破云。住
滅定者非有情數。全無識故。喻如瓦礫。次約無執
受破。若無異熟執持。諸根即應壞爛。便無壽煖。如
死屍等。無復生理。何得後時彼識還起。量云。住滅
定位諸根壽暖皆應滅壞。無執持故。喻如死屍。契
經所說不離身識。竟何所屬哉。何謂後識必不還
生。以異熟識捨此身巳。投託他身。無復重來生此
身理。不然。世之白骨皆可肉矣。次約無執持破。又
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不生。以無種故。必有第八
持種。然後如隔日瘧者方始得生。過去未來不相
應法。前章巳破非實有法。其理極成。諸色等法。離
識皆無。亦無受熏持種之義。皆非持壽暖不離身
之識也。則此位中能持壽暖不離身者。非第八而
誰屬哉。總申一量云。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
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若謂此位有第
六識下。正前章所謂廣破者也。首破前六云。若謂
不離身識即第六者。於理不然。此定立名無心定
者。是無第六。豈有第六又名無心耶。若謂無心唯
無五識。非無第六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以故。
凡入定時。眼等五識必不生故。意識攝在六轉識
中。既無五識。意識亦無。立量云。滅定位中意識非
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識身。又此位中不離身
識。甚深微細。行相所緣皆不可了。故知滅盡所餘
之識。決非第六。立量破云。此位中識非第六識。行
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若無心位尚有可知
識者。應如四禪八定。非此位攝。何以故。以入此定
者。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非為對治不明了識而
入此定。既有此識。應非此定。立量云。住滅定位非
此位攝。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應如餘位。次約心
所有無以顯第六有無云。又若此位有第六者。彼
心所法。有耶。無耶。若云有者。即是違經。經言此定
心行皆滅。一切心所皆屬行故。名滅受想定。受想
乃是大地法故。執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
身加行。謂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則斷。二語加行。
謂尋伺。入第二定。言行則斷。三意加行。謂受想。入
滅心定。心行則斷。此定加行。但猒受想。故此定中
唯滅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資助心強諸心所
法。獨名心行。今滅受想說心行滅。有餘心所。何所
相違。論主破云。若但厭受想獨滅受想。不滅前六。
名滅盡者。則無想定中。亦唯厭想。應唯想滅。不滅
前六。名無想定。然汝不許彼有六識。何哉。既唯受
想資助心強。受想滅時。所資助心亦應同滅。何執
此位有第六耶。外人救云。猶如身中出入息滅而
身不滅。寧責心王同心行滅。若尋伺語行滅。語則
不轉。想受等意行滅。而意猶在。不可例言。論主破
云。若如爾說。身行滅時其身不滅例心不滅者。亦
應語行尋伺滅時語亦不滅。而汝不許矣。且行於
法有徧不徧。勿互相例。違害正理。若徧行滅時。則
法定隨徧行滅。非遍行滅。則行雖滅而法猶在。何
謂非徧行。謂出入息。以此息不徧身法。故有息滅
而身在者。尋伺於語是徧行法。故尋伺滅時。語亦
定滅。若以尋伺例受想。受想既滅。心亦應滅。以受
想是大地徧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於心亦徧行
攝。大地法故。許如思等。豈有受想滅而心在者乎。
復以心所例破。思等者。思與欲俱。等於欲等五所。
以他處言徧行別境十所是大地法。信等十一是
大善地法。貪等二十六所是大染地法。故云。既許
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餘大地法亦應皆滅。既
滅大地法。信等大善地法亦無。非大地法滅餘可
在故。如何可說唯受想滅而餘心所猶在耶。既許
思等。此位非無。則受想亦非無。何以故。大地法故。
以有思等必有觸。以觸是心所之根故。有觸必有
受。以觸能緣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離
故。是受想餘心。無則俱無。有則俱有。而謂但滅受
想。不滅餘心。有是理哉。彼又救云。如十二因緣之
受緣愛者。此受若見可喜可樂之境。然後緣愛。若
見可憎可厭之境。此受決不緣愛。豈一切受皆能
緣愛。以此例觸生受亦然。觸可意之境。則生喜受。
觸不可意之境。豈亦生喜受乎。故汝所言觸為大
地法者。其理不成。論主破云。汝救不然。有差別故。
云何差別。謂佛經中自有簡別。唯簡受緣愛有不
愛者。曾未有處簡觸生受有不受者。故有觸必有
受。有受必有想。其理決定是大地法。故知受想不
滅。思等亦不滅也。立量破云。此滅位中受想亦不
滅。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若汝許有心。便違此位
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等。若此位中無心所
法。識亦應無。心所與心不相離故。大地法滅時。心
法亦滅故。若徧行滅而法不滅者。受等不名大地
法故。心所滅而心不滅者。此識亦非相應法故。若
許心與心所非相應法。則應此識不得言與心所
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立量云。
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又契經
下。前約心所破心王。此約心王破心所。先引經證
有心必有心所。若此定中下。證成經意。責彼妄執。
縱彼轉計餘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因
觸能起受想思等。而定中不然。由此定前加行。厭
患麤動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觸既
不生。亦無受等。無諸心所者。應名滅心所定。如何
契經但說此定滅受想耶。縱彼轉計定前厭時。緣
厭受想。是故立名滅受想定。餘心所法。是隨滅故
不立名者。即此心王亦應隨滅。為與所厭受想俱
故。如餘心所隨受想滅。量云。住滅定心亦應俱滅。
所厭俱故。如餘心所。大都滅定有此二名。滅心無
王。滅受無所。故以二定雙收王所。下約三性破。又
此定中若有意識。於三性中是何性耶。不應是染
及無記性。定是善故。非染無記。染無記心必有心
所。無心位中無是事故。本意猒染而脩善。不應猒
善而起染。本意厭散而求寂。不應求寂而起散。故
攝論云。此定不離身識。決非意識。以善不善及無
記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善故。無想定中。尚
不許有一切不善。况滅盡定而有不善。亦非無記。
若許此中是無記性。則是成立阿賴耶故。又此意
識決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何。若相應善應心
心所要與慚愧及三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相
所善性不成。自性善。勝義善。等起善。加行善者。大
乘阿毘達摩集論二卷中有十三善法。此自性善。
即彼第一自性善也。自性善者。即信等十一心所
有法。此勝義善。即彼第六勝義善也。勝義即真如
涅槃。此等起善。即彼十三等流善也。等流善者。謂
巳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
出世共不共功德。此加行善。即彼第八加行善也。
加行善者。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
作意修習淨善法隨法行。若謂此識不與三善根
相應。而與自性善勝義善相應者。亦不然。違自宗
故。以自性善。唯慚與愧及三善根入其數故。由彼
體性是善。猶如良藥。不待相應及等起故。若勝義
善。唯有真如涅槃是決定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
㝡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故。若謂此心非自
性勝義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發。不
由無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亦違自宗故。以自
宗滅定。厭患麤動。想等不行。不由加行作意善根
引發。若由加行善根引發。則如餘善心。不名等起。
立量破云。住滅定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
故。違自宗故。如餘善心。善心無間起三性心者。俱
舍云。如欲界善心無間生九。謂自界四心色界二
心。於入定時及續生時生善染心。無色界一。於續
生位欲善無間生彼染心。不生彼善。以極遠故。及
學無學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
起。是加行善根所引發耶。故心是善。必由善根相
應之力。攝論云。或復有執加行善根所引發故定
心名善。不由善根相應之力。此與彼論由相應力
心得成善安立相違。若爾。則此定心必與三善根
相應。既與善根相應。亦應必與受想相應。無異因
故。故曰非無心所。若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求。
眼等轉識於滅定位決定離身。其不離者。定是第
八。以入滅定時。正為止前散動眼等轉識。不為止
息極靜執持識故。問。入滅定時。唯滅散動轉識不
滅極靜執持識者。亦有心定。何名無心。答。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
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名
無心位。如四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滅定既爾。
無想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十引染淨心。此總收前九章義。前九不出流轉還
滅故。先引經證。次立第八心為染淨本。先總明。以
心為本者。即一切染淨有為無為法。皆以第八識
為根本。因心而生。依心住者。謂能執持諸種子故。
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即前七
現行。皆依第八識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識受彼
前七識熏。持彼種者。即第八能持前七三性染淨
種子。由此義故。故說第八為染淨心。下分染淨。破
無第八。先釋雜染。染法二種。即惑業苦。煩惱即惑。
是十二緣中無明愛取三支。業即行有二支。果即
是苦。即識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發業。因業感
果。惑業苦三。種類差別。種為現行之因。現行為種
之果。若無第八持煩惱種。則有情三界九地往還
無染心後。煩惱現行應無種子自然而生。如鬱頭
藍弗生非非想巳滅轉識。命終之後。墮飛貍身。上
食林鳥。下噉淵魚。此等煩惱現行。皆應無因而生。
以第八之外。餘心色不相應等法。皆無持種義故。
巳滅未生之識既非實有。亦無持種義故。若諸煩
惱無因而生。則三乘無學。煩惱久巳斷盡。亦當無
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爾。若無此識能持
業果種子。則三界九地往還不斷。如披毛戴角針
喉皷腹人天鬼畜諸業果報。亦應無因。以他識不
能持種不能為因故。如鬱頭藍弗初習定時。一念
之瞋獲飛貍報。一念之瞋即業果種。若無第八持
此種者。此飛狸身即應無因而得。豈伹非非想天
人不自保。即佛阿羅漢亦不自保。入無餘依涅槃
界巳。三界業果還復應生。何以故。煩惱亦應無因
生故。此煩惱。即果上所起現行煩惱。如上食林鳥
下噉淵魚之類。即來業也。又行緣識下。以十二緣
難破。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行。
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
熟果攝。異熟識種識中業種。皆名識支。經說識支
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既無本識。無法能
持業種識種。則行緣識決不得成。此既不成。則結
生染識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熏。不持業種。既
無業種。誰生名色。問。結生相續起憎愛識。豈不由
此行為緣耶。答。結生引識。非行感故。無識持種。故
無種識。設爾行感亦有何失。答。若爾。不名識緣名
色。應說名色行為緣故。名色與行時分相隔。無緣
義故。瑜伽云。問。何因緣故。無明等諸有支。作如是
次第說。答。諸愚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次即於
彼發起邪行。由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
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二受用境。受
用境故。若躭著若希求。由希求故。於方覓時煩惱
滋長。煩惱滋長故。發起後有愛非愛業。由所起業
滋長力故。於五趣生死中苦果生。苦果生巳。有老
死等苦。謂內身變異所引老死苦。及境界變異所
引憂歎熱惱之苦。是故世尊如是次第說十二支。
行與名色既非次第。時分懸隔。不得為緣。此行緣
識不成就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諸清淨法下。次
釋清淨。淨法三種。謂世間淨道。出世淨道。轉依斷
果。地前名世。地上名出世。異類即異生類。淨法即
三賢十聖所脩證法。異生之類初發信心。起世出
世二種淨法為心後故。若無第八持二淨種。彼二
淨道起即無因。餘法持種前巳破故。故攝論云。謂
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心者。即以欲纏善心。為離
欲纏貪故。勤脩加行。此欲纏加行心。與色纏心。不
俱生滅。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又色纏
心。過去多生餘心間隔。不應為今定心種子。唯無
有故。是故成就色纏定心。一切種子異熟果識展
轉傳來為今因緣。加行善心為增上緣。如是一切
離欲地中如應當知。如是世間清淨。若離一切種
子異熟識。理不得成。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入無
餘涅槃界巳。彼二淨道還應復生。何以故。所依亦
應無因生故。有漏所依。略有八種。一施設依。二攝
受依。三住持依。四流轉依。五障礙依。六苦惱依。七
適悅依。八後邊依。有餘依涅槃地。即全取一最後
邊依。除六攝事。流轉障礙。取餘一分。無餘依涅槃
地。一切有漏餘依皆捨。二乘有為無漏亦捨。如來
雖有有為無漏。而無一切有漏餘依。故亦說名無
餘依地。故就分位建立門。則無心睡眠位。無心悶
絕位。無想定位。無想生位。滅盡定位。及無餘依涅
槃界位。皆得名無心地。若就真實義門。則唯無餘
依涅槃界中諸心皆滅。名無心地。餘位由無諸轉
識故。假名無心。由第八識未滅盡故。名有心地。是
無餘依涅槃地中異熟亦無。唯是大圓鏡智。豈有
還生所依之理。又出世道必從本有無漏種生。若
無第八持法爾種。則最初生起出世道心。應不得
有。問云。有漏種子亦可生出世道。何必法爾無漏
種子。答。有漏無漏二類各別。有漏種不生無漏故。
問。雖非本有無漏種子。亦是新熏聞所成種。何謂
類別而非彼因。答。無因而生。非識種故。謂諸有情
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
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
成種。聞熏所成。無淨種生。故非識中出世道種。既
無種子。則初不應生出世道。後亦不能生出世果。
是則三乘道果。皆成斷滅。此上言二淨道。此下言
斷果。轉依斷果。因斷煩惱。方得成滿。若無此識持
煩惱種。即皆散失。誰為所斷乎。謂淨道起時。明來
暗謝。智起惑亡。煩惱種現。俱非有故。斷果之名。由
此立耳。問。道相應心。應持彼種。何煩第八。立量答
云。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故。喻如涅槃。過
去未來得非得等不相應行。非實有故。不能持種。
若除異熟。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種子。惑智亦
無。惑智既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故知惑由此斷。
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脫本。盡在乎此。是
則第八為染淨根本明矣。若謂斷果不由第八而
立。由出世道力一現前時。遮礙後惑不得續生。假
立斷果者。則初見道時。便應遮礙後惑不生。不勞
脩進即成無學。後諸煩惱。皆永不生。以無異熟持
種子故。許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別有第八能持
染淨種子。如上廣引經論。共立第八本識。真如一
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相以
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涅
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
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
多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木虗包
納。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
伹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
心。發起內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柝出根塵。聚內
四大為身。分外四大為境。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
相成塵。無念而境觀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若能
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
迷途之緻網。抽覺戶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
狂性歇而本頭自現。通上二顯正理竟。】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三總結。通上初能變竟。
下二能變分三。】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二天親第五。六。七三頌。有十門。一釋名門。即首二
句。二所依門。即依彼轉。三所緣門。即緣彼四體性
門。即思量為性。五行相門。即思為量相。六染俱門。
即四煩惱等三句。七餘相應門。即及餘觸等俱。八
三性門。即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即隨所生所繫。
十伏斷門。即末二句。】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
近所依故但名意。」
【三廣釋頌意。分三。一正釋頌意。二別釋差別。三證
有識體。今初正釋頌意分八。一釋名。即第一門也。
首二句。釋頌中次字。此二能變。即是意識。聖教別
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與四煩惱恒共相應。雜
染所依故。餘識皆有染污。而獨此名染污者。以恒
審思量勝餘識故。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
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劣於第
七耶。曰。有四句。一恒而非審。即第八恒無間斷。不
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
有間斷故。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
故獨勝也。恒言第七相應立號。謂四惑也。設問云
此名意識。第六亦名意識。有何分別。故答云。此持
業釋。彼依主釋。故自不同。此識體上親持恒審思
量業用。故識即是意名為意識。如藏識名。識者是
體。藏者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為
藏識。持業釋也。第六識者。以意為根。識依根起。所
依為主。如眼識等。舉眼之主以表於識。即眼之識。
故名眼識。依主釋也。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
即意故。喻如藏識。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
如眼識等。然聖教中恐二識一名。混濫無別。故於
第七但立意名而去識字。以別於第六也。又標意
名。為揀別第八第六。為不如第八心能積集故。不
如第六識能了別故。或顯此識與第六為根故。故
去識名。單名意也。】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二釋所依。即第二門也。首二句。提出所依二字。彼
即第八。言七以八為俱有依者。聖教說第七唯依
藏識故。問。七依第八。為依現行。為依種耶。一師言。
第七依藏識種子為俱有依。不依現行。以彼執第
八種子為自內我。亦恒亦審。無間斷故。不依現行
方得生故。一師言。第七以彼藏識種子現行俱為
所依。以彼第七雖無間斷。然亦有時轉變改易。以
能熏轉識之所熏故。必假現行識為俱有依方得
生故。轉。謂流轉。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謂依第
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此第七恒依第八取為
所緣境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此下廣釋所依。分二。初總釋。次別釋。今初。謂八種
識及諸心所。生必有依。然為三種。一因緣依者。對
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是
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名
緣。此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
有三義。一種生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
止惟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現熏種種生
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是異念因果故。即前念
無住非依。定須種現同時。方名依也。問。且如現熏
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熏種雖同念。然
又闕因沈隱果顯現義。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
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方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
是主。是簡現生現。二因沈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
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問。此種子為因緣依體
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
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
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意云心現。若親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二增上
緣依者。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力無力及踈增上。
若為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
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簡外六處。以外
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緣。即不得為依體。又
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
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即此
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
不具三義。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
託此依。言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
三位。皆無增上依。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
處時。亦得轉否。答。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
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三等無間緣依者。
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
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
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
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
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
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法巳滅無體。何得
為依。答。彼先滅時。巳於今識為開導故(此後章語)。即現
在一念有行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巳滅無
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
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
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問。
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開導
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
闢引導。即無因得起。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
立為依。所緣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
亦依。所緣緣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
也。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辨體
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
起。此三別相也。】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別釋分三。一種子依。即因緣依。集論二卷。有二
十四種巳生。十二有種巳生。十三無種巳生。說者
遂取此十三巳生為種滅現生之證。種與芽等不
俱有故。此約外種子望於莖等為能引因。非望芽
等為能生因。有義彼說下。即正義也。彼即集論。集
論所說無種巳生。乃依前種引生後種。是種生種。
故有前後。非謂種滅而後果生也。外種生芽。乃世
俗種。以喻勝義。豈極成之論哉。然則當以何喻耶。
曰。如燈炷生焰。燈𦦨燒炷。同時更互而為因果。焰
喻現行。炷喻種子。種生現行。現行熏種。同一時中
互為因故。然種子自類。雖是因緣。前後相生因果
不俱。以異時故。若種生現。現生種。決定。同時。下引
論雙證二因。彼論意說。諸種子法。引生自類。亦生
現果。說自性言。顯種自類前為後因。因果不俱。說
他性言。顯種與現互為因義。因果俱有。又引攝論
獨證種現相生。必俱時有。設有處言種果不俱。有
前後者。皆是隨機轉變方便之談。非實論也。如是
八識下。結成前義。】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二俱有依。俱有者。根識同時。名俱有也。即所依與
能依俱時而有。先三師異計。後護法正義。第一師
執眼等五識皆以第六意識為俱有依。以五識現
起時。必有同時意識故。不許前五以五根為俱有
依。彼計五根即是識種故。二十唯識頌。言識從自
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
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
自證分從自種生巳。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
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此是
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
子故。說者引此以證巳五根即種之義。觀所緣緣
論頌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者。以能發識。比
知有根。此但功能。無色可對。假說為色。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以能發識。功能勝
故。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此根功能與前境色。
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
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
功能。說者引此以證前五識無眼等五根為俱有
依。兩釋頌意及第七八識皆無俱有依。其說皆謬。
第六意識以第七為俱有依。義亦未足。第二師破
之云。六根六塵及六種識成十八界。各別有種。生
各現行。諸聖教中處處說之。若以識種為五根者。
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以彼色心互相生故。殊不知
色有色種。心有心種。色心二種不互相生。豈有色
種能生識哉。違教一也。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各各
能生相見二分。為執相分種為眼等根耶。為執見
分種為眼等根耶。若見分種為眼等根者。則眼等
根是識蘊攝。若相分種是眼等根者。則眼等根是
外處攝。許則便違聖教說眼等根是色蘊攝而非
識蘊。是內處攝而非外處。若以理推。則五根有一
分生識功能。假名種子。非親生種。違教二也。聖教
說五色根增上緣攝。若即五識種者。應是因緣而
非增上。違教三也。聖教說欲界一地具有八種識。
色界初禪一地。只有六識與鼻舌一識。二禪巳上
乃至無色界。唯有後二識。無前五識。然凡種子。皆
通三界。現行則有起與不起。若鼻舌根即二識種
二識唯欲界繫。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不應通
色界繫。以根種如現識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則應
鼻舌二識亦通色界。以現識如根種故。若眼耳身
根即三識種。則應眼耳身根唯二地繫。不應通上
三地。以根種如現識故。今根既通五地。則應三識
亦通五地。以現識如根種故。違教四也。聖教言五
色根無記性攝。而五識種乃通善惡。今根即種。亦
應通善惡非唯無記。違教五也。聖教說五識種是
第八識領以為境。持令不散。而無攝為自體。令生
覺受二義。若五根者。具此四義。今五根既是種子。
應非第八執受。違教六也。聖教即無末那為第六
識種之文。今五色根即五識種。則意識種即是末
那。為意識以末那為根法。與眼等識以眼等為根。
同一法故。違教七也。又瑜伽論說眼等識悉具三
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即唯有因緣依。等無間緣
依。而缺增上緣依。違教八也。又諸聖教說眼等根
皆通現種。瑜伽論亦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
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今執唯
是種子。更無能熏現行。豈成根義。違教九也。有代
為救者云。前言五色根為種者。是異熟識中能感
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是親生種子。言增上
業者。即前五識善惡所熏異熟習氣。能感當來異
熟果攝無記五識。即如有情一切工巧智。能造世
間種種器具者。亦此業攝。如眼識有此工巧智種。
後時眼識現行。便能造作種種器具。故以業種為
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識。非是將五色根作親
因緣。為能生五識之種子也。若以增上業種為根。
既合唯識根唯自種。亦契緣論即色功能。又順瑜
伽三依皆具。第二師破云。業通善惡。根唯五記。若
以業種為根。根亦應通善惡。非唯無記。即前第五
違教也。又五色根應非執受。增上業種無執受故。
即前第六違教也。又五色根應非色蘊。應非內處。
以業種非色蘊。非內處故。即前第二違教也。鼻舌
二識。如增上業種應通二地。眼耳身三識。如增上
業種。應通三地。即前第四違教也。既感五識業為
五根。應感意識業是末那。即前第七違教也。五根
既是增上業種。即無因緣種生現現熏種義。聖教
不應說通現種。即前第九違教也。又應眼等不名
色根。以彼業種非色法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
應一向無記性攝(以無能招記性業故)。不應復通善染二性。
三性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識通善
惡。根可無記。無是理故。彼但為救第八違教。而犯
一切違教。豈為善救哉。於是立自義云。又諸聖教。
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根身器世界等。如何汝
等撥無色根為俱有依耶。且汝既許眼等五識能
變似色聲等為相分境。而不許眼等五根藏識所
變。是許子能生孫而不許父能生子也何異。既迷
眼等不從識變。而又謬執眼等是增上業種。豈不
深違教理。問云。若爾。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說種子
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答。此正為外道小乘定
離識外實有色根。故說藏識所變似眼等根。此似
根上有一分生識之用。假名種子。及色功能。故曰
色從自種生。又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非謂
色根即是感五識之增上業種也。故知極成五根
為五識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識以前五識
為俱有依。以彼起時。必與五識俱起故。若彼不依
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勢力等故。下又出
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前師云。第七八識無別此
依。恒相續轉。勢力勝故。故此通云。第七雖無間斷。
至菩薩見道位。六七分別頓盡。至脩道位。六七俱
生漸漸除滅。亦有轉易。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
有依。若第七無俱有依。不名轉識。便違聖教。故許
第八現行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為七依。七
為六依。又出論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現行藏識
為俱有依。不依藏識種子。是亦不當以種為根。若
言第七無俱有依。彼論應言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由此論意。則彼所說以種為根。及第七無俱有依。
教理兩違。是故下。斷定。謂前五二依。缺染淨根本。
第六一依。闕根本。第七一依。第八無依。故曰前五
二六一。七一八無依。此師雖補出第七有俱有依。
第三師又補出第八現行種子皆有俱有依。故先
斥彼究理不盡。次復破云。第八與餘同一識性。餘
既有俱有依。如何第八獨無耶。既七八二識恒時
俱轉更互為依。則第八定有俱有依。汝何不立。此
正義也。第二計云。既許第八現行識即為第八識
中種依。則第八識種亦應許依第八現識。此即正
當後第四義令心心所取自所緣簡中矣。第三計
云。異熟識種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長而住。則異
熟識種亦應以前七能熏為俱有依。此即正當第
一決定簡中第三所簡矣。第四計五色根為第八
識所依。又異熟識有色界中依色根轉。以能執受
色根故。既異熟依色根轉。汝何不立為俱有依。下
引經證成第八遍依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
依。次立量以顯第八遍依。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
不能執受有色根身是宗。因云不徧依止各別依
故。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則與六識為同
法故。應如六識非能執受。若執異熟為能執受而
不徧依有色根身。則所立因有不定失。以執受非
執受二宗共一因故。此即正當第一決定簡中第
二所簡矣。藏識若現起者。必以第七為俱有依。此
結第一計。此計為正。無所簡別。在有色界亦依色
根。即以色根為俱有依。此結第四計。若第八識種
子。定以異熟為俱有依。即第八現識。此結第二計。
初熏習位亦依能熏前七現識。此結第三計。】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護法正義。謂前所執。皆由未了依與所依一者
差別。而混言之。言依。即廣攝一切有生滅法。王臣
俱該。若言所依即狹。獨具決定等四義故。如王非
臣。故不同也。立量云。一切生滅諸所仗託。皆說為
依。互相依故。如王與臣。所依四義。今當詳辯。云何
四義。曰。一決定。二有境。三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
所緣。方名所依。此四依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
法決定。此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
為所依者。且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
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
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
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
間斷故。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
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
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
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照境緣境功能。除心
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塵命
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
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
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
今徧行五數雖有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
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
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等八識現行應
與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
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
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
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
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
義足。得名所依。答。為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
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
體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
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
依義。若言六根。即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又若心
心所法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
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
自體不是能緣法故。又非心與心所互相為依。以
彼心所無主義故。然亦有處依與所依互相說者。
皆是隨宜方便之談。非決定也。故能依所依有四
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所法。二唯所依非
能依。即內六處。三俱句。即八識心王。四俱非。即外
色等。由此五識有四俱有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三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
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
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
本等所依別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
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
同境。乃至身根識亦爾。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
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自
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論云。有分別。無分別。同
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
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言染淨者。
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
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
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
言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
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
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
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此四重依。各各不
同。即八識俱有所依。四種名義不同者。如眼等五
識。即同境等四種所依各有決定義。且如眼識。以
眼根為決定同境依。以決定共取一境故。餘四境
與四根各決定取自境亦爾。以第六識為決定分
別依。以第七識為決定染淨依。以第八識為決定
根本依。聖教唯說依五根者。至近相順故。此會違
也。謂對法第一。但言眼識依色根。會云不共者。眼
根但為眼識依故。非餘識依。餘四亦然。六七八識
通餘識依。又必同境者。根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
相順者。六七等識即是遠故。是故五識定有四依。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近相順故。此條有三。初正
明。次雖五識下。通外問。謂有問云。意識得五。緣境
明了。何不亦用五識為依。故答云。不定有故。意識
不得五識之時能獨緣故。聖教唯說依第七者下。
會通餘教。亦是對法。通亦有三。初明是彼染淨根
故。二者六七同是轉識故。三多引意識起染污執。
故名相順。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此亦應爾。此明
七八一俱依。謂七八更互為俱有依也。所引伽陀。
即楞伽經。所引論。即瑜伽論。三位。即阿羅漢位。滅
盡定位。出世道位。設有問云。論言藏識恒與末那
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而却言三位無末
那者何耶。故此通云。此依有覆染末那說。如言四
位無阿賴耶。豈無淨八哉。八既非無。七亦應爾。四
位者。阿羅漢。獨覺。菩薩。與如來。為四也。問。前云有
色界中第八能執持身依色根轉。今不言依色根
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
定有。生無色界。則無色根為所依故。此以決定第
二義。簡前第四執也。問。色根雖不決定。而識種是
決定。何故亦非所依。答。識種雖有決定一義。而無
第二有境義。識種不能緣取自境。可與異熟為依。
不可與異熟為所依。此以第四令心心所取自所
緣一義。簡前第二執也。問。心所具上二義。應名所
依。答。雖心所具有二義。而非為主。以隨識故。故心
所所依。隨識應說。如前五識有四所依。心所亦然。
六識二所依。七八各一所依。心所亦然。復各加自
相應心者。何等心所。隨何等心王也。末二句。結顯
正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三開導依。即等無間緣依。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
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
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
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問。開導依有差
別否。答。有三師故。謂難陀。安慧。護法。三師有異。問。
三師不同。大意如何。答。難陀安慧。八識相望。互為
開導。護法。八識各自開導。此大意也。問。難陀安慧
互開既同。取理同否。答。不同。難陀以相續為理。相
續者與間斷者為開導依。安慧以有力為理。以有
力者與無力者為開導依。問。護法菩薩既逈不同。
以何為理。答。三義為理。一有緣法。二要為主。三能
作等無間緣。問。立理既爾。開導如何。答。八識各類
自為開導。非互相望。此中有義。五識自它前後不
相續。至伹以自類為開導依。此難陀之文。一識為
自。餘識為他。巳滅為前。未生為後。如眼識為自。對
耳等識為他。以前五有間斷。第六無間斷故。前五
唯以第六為開導依。第六雖是前念引後念自無
間斷。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為開導依。此二義
偏七八二識。自無間斷。不假他識引生。但以自類
為開導依。此義恰正。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下。安慧
難難陀之文。第一難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續。唯用
第六為開導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說。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時。任運決定。不假尋思求索。
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第二難云。若率爾遇境。可不
相續。等流五識。豈不相續。謂緣境時有五種心。一
率爾心。二尋求心。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
謂如耳識聞說諸字。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
諸字所屬。無決定心。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
生。有三心起。謂率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
屬一切行故。聞諸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
知義。復說無字。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
以未定知無字所屬。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
習。連後字生。具起五心。如茲後時四字周圓。方能
解義。此五心。初後通六識。中三唯意識。又前三唯
無記。後二通善惡。又率爾五識後。必有尋求。尋求
心後。或散或不散。散即復起率爾識。不散即起第
三決定乃至等流。瑜伽云。作意勢力引生者。由四
因故。一由欲力。若於是處心有愛著。心則於彼多
作意生。二由念力。若於彼巳善取其相。巳極作想。
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極
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於彼多作意生。四
由數習力。若於彼境界巳極串習。巳極諳悉。心即
於彼多作意生。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作
意。一切時生。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
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巳。從
此無間。必意識中第二決定心生。由此尋求決定
二意識故。分別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識。既
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是則等流五識專注
所緣善惡之境。無少頃離。如何不許多念相續。下
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識生。三
心可得。如其次第。率爾。尋求。決定。初是眼識。二在
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
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由決定
染淨勢力。與此同時意識同趣一境。不趣餘境。以
決定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
如眼下。例同諸識。彼意下。以巳意釋瑜伽。謂論主
作如是說。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
曰俱相續轉。定無前後。是則有眼識時非無意識。
非是意識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則汝以
識互相續義。兩俱不成。第三難云。若非勝境。有不
相續。若增盛境。寧不相續。何謂增盛境。曰。如炎熱
地獄。何謂相續。曰。猛火熾然。逼奪身心。經一劫等
燒煑不絕。此五識身理必相續。戲忘天。即善道增
盛境也。二增盛境。於五根門。應接不暇。豈有間斷
不相續耶。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
言。若此前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
緣。即施設此前滅意為開導依。非謂互相引也。若
汝執言五識前後定有意識為開導依。彼論應言
若此前念第六一識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緣。
若汝執言五俱意識。亦由五識為開導依。彼論應
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第六一識作等無間
緣。彼論既不作如是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
非謂意識與前五識作開導依也。五俱意識亦自
相續。非謂前五引生為開導依。故知五識起時。必
有前念五俱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前五
而為開導。巳上破前六不互相開導。次難第六云。
無心等位。第六既斷。後復起時。若用相續為開導
者。七八恒續。何不用彼與第六為開導依。何用前
五。若彼第六不用七八。用自類者。五識自類。何不
許然。乃執第六為開導耶。難第六巳。難第七云。若
謂第七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轉依時。必由第六
人二空觀導引彼智令得現前。如是則第七識亦
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何故不許。難第八云。圓鏡
智俱第八淨識。必由六七方便引生(此上約果位)。又異
熟心(此約因位)。依染污意(第七)。或依悲願相應善心(第六)。亦
由六七染淨引生。應許第八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何故汝又不許。若據第六以五識引生可為開導
者。即有以上諸過。故曰都未究理。既難破前。申自
義云。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即
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七八
識為開導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雨
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即七有二重矣。阿脩
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即八有三重
矣。】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難陀執前五互為開導。第六七八自類相續。安慧
反前義。謂前五有自類相續。第六七八互為開導。
故護法菩薩折衷前說以立正義。先斥破。次立義。
開導依者。有三義。一有。二緣法。三為主。能作等無
間緣。何故立三義耶。曰。各有所揀故。有字揀於不
相應行。由彼無體。故有字揀。緣字揀色及無為法。
彼非能緣。故緣字揀。揀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
者。能引生故。為主二字。揀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
其主及有力者。方可為依。能作無間。何所揀耶。曰。
揀前二師異類之識為自識依。及揀自類後念之
識不與前念自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
前念也。問。此中能作等無間緣。與四緣中等無間
緣。是同是別。曰。是別。有是開導依。必是等無間緣。
有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此寬彼狹。故云別也。何
類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耶。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是前滅後生。等而開導。不自在故。非是所依。何故
揀色及不相應耶。曰。皆無力故。何揀無為耶。曰。無
前後故。因前安慧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
二識互相續生。故先縱後奪云。若此類識起。不容
彼類俱起。可說此識與彼識有開導力。則用異類
為開導依。猶之可也。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則此與
彼無開導力。如何將此異類而為開導乎。此難意
謂。八識相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何用他識與自
開導也。又難云。若許異類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
不俱起。前師問云。不俱何失。答云。便同小乘心不
並生。以經部師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生故。又
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三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
若不簡異類。於諸識中隨用何識而為開導。則應
色等異類。皆可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教所說等
無間緣唯心心所。色等皆不可立等無間緣。不等
生故。彼引證云。攝論不云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耶。
護法釋云。是縱奪之言耳。攝論云。色心前後者。謂
經部師作如是執。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
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
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
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
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假縱云。若爾。無色界沒。
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
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
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
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伹執前剎那心能為
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
應得入無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
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
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伹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
緣。無有因緣。此上。皆為奪因緣故。縱彼容有等無
間緣。夫等之為言。以力用齊等故。色與心法。力用
不等。非此緣性。故曰不爾等言應成無用。非遮多
少者。即前中言多少不定。多少不定。即力用不等。
若謂等言非遮力用。但遮異類者。又違汝宗異類
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前後為開導
依。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隨識應說者。識
開導時。彼亦開導故。難云。此識彼識異類俱起。既
不許為開導依。此心彼所。亦是異類俱起。云何乃
許王所而為開導。論主答云。雖心心所異類俱起。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
滅(心王生。心所亦生。心王滅。心所亦滅)。事業必同(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
導時。餘亦開導(前一念心王開導時。即諸一切心心所起。故曰餘亦開導)。具此
五義。是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
無間緣。諸識不具五義。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
難也。外又難云。若王與所異類相望既為開導。則
所與王異類相望亦應為開導。論主答云。然諸心
所非開導依。何以故。是彼心王之所引生。無主義
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爾。此釋
心所成依難也。有著名沙門來難云。如我所見。前
念一法。引後自一。名之為等。汝前一法。引後一聚
何得名等。論主答云。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
類。其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問。云何便
闕。答。七八有漏。無有信等。無漏信等。誰為此緣。設此緣闕。亦何傷理。論答云。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
生。何以故。闕此一緣。唯〔二〕緣故)。以因中七八。無信等心所故。當轉
依位。信等心所起時。便無自類為開導依。即四緣
中缺無間緣。便違聖教。此釋應各為緣難也。外又
難云。若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依彼引生。
無心等位。意識既斷。七八二識應為開導。論主答
云。五無心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
自類。不依七八。問。心既久滅。何得為依。論主答云。
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何不得為。問。何故
不用七八為依。論主答云。彼第六識當先滅時。巳
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論意謂彼
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
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在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
體。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依。此釋後起由他難
也。前師難云。若爾。何故佛地論等皆云諸識互相
引生。或說第七依第六生。或說第八依六七生。論
主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
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
相違。問。何故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彼識決定生
等。答。言總意別。以此彼一字。言雖總而意各別。一
往觀之。如六識異類互相為開導依。若細而察之。
此彼二字。是此識自類前念與彼自類後念為開
導依。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既無違難。結正義云。故
自類依。深契教理。問。開導依名。作何釋。答。依字是
通。通三依故。開導二字是別。唯此一依。以別揀通
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開導是總。總通
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別。唯局心王。總
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非依者。即心所
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用。依同一體。亦
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有開導用。以用
墮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云。開導二字。通
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業者。豈無以
寬即狹之過也。答。即一分故。無此過咎。舉例難云。
所知障者。所知二字。通一百法。障之一字。唯二十
六惑。彼名何不作持業釋。即一分也。答。所知二字。
不通一百法。唯七十四。無二十六惑。何以故無。答。
二十六惑為障之時。未為所知。為所知時。巳不為
障。既為障時不為所知。是故障非所知也。為所知
時巳不為障。即所知非障也。所以左右不成持業。
問。何義為障之時不為所知等。答。所知障者。障智
不生。智既不生。誰是能知。知是其障。故障非所知。
若智巳生。障是智家所知之境。障却不能障其知。
所以云 為障之時不為所知等也。問。古云所知
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據此所說。二十六惑。只為能
障。不為所知。答。是問。何故却說通一百法。答。約智
巳生。說通百法。智未生時。被障障之。若爾。應云被
障障能知。何云障所知也。答。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障所知。其實亦障能知之智。又解被障障所知
者。不望能知。據此所說。亦無百法。何以故。二十六
惑既為能障。明非所知。智若生時。惑巳亡故。所知
於何。問。何故皆說通一百法。惑巳亡故。答。惑雖巳
亡。其惑名狀。智亦能知。故說所知通百法來。問。泛
言但將開導來解依。不將所知來解障。其義者何。
答。本說心王為開導依。由開導依三義之中。為有
緣法作等無間緣。此之二義通其心所。仍來非是
開導家依。故云伹將開導來解依也。問。何故心所
非開導依。答。不自在故。不得為依。問。不將所知來
解障。答。本說煩惱為能障法。智所知境是所障法。
今名所知障者。能障煩惱。從所障所知境以彰名。
其所知二字。非正談故。所以道不將所知來解障
也。古云。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正相符順。故所
知之障。開導即依。此之謂歟。】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三結成所依。正釋頌中依彼轉三字。言此識雖具
三種依。但顯前二者。為第七所依所緣。同一第八
故。而依彼轉三言。但顯因緣俱有二依。謂此識以
第八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為所緣。又因緣依
有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引生勝用。故獨顯之。或
前滅後生之義。人易了知。故不須顯也。通上二釋
所依竟。】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三釋所緣。七緣第八。有四師異。難陀主緣王所。火
辯主緣相見二分。安慧主緣種現。唯護法主緣見
分。為正義也。第一有義。即難陀執。謂緣心王。執之
為我。緣心所時。執為我所。故說如次。第二有義。即
火辯難難陀之文。聖說此識緣藏識故。曾無處說
七緣第八五心所故。故彼所說。理不應然。立自義
云。應緣相見。緣見分時。執之為我。緣相分時。執為
我所。何以故。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緣藏
識義。第三有義。即安慧難火辨之文。云。亦不應理。
所以者何。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是識
蘊。不應理一也。聖教言七唯內緣。若緣相分。即是
緣外。與五識何異。不應理二也。應如第六緣共相
境。不應理三也。既緣根身。起我所執。生無色者。應
無我所。何以故。無色界中。無色相故。不應理四也。
立自義云。應緣種現。謂緣藏識。執之為我。及緣種
子。執為我所。問。第七不緣實境。云何緣種。答。以種
即是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是故可緣。
第四有義。即護法正義。難安慧云。汝執第七緣種
子者。色等種子是實有法。非識蘊攝。七不能緣。執
種非實。又違論故。若說種子是假物者。不名因緣。
以因緣法必是真故。又總難云。第七我見。任運一
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具現
種識斷常二境。若有二境。豈能別執而俱轉耶。若
謂前斷後常相續不俱轉者。此俱生見。從無始來
一味恒轉。無有前後。何容二執相續而生。申正義
云。應知第七唯緣第八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
等。所以者何。謂無始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
故似常。簡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
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簡心
所。心所多法故。問。何故不緣餘識。曰。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識。
自證等用。微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
常一故。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
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
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前師難云。汝說第
七不執我所。大論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
應故。護法會云。乘語勢故。何謂語勢。曰。順文便故。
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此穩易
之謂也。說我所言。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
八是我之我。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
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
是識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
實但一我見。故結難云。若作是說。善順教理。何謂
順教。曰。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此順教也。何謂順理。
曰。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此順理也。多處唯言有我
見者。瑜伽論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顯
揚論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我我所
執不俱起者。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
事故。又我我所。猶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
執為我。決不是所。如正南面。何却朝北。故不俱也。
若巳轉依位。善心者可然。彼非執故。亦不可例。人
法二執。境是一故。若未起對治。斷其我執。若未轉
依。唯緣藏識。初地巳去。既轉依巳。入無漏心。亦緣
真如及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證得十
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
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
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愛所
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
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十地有情
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說法利彼。故
曰。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問。既爾。何
故此中但緣藏識。答。此中但言緣藏識者。約未轉
依說。故局。以悟則境通。迷時境局。無我則境遍。有
我則境不遍故。問。如何此識既依彼生。仍復緣彼。
答。如後念識。依前意生復緣前意。前滅意。是等無
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此所依緣。是增上緣。作
所緣緣。亦復何咎。問。第七何故但緣第八見分。不
緣內二分。答。內二分作用沉隱難知故。見分作用
顯現故。問。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緣。反緣第八見
分為我。答。言緣見分者。即是疎緣。問。設許第七緣
疎緣者。且第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答。於自識相
分起執。問。第七緣第八本質見分。是實是假。答。第
七緣第八見分不著。伹緣得中間假我相分。是假
非實。問。中間相分是實是假。答。中間相分。無實種
生。但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從本質
上起者。是無覆性。若一半從自能緣第七見分上
起者。是有覆性。但從兩頭心法爍起成一相分。密
合一處。若是第七。但自執妄起徧計有覆性假相
分為自內我。不執無覆性相分。如水中鹽味。但執
是水。不執於鹽。水與鹽味元不相離。問。第七緣八。
是何量攝。答。是非量境攝。不稱心故。以第八見分
本非是我。妄執為我。即不稱本質。又親緣第八見
分不著變相分緣。相分本非是我。又妄執為我。又
不稱相分。即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故密嚴經偈
云。末那緣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各別為
其業。染意亦如是。執取阿賴耶。能為我事業。增長
於我所。復與意識俱。為因而轉謝。於身生暖觸。運
動作諸業。飲食與衣裳。隨物而受用。騰躍或歌舞。
種種自嬉遊。持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輪垂
髮。乾闥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身相器
世間。如動鞦韆勢。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然。分別
無所依。但行於自境。譬如鏡中像。識種動而見。愚
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仁主應當知。此三皆識現。
於斯遠離處。即是圓真實。】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四釋體性行相二門。攝論云。思量是意。意即是性。
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
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
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初地以前。二乘有學
恒審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轉依位。亦審思量
無我相故。亦名末那。論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
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
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
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問。第七四分。何
分名思量。答。有二義。第一義。見分名思量不名意。
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見分能思量我
無我。意是體故。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第二義。
見分是思量相。相者謂體相相狀。二分是思量性。
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分。是所量
境。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我相分。即思量我。可名
思量。自證分不緣我相分。如何亦名思量。答。自證
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五釋染俱門。先總問。且與下。次別答。言且者。以有
餘心所故。此四最重。且先言之。此中下。釋當俱義。
一者我癡。即是無明。為自心變我相所愚。迷於無
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癡。二者我見。即是我執。於識
見分非我之上。起妄計度。執為實我。故名我見。三
者我慢。即是倨傲。恃巳所執真自內我。令能緣心
貢高自大。故名我慢。四者我愛。即是我貪。於巳所
執內我相境。深生躭玩。固起染著。故名我愛。言并
者。表我慢我愛。定與我見相應。以我慢恃我見而
起。我愛亦恃我見而起。故慢與愛決定相應。此遮
薩婆多部計愛慢見三不得俱起。無相應義。由此
四種民煩之法。擾亂內心。令外六種轉識不得清
淨。恒成雜染。有情由此。於生死中頭出頭沒。不得
出離。故名煩惱。此第七意。除四惑外。不與餘心所
相應者。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所以不
作意而向外馳求。唯任運而一向內執。問。煩惱有
十種。此何唯四耶。答云。有我見故。其餘四見皆不
生起。何以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見皆以慧為
體故。問。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耶。答。見戒禁取邪見
三種。是第六識分別我執。此在見道巳頓斷故。我
見本是俱生我執。修道位中方得盡斷。故不與彼
三種相應。我所邊見。要依相應我見方得生起。故
有邊見。決有我見。此相應我。不依邊見。是故不與
邊見相應。問。何故此識不與疑瞋二種煩惱相應。
答。由我見故。審詳明決。疑無容起。故不與疑相應。
由我愛故。深生躭著。瞋不得生。故不與瞋相應。是
故此識。十煩惱中相應唯四。又問。見慢愛三。如何
俱起耶。答云。行相無違故。又問。貪令心下。慢令心
舉。一高一下。豈不相違。答云。見有分別俱生。貪有
外境內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麤細俱各有侏。麤
屬六識。細屬七識。是即行相不相違義。】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六釋餘相應。先問。不爾下。舉頌以答。下分五義。第
一執唯九。所謂四煩惱。及觸等五大地法。定相應
故。問云。既與觸等相應。應云及與觸等俱。何故言
及餘。答。以前異熟觸等五所是無覆性。恐此五所
混同第八亦是無覆。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煩
惱。後五徧行。定相應故。解餘字非。解及字半是半
非。問。此意何故不與別境相應。答。欲是希望未遂
合事。此識恒與第八和合。緣以為境。更無希望。故
不與欲相應。勝解事在未定。起決定解印證持守。
此識決定恒執第八為自內我。更無異念。不煩印
持。故不與勝解相應。念唯記憶過去所習事業。此
識恒緣第八現境。不煩記憶。故不與念相應。定唯
一意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念念別緣。不專不
一。故不與定相應。慧即是見。故不別開。上四解是。
解慧字非。問。何故不與善十一心所相應。答。善是
淨故。此識染污。故不與善相應。問。何故不與二十
隨煩惱相應。答。隨煩惱者。必隨根本煩惱一分一
位差別建立。此識唯與四煩惱俱。故不與隨煩惱
相應。此說謬甚。問。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答。惡作
是追悔過去所作事業。此識恒緣現在第八。無有
疑悔。故不與惡作相應。睡眠是籍外緣辛苦勤勞。
身不自在。心極昧劣。有時暫現。此識一類內執第
八為我。不假外緣。故不與睡眠相應。尋伺者。尋謂
尋求。令心匇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
心匇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識唯依內門而轉
一類執我。不假尋伺。故非彼俱。先斥前師餘義不
當。以此頌中自明此識有覆無記故。又闕此識與
隨煩惱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葉故。故此餘言。是
顯與隨煩惱俱。不簡無覆。猶是混說。此師據集論
說有五隨煩惱在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
無堪任性。不寂靜性。穢性。懶惰性。縱蕩性。則染污
性不得成就。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染污位中必有
彼五。故必與五隨相應。問。掉舉一法徧諸染心。何
不列入四煩惱中。而入隨煩惱位。答。雖徧諸染心。
而貪分為多。但說貪分。以多欲者必多思故。如眠
與悔。雖徧貪瞋癡三心。而癡位增勝。故但說痴分
耳。問。餘處說有六隨十隨徧諸染心。此何說五。答。
雖瑜伽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
依別義。方便說遍。非若集論說五實遍也。何謂別
義。曰。或說六者。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二
惑。徧染二性。通障二輪。相顯說六徧諸染心。如後
文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惡慧是也。簡小隨十
者。小隨相麤。第七相細故。簡中隨二者。中隨是不
善性。第七無記性故。簡大障中昏掉者。掉舉障定。
昏沉障慧。第七於定慧中亦恒執我。故唯與大隨
六種相應。或說十者。若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
麤細二惑徧染二性。故說為十。以除小隨十。中隨
二。獨取大隨。復加邪欲邪解。故說十隨與第七相
應。然彼說六說十而此說五。各自有義。故集論瑜
伽之說。非互相違也。立自義云。此第七俱十五心
所。謂五徧行。四根本。五隨。并別境中慧也。設有問
云。我見即慧。何複開耶。故此釋云。我見雖是慧之
所攝。而我見唯染。慧通善染。義有差別。故宜別開。
問。隨煩惱有一十。何故此識無餘心所。答。謂忿等
十。行相麤動。此識微細。故不與小隨相應。中隨有
二。唯是不善。不徧染性。此識無記。故不與中隨相
應。大隨有八。而無散亂不正知者。散亂馳外。此識
執內。故不與散亂相應。不正知是隨外門起三業
行。不合軌範。此唯內執。故不相應。此二語錯。四不
定併十煩惱中餘六。皆如前說。第三執十九所。此
師據瑜伽說此識與六隨相應。去掉舉昏沉二法。
加失念散亂惡慧三法。何故有三法耶。曰。此三若
無。煩惱不起故。謂此第七一向內執。即曾習境。即
念失念所緣境也。若非此境。有何揀擇。故邪揀擇
亦由此起。乃至貪等根本煩惱亦由此起。起煩惱
時心必流蕩。故散亂心亦由此起。何無昏沉掉舉
二心所耶。曰。昏掉二相。靜動相違。沉浮相反。闇明
不一。即不徧染心。故在所簡耳。論說此徧染心者。
亦約別義。非是實徧。以此五法。解通麤細二惑。唯
與善法相違。純通二性故。問。何故不通餘惑。答。謂
十隨麤。而七識細。故揀。中二唯是不善性。與善相
違。不通無記。故揀。以純隨煩惱必通二性故。今此
六隨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與第七相應。瑜伽又
說遍十隨者。義如前師所說。然此意俱心所十九。
謂四根本五徧行六隨。併別境中念定慧三。復加
惛沉。問。念與忘念何得相應。加定惛沉。又何如說。
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淨。如前慧釋。我見是染慧。
通染淨故。復加定者。以此識決定專注第八為自
內我。曾無捨頃故。加惛沉者。以此識無明最重故。
除掉舉者。此與惛沉正相違故。無餘心所。准上應
知。第四執二十四所。此師亦據瑜伽說與十隨相
應。大隨之外復加邪欲及邪勝解故。由貪煩惱。於
所受境必藉樂欲。或合或離。及有勝解印持事相。
然後方起。樂合離者。樂受欲合。苦受欲離。即邪欲
也。印持事相。邪勝解也。疑煩惱中無有勝解。互相
違故。如何徧耶。曰。理無猶豫為正勝解。事無猶豫
為邪勝解。故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迷
人。故疑相應亦有勝解。若於所緣色等事上生疑
惑者。必無勝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為杌。
此疑不在俱生煩惱中攝。是分別煩惱中攝故。今
第七識是疑諦理。故有勝解。問。何故餘處不說欲
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曾
未定境。由此二法緣非愛事。故麤煩惱決無欲解。
今第七緣第八為自內我。是真愛樂。是真勝解。必
無疑惑。是故定與欲解相應。非麤煩惱故。其餘心
所互有互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四
根本。五徧行。十隨。別境五。第五護法正義唯十八
所。先破第四論師所執邪欲及邪勝解云。此識無
始來一類執我。雖曰執我。而生不知所從來。死不
知所從去。未生以前。既死以後。皆屬他世。為有為
無。茫昧難知。安有所謂欲與勝解者哉。次煩惱起
位下。破第三師。以彼不許昏掉相應故。又次若染
心下。破第二師。以彼不許散亂失念不正知三所
相應故。不辯不信懈怠放逸三所。以前三師互許。
理極成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性
如前別開者。不徧染心。通淨心故。非唯染心皆緣
曾受皆有簡擇。即一切淨心。亦緣曾受。亦有簡擇
故。若以無明為性者。決遍染心。任運現緣。無曾受
故。一類執我。無簡擇故。瑜伽說此一切染心皆相
應故。意俱下。出正義。謂七識緣境之時相應心所
唯一十八。謂四惑之外。唯徧行五。別境之慧。大隨
八。無餘心所。如前簡別。及論三文者。集論一文立
五隨。瑜伽二文立六隨十隨。並準前釋。】
成唯識論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