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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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為食。非受用時。又云。復次此中段食。當言香味

觸處所攝。何以故。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

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無有長養損減消

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

歡喜。諸根說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

受用巳。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

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

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

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長安樂。

彼雖熟變。亦不名食。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

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

是食而非段物。謂觸等三食。或有是食亦是段物。

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

食。謂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

觸。意思。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二者觸食。其相云

何。觸境為相。觸。謂觸對。取六識中相應觸數。所對

前境色等諸塵。柔輭細滑冷煖等觸。而生喜樂。俱

能資益諸根大種。名為觸食。此即正取受用之時。

如前巳辨。此觸能徧一切心故。雖與八箇識相應。

而屬六識者食義徧勝。此六識。即眼。耳。鼻。舌。身。意

六箇識。非第六識也。以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

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

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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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苦。非順益

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通慧云。如有與女相對為

觸。觸能資身。故得食名。準僧祇。見色愛著名食。豈

非觸食義耶。設非觸食。何以觀戲劇等終日不食

而不饑耶。三意思食。其相云何。希望為相。別境中

欲。徧行中思。二數俱轉。能希望彼可愛境故。由希

望故。饒益所依。如遠見水。雖渴不死。懸沙療飢。望

梅止渴。傳記所載。皆其證也。問。欲何非食曰。思慮

益根。非欲能故。問。思亦徧行。八識皆具。何識之思

能為食事。曰。屬意識者。食義偏勝。以第六於境希

望勝故。起世經云。若有眾生。意思資潤。諸根增長。

如魚。鱉。蝦蟇。伽羅瞿陀等。及餘眾生。以意思潤益

諸根壽命者。此等用思為食。四者識食。其相云何。

執持為相。識即第八執受之相。由前三食勢分所

資。今此識增勝。用能長養諸根大種。故曰此識雖

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何以故。一類相

續執持勝故。由執持故。所依久住。若不爾者。應同

死屍。不久爛壞。是故應許識亦是食。能作所依饒

益事故。此三食。以三世揀之。即段屬過去。觸屬現

在。意思屬未來。識食者。由前三食勢力分故。其體

增盛。及緣現在未來生故。識復長養諸根大種。即

知識食通三世也。集論云。云何食。幾是食。為何義

故觀食耶。謂變壞故。有變壞者境界故。有境界者

希望故。有希望者取故。有取者是食義。三蘊。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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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五處。一分是食。為捨執着。由食住我。故觀察食。

三蘊者。段食是色蘊。觸思二食是行蘊。識食是識

蘊。五處者。段是香味觸三處。觸思是法處。識是意

處。十一界者。段攝香味觸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

界。謂意根界及六識界。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

斷壞。故名為食。結成食義。段食唯於欲界有用下。

簡前三食不恒不徧。非有情依。段食唯於欲界有

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徧恒。觸思二食。雖徧

三界。而有間斷。故不能恒。眼等轉識下。此簡轉識

有間有轉。亦非有情依。云何有間。一無心定。二熟

眠。三悶絕。四無想天。有間斷故。即非徧也。云何有

轉。謂有心位。隨所依根。及所緣境。於三性。三界。九

地等。有轉變故。即非恒也。非徧恒時能持身命。即

非識食義矣。故凡不信有第八識者。於此一食便

無所依。則經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者非耶。外人

轉計云。無心位中。雖無六識。而未入定以前謂之

過去。既出定以後謂之未來。即六識非無。故有食

義。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非無心位為食。彼非

現常。無體用故。如空華等。又量云。過去未來識等

非無心位為食。設有體用。非現在攝。非食性故。如

虗空等。又轉計云。能引定心。與入定者作持身食。

故攝論云。非入定等諸心心法可名為食。經不說

故。以滅無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與無心位有

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巳滅故。過去非食巳極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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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巳滅無故。亦不可說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

行。即與無想等有情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攝無

想等。又不相應行。是依色法分位假立。豈有食義

耶。如是而推。決定無有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汝執為有。甚為非理。執滅定等猶有第六。廣破在

後章。又彼之彼。即指執滅定等有第六者。且汝應

言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若以無漏識等

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漏。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

不可謂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食事。無漏識等

不能執持有漏種故。立量云。無漏識等不能執持

有漏種子。破壞有故。猶如涅槃。復不可說上界有

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四食所攝無身

命故。若謂身命相持互為食者。無色界中既無色

身持命。命無能持。應成滅斷。云何為食。又不可以

同分為食。眾同分等無實體故。云何為食。由此定

知異諸轉識別有異熟執持身命。令不斷壞。故說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恐彼難云。佛亦依食。應是有

情。故云。唯依有漏五取蘊故。建立有情。諸佛取蘊

皆空。不墮有漏。非有情攝。設使諸佛作有情類。亦

依食住。當知皆是大慈示現。非實有情。不依食住。

集論三云。又此四食差別建立。略有四種。一不淨

依止住食。二淨不淨依止住食。三清淨依止住食。

四示現住食。所以維摩經云。迦葉。住平等法。應次

行乞食。為不食故。應行乞食。為壞和合相故。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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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食。為不受故。應受彼食。斯皆是破五陰法。成涅

槃食。所謂示現住食者也。】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九引滅定有心。前依流轉門顯第八。此以還滅門

顯也。先引經證。謂入滅定聖人。身語心行無不皆

滅。即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尋伺是語

加行。此三加行與第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

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一報色心

不斷功能名壽。言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識相

分。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

語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

八識與壽煖為依。次立第八名不離身識。住滅定

者。心行既滅。眼等諸識皆不應有。若不許有一類

微細恒徧執持壽暖識在。依何識說識不離身耶。

小乘云。不離身識。是滅定位後時復生。非第八識。

遂立量云。住滅定識是有法。名不離身是宗。因云。

後時還起故。喻如隔日瘧。大乘云。若爾。契經不應

說心行滅。汝言識滅後時還起。則心行滅後亦還

起。以識與想等起滅同故。若謂識滅後時還起。壽

暖諸根亦應如識。滅巳復起。便成大過。立量破云。

壽暖諸根是有法。名不離身是宗。因云。後時還起

故。喻應亦如識。曾見有人暖壽諸根既滅而復生

者乎。故應許識如壽與暖實不離身。不同轉識滅

巳還起。夫隔日瘧不發之日。亦不謂無病之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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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根任持病故。喻如第八任持種子。此喻滅定

本無過失。失在不信有第八耳。次約無情破。又此

位中前六既滅。若無第八執持此身。應如瓦礫無

知之物。豈得稱為入滅定之聖人乎。立量破云。住

滅定者非有情數。全無識故。喻如瓦礫。次約無執

受破。若無異熟執持。諸根即應壞爛。便無壽煖。如

死屍等。無復生理。何得後時彼識還起。量云。住滅

定位諸根壽暖皆應滅壞。無執持故。喻如死屍。契

經所說不離身識。竟何所屬哉。何謂後識必不還

生。以異熟識捨此身巳。投託他身。無復重來生此

身理。不然。世之白骨皆可肉矣。次約無執持破。又

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不生。以無種故。必有第八

持種。然後如隔日瘧者方始得生。過去未來不相

應法。前章巳破非實有法。其理極成。諸色等法。離

識皆無。亦無受熏持種之義。皆非持壽暖不離身

之識也。則此位中能持壽暖不離身者。非第八而

誰屬哉。總申一量云。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

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若謂此位有第

六識下。正前章所謂廣破者也。首破前六云。若謂

不離身識即第六者。於理不然。此定立名無心定

者。是無第六。豈有第六又名無心耶。若謂無心唯

無五識。非無第六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以故。

凡入定時。眼等五識必不生故。意識攝在六轉識

中。既無五識。意識亦無。立量云。滅定位中意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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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識身。又此位中不離身

識。甚深微細。行相所緣皆不可了。故知滅盡所餘

之識。決非第六。立量破云。此位中識非第六識。行

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若無心位尚有可知

識者。應如四禪八定。非此位攝。何以故。以入此定

者。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非為對治不明了識而

入此定。既有此識。應非此定。立量云。住滅定位非

此位攝。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應如餘位。次約心

所有無以顯第六有無云。又若此位有第六者。彼

心所法。有耶。無耶。若云有者。即是違經。經言此定

心行皆滅。一切心所皆屬行故。名滅受想定。受想

乃是大地法故。執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

身加行。謂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則斷。二語加行。

謂尋伺。入第二定。言行則斷。三意加行。謂受想。入

滅心定。心行則斷。此定加行。但猒受想。故此定中

唯滅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資助心強諸心所

法。獨名心行。今滅受想說心行滅。有餘心所。何所

相違。論主破云。若但厭受想獨滅受想。不滅前六。

名滅盡者。則無想定中。亦唯厭想。應唯想滅。不滅

前六。名無想定。然汝不許彼有六識。何哉。既唯受

想資助心強。受想滅時。所資助心亦應同滅。何執

此位有第六耶。外人救云。猶如身中出入息滅而

身不滅。寧責心王同心行滅。若尋伺語行滅。語則

不轉。想受等意行滅。而意猶在。不可例言。論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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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如爾說。身行滅時其身不滅例心不滅者。亦

應語行尋伺滅時語亦不滅。而汝不許矣。且行於

法有徧不徧。勿互相例。違害正理。若徧行滅時。則

法定隨徧行滅。非遍行滅。則行雖滅而法猶在。何

謂非徧行。謂出入息。以此息不徧身法。故有息滅

而身在者。尋伺於語是徧行法。故尋伺滅時。語亦

定滅。若以尋伺例受想。受想既滅。心亦應滅。以受

想是大地徧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於心亦徧行

攝。大地法故。許如思等。豈有受想滅而心在者乎。

復以心所例破。思等者。思與欲俱。等於欲等五所。

以他處言徧行別境十所是大地法。信等十一是

大善地法。貪等二十六所是大染地法。故云。既許

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餘大地法亦應皆滅。既

滅大地法。信等大善地法亦無。非大地法滅餘可

在故。如何可說唯受想滅而餘心所猶在耶。既許

思等。此位非無。則受想亦非無。何以故。大地法故。

以有思等必有觸。以觸是心所之根故。有觸必有

受。以觸能緣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離

故。是受想餘心。無則俱無。有則俱有。而謂但滅受

想。不滅餘心。有是理哉。彼又救云。如十二因緣之

受緣愛者。此受若見可喜可樂之境。然後緣愛。若

見可憎可厭之境。此受決不緣愛。豈一切受皆能

緣愛。以此例觸生受亦然。觸可意之境。則生喜受。

觸不可意之境。豈亦生喜受乎。故汝所言觸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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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者。其理不成。論主破云。汝救不然。有差別故。

云何差別。謂佛經中自有簡別。唯簡受緣愛有不

愛者。曾未有處簡觸生受有不受者。故有觸必有

受。有受必有想。其理決定是大地法。故知受想不

滅。思等亦不滅也。立量破云。此滅位中受想亦不

滅。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若汝許有心。便違此位

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等。若此位中無心所

法。識亦應無。心所與心不相離故。大地法滅時。心

法亦滅故。若徧行滅而法不滅者。受等不名大地

法故。心所滅而心不滅者。此識亦非相應法故。若

許心與心所非相應法。則應此識不得言與心所

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立量云。

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又契經

下。前約心所破心王。此約心王破心所。先引經證

有心必有心所。若此定中下。證成經意。責彼妄執。

縱彼轉計餘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因

觸能起受想思等。而定中不然。由此定前加行。厭

患麤動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觸既

不生。亦無受等。無諸心所者。應名滅心所定。如何

契經但說此定滅受想耶。縱彼轉計定前厭時。緣

厭受想。是故立名滅受想定。餘心所法。是隨滅故

不立名者。即此心王亦應隨滅。為與所厭受想俱

故。如餘心所隨受想滅。量云。住滅定心亦應俱滅。

所厭俱故。如餘心所。大都滅定有此二名。滅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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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滅受無所。故以二定雙收王所。下約三性破。又

此定中若有意識。於三性中是何性耶。不應是染

及無記性。定是善故。非染無記。染無記心必有心

所。無心位中無是事故。本意猒染而脩善。不應猒

善而起染。本意厭散而求寂。不應求寂而起散。故

攝論云。此定不離身識。決非意識。以善不善及無

記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善故。無想定中。尚

不許有一切不善。况滅盡定而有不善。亦非無記。

若許此中是無記性。則是成立阿賴耶故。又此意

識決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何。若相應善應心

心所要與慚愧及三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相

所善性不成。自性善。勝義善。等起善。加行善者。大

乘阿毘達摩集論二卷中有十三善法。此自性善。

即彼第一自性善也。自性善者。即信等十一心所

有法。此勝義善。即彼第六勝義善也。勝義即真如

涅槃。此等起善。即彼十三等流善也。等流善者。謂

巳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

出世共不共功德。此加行善。即彼第八加行善也。

加行善者。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

作意修習淨善法隨法行。若謂此識不與三善根

相應。而與自性善勝義善相應者。亦不然。違自宗

故。以自性善。唯慚與愧及三善根入其數故。由彼

體性是善。猶如良藥。不待相應及等起故。若勝義

善。唯有真如涅槃是決定故。謂真解脫。以涅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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㝡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故。若謂此心非自

性勝義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發。不

由無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亦違自宗故。以自

宗滅定。厭患麤動。想等不行。不由加行作意善根

引發。若由加行善根引發。則如餘善心。不名等起。

立量破云。住滅定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

故。違自宗故。如餘善心。善心無間起三性心者。俱

舍云。如欲界善心無間生九。謂自界四心色界二

心。於入定時及續生時生善染心。無色界一。於續

生位欲善無間生彼染心。不生彼善。以極遠故。及

學無學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

起。是加行善根所引發耶。故心是善。必由善根相

應之力。攝論云。或復有執加行善根所引發故定

心名善。不由善根相應之力。此與彼論由相應力

心得成善安立相違。若爾。則此定心必與三善根

相應。既與善根相應。亦應必與受想相應。無異因

故。故曰非無心所。若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求。

眼等轉識於滅定位決定離身。其不離者。定是第

八。以入滅定時。正為止前散動眼等轉識。不為止

息極靜執持識故。問。入滅定時。唯滅散動轉識不

滅極靜執持識者。亦有心定。何名無心。答。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

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名

無心位。如四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滅定既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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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想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十引染淨心。此總收前九章義。前九不出流轉還

滅故。先引經證。次立第八心為染淨本。先總明。以

心為本者。即一切染淨有為無為法。皆以第八識

為根本。因心而生。依心住者。謂能執持諸種子故。

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即前七

現行。皆依第八識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識受彼

前七識熏。持彼種者。即第八能持前七三性染淨

種子。由此義故。故說第八為染淨心。下分染淨。破

無第八。先釋雜染。染法二種。即惑業苦。煩惱即惑。

是十二緣中無明愛取三支。業即行有二支。果即

是苦。即識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發業。因業感

果。惑業苦三。種類差別。種為現行之因。現行為種

之果。若無第八持煩惱種。則有情三界九地往還

無染心後。煩惱現行應無種子自然而生。如鬱頭

藍弗生非非想巳滅轉識。命終之後。墮飛貍身。上

食林鳥。下噉淵魚。此等煩惱現行。皆應無因而生。

以第八之外。餘心色不相應等法。皆無持種義故。

巳滅未生之識既非實有。亦無持種義故。若諸煩

惱無因而生。則三乘無學。煩惱久巳斷盡。亦當無

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爾。若無此識能持

業果種子。則三界九地往還不斷。如披毛戴角針

喉皷腹人天鬼畜諸業果報。亦應無因。以他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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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持種不能為因故。如鬱頭藍弗初習定時。一念

之瞋獲飛貍報。一念之瞋即業果種。若無第八持

此種者。此飛狸身即應無因而得。豈伹非非想天

人不自保。即佛阿羅漢亦不自保。入無餘依涅槃

界巳。三界業果還復應生。何以故。煩惱亦應無因

生故。此煩惱。即果上所起現行煩惱。如上食林鳥

下噉淵魚之類。即來業也。又行緣識下。以十二緣

難破。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行。

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

熟果攝。異熟識種識中業種。皆名識支。經說識支

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既無本識。無法能

持業種識種。則行緣識決不得成。此既不成。則結

生染識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熏。不持業種。既

無業種。誰生名色。問。結生相續起憎愛識。豈不由

此行為緣耶。答。結生引識。非行感故。無識持種。故

無種識。設爾行感亦有何失。答。若爾。不名識緣名

色。應說名色行為緣故。名色與行時分相隔。無緣

義故。瑜伽云。問。何因緣故。無明等諸有支。作如是

次第說。答。諸愚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次即於

彼發起邪行。由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

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二受用境。受

用境故。若躭著若希求。由希求故。於方覓時煩惱

滋長。煩惱滋長故。發起後有愛非愛業。由所起業

滋長力故。於五趣生死中苦果生。苦果生巳。有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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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等苦。謂內身變異所引老死苦。及境界變異所

引憂歎熱惱之苦。是故世尊如是次第說十二支。

行與名色既非次第。時分懸隔。不得為緣。此行緣

識不成就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諸清淨法下。次

釋清淨。淨法三種。謂世間淨道。出世淨道。轉依斷

果。地前名世。地上名出世。異類即異生類。淨法即

三賢十聖所脩證法。異生之類初發信心。起世出

世二種淨法為心後故。若無第八持二淨種。彼二

淨道起即無因。餘法持種前巳破故。故攝論云。謂

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心者。即以欲纏善心。為離

欲纏貪故。勤脩加行。此欲纏加行心。與色纏心。不

俱生滅。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又色纏

心。過去多生餘心間隔。不應為今定心種子。唯無

有故。是故成就色纏定心。一切種子異熟果識展

轉傳來為今因緣。加行善心為增上緣。如是一切

離欲地中如應當知。如是世間清淨。若離一切種

子異熟識。理不得成。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入無

餘涅槃界巳。彼二淨道還應復生。何以故。所依亦

應無因生故。有漏所依。略有八種。一施設依。二攝

受依。三住持依。四流轉依。五障礙依。六苦惱依。七

適悅依。八後邊依。有餘依涅槃地。即全取一最後

邊依。除六攝事。流轉障礙。取餘一分。無餘依涅槃

地。一切有漏餘依皆捨。二乘有為無漏亦捨。如來

雖有有為無漏。而無一切有漏餘依。故亦說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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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依地。故就分位建立門。則無心睡眠位。無心悶

絕位。無想定位。無想生位。滅盡定位。及無餘依涅

槃界位。皆得名無心地。若就真實義門。則唯無餘

依涅槃界中諸心皆滅。名無心地。餘位由無諸轉

識故。假名無心。由第八識未滅盡故。名有心地。是

無餘依涅槃地中異熟亦無。唯是大圓鏡智。豈有

還生所依之理。又出世道必從本有無漏種生。若

無第八持法爾種。則最初生起出世道心。應不得

有。問云。有漏種子亦可生出世道。何必法爾無漏

種子。答。有漏無漏二類各別。有漏種不生無漏故。

問。雖非本有無漏種子。亦是新熏聞所成種。何謂

類別而非彼因。答。無因而生。非識種故。謂諸有情

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

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

成種。聞熏所成。無淨種生。故非識中出世道種。既

無種子。則初不應生出世道。後亦不能生出世果。

是則三乘道果。皆成斷滅。此上言二淨道。此下言

斷果。轉依斷果。因斷煩惱。方得成滿。若無此識持

煩惱種。即皆散失。誰為所斷乎。謂淨道起時。明來

暗謝。智起惑亡。煩惱種現。俱非有故。斷果之名。由

此立耳。問。道相應心。應持彼種。何煩第八。立量答

云。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故。喻如涅槃。過

去未來得非得等不相應行。非實有故。不能持種。

若除異熟。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種子。惑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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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惑智既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故知惑由此斷。

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脫本。盡在乎此。是

則第八為染淨根本明矣。若謂斷果不由第八而

立。由出世道力一現前時。遮礙後惑不得續生。假

立斷果者。則初見道時。便應遮礙後惑不生。不勞

脩進即成無學。後諸煩惱。皆永不生。以無異熟持

種子故。許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別有第八能持

染淨種子。如上廣引經論。共立第八本識。真如一

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相以

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涅

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

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

多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木虗包

納。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

伹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

心。發起內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柝出根塵。聚內

四大為身。分外四大為境。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

相成塵。無念而境觀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若能

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

迷途之緻網。抽覺戶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

狂性歇而本頭自現。通上二顯正理竟。】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三總結。通上初能變竟。

下二能變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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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二天親第五。六。七三頌。有十門。一釋名門。即首二

句。二所依門。即依彼轉。三所緣門。即緣彼四體性

門。即思量為性。五行相門。即思為量相。六染俱門。

即四煩惱等三句。七餘相應門。即及餘觸等俱。八

三性門。即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即隨所生所繫。

十伏斷門。即末二句。】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

近所依故但名意。」

【三廣釋頌意。分三。一正釋頌意。二別釋差別。三證

有識體。今初正釋頌意分八。一釋名。即第一門也。

首二句。釋頌中次字。此二能變。即是意識。聖教別

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污。與四煩惱恒共相應。雜

染所依故。餘識皆有染污。而獨此名染污者。以恒

審思量勝餘識故。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

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劣於第

七耶。曰。有四句。一恒而非審。即第八恒無間斷。不

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

有間斷故。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

故獨勝也。恒言第七相應立號。謂四惑也。設問云

此名意識。第六亦名意識。有何分別。故答云。此持

業釋。彼依主釋。故自不同。此識體上親持恒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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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業用。故識即是意名為意識。如藏識名。識者是

體。藏者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為

藏識。持業釋也。第六識者。以意為根。識依根起。所

依為主。如眼識等。舉眼之主以表於識。即眼之識。

故名眼識。依主釋也。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

即意故。喻如藏識。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

如眼識等。然聖教中恐二識一名。混濫無別。故於

第七但立意名而去識字。以別於第六也。又標意

名。為揀別第八第六。為不如第八心能積集故。不

如第六識能了別故。或顯此識與第六為根故。故

去識名。單名意也。】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二釋所依。即第二門也。首二句。提出所依二字。彼

即第八。言七以八為俱有依者。聖教說第七唯依

藏識故。問。七依第八。為依現行。為依種耶。一師言。

第七依藏識種子為俱有依。不依現行。以彼執第

八種子為自內我。亦恒亦審。無間斷故。不依現行

方得生故。一師言。第七以彼藏識種子現行俱為

所依。以彼第七雖無間斷。然亦有時轉變改易。以

能熏轉識之所熏故。必假現行識為俱有依方得

生故。轉。謂流轉。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謂依第

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此第七恒依第八取為

所緣境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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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廣釋所依。分二。初總釋。次別釋。今初。謂八種

識及諸心所。生必有依。然為三種。一因緣依者。對

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是

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名

緣。此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

有三義。一種生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

止惟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現熏種種生

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是異念因果故。即前念

無住非依。定須種現同時。方名依也。問。且如現熏

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熏種雖同念。然

又闕因沈隱果顯現義。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

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方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

是主。是簡現生現。二因沈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

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問。此種子為因緣依體

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

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

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意云心現。若親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二增上

緣依者。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力無力及踈增上。

若為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

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簡外六處。以外

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緣。即不得為依體。又

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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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即此

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

不具三義。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

託此依。言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

三位。皆無增上依。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

處時。亦得轉否。答。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

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三等無間緣依者。

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

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

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

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

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

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法巳滅無體。何得

為依。答。彼先滅時。巳於今識為開導故(此後章語)。即現

在一念有行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巳滅無

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

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

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問。

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開導

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

闢引導。即無因得起。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

立為依。所緣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

亦依。所緣緣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

也。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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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

起。此三別相也。】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別釋分三。一種子依。即因緣依。集論二卷。有二

十四種巳生。十二有種巳生。十三無種巳生。說者

遂取此十三巳生為種滅現生之證。種與芽等不

俱有故。此約外種子望於莖等為能引因。非望芽

等為能生因。有義彼說下。即正義也。彼即集論。集

論所說無種巳生。乃依前種引生後種。是種生種。

故有前後。非謂種滅而後果生也。外種生芽。乃世

俗種。以喻勝義。豈極成之論哉。然則當以何喻耶。

曰。如燈炷生焰。燈𦦨燒炷。同時更互而為因果。焰

喻現行。炷喻種子。種生現行。現行熏種。同一時中

互為因故。然種子自類。雖是因緣。前後相生因果

不俱。以異時故。若種生現。現生種。決定。同時。下引

論雙證二因。彼論意說。諸種子法。引生自類。亦生

現果。說自性言。顯種自類前為後因。因果不俱。說

他性言。顯種與現互為因義。因果俱有。又引攝論

獨證種現相生。必俱時有。設有處言種果不俱。有

前後者。皆是隨機轉變方便之談。非實論也。如是

八識下。結成前義。】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二俱有依。俱有者。根識同時。名俱有也。即所依與

能依俱時而有。先三師異計。後護法正義。第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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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眼等五識皆以第六意識為俱有依。以五識現

起時。必有同時意識故。不許前五以五根為俱有

依。彼計五根即是識種故。二十唯識頌。言識從自

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生。

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識

自證分從自種生巳。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見

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此是

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

子故。說者引此以證巳五根即種之義。觀所緣緣

論頌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者。以能發識。比

知有根。此但功能。無色可對。假說為色。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以能發識。功能勝

故。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此根功能與前境色。

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

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

功能。說者引此以證前五識無眼等五根為俱有

依。兩釋頌意及第七八識皆無俱有依。其說皆謬。

第六意識以第七為俱有依。義亦未足。第二師破

之云。六根六塵及六種識成十八界。各別有種。生

各現行。諸聖教中處處說之。若以識種為五根者。

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以彼色心互相生故。殊不知

色有色種。心有心種。色心二種不互相生。豈有色

種能生識哉。違教一也。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各各

能生相見二分。為執相分種為眼等根耶。為執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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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種為眼等根耶。若見分種為眼等根者。則眼等

根是識蘊攝。若相分種是眼等根者。則眼等根是

外處攝。許則便違聖教說眼等根是色蘊攝而非

識蘊。是內處攝而非外處。若以理推。則五根有一

分生識功能。假名種子。非親生種。違教二也。聖教

說五色根增上緣攝。若即五識種者。應是因緣而

非增上。違教三也。聖教說欲界一地具有八種識。

色界初禪一地。只有六識與鼻舌一識。二禪巳上

乃至無色界。唯有後二識。無前五識。然凡種子。皆

通三界。現行則有起與不起。若鼻舌根即二識種

二識唯欲界繫。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不應通

色界繫。以根種如現識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則應

鼻舌二識亦通色界。以現識如根種故。若眼耳身

根即三識種。則應眼耳身根唯二地繫。不應通上

三地。以根種如現識故。今根既通五地。則應三識

亦通五地。以現識如根種故。違教四也。聖教言五

色根無記性攝。而五識種乃通善惡。今根即種。亦

應通善惡非唯無記。違教五也。聖教說五識種是

第八識領以為境。持令不散。而無攝為自體。令生

覺受二義。若五根者。具此四義。今五根既是種子。

應非第八執受。違教六也。聖教即無末那為第六

識種之文。今五色根即五識種。則意識種即是末

那。為意識以末那為根法。與眼等識以眼等為根。

同一法故。違教七也。又瑜伽論說眼等識悉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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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即唯有因緣依。等無間緣

依。而缺增上緣依。違教八也。又諸聖教說眼等根

皆通現種。瑜伽論亦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

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今執唯

是種子。更無能熏現行。豈成根義。違教九也。有代

為救者云。前言五色根為種者。是異熟識中能感

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是親生種子。言增上

業者。即前五識善惡所熏異熟習氣。能感當來異

熟果攝無記五識。即如有情一切工巧智。能造世

間種種器具者。亦此業攝。如眼識有此工巧智種。

後時眼識現行。便能造作種種器具。故以業種為

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識。非是將五色根作親

因緣。為能生五識之種子也。若以增上業種為根。

既合唯識根唯自種。亦契緣論即色功能。又順瑜

伽三依皆具。第二師破云。業通善惡。根唯五記。若

以業種為根。根亦應通善惡。非唯無記。即前第五

違教也。又五色根應非執受。增上業種無執受故。

即前第六違教也。又五色根應非色蘊。應非內處。

以業種非色蘊。非內處故。即前第二違教也。鼻舌

二識。如增上業種應通二地。眼耳身三識。如增上

業種。應通三地。即前第四違教也。既感五識業為

五根。應感意識業是末那。即前第七違教也。五根

既是增上業種。即無因緣種生現現熏種義。聖教

不應說通現種。即前第九違教也。又應眼等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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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以彼業種非色法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

應一向無記性攝(以無能招記性業故)。不應復通善染二性。

三性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識通善

惡。根可無記。無是理故。彼但為救第八違教。而犯

一切違教。豈為善救哉。於是立自義云。又諸聖教。

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根身器世界等。如何汝

等撥無色根為俱有依耶。且汝既許眼等五識能

變似色聲等為相分境。而不許眼等五根藏識所

變。是許子能生孫而不許父能生子也何異。既迷

眼等不從識變。而又謬執眼等是增上業種。豈不

深違教理。問云。若爾。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說種子

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答。此正為外道小乘定

離識外實有色根。故說藏識所變似眼等根。此似

根上有一分生識之用。假名種子。及色功能。故曰

色從自種生。又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非謂

色根即是感五識之增上業種也。故知極成五根

為五識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識以前五識

為俱有依。以彼起時。必與五識俱起故。若彼不依

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勢力等故。下又出

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前師云。第七八識無別此

依。恒相續轉。勢力勝故。故此通云。第七雖無間斷。

至菩薩見道位。六七分別頓盡。至脩道位。六七俱

生漸漸除滅。亦有轉易。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

有依。若第七無俱有依。不名轉識。便違聖教。故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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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現行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為七依。七

為六依。又出論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現行藏識

為俱有依。不依藏識種子。是亦不當以種為根。若

言第七無俱有依。彼論應言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由此論意。則彼所說以種為根。及第七無俱有依。

教理兩違。是故下。斷定。謂前五二依。缺染淨根本。

第六一依。闕根本。第七一依。第八無依。故曰前五

二六一。七一八無依。此師雖補出第七有俱有依。

第三師又補出第八現行種子皆有俱有依。故先

斥彼究理不盡。次復破云。第八與餘同一識性。餘

既有俱有依。如何第八獨無耶。既七八二識恒時

俱轉更互為依。則第八定有俱有依。汝何不立。此

正義也。第二計云。既許第八現行識即為第八識

中種依。則第八識種亦應許依第八現識。此即正

當後第四義令心心所取自所緣簡中矣。第三計

云。異熟識種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長而住。則異

熟識種亦應以前七能熏為俱有依。此即正當第

一決定簡中第三所簡矣。第四計五色根為第八

識所依。又異熟識有色界中依色根轉。以能執受

色根故。既異熟依色根轉。汝何不立為俱有依。下

引經證成第八遍依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

依。次立量以顯第八遍依。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

不能執受有色根身是宗。因云不徧依止各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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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則與六識為同

法故。應如六識非能執受。若執異熟為能執受而

不徧依有色根身。則所立因有不定失。以執受非

執受二宗共一因故。此即正當第一決定簡中第

二所簡矣。藏識若現起者。必以第七為俱有依。此

結第一計。此計為正。無所簡別。在有色界亦依色

根。即以色根為俱有依。此結第四計。若第八識種

子。定以異熟為俱有依。即第八現識。此結第二計。

初熏習位亦依能熏前七現識。此結第三計。】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護法正義。謂前所執。皆由未了依與所依一者

差別。而混言之。言依。即廣攝一切有生滅法。王臣

俱該。若言所依即狹。獨具決定等四義故。如王非

臣。故不同也。立量云。一切生滅諸所仗託。皆說為

依。互相依故。如王與臣。所依四義。今當詳辯。云何

四義。曰。一決定。二有境。三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

所緣。方名所依。此四依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

法決定。此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

為所依者。且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

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

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

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

間斷故。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

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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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

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照境緣境功能。除心

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塵命

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

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

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

今徧行五數雖有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

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

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等八識現行應

與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

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

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

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

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

義足。得名所依。答。為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

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

體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

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

依義。若言六根。即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又若心

心所法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

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

自體不是能緣法故。又非心與心所互相為依。以

彼心所無主義故。然亦有處依與所依互相說者。

皆是隨宜方便之談。非決定也。故能依所依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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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所法。二唯所依非

能依。即內六處。三俱句。即八識心王。四俱非。即外

色等。由此五識有四俱有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三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

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

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

本等所依別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

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

同境。乃至身根識亦爾。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

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自

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論云。有分別。無分別。同

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

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言染淨者。

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

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

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

言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

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

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

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此四重依。各各不

同。即八識俱有所依。四種名義不同者。如眼等五

識。即同境等四種所依各有決定義。且如眼識。以

眼根為決定同境依。以決定共取一境故。餘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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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四根各決定取自境亦爾。以第六識為決定分

別依。以第七識為決定染淨依。以第八識為決定

根本依。聖教唯說依五根者。至近相順故。此會違

也。謂對法第一。但言眼識依色根。會云不共者。眼

根但為眼識依故。非餘識依。餘四亦然。六七八識

通餘識依。又必同境者。根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

相順者。六七等識即是遠故。是故五識定有四依。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近相順故。此條有三。初正

明。次雖五識下。通外問。謂有問云。意識得五。緣境

明了。何不亦用五識為依。故答云。不定有故。意識

不得五識之時能獨緣故。聖教唯說依第七者下。

會通餘教。亦是對法。通亦有三。初明是彼染淨根

故。二者六七同是轉識故。三多引意識起染污執。

故名相順。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此亦應爾。此明

七八一俱依。謂七八更互為俱有依也。所引伽陀。

即楞伽經。所引論。即瑜伽論。三位。即阿羅漢位。滅

盡定位。出世道位。設有問云。論言藏識恒與末那

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而却言三位無末

那者何耶。故此通云。此依有覆染末那說。如言四

位無阿賴耶。豈無淨八哉。八既非無。七亦應爾。四

位者。阿羅漢。獨覺。菩薩。與如來。為四也。問。前云有

色界中第八能執持身依色根轉。今不言依色根

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

定有。生無色界。則無色根為所依故。此以決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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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簡前第四執也。問。色根雖不決定。而識種是

決定。何故亦非所依。答。識種雖有決定一義。而無

第二有境義。識種不能緣取自境。可與異熟為依。

不可與異熟為所依。此以第四令心心所取自所

緣一義。簡前第二執也。問。心所具上二義。應名所

依。答。雖心所具有二義。而非為主。以隨識故。故心

所所依。隨識應說。如前五識有四所依。心所亦然。

六識二所依。七八各一所依。心所亦然。復各加自

相應心者。何等心所。隨何等心王也。末二句。結顯

正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三開導依。即等無間緣依。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

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

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

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問。開導依有差

別否。答。有三師故。謂難陀。安慧。護法。三師有異。問。

三師不同。大意如何。答。難陀安慧。八識相望。互為

開導。護法。八識各自開導。此大意也。問。難陀安慧

互開既同。取理同否。答。不同。難陀以相續為理。相

續者與間斷者為開導依。安慧以有力為理。以有

力者與無力者為開導依。問。護法菩薩既逈不同。

以何為理。答。三義為理。一有緣法。二要為主。三能

作等無間緣。問。立理既爾。開導如何。答。八識各類

自為開導。非互相望。此中有義。五識自它前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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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至伹以自類為開導依。此難陀之文。一識為

自。餘識為他。巳滅為前。未生為後。如眼識為自。對

耳等識為他。以前五有間斷。第六無間斷故。前五

唯以第六為開導依。第六雖是前念引後念自無

間斷。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為開導依。此二義

偏七八二識。自無間斷。不假他識引生。但以自類

為開導依。此義恰正。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下。安慧

難難陀之文。第一難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續。唯用

第六為開導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說。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時。任運決定。不假尋思求索。

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第二難云。若率爾遇境。可不

相續。等流五識。豈不相續。謂緣境時有五種心。一

率爾心。二尋求心。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

謂如耳識聞說諸字。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

諸字所屬。無決定心。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

生。有三心起。謂率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

屬一切行故。聞諸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

知義。復說無字。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

以未定知無字所屬。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

習。連後字生。具起五心。如茲後時四字周圓。方能

解義。此五心。初後通六識。中三唯意識。又前三唯

無記。後二通善惡。又率爾五識後。必有尋求。尋求

心後。或散或不散。散即復起率爾識。不散即起第

三決定乃至等流。瑜伽云。作意勢力引生者。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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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一由欲力。若於是處心有愛著。心則於彼多

作意生。二由念力。若於彼巳善取其相。巳極作想。

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極

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於彼多作意生。四

由數習力。若於彼境界巳極串習。巳極諳悉。心即

於彼多作意生。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作

意。一切時生。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

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巳。從

此無間。必意識中第二決定心生。由此尋求決定

二意識故。分別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識。既

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是則等流五識專注

所緣善惡之境。無少頃離。如何不許多念相續。下

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識生。三

心可得。如其次第。率爾。尋求。決定。初是眼識。二在

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

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由決定

染淨勢力。與此同時意識同趣一境。不趣餘境。以

決定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

如眼下。例同諸識。彼意下。以巳意釋瑜伽。謂論主

作如是說。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

曰俱相續轉。定無前後。是則有眼識時非無意識。

非是意識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則汝以

識互相續義。兩俱不成。第三難云。若非勝境。有不

相續。若增盛境。寧不相續。何謂增盛境。曰。如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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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何謂相續。曰。猛火熾然。逼奪身心。經一劫等

燒煑不絕。此五識身理必相續。戲忘天。即善道增

盛境也。二增盛境。於五根門。應接不暇。豈有間斷

不相續耶。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

言。若此前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

緣。即施設此前滅意為開導依。非謂互相引也。若

汝執言五識前後定有意識為開導依。彼論應言

若此前念第六一識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緣。

若汝執言五俱意識。亦由五識為開導依。彼論應

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第六一識作等無間

緣。彼論既不作如是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

非謂意識與前五識作開導依也。五俱意識亦自

相續。非謂前五引生為開導依。故知五識起時。必

有前念五俱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前五

而為開導。巳上破前六不互相開導。次難第六云。

無心等位。第六既斷。後復起時。若用相續為開導

者。七八恒續。何不用彼與第六為開導依。何用前

五。若彼第六不用七八。用自類者。五識自類。何不

許然。乃執第六為開導耶。難第六巳。難第七云。若

謂第七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轉依時。必由第六

人二空觀導引彼智令得現前。如是則第七識亦

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何故不許。難第八云。圓鏡

智俱第八淨識。必由六七方便引生(此上約果位)。又異

熟心(此約因位)。依染污意(第七)。或依悲願相應善心(第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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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七染淨引生。應許第八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何故汝又不許。若據第六以五識引生可為開導

者。即有以上諸過。故曰都未究理。既難破前。申自

義云。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即

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七八

識為開導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雨

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即七有二重矣。阿脩

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即八有三重

矣。】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難陀執前五互為開導。第六七八自類相續。安慧

反前義。謂前五有自類相續。第六七八互為開導。

故護法菩薩折衷前說以立正義。先斥破。次立義。

開導依者。有三義。一有。二緣法。三為主。能作等無

間緣。何故立三義耶。曰。各有所揀故。有字揀於不

相應行。由彼無體。故有字揀。緣字揀色及無為法。

彼非能緣。故緣字揀。揀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

者。能引生故。為主二字。揀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

其主及有力者。方可為依。能作無間。何所揀耶。曰。

揀前二師異類之識為自識依。及揀自類後念之

識不與前念自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

前念也。問。此中能作等無間緣。與四緣中等無間

緣。是同是別。曰。是別。有是開導依。必是等無間緣。

有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此寬彼狹。故云別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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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耶。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是前滅後生。等而開導。不自在故。非是所依。何故

揀色及不相應耶。曰。皆無力故。何揀無為耶。曰。無

前後故。因前安慧難云。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

二識互相續生。故先縱後奪云。若此類識起。不容

彼類俱起。可說此識與彼識有開導力。則用異類

為開導依。猶之可也。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則此與

彼無開導力。如何將此異類而為開導乎。此難意

謂。八識相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何用他識與自

開導也。又難云。若許異類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

不俱起。前師問云。不俱何失。答云。便同小乘心不

並生。以經部師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生故。又

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三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

若不簡異類。於諸識中隨用何識而為開導。則應

色等異類。皆可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教所說等

無間緣唯心心所。色等皆不可立等無間緣。不等

生故。彼引證云。攝論不云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耶。

護法釋云。是縱奪之言耳。攝論云。色心前後者。謂

經部師作如是執。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

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

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

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

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假縱云。若爾。無色界沒。

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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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

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

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伹執前剎那心能為

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

應得入無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

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

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伹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

緣。無有因緣。此上。皆為奪因緣故。縱彼容有等無

間緣。夫等之為言。以力用齊等故。色與心法。力用

不等。非此緣性。故曰不爾等言應成無用。非遮多

少者。即前中言多少不定。多少不定。即力用不等。

若謂等言非遮力用。但遮異類者。又違汝宗異類

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前後為開導

依。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隨識應說者。識

開導時。彼亦開導故。難云。此識彼識異類俱起。既

不許為開導依。此心彼所。亦是異類俱起。云何乃

許王所而為開導。論主答云。雖心心所異類俱起。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

滅(心王生。心所亦生。心王滅。心所亦滅)。事業必同(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

導時。餘亦開導(前一念心王開導時。即諸一切心心所起。故曰餘亦開導)。具此

五義。是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

無間緣。諸識不具五義。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

難也。外又難云。若王與所異類相望既為開導。則

所與王異類相望亦應為開導。論主答云。然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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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非開導依。何以故。是彼心王之所引生。無主義

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爾。此釋

心所成依難也。有著名沙門來難云。如我所見。前

念一法。引後自一。名之為等。汝前一法。引後一聚

何得名等。論主答云。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

類。其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問。云何便

闕。答。七八有漏。無有信等。無漏信等。誰為此緣。設此緣闕。亦何傷理。論答云。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

生。何以故。闕此一緣。唯〔二〕緣故)。以因中七八。無信等心所故。當轉

依位。信等心所起時。便無自類為開導依。即四緣

中缺無間緣。便違聖教。此釋應各為緣難也。外又

難云。若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依彼引生。

無心等位。意識既斷。七八二識應為開導。論主答

云。五無心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

自類。不依七八。問。心既久滅。何得為依。論主答云。

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何不得為。問。何故

不用七八為依。論主答云。彼第六識當先滅時。巳

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論意謂彼

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

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在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

體。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依。此釋後起由他難

也。前師難云。若爾。何故佛地論等皆云諸識互相

引生。或說第七依第六生。或說第八依六七生。論

主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

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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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問。何故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彼識決定生

等。答。言總意別。以此彼一字。言雖總而意各別。一

往觀之。如六識異類互相為開導依。若細而察之。

此彼二字。是此識自類前念與彼自類後念為開

導依。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既無違難。結正義云。故

自類依。深契教理。問。開導依名。作何釋。答。依字是

通。通三依故。開導二字是別。唯此一依。以別揀通

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開導是總。總通

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別。唯局心王。總

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非依者。即心所

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用。依同一體。亦

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有開導用。以用

墮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云。開導二字。通

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業者。豈無以

寬即狹之過也。答。即一分故。無此過咎。舉例難云。

所知障者。所知二字。通一百法。障之一字。唯二十

六惑。彼名何不作持業釋。即一分也。答。所知二字。

不通一百法。唯七十四。無二十六惑。何以故無。答。

二十六惑為障之時。未為所知。為所知時。巳不為

障。既為障時不為所知。是故障非所知也。為所知

時巳不為障。即所知非障也。所以左右不成持業。

問。何義為障之時不為所知等。答。所知障者。障智

不生。智既不生。誰是能知。知是其障。故障非所知。

若智巳生。障是智家所知之境。障却不能障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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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云 為障之時不為所知等也。問。古云所知

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據此所說。二十六惑。只為能

障。不為所知。答。是問。何故却說通一百法。答。約智

巳生。說通百法。智未生時。被障障之。若爾。應云被

障障能知。何云障所知也。答。障所知境。令智不知。

名障所知。其實亦障能知之智。又解被障障所知

者。不望能知。據此所說。亦無百法。何以故。二十六

惑既為能障。明非所知。智若生時。惑巳亡故。所知

於何。問。何故皆說通一百法。惑巳亡故。答。惑雖巳

亡。其惑名狀。智亦能知。故說所知通百法來。問。泛

言但將開導來解依。不將所知來解障。其義者何。

答。本說心王為開導依。由開導依三義之中。為有

緣法作等無間緣。此之二義通其心所。仍來非是

開導家依。故云伹將開導來解依也。問。何故心所

非開導依。答。不自在故。不得為依。問。不將所知來

解障。答。本說煩惱為能障法。智所知境是所障法。

今名所知障者。能障煩惱。從所障所知境以彰名。

其所知二字。非正談故。所以道不將所知來解障

也。古云。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正相符順。故所

知之障。開導即依。此之謂歟。】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三結成所依。正釋頌中依彼轉三字。言此識雖具

三種依。但顯前二者。為第七所依所緣。同一第八

故。而依彼轉三言。但顯因緣俱有二依。謂此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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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為所緣。又因緣依

有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引生勝用。故獨顯之。或

前滅後生之義。人易了知。故不須顯也。通上二釋

所依竟。】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三釋所緣。七緣第八。有四師異。難陀主緣王所。火

辯主緣相見二分。安慧主緣種現。唯護法主緣見

分。為正義也。第一有義。即難陀執。謂緣心王。執之

為我。緣心所時。執為我所。故說如次。第二有義。即

火辯難難陀之文。聖說此識緣藏識故。曾無處說

七緣第八五心所故。故彼所說。理不應然。立自義

云。應緣相見。緣見分時。執之為我。緣相分時。執為

我所。何以故。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緣藏

識義。第三有義。即安慧難火辨之文。云。亦不應理。

所以者何。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是識

蘊。不應理一也。聖教言七唯內緣。若緣相分。即是

緣外。與五識何異。不應理二也。應如第六緣共相

境。不應理三也。既緣根身。起我所執。生無色者。應

無我所。何以故。無色界中。無色相故。不應理四也。

立自義云。應緣種現。謂緣藏識。執之為我。及緣種

子。執為我所。問。第七不緣實境。云何緣種。答。以種

即是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是故可緣。

第四有義。即護法正義。難安慧云。汝執第七緣種

子者。色等種子是實有法。非識蘊攝。七不能緣。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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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非實。又違論故。若說種子是假物者。不名因緣。

以因緣法必是真故。又總難云。第七我見。任運一

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具現

種識斷常二境。若有二境。豈能別執而俱轉耶。若

謂前斷後常相續不俱轉者。此俱生見。從無始來

一味恒轉。無有前後。何容二執相續而生。申正義

云。應知第七唯緣第八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

等。所以者何。謂無始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

故似常。簡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

被損伏。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簡心

所。心所多法故。問。何故不緣餘識。曰。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識。

自證等用。微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

常一故。曰。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

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

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前師難云。汝說第

七不執我所。大論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

應故。護法會云。乘語勢故。何謂語勢。曰。順文便故。

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此穩易

之謂也。說我所言。非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

八是我之我。前五蘊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

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

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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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識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

實但一我見。故結難云。若作是說。善順教理。何謂

順教。曰。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此順教也。何謂順理。

曰。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此順理也。多處唯言有我

見者。瑜伽論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顯

揚論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我我所

執不俱起者。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

事故。又我我所。猶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

執為我。決不是所。如正南面。何却朝北。故不俱也。

若巳轉依位。善心者可然。彼非執故。亦不可例。人

法二執。境是一故。若未起對治。斷其我執。若未轉

依。唯緣藏識。初地巳去。既轉依巳。入無漏心。亦緣

真如及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證得十

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

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

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愛所

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

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十地有情

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說法利彼。故

曰。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問。既爾。何

故此中但緣藏識。答。此中但言緣藏識者。約未轉

依說。故局。以悟則境通。迷時境局。無我則境遍。有

我則境不遍故。問。如何此識既依彼生。仍復緣彼。

答。如後念識。依前意生復緣前意。前滅意。是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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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此所依緣。是增上緣。作

所緣緣。亦復何咎。問。第七何故但緣第八見分。不

緣內二分。答。內二分作用沉隱難知故。見分作用

顯現故。問。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緣。反緣第八見

分為我。答。言緣見分者。即是疎緣。問。設許第七緣

疎緣者。且第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答。於自識相

分起執。問。第七緣第八本質見分。是實是假。答。第

七緣第八見分不著。伹緣得中間假我相分。是假

非實。問。中間相分是實是假。答。中間相分。無實種

生。但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從本質

上起者。是無覆性。若一半從自能緣第七見分上

起者。是有覆性。但從兩頭心法爍起成一相分。密

合一處。若是第七。但自執妄起徧計有覆性假相

分為自內我。不執無覆性相分。如水中鹽味。但執

是水。不執於鹽。水與鹽味元不相離。問。第七緣八。

是何量攝。答。是非量境攝。不稱心故。以第八見分

本非是我。妄執為我。即不稱本質。又親緣第八見

分不著變相分緣。相分本非是我。又妄執為我。又

不稱相分。即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故密嚴經偈

云。末那緣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各別為

其業。染意亦如是。執取阿賴耶。能為我事業。增長

於我所。復與意識俱。為因而轉謝。於身生暖觸。運

動作諸業。飲食與衣裳。隨物而受用。騰躍或歌舞。

種種自嬉遊。持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輪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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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乾闥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身相器

世間。如動鞦韆勢。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然。分別

無所依。但行於自境。譬如鏡中像。識種動而見。愚

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仁主應當知。此三皆識現。

於斯遠離處。即是圓真實。】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四釋體性行相二門。攝論云。思量是意。意即是性。

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

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

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初地以前。二乘有學

恒審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轉依位。亦審思量

無我相故。亦名末那。論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

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

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

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問。第七四分。何

分名思量。答。有二義。第一義。見分名思量不名意。

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見分能思量我

無我。意是體故。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第二義。

見分是思量相。相者謂體相相狀。二分是思量性。

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分。是所量

境。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我相分。即思量我。可名

思量。自證分不緣我相分。如何亦名思量。答。自證

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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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釋染俱門。先總問。且與下。次別答。言且者。以有

餘心所故。此四最重。且先言之。此中下。釋當俱義。

一者我癡。即是無明。為自心變我相所愚。迷於無

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癡。二者我見。即是我執。於識

見分非我之上。起妄計度。執為實我。故名我見。三

者我慢。即是倨傲。恃巳所執真自內我。令能緣心

貢高自大。故名我慢。四者我愛。即是我貪。於巳所

執內我相境。深生躭玩。固起染著。故名我愛。言并

者。表我慢我愛。定與我見相應。以我慢恃我見而

起。我愛亦恃我見而起。故慢與愛決定相應。此遮

薩婆多部計愛慢見三不得俱起。無相應義。由此

四種民煩之法。擾亂內心。令外六種轉識不得清

淨。恒成雜染。有情由此。於生死中頭出頭沒。不得

出離。故名煩惱。此第七意。除四惑外。不與餘心所

相應者。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所以不

作意而向外馳求。唯任運而一向內執。問。煩惱有

十種。此何唯四耶。答云。有我見故。其餘四見皆不

生起。何以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見皆以慧為

體故。問。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耶。答。見戒禁取邪見

三種。是第六識分別我執。此在見道巳頓斷故。我

見本是俱生我執。修道位中方得盡斷。故不與彼

三種相應。我所邊見。要依相應我見方得生起。故

有邊見。決有我見。此相應我。不依邊見。是故不與

邊見相應。問。何故此識不與疑瞋二種煩惱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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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我見故。審詳明決。疑無容起。故不與疑相應。

由我愛故。深生躭著。瞋不得生。故不與瞋相應。是

故此識。十煩惱中相應唯四。又問。見慢愛三。如何

俱起耶。答云。行相無違故。又問。貪令心下。慢令心

舉。一高一下。豈不相違。答云。見有分別俱生。貪有

外境內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麤細俱各有侏。麤

屬六識。細屬七識。是即行相不相違義。】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六釋餘相應。先問。不爾下。舉頌以答。下分五義。第

一執唯九。所謂四煩惱。及觸等五大地法。定相應

故。問云。既與觸等相應。應云及與觸等俱。何故言

及餘。答。以前異熟觸等五所是無覆性。恐此五所

混同第八亦是無覆。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煩

惱。後五徧行。定相應故。解餘字非。解及字半是半

非。問。此意何故不與別境相應。答。欲是希望未遂

合事。此識恒與第八和合。緣以為境。更無希望。故

不與欲相應。勝解事在未定。起決定解印證持守。

此識決定恒執第八為自內我。更無異念。不煩印

持。故不與勝解相應。念唯記憶過去所習事業。此

識恒緣第八現境。不煩記憶。故不與念相應。定唯

一意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念念別緣。不專不

一。故不與定相應。慧即是見。故不別開。上四解是。

解慧字非。問。何故不與善十一心所相應。答。善是

淨故。此識染污。故不與善相應。問。何故不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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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煩惱相應。答。隨煩惱者。必隨根本煩惱一分一

位差別建立。此識唯與四煩惱俱。故不與隨煩惱

相應。此說謬甚。問。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答。惡作

是追悔過去所作事業。此識恒緣現在第八。無有

疑悔。故不與惡作相應。睡眠是籍外緣辛苦勤勞。

身不自在。心極昧劣。有時暫現。此識一類內執第

八為我。不假外緣。故不與睡眠相應。尋伺者。尋謂

尋求。令心匇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

心匇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識唯依內門而轉

一類執我。不假尋伺。故非彼俱。先斥前師餘義不

當。以此頌中自明此識有覆無記故。又闕此識與

隨煩惱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葉故。故此餘言。是

顯與隨煩惱俱。不簡無覆。猶是混說。此師據集論

說有五隨煩惱在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

無堪任性。不寂靜性。穢性。懶惰性。縱蕩性。則染污

性不得成就。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染污位中必有

彼五。故必與五隨相應。問。掉舉一法徧諸染心。何

不列入四煩惱中。而入隨煩惱位。答。雖徧諸染心。

而貪分為多。但說貪分。以多欲者必多思故。如眠

與悔。雖徧貪瞋癡三心。而癡位增勝。故但說痴分

耳。問。餘處說有六隨十隨徧諸染心。此何說五。答。

雖瑜伽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

依別義。方便說遍。非若集論說五實遍也。何謂別

義。曰。或說六者。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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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徧染二性。通障二輪。相顯說六徧諸染心。如後

文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惡慧是也。簡小隨十

者。小隨相麤。第七相細故。簡中隨二者。中隨是不

善性。第七無記性故。簡大障中昏掉者。掉舉障定。

昏沉障慧。第七於定慧中亦恒執我。故唯與大隨

六種相應。或說十者。若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

麤細二惑徧染二性。故說為十。以除小隨十。中隨

二。獨取大隨。復加邪欲邪解。故說十隨與第七相

應。然彼說六說十而此說五。各自有義。故集論瑜

伽之說。非互相違也。立自義云。此第七俱十五心

所。謂五徧行。四根本。五隨。并別境中慧也。設有問

云。我見即慧。何複開耶。故此釋云。我見雖是慧之

所攝。而我見唯染。慧通善染。義有差別。故宜別開。

問。隨煩惱有一十。何故此識無餘心所。答。謂忿等

十。行相麤動。此識微細。故不與小隨相應。中隨有

二。唯是不善。不徧染性。此識無記。故不與中隨相

應。大隨有八。而無散亂不正知者。散亂馳外。此識

執內。故不與散亂相應。不正知是隨外門起三業

行。不合軌範。此唯內執。故不相應。此二語錯。四不

定併十煩惱中餘六。皆如前說。第三執十九所。此

師據瑜伽說此識與六隨相應。去掉舉昏沉二法。

加失念散亂惡慧三法。何故有三法耶。曰。此三若

無。煩惱不起故。謂此第七一向內執。即曾習境。即

念失念所緣境也。若非此境。有何揀擇。故邪揀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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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由此起。乃至貪等根本煩惱亦由此起。起煩惱

時心必流蕩。故散亂心亦由此起。何無昏沉掉舉

二心所耶。曰。昏掉二相。靜動相違。沉浮相反。闇明

不一。即不徧染心。故在所簡耳。論說此徧染心者。

亦約別義。非是實徧。以此五法。解通麤細二惑。唯

與善法相違。純通二性故。問。何故不通餘惑。答。謂

十隨麤。而七識細。故揀。中二唯是不善性。與善相

違。不通無記。故揀。以純隨煩惱必通二性故。今此

六隨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與第七相應。瑜伽又

說遍十隨者。義如前師所說。然此意俱心所十九。

謂四根本五徧行六隨。併別境中念定慧三。復加

惛沉。問。念與忘念何得相應。加定惛沉。又何如說。

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淨。如前慧釋。我見是染慧。

通染淨故。復加定者。以此識決定專注第八為自

內我。曾無捨頃故。加惛沉者。以此識無明最重故。

除掉舉者。此與惛沉正相違故。無餘心所。准上應

知。第四執二十四所。此師亦據瑜伽說與十隨相

應。大隨之外復加邪欲及邪勝解故。由貪煩惱。於

所受境必藉樂欲。或合或離。及有勝解印持事相。

然後方起。樂合離者。樂受欲合。苦受欲離。即邪欲

也。印持事相。邪勝解也。疑煩惱中無有勝解。互相

違故。如何徧耶。曰。理無猶豫為正勝解。事無猶豫

為邪勝解。故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迷

人。故疑相應亦有勝解。若於所緣色等事上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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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者。必無勝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為杌。

此疑不在俱生煩惱中攝。是分別煩惱中攝故。今

第七識是疑諦理。故有勝解。問。何故餘處不說欲

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曾

未定境。由此二法緣非愛事。故麤煩惱決無欲解。

今第七緣第八為自內我。是真愛樂。是真勝解。必

無疑惑。是故定與欲解相應。非麤煩惱故。其餘心

所互有互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四

根本。五徧行。十隨。別境五。第五護法正義唯十八

所。先破第四論師所執邪欲及邪勝解云。此識無

始來一類執我。雖曰執我。而生不知所從來。死不

知所從去。未生以前。既死以後。皆屬他世。為有為

無。茫昧難知。安有所謂欲與勝解者哉。次煩惱起

位下。破第三師。以彼不許昏掉相應故。又次若染

心下。破第二師。以彼不許散亂失念不正知三所

相應故。不辯不信懈怠放逸三所。以前三師互許。

理極成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性

如前別開者。不徧染心。通淨心故。非唯染心皆緣

曾受皆有簡擇。即一切淨心。亦緣曾受。亦有簡擇

故。若以無明為性者。決遍染心。任運現緣。無曾受

故。一類執我。無簡擇故。瑜伽說此一切染心皆相

應故。意俱下。出正義。謂七識緣境之時相應心所

唯一十八。謂四惑之外。唯徧行五。別境之慧。大隨

八。無餘心所。如前簡別。及論三文者。集論一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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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隨。瑜伽二文立六隨十隨。並準前釋。】

成唯識論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