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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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而得建立。人復因位而行政令。今依三生令

三和合。故說為位。次釋分別。變異。生故。名變異。如

心生諸法。皆名為變異。似故。名分別。如識似彼生。

即名分別彼。宗鏡云。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瑜伽三有二種變異性。一異性變異性。由有相似生

故。二變性變異性。由不相似生故)。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

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

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根變下。次釋疑

疑云。觸既分別三之變異。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

根。釋此如文。宗鏡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一由

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

心所故。三由徧故。不唯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

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

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

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徧也。偏闕一義。

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缺續義。非得

勝名。唯根獨勝。故集下。引證。次釋令心心所觸境

為性。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故

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次釋受等所依為業。既有

似順生起心所功能。則受想等依之而起。故以受

想思等所依為業。下會通經論。起盡經說。受想行

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而得生起。由斯故說二和

生識。三和生觸。四和生受想行。而不言思者。以行

之一字。總該七十三法故。五蘊論云。行蘊有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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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五十一心所中。除去受想二蘊。餘四十九法。

合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共有七十三數。皆名行蘊。

今言受想行蘊一切者。是除觸法。則有七十四法。

以觸為緣。識觸受等二三四生者。謂根境二法生

識。根境識三法生觸。根境識觸四法生受。受等以

下一切諸法。皆四法生。瑜伽唯言思。不言行蘊者。

思於行蘊為主。舉思一法。攝餘七十二法。俱舍亦

云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是故

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伹舉一思。便

攝行蘊。問。何故心所法中。除去受想。餘皆行蘊。答。

受著諸欲。想著諸見。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

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由耽

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由此二因。故別立受想

為蘊。集論但說觸為受依者。以觸境時必有領納。

受所依近。引發勝故。所以偏說。問。觸自性。是實是

假。答。此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身

足論云。六六者。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也。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眼觸所生愛。

乃至意觸所生愛故。又是四食中觸食性故。又七

十四法。皆以觸為緣故。又十二緣中觸緣受故。如

受想等各別有性。非即三和。若即三和。應同得等。

立量云。觸所自性非即三和。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至)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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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釋作意。先正釋。心未起時。警心令起。是作意體

性。心既起巳。引令趣境。是作意業用。次轉釋。謂此

警覺應起心種者。明此作意在種位能警心也。設

有問言。作意為在種位能警心。為在現行能警心。

即答言。在種位能警心。以作意自性明利。雖在種

位。若有境至。而能警心心所種。令生起現行。喻如

多人同一室宿。外邊有賊來時。眾中有。一人為性

少睡。便能警覺餘人。此人雖自身未起。而能警覺

餘人令起。亦如內心相分。雖與見分同起。法爾有

能牽心功能。今作意亦爾。其作意種子。既警彼諸

心心所種生現行巳。作意現行。又能引心現行令

趣前境。即此作意有二功能。一心未起時能警令

起。二若起巳能引令趣境。作意亦能引起心所。而

但言心者。心是主故。如言王來。非無臣佐等。有說

下。出偏義。迴趣異境者。正緣此境時。引轉向餘也。

持心令住者。專注一境也。有心令心迴趣異境為

作意者。有以持心一境為作意者。二俱非理。若令

心住。不異別境定心所故。若言迴趣。應非徧行所

攝性故。】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至)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次釋受。先正釋。受以領納為義。領謂收領。納謂容

納。若領納違境。則起心欲離。若領納順境。則起心

欲合。若領納非違非順境。則起心平平。雖不欲合。

亦不欲離。此受性也。為欲所依。故能起愛。是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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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作下。敘異見。一境界受者。即前領納違順俱

非者是。二自性受者。即是彼所執領納俱生觸者

是。觸與受俱生。謂之俱生觸。此受不納外境。唯納

俱生之觸。即以觸為自性。名自性受。唯自性受是

受所緣自相之境。不與心王共緣故。若境界受。王

所共緣。故以緣境界者名境界受。緣俱觸者名自

性受也。論主破云。受雖曰依觸而生。而觸以三和

分別變異為性。受以領納為性。各各自能緣境。故

同列為五數。受定不緣俱生觸也。豈有父生子而

子納父者哉。若謂此受似觸而生。故受能領觸名

自性受者。則觸為因。而受為果。果似因起。名為領

彼。凡似因果。皆應領因。領故名受。應皆受性。觸既

是受因。應名因所生受。不得名自性受。以觸非受

之自性故。若謂自性受如王。觸如國邑。受能領觸。

如王食諸國邑。所生受體。名自性受。非以觸為自

性者。理亦不然。以彼執領納俱生觸為自性故。今

以觸所生受名為自性。則受無有自證之境。彼執

俱生觸為自相境故。若謂受雖領觸。不捨受之自

性。即領自性名自性受者。則一切法皆不捨自性。

皆是領自性。亦皆可謂之自性受乎。次明境界受

為受自相。然謂境界受共餘相者。理亦不然。如領

順境時。其順境相。定屬於巳。名順境受。此領受時。

不領違捨。若領違捨。定不領順。豈共餘相哉。】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至)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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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釋想。初正釋。顯揚論云。想者。謂名句文身熏習

為緣。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

相應取相為體。發言議為業。次轉釋。先安境相高

下。美惡。方施種種名字言說。彼有如是相。名為瓶

衣等。安立。即是取像異名想。能安立自境分劑。若

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劑相。謂此是青

非青等。作分劑而取其相名為安立。由此取像。便

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至)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次釋思。初正釋。次轉釋。善品等者。謂善品。不善品。

非善非惡品。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非正非邪因。

顯揚論云。思者。謂令心造作得。失。俱非。意業為體。

或為和合。或為別離。或為隨與。或為貪愛。或為瞋

恚。或為棄捨。或起尋伺。或復為起身語二業。或為

染污。或為清淨。行善不善非二為業。得即正因。失

即邪因。問。作意與思有何分別。曰。心恒動行。名為

作意。思惟籌量可行不可行。令心成邪成正。名為

思惟。作意如馬行。思惟如騎者。馬但直行。不能避

就是非。由騎者故。令其離非就是。思惟亦爾。能令

作意離漫行也。】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至)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次總結。此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故決定與藏

識相應。廣釋在第五卷。此觸下。釋相應義。問。心與

心所各有行相。何名相應。如第八以了別為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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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以領納為行相等。答。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

雖異。而定同時起。同依一根。所緣亦等。自體相似。

故名相應。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

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惟一。境相相似。故所緣

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

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

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根。俱無

有間。】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至)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四釋受俱門。有三釋。先約行相以定捨受。捨受五

相。與此第八行相皆同。故為相應。一不明了。二不

能分別違順境相。三微細。四一類。五相續轉。不明

了者。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不能分別順

違境相者。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

境故。微細者。相不顯故。若是餘受。行相必麤。一類

者。無易脫故。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

一類。相續轉者。無間斷故。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

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

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麤動者。如餘心。非異熟主。顯

行相難知。異餘識也。由此五義必有故。便能受熏

持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曾無慧念。慧念行

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順違境相。顯唯捨受。非苦

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

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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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義正顯唯捨受義。所餘四義。因簡別境等。故

唯與捨受俱。次約體性以定捨受。此識相應受。唯

是異熟性。異熟性者。隨先業轉。不待現緣。既隨業

力。不待現緣。故唯捨受。苦樂二受非真異熟。不任

業力。要待現緣。故非此識之所相應。次約執藏以

定捨受。此識一類恒無轉變。末那恒執為自內我。

若苦樂受轉變無常。寧可執以為自內我。以第七

識亦是捨受。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問。此五徧行。受

何別開。不及餘四。答。受體雖一。義用有三。是故別

開。餘四不爾。例如無記。有覆無覆義用不同。故亦

別開。外人難云。此識既與捨受相應。是無記寂靜

法。如何又為惡業果耶。汝前既許善業能招捨受。

則惡亦應然。故答云。捨雖寂靜。不違善惡二種故。

得為惡果。不同禪定寂靜能斷障染。故於苦樂俱

不相違。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惑。餘七轉識。設起

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不

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

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招。故捨不

違。立量云。捨受善惡俱招。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

法。不違苦樂者。此與轉識。同一剎那三受俱轉。】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至)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此相應簡別。問。此異熟識。何故但與徧行相應。不

預別境五位。答。以別境等互相違故。謂別境之欲。

希望所好樂事。此識任彼善惡業轉。無所好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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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欲相應。勝解。是印證守持決定之事。此識昏

昧。不能印證持守。亦無決定。故不與勝解相應。念

是明記過去曾習之事。使不忘失。此識昧劣。不能

明記。故不與念相應。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至

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但專注境。此識任運。

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

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

浮踈。行相不爾。故不與定相應。慧為簡擇德非德

事。此識微細昧略。不能簡擇。故不與慧相應。且別

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此識唯是一類相續。故

不與別境相應也。此識唯是異熟無記。非善性故。

不與善十一相應。非惡性故。不與煩惱等相應。惡

作等四雖通無記。非一切時常相續故。定不與異

熟相應。然不遮異熟生。異熟生中有此四故。通上

釋相應竟。】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至)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五釋三性門。標舉三性。分為四法。先問起。能為此

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

不善。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無覆反此。非

善不善。故名無記。次舉頌答。次釋。先釋是無覆無

記。初異熟性故。謂此本識。於上四法。唯第四攝。流

轉屬染。還滅屬淨。由業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

由道故還。由滅故滅。異熟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

生善故。即無流轉惡趣之義。惡趣翻亦然。既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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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應無還滅。以故異熟定非善染二性。此約異熟

顯無記也。次善染依故。此識既是果報之主。既恒

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

由非善染故。能為善染依。此約善染所依顯無記

也。次所熏性故。此識是所熏性。以非善染。而能受

善染熏。若是善染應非受熏。熏習既無。即無種子。

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故曰。染

淨因果俱不成立。此約所熏顯無記也。具上三義。

證知第八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言無覆者。覆。謂染

法。有障礙義。有盖蔽義。障礙聖道不得生起。盖蔽

真心不得清淨。此識無此二義。故名無覆。言無記

者。謂善因感可愛之果。惡因感非愛之果。彼二皆

有殊勝強盛之體可記可別。此識無此二義。故名

無記。無記有三。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法。三真實無記。

謂虗空非擇滅。又廣辯四種無記。一能變無記。即

無記心心所法是。二所變無記。即諸色法及諸種

子等是。三分位無記。即二十四不相應行中。有假

無記法分位立者是。四勝義無記。即虗空非擇滅

無為是。又就第一能變無記中。更有四種無記。一

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無記者。異者別

異。即因果性別。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熟者成熟。此

唯屬果。因果合說。名為異熟。無記者不能記別當

果名為無記。或於善惡中無所記別名無記。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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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真異熟無記。即第八識。業即善惡二思。感者集

義。招義。為此現行思。能造作感集當來總報識等

五果種子。又能招感當來異熟五蘊現行果。故名

業感。言真者。實也。簡命根雖是異熟而且是假。又

真者常也。體常相續。更不間斷。徧界地有者。名真

異熟無記。又若法體是異熟。從異熟識起而無間

斷。徧界地有者。名真異熟。亦名異熟生。若法體是

異熟。從異熟識起。有時間斷。又不徧界地者。但名

異熟生。不得名真異熟。即簡六識體。若體非異熟。

又有間斷。又不徧界地。雖從異熟識起。不名真異

熟。但得名異熟生。若威儀。工巧。變化等。雖有能作。

而不招善惡等果。故名無記。】

「觸等亦如是者(至)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六釋心所例王門。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

性攝。此釋是字。諸凡相應心所。必與心王同一性

故。故曰亦如是。判為心所例王門也。此單就無覆

無記言也。此為正義。又一說。通前所緣門。行相門。

不可知門。是觸等五心法皆與相應。不但無覆無

記。故說亦如是言。又一說。通因相門一切種亦在

其中。以亦如是言。與阿賴耶無簡別故。故破之云。

觸等五所依識而有。如臣依王。非若王之自在也。

且觸等五。即與善染諸心所同。何能受熏。如何同

識能持種子。故知受熏持種。必是異熟。而五所不

預也。遂申量云。觸等不能受熏。依識不自在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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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信等。又若觸等亦能受熏。則應一有情五所一

王共有六種。種體既六。果從何種而生。終不應言

六種共生一果。多種一芽。未曾有故。若言果生唯

從一種。則餘五無用。何同受熏。又不可說一一種

中。次第漸生六果。以王所熏習同時。勢力均等。無

次第故。既不可說次第生果。又不可說六種一時

頓生六果。若六種一時頓生六果。則一有情一剎

那頃六眼識等亦可一時頓生耶。外人辯云。誰言

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耶。論主云。設若不許故

熏持種。如何謬執觸等亦如賴耶。名一切種子。外

人救云。阿賴耶識緣種子時。相應觸等變似種相。

領以為境。名一切種。非如心王真能持種。心王緣

種子時。五心所必同緣故。如無色界。無色可託以

為本質。其觸等心所必有所緣。不緣種子而緣誰

耶。若託王三境為質而緣。即是疎所緣緣。故曰親

所緣緣定應有故。以證成觸等必緣種子也。此似

種相。不生現識。如似根等非識所依。亦如似火無

能燒用。只成所緣緣。不成因緣。即無受熏持種義。

其遮前難意出於此。似眼根等者。本識緣眼根等。

相應觸等。託根為質。變似眼等。非識所依。以有親

根為所依故。論主破云。觸等所緣似種似根等相。

必須賴耶既受熏巳。然後得有種子根等執持領

受。若第八未曾執受真實種子。則觸等似種依何

變起。且所緣乃是第五門。於後執受處。方應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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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相例言之。何於三因相門即預言之耶。故知前

說一切種言。必指受熏持種義。若不指受熏持種

而但所緣上說者。則執受中又有種子作所緣說

何耶。是本頌有重言失矣。又彼所說亦如是言通

前一例更無簡別者。則心王能了別。觸等五所亦

應能了別。心王與觸等相應。觸等亦應各與觸等

相應。豈理也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例而

例之。非謂一切無簡別也。】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至)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七釋恒轉如暴流。即因果法喻門。先釋法。阿賴耶

識為斷為常問也。謂阿賴耶識。若常則無轉變。若

斷則不相續。如何會通。得合正理。故答云。非斷非

常。以恒轉故。恒故非斷。轉故非常。何謂恒。曰。此識

無始時來一類相續等故。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

者。未曾斷義。界趣生本者。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

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所以能

施設者。以彼賴耶是無記性。能堅執持一切有漏

種子令不散失故。何謂轉。曰。此識無始時來念念

生滅等故。新新不住。因滅果生。果生因滅。前後變

異。非常非一。因果性故。簡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

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若無因果。即是斷常。

以是常故。如虗空等應不受熏。若不受熏。即無涅

槃生死差別。若受熏。須具四義。一無記。二堅住。三

可熏。四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轉識熏也。是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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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故轉。由轉故恒。由恒故能持種。由轉故能受熏。

恒以體言。轉以用言。恒以遮斷滅之見。轉以遮確

定死常。立量云。阿賴耶識是有法。非斷非常是宗。

因云。恒隨轉故。同喻如暴流。以彼暴流。波相水相

不相捨離。故云。阿陀那識甚微細。習氣種子如暴

流。如暴流下。次釋喻。相續長時即非斷。有所漂溺

即非常。又如暴流雖風等擊下。喻果生非斷。風等

喻眾緣。波浪喻轉識。而恒相續顯非斷義。又如暴

流漂水上下下。喻因滅非常。漂水上下。喻善惡種。

即內因習氣(上生人天。猶如漂草。下沉三塗。猶如溺魚)。魚草等物。喻善

惡五趣。以五趣中苦樂受由觸而生。故曰外觸。揀

非內觸也。恒相隨轉。顯非常義。如是法喻下。雙結

法喻。此法喻。正約現在第八一剎那間。為因為果。

遮斷遮常。成緣起義。緣起之理。即非斷常。宗鏡七

十一云。緣起者。順性無分別。即是相即相融。顯平

等義。正順第一義諦體也。過去未來下。此破薩婆

多部。一切有部。雪山部等所立法有我無宗也。彼

宗設難。謂汝言果生因滅者。有生滅。即有去來。即

非實有。云何非斷。斷豈得成緣起正理。彼意謂因

果之道。須三世相續不斷。方成因果。過去為因。現

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大乘過未無體。現唯

一念。如何得成因果相續耶。論主答云。汝言過去

未來皆是實有。可名非斷。既曰非斷。便是死常。安

得非常。常亦豈成緣起正理。我非好為辯說。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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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以成巳義。但不推破迷謬邪宗。難顯大乘深妙

緣起。前之辯析意在於斯。且汝不解大乘現在因

果相續緣起正理。執為斷滅。我更為汝重明梗槩。

然我前言因滅果生。是約現在前因滅位。即有後

果。如種生芽。如形現影。因果體異。生滅事殊。同在

一時。更非前後。非謂待因滅盡而後果生也。若待

因滅而後果生。可成斷滅。今因果同時。種現相生。

更無前後。安得斷滅。正如秤之兩頭。低昂時等。秤。

喻本識。兩頭。喻因果。低昂。喻生滅。時等。喻剎那不

異。如是因果。念念皆爾相續。如暴流水。何假過未

是真實有。方成非斷。小乘復難云。若因果不約三

世。唯立現在因滅果生為因果者。因是現在所。後

果猶未生。後果既未生。此因是誰因。如未生子。不

可名父。果是現在果前因亦巳滅。前因既巳滅。此

果是誰果。既因中無果。果中無因。是成斷滅。安得

謂之離斷離常。論主答云。若非同時因滅果生。而

執因時巳有後果。果既本有。何用因為。因本辦果。

果為酬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

常。故顯揚論云。若謂因中有果者。我今問汝。因果

二相為異不異。若不異者。即無決定因果二體。由

此二相無差別故。而言因中有果。不應道理。若異

相者。因中果體為未生相。為巳生相。若未生相者。

於彼因中果猶未生。而說是有。不應道理。若巳生

相者。則果體巳生。復從因生。不應道理。是故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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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先有果。然要有因。故待緣而生。由斯理趣。汝義

不成。若欲因果義成。必依現在有法作用而得顯

示。故我前云。果生因滅。相續如流。如秤兩頭。低昂

時等。今汝以三世因果而生詰難。此非預我大乘

緣起唯識正宗。所以者何。由汝執體用因緣皆是

本來實有。墮在死常。常無轉變。因果定無。是故應

信大乘現在生滅緣起正理。何謂大乘緣起正理。

即一切法自相離言。因之與果皆是假說。自無始

之始。至無終之終。無去無來。唯有現在一念。觀現

在法有酬前相。假說現在為前因之果。觀現在法

有引後用。假說現在為後果之因。故將現在一念。

說成因果相續不斷耳。云何引後用。曰。有能引生

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有引後用。用者功

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

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

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

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在法功能而假變也。其因

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異熟變相等。觀此

所從生處。而能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

說所變為現法。即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

為果。而實所觀。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

自性離言故。非實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同。果亦

如是。有餘部說下。此破大眾雞胤等七部所執法

無去來宗也。彼計實有現在法。及無為法。其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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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體用俱無。雖無去來。就於現在一法體上有生

滅二時之相。故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如擊

石火極迅速者。猶有初生後滅二時。況稍遲者。初

生起時。酬能引因。即名為果。何假曾因。對說現果。

後變滅時。引所生果。即名為因。何假當果對說現

因。雖有初後生死二時。此之因果法體唯一。後所

有法應知亦然。又前引果之因正滅。此後酬因之

果正生。此之因果體相雖殊。即滅即生而時是一。

前後交互。相續如流。遠離斷常成緣起理。豈有智

者捨此而信餘宗之說哉。此宗立現在一體二時

皆是實有者。一以避餘乘三世無體之過。一以出

大乘過去未來之假。豈知終墮斷滅之見而不能

出也。彼有虗言下。論主破詞。先破初後二時俱生

現在。故云。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次破生滅同在現

在。故云。生滅相違。寧同現在。以現在一念屬生不

屬滅故。若謂念滅屬現在者。則應念生屬未來。若

謂一念有故名生是現在者。則應一念無故名滅。

寧非過去。若謂過去之滅屬現在有。則應現在之

生屬過去無。若謂生時名現在有。則應滅時名現

在無。由是而推。現在一念具有生滅二時。決無是

理。又次破二相一體云。生滅二相。敵體相違。生相

無滅。滅相無生。如何可說一體而有生滅二相。即

以世間苦樂論。則苦時無樂相。樂時無苦相。豈容

現在一念而有苦樂二相具在者乎。又次破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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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不應同立。若謂生滅是一。則生不異滅。滅不

異生。不應復立二時。若謂生滅是異。則生屬現在。

滅屬過去。不可謂是一體。故顯揚云。若謂去來是

實有者。去來二相。與現在相為異不異。若不異者。

立三世相。不應道理。若異相者。性相實有。不應道

理。又此二世法。為常無常。若言常者。墮於三世。不

應道理。若無常者。於三世中恒是實有。不應道理。

故生下。結破。經部師下。此破經部說假部所立現

通假實宗也。彼立現在之法。在蘊為實。在界處為

假。但依六識三毒。建立染淨因果。相續不斷。以彼

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不知因果相續。理必

受熏。從熏成種。從種起現。現又熏種。是相續義。今

既無受熏持種之識。則相續之說亦秪虗言耳。由

此應信下。結勸生信。】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至)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八釋阿羅漢位捨。即十二伏斷位次門。先問起。次

舉頌答。謂諸下。次解釋。阿羅漢因果位次有五。一

資糧位。其位有三。一五停心。二別相念。三總相念。

若欲出於三界。必以此三種觀法而為資糧也(五停

心者。一多貪眾生不淨觀。二多嗔眾生慈悲觀。三多散眾生數息觀。四愚癡眾生因緣觀。五多障眾生念

佛觀。別相念總相念者。謂四念處。一觀身不淨。二觀受是苦。三觀心無常。四觀法無我。若各觀察。則名別

相念。若總觀察。則名總相念。三界者。欲界。色界。無色界也)。二加行位。其位有四。

一煖位(如木鑽火。未見火出。先得煖相。以喻加行位人。未見智火。巳得煖相)。二頂位

(觀行轉明。如登山頂。悉皆明了)。三忍位(忍。即忍可之義。謂於苦集滅道四諦之法。忍可而樂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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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第一位(於理雖未能證。而於世間最勝)。謂此四位加功用行。

取證道果也。三見道位。即聲聞初果也。謂斷三界

見惑。而見真空之理。故名見道也(初果即須陀洹也)。四修

道位。謂修四諦道法。斷欲界思惑。而證第二第三

果。故名修道也(第二果。即斯陀含。第三果。即阿那含也)。五無學位。即

聲聞第四果阿羅漢也。此位斷三界見思惑盡。真

理究竟。無法可學。故名無學也(梵語阿羅漢。華言無學。又云無生)。

詳見天台四教儀集註。此中阿賴耶識。至阿羅漢

位。方究竟捨。以彼巳斷三界見思煩惱。分別俱生

我執種現皆巳盡故。此中所說阿羅漢位。非但聲

聞之第四果。通攝三乘無學果位。以阿羅漢有三義

故。所謂殺賊。應供。不生。三乘無學。皆有此義。通得

此名。麤重即種子。此識含藏雜染種子。究竟離故。

說之為捨。三乘者。謂緣覺乘。聲聞乘。菩薩乘。彼三

乘人。至無學位。俱無煩惱。事業皆同。故釋成云。皆

巳永害煩惱賊故。以彼煩惱劫法財故。名之為賊。

應受世間妙供養者。堪作福田故。永不復受分段

生者。唯有變易死故(分段生死者。隨因緣力。壽命短長。有定齊限。故名分段。變

易生死者。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如改麤身為細質。易短壽作長年。覺知報盡為死。入

定還資為生)。云何知然。以瑜伽論決擇分及集論所言

而知之。阿羅漢獨覺。即鈍利二根。斷煩惱有二種。

一斷現行。一斷種子。成阿羅漢時。種現俱斷。菩薩

登八地時。但斷現行。名阿羅漢。成如來時。方斷種

子。外人問云。若謂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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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位煩惱未斷。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論說

不退菩薩。不成就阿賴耶識耶。論主釋云。決擇分

言不退菩薩者。謂二乘斷盡煩惱證無學果。而迴

趣大乘者也。必不退位起煩惱障故。名為不退。趣

大乘故。名為菩薩耳。故應攝在此阿羅漢中。同不

成就阿賴耶也。故二論不同。義則是一。又不動地

以上菩薩。如善慧法雲等覺。皆是不退。一切煩惱。

修道所斷俱生障也。永不行者。則永遠離諸現纏

也。法駛流者。法執漂溺如暴流也。任運轉者。能於

駛流得自在也。能諸行中起諸行者。一行攝一切

行也。剎那剎那轉增進者。念念流入薩雲海也。以

此四因。證不動等。名為不退。我見愛等。謂我癡。我

見。并我慢。我愛。即俱生惑也。此謂本頌。彼謂不退。

謂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

識我見愛等現行巳伏。不執內我。故亦永捨阿賴

耶名。名阿羅漢。有義初地下。此出偏義。有師指初

地巳上菩薩。巳證分別我法二種空。巳得根後二

種智。巳斷分別我法二種障。巳脩一行一切行。為

利生故。雖有現行煩惱。而無過失。此等菩薩。亦名

不退。然此菩薩。雖未斷俱生。巳斷分別。由斯亦得

捨賴耶名。亦名阿羅漢。故集論下引證。集論全文

云。諸菩薩巳得諦現觀。於十地修道位。唯修所知

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治道。若得菩提時。頓斷煩

惱障及所知障。頓成阿羅漢及如來。此諸菩薩。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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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

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巳斷煩

惱。呪喻禪定。藥喻智慧。毒喻煩惱。雖有種子。被禪

定智慧所伏。以故不為煩惱過失。彼說非理下。論

主破詞。謂七地以前。雖斷分別。尚有俱生我見等。

執第八為自內我。如何得捨阿賴耶名。若斷分別

名為捨者。則預流等亦斷分別。應亦名捨。以預流

果永斷分別我見愛故。外人救云。地上菩薩得殊

勝智。巳有正知。故雖起煩惱。不為過失。豈可與預

流等相較量耶。復破云。雖地上菩薩斷分別惑。不

起諸見。於第六識能起正知。不生過失。而第七識

中俱生未斷。任運執藏。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故知

彼說前七地中名阿羅漢。決定非理。然此中言捨

者。謂彼俱生煩惱種子。悉巳斷盡。不執為我。證阿

羅漢。名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以彼異熟未

空。尚持俱生法執種子故。若無此種。爾時便入無

餘涅槃。何不名佛。乃名阿羅漢果也耶。】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至)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次明第八異名。先牒上。正釋捨者。捨名不捨體故。

又廣說多名。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

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能積集。復

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阿陀那者。有三義。一

執持。謂能執持諸法種故。二執受。謂能執受色根

依處故。三執取。謂能執取結生相續故。所知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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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者。染淨諸法為識所知。此為彼依。名所知依。

或學大眾者所應知故。種子識者。此識因中持新

舊漏無漏種子。念念受熏故。果中唯持舊無漏種。

不受新熏故。此種子識。與心義別。取第八現名種

子故。故古德云。前名心者。望種積集。此種子識。唯

望能生故不立也。以上四名。皆通凡聖。阿賴耶者。

依自相立名。攝藏雜染為自相故。一切異生(謂於聖法

不得。名異生性)。聲聞有學。七地巳下菩薩。皆共此名。三乘

無學。無此名故。異熟識者。依果相立名。此是善惡

業果位。以善惡業果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

世業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

即果。果異於因。故名異熟。又具四義。一實。二常。三

徧。四無雜。是名真異熟識。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

名引果。答。為善惡業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

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

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所招。名異熟生。

非真異熟也。不具四義。唯第八是引果。真異熟識。

具四義故。此通異生。二乘無學。十地菩薩。皆有異

熟識名。唯除如來。以如來唯善。無無記故。解脫道

中。即成無垢識。名阿摩羅。即果中第八識。一純無

漏。不攝一切染法種子故。不與雜染種現為所依

故。唯與鏡智相應。名無垢識。如契經說下。引如來

功德莊嚴經。證無垢識名義。言淨無漏界。漏即垢

染。既言無垢識。則有識矣。圓鏡智相應者。明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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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與所相應。非所獨立也。阿賴耶名下。釋成頌意。

問云。既第八識有種種名。何故唯說捨阿賴耶。答。

以阿賴耶具三蘊義。異生位中。過失重故。最先捨

故。此中偏說。過失重者。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

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最初捨者。未

捨餘名。先捨此故。是故先捨。異熟識體。菩薩金剛

道後方捨。無學位中入無餘時捨。無垢識體。無有

捨時。若夫心等通一切位者。隨義而說。不必局也。

古德云。阿賴耶識。名為藏義。良以真心不守自性。

隨熏和合。似一似常。故諸愚者以似為真。取為內

我。我見所攝。故名為藏。又能藏自體於諸法中。又

能藏諸法於自體內。二種我見永不起位。即失賴

耶名。又云。第八識名者。八地巳上無阿賴名。唯有

異熟識。第七但執異熟識。為法。又第八識本無阿

賴耶名。由第七執第八見分為我。令第八得阿賴

耶名。若不執時。但名異熟識。第八或名為心者。由

種種法積集種子。故名為心。雖受熏持種積集集

起義。得名心者。唯自證分也。喻如倉庫。能藏諸物。

能持一切種子故。後令種子生起現行。與種子為

依持生起二因也。即知第八受熏持種得名心也。

因中持新舊種子。故名為心。果位持舊種一切無

漏種子。故名心也。此亦名持種心。或名質多。此名

有為心。或名牟呼栗多。此云真實心。即是真如。此

是無為心。或名阿陀那。此云執持識。能執持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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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生相續義。即是界趣生義。此通一切位。又廣

釋。一集起名心者。即第八識。集諸種子起現行故。

言集諸種子者。即色心。人天三界有漏無漏一切

諸法種子。皆是他第八識能集。猶如世間人庫藏。

言起現行故者。為三界五趣有漏無漏一切色心

等現行。皆從第八識生起。即第八識是能集起。一

切色心等種子是所集起。今但取能集起名心。今

正取第八心王自證分名集起心。相分是色。見分

是用。證自證分落後邊故。為自證分。能集諸法種

子令不散失。復能起諸種現行功能。從無始來更

不間斷。故獨有集起義。即知第八自證分。與識中

種子為二因。便是此中集起二義。一為依持因。即

是集義。二與力令生起因。即是起義。二積集名心

者。亦第八識中持諸三界五趣種子故。第八得名

含藏積集。即第八自證分能持舊種故名積。又能

集新熏故名集。即知積集集起以解心。第八識獨

名心。為正義故。故云。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法種

故。是藏識義。即自證分是能任持能積集。一切種

子是所任持所積集。前七名轉識者。轉為改轉。是

不定義。即三性。三量。三境。易脫不定。方名轉識。今

第八唯是一類無記。又唯性境。唯現量。故名不轉

識。又集起名心。亦屬第七轉識。集者為集前七現

行。言起者。即前七現行各自有力能熏生新種名

起。且如眼識緣色時。必假同時意識共集熏種。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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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識亦爾。問。若明了意識與五同緣所名共集。且

如獨頭意識緣十八界時。不與餘識同緣。亦熏起

種。何有共集之義。答。由第七為所依。第六方轉熏

種。亦名共集。三緣慮名心者。謂能緣慮自分境故。

即八箇識名能緣慮自分之境。緣。謂緣持。慮。即思

慮。若緣慮以解心。是通名。前五識唯緣五塵。是自

分境。除諸根互用。及佛果位。第六識緣十八界及

三世法。并一切有漏無漏世出世間法為自分境。

第七識緣第八見分為自分境。第八識緣三境為

自分境。是頓常緣三境。以第八是常。識境常有故。

不同前六識有間斷。所緣境又非常有。其第八正

義。若欲界繫者。即緣欲界根身器界為自分境。若

種子。即通緣三界為自分境。上二界亦爾。只除無

漏種不能緣。以有漏無漏種不相順故。由是但能

持而不能緣。以持義通。緣義狹。喻如赤眼人把火。

亦如頂上戴物。但持而不緣。只持令不散。不離識

故。】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至)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又因前說七名。約為二位。一約因位。為有漏位性

唯無起。相應唯五心所。境但有三。以執受中是種

子根身二境。處是器界一境。二約果位。為無漏位

性唯是善。相應心所增十六數。徧行合別境五。善

十一。合二十有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既云一切。

即通漏無漏。故亦有五徧行。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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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欲相應。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與勝解相應。於曾

習境恒明記故。與念相應。世尊無有不定心故。與

定相應。於一切法常決擇故。與慧相應。極淨信等

常相應故。與善十一法相應。無染污故。不與根隨

二十六所相應。無散動故。不與不定四所相應。因

果位中皆唯捨受。故云此亦唯與捨受相應。問。因

中非善非惡。得與捨受相應。今果中既與善所相

應。何故相應唯與捨受。答。佛果位中。雖行一切善。

若空谷答響。春工肖物。平等轉故。無著心故。得與

捨受相應。問。若爾。何故因中唯與徧行相應。果上

復加別境善十一。答。因中唯緣三類性境。故唯五

所。果上能緣一切境。故與別境善十一相應。以大

圓鏡智無法不照。無法不現故。】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至)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三證有本識分五。一總問。二總答。三引聖教。四顯

正理。五總結。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

自體。總問也。聖教正理為定量故。總答也。此第八

識。非是世間現量所見之境。唯憑聖言量。及以真

正道理。而知有之。謂有大乘下。引聖教。分為六段。

今初。阿毗達磨。此云無比法。引此經有二頌。初頌

以能持種生現義。言無始時來界。以能變為身器

執受根身與一切法為增上緣依義。言一切法等

依。以與有漏流轉法為依持用故。言由此有諸趣。

以與無漏還滅法為依持用故。言及涅槃證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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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識自性。微細難知。故以因緣依持之作用而顯

示之。先以因緣用顯此識。界是因義。此釋初句。為

第八識從無始至今。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

法種子。又能與漏無漏種子力令生現行。即第八

與一切種子為依持生起二因。故名為因。依是緣

義。此釋次句。為第八識能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與

一切漏無漏現行法而為所依。以能執受五色根

身。與前七識現為俱有依故。即第八識能與一切

現行色心等法為增上緣依也。然所以為因者。謂

能執持諸種子故。所以為緣者。與現行法為所依

故。具此二義。故能變為彼。及為彼依。云何變。云何

依。謂變器界為根身依。變根身為五識依。變第七

為第六依。故曰即變為彼及為彼依也。且小乘不

信有末那。復立量以示之。立量云。末那意識依俱

有根。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末那意識。同是轉識。既

同前五有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應第七

作所依根。前七依八。第八為因。前七為緣。八依第

七。第七為因。第八為緣。是故第八有因緣用。次以

依持用顯此識。由有下。釋第三句。順流轉法。即有

漏位中善惡法也。由第八識持善惡種。起現受熏。

故令有情流轉生死。然惑業生。皆是流轉。而獨言

趣者。以趣是果。苦樂顯勝。故偏說也。或諸趣言。雙

通能所。以惑業是趣之資糧。器具為能趣。亦得趣

名。諸惑下。結。及涅槃下。釋第四句。言順還滅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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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切無漏善法也。有說此證得涅槃。是說能證

得道之人。不說所證涅槃。以涅槃法依無垢識。不

依藏識故。或此但說所證。是脩行者尅期求證故。

有義雙說。就能證之道言還。就所證之滅言滅。故

雙說為正也。頌言涅槃。即顯所證之滅。頌言證得。

即顯能證之道。由能下。結。又此頌中下。重釋頌意。

界是自性義。初句是顯自性恒有。次句顯無始來

有此識性。能與一切染淨法為總依止。後二句顯

染淨別依止。此以後三分總別。或以後三分三性。

第二句是依它起。第三句是徧計執。第四句是圓

成實。今此下。總結。以上所說義。若無第八識。皆不

得成。】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至)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即前經第二頌。前三句。顯第八識含藏諸法種

子。得阿賴耶名。第四句。顯為菩薩乘說。得真見道。

方名勝者。由第八識自證分能持種故。名種子識。

以能攝藏諸雜染法故。名阿賴耶。此第八識。非如

數論勝性轉為大等之說。相雖轉變。而體是一。果

雖生滅。而因常一也。阿賴耶識含藏法種。從種生

現。從現生種。因果二體。非即是一。以種屬第八。現

行屬前七。故能依諸法與所依識。俱生俱滅。非即

是異。以因滅果生。果生因滅故。故異邪執。能顯正

理。與雜下。約三藏釋。解見前文。巳入下。次釋第四

生。便繫屬彼故。亦如磁毛石吸鐵。鐵如父母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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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點。第八識如磁毛石。一剎那間便攬而住。同時

根塵等種。從自識中亦生現行。名為執取結生故。

雜集論云。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

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

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

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

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

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又此

自體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有覆無記性攝。而

能分別我自體生差別境界。由此勢力。諸異生輩

今無間中有相續。未離欲聖者亦爾。臨命終時。乃

至未至不明了想位。其中能起此愛現行。然能了

別。以對治力之所攝伏。巳離欲聖者。對治力強故。

雖未永斷。然此愛不復現行。彼由隨眠勢力令生。

相續。中有初相續剎那。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攝

故。從此巳後。或善。或不善。或無記。隨其所應。除彼

沒心。以中有沒心。常是染污。猶如死有。生有相續

心剎那。亦唯無覆無記。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

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由此執持三義故。名

句。得真現觀者。現觀有六。謂思。信。戒。智諦。邊智諦。

究竟現觀。地前名似。地上名真。即菩薩見道後所

起根本後得智也。得此智巳。能證能解阿賴耶識。

方名勝者。世尊正為彼說此識。或地前亦名勝者。

資糧位中巳能信解唯識性相。發起最勝猛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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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希求見道轉依。世尊亦為彼說。非轉識等有如

是義。結顯頌中唯詮第八。】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至)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此第三解深密經偈。阿陀那者。此云執持。執持有

三。一執持諸法種子。令不散失。二執持色根及根

依處(即身即浮塵根)令不爛壞。三執取結生相續者。即有

情於中有身臨末位第八識初一念受生時。有執

取結生相續義。結者。繫也。屬也。於母腹中一念受

此識為阿陀那。言無性者。不信第八為諸法自性

故。若無第八。即無佛性。故名無性闡提也。西天外

道。由不信此識為諸法本。或執冥性。或執大有性。

或執常性。或執斷性。為此漂蕩令不出離。故不能

窮其底。故名甚深。趣寂聲聞。不達其相。計六識三

毒為諸法本。為此沉溺而不覺知。故不能通達。故

曰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下。釋第二句。緣擊便

生者。如眼識九緣生等。經云。廣慧。阿陀那識為依

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此

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

同境有分別意識轉。有識耳鼻舌身及聲香味觸

為緣。生耳鼻舌身識。與耳鼻舌身識俱隨行。同時

同境有分別意識轉。廣慧。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

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

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

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廣慧。譬如大暴水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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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若二若多浪生緣現

前。有多浪轉。然此暴水自類恒流。無斷無盡。又如

善淨鏡面。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若二若

多影生緣現前。有多影起。非此鏡面轉變為影。亦

無受用減盡可得。如是廣慧。由似暴流阿陀那識

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

即於此時一眼識轉。若於爾時乃至有五識身生

緣現前。即於此時五識身轉。凡即無性下。釋後二

句頌。凡愚對前勝者說。無性云。懷我見者。不為開

示。恐彼分別計執為我。何容彼類分別彼類。分別

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易故。唯第八識有

如是相。總結頌意唯詮八識。】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至)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四引入楞伽經頌。即牒上意而言。第八如海。外境

界風飄動心海。恒起種種轉識波浪。然則波相有

間斷。海水常相續。轉識有間斷。第八恒相續。故知

別有如海藏識也。以眼等識。轉易間斷。不能為作

諸識依止。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識浪義故。此等

無量大乘經中下。總顯聖教量散見不一。何止前

來所引數偈。諸大乘經。皆順無我而違我執。避流

轉而趨還滅。讚三寶而訶外道。表五蘊十二處十

八界。而遮二十五諦六句義等。是大乘法。理無顛

倒。樂大乘者。方許開示。不但大乘。如小乘部中增

一等經。皆至教量攝。亦密言說此名阿賴耶。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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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為小乘不信有阿賴耶。故委曲開導如此。立

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至)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五引慈氏七因。既引現在釋迦。又引未來慈氏以

證大乘是佛所說。一先不記者。謂小乘人說大乘

經不是佛說。佛滅度後。有餘人。為壞小乘正法故。

說此大乘。慈氏破云。何故世尊先不授記。言諸可

怖事者。佛於經中。說末法世時。有諸魔王。入我法

中。著我袈裟。破我正法。法必盡滅。諸如是等。佛先

授記。若大乘經是佛滅後壞法者說。何故不同諸

可怖事預先記別。二本俱行者。大乘小乘。被二等

機。本俱流行。機既有二。乘何唯一。何許小乘是佛

所說。獨言大乘不是佛語。三非餘境者。謂大乘教。

唯大根器智慧人知。非餘人境界。故不為彼說。說

亦不信。四應極成者。今佛餘佛。同一佛故。若謂大

乘是餘佛說。非今本師釋迦佛說。則大乘經是佛

所說。其理極成。無容異議。五有無有者。若許有大

乘。應信此經是佛所說。離此等經。別求大乘不可

得故。若無大乘。小乘亦無。所以者何。以離大乘。無

成佛理。誰出于世。說大小乘。故許小乘是佛所說。

非大乘教。理不應然。六能對治者。智有二。曰如理

如量。曰根本後得。曰一切道種。如理。根本。道種。即

無分別智。如量。後得。一切。即有分別智。無分別智。

不依於心。不緣外境。了一切法皆是真如。境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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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故依大乘勤修行者。乃能引得此智。此時起時。

乃能正對治根隨煩惱。非佛所說。其孰能之。七義

異文者。大乘所說。理趣幽深。淺涉其文。未了其義。

遽生誹謗。謂非佛語。此則愚者之咎耳。莊嚴論有

頌。即頌此七義。先不記。是第一因。俱行。是第二因。

非餘所行境。是第三因。極成。是第四因。有無有。是

第五因。對治。是第六因。異文故。是第七因。】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至)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六引小乘四部。密意說者。恐彼分別起執。故暗指

而不顯言。今論主標出。皆是此第八識。大眾部。是

小乘經中部名。阿笈摩。是大眾部中經名。此經言

根本識。即是第八識。言根本者。依此識而生眼識

等。如依樹根而有莖有條有葉故。非意識能為眼

識等所依止。以不恒故。不能為根。生莖等故。二上

座部。說有有分識。便是第八識。此有分識體。常不

間斷。徧三界有。故曰三有。分者因義。即三有之因

皆由此識。三化地部中說有窮生死蘊。即是第八

識(蘊有三種。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

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恒隨轉法)緣此第八。徧三界九地恒常有故。

但有生死處。即常徧為依。直至大乘金剛心末煩

惱盡時方捨。故名窮生死蘊。謂色界無色蘊故。不

窮生死。受想滅故。受想不窮生死。不相應行。離此

色心不可得故。行蘊不窮生死。然則窮生死蘊。捨

第八而誰耶。四一切有部。說此識名阿賴耶。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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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欣。喜。四種阿賴耶。謂第七末那貪彼第八。總別

緣彼為三世境。立此四名。愛是總緣。餘三別緣。謂

樂過去我。欣現在我。喜未來我。謂此第七與彼第

八有情如此。故認假為真。念念貪著為真愛處。

決不執取五蘊為真愛樂。以生苦處者。雖於自蘊

極生厭逆。而於自我未甞捨離。故知所厭在蘊。所

愛在我。五欲亦非真愛著處。為生初禪者。不愛五

欲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以脩四禪具靜

慮者。雖離妙樂如棄雜毒。然猶愛我。勿令彼樂染

汙於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初果以至三果。

斷分別惑。身見不生。未盡思惑。猶執內我故。轉識

亦非真愛著處。謂脩滅盡定者。雖厭前七。猶執我

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無色界中。雖不愛色。亦愛

我故。不相應行亦非真愛樂處。無實體故。問云。現

見有情愛著諸蘊及樂五欲等。何非愛處。答。是依

蘊等愛阿賴耶。非愛蘊也。如人愛著其家以為我

家。其家火焚。棄之而走。為愛其身。此亦如是。五取

蘊等。俱餘師所執。故歷破之。陳譯攝論云。復有餘

師。執是如來說世間喜樂阿棃耶。如前所說。此中

有五取陰。說名阿棃耶。復有餘師。執樂受與欲相

應。說名阿黎耶。復有餘師。執身見。說名阿黎耶。如

此等諸師。迷阿黎耶。由阿含及脩得。是故作如此

執。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義。不中道理。若有

人不迷阿黎耶。約小乘名。成立此識。其義最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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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最勝。若執取蘊名阿黎耶。於惡趣隨一道中。一

向苦受處。於彼受生。此取陰最可惡逆。是取陰中。

一向非可愛。眾生喜樂。不應道理。何以故。彼中眾

生。恒願取陰斷絕不生。若是樂受與欲相應。從第

四定。乃至上界。皆無此受。若人巳得此受。由求得

上界。則生厭惡。是故眾生。於中喜樂。不稱道理。若

是身見。正法內人。信樂無我。非其所愛。於中不生

喜樂。此阿棃耶識。眾生心執為自內我。若生一向

苦受道中。其願苦陰永滅不起。阿梨耶識我愛所

縛。故不曾願樂滅除自我。從第四定以上受生眾

生。雖復不樂有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

隨逐不離。復次正法內人。雖復願樂無我。違逆身

見。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由此愛著處名。比

度諸師執。名義不相稱。若取此名。比度第一。名義

相稱。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為最勝。通上三

引聖教竟。】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

【結上起下。四顯正理分十一。一持種心。二異熟心。

三界趣生體。四有執受。五壽煖識三。六生死時有

心。七引緣起依。八引識食。九引滅定有心。十引染

淨心。十一總結。】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至)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一持種心分二。一出正義。二破執。今初。雖謂顯理。

亦引經中佛所說義。以理比量。故引經說集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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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義。謂經言集起者。集有漏無漏種子。起染淨

現行。故名為心。若無第八。彼經所說持種之心不

應有故。為轉識間斷。不當契經所說心義。立量云。

前七轉識是有法。非可熏習不能持種是宗。因云。

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等作意善等類別。易起脫

故。不堅住故。喻如電光。言滅定等者。等取五位無

心。言根境作意者。生識之緣各別。言善等類別者。

善惡等性亦別。由類各別。故易起易脫。又以各別

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定相應。無相

應故。何有能熏所熏。焉能持種耶。唯第八識常無

間斷。堅住可熏。契彼經言持種心義。立量云。此第

八識是有法。是可熏性是宗。因云。一類堅住恒無

間斷故。喻如苣蕂等。一類簡類別。無間斷簡有間

斷。恒簡易脫。堅住簡不堅住。次總推若無第八受

熏。則彼所起染淨現行不熏成種。既無種子。則應

所起現行之功竟成虗棄。何以故。以無第八受熏

故。若前七不能熏。第八不受熏。則無因種。既無因

種。亦無現果。所起染淨。是無因生。與彼外道自然

之執何以異哉。次推色不相應不能持種。立量云。

色不相應。非所熏習。不能持種。非心性故。如聲光

等。以色法非情。不相應假法故。次推轉識心所不

能持種。立量云。轉識相應諸心所法是有法。不能

持種受熏是宗。因云。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

故。喻如識間斷。所亦如王。易脫起故。既名心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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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義。又非心體。如何能持種受熏耶。四者既不

能持種。則持種之別有心。其理明矣。】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至)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二破異執分四。一破執第六為所熏。蓋小乘執前

六識及彼貪等煩惱。前後分位熏習成種。不由第

八也。先敘計。言依根境等前後分位者。謂前六識

別別所依。別別所緣。別別作意。及煩惱隨煩惱等

前後各有分位。不相雜亂。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

所熏習。能持種子者。謂雖作意煩惱隨煩惱等。熏

習諸識見色聞聲各各不同。而諸識類。前後是一。

無有差別。是則煩惱等為能熏。識類為所熏。亦能

持種。由斯染淨因果皆得成就。何要建立第八受

熏持種。彼言無義下。論主辯破。先約假實破。言汝

所謂識類者。實耶。假耶。實則同於外道(以彼執冥性勝性。皆

實有故)。假則便無勝用。豈有假法能持實種。故攝論

云。若立眼識貪等煩惱及隨煩惱俱生俱滅。此由

彼熏成種非餘。即此眼識若巳謝滅。餘識所間。如

是熏習。熏習所依。皆不得等。次約三性破。初破善

惡立量云。若此識類善不善性。應不受熏。許有記

故。喻如擇滅。如何受熏。以諸擇滅。揀擇善惡故。若

無記性者。此六識身。必起善惡。善惡起時。無記心

斷。類亦應斷。如何受熏。不可謂事雖善惡而類可

無記也。類可無記。應是別類。若是別類。必同別事。

何成所熏。能熏所熏。類必同故。三約間斷破。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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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類可能持種。至無心位。六種轉識皆巳間斷。此

類定無。將何持種。誰為受熏。四約漏無漏破。若謂

識類能受熏者。應阿羅漢熏成有漏。諸異生性熏

成無漏。以不立第八。聖凡皆同無記識類故。立量

云。阿羅漢心。受諸染熏。類無記故。如異生心。又異

生心。受無漏熏。類無記故。如阿羅漢。五約根識互

熏破。若謂識類無別。則眼等六根。例眼等識。應互

相熏。攝論云。若謂此識種類如是。雖不相應。然同

識類亦得相熏。如是例餘。應成過失。謂餘種類。例

亦應爾。以眼等根同淨色類。亦應展轉更互相熏。

此意說言眼耳兩根。同有淨法。二淨展轉應互相

熏。餘亦如是。然汝不許。雖同淨法。異相續故。不得

相熏。識亦應爾。雖同識類。何得相熏。六約事類前

後破。若謂事類前念熏於後念。成互熏者。理亦不

然。以彼二念不俱有故。既不俱有。非定相應。猶如

他念與自念隔。無有能熏及所熏性。以能熏所熏

必俱時故。攝論云。譬喻論師欲令前念熏於後念。

為遮彼故。說言二念不得俱有。無二剎那。一時而

有俱生俱滅熏習性故。釋曰。眼識不得熏習眼識。

何以故。一時中二眼識不得並生。若不並生。則無

俱滅。故熏習義不成。是故眼識等不為欲等大小

諸惑所熏。亦不為同類識所熏。立量云。六識事類

非互相熏。前後二念不俱有故。喻如隔念。汝執六

識俱時而轉。為所熏性。為能持種。由前理趣。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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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成。】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至)非所熏習前巳說故。」

【二破經部師執色心前後自類相生。不由第八。先

敘計。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後剎那色

因彼而生。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後剎那心及相應

法因彼而生。此中因果義立。不必受熏。何用復執

阿賴耶識為諸法因。故先所說集起名心為染淨

種。為證不成。先斥。次破。種從熏習而得生長。自類

既無能所熏義。即無種子現行可得。如何可執前

為後種。若無種子。則間斷者應不更生。如無色界

沒。色復生時。前色種子能生後色。理不得成。色久

斷滅。無色種故。從無想沒。想心生時。及滅定等出

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以久斷滅

無心種故。若執前剎那色心為種子。能生後剎那

色心。二乘羅漢應無後蘊。終不能得無餘涅槃。色

心兩因永斷盡故。由彼不以八識為種。而以死位

色心為後種故。死位既無色心。以何為種而生後

蘊。其誰復證無餘涅槃。殊不知前色望後色。前心

望後心。容有等無間。無有因緣也。亦不應執色心

二法展轉互為種生。色法不能熏心種。心法不能

熏色種。如前根識等。不互熏故。】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至)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三破薩婆多部所執三世諸法皆是實有為因果

性。過去諸法能感為因。現在諸法所赴為果。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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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感為因。未來所赴為果。三世因果。自然感赴。何

勞別執第八持種。大乘難云。若無第八能持種者。

何故經說集起名心。能持種子。故此答云。經說心

為種子者。以彼能生染淨諸法。勢力最強。故說心

能持種。先斥。次立量破云。過去未來非真實有。非

常現故。如空華等。又量云。過去未來非因緣性。無

作用故。如空華等。既過未不屬現在。又非常法。又

無能生之用。豈可執為親生種子而生諸法。故知

若無第八持種。則剎那生滅。不相關涉。一切因果。

何由得成。】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四破一類大乘菩薩。執破相宗空理。撥無第八識。

似比量者。即非量也。論主破云。眾生著相。迷真實

理。佛說空法。遣彼着心。愚者不知為對治故。執遣

相空為究竟法。依似比量不能正解。撥無此識。及

一切法。違害前引諸大乘經。便謂無能斷之智。無

所斷之惑。無所證之果。無能脩之因。但有言說。都

不可得。豈不違害聖教。成大邪見。何以故。以外道

毀因謗果。亦不謂全無如兔角然。但執因果非是

實有。若謂生死涅槃一切諸法皆非實有。菩薩不

應為斷幻化生死。勤集夢影資糧。期證空花佛果。

譬如有人欲除幻敵。用石女兒。以為軍旅。誰有智

者行此事耶。故應下勸信。宗鏡云。不達真異熟正

唯識人。多執俗有真無。強生異見。不知諸佛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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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遣相空理以為究竟。此乃破徧計情執。是護過

遮詮。便撥依他圓成。悉作空花之相。若無依圓本

識。及一切法。皆則無體。既非實有。成大邪見。】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二異熟心。前持種心。約因。此異熟心。約果。異熟心。

即第八識。謂前世中以善不善為因。招感得今生

第八異熟心是果。先引經證。若無下次立第八為

異熟心。謂眼下。次破眼等非異熟心。立量云。眼等

諸識非異熟心。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

電光等。又立量云。異熟不應斷而復續。無斯事故。

猶如命根。命根既非斷而復續。異熟可知。問。眼等

六識。亦有一分善惡。滿業所招。名為滿果。是別報

主。何非異熟。立量答云。眼等六識業所感者是有

法。是異熟生非真異熟是宗。因云。非恒續故。喻如

聲等。故知定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為總報主。徧

而無斷。內變為身。外變為器。作有情依。令諸有情。

內依根身。外依器界。身器離心。理非有故。若無此

心誰變身器。不相應法。無有實體。故不可變。諸轉

識等。非恒有故。亦不可變。若無此心。復依何法恒

立有情不相應行。意指命根及眾同分。下約身受

推破。又諸異生。若在定中。無思慮時身便輕安。則

生樂受。若不在定。有別思慮。身便勞損。則生苦受

然令此身生苦樂受。皆由第八執受此身。若無第

八執受此身。彼位如何有此身受。不應在定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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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有怡適。不定後時身有勞損。以除佛之外。其餘

在善不善位者。必應現有真異熟心持此身故。恐

彼難云。若爾佛起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

方生怡適輕安身受。故此釋云。如許佛有起異熟

時。即非是佛。是有情攝。以金剛道後異熟巳空。故

佛無垢識。能持身受。此不說者。非所急故。由是下。

結成前義。】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至)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三界趣生體。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體。以有

因果。必有體。故次言之。先引經證。若無下。次立第

八是趣生體。謂要下。次推前七非趣生體。謂第八

識為三界九地五趣四生之體。若無此識。即一切

有情不應有故。然趣生體。要具四義。一實有。二恒。

三徧。四無雜。第八具上四義。可立正實趣生。言無

雜者。彼此異熟不相濫故。若無具足四義真異熟

法為趣生體。而立餘識。則趣生體應皆混雜。如住

人趣胎生法中。忽起他趣餘生法故。次推色法非

趣生體。諸異熟色者。是第六善惡業所感無記異

熟果色。及前五識中一分善惡業所感無記果色

皆不徧趣生。以無色界無彼色故。次推二善非趣

生體。諸生得善者。謂先脩習為因緣故。後於此中

生便即得。名俱生善。不待脩成。性中本具故(仁王護國

般若經云。眾生識初一念異木石。生得善。生得惡。惡為無量惡識本。善為無量善識本。集論二中說十三

善法。一自性善。即信等十一心所。乃至十三等流善等。今生得善。即第七生得善也。何等生得善。謂即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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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是報。由此自性。即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業所感善

者。是過去脩善業所感者。此二種善雖徧趣生。亦

無雜亂。但有間斷。而非一類恒有。亦非趣生。不相

應行是假立故。無實有義。唯異熟心心所具四義

故。是正實趣生也。此下推出趣生之體。若無此異

熟法為趣生體者。生無色界。起染善心。皆同佛果。

應非趣生。以無異熟趣生體故。攝論云。生無色界

若離異熟。染污善心應無種子。染汙善心應無依

持(染污善心者。謂能愛味。名為染污。有等至故。名為善也)又即於彼(於無色界)若

出世心(謂無漏心)正現在前(謂生無漏)。餘世間心(謂有漏)皆滅

盡故(一切永滅)。爾時便應滅離彼越(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

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設許有趣生體攝有漏種

子。生無色者。忽於有漏心中發起無漏。彼世間心

爾時皆滅。則彼無色趣生之體。不由功用。便應捨

離。自然證得無餘涅槃所攝異熟空故。若許無色

空異熟識者。便違唯佛一人無趣生體。若不立異

熟為趣生體。既犯前不徧不恒等失。又犯無色無

趣生失。若立異熟。諸失皆無。由此理故。佛非趣生。

所以者何。佛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界攝。所以者

何。界是有漏。如來諸漏巳永盡故。界因界果。是苦

集諦。世尊巳捨苦集諦故。界是因義。即有漏種。諸

戲論種佛永斷故。是故如來不屬趣生。其餘皆是

趣生體攝。故知下。結成前義。】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至)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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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執受。趣生無雜。由有執受。故次言之。先引經

證。若無下。次立第八為執受心。謂有色界中有情。

有五色根。及內五塵。是第八親相分。唯第八識能

執受。若是餘識。即無此能。五色根者。勝義根也。彼

依處者。浮塵根也。過去未來。巳滅未生。故無執受。

唯現在世有實體故。定有執受。有執受故。決定應

有能執受心。先推異熟。是能執受。唯異熟心。是由

先世善惡二業所招引者。是無記性。非善染等故。

於善惡趣中一類能徧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

轉識。無執受義。為有難云。佛無異熟。諸佛色根應

非執受。故又釋云。此無如是義之言。意顯眼等轉

識皆無一類等義。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以諸如

來無漏色身。有無垢識能執受故。故執受名。通一

切位。若爾。何故前云唯異熟心一類能徧相續執

受有色根身。釋云。然有漏身。唯異熟心是能執受。

故契經中作如是說。以契經為有漏說。非無漏故。

非謂諸佛無漏色身無執受也。次立量破轉識無

執受義。立量云。諸轉識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現

緣起故。如風聲等。現緣起者。假現在緣而得生起。

謂眼識九緣等。次破三性非執受。立量云。彼善染

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以三

性是自力招非業所引。正如非擇滅無為。是自性

清淨。非由智力斷惑所顯。三破異熟生非執受。立

量云。異熟生者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異熟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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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四破心所非執受。立

量云。諸心所法不能執受。與諸心識定相應故。喻

如唯識。轉識既不能執受。轉識心所亦不能執受

故。五破色與不相應行亦非執受。立量云。諸有色

根不相應行。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虗

空等。無所緣者。以彼色根不相應行。非能緣心。故

不能緣所緣。不能緣所緣。安能執受。故應下。結顯

彼經說執受心即是第八。】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五壽煖識三。言不但持根身。且持壽煖。故次言之。

先引經證。若無下。次立第八是持壽煖識。壽煖識

三者。據小乘釋。壽者謂出入息。即風大也。煖者即

火大。謂業持火大地大等色而不壞爛也。識者。即

剎那覺知心也。據大乘釋。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

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

識。是識。今依小乘釋之。論義方明。謂壽煖乃風火

二大假合。若無久住識持之。行亦安能相續久住

乎。如諸轉識。有間斷故。有轉變故。此決不能常持

壽煖。持壽煖者。非異熟識而誰。立量云。諸轉識是

有法。不可立為持壽暖識是宗。因云。有間有轉。無

恒持用故。喻如聲風等。又立量云。唯異熟識定可

立為持壽暖識。無間無轉。有恒持用。喻如壽暖。問

云。契經說壽暖識三。更互依持。或是詮有間轉識。

何由定知詮無間轉者。答。經說壽暖識三。更互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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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若壽暖二法既是一類無間相續。而識獨是有

間轉者。豈得符合三法更互依持之理。故以理推。

必是無間轉識也。外又問云。既說三法一類相續

更互依持。則此三法或皆應徧。皆無間轉。或皆不

徧。皆有間斷。何故唯許暖不遍界。不許識有間轉。

此以理推。不為過難。以無色界無暖相故。論主答

云。謂若是處。具有三法。於中必有一類無間無轉

恒相持者為異熟識。若無此識。則於壽暖無恒持

用。前以理推。定知三法所說之識。必是一類無間

異熟。非詮轉識有間轉者。縱使舉暖不徧三界而

為詰難。豈壞前理。以捨暖時。餘二不捨。餘二若捨。

暖必隨捨。故我以前持壽暖者為無間異熟。其理

極成。若謂三法中持壽暖者必是有間轉識非無

間者。則三法中所持壽暖。既唯有漏。能持之識亦

是有漏。定非無漏。若生無色界。起無漏心者。有漏

六識既巳不行。不知更用何識。能持彼有漏壽耶。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能持壽暖也。以第八因中。恒

屬有漏故。】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至)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六生死時有心。現持根身暖壽猶有疑混。唯有受

生及命終時。法後來先。一毫不得假借。故次明之。

先引經證。若無下。次立第八為散有心。宗鏡問。受

生命終。既依本識。生時死時。復住何心。答。夫論生

滅之事。必住散動之心。經云。有念即魔網。不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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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印。魔網立生死之道。法印成涅槃之門。故知散

亂寂靜二途。皆依本識而有。即此所云必住散心

非無心定之旨也。散則非定。有則非無。故散有心。

非無心定。若無第八。生死散有心不可得。謂生下。

推生死時無轉識。謂生死昏昧悶絕之時。明了意

識必不現起。如人熟睡。極悶絕時。明了意識必不

起故。立量云。生死位時。明了意識是有法。必不起

現是宗。因云。身心昏昧極悶絕故。喻如睡無夢。明

了意識。獨指第六言也。又眼耳鼻舌身意六種轉

識見分相分皆不可知。如當是時六種轉識尚現

行者。必有見相二分顯了可知如餘時矣。而今不

然。故知別有心也。量云。又此位中六種轉識是有

法。定不現行是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

無心位。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若定現行。行相所緣

有必可知故。喻如餘時。言餘時者。尋常時也。以六

種識尋常現起。行相所緣皆可了知。至於生死位

時。定不現行。故行相所緣。皆不可知。下推生死心

定是異熟。問。死位第六。行相所緣既不可了。名為

無者。死位異熟行相所緣亦不可知。云何非無。答。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謂無

心名不可了。以此異熟。是詶前六善惡引業為總

報主。一期生死。相續。不斷。恒無轉變。是故色心散

壞。此識不壞。名散有心。非無心也。一期者。一報始

終時也。下破小乘執受生位無散有心。彼以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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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散有心故。先敘外計。受生位中定無五識。所以

者何。意識取境。或藉前五為明了門。方取境故。或

藉他言教方取境故。或藉定力而取境故。此皆生

位意識之因。今生位三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

識亦無。云何說言受生命終必住散心。下破云。若

受生位。諸因無故。意識不起。則諸有情生無色時

既無五識。又無他教。後時意識永不復生。若謂雖

無五識他教。以定為因。得引起者。此亦不然。定心

亦由散亂意識。方得引起。五識他教。彼界定無。引

定散心。無由起故。既無散意。定心亦無。定心無故。

意識亦無。然今無色在定散心。時時現起。何得言

無。若謂彼定不由散意引起。而由意識尋常久串

熏習定力。後生彼界。率爾現起。則彼初生無色界

時。亦應串習率爾現起。無色既爾。即欲色界初受

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何獨不然。若謂初受生

時。串習意識由昏昧故未即現前者。即此昏昧。便

是不可了知生死散心。何勞別說有意識在耶。有

餘部執生死位中別有一種微細意識。行相所緣

俱不可知。非此所謂第八而何。若名意識。不極成

矣。以第六識行相所緣可了知故。又將死時下。引

經論破死位無散意識。雜寶藏經頌云。頂聖眼生

天。人心餓鬼腹。傍生膝蓋離。地獄脚板出。此驗六

趣差別也。攝論頌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

皆至于心。一處同時捨。此明善惡兩途也。若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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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彼經論中冷觸漸起。事不得成。以轉識爾時

雖附此身。不執身分故。眼等五識。各依五根。非共

依故。或俱不行。悶絕位故。第六意識。不住此身。所

見之境。亦無定准。皆亂緣故。由彼一向遍寓此身。

雖恒相續。不能為主。亦不執受。不應冷觸由彼漸

生。下明唯異熟識為命終心。唯異熟識。由先世善

惡業力。恒徧相續執受身分。由彼執受。身有暖觸。

捨執受處。冷觸便生。以壽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

起處。即是非情。雖是第八所變。亦可緣彼為境。而

不執受。同於器界矣。故知下結顯第八是散有心。】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至)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七引緣起依。前約正生正死位。此約中有投胎位。

此位在命終之後。受生之前。先引經證。若無下。次

立第八為名色外識。識緣名色等。皆經中語。識即

第八識。名即受想行識四蘊。色蘊色蘊。二法者。識

是一法。名色共是一法。如束蘆者。如立二束之蘆。

二頭相依。方得安立。去東西倒。去西東倒。名色與

識互依。其義亦然。梵語羯邏藍。此云凝滑。又云雜

穢。父母不淨為雜。深可厭惡為穢。而言等者。此上

初位。等餘四位。所謂頞部曇。此云胞也。閉尸。此云

軟肉也。健南。此云堅肉也。鉢羅奢佉。此云支節也。

瑜伽云。若初七日內。巳凝結前內稀。名羯羅藍。二

七日內。表裏如酪。未至肉位。名遏部曇。三七日內。

若巳成肉。仍極柔軟。名閉尸。四七日內。若巳堅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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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堪摩觸。名健南。五七後皆屬形位。即此肉團增

長。支分相現。名鉢那賖位。從此巳後。髮毛爪現。名

髮毛爪位。從此巳後。眼等根生。名為根位。從此巳

後。彼所依處分明顯現。總名形位。此之名色。與識

相依而住。不相捨離。立量云。名色與識更互為緣。

相依住故。如二蘆束。既以非色四蘊為名。則名支

之中巳有識竟。云何復有識與名色互為緣耶。即

此明知有第八也。故論主云。眼等轉識。攝在名中。

此識若無。說誰為識。故以第八為識支也。恐有救

云。名中識蘊。是眼等五。識支即是第六識故。故次

論云。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

羅藍時。根未具足。境未現前。無五識故。大小共許

初七日內無五識故。故大乘以第七識為名中識。

縱許名中之識是前五。而名外之識是第六者。即

諸轉識有間斷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得說與

名色為緣。故能持名色。定是第八也。俱舍亦云。名

謂非色。即是四蘊。然其識蘊。意在第六。又俱舍說。

唯約位說。在於識後。不說與識同時互依。瑜伽問

云。巳說一切支非更互為緣。何故建立名色與識

互為緣耶。答。識於現法中用名色為緣故。名色復

於後法中用識為緣故。所以者何。以於母腹中。有

相續時。說互為緣故。用識為緣。於母腹中。諸精血

等。名色所攝受。和合共成羯羅藍性。即此名色為

緣。復令彼識於此得住。四蘊何獨皆稱為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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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釋云。在胎蒙昧。未辨苦樂。微有名而巳。此依分

位。六處之前。識支之後。可爾。既二相依。從生至死。

皆名色攝。何得稱名。俱舍論云。名唯行攝。何四皆

名。總有四釋。四蘊稱名之意。一師云。隨所立名。根

境勢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問。云何隨名勢力轉

變。答。謂通種種勢共立名。於彼彼義。轉變詮表。即

如牛馬色味等名。問。此復何緣。標以名稱。答。於彼

彼境。轉變而緣。解云。巳上論文。此師意者。如今時

名。隨於古昔名之勢力。得於義轉變詮表。或詮此

境。或詮彼境。名為轉變。名既如此。四蘊亦然。謂受

等四蘊。隨根境勢力。於境轉變而緣。轉變如名。故

標名稱。言轉變緣者。謂緣此緣彼。名轉變緣也。第

二師云。又隨類名。此解意者。謂一切法。不通二類。

一者色類。二者非色類。四蘊與名。同非色類。以似

名故。四蘊名名。第三師云。隨名顯故。此解意者。謂

色法麤著。不須名顯。如眼見也。四蘊微細。要須名

顯。必藉名故。故標名稱也。第四師云。有餘師說。四

無色蘊。捨此身巳。轉趣餘生。轉變如名。故標名稱。

解云。此師約捨身名轉變。初師據緣境名轉變。轉

變雖同。二釋別也。上皆俱舍論疏。不斷得失。若取

易知。第二三師理易顯明。任情去取。】

成唯識論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