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證義

成唯識論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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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滿。是信業用。然性差別。略有三種。明上實德能

忍樂欲之意。實德能三。即信依處。忍樂欲三。如次

配之。一信實有者。謂於諸佛所說世出世間實事

實理正因正果。皆能深信。而能忍可於心。不為謬

事謬理邪因邪果之所引轉。二信有德者。謂於三

寶有法身般若解脫真淨之德。深信好樂。不為數

論三德勝論十四德等之所惑亂。三信有能者。謂

於一切有漏善及無漏善。深信凡肯用力於此者。

皆能得果。皆能成道。於是生希望心而求必得。由

斯信力。對治不信。愛樂證脩世出世善而為業用。

故曰信為道源功德母。信能必到如來地。下欲揀

別。故有問答。問云。忍即別境中勝解。此即信因相。

樂欲即別境中欲。此即信果相。尚未的言信自相

也。答云。適不云心淨為性耶。問云。此猶未明彼心

淨名。所以者何。若淨即是心。心非心所。故此信不

應名心所。此以持業釋難。若能令心淨。則與慚等

有何差別。慚等亦能令心淨故。此以依主釋難。若

謂是與心俱淨之法。亦與慚等何別。亦是心王俱

時法故。此以鄰近釋難(心即淨故。體持業用。是持業釋。淨依心起。舉心之主

以表於淨。是依主釋。若言心與淨法俱。無能令所令者。同前慚等何別。是隣近釋)。論主答

云。此信心所。自性澄清。能淨於他。心心所法。以心

王為主。故立心淨名。不及心所。如水清珠。入水一

寸。水清一寸。入水一尺。水清一尺。故曰。清珠投於

濁水。濁水不得不清。淨信投於穢心。穢心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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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唯信是能淨。慚等皆所淨。順益義通。清淨相別。

故與慚等無相濫失。又諸染法下。又引染淨相翻。

義勢相等。以明淨他心等為信自相。此下皆正義。

此下破執。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此小乘上座部執

信果為性。破云。若以愛為相者。應通三性。以貪心

所通三性故。若以樂為相者。其體即是別境欲心

所。何關信體。如是。則應苦集二諦非信所緣。以苦

集二諦本是信所緣境。若以愛樂而為信體。苦集

二諦有何可愛而生樂乎。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此

大乘異師執信因為性。破云。若是隨順。即別境中

之勝解與欲。應通三性。不名善性。若是印持而隨

順者。即是勝解。若是好樂而隨順者。體即是欲。以

離彼印持好樂二體。無隨順相故。既勝解欲不是

其相。由此應知心淨是信之相也。】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至)於巳損益名自他故。」

【次釋慚愧。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謂作是言。我如是

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耶。於自身上生尊重增上。

於教法上生貴重增上。由此二種增上力故。凡見

一切賢善有德之人。皆生尊敬心。生隆重想。待之

如父。事之如師。復羞自巳之過。有過必改。恥自巳

之惡。有惡必悛。故能對治無慙。諸惡不作。此是慙

相。依於世間譏訶猒賤。及自羞惡法而不作等。名

依世間訶厭增上。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

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由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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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增上力故。對治無愧。息諸惡業。此是愧相。此慚

愧二相相似。故又合言揀別云。羞恥過惡是二通

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者。此會顯揚說。顯揚論云。

若說羞恥為慙愧者。是從通假說為體。實是崇重

賢善輕拒暴惡是慚愧別體。非羞恥也。餘乘有以

羞耻為別相者。有見聖教云。慚者於諸過惡自羞

說體。愧者於諸過惡羞他為體。遂謂慙愧不依羞

耻。是待自他立二別者。故論主一一辨破云。若執

羞恥為二別相者。則慚與愧更無差別。既無差別。

則此二法定不相應。焉有自類俱起之義。非受想

等亦無差別。名為相應。以受想等各別有相。名相

應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有待而立。便非實有。聖

教何以立為善法。若許二法只一實體。別起為二

者。復違論說十遍善心。以瑜伽說十一善法輕安

不徧。餘十俱徧故。慚愧若一。數應唯九。故曰違也。

由此故知。羞耻為二通相。崇拒為二別相。於理為

正。彼又難云。若以崇拒為二別相者。崇重緣善。輕

拒緣惡。緣一境時。不應俱生祟拒二心。崇拒二心

既不俱生。則慚愧二法亦不並立。若是。則我所說

羞耻等為二別相。固非。汝以崇重輕拒為二別相。

亦未為是。既彼我皆失。何乃偏責我耶。論主反詰

云。誰言二法所緣有異。答。崇重輕拒既各不同。豈

非所緣有異而何。論主答云。慙愧二法起時。隨緣

一境。皆有崇重輕拒二義。非謂慙唯崇重。愧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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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也。故此二法俱遍善心。所緣無異。復轉辨公。豈

不我說羞耻過惡。亦有崇重輕拒二義。汝何不許。

答。汝執羞恥以為慙愧。自相是一。應不俱起。不徧

善心。汝又執待彼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更有

何理。能遮前所設難。復問云。慙愧既不待自他立

者。何以聖教說[(厂@((既-旡)-日+口))*頁]自他。答。然聖教說[(厂@((既-旡)-日+口))*頁]自他者。以

自法名自。以世間名他。謂以自法貴重。羞耻過惡

而立慙。世間譏訶羞恥過惡而立愧。非謂待自立

慙。待他立愧也。或即於崇重賢善於巳有益名自。

即於輕拒暴惡於巳有損名他。此即於巳有益有

損而名自名他。非謂慚愧待自他而立二名也。】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至)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次釋無貪等三根。貪瞋癡三不善根。生一切染法

故。名為根本煩惱。以無貪等。對治貪等。生一切善

法故。亦名根也。有即三有。謂欲界色界無色界。此

即是果。有具。是因。於三界中。若因若果。俱無貪著。

為此體性。自性無貪。對治貪著。恒作善事。為此業

用。苦即苦諦。即是苦果。苦具即因。即是集諦。於三

界苦果及三界苦因。俱無瞋恚。為此體性自性無

瞋。對治瞋恚。恒作善事。為此業用。顯揚云。於諸有

情心無損害慈愍為體。能斷瞋障為業。問。此二善

根。所緣有異。應不俱有。不徧善心。答。善心起時。隨

緣何境。皆於有有具苦苦具無著無恚。是觀有等

苦等。立此二名。非要緣彼有等苦等為境也。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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慙愧二法。亦是觀善惡而立二名。亦非緣彼善惡

為境。故此二種俱遍善心。次釋無痴。於諸事理。正

了真實。謂之明解。集論云。無癡者。由報教證智決

擇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釋云。報教證智者。謂

生得聞思脩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勇勤

俱。有師據此慧學。遂謂無痴以慧為性。由聞果報

智而生得聞慧。由思聖教而生得思慧。由脩證智

而生得脩慧。此三皆是決擇為性。故知無痴即慧

為性。問。此若是慧何須更說。答。此雖即是慧。為顯

善品中有生善殊勝功能故別開之。即如煩惱之

見。雖是煩惱。有勝功能亦復別說。護法師立量破

云。無痴非慧。別有自性。正翻無明。善根攝故。如無

貪嗔。下引證云。論說大悲是無痴攝。非信等五根

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則大悲亦如五力等。亦

應是慧等根攝。若爾便違論說又若無痴無別自

性。便同不害行捨不放逸。應非實物。以不害是無

瞋一分攝。行捨不放逸。皆是精進三根一分攝故。

若爾。便違論說十一善中唯三善法是世俗有。勝

義則無。餘八善法皆是實有。救云。若爾。何故集論

說此決擇為性。答。集論是舉彼因果。顯此自性。故

曰無痴。以報教證智為因。聞思脩所生慧為果。如

以忍為信因。樂為信果。舉彼因果以表此信。心淨

為體。故以理推。必應別有自性。且貪瞋痴與六識

相應。是根本煩惱中攝。由彼三法起惡最勝。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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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善根。今欲斷彼三不善根。必假通別對治。通

即善慧。別即無貪等三根。由此三善根對彼三不

善根。定知無痴必應別有。】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至)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次釋勤。先正釋。問。勤與精進。一耶異耶。答。異。勤通

三性。精進唯善。此二既異。何云勤謂精進。答。謂屬

一分是善性者。於善品修。於惡品斷。故曰修斷。即

未生善令生。巳生善令廣。未生惡遏令不生。巳生

惡斷令不續。未生善令生者。瑜伽云。謂於未得未

現前所有善法。為欲令得令現在前。發心希願。發

起勇猛。希求獲得。欲求現前。言巳生令廣者。謂巳

獲得巳現在前所有善法。於此善法巳得不失。巳

得不退。依是說言。為欲令住。於此善法。明了現前。

無暗鈍性。依是說言令修圓滿。言未生之惡遏令

不生者。若未和合未現前。名未生。為令不生。發起

希願。我當令彼一切皆不復生。言巳生之惡斷令

不續者。巳和合巳現前。名巳生。先巳和合。為欲斷

故。發起希願。我當於彼一切皆不忍受。斷滅除遣。

如此精進。非九十五種相違之勤。謂之四正勤。亦

名四正斷。一律儀斷。即巳生惡法。由於巳生惡不

善事。應修律儀令其斷滅。不應忍受。二斷斷。即未

生惡法。為欲令彼不現行斷。為欲令彼不現前斷。

為斷故斷。名為斷斷。三修習斷。即未生善法。由於

善法數數修習。先所未得能令現前。能有所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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脩習斷。四防護斷。即巳生一切善法。由於巳得巳

現在前諸善法中。遠離放逸。修不放逸。能令善法

住不忘失。修習圓滿。防護巳生所有善法。能有所

斷。名防護斷。勇目外進。捍目堅牢。勇而無怯。捍而

無懼。以此正勤對治懈怠。滿善為業。圓了善事。名

為滿善。是故三根名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

次轉釋勇表勝進等者。謂此勇明念念高勝。非如

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不得名進。捍

表精純等者。簡非無覆無記之淨也。如此二義。即

顯精進唯善性攝。非通三性之精進矣。次明差別

相。此精進相。差別五種。一被甲。即經云有勢。二加

行。即經云有勤。三無下。即經云有勇。四無退。即經

云堅猛。五無足。即經云不捨善軛。被甲者。從喻立

名。如人入陣。先須被甲以防弓矢。今求菩提。必先

誓願以防退屈。或求菩提雖有勢力。而加行時不

能筞勵。故說有勤。雖復有勤。心或怯弱。為對治彼。

故說有勇。由有勇故。心無退屈。心雖無怯。逢生死

苦。心或退轉。由此退失所求佛果。為對治彼。立無

退轉。無退轉者。即是堅猛。故無退轉。顯示堅猛。由

有堅故。逢苦不退。由有猛故。不懼於苦。雖逢眾苦

能不退轉。而得少善便生喜足。由此不證無上菩

提。是故次說無喜足。是不得少善生喜足義。此即

顯示不捨善軛。此五別者。由三品別故。謂初發心

至究竟位。攝五精進。一初發心行攝被甲精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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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分下品行攝加行精進。三自分中品行攝無下

精進。四自分上品行攝無退精進。五勝進行攝無

足精進。何以五品行有差別。以修時功用有差別

故。一發心修。二長時修。三無間修。四殷重修。五無

餘修。或是資糧等五。道各別故。一資糧位。二加行

位。三通達位。四修習位。五究竟位。問。第五勝進行

是究竟位。何故亦攝無足精進。答。若是二乘究竟

道。欣大菩提。故有無足精進。若是諸佛究竟道。利

樂有情故。亦有無足精進。故曰大海若知足。百川

應倒流。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有五精進

也。言二加行者資糧亦是加行攝。故曰二加行也。

□資糧道。謂諸異生所有尸羅。守護根門。飲食知

量。初中後夜。常不睡眠。勤修止觀。正知而住。復有

所餘進習諸善。聞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修

習此故。得成現觀。解脫所依器性。二加行道。謂由

此道能捨煩惱。三無間道。謂由此道無間。能斷煩

惱。令無所餘。四解脫道。謂由此道證斷煩惱所得

解脫。五勝進道。謂為斷餘品煩惱。所有加行無間

解脫道。是名勝進道。又復棄捨斷煩惱加行。或勤

方便思惟諸法。或勤方便安住諸法。或進修餘三

摩鉢提諸所有道。名勝進道。又為引發勝品功德

或復安住諸所有道。名勝進道。】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至)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次釋輕安。遠離麤重雜染品法。調適暢悅所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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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於善品中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而為體性。伏除

昏沉轉依而為業用。能障定法。即是昏沉。身心即

是彼所依止。今所依身心。去麤重。得輕安隱。故謂

之轉依也。】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至)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次釋不放逸。先正釋。謂依精進及無貪等三種善

根。此之四法。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修令

增長。即此防修。是其體性。對治放逸。成就圓滿一

切善事。是其業用。次轉釋。此精進者。體即四法。約

別功能(即防修一分功能)。而假建立。名不放逸。非別有體。

無異相故。無別用故。設有問云。信等亦有防修功

能。何不依彼立不放逸。故答云。雖信慚等亦有此

能。而方彼四。勢既輕微。用亦薄劣。故不假立。何偏

微劣。曰。非善根故。非徧筞故(以精進能徧䇿故)。故不放逸

不依彼立。又問。若防修既是不放逸之體用。即彼

精進三根。亦須待此方有作用。何故離精進三根

而無別體。答。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若彼精進三根

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則不放逸自既無體。應

復待餘慙等。方有作用。如是便有無窮之失。問云。

勤唯為懈怠者遍䇿。根但為善法所依。如何偏說

此四法有防修用。而不及餘。論主反詰云。汝言必

有防修之用。其相若何。若以普依持為防修之相

乎。普依持即是無貪等三根。非防修也。若以遍筞

錄者為防修之相乎。則遍筞錄又是精進。非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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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以止惡進善為防修之相乎。止惡進善者。即

總四法。何預防修。若以不散亂為防修之相乎。不

散亂是等持。防修何預。若以同心心所取所緣之

境者為防修乎。則防修與觸等何異。若以不忘失

為防修之相乎。則不忘失者是念。無預防修。如是

推求不放逸之體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

逸。離此四法。定無別體。】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至)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次釋行捨。先正釋。言行捨者。行蘊中捨。揀受蘊捨。

為彼捨受唯是無記。非善性故行捨善性。故今揀

之。此亦以彼四法為體。四法令心平等正直無功

用住而為自性。對治掉舉寂靜安住而為業用。次

轉釋。精進三根。令心遠離掉舉等障而得靜住。故

名為捨。由捨令心離沉掉時。初心平等。次心正直。

後無功用。故清凉鈔云。平等為初。離沈掉故。正直

為次。於染不怯故。無動安住為後。即寂靜住。即此

論中無功用住。由不放逸除雜染巳。捨復令心寂

靜而住。故此如彼無別自性。問。何故行捨同不放

逸亦即四法。曰。離彼四法。無相用故。何知無別。曰。

若能令靜。即四法故。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既即四

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至)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次釋不害。先正釋。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彼

無瞋而為自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憫而為業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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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釋。即無瞋上不損惱用。假立不害。故云無瞋為

性。問。何故一體而立二名。答。以對治有異故。無瞋

翻對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物惱物之害。無瞋

是慈。故能與樂。不害是悲。故能拔苦。是顯瞋與不

害麤相之差別也。若以理細推。則無瞋有體。不害

假立。問云。既是假法。又何須立。故答云。為顯慈悲

二相別故。利樂有情。慈悲勝故。下揀異。有說不害

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外執也。此相云

何。論主詰也。謂不損惱。外人答也。無瞋亦爾者。論

主釋詞。無瞋即是賢善性故。賢善亦即慈悲別名。

但有一分不損惱義。名不害耳。不害寧別有自體

哉。】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至)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次釋頌中及字。先標。及言。為顯十一法外義別心

所。次釋。先總釋。謂欣猒等善心所法義異名異。而

體無異。故不別立。而兼攝之。是故言及。次別釋。根

隨染法二十六種。十一善中巳翻十一。信治不信。

慚治無慚。愧治無愧。無貪瞋癡治貪瞋痴。勤治懈

怠。安治昏沉。不放逸法對治放逸。捨治掉舉。不害

治害。餘十五種不別立者。以及言顯。言欣猒者。即

是邪欲惡慧所翻。欣心所與欲。俱是無瞋一分攝。

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無瞋一分。厭心所與慧俱

是無貪一分攝。不慳不憍亦無貪一分。不覆不誑

不諂。無貪無癡名一分攝。有說不覆唯是無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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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攝。此義偏。次師出正義云。不懼當苦覆自罪者。

痴一分攝。恐失利養覆自罪者。貪一分攝。不慢是

信捨慚攝。不疑是信勝解慧攝。不散亂是正定攝。

正知正見俱善慧攝。不忘念即正念攝。四不定法

皆通善染。如徧行別境皆通善染。故不可翻。唯善

染者可翻對故。問。何故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

有不建立者。答。別建立者。信等相用各各不同。便

別立之。不別建立者。如不忿等。無別相用。故兼攝

之。復有一義。有翻不翻。又諸染法如貪瞋痴。中二

大八。徧六種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三法。

忿等小隨。唯意識有。故不別立。害雖意識。亦別立

者。損惱他故。障大悲故。為令人知彼增上過。故亦

別翻而立不害。問。失念。散亂。及不正知。既徧六識。

何不翻彼別立善法。答云。巳翻入別境。故善中不

說。下結染淨有翻不翻義。染淨相翻。淨寧少染。問

也。謂既染淨相翻。染心所法有二十六。善唯十一。

何哉。答云。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能敵多。何必相

等。又淨與染有悟迷理事通局之判。惟悟。惟理。惟

通。故多同體。惟迷。惟事。惟局。故多異相。是以多少

不同。豈應齊責耶。二釋及字義竟。】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至)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三諸門分別有十。一假實。如前說者。前謂不放逸

及行捨二法依四法立。不害一法依無瞋立。餘八

實有。體相業用俱各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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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義十一四徧善心(至)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二徧不徧。有義精進三根四徧善心。餘七不定。慚

愧同類者。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依是慚愧。處即

是境。有善惡別。緣善境時。唯生崇重。但有慚義。無

第二愧。緣惡亦然。故云不徧。餘義如文可知。論說

下。引證不定。瑜伽五十五。問善法依處有幾種。答。

略說有六。一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業時。四世間

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眾生時。問。如是諸

法互相應義。云何應知。答。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

息雜染時。有慚與愧。[(厂@((既-旡)-日+口))*頁]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

貪無瞋無痴精進。世間道離欲時。有輕安。出世道

離欲時。有不放逸及捨。攝受眾生時。有不害。此是

悲所攝故。執者引此以證徧不徧義。決定止息二

位。證信慚愧三心所是不徧義。三善品位。證精進

三根是徧義。世間等三位。證輕安等四心所是不

徧義。故正義破之云。餘七不定徧善心者。不然。汝

言決定位中有信相應故不定者。若推尋事理。心

未決定時。信若不生。則此未決定心應非是善。便

同染心。無淨信故。立量云。推尋事理未決定心應

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心等。若許未決定心亦是

善者。寧得無信。汝言慚愧同類而所依有自他。所

緣境有崇拒不同。或有或無。故不遍者亦不然。豈

知慚愧二法崇拒不同。其類各異。一依自力。一依

世間。所依亦別。隨緣何境。皆有崇拒二法俱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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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則同。俱徧善心。前巳說故。誰言隨起一時第二

便無。若世間道斷煩惱時得有輕安。應出世道斷

煩惱巳。輕安不生。則安覺支非無漏攝。若謂無漏

道時方有。捨不放逸世間道無者。則世間道既無

行捨。應無寂靜。不伏掉舉。亦無防修。不伏放逸。立

量云。有漏善心應具一法。具四法故。如出世道。善

心起時。皆不損物害命。何必攝眾生時方有不害。

下通論義。然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勝。故

作此此說也。依彼彼增。謂決定位信增。乃至攝眾

生時不害增。作此此說。謂決定位有信。乃至攝眾

生時有不害。非謂獨此位有而他位無也。下出正

義云。此十一法。十遍善心。唯輕安不遍。決擇下。引

證。一師云。定地心中增輕安者。不必上界得根本

定。即欲界加功用行。學修根本定時。亦得定地名。

雖無殊勝輕安。亦有輕微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

有輕安。不必上界。若不爾者。便違瑜伽本地分說

信等十一通一切地。一師言。輕安唯在上界定地

方有。由禪定力滋養身心。方得調和暢適故。論說

欲界唯闕輕安名不定地。然本地分說信等十一

通一切地者。是通上一切地。不通下地。上地者。有

尋有伺地。謂欲初禪。無尋有伺地。謂大梵天。無尋

無伺地。謂二靜慮乃至有頂。初靜慮中未入定時

有尋有伺。巳入定時即無尋有伺。二禪巳上共有

七地總名無尋無伺地。論言一切地者。唯說有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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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等三地。不說五趣雜居地。故知欲界無有輕安。】

「此十一種前巳具說(至)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三八識隨位有無者。未轉依位。七八俱無。巳轉依

位。二識皆有。第六意識。若在定位。十一皆具。非定

位中。唯闕輕安。有師言。五識無輕安。自性散動故。

有師言。五識有輕安。謂由定心引善五識。亦有調

暢。轉依位中與智相應。豈無輕安。故知五識十一

皆具。】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至)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四五受。此十善心。五受相應。輕安一種。除憂苦受。

以有逼迫。非調暢故。】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五別境。】

「十一唯善。」

【六三性。】

「輕安非欲餘通三界。」

【七界繫。】

「皆學等三。」

【八學無學。一者有學。二者無學。三非有無。十一皆

具。同善性故。】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九所斷。信等六根者。謂信等五根。及未知欲知根

也。瑜伽云。六是修所斷。餘二非所斷。餘二者。巳知

根具知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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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十結顯餘門不盡差別。

通上二善位竟。下三根

惑位分三。】

「如是巳說善位心所(至)煩惱謂貪瞋痴慢疑惡見。」

【一結前標問。煩惱如稠林。故有根本枝葉之說。而

立為根隨二位煩惱。以有根故。隨生枝葉。根有六

種。或開為十。隨有一十。更分為三。根之六者。一貪。

二瞋。三癡。四慢。五疑。此名五鈍使也。第六惡見。若

開此一。又有五名。一身見。二邊見。三邪見。四見取。

五戒禁取。此名五利使也。前名鈍者。於所緣境頑

嚚無決故。此名利者。於所緣境果決割斷故。十皆

名使者。為心王之所使。故名心所使。隨惑分三。下

文自釋。巳上根隨。擾惱心王。不自在故。得煩惱名。

二舉頌總答。即天親第十二煩之半。】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三解釋頌意分二。一正釋心所。此總釋也。能生隨

惑。故曰根本。煩惱者。擾也。亂也。擾亂有情。謂之煩

惱。】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至)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先釋貪。有及有具。謂於諸見。欲。色。無色。躭染愛着

而為自性。輪迴三界。能生苦果。是其業用。謂由此

貪愛為因。於三界取蘊苦果生生不斷。所謂愛欲

為因。愛命為果。清涼鈔云。有謂後有(前生作今生有)三有

異熟之果。有具。謂彼惑業中有及器世間。此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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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巳得境界。

五巳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友。九

資具。十後有及中有也。集論云。何故名取蘊。以取

合故。名為取蘊。何等為取。謂諸蘊中所有欲貪。何

故欲貪說名為取。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

故。希求未來。染着現在。欲貪名取。】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至)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次釋瞋。於苦苦具。謂於損巳他有情所。及於所愛

不饒益所。於所不愛作饒益所。於損巳法他所執

見憎嫉忿恚而為自性。障無瞋善。不安隱性。及諸

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

善性故。清凉鈔云。苦。謂三苦。苦具。謂一切有漏無

漏。但能生苦者。問。云何無漏。亦名苦具。曰。謂邪見

等謗無漏故。亦能生若。問。何謂不安。曰。心懷憎惡

多住苦故。所以不安。身心熱惱。即不安義。此瞋事

亦有十種。一巳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

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

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見。依此十事。而起十瞋故。】

「云何為痴於諸理事(至)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次釋痴。癡即無明別名。不因境起。名獨頭無明。因

境起者。名相應無明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

明。亦迷事相。謂於諦等不能明了昏迷暗昧而為

體性。能障無癡善根。生煩惱業。故云一切雜染所

依也。次轉釋。謂由無明。能起根本煩惱隨煩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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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能招感後生苦果。故知一切染法。皆依無明而

有。若離無明。無有起處。然此無明。依七事起。一世

事。二世間安立事。三運轉事。四㝡勝事。五真實事。

六雜染清淨事。七增上慢事。依此七事。起無知故。

瑜伽云。惡行有三。謂貪瞋痴。由依止此三故。恒行

身語意惡行。故名惡行。又即依此三。廣生無量不

善行故。建立三不善根。所以者何。以諸有情愛味

世間所有為因。行諸惡行。分別世間怨相為因。行

諸惡行。執著世間邪法為因。行諸惡行。是故貪瞋

癡。亦名惡行。亦名不善根也。】

「云何為慢恃巳於他(至)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次釋慢。先正釋。恃巳尊勝。貢高輕舉藐視一切。是

其自體。生苦是用。次轉釋。謂彼平生不以德業為

事。而故慢德。故於一切有尊德者。不生謙恭。不自

卑下。自高自大輕陵蔑裂。由斯生死無窮。受苦不

盡。下顯差別。此慢差別。有七體九類。何謂七體。曰。

單。過。慢。增。邪。我。卑。云何單慢。謂於劣計巳勝。於等

計巳等。稱境為單。不敬為慢。雖理本等恃巳評他。

故為慢也。云何過慢。謂於勝計巳等。於等計巳勝。

單加一等。故成過慢。云何慢過慢。謂於勝計巳勝。

單上加二。名慢過慢。何名增上慢。謂未得謂巳有

得。計劣為多。為增上慢。云何邪慢。謂自全無德。謂

巳有德。云何我慢。謂於自執我。稱量齊舉。云何卑

劣慢。謂於多勝計巳少劣。問。此應是謙。何得成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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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自恃云。汝雖勝我。終不汝敬。故是此慢。何謂

九類。曰。謂我德處各有三品。是為九類。云何三品。

一於我勝等劣。二有我勝等劣。三無我勝等劣。勝

謂強勝。我勝彼故。等謂齊等。等於他故。劣謂卑劣。

我劣彼故。我既如此。德處亦然。我即所執之我。德

即所修之德。處即受用處所。此九句。隨義配之。是

何慢類。請示一途。如於勝計我勝。是慢過慢類。於

勝計我等。是過慢類。於勝計我劣。是單慢類。更示

於等。曰。於等計我勝。是過慢類。於等計我等。是單

慢類。再示於劣。曰。於劣計我勝。是單慢類。問。計有

勝等。曰。於勝計有勝。是慢過慢類。於勝計有等。是

過慢類。於勝計有劣。是卑慢類。於等計有勝。是過

慢類。於等計有等。是單慢類。問。計無勝等。曰。於勝

計無勝。是卑慢類。於勝計無等。是卑慢類。於勝計

無劣。此有兩類。若下無劣計等。是過慢類。若下無

劣計勝。是慢過慢類。若於等計無勝。是單慢類。於

等計無劣此亦二類。若下無劣計等。是單慢類。若

無劣計勝。是過慢類。問。於計二字。何屬自他。曰。於

字屬他。計字屬自。何以故。於猶向也。向他勝劣。計

自勝劣故。當知二慢。依勝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既有俱生我慢。慢類由

斯。起亦無失。】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至)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次釋疑。於諸諦理。狐疑不決而為自性。能障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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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修善品而為業用。一云。於諦猶豫不決為體。唯

分別起。善品不生依止為業。於諦猶豫者。亦攝於

實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善品不生者。謂由

不決。不造修故。此疑依六事生。一聞不正法。二見

師邪行。三見所信受意見差別。四性自愚魯。五甚

深法性。六廣大教法。由此六種。疑方生故。下揀異。

一師言。此疑無體。依慧假立。謂正猶豫時。有慧簡

釋。正簡擇時。復生猶豫。猶豫簡擇。二俱不定。故說

為疑。疑能毗益輔助末底。末底即是般若。既曰疑

能助智。故以慧為體也。有師言。此疑別有自體。令

慧不決。名之為疑。非即是慧。論說惡見是假。餘皆

實有。疑與慧既各自有性。何故偏執以慧為體。梵

語若南。此云智。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末底。此

云慧。末般二字。是慧義。若字是智義。故梵語般若。

此翻智慧。前師以末般二字皆是慧義。執慧為疑。

故第二師破云。若以毗末底之毗字。為助慧之力。

故執慧為疑者。則應毗若南之毗字。亦有助智之

力。智亦應為識乎。此既不然。彼云何爾。縱使疑能

助慧。亦非由助力。便能轉變其體。是故此疑。非慧

為體。】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至)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次釋惡見。先總釋。言顛倒者。以正為邪以邪為正

染慧而為體性。招感積集一切苦事。而為業用。謂

惡見者。以苦捨苦。此世他世多受苦故。此一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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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差別總有五種。一薩迦耶見。此翻身見。具足

應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

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

聚身起見。名為身見。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

如前。雖見聚身。而是實有。身者。即是自體異名。應

言自體見。大乘法師解云。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

以大心心上所變之法。故言移轉。身見依五蘊起

此我見。此為依故諸見得生。故言見趣所依為業。

趣者况也。或所歸處也。言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

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

四五蘊。合有二十句也。五為我見。餘皆我所。謂相

應我所(即我有色)。隨逐我所(即色屬我)。不離我所(即我在色中)。故

有十五我所。此即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若

歷三世。便有六十。加身為我。為六十一。我復異身。

為六十二。又計常無常等為六十二。如十藏品。論

云六十五者。婆沙論云。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

各三我所。謂是我纓絡。我童僕。我器。即有十二。色

為一我。即總有十三。五蘊總有六十我所見。有五

我見。為六十五。此即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

此等皆是分別我見。二邊執見。於五取蘊薩迦耶

見增上力故。心執增益計我斷常。障處中行解脫

出離。令隨偏僻繫縛為業。瑜伽八十七云。又諸外

道。薩迦耶見以為根本。有六十二諸惡見趣。謂四

常見論。四一分常見論。二無因論。三有邊無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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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四不死矯亂論。如是十八諸惡見趣。是計前際

說我論者。又有十六有見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

想非無想論。七斷見論。五現法涅槃論。此四十四

諸惡見趣。是計後際說我論者。瑜伽約迷前際後

際為次。此則約所依見分之。此六十二。以邪見邊

見二為自體。以餘二見而為眷屬。依於身見以為

根本。初四徧常者。謂我及世間一切皆常。但有隱

顯。依上中靜慮等。起宿住隨念。生四常論。一由能

憶二十成壞劫。二能憶四十劫。三能憶八十劫。四

依天眼所見現在世。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

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言四一分常者。謂四皆一

分。一者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等

執。梵王是常。我等無常。故名一分。二聞梵王有如

是見。大種是常。心是無常。或復翻此。三有先從戲

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不生此者是常我。生

此者是無常。四有先從意憤天沒。一分同前。此天

住處。住妙高層級。或三十三天。有想十六者。有四

四句。一我有色。死後有想。執色為我。名我有色。取

諸法說。名為有想。即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此在欲界。乃

至無所有處。惟除非想。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

有想。執五蘊為我。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

遮第三也。依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第二四句云。一

執我有邊死後有想。執色為我。體有分限。如指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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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執非色為我。徧一切處

故。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執我隨身卷

舒等。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遮第三也。

或依尋伺等至皆起。第三四句者。一我有一想。二

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一一想

者。在前三無色。二種種想者。在欲界色界。除無想

天。三執少色。或執少無色。為我想。為我所。我與彼

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四無量想者。執

無量色。或執無量無色。為我想。我與彼合。第四四

句者。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在前三靜慮。二我純

有苦。死後有想。在地獄中。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

有想。在人欲天畜生界。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

想。在第四禪。巳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無想俱非

各八論者。無想八論。有二四句。初四句者。一我有

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有人得定

生彼。作如是計。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

得無想定。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雙執

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四執我非有色

非無色。死後無想。遮第三句。等至尋伺。皆容起故。

第二四句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

量狹小等。得無想定。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

為我。徧一切處等。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

想。執色為我。隨身有卷舒故。第四句者。遮第三句。

更無別義。等至尋伺。皆容得起。後俱非八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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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句。一云。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

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利。作如

是執。唯尋伺執。非得定也。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

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故

作如是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

無色為我。見有情等同前。上皆依尋伺起。非由等

至。其第四句。遮第三句。更無別義。第二四句云。一

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句其文

易知。如是一切。皆執四無色為我。以得非想非非

想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位促故。別以一一

蘊而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

四蘊為所緣故。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或一一蘊。或

總為所緣。故成第三句。第四句遮第三。更無別義。

七斷滅論者。一執我有色。麤四大種所造為性。死

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而無故。二我欲界

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

處乃至非非想。皆云死後斷滅。後之四執。執彼彼

地為生死頂。故前四十見為常。後七見為斷。此皆

見斷。名分別起。三邪見者。撥無因果。及四見外諸

餘邪執。皆屬此攝。如增上緣名義徧故。餘緣不攝

者。皆此緣攝。起見不正。故名之為邪。謗因果作用

實事者。瑜伽云。謂依世間諸靜慮故。見世施主。一

期壽命恒行布施。無有斷絕。從此命終。生下賤家

貧窮匱乏。彼作是思。定無施與愛養祠祀。復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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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期壽中恒行妙行。或行惡行。見彼命終。墮於

惡趣。生柰洛迦。或往善趣。生於天止樂世界中。彼

作是思。定無妙行及與惡行。亦無妙行惡行二業

異熟。復見有一剎帝利種。命終之後生婆羅門。毗

舍首陀。諸種性中。或婆羅門命終之後。生剎帝利

等種性中。彼作是思。定無此世剎利等。從彼世剎

利等種性中來。亦無彼世剎帝利等。從此世間剎

帝利等種性中去。又復觀見諸離欲者。生於下地。

又見母命終巳。生而為女。女命終巳。還作其母。父

終為子。子還作父。彼見父母不決定巳。彼作是思。

世間決定無父無母。或復見人身壞命終。或生無

想。或生無色。或入涅槃。求彼生處。不能得見。彼作

是思。決定無有化生眾生。以彼處所不可知故。或

於自身起阿羅漢增上慢巳。臨命終時遂見生相。

彼作是念。世間必無真阿羅漢。無施無受亦無祠

祀。是名謗因。無有妙行惡行。是名謗用。無有妙行

惡行諸業及異熟果。是名謗果。無父無母。無化生

有情。無真羅漢。諸漏永盡。如是一切名謗實事。言

前際二無因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無宿住

通。不能憶彼出心巳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無

而起。如我亦應本無而起。便起執言。我及世間無

因而起。二因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

如是二見。由無想天。及虗妄尋伺二事而起。四有

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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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執我於中。悉皆充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

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有邊。執我徧

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上下及傍。故雙執有邊無

邊。四由能憶壞劫斷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

器世間。無所得故。四不死矯亂者。先總釋名。準婆

沙意。外道計天常住。名為不死。計不亂答。得生彼

天。今佛訶云。汝言祕密等。即是矯亂。言四種者。一

恐無知。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問我。不得定答。

我若定答。恐他鑒我無知。因即輕笑於我。彼天祕

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

天一切隱察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清淨道故。三

懷恐怖而無記別。恐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

不得解脫。以此為室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四有愚

戅專修止行而無所知。若有問我。我當反詰。一切

隨言無減而印順之。言五現涅槃者。一見現在。受

若天若人諸五欲樂。便謂涅槃。二難厭五欲。現住

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

定亦爾。下皆準此。三厭尋伺故。現得第二定。以為

涅槃。四厭諸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

厭喜樂。乃至出入息。現住第四定。以為涅槃。待過

去故。名為後際。又此計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

後際攝。以現樂為先。而執後樂。總名現法。此不依

我見起。故邪見攝。或計自在。即塗灰外道。或計釋

梵。即第四團陀論師及第五安茶論師等。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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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或有妄計諸邪解脫者。如楞伽云。或有外道陰

界入滅。境界離欲。見法無常。心心法品不生。去來

現在境界諸受陰盡。如種子壞。妄想不生。斯等於

此。作涅槃想。或以從方至方。名為解脫。或以外道

惡燒智慧。見自性及士夫。彼二有間。士夫所出。名

為自性。如冥初比。求那轉變。求那是作者。作涅槃

想。或見自在真實作生死者。或有覺二十五真實。

或王守護國。受六德論。作涅槃等。有如是比。種種

妄想。外道所說。不成所成。智者所棄。或復妄計非

道為道者。有諸外道作如是見。若有眾生於孫陀

利迦河沐浴支體。所有諸惡皆悉除滅。第一清淨。

諸如是等皆邪見攝。四見取者。於前三見。及見所

依蘊。計㝡勝上。能得涅果清淨法故。名為見取。由

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互違多紛競故。一切鬪諍

因斯而起。故曰一切鬬諍所依為業。五戒禁取者。

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及能得涅槃。由此

戒故。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十住毗婆

沙論第三明穢土中多諸外道。有持牛戒者。鹿戒

者。狗戒者。烏戒者。象戒者。涅槃二十四。亦謂菩薩

不受狗戒鷄戒牛戒雉戒。此皆外道所持惡禁戒。

通由二因生此妄計。一由天眼見有眾生。從雞狗

等即生天上故。二由非理尋思妄生此計。又戒取

有二。一者惡戒。獨頭而起。二附正戒起。如上所陳

皆惡戒也。問。此二取中。皆有執為㝡勝能得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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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餘處說。執為㝡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

者。此義云何。答。是影略說。或隨轉理門說。若欲義

全。必是因果雙計為得。不爾。云何非滅計滅。非道

計道者。不入二取。而入邪見攝耶。但邪見單計因

果。二取雙計因果。故不同耳。通上一正釋心所竟。】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至)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二諸門分別有十。一俱生分別門。言總別者。前五

為總。不分析故。後五為別。以一惡見開為五故。六

通俱生及分別者。貪。瞋。癡。慢。身見。邊見也。任運釋

俱生。思察釋分別。二義皆具。故云俱得生故。疑後

三見者。即邪見二取。為三見也。四唯分別。無俱生

義。惡友邪教。外緣也。自審思察。內因也。內因外緣。

二者俱合方得生故。一師言。俱生邊執唯是斷見。

常見相麤無俱生義。要由惡友邪教等力。方得生

故。下引證。瑜伽問云。何邊執見是俱生耶。答云。謂

斷見攝。俱生。何以知然。謂見道前學現觀者。巳伏

分別諸惑隨眠。而於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之我

在何所耶。豈非俱生與斷見相應。故禽獸等雖愚

蠢物。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生驚怖。故知斷見攝

俱生也。正義破釋云。瑜伽不說常見是俱生者。是

依麤相說耳。據實理論。即常見亦通俱生攝。如禽

獸等。搆巢安處。就穴聚糧。意在常存。豈非俱生亦

有常見耶。又引顯揚等論以實之。】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至)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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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類相應門。首句問也。答中分為六節。一辯貪

與諸所相應。除痴在最後第六節論。貪與瞋疑必

不俱起。愛憎二境互相違故。於境猶豫無染著故。

不與瞋俱起。猶豫染著亦互相違。故貪與疑亦不

俱起。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者。亦有不相應義。貪與

慢不相應者。所愛所陵境非一也(所愛。即貪於境親。所陵。即慢於

境踈)。貪與慢相應者。所染所恃境可同也(貪於所染。慢於所恃。

於境俱親)。五見愛執。與貪境同。貪與五見。相應無失。二

辯瞋與諸所相應除貪與痴。言或得俱起。亦有不

俱義。所瞋於境疎。所恃於境親。故瞋與慢。說不相

應。慢於所蔑。瞋於所憎。二境俱疎。故得俱起。憎非

猶豫。猶豫未憎。故瞋疑不俱起。猶豫不巳。憤懣隨

之。故瞋疑亦相應。又疑順無瞋。說不相應。疑違憤

發。說得俱起。二取愛執。無起憎義。瞋與二取。必不

相應。瞋與三見。或得相應。或不俱起。於樂蘊起常

見。即無瞋相應。於苦蘊起常見。即與瞋俱起。於苦

蘊起斷見。即無瞋相應。於樂蘊起斷見。即與瞋俱

起。邊見起斷常。必依五蘊身。是故身見影略不說。

瞋與邪見。或有或無。誹撥惡事無瞋相應。誹撥好

事。與瞋俱起。三辯慢與諸所相應。除貪瞋痴。慢之

境定。而疑境不定。故慢與疑無相應義。五見執取。

亦於境定。是故展轉與慢不違。然與斷見不俱生

者。執我斷時何陵何恃。慢與身見一分亦爾者。斷

從身起名身一分。慢與邪見一分亦爾者。二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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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邪見所攝。邪見一分。故身邪見各有一分。與慢

不俱。餘皆俱起。四辯疑相應。除前貪瞋痴慢。唯言

五見。定不俱起。決定猶豫。二相違故。五辯五見相

應。除前貪瞋痴慢疑。唯自類展轉不相應。以五見

共以慧為性。一念之中那有多慧。故無俱起義也。

六辨痴相應。貪等九種皆相應者。以此無明徧諸

染故。】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至)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三八識相應門。先徵。次釋。藏識無者。白淨無記。無

善染故。末那四者。貪。痴。慢。見。我相應故。意識具十

者。無簡別故。五識唯三者。彼亦有無分別貪瞋痴

故。設有問云。五識何無慢等。故此釋云。由稱量等。

起慢等故。稱量等於猶豫推求。慢等疑及五見。謂

慢由稱量門起。疑由猶豫簡擇門起。見由推求門

起。五識中無此等行相。故慢與疑。及五惡見分別

生故。非五識俱。】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至)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四五受相應門。首句。問也。答中分為四節。一辨三

根與受相應。不簡俱生及分別起。俱相應故。設有

問云。貪與欲俱。何通憂苦。瞋常憎恚。何通喜樂。故

此釋云。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二辯慢與受相應。有師言。俱生分別所起之慢。四

受相應。唯除苦受。設有問云。慢既除苦。性又高舉。

何得憂俱。故此釋云。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正義。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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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慢亦與苦俱起。純苦趣中意有苦故。若分別慢。

不與苦俱。純苦趣中無彼慢故。彼無邪師教等。明

是俱生而非分別。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者。以引業

能造之思。是第六意識所起。故曰要分別起。能發

彼故。意顯雜受亦苦相應也。三辨疑及邪見二取

與四受相應。唯除苦受。設有問云。疑與欲俱。宜無

憂苦。何唯除苦。故此釋云。因欲而疑何憂何苦。亦

喜受俱。猶豫不決。展轉生憂。故唯除苦。設又問云。

二取執為勝淨。何得有憂。故此釋云。二取若緣憂

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憂俱戒及所依蘊。憂

相應故。如熏鼻秡髮無利勤苦事。亦有憂故。四舉

身邊云見與受相應。有義謂身邊二見若俱生者。

但與喜樂捨受相應。不同五識。故無苦受。唯無記

性。故無憂受。若分別者。容四受俱。唯除苦受。既除

苦受。何又憂俱耶。曰。執苦俱蘊為我我所。故身見

與憂得相應也。常見於苦蘊生憂。斷見於樂蘊亦

生憂。故邊見與憂亦相應也。正義釋云。身邊二見

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受相

應故。意顯分別唯除苦受也。餘如前說下。結上四

節之義。謂此所論身邊二見。及餘貪等八種煩惱。

俱如前說。此依實義。不依麤相。若依麤相者。貪慢

與身邊二取四見。此六煩惱。樂喜捨俱。無憂苦故。

瞋為第七。唯苦憂捨三受俱起。無喜樂故。癡為第

八。五受相應。第九第十邪見及疑四俱除苦。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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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隨麤相分屬諸受義也。貪痴俱樂下。釋煩惱

相應樂受所通界地。貪癡俱生樂受通下四地。下

四地者。欲界五趣雜居地。及色界三禪為四地。以

九地中四地居下故。通六識故。餘七俱樂者。五見

慢疑。名為餘七。不說瞋者。瞋無樂故。除欲通三者。

除去欲界。通上三禪。以分別起樂。最下地無故。又

疑心所獨行無明。於欲界中唯憂捨俱。不及瞋者

上界無故。餘受界地煩惱俱起。如理應知。詞不繁

敘。】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至)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五別境門。首句。問也。答云。貪等四煩惱。與五法俱

起。設有問云。煩惱位中豈有定耶。故此釋云。專注

一境而起貪等。得有定故。疑非決定。故無勝解。見

即是慧。義無重出。故曰疑及五見各容四俱也。】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至)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六三性門。首二句。問也。答云。瞋唯不善。以瞋發時

損惱自他。故餘九皆通不善無記。又色無色二界

煩惱。定力所伏。唯無記性。非是不善。若欲界中十

種煩惱。分別起者。是不善性。俱生起者。若發惡行

是不善性。不發惡行。是無記性。以發行者。損自損

它。故屬不善。不發惡行者。行相微細。不能障善。又

不損惱自他。故屬無記也。當知俱生身邊二見。亦

唯無記。以不發惡業。不障善故。】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至)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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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界繫相應門。首二句。問也。次二句。總答。此十煩

惱。瞋唯欲界。上界無瞋故。餘九皆通三界。先明下

界起上界惑。若生下地。未離下地煩惱。上地煩惱

不現在前。要在下地伏麤俱生。得彼上地根本定

巳。上地煩惱皆容現起。問。何故諸有漏道不伏分

別及細俱生。但伏俱生麤惑。即得彼地根本定。答。

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及細俱生。而能伏除麤

俱生惑。漸得根本定者。以彼俱生麤惑。依外門轉。

能迷事故。散亂麤動。正障定故。是故先伏。方得彼

定。得彼定巳。上界分別起惑及細俱生。方得現前。

次明上地起下地惑。若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

故皆容現起。如生第四無想天。天報巳盡。捨離天

形。現中有身。謗阿羅漢必受後有。墮地獄中。爾時

無想天人。身在上地。五衰相見將生下地。即起下

地潤生愛染。得生下地。問。既言上地能起下惑。而

言生上不起下者。何故。答。此依多分說不起下。其

實少分亦起下惑。下明上下互相為緣。先下地緣

上。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論說欲界貪煩惱求生上

地時。味上定故。瞋恚既憎滅道。亦憎離欲。故知貪

瞋皆緣上地。若以總緣上界諸行而論。則身見執

我我所。邊見執斷執常。我慢令心高舉。皆得緣上。

此既得緣。餘五緣上其理極成。問。既言下地能緣

上地。集論說言下界貪等不緣上者。何故。答。或依

麤相說。或依別緣說。依麤相說者。不見此地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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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法以為我我所故。依別緣說者。邊見必依身見

起故。由此二義。故言下地不緣上也。問。上地煩惱

亦緣下地者何故。答。以生上地者。恃巳勝德陵蔑

下界有情。故能緣下。若以總緣下界諸行而論。則

身見執我我所。邊見執斷執常。貪愛令心染著。皆

得緣下。疑後三見。應知亦爾。不言瞋者。上無瞋故。

不言痴者。決定有故。而說下。通難如前。】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八學無學門。學與無學。俱是善性。煩惱不善有覆。

故不相攝。瑜伽云。學方便善義。一切一分是有學。

學究竟善義。一切一分是無學。離前二種所有善

染污無記法。一切一分是非學非無學。】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至)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九伏斷門。首二句。問也。答云。此十煩惱。於三斷中

非非所斷。以非所斷是出世道。及後得智。并無為

法。非染法故。此十煩惱。四唯分別。是見所斷。六兼

俱生。唯修所斷。又分別者。地前巳伏。得真見道種

現俱盡。故麤易斷。若俱生者。即貪瞋痴慢身見邊

見也。前七地中猶間現起。八地永伏。等覺方盡。故

細難斷。見所斷十。由得真智總緣四諦。一斷永斷。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迷唯見所斷。以真見道總

緣諦故。別迷兼修所斷。惑細難斷。修方斷故。苦集

二諦。世間因果。是十煩惱所因依處。故迷而不斷。

滅道二諦。出世因果。是十煩惱所怖畏處。故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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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俱。惟其總迷。故總緣也。修道證滅。必斷煩惱。故

云怖畏。云何別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何謂二唯

迷苦耶。謂身邊見唯果處起。果即是苦。苦即是身。

身為苦本。故名苦諦。謂彼不知此身是苦果。而於

苦果執我我所及執斷常。故曰唯果處起。唯其迷

處既堅。故脩觀時。別以空無我二法對治身邊也。

此對治法。亦屬苦諦。唯觀苦境故。何謂八通迷四

耶。疑及邪見二取三見。此四惑者。親迷苦理。言親

迷者。不知五取蘊本無有我。而起二十句薩迦耶

見。是迷苦薩迦耶見。即用此見以為依止。於五取

蘊執斷執常。是迷苦邊見。又諸邪見。謂無施等。乃

至妙行惡行業果。及與異熟。又撥無父母化生有

情。是迷苦邪見。若於苦諦不能決定而生猶豫。是

迷苦疑。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為第一

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苦見取。若復妄取隨順

此見。此見隨法所受禁戒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

脫出離。是迷苦戒取。由此執故。於自所起見。寶愛

堅著。是迷苦貪。於他所起見。抑伏違損。而生忿恚。

是迷苦瞋。復恃此見。於彼眷屬心生高舉。是迷苦

慢。無明有一。一與諸見及疑貪等相應。二獨於苦

諦生迷者。此二皆是迷苦無明。上明十煩惱皆迷

苦諦。見苦所斷。下明八迷後三諦。疑及邪見親迷

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者。謂諸沙門婆羅門。謗

因邪見。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無別有因。是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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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

淨。是迷集諦所起見取。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

禁戒。執為第一能得清淨。是迷集諦所起戒取。餘

如前說。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集諦。見集所斷。

若諸沙門婆羅門計有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

分。及說現法涅槃論者。撥阿羅漢所有斷德。誹謗

滅諦。橫計解脫。是迷滅諦所起邪見。若有見取。取

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是迷滅諦所起見取。

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

淨。是迷滅諦所起戒取。由此執故。於自所起見。寶

惜愛著。是迷滅貪。於他所起見。抑伏違損。而起瞋

恚。是迷滅瞋。餘如前說。如是八種煩惱隨眠。迷於

滅諦。見滅所斷。若撥無世間真阿羅漢果。一切智

為導首有為無漏。不死矯亂。邪見一分。誹謗道諦。

非真出離。妄計非道以為正道。能盡能出一切諸

苦。如是名為迷道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為

第一能得清淨。如是名為迷道見取。若於隨順彼

見諸法所受禁戒。取為第一能得清淨。是名迷道

所起戒取。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前應知。如是八

種煩惱隨眠。迷於道諦。見道所斷。問。瞋何以與滅

道相應。答。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

故。謂迷滅道。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

瞋恚迷於滅道。亦得相應。故次結云。迷諦親疎。麤

相如是。言疎者。變帶仗託。附影而起故。言親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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鉗取物。似日舒光故。此皆是見所斷攝。若委細說。

則通修所斷。若貪瞋慢疑與邪見二取相應起者。

此與六識相應。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若俱生身見。

與邊執見。及彼二見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而

與第七相應。任運而起。細難斷故。脩道方斷。問。瞋

等十煩惱俱迷四諦。云何此六通修所斷。答。此瞋

愛等。雖不迷四諦而起。迷別事生。然亦不違四諦

觀。故修所斷。如雖不起世間因果貪。而猶貪巳欲

證無餘涅槃。雖不起世間因果瞋。而猶瞋巳未獲

無餘涅槃。雖不執世間斷常二見。或執出世間空

中二見。雖不恃分別而生慢。或恃法我而生慢故。

雜集論云。邪行者。謂貪瞋二煩惱。迷境界及見起

邪行。修道所斷見道所斷。隨其次第。貪瞋二種。緣

少淨相。及相違相。為境界門起故。亦名迷境界。慢

迷有情及見起邪行。以於下劣等起計巳勝等行。

於有情門邪解轉故。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迷所

知境起邪行。依增益損減門。如其所應。見取。戒禁

取。迷諸見起邪行。由於諸見過失。取為第一。及戒

禁清淨故。疑迷對治起邪行。於諸諦中成二解故。

無明迷一切起邪行。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

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

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

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

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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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諸外道於滅道諦

妄起種種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

行。又眾云何。謂二眾煩惱。見道所斷眾。修道所斷

眾。欲界見苦所斷具十煩惱。如是苦所斷。見集滅

道所斷亦爾。若迷此起邪行。即見此所斷。問。若緣

此為境。即迷此起邪行耶。答。不必爾。緣無漏為境

煩惱。唯於有漏事隨眠故。若是處是彼因緣及所

依處。彼迷此起邪行。是見苦所斷。如是苦所斷。見

集滅道所斷亦爾。隨其所應。色界見四種所斷。各

有九煩惱。除瞋。如色界。無色界亦爾。如是見道所

斷煩惱眾。總有一百一十二。欲界修所斷。有六煩

惱。謂俱生薩迦耶見。邊執見。及貪瞋慢。無明。何等

名為修所斷俱生薩迦耶見。謂聖弟子雖見道巳

生。而依止此故。我慢現行。如經言長老䭾索迦。當

知我於五取蘊。不見我我所。然於五取蘊有我慢。

我欲。我隨眠。未永斷。未徧知。未滅。未吐。猶如乳母。

有垢膩衣。雖以鹵土等水浣濯。極令離垢。若未香

熏。臭氣隨轉。復以種種香物熏坌臭氣方盡。如是

佛聖弟子。雖以見道永斷分別身見之垢。若未以

修道熏習相續。無始串習虗妄執著習氣所引不

分別事我見隨轉。復以修道熏習相續。彼方永滅

俱生邊執見者。謂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

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所在耶。貪等

煩惱。修道所斷者。謂除見品所攝。色界修道所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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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除瞋。如色界。無色界亦爾。如是修道所斷煩

惱。總有十六。】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至)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十所緣相應門。此相分。即識上變起之相。如能貪

為見分。所貪為相分。而此相分。或有本質。似之而

生或無本質。如緣自地即有本質。如緣他地即無

本質。有本質者。名緣有事煩惱。無本質者。名緣無

事煩惱。一也。相分即親所緣。本質即踈所緣。親所

緣者。皆染污識之所變。雖是有漏。而以能緣滅道

諦故。亦通無漏。故緣有漏者名緣有漏煩惱。緣無

漏者名緣無漏煩惱。二也。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

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即上地緣下地。下地

緣上地等)。相分是獨頭起故。無質可似。名緣分別所起

名境。以事有實體。名為虗位故。三也。瑜伽云。煩惱

所緣略有五種。一緣邪分別所起事境。即分別十

煩惱所緣。二緣見境。即身邊二見所緣。三緣戒禁

境。邪見所緣。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二取所緣。五

緣任運堅固事境。即俱生煩惱所緣。餘門分別。不

盡於此。可以理思。

諸門分別竟。

通上三根惑

位竟。】

「巳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四隨惑位分三。一結前標問。】

「頌曰隨煩惱謂忿(至)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二舉頌總答。即天親第十二頌之後半。及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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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與第十四頌之前半。前三句為小隨十種。第四

句為中隨二種。後四句為大隨八種。共二十種。】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至)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三解釋頌意分三。一正釋心所。分二。一總釋。二別

釋。今初。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者。謂忿等

十。及失念不正知放逸等假染心所。是貪等差別

位故。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昏沉。散亂。不信。懈

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同等流類。名隨煩惱。

由煩惱為因。此得有故。然忿等十自類相望。於染

心中各別而起。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劣故。名

之為小。無慚愧二自類得俱。行通忿等。唯徧不善。

位局後八。但得名中。掉舉等八。自得俱生皆染皆

徧。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徧故。不得名中。二義

既殊。故八名大。】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至)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一忿。謂依對目前不饒益境。憤怒發起。是其體性。

執持器仗是其業用。謂忿怒多發暴惡身表業故。

瑜伽云。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烈奮發。若煩惱纏。

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鬪訟違諍。故名憤發。問。前云

忿等一十三法。是根本家差別分位。此忿一法。是

誰分位。曰。瞋一分故。何知瞋分。曰。離瞋無別忿相

用故。】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至)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二恨。由先有忿懷惡不捨。遂成冤結。每一思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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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惱。以結恨者。皆由不能含容忍耐。如火燒心。

恒熱惱故。一云。於過去違緣懷怨不捨為體。能障

無瞋。不忍所依為業。謂不堪忍不饒益事。亦瞋一

分。如前問答。】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至)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三覆。覆。藏護也。謂於過犯。若它諫誨。若不諫誨。伹

以恐失利養名譽。隱藏遮護。是其體性。能障發露

悔惱為業。何謂悔惱。曰。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

悔惱。由此不得安隱而住。問。覆是何分。答。一師言。

此覆是癡一分攝。以覆過者。伹顧現前。不肯發露。

不懼當來受地獄苦。是癡人故。一師言。此覆是貪

癡各一分攝。何知爾耶。曰。若不懼當苦。覆自罪者。

是癡分也。若恐失利譽。覆自罪者。是貪分也。論說

唯癡。據徧染說。亦如掉舉徧諸染心。論唯說彼是

貪分攝。】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至)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四惱。一云。謂於過犯。若他諫誨。便發麤言。心暴不

忍為體。能障善友為業。集論則云。忿恨居先瞋之

一分。心戾為體。高暴麤言所依為業。生起非福為

業。不安穩住為業。高暴麤言者。謂語現凶疎。切人

心府。何謂追觸等耶。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

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瞋分

三種別相。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緣現在而觸過

去。又忿發身業。恨專意業。惱發口業。又忿恨正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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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瞋而發。惱則施之於諫誨者。故但發麤言拒之

而巳。與忿恨不同矣。】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至)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五嫉。一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心妬不悅為體。

能障仁慈為業。集論云。躭著利養。不耐他榮。瞋之

一分。心妬為體。令心憂慼。不安隱住為業。何謂憂

慼耶。曰。謂嫉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至)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六慳。謂吝嗇也。躭謂沉湎。著謂固執。祕謂藏於密

處。悋謂懷於此中。一云。謂積聚恡著為體。障無貪

為業。集論云。躭著利養。於資生具。貪之一分。心吝

為體。不捨所依為業。不捨者。由慳吝故。非所用具。

亦恒聚積。此中心多鄙澀等。正釋鄙畜不捨義也。

恡財恡法。皆謂之慳。然有情中恡財為甚。故集論

但云於資生具。】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至)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七誑。一云。惑亂於他。現不實事。心詭為體。能障愛

敬為業。集論云。躭著利養。貪痴一分詐現不實功

德為體。邪命所依為業。問。何謂矯現等耶。曰。謂矯

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如婆沙論[言*(〦/(尢-一+凵))]

有五種。一矯異。謂有貪利養故。行十二頭陀。作如

是念。他作是行巳得敬養。我作是行。亦或得之。為

利養故。改易威儀。矯現有德。二自親。為有貪利養

故。至檀越家。而語之言。汝等如我父母兄弟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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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慼無有異也。若有所須。我能相與。若有所作。我

能作之。不計遠近。來相問訊。我住此者。正相為耳。

為求利養。貪著檀越。能以巧辯牽引人心。三激動。

謂有不計貪罪。欲得財物。現有貪相。語檀越言。此

衣鉢尼師壇好。若我得之。則能受用。若人能隨意

施者。此人難得。又語檀越言。汝家羮飯餅菓香美。

衣服又好。若常供養我。我以親眷必當相與。四抑

揚。謂貪利養故。語檀越言。汝極慳惜。尚不能與父

母兄弟姉妹妻子親戚。更有誰能得汝物者。檀越

愧耻。俛首施與。及至餘家。語彼人言。汝有福德。人

身不空。阿羅漢等。常入汝家。與汝坐起語言。欲令

檀越必謂我是大阿羅漢。五因利求利。謂以衣鉢

及僧伽黎尼師壇等資生之物。持示人言。此是國

王及施主并餘貴人將來與我。令其檀越心中生

念。王及貴人尚供養彼。況我不與。因以此利更求

餘利。故以名也邪命為業者。謂以虗誑求得以資

養身命。非正命食。故曰邪命。】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至)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八諂。一云為欺彼故。詐現恭順。心曲為體。能障愛

敬為業。集論云。躭著利養。貪癡一分矯設方便。隱

實過惡為體。障正教授為業。矯設方便隱實過惡

者。謂託餘事以避餘事。障正教授者。由不如實發

露所犯。不任教授故問。何謂不任教授耶。曰。謂諂

曲者。欺罔他人不知不見。曲順時宜。矯設方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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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他意。而逢迎之。或藏巳失。而覆護之。不任師友

正教誨故。】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至)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九害。一云。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惻為

體。能障不害為業。集論云。瞋之一分。無哀無悲無

愍為體。損惱有情為業。問。逼惱義。曰。謂有害者。逼

惱他故。瞋一分攝。問。害與瞋差別之義。曰。害障不

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又瞋能斷命。害

但損他。故別也。】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至)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十憍。憍者。矜高自恃也。於自盛事。謂足於巳者。如

富貴才能言語政事文學名勢之類。由此數者深

生染著。或以富貴凌人傲物。乃至或以文學名勢

等凌人傲物。傍若無人。如醉酒人為酒所弄。故曰

醉傲為性。一切染法依之而起。一云。謂恃世間興

盛等。心恃高舉無所忌憚為體。能障厭離為業。集

論云。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

利之事。貪之一分。令心悅豫為體。一切煩惱及隨

煩惱所依為業。長壽相者。謂不死覺為先。分別此

相。由此能生壽命憍逸。隨一有漏榮利事者。謂族

姓色力聰睿財富自在等事。悅豫者。謂染喜差別。

問染依義。曰。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

貪一分攝。由愛自盛事方生傲故。問。何謂不憍曰

即無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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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無慙不顧自法(至)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十一無慙。不顧自法者。人至於無羞耻。則巳身不

顧。何況道法。故於一切不仁不義之事。了無忌憚。

靡不為巳。於是見賢善有德之人。則輕易而拒絕

之。此無慚之性也。既不親賢重德。則必狎近無知

朋黨而釀成惡行。此無慙之用也。一云。不耻過惡

為體能障慙為業。集論云。貪瞋痴分。於諸過惡不

自耻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至)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十二無愧。一云。於世增上。不耻過惡為體。能障愧

為業。集論云貪瞋痴分。於諸過惡。不羞他為體。業

如無慙說。問。何謂不[(厂@((既-旡)-日+口))*頁]世間等耶。曰。謂於世間無

所[(厂@((既-旡)-日+口))*頁]者。崇重暴惡。不耻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不耻過惡是二通相(至)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辨無慚無愧二種通別相。正義以不耻過惡為二

通相。拒善崇惡為二別相。餘乘誤以不耻為二別

相。故此辨之翻前善品慚愧別相可知。】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至)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十三掉舉。一云。謂依不正尋求。心不寂靜為體。能

障奢摩他為業。集論云。謂貪欲分。隨念淨相。心不

寂靜為體。業同前說隨念淨相者。謂追憶往昔。隨

順貪欲戲笑等故。心不寂靜。此中所舉三義。初即

集論安慧義。第二義。以掉舉非唯貪攝徧諸染心

是矣。而以不寂靜為掉舉別相。以掉舉是依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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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假立。其義未正。故護法立量破云。掉舉別有

自性。徧諸染心。非是煩惱共相所攝。如不信等。不

說他分所攝便無實體。非不信等亦是假故。問。若

爾。如何論說煩惱是共相攝。是世俗有。答。如睡眠

等說世俗有。是隨他相說。下出其性云。掉舉別相。

即是囂動。謂由囂動。令與掉舉俱生心心所法。不

寂靜故若離煩惱無掉舉相。論不應說障奢摩他。

奢摩他。此云止。即寂靜義也。由有囂動。令不寂靜。

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至)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十四惛沉。惛沉者。謂昏昧沉重。謂此心所。能令昭

靈不昧之體。漸漸昏昧。漸漸沉沒。無所堪能。無所

肩任。是其性也。於是身不得輕安。而心不能入觀

矣。一師言。昏沉是癡分攝。第二師言。不獨癡分。是

十煩惱共相攝。第三師言。昏沉別有自性。謂即懵

重。問云。瞢重與癡。有何別異。答。癡以迷闇為相。昏

沉以瞢重為相。迷闇為相者。謂一總不知不覺。瞢

重為相者。雖非一總不知不覺。而由惛昧沉重。能

使身心不得輕安自在。是故此二體有差別。懵訓

昏。重訓沉。刻本改為懵董。謬之甚也。】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至)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十五不信。一云。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心不淨信為

體。障信為業。集論云。謂愚痴分。於諸善法。心不忍

可。心不清淨心不希望為體。懈怠所依為業。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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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者。謂無誠實也。既無真實。於是在一切實事

實理不能忍可。於真淨德不生好樂。於善功能不

起樂欲。又不信自心可以作佛。自心可以為堯舜。

唯不信故。不勤修治。鹵莾滅裂。故令心田日益荒

穢。而稂莠蓬蒿充塞其中矣。懈怠所依者。由不信

故。無有方便加行樂欲。然諸染法下。釋心穢為性

義。忿等諸數皆為穢法。而不信一法為穢尤甚。非

唯自穢。又穢他故。設有問云。若於染法起忍樂欲。

是不信否。故此釋云。彼即是欲。非是不信。乃是不

信之因果也。】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至)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十六懈怠。懈怠者。於善不修。於惡不斷。百體俱解。

百事俱癈之謂。故曰懶惰為性。唯其不肯奮力於

善。故令諸染漸漸增長。故曰增染為業。故瑜伽云。

謂執睡眠偃臥為樂。晝夜唐捐。捨眾善品。一云。心

不勉勵為體。能障發起正勤為業。集論云。謂愚痴

分。依著睡眠倚臥為樂。心不筞勵為體。障修方便

善品為業。問。善事懶惰。名為懈怠。惡事筞勵。名為

何也。曰。亦是懈怠。云何亦是懈怠曰。退善法故。亦

名懈怠。問無記筞勤。為是何也。曰。是欲勝解。非別

有性。又以信不信例言云。如於無記忍樂欲者。非

淨非染。非信非不信也。】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至)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十七放逸。放蕩縱逸。不檢束也。一云。謂總貪瞋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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懈怠為體。障不放逸為業。集論云。依止懈怠及貪

瞋癡。不修善法。於有漏法。心不防護為體。增惡損

善所依為業。由縱蕩故。惡業增長。故善根損壞。問

此放逸以何為體。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

法總名放逸。離上四法別無體性。問彼慢疑等亦

有此能。何不依此立放逸耶。曰。慢等方四。勢用微

劣故不依立。問此四法。徧何勝餘慢疑等耶。曰。貪

瞋癡三。障無貪等三善根故。懈怠一法。障彼精進

徧筞法故。餘無此能。故不勝耳。】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至)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十八失念。謂於曾習境而忘之也。一云。染汙不記

為體。障不妄念為業。集論云。煩惱相應念為體。散

亂所依為業。何謂散亂所依耶。謂失念者。心散亂

故。有義失念念一分者。有義失念癡一分者。理俱

未盡。有義失念俱一分者。此義正理。前二義中。引

證論文俱影略說。說念略癡。非實無癡。說癡略念

非實無念。故論復說徧染心者。應知失念。是假非

實。】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至)故掉與亂俱徧染心。」

【十九散亂。馳散外緣。故名流蕩。以流蕩故。正定全

無。說彼能障正定為業。一云。於所修善。心不喜樂

為依止故。馳散外緣為體。能障等持為業。集論云

貪瞋痴分。心流散為體。此復六種。一作意心散亂。

謂諸菩薩棄捨大乘相應作意。退習聲聞獨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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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下劣作意。二外心散亂。謂正修善時。於外妙五

欲及憤閙相。尋思隨煩惱外境界中縱心流散。三

內心散亂。謂正修善時。或由惛沉睡眠下劣。或由

味著諸定。或由種種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四

相心散亂。謂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內境相貌。五麤

重心散亂。謂內作意為緣。生起諸受。由麤重身故。

計我我所。六自性心散亂。謂五識身。由彼自性。於

內靜定無功能故。一師言。此散亂是癡分攝。第二

師言。三不善根攝。無別有體。第三師立量破云。散

亂別自有體。非貪等攝。說三分者是彼等流故。如

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下。次通妨散亂。次釋成。此

二別相即是躁擾。由其躁擾。令與散亂俱生心心

所法皆流蕩故。流蕩即通一切俱生法。躁擾即局。

不應以流蕩為別相也。若離貪等無自體者。論即

不應別說障定。既別障定。非三共相。故知散亂定

有自體問掉舉。散亂。二用何別耶曰。掉舉令心易

解。散亂令心易緣。易者。念念返變義。解以心言。緣

以境言。如正坐禪時。或耳聞聲。或眼見色。心即馳

逐失其正念。此為散亂。若初無見聞。而瞥起別念。

此為掉舉。問。既掉舉有心無境者。論中何言於境

不寂靜耶。曰。境雖寂靜。心不寂靜。是掉舉相。況掉

舉多緣過去。散亂唯緣現在。故散亂言於諸所緣

而掉舉不言。又言掉舉追憶往昔蓋可見矣。問。一

剎那心本無變易。何容於此易解易緣。答。雖一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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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解緣無易。而於解緣相續之時有變易義。又問

染心生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無剎那

住。而今現有住不易時。其故安在。答云。或由念定

慧力所制。如繫猿猴。有暫時住。以由此義。故說掉

亂。俱遍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至)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二十。不正知。於所觀境。起謬解即邪慧也一云。謂

於三業不正了。住染污慧為體。能障正知為業。集

論云。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

心行。毀犯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於往

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

毀犯。此中三義。以第三為正。俱一分者。慧與癡俱

各一分也。問。云何毀犯為業。答。由不正知。於善不

善。律不律儀。皆不辨故。故多毀犯。有義不正知。慧

一分攝。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有義不正知俱一

分攝。俱一分者。慧與癡俱各有分。影略說者。說慧

略癡。非實無癡。說癡略慧。非實無慧故論復說徧

染心故。應知無體。依二假立。通上一正釋心所竟。】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至)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二釋與并及三字。此三字者。正顯隨煩惱不止二

十。尚有餘染污法也。雜集論第七云。隨煩惱者。謂

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是煩惱。釋

曰。非煩惱者。所謂忿等。但隨大惑。名隨煩惱。而非

根本。名非煩惱。又云。貪瞋癡名隨煩惱者。心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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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隨煩惱故。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

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為貪瞋癡

隨所惱亂。心恒染污。釋曰。論意云。一切煩惱。根本

隨惑。隨逐眾生。令心心所隨順染污。故皆名隨。俱

舍云。此諸煩惱。亦名隨煩惱。以皆隨心為惱亂事

故。 有此餘。異諸煩惱。染污心所行蘊所攝。隨煩

惱起故。亦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又雜事

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喜隨煩

惱等。攝事分說。隨煩惱者。謂貪瞋癡不善根。若忿

若恨。如是廣說諸雜穢事。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

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

惱。非煩惱攝故。有多種故。攝煩惱故。攝餘染故。非

唯二十。今此唯說二十者。不取煩惱及通三性并

審細故。此餘染法。或是分位。或是等流。皆是隨煩

惱攝故。隨其類別如理應思者。如瑜伽云。如是一

切諸煩惱。皆是此中四相差別。隨其所應相攝應

知。言四相者。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一通一切染污

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

中隨二。通一切不善心起。八大隨加邪欲邪勝解。

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忿等十小隨各別

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不定。通善不善

無記心起。此隨煩惱。若在欲界。略於十二處轉。謂

貪著瞋恚愚癡。依執著惡行處轉。忿等至諂。依鬬

訟諍競處轉。無慚無愧。依犯尸羅處轉。誑等至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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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依受學隨轉非善人法處轉。矯詐等乃至惡友。

依邪命處轉。不忍躭嗜等乃至不平等貪著。依。躭

著諸欲處轉。薩迦耶見有見無見。依如所聞法義。

心諦思惟處轉。貪欲等乃至不作意。依於所思義

心心寂止方便持心處轉。顧悅纏綿。依展轉受用

財法處轉。不質直性不柔和性不隨同分轉性。依

不相雜住處轉。欲尋思等乃至家生繫屬尋思。依

遠離臥具房舍處轉。愁歎等。依眾苦所集處轉。集

論又有即五葢。十纏。軛。取。繫。垢。箭。漏。株杭。暴流等

名。文繁不引。】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至)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三諸門分別有十。一假實門。小隨十。謂忿等。大隨

三。謂放逸失念不正知。與小隨十。皆依三等等位

立故皆是假有。無漸等四。定是實有。掉舉等三。雙

通假實。】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一煩惱勢力起故。」

【二俱生分別門。從第七識。隨俱生根本煩惱起者。

即是俱生。從第六識。隨分別根本煩惱起者。即是

分別。以隨煩惱。隨根本故。】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至)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三。自類相應門。小十自類無相應義。此二十中小

隨定無展轉相應不相順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

中二既與不善心俱。隨應小隨大隨俱起。大八論

說徧諸染心。即與小中皆容俱起。問。八大既徧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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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皆容俱起。云何餘處有說六遍五遍者。答。若惛

沉增勝時。掉舉不起。掉舉增勝時。惛沉不俱。行相

相違。故說此二不徧染心。說五徧者。除不正知忘

念散亂。以昏掉等。不違染與有覆無記。但違善法

故。此違唯善。與第四卷違唯善法不同。彼是簡詞。

此乃表也。】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至)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四諸識相應門。藏識小中大俱無。第七有八大。有

說五徧六徧者。如上文義。六識小中大俱有。五識

無小十。中大相通者。自類俱起。不同小隨自類不

俱。以前五是自類俱起。故亦容有。】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至)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五。五受門。由斯中大五受相應者。牒前中大與五

識俱。亦應中大五受相應。以前五識五受俱故。有

義小十除諂誑憍。其忿等十法。與喜憂捨三受相

應。除苦樂受。諂誑憍三。與憂喜樂捨四受相應。唯

除苦受。有義以忿等七是瞋分位。故無有樂。唯四

受俱。諂誑憍三。與意識俱。意有苦受此亦應爾。故

五受俱。此隨煩惱與受俱相。與根本中其說正同。

此實義也。彼中云。貪瞋痴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

五受相應。此隨煩惱。皆是貪等差別分位等流性

故彼既五俱。此亦應爾。此雖忿等四俱除樂。而彼

中云瞋遇順境喜樂俱故。故知此中。小中大三皆

五受俱。是如實義。若隨麤相說者。忿等五所。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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瞋分無喜樂故。但是憂捨三受。覆慳二法。貪痴分

故。但是喜捨二受。餘諂誑憍三法。亦貪痴分。宜增

樂受。即前師解忿等七法唯三受俱。餘三四俱除

苦義也。中隨大隨五受相應。雖隨麤相亦如實義。

故無他說。二義之中。後義為正。】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至)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六別境。此二十法。與別境五。皆容俱起。設有問云。

染念染慧。念慧為性。何更相應耶。故此釋云。染念

(即失念)染慧(即不正知)有二種性。一念慧。二無明。雖不與

念慧俱。而與無明俱故。亦得相應也。設有問云。念

緣過去。忿對現境。何得相應。故此釋云。念亦緣現

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得相應也。設有

問云定恒專注。嚴亂流蕩。何得同起。故此釋云。染

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至)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七相隨相應。謂中隨二。及大隨八。皆與十種煩惱

相應。唯小隨十。定非見疑俱起。以小隨麤動。見疑

審細故。忿恨惱嫉害。俱是瞋分。容與慢痴俱。不與

貪瞋並。慳是貪分亦容與痴慢俱。而不與瞋俱。以

愛憎不並立故。憍是貪分。唯與痴俱。貪下慢舉。故

與慢別。覆誑謟三同貪痴分。與貪痴慢俱。三中痴

分。與貪慢俱三中貪分。又與癡俱。故不同憍唯是

貪分。與慢解別。】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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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性相應。小七者。忿。恨。惱。嫉。覆。慳。害。及中二隨。

唯不善性。諂。誑。憍三。及八大隨。不善。有覆無記。二

性俱通。】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至)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九界繫相應。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謂忿恨惱嫉害

是瞋分攝。上界無瞋故。上界行四無量故不慳。行

十善法故無覆。無中二也。誑諂。乃通欲色二界。貪

痴分故。餘小隨憍。及八大隨。貪瞋癡三等流性故。

故通三界。下先明現起。若下起上惑生在下地。容

起上界前十。由貪上定。即於他起憍誑諂故。若上

起下惑。上界唯起後十。即中六隨。由謗滅道。及下

潤生。而方起故。與邪見俱。即謗滅道。與貪愛俱。即

下潤生。故云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唯是分位

差別。不同中大有等流性。故非正潤及正謗滅。次

釋所緣。先明下緣上。中隨大隨在下地者。相應緣

上貪等煩惱。以緣上定。故與上界貪等相應。以此

十種遍染心故。一師言。下界小十不緣上界。行相

麤近。不能遠取上界定故。一師言。小十亦得緣上。

於勝地法亦得生嫉等。次明上緣下。大八與小十

之諂誑。在上界亦得緣下。因上地恃上定而慢下

界。故與下界慢等相應而起。梵於釋子起諂誑故

者。如大梵王於自眾中。匿巳情事。現相誑惑馬勝

比丘。為避馬勝所徵問故。憍自嘆等。上界之憍不

緣下界者。下界之憍。非所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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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十學無學。二十皆非是學位無學位攝。以此二十

隨煩惱但是染所。學無學位。唯是淨故。故染心所

不與相應。】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至)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十一所斷。後十謂中大二隨。中二大八通見修所

斷。非非所斷。由彼與俱生分別二種煩惱相應起

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若俱生者。唯修所斷。見所

斷者。隨根本煩惱迷四諦相。或總迷。或別迷。皆與

根本煩惱俱生。故隨根本皆通四部。迷諦親疎。皆

如煩惱。故通二斷。一師言。前十小隨唯修所斷。以

緣世間麤俗事境。任運而生無分別故。一師言。小

十亦通二斷。依俱生分別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

根本我見邊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彼根本

所應緣者。或總或別皆通四諦。一師言。忿等但緣

親迷四諦根本惑生。非是親能迷諦。以行相麤淺

不能深生取著故。一師言。小十亦能親迷四諦。於

滅道諦。生怖畏故亦生嫉等。】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至)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十二所緣。然忿等十。但緣有體之境。要託本質方

得生故。彼親所緣緣。雖皆有漏。而所仗本質或通

無漏等。皆准根本煩惱中說。等者。等事境名境也。】

成唯識論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