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
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
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
凡例。
*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巳。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巳。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巳。
*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
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
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
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
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
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
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
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
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
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
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
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
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
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
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
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
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
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伹名
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
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
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
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
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
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
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
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
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
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
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
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
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
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
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
所之劣。伹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
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
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
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
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
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
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
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
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
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
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
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
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
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
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
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
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
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
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
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
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
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
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
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
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
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
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
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
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
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
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
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
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
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
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
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
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
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
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
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
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
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
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
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
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
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
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
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
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
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
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
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
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
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
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
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
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
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
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
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
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
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
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
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
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
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
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
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
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
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
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
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
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
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
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
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
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
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
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
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
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
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
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
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
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
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
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
他起性。四分皆有。伹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
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
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
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
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
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
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
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
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
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
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
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
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
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
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
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
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
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
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
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
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
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
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
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
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
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
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伹說
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
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
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
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
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
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
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
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
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
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
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
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
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
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
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
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
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
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
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
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
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
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
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
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
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
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
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
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
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
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
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
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
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
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
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
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
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
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
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
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
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
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
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
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
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
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
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
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
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
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
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
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
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
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
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
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
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
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
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
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
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
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
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
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
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
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
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
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
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
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
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
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
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
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
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
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
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
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
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
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
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
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
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
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
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
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
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
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
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
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
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
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
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
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
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
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
卷。既有舒卷(則便)。如[(索-糸)/石/木]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
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
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
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
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
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
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
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
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
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
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
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
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
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
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
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
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
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
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
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
所為我而巳。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
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
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
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
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
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
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
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
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
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
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
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
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
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
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
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
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
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
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
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
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
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
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
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
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
(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
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
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
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
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
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
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
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
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
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
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
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
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巳。豈心外果有實我。
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
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
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
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
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巳。豈真有實
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
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
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
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
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
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
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
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
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
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
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
(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
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
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
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
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
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
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
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
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
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
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
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
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
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
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
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
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
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
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
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
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
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
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
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
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
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
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
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
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
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
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
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
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
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
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
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
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
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
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
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
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
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
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
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
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
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
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
(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
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
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
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
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
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
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
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
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
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
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問。我見未伏。秖成附佛
法之外道而巳。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
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
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
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
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
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
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
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
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
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
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
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
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
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
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
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
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
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
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
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
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
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
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
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
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
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
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
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
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
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
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
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
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
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
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
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
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
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巳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
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
(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
(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
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巳宗者。彼計薩埵
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
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
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
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
(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
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
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
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
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
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
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
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
(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
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
(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
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
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
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
(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
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
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
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
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
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
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
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
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
(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
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
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
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
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
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
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
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
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
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
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
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
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
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
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
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
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
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
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
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
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
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
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
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
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
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
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
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
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
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
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
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
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
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
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
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
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
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
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
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
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
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
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
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
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
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
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
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
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
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
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
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
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
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
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
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
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
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
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
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
(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
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
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
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
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
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
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
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
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
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
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
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
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
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
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
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
有性。唯妄計度而巳。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
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
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
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
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
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
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
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
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
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
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
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
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
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
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
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
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
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
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
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
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
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
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
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
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
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
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
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
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
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
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
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
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
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
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
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
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
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
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
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
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
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
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巳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
(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
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
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
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
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
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
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
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
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
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
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
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
(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
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
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
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
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
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
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
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
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
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
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
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
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
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
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
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
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
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
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
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
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
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
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
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
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
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
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
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
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
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
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
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
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
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
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
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
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
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
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
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
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
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
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
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
(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
(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伹是隨
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
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
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
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
(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
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
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
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巳滅無。體不可得。
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
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
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巳
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
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
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
(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
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
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
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
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
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
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
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
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
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
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
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
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
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
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伹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
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
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
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
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
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
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
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
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
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
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
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
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
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
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
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
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
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
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
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
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
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
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
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
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
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
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
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
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
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
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
(既無質礙)。應(亦)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
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
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
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
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
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
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
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
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
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
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
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
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
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
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
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
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
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
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
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
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
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
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
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
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
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
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
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
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
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伹能生之一義也。若但
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
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
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
(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
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
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
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
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
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
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
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
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
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
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
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
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
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
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
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
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
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
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
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
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
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
巳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
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
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
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
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
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
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
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
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
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
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
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
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
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
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
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
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
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
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
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
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
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
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
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
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
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
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
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
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
(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
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
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
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
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
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
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
而巳。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
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
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
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
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
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巳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
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音)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
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
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
(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
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
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
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
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
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
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
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
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
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
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伹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
(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
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
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
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
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
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
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
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
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
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伹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
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
(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
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
有體(宗)。」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
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
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
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
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
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
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
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
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
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
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
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
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
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
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
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
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
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
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
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
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
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
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
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
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巳前
先明得無體。巳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
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
(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巳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
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巳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巳失。雖無現得。由有)
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
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
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
無用。若(更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
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
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
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
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
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
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巳入見道。現證無漏聖
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
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
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
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
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
(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
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
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
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
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
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巳成
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
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
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
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
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
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
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
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
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
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
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
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
一精進。約修斷巳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
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
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
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
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
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
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
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
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
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
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
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
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
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
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
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
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
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
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
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伹是假立定名。然
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
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
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