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KR6n0047_X_001-0297b

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

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

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

凡例。

*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巳。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巳。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巳。

*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

KR6n0047_X_001-0297c

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

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

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

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

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

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

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

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

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

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

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

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

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

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

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

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

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伹名

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

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

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

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

KR6n0047_X_001-0298a

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

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

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

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

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

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

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

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

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

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

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

所之劣。伹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

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

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

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

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

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

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

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

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

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

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

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

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

KR6n0047_X_001-0298b

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

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

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

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

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

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

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

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

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

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

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

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

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

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

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

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

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

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

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

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

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

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

KR6n0047_X_001-0298c

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

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

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

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

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

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

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

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

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

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

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

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

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

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

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

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

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

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

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KR6n0047_X_001-0299a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

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

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

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

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

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

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

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

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

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

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

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

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

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

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

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

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

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

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

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

KR6n0047_X_001-0299b

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

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

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

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

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

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

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

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

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

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

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

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

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

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

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

他起性。四分皆有。伹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

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

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

KR6n0047_X_001-0299c

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

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

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

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

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

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

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

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

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

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

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

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

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

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

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

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

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

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

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

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

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

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

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

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伹說

KR6n0047_X_001-0300a

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

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

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

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

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

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

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

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

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

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

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

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

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

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

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

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

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

KR6n0047_X_001-0300b

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

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

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

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

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

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

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

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

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

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

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

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

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

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

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

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徵曰。)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釋曰)。彼相皆依識所

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

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

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

KR6n0047_X_001-0300c

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

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

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

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

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

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

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

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

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

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謂由)。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

時(遂即)變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雖(復仍)在內識。而由(虗妄)

分別(故)。似外境(幻)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遂妄)。緣此(似我

法之相分)執為實我實法(譬)。如(病)患(及睡)夢者(由于)。患夢力故。

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雖無外境而患夢人)。緣此(種種似相)。執為實有

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

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

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

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

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

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

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

KR6n0047_X_001-0301a

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

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

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

然似彼(我法而)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

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

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

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

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

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

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

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

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

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

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

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答)。實我實

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

KR6n0047_X_001-0301b

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

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

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

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

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

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

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

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

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

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

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則)。

一(有情)作業時。一切(有情亦)應作(業。)一(有情)受果時。一切(有情

亦)應受(果)一(有情)得解脫時。一切(有情亦)應解脫(此則世間不成

差別安立)。便成大過。若言(一切有情之我體各)異者。諸有情(之)我更

相遍故(其)。體(便)應相雜。又(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則)一(有情)作

KR6n0047_X_001-0301c

業一(有情)受果時。與一切(有情之)我(其)處(所更)無別故(亦即)。應

名(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

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

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

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

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

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又)一(有情)解脫時。一切(有情皆)應解脫(以)。所修證(之)法(亦與)。

一切(有情之)我(體)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

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設使)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

卷。既有舒卷(則便)。如[(索-糸)/石/木]籥風。應非常住。又我(既)隨身(大小)

應(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

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

令大身遍動。若謂(我體)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

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

KR6n0047_X_001-0302a

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

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

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

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

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

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

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

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

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

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

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

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

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

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

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

所為我而巳。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

KR6n0047_X_001-0302b

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

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

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

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

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

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許依蘊立(我又)非即(蘊)離蘊(則所

執我)。應如瓶等(依泥團立。非即泥。非離泥。但是假法。)非實我故。又既不可

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

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

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

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

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

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

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

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

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

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

KR6n0047_X_001-0302c

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

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

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

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

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

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

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

(則)應有我見(者)非顛倒攝(以其)。如實知故。若爾(果然如實不倒。)

如何執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毀(斥)我見。稱讚

無我(而)。言無我見(者)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

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

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

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

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

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

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

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

KR6n0047_X_001-0303a

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

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

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

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巳。豈心外果有實我。

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

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

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

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

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巳。豈真有實

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

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

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

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

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

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

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

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

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

KR6n0047_X_001-0303b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以為本質。隨即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子

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內自)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

所變五取蘊相(之)或總或別(托此為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

(中之影子以為)相(分。遂妄)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直待見道

之)。後修道(位)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

我執(雖有無始內熏之因)。亦(必)由(於)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要待邪教(為緣)及(稟邪教而內起)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即離俱非

等)蘊相(托為本質隨即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

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大小不定等)我相(托為本質隨即變)。

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子以為)相(分。)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

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中眾)生(本)空(所顯)真

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

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

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

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

決定非有(從緣生。謂依他起性。橫計度。謂徧計所執性也)。」

【△三引證。】

KR6n0047_X_001-0303c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

一切皆緣五取蘊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

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

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答)。所執實

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

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

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

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

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

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

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

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

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

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

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

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

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

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

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

KR6n0047_X_001-0304a

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

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

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

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

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

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

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答)。所執實我。既無變

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

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

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

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

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

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

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

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答)。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

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

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KR6n0047_X_001-0304b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於相續中。起諸)。煩惱(造作諸)。業(以此惑業之)。力

(所以)。輪迴諸趣(受苦復由)厭患(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

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

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

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

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

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

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

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

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

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

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問。我見未伏。秖成附佛

法之外道而巳。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

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

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

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

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

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KR6n0047_X_001-0304c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

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

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薩埵等)。三事合成。是

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

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

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

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

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

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

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

十大便道(名五作業根)。十一肉團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

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

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

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

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

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

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

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薩埵等三)事。非(待)三(事)

KR6n0047_X_001-0305a

合成(又)。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待)三(事)合

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

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

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

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

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

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

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

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

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

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

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

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應(未合

是三)。合時變為一相(以合時之體)。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

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巳宗體相是一(三事之)。體應如(大等

之)相(則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應如(三事之)體(則亦)。顯然有三

(此則應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

(本事之)三是別。大等(俱三所成)是總(汝執)。總別(皆是實法。是)一(類)故。

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巳宗者。彼計薩埵

KR6n0047_X_001-0305b

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

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

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則)。應如未變(時一般。)

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

(未變時三事)別相(相失則)。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

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

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

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

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

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

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

各有三相。】

「若謂三(事之)體各有(薩埵等)三相(但以)。和(合)雜(沓而)難(了)知。故

(唯)見(是)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復如

何知三事有異(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應一一事

(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闕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

具三相。則三事之)。體亦應各(各有)三。以(彼計)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則)。展轉相望。應無

差別。是則(所計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諸大。諸根差

KR6n0047_X_001-0305c

別(一一)皆不得成。若爾(則)。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

(而為)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

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

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

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

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

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

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

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

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數論)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分是)實(及)有(自)性(是)。現量所得

(之境)。」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

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

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

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

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

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堅)。十九液性(即煖)。二

十潤(即濕)。二十一行(去聲即動)。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

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

五行(平聲)。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

KR6n0047_X_001-0306a

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

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

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

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

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

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

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

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

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

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

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

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

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

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

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

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

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

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

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

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

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

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

KR6n0047_X_001-0306b

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

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

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

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

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

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身根

所觸故(因。)如堅濕煖動(喻。)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有法。)應

非無礙德句義攝(宗。)身根所觸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

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

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

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

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

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

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

又彼所執地水火(有法。)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眼根

所見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有法。)應

非無礙德句義攝(宗。)眼根所見故(因。)如地水火(喻。)

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

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

KR6n0047_X_001-0306c

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

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

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

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

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

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有法。)皆有礙故(因。)如麤

地等(喻。)應是無常(宗)。」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有法。)應皆有礙(宗。)許色

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風(喻)。」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句攝之)德等(五句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

性(宗。)非實攝故(因。)如石女兒(喻。)非(大)有(句攝之)實等(五句

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別自性(宗。)非有攝故(因。)如空華等

(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大)有(性是有法。)應離實等無別自性(宗。彼)許(大有性)非

無故(因。)如實德等(喻。)若(大有性)離(於)實等(有法。)應非(是大)有

性(宗。彼)許異實等故(因。)如畢竟無等(喻。)如有非無。無別

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

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

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

KR6n0047_X_001-0307a

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

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

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

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

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

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

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

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

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

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

有性。唯妄計度而巳。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之同異)性。異實德業(之體而別有者。)理定不

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異性。)亦(并)非實德業(上之同異)性(既)。異(於)實等(之體別有

同異性)故(喻)。如德業(之體。非實體)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

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

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

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法即)非實等攝(以)。異實等(同異)性故(喻)。如德業

實等(各無同異也)。」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

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

KR6n0047_X_001-0307b

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

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

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

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

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

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

業矣。】

「地等諸(同異)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

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

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

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

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

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

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

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

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

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

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

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

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

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

KR6n0047_X_001-0307c

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

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

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

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有法。)定非實有(宗。)非有實等諸法

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今)。以理推

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豈)可

實有(耶。)設(彼更)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所執)實等(諸句是有法。)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

(宗。彼自)許(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識非量所緣。喻)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彼)緣(此)實(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緣(於)離識實句自體

現量(之)智(所)攝(宗。但與)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緣)德(句)

智等(喻。)廣說乃至(彼)緣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緣離識和

合自體現量(之)智(所)攝(宗。)假合生故(因。)如實智等(喻)。」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

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

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KR6n0047_X_001-0308a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則有作用)。必非常故。諸非

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若使)。體既常遍具

諸功能。應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若謂必)。待(眾生樂)欲

或(待種種助)緣方能生者(即涉三因)。違(自巳唯)一(大自在天為)因(之)論

(又)。或欲及緣亦應頓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

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

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

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

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

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

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

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

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

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五)明論(中)聲(論是)常(以其)。能為(決)定(不易之)量(以)

表詮諸法(故。)有執一切聲(性)皆是常(住。不從緣生。但是)待緣

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KR6n0047_X_001-0308b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之)聲(是有法。既)許能詮(表)故

(因。)應非常住(宗。)如所餘聲(喻。以餘聲亦能詮表故。)餘(一切)聲(是有法。)

亦應非(實有)常聲體(宗。)如瓶衣等(喻。)待眾緣故(因)。」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

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之)極微(是)實(是)常(是)。能生(於)麤

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所以)。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

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

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

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

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

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

蟻行等(喻。)體應非實(宗)。」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

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因。)如心心所(喻。)應不共聚生麤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

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宗)。」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

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

正破。二破救。今初。】

KR6n0047_X_001-0308c

「又所生果(既)。不越(於)因量(便)。應(仍)如極微。不名麤色。

則此果色(同於極微。)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

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

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

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

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乃因)。量(與麤)德合故。非麤似麤(由斯故是)。色根(之)所

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應如極微(喻。)無麤德合(宗。)

或應極微(有法。)亦麤德合(宗。)如麤果色(喻。)處無別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

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能成)自(體之極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

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

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

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

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

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

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

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

KR6n0047_X_001-0309a

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

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

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

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

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

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

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

一。今初。】

「又果與因(既皆實有。則)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

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

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

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

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

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

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

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以)。彼(分)此

(分體是)一故。彼(分)應如此(分。若汝)不許(得一切者。便)違(體一之)理

KR6n0047_X_001-0309b

(若汝)。許(得一切。)便違(世間之)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伹是隨

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

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

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

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便違(所執薩埵等)三德(與所生)。我等(二十三法。)體(相各)異。亦違世間

(現見)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

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

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

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巳滅無。體不可得。

便違(所執)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

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

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巳

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

KR6n0047_X_001-0309c

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

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一之與異)。二相相違(其)。體

(必)應別故(若執)。一異體同(決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

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

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

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

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

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

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

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

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則)。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

KR6n0047_X_001-0310a

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是)矯(強)避過。諸有智者

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

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

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

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

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伹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

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

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

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

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

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

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

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

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執

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

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

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

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

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

標列。二別破。今初。】

KR6n0047_X_001-0310b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

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

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

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

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

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

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

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

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

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

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

則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發影(試觀)。日輪纔舉照柱

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東邊)。承光(西邊)。發影。處既不同。

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見(身)觸壁等物時。唯得

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

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若)。不

爾(者。即如非色。無所質礙)便無共和集(成粗色)義。或(許極微互)相涉入

(既無質礙)。應(亦)成麤不(色。今既許和集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又彼

KR6n0047_X_001-0310c

既)。執(所成)有對(果)色即諸極微。若(極微)無方分(者則)應(有對色亦)

無障隔。若(許)爾(者)。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

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

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

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

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

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

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

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

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

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

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

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KR6n0047_X_001-0311a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

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

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

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

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

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

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

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

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

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

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

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

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

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

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

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

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伹能生之一義也。若但

KR6n0047_X_001-0311b

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

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

緣緣。】

「(或計)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以)。分析彼(和合物)時。似彼

(和合物)相(之)。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

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

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

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

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以)。此識上

無(有)極微相故。非諸極微(各別)有(一)和合(之)相(可與五識各作

所緣以)。不和合時無此(和合)相故。非(可謂)和合之位。與不合

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時(一般)

色等極微(決)。非五識(所緣之)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

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

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

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

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KR6n0047_X_001-0311c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

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

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以極微)。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若謂五識

緣彼極微和集。則如)。瓶甌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極微(亦相)等者。緣彼(瓶甌

等)相(之)識。應無別故(若瓶甌有別者。則於)。共和集位。一一極微

各各應捨微圓相故(若不捨者)。非(緣瓶甌等)麤相(之)識(能)。緣(極微)

細相(之)境(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勿餘境識(亦應互)。緣餘境故(則)。

一識應(可)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

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

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

巳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

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

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

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

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

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以)。為(五識真)所緣緣(以)。

見(分)託彼(似色而)生(即變)。帶彼相(狀而為所緣慮)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

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

KR6n0047_X_001-0312a

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彼本質)量(之)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

多極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餘經中。不過)為執麤色有實體

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以知無實)非謂諸色實有極微(又)。

諸(修)瑜伽(觀之)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

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

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

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

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

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

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

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

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有對之流)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便)。如

心心所(一般。)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

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豈)可說為真實色

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

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

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答)。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KR6n0047_X_001-0312b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

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實

有。可分析故。長(短)等(形。析至)極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

動(作。)亦非實有。纔生即滅(不至餘方)。無(有)動(轉)義故。有為

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便成果法)。應非滅故。若言(別)有

(一種)色(法。)非(青黃等)顯(色。)非(長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

此)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一種色。)若(言)是動。

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則無體。)無(可)表示。不

應名表。又(風是觸微。)觸(唯無記。)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亦惟

無記)。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

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

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

而巳。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

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

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本)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

方(雖非實動。)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

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縱許是實)。無詮表故。多念

相續(雖能詮表)。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巳破故(不可仍執。為實有也)。

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識(上。)變似(音)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

KR6n0047_X_001-0312c

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劑定)限。假立無

表。理亦無違。謂此(無表。)或依(於能)發勝身語(之)善(思)惡思

(所熏)種(子)增長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語(二)惡(之)現

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種無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

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

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

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

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

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

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

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

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今但言心思。而)。撥(無)身語(二)業。豈不違

經(答)。不撥(身語二業)為無。伹言非(汝等所執實)色。能動身(之)思

(與身相應)。說名身業。能發語(之)思(與語相應)。說名語業(其)。審(慮)

決(定)二思(與)。意相應故(能)。作動(於)意故。說名意業(發)。

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此之身語)。是審決(二)思

所遊履故(又作善惡二因)。通生(或)苦(或)樂(二種)異熟果故。亦名

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業道。亦(以)思為自性。或身語(二)

表(體雖非思。而由)。中思(所)發(動)故。假說為業(又是)。思所履故。說

名業道。」

KR6n0047_X_001-0313a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

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

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

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伹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

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如色心等(喻。)許(行)蘊攝故

(因。)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因。)如畢竟無(喻。)定

非實有(宗。)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因。)如餘假法(喻。)非實

有體(宗)。」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

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

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

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

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

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

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

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

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

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

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

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

KR6n0047_X_001-0313b

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

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

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

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

成(之為)言(正)。顯得(與)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

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

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

成就七寶。豈即(實自)成就(女臣象馬之)他身(及珠輪之)非情(耶。)若

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非別實有得之一法。則一切有情)。於善

惡法。何不許然(亦是假說成就。)而(必)執(為)實(有一)得(法耶。)若謂七

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獨)。離現

在有(耶若。)離現(在。則諸善惡)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

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巳前

先明得無體。巳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此得於一切法是)能起(因。則一切有情。皆)

應(以此得而)起無為(聖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應永不起

(何故現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雖得善法而)巳失(者。亦無此得。)應永不

生(善法。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巳失善法而後得者。)若(謂未得巳失。雖無現得。由有)

俱生(之)得為因(所以能復)。起者(則汝)。所執(生與生生。此之)二(種)生(緣)

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三性之因為俱生)得者(則於一時之中)。善

KR6n0047_X_001-0313c

惡無記(亦)應頓現(在)前。若(謂更)待餘因(故不頓現。則此)得便(為)

無用。若(更計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

成就彼(善惡等法)故(然而)。諸可成法(總)。不離(於)有情。若離有

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

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

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

類雖多。而於三界見(道)所斷(邪惑)種(子)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

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巳入見道。現證無漏聖

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

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

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

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

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謂)同智

(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實有者。則草木等(亦有

同類之境。可發同智同言。亦)。應有同分(矣。豈不違經。)又(若)於同分起同

智言(則此)。同分復應有別同分(以起之。)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若謂(以此同分)為因(故)起同事(同)欲(證)。知(同分是)實有者。

KR6n0047_X_001-0314a

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

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

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巳成

色不異識(煖是色法。既不離識)。應(可)比(知)離識無別命根。又若

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想)等。非實命根(難曰)。若爾。如何

經說三法(答曰)。義別說三。如四正斷(難曰)。住無心位。壽煖

應無(以無識故。答曰)。豈不經說識不離身(難曰)。既爾。如何名無

心位(答曰)。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

識足為(三)界(六)趣(四)生(之)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

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

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

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

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

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

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

一精進。約修斷巳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

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KR6n0047_X_001-0314b

「然依親生此(第八)識(之)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

別(令色心等)。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

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

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

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

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

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

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位中。)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

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

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

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

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天之)異熟識。

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識而)

立(故)。得異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

KR6n0047_X_001-0314c

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

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

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

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

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伹是假立定名。然

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

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

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