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及眼耳等。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
「此經不說(生住等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非(八轉
聲中)第六(屬)聲。便表異體(以)色心之體。即色心(生住異滅之相)
故。非(生滅等)能相(之)體。定異(於色心等)所相。勿堅相等(亦可)。異
地等故(又)。若(使生滅等)有為(之)相。異(色心等)所相(之)體(則無生無
滅等)。無為相(之)體(亦)。應異(於真如虗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
若(其)體俱(是實)有(則)。應一切時(中)齊興作用(即生即住即異即滅)。
若(以四相)相違故(而)。用不頓興(者。則四)體亦(復)相違。如何
(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
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
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明
其離有為法無有為相。即於色心諸法體上而辯
生住異滅。非表能所各有異體也。假使生住異滅。
定異於色心諸法。則堅濕煖動。亦可定異於地水
火風乎。又若生住異滅之相。果異色心諸法之體。
則不生不滅等相。亦可異於虗空真如等體乎。又
生住異滅若各有體。則應一切時中各齊興用。若
用相違。故不頓興。則體亦相違。安得俱有乎。】
「又(體既不俱。則)住異滅(三)用(亦)不應俱(為現在實有。若謂生滅等)能相
(與色心等)所相體俱本有(則)。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
【彼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同屬現在。故今破曰。三體
既不可俱。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設許體俱本
有。則四相亦應俱有。不應獨許住異滅是現在。別
以生屬未來也。】
「若謂(能所體雖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緣(然後起者。則色心等)。所(相既)待因
緣。應非本有。又(復既待因緣。則汝所)執生(住)等(能相)便為無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
「(又若謂色心等)所相恒有。而(與)生(滅)等(能相)合(則)。應無為法亦
有生(滅)等(合。以)彼(無為之恒有。與)此(有為之恒有。求其)異因不可得故。」
【不達生住異滅之外無色心諸法。故妄計云所相
恒有。不達色心諸法之外無生住異滅。故妄計云
而生等合。應先出餘乘量云。所相是有法。決定恒
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無為法。次申違量云。無
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
既無為恒有。不與生滅等合。則色心等與生滅合。
豈得為恒有哉。既生滅等。不能與無為合。則離色
心諸法之外。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
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
進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住異滅屬現在也。初徵
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
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
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
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別有實體也。前三。謂生住異。
後一。謂滅。餘俱可知。】
「(難曰。)如何(滅是)無法(乃)。與有(法)為相(答曰)。表此(有法)後(必歸)無。為
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
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
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若約)。一期(果報之)
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巳相似相
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諸有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徵答破
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
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解現下文。】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
(有法。)異聲實有(因。)應如色等(喻。)非實能詮(宗。若)謂聲能生
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而是)。異聲實有(則)。所見
色上形量屈曲(亦)。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耶。)若謂聲上
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言語聲。亦)應如彼(絃管之)
聲。不別(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誰說彼(絃管之聲)定不能詮(餘乘
難曰)。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大乘答曰)。此(語聲亦)應如
彼(風鈴等聲。)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許)唯(有)語聲能生名
等。如何不許唯(此)語(聲即)能詮(理。既唯語聲即能詮理。何須別生名句文身。小
乘又難曰。)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大乘答曰)。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此大乘破斥也。文義並顯。不須別釋。言天愛非餘
者。有謂光音天以上。不用語言為詮表故。
△二結
申正義。】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法之)自
性。句詮(法之)差別。文即是字。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
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
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名別文是假立。聲是實有。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
聲是辭無礙解境。約五蘊。則聲是色蘊攝。名句文
是行蘊攝。約十二處。則聲是聲處攝。名句文是法
處攝。約十八界。則聲是聲塵界攝。名句文是法塵
界攝也。】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
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蓋
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聲立三。餘土六根各有利
鈍。眼根利者。則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則依
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則依妙味立名句文。等
者。指觸法二塵。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華玄義
云。六塵體是法界。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
無非理經也。二別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執隨
眠。】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先敘計也。隨眠。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
故名隨眠。本是第八識所執持。即彼相分。而餘乘
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遂妄執為別有自體。是
行蘊攝也。】
「彼亦非理(既)。名(為)貪等(隨眠惑)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行宗。因云。名貪
等故。喻如現貪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故且隨其所執破之。大
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實有。但是假立。設有更執
為實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應
行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結申正義。
今初。】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
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
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
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
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其是)有用(則)。應(反)是無
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諸無為。指餘乘所執三無為。一虗空無為。二擇滅
無為。三非擇滅無為也。色等五塵。是五識現量所
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現量所知。故名現所知法。
餘可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有)無為(之)性。」
【下結申正義中云。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
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今約依識變義立
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
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約依法性義
立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
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虗空等(三無為法。)為一為多。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虗空
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
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
(虗空)非(能)容受。如餘(擇滅等)無為。又色等中。有虗空不。有
應相雜。無應不遍。」
【若達三無為法。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假施設
有。本非離識別有實性。則何一何多。亦不妨說一
說多。如後文斷十重障。證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
云何有十。乃約斷障所顯。不妨非十而說十也。今
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故以為一為多
雙徵難之。先破一。後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處空無
為是一。故云。若虗空無為之體是一。遍一切處。以
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隨能合法。則體應成多。是
遍則不一也。或應一所合處餘不合故。是一則不
徧也。設既不許體應成多。又不許餘皆不合。則應
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體遍一切處。而豈可哉。恐
轉計云。虗空不與法合。奚至體應成多。亦何論一
合而餘不合。故今破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則應
非能容受。如擇滅等無為。何得名為虗空無為。又
色等中若有虗空。則應相雜而非一。或色等中便
無虗空。則應有缺而不遍。寧得執虗空體一。遍一
切處。為識外實法耶。】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之性。即是唯識
實性。但依智慧簡擇力故。分分除滅見思煩惱。分
分顯出真如實性。故名擇滅無為。然而真如體絕
言思。既非定多。又豈定一。今若執為定一。則如一
部一品結法斷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而四
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又豈可哉。言部品者。見所
斷惑。分為四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凡有十種隨
眠。若約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見集諦所斷部。
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修所斷
惑。共為一部。約三界九地。分為八十一品。】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
理應爾故。」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無為法性。本無生
滅。由緣生法。覆令不顯。故于緣缺之時。法暫不生
名非擇滅無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執為定一。
則一法緣缺不生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又豈可
哉。執彼下。總結上文。先破一竟。】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虗空又應
非徧容受。」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文義可知。】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等。總以一多二
義破之。例皆別無實法也。】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為。既稱無為。決同許無因果。故
總立量破云。諸無為是有法。非異心等有宗。因云。
許無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
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虗空等名。隨分別有虗空等相。
數習力故(功夫漸漸成熟。致使)。心等生時。似虗空等無為相現。
此所現相(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但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
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
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
(說)名(為)法性。離諸障礙。故(或)名(為)虗空。由簡擇力滅
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又)名(為)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
淨。或緣闕所顯。故(又)名(為)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又)名
(為)不動。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滅。此五(種名。)皆依真如假
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
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
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
諸無為。非定實有。」
【虗。謂徧計所執。幻。謂依他所現。非妄故名真。無倒
故名如。餘皆可知。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
以顯唯識。】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是有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宗。)是
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諸法之)覺(是有法。)亦不緣
彼(心外實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緣此(內相分之)覺(喻)。」
【初一量。破所徧計。次一量。破能徧計。所徧計。即心
心所之相分。名為所取。能徧計。即心心所之見分。
名為能取。見相二分。皆不離于自證。設使異心心
所。便無能取所取矣。】
「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實有
(宗。)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
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
故大佛頂經云。入圓成實。遠離依他及徧計執。得
無生忍。若不達依他如幻。豈名具分唯識哉。宗前
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
執既竟。遂徹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猶謂法相
一宗但是建立。嗚呼冤哉。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
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今初。】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
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
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變)起(第七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
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第八)識所變蘊處界相或
總或別(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
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雖有內熏之因)。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
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
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變)。起(第六
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
自性等相(變)。起(第六識)自心(中之影)相。分別計度。執為實
法。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中)。法(性本)
空(所顯)真如(之理)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處界。指小乘人稟受不了義說。所造
小乘諸論。名邪教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
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
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
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親所緣。故或有或無。自心內法。是親
所緣。唯識所變。不離識故。故一切皆有。餘可知。廣
釋初三句中。二徵答別釋竟。
△三總結無實二。初
正明。二釋妨。今初。】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
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宗。)如
非所緣(喻。)他聚攝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親所緣
(宗。)自體異故(因。)如餘非所取(喻。)由此應知實無外境。
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
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八識互望。互稱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應。故皆名
聚。且如第八識。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非第七
識親所緣緣。餘皆可知。同聚心所。謂與心王相應
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雖與第八識相應。然
非第八識之所緣緣。又第八識心王。亦非五心所
之所緣緣。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緣。如觸心
所。雖與作意等俱起。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乃
至思心所。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餘皆可知。
△二
釋妨二。初難。二釋。今初。】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
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
(色之)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
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
境轉。」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餘可
知。
△二釋二。初正釋外難。二示假說意。初中三。初
總破。二別破。三結斥。今初。】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巳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
俱不成故。」
【△二別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類。二
破依實。今初。】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雖有之。而)。猛亦等(能燒之)德。非
類(同火之)有故。若無(此能燒之)共德而假說彼(為假火人。)應亦於
水等假說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謂猛等雖非類(火能燒之)
德。而(猛與赤恒)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
見亦有互相離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類既無(能燒之)德。
又(猛與赤二)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世間)假說。不
(必)依類(而)成。」
【△二破依實。】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
等。在火(則以色微觸微為體。依火而住。)在人(則以色心為體。依人而住。)其體各別。
所依異故(若)。無共(德而可)假說。有過同前(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若謂人(有煖德。與)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假)。說
(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於煖)德故。由此(世間)假說。不(必)
依實(而)成。」
【大凡世間假說。有依類者。亦有不依類者。有依實
者。亦有不依實者。元非一概。今彼妄執假說必須
依類依實。故即彼所說之喻。奪其依類依實二俱
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二結申假說正義。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諸法)自相。假智及
詮。俱非(能得其)境故。謂(有分別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詮。不得(諸法)自
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共相之外。)有別方便(更)。
施設(一箇)自相(以)為假(智及詮)所依。然假智(及)詮。必依(意言)
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即)便不轉(是以)。能詮所詮。俱非
(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依真說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謂假必依真事立。則
不應理。以諸法自相。離心緣。離言說。唯是現量所
證知故。一涉語言。則能詮所詮。皆非諸法自相。唯
於諸法共相而轉。然離共相之外。亦別無自相可
得。蓋現量所緣之境。名為自相。比量非量所緣之
境。名為共相。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非以自相
為真。共相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詮。不依諸
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說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
為依矣。
△二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言)。聲依(此)
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識變現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說。
言說為能詮。影像為所詮。故並不依真也。二別破
竟。
△三結斥。】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初正釋外難竟。
△二示假說意。】
「然依(內)識變(現。而有似我似法。)對遣妄執真實我法(故)。說假
似(之)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
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初釋前三句竟。
△二釋後三句二。初結前標數。二
釋通別名。今初。】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八種)識(約)。類(而言。)則唯(有)三。」
【△二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二釋能變通名。
今初。】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察度)量。即第
七識。審思恒量(我無我)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
麤故(頌中)。及(之一)言(乃)。顯(前)六(識)合為(了別境之)一種(類)。」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異熟生。故名多異熟
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審。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
我相。巳轉依位。恒審思量二無我理。餘可知。
△二
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二別釋二。初釋因能變。二釋果能變。今初。】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也。)等流
習氣。由(前)七識中善惡無記(三性之現行。)熏(於第八。)令(第八中三
性種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長。異熟習氣。由(前)六識中有漏善惡
(二種現行。)熏(於第八而)令生長。」
【△二釋果能變。】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自證分)生。現(於相
見二分之)種種相(此中由前)。等流習氣(以)為(親)因緣故。八識體
相差別而生。名(之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異熟習氣
(以)為增上(助)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而)。立
(真)異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識酬滿業者(乃)。從異熟(而)起
(伹)。名(為)異熟生。不名(為真)異熟(以其)。有間斷故。即前(真)異
熟及異熟生(之二種。皆)名(為)異熟果(以其)。果(性)異(于)因(性)故
(然)。此(頌)中(所言異熟。)且(單)說(第七)我愛(所執。及有)執(持舍)藏(能)。持雜
染(有漏善惡)種(因。)能變(二種異熟)果(之第八本)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果異因者。因從善惡。果惟無記也。非謂一切者。謂
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亦可得異熟名。而非此中
所指也。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二廣明識相
顯前頌意二。初廣明三能變相。二廣明所變唯識。
初中二。初分釋三能變相。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
二諦(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釋初能變。二釋第二能變。
三釋第三能變。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
今初。】
「雖巳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辨能變三相。且初能變。
其相云何。頌曰。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異熟(二果相門)一切種(三因相門)不可知(四不
可知門)執受處(五所緣門)了(六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七相應門)唯捨受(八受俱門)是無覆無記(九三性門)觸等亦如是(十心
所例王門)恒轉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門)阿羅漢位捨(十二伏斷位次門)。」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本識。初中
八。初釋自相等三門。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三釋相
應門。四釋受俱門。五釋三性門。六釋心所例王門。
七釋因果法喻門。八釋伏斷位次門。初中二。初正
釋三門。二重明因相。今初。】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皆)名(為)阿賴耶。此識具有
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
自內我故。此(阿賴耶之名。)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以)。
攝持因果(而)為(本識之)自相故。此(第八)識自相。分位雖多。
藏(名最)初(先捨。又其)過(失最)重。是故。偏說。」
【藏一切轉識種子。故有能藏之義。受轉識所熏成
種。故有所藏之義。被第七識執之為我。故有執藏
之義。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
故起前七現行。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故熏本識
種子。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有情執為自內我
句。釋成執藏義也。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
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
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
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
「此(第八識。乃)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種種)善不善業(所引之)異
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第八識外。)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
續(之)勝異熟果不可(別)得故。此(異熟識之名。)即顯示初能
變識所有果相。此(第八)識果相。雖多位多種(惟有真)。異熟
(果之義。)實不(與前七識)共。故偏說之。」
【諸界。即三界。諸趣。即六趣。諸生。即四生十二類生
也。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宗鏡錄云。第八識
於五果中。除離繫果。餘四皆有。故云果相雖多。如
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
前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業。即異熟果。】
「此(第八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
(第八識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種識之名。)
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第八)識因相。雖有多種
(惟此能)。持種(義。實)不(異前七識)共。是故偏說。」
【宗鏡錄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
邊。是種子因。若因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望
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
即相應因。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
(異熟因。謂增上善惡。此第八識惟無記故。是異熟果。非異熟因。徧行因。謂見疑無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
識不與相應。非徧行因也)。】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釋三門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標。二釋。三結。
今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二釋為四。初明種子相。二明本新義。三明種子
義。四明熏習義。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二。初
正釋種相。二明種實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種子因用。)與本識(之體。)及所生(之)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
理應爾故。」
【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自果等。此種有生果之作
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種其類非一。故名差別。本識
為體。種子為用。種子為因。所生為果。體是能藏。用
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離體無用。離
因無果。故不異也。
△二明種實有。】
「雖非一異。而(種子原)是實有(以一切)。假法(猶)如(空)無。非(可為
諸法親)因緣故(難曰)。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
假非實(答曰)。若爾(則)。真如(與諸法亦非一異。豈亦)應是假有(耶。設)許
(真如是假。)則便無真勝義諦(既許真如非假。則知種子亦實)。然諸種子。唯
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是勝義實有也)。」
【先正明。次答難。後以二諦判。並可知。初正釋竟。
△
二結判又二。初結屬相分。二判屬三性。今初。】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之)相分非餘(三分。)見分
恒取此(種子以)為(親所緣緣)境故。」
【△二判屬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釋妨。今初。】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然彼能生之)。因
(與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為)善等。諸無漏種。
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因。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果。謂種子所發七現行
果。餘可知。
△二釋妨。】
「(難曰。)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
子。皆異熟生(釋曰。三無漏根)。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
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
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決擇分。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
耳鼻舌身五淨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憂喜苦
樂捨五受根。信進念定慧五善根。及三無漏根也。
一未知當知根。二巳知根。三具知根。名為三無漏
根。初明種子相竟。
△二明本新義三。初淨月師等
唯立本有。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三護法正義本
新合論。初中三。初釋義。二引證。三結示。今初。】
「此中有義。一切(染淨)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
力。但可(令其)增長。」
【△二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又聚。
法爾而有(以)。界即(是)種子(之)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
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
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
類無始時來。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悉
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
等文。誠證非一。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
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
漏根(決)。是種(子。)非(是)現(行。)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
所得本性住(之種子)性。」
【般。入也。三種菩提。謂聲聞菩提。獨覺菩提。無上菩
提也。五種性。謂一闡提種性。聲聞種性。獨覺種性。
不定種性。如來種性也。三無漏根如前說。
△三結
示。】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
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初淨月師等唯立本有竟。
△二難陀師等惟立新
熏亦三。初釋義。二引證。三會違。今初。】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言)諸
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
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二引證。】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乃有)。無量種
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
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
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
習(故諸聖教)。說聞熏習(謂)。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
是(即)出世心(之)種子性故。」
【三種熏習者。一名言習氣。二我執習氣。三有支習
氣。具如第八卷中廣明。淨法界等流正法者。謂諸
佛菩薩。以根本智證清淨法界妙理。以後得智隨
順眾生。流出語言文字。詮顯淨法界理。令諸眾生
尋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與淨法界相應。故名等
流。
△三會違。】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
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
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
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
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
(但)。依(有)障(無障)建立。非(依本有)無漏種(子)所說(地獄)成就(三)
無漏種(之)言(乃)。依當(來有)可生(義。)非(謂)巳有(其)體。」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闡提種性也。餘可知。二難陀
師等唯立新熏竟。
△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初
正釋。二斥前。三結成。今初。】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
法爾而有(四)生(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
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
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
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
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
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
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宗鏡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法作二
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
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
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
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
如炷與𦦨。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種現)
二(法互相生義。)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
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
(即便)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能招異熟。亦可)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
理教相違。」
【熏長但可名增上緣。熏生乃名因緣也。餘可知。
△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結責。初又二
初斥非。二顯正。初又二。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二
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則)。有為無漏無(本有)因緣故。應不得生(若夫聞熏
乃)。有漏(善。)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亦可)生有漏故。許
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有為無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應先有本
住種子。未登地前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但可
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
也。設許有漏為無漏種。亦應無漏為有漏種。而諸
佛已證無漏。仍得生有漏矣。豈理也哉。又有漏無
漏。兩性相反。設得互相為種。則善惡二性相反。亦
得互相為種乎。
△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
初出彼所憑。二破彼謬解。三申經正義。今初。】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經云)。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
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以此為證)。故無漏法非
無因生。」
【△二破彼謬解。】
「而心性(之)言(汝謂)。彼(經)說何義(耶。)若(謂彼經)說空理(為本淨者。)
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空理之)體前
後無轉變故。若(謂彼經)即說心(為本淨。)應同數論(所計)相雖
轉變而體常一(且)。惡(與)無記(之)心。又應(即)是善(心。汝若)
許(此說者。)則應(惡無記心。亦)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汝若)。不許便應
(惡無記心。仍)非(是)善心體(是則)。尚不名善。況是無漏(又彼)。有漏
善心(雖與惡及無記不同。然)。既稱(為)雜染(便亦)。如惡心等(其)。性(決)
非無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應與無漏(而)為(正)因(若許有漏為無
漏因)。勿善惡等(亦可)互為因故(又)。若(謂)有漏(之)心(其)性是
無漏(者則)應無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別因
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之性)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
現行。應名聖者。若(謂)異生(之)心(其)性雖(是)無漏。而相
有染。不名(為)無漏(現行。)無斯(應名為聖之)過者。則心(現行既非無漏。
心之)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
漏種子(以)。種子現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
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
非(謂)有漏(之)心(其)。性(即)是無漏。故名(為)本淨(也)。」
【初斥非竟。
△二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
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之現)起。以此(本有
種字)為因(而)。無漏(法現)起(之)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有
漏法種(亦有本有。)類此應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內種
定有熏習。二通無漏由聞熏習。三通依障建立種
性。今初。】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
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
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二通無漏由聞熏習。】
「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
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
聞熏習(其)。聞熏習中(所熏新)有漏(善種)性者。是修(道位)所斷
(是能)。感(於)勝異熟(果。是能)為出世法(之)勝增上緣(若聞熏習中所
熏本有)。無漏(種)性者(乃是)。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
(伹)。此正因緣(相。)微隱難了(故)。有(教中且)寄麤顯(三慧)勝增
上緣。方便(假)說(以)為出世心種。」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初正性義意。二傍破
當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種別者(其)。意(正要)顯(于)無漏種子(之或)有(或)
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則)。彼二障種(子)永不可害。即
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無大乘種)者(則)。彼
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
獨覺種性。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
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正)由(此)無漏種子(之或)有(或)無
(所以)。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
障(可斷不可斷以)顯性(之)差別(若)。不爾(者。則)彼(二)障(更)有何(等)
別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謂法爾有此(二)
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別(則)。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
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
說依障立種性別。」
【△二傍破當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三無漏根有)當(來)可生(之義。)亦定非
理。」
【二通教竟。
△三結責。】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今汝)。皆違彼義。故唯始
起。理教相違。」
【二斥前竟。
△三結成。】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宗鏡云。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
熟浮塵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並無新種。以其極
劣。非能熏故。伹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
此浮塵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
可各有新本二種。巳上二明本新義竟。
△三明種
子義四。初明內種。二明外種。三明內外種具二因
義。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今初。】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
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
能生用故。」
【無轉變。則非無間必滅。不可說有能生用。則非有
勝功力。故一切無為等常法。及外道所計常我。不
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互不相違。
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前
後相違。必不俱有(是故種生現行。因果必俱。種引種子。因果不俱)。雖(種子之)因
與果(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有
(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種子以未來)。未生(過去)巳滅無自體故(所以必)。依
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
種(子也。)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或自他相
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今以第二義揀之。前
後則不俱現。定相離則不和合。一身則和合定不
相離。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方名種子。故他身之
法。及自身前後之法。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直)至究竟位(者。)方成
種子。此遮(前七)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
顯種子自類相生。」
【難曰。現行熏種。亦果俱有。應得名種。今以第三義
揀之。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故有轉易。前六識或行
或不行。故有間斷。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
直至金剛道後。究竟位中。方稱無漏。此前恒隨有
漏法轉。得與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依之
而得自類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
子。此遮餘部(妄)執異性(之)因。生(于)異性(之)果(亦計)。有因
緣義。」
【難曰。若恒隨轉。即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今
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辦)自(果之)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
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
遮餘部緣恒非無(今)。顯所待(之)緣。非恒有性。故種於
果。非恒頓生。」
【難曰。若性決定。即名種子。則三性種。既是恒有。亦
復俱有。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今以第五
義揀之。雖有種子為因。仍待眾緣和合。方能生果。
如眼識九緣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緣。謂增上緣。等
無間緣。所緣緣。色法更待增上緣故。須眾緣。則遮
外道之執自然。須有待。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
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
互為因緣。」
【難曰。若性決定待眾緣。即名種子。則一善因與眾
緣合。即生一切善果。惡及無記亦然。又善心種子
與眾緣合。亦能生於善色。善色種子與眾緣合。亦
能生於善心。今以第六義揀之。別別等果。各各引
生。則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故)。成種(子。)非餘
(識之所有)。」
【初明內種竟。
△二明外種。】
「外穀麥等(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假立種名。非實種
子。」
【△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
「此(內外)種(之)勢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遠殘
(之)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則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
正果。喪後屍骸不滅。名引因所引遠殘果。外種則
種生芽。芽生莖等。名近正果。穀等枯後不滅。名遠
殘果。然外種既云非實種子。但可借之以喻內種
而巳。
△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
「內(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此種子)親能生
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不過皆)。為增上緣(耳。若
欲)辨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以彼外穀麥等。皆)。是
(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如苣蕂與華等。或無熏習者。如
種生芽莖等。言共相種所生果者。外穀麥種等。皆
是器界所攝故也。三明種子義竟。
△四明熏習義
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判。今初。】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本識中)種
(子)生長。故名熏習。」
【△二別釋二。初釋所熏。二釋能熏。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
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
故非所熏。」
【一類。即堅義。相續。即住義。應立量云。轉識是有法。
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堅住故。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
第八淨識(以極善故)。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非新受熏。」
【問云。若堅住性。即為所熏。則如來淨識。亦堅住性。
應是所熏。今以第二義揀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
熏。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及無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無為)堅
密(而不受習。)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及無記性。即為所熏。則第八識相應
之五心所。亦是堅住無記。又無為亦堅住性。何非
所熏。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
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問云。若堅住無記。自在非堅密者。即為所熏。則他
人第八。可為所熏。又自第八前後相望。可為所熏。
今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
同時也。】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
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
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更須)。勢力增盛。能引習
氣(者。)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
能熏。」
【初義可知。次應問云。若有生滅即能熏者。異熟心
心所等亦有生滅。應是能熏。今以第二義揀之。謂
須或善或惡。或有覆無記。勢力強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又須數習)。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損)减。攝(藏培)
植習氣(令不失壞。)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
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
劣。」
【問云。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
前七識。應是能熏。今以第三義揀之。佛果位中。修
善滿足。更無可增。修惡斷盡。更無可減。假使受熏。
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
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問云。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即能熏者。則他人
前七。應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後相望。應亦能熏。今
以第四義揀之。他身則不同處。剎那前後則不同
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
此四義。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二別釋竟。
△三結判二。初結。二
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及心所法。)與所熏(之第八)識俱生俱滅。熏習
(之)義(乃)成。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如熏
苣蕂。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塗身香油。
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然後壓油。油即香
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識。香華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
轉因果同時(約相生。則)。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約相依。則)。亦如蘆
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其理極成。不可破壞。故不傾動。
△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從)種(子)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
於(一切法之)果是(親)因緣性。除此(二種因外。)餘(所有)法。皆(是增上緣等。)
非(親)因緣。設(有處)名(為)因緣。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士用果。謂士夫作
用所成辦果也。同類因。謂因與果相似也。等流果。
謂果與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現第八卷中。二重
明因相中初標二釋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初
總標。二別釋。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二別釋二。初釋行相所緣門。二釋不可知門。初
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緣。
今初。】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現)行(之)相(狀)故。」
【△二明所緣。】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
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之)習
氣。有根身者。謂諸(勝義五淨)色根及根(所)依(浮塵身)處。此二
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
(第八識之)所緣。阿賴耶識(以)因緣力故。自(證分)體(得)生(之)時
(便)。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
自所緣(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受有二義。一
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緣種子。具持令不散。
領以為境二義。緣根身。具四義。一攝為自體。同無
記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壞故。三領以為境。是
親相分故。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故。若緣器界。但
有領以為境一義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二。初廣
釋行相。二廣釋所緣。初中三。初略指見分。二通論
諸分。三結歸見分。今初。】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
見分所攝。」
【△二通論諸分三。初難陀立二分。二陳那立三分。
三護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
立自證分。三結明引證。今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之心
所)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
見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無所緣(之)相(分)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
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耳識緣聲等。名為自所緣境。若眼識無
相分色。則應不能緣色。耳識無相分聲。則應不能
緣聲。又設眼識無相分色而能緣色。則亦可無聲
香等而能緣聲香等。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亦
可以緣色矣。自境如餘境。自境無而可緣。餘境無
亦可緣。餘識如自識。自識可緣餘境。餘識亦可緣
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無能緣(見分之)相。應不能緣。如虗空等。或
虗空等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則虗空無見分。亦應能緣也。
△
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
皆無。能覺所覺(之二)分。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成現行)。」
【契經。即密嚴經。所覺義皆無。謂實無外境也。能覺
所覺分。即見相二分也。初難陀立二分竟。
△二陳
那立三分二。初辨異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
出小乘偏義。二申大乘正說。今初。】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即)名行
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
(根。同所)緣(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之)。事雖(與心)數(相)等。而(其)相
各異(以心王是)。識(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別故。」
【事。謂自體。心數。即心所也。事雖數等。謂心王體是
見分。心所亦體是見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
說。】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
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即自證分。此(自證分)若無者。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喻)。如(見分)不曾更(歷之)境(則)。必不能
憶(知)故(此則)。心與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緣(不過)相
似。行相(便自)各別(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心王自證分之)。
事雖(亦與心)數(相)等。而(其行)相各異(以)。識受等體有差別
故。」
【憶。知也。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必不能知。則可
例知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也。言
所緣相似者。謂心王心所。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
所緣故。言行相各別者。識以了別為行相。受以領
納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言事雖數等
者。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
也。初辨異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
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即(名為)能量
及(量)果。彼三體無別。」
【各有三分。謂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
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見分。量果即自證
分。果即所依體義也。言彼三體無別者。同一識故。
可見離心別無境矣。二陳那立三分竟。
△三護法
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攝歸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
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又(若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以)。見分或時非量攝
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以)。證自體者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
之。則自證分。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諸能量者
必有果故者。謂見分是能量。則以自證分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見分喻尺。自證分喻智。證自
證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鏡影。見分喻鏡光。自證分
喻鏡面。證自證分喻鏡背。或以自證分喻鏡。證自
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云。相分有四。一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
實相故。二境相名相。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
狀名相。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
之所變。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
上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又相分有二。
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
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
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
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
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
境故。於此五種見中。除五色根及內二分。餘皆見
分所攝。
○自證分者。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
謬。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謂能親證第三自證
分。緣見分而不謬故。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
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實義。體用既
失。量果全無。終被心境緣拘。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前(相見)二(分)是外(用。)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內(體。)
初(相分)唯所緣。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謂第二(見)分。但緣
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分。)能緣第二(見分
及)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自證分。)非(緣)第二
(見分)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此更分別內體外用。能緣所緣。及
現比非三量差別不同也。無用。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緣(而)無無窮(之)過。
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不互相緣。則更須立證
證自證分。便有無窮之過。今由互為能所。譬如鏡
面鏡背。亦如人之與智。故無無窮之過也。四分差
別。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離。此先結成。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
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眾生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外二分為一也。內外
一切分者。內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纏者。所緣
相縛也。能取纏者。能緣見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
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謂)若內若外(也。以一切眾生。)
皆有所取能取纏縛(故)。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
此多分差別(之不同。)此(頌)中(所云)見者。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此更釋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
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不是單指見分。即)。
是能緣(之)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
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
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須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攝(於)心
所(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
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顯真理圓融。故第四可攝
入於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
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見本無二體而可但言一心
也。入楞伽偈。即證成一心之旨。然所謂一心。亦非
撥無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而別指一真如心
以為大總相法門也。但以四分體無別故。名為一
心。則知八箇心王。五十一箇心所。隨拈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隨其所有四分。體皆無別。惟是一心。是
知一一王所。無非法界。又四分體既無別。以體融
用。用亦無別。故得說云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及唯
色唯香等也。二通論諸分竟。
△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二廣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
總結所緣。初中二。初明唯變處等。二明不變心等。
初又二。初正釋。二結示。初又二。初明業力所變決
定。二明定力所變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種子。三
根身。今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
器世間相。即外(四)大種及所造(器界之)色。雖諸有情所
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以不攝持令生覺受。
故名為外。非謂實在識外。不可不知。】
「(問曰。)誰(之)異熟識變為此相(耶。)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
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所共起故。有義。若爾。諸
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
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那含)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
(將來)。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
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
言(惟是)。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次義業同共變則可。然約現居則太狹。
約當生又不切。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若爾(則)。器(世間)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
熟識變為此(將壞之)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而)生無色
界(者。後雖當生。然)現(在)無(有)色身(其劫數甚遠)。預變為(欲色二下)土。此
復何用(又欲界色界眾生)。設有色身。與異地(之)器(界。)麤細(不同。
上下)懸隔。不相依持。此(識)變為彼(異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
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識亦得變為
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將壞(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
亦現有(器界。)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
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別受用。即共
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見異者。宗鏡云。天見是寶莊
嚴地。魚見是窟宅。人見是清冷水。鬼見是膿河猛
火。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更無心
外別四境。舊云一境應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
未審定是何境。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更別
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是)。此(第八)識
(無記)性攝。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若夫)。無漏法(之)種(子。)雖(亦)依
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
識)不(曾)相離(喻)。如真如(即識實)性(故)。不違(於)唯識。」
【△三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清淨勝義)
色根。及根(所)依(浮塵六)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名之為內。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
受用他(身之)義。此中有義(不惟變他依處)。亦(能)變(他五)似(色)根(以)。
辯中邊(論)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他)似
(恨所)依(之)處(以)。他(之似色)根於巳非所用故(然論云)。似自他
身五根現者(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故生他
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義非。次義是。並可知。故生他
地等者。以識能變他依處。故尸骸猶見相續。以不
變他人五根。故尸骸無復見聞也。然此尸骸相續。
一是彼自巳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變。故仍
名為不共中共。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二明定
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如此。)若(佛菩薩及
諸聖者以禪)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
決定(然)。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
現緣力擊發起故。」
【器則示淨示穢。身則示聖示凡。故不決定也。一期
利物。與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續。然亦有暫時者。
隨彼機緣現在擊起。故聲光多分暫時。然亦有相
續者。初正釋竟。
△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
處所現實色。」
【有漏種。即執受中諸種子也。十有色處。即五根五
塵也。墮法處所現實色。謂意識緣境有實有假。今
指定果色也。初明唯變處等竟。
△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答曰)。有漏
識變。略有二種。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隨因緣勢力故變
(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隨分別勢力故變(似境。)初(因緣變。)必有
(實)用。後(分別變。)但為(相分之)境(非有實用。今)。異熟識(之)變(境。)但
隨因緣(其)。所變(之)色等。必有實用。若(使)變(為)心等。便
無實用(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緣(慮)故。須彼(有)
實用(法。乃可)別從此(第八識變)生(設使)。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所以
不變無為)。故異熟識。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此約有漏位言。若)。至(佛果)無
漏位(中。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則)。雖無(有)分別。而(鏡體)澄淨
故。設(心心所等仍)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云。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
第八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故。二惟分別變
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
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
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
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初正明所
變竟。
△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界根)身及有漏種(共名三類性境)。
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則但)。緣有漏種(以)。厭離
色故。無業果色(不緣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謂具三所緣亦)。於理無
違(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二釋不可知門。】
「不可知者。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
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
不可知(問曰)。云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答曰。)
如滅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應信為有。
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以是)。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
等位。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以其行相極微細故。二所緣不可
知。以三類性境。內執受之五淨色根及諸種子亦
微細故。外器世間徧于十方難測量故。次立量以
顯第八識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第八識宗。因
云有情攝故。喻如有心時。無想定及無想天亦爾。
既滅定無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
哉。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