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論疏記
起信論疏記
信成就者。還依發趣分中三種發心進趣。是故二
分所為有異。而其所趣道理無別也。
△以下第二廣釋。初發二問。後還兩答。】
「何等信心。云何修行。略說信心有四種。云何為四。一
者信根本。所謂樂念真如法故。二者信佛有無量功
德。常念親近供養恭敬。發起善根。願求一切智故。三
者信法有大利益。常念修行諸波羅密故。四者信僧
能正修行自利利他。常樂親近諸菩薩眾。求學如實
行故。」
【答信中言信根本者。真如之法。諸佛所歸。眾行之
原。故曰根本也。餘文可知。
△答修行中。在文有三。一舉數總標。二依數開門。三
依門別解。】
「修行有五門。能成此信。」
【初中言能成此信者。有信無行。即信不熟。不熟之
信。遇緣便退。故修五行以成四信也。】
「云何為五。一者施門。二者戒門。三者忍門。四者進門。
五者止觀門。」
【第二開門中。言止觀門者。六度之中。定慧合修。故
合此二為止觀門也。
△第三別解。作二分釋。前四略明。後一廣說。】
「云何修行施門。若見一切來求索者。所有財物隨力
施與。以自捨慳貪。令彼歡喜。若見厄難恐怖危逼。隨
巳堪任。施與無畏。若有眾生來求法者。隨巳能解。方
便為說。不應貪求名利恭敬。唯念自利利他。迴向菩
提故。云何修行戒門。所謂不殺不盜不婬。不兩舌不
惡口不妄言不綺語。遠離貪嫉欺詐諂曲瞋恚邪見。
若出家者。為折伏煩惱故。亦應遠離憒鬧。常處寂靜。
修習少欲知足頭陀等行。乃至小罪。心生怖畏。慚愧
改悔。不得輕於如來所制禁戒。當護譏嫌。不令眾生
妄起過罪故。云何修行忍門。所謂應忍他人之惱。心
不懷報。亦當忍於利衰毀譽稱譏苦樂等法故。云何
修行進門。所謂於諸善事。心不懈退。立志堅強。遠離
怯弱。當念過去久遠巳來。虗受一切身心大苦。無有
利益。是故應勤修諸功德。自利利他。速離眾苦。復次
若人雖修行信心。以從先世來。多有重罪惡業障故。
為邪魔諸鬼之所惱亂。或為世間事務種種牽纏。或
為病苦所惱。有如是等眾多障礙。是故應當勇猛精
勤。晝夜六時。禮拜諸佛。誠心懺悔。勸請隨喜。迴向菩
提。常不體廢。得免諸障。善根增長故。」
【初中亦二。一者別明四種修行。復次若人以下。第
二示修行者除障方便。此第二中亦有二句。先明
所除障礙。後示能除方法。方法中言禮拜諸佛者。
此總明除諸障方便。如人負債依附於王。則於債
主無如之何。如是行人禮拜諸佛。諸佛所護。能脫
諸障也。懺悔以下。別除四障。四障是何。一者諸惡
業障。懺悔除滅。二者誹謗正法。勸請滅除。三者嫉
妒他勝。隨喜對治。四者樂著三有。迴向對治。由是
四障。能令行者不發諸行。不趣菩提。故修如是四
行對治。是義具如瑜伽論說。又此懺悔等四種法。
非直能除諸障亦乃功德無量。故言免諸障善根
增長。是義廣說。如金鼓經也。
△止觀門中。在文有二。一者略明。二者廣說。】
「云何修行止觀門。所言止者。謂止一切境界相。隨順
奢摩他觀義故。所言觀者。謂分別因緣生滅相。隨順
毗鉢。舍那觀義故。云何隨順。以此二義漸漸修習。不
相捨離。雙現前故。」
【初略中言謂止一切境界相者。先由分別作諸外
塵。今以覺慧破外塵相。塵相既止。無所分別。故名
為止也。次言分別生滅相者。依生滅門。觀察法相
故言分別。如瑜伽論菩薩地云。此中菩薩。即於諸
法無所分別。當知名止。若於諸法勝義理趣。及諸
無量安立理趣。世俗妙智。當知名觀。是知依真如
門。止諸境相。故無所分別。即成無分別智。依生滅
門。分別諸相。觀諸理趣。即成後得智也。隨順奢摩
他觀義。隨順毗鉢舍那觀義者。彼云奢摩他。此翻
云止。毗鉢舍那。此翻云觀。伹今譯此論者。為別方
便及與正觀。故於正觀仍存彼語。若具存此語者。
應云隨順止觀義。及隨順觀觀義。欲顯止觀雙運
之時即是正觀。故言止觀及與觀觀。在方便時。止
諸塵相。能順正觀之止。故言隨順止觀。又能分別
因緣相故。能順正觀之觀。故言隨順觀觀。云何隨
順以下。正釋此義。漸漸修習者。是明能隨順之方
便。現在前者。是顯所隨順之正觀也。此中略明止
觀之義。隨相而論。定名為止。慧名為觀。就實而言。
定通止觀。慧亦如是。如瑜伽論聲聞地云。復次如
是心一境性。或是奢摩他品。或是毗鉢舍那品。若
於九種心住中心一境性。名奢摩他品。若於四種
慧行中心一境性。名毗鉢舍那品。云何名為九種
心住。謂有苾芻。令心內住。等住。安住。近住。調順。寂
靜。最極寂靜。專住一趣。及與等持。如是名為九種
心住。云何內住。謂從外一切所緣境界。攝錄其心。
繫在於內。不外散亂。故名內住。云何等住。謂即最
初所繫縛心。其性麤動。未能令其等徧住故。次即
於此所緣境界。以相續方便。澄淨方便。挫令微細。
徧攝令住。故名等住。云何安住。謂若此心雖復如
是內住等住。然由失念。於外散亂。還復攝錄安置
內境。故名安住。云何近住。謂彼先應如是如是親
近念住。由此念故。數數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此心
遠住於外。故名近住。云何調順。謂種種相。令心散
亂。所謂五塵三毒男女等相。故彼先應取彼諸相
為過患想。由如是想增上力故。於彼諸相折挫其
心不令流散。故名調順。云何寂靜。謂有種種欲恚
害等諸惡尋思。貪欲葢等諸隨煩惱。令心擾動。故
彼先應取彼諸法為過患想。由如是想增上力故。
於彼心不流散。故名寂靜。云何名為最極寂靜。謂
失念故。即彼二種暫現行時。隨所生起。然不忍受。
尋即反吐。故名最極寂靜。云何名為專住一趣。謂
有加行有功用無缺無間三摩地相續而住。故名
專住一趣。云何等持。謂數修數習數多修習為因
緣故。得無加行無功用任運轉道。故名等持。又如
是得奢摩他者。復即由是四種作意。方能修習毗
鉢舍那。故此亦是毗鉢舍那品。云何四種毗鉢舍
那。謂有苾芻依止內心奢摩他故。於諸法中能正
思擇。最極思擇。周徧尋思。周徧伺察。是名四種。云
何名為能正思擇。謂於淨行所緣境界。或於善巧
所緣境界。或於淨惑所緣境界。能正思擇盡所有
性。云何名為最極思擇。謂即於彼所緣境界。最極
思擇如所有性。云何名為周徧尋思。謂即於彼所
緣境界。由慧俱行。有分別作意。取彼相狀。周徧尋
思。云何名為周徧伺察。謂即於彼所緣境界。審諦
推求。周徧伺察。乃至廣說。尋此文意。乃說聲聞止
觀法門。然以此法趣大乘境。即為大乘止觀之行。
故其九種心住。四種慧行。不異前說。大乘境者。次
下文中當廣分別依文消息也。止觀之相。略義如
是。
△以下第二廣辨。於中有二。先明別修。後顯雙運。別
修之內。先止。後觀。先明止中。即有四段。一明修止
方法。二顯修止勝能。三辨魔事。四示利益。】
「若修止者。住於靜處。端坐正意。不依氣息。不依形色。
不依於空。不依地水火風。乃至不依見聞覺知。一切
諸想。隨念皆除。亦遣除想。以一切法本來無相。念念
不生。念念不滅。亦不得隨心外念境界。後以心除心。
心若馳散。即當攝來住於正念。是正念者。當知唯心。
無外境界。即復此心亦無自相。念念不可得。若從坐
起。去來進止。有所施作。於一切時。常念方便。隨順觀
察。久習淳熟。其心得住。以心住故。漸漸猛利。隨順得
入真如三昧。深伏煩惱。信心增長。速成不退。唯除疑
惑。不信。誹謗。重罪業障。我慢。懈怠。如是等人所不能
入。」
【初方法中。先明能入人。後簡不能者。初中言住靜
處者。是明緣具。具而言之。必具五緣。一者間居靜
處。謂住山林。若住聚落。必有喧動故。二者持戒清
淨。謂離業障。若不淨者。必須懺悔故。三者衣食具
足。四者得善知識。五者息諸緣務。今略舉初。故言
靜處。言端坐者。是明調身。言正意者。是顯調心。云
何調身。委悉而言。前安坐處。每令安穩。久久無妨。
次當正脚。若半跏坐。以左脚置右髀上。牽來近身。
令左脚指與右䏶齊。若欲全跏。即改上右脚必置
左髀上。次左脚置右䏶上。次解寬衣帶。不坐時落。
次當安手。以左手掌置右手上。累手相對。頓置左
脚上。牽來近身。當心而安。次當正身。前當搖動其
身。并諸支節。依七八反。如自按摩法。勿令手足差
異。正身端直。令肩骨相對。勿曲勿聳。次正頭頸。令
鼻與臍相對。不偏不邪。不仰不卑。平面正住。今總
略說。故言端坐也。云何調心者。末世行人。正願者
少。邪求者多。謂求名利。現寂靜儀。虗度歲月。無由
得定。離此邪求。故言正意。直欲定心與理相應。自
度度他至無上道。如是名為正意也。不依以下。正
明修止次第。顯示九種住心。初言不依氣息。乃至
不依見聞覺知者。是明第一內住之心。言氣息者。
數息觀境。言形色者。骨瑣等相。空地水等。皆是事
定所緣境界。見聞覺知。是舉散心所取六塵。於此
諸塵推求破壞。知唯自心。不復託緣。故言不依。不
依外塵。即是內住也。次言一切諸相隨念皆除者。
是明第二等住之心。前雖別破氣息等相。而是初
修。其心麤動。故破此塵。轉念餘境。次即於此一切
諸相。以相續方便澄淨方便。挫令微細。隨念皆除。
皆除馳想。即是等住也。次言亦遣除想者。是明第
三安住之心。前雖皆除外馳之想。而猶內存能除
之想。內想不滅。外想還生。是故於內不得安住。今
復遣此能除之想。由不存內。則能忘外。忘外而靜。
即是安住也。次言以一切法本來無相。念念不生
念念不滅者。是明第四近住之心。由先修習念住
力故。明知內外一切諸法。本來無有能想可想。推
其念念不生不滅。數數作意而不遠離。不遠離住。
即是近住也。次言亦不得隨心外念境界者。是明
第五調順之心。諸外塵相念心散亂。依前修習安
住近住。深知外塵有諸過患。即取彼相為過患想。
由是想力折挫其心令不外散。故名調順也。次言
後以心除心者。是明第六寂靜之心。諸分別惱令
心發動。依前調順。彌覺其患。即取此相為過患想。
由此想力轉除動心。動心不起。即是寂靜也。次言
心若馳散。乃至念念不可得者。是明第七最極寂
靜之心。於中有二。初言心若馳散即當攝來。乃至
唯心無外境界者。是明失念暫馳散外塵。而由念
力能不忍受也。次言即復此心亦無自相念念不
可得者。是明失念還存內心。而由修力尋即反吐
也。能於內外不受反吐。是故名為最極寂靜。次言
若從坐起去來。乃至淳熟其心得住者。是明第八
專住一趣。謂有加行有功用心。故言常念方便隨
順觀察也。無間無缺定心相續。故言久習淳熟其
心得住。即是專住一趣相也。次言以心住故漸漸
猛利。隨順得入真如三昧者。是明第九等持之心
由前淳熟修習力故。得無加行無功用心。遠離沈
浮。任運而住。故名等持。等持之心住真如相。故言
得入真如三昧。深伏煩惱信心增長速成不退者。
略顯真如三昧力用。由此進趣得入種性不退位
故。上來所說名能入者。唯除以下。簡不能者。修止
方法竟在於前。】
「復次依是三昧故。則知法界一相。謂一切諸佛法身
與眾生身平等無二。即名一行三昧。當知真如是三
昧根本。若人修行。漸漸能生無量三昧。」
【第二明修止勝能。是明依前真如三昧。能生一行
等諸三昧。所言一行三昧者。如文殊般若經言。云
何名一行三昧。佛言。法界一相。繫緣法界。是名一
行三昧。入一行三昧者。盡知恒沙諸佛法界無差
別相。阿難所聞佛法。得念總持辯才智慧。於聲聞
中雖為最勝。猶住量數。即有限礙。若得一行三昧。
諸經法門。一一分別。皆悉了知。決定無礙。晝夜常
說。智慧辯才終不斷絕。若比阿難多聞辯才。百千
等分不及其一。乃至廣說。真如三昧能生此等無
量三昧。故言真如是三昧根本也。修止勝能竟在
於前。
△以下第三明起魔事。於中有二。略明。廣釋。】
「或有眾生無善根力。則為諸魔外道鬼神之所惑亂。
若於坐中現形恐怖。或現端正男女等相。當念唯心。
境界則滅。終不為惱。」
【略中亦二。先明魔嬈。後示對治。初中言諸魔者。是
天魔也。鬼者。堆愓鬼也。神者。精媚神也。如是鬼神
嬈亂佛法。令墮邪道。故名外道。如是諸魔乃至鬼
神等。皆能變作三種五塵。破人善心。一者作可畏
事。文言坐中現形恐怖故。二者作可愛事。文言或
現端正男女故。三非違非順事。謂現平品五塵。動
亂行人之心。文言等相故。當念以下。次明對治。若
能思惟如前諸塵。唯是自心分別所作。自心之外。
無別塵相。能作是念。境相即滅。是明通遣諸魔鬼
神之法。別門而言。各有別法。謂治諸魔者。當誦大
乘諸治魔呪。咀念誦之。堆愓鬼者。或如蟲蝎。緣人
頭面。攢刺㿇㿇。或復擊攊人兩掖下。或乍抱持於
人。或言說音聲喧喧。及作諸獸之形。異相非一。來
惱行者。則應閉目一心憶而作如是言。我今識汝。
汝是此閻浮提中食火臭香偷臘吉支。即見汝喜。
汝破戒種。我今持戒。終不畏汝。若出家人。應誦戒
律。若在家人。應誦菩薩戒本。若誦三歸五戒等。鬼
便却行匍匐而出也。精媚神者。謂十二時狩。能變
化作種種形色。或作少男女相。或作老宿之形。及
可畏身等。非一眾多。惱亂行者。其欲惱人。各當其
時來。若其多於寅時來者。必是虎兕等。多於卯時
來者。必是兔獐等。乃至多於丑時來者。必是牛類
等。行者恒用此時。則知其狩精媚。說其名字呵責。
即當謝滅。此等皆如禪經廣說。上來略說魔事對
治。】
「或現天像。菩薩像。亦作如來像。相好具足。或說陀羅
尼。或說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或說平等空
無相無願。無怨無親。無因無果。畢竟空寂。是真涅槃。
或令人知宿命過去之事。亦知未來之事。得他心智。
辯才無礙。能令眾生貪著世間名利之事。又令使人
數瞋數喜。性無常準。或多慈愛。多睡多病。其心懈怠。
或卒起精進。後便休廢。生於不信。多疑多慮。或捨本
勝行。更修雜業。若著世事種種牽纏。亦能使人得諸
三昧少分相似。皆是外道所得。非真三昧。或復令人
若一日若二日若三日乃至七日住於定中。得自然
香美飲食。身心適悅。不飢不渴。使人愛著。或亦令人
食無分齊。乍多乍少。顏色變異。以是義故。行者常應
智慧觀察。勿令此心墮於邪網。當勤正念。不取不著。
則能遠離是諸業障。應知外道所有三昧。皆不離見
愛我慢之心。貪著世間名利恭敬故。真如三昧者。不
住見相。不住得相。乃至出定。亦無懈慢。所有煩惱。漸
漸微薄。若諸凡夫不習此三昧法。得入如來種性。無
有是處。以修世間諸禪三昧。多起味著。依於我見。繫
屬三界。與外道共。若離善知識所護。則起外道見故。」
【第二廣釋。於中有三。一者廣顯魔事差別。以是義
故以下。第二明其對治。應知外道以下。第三簡別
真偽。初中即明五雙十事。一者現形說法為雙。二
者得通起辯為雙。謂從或令人以下。乃至名利之
事也。三者起惑作業為雙。謂又令使人以下。乃至
種種牽纏也。四者入定得禪為雙。謂從亦能使以
下。乃至使人愛著也。五者食差顏變為雙。文處可
見也。問。如見菩薩像等境界。或因宿世善根所發。
云何簡別。判其邪正。解云。實有是事。不可不慎。所
以然者。若見諸魔所為之相。謂是善相。悅心取著。
則因此邪僻。得病發狂。若得善根所發之境。謂是
魔事。心疑捨離。即退失善利。終無進趣。而其邪正
實難取別。故以三法驗之可知。何事為三。一以定
研磨。二依本修治。三智慧觀察。如經言。欲知真金。
三法試之。謂燒。打。磨。行人亦爾。難可別識。若欲別
之。亦須三試。一則當與共事。共事不知。當與久共
處。共處不知。智慧觀察。今藉此意以驗邪正。謂如
定中境相發時邪正難了者。應當深入定心。於彼
境中不取不捨。但平等定住。若是善根之所發者。
定力逾深。善根彌發。若魔所為。不久自壞。第二依
本修治者。且如本修不淨觀禪。今則依本修不淨
觀。若如是修境界增明者。則非偽也。若以本修治
漸漸壞滅者。當知是邪也。第三智慧觀察者。觀所
發相。推驗根原。不見生處。深知空寂。心不住著。邪
當自滅。正當自現。如燒真金。其光自若。是偽不爾。
此中定譬於磨。本猶於打。智慧觀察類以火燒。此
以三驗。邪正可知也。問。若魔能令我心得定。定之
邪正。如何簡別。解云。此處微細。甚難可知。且依先
賢之說。略示邪正之歧。依如前說九種心住門次
第修習。至第九時。覺其支體運運而動。當動之時。
即覺其身如雲如影。若有若無。或從上發。或從下
發。或從腰發。微微徧身。動觸發時。功德無量。略而
說之。有十種相。一靜定。二空虗。三光淨。四喜悅。五
猗樂。六善心生起。七知見明了。八無諸累縛。九其
心調柔。十境界現前。如是十法。與動俱生。若具分
別。則難可盡。此事既過。復有餘觸次第而發。言餘
觸者。略有八種。一動。二痒。三涼。四暖。五輕。六重。七
澀。八滑。然此八觸。未必具起。或有伹發二三觸者。
發時亦無定次。然多初發動觸。此是依麤顯正定
相。次辨邪相。邪相略出十雙。一增減。二定亂。三空
有。四明闇。五憂喜。六苦樂。七善惡。八愚智。九脫縛。
十強柔。一增減者。如動觸發時。或身動手起。脚亦
隨動。外人見其兀兀如睡。或如著鬼。身手足紛動。
此為增相。若其動觸發時。若上若下。未及徧身。即
便壞滅。因此都失境界之相。坐時蕭索。無法持身。
此為減相。二定亂者。動觸發時。識心及身。為定所
縛。不得自在。或復因此便入邪定。乃至七日。此是
定過。若動觸發時。心意亂舉。緣餘異境。此為亂過
也。三空有者。觸發之時。都不見身。謂證空定。是為
空過。若觸發時。覺身堅實。猶如木石。是為有過也。
四明闇者。觸發之時。見外種種光色。乃至日月星
辰。是為明過。若觸發時。身心闇昧。如入闇室。是為
闇過也。五憂喜者。觸發之時。其心熱惱憔悴不悅。
是為憂失。若觸發時。心大踊悅。不能自安。是為喜
失也。六苦樂者。觸發之時。覺身支體處處痛惱。是
為苦失。若觸發時。知大快樂。貪著纏縛。是為樂失
也。七善惡者。觸發之時。念外散善。破壞三昧。是為
善失。若觸發時。無慚愧等諸惡心生。是惡失也。八
愚智者。觸發之時。心識迷惑。無所覺了。是為愚失。
若觸發時。知見明利。心生邪覺。是為智失也。九縛
脫者。或有五葢。及諸煩惱。覆障心識。是為縛失。或
謂證空得果。生增上慢。是為脫失也。十強柔者。觸
發之時。其身剛強。猶如瓦石。難可迴轉。是為強失。
若觸發時。心志輭弱。易可敗壞。猶如輭渥。不堪為
器。是為柔失也。此二十種邪定之法。隨其所發。若
不識別。心生愛著。因或失心狂亂。或哭或笑。或驚
漫走。或時自欲投巖赴火。或時得病。或因致死。又
復隨有如是發一邪法。若與九十五種外道鬼神
法中一鬼神法相應。而不覺者。即念彼道。行於彼
法。因此便入鬼神法門。鬼加其勢。或發諸邪定。及
諸辯才。知世吉凶。神通奇異。現希有事。感動眾人。
世人無知。但見異人。謂是賢聖。深心信伏。然其內
心專行鬼法。當知是人遠離聖道。身壞命終。墮三
惡趣。如九十六外道經廣說。行者若覺是等邪相。
應以前法驗而治之。然於其中亦有是非。何者。若
其邪定一向魔作者。用法治之。魔去之後。則都無
復毫釐禪法。若我得入正定之時魔入其中現諸
邪相者。用法却之。魔邪既滅。則我定心明淨。猶如
雲除日顯。若此等相雖似魔作。而用法治猶不去
者。當知因自罪障所發。則應勤修大乘懺悔。罪滅
之後定當自顯。此等障相甚微難別。欲求道者不
可不知。且止傍論。還釋本文。上來廣辨魔事差別。
以是巳下。第二明治。言智慧觀察者。依自隨分所
有覺慧。觀諸魔事察而治之。若不觀察。即墮邪道。
故言勿令墮於邪網。此是如前三種驗中。正為第
三智慧觀察。言當勤正念不取不著者。總顯三中
前之二法。今於此中大乘止門。唯修理定。更無別
趣。故初定研。并依本修。更無別法。所以今說當依
本修大乘止門正念而住。不取不著者。邪不干正。
自然退沒。當知若心取著。則棄正而成邪。若不取
著。則因邪而顯正。是知邪正之分。要在著與不著。
不著之者。無障不離。故言遠離是諸業障也。應知
外道以下。第三簡其真偽。於中有二。初舉內外以
別邪正。先邪。後正。文相可知。若諸以下。次對理事
以簡真偽。於中初顯理定是真。行者要修真如三
昧。方入種性不退位中。除此更無能入之道。故言
不習無有是處。然種性之位有其二門。一十三住
門。初種性住。種性者。無始來有。非修所得。義出瑜
伽及地持論。二六種性門。初習種性。次性種性者。
位在三賢。因習所成。出本業經及仁王經。於中委
悉。如一道義中廣說也。今此中言如來種性者。說
第二門習種性位也。以修世間以下。次顯事定之
偽。謂不淨觀安那槃念等。皆名世間諸三昧也。若
人不依真如三昧。直修此等事三昧者。隨所入境。
不離取著。取著法者。必著於我。故屬三界。與外道
共也。如智度論云。諸法實相。其餘一切皆是魔事。
此之謂也。上來第三明魔事竟。】
「復次精勤專心修學此三昧者。現世當得十種利益。
云何為十。一者常為十方諸佛菩薩之所護念。二者
不為諸魔惡鬼所能恐怖。三者不為九十五種外道
鬼神之所惑亂。四者遠離誹謗甚深之法。重罪業障
漸漸微薄。五者滅一切疑諸惡覺觀。六者於如來境
界信得增長。七者遠離憂悔。於生死中勇猛不怯。八
者其心柔和。捨於憍慢。不為他人所惱。九者雖未得
定。於一切時一切境界處。則能減損煩惱。不樂世間。
十者若得三昧。不為外緣一切音聲之所驚動。」
【第四利益。後世利益。不可具陳。故今略示現在利
益。總標。別顯。文相可知。別明止門竟在於前。】
「復次若人唯修於止。則心沈沒。或起懈怠。不樂眾善。
遠離大悲。是故修觀。修習觀者。當觀一切世間有為
之法。無得久停。須臾變壞。一切心行。念念生滅。以是
故苦。應觀過去所念諸法。恍惚如夢。應觀現在所念
諸法。猶如電光。應觀未來所念諸法。猶如於雲忽爾
而起。應觀世間一切有身。悉皆不淨。種種穢汙。無一
可樂。如是當念一切眾生。從無始世來。皆因無明所
熏習故。令心生滅。巳受一切身心大苦。現在即有無
量逼迫。未來所苦亦無分齊。難捨難離。而不覺知。眾
生如是。甚為可愍。作此思惟。即應勇猛立大誓願。願
令我心離分別故。徧於十方修行一切諸善功德。盡
其未來。以無量方便救拔一切苦惱眾生。令得涅槃
第一義樂。以起如是願故。於一切時一切處。所有眾
善。隨巳堪能。不捨修學。心無懈怠。唯除坐時專念於
止。若餘一切。悉當觀察應作不應作。」
【第二明觀。於中有三。初明修觀之意。次顯修觀之
法。其第三者。總結勸修。第二之中。顯四種觀。一法
相觀。謂無常。苦。流轉。不淨。文相可知。如是當念以
下。第二明大悲觀。作是思惟以下。第三明誓願觀。
以起如是以下。第四明精進觀。依此四門。略示修
觀也。唯除坐時以下。第三總結勸修。上來第一別
明止觀。】
「若行若住。若臥若起。皆應止觀俱行。所謂雖念諸法
自性不生。而復即念因緣和合。善惡之業。苦樂等報。
不失不壞。雖念因緣善惡業報。而亦即念性不可得。
若修止者。對治凡夫住著世間。能捨二乘怯弱之見。
若修觀者。對治二乘不起大悲狹劣心過。遠離凡夫
不修善根。以此義故。是止觀二門共相助成。不相捨
離。若止觀不具。則無能入菩提之道。」
【第二合修。於中有三。一總標俱行。第二別明行相。
三者總結。第二之中。顯示二義。先明順理俱行止
觀。後顯對障俱行止觀。初中言雖念諸法自性不
生者。依非有門以修止行也。而復即念業果不失
者。依非無門以修觀行也。此順不動實際建立諸
法。故能不捨止行而修觀行。良由法雖非有而不
墮無故也。次言雖念善惡業報而即念性不可得
者。此順不壞假名而說實相。故能不廢觀行而入
止門。由其法雖不無而不常有故也。若修以下。對
障分別。若修止者。離二種過。一者正除凡夫住著
之執。遣彼所著人法相故。二者兼治二乘怯弱之
見。見有五陰怖畏苦故。若修觀者。亦離二過。一者
正除二乘狹劣之心。普觀眾生起大悲故。二者兼
治凡夫懈怠之意。不觀無常懈怠發趣故。以是義
故以下。第三總結俱行。一則順理無偏必須俱行。
二即並對二障必應雙遣。以是二義不相捨離。故
言共相助成等也。止觀二行既必相成。如鳥兩翼。
似車二輪。二輪不具。即無運載之能。一翼若闕。何
有翔空之勢。故言止觀不具。則無能入菩提之道
也。
修行信心分中有三。一者舉人略標大意。二者就
法廣辨行相。此之二段竟在於前。】
「復次眾生初學是法。欲求正信。其心怯弱。以住於此
娑婆世界。自畏不能常值諸佛。親承供養。懼謂信心
難可成就。意欲退者。當知如來有勝方便。攝護信心。
謂以專意念佛因緣。隨願得生他方佛土。常見於佛。
永離惡道。如脩多羅說。若人專念西方極樂世界阿
彌陀佛。所修善根迴向願求生彼世界。即得往生。常
見佛故。終無有退。若觀彼佛真如法身。常勤修習。畢
竟得生住正定故。」
【第三示修行者不退方便。於中有二。先明初學者
畏退墮。後示不退轉之方便。此中有三。一者明佛
有勝方便。二者別出脩多羅說。若觀以下。第三釋
經所說意趣。若觀法身畢竟得生者。欲明十解以
上菩薩。得少分見真如法身。是故能得畢竟往生。
如上信成就發心中言以得少分見法身故。此約
相似見也。又復初地巳上菩薩。證見彼佛真如法
身。以之故言畢竟得生。如楞伽經歎龍樹菩薩云。
證得歡喜地。往生安樂國故。此中論意約上輩人
明畢竟生。非謂未見法身不得往生也。住正定者。
通論有三。一者見道以上方名正定。約無漏道為
正定故。二者十解以上名為正定。住不退位為正
定故。三者九品往生皆名正定。依勝緣力得不退
故。於中委悉。如無量壽料簡中說。
△第五勸修分。中在文有六。】
「巳說修行信心分。次說勸修利益分。如是摩訶衍諸
佛祕藏。我巳總說。」
【第一總結前說。】
「若有眾生欲於如來甚深境界得生正信。遠離誹謗。
入大乘道。當持此論。思量修習。究竟能至無上之道。
若人聞是法巳。不生怯弱。當知此人定紹佛種。必為
諸佛之所授記。」
【第二舉益勸修。文中有二。先正勸修。究竟以下。示
其勝利。此中二句。初示所得果勝。後明能修人勝。】
「假使有人能化三千大千世界滿中眾生令行十善。
不如有人於一食頃正思此法。過前功德不可為喻。
復次若人受持此論。觀察修行。若一日一夜。所有功
德。無量無邊。不可得說。假令十方一切諸佛。各於無
量無邊阿僧祇劫。歎其功德亦不能盡。何以故。謂法
性功德無有盡故。此人功德亦復如是無有邊際。」
【第三信受福勝。文中有二。先明一食之頃正思福
勝。後顯一日一夜修行。功德無邊。】
「其有眾生於此論中毀謗不信。所獲罪報。經無量劫
受大苦惱。是故眾生但應仰信。不應誹謗。以深自害。
亦害他人。斷絕一切三寶之種。以一切如來皆依此
法得涅槃故。一切菩薩因之修行入佛智故。」
【第四毀謗罪重。文中有四。先明毀謗罪重。是故以
下。第二試勸。以深以下。第三釋罪重意。一切如來
以下。第四轉釋斷三寶種之意。】
「當知過去菩薩巳依此法得成淨信。現在菩薩今依
此法得成淨信。未來菩薩當依此法得成淨信。」
【第五引證。】
「是故眾生應勤修學。」
【第六結勸。
一部之論有三分中。正辨論宗竟在於前。】
「 諸佛甚深廣大義
我今隨分總持說
迴此功德如法性
普利一切眾生界」
【末後一頌。第三總結。於中上半。結前五分。下之二
句。迴向六道。】
大乘起信論疏記會本卷六(終)
起信論別記(二卷) 新羅 元曉撰
會入于起信論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