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

入菩薩行論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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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初中分二:

卯一、勸應斷貪著;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今初:

「 是故欲盡斷貪等,

 智者應當如是知。」

是故為盡斷外內諸貪著,於取捨善巧之智者,如下所說,應

明辨思維也。

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

「 己知先須具足妙止已,

 始生妙觀遍伏諸煩惱,

 故應最初先勤求妙止,

 現前成就不貪世間心。」

先於隨一善法所緣,修專注一境,遠離沉掉,引生身心極其

調柔之樂,是為止。次知以通達常遍具足空性之見,遍伏三界煩

惱及其種子,以觀察實際法義之力,能引身心極其調柔,是為觀。

當修如是止觀時,應先求止。若不先成就止,妙觀不起故。止

者,亦以於外內世間身財等無貪,現證喜樂而成,貪身財,即隨沉

掉自在轉故。

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分二:

卯一、離內貪有情;卯二、斷內貪名利。初中分二:

辰一、貪之過患;辰二、知過應捨。初中分五:

巳一、勿遇可樂事;巳二、訶五欲誑惑;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巳四、障礙解脫;巳五、虛度暇滿。今初:

「 若人自性是無常,

 現前復貪無常法,

 彼於千生流轉中,

 欲見所愛不可得。」

貪之過患者,謂自身速死無常之者,若復正貪著親友等無常

法,彼貪著所愛者,由彼異熟,千生之中,或能一見所欲可愛之境

耶?不能見也。

巳二、訶五欲誘惑:

「 若不見時心不歡,

 不得平等安樂住。」

若不見悅意者,又復如何?若不見彼,則不歡喜,意不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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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心散亂,不能平等住三摩地,亦不能得安樂也。

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 見已仍復無厭足,

 如前貪愛所逼惱。」

從見所愛之法,由貪著故仍無厭足,還如前欲見未見之時,

仍為貪愛所逼惱也。

巳四、障礙解脫:

「 若其貪於諸有情,

 能令真性遍蓋覆,

 亦能損壞厭離心,

 終為憂苦熱惱逼。」

以此之故,若貪著於諸有情,亦於真性普遍蓋覆,為現量親

見勝義諦之障。由貪著有漏法故,亦能壞厭離生死之心,不能得

解脫。悅意之人,最後亦決定相離,終為憂惱所逼也。

巳五、虛度暇滿:

「 若人如是邪思維,

 能令此生無義逝。」

若唯於欲境,思之不忘,此生當無義空過,暇滿便成虛度也。

辰二、知過應捨。分二:

巳一、思維過患;巳二、斷彼之理。初中分二:

午一、廣釋;午二、攝義。初中分三:

未一、失壞大義且引入惡趣;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未

三、依彼無益有損。今初:

「 由於無常親友故,

 卍字法輪亦能壞,

 善根相等諸愚夫,

 同行定趨於惡趣,

 善根不等能相引,

 依止愚夫何所為。」

為速散無常之親友,不變卍字之解脫,及證彼方便之正法,

亦能失壞,愚夫善根相等,與彼同事而行,決定趣於惡趣。若諸

聖人,今得人身,能引善根不相等者,依止愚夫異生何為?所欲

之義不能成辦,增長非所欲故。

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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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剎那間成親友,

 於須臾頃復成仇,

 於歡喜處生瞋怒,

 取悅愚夫誠難事。

 說饒益語反生瞋,

 於我利益復遮止,

 若於其言不聽茫,

 頓起瞋心入惡趣。」

心相續不堅固故,一剎那間能成親友,於僅略說一惡語之須

臾頃復能成仇。於歡喜處,令作善法,亦生瞋恚,異生愚夫,難於

取悅,於己有益之語,亦生瞋恚也。不僅此也,且於我為利益因

之善法,多方遮止。若不聽其言,即於我生瞋,入於惡趣。

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 勝者嫉妒等者諍,

 劣者生慢贊生驕,

 逆耳之言生瞋恚,

 誰依愚夫能獲益。

 友愚夫者因其人,

 自讚毀他生大罪,

 樂著生死談論等,

 任何不善皆能生。」

又愚夫者,於勝己者嫉妒,於相等者諍競,於劣於己者起我

慢。若讚歎之則生驕矜,若說逆耳之言則生瞋恚。誰能依於

愚夫得饒益乎?不唯不得饒益,又復狎近愚夫,則對彼愚夫,贊己

毀他,為王賊等樂著生死之談論,任何不善皆定能出生,故不應

與愚夫為侶也。

午二、攝義:

「 如是於我及於他,

 由此唯能成損害。」

若爾,於我及彼愚夫,由此互相親近,互為惡友,唯有損害而

已。

巳二、斷彼之理:

「 彼既不能利益我,

 我亦不能成彼義,

 於彼愚夫當遠避,

 暫遇歡喜作恭敬,

 於彼不應太親密,

 僅如常人斯為美,

 猶如蜂採花中蜜,

 惟從其處取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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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宛如從昔未相識,

 不相親暱住憒鬧。」

若爾,愚夫異生,既不能利益於我,我亦不能利益於彼,故應

遠避愚夫,樂處寂靜也。若偶爾相遇,宜歡喜為作恭敬,令彼歡

悅,亦不應太相親密,僅如暫遇之通常人,遠離貪瞋而已,斯為善

也。如村內行乞食等時,亦應如蜂採花中之蜜,於色等無所貪

著。資生行道,為法義故,受取法衣僧伽黎等。於諸士夫,如昔

從未相識,應離親暱憒鬧而住,亦猶如是。

卯二、斷外貪名利等。分二:

辰一、有境之罪;辰二、境之罪。初中分二:

巳一、我慢之過患;巳二、貪著之過患。今初:

「 我有利養及恭敬,

 我為眾人所歡喜,

 若起如是驕慢言,

 死後當生大怖畏。」

我得眾多利養,我受恭敬,我為眾人所歡言,若說如是等驕

慢言,由我慢及貪著之罪,當墮地獄中,死後發生可怖之事也。

巳二、貪著之過患:

「 是故若由愚癡心,

 貪著種種可樂事,

 彼彼總皆成虛空,

 唯能生起苦自性,

 故諸智者不應貪,

 由貪能生怖畏故。」

是故於有利事業愚昧無知之心,所貪著之種種境,彼彼總歸

皆成虛空,其果唯能發起苦性。是故於取捨善巧者,於利養不應

貪著,由貪能生惡趣怖畏故。

辰二、境之罪。分二:

巳一、欲境不可保信;巳二、毀譽無所損益。今初:

「 諸法自性散離故,

 當堅信解當觀察,

 若能獲得多財利,

 亦能獲得美名聞,

 盡其所有名利聚,

 所欲於我皆無干。」

雖有此諸所貪之境,而不可保信,彼皆決定自性散離,當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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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解,當深觀察。雖得如是利養眾多,名聞顯揚,而死時名利之

聚,凡所欲者,悉皆無關,死時彼等悉皆不能相隨去故。

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 若有他人罵詈我,

 讚揚於我有何樂,

 若有他人讚揚我,

 罵詈於我何不樂。」

於毀譽不應貪瞋,若有他人背罵我,有人當面讚我,何足為

喜?有障其歡喜者故。若有他人讚我,或有人罵我,何足為憂?

毀譽不能高下我,故於彼不應貪瞋也。

寅三、憒鬧之過患。分二:

卯一、愚夫難近不應貪著憒鬧;卯二、引證。今初:

「 有情勝解種種別,

 如來尚難令歡喜,

 況復惡人如我者,

 故於世法勿貪著。

 不得助時既加訶,

 得利之時復譏毀,

 有情自性難親近,

 云何能令生歡喜。」

有情勝解種種差別,不能盡人悅之。佛以種種事業,為作利

益,尚不能令彼歡喜,況不知其意樂,如我之惡人不能得其歡心,

更何待言?是故應捨狎近世間之意樂。彼諸有情於不得援助

者,則輕之曰:彼先世不作福德所致也。於得利養者,則又毀之

曰:彼行於邪命也。彼等自性難以習近,故彼諸愚夫云何對我能

生歡喜?不生歡喜,故不應狎近也。

卯二、引證:

「 愚夫唯求自利故,

 非得自利不歡喜,

 愚夫一切非親友,

 是諸如來所宣說。」

何以故?愚夫無論如何,唯求自利,此外更無他事,能令歡

喜,任何愚夫異生,悉不可為親友,是諸如來之所宣說也。《月燈

經》云:「凡夫不可為親友,縱與彼說如法語,意不信從生瞋恚,現

前顯示凡夫行。」又云:「縱久親近諸愚夫,後時仍復成疏遠,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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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性既廣知,智者於彼不依止。」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五:

卯一、伴侶殊勝;卯二、處所殊勝;卯三、養命殊勝;卯四、分

別殊勝;卯五、不散亂殊勝。今初:

「 叢林鳥獸及草木,

 從不能為逆耳言,

 與彼同遊則安樂,

 何時我能與為侶。」

多聞智者,勿與愚夫為侶,應住林間。林間鳥獸樹木,皆不

能為逆耳之言,與之為伴,則得安樂,應當發願,何時我方能與彼

等共住也。

卯二、處所殊勝:

「 石室廢祠空舍宅,

 或住濃蔭大樹前,

 佛子何時能如是,

 於家無貪無顧戀,

 無主攝持之住所,

 自然成就空曠地,

 自在受用無貪著,

 何時我得居其處。」

處所謂山巖地穴,或空廢天祠,或大樹近旁,盡其所有可樂

住處,悉可居住。於家宅等先捨棄已,欲後不復取者,應當發願,

何時能於家宅,不復回顧,無所貪著。無主攝持之所,自然空曠

之地,自在受用,於身財等悉無貪著,應當發願,我何時方能住於

其處也。

卯三、養命殊勝:

「 一鉢支身度時日,

 蔽體唯依糞掃衣,

 此身脫然無藏護,

 何時住此無畏處。」

土鉢摶食,以度時日,著他人所棄不用之衣,無可竊掠者,此

身雖脫然獨處,不作藏護而無盜賊等怖畏,何時方能如是而住?

當再再發願,亦應修加行也。

卯四、觀察殊勝。分二:

辰一、於身貪之對治分別觀察;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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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今初:

「 親身無常往屍林,

 昔人白骨縱橫處,

 我身可怖亦如是,

 何時心能泊然住,

 我身腐朽出惡臭,

 貪食腥膻狐狸等,

 聞之裹足不敢近,

 當來必有如是事。」

於自身起無常作意者,當往屍林,觀昔時他人死後之屍骸,

與自身相等,同具可怖之法,應當發願,何時我心方能泊然而住,

觀我此身亦具如是法也。應如《般若經》所說,起膨脹等想也。

生起不淨想者,謂我此身當來必成朽腐,貪食不淨之狐狸等,聞

其臭氣,亦厭惡不欲近前。如是思維,觀與屍林之屍身無別也。

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觀察。分三:

巳一、不應貪著親友;巳二、明其故;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

伴侶想。今初:

「 唯是此身出生時,

 與生俱來骨肉等,

 若尚散壞各分離,

 餘親愛者何待言。」

應斷與親友不離之貪著,此唯一之自身出生之時,與之俱來

之骨肉等,尚且散壞,各各分離,由各各不相繫屬之業自在而來

之餘親友等,其必分離,更何待言!當作速疾散離想也。

巳二、明其故:

「 生時獨來一人生,

 死時亦唯一人死,

 若他不能代受苦,

 奚為姻親作障礙。」

暫時共住,於彼無所貪著,生時獨自生,死時獨自死,依彼造

集罪業,異熟苦等,若他人不能代受,何故為親而障礙善法?毫

無利益,故不應貪著也。

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 宛如世間行旅人,

 偶爾同投止宿處,

 如是三有旅途中,

 偶爾受生同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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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諸同行旅者,偶於一日,同投一止宿之處,由業力故,於三

有旅途中,同一種姓,亦唯是血脈等之關聯,同一生處受生而已,

不應貪著也。

卯五、不散亂殊勝。分二:

辰一、智者應依阿練若;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今初:

「 眷屬環繞徒悲苦,

 應及四人尚未來,

 從床榻上舁身起,

 當早獨往叢林間。」

生之終不外乎死。死時諸世間親友,悉為憂惱所逼,應及早

乘未有四人從家宅床榻上舁舉其屍體之前,往森林中依止阿練

若也。

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三:

巳一、無憂惱逼;巳二、善品不壞增長;巳三、故我應依阿練

若。今初:

「 既無親知亦無怨,

 孑然一身住閑靜,

 計我此身早已死,

 即令今死復何恨。」

住叢林間有何功德?無能生貪瞋之親,亦無懼作損害之怨,

唯此一身,住寂靜處,捨諸親友,未死之前,已作如死之想,遠離

貪著,雖死亦絕無人為之憂惱也。

巳二、善品不壞增長:

「 任令何人住於前,

 不能令我生憂惱,

 若修隨念如來等,

 無能令心散亂者,

 故我一人當獨往,

 鬱茂蔥蘢林薄間。」

住阿練若,雖有怨親等住於其前,悉不能以憂惱損害等,擾

亂此住森林者,修隨念如來等,解脫及一切智道,故智者應離憒

鬧住林間也。

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

「 無多憂惱常安適,

 一切散亂皆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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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住極其欣悅身心安樂之森林,易得養命之具,無多擾

惱,無病等故,能生安樂,一切散亂悉皆寂靜,我應一人孑然獨

住,損惱少善法增長故。

子二、斷邪分別。分二:

丑一、於五欲修厭患;丑二、於阿練若修歡喜。初中分三:

寅一、思維受用五欲果有怖畏;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寅

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受樂事。初中分二:

卯一、勸勤修善法;卯二、思維五欲過患。今初:

「 捨置別餘邪思維,

 為令此心平等住,

 亦為調伏自心故,

 我當一心勤精進。」

欲心害心等,別餘思維,悉皆捨置,修二種菩提心,我當專注

一心思維法,平等住心,亦當依彼修實際義伏斷煩惱,故應勵力

發勤精進也。《勇猛長者所問經》云:「復次長者出家菩薩,住寂

靜處,應當思維,我今何故住寂靜處,唯住寂靜非善行也。乃至

何故我今住寂靜處,應令所修善法圓滿故也。」

卯二、思維五欲過患:

「 若於今世若後世,

 諸欲唯能生衰損,

 今生殺縛及刑刖,

 後世能成地獄苦。」

貪著五欲,現生後世,諸欲能生廣大衰損聚,此生若殺若縛

若割截刑刖,後世能成地獄等。《妙月女請問經》云「以欲為因有

情墮地獄,貪著五欲成餓鬼畜生」云等。

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分二:

卯一、觀屍林相思維過患;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初中

分六:

辰一、所貪味者無果;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辰三、於自

他身不應慳貪守護;辰四、不應施以裝飾;辰五、應極怖畏;辰六、

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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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匍匐男女鬼卒前,

 為彼再三作祈請,

 或諸罪業或惡名,

 為彼一切非所畏。

 我寧趣入恐怖中,

 亦寧耗損諸財物,

 若於彼身能抱持,

 善哉我心亦歡喜。

 彼唯骸骨更無他,

 不能自主亦非我,

 何故於彼深好樂,

 愛著不能趣涅槃。」

於男女鬼卒之前,再三啟請,唯願我之匹偶,與我某甲,常得

共住。為彼女故,我寧不避諸罪,或被惡名,乃至殺戮等災禍怖

畏,亦寧趣入。為彼之故,耗損一切財物,亦所不恤,但於彼女之

身,常能抱持,不亦善哉。如是好樂貪著之身,骸骨之外,更無他

物,從初以來,非有自在,亦未屬於我,毫無所用,何故極其愛樂,

周遍貪著不趣涅槃?應斷欲貪,勤趣解脫道也。

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

「 初時慇勤好護持,

 後時驚愕何如此,

 先為他見或未見,

 恒以衣等覆其面。

 汝昔迷戀貪著者,

 今仍如前現量轉,

 鳥鳶啄去現其形,

 何故汝今欲逃避。」

若彼女人,初美妙時,慇勤愛樂,藏護扶持,及時觀之,乃大

驚愕。未至屍林以前,他人或見或否,有衣等覆其面。汝煩惱貪

著之面,今正現量轉,死時於屍林中為鳥鳶等啄去其衣,極其顯

明,如是見時,何故逃避?爾時亦應貪著也。

辰三、於自他身不應慳貪守護:

「 昔時若為他眼見,

 汝心慳惜極防護,

 云何今為他啄食,

 汝心不惜不防守。」

若他人目視汝之婦女,汝亦耽耽防守其身,今為鳥鳶等啄食

之時,汝何不守護?應仍貪著守護也。

辰四、不應施以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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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見如斯朽肉堆,

 鳥鳶狐狸所食啖,

 何於鳥獸肴膳前,

 花鬘旃檀莊嚴供。」

復次,於屍林中,鳥鳶狐狸等見此朽肉,亦以為食。於鳥等

所食之物,何故以花鬘旃檀金等莊嚴而供養之?生時亦不應施

以莊嚴也。

辰五、應極怖畏:

「 久死屍骸不動搖,

 汝今見之猶怖畏,

 全身搖曳如起屍,

 汝今見之何不畏。」

住於屍林之時,見久死之屍骸不動者,汝猶怖畏逃避,今於

生時猶如起屍,無論如何,應盡力發起如是思維之意樂。作如是

想,云何不畏?應如是起屍不應貪著也。

辰六、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

「 若其覆蔽猶貪著,

 何不貪愛未覆者,

 若於屍骸非所樂,

 何故抱持衣覆者。」

若於衣覆之身,尚且貪著,棄於屍林之時,彼無蓋覆,何不愛

樂?應亦愛之也。若棄於屍林者非所好,汝何故抱持衣覆者,等

不淨故。

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分三:

辰一、現量不淨不應貪著;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辰三、

破淨執。初中分五:

巳一、於觸不應貪;巳二、破淨想;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

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巳五、形色非可貪處。今初;

「 同依於一食物中,

 出生便溺及津唾,

 此中便溺非所愛,

 汝於津唾何愛樂。

 若其樂著唯細滑,

 兜羅棉枕何不貪,

 謂無氣味及漏泄,

 欲者唯為不淨迷。

 諸具欲貪下愚人,

 謂兜羅棉雖細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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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兩兩相交會,

 由斯不樂兜羅棉。」

若謂所好為女人之津唾,二者之因,同為食物,果成便溺及

津唾二者,此中不好便溺,何故獨好津唾?等是從不淨因生之不

淨果故。於細滑兜羅棉枕,不能好樂,如觸女人,謂不如女人身

有漏泄氣味,是諸具欲者,於不淨愚以為淨貪著之所行也。諸具

欲愚昧之惡人,謂兜羅棉雖細滑,不能兩相交會,故不愛兜羅棉,

此乃顛倒執著,故於觸不應貪也。

巳二、破淨想:

「 若謂所貪非不淨,

 唯餘骨瑣筋絡纏,

 血肉污泥塗其外,

 此物何故置懷中。

 汝身自具多不淨,

 即彼堪供汝受用,

 何故於他不淨囊,

 貪求不淨生貪慾。」

若謂所貪非為不淨,於骨瑣筋絡纏結之上,塗以肉泥,於彼

女人,何故抱持?非所應也。復次汝身亦有眾多不淨,汝恒可自

受用,何故於他人不淨皮囊,貪著渴慕,於自身不滿足,愛樂女人

之身?不應爾也。

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

「 若謂所好為肌膚,

 妙著美觀為所欲,

 肌膚色質本無心,

 汝於是中何可樂。

 若貪其心是何物,

 不可觸知不可見,

 誰能觸見所未聞,

 無故抱持何所為。」

若謂我不愛兜羅棉,而愛他身之肌肉,故欲觸欲見,則所樂

者,非心自性,死人肌肉,汝何不愛樂?應當愛樂,然不如是,故

不應貪著也。若謂貪著他人之心,汝所愛樂之心,復是何物?彼

既不可觸亦不可見,未聞有能觸之者,於無義之身,抱持貪著,何

為?毫無利益,不應貪著也。

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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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身自性唯不淨,

 若不了知未為奇,

 自身性亦唯不淨,

 若不了知深可怪。」

復次於別人之身,若不了知性為不淨,未足為奇,常時漏泄

不淨之身,若亦不知性是不淨,深可怪也。此加重之語也。既知

不淨,應破貪著也。

巳五、形色非可貪處:

「 離雲淨日照開敷,

 新茁蓮房偏棄置,

 未知汝貪不淨心,

 耽斯穢窟有何樂。」

離雲日光照射開敷之妙蓮,妙觸美觀等悉皆具備,汝貪著不

淨之不淨心,何故捨彼而愛此不淨穢窟?不應愛樂,故於形色不

應貪也。

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分四:

巳一、是不淨生源作不淨想;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巳

三、喻明身不淨;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今初:

「 地面若為不淨污,

 偶一觸之生厭惡,

 他身不淨出生處,

 汝今何故欲相觸。」

復次若地方為嘔吐等不淨所污,偶一觸之,亦深厭惡,他人

之身,為不淨出生之處,汝何好樂觸之?不應爾也。

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

「 若於不淨既憎嫌,

 從不淨田所出生,

 從於不淨種子出,

 他身何故置懷抱。」

若非貪於不淨,從母胎不淨田所出生,胎中種子父母精血所

生他人之身,汝何故置諸懷抱?不應貪著也。

巳三、喻明身不淨:

「 從不淨生不淨蟲,

 於彼小蟲非所喜,

 眾多不淨自性身,

 從不淨生何可樂。」

復次,汝於不淨中所生不淨小蟲,既不愛樂,汝於眾多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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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之身,從三十六種不淨物自性所生,何故愛樂?

「 汝今非唯於自身,

 不淨自性不訶厭,

 乃復於他不淨囊,

 貪求不淨生貪慾。」

汝不唯於自不淨不知訶厭,乃復於他不淨蘊,貪求不淨以充

其不淨囊,而生貪慾也。

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分二:

午一、身不淨想;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今初:

「 龍腦旃檀可意香,

 香粳時蔬諸美食,

 但令入口復吐之,

 地也沾污成不淨。」

龍腦等可意香,大米或青菜,但令入口復吐棄之,地亦為不

淨所污,故不應貪著也。

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

「 現見不淨有如此,

 若猶於此心狐疑,

 當往觀於屍林中,

 所棄他人不淨體。

 若知朽壞皮裂時,

 能令人生大恐怖,

 何故復於自他身,

 後時貪著生歡喜。」

若現見此身如是不淨,仍作淨想而起狐疑,當觀屍林中所棄

他人不淨之身。既知其身皮破皺裂,極可怖畏,云何此後復於自

身及他婦女之身,數數生起愛樂?非所應故,當觀等同屍林死

屍,斷貪著也。

辰三、破淨執。分三:

巳一、故為莊嚴不能使身淨;巳二、身不免可怖性;巳三、作

可厭想。初中分二:

午一、身不淨不能以旃檀等香使淨;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

香不能為貪著之因。今初:

「 身所薰染之香氣,

 亦唯旃檀等非餘,

 何故依於餘物香,

 於餘人身起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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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彼自性本臭惡,

 於彼不貪何不可。」

若謂身雖不淨,以旃檀等妙香薰之,故應愛樂身所薰染之

香,亦唯是龍腦旃檀等,非餘人身所有。何故以無關外來之香為

貪著他身之因?若身自性臭惡,於彼不貪有何不可?身貪能為

眾苦之因故。

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香不可為貪著之因:

「 世間貪著無義人,

 云何於彼以香塗,

 是則芬芳出旃檀,

 於此身中何所有,

 何故依於餘物香,

 於餘人身起貪著。」

世間貪著無義之人,為身貪故,盡力以旃檀等妙香薰之,然

彼妙香,是旃檀之力,身於此中有何香力?絕無之也。何故依外

在之香,於人身起貪?不應爾也。

巳二、身不免可怖性:

「 若時髮長爪甲深,

 牙齒污穢垢膩染,

 人身自性本如是,

 袒露觀之堪怖畏,

 如此刀劍傷自身,

 云何於彼勤剪剔。」

若謂剪薙髮爪端嚴可愛,髮長齒垢,穢氣所染是身自性,袒

觀可畏,如以刀劍自殺其身,何故勤加剪薙?不應爾也。

巳三、作可厭想:

「 我執愚癡力所蒙,

 於地顛狂頻洗濯,

 僅見久死舊屍骸,

 若於屍林猶壓捨,

 搖曳屍骸遍城邑,

 於此屍林何喜愛。」

故諸人以愚我故,煩惱顛狂擾亂其心徒勞勤苦,洗濯地大體

性凡人皆如是也。若偶見屍林枯骨,於屍林中身便生厭患,由彼

意樂增上,於彼動搖枯骨遍滿之城邑屍林,尚愛樂否?不應愛樂

也。

寅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愛樂事。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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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 況復如是不淨物,

 不酬其值不可得,

 為成此事費勤劬,

 亦遭地獄等災害。」

如是不淨女人之身,仍非酬以財物等值不能得,為彼與我身

故,求取資財現生辛苦,費大勤劬,後世復能成地獄等災害也。

卯二、別釋。分二:

辰一、不能得所愛樂;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初中

分四:

巳一、無愛樂之時杌;巳二、疲睏所苦不能享樂;巳三、跋涉

遠道難遇所欲之事;巳四、為他所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今

初:

「 少年無力致資財,

 及年方長此何用,

 消磨歲月積財富,

 老矣得之有何益。」

童稚少年之時,不能為求女色而致資財,及其盛年,未得所

求,以此資財復何所用?盛年能積財富,歲月既逝,身亦衰老,何

用所欲?不能享受也。

巳二、疲困所苦不能享樂:

「 或有貪慾下劣人,

 黎明而起極勤劬,

 抵暮歸家身疲極,

 僵然而臥如死屍。」

或有具欲之僕役等下劣之人,黎明而起,服勞執役,身極疲

頓,抵暮歸家,僵然而臥,猶如死屍,既不念欲,亦不能受欲也。

巳三、跋涉遠道難逢所欲:

「 或由煩惱遊異域,

 跋涉長途受諸苦,

 心欲求於諸女色,

 而諸女色終難遇。」

或有煩惱重者,遊諸異域捨離鄉里,跋涉長途,受諸苦惱,欲

逢女色,而諸女色,終不得見,何況受欲。

巳四、為他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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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求自利諸愚人,

 為彼彼事鬻自身,

 彼不可得定無義,

 徒為他業風所吹。」

諸欲求自利者,昧於方便,為財利等事,鬻其自身。然不得

其值,於己無益,徒為他人事業風所動搖,自無主宰,其後二人皆

當受苦,不得所求也。

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分五

巳一、自無主宰速疾捨壽;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巳三、

能障解脫唐捐暇滿;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巳五、思維貪著欲

境為一切過患生源。今初:

「 或有出賣自己身,

 他所僱傭無自在,

 仍懼妻室育子時,

 樹下祠中無宅舍。

 欲貪欺誑諸愚人,

 常稱求活故謀生,

 不顧生命臨軍陣,

 為利甘為人役使。」

或復有人,自鬻其身,為人奴役,自無主宰,聽他使令,彼之

妻室生子之時,仍恐自無家宅,或在樹下,或在神祠,隨其所遇隨

地生產。為欲所狂之愚人,欲求長生,謂言求利,為養生命,而為

求利故,不顧生命,衝鋒陷陣,為求利故,為人僕使,受種種苦。

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

「 具貪慾者或斷肢,

 或貫尖杙為人幢,

 或被弋矛相刺擊,

 亦見投火焚其身。」

為欲貪故,諸具欲者,或斷肢體,或違王令,尖杙所貫,或為

矛戟刀劍所穿,或復烈火自焚其身,皆有之也。

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

「 積聚守護散壞諸熱惱,

 財為無邊衰損汝應知,

 諸有貪著資財散亂者,

 陷三有獄脫苦終無期。

 於諸具足貪慾者,

 所欲害多而利少,

 猶如俯首轅下駒,

 偶一嚼嚙路旁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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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生如是不為奇,

 何可人為瑣屑事,

 造諸惡業生諸苦,

 壞我難得暇滿身。」

積聚守護,終歸散壞,徒受逼惱,應知一切時中,財為無邊衰

損之根本也。諸貪財者,於種種境其心散亂,為業自在,再再輪

迴生死,欲脫三有苦而得解脫,終無其期。僅為現世貪著五欲之

諸具欲者,有上述之苦等重大過患,鮮有安樂。如曳車之牲畜,

行於路中,偶得一嚼路旁之草。唯為現世求樂除苦,畜生之力猶

勝於人。畜生亦能成辦不足為奇之現生安樂極瑣屑事,何可為

彼之故,令難得大義有暇圓滿?由貪顛倒境業,以諸苦而摧壞

之,應思維如是過患,於暇滿所依,勤求心要也。

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

「 所欲決定必壞滅,

 能令墮於地獄等,

 非為成於大義利,

 長時所生疲極苦。

 若僅以其俱胝分,

 微苦即能成大覺,

 具欲而行菩提道,

 苦多菩提不可成。」

如國王樂之五欲,亦決定壞滅,於彼貪著能令墮地獄等。非

為大義利故,無始以來,役於五欲所有極大疲苦,僅以其百萬分

之一難行之苦,成佛亦非難事。諸貪著惡法者乃不如是。諸具

欲貪者,為求五欲所受之苦,較修菩提行所受尤大,而五欲之果,

不能得菩提也。

巳五、思維貪著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分二:

午一、思維欲之過患;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今初:

「 當思地獄等諸苦,

 利刀毒藥及猛火,

 危巖及與諸怨敵,

 無可比喻貪慾者。」

思維為求五欲,造罪感果,受地獄等苦,知諸欲過患,雖利刀

毒藥猛火危巖怨敵等,悉不可為喻,故於諸欲悉不應貪著也。

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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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一、總明;未二、別釋。今初:

「 如是於欲生厭離,

 於閑靜處生歡喜。」

如前所說,於欲既生厭離,應於閑靜處生歡喜,於彼修禪定

也。

午二、別釋。分三:

未一、處所等圓滿殊勝;未二、得自在之功德;未三、知足之

功德。今初:

「 爭論煩惱悉空寂,

 住於寂靜叢林中,

 可愛月光旃檀香露滌,

 廣大磐石適悅如華居,

 萬籟蕭然微颸拂林薄,

 為他饒益白淨善心生。」

於寂靜處應如何住耶?如轉輪王受用五欲之樂,外道爭論

他人貪瞋緣等之煩惱空寂,散亂息滅寂靜森林之內,先已修行具

足善根之士夫,於清涼月光如旃檀香塗清涼之處,廣大磐石猶如

華屋,舒適可愛無不悅意之聲音,林間微風輕柔寂靜,徐徐吹拂,

以為點綴,於此處所,修菩提心等,生起為他饒益之心,諸瑜伽師

依阿練若世間之樂更無過其上也。

未二、得自在之功德:

「 空屋樹下石室等,

 隨心所欲而安住,

 遠離執持守護苦,

 無依無著放意行。」

住無他人之空屋、樹下、石穴等,於何處欲住幾許時,即住爾

許時,多所執持守護不壞等苦,悉皆遠離,無依無著,放意受用。

未三、知足之功德:

「 自在受用無貪著,

 不為一物所繫屬,

 所有知足受用樂,

 雖南面王未易有。」

處所受用,任其如何隨意自在享受,亦於彼無貪,於不屬於

任何人之處所,僅依粗劣衣食,知足安樂,雖天人帝王亦不易得,

智者應當勉力依阿練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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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如何修止之理。分二:

子一、修自他平等之理;子二、修自他互換。初中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今初:

「 依於如是種種相,

 思維阿練若功德,

 應即息滅諸分別,

 應當修習菩提心。

 最初應當勤修習,

 自他不異平等捨,

 所受苦樂相等故,

 應護眾生如愛已。」

應依於前所說種種相,思維憒鬧等寂靜之僻遠處之功德,追

求五欲等之遍計,悉皆息滅而修菩提心。由何方便之門而修耶?

應先勤修自他平等。彼復云何?如己求樂息苦,於他人之苦樂

去取,亦應如是,為他求樂除苦,如己無異,愛一切有情悉如自

身,而攝取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四:

寅一、釋修自他平等之義;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寅三、如

是修之功德;寅四、修自他平等即能生起。今初:

「 如手足等維有多差別,

 同為一身悉皆所愛護,

 如是別異眾生諸苦樂,

 悉欲求樂如我等無異。」

眾多無邊有情,於彼不能生起我想,欲令於彼之苦樂去取,

如己相同,云何可得?各自身手足等多種差別,亦作我想等,同

為一補特伽羅守護之一身,天人等趣差別,而彼等苦樂無別,觀

其無差別,悉皆如我,執以為我,此樂我應成辦,此苦我應遣除,

作如是想,此一切皆如彼而修,是修自他平等之義也。

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分二:

卯一、破執苦樂去取不應相同;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今

初:

「 既我自身所有苦,

 不能損惱他人身,

 故知但由執我故,

 於自所苦難安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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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是他人之所苦,

 雖未降臨加我身,

 彼亦能令我生苦,

 執為我故不能忍。」

他人之苦不能損惱我,亦如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不應除他

之苦如除自苦。無過,若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亦如他人之苦不

能損我,縱然如是,此是我之苦,亦由自身於我貪著,方於自苦不

能忍受,由修執持別餘有情為我,別人諸苦雖未降臨我身,亦作

如是想,謂彼有情苦我當除遣,亦猶如是,由於有情貪執為我,故

於彼之苦不能忍也。

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分三:

辰一、廣解;辰二、攝義;辰三、釋難。初中分三:

巳一、安立因;巳二、因決定;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今初:

「 我應除去他人苦,

 是苦受故如自苦,

 我應為他作饒益,

 是有情故如自身。」

別餘有情之苦,我應除去,是苦受故,喻如我之苦。我應成

辦,他人利益,安樂彼有情,是有情故,喻如於我自身成辦安樂。

巳二、因決定。分二:

午一、正顯因決定;午二、釋難。今初:

「 若時自他二者間,

 欲求安樂均相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

 何故唯勤求自樂。

 若時自他二者間,

 不欲受苦亦均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

 何故護己捨他人。」

觀自他苦樂應等一去取。若自他欲求安樂相等,我與他補

特伽羅有何差別?毫無差別,何故惟勤求我之安樂,而不勤求他

人安樂?不應理也。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我與他有何差別?

毫無差別,何故不守護他人安樂,惟成辦我之安樂,守護令不壞

失?二者應同一成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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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二、釋難:

「 若云他身所受苦,

 不能損我故無關,

 未來自身所受苦,

 今亦無損何須護。

 若謂我當受彼苦,

 是為顛倒邪分別,

 今時死者是餘身,

 後時生是他身故。

 若時彼人於彼苦,

 唯彼自身當防護,

 足之所作何關手,

 何故於彼亦防護。

 若云此雖不應理,

 由執為我故能爾,

 何故不執我為他,

 此即應力求斷者。」

若謂有情受苦,於我無損,故不守護,此極不應理。懼老年

受苦,不應少年積集資財,懼明日及午後受苦,不應於今日及午

前作除苦之方便。後來之苦,是未來苦,於先時之補特伽羅,不

能作損害,何故畏懼,競競防守?當不應爾,若謂此時,我若不遮

止後來苦因,後來我當受苦,故我於遮彼之道,應當勵力,此是謂

今時我能受後時苦之遍計顛倒,死時之補特伽羅是餘身,後生時

之補特伽羅復是餘身,彼二不可合為一故。論文之義,蓋謂既各

各別異,一人之苦另一人不應為除,是以前後剎那各各別異之理

而破,非觀待勝義而破也。復次何時處身份有何痛苦,應即以彼

身份除遣防護之,如足為刺所穿非手之苦,何故以手防護足之

苦,不應爾也。若謂不相關之苦,固不應以另一人為除之,然此

中是由串習我執,於前後生及午前午後諸身,由彼唯一補特伽羅

串習之我所執?令一人之苦,另一人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

可執以為他者,即是應盡力斷除者也。補特伽羅我執,於貪著境

顛倒決定出生一切衰損聚故。

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 謂是相續及聚積,

 如鬘軍等唯虛妄,

 有苦者誰畢竟無,

 此中誰為主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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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無主宰受苦者,

 一切有情無差別。」

若謂彼二不能相比,各各補特伽羅不相繫屬,一補特伽羅之

手足是一聚積,老少前後世是一相續,故後者一人之苦應一人為

除,前者不爾,自所主宰之聚積相續亦應無有。所謂相續及聚積

如鬘及軍等,是依自眾多支分安立之假法,亦是依前後眾多有續

及有聚而安立之假法故,若謂是一補特伽羅之我所所攝是彼補

特伽羅所自在轉變故於別異時處,一人之苦亦另一人為除,無所

謂有苦者之補特伽羅我無故,彼補特伽羅有主宰者誰能主宰此

苦樂,非誰所自在轉受,等相同也。以此之故無能主宰受苦之

我,我與他之苦悉無差別,然有語言互相觀待之自他苦,應勤除

他苦,亦如自苦也。

辰二、攝義:

「 是苦受故應為除,

 此中何須定分別,

 不須爭論問何故,

 眾生之苦皆應滅,

 若應除苦皆應除,

 不除我亦如有情。」

故他人之苦,亦是苦故,我應為除,何用決定判別自他分類?

為他人之苦悉應除,則不復計較。諸有情苦於我無損何故應除?

若為自苦非所欲而除之,一切之苦悉應除也。若不除他人之苦,

則我之苦亦如他人之苦,非所應除。如於己愛著執持,於他亦應

如是愛著執持,於除彼苦,應重視也。

辰三、釋難。分二:

巳一、思有情苦菩薩自身不隨苦自在轉;巳二、應思苦之理。

今初:

「 或問大悲多生苦,

 何故慇勤令生起,

 菩薩思維眾生苦,

 悲心何嘗令苦生。」

或謂悲心以他一切苦為自所有,則苦甚多,何故不捨離苦,

而反慇勤修令生起耶?菩薩思維有情苦,云何悲心增上能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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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彼能除自身一切苦故。

巳二、應思苦之理:

「 若以一苦為方便,

 即能消滅眾多苦,

 諸具悲者於自他,

 悉皆應令生彼苦。

 是故花月嚴菩薩,

 雖知受彼國王害,

 不求免除自身苦,

 為盡眾生多苦故。」

設遇輕微之苦,若以一苦,即能滅無邊眾生生死眾苦,則義

利甚大,諸具悲者,應令自他生如是苦也。故如《三摩地王經》

云,花月莊嚴菩薩,知有王難當殺其身,亦不避自苦,安然忍受,

見其能盡眾多有情之苦,故不聽眷屬阻止,入於城內也。

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分五:

卯一、唯致力他利無有大苦;卯二、其樂殊勝故應利他;卯

三、息自驕慢;卯四、不求果報;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今初:

「 若能如是修相續,

 樂求息滅他人苦,

 猶如鳧雁見蓬池,

 不勞驅遣自趣入。」

於自相續,如前所說修自他平等已,樂除他苦,欲除他苦。

欲除彼故,如鳧雁趣入蓬池,雖自受苦乃至殺戳,亦踴躍歡喜無

間趣入,為利他故,心無苦也。

卯二、其樂殊勝應作他利:

「 度脫一切諸有情,

 幾許歡喜廣大海,

 於彼若尚未為足,

 何為欲求解脫樂。」

今諸有情度脫三有,歡喜大海妙善充盈,所欲之事,悉皆成

辦,豈尚不滿足,唯求一己解脫何為?於一切有情未作之事,應

當憶念精進成其義利也。

卯三、息自驕慢:

「 如是雖作利他事,

 不以為奇不驕舉。」

如是於利他事增上歡喜,雖作他利,而不作我施恩惠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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驕慢心,不以為奇也。

卯四、不求果報:

「 唯是樂為他義利,

 異熟果報非所求。」

一向唯樂成辦他利,不希異熟果報也。

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

「 如於極小逆耳言,

 亦護自身不令受,

 護他之心亦應爾,

 大悲心當如是修。」

應修自他平等,如極細微惡言,亦護自身不令受之,思維欲

護他人,不令受憂苦,亦應如是,大悲心應如是修也。

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

「 由串習故諸凡夫,

 於他有情精血滴,

 雖非我物謂為我,

 亦能視他為自身。

 諸修行者於他身,

 何不如是執為我,

 如是亦於我自身,

 不難安立以為他。」

或謂於他身作我想,於他之眼作我之眼想,此心不能生起,

於他苦樂,如己苦樂,而作去取之心,云何能生?若不串修,誠然

如是,然依慣習力,於他父母等之精血滴,雖非我身之物,亦作我

想而執持之,若能串修,於他人身,何故不能執以為我?應當執

取,由串修故,能生視他如己之心也。故應思維於他人歡喜攝持

之,力求為之除苦也。或有譯本無「雖非我物謂為我」一句。故

於我此身,應捨愛執施之於他,如是串習,不難習於愛執如我也。

子二、修自他互換。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初中分二:

寅一、自他互換之理;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今初:

「 應觀自身多過失,

 於他見為功德海,

 於己棄捨我執心,

 於他攝取當修習。」

我愛執持是諸罪之源,有大過失,盡盡力息滅。愛一切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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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攝持之,是眾善之源,應見為功德大海,悉捨我愛執持,而愛他

攝取,是所應修習也。

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 如何於彼手足等,

 許為人體之支分,

 而不如是許眾生,

 為諸有情之支分。」

或謂有情無邊故,不能攝以為我。如我之手等,各各別異。

亦可許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護,有情雖多,若串習歡喜攝受,如

己身受執,亦當如是。何故於眾生之支分諸有情等不欲守護?

應欲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三:

寅一、釋自他互換之理;寅二、換己意樂隨修之理;寅三、加

行隨修之理。初中分二:

卯一、廣釋;卯二、攝義。初中分三:

辰一、應串習愛他攝受;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辰三、思維

自他為主之得失。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換且滅驕慢;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巳三、

利他為重;巳四、修已能生;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今

初:

「 此身本無主宰我,

 如是薰習起我想,

 於餘有情亦練修,

 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雖作利他事,

 不為希有不自矜。」

或謂自他互換之心不能修起,其說不然。如於此補特羅無

我之身,由串習故,便生執我之心,於他有情,亦串習愛樂執持,

執我之心云何不生?以串習故,定能生起也。如是串習於諸有

情悉攝為我,雖作利他之事,亦不以為奇,不起驕慢也。

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

「 如以飲饌奉自身,

 不希酬報索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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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於輕微逆耳言,

 亦於自身善防護,

 亦應如是修大悲,

 思善防護諸眾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報者也,此中有無邊功德,故如

於輕微逆耳之言,亦防護自身,不令受之,思防護眾生免其受苦

之心,及大悲心,應如是串習也。

巳三、利他為重:

「 大悲依怙觀世音,

 是故亦為諸眾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

 以自名號為加持。」

有情輕苦亦須防護,故大悲依怙觀世音,乃至眾生輪迴之

內,所有驚惶怖畏,願悉為除遣,故誓願持我名者於輪迴中悉無

驚惶怖畏,以己之名號亦為加持也。《密嚴經》云憶念三稱其名

也。

巳四、修已能生:

「 修菩提心勿畏難,

 由於如是修行力,

 初時聞名生畏者,

 彼時無彼心不樂。」

雖有眾多功德,而自他互換難修。串修雖難,不應退卻,修

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聞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敵,後時若成親

友,反非彼不樂也。

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 若人欲求自及他,

 遠離怖畏得救護,

 應修自他相換法,

 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於自他生死涅槃之衰損,欲速為救護者,應修自他相

換。此於非法器應當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應行也。

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分二:

巳一、我愛執持為一切怖畏之因;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今初:

「 為所貪愛之自身,

 少可怖處亦生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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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此能生怖畏身,

 何不瞋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換為愛自身,遇蛇蠍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

於此能生怖畏之身,誰有智者,不瞋疾之猶如寇仇?不應愛執

也。

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 此身常患飢渴病,

 為求療治具方便,

 殺戮禽獸及蟲魚,

 伏道要人行劫掠,

 乃於弒害殺父母,

 盜取三寶清淨財,

 能成無間焚燒業。

 何有智者於此身,

 貪愛守護作供養,

 不疾視之如寇仇,

 於之輕棄而訶譴。」

由我愛執持故,於身飢渴等病,欲求治療之法,故殺鳥獸蟲

魚等,於行旅者伏道要劫奪他財物,為愛持之身得利養恭敬故,

有恩如父母亦能殺害,盜竊三寶淨財。以彼罪故,能招無間焚燒

之苦,誰有智者愛執此身,愛樂守護,而作供養,不視之如寇仇,

不作輕蔑?應多方制止我愛執持也。

辰三、思維自他為重之得失。分二:

巳一、自他愛執功過之相;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初中分二:

午一、廣解;午二、攝義。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未二、由損惱增上;未三、由讚譽增上;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未五、利樂增上。今初:

「 若問施已何所用,

 是自利心魔事業,

 問受用已何以施,

 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慳吝增上,謂以財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

魔事業,能生怖畏故。若言我受用已,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

人法,能生一切圓滿故。

未二、由損惱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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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己之故而損他,

 能成地獄等熱惱,

 為他人故自受損,

 圓滿資糧無不成。」

若為己之安樂故,而於他作殺等損惱,自身當墮地獄等。若

為他人故而損自身財等,為他之故而捨一切悉得圓滿也。

未三、由名聞增上:

「 欲求自身高勝者,

 惡趣醜陋愚癡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

 能成善趣享用樂。」

自於名聞讚歎等欲求勝他,後世當生惡趣,若生人中,亦下

賤醜陋愚癡無智。若修以此欲求高勝之心推之他人,後世得生

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圓滿也。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

「 若為自利使命他,

 當受果報為奴役,

 若為他利自勞作,

 當受果報為人君。」

若為自利,令他無自在,為我奴使,自身後世,當生賤族,受

人奴役。若為他利益安樂而自勞作,後世自身當為尊為導,族姓

賢善,容色圓滿。

未五、利樂增上:

「 盡其世間諸樂事,

 皆從求他安樂生,

 世間所有諸苦事,

 悉由唯求自樂生。」

總之世間所有安樂,皆由欲他安樂作利他事而生。世間所

有苦痛,悉由我愛執持求自安樂而生。故應力除我愛執持也。

午二、攝義:

「 總之愚夫唯自利,

 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於此二見差別,

 是中何煩多贅言。」

何煩贅言廣加解說,愚夫愛著自利,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

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圓滿悉皆究竟。觀此二者

差別,當生勝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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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分四:

午一、未見之過患;午二、現見之過患;午三、總明過患;午

四、應捨我愛執持。今初:

「 若於自樂及他苦,

 不能互換正修行,

 豈唯正覺不能成,

 輪迴中亦無安樂。」

自樂他苦,應正互換,先唯求成辦自樂,免除自苦,反之當於

他愛樂執持,唯力求成辦他樂,免除他苦。若不如是,不能成佛。

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輪迴中亦無圓滿安樂也。

午二、現見之過患:

「 後世姑置且勿論,

 如人傭僕不作務,

 主人必不酬傭值,

 現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捨我愛執持,而修愛他攝受,後世過患姑置勿論,現世

為人僱傭者,若不作務服勞,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與其雇值,現

生之利益,亦不能成辦也。

午三、總明過患:

「 能成現見未見樂,

 圓滿安樂悉棄捨,

 由於令他受苦因,

 愚夫受諸難忍苦。」

若不以他利為重,捨棄自他相換,能成現見未見現生後世安

樂之方便,一切圓滿安樂皆失,由損惱他為眾苦因,昧苦樂道,諸

凡愚人相續受不堪難忍之苦。

午四、應捨我愛執持:

「 一切世間所有諸逼惱,

 怖畏苦痛凡諸衰損事,

 悉皆從於我執而出生,

 此大惡魔於我有何益。」

於諸世間,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惱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

一切衰損,悉由緣我而起我愛執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愛

樂事之我愛執持大魔,於我何益?當力除之也。

「 愛執自身若不捨,

 則不能免諸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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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人執火若不捨,

 終當不免被焚燒。」

若愛執自身,全不放捨,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如人以

手執火不捨,則不能免被燒也。

卯二、攝義。分三:

辰一、自他互換之理;辰二、換已息違悖行;辰三不違悖行。

今初:

「 是故為滅自災害,

 亦為息滅他人苦,

 應捨自身為他人,

 亦應攝他為自體。」

輕棄他人愛執自身,為一切不可愛樂事之生源,是故為滅自

災害,及滅他苦痛,故應捨我愛執持,為一切有情故,捨之他人,

於諸有情愛攝為我。

「 汝心於此應勝解,

 謂我隨他自在轉,

 唯除利益諸有情,

 此外非汝所應思。」

汝心應決定了知自身,令隨他自在轉,自今以後,除成辦有

情一切義利外,別餘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應思維也。

辰二、換已息違悖行:

「 以彼自在眼根等,

 成辦自義不應理,

 為他義故以眼等,

 於彼不應違悖行。」

若願自為有情僕使,為誰僕使,自之眼等,即不應於彼違悖

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於有情怒目相視等,唯成自義,非

所應也。應須成辦他義以他自在之眼等,於彼有情違悖而行非

所應故,若見三門所行違悖有情者,悉應思維過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違悖行:

「 是故有情為主要,

 所有我身可得者,

 縱使彼彼悉奪取,

 何為利他饒益行。」

以此之故,應以有情義利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縱

使彼彼悉皆從我奪去,應除我所執,於他有情作饒益行,如僕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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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主人衣食,憶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換意樂隨行之理。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 劣等有情攝為我,

 自身易地為彼人,

 依無分別心修習,

 嫉妒競爭及我慢。」

菩薩以於己劣等勝之有情為所緣境,攝他為我,易自為他,

執他為我之心,引生極高決定勝解,以無猶豫分別心,若修自他

相換之菩薩名天授,若天授勝者當修嫉妒心,若等者當修競爭

心,若劣者當修我慢心也。

卯二、別釋。分四:

辰一、於高勝修嫉妒之理;辰二、於同等修競爭心之理;辰

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辰四、修得之果。初中分二:

巳一、修習之理;巳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今初:

「 彼得恭敬我獨無,

 我得利養不如彼,

 對彼讚揚訶罵我,

 彼享安樂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眾務,

 彼唯自在安閒住,

 彼於世間享盛名,

 而我德能不顯著,

 我無功德當奈何,

 我等唯應修功德。

 有餘勝者彼不及,

 有餘劣者我猶勝,

 謂壞律儀及見等,

 煩惱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薩自修自他相換時,作是想,此天授為人所恭敬,攝

他有情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鮮薄,無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

樂資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讚揚,而有情訶罵我等,彼得安

樂,而我等受苦,我作負戴等眾務,而此天授安閒而住,此菩薩於

世間持戒多聞名聞廣大,而我劣小功德無聞,何故汝能勵力功德

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當勵力修行成就功德

也。謂彼高勝亦以我等下劣者為比較而相待安立,以較功德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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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之補特伽羅則此菩薩功德小矣。以較下劣有情,則我之功德

殊勝矣。我等有情不應怯弱,應勵行成就菩提。應如是思維,而

修攝他為我也。若謂汝由壞戒及見等,故不及天授菩薩,壞戒及

見,及資生衰損等壞見及行,是由偶然煩惱之力,非我自在欲樂

之過也。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煩惱力。

已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 應須盡力救我等,

 自願代受諸災害,

 若於我等不能救,

 何反輕蔑於我等。

 彼有功德何我益,

 彼自有其功德耳,

 於住惡趣毒蛇口,

 諸有情類無悲心,

 反欲以功德驕人,

 後時迴向諸智者。」

汝天授菩薩若具足悲心,應如何盡力補救我等之災害?成

辦功德之難行苦惱,亦應自願代受。然彼天授於我等不為救助,

不作饒益可矣,何故反作輕蔑?彼菩薩之功德於我何與?此天

授菩薩自有功德,於我等有情無益也。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

心,於我等壞戒及見,如住於惡趣毒蛇猛獸口中之有情,不作饒

益,且以有功德自驕,欲以迴向我等士夫有情諸善功者。增上欲

樂及輕蔑皆不應也。於諸有情施設我想,菩薩自己作他人想,思

維彼不應於己作損害也。

辰二、於同等者修競爭心之理。分四:

巳一、利養恭敬之爭;巳二、功德名聞之爭;巳三、樂善之爭;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今初:

「 觀待與己相等者,

 云何令我勝於彼,

 或於名利或恭敬,

 不恤鬥爭決令成。」

我等有情觀待於己種姓等平等之菩薩,凡利養功德等,為令

我有情等勝彼菩薩故,我之利養恭敬等雖與此天授菩薩鬥爭,亦

決令成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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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功德名聞之爭:

「 云何能令我功德,

 普遍顯揚於世間,

 彼之所有諸功德,

 任何一人不令聞。」

云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而此菩薩之功德,

任何一人亦不令聞知也。

巳三、樂善之爭:

「 我之過失令覆藏,

 供養於我彼不爾。」

我等有情之過失當令秘藏,彼之過失,當令顯聞,復當勤求

令我等有情,為他所供養,而彼不爾。我今善得衣食等利養,他

人於我恭敬,而於彼無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 彼遭橫逆恒拂意,

 我當欣然久樂觀,

 彼為眾人所譏笑,

 亦復相與作訶厭。」

此天授菩薩遭遇橫逆摧殘,我當長時樂觀,此菩薩當為一切

眾生之所輕笑,相與訶厭說其過失。應如是修自他相換,摧崇諸

有情,止息於己功德之驕慢也。

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分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巳二、修之功德;巳三、修己修加行之理;

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今初:

「 彼惑迷故於我等,

 敢言欲與相抗衡,

 慧聞色力及富貴,

 彼與吾曹等不等。」

菩薩於功德較己增上者,應執他為我而修我慢,謂此天授菩

薩,下劣之人,煩惱所迷,敢言欲與我等匹敵抗衡。此天授菩薩,

多聞智慧或色力種姓財富,能與我等相比否?悉皆不能相等,如

是思維而生我慢也。

巳二、修之功德:

「 愿其如是遍稱述,

 自身功德若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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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毛豎立生歡喜,

 悉皆享受大安樂。」

若如是不能相比,愿其得聞眾人稱述,自身多聞等功德勝於

天授時,身毛豎立生大歡喜,悉受如是安樂也。

巳三、修己依受用修行之理:

「 縱或彼自有利養,

 若為我等作事業,

 於彼僅令足支身,

 餘皆我力應受用。」

縱彼有財食等利養,亦當屬於我,由為我等有情作除苦等之

作用,當祇與以僅足支身之衣食等,其餘悉因我之能力而得,我

應享受也。

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

「 應令彼失安閒樂,

 當時為我所損惱。」

應令此菩薩失安閑之樂,負荷我之苦擔,應常以除我等有情

苦之損惱加之也。

辰四、修得之果。分四:

巳一、思維我愛執持之過患;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

巳三、釋功德;巳四、故勸應愛他。今初:

「 因此於百千生中,

 生死輪迴損惱我,

 汝心唯欲求自利,

 縱復經於無數劫,

 以此大義有暇身,

 汝乃難得造諸苦。」

唯求一己圓滿,我愛執持,以此之故,百千生中流轉生死,恒

於我作地獄等損惱。汝心唯求自利,經無數劫,亦成無義,如是

虛度長劫,汝唯依之成生死苦,如是思維,是天授如是自思也。

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

「 如是決於利他事,

 以勝解心力趣入,

 能仁教示不虛誑,

 如是功德後當見。」

如是愛他攝受,決於利他之事,堅固趣入,能仁所教示之事,

決不虛誑。於我愛執持視之如仇,而愛他攝受其功德之果,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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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佛決能實現也。

巳三、釋功德:

「 若汝昔時曾修行,

 作此自他相換業,

 不成正覺圓滿樂,

 如斯之事決非有。」

若謂久作利他之事,仍不見如是之果,若汝往昔曾作自他相

損之業,如今不成大覺二利圓滿之樂,受苦如此者,決定無如是

事,汝應悔過去所作無義之事,而勤作菩提心也。

巳四、故勸應愛他:

「 是故如汝於他人,

 精血和凝成色體,

 執以為我未為難,

 如是應修自他換。」

若作是思維,謂修自他相換,不能成為慣習,利他既有如是

功德利益,此父母等精血滴所成之身,亦是他身,汝執之為我遂

成慣習,若亦如是於他有情執以為我愛樂執持,再再串修,亦究

竟能成慣習也。

寅三、加行隨修之理。分二:

卯一、正說;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心得自在。初中分三:

辰一、自己一切妙善資糧悉以用之於他有情;辰二、為利他

故自甘居下劣處;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初中分二:

巳一、正明;巳二、於己應嫉妒。今初:

「 於他有情修大觀,

 我身遇何可欲樂,

 即從自身而奪取,

 汝應於他作饒益。」

如是修意樂已,當以加行於他有情利益,修所謂大觀,觀自

於他有情是否損惱,我身隨遇任何可欲之事,即奪取彼彼事,捨

我所執,菩薩自心忖度,謂汝應於他有情作饒益行也。

巳二、於己應嫉妒:

「 若我欣樂他不歡,

 我居高勝他低劣,

 我作饒益他不爾,

 云何於我不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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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當修嫉妒。若我快樂而他有情不樂,我受用等高勝而

他低劣,我作於己饒益之善業而他不能,如是我安樂而有情不安

樂,其故安在?云何不如是思維於己生嫉妒?當嫉妒也。

辰二、為利他故自甘居下劣處。分三:

巳一、觀己過失;巳二、對有情懺罪;巳三、自居謙下。今初:

「 我當捨離諸安樂,

 他人之苦加於我,

 若問誰人令如是,

 當觀自身之過失。」

我所有衣食等安樂,悉當捨離,推之於他,他人之苦,悉加於

我應當代受。此唯因我先所作罪所致,為奈何!菩薩應如是觀

自過失也。

巳二、對有情懺罪:

「 若時他人作惡事,

 引咎歸過於自身,

 自身作罪雖微細,

 亦當大眾披誠懺,

 聞贊他時倍稱揚,

 不嫌映奪己名聞。」

他作如損惱於我等罪,菩薩亦引為己過,願其苦果自身代受

而擔荷之。我於有情前作微細罪,亦當眾人深切懺悔,自承己

罪,聞稱述他人善事美名,應倍加稱道,不嫌映奪己之名聞也。

巳三、自居謙下:

「 我如最下僕使人,

 為人傭雇作諸務,

 此我自性之過失,

 偶有功德休稱揚,

 如是所有諸功德,

 終不應令一人知。」

我如最下僕使,負荷特殊重擔,無我慢心,為諸有情義利,願

如受僱傭而作事。於此自我,作自性具過失想。若謂略有多聞

等功德當讚揚者,偶有微分功德,不必稱道,愿常秘密彼菩薩之

功德,無論如何任何補特伽羅,亦不令知,於自功德作不宣揚想。

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

「 總凡私心求自利,

 所作一切害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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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利一切有情故,

 願彼還降臨我身。

 此中不應粗獷行,

 如負重軛勢猛烈,

 當如新婦初來歸,

 羞慚戒慎制心住。」

應作是思維,謂總凡無始以來,為自利故,汝心於他所作一

切損害,願彼損害為成辦一切有情義利故,還悉降臨我身,若於

他苦擔作不能忍受想,菩薩自心視此事如負重軛,以粗暴獷野之

態,發起猛力,不應如是。若爾應如何而住耶?謂應如新婦,戒

慎羞慚,畏他譏訶,威儀檢束而住也。重軛者,大疏譯為粗猛相

也。

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運心自在。分四:

辰一、遮止掉舉放逸之理;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辰三、觀

身罪失;辰四、於心自在。今初:

「 應作即應如是住,

 若謂汝勿作如是,

 應正念知自在轉,

 禁制自心勿違越。

 若己自勵如是言,

 汝心猶未能如是,

 是心為諸罪惡依,

 唯應於心作禁制。」

應作利他意樂,加行亦應如是而住,應如調馴馬,堪任善法。

若汝心思維欲不如是作利他事,應以正念知為主宰,禁制其心勿

令違越,而調伏之。然雖如是自勵,若仍為煩惱自在轉,自飾其

過,汝心仍不如是而行,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此後一切諸罪所依,

唯應禁制汝心而已。

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分三:

巳一、思維過患已捨棄唯求自利;已二、用於利他;巳三、結

明。今初:

「 汝昔恒時摧折我,

 未見汝過彼一時,

 我今見汝何所逃,

 汝之驕慢當摧盡,

 唯求於己利益想,

 是心現前應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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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摧折我之一切罪失根本,往昔未知之

時,不知汝為罪惡根本,彼一時也。我既見汝為罪惡根本,汝既

生過失,今欲何往,無他往之自在汝我愛執持之驕慢,悉應根本

摧毀也。若謂我今有自在唯求自利,此心應捨,毫勿聽其如是而

行也。

巳二、用於利他:

「 我已賣汝於眾生,

 如享酪肉無厭足,

 若汝偶由放逸故,

 不肯施於諸有情,

 汝終還將汝自身,

 施與地獄邏守者。」

當知我已賣汝於他有情,於諸有情,應無厭患心,隨其所欲

而獻以酪肉也。若偶放逸唯思自利,不施汝於諸有情,汝積諸罪

業,定將自身付諸地獄邏卒,當摧伏汝我愛持也。

巳三、結明:

「 由是汝往昔曾經,

 自捨其身長受苦,

 今當追維思宿恨,

 汝應摧降自利心。

 是故若我求歡樂,

 不應愛樂於自身,

 若於自身欲防護,

 亦應防護餘有情。」

汝昔亦曾如是,以自身付諸地獄邏卒,長時受苦,今當憶念

諸宿恨事,摧降罪過根本,汝唯求自利之心,若欲我長時安樂圓

滿,則不應愛樂於己,我愛執持。若欲為我防護令之離苦,亦應

於他有情愛樂執持,常時防護也。

辰三、觀身罪失。分三:

巳一、不知足之罪失;巳二、不動之罪失;巳三、愚昧之罪失。

初中分二:

午一、貪著身之過患;午二、應修於身離貪。今初:

「 如是如是於此身,

 極其珍惜多方護,

 如是如是無堪忍,

 墮於極重乖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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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是墮落者所欲,

 盡此世間之所有,

 不能令彼得滿足,

 誰能滿彼之所求,

 既不能得復貪求,

 煩惱生起善心壞。」

若謂為求利他,應以貪執將護自身,此不應理。如是於其自

身貪著,我愛執持,以衣食等多方將護而將護之,如是如是,所欲

稍不遂意亦成大苦,墮於小苦亦不能忍之乖戾性,極難將護。彼

當如何?謂如是墮落者,貪著極易增長,其所欲者,雖盡此地上

所有一切受用亦不能滿其所欲,孰能滿彼貪心所求,於五欲貪求

無厭足也。如頂生王王四天下,帝釋分半座,如是受用亦不能令

滿足也。所欲不能滿足,而於五欲之貪著轉增起貪瞋等煩惱,失

壞善品意樂,唯能生起心不安樂也。

午二、應修於身離貪:

「 若人一切無所求,

 受用圓滿無窮盡,

 由貪身故長諸欲,

 須臾不應隨貪行,

 若能不取可愛相,

 當境皆成上妙物。」

若誰補特伽羅,於身財等,悉無顧戀,少欲知足,彼之圓滿功

德,無有窮盡,絕無受用匱乏之時,故為身而貪著受用之欲,若不

依對治,當輾轉向上增長,故不應須臾放縱五欲貪著。凡心所貪

著之物,於彼不取可愛相,即成眾寶中妙之微妙物也。

巳二、不動之罪失:

「 下至極微塵不動,

 動轉唯別依於心,

 不淨色身極可怖,

 於彼何故執為我。

 任其生前或死後,

 汝何用此沉輪為,

 不動木石何差別,

 噫嘻我慢不能除。」

此身最後唯有極微塵而已,身自不能動,唯別依心而動,血

肉等不淨,蘊眾多難堪怖畏之處,何故於此執以為我?若執為

我,當受地獄等苦故,隨於生前死後,自心何用此身之沉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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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所用也。不動之石等與此身有何差別?奇哉何故以此身難

忍之貪著心,不能除於身貪執之我慢驕滿?應多方斷除我慢也。

巳三、愚昧之罪。分四:

午一、昧於善惡;午二、昧於毀譽;午三、釋難;午四、貪著於

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今初:

「 隨順色身教示行,

 唯能積集無義苦,

 隨彼利害起貪瞋,

 彼不報恩如木石。

 或為我所勤將護,

 或為鳥鳶所食啖,

 此身悉無貪與瞋,

 何故於彼生貪著。」

汝心聽身之教示而為承事,遍集眾多無義之苦,若於身作利

害,即隨之而起眾多貪瞋,而所將護之身,不知報恩猶如木石,貪

著此身何為?不應貪也。或為我以諸受用而將護之,或為鳥鳶

等所啖食,汝身於作利害者,既不貪愛亦不瞋恨,我何故貪著於

彼不應貪也。

午二、昧於毀譽:

「 或聞訶毀生瞋恚,

 或聞讚譽生歡喜,

 若身自亦無所知,

 我復為誰徒疲苦。」

聞於此身訶毀有何過失,即生瞋恚,聞贊嘆有何功德,即生

歡喜。若彼身於此毀譽自無所知。我心何為以貪瞋而自疲苦,

無義利也。

午三、釋難:

「 若云於我身愛樂,

 是我親友應歡喜,

 若許有情皆我身,

 我於彼身何不喜。」

若云身雖如是自無所知,然若誰於我此身愛樂欣悅,彼即是

我親友,故於彼應歡喜,若許一切有情皆我自身,愛他之身,我何

不亦歡喜?不應貪著自身輕毀他身也。

午四、貪著於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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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故我應無貪著,

 等施此身利有情,

 此身雖有多罪失,

 為成事業持此身。」

於身不應貪著,故我應於自身無有貪著,為饒益有情故而施

其身。如《四百論》云:「不見自身如怨敵,然今亦應防護彼,若具

律儀能長壽,由彼能生多福德。」依於此身能成眾多利他之事,故

此身雖有眾多罪失,如諸世間之人為載重故而取車乘,應持取之

也。

辰四、於心自在。分三:

巳一、遮遣善法之障;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巳三、於善

所緣專注一境平等而住。今初:

「 故當止息凡愚行,

 我唯隨諸智者轉,

 憶昔勝行不放逸,

 遮遣睡眠及昏沉。」

故於靜慮相違品於五欲之貪著貪心害心等,應隨諸善巧取

捨之諸佛菩薩,盡力制止凡愚之行向上增進,憶念於善法不放逸

之傳記,於諸靜慮障礙睡眠昏沉等,應如《親友書》所說:「掉舉惡

作害心及昏沉,睡眠五欲貪求及猶豫,能劫善法聖財之盜賊,於

此五蓋應當善了知。」當善遮遣斷除也。

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

「 若我不如諸佛子,

 大悲日夜勤奮勉,

 毅然擔荷如來業,

 自苦何時能畢盡。」

應當思維,我若不如諸大悲佛子,發對治力,日夜恒時勤勉,

擔荷如來事業,何時方能盡苦邊際?如是思維應勵力修共不共

之靜慮也。

巳三、於善所緣專注一境平等住心:

「 由是為除二障故,

 於邪分別制其心,

 於正所緣之觀境,

 常時安住應修行。」

故為盡除煩惱及所知障故,應生觀慧,先須修止。於生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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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邪道諸欲分別,當制其心,由八斷行之門,於正所緣,應常時

令心平等安住也。

總攝共通靜慮修法,如《聲聞地》廣說不共之修法,如本論及

慧鎧大師《修次》所說應知。次應思維修止之功德,不修之過患,

依九住心之方便等,勤修三摩地,廣如廣略《菩提道次第》所說應

知。

攝頌云:現證實際真如微妙觀,二障種子根本能摧毀,依於

不動三摩地隨轉,故應最初善巧修靜慮。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明禪定品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