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

入菩薩行論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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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說,其說有二:僅就前後二品之關聯配合而說,前說亦通,然此

中以後說為善也。

謂施等支分,為般若故說。或有疑言,通達真如,由於聞思,

不須先修施等。總言通達空性雖須積集資糧,而如此中所說之

菩薩行,則不須先修。如靜命論師言「依於聞思抉擇空性」,故其

說有二。依空性轉變心之領納生起,亦不須先修彼支分,若爾通

達無常等之領納,亦須同先修彼等故。生起修出見所依之觀,亦

不須先修彼等,雖未先修彼諸菩薩行,聲緣亦能證真如,如前所

說故。若謂通達空性之般若為法身之親因,而施等諸方便,為其

俱有因,依般若證彼果,須施等為助,故說彼等為般若而說。若

爾亦當言般若為彼等而說,反推之亦相同故。是故若無通達空

性之般若,二障種子皆不能斷盡。僅斷盡煩惱障之種子,固不須

無邊資糧以為莊嚴,而欲斷盡所知障之種子,則是所必須此中之

義,亦以盡所知障為主,故言此諸支分,為般若而說也。龍樹許

實執為煩惱障,本論師亦如是許。《正法集經》云:「心若平等住,

則能如實遍知。」《集學論》云:「能仁言心平等住,則能如實而了

知。」其所言平等安住即是心,如實了知即是觀。是即以第八品

禪定波羅蜜為此品所明般若之因之支分也。

子二、別義:

「 欲求寂滅諸苦者,

 是故應令般若生。」

欲求寂滅自他生死諸苦者,當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先前所

說施等支分,諸一切因地資糧,佛薄伽梵為生起通達空性之般若

而說故。

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般若之方便。分三:

子一、二諦之安立;子二、成立僅欲證解脫亦須通達空性;子

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初中分二:

丑一、正說;丑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初中分三:

寅一、二諦差別;寅二、體性;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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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初:

「 此中許諦惟有二,

 謂言世俗及勝義。」

《集學論》引《父子集會經》云:如是如來悟入世俗勝義有二,

所知亦唯此世俗勝義二諦而已。此復薄伽梵於空性至極觀見,

至極了知,妙善現證,故稱一切智。「言所知」者,謂所知差別所

依。「唯此而已」者,言二諦之數決定如來由悟入二諦故,示現成

一切智也。故謂勝義諦非所知,任何心不能通達,釋為入行之密

意者,是顛倒解也。世俗諦與勝義諦分為二者,是差別性也。差

別之義有多種不同,此中二者若有體性,彼非一即異,一異皆非

者不能有故。若諸有法與諦實空體性異,則應成實有等,如諸經

論所說違難。若非異,亦如彼所說違難。如有為無常一體相違

之異也。故於分別依之所知差別有二諦,許其數決定也。差別

性者,為名言量所得之義世俗諦;為勝義之量所得之義,為勝義

諦,故有二也。

寅二、體性。分二:

卯一、破他宗;卯二、立自宗。今初:

「 勝義非心所行境,

 故言心唯是世俗。」

昔人或謂初句為宗,次句出因。謂勝義諦,不論有分別無分

別心,悉不可為境,若是心及心之境,即是世俗諦,以次句顯其因

而成立之。此說全不應理。許大乘聖人等住無心,即是成立順

世外道之宗也。彼許乃至死時有知,死已即中斷,汝亦許乃至加

行道最後有心,於實際義入定時即無故。復次,若不許隨於何義

現量證知,彼即為能淨垢之所知依,則垢不能淨故,佛與有情,悉

不能安立,適成謗法。若許不許勝義諦之境,及證彼之心,則成

相違。若謂是世俗即不能緣勝義,勝義諦自體不能緣自體,則無

能緣故,即成畢竟無。彼若非有,則何須安立二諦差別?復次,

若是世俗諦故空,於許諦實空為勝義諦毫無違害,若不爾者,當

成世俗諦有,如《迴諍論》云:「若遮自性無,則成自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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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立自宗:

初句明勝義諦之相,次句明世俗諦之相。前後二「心」字皆

唯是有二現之心,是就緣不緣之理而言。故如是配什補特伽羅

及蘊自性寂靜之所相勝義諦相,實證自性現量心自性不由二現

之門為彼所行境者,即是彼自證現量之所知也。此與《入中論》

所說「如眩翳力所遍計,見毛髮等顛倒性,淨眼所見彼體性」,乃

是實體。此亦爾,其義相同。言補特伽羅及蘊所相是世俗諦者,

是於現證自性之現量心前,由二現之門分別之自性也。此等抉

擇簡別,廣如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二諦之相須如是細

釋者,佛如所有智、自體於盡所有智、盡所有智於如所有智,如所

有如水投水,盡所有有二顯現,諸智悉盡於此二者故也。或於

《入中論廣解》之義未細了達,謂於佛智體性前,有自性顯現者,

於理相違。顯現之理,不外二種。若異體顯現佛智於所現境無

錯亂故,應許自性與自異體,若如水投水顯現,則彼體應即是勝

義諦,非所遮也。佛智自體所遮異體之自成就,即是同體於一切

顯現而分別勢速,分別名言安立或不安立,於自性前,亦分別自

性不現也。若是安立如凡夫取青之現量,無能自知覺之現量故,

於自前自體不現,然自成就,一體之餘分,於自前顯現而了知不

應理故,唯是觀待親緣青之勢速分別。如是勢速分別之法,當知

於佛無有也。

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分二:

卯一、就欲抉擇二諦之補特伽羅而言之差別;卯二、釋心高

下差別。今初:

「 此中世間有二種,

 瑜伽者及庸常人。」

欲抉擇二諦之補特伽羅,此中世間者,謂依蘊安立之補特伽

羅。彼復有二種:謂止觀雙運三摩地之瑜伽者,通達一切法自性

空。庸常人則說實有者也。主要而言,由聞思通達空性而未由

宗派轉變心之諸補特伽羅,亦當屬彼等之品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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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釋心高下差別:

「 此中庸常世間者,

 瑜伽世間之所壞,

 殊勝心壞瑜伽者,

 輾轉由上遞相害。」

此中庸常世間,指許無方分微塵,及無剎那之識,及唯實有

法是諦實者,亦是瑜伽者,亦是世間者。瑜伽世間指通達無自性

之補特伽羅,能破說實有之下諸宗派。止觀雙運之瑜伽者,指復

由上上諸地,輾轉能破下下諸地中觀師,於唯識宗所許識實以理

遮遣,彼於許無方分微塵諸部以理遮遣也。通達空性之瑜伽師

內各各不相害耶?通達空性之瑜伽師亦以殊勝心,以二地等上

上諸地轉害初地等下下諸地,威光映奪也。就一相續而言,由心

增進之差別,下地不能害修所斷之種子,上地能害等,略義應知。

論文復如是安立者,心決定有二,通達世俗之心,及通達勝義之

心。若通達世俗之量,於通達勝義之心尚無妨害,以諸貪執無方

分微塵者為違害何待言?以通達勝義之慧心,能害一切邊執是

應知之要也。復次瑜伽師亦以差別心,於諸外道許常實者,以毘

婆沙及經部等之理而壞之。依義言二者而許無方分微塵者,以

唯識師等之理而害之;於唯識師許識實有者,以中觀之理而壞之

等。當知於下下宗顯現之義,以上上宗之理而害之也。上說是

大疏所許也。

丑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分二:

寅一、正說;寅二、釋妨難。今初:

「 中觀有部共許喻,

 於果義未觀察故,

 世間見為實有者,

 若於真性而觀察,

 如幻而有不同此,

 故瑜伽者與世諍。」

或云不應於通常宗派,以通達一切法自性無瑜伽師之理而

為違害,自性無之能立因無故。又若無自性,為成佛果,而學施

等則成無義故。答:非無能立自性無之因,中觀及說一切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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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悉依世俗名言共許夢幻等喻,成自性無故。若無自性學於施

等,不應成無義,為成佛果等故而修施等,雖非實有,然未觀察尋

思以了達虛妄如幻之般若攝持而趣入故。若不為通達無自性之

般若所攝持,餘諸波羅蜜,不得波羅蜜之名,而彼之所緣應度諸

眾生至一切種智城故。或謂能作燒煮等之火等,現量成就,若亦

為汝所許,彼等即是此中所言實有我等為無義之諍,不許此事,

則有現量相達眾多違害。作此說者,是謂諸法自性無即成畢竟

無,有即須自性有,執二諦相違之爭論也。中觀師及說實有之世

間者,於火等法,雖俱許以量見,然有部師分別許為真成就,未悟

入諦空如幻,而中觀師則通達,此亦瑜伽者中觀師,與世間說實

有者之所爭也。又世間者,惟指前說一切有者也。

寅二、釋妨難。分三:

卯一、總破經部等之說實有者;卯二、別破唯識所許;卯三、

遮計於通達空性道之中觀宗應不能生歡喜。初中分二:

辰一、破現量相違;辰二、破聖教相違。今初:

「 色等法雖現量性,

 名言共許非量成,

 如不淨等計為淨,

 是故說彼為虛妄。」

若自性不成色等五境現量所見,則成相違。答曰無違。色

等雖現量性,然唯於名言成就之世俗成量。色等真如,非以彼量

成,於彼亦非量所行也。若成量者,凡夫亦應能證真如,修行聖

道則為無用。《三摩地王經》云「眼耳鼻等亦非量」等。亦遮於真

如非量應知。若色等自相不成,云何名言共許,若成就,又復云

何虛妄耶?如於女人不淨身等,名言共許為淨等,諸法虛妄,亦

如是也。

辰二、破聖教相違。分二:

巳一、引聖教明有為無常等義;巳二、破是了義;巳三、釋不

相違。今初:

「 令世間人漸趨入,

 是故依怙說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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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色等自性不成,經云無常等,則成相違。答:不相違。為

令世間人於真如漸趨入故,依怙正說無常也。

巳二、破是了義:

「 彼諸法非剎那性。」

於真如中,彼諸法剎那自性不成,真如性中,一多皆不成故。

巳三、釋不相違。分五:

午一、釋世俗亦不成難;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午三、釋

不應接生相續難;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別難;午五、釋不應有生

死涅槃各各決定差別難。今初:

「 世俗亦應成相違,

 瑜伽世俗故無過,

 觀待世間見彼性,

 否則世間應能壞,

 女人不淨決定解。」

於世俗中,成就有為無常,亦復相違,世間午前之物,午後仍

有彼自性,共許為常故。世間雖共許色等常,無量不成無常之

過,彼無常等是瑜伽師世俗名言量所成故。若爾見常等,言見彼

自性應成相違?不相違,唯觀待世間執淨樂常等者,許見彼自體

故。否則於世間共許量應成非量,修女人不淨決定勝解不可愛

相之瑜伽者,應為執女人淨之世間所壞故。

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

「 如幻由佛生福德,

 如佛有實福亦爾。」

若自性無,說供養佛等,能生福德,則成相違?無違。供養

諦空如幻之佛能生福德者,如汝云何許佛有實法,許生福德亦如

是也。許諦實不許諦實,悉與佛法相同而生福德也。

午三、釋不應取生難:

「 或問有情若如幻,

 死已云何得再生,

 如其諸緣聚會時,

 爾時能成諸幻事,

 云何長時有諦實,

 有情實有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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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情實無如幻,如幻有情已滅,不復再現,有情死已云何

再生?不許幻事及有情一切種相似,而許諦實成就不成就相似,

即此之故,陷於彼過。汝亦自許夢幻虛妄,等同說言,如幻事所

依之現相,於愚夫前云何不現也。故虛妄法亦何時諸緣聚會,其

時即有幻事出生,無明等諸緣聚會時,諸有情等接生相續,亦猶

如是。「彼不相同,有情無始以來歷時久故」。不應以時久為有

情諦實,時短為幻事虛妄之差別,若爾,夢幻等亦有久暫,應許彼

為真妄之差別故。夢中亦憶一劫及憶一日故。

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別難:

「 殺實有情等有罪,

 若殺幻化士夫等,

 彼無心故罪不成。

 於具幻化之心者,

 饒益生福損生罪,

 咒藥等無此力故,

 不能生起幻化心。

 從種種緣所出生,

 幻化亦是眾緣性,

 若一因能生多法,

 如是之事未曾有。」

若無性如幻,說殺有情生罪則成相違。殺幻化之士夫等,作

人想,有欲殺心施刀杖等,雖有加行罪而無斷命之根本罪,彼無

心故,於人等具幻化心之有情,作饒益則有福德,作損惱則生罪

也。等同無自性,云何所生或有心或無心,幻化之藥咒等?無生

具幻化心者之能力故,幻化之象馬等心不起也。從種種緣所生

之幻化,彼亦顯現種種體性。「亦」字言音,謂不僅有情也。種種

之果從種種因生,從一因緣能生諸果,無是事故。

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槃各各決定差別難:

「 若由勝義成涅槃,

 由世俗故成生死,

 如來亦轉生死中,

 修菩薩行復何益。

 若時諸緣流不斷,

 則亦不能遮幻化,

 若彼諸緣統斷時,

 世俗中亦無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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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師許勝義無生者等,自性空自性涅槃,亦許惑業增上成

生老等流轉輪迴,經部師問云:若勝義亦是自性涅槃,即是涅槃

輪迴是自性空勝義之涅槃,復於世俗輪迴中以生死之流而生死,

則生死涅槃同一所依。若爾,佛亦當流轉生死,諸菩薩何用為成

佛故修菩薩行,應成無義。無過,自性涅槃與忽然清淨之涅槃,

有差別故。自性涅槃,不待修行,若修不修,法性如是。忽然清

淨之涅槃,須斷流轉輪迴生死之流方能證得,雖無自性,而諸緣

不斷,輪迴不盡,幻化亦不能遮也。若斷無明等諸緣之流,世俗

中亦無生死流轉也。於前問,須分別「勝義涅槃」及涅槃之差別

而置答,否則所答悉不適當,外道亦許佛不輪迴,有情輪迴故。

卯二、別破唯識宗所許。分二:

辰一、出彼計;辰二、破。今初:

「 若時無有錯亂心,

 誰能緣於彼幻事。」

若一切法自性無,取幻事之顛倒識亦非有,則以何心緣彼幻

事?若不能緣,幻事亦應非有。此亦是謂有即自性有之諍論也。

辰二、破。分二:

巳一、等同戲論;巳二、破彼轉計。今初:

「 若汝幻境無自性,

 爾時以何為所緣。」

若時汝唯識師,所取外境現,即如所現而成就者,則外境有,

應無如幻法及彼能緣心,若不如所現而成就則自性無;如汝所許

應成「畢竟」無。若所取外境顯現,如幻無自性,其時緣何為所

取?取色聲等之能取亦無矣。

巳二、破彼轉計。分二:

午一、出彼轉計;午二、破。今初:

「 若言別有彼自性,

 彼相乃是心性者。」

彼云所現外境,雖無如所現境之自性,而別有自性:彼色等

相,乃是心體性之實法也。

午二、破。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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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一、不二之識未曾有見者;未二、破轉計之自證。今初:

「 若時心性即幻事,

 誰依何法而見云。」

若心現如幻之境,無有外境,其時離境之識,依何量見?應

成無也。

未二、破轉計之自證。分四:

申一、依教破;申二、依理破;申三、破立有自證分之因;申

四、破計諸安立有之法有諦實成就之所依。今初:

「 依世間理佛亦言,

 心不能自見其心,

 如其雖有利劍鋒,

 不能自割此亦爾。」

若謂此識取境之相有二,一為向外取之相,一為唯向內取之

相,後者是自證之現量,彼能緣一切識也。識自體不應於自體無

二現而覺證,佛於《寶髻經》中,亦依世間理安立劍鋒不能目割劍

鋒等喻,謂心不能自見心也。如劍無論如何不能自割,心不自見

其心亦爾。諸許自證分者,計取境之相為自體證、自體,彼所證

與許證之相毫無不同而現,應許是非異體相速之一法。若許如

是之自證分,應許劍鋒自身能割自身,亦許應能量不待所量而緣

所量等故。

申二、依理破。分二:

酉一、破喻;酉二、破法。初中分二:

戍一、破燈喻;戍二、破琉璃喻。今初:

「 答言此如燈炬明,

 亦能照明於自體,

 燈炬非是所照明,

 黑暗非由暗障故。」

如燈於自物及他物皆能照明,識亦於自他二者皆能了知。

此喻不成,燈不能自照,燈非自所照故。自不須自照,且不能自

照故。若燈能照自他,黑暗亦應能覆自他二者。彼不應理。何

以故?更無黑暗覆於黑暗故。若有能覆,如衣覆瓶等,黑暗亦應

不見。此等廣如《中論》所說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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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二、破琉璃喻:

「 如碧琉璃體自青,

 不待餘法自青色,

 若待餘法若不待,

 悉能觀見亦猶是,

 青色非即青為因,

 自體不作自體故。」

譬於琉璃依白琉璃體,欲生青色,須待餘法,非其自性,若碧

琉璃,體性自青,自生青色,不待餘法,如是了知色等,雖待餘識,

識自能了知,不觀待餘能證亦能見也。碧琉璃之青,不待餘因而

生青色,不應為喻,不應青色自性,不由因生,即彼青色,自能造

作青之自性故。

酉二、破法:

「 若謂如燈性能照,

 如是亦說識能知,

 若謂心性自能顯,

 誰能了知作是語,

 若時悉無能見者,

 若能照明若不能,

 如諍石女兒美惡,

 徒勞詞費定無義。」

燈雖不能自照而言燈是照體性,若亦如是說識能知,識亦不

能自顯若爾。說心即是照體性,以何餘實識能知,而說是語?此

不應理。若以餘實法了知,則成無窮。自亦不了知,他亦不了

知,則終無能知得見彼識者。說彼識顯明不顯明之差別,皆成無

義,差別所依之識,量不成故。若無石女兒,說彼好惡,則成無義

亦猶是也。

申三、破立自證分之因。分二:

酉一、無自證亦能生念之喻;酉二、破無自證不應知他。今

初:

「 若問倘心不自知,

 云何能念過去識,

 與曾習境聯屬生,

 有念如鼠咬與毒。

 若時具足餘諸緣,

 能見故自能顯了,

 修成眼藥作用力,

 見寶藏瓶藥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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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自證非有,云何能念有境識耶?若不能念,以念為因,能

憶領納者,於念我昔曾見青色之時,念隨領納之後而起,言見青

色,由念境之因,成立有領納境者,領納境者,即是青色之能取

也。言我見由有念境之因,成立有曾領納有境,彼曾領納之有

境,即是自證分也。取青色之能領納,他宗破彼之理,亦適以成

立自證分也。由念有境,非即成有自證分。若取青之心,於餘境

領納青色,言昔曾見此青色,乃從境與有境聯屬中,分別由念而

生有境之念,非由有境領納而生也。如鼠雖咬之時未覺中毒,後

亦憶念也。譬如冬季,身被鼠咬,雖中鼠毒,而未覺其毒也,次於

後時,聞雷毒發,憶念被咬之時曾中鼠毒,而先未嘗覺中毒,亦猶

如是。此中鼠咬者,喻以取青之心領納境。與被咬同時中毒者,

如與所取境同時有境之領納也。其時有境未嘗自領納,如被咬

時未覺中毒也。後憶念被咬者如憶念曾領納境也。即由憶念曾

習境,昔時有境雖未嘗自見,亦能憶念,如即由憶念被咬之力,先

未覺中毒,亦作是憶念也。此無自證分而能生念之理,是善巧之

王所作,特為超越,諸釋《入行論》者,似未有能出其上者也。此

中總說後識不應能憶念,彼前識不能自見故,是不定之答,《入行

論》之密意於名言中不破自證,當然非諸大菩薩所許。破餘成立

自證之理者,若謂由修止成就遍處等,具足別餘因緣者,能見他

心等故,最近自心當現為自境,譬如見遠屋者,必能見近山也。

修行成就眼藥,以其物塗眼,由眼藥之力,能見地下寶藏瓶等,而

不見眼藥,不可為破有自證之喻。若作如是解,同依一能了因而

生,不但所了能了應不成一,且亦應決定不成一體。以見地下大

藏寶瓶之密咒修成之眼藥塗眼之作用,見地下寶瓶之時,所了之

寶瓶與能了之眼藥,不但不成一,亦不成為一體故,是故不但不

可為自證之能立,且能破自證有也。

酉二、破無自證不應知他。分二:

戍一、正說;戍二、破從心變起之自體不可說為他。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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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見見聞覺知等,

 非是此中之所遮,

 此唯遮執實分別,

 由彼能成苦因故。」

若無自證則無念故,應無於曾習境見聞等事。清淨眼識見,

耳識聞,意識了知等非此世俗所遮。彼不須遮,惟因彼不能生

苦,諸阿羅漢於彼亦名言有故。且亦不能破,若破須依教理,若

破彼於教理亦相等故,若破之有過失,成斷見故。是故此中是以

能成苦因於彼等境執實分別為其所遮,彼即是生死根本故。生

死根本不斷,生死不能止息,明色聲等實執為生死根本,許聲緣

等亦證法無我也。諸淺識者謂非但於根識顯現是其所破,於彼

隨執常無常有非有等悉是所破也。此是支那堪布再來也。

戍二、破從心變起之自體不可說為他:

「 由心幻出非異法,

 彼二非異亦無常,

 實有云何非異心,

 非異心應非實有,

 如是幻事非諦實,

 能見亦與所見等。」

唯識師云:外境無故,由心變起,色等非餘實法,且言昔於彼

時誰曾見誰亦有過失,彼二非餘,亦無常也。色等諦實成就,則

應如所現而諦實,若爾,現為外境,即應成就外境,若是外法,云

何彼非心外餘實法?應是餘實法也。若謂非餘實法,應無餘諦

實法,許諸顯現者,皆是虛妄,此外無他故。云何變現而有?現

外境色等,諦實不成,仍為心所見境,亦識為能見,亦應如是諦實

不成,等相同也。以此之故,言先若無錯亂識,在中觀師無過,而

汝唯識師亦依此理為莊嚴也。

申四、破計諸安立有之法有諦實成就之所依:

「 或言輪有實所依,

 若不爾者如虛空,

 若不實法依實因,

 云何有能生果者,

 汝二取心無助伴,

 應唯自知及自明,

 若時心離於二取,

 一切眾生已成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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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已如是復何須,

 觀於唯識有何益。」

輪等虛妄安立有者,各有實法為所依體,一切錯亂法有實所

依故。如於株杌,錯認為人,亦有實株杌也。言輪如是依於實

體,否則不依實體,則如虛空成為無法,此爭論乃異於《集學論》

所說之義而說,非此之義也。輪等非實假法,若依實法為迷亂

體,則云何能有能生繫縛解脫等果者?不可能也。所依體諦實

成就之實法無故,此因是《集學論》所說。依汝唯識師之理,應心

無能所二取迷亂等之助伴,自證獨自顯明。許境與有境,分離而

現,不如所現而成就故外境無,色等顯現是識,先已破訖,故非

識。若爾,則成與識不相繫屬之餘法,色等之顯現雖非實,而於

識之實法非虛妄故,若許,何時心離能所二取顯現,其時一切有

情悉當成佛,應不勞勵力即得解脫,一切心咸離能所二取顯現

故。若許爾者,為證一切智,修能所取異體空之唯識觀及抉擇,

有何功德及須要?應毫無須要也。許彼故。

卯三、遮計於通達空性道之中觀宗應無須要亦不可能。分

二:

辰一、出彼計;辰二、答。今初:

「 雖已知如幻化事,

 云何能遮諸煩惱,

 若時於所幻化女,

 幻師亦能生貪等。」

汝抉擇一切法如幻自性無,若如是了知,則無須以彼斷煩惱

障等,則汝抉擇唐勞無益,若許須以彼斷煩惱,又云何以彼能遮

煩惱?應不能遮。若時於幻女,能幻之幻師,雖知外境女空,而

仍希望安得受用此幻女,而生貪著,汝之空性唯是由聞思分別

也。

辰二、答。分三:

巳一、幻師生貪之理;巳二、明依修通達空性之般若,應能斷

煩惱及其習氣。巳三、明斷已生圓滿果。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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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幻師於所知境,

 煩惱習氣不能斷,

 由實執力見彼時,

 空性習氣微劣故。」

幻師謂能作幻化者。所知境謂所幻化之女人。煩惱習氣

者,謂實執纖毫未斷。執彼實有,見彼之時,彼通達空性之習氣

微劣故,煩惱生起。昔人或謂:「通達幻女女空者,惟是暫時之空

性,故不能斷煩惱,以我宗通達周遍之空性,則能斷故。」不應作

如是答。通達幻女女空,非觀待微細所破通達之暫時空性,所破

之相,若於一法上通達非有,於餘法上自能亦了知,由他處所說

應知故。故總於迷亂中,有無分別之迷亂,如由眩翳見垂髮等,

意雖知無垂髮而不能遮彼迷亂,欲遮彼須作除眼翳之方便也。

有分別之迷亂中,復有從偶然之因而起,如於斑繩執蛇等,但知

為繩,即遮彼迷亂,為遮彼故,不須久修彼即了知也。一切眾生

相續之實執,由佛所不見之無始以來,即於相續最極慣習,如於

相續久已爛熟,彼之種子安立,雖短時現行,亦僅依通達不實云

何能遮?不祇此也,現證諦實無,雖斷分別煩惱及其種子,仍不

能斷俱生惑故,故說久修之修道等處多道之建立也,通達空性,

亦許最後能淨煩惱,然未許彼達空性之時無間即斷盡,何須作答

也。幻作幻女之幻師,於所緣境所知之幻女,煩惱習氣實執未

斷,較彼實執,若見幻女女空,彼之空性習氣微劣,不能害彼實

執,與彼行相不相違故。言煩惱習氣之習氣者,謂實執及其種

子,亦有謂是所知障者,此中是依前說。

巳二、明依修通達空性之般若,應能斷煩惱及其習氣。分

二:

午一、總明;午二、別釋。今初:

「 由修空性薰習力,

 能斷執實之習氣,

 謂畢竟無而修習,

 無實實執後亦斷。」

修空性薰習者,若證諸法自性空,則能斷執諸法諦實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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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謂畢竟無者,修無實亦無實之觀,於無實所起之實執,後亦能

斷也。唯破粗所破,能破實有後時須破,而遮非唯名言安立之諦

實有即破微細所破之能破,執彼諦實,即從此破,如下文無間當

說。

午二、別釋:

「 若依何法說為無,

 所觀實法無所緣,

 其時不實離所依,

 於觀慧前云何住。

 若時或實或非實,

 於觀慧前皆不住,

 爾時別無所執相,

 無所緣故極寂靜。」

若時於何法說為非實,所觀察之法若實有,應可為所緣,實

非所緣故,通達諦實無之時,無有諦實所依有法非實成就故,於

能破實成就心前云何安住?無離有法之法性故。諦實空若諦實

成就,須成就彼有法之自性,彼諦實之自性成就前已破訖故。故

若時有法無法等諦實成就悉於心前不住,爾時別無諦實成就之

相故,通達實執所緣之所依悉皆非有,一切戲論究竟息滅,於現

證空性之補特伽羅之義(境)之空性中,二現戲論亦息滅,而以總

相通達空性境者,雖不遮二現,而了義諦實之戲論則是所遮也。

此頌及下五頌廣明果相。或謂實際現量轉時既無能知亦無所

知,以本論作堪布所許之二諦解彼謂無所知之能知,無所量之能

量,即是無明,自許諦實空諦實成就者,顯見於大乘之所許毫未

了知,且自身亦隨常見之自在轉,誤解中觀之義,大不應理也。

巳三、明斷已生圓滿果。分二:

午一、無分別亦應滿所化之願及喻;午二、釋難。今初:

「 牟尼寶珠如意樹,

 云何悉滿諸希願,

 所化願力自在故,

 如來現身亦如是。

 譬如大鵬金翅鳥,

 消毒供樹昔曾修,

 久成過去仍感報,

 能息現前諸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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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順於諸菩薩行,

 若於如來修供養,

 菩薩雖已般涅盤,

 亦能作諸義利事。」

若佛已盡滅一切分別亦無當於所化說法之想,不應能作為

有情說法等事。無過。雖無分別,而人中牟尼珠,天中如意樹

等,如何遍滿一切希願,由所化積集遇佛福德之力,及諸佛昔所

發願增上,雖無分別,不勞勵力任運能成有情義利現佛色身而為

說法,亦猶如是,極為應理,發願久經過去,不應生如是果。且發

願者是菩薩,其果不應為佛事業。無過。如婆羅門修成能消毒

之金翅鳥供養樹,婆羅門過去已久,而彼供養樹仍如是能消毒,

菩薩隨順菩薩行,由二資糧之門,修成佛之供養樹,修行之菩薩,

雖已現無住涅槃,而仍能作所化柷之一切義利,亦猶如是,悉不

相違,此乃於等流安立未了知之爭論也。

午二、釋難:

「 若供無分別心者,

 云何亦能得果報,

 經言住世或涅槃,

 供養福德均等故。

 世俗勝義供養佛,

 經言均能生果報,

 如汝許於諦實佛,

 供養得果亦如是。」

聲聞人或云:若佛無分別心,於彼供養,云何能有福果?彼

亦無受其供養之分別故。佛雖無分別,而供養者,應能生福。何

以故?現住世之佛身,涅槃後之舍利,供養二者,福德均等,是慈

氏《獅子吼經》所說故。《繞塔功德經》亦云:「若人供養住世佛及

與涅槃後舍利,等以同一平等心所獲福德無差別。」供佛等或世

俗成,抑真如性,佛經悉言,由供養能得果。如汝云何許於實佛

供養得果也。義謂有於真如義漠不深辨者,真亦可妄亦可,我但

能得現實相順之果即可之義也。

子二、成立僅欲證解脫亦須通達空性。分二:

丑一、難;丑二、答。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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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四諦等即解脫,

 求見空性有何益。」

聲聞部人或問云:「修四諦無常等十六行相現觀,即能得阿

羅漢等解脫果,何用見一切法諦實空之定性,既不須見,且不應

理也。」聲聞部人或有不惟許成佛亦不須通達空性,惟法無我之

名亦不許,且不許大乘經為佛說,是前類之主,兼亦雖許大乘經

為量,而許證阿羅漢不須證法無我,彼等亦許即由誦讀通達空性

之般若便可成出生死之解脫道,而安立此等宗也。

丑二、答。分三:

寅一、即由通達空性之般若能成出生死之解脫道;寅二、成

無住涅槃之道;寅三、結勸為求解脫應修空性。初中分二:

卯一、依教成立大乘經為佛語;卯二、依理成。今初:

「 經云未得此道時,

 不成三乘菩提故。」

證聲緣阿羅漢果,亦定須通達空性,何以故?《般若經》云:

「若未修此通達空性之道,不能證三乘菩提故。」如《入行論大疏》

引《般若經》所說:「若有實想則無解脫,及第三時之圓滿正覺,預

與乃至獨覺中間諸果,依般若波羅蜜多而得。」惟作無上菩提解,

非此論義。復次經品中有無邊明聲緣有法無我之教未引。此二

行頌,或有聲聞部人之心中,許為立大乘為佛語,安立此為能立

也。若謂不許大乘經為量,於彼安立為能立,則成無關。無過,

安立能立之理有三,不須從初為敵所成,此中亦於下文成立此能

立決定以例同成及以根本之理成也。論師亦許破執大乘經非佛

說,而安立此等論文此因之所立,通達空性之般若,是能成三乘

菩提者,雖非由成立此義決定之門成立大乘是佛語,然於依教成

立大乘為佛語,亦無過也。

卯二、依理成。分二:

辰一、例同成;辰二、以根本理成。今初:

「 若謂大乘非汝許,

 汝小乘教云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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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故二者獨許此,

 此汝初生亦未許。

 以何因緣信解彼,

 此於大乘亦相等,

 若二共許即諦實,

 能知等亦成實有。

 於大乘有爭論故,

 小乘教與諸外道,

 及餘部亦自他爭,

 是有爭故亦當捨。」

或謂大乘經於我不成佛語,且不許為量,故對我不成,安立

彼為能立,成立通達空性亦是聲緣之道,則能立等同所立。當問

汝之教汝自宗許為量之小乘諸經,云何成立為佛語?彼是佛語。

何以故?我等共許此小乘經是佛語故。其理完全相等汝生已無

間未依理抉擇經義之最初,此小乘經對汝亦不成量,後時許經為

量之緣,請問以何方便而受調伏?若謂於經趣入,與現法性不相

違之大乘教等,依何方便,以理抉擇經義,於彼聖教量成立信解

之能立,於大乘經亦同有故。若不爾者,任何別餘二補特伽羅共

許,即成諦實量,明了論等亦成諦實,二補特伽羅許為量故。我

許小乘經為佛語,汝亦共許,故無爭論;大乘經非我所許,有爭論

故。若爾,於小乘經外道及小乘諸部有爭論故,又小乘經雖有十

八部共許為量者,而內中亦有餘經中許有生死等,聲聞部有許為

佛語,亦有不許者,內部中亦有自他爭故,小乘經為量當亦應捨

也。

辰二、以根本理成。分四:

巳一、明若離通達空性之般若不能證阿羅漢及涅槃;巳二、

若惟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即能證阿羅漢,惟斷現行煩惱亦應

能證;巳三、破彼轉計;巳四、結明惟求解脫亦須修空性。今初:

「 聖教根本為比丘,

 比丘亦依佛語住,

 一切心有所緣者,

 涅槃亦依佛語住。」

諸阿羅漢,從佛親聞,而後結集經藏,若所言諸比丘,聖教根

本比丘即是阿羅漢,比丘阿羅漢亦依佛語而住。則聲聞聖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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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應不證阿羅漢,不依通達空性之般若為道故。諸不許諸法自

性空之空者應不能成阿羅漢,此答亦此所明也。「亦」聲謂若離

空性不惟不能成佛也。聲聞阿羅漢(有法)涅槃亦依佛語住,汝

等相續應亦不能涅槃,汝之心與實執所緣俱,彼所著境未以理,

彼即於法執實故。又前二句立宗,後二句為因。言乃至有實執,

其時不能得涅槃也。

巳二、若惟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即能證阿羅漢惟斷現行

煩惱亦應能證:

「 若由斷惑便解脫,

 無間應成阿羅漢,

 彼等雖無現行惑,

 而猶見有業力故。」

若謂證阿羅漢時,不須通達空性,由修無常等十六行觀之

道,斷盡煩惱,即能解脫得阿羅漢果。現行煩惱暫時能斷之補特

伽羅,彼斷現行無間應成阿羅漢,惟修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即證

阿羅漢故,彼二一切種例同故。此不能許暫無現行煩惱,彼諸惟

斷現行煩惱之補特伽羅,亦見有於後有接生相續之業力故。言

若由斷惑便解脫者,是牒前宗之計,若言「若由見諦故成解脫」,

同時亦當言若由修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能得斷煩惱解脫,此間

所諍是惟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能不能解脫煩惱故,由言見諦

等之爭甚顯明故,故謂許依無常等十六行觀之道能斷盡煩惱,而

不許其能解脫一切苦,非此之義也。故以彼道,諸安立為聲聞二

部共通煩惱者,由如前說之道於相續生起,暫無現行因之時,安

立為得煩惱斷盡之解脫,惟暫斷現行煩惱,即遮彼無間即能得一

切漏盡之解脫,是其密意也。彼不能許者,言「彼等雖無現行惑

而猶見有業力故」。謂雖暫無現行煩惱,然猶見由業力自在,不

能免於後有也。彼諸經論須作如是解,不應如有註家及西藏諸

師謂雖無煩惱,而目犍連及聖者齒餯等,猶見昔?生時所積之業

能與苦果,故非無間即得解脫也。此蓋謂非生現生苦之能力,而

不遮由業故,能感後有,故言無解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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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三、破彼轉計:

「 或謂言無近取貪,

 所言無是決定義,

 此貪雖非煩惱性,

 如遍行癡之何無。

 以受為緣故有貪,

 受於彼等亦有故,

 凡有諦實境俱心,

 即有貪與俱現行。」

若謂由修無常等道,證阿羅漢,非惟暫斷生死近取俱有因之

貪,由彼道斷盡,種子無故,仍可定言不取後有也。汝所許之阿

羅漢,此補特伽羅相續之貪,雖非如現所說之煩惱性,而如於現

遍行癡無明中,許有是煩惱性有非煩惱性二種,於貪中亦如現所

說,亦有一是煩惱性,一非煩惱性,何故應許彼無也?依此文,明

有非如二部及大乘共許煩惱性之貪,自宗之貪中,有是非煩惱性

二種,應知當非所許也。是具一說故「執補特伽羅有獨自有能力

之實物之我執所引之現行貪,雖暫能斷,而執補特伽羅自性成就

之壞見,所引之貪,云何成無」,前說之斷現行,無間所說之壞見

及現行貪,亦不遮也。若此宗,斷二者煩惱現行,二者種子未斷,

則現行有無同無差別,於貪分別其差別,則無義也,於諸未證空

性之補特伽羅,執受實之無明毫未斷故,以受為緣,於樂受不離

之貪,於苦欲離之貪,定能生起,受自性成就之執,於汝所許之諸

阿羅漢有故,緣諸法諦實俱有之心,現住於彼補特伽羅之相續,

其時即不能遮彼所引之現行貪也。

巳四、結明唯求解脫亦須修空性:

「 離於空性觀證心,

 滅已仍復生起故,

 如人入於無想定,

 是故應當修空性。」

離於通達補特伽羅及蘊自性空之觀證之心中,雖已暫滅現

行煩惱,仍復能生現行,如住無想定者。是故決定應許不惟求證

一切智,即求證隨一阿羅漢果,亦須修能破微細所破之空性也。

積富獅子等聲聞緣覺,亦未通達法無我,謂為《入行論》之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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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謂「以受為緣」有因果比量不定過,是前類天不明會不散之妄

談也。執補特伽羅及蘊實,許為煩惱,亦此論師所許,欲廣知者,

依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 若語入於經藏中,

 汝則許為佛說者,

 汝於多分大乘經,

 是否許同經藏攝。

 若唯由一經不攝,

 一切皆成有過者,

 何不由一同是經,

 一切悉切成佛語。

 所有甚深如來語,

 大迦葉等尚難測,

 由汝不能通達故,

 謂非經攝何所據。」

論文「若語入於經藏中」總說有三,欲明成大乘是佛語之理,

「聖教根本為比丘」云等上文為因之文亦不知,謂非論師文義,是

大疏堪布之說也。其義云何?義盡謂凡語明增上心學者,入於

經藏。明戒學者,見於律藏。明慧學者現不相違。若許彼是佛

說,則多分大乘經,明三學者,何不許為佛語?汝因一經未見安

立佛語之完全性相,便以為因,許一切大乘經皆有過,見有汝所

許佛語性相完全之一種大乘經,與汝許為經藏者性相相等,何故

不許一切大乘經皆是佛語?大般若等若是佛語,大迦葉等應通

達其所詮;不通達故,非是佛語。大迦葉等,尚許為甚深難測極

深之經,以汝不通達為因,便以為非佛語所攝,有何根據而云然?

不應作如是說也。

寅二、成無住涅槃之道:

「 為令愚迷受苦者,

 解脫貪著怖畏邊,

 自能安住生死中,

 此即是修空性果。」

成就無住涅槃,定須依於通達空性,為諸迷執補特伽羅及蘊

諦實,流轉生死受苦有情。如諸異生,貪著蘊實業惑自在,流轉

輪迴,墮於常邊,如諸聲緣,怖輪迴苦,以惟斷三界生死而得出離

之涅槃為所證,則墮斷邊,解脫此二邊,諸菩薩聖人悲心自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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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生死,是通達空性之果。若離空性觀證,住生死後,受生死自

相苦,彼生厭患,即墮斷邊故。

寅三、結勸為求解脫應修空性:

「 如是於空性品類,

 不應指摘出其過,

 是故應當勤修行,

 令證空性無猶豫。」

煩惱障及所知障,無知對治即空性,欲速疾成一切智,云何

於此不修行,若凡能生苦痛法,於彼方應生怖畏,空性能滅苦痛

者,於彼云何生怖畏,若猶有纖毫我體隨於何法,能生怖,我性既

纖毫亦無,復以何因生怖畏。是故於如前所說空性品類,不應指

摘尋過,依如下文所說諸理,亦違害故。是故求證聲緣菩提者,

亦決定無疑。應修空性。執實染污無明,為生死根本;於彼貪著

境不見過患不能得解脫故。煩惱障及所知障無明之對治,亦是

通達空性之般若,欲速證斷盡二障之一切智,云何不修空性?不

修空性,煩惱障之種子亦不能斷也。所知障之種子,為一切煩惱

習氣,而現行則是有法現為諦實之現分等,不可謂現為諦實即是

所知障也。總攝其義若謂怖畏空性者不應修彼。若所執實之

法,為正能生生死苦之主體,於彼應生怖畏,通達空性之般若,能

息滅生死苦,對彼云何生畏?不應怖畏,彼是能盡怖畏者故。若

我自性成就有,除於彼貪著外,於他任何境上,悉應能生怖畏。

若我體任何自性成就纖毫亦無,能怖畏者,復是誰何?思維自性

之心,請返照內省,契入無我,一切怖畏悉皆解脫也。

子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分二:

丑一、成補特伽羅無我之理;丑二、廣釋成立法無我之理。

初中分三:

寅一、破俱生我執所著境;寅二、破分別我;寅三、釋能破難。

今初:

「 毛髮爪齒既非我,

 骨與血等亦非我,

 鼻涕痰涎非我身,

 黃水膿汁亦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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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者既非血與汗,

 肝肺等亦非我身,

 餘藏腑等亦非我,

 我亦非是便溺等,

 皮膚肌肉既非我,

 暖及與風亦非我,

 身諸孔竅及六識,

 彼等一切皆非我。」

此中分別與俱生實執之差別,緣補特伽羅及蘊隨一,依宗派

轉變心或未轉變心者,悉有之執自性成就及自相成就之心,不觀

待依理觀察而趣入,自然而生起者,謂之俱生實執。是實執而須

待理智觀察趣入,始作應諦實成就想及諦實成就想者,是分別實

執,補特伽羅我執中,雖亦有為俱生所攝之執獨一自在實有之我

執,而執補特伽羅及蘊,如主與奴者,惟是分別應知。如是執無

方分微塵及無剎那分識亦惟是分別法我執也。總凡不待宗派觀

察自然生起者,為俱生二種我執,此外別餘我執,皆是分別也。

前者之所執境為主要所破,破後者之所執境是破前者之支分,應

知,或謂破齒爪等是我,若是為求解脫生死故,諸有情雖執彼等

為我所,未執彼為我故,不應道理。與經言色非我等是一義,故

俱生薩迦耶見二種所緣之所緣者,惟是為業果所依之我,及自變

之我所,此中是由薩加耶見執我我所自相成就,若我自相成就,

則於彼之所相,蘊之積聚,等流合一,支分與彼諸蘊異體,應必居

其一,為其相之所依,言彼等不如是成就,故作如是說也。破獨

一之蘊,為我相之所依者,齒及爪非我,我相所依非骨與血,非鼻

涕,非痰涎,僅唯依彼等而安立我故。黃水與膿亦非我相所依,

我相所依,非血及汗,因同前。肝肺等亦非我相所依。腸等別餘

藏腑亦非我相所依。我非便溺,皮肉亦非我唯依等而施設故。

暖及風非我,身之內竅等亦非我。總攝其義內道諸說實有者,執

蘊為補特伽羅相所依,外道諸師,許補特伽羅如主,蘊如奴,與蘊

異體之我也。此中此等教,與《中觀寶鬘論》破六界是補特伽羅

是一義故。孔竅非我者,破空界是補特伽羅也。故於名言中,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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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積聚等流,獨一支分,亦不可執為補特伽羅相所依,與彼等異

體之餘法,亦不可安立為補特伽羅,唯依彼等立補特伽羅之名而

已。若爾則毫無補特伽羅之安立矣。對汝天授祠授不觀察而安

立者不以為足。或許有安立補特伽羅名言之所依體,自相成就

之一補特伽羅,則墮常斷二邊,應知彼僅微塵許亦無也。

寅二、破分別我。分二:

卯一、破數論師計心是我;卯二、破分別論師計物是我。

外道所許實我,雖見有無邊差別,然彼等所計,不外心物隨

一,破此二宗則諸論皆能破,故論破此二宗也。

初中分二:辰一、正明能破;辰二、破彼轉計。今初:

「 若言聲識是常者,

 一切時中應執聲,

 所知無則無能知,

 依何而立能知名。

 若不知亦說為知,

 木亦應成為知故,

 是故所知不現前,

 定應說無能知者。」

《數論》所知數決定二十五,於中神我及二十四種實法共為

二十五,有知覺受想者許為我,神我能變作諸所變而不能受用,

知覺之士夫,能受用境而不能造作,許為常實,能受用之時心亦

名為大,於彼外亦現聲等五唯,內亦現士夫,而受用之。許心於

所受用及能受用,同一貪著而流轉生死,此中不勞詳贅,此等建

立,於餘處當知。此數論師之宗,多有安立異名,許為無上瑜伽

續部之密意者故。聲與識常,許不許雖有四句,而數論師許二者

皆是常。若許聲及於聲等五唯受用知覺之士夫是常實,彼知覺

之士夫,於聲有無之時,悉應以聲為所取境,是以彼為所取境而

執取之常法故,若無所知境,以何物為所覺了,於彼境之有境說

名為識?說彼不應理故。若謂因不成,聲雖不成,取彼之識常有

故。木亦應成能知,可許有無所知之識故。故定應言現無聲等

所知,則無識,否而無識之能立,應許士夫無不取聲之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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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二、破彼轉計:

「 若即由彼了知色,

 爾時何故彼不聞,

 若由聲未現前故,

 是彼能聞識亦無。

 即彼取聲之自性,

 如何轉變取色等,

 若彼二者即是一,

 安立父子無正因。

 如是情塵暗等三,

 自性非父亦非子,

 具足取聲之自性,

 應不能見所見者。

 若如優人易衣冠,

 彼亦能見則非常,

 若謂聲色取性一,

 彼先無故應性異,

 若言餘相非諦實,

 當說彼識本自性,

 若謂即識自體者,

 一切士夫應成一。

 彼諸有情無情法,

 有性同故悉應一,

 若時差別皆顛倒,

 爾時相似依何法。」

若謂應有無所知之能知無過,無聲之時,常住之士夫,以所

取色為境而知也。士夫(有法)以所取色為境而執取之時,何不

聞聲?應亦聞也。彼於五唯不問遠近常受用故。若謂了知色之

時,聲未現前,不能知聲,若許境聲無時,彼聲之有境識亦無,則

壞許士夫常遍,復次,是取聲識之自性者,彼云何能轉變為取色

之識?應不能轉。彼之二相適相違故。或謂如一士夫,待異所

待,安立為父及子;觀待變異及自性,取色之時,雖無聲之變異,

而有聲之自性,彼色聲二,自性一故,其時亦安聲之有境也。彼

二法喻應不相等,於一士夫待異所待,惟安主父子之名,而非真

性成就,而汝許彼等之自性勝義成就故。如是於汝所許情塵暗

三等分之神我及自性及勝義諦,子之分位非子之自性,父之分位

亦非父之自性。《數論》云:「諸德勝自性,不行於見道,若入於見

道,如幻積聚成。」自性任何時中不為所見,許現見之父子等是虛

妄故。若爾,父即子,子亦即父,父子二自性一故。是故許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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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一,觀待所待別別分位之安立亦無故。復次,色執(有法)亦

具足聲執之自性中,無若彼中有,應量可見,而不見故。若如優

人脫先服飾,著新服飾,而取色之理,依餘變異而見取聲自體,若

爾,彼知覺應非常實,捨餘形態取餘形態故。若謂與聲執相異之

色執自體,與聲執自性一,故無故過,彼自性一性先應非有,惟各

各別異住故。又不應許後之相即是前之相,後之一與前之無?

是相違故。《大疏》釋云:若獨一自體後生餘法之時,仍是獨一自

體,如是先所無之一,許是相違一故。若謂彼以餘相顯現者,非

如所現而諦實故無過者,若爾當說與彼識自本性一諦實者復是

何物,應不能說。許以何相顯現如彼所現非諦實故,若謂即彼知

覺士夫,是諦實成就性,是則異相續之士夫,悉應成一,許一切士

夫是無分之常遍故,有心思之知覺,與無心之實法神我等亦應成

一。何以故?無分常遍有性等故,或應答云,有性是自性實有

也。若謂變異之諸種不同差別,是顛倒虛妄,爾時彼等相似之異

同所依諦實成就之神我是何物,彼亦應無。是諸虛妄變異之所

有故。

卯二、破分別論師計物是我:

「 若無心汝我應無,

 非心性故如瓶等,

 若與心屬故能知,

 應壞實有無知性。

 若絕無能成我法,

 心於彼我有何益,

 如是無知離作為,

 彼我應成如虛空。」

勝論及毘婆沙師所有許我是無心之物者,亦非我,是無心性

故,喻如瓶等。若謂我自體雖是物,然由聯結成就之門而成有

心,故安立為境之能知。若爾,應壞彼我於先境不知之自性諦實

有,後由他緣之力,於境能知故。若許能成我者纖毫亦無心於彼

我,有何作用,令於境能知?不應能也。許能成我者無故。攝其

義,若如是許彼我非能知者亦離作為,虛空應成我故。不須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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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我,彼不能作纖毫損益故。

寅三、釋能破難。分二:

卯一、釋不應有業果難;卯二、釋不應修悲心難。初中分二:

辰一、難;辰二、答。今初:

「 若時所依我非有,

 業果應不相聯屬,

 既作業已旋即壞,

 是則應為誰之業。」

或謂若無繫縛解脫一切所依之我,一切法剎那生滅,善不善

業果應無聯屬之理,造善不善業已,第二剎那即壞,後時彼業為

誰作者之,業於受果之時作業者無故。若如我等所許,則有常住

之士夫也。

辰二、答:

「 作業受報所依異,

 果時我亦非作者,

 是我二宗所共成,

 爭此豈非無義利。

 謂有因時有果俱,

 未嘗見有如是事,

 問誰能依一相續,

 說能作者亦受者。

 過去及與未來心,

 彼非是我彼無故,

 若生起心是我者,

 彼壞滅時應無我。

 喻如芭蕉樹莖幹,

 層層剖之無一物,

 如是明辨觀慧尋,

 所執之我絕無有。」

若造作因業之時,與受果報之時,所依補特伽羅實物異,於

受果時之我,非作業者,亦我二宗共成,於此明業果關係之際,汝

之爭論豈非無義。於作業時不受報,受報時無作業者,亦汝所許

故,此若成過,於汝亦同故。因俱者,謂於因等俱時,而受果報,

未見有此事故。若爾,汝宗之理云何?依於一蘊等流,於所依說

彼是作業者亦受報者而安立也。言等流者,謂有近所取為部分

之前後中三剎那能親取之有分。總言之,應言此補特伽羅亦作

業亦受果之因果同時,誰亦不能安立也。過去及未來之心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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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已滅未生則無我故。生起之現在心若是我,第二剎那若彼即

壞滅,亦無汝許之我,譬如芭蕉莖,分析之絕無自性成就。如是

以自性成不成之理明辨尋求,亦無真實成就之我,以下文所說成

立無我之理能為害故。

卯二、釋不應修悲心難:

「 或問若有情亦無,

 對誰而修大悲心,

 為解脫果而承許,

 依大愚癡立彼名。

 若無有情是誰果,

 誠然而許由癡生,

 為現前息有情苦,

 果位無明非所遮。

 我慢能為眾苦因,

 由我癡故慢轉增,

 謂餘實執不能遮,

 修無我力殊勝故。」

或謂若絕無自性成就之有情,對誰而修悲心,悲心之所緣境

無故。若無自性成就之有情,應無不應有悲心所緣境之過。依

為求解脫果所許之愚癡所安立之有情,名言亦有,此應是悲心所

緣故。若依愚癡安立為補特伽羅法我執,依彼安立諦實有情,破

如彼所安立成就,不遮有情,破彼有情安立有惟名成就故。言若

愚癡唯是無明依彼安立之有情,悲心之所緣境有也。若無有情,

修悲心所成之佛果,為誰補特伽羅所得?應無修悲心所得之果。

許諸因果誠非諦實,然名言中由法愚而修悲心等不相違也。為

滅盡有情苦,自成佛果之後得分住之不染污愚癡,非是所遮;暫

不能遮;雖不遮,而此證一切智方便之支分,若惟昧於彼義是昧

於諦實,無諦實有多差別,惟緣有情而修悲心之有情所緣境,及

法緣悲明彼為成佛之因。固亦可作如是解,此外惟於未通達自

性之心為所緣之諸世俗法,非其所遮之義也。若爾,前云何破愚

癡及境?前者,如此中(能為眾苦因)之文所明,輪迴苦因之我

慢,是染污無明;由愚癡故能增長生死苦,應遮彼亦能遮彼,不相

違也。彼問云:能遮如是之愚癡者,由彼所生之實執應無能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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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遮者,一次雖遮遣,如輪迴之蘊,又復生起,當不能盡。實執

非不能遮,彼於法實際顛倒趣入故,力極微劣,修無我力,視彼殊

勝故,由無倒通達法真如性,故能全部根本拔除也。

丑二、廣釋成立法無我之理。分三:

寅一、由四念住之門釋法無我;寅二、釋應無二諦難;寅三、

安立能成無我之因。初中分四:

卯一、修身念住;卯二、修受念住;卯三、修心念住;卯四、修

法念住。初中分四:

辰一、抉擇有分身無自性;辰二、抉擇諸支分無自性;辰三、

於無自性如夢之身不應貪著;辰四、以彼成補特伽羅亦無自性。

今初:

「 此身非足亦非脛,

 髖髀腰膂亦非身,

 身既非腹亦非背,

 胸膺二臂亦非身,

 身非脅肋亦非手,

 若肩若腋亦非身,

 身非內臟諸臟腑,

 若頭若頸亦非身。

 此中言身是何物?

 若言身依一切支,

 各於其處而安住,

 諸分住各支分處。

 彼分自體住何處?

 若我身悉遍全身,

 各於手等諸處住,

 如其有幾許手等,

 亦應有爾許數身。

 若內若外悉無身,

 云何身於手等有?

 若異手等無彼體。

 彼云何有應成無?

 是故無身於手等,

 以愚癡力起身想,

 形狀安立差別故,

 如於疊石起人想。

 如是諸緣聚會時,

 爾時身如士夫現,

 如是手等因緣會,

 爾時彼亦如身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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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應非自性成就,彼若自性成就,身之各各支分,與彼等總

集之積聚,應有隨一與彼等異體者可得,為身相之所依體,然不

可得故。若謂雖一切支分總集積聚為身,於此何妨?依於積聚

安立為身故,不應依身之支分,安立為積聚身,否則最後究竟應

許無方分極微也。是則言身之名言安立所依由身之一邊,云何

而有?尋求之時,士夫之足與脛,非士夫之身,髀及腰亦非身,腹

及背亦非身,依於彼等而安立士夫之身故。胸及臂亦非身,肋及

手亦非身,腋及肩亦非身,內諸臟腑亦非士夫之身,頭及頸亦非

士夫之身,此諸支分中,何者是士夫之身?悉皆非是。彼等積聚

與彼等異體者,亦非士夫之身,故身自性不成也。若謂有粗身,

是諸支分以外之法,此諸支分異體有支粗身,抑於一切支分各

處,手一分,足一分等而住,抑各各支分悉有完全之有分住?若

如第一說,是彼有分,以遍於手等各自之諸分,於手等諸分而住,

如手分自體,復依何分而住?則成無窮。如手亦依其支分指等

住,指等復依各自支分住故。若有支無方分,非各各分於各各支

住,如後者所分別,圓滿有支身,全體悉於手等各各分住,則如其

有幾許手等,應有爾許身等,分無窮故,惟是虛妄,絕無諦實成就

者。總攝其義,如是以理智安立,隨於佛弟子所許之外士夫,與

外道所許之內作者士夫,身皆自性不成。自性若不成,云何於手

等有自性成就之身?彼決無也。若無與手等異體之身,彼身云

何自性成就有?彼定無也。身雖自性無,而以迷亂因;身雖自性

無,而如是迷亂之因相有;身雖自性無,而於手等迷為諦實,生起

作身自性成就想之心,如依似人等形狀安列之差別,於疊石堆,

生起人想也。若時疊石相如人現迷亂之因緣聚會,爾時即有如

人之身顯現,如是若時手等各自因緣聚會,爾時即於彼有支分,

顯現為身,而生起執身自性成就之心也。

辰二、抉擇諸支分無自性:

「 如是亦是指聚故,

 手之自性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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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亦是關節等聚,

 關節亦可折為分。

 其分復可析為塵,

 彼塵復可方分析,

 方分性離分析故,

 微塵亦無如虛空。」

士夫之身,依支分等積聚而安立,無有諦實;如是依指掌等

積聚而安立故,亦有何自性成就之手?彼無有也。其指亦是依

關節之積聚而安立故,自性不成,關節亦自分分析之而觀察,自

性不成。關節之分,復可析為微塵,若分之,亦自性不成。彼微

塵亦依東西等方分之差別而分析之,是依眾多方分而安立故,自

性不成。方分之分亦自性不成,彼自性成就之分離故,喻如虛

空。微塵亦自性不成,彼若有應有無分之微塵,以「彼若六合為

一分」等理,能為違害故。

辰三、於無自性如夢之身不應貪著:

「 如是猶如夢中境,

 誰具慧者貪於色。」

於如是如夢之色,若不觀察時,如能建立顯現,若觀察時自

性不成,誰具明辨之觀慧者,貪著於色,不應貪著,實執所緣毫無

依據故。

辰四、依彼補特伽羅亦無自性:

「 若時如是身性無,

 爾時何有男女相。」

若時如是士夫之身,自性不成,爾時有何自性成就之男女,

補特伽羅自性不成也。依此宗之理,唯遮獨一自在之補特伽羅,

未證性相完全之補特伽羅無我,此中應通達非唯名言安立之補

特伽羅,無通達二無我亦無難易,於補特伽羅及蘊,實有及安立

有之粗細,亦不分別,所破法我粗細之差別亦未分別故。若立聲

緣聖人不應證補特伽羅無我之宗而爭是否證法無我,應知是甚

深難測也。

卯二、修受念住。分四:

辰一、破受自體自性成就;辰二、破受因自性成就;辰三、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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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境自性成就;辰四、破受之有境自性成就。初中分三:

巳一、苦受自性不成;巳二、樂受自性不成;巳三、結勸住修

受無自性之瑜伽。今初:

「 若苦於真性中有,

 云何不害極喜等。」

明受亦如身,無自性者,若所受之苦及能受之受,於真性中

有,若於一意識之上所有之苦受有自性,彼不應更成他法,與極

喜樂受何故不相違害,若相違害,應無生樂之時,現見生樂等故,

苦受自性無也。

巳二、樂受自性不成:

「 若為憂惱所逼時,

 食香美物不喜樂,

 由苦勢力映奪故,

 有時於樂不能覺。」

若樂有自性,為子死等憂惱所逼時,食香美食物等,無論如

何,不能令其心喜,應能令樂,香美飲食等能生自性成就之樂故。

彼云憂惱所逼時,雖能生樂,由強力苦所映奪故,不覺其樂。

「 誰能領受自性無,

 云何說言是彼受,

 若言有微細苦受,

 是否亦除於粗苦,

 若彼異樂唯細喜,

 細樂亦應是樂故,

 若由違緣樂因生,

 苦受即不生起者,

 謂受唯由分別執,

 安立其理豈不成。」

若領受自體無,彼云何是樂受?應非是也。是所領受故。

如是亦應答言以有力之樂,應亦能映奪自性成就之苦,若謂生有

力之樂時,有微細之苦受,非纖毫亦不受也。若有微細苦受,以

此有力之樂,云何妨害其苦而安立為受有力之樂?彼有力之樂,

豈不能除此苦之粗者?若許能除,彼微細苦,唯是異彼大樂之微

細喜。彼微細樂性,亦不越彼樂之性相,故若是微細樂,亦應是

樂。若許能除(若為憂惱所逼時)云等過,而謂由香美飲食等生

樂之時,與與苦相違樂緣生,則其時苦不生,則說言樂苦受,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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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現執安立,理豈不成?應能成立由分別即一飲食之增上,而

安立為苦樂二者之因故。

巳三、結勸住修受無自性之瑜伽:

「 性不成故應修習,

 對治執受實觀察,

 周遍觀察田能生,

 禪定瑜伽妙樂食。」

即以受自性不成故,於此執受諦實之執,應修其對治,通達

受自性不成之觀察。從周遍觀察之田,出生如實而緣之觀及止,

及依彼修觀之禪定,修成之時,能令瑜伽觀證之身,輾轉向上增

長廣大故,說名為食,如尋常食能令身增長也。此三摩地,亦能

令尋常之身增長,故於通達空性專注一心之等住當勤修也。

辰二、破受因自性成就。分三:

巳一、破根境合自性成就;巳二、破與識合自性成就;巳三、

故三和生觸自性不成。今初:

「 若根境到有中間,

 彼二云何成相到?

 若無中間成一體,

 是為誰與誰相到?

 微塵不能入微塵,

 均無空隙相容故,

 不能入故不相合,

 不合故不能相到。

 由無分故云相到,

 此說云何能應理,

 若有相到無分法,

 見時願乞舉相示。」

微塵相到是所應破,若根境二极微相到,彼二極微,有無中

間?若言有中間,彼諸微塵於何處相到,應不相到?有中間故。

於彼中間,亦有明暗隨一微塵,彼亦應有中間,應成無窮,若言無

中間,無方分二微塵相到之時,無到及不到之二面故,應自體一

切一切相到,若爾,混合於一方位,成為唯一微塵,若爾,以誰為

到者,與誰相到?應不能有,彼無二故,其理謂微塵住於他微塵

中不能相容,彼諸微塵無空隙故,大小量等故,安立為不能自體

一切與一切相到之因也。此因能成者,微塵互不相入,互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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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不相混合,不相混合之無方分,不相到故,若謂無方分而相

到,云何應理?不能有故。若有相到而無方分者,願祈舉以相

示,不能以相示也。

巳二、破識相到自性成就:

「 若言是識非色體,

 謂能相到亦非理,

 積聚法非實有故,

 亦如前理應觀尋。」

謂識非色體,自性相到,亦不應理,彼體非色故。破粗色相

觸者,眾微積聚之粗色,亦自性相到不成,彼中無諦實之物故,如

前云何觀察關節積聚自性不成而破。

巳三、故三和生觸自性不成:

「 如是觀之既無觸,

 復從何處能生受,

 徒設疲勞有何益,

 誰能與誰作損害?

 若時能所受俱無,

 受之自性亦非有,

 爾時觀見受性空,

 貪著云何不遮遣。」

如前所說,根境識三自性不相到,若爾則觸自性成就非有,

受由何諦實成就之因而生?由虛妄因,不能生諦實成就之果故。

若受自性不成,為彼勤勞,有何利益?無利益故。若謂為斷自性

成就之苦受而勤勞,亦不應理,由何境對何補特伽羅能作損害?

自性成就之苦受無故。於此世間唯有苦偽飾之樂,如苦自相無,

樂亦自相無也。如寒凍所逼者,坐於日中之時,寒苦之力稍減之

時,能領納蘇息者即是樂受。爾時仍有寒凍之苦,苦盡無間,熱

苦復始故。故安立苦之所依須依於苦,苦心生起之所依,不須依

樂故。如於青及長短也。若通達受自性不成,即能遮貪著者,若

時悟入受者自性決定不成,所領納受亦自性非有,爾時見此所受

能受自性不成之分位,貪著何故不能遮遣?欲得樂之貪,及欲離

苦之貪,皆由實執之力所引故。

辰三、破所緣境自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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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眼所見身所觸,

 一切皆如夢幻性。」

隨其眼識所見,身識所觸,生受諸境,皆自性空,如夢如幻,

受自體亦自性不成。

辰四、破受之有境自性成就:

「 與心同時俱生故,

 受不能為心所見,

 若由後心見前受,

 是則是念而非受,

 自體不能領自體,

 他於自亦不能受,

 受者纖毫自性無,

 是故受亦無自性,

 如是無我積聚中,

 依彼何能為損害。」

受與心俱生故,心於受非自性能見,異體實物同時不相繫屬

故。於受前後所生之心,亦不能念受,非所領納,其時已滅未生

故,總攝其義,受自不能領納自體,已以能破自證故,亦非以自性

成就之他能領納,能領納所領納不相繫屬故。不唯能受自性不

成,任何自性成就之受者亦無有,破補特伽羅我時已破訖故。故

受真性不成於如是無自性成就我之蘊聚,樂有何益,苦有何損?

苦亦自性不成故,受亦自性不成之受念住,應勵力修習也。

卯三、修心念住。分二:

辰一、明意識自性無;辰二、明五識自性無。今初:

「 意於諸根中不住,

 非住色等非中間,

 不在於內不在外,

 餘處求之亦不得。

 彼非身亦非餘處,

 不相混合旁亦無,

 微塵許體亦無故,

 有情自性般涅槃。」

意自性不成,亦於六根自性不住,於色等六境亦自性不住,

於彼等中間,及彼二積聚中亦不住,如《入中論》中所說車之七種

觀察應念知也。外道所安立作者,內之作者士夫之內,亦心自性

不住,於外之手等亦不住,於外內之外亦無自性可得。既非身,

身之外亦非諦實,心既非與身混合,於身之旁,亦無獨立成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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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彼纖毫之自性成就亦無,故心自性空自性涅槃也。

辰二、明五識自性無:

「 若能知在所知前,

 彼緣何境而生起,

 能知所知若同時,

 彼復緣何而生起,

 是能知在所知後,

 其時能知從何生。」

若在所知境前先有根識,彼緣何境而生?所緣緣先未有故。

若知及所知同時,彼根識緣何而生?若根識不生,則所緣緣不

生,則不能生。若所緣緣生,識亦生竟,則不須能生故。雖然若

根識在所知之後有,其時根識依何緣自性生起,不應理故。若從

已滅前剎那而生,從焦種亦應生芽;若從未壞滅前剎那而生,不

同時中,隔不隔有二;若隔應無親生;若不隔,自體一切不隔,則

混合同時。若隔不隔有二分則壞諦實成就,諦實不成。

卯四、修法念住:

「 如是遍觀一切法,

 等知自性皆無生。」

如前所說一切諸法自性成就之生,不能觀見,如《聖者無盡

慧所問經》所說,有為無為所攝之一切法,自性不成,應當了達

也。

寅二、釋應無二諦難。分三:

卯一、釋太過難;卯二、釋應無窮難;卯三、明諦實成就之境

識不能成立。初中分二:

辰一、難;辰二、答。今初:

「 若如是世俗亦無,

 彼於二諦何所有,

 若由他世俗心有,

 有情云何般涅槃。」

或謂前依境有境前後安立破自相成,若爾,許世俗成就亦同

彼過。若自相不成,法任何安立之處亦無,則成世俗無,於彼云

何有二諦?彼二無時,若色聲等於世俗心執自相成就之一分是

諦實有,於境自分諦實無,是汝所許之世俗有。若爾,汝之世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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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由繩之一分蛇無,而蛇執之一分蛇有,世俗有,唯依他心有

增益安立。若爾,有情云何於世俗中得般涅槃?應不能得解脫,

一切有情法唯顛倒愚癡中盡故。若許,為求解脫抉擇正見,應成

無義。

辰二、答:

「 彼由他心分別有,

 非同自宗之世俗,

 自宗量成世俗有,

 不知故世俗亦無。

 能分別與所分別,

 二者互相為依倚,

 如是依名言共許,

 說有一切分別等。」

此中觀所許之世俗有,惟於貪著境迷亂之他心,執實分別所

增益有,非中觀師自宗世俗有之義。自宗者,許求證為通達實際

之見之境之一切法自性空故,於能生所生等能所世俗有,不尋求

以量能成,能安立決定有者,是世俗有之義。若不爾者,不知自

宗安立能所以量成就,於世俗亦不成就,便成失壞矣。自宗安立

世俗之理,能分別之有境,及所分別之境,二者如《發智論》云「以

作者為依」云等,二者互為所依,觀待安立,自體成就,纖毫亦無,

唯依如世間名言量共許名而分別,說一切分別安立也。

卯二、釋應無窮難:

「 若時觀察空性慧,

 須以能觀慧觀察,

 彼觀慧復須能觀,

 爾時則有無窮過。

 所觀諸法已觀竟,

 於彼觀察無所依,

 無所依故則不生,

 應說彼亦般涅槃。」

若時以分別諸法諦實有無之分別慧,觀察自性空,爾時能分

別者之慧,若不屬於所分別之內,是否須觀察彼諦實無?若不須

觀察,於餘亦同,一切等諦實無。若須觀察,彼能觀察者,亦須以

餘觀慧辨彼諦實無,故能觀察者則成無窮。於證一切法諦實無

之量,應不須別餘能觀察彼諦實無之量,已辨所觀察一切法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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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於彼辨諦實無之量,乃至彼攝持力未消滅時,復須觀察諦實

無之所依有法,彼諦實成就心之體性非有故,於證一切法諦實空

之補特伽羅,觀證攝持未壞之際,遍觀察此是否諦實成就之所依

有法無有故,如是思維之心生起無間即能生起憶諦實無之念故,

雖證一切法諦實無,彼心自體亦須以餘量觀察其諦實無,於汝有

無窮過。若須餘能觀察,則餘實執遍計成為作者,實執遍計現

行,悉即以前重遮遣竟故。若所依有法諦實無故,所破能破二

者,自性不生,彼亦名自性涅槃,亦名由通達彼境修習而得忽然

離垢之涅槃也。

卯三、明諦實成就之境識不能成立:

「 若見境識諦實有,

 此極難解無因故,

 若由識成安立境,

 何為所依見識有?

 若由境有成立識,

 以何為依見境有?

 彼二交互為力成,

 是則二者皆非有。

 無子之時則非父,

 此子復是誰所生,

 無子之時亦無父,

 如是境識性皆無。

 如苗芽從種子生,

 即苗芽因立種子,

 如是依境所生識,

 云何不見境實有。

 與苗異體之識心,

 見苗芽知有種子,

 見境之心若有性,

 何量見有餘無故。」

說實有者之見前,此境識二諦實成就性極難安住,無能立

故。若謂由彼識量諦實成就之喻,安立成就諦實成就之法,即諦

實成就之識有,其後有何所依之量?無自證無故。若依餘識證,

成無窮故。若謂雖然,由此現量諦實成就之所知及所量,能成就

識,有所知時,後若更有何所依依量安立?境識二互相觀待增上

有故。二者亦顯係自性不成,如長短彼此。若無子則父非有,於

父能立無故。若無父,子自體從何出生?成無因故。若無子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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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父,故彼二互相觀待,非有諦實。如是彼境識二者,亦非有諦

實也。若謂苗芽從自性成就之種子生,由苗芽自性之正因,能知

種子,如是以從所知生之諦實成就識。云何不證所知勝義實有?

應能知也。不應爾。若以苗芽異實之量識,了達若見苗芽即有

種子,又何以故?由何量了達由所知故有能知自證已破竟故,別

餘能證亦非汝所許故。

寅三、安立能成無我之因。分三:

卯一、金剛能破之因;卯二、緣生之因;卯三、有無生滅之因。

初中分五:

辰一、破無因生;辰二、破從他常因生;辰三、破從常神我生;

辰四、結破無因義;辰五、破從自他生。今初:

「 或云由世間現量,

 見有一切諸因等,

 蓮花莖幹等差別,

 亦是由於因別生。

 問因差別誰所作,

 復由前因差別生,

 何故因由能生果,

 即由前前因力故。」

順世外道等問云:「如孔雀文彩未見有誰造作,蓮花瓣之柔

軟,刺之尖銳絕無作者為之造作,從其體性自出生也。」彼不應

理,世間現量,稻穀等通常內外之物,悉見有能生之因故,蓮花莖

之色,葉之數等,果之差別,依不同之因之差別而生。因之不同

差別復因何而生?即由前因不同之差別而生。何故若因不同,

因之即能生不同之果?無不能如是之過。彼即由前因之力,由

不同之因,能生別別不同之果故。故此諸有法非無因,有時有處

見其生故。

辰二、破從他常因生。分三:

巳一、問自在之義而破;巳二、若是常者不可為一切具緣之

因;巳三、破常住微塵無因如已說竟應憶。今初:

「 若自在是眾生因,

 請問何為自在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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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於大等如是言,

 僅有空名徒疲苦。

 然而大等有多物,

 無常不動亦非天,

 足所踐履性不淨,

 是故彼非自在體。

 自在非空不動故,

 非我義如前破竟,

 昨所思維能作者,

 非所思維依何說。」

勝論師分別論及數論師一類,許大自在天者云:「彼自在自

生之一切智,於身處受用一切悉先存心造作為眾生之因。」若問

請說何為自在之義?若言由地等諸大增減,能令果增減,故即是

諸大。誠如是,由大增減,令果增減,我等固亦許,義無差別,唯

名不同,何苦疲勞,以大執善成立自在?不應徒疲勞也。言然而

者謂常無常等義,有大差別,此不應為自在也。地等諸大多物自

性,生滅無常,於生果無先存心之動搖,大非是天,為足等所踐

履,是不淨故,非自在體,於常一能生果者,許為先存心之天,許

非不淨為所踐履者故。若言虛空是自在,虛空(有法)非自在,不

為果義動故。常我亦非自在,彼物心二者前已破竟故。若謂自

在是不可思維之能作者,則無彼諸過。彼復何故是所思維故成

能作者?汝亦不知自在為誰故。

巳二、若是常者不可為一切具緣之因:

「 彼欲生者是何果,

 我及地等諸四大,

 自在體性豈非常,

 能知從於所知生。

 無始苦樂從業生,

 是彼自在何所生,

 若因從於無始有,

 果亦云何當有始。

 自在何不常生果,

 彼不應復觀待餘,

 若無一法非彼造,

 彼造此果復待誰。

 若待眾緣聚會生,

 自在應非自在因,

 聚時無力令不生,

 不聚無力令彼生。

 自在若作所不欲,

 彼應為他所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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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作仍隨欲而作,

 彼於自在何所有。」

問云:若苦樂等受,是從先業等生,何為汝所許自在欲生之

果?若答是我,彼不應理。彼我及地等及自在自同類之後來體

性隨一,皆應非自在所作。我及四大微塵及自在等,豈非常耶?

既許是常,於彼不應有能生所生故。故先顯現根識等從所知青

等生故,無始以來苦樂受從善不善業生故,當說彼自在所生何

果?無彼所生果故。自在因既是常實,彼若無始,今苦樂等果云

何有始?彼久遠之受亦能為無始時來生起之實因,是無始故。

彼自在云何不能常生一切果?凡彼生一切果,待餘緣故。若無

自在所不造之果,自在生果復待何緣?若計是俱有因,彼亦應是

自在所造,彼造之即可故。若自在生果待俱有因,正因及俱有因

聚會為因,應非自在有自主之因,因緣聚會,自在無力令不生果。

若不聚會,自在亦無力能生起故。若自在雖不欲,仍由業力,生

地獄等苦果,彼自在應為他所自在,則壞自有自在能生一切。彼

自在若欲造果而後造,亦成唯依求果之欲而轉,由欲造果,彼於

自在何有?欲無常故。

巳三、破常住微塵無因如已說竟應知:

「 若以常住塵為因,

 彼等亦前所遮竟。」

分別論師說微塵常,為種種眾生之作者,彼等亦以前破無方

分微塵之理已遮竟,於已死者,不應復刑楚也。

辰三、破從常神我生。分二:

巳一、安立所許;巳二、於彼出難。今初:

「 神我常為有情因,

 是數論師之所許,

 所謂情塵暗三法,

 彼德平等而住者,

 彼說是名為神我,

 不平等者名眾生。」

數論師云:自性生大,大生我慢,我慢生十六種積聚,十六為

變異,士夫非自性非變異。於所知二十五之內,神我是常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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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相,彼是種種變異眾生之因,此數論所許也。苦樂捨三之

相,所謂情塵暗之三德,平等之分位,稱為神我。彼三不平等者,

是眾生,稱為變異。

巳二、於彼出難。分二:

午一、正說;午二、明中觀師無相同過。初中分三:

未一、破神我無分常而為諸變異之自性;未二、破是常;未

三、破無先無新生之果。今初:

「 於一法有三自性,

 不應理故神我無,

 如是三德亦有非,

 彼亦各有三相故,

 德等無故亦甚難,

 說彼聲等體性有,

 於諸無情衣等法,

 說有樂等亦不然,

 若諸法為彼因性,

 諸法豈非已觀竟,

 汝之因亦樂等性,

 衣等亦非神我生,

 若從衣等生樂等,

 衣等無時樂等無。」

若所知(有法)色等,與無分神我一,有樂等三自性,彼不應

理。不應是一故。若無一亦無多,應成無也。以此之故,無三德

自性之無分神我也。如是德體性亦非一實,彼亦別別各各有三

相故。如是觀察,若無三德等分之神我,聲等有亦甚難,彼許五

唯為神我之相故。是無心之物故,若於衣等有法樂等成就,於一

物自性中應成有亦非有。諸衣等變異物,為彼樂等因之自性若

諦實,諸法諦實成就非已觀察竟,諦實已破竟故。如汝所許,衣

等因亦是樂等等分之神我性,則亦無從彼神我而生衣等,神我無

故。若從衣等而生樂等,後衣等無故,樂等等分之神我亦應無,

無因之果無故,不應許爾,許神我常實故。

未二、破是常:

「 若謂樂等是常性,

 終不應為所緣境,

 若有實法顯樂等,

 受時何故不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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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謂樂性轉微細,

 粗細苦樂云何分,

 若謂捨粗故成細,

 彼粗細等性無常,

 如是云何不應許,

 一切諸法無常性,

 若粗從樂出非餘,

 樂顯明是無常性。」

樂等自性常亦終不應有,非有如是量所緣故。若樂之顯現

有常實,生苦之時,何故不亦取樂受?應亦取也。若其時彼樂性

轉微細,已捨其粗,云何成細,應非細也。是常故,捨細樂等成

粗,捨粗等成細,轉變故,彼粗細等應成無常性,如是一切實(有

法),云何不許是無常性?理應許爾。自性異轉為異故。又粗從

樂成,是否餘實物?若是餘實物,雖遮粗仍受樂,則壞顯受之樂

即是粗樂。若非餘實物,樂亦成顯現無常性,若破粗,亦破樂也。

若許則壞樂等自性常也。

未三、破無先無新生之果:

「 若計因時所無法,

 果悉不生本無故,

 顯明本無今始生,

 雖非汝許性安住,

 若因果性不異住,

 食粥當成食不淨,

 亦復當以棉衣價,

 貿棉種子覆其身,

 若世愚夫不達此,

 汝師見因果同時,

 彼所安立汝亦知,

 云何世人不違此,

 若世所見非量性,

 世見顯現亦非實。」

若計生則因時應有,因時無者,果時決不能生,因之自性中

無故。汝生之義云何?若謂自性雖先有,心於境暫時先未顯現,現

方顯現也。現時顯現因時無者若許為生,先無新生之果,汝雖

不許,而許安住體是其義,僅唯名言不許也。又謂汝雖不許顯現

變異本無新生,然雖許其安住也。若果在因中不異體住,食粥應

成食不淨,粥之自性與不淨之自性,是無分一體故。若許神我自

體、諸法自性、實際、勝義,為無分之常法,則許粥之自性與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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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一。又復應以棉之價購棉種子而衣著之,應可衣著,棉衣之

自性,與棉種子之自性,是無分之一故。若謂彼二自性一,而世

間愚迷,不見因時有果,故不著棉種。然汝數論之師洲生仙人等

許為一切智者,知因時有果而安立者,汝亦知之,汝食粥亦成食

不淨。汝宗世間人亦知彼性,云何不見因時有果,亦應能見。知

彼數論所安立因時有果故。又前句言許知此義之汝師,亦見不

著棉種而著布衣,顯見因時無果也。若謂世間所見非量性不了

達者,然世間人見顯現變異現行之自性,亦應非諦實,世間之見

非量故。

午二、明中觀師無相同過:

「 若彼量非勝義量,

 彼所量豈非虛妄,

 以是為因汝所修,

 空性亦妄量妄故,

 於彼實相不能觸,

 空法無實非所取,

 是故任何虛妄法,

 顯彼非實亦虛妄,

 如於夢中見子死,

 思彼事無之分別,

 能遮分別彼事有,

 彼能遮亦是虛妄。」

若謂如汝所許,應彼亦非勝義量,依彼虛妄量,能量所量,亦

不成非如量成之顛例虛妄。能緣量是虛妄故。以此之故,修汝

所許之空性,不應非顛倒,彼能緣之量是虛妄故。所知(有法)對

我等能緣空性之量虛妄,及依彼安立之空性亦是虛妄,極為應

理。以分別破諦實之決定能破,依現起所破之相而轉故。彼應

爾。所分別之法諦實成就,分別心不觸知,諦實成就之相不現

起,於彼諦實空之法諦實無有,非分別心所取故。是故凡所破虛

妄之法,彼非有破故,彼所破顯現實無是虛妄也。前喻於分別心

前,石女兒之相不現,石女兒死之相亦不現也。若能破所破之諦

實空諦實成就,覺知比量前諦實空之顯現,亦應諦實成就。若

爾,則無獨一能破之積聚,彼顯現所破諦實,顯現諦實亦應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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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彼無故,彼能破之諦實空,亦是虛妄,諦實不成。此根本

《智論》云「若稍有人空」等之義也。諦實成就之總體未現起,諦

實空不能善決定,於取空性決定所破之量應須善巧也。以此之

故,譬如夢中見子死,無子想之分別,為有子想之分別所遮,如夢

境所對治能對治二者皆是虛妄,如是虛妄之能對治,能摧伏虛妄

之所對治,以虛妄量緣虛妄之所量,亦不相違。數論師許一切所

知諦實成就,不知由虛妄量安立,故不相等也。

辰四、結破無因義:

「 故依是理以觀察,

 絕無無因而有者。」

以此之故,依如前說之理智辨觀,不惟無從自在神我等不同

之因而生者,且亦絕無無因能生之果,此結破從無因生也。

辰五、破從自他生:

「 若別別住若總集,

 諸緣悉非彼依處,

 彼既不從餘處來,

 於此不住不他往。」

此四句頌亦可結,明破從三邊生,亦可明破從自他二者生之

理也。苗芽等果,非住於水土暖濕等別別之諸緣中,亦非自性總

攝諸緣如盤盛棗之狀而住。彼果若有應可為所緣,而非所緣故,

其時亦非有,緣相未轉變,苗芽未生故。彼諸緣亦非自餘處來,

非依自性成就之理已成就而住,滅已亦非往餘處,纖毫自性亦

無,故從自生,從他生,及從自他二者生皆非也。總之,蘊及補特

伽羅(有法)自性無生,不從自生,不從他生,不從二者生,亦不從

無因生,類法成就。

卯二、緣生之因:

「 愚迷執此以為實,

 別與幻化有何別,

 凡幻師所幻化物,

 依諸因緣何所化,

 彼生從何處來此,

 彼滅何往當觀察,

 依無明等有行等,

 彼因無故說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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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作有故如影像,

 此中有何諦實性。」

此依有染污愚無明,所造作安立之實法,與幻夢影等有何差

別?彼自性成就空,而顯現自性成就故。幻師所變幻化象馬等

物,彼由諸因緣所幻化之實法,若自性成就,生時應從餘處來,滅

時應往於餘處。其所從來及彼所往,亦應是常,生來自性無故,故

言補特伽羅及蘊(有法)自性無,緣生故,喻如影像也。現見所

有行及苗芽等果,以所現前無明種子等因而生,無彼諸因則不

生,是造作則等同影像,於彼有何諦實成就之性,無實性也。幻

化云等四句成,立緣生之因決定,次三句半頌為因,次半行為喻,

最後明立宗也。樂廣者如《入中論廣解》應知。

卯三、有無生滅之因。分三:

辰一、立因破自性生;辰二、遮自性滅;辰三、結成生死涅槃

平等性。今初:

「 若時諸法自性有,

 何須復待因始生?

 若時彼法自性無,

 彼復何須待因生?

 縱以百千俱胝因,

 不能轉變無實理,

 無實時何能有實,

 能生實有別無因。

 無時不應成實有,

 云何能生彼法故?

 若時彼法未生起,

 則於無實未能離。

 若時未離無實位,

 則不能成彼法有,

 有實亦不能成無,

 彼自性應成二故。」

法自性有,何須依因,彼自性有不須生故。然若無其果,亦

何須有因?彼不能生故,一切果若因時無孤獨生者,彼無不滅之

因,是生滅也。若因時有果,生滅亦數論師所許因時有,及通常

所許自性有,即是滅已生竟故不須生也。如是云者,出於理智之

道也。故許自性空之因果,如幻及影像也。成立不實不可為因

所作境,已成就有則不須生,無者何故不生?以百千俱胝因,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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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令無實轉為有實,誰亦不能令無實轉成實有故。若能轉成,

未離無實之分位,抑已離耶?若未離,於無實分位,云何是實?

能不能造作果義之分位相違故。若已離從實與無實而成實,二

因之外別無異因故。復次若未離無實之分位,無實之時不能有

實,云何能成有實?無時實不生故。又若已離無實之分位而生,

法不能生與法無不能相離,法無不離,則無法有之分位,彼二分

位相違故。如無實不成實,實亦不成無實,否則若半實半無實,

一體應成二自性故。以此等理,破畢竟及實無一切之生也。苗

芽(有法)自性無生,彼有亦自性無生,無亦自性無生故,喻如石

女兒。或因時無之生滅,或因時無而生時自性成就生滅,是所破

差別也。

辰二、遮彼自性滅:

「 如無生理亦無滅,

 彼法亦非實有故,

 是故此一切眾生,

 恒時無生亦無滅。」

依上文所述之理,自性無生,如是滅亦自性無,實亦自性無

故,是諸眾生,恒時自性不生不滅,性本寂靜,自性涅槃也。

辰三、結成生死涅槃平等性:

「 眾生猶如夢幻境,

 若加觀察如芭蕉,

 若涅槃若不涅槃,

 於此性中無差別。」

三有眾生如夢,纖毫亦無自性,而能作所作不相混合,別別

安住故。以觀察真如性之理智觀察,猶如芭蕉,如有其象而顯

現,纖毫自性成就之自性亦無故。觀察真如性時,眾生非眾生,

不以唯名言安立為滿足,欲尋求安立名言有何所依,觀察已,觀

察真如時,眾生不如是,唯名言安立,即以為滿足,觀察天授來不

來,是名言觀察也。解脫欲貪等生死繫縛之涅槃入於生死牢獄

之不涅槃,亦於真如性中無差別,生死涅?自性空性同故。如

《三摩地王經》云:「三有眾生如夢境,此中無生亦無死。」《優波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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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請問經》云:「若緣法性而為量,無諸果亦無得果。」

癸三、結勸於證空性應當勵力。分三:

子一、正勸;子二、由示生死過患之門而明大悲所緣;子三、

明大悲相及行相。初中分二:

丑一、明實際義;丑二、於證彼應勵力。今初:

「 於如是空諸法中,

 有何可得有何失?

 誰為敬事誰毀辱,

 二者於我何所有?

 或由於苦或由樂,

 不樂何有樂何有?

 若於此理尋求已,

 誰為貪者何所貪?

 觀已現生於世間,

 誰人從於此處死?

 誰人復往彼處生,

 誰為所親誰所愛?」

如上文所說之理,自性空之諸法,若自自性一分而量度之,

於得生貪有何得?於失生瞋有何失?纖毫亦無。若人恭敬承

事,或作毀辱,有何饒益損害?誰為彼求得或防止,而勤勵力?

諦實苦樂從何因出,非是所欲,自性成就之憂喜復何所有?以於

實際義觀察之理,尋求其自性,貪著依何生起?誰為貪著者?緣

何境貪著?貪著三輪自性空故。如是觀察業,及造業者等,此生

存之世間有情,誰於此有死?死自性不成故。後生云何出生?

前生云何出生?誰為作饒益之親?誰為悅意之友?毫無自性

故。如是契入實際之理,世間八法,應勵力捨置也。

丑二、於證彼應勵力:

「 一切悉皆如虛空,

 願如我者咸受持。」

如是一切法悉如虛空,願如我造論者普皆受持,是斷生死根

本及趨一切智道之主要故。如我者論主之謙詞,主要勸於真性未

證達之諸異生也。

子二、由示生死過患之門而明大悲。分五:

丑一、現生之過患;丑二、後世之過患;丑三、思維雖生善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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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暇修正法;丑四、思維暇滿難得;丑五、結明於自他生死苦應

厭患。今初:

「 諸求自身安樂者,

 由諸憤爭歡愛因,

 或極躁擾或歡喜,

 憂惱勤劬起鬥爭,

 互相斬殺或斫刺,

 由是諸罪受大苦。」

現生雖欲求自身安樂,仍不越苦之自在,欲求自他安樂故,

於怨忿爭,於親歡躍,以此為因,或極躁擾,或極歡喜,所欲不成

則憂惱,為求所欲勤劬追求與他互相斬殺斫刺,復造意等無量諸

罪,以此之故,當受極大痛苦,無果難行,諸有智者,於現生圓滿

不應貪著也。

丑二、後世之過患:

「 數數來生善趣中,

 受用眾多妙樂竟,

 死已還墮諸惡趣,

 難堪眾苦常相逼,

 三有之中險難多,

 愚癡繫縛恒如是,

 無明解脫互相違,

 實執鎖鐐困生死,

 此中難忍難比喻,

 三有大海苦無邊。」

一時幸遇善知識,依彼力而生善趣,猶如電閃,於短時中,數

數生死,受眾多樂,死已惡趣熱烈猛烈之苦,不可愛樂,無邊長

劫,墮於難忍諸大地獄,須受無邊之苦,應思維惡趣過患也。總

思維生死過患者,於欲色無色有,眾苦所逼,險地極多。於三有

不能超越之因,即是於解脫生死苦道真如未契入,如為生死繩所

繫縛之時,亦互相違,若未契入真如,則與解脫之因相違,為諦實

法鎖鐐所繫,唯於生死流轉而已,生死流轉者,未如是契入彼性,

生死無比,於彼生死中復有無比難忍眾苦無邊大海能超越故,應

勵力證入空性也。

丑三、思維雖生善趣亦無暇修正法:

「 作善無力極微劣,

 暇滿所依難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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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食活命醫藥緣,

 營擾饑軀常疲困,

 睡眠逼惱恒相隨,

 更狎愚迷作無義,

 此生無義速消逝,

 如是觀修極難得,

 此中複習為散亂,

 遮彼之道何由得。」

於三有中,雖生善趣,亦如是修善之力微劣,修善所依暇滿

之身復極短促,此中雖暫時住,亦為希長壽,沐浴按摩求醫藥等

無病之因,飢餓疲困睡眠等內外眾害之所逼惱,如是狎近惡友愚

夫等作無義事,無有閒暇,此生無義,速疾消逝,生死超越之因,

觀察真如義,亦極難得,於遮止生死之方便,應勵力也。

丑四、思維暇滿難得:

「 況復魔天恒勤求,

 令人墮落大惡趣,

 此中倒引多歧途,

 猶豫徘徊難越渡,

 有暇人身既難得,

 大覺出世尤難遇,

 惑業洪流截止難,

 嗚呼眾苦恒相續。」

於生善趣時,修空性義,應可遮止輪迴也。於彼輪諦實有法

現行貪著,及憒鬧等散亂時,無始串習輪迴生死極難遮止,遮止

方便云何可得?遮止順緣極少,違緣極近且多故,於彼略能修行

正法,仍墮大惡趣故,多有天魔等於解脫三有勤作違緣故,遮止

極難。若謂生善趣時,於諦及寶等,淨信修行,故不難解脫三有。

生善趣時,復墮正見相違品類,斷常等邊,歧途甚多,邪友牽引入

於其中,於正道猶豫之疑,亦難越渡,斷疑之內外緣難得故。今

生不得,亦可於後世求善知識修行,今生得善知識,不勤勵力,復

於後世再得有暇是為甚難,大覺出世極難得故,遇善知識亦甚難

也。縱遇善知識,得暇滿妙善身,而由放逸不善勵力,煩惱大河

亦難越渡,乃至未得解脫,續續降落故。言「嗚呼」者,謂怯弱憂

惱,苦一一相續極為痛苦,從一苦脫,復墮他苦,故於得暇滿時,

應勤思輪迴過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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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五、結明於自他生死苦應厭患:

「 有情沉溺眾苦中,

 如是眾苦不自知,

 大苦暴流中安住,

 噫嘻豈不堪悲痛。

 譬如有人數數浴,

 數數投身大火中,

 安住如是極大苦,

 仍復矜炫自為樂。

 宛如不知有老死,

 如是行於一切處,

 定為死王所刑戮,

 墮落難堪惡趣中。」

如是極苦,仍執苦為樂,沉溺苦中而不自知,住於苦流之諸

有情,悲心愍念,作如是言,噫嘻,云何能令彼等離苦,於沉溺苦

泥之有情,應為憂慮,當勤修大悲心也。如為邪師誑惑之外道,

再再洗浴,再再投火,雖為難行極苦所惱,而彼執為得解脫之方

便,自壞其安樂也。如是有情如無老死之阿羅漢而住,最後自然

不免,為死主先殺戮已,次入於難忍三惡趣苦中也。

子三、明大悲相:

「 如是眾苦大火聚,

 以我福德妙大雲,

 出生安樂資糧雨,

 安得息滅使清涼,

 安得依此無相法,

 恭敬勤修福德聚,

 於諸著相沉淪者,

 開示空性為大師。」

如前所說,難忍之苦,當降於相續者,為苦所逼,逼惱之理,

善思維已,緣念如是苦火所逼有情,從佈施等積集福德之雲,妙

善轉成藥食等自己安樂資糧,息滅彼諸惡趣之苦,我安得如是,

作是思維,若能解脫有情惡趣苦,應為解脫。作我應令彼解脫

想,應修大悲心。願為生死苦解脫之因者,我安得證入一切法自

性空,具足無所緣之般若,恭敬積集施等無邊福德資糧為彼方

便,於以實執所緣沉淪生死之有情,息滅輪迴之苦故,開示空性,

作如是想,若諸有情離生死苦,我當令彼脫離。作如是想,修大

悲心也。應以大乘道所攝之大慈悲,安立彼於性相完全圓滿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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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諸樂悉離諸苦之圓滿正覺也。總應依靜慮修實際義,而「我」

想之我,唯於蘊施設安立而已,自性成就,自相成就,自在住理成

就,纖毫亦無。補特伽羅之有,唯是名言安立,唯安立有,及觀待

有,自性無也。當如是作意。推之於蘊等一切法,亦應如是修。

攝頌云:乃至極尊士未求得,爾時三有根本能斷道,緣生遠

離二邊中觀見,僅於唯一品類亦未證,盡其所有於我善宣說,悉

皆是我無比上師恩,承此善根於我諸母等,愿為值遇勝乘知識

因,中觀離二邊見若未證,觸證殊妙聖位非所能,緣生性空深義

既辨折,如理精勤勵力應修行,百千億萬大劫難遭遇,龍樹所說

二諦妙善理,於茲剎土不久當沉沒,諸具慧者勤修速令生。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般若波羅蜜多品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