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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九十八卷目錄
漏刻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周〈總一則〉
漢〈武帝太初一則 哀帝建平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章帝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晉〈成帝咸和一則 孝武帝太元一則〉
宋〈文帝元嘉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大同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隋〈高祖開皇二則 仁壽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宋〈總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皇祐一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一則 孝宗淳熙一則 理宗端平一則〉
金〈章宗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曆法典第九十八卷
漏刻部彙考一
上古
黃帝有熊氏設靈臺,浮箭為泉,孔壺為漏。
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路史》:黃帝有熊氏浮箭為泉,孔壺為漏,以考中星。
〈注〉肇於軒轅,見梁刻漏經。《隋志》云: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
周
周制置挈壺氏,司漏刻之事。
按《周禮·夏官》: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挈,讀如絜,髮之絜。壺,盛水器也,世主挈壺水以為漏。易氏曰:挈壺之制不可攷。以唐制推之,水海浮箭,四匱注水,始自夜天池入於日天池,自日天池入於平壺,以次相注入。於水海浮箭而上,以浮箭為刻,分晝夜,計十二時,每時八刻二十分,每刻六十分。箭四十八,二箭當一氣。歲統二百一十九萬一千五百分,悉刻於箭上。銅烏引水而下注,浮箭而上登,至於晝夜之刻分至之。候冬夏長短,昏曉隱見,與周官晷影無差。鄭鍔曰:或謂挈壺氏司漏刻,以分陰陽晝夜,宜與保章馮相同列。乃列於夏官,何耶。以齊《國風》攷之。襄公之時,朝廷興居無節,東方未明,而召群臣至,使之顛倒衣裳,不顧時之早晚。為挈壺氏者不能晨夜不夙,則莫若是類正司晝夜之事。若夫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此行師用兵之時,舉以示師徒,安得不列為司馬之屬哉。
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
〈訂義〉鄭鍔曰:軍之所聚,不可無井。穿井及水,則舉壺示人,使見壺者知其地有井。蓋壺者,所以盛水故也。乘車馬者必執轡,止則解焉。軍之所至,或當舍止,則舉轡示人,使見轡者知當解鞍息馬。蓋舍則不執轡故也。盛糧者,必用畚。軍於其地,或當廩給,則舉畚以示人,使見畚者知其下有糧。蓋畚者,盛糧之器故也。是三者,非挈壺之職,皆有取於挈壺之義。蓋軍旅所屯,號令難與相聞,各以其物表之於事,便於力省也。易氏曰:飲食居處,人之大欲存焉。故因其令軍井而兼以令之。是三者,皆挈於竿首而表之。雖軍眾不齊,莫不目擊而心會。鄭氏所謂省煩趨疾是已。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𣝔,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訂義〉王昭禹曰:縣壺以盛水,分刻漏也。鄭康成曰:擊𣝔兩木相敲,行夜時也。鄭鍔曰:軍中之守,尤嚴於夜,故行夜者必聚而擊𣝔以戒非常,必更代而次序之,使之適平縣壺為漏。時至,則代先後有倫,非唯無獨賢之嘆,且使擊柝者不倦而事益嚴也。野廬氏於賓客至,則令其地之人聚𣝔之。修閭氏掌比國中之互𣝔者,秋官環人賓客所舍,則令聚𣝔宮正於宮中,則擊柝而比之防患之術尤戒於夜,況軍中乎。鄭康成曰: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易氏曰:守之以水,則均其晷刻之多少;守之以火,則知其漏箭之遷易。鄭康成曰: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時,
間有長短焉。太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賈氏曰:此據漢法而言以器盛四十八箭,各百刻。以壺盛木,懸於箭上。節而下之水,水掩刻則為一刻,四十八箭者,取倍二十四氣也。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訂義〉鄭司農曰: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謂沃漏也。薛氏曰:以火爨鼎,使之不凝;以火守壺,使之不差。施之於軍,事所以嚴守警;施之於喪;事所以嚴凶哀。朝廷朝夕之禮,亦常以是為節。然春官雞人卜國事,為期則告之。時而此復特掌之挈壺氏者,蓋天子備官,挈壺掌漏,雞人告時。諸侯則掌漏告時,一於挈壺氏而已。
秋官司寤氏,掌夜時,以星分夜。
〈訂義〉寐而覺謂之寤。使掌夜時,非覺而不寐者,安能定其漏刻之早晚哉。鄭鍔曰:夜雖有時,其分則以星晚而見星則為夜早,而星沒則非夜。仰觀天星之沒見以分之。不分以月者,月出有早晚,唯星麗乎天,至夜必見故也。
漢
武帝太初元年,始復定漏刻。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律曆志》:元封七年詔,以七年為元年。〈李奇曰:改元封七年為太初元年〉遂詔議造漢曆,遒定東西,立晷儀,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朢。
按《隋書·天文志》:昔黃帝創觀漏水制器取則,以分晝夜,其後因以命官。《周禮》挈壺氏則其職也,其法總以百刻,分於晝夜。冬至晝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二分,晝夜各五十刻。日未出前二刻半而明。既沒,後二刻半乃昏。減夜五刻以益晝漏,謂其昏旦漏刻皆隨氣增損。冬夏二至之間,晝夜長短凡差二十刻。每差一刻為一箭。冬至互起其首。凡有四十一箭,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有其數,皆所以分時代守更其作役。漢興,張蒼因循古制,猶多疏闊。及孝武考定星曆下漏,以追天度,亦未能盡其理。劉向《鴻範傳》記武帝時所用法云:冬夏二至之間,一百八十餘日,晝夜差二十刻。大率二至之後九日,而增損一刻焉。
哀帝建平二年六月,改漏刻為百二十八月,復詔罷之。
按《漢書·哀帝本紀》:建平二年夏六月,待詔夏賀良等言赤精子之讖,漢家曆運中衰,當再受命,宜改元易號。詔曰:漢興二百載,曆數開元。皇天降非材之佑,漢國再獲受命之符,朕之不德,曷敢不通。夫基事之元命,必與天下自新,其大赦天下。以建平二年為太初元年。號曰陳聖劉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為度。八月,詔曰:待詔夏賀良等建言改元易號,增益漏刻,可以永安國家。朕過聽賀良等言,冀為海內獲福,卒亡嘉應。皆違經背古,不合時宜。六月甲子制書,非赦令也,皆蠲除之。賀良等反道惑眾,下有司。皆伏辜。按《隋書·天文志》:哀帝時又改用晝夜一百二十刻,尋亦寢廢。至王莽竊位,又遵行之。
後漢
光武帝建武 年,以百刻九日加減為常符漏品。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天文志》光武之初,亦以百刻九日加減法編於甲令,為常符漏品
章帝 年,審正晷漏。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
和帝永元十四年,詔太史令按定漏刻。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退。夏曆漏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并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於下。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於元封,啟定於天鳳,積百三十年,是非乃審。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訖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於草澤,信向以為得正。及太初曆以後,大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表百七十一歲,當棄朔,餘六十三中餘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於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晉
成帝咸和七年,山陰令魏丕,造漏刻以獻。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蕭子雲《東宮雜記》:梁天監六年,造新漏以臺舊漏,給官漏銘云:咸和七年會稽山陰令魏丕造,即會稽內史王舒所獻漏也。
孝武帝太元十二年,增儲宮漏刻,并置史。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晉起居注》:太元十二年,有司奏儲宮初建,未有漏刻,宜參詳永安宮銅漏刻,置漏刻史。
宋
文帝元嘉二十年,何承天以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請臺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元嘉二十年,何承天奏上尚書:今既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宜應改革。按景初曆春分日長,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後晝漏率長於冬至前。且長短增減,進退無漸,非唯先法不精,亦各傳寫謬誤。今二至二分,各據其正。則至之前後,無復差異。更增損舊刻,參以晷影,刪定為經,改用二十五箭。請臺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前世諸儒依圖緯云,月行有九道。故畫作九規,更相交錯,檢其行次,遲疾換易,不得順度。劉向論九道云: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方。按日行黃道,陽路也,月者陰精,不由陽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內,出入去黃道不得過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於黃道之上,與日相掩,則蝕焉。漢世劉洪推檢月行,作陰陽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吳癸依洪法,制新術,令太史施用之。
按《隋書·天文志》:宋何承天以月蝕所在當日之衡,考驗日宿,知移舊六度。冬至之日,其影極長,測量晷度知冬至移舊四日。前代諸漏春分晝長,秋分晝短,差過半刻,皆由氣日不正所以而然。遂議造漏法春秋二分昏旦、晝夜漏各五十五刻。齊及梁初,因循不改。
梁
武帝天監六年,始以百刻分配十二辰。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天文志》:天監六年,武帝以晝夜百刻分配十二辰,辰得八刻,仍有餘。分乃以晝夜為九十六刻,一辰有全刻八焉。
按《梁漏刻經》:漏刻之作,蓋肇於軒轅之日,宣乎夏商之代。又云:至冬至,晝漏四十五刻。冬至之後,日長,九日加一刻。以至夏至,晝漏六十五刻。夏至之後,日短,九日減一刻。或秦之遺法,漢代施用。
按《通典》:天監六年,以舊漏乖舛,敕員外郎祖常制之。漏刻成,太子中書舍人陸倕為文焉。
按陸倕《新漏刻銘注》:梁天監六年,上造新漏,以舊漏給官。
大同十年,改漏為一百八刻。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天文志》:大同十年,又改用一百八刻。依《尚書·考靈曜》:晝夜三十六頃之數,因而三之。冬至晝漏四十八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晝漏七十刻,夜漏三十八刻;春秋二分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八刻。昏旦之數各三刻,先令祖暅為漏經,皆依渾天黃道日行去極遠近,為用箭日率。
陳
文帝天嘉 年,命中書舍人朱史定漏刻。
按《陳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天文志》:陳文帝天嘉中命舍人朱史造漏,依古百刻為法,周齊因循魏漏,晉宋梁大同。並以百刻分於晝夜。按《經籍志》:《漏刻經》一卷,梁中書舍人朱史撰。《漏刻經》一卷,陳太史令宋景撰。〈按《宋史·天文志》作陳代人《經籍志》作梁代人大約自梁歷陳皆官中書而造漏刻則
在陳時也
〉隋高祖開皇十四年,鄜州司馬袁充,上晷影漏刻。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天文志》:隋初,用周朝尹公正馬顯所造漏經。至開皇十四年,鄜州司馬袁充上晷影漏刻。充以短影平儀均十二辰,立表隨日影所指辰刻,以驗漏水之節。十二辰刻互有多少,時正前後刻亦不同,其二至、二分用箭辰刻之法,今列之云。
冬至日出辰正 日入申正 晝四十刻 夜六十刻 子丑亥各二刻 寅戌各六刻 卯酉各十三刻 辰申各十四刻 巳未各十刻 午八刻
右十四日改箭
春秋二分日出卯正 日入酉正 晝五十刻 夜五十刻 子四刻 丑亥七刻 寅戌九刻 卯酉十四刻 辰申九刻 巳未七刻 午四刻
右五日改箭
夏至日出寅正 日入戌正 晝六十刻 夜四十刻 子八刻 丑亥十刻 寅戌十四刻 卯酉十三刻 辰申六刻 巳未二刻 午二刻
右一十九日加減一刻改箭
按《唐六典》:隋置漏刻生,掌習漏刻之節,以時唱漏。按《文獻通考》:隋大駕鐘車、鼓車、皆刻木為屋,中置鐘鼓,下施木臺長,竿如鉦鼓,與輿士各二十四人。開皇十七年,張胄元議改漏刻。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天文志》:袁充素不曉渾天黃道去極之數,苟役私智,變改舊章。其於施用,未為精密。開皇十七年,張冑元用後魏渾天鐵儀測知:春秋二分日出卯酉之北,不正當中與何承天所測頗同,皆日出卯三刻五十五分,入酉四刻二十五分。晝漏五十刻一十分,夜漏四十九刻四十分,晝夜差六十分刻之四十。
仁壽四年,劉焯議改漏刻。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天文志》:仁壽四年,劉焯上《皇極曆》,有日行遲疾推二十四氣,皆有盈縮定日。春秋分定日,去冬至各八十八日有奇,去夏至各九十三日有奇。二分定日晝夜各五十刻。又依渾天黃道驗知:冬至夜漏五十九刻一百分刻之八十六,晝漏四十刻一十四分。夏至晝漏五十九刻八十六分,夜漏四十刻一十四分。冬夏二至之間,晝夜差一十九刻一百分刻之七十二。冑元及焯漏刻並不施用。然其法制皆著,在曆術推驗加時,最為詳審。
煬帝大業 年,令耿詢宇文愷等,造諸漏刻。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天文志》:大業初,耿詢作古欹器以漏水注之,獻於煬帝。帝善之,因令與宇文愷,依後魏道士李蘭所修道家上法,稱漏制造稱水漏器,以充行從。又作候景分箭上水方器,置於東都乾陽殿前鼓下。司辰又作馬上漏刻以從行,辨時刻揆日晷下漏刻。此二者,測天地正儀象之本也。晷漏沿革,今古大殊,故列其差,以補前闕。
按《文獻通考》:隋大業行漏車制同鐘鼓樓,而大設刻漏如桶。衡首垂銅缽,末有缽象漆櫃貯水渴烏注水入缽中,長竿四輿士六十人。
唐
唐漏刻職掌之制
按《唐書·百官志》:五官挈壺正二人,正八品上;五官司辰八人,正九品上;漏刻博士六人,從九品下。掌知漏刻。凡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明,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按《車服志》:太極殿前刻漏所,亦以左契給之,右以授承天門監門,晝夜勘合,然後鳴鼓。
元宗開元十三年,為覆矩圖,定晝夜刻之長短。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天文志》:開元十三年,南至,岱宗禮畢,自上傳呼萬歲,聲聞於下。時山下夜漏未盡,自日觀東望,日已漸高。據曆法,晨初迨日出差二刻半,然則山上所差凡三刻餘。其冬至夜刻同立春之後,春分夜刻同立夏之後。自岳趾升泰壇僅二十里,而晝夜之差一節。設使因二十里之崇以立句股術,固不知其所以然,況八尺之表乎。原古人所以步圭影之意,將以節宣和氣,輔相物宜,不在於辰次之周徑。其所以重曆數之意,將欲恭授人時,欽若乾象,不在於渾、蓋之是非。若乃述無稽之法於視聽之所不及,則君子當闕疑而不議也。而或者各守所傳之器以述天體,謂渾元可任數而測,大象可運算而闚。終以六家之說,迭為矛楯,誠以為蓋天邪。則南方之度漸狹;果以為渾天邪。則北方之極寖高。此二者,又渾、蓋之家盡智畢議,未能有以通其說也。則王仲任、葛稚川之徒,區區於異同之辨,何益人倫之化哉。凡晷差,冬夏不同,南北亦異,先儒一以里數齊之,遂失其實。今更為覆矩圖,南自丹穴,北暨幽都,每極移一度,輒累其差,可以稽日食之多少,定晝夜之長短,而天下之晷,皆協其數矣。
後晉
高祖天福三年,造懸壺,爨之以火。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遼史·律曆志》:晉天福三年,造周官挈壺氏懸壺,必爨之以火,地雖沍寒,蓋可施也。
宋
宋漏刻之制
按《宋史·律曆志》:漏刻,《周禮》挈壺氏,主挈壺水以為漏,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所以視漏刻之盈縮,辨昏旦之短長。自秦、漢至五代,典其事者,雖立法不同,而皆本於《周禮》。惟後漢、隋、五代著於史志,其法甚詳,而歷載既久,傳用漸差。國朝復挈壺之職,專司辰刻,署置於文德殿門內之東偏,設鼓樓、鐘樓於殿庭之左右。其制有銅壺、水稱、渴烏、漏箭、時牌、契之屬:壺以貯水,烏以引注,稱以平其漏,箭以識其刻,牌以告時於晝,〈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刻字填金〉契以發鼓於夜,常以卯正後一刻為禁門開鑰之節,盈八刻
後以為辰時,每時皆然,以至於酉。每一時,直官進牌奏時正,雞人引唱,擊鼓一十五聲,〈惟午正擊鼓一百五十聲〉至昏夜雞唱,放鼓契出,發鼓、擊鐘一百聲,然後下漏。每夜分為五更,更分為五點,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每更初皆雞唱,轉點即移水稱,以至五更二點,止鼓契出,〈凡放鼓契出禁門外擊鼓,然後衙鼓作止,鼓契出亦然。而更鼓止焉〉五點擊鐘一百聲。雞唱、擊鼓,是謂攢點,至八刻後為卯時正,四時皆用此法。禁鐘,又別有更點在長春殿門之外,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祥源觀及宗廟陵寢亦皆置焉,而更以鼓為節,點以鉦為節。
按《職官志》:祕書省、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按《宋會要》:漏刻之法,有水秤,以木為衡。衡上刻疏之曰:天河其廣長容水箭。箭有四。以木為之,長三尺有五寸。著時刻更點納於天河中,晝夜更用之。
真宗景德四年,奏復報時唱詞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殿前報時雞唱,唐朝舊有詞,朱梁以來,因而廢棄,止唱和音。景德四年,司天監請復用舊詞,遂詔兩制詳定,付之習唱。每大禮、御殿、登樓、入閣、內宴、晝改時、夜改更則用之,常時改刻、改點則不用。
大中祥符三年,韓顯符定二十四氣晝夜刻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大中祥符三年,春官正韓顯符上銅渾儀法要,其中有二十四氣晝夜進退、日出沒刻數立成之法,合於宋朝曆象,今取其氣節之初,載之於左:
〈二十四氣〉 日出 日沒冬至 卯四刻〈一百四十四半〉 申三刻〈五十一半〉小寒 卯四刻〈一百一十九半〉 申三刻〈七十六半〉大寒 卯四刻〈三十四半〉 申四刻〈十四半〉立春 卯三刻〈五十六半〉 申四刻〈一百三十九半〉雨水 卯二刻〈五十八半〉 申五刻〈一百三十七半〉驚蟄 卯一刻〈四十半〉 申七刻〈八半〉春分 卯初〈空〉 酉初〈空〉清明 寅七刻〈八〉 酉一刻〈四十半〉穀雨 寅五刻〈一百二十七半〉 酉二刻〈六十八半〉立夏 寅四刻〈一百四十九半〉 酉三刻〈七十六半〉小滿 寅三刻〈一百四十六半〉 酉四刻〈四十九半〉芒種 寅三刻〈七十一半〉 酉四刻〈一百二十四半〉夏至 寅三刻〈五十一半〉 酉四刻〈一百四十四半〉小暑 寅三刻〈七十一半〉 酉四刻〈一百二十四半〉大暑 寅三刻〈一百四十六半〉 酉四刻〈四十九半〉立秋 寅四刻〈一百一十九半〉 酉三刻〈七十六半〉處暑 寅五刻〈一百二十七半〉 酉三刻〈六十八半〉白露 寅七刻〈八半〉 酉一刻〈四十半〉秋分 卯初〈空〉 酉初〈空〉寒露 卯一刻〈四十半〉 申七刻〈八半〉霜降 卯二刻〈五十八半〉 申五刻〈一百三十七半〉立冬 卯三刻〈五十六半〉 申四刻〈六十九半〉小雪 卯四刻〈三十四半〉 申四刻〈十四半〉大雪 卯四刻〈一百十九半〉 申三刻〈七十一半〉〈二十四氣〉 晝刻 夜刻冬至 四十刻〈五〉 五十九刻〈一百四十二〉小寒 四十刻〈五十五〉 五十九刻〈九十二〉大寒 四十一刻〈七十八〉 五十八刻〈六十九〉立春 四十三刻〈三十四〉 五十六刻〈一百一十三〉雨水 四十五刻〈三十〉 五十四刻〈一百一十七〉驚蟄 四十七刻〈六十六〉 五十二刻〈八十一〉春分 五十刻〈空〉 五十刻〈空〉清明 五十二刻〈八十一〉 四十七刻〈六十六〉穀雨 五十四刻〈一百三十七〉 四十五刻〈十〉立夏 五十七刻〈六〉 四十二刻〈一百四十一〉小滿 五十八刻〈九十九〉 四十一刻〈四十八〉芒種 五十九刻〈一百二〉 四十刻〈四十五〉夏至 五十九刻〈一百四十二〉 四十刻〈五〉小暑 五十九刻〈一百二〉 四十刻〈四十五〉大暑 五十八刻〈九十九〉 四十一刻〈四十八〉立秋 五十七刻〈六〉 四十二刻〈一百四十一〉處暑 五十四刻〈一百三十七〉 四十五刻〈十〉白露 五十二刻〈八十一〉 四十七刻〈六十六〉秋分 五十刻〈六二〉 五十刻〈空〉寒露 四十七刻〈六十六〉 五十二刻〈八十一〉霜降 四十五刻〈三十〉 五十四刻〈一百一十七〉立冬 四十五刻〈三十四〉 五十六刻〈一百一十三〉小雪 四十一刻〈七十八〉 五十八刻〈六十九〉大雪 四十刻〈五十五〉 五十九刻〈九十二〉
仁宗天聖八年,燕肅上蓮花漏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宋會要》:天聖八年,燕肅上蓮花漏法。其制琢石為四分之壺,剡木為四分之箭,以測十二辰、二十四氣四隅十千洎百刻分布,晝夜成四十八箭,其箭一氣一易,二十四氣各有晝夜。故四十八箭又為水匱。置銅渴烏,引水下注銅荷中,插石壺旁銅荷承水自荷茄中溜瀉入壺。壺上當中為金蓮花,覆之花心。有竅容箭下插箭,首與蓮心平。渴烏漏下水入壺一分,浮箭上湧一分,至於登刻盈時。皆如之。
皇祐 年,更造漏刻。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自黃帝觀漏水,制器取則,三代因以命官,則挈壺氏其職也。後之作者,或下漏,或浮漏,或輪漏,或權衡,制作不一。宋舊有刻漏及以水為權衡,置文德殿之東廡。景祐三年,再加考定,而水有遲疾,用有司之請,增平水壺一、渴烏二、晝夜箭二十一。然常以四時日出傳卯正一刻,又每時正己傳一刻,至八刻己傳次時,即二時初末相侵殆半。皇祐初,詔舒易簡、于淵、周琮更造,其法用平水重壺均調水勢,使無遲疾。分百刻於晝夜;冬至晝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晝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二分晝夜各五十刻。日未出前二刻半為曉,日沒後二刻半為昏,減夜五刻以益盡漏,謂之昏旦漏刻。皆隨氣增損焉。冬至、夏至之間,晝夜長短凡差二十刻,每差一刻,別為一箭,冬至互起其首,凡有四十一箭。晝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異其數。凡黃道升降差二度四十分,則隨曆增減改箭。每時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為時正,終八刻六分之二則交次時。
神宗熙寧七年,沈括上浮漏議,作浮漏。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七年,夏六月丁亥作浮漏按《天文志》:熙寧七年,沈括上浮漏議曰:播水之壺三,而受水之壺一。曰求壺、廢壺,方中皆圓尺有八寸,尺有四寸五分以深,其食二斛,為積分四百六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曰複壺,如求壺之度,中離以為二,元一斛介八斗,而中有達。曰建壺,方尺植三尺有五寸,其食斛有半。求壺之水,複壺之所求也。壺盈則水馳,壺虛則水凝。複壺之脅為枝渠,以為水節。求壺進水暴,則流怒以搖,複以壺,又折以為介。複為枝渠,達其濫溢。枝渠之委,所謂廢壺也,以受廢水。三壺皆所以播水,為水制也。自複壺之介,以玉權釃於建壺,建壺所以受水為刻者也。建壺一易箭,則發上室以瀉之。求、複、建壺之泄,皆欲迫下,水所趨也。玉權下水之概寸,矯而上之然後發,則水撓而不躁也。複壺之達半求壺之注,玉權半複壺之達。枝渠博皆分,高如其博,平方如砥,以為水概。壺皆為之冪,無使穢遊,則水道不慧。求壺之冪龍紐,以其出水不窮也。複壺士紐,士所以生法者,複壺制法之器也。廢壺鯢紐,止水之瀋,鯢所伏也。銅史令刻,執漏政也。冬設熅燎,以澤凝也。注水以龍噣直頸附於壺體,直則易浚,附於壺體則難敗。複壺玉為之喙,銜於龍噣,謂之權,所以權其盈虛也。建壺之執窒旊塗而彌之以重帛,窒則不吐也。管之善利者,水所溲也,非玉則不能堅良以久。權之所出高則源輕,源輕則其委不悍而溲物不利。箭不效於璣衡,則易權、洗箭而改晝,覆以璣衡,謂之常不弊之術。今之下漏者,始嘗甚密,久復先大者管泐也。管泐而器皆弊者,無權也。弊而不可復壽者,術固也。察日之晷以璣衡,而制箭以日之晷跡,一刻之度,以賦餘刻,刻有不均者,建壺有眚也。贅者磨之,創者補之,百刻一度,其壺乃善。晝夜已復,而箭有餘才者,權鄙也。晝夜未復,而壺吐者,權沃也。如是,則調其權,此制器之法也。下漏必用甘泉,惡其垽之為壺眚也。必用一源泉之洌者,權之而重,重則敏於行,而為箭之情慓;泉之鹵者,權之而輕,輕則椎於行,而為箭之情駑。一井不可他汲,數汲則泉濁。陳水不可再注,再注則行利。此下漏之法也。箭一如建壺之長,廣寸有五分,三分去二以為之厚,其陽為百刻,為十二辰。博牘二十有一,如箭之長,廣五分,去半以為之後。陽為五更,為二十有五籌;陰刻消長之衰。三分箭之廣,其中刻契以容牘。夜算差一刻,則因箭而易牘。鐐匏,箭舟也。其虛五升,重一鎰有半。鍜而赤柔者金之美者也,然後漬而不墨,墨者其久必蝕。銀之有銅則墨,銅之有錫則屑,特銅久灂則腹敗而飲,皆工之所不材也。按《律曆志》:七年六月,司天監呈新製浮漏於迎陽門帝召輔臣觀之。數問,同提舉官沈括具對所以改更之理尋又言準詔集監官,較其密疏,無可比較。詔置於翰林天文院。七月,以括為右正言,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賞有差。初,括上浮漏議見《天文志》。朝廷用其說,令改造法物。至是浮漏成,故賞之。
按《稗編》:沈括《晷漏議》:古今言刻漏者,數十家,悉皆疏謬曆家。言晷漏者,自顓帝曆至今,見於世謂之大曆者,凡二十五家。其步漏之術,皆未合天度。予占天候景以至驗於儀象,考數下漏凡十餘年,方粗見真數。成書四卷謂之熙寧晷漏,皆非襲蹈前人之跡。其間二事尤微:一者,下漏家常患冬月水澀,夏月水利,以為水性如此。又疑冰澌所壅萬方理之,終不應法。予以理求之。冬至日行速天運已期,而日已過表,故百刻而有餘。夏至日行遲天運未期,而日已至表,故不及百刻。既得此數,然後覆求晷景漏刻,莫不脗合此。古人之所未知也。二者,日之盈縮其消長以漸,無一日頓殊之理。曆法皆以一日之氣短長之中者,播為刻分累。損益氣初日衰,每日消長常同,至交一氣則頓易刻衰,故黃道有弧而不圓。縱有強為數以步之者,亦非乘理用算而多形數相詭。大凡物有定形,形有真數。方圓端斜,定形也。乘除相盪,無所附益,泯然冥會者,真數也。其術可以心得,不可以言喻。黃道環天正圓圓之為體,循之則其妥至均,不均不能中規。衡絕之則有舒、有數,無舒、數則不能成妥。以圓法相盪而得衰,則衰無不均;以妥法相盪而得差,則差有疏數。相因以求從,相消以求負,從負相入會一術以御日行。以言其變,則秒刻之間消長未嘗同。以言其齊,則止用一衰循環無端,始終如貫不能議其隙。此圓法之微,古之言算者有所未知也。以日衰生日積。及生日衰,終始相求,迭為賓主順循之以索日變,衡別之求去極之度。合散無跡,泯如運規。非深知造算之理者,不能與其微也。其詳具予奏議藏在史官及予所著熙寧晷漏四卷之中。
元豐五年春正月乙巳,作新浮漏。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元豐五年五月,翰林學士王安禮言:詳定渾儀官歐陽發,所上浮漏木樣,具新器之宜,變舊器之失。臣等竊詳司天監浮漏疏謬不可用,請依新式改造修正。從之。
孝宗淳熙十四年,石萬言:淳熙曆漏刻之差,請送祕書省禮部詳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淳熙十四年,國學進士會稽石萬言:淳熙曆立元非是,氣朔多差,不與天合。南渡以來,渾儀草創,不合制度,無圭表以測日景長短,無機漏以定交食加時,設欲考正其差,而太史局官尚如去年測驗太陰虧食,自一更一點還光一分之後,或一點還光二分,或一點還光三分以上,或一點還光三分以下,更點乍疾乍徐,隨景走弄,以肆欺蔽。然其差謬非獨此耳,冬至日行極南,黃道出赤道二十四度,晝極短,故四十刻,夜極長,故六十刻;夏至日行極北,黃道入赤道二十四度,晝極長,故六十刻,夜極短,故四十刻;春、秋二分,黃、赤二道平而晝夜等,故各五十刻。此地中古今不易之法。至王普重定刻漏,又有南北分野、冬夏晝夜長短三刻之差。今淳熙曆皆不然,冬至晝四十刻極短、夜六十刻極長,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氣以上;自冬至之後,晝當漸長,夜當漸短,今過小雪,晝猶四十刻,夜猶六十刻,所差七日有餘;夏至晝六十刻極長、夜四十刻極短,乃在芒種前一日,所差亦一氣以上;自夏至之後,晝當漸短,夜當漸長,今過小暑,晝猶六十刻,夜猶四十刻,所差亦七日有餘;及晝、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分、秋分之下。至於日之出入,人視之以為晝夜,有長短,有漸,不可得而急與遲也,急與遲則為變。今日之出入增減一刻,近或五日,遠或三四十日,而一急一遲,與日行常度無一合者。請考正淳熙曆法之差,俾之上不違於天時、下不乖於人事。送祕書省、禮部詳之。
理宗端平三年,修漏刻。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三年七月,詔出封樁庫千緡下祕書省修漏刻,從太史局之請也。
金
章宗承安四年夏六月,奉職醜和尚,進浮漏水稱影儀簡儀圖。命有司依式造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元年夏六月,詔有司修蓮花漏。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曆志》:初,張行簡為禮部尚書,提點司天監,時嘗製蓮花星丸二漏,以進章宗。命置蓮花漏於禁中。星丸漏遇奉駕巡幸,則用之。貞祐,南渡,二漏皆遷於汴。汴亡,廢毀,無所稽其制矣。
元
元大明殿燈漏之制
按《元史·天文志》:大明殿燈漏之制,高丈有七尺,架以金為之。其曲梁之上,中設雲珠,左日右月。雲珠之下,復懸一珠。梁之兩端,飾以龍首,張吻轉目,可以審平水之緩急。中梁之上,有戲珠龍二,隨珠俛仰,又可察準水之均調。凡此皆非徒設也。燈毬雜以金寶為之,內分四層,上環布四神,旋當日月參辰之所在,左轉日一週。次為龍虎鳥龜之象,各居其方,依刻跳躍,鐃鳴以應於內。又次週分百刻,上列十二神,各執時牌,至其時,四門通報。又一人當門內,常以手指其刻數。下四隅,鐘鼓鉦鐃各一人,一刻鳴鐘,二刻鼓,三鉦,四鐃,初正皆如是。其機發隱於櫃中,以水激之。
至元十九年春二月辛卯,命司徒阿你哥行工部尚書納懷,製飾銅輪儀表刻漏。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順帝至正十四年,帝自製宮漏。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至正十四年,帝自製宮漏,高六七尺,廣半之,造木為匱,藏壺其中,運水上下。匱上設三聖殿,匱腰立玉女捧時刻籌,時至,輒浮水而上。左右二金甲神,一懸鐘,一懸鉦,夜則神人自能按更而擊,無分毫差。鳴鐘鉦時,獅鳳在側者皆自翔舞。匱之東西有日月宮,飛仙女人立宮前,遇子午時,自能耦進,度仙橋,達三聖殿,復退立如前。其精巧絕出,人意皆前所未有也。
明
太祖洪武元年,司天監進元所製水晶宮刻漏。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十月,司天監進元主所製水晶宮刻漏,備極機巧。中設二木偶人,能按時自擊鉦鼓。
英宗正統六年,以原屬順天府刻漏,改屬本監博士提調。
按《明會典》:凡定時刻,有漏換時,有牌報,更有鼓警。晨昏有鐘鼓,其器皆設於譙樓。初皆屬順天府。正統六年,改屬本監輪差漏刻博士提調。陰陽人如法調壺換牌,其陰陽人仍從順天府各縣,僉充鐘鼓改屬旗手衛撥軍擊撞。
代宗景泰六年,造銅壺。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三十六年,淮行內宮監造銅壺滴漏,開寫節候時刻。
按《明會典》:凡鑄造銅壺滴漏,嘉靖三十六年,題准行內宮監造。每副物料四:火黃銅三千三百五十斤,紅熟銅二百五十斤,木箭一十九枝。行內靈臺開寫節候時刻安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