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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四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四
明二〈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十三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四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六則〉
邊裔典第四卷
邊裔總部彙考四
明二
英宗天順元年,定蕃夷土官賜宴食品。
按《明會典》:筵宴蕃夷土官,卓面:天順元年,上卓,高頂茶食雲子麻葉、大銀錠油酥八箇、棒子骨二塊、鳳鵝一隻、小銀錠笑靨二楪、茶食果子按酒各五盤、米糕二楪、小饅頭三楪、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大饅頭一分、羊背皮一箇、添換小饅頭一楪、按酒一盤、茶食一楪、酒七鍾,中卓寶妝茶食雲子麻葉二楪、甘露餅四箇、鮓魚二塊、大銀錠油酥八箇、小銀錠笑靨二楪、果子按酒各五盤、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馬肉飯一塊、大饅頭一分、添換小饅頭一楪、羊肉一楪、茶食一楪、酒七鍾,下卓寶妝茶食大銀錠油酥八箇、煠魚二尾、果子按酒各四盤、菜四色、湯三品、馬肉飯二塊、大饅頭二分、酒七鍾。
天順二年令土官承襲,取結圖連人赴部奏奪。按《明會典》:天順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結狀宗圖連人送部奏奪。天順 年專,令俊秀監生習譯蕃字。
按《春明夢餘錄》:四譯館,在東華門外,南向,設太常少卿提督之聽,於翰林院所隸。凡入館,初以舉人監生,年少者,入翰林院習譯字,以通事為教師,科舉時,任其應試,卷尾識譯書數十字,三場畢,送翰林定去取。仍送入場填榜,中榜後,改庶吉士,仍習譯天順中革,令擇俊民俾,專其業藝成會,六部大臣試之通者冠帶,又三年,授以官。
禮部左侍郎鄒幹奏:永樂間,翰林院譯寫蕃字,俱於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濫求進用,況蕃字文書,多關邊務,教習既濫,不免透漏夷情。乞敕翰林院,今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館習學,其教師不許擅留各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舉。
天順八年,令土官告襲勘明,會奏就彼冠帶。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 年,定待蕃夷文武官員之禮,有差。
按《明會典》:成化初,北虜、東夷、西蕃以武職大臣待,朝鮮、安南、日本等國并土官以禮部官待。
成化五年,定諸國通事員數,
按《明會典》:凡通事額員,成化五年,奏定小通事額數總不過六十名,遇有病故及為事等項,革去職役者,照缺選補。若事繁去處丁憂有過三名者,量補一名。計四夷一十八處,額設通事六十員名:朝鮮國五員名、日本國四員名、琉球國二員名、安南國二員名、真臘國一員名。成化二十年添一名,後以空閒俱不補。暹羅國三員名、占城國三員名、瓜哇國二員名,後俱不補。蘇門荅剌國一員名,後不補。滿剌加國一員名、達達七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一名。回回七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一名。女直七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二名,畏兀兒二員名、西蕃五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一名。河西一員名,成化二十年添一名,後俱不補。緬甸一員名後不補,雲南百夷等處六員名。
成化七年,定通事考滿支米之例,
按《明會典》:凡食糧資格,成化七年,奏准通事戴頭巾三年,滿日送部考中頂補正缺者,准支米添設者。雖經考中,仍作不支米辦事待,有正缺方許支米。成化十四年,定土官陞至三級,外有功厚賞不陞。按《明會典》:凡土官有功無陞例,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成化十八年,定通事辦事年滿敘用之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定通事辦事三年,滿日本部考中支米,又辦事三年,滿日考中送吏部,冠帶又三年,滿日考中實授序班,欠通者,許習學半年再考。
凡訪保奏准各國通事止一名者,訪保一名,不支米辦事。
凡考滿,奏准通事序班等官,三六九年滿,俱禮部考過夷語精熟,查訪無過,量出考語,咨送吏部,六年,考察京官之期,亦從本部查訪備開,揭帖徑送考功司。成化十九年,定外國入貢人數,中途無故不得停留。按《明會典》:凡貢夷限制,成化十九年,題准烏思藏長河西朵甘思等處國師、禪師在本地方住坐者,與各寺寨輪流進貢,湊滿每年百人之數,不許各另差人。如有退老事故,許令的親兒徒因襲職赴京進貢,國師起送一百人,禪師、都指揮五十人。已賞未襲者再來襲職,止許一二人,其都綱指揮以下來襲者,止本身隨同年例貢使赴京。
凡通事違犯,題准通事有犯贓私,照吏典例。
凡夷人進貢及回至,該布政司令限二十日內,照例茶飯,管待起程。如過期及中途無故停止一日之上者,廩給住支。
成化二十一年,令招撫生蕃,每寨只許一人入貢。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各處招撫生蕃進貢,行本處鎮巡等官,止許寨首一人前來,如五寨五人、十寨十人,不許過多。
成化 年定外國使臣入貢,邊鎮先將人數貢物造冊報部。
按《明會典》:凡譯待夷使,成化間,題准迤北小王子來貢,禮部差該司官一員前往大同,會同鎮巡等官,將差來使臣逐一譯審,分豁使臣若干、隨來男婦若干、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進并帶進某頭目下馬騾方物皮張數目,俱要辨別毛齒等第,編成字號填寫勘合用印鈐,蓋給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都司備造黃冊、奏繳青冊先行送部以憑給賞,其在彼茶飯并沿途供應,及榆河驛湯飯,一聽本官提督。
孝宗弘治元年,定譯字生、提督官員及考試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初,奏准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提督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及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從該部奏請施行。
弘治二年,定土官承襲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准其應襲,立案年小者,暫令同流官管事。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准承襲。
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許令襲。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
弘治三年,定譯字生考試黜陟限次,及土官進貢過期給賞之例。
按《明會典》: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弘治三年,奏准子弟不許別圖出身,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准應試。
凡土官到京,過期減半給賞,弘治三年以後,正月內到者亦全賞,二月到者減半,該賞半表裏者折與闊生絹二匹。
弘治五年,增設會同館主事一員,定土官承襲之制。按《明會典》:舊設南北兩會同館接待蕃夷使客,遇有各處貢夷到京,主客司員外郎主事輪赴會同館,點視方物、譏防出入,貢夷去,復回部視事。弘治五年,各夷來貢者眾,始添設提督會同館主事一員,專一在館提督事務。
凡土官承襲,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准襲。
土官襲職後,習禮三月,回任管事。
弘治六年,定通事食糧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申明額外添設待缺通事,雖滿三年六年考中,不許支米,其滿九年,未得食糧者,准其食糧協同辦事。
弘治八年,定收充候缺通事,及習譯監生應科試之例。
按《明會典》:凡收充候缺,弘治八年奏准各國世業,并土官土人子孫情願告充候缺通事,或邊方訪保生儒人等該本部考得,夷語精通勘無詐冐者劄送鴻臚寺,收充候缺通事、土官土人子孫給與養贍食米一石,極邊訪保者給食米五斗。通候有缺之日再考,題補其出身資格,仍照舊例。
奏准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
弘治九年,定通事考用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通事食糧辦事三年,滿日考送吏部冠帶,如夷語欠通及有過名誤事者,徑發原籍為民。
凡出差:奏准通事出差違限半年,照例送問,雖有公文不與准理。違限一年及養病服闋二年之上,作缺,待其到京俱令守缺,不許作協同辦事名色。
各國戴頭巾,通事不許,遇例上納糧草及一應經商買賣曠廢職業,違者參問革役。
弘治十年,定宴待夷人貢使之制,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會同館宴待夷人,禮部屬官一員、光祿寺正官一員巡看,務要卓面豐腆酒味真正。宴畢,待宴大臣宣布朝廷優待至意,回還之後,各守恭順管束部落,毋得生事擾邊,自取滅亡。
弘治十一年,禁軍民私通貢使往來及買賣違禁貨物,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奏准南方海外諸國不必差官送還,如果原來通事別有事故,夷人奏討不已者,禮部奏請定奪。
迤北小王子等使人朝貢赴京,官員、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有違犯者處以極刑。又奏准私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又令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軍職者照軍職例係,文職有贓者革職為民。
弘治十三年,令甘肅、西寧等處蕃夷,到來交易,委官提督不得逼勒,定土官爭襲仇殺之禁。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甘肅、西寧等處蕃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凡土官襲替:禁例奏准土官襲替,其通事、把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不該承襲之人,爭奪仇殺者,俱同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弘治十四,年定瓊州、崖州起送土官賞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瓊州、崖州起送土官,每人賞鈔三十、錠絹二疋、絹衣一套。
弘治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令照舊保勘起送赴京襲職。
弘治 年,定抽分蕃國貢、外附餘貨物及價值折還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蕃國進貢內,國王、王妃及使臣人等附至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給還價值,必以錢鈔相兼。國王、王妃錢六分、鈔四分,使臣人等錢四分、鈔六分,又以物折還如鈔一百貫、銅錢五串九十五貫,折物以次,加增皆如其數,如奉旨特免抽分者不為例。
凡蕃國進貢,船內搜出私貨,照例入官,俱不給價,其奉旨給與者不為例。
凡蕃貨價值,弘治間,定回回并蕃使人等進貢寶石等項,內府估驗定價例:赤金每兩直鈔五十貫、足色銀每兩十五貫、錫每斤五百文、琉球八貫、鐵每斤三百文、腰刀每把三貫、蕃弓每張二貫、蕃箭每枝一百文、鶴頂每箇一貫、玳瑁盒每箇一貫、玳瑁盂每箇一貫、珊瑚枝每斤三十貫、珊瑚珠每兩二貫、大玻璃缾碗每箇三貫、小玻璃缾碗每箇二貫、玻璃燈甌每箇二貫、粟米珠每兩五貫、象牙每斤五百文、暹羅十貫、翠毛五斤三百文、古剌水內大合一貫、小合五百文、回回石青每斤一貫、烏爹泥每斤五百文、油血石每兩一貫、蕃砂每斤二百文、膽礬每斤二貫、妥剔牙每斤一貫、黃蠟每斤五百文、雄黃每斤五百文、阿魏每斤二貫、蓽茇每斤二貫、沒藥每斤五貫、滿剌加十貫、肉豆蔻每斤五百文,暹羅白豆蔻十貫、豆蔻花每斤五百文、蓽澄茄每斤一貫、悶蟲藥每斤二百文、大楓子每斤一百文,暹羅十貫、木鱉子每斤三百文、血蝎每斤一十五貫、龍涎每兩三貫、蘇合油每斤三貫、乳香每斤五貫,暹羅四十貫、沈香每斤三貫、速香每斤二貫、丁香每斤一貫、木香每斤三貫、金銀香每斤五百文、降真香每斤五百文,暹羅十貫、黃熟香每斤一貫,暹羅十貫、安息香每斤五百文、梔子花每斤一貫、丁皮每斤五百文,暹羅二貫、蘇木四十貫、紫檀木每斤五百文、胡椒每斤三貫,琉球三十貫、暹羅二十五貫、滿剌加二十貫、鹽每斤一百文、藤竭裏襄每斤一貫、夕牙吸答納每斤五百文、八的阿納每斤四百文、三額阿剌必每斤五百文、別模剌每斤五百文、厥枯露每斤二百文、加定每斤五百文、哈都味思每斤五百文、阿思模達塗兒氣每斤五百文、蘇麻達每斤二百文、花氈單每條一十貫、大花手巾每條二貫、小花手巾每條一貫、絲手巾每條二貫、紅紋節知被每條五貫、苾布每疋一十五貫、撒哈剌每疋一百貫、兜羅布每段一十貫、油紅布每段一貫五百文、青布每段一貫五百文、花布每段一貫、暗花打布每段一貫、沙連布每段一貫、青查禮布每段一貫、加籠宜布每段一貫、烏連布每段一貫、勿那朱布每段一貫、各樣麤布每段一貫。日本國附進刀劍,每把鈔三貫內,一分與錢、九分支絹,每鈔一百貫,該絹一匹其名檀香。每十斤銀,一兩折錢七百文,暹羅、滿剌加、檀香俱每斤鈔十貫,暹羅藤黃每斤鈔十五貫,紫莖每斤鈔三十貫,琉球、暹羅、滿剌加每鈔二百貫折絹一匹。
凡折還物價,弘治間定各色紵絲每匹折鈔五百貫、各色綾子每匹三百貫、各色紗每匹三百貫、各色絹每匹一百貫、青絨氁子每匹六百貫、駝褐氁子每匹六百貫、青花白瓷盤每箇五百貫、碗每箇三百貫、瓶每箇五百貫、酒海每箇一千五百貫、豆青瓷盤每箇一百五十貫、碗每箇一百貫、瓶每箇一百五十貫、麝香每斤一千五百貫、樟腦每斤一百貫、良薑每斤二十五貫、大黃每斤三十貫、鐵鍋三尺闊面每口一百五十貫。
武宗正德元年,定投降夷人每名日支常例下程之制。
按《明會典》:凡投降夷人,正德元年,令每名日支常例下程牛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廚料。
世宗嘉靖元年,革大通事,定聖節,各宣慰等官貢方物餘佐貳皆朝覲,年入貢通事,缺十人以上,照例考選。朝覲到京給賞,以馬數為差,譯字生三考不中者,
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按《明會典》:嘉靖初革大通事,其小通事悉屬提督官。凡在館鈐束夷人入朝、引領、回還、伴送,皆通事專職。嘉靖元年議准聖節止許各宣慰、宣撫、安撫官具方物,差人赴京。其餘佐貳官以下及把事頭目護印,舍人止許朝覲,年入貢每司量起的當通把三二人,齎執方物多者給與本冊咨批,少者給與咨批,各給關文應付馬匹,就彼變賣銀兩貯庫。降香、黃蠟、茶葉等物要,實重五十五觔為一杠,每杠賞闊生絹二匹,照杠遞加。其不由本布政司起送,或觔重不足、差人過多,不待朝覲之年,擅自起貢,禮部不與進收,青諭遣回賞賜,應付通行停止。
通事丁憂,緣事未結,俱不作缺。其有見缺十人以上,及一國全缺者,照舊行。各邊鎮巡官訪保精通夷語、身家無過,人物齊整,字畫端楷,語音洪亮者,每缺起,送二人前來補考。
朝覲到京以馬數多寡為差,進馬一二匹者,准一人作差來名色,賞鈔二十錠、綵段一表裏,三四匹者作二人,五六匹者作三人,綵段鈔錠照數遞加。
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六年不中,給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閑住,免其雜泛差徭,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嘉靖二年,定長河西、董卜韓胡入貢人數及土官襲替給賞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以來,長河西等處入貢人數漸多。嘉靖二年,題用弘治以前例,不許過一千人。
董卜韓胡,嘉靖二年,題用弘治前例,不許過一千人,其部落別思寨、安撫司、加渴瓦寺,弘治以後另貢。土官衙門設在荒遠兼因爭競讎殺等項不能赴京者,撫按等官勘實代奏,就彼襲替,仍依先年戶部原擬等級令其納穀備賑。
聖節貢物,過限一月減半給賞,違例多端者不賞。嘉靖三年,定私通外蕃,及買賣違禁貨物之罪。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蕃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蕃貨至十斤,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其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事例,邊衛永遠充軍。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外軍民事例發遣。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嘉靖五年,定達思蠻長官司入貢人數。
按《明會典》:達思蠻長官司,嘉靖五年題用,正德中,例以三百九十人為正額。
嘉靖六年,定賜物折價,及土官承襲調遣之制。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議准:蕃僧蕃人給賜綵段,自願折銀者,織金每匹三兩八錢、素者三兩五錢。
土官襲替及土舍年久不得承襲者,鎮守、撫按、嚴督三司等官從公作,急勘明具奏。
地方有事調遣鎮守、撫按等官,查明具奏,就彼襲替。嘉靖七年,定土官慶賀朝覲人數。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湖廣土官襲授宣慰、宣撫、安撫職事者差人慶賀,每司不許過三人,其三年朝覲每司止許二人,大約各司共不過百人。起送到京者不過二十人,餘俱存留本。布政司聽賞,所司辨驗方物造冊給批,差官伴押到京,禮部驗批相同,方與賞賜應付。
嘉靖八年,貢使未經領賞,病故者給與棺木,又令安插降夷送外國漂流人歸國,及定長寧女撫司入貢人數。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在館未經領賞,病故者,行順天府、轉行宛大二縣,預解無礙官銀三十兩發館,每名給與棺木銀五錢,支盡之日,造冊繳部,再行取用。領賞以後,病故者,聽其自行葬埋。
凡投降夷人到館,譯審明白,兵部題請到部關,給來降賞賜畢日著去,該都督府差委官舍伴送兩廣軍門轉發,缺少達目衛分安插,仍給房屋床榻、配與妻室,查照舊例養贍。
凡朝鮮國漂流夷人至會同館,即行該館通事序班譯審明白,日給薪米養贍,兵部委官伴送沿途應付至遼東,鎮巡衙門另差人員轉送歸國,通行國王知會,如該國使臣在館,即令帶回一體給賞應付。長寧安撫司、蕃僧在四川松潘茂州等處地方,舊每年朝貢許三十人,多不過五十人。附近烏思藏地面者照烏思藏例,三年一貢,每貢許二三十人,多不過五六十人。嘉靖八年長寧以宣德中例為請,遂准三百人為正額。
嘉靖九年,定土官承襲造冊報部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覆勘無礙,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其餘限半年內,連人保送赴部,如有違礙,即與辯明。一年以上,勘官住俸,立限完結。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弱,未可遠出者,鎮巡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人,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憑管事。
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某人年若干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某人年若干歲,某氏生係,以次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報,願報弟姪若女者,聽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嘉靖十年,令貢使病者給醫藥,兩館夫役,不許占用。土官犯惡被戮,即以原職授於夷眾素服之人,又定需索土夷生變之律。
按《明會典》:凡會同館醫生,遇四夷及伴送人等有疾,即與醫藥。年終具用藥若干、活人若干,開送提督主事處核實,呈部以稽勤惰,考滿陞授,仍留本館辦事,其藥材太醫院關給。
凡兩館事務夫役,嘉靖十年,令俱屬提督官管理,兵部該司不許侵撓干預,其大使等官及別衙門,敢有占用夫役,及脫逃負欠情弊,都聽提督官查究。凡土官犯惡逆被戮,嘉靖十年,題准即推輪序相應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管束夷民。
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依激變良民律例。
嘉靖十二年,令外國人入關,俱盤驗明,方許放進。按《明會典》:凡夷人入關,嘉靖十二年,令邊方一應該管,官員務要盤驗明白,方許放進。若敕書內有洗改詐偽字樣,即便省諭阻回,不許一概朦朧驗放。嘉靖十四年,令土官各管地方,抗斷妄爭,追究治罪。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雲南、四川兩省土官各照舊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斷案、互相仇殺及借兵助惡、殘害軍民,并經斷未久,輒復奏擾變亂者,土官子孫,不許承襲,所爭村寨,平毀入官,仍追究主使,扛幇教唆,積年通把人役,問以重罪。
嘉靖十五年,令納穀冠帶土舍,未經兵部題奉欽依者,不許擅自冠帶管事。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納穀冠帶土舍,曾經兵部題奉欽依者,不必再勘。其止曾納獲實收,未奉欽命本布政司徑劄冠帶者,備勘明白,免赴京類,具供結兵部查照,上請降級,憑劄方許實授管事。其有不服起送,與擅自冠帶管事者,聽撫按從重參究,革職,另取應襲之人赴部襲職。
嘉靖十七年,定通事黜陟之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在館通事序班辦歷勤謹夷語精熟者,該寺具奏量加俸秩,如有恣肆曠廢唆誘夷人為非、受賄、作弊、抗違該司提督官者,俱聽禮部指名參究。
嘉靖十九年,定通事補缺之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議准通事見缺訪保送部收考轉送該寺教習者,俱不得過正額之半。若本國正額止一名者,許收候缺一名,凡遇候缺既盡,正額有缺,許鴻臚寺呈部奏請訪保,照例考滿,不必拘見缺十人及一國全缺之例。
嘉靖二十一年,定譯字生食糧革黜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譯字生初試譯業精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三年滿日再試。其譯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嘉靖二十五年,定考試通事之法。
按《明會典》:凡考試教習,嘉靖二十五年,題准禮部會同吏部,將在館通事序班人員通行考試,分為三等,題請一等照舊在館供事,二等量加罰治、姑容習學,三等黜退為民。其未經授職通事人等,本部仍各選委年深通事序班,題請照舊教習,每日書寫蕃漢字語一張,每月朔望責令該館序班考校,月終提督主事考校,季終本部通將各館官員通事人等參錯出題嚴加考校。如一年三次,考居三等,通事人等,本部即時量責序班等官,年終類題罰治。以後通事食糧冠帶授職等項仍各案候,俱以三六九年為期,通將各館官員人等一併嚴加隔別考試,其夷語通曉者,許照例遷轉,留用不通者,徑自黜退為民,不許照常,扣日挨資求進。
嘉靖二十六年,定貢使入京驛遞應付,及勘驗方物之例。嚴禁市易處,不許生事,又嚴考試通事之法。按《明會典》:凡夷人蕃本,嘉靖二十六年,題准該邊官審明封進,若於理法不通即省,諭退還不必瀆奏到京,後如有蕃本不係邊官封奏者,不與准理。
凡夷使往回令經該巡撫衙門給與印、信文簿,事畢回還者,禮部給與印信、文簿,令所過驛遞將夷使名數并應付馬驢車輛廩給口糧。各數目初到及起身名日時逐一登記,就用本驛遞條記,鈐蓋仍付伴送人員齎往,前路驛遞一體填寫事完之日,伴送人員將前簿在內送本部、在邊送巡撫衙門稽考,禮部仍咨各該巡撫,凡伴送夷人務選平昔畏法、諳熟夷情者差遣,不得濫委擾害地方。
撒馬兒罕并土魯蕃、天方國、魯迷額即癿等朝貢查照舊例,每十人起送二人,扣該起送赴京五十人,其存留甘肅聽賞者,除舊二百名外,量增一百名,各給口糧,照應貢人數減半給賞,餘俱阻回。自進并帶進馬匹合例者聽候領賞,其該退還而先已給軍給驛者量給價銀。今後所進方物,該邊官看驗果係堪中物件,方與收載冊內。除正例外,多餘者悉退還各夷,聽其貨賣預先省,諭各夷不許將退還之物仍帶來京,捏稱自進加進名色奏擾希賞。
西域各地面退還貨物,其在邊開市之處,差委的當官員嚴行監察,不得與漢人交通別生事端。
通事官生三六九年考滿,該鴻臚寺起送到部者查無違礙,仍舊取官對考,如果夷語精通准令給由,若夷語欠熟,發回習學候三箇月,再考又不稱者,徑自黜退為民。
嘉靖二十七年,嚴伴送夷人回京違限之罪、禁買違禁貨物。
按《明會典》:凡差官伴送,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兵部立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沿途生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送問罪。
凡交通禁令各處夷人朝貢領賞之後,許於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給告示於館門,首張掛禁戢收買史書及元黃紫皁大花、西蕃蓮緞匹并一應違禁器物,各舖行人等將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問罪,仍於館前枷號一箇月。若各夷故違潛入人家交易者、私貨入官,未給賞者,量為遞減,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人起送赴京。
凡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嘉靖二十八年,定各處蕃僧襲職進貢、蕃夷領宴之例。又定掄選通事教師,及季考通考併土舍襲替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各處蕃僧到京襲職、進貢,禮部置立文簿一扇,將各僧齎到舊給誥敕所載師僧職名,頒給年月,及見今襲替僧徒名字,住坐地方分別已。未領有新誥新敕逐一登記,備行布政司照式置造,以後如遇應貢年分,將文冊查對。如係年代久遠,果有退老病故情節,方許照例起送承襲。其有已襲而未領新誥敕者照已賞,未襲職例許起送一二人。如有捏作入蕃化夷在蕃病故者不許濫放,如違,聽本部通將三司等官,參究治罪。各蕃應領誥敕新者,既給與舊者,即令銷繳其新給誥敕,俱要開載住坐地方。如隨護教王進貢、襲職者,即稱係護教王地方住坐某師某名,其餘地方准此。
計有誥敕夷人蕃僧:
朵顏衛 福餘衛 泰寧衛 烏思藏
長河西等處
蕃夷人等領宴,烏思、藏朵甘思、宣慰使司、國師蕃僧進貢,值皇太子喪,題准領宴。
各館中,掄選年深通事曉夷語者一人,立為教師,不分有無夷人。每日黎明時進館督率各該通事人等演說夷語,中有未能盡曉者,遇有該邊原來伴送通事,許令教師詢訪務求通曉音字,如三年之中教習有效,候類考之時,具名奏請擢用,本部仍置卯簿一扇行令提督主事,每五日令各館官生畫卯,如有不到者,明書於各名之下,每月朔望教師引領生徒將所習音字抽試數字夷語演說一遍,季終提督官將卯簿封呈本部,以憑季考兼論其勤怠,歲終備開考語封呈本部,以待三年通考。其廉汙季考及三年通考之時,必合字與音相兼考校。
應襲土舍,曾經調遣效有功勞,暫免赴京,就彼冠帶署職管束夷民,待後功勞顯著,方許實授。其餘不曾調遣及無功可錄者,照例起送赴京襲替。各官授職之後,若能建立奇功、平定大盜應合,重加賞賚或誥敕褒獎。如有驕縱違誤征調,愆期聽鎮巡官臨時議擬奏請,明旨遵奉施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護送蕃僧通事考補分撥,及土官土舍襲替、降級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蕃僧貢回差通事序班給批定限,送至四川巡撫衙門交割,止許在省守候批文,不許跟同前去。
通事分撥各館之後,不許夤緣告改別館,違者本部參究。
凡各處歸順土官子孫,告充通事補缺,三年奏准,給與冠帶辦事,仍候三年,考滿銓選。
通事遇有各館正額名缺,將候缺通事查係類,考居一等方與照依到館名次挨補,其考居二等及季考雖居一等者,不許概稱到館在先援比求進。
土舍襲替查無違礙,即與照例起送,年終撫按、鎮守官將告襲土舍姓名,并行查年月日期,緣由經該官員職名奏報。雖有陞遷,必待事完呈請,撫按衙門詳允,方許離任。如再故違留難沮滯展轉駁勘致起邊釁者,撫按指實參奏處治。
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虜男婦二十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擒獲,解官者免罪。
嘉靖三十年,嚴通事給假逾限之罪,新官舊官准襲不等。
按《明會典》:三十年,題准通事,今後有患病至一年、給假違限至六箇月、托病不考至三次及不赴畫卯至三箇月者,官聽本部參革冠帶,通事以下聽本部徑自查革。
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准襲。舊官十年內生子准襲,無子為民。
嘉靖三十三年,令土官照品納米應襲,不許越境婚姻交結。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雲貴土舍應襲令照品納米,撫按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土官土舍嫁娶,止許本境本類,不許越省并與外夷交結,往來遺害地方,每季兵備道取具重甘結狀,如再故違,聽撫按官從實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輕重或削奪官階或革職閒住,子孫永不許承襲。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國筵宴及通事縱夷人詐害者,改官伴送。
按《明會典》:安南國、女直、朵顏三衛,雲南土官,烏思藏等處喇嘛蕃僧,罕東衛養獅豹、回回蠟燭地面、坤城地面、日落國、安定王、阿端地面、長河西、朵甘思、董卜韓胡、金川寺、雜谷、安撫司、打剌兒寨、達思蠻長官司、松潘茂州、洮岷等處蕃僧各筵宴一次。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安南都統使司差來人員不賜宴,四十三年,復題准照例筵宴。
通事故縱夷人詐害驛遞,改行兵部差指揮等官伴送。
嘉靖四十五年,定外國漂流擒獲人等下程,上官病故勘報過期者,該官查究參處。
按《明會典》:凡各國漂流及擒獲人,嘉靖四十五年,題准令到館,照依投降夷人事例,給日支下程。
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一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穆宗隆慶元年,令外國使來未宴者,回日補宴,領賞後不許遲留。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朝鮮國差陪臣謝恩,加渴瓦寺、達思蠻、長官司、法藏等六寺蕃僧各進貢到京,值世宗皇帝喪,俱免宴。禮部行遼東都司并各該布政司候其回還,各照宴例管待,令總兵等官待宴。
凡四夷貢使領賞五日後遲留不行者,光祿寺住支下程,本部將伴送人員參治。
隆慶三年,定蕃僧入貢年限及各國使臣病故葬祭之例,近邊奸民不得勾引交通併蕃夷等處入貢,領賞人數皆有定額。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議准國師、禪師、都指揮等襲職差人總在年例數內,不許另外增加。襲職之後,亦不許假以謝恩。差人另貢方物,各地方遇蕃僧進貢,務將各蕃所齎原給誥敕勘合,及印信蕃本,逐一查驗明白,果無冒偽影射情弊,方許具本起送。各蕃地方遠近不齊,貢期不必拘以三年,但未及三年不許來貢,不願者不強。
凡諸蕃貢不如期,及年例外多貢者,參作下次例貢之數。
凡夷使病故,如係陪臣未到京者,本部題請翰林院撰祭文,所在布政司備祭品遣本司,堂上官致祭,仍置地營葬,立石封識。到京病故者,行順天府給棺祠,祭司諭祭,兵部應付車輛人夫,各該賞衣服綵段,俱付同來使臣領回頒給。
西蕃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希圖冒賞者,聽撫按等衙門訪拏,治以交通外夷重罪。長河西、魚通寧遠等處定三年一貢,每貢一千人內,五百人全賞,五百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雜道長官司、本長河西、宣慰司部落初附本司年例進貢,每貢差僧徒百人。成化十六年乃另行起貢。隆慶三年定三年一貢,每貢三百三十六人內,一百六十八人全賞,一百六十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直管招討司、本朵甘思宣慰司部落初附本司進貢襲職。成化以後乃分為二貢期,人數與本司等後因人數漸多定,俱三年一貢,每貢各一千人內,五百人全賞,五百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董卜韓胡、別思寨、安撫司,定俱三年一貢,每貢共一千七百三十五人內,八百六十七人全賞,八百六十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加渴瓦寺定三年一貢,每貢七百六十四人內,三百八十二人全賞,三百八十二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六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金川寺蕃僧、四川威州保縣地方,舊三年一貢,每貢許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正德以來人數漸多,定每貢五百五十人內,二百七十五人全賞,二百七十五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雜谷安撫司舊三年一貢,每貢許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後人數漸多,定每貢一千二百七十四人內,六百三十七人全賞,六百三十七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弘治正德中又有新招撫上草坡克州等寺寨附屬本司。
打喇兒寨、四川威州地方,三年一貢,每貢許二百五十人,定一百二十五人全賞,一百二十五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達思蠻長官司定三年一貢,每貢四百三十八人內,二百一十九人全賞,二百一十九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長寧安撫司,定三年一貢,每貢三百人內一百五十人全賞,一百五十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韓胡碉怯列寺,在四川松潘茂州等處地方,定三年一貢,每貢一百五十人內七十五人全賞,七十五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議准西蕃貢夷全賞者,禮部照例分別題請頒給。減賞者,每名給銀三兩、絹二匹,每匹折銀三錢,於本布政司庫貯銀內支給。
隆慶四年,令土官襲替除願赴京外,納米呈奏,吏部查勘付選。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奏准今後土官襲替除願赴京者聽,其餘酌量。嘉靖年間事例各照品級輸忠納米折銀,完日布政司即呈撫按勘實具奏,吏部查對底冊明白,照例查覆付選。
隆慶五年,定土官進貢過期不賞之例。
按《明會典》:凡到京過期減半給賞,隆慶五年,題准過期半年以上,不給賞。
神宗萬曆 年,各土官朝貢,
按《明會典》:萬曆初,朝貢土官:四川烏蒙軍民府、烏撒軍民府、播州宣慰司、蠻夷長官司、靜州長官司、岳希蓬長官司、泥溪長官司、平夷長官司、沐川長官司、隴木頭長官司、石砫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酉陽宣撫司、祁命簇長官司、阿昔洞簇長官司、者多簇長官司、蛒匝簇長官司、北定簇長官司、勒都簇長官司、麥匝簇長官司、疊溪鬱即二長官司、寧戎巡檢司、鎮雄府寒水巡檢司、永寧宣撫司、九姓長官司、長寧縣下寧遠鄉萬里箐寨阿角簇安撫司、思曩兒簇長官司、太平長官司、
貴州金筑安撫司、貴州宣慰司、程番長官司、木瓜長官司、方番長官司、盧山長官司,以上舊隸四川清平。衛覬里安撫司、養龍抵塞乖西水東西長官司、白納小平伐一長官司、青山中曹龍里劄佐四長官司、都勻府歸化上下二牌頭臥龍小龍大龍韋番四長官司、盧番洪番金石三長官司、羅番上馬小程三長官司、平伐麻嚮貴竹三長官司,
廣西龍英州、江州、龍州、思明府、陀陵縣上下凍州、思陵州、萬承州、安平州、太平州、羅陽縣思城州、茗盈州、南丹州、思同州、東蘭州、那地州、全茗州、鎮安州、泗城州、奉議州、果化州、歸德州、向武州、歸順州、憑祥州、都康州、田州、
雲南麗江府,
湖廣永順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安撫司、添平千戶所。
萬曆四年,定通事咨送吏部押送夷人之例,朝鮮等國貢使加賜廩給。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奏准通事序班官給由、或遇公差或發回習學補考或候對考官。每遇季終不拘人數多寡,禮部查明類考,咨送吏部,其緣前各項不能盡如俸滿之期者,須明註咨內。
兵部差官不諳夷語,致各夷沿途生事益甚,仍差通事序班押送。但有不自檢飭、不能鈐束夷人,許所在官司申呈參革。
朝鮮、琉球、暹羅、安南差來使臣下程,除欽賜及常例日支外,每三人五日加給鵝一隻、雞二隻、酒四瓶、米一斗、果子五斤,隨從人等不加給。野人女直、都督下程一次每一人鵝一隻、雞二隻、酒二瓶、米二斗、麪二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萬曆六年,定給賜蕃使衣幣、銀兩,或行該部或咨該省不等,中途病故者,其賞物留充下次之用。
按《明會典》:給賜蕃夷通例凡給賞段絹等物,萬曆六年,題准各織造去處,撫按官痛革剋減冒破奸弊有仍將粗惡不堪之物解進,該部科將撫按等官一體查參,其給賜衣服靴襪等件,該衙門成造務要精好。如有不堪,聽禮部具實參奏重治,其留邊給賞。齎去人員有將賞物抵換勒掯者,督撫官查參重治,至於各夷所得賜物,不許於開市之日貨賣,或願折價,禮部題照原價折給。
各夷來京應賞人數,凡折衣、折段銀兩行工部,俱給以現貯銀兩,不必轉行該省其支茶勘合及在邊半賞人數銀兩。禮部先咨巡撫衙門,轉行布政司,仍另給夷人為照。待到日,將夷人領去勘合,與禮部先發咨文對同,方准支給。其存留在邊全賞人數銀兩,禮部驗封明白,亦咨巡撫衙門,與夷人所執公文查對相同給發,仍將各項銀段及食茶數目,行都督府,填入過關勘合,以便互校。差去通事官令守取巡撫回咨,備開散過齎去存留銀段若干,支過食茶及半賞銀兩若干,以免誆騙沈匿等弊,如咨內數目不合及無回咨,將通事從重參問。
凡貢夷病故在中途者,例不給賞。各鎮清查病故夷人賞物,留充下年給賞之數。
萬曆七年,定貢使賞賜回程限期,及通判員役指稱使用科斂夷人之罪。
按《明會典》:凡齎發貢夷賞賜,萬曆七年題准各貢夷慶賀事完,即行頒給賞賜齎發回還,毋令稽留久住致惹事端。
每夷人到館,該館官先將各夷數目一體報知戶工衙門,該司一面知會內府衙門,俱各預為整理賜物,候禮部咨文到日,即照數檢點,及回咨掛號各須上緊,定限半月以裏通行關領,禮部一面題給一面知會,兵部查發勘合速令起程,其該邊奏報并禮部題行各衙門關領日期,即於散賞奏內題知,以便稽考。凡貢回定限分作三等:朝鮮國、朵顏、福餘等衛限一箇月零十日;安南、琉球、暹羅各國,陜西大崇教、大能仁、崇隆慧、濟扯巴等寺,岷洮及莊浪等處,四川金川寺、加渴瓦寺、長河西、雜谷、長寧、達思蠻等處各蕃僧、蕃族限一箇月零二十日;四川烏思藏蕃王、董卜韓胡蕃僧、寨官人等,陝西贊善王、弘化淨寧等寺蕃僧,土魯番、天方國、魯迷哈密等夷,罕東等衛限兩箇月。各館通判員役指稱,引領交易,替代使用名色,科斂貢夷財物者,禮部悉心體訪,責令提督主事不時呈報,輕則徑自處治,重則具奏論罪。
萬曆九年,停止土舍輸納承襲事例,其願赴京者聽。按《明會典》:萬曆九年,停止輸納事例,令該管衙門作速查勘明白,取具親供宗圖印結,具呈撫按勘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吏部題選、填憑、轉給,土舍就彼冠帶襲職,如有情願親自赴京者聽。
停止雲貴土舍輸納事例。凡土司告襲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撫按覆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該部題選、填憑、轉給,就彼冠帶襲職,有願赴京親襲者聽。其效忠進獻馴象土物并疏奏聞,撫按仍設告襲文簿,將土舍告襲、藩司代奏日期登記明白,年終報部備考。萬曆十三年,令土舍承襲官吏不得勒索延遲,其本人故違多年者亦不准襲。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上官病故,應襲土舍具告該管衙門,即為申報。撫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襲不得過三年之外,若吏胥勒索及承勘官縱容延捺不行申報者,撫按官即據法參治,其土舍自不告襲故違,至十年之外者,即有保結,通不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