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08

卷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五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五

皇清〈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八則〉

邊裔典第五卷

邊裔總部彙考五

皇清

《大清會典》:我

朝始興威德,漸立聲教,所暨莫不來庭。凡蒙古部

落之率先歸附者,悉隸版籍,視猶一體。及後至者,彌眾皆傾國舉部樂輸厥,誠既地廣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歲時奉職貢焉。戶口蕃殖幅𢄙遼遠,前古以來,未之有也,始於六部之外設理藩院,置尚書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賞罰朝會往來之事,其屬四清吏司曰錄勳、曰賓客、曰柔遠、曰理刑,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又設司務漢院判知事副使。

國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親、或以舉國輸

服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秩皆照內,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給以品級,設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等官,照內管理。蓋

國家一體之仁,周遍如此。

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立有軍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議敘,亡歿者一體題請

賜卹。

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會,清理刑獄編審壯丁。定會集不來者,王等罰馬二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十五匹,台吉等罰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罰馬。

初定外藩壯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定外藩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丁者,所隱之丁入官。隱丁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軍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等罰馬五十匹。

定外藩帶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扎薩克王貝勒等量逃人多少,備馬匹行糧視所往,速行窮追。若有不追者,王罰馬二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十五匹,台吉等罰馬十匹。若追趕之人中道而返,為首者罰牲畜一九,餘各罰五頭。將逃走不速行題報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定外藩見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罰十戶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庶人罰牲畜三九,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有奴僕,償一人並罰給牲畜三九。

定外藩逃人被獲者,罰逃人之主犙牛一頭給拏獲之人,逃人鞭一百。罰窩隱逃人者牲畜一九給逃人之主,並罰窩主十家長一九給逃主十家長。

初定外藩擅殺投來逃人者,王等隱匿,罰十戶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被人首告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馬七匹,台吉馬五匹。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其為首殺人者斬,仍罰牲畜三九,餘免死罰,三九俱給所來投王貝勒等。若不知所投,則以一半給出首人餘入官。

定外藩王貝勒等,將他處逃來人為首者,於二日內速先解院,若過二日,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七匹非扎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五匹。

初定外藩王貝勒等,年節皆朝服望

闕,行三跪九叩頭禮。

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來聽事。初定

賞賜外藩王貝勒等,俱在理藩院頒給。

初定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匹、緞一百匹。

定給有信牌,使人邊外得乘驛馬、宿處,准給食物。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不給驛馬,罰牲畜三九。故意驚散馬群者,罰一九。無信牌冒索驛馬食物者,拏送院治罪。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宿處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非扎薩克。貝勒等擅

支食物者,罰馬一匹。

初定凡喀爾喀厄魯忒汗、台吉喇嘛等卒,遣大臣、侍衛及本院官員往祭。

賞歸化城進貢官員裘帽、帶靴、弓箭、鞍轡、銀兩。

初定邊內人在邊外犯罪,照內律。邊外人在邊內犯罪,照外律。八旗、遊牧、蒙古、蘇魯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定凡罰以九論者,馬二匹、犍牛二頭、乳牛二頭、㸽牛二頭、犙牛一頭,以五論者,犍牛一頭、乳牛一頭、㸽牛一頭、犙牛二頭。定外藩王等審理已決之事,復行控告,覆審無冤抑者,罰告人一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所審者,罰告人一五,官員所審者,罰告人馬一匹。定凡外藩罪已審結,本人不告旁人代訴,罰馬一匹給原審人。

定外藩人有罪應罰牲畜,而言無有者,三九以上,擇令旗內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擇令佐領內立誓。

定民家結姻聘禮准給馬五匹、牛五頭、羊五十隻,踰數多給者,入官聘定後,婿故,准取還聘禮。女故者,取還聘禮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禮。

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惡言者,罰給三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給二九,台吉罰給一九。在背後言者,審實一例治罪,詬罵大臣者,罰給一九,副都統罰給七頭,參領罰給五頭,佐領罰給三頭。定扎薩克王等所遣人,貝勒擅責,罰三九,庶人擅責,罰一九。

定外藩、蒙古買人出邊,永行停止。

定歸化城二旗不許賣漢男婦子女與未降外國。

定外藩蒙古以他日為歲者,係王罰一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七頭,台吉等罰五頭,庶人罰馬一匹,給出首人。

定不設十家長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

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殺仇,殺死各屬下人及家奴,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三十匹,台吉等罰三九,給死者親屬,旗內聽所欲往。若無仇隙,誤傷致死者,首明情,由將所罰入官,死者親屬不准開出。

定外藩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罰牲畜五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四九,台吉等罰三九,庶人罰一九。

定外藩蒙古鬥毆傷人致成殘疾者,罰牲畜三九,得愈者,罰一九。傷孕婦致胎墜者,罰一九。打損人牙齒者,罰一九。斷人髮及帽纓者,罰五頭。用拳及鞭桿打人者,罰五頭,互打者無罪。定外藩燻野獸穴以致失火者,罰一九。給見証人延燒致人死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餘誤失火者,罰牲畜五頭。給見証人延燒致人死者,罰一九。給死者之家延燒死牲畜者,照數賠償。定外藩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數賠償外,罰一九,係馬加倍償,與不致死,罰犙牛。初定外藩失去牲畜過三日,向附近扎薩克處稟明緝獲,若不稟明緝獲,每頭匹罰羊一隻。亡失牲畜冒稱己有者,罰三九。錯認取者,罰一九。因無失主隱匿者,罰一九。輒騎亡失牲畜者,罰一五。

定外藩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盜論。定外藩出首盜賊可疑者,令盜賊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定外藩窩隱盜賊者,王罰九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九,台吉罰五九。台吉為盜者,罰七九。若事發不承認者,令其伯叔立誓,無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定外藩夥隱盜賊不首者,王罰三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罰一九。

定外藩凡駝、馬、牛、羊,一人盜者,不分王僕絞。二人盜,斬一人。三人盜,斬二人。眾人夥盜者,為首二人斬,餘俱為從鞭一百,罰三九。家奴偷盜鞭一百,追取所有無可追者,於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沒,為首人妻子、家產、牲畜併為從人,所罰牲畜俱給失主。

定外藩凡偷盜駝、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沒追取所有牲畜,併向該管主罰一九,牲畜給與失主。

定外藩賊已發覺,王等不行拏解以致疏脫者,以窩盜論。

定外藩盜財物者,除照數賠償外,所盜財物值犙牛以上價,罰三九,值羊價,罰一九,以下罰㸽牛一頭。

定外藩盜賊未至十歲者,不以盜論。

初定派令外藩出兵不去者,王等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軍法按治。期約處一日不至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遲誤幾日者,按日罰取。定外藩出征將禁馬騎瘦者,王罰馬三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二十匹,台吉罰馬十匹。定外藩出征圍獵各處不俟眾先回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隨從人罰取所騎馬。

定外藩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庶人罰牛一頭。

定外藩遠越所分地界另行遊牧者,王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庶人本身併家產俱罰給見証人。定外藩凡鄰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屬甲兵速集議征者,王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

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等及外藩官員謝

恩,俱候常朝日行禮,如遇急務即啟奏,候

旨行禮。

凡封外藩、蒙古貝勒以下公等以上夫人,以侍讀、侍講充正副使,有品級筆帖式宣讀。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一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奸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奸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值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通蕃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蕃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一、凡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蕃貨,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蕃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他國圖利者,皆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蕃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蕃貨與探聽下海之人,蕃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蕃貨並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國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

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他國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太宗文皇帝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天聰六年元旦,

上御殿,諸貝勒等行禮畢,

賜議政貝勒入殿內左右坐,次外藩蒙古諸貝勒

行禮,次滿洲蒙古漢官率各旗官行禮,次朝鮮國使臣行禮。

崇德元年

《大清會典》:崇德元年四月,上

尊號,次日,

上御殿,貝勒大臣,率滿洲各官行禮、進表,退復原位

立,次外藩貝勒大臣進表、行禮,次漢官進表、行禮。

定元旦日,外藩、蒙古王、貝勒等,每旗各進

御前

中宮前牲酒,大設筵宴於

崇政殿。

皇上萬壽節,內外諸王、貝勒、貝子、公等,進獻禮物,朝

鮮國、外藩、十三旗王等,進獻禮物,俱陳列於

大清門前,大設筵宴。

定議敘來歸,外藩諸部落貝勒等有大功者,冊封和碩親王多羅郡王,有次功者,冊封多羅貝勒。遣大臣執信約往封,行至本部落邊界,驗視信約,將奉差大臣職名併冊封事宜飛報本部落貝勒,該貝勒迎至五里外,下馬排跪路右候

冊,過乘馬隨。

冊後,使臣在左貝勒在右,並行至本府,設香案於

正中,使臣捧

冊,奉安香案上,於香案東旁,西向立,貝勒行一跪、

三叩頭,禮畢,復跪,使臣捧

冊授,宣讀官立宣畢,使臣捧

冊復置香案上,貝勒行一跪、三叩頭禮,使臣捧冊授貝勒,貝勒跪捧,受轉授從官,再行一跪、三叩

頭禮畢,貝勒與使臣對行二跪、二叩頭禮,使臣居左,貝勒居右,對坐事竣,仍送使臣至原迎處。崇德二年

《大清會典》:崇德二年,定凡外藩郡王來京,每日給羊

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碗、酥油三兩、麪一斤、燈油三鍾併鹽,回時給路費羊八隻。

凡東方克益克勒氏、東果羅額駙等來京,每日給肉二斤、酒一壺、肉一盤、燈油一鍾併鹽,每三日給蒸餅一次,回時給路費,每日肉半斤。凡外藩遣使來朝及進貢使臣事竣,回日

賞賜賚回伊主者,至日,王、貝勒、貝子等,出府迎接,

受訖,望

闕行二跪、六叩頭禮。

崇德三年

《大清會典》:崇德三年,定凡遣大臣齎送、

詔敕執信約,前往至蒙古本部落邊界,驗視信約,以

奉差大臣職名併事宜馳報本部落王貝勒,該王、貝勒於五里外迎接,排立路右,候

詔。敕過,騎馬隨後,使臣居左,王、貝勒居右,並行至本

府,設香案於正中,使臣捧

詔敕奉安案上,至東旁,西向立,王、貝勒行一跪、三叩

頭禮畢,復跪。使臣從案上捧

詔敕授,宣讀官立宣畢,使臣仍捧置案上,王、貝勒行

一跪、三叩頭禮,使臣捧

詔敕,授王、貝勒,王、貝勒跪受授從官,又行一跪、三叩

頭禮,奉安。

詔敕訖,與使臣對行二跪、二叩頭禮,使臣居左,王貝

勒居右,對坐事竣,仍送使臣至原迎處。

凡齎送、

欽賞及他事,差大臣、侍衛、執信約前往至蒙古本部

落邊界,問明使臣職名事宜,馳報王、貝勒府,即差官迎於五里外,王、貝勒出營迎接至本府。跪受

欽賞,望

闕行二跪、六叩頭禮畢,王、貝勒與使臣對行一跪、

一叩頭禮,照常對坐事竣,仍送至原迎處。喀爾喀厄魯德台吉等慶賀來朝,

御賜恩宴一次,按旗筵宴七次。

外藩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朝賀元旦,除元旦日大宴外,

御賜恩宴一次,王、貝勒、貝子入八分公,共設宴五次。

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送女與,內王以下公以上為婿前一夕,內王以下公以上自備筵宴,到日,由禮部備辦筵宴,回日筵宴同。

定凡外藩固倫公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下程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牛乳三碗,每十日給羊十隻、酒十瓶、茶二十包、酥油五斤、鹽十斤、蘇油十斤,每月給牛一隻,回時給路費牛一隻、羊十隻、茶三十包、酥油五斤、鹽一斗、蘇油十斤。凡外藩和碩公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牛乳二碗、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每十日給羊十隻、酒十瓶、鹽十斤、蘇油十斤、茶二十包、酥油四斤,回時給路費羊十隻。

凡隨從公主等同來人員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每員日給肉二斤、酒一壺、茶一包,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併給鹽,頭目日給肉各二斤,隨從人日給肉各一斤。

皇后父母及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

爾漢巴圖魯親王來京,每日各給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牛乳三碗,每十日各給羊十隻、酒十瓶、蘇油十斤、茶二十包、酥油五斤、鹽十斤,每月各給牛一隻,回時路費,各給牛一隻、羊十隻、茶三十包、酥油五斤、蘇油十斤、鹽十斤。

凡台吉塔布囊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酥油二兩,回時給路費羊二隻。

凡歸化城都統、副都統等,四季進貢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燈油三鍾併鹽,回時給路費羊一雙。

凡厄魯特喀爾喀部落進貢,併因事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酥油二兩併鹽、燈油二鍾、麪一斤。

凡喀爾喀碩落席勒、圖庫圖克圖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回時給路費羊一隻。

凡東方索倫薩哈爾察、虎爾哈庫爾喀等部落,貢貂來京,頭目每日各給肉二斤、酒一壺、肉一盤、燈油一鍾、鹽一兩,每三日給蒸餅一次,回時給路費,每日肉半斤。

凡康噶拉庫地方貢貂來京,頭目每日給肉二斤、酒一壺、肉一盤、燈油一鍾併鹽,每三日給蒸餅一次,回時給路費,每日肉半斤。

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外藩公主給大野豬一口、小野豬一口、鹿二隻、麃五隻、野雞三十隻、魚三十尾。

凡格龍俄木布來朝,每日各給肉二斤、鹽一兩,回時給路費鹽。

凡班第來朝,定每日給肉一斤、鹽一兩,回時給路費鹽。

崇德四年

《大清會典》:崇德四年,定,凡外藩副都統、參領、佐領來

京,每日各給肉二斤,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鹽一兩。

崇德六年

《大清會典》:崇德六年,定,凡外藩公主子、台吉來京,每

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燈油三鍾,每十日茶十包,回時給路費羊二隻。

凡外藩都統來京,每日給肉二斤,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燈油一鍾併鹽,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

凡外藩親王來京,每日給茶一包、牛乳一碗、酥油三兩,每二日羊一隻、酒一瓶、鹽一斤,回時給路費羊十隻。

凡外藩公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燈油一鍾、茶一包、麪一斤,回時給路費羊三隻。崇德七年

《大清會典》:崇德七年,喀爾喀厄魯德來進年貢,御賜恩宴二次,按旗筵宴七次。

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崇德八年八月,告祭

郊壇、

宗廟,是日,

上御殿,和碩親王率諸王、貝勒、貝子、公、文武群臣,行

禮,退復原位立,次外藩王以下各官行禮。凡外藩縣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牛乳二碗,每十日給酒十瓶、鹽十斤、茶二十包、酥油四斤,回時給路費羊八隻。

凡外藩郡君、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牛乳一碗、燈油二鍾,每十日茶十包、酥油一斤半、酒十瓶、鹽五斤,回時給路費羊三隻。

凡外藩貝子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

包併鹽,每十日給麪二斤,回時給路費羊五隻。凡外藩聽事頭目等來京,每日各給肉二斤、鹽一兩、燈油一鍾,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

崇德 年

《大清會典》:崇德間,定元旦黎明禮部官設表案於

丹陛東,陳設內諸王、外藩、蒙古王等、朝鮮國王,進

表及年貢禮物畢,捧內親王等所進表文,至殿前,置於

丹陛東案上。禮官引外藩王等、朝鮮使臣等,俱入

殿前序立,

上御殿,王、貝勒、貝子、公,進表宣讀畢行禮,次八旗都

統率本旗文武各官行禮,次朝鮮國世子率陪臣進表箋,次外藩王貝勒等,各率所部官員進表箋,內院官以次捧,各表授宣讀官,跪宣畢行禮。

定外藩親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降階迎,內親王居左,外親王居右,俱由中門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外親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答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禮,外親王起行,內親王送至階下回府,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迎,不降階,內親王由中門先入,外郡王隨後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跪受半禮答半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郡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內親王送出殿,不降階,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親王,內親王離坐迎,不出殿外,貝勒由西傍門入,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禮畢,內親王坐於中,外貝勒坐於西旁,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勒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外貝勒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貝子見內親王,部堂官引進殿外,貝子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禮畢,外貝子在西側坐,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隨從官員在殿外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親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郡王,內郡王迎至大門,內郡王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內郡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對行二跪、六叩頭禮畢,內郡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內郡王各就坐行一叩頭,外親王起行,內郡王送至大門內回,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親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與外藩郡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勒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公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貝勒,內貝勒出府門外迎,內貝勒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畢,外親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起行時,讓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送出府門外。外藩郡王見內貝勒,內貝勒迎至大門,內貝勒居東,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畢,外郡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郡王起行,內貝勒送至大門回,本

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貝勒禮,與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內外貝勒各行一跪、三叩頭禮,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貝子行一跪、三叩頭禮,內貝勒跪而拱手,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外藩公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親王郡王貝勒見內貝子公,內貝子公出大門外迎,外親王等居西,先入,內貝子公居東,後入。外親王等在西,向東立,內貝子公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親王等坐於西,內貝子公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於座拱手,隨從官員各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仍於座拱手,外親王等內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親王等起行,內貝子公送出大門外,候乘馬方回。

外藩貝子見內貝子,內貝子出堂迎,內貝子居東,外貝子居西,俱由中門入。內貝子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外貝子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答禮畢,內貝子坐於東,外貝子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答禮。外貝子起行,內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公見內貝子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藩貝子見內公,內公出大門迎,外貝子居西,內公居東,俱由中門入。內公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貝子坐於西,內公坐於東,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與內公各就坐對行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公送至大門,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公見內公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子禮同。凡歸順外國,俱頒

冊誥授封爵,嗣後,一應進奏文移,俱書

大清國年號,凡遇

聖節、元旦、冬至,具表

御前,進貢方物,具箋

中宮、

東宮前,進貢方物,差官朝賀。

凡鳳凰城等處官兵人等,往義州市易者,每年定限二次:春季二月,秋季八月。寧古塔人每年一次往會寧地方市易,庫爾喀人每二年一次往慶源地方市易。禮部差朝鮮通事二員、寧古塔官員、驍騎校筆帖式各一員,前往監視。凡貉皮、獾皮、騷鼠灰鼠鹿狗等皮准其市易,貂皮水獺、猞猁、猻江獺等皮不准市易,定限二十日,即回。

外藩蒙古王以下喪,聞,

上遣官致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