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08
卷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七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七
皇清〈康熙三十三則〉
邊裔典第七卷
邊裔總部彙考七
皇清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公主之子、親王之子弟為
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貝勒之子弟為二品,縣主郡君縣君之子、貝子公之子弟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為四品,俱於十八歲給與品級。又題准一二等台吉,許以一子襲職外,餘子概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議。
又題准公主等之子十歲以上,父沒分有所屬人,不拘歲數,即給品級。
題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獵。
題准年節來朝,令歸化城、土默特二都統輪流,四副都統輪流同來。
題准年節來朝,王等俱不賞馬。
題准外藩蒙古、察哈爾遊牧蒙古諸人,欲令家人為喇嘛班第,及留各處所來喇嘛班第,皆開寫數目送院注冊,違者治罪。凡隱喇嘛班第不載入冊者,以隱丁論。
題准外藩擬定死罪監候,秋後犯人,照刑部例,會同九卿議奏。
題准台吉官員等,㩦家擅出斥堠遊牧,及窩隱偷盜喀爾喀馬匹賊人,擅責喀爾喀人,劫奪馬匹什物者,革職,家產籍沒,從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員革職,罰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統等官不知情者免議,所沒家產及罰物給喀爾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給取贖價與之。
凡外藩固倫公主、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給羊二隻,若止額駙來京,給羊一隻,餘如舊。
凡外藩郡主、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牛乳一鏇,每十日加茶二十包、酥油一斤。回時路費,加羊五隻,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縣主、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牛乳一鏇,每十日加茶二十包、酥油半斤。回時路費,加牛一隻、羊二隻。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凡外藩郡君、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雞二隻、牛乳一鏇,每十日加茶二十包、蘋果二十個、梨二十個、柿餅二十個、乾棗二斤、葡萄二斤、栗子二斤、核桃五十個。回時路費,加羊四隻。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縣君、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一兩。回時路費加羊四隻、黃蠟十五枝。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鄉君、額駙同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鏇、酥油一兩、燈油一鍾,回時路費加羊四隻、茶三十包、酥油一斤、鹽每日四兩。若止額駙來京,照伊品級給與。
凡外藩親王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回時路費加牛一隻、茶二十包。
凡外藩郡王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牛乳一鏇,回時路費加牛一隻、茶二十包。
凡外藩貝勒來京,議准每日加茶一包、黃蠟一枝,回時路費加羊二隻、茶二十包、黃蠟十枝、酒一瓶。
凡外藩貝子來京,議准回時路費,加羊二隻、茶三十包、酥油一斤。
凡外藩公來京,議准回時路費,加羊二隻、茶二十包、酥油一斤。
凡台吉塔布囊來京,議准回時路費,加羊一隻。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議准外藩親王遇除夕設宴四席,羊二隻、乳酒一瓶。郡王宴三席,羊二隻、乳酒一瓶。貝勒宴二席,羊一隻、乳酒一瓶。貝子、公宴各一席,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餘俱照舊例。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外藩蒙古買兵器帶往者,
令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詳開,某佐領下、某人買何器械、數目若干,具文遣官報理藩院,不遣官不詳開者,不准給出口票。
題准外藩死犯逃脫者,收管官員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
脫逃不係死犯者,官員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撥什庫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獲,即以所罰給捉獲人,如無捉獲人,給扎薩克王貝勒等。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等冊誥,皆令親身來領。若應襲之人,未經出痘者,遣還冊誥,本院差官齎送。
定凡外國慕化來貢,照其所進查收,不拘舊例。定凡外國進貢順帶貨物,貢使願自出夫力帶來京城貿易者,聽。如欲在彼處貿易者,該督撫選委能幹官員監視,毋致滋擾。
議准外藩公主以下、亡故額駙有爵秩者,仍准給俸,無爵秩者停支。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元旦日午時,王以下、公台
吉他布囊以上、滿漢侍郎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在丹陛上兩旁坐,朝鮮國官員、厄魯特、喀爾喀頭目在丹陛上右翼坐,文武各官在各旗涼棚下坐,筵宴備辦畢,禮部奏請。
上陞
太和殿內,外王以下、公台吉塔布囊以上,在殿內
坐。進
御筵,作丹陛樂進酒,大臣捧爵跪進
上前,內王以下、公以上出至丹陛上排立,外藩王以
下各官,俱于各坐處立候。
上舉酒,王以下各官行禮畢,次設王以下,各官桌進上前饌宴畢,王以下各官行謝
恩禮。
題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扎薩克台吉以上,以進貢來者,不必題請,即准其來。
題准喀爾喀投誠人封貝勒、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人員,亦分別給賞有差。題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為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撥什庫七頭,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一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撥什庫鞭一百、罰一九,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偷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偷盜者,罰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嚴查所屬,將為盜人拿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於稽查,被他旗人拿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併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人為盜,被獲二次者,該管官罰三九,副管官員、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蘇魯克人為盜,其頭目亦照佐領治罪。盜賊或被失主捉獲,或被旁人捉獲,即送該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官員處,王等即撥人併失主、捉獲人解院。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外藩編審丁冊,照戶部例,
詳開具題。
題准外藩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扎薩克、王、貝勒處取給牲畜三九。
題准外藩自他處逃來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貝勒等處。
題准喇嘛等,出使向達賴喇嘛處,擅帶彼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題准外藩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諭外藩一二等台吉,坐于內大臣之下賜食。
題准眾人為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為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為首二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題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特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係庶人為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護衛官員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題准凡外國奏疏,不得交付、遣往使臣帶來,令專差官,交該督撫轉奏。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定凡外國投文到,該督撫即開
閱原文議題。
題准外藩家奴,殺主者凌遲。
題准外藩捉獲賊盜,不解院,私議完結者,以盜坐罪,所罰物給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從重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喀爾喀台吉等,或率所屬,
或單身來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內在外,一概請
旨。如庶人逃來者,撥給內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撫
養。
又題准漢籍蒙古親王,未得過者給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貝勒二十名,貝子十五名,鎮國公十二名,輔國公、民公十名,鎮國將軍、和碩額駙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輔國將軍、多羅額駙、二品官各六名,奉國將軍、固山額駙、參領、一等侍衛、侍讀學士郎中各四名員,外郎等官各二名。給過者不再給,遷改者照品級補給。
題准喀爾喀進貢之使,與厄魯特之使同來,令厄魯特之使首坐,喀爾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羅思之使坐,台吉等之使來,令各按旗坐。題准投誠人觀其較射,分為四等,賞給人口、衣帽帶靴及房地、器皿、牛馬、鞍轡、有差。
題准外國人,非係進
貢,竟來貿易者,不准開市。
令公主等進貢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馬全收,尋常者再收二匹。王、貝勒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二匹。貝子、公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一匹。王、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進貢者,或披甲好馬、或尋常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進貢者,尋常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進貢駱駝、馬匹,照定例收取。王、貝勒等,非親來進貢者,或好馬、或尋常馬,各收取二匹。貝子、公等,非親來進貢者,止收好馬,若尋常之馬,停其收取。厄魯特、喀爾喀進貢好馬,上等頭目各取馬二匹,上等頭目其次。台吉等進貢皮張等物,止取馬各一匹。厄魯特、喀爾喀妃等進貢馬,各收取一匹。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元旦節,鴻臚寺官引朝鮮、
蒙古諸使臣,由西掖門入於西班末立,
上御太和殿,諸王率文武百官俱跪,宣讀官宣表畢,
教坊司作丹陛樂,奏慶平之章,行禮畢,退復原班立。鴻臚寺官引朝鮮等國使臣、理藩院引蒙古使臣行禮,教坊司作丹陛大樂,奏治平之章:
天盡所覆,以𢌿我
清。我德配命,涵濡群生。萬國蹈舞,來享來庭。俁俁
蹲蹲,視彼干戚。
天威式臨,其儀不忒。
題准凡外國進貢正副使,及定額從人來京,沿途口糧、驛遞夫、馬、舟、車,該督撫照例給發,差官伴送及兵丁護送到京。其貢使回國,沿途口糧、驛遞夫、船,兵部給與勘合,其留邊人役,該地方官照例給與食物,嚴加防守,候貢使回國時,同送出境。
題准外藩諸旗,各於旗內,選擇賢能協理事務。題准外藩蒙古,會集及傳召之事,不來者,都統各罰馬五匹,副都統各罰馬四匹,參領各罰馬三匹,佐領各罰馬二匹,驍騎校各罰馬一匹,撥什庫各罰牛一頭,十家長各罰㸽牛一頭。不如期至者,都統各罰馬四匹,副都統各罰馬三匹,參領各罰馬二匹,佐領各罰馬一匹,驍騎校各罰犍牛一頭,撥什庫各罰㸽牛一頭,十家長鞭二十七。如八旗、遊牧、管旗、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者,照外藩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外藩參領例。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照外藩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例治罪。題准自喀爾喀逃來蒙古,如言來尋兄弟親戚者,問實,即令完聚,不給賞。如欲居內地來投者,分別給賞,撥給缺丁之旗。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進貢之人,經由何旗斥堠,該旗斥堠章京、撥什庫兵丁等,即為護送,轉交相接之旗,至張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員,交訖准回,違者治罪。若途中強行換買馬駝者,護送官兵拿送院。
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外藩公主遇除夕,設宴四席,牛一隻、羊二隻、豬一口、野雞三十隻、魚三十尾、乳酒二瓶、酒四瓶。縣君宴二席,羊一隻、豬一口、野雞五隻、魚五尾、乳酒一瓶、酒二瓶。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年節來朝,歸化城、土默特
都統等各賞三等漆鞍一副、緞七匹、茶葉一簍。題准外藩,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題准四譯館,仍復翰林院名色。
凡本館關防,如遇提督少卿陞任,將關防呈送翰林院收貯,俟新任官呈請領發。
題准凡奉
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傳事務、緊急差遣、或巡察
斥堠送
詔等事,自內地馳驛外,仍給信牌,許乘邊外驛馬往
會所歷之旗。地方遙遠,亦給信牌乘邊外驛馬。餘惟遣往扎賴忒、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席北、索倫達、固爾寧古、塔卦爾察等處者,給本院印文,照內地所乘驛馬數,乘邊外驛馬。遣往科爾沁、烏朱穆秦、蒿齊忒、吳喇忒、鄂爾多斯等處者,冬春給院文,乘邊外馬;夏秋各乘本身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漢奈曼、翁牛特巴林、扎魯特克、西克騰蘇、尼特阿魯、科爾沁、喀爾喀、阿霸垓、阿霸哈、那爾四子、毛明安、歸化城、
盛京、西勒圖庫倫等處者,概令乘本身馬。其達賴
喇嘛、峨齊爾汗之使,給驛至西寧,遣往喀爾喀、厄魯特之使,自歸化城給與馬駝。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自喀爾喀逃來人,不許收
留。
題准湯古忒處喇嘛,非奉
旨,不許輒來。
題准外藩已故官員無嗣者,其母妻與襲職人均支俸祿,如承襲後遷轉之秩,不得分支其俸。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以
事至京歿者,交與禮部議
卹。
題准額駙等所兼壯丁,雖額駙已沒,亦不許裁。題准譯字生停給薪米、紙、筆,每生月給糧米六斗,每年四季,赴戶部支領。
題准外國進
貢順帶貨物、自出夫力進京者,准其貿易。如欲在
泊船處貿易,該督撫提選文武官監看,不許收買違禁貨物、夾帶匯人。貿易完日,造冊報部。題准私給外國接壤邊口印票者,革職拿問,其餘邊口私給印票者,止革職。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裁會同館掌印官,該館事務
主客司、公同料理,仍輪委一員專管貢使來京。提督官據該督撫報文,查點正從人數,移付精膳司,照例支送飲食等物,咨工部應付鋪墊家伙等項。查照牲畜數目,咨戶部給發草料。咨兵部撥官兵看守。傳該館通事序班官生等,赴館伺候。該館大使將進館時日、貢使人員數目呈報本部,其該國表文章奏提督官,于到館次日,率貢使齎至本部,呈堂公同拆閱,歸儀制司具題。如有兩國同時進貢,一住館中,一咨工部另行安插。
凡貢使來京,
賜宴於禮部,令本部堂官待宴。其朝鮮國陪臣入貢,
一次宴於禮部,一次宴於會同館。本部堂官待宴。
凡入貢員役有疾,提督官移付祠,祭司轉行太醫院,取醫生調治。
凡會同館夫役,分南北館,南館二十名,伺候貢人到京,扛運貢物。北館二十名,伺候外藩公主及賓客等挑水供應,頒賞時搬運桌張氈單等項別,衙門并該司大使等官不許佔用。
凡貢使馬駝,設一館於安定門,設三館于通州,一在城內,二在城南。通州三館設筆帖式一員、馬法二名,安定門館設筆帖式一員、馬法一名,分撥喂養。又設二場主夏秋放牧,一在海子之西,一在良鄉縣之東。其雇夫牧養,撥官兵防護等事,仍係主客司職掌。
各館馬駝牧養,每一匹雇夫一名,令其鐁草挑水。安定門館夫,每日給銀七分,通州館夫給銀八分。其煮料豆、添草、飲水、打掃等差,禮部另撥閑丁十一名承值。
題准裁掌印通事,酌留六品通事四員,七品通事二員,八品通事二員,鳳凰城通事二員。其
盛京、牛莊、山海關三處通事,盡裁。其在京陞轉,如
六品員缺,于七品通事內,照俸在先者頂補,七品員缺,以八品頂補,八品員缺,取本旗原裁去
通事,照原品級頂補。如無裁去之員,在鳳凰城通事內撤來頂補,鳳凰城員缺,以本旗閑散人擬為八品,鳳凰城通事缺出,仍俟裁去通事頂補。完日挨旗取閑散人頂補,八年滿日實授八品。
題准封外藩親王郡王嫡妃,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照職銜為正副使;封貝勒夫人以下、公夫人以上,遣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禮部員外郎主事,照職銜為正副使,其理藩院官員,照例同往。
題准外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查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又題准外國人,不論蓄髮不蓄髮,俱不許放進邊內,違者守邊口官及該管官一併從重議罪。題准搜獲違禁貨物,不即報部者,罰俸六個月。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題准外藩蒙古編審壯丁時,
隱丁之旗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給出首人。撥什庫、十家長各鞭一百。歸化城二旗無王貝勒等,如有隱丁,都統副都統罰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給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隱之丁,各留舊佐領家奴,若係蒙古,入官。
題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敝壞者,本旗扎薩克王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等罰一九,其兵丁亦罰五頭。若盔甲、袍褂無名,及軍器馬絆上無字者,罰三頭,馬不用印記、不繫牌者,罰犙牛一頭,俱給拏獲之人。又題准外藩,失誤斥堠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兵丁鞭一百。若離汛地者,佐領驍騎校俱革職,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罰二九,係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於覺察,各罰一九。
題准出斥堠逃往外國之人,如追時不曾抗拒,被獲將為首一人斬,餘絞。如持兵抗拒,俱斬。逃往外國被執送者,本曾傷人,斬;未傷人者,鞭一百,交還原主。未傷人逃走而自歸者,免罪,交原主。
題准官員接殺來投人者,為首一人絞,餘革職、罰三九牲畜。
題准年節科爾沁十旗,共進十二九羊一百八隻、乳酒一百八瓶,鄂爾多斯六旗、吳喇忒三旗共進九九羊八十一隻、乳酒八十一瓶,餘二十五旗,二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又題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親來,遣使進貢者。准年壯無疾遣使者,不准
給喀爾喀、扎薩克、阿海代青、台吉
敕印。
題准庶人在非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惡言者,照扎薩克例罰給牲畜。又題准喀爾喀、厄魯特、湯古忒、巴爾虎等處私遣人往貿易、遣人探親,出斥堠迎往貿易、招攬貿易者,係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等,罰馬五十匹;都統、副都統革職、罰五九;參領、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貲財入官。為首貿易之人絞,籍其家,餘各鞭一百、罰三九,貲財入官。如斥堠人不行緝獲、被人首發者,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半入官、半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又題准非扎薩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扎薩克、貝勒等一例議處。
題准官民人等,失誤傷人致死,有人見證承認者罰給三九。若無見證可疑者,擇令旗內人立誓,若立誓,罰給三九;不立誓,抵絞。
又題准官民人等,與妻鬥毆,誤傷致妻死者,罰三九給妻家。妻有過犯,不行首告,擅殺死者,罰三九入官。
又題准蒙古王、貝勒等,故殺、仇殺、謀殺他旗人者,除償人外,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給死者妻子。係庶人抵斬,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亦給死者妻子。
又題准塔布囊等,殺死屬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罰,係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罰二九,庶人罰一九,俱給死者妻子併其兄弟。俱令出旗。誤傷致死者,向扎薩克處說明,若
無仇隙,不准出旗,所罰入官。
又題准官民人等,挾仇放火致人死者,係官絞、庶人斬;致死牲畜者,係官革職、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產牲畜悉給被害人之妻子。
題准凡明行搶劫者,係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行劫殺人者罰馬外,頂替賠人;以兵器傷人致成殘疾者,罰馬外,仍以身價之半給二九;官民人行劫殺人傷人者,不分首從,俱斬,妻子家產籍沒。不曾殺人傷人者,為首二人絞,妻子家產籍沒,為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沒家產,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為首,餘為從,所罰沒俱給失主。
又題准外藩台吉等,親身為盜者,革去爵級、追取所屬人、免沒家產。
又題准外藩,發掘王、貝勒、貝子、公等墓者,為首一人斬、妻子家產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發台吉塔布囊墓者,為首一人絞,餘各鞭一百、罰二九;發官員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餘各鞭一百、罰一九;發庶人墓者,為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餘各鞭八十、罰一九、罰沒家產牲畜,俱給墓主。
又題准劫奪死罪犯人者,不分首從俱斬;劫奪罪不至死犯人者,為首人罰三九,餘各罰一九。題准賞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親王雕鞍一副、銀茶桶、茶盆各一個、緞三十六匹、茶五簍,郡王雕鞍一副、銀茶桶一個、緞二十九匹、茶四簍,貝勒雕鞍一副、銀茶桶一個、緞二十二匹、茶三簍,貝子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四匹、茶二簍,鎮國公、輔國公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匹、茶二簍,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七匹、茶一簍,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五匹、茶一簍。此外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爾漢巴圖魯親王加賞甲一副、緞八匹,查薩克圖郡王加賞銀茶盆一個、緞六匹。
題准外藩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敵交鋒,他旗敗遁,一旗王貝勒等攻戰,有裨於他旗者,將敗遯之旗一佐領人丁,給與攻戰之人;他旗俱戰、一旗敗遯者,革去爵級為庶人,將人丁盡給攻戰王等。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遯,將敗遯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級為庶人,人丁盡給本旗攻戰之人。如一旗內半旗無計前進、半旗攻戰敗遯,將敗遯王、貝勒等革去爵級為庶人,人丁盡給本旗無罪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其攻戰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給賞。若各旗未及准備,一旗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備,攻戰視其功之大小、獲之多寡給賞。凡曠野攻戰,王、貝勒、貝子、公、大臣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不行問明,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并本次所獲人口入官。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不照對敵前進,尾附他隊或離本伍入他伍,或他隊俱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際,有一二人離伍搶掠被害者,將妻子入官,該管官治罪,失火者斬。不許拆毀廟宇,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剝取衣服。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凡出征,王、貝勒等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官兵,不許搶掠,不許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陞賞。若縱兵搶掠,指良民為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與敵人相敵,正混戰時,有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係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馬十匹,參領阿達哈哈番以下,給馬六匹,庶人給馬二匹,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題准嗣後外國馬駝在內外館牧養時,每群撥官一員、驍騎校一員、撥什庫一名、兵二名監看牧養。至在場放青與落楂時,每群官一員、兵十名牧放。如在通州館收養,撥防護官兵,由禮部移咨兵部取用,每七匹雇夫一名。凡承值鐁草添草挑水飲水煮料打掃等差,停另撥閑丁,俱雇民夫,每日各給銀一錢,每年核算,付精膳司具題奏銷。其支應貢使馬駝煮料,及印烙拴牌柴薪等事,該館大使,每季造冊,呈報本部查核,移咨工部奏銷。
題准朝鮮通事乏員,於裁去通事內,每翼各取二名,共添四名,論旗次序、照原品級承應朝鮮各項事宜。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外藩調來兵丁逃回者,
鞭一百、給旗內為奴。如係家奴,鞭一百、交還其主。
題准外藩,凡審定死罪犯人,扎薩克王、貝勒等在附管扎薩克、王、貝勒等處說明,審過處決。不與附管扎薩克王等說明,審過處決,以私殺論。會集所審死罪人,即於會集處處決。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外藩賊入斥堠,竊盜牲
畜、追鬥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諭令進貢副都統、長史等,皆入內賜食。
題准外藩,凡死罪,不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立誓,于本旗內擇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馬匹贖。
題准外藩派出從征官員,規避不去者革職、罰三九,交於該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軍前。題准俄洛斯差來頭目喇嘛等,
御賜恩宴一次,在禮部筵宴二次。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外藩追殺率先逃走者,
即以其人家產牲畜給之,不更給賞。如無可給者,斥堠佐領賞給蟒鑲領緞袍一件、緞三匹、布二十匹,驍騎校妝緞鑲領緞袍一件、緞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緞一匹、布十匹。
題准扎薩克首領喇嘛,給與印信。其餘喇嘛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
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首領喇嘛,亦給印信部
冊。有名喇嘛班第,給與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設首領喇嘛一員,給與度牒。
題准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併該管主嚴行治罪。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兼令賠償竊奪之物。會考收取譯字生送館,肄業照所遺糧缺頂補。凡譯字生季考,本堂官每年三月十月各考一次,試卷解送翰林院覆閱。其譯寫不堪者,分別停糧、黜革。
凡譯字生丁憂,呈報禮部給假,停止月糧,仍俟本生起復開支。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題准差遣往會外藩大臣、將
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列名進呈
御覽交於本院,將各部尚書、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
職名一併開列,請
旨簡用。隨往官員,除本院官員筆帖式外,仍選擇各
部院官一員、筆帖式一員帶往。
題准往會外藩乘本身馬,仍各給信牌印文,以備急事驅遣。
題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稱台吉進貢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驍騎校冒稱佐領進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台吉知情冒賞者,革去台吉、罰五九。題准外藩傍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二分,給之一分給失主。
又題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採參者,為首人斬,妻子家產牲畜併所獲俱入官,為從者鞭一百、家產牲畜併所獲入官,免其妻子籍沒。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職;撥什庫、十家長另戶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撥什庫、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產併牲畜所獲俱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及家奴偷採,該管人併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罰三九。偷採參傍人首發者,其參入官交戶部,折半價給出首人。私買賣者,係蒙古鞭一百、罰一九,內地人交刑部。
題准外藩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題准外藩出首隱丁人之子
弟在所隱內者,俱准旗內聽所欲往。
題准台吉等擅與喀爾喀、厄魯特人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級,不准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俱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將所屬人女,遣令隨嫁。女父不向扎薩克、王、貝勒處說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說明者,亦鞭一百。失於覺察,斥堠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嫁人誤以為逃人解院者,扎薩克王等罰五九。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外藩蒙古、扎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無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內者,於七月內來請,院遣官查視所居地。如果無草,請移處草果茂者,如其所請。若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請移他處者,將所請扎薩克議處。他月來請者,概不准。
題准邊禁等地方劫盜者,巡察官兵緝拿時,如抗拒即斬。不曾抗拒被獲者,果係賊盜俱斬,妻子、家產、牲畜籍沒,給與失主。不係盜賊,因其壞邊,為首一人絞,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內地人出禁地劫盜者,官兵拿獲,照內律治罪。如內外官兵失於覺察,或失主、或傍人捉獲者,內地官革職、鞭一百、折贖;外地官革職、罰三九,內外兵丁各鞭一百。盜賊之主知而不舉、被傍人出首者,以窩盜治罪。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若出首情虛,係官革職、罰三九,庶人鞭一百、罰一九。
題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管兵陣亡者,照都統例給身價銀兩。陣亡、中傷、殘疾、病故官兵身價賞卹等銀,俱照內例給與。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外藩在斥堠參領,不發
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參領處同坐,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俱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兵丁鞭八十,巡馬兵丁鞭一百。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來使,不令同日行禮。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外藩諸旗,各於旗內
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題准公王郡主等隨嫁人,許用守墓授護衛官職及閑散使令,不准披甲。
題准厄魯特、喀爾喀等人,謝
恩不得過二百人,若來者眾多,分為數次。
本司官員概列開送禮部具題,凡出使外國,俱
賜給品服。
定外藩王以下、台吉塔布囊都統以上,朝賀來京,歲暮
御賜宴一次,元旦後五旗王筵宴五次,回日
御賜宴二次。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
皇上萬壽節,
上御太和門中和韶,樂作,陞座。樂止,王以下率文武
各官進表行慶賀禮,次外藩進貢使臣,行禮與元旦同。
題准歸化城、土默特副都統缺出,擇在內賢能官員,會同兵部,引
見補授。補授都統,由本院題補,不會同兵部。
題准外藩屬下,奴僕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旗內聽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許出戶,所罰牲畜,給出首人。
題准厄魯特、噶爾丹進貢使臣,有印憑者,許進內。其噶爾瑪等四台吉使人,無印憑,亦准進內,皆不得過二百人,餘者令在張家口、歸化城貿易。
題准凡外藩蒙古人,誘賣內地人,及為妻妾奴僕者,為首人擬絞,解院送刑部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人鞭一百、罰三九。止一人者,以為首論;誘賣蒙古人為妻妾奴僕者,為首人即絞,餘照前例。串誘買賣者鞭一百、罰三九,被誘人鞭一百。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題准年節阿霸哈那爾二
旗、喀爾喀一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題准安定門館、通州館所設筆帖式裁去,于禮部、理藩院派出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一員,公同監看喂養,每年更換。
題准喀爾喀、厄魯特貢使來京,從該旗汛地經過者,該旗守汛官即撥官二員、兵五名按次護送,交與張家口官員。回時,張家口撥官一員、兵五名,護送出界。如貢使回日,有在張家口外貿易者,事畢,守口官速催起身,各汛仍照前按次送出汛地。如無故淹留,將守邊口官議處。若貢使在歸化城貿易,歸化城、土墨特二旗亦照例撥官二員、兵五名,按次遞送出汛,違者議處。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巴圖爾額爾克濟濃違離
彼土,嚮化而來,宜加愛養經理。其居處迺彼等,原為俄七爾圖汗所屬,累世進貢,誠懇恪恭。俄七爾圖汗之孫,老卜臧滾布,與巴圖爾額爾克
濟濃當使聚合一處,於所宜居之地為之經理。令其居處,賜之封號,給以金印冊用,昭示朕繼絕舉廢之至意焉。可遣賢能台吉與理藩院堂官侍衛,曉諭巴圖爾額爾克濟濃,言:以爾等搶奪毛明安,及三烏喇特之故,本宜遣兵征勦,悉行翦滅。但念俄七爾圖汗累世進貢,誠懇恪恭,特加矜憫,爾等罪戾,盡皆寬宥。老卜臧滾布乃俄七爾圖汗之孫,爾等皆屬一國,為親近兄弟。今令爾等,皆與老卜臧滾布等聚合,封以名號,與老卜臧滾布等,可以同居之善地,相度定居,遣使於達賴喇嘛。以如此措置,頒朕諭旨,其宜居之地,亦與老卜臧滾布、巴圖爾額爾克濟濃等公同相視。令所遣台吉等還奏此事,於今年八月即宜舉行。爾等與議政王、貝勒大臣、蒙古大臣會同詳議以聞。
十一月二十日
上諭內閣:觀所賞琉球等外國恩賚之物,甚菲於厚
往薄來之道,尚未允協爾衙門會同禮部察頒錫外國之例,酌量增益所賞儀物,確議以聞。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外藩年節進貢,每旗
止進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交與禮部。
議准外國貢船所帶貨物,停其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准其貿易,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又議准凡貿易番船回國,除一應禁物外,不許搭載內地人口及潛運造船大木、鐵釘、油麻等物,糧米止准酌帶,口糧不許多。販貿易畢回國時,該督撫遴委賢能官員嚴查,禁止夾帶。凡內地人口,有流落外國,願附船回籍者,聽其歸還故土,具報該地方官查明,准還原籍。凡番船貿易完日,外國人員一併遣還,不得久留內地。
凡貢船回國,帶去貨物,免其收稅。
又議准兵器向來禁止,不許帶往賣給外國,但商人往來大洋,若無防身軍器,恐致劫掠,嗣後內地貿易商民所帶火砲軍器等項,應照船隻大小、人數多寡,該督撫酌量定數。起程時,令海上收稅官員,及防守海口官員,查照數目,准其帶往,回時仍照原數查驗。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諭俄羅斯察罕汗:敕書中情事,前
命曉諭其使,茲曉諭時,以敕書槁曉諭之。若授敕書時,則跪受之禮,宜令其知之。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題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
扎薩克及索倫總管,俱照內都統印,各鑄給印一顆。
題准凡驛遞人為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撥什庫鞭八十。支給外藩公主王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俸銀共六萬五千三百六十七兩零、緞一千一百四十八匹。
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齊穡額爾赫圖舜拜
多奇凱音布趙山:今聞外藩蒙古出喀倫哨地,有侵害搶擄喀爾喀之巴爾呼等,蒙古者甚多,以後著嚴行禁止,毋令妄行。其下理藩院確議以聞。
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邁圖,西安
博濟布顏圖郭世隆王國昌:所諭策汪拉布灘,詔書及賞賚之物,令理藩院選擇賢能司官一員送去,交與達瑚,著達瑚送往策汪拉布灘處。自京師所遣官與彼地主事奔璽,皆留住邊關。達瑚事竣言旋,著馳驛來京。此遣去官及達瑚同事之主事奔璽,仍留邊外偵取消息,不時奏報達瑚。既迅速啟行,所騎牲口及食物等項,地方官毋得稽誤,贍給充足,令其前往,可交理藩院兵部。
康熙三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玉書、學士傅繼祖、溫
保、王國昌、王尹方、王掞、李柟,喀爾喀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向未入覲京師初次來朝者,仍依原賞喀爾喀之例給之。若曾經入覲一次,已蒙錫予而復來者,皆準四十九旗例以頒賚焉。其下理藩院註冊,著為定例,遵行可耳。
康熙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馬之所係甚重,宜於四
十九旗諸地購買。歸化城可千匹、俄爾多斯可二千匹、科爾沁可二千匹。其餘諸旗定額購買,爾等議以聞。此買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計者副以八旗,蒙古護軍參領及參領侍衛各一人,會同該王台吉等使,傳諭朕旨購買之。
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初七日
上諭理藩院:差往達賴喇嘛之主事保住,及往尼麻
唐胡圖克圖之員外阿爾必特呼,所差往事情及所聞信音,皆詳悉書寫,交與驛站,筆帖式星夜迅速馳奏,保住在後速來。
二月初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今遣一能言大臣,帶領瑚瑚腦
兒之渣西,把圖璽台吉之使臣、溫布波碩克圖即農之羅壘厄木七、波碩克圖即農之侄厄爾德尼、台吉所屬納木喀拉木扎木巴等,前往瑚瑚腦兒之地,說瑚瑚腦兒台吉,與之偕來,令會議具奏。
二月十七日
上諭理藩院著傳旨:諭貝勒松拉卜,噶爾丹已將擒
獲,其子塞卜屯巴爾住爾已為阿南達俘獲解送,旦夕將到。今聞噶爾丹在薩克薩圖胡魯克之南,格隔特哈郎古特之地賊黨,僅餘四五百人,又瑚瑚腦兒台吉等俱已投降,現今請安之使已至。朕躬親往寧夏右翼三旗,貝勒、公、台吉等,共派兵二千人預備,爾等蒙古於馱載牧放之事,素為練習,可預備,以待朕躬至寧夏,向何處進兵,著候旨行,侍衛綽克拖前往傳旨,諭左翼王、貝勒、貝子、台吉等,爾等聞朕往寧夏,其由徑路請安,俱著停止。爾等有願效馳驅者,俱赴松拉丨貝勒處,等待聽候指示以行。三月初二日
上諭侍郎安布祿:選爾衙門賢能司官一員,令出神
木邊,由邊外至榆林,道路幾程,水草若何,可詳悉問明。俄爾多斯蒙古仍至神木候旨。
三月初四日
上諭員外郎薩哈連:汝即前往出榆林邊,詢問蒙古
自榆林,由邊外至寧夏道路,來至榆林候旨。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初七日
上諭禮部:英圭黎船隻遭風飄來,甚為可憫,著該地
方官善加撫恤、酌量捐資給足衣食,即乘時發還,以副朕柔遠之意。
康熙四十四年閏四月初一日
上諭吏部、土司、苗人:即准其考試,用為牧民官,亦復
無幾。部議不准行,何所見之淺耶。如吳越初不奉中國之化,迨後從風服教,俱同為中國之人,以此例觀,即可知矣。著俱照該撫所請行。康熙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等:總督石
文晟前劾土司田舜年,何不同後摺一併具奏,乃致兩番參劾。又摺內不言,兩巡撫專請交提督審問,此必有故。從前吳三桂自水西烏蒙土司地方進兵取雲南,因知其地產銀,遂於康熙初年奏請進勦水西,後得其地,分為四府。我軍此番亦大有損傷。今此事雖小,斷不可生事,爾等將前後奏摺及土司呈詞一併抄出,發與湖南巡撫,趙申喬湖廣提督俞益謨,令不必會同商議,可各出己見,作速具奏。
十月十三日
上諭內閣九卿:議土司事,但議,使兩造平息。總督石
文晟原參田舜年建造宮殿,行兇作惡,是以羈留於武昌府。今田舜年已故,石文晟又具奏欲息其事。如土司等果抗拒不法,則當發兵征勦,土司等若無罪,則當反坐原參之人。朕意以二格所奏為是,此事不便令督撫提督會同審理,當於京中,特遣大臣前往察審,著以此諭九卿。十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前
遣護軍統領西柱等:往擒假達賴喇嘛及第巴妻子時,皇太子與諸皇子及諸大臣俱言,一假達賴喇嘛擒之,何為朕意,以眾蒙古俱傾心皈嚮達賴喇嘛,此雖係假達賴,而有達賴喇嘛之名,眾蒙古皆服之儻,不以朝命遣人往擒。若為策旺喇卜灘迎去,則西域蒙古皆向策旺喇卜灘矣。故特遣西柱等前去。西柱等方到其地,策旺喇卜灘果令人來迎,以此觀之。若非遣人先往,則假達賴喇嘛必已歸策旺喇卜灘。若歸策旺喇卜灘,則事有難言者矣。至西域回子及蒙古,今衰弱已極,欲取之亦甚易。但併其地,不足以耕種;得其人,不足以驅使。且現今伊等已俱降封為王侯,恪守法度,是以不取。此等情事,馬齊俱知之,爾漢大學士及九卿等,想俱未深悉。爾等可將朕諭,明示九卿。
十月二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馬齊、席哈納、張玉書、陳廷敬、李光地:朕
不但悉知達賴喇嘛之事,回子及邊外蒙古始末,與其祖父姓名俱知之。昔日達賴喇嘛存日,
六十年來,塞外不生一事,俱各安靜,即此可知其素行之不凡矣。後達賴喇嘛身故,第巴雖隱諱不言,然觀其啟奏之辭,非昔日達賴喇嘛語氣。朕是以知其已歿,遣使細訪,果如所料。兩年內,乃盡得其欺詐之狀。自達賴喇嘛故後,第巴遂教噶爾丹各處,妄行生事矣。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大學士席哈納、吏部侍郎張廷樞、兵部侍郎蕭
永藻:田舜年一事,關係土司,並於地方督撫提督,亦有關係。若不究其本末、辨其是非,則眾心不服。爾等到彼,可與前都御史梅鋗、學士二格同審,凡事必共相商酌而行,併取該督口供。如總督理虧,則罪坐總督;如土司理虧,則罪坐土司。惟公平,則人心自服。爾等至彼處,須出示曉諭,眾土司若彼果有冤枉,許其出訴,爾等收呈詳審,窮詰根柢。如無冤枉,則欽差大臣至彼地,提人不解,反固守關隘,不納公差,此特欲反耳。竟發荊州大兵立勦之,不可持兩端苟且結案也。總督參田舜年事,極其狠毒,今又欲草草完結,何以服人心。九卿並不據大體立議,首鼠兩端,愈非理矣。爾等前去,若不能辨明此事,則於爾等聲名,亦大有所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