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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一百九卷目錄
北方諸國總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顯王三則 赧王一則〉
秦〈始皇二則〉
漢〈武帝元朔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則 宣武帝正始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三則〉
北周〈靜帝大象一則〉
隋〈高祖開皇四則 煬帝大業二則〉
明〈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二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十六則〉
邊裔典第一百九卷
北方諸國總部彙考一
周
周命南仲城朔方。
按《詩經·小雅·出車篇》: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車彭彭,旗旐史央。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玁狁于襄。
〈朱註〉此勞還率之詩。程子曰:城朔方而玁狁之難除,禦戎狄之道,守備為本,不以攻戰為先也。
顯王八年,魏築長城為北邊防。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秦孝公本紀》:秦孝公元年,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
顯王十七年,魏築長城,塞固陽。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魏世家》云云。
顯王 年,趙與燕始築長城,以備北方諸國。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匈奴傳》:趙武靈王變胡服,習騎射,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
〈注〉《正義》曰:《括地志》云:趙武靈王長城,在朔州善陽縣北。案《水經》云:百道長城北山上有長垣,若頹毀焉。公奚亙嶺,東西無極,蓋趙靈王所築也。
赧王 年,秦始築長城,為北邊防。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 按《匈奴傳》:秦昭王時,宣太后殺義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殘義渠。于是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
秦
始皇三十三年,斥匈奴,並河至陰山為三十四縣,築亭障。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並河以東,屬之陰山,以為三十四縣,城河上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闕、陶山、北假中,築亭障㠯逐戎人。徙謫,實之初縣。
始皇三十四年,築長城,起臨洮,至遼東。
按《史記·始皇本紀》:三十四年,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按《蒙恬傳》: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將三十萬眾北逐戎狄,收河南。築長城,因地形,用險制塞,起臨洮,至遼東,延袤萬餘里。於是渡河,據陽山,逶蛇而北。暴師於外十餘年,居上郡。是時蒙恬威振匈奴。按《匈奴傳》:秦滅六國,而始皇帝使蒙恬將十萬之眾北擊胡,悉收河南地。因河為塞,築四十四縣城臨河,徙謫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雲陽,因邊山險壍谿谷可繕者治之,起臨洮至遼東萬餘里。又度河據陽山北假中。蒙恬死,諸侯畔秦,中國擾亂,於是匈奴得寬,復稍度河南與中國界於故塞。
漢
武帝元朔二年,復繕治長城,為北邊防。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二年春正月,匈奴入上谷、漁陽,殺略吏民千餘人。遣將軍衛青、李息出雲中,至高闕,遂西至符離,獲首虜數千級。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
按《史記·匈奴傳》:衛青出雲中以西至隴西,擊胡之樓煩、白羊王於河南。取河南地,築朔方,復繕故秦時蒙恬所為塞,因河為固。是歲,漢之元朔二年也。
北魏
明元帝泰常八年春二月,築長城。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春正月,蠕蠕犯塞。二月戊辰,築長城於長川之南,起自赤城,西至五原,延袤二千餘里,備置戍衛。按《高閭傳》:閭遷尚書、中書監。上表曰:臣聞為國之道,其要有五:一曰文德,二曰武功,三曰法度,四曰防固,五曰刑賞。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荒狡放命,則播武功以威之;民未知戰,則制法度以齊之;暴敵輕侵,則設防固以禦之;臨事制勝,則明刑賞以勸之。用能闢國寧方,征伐四剋。北狄悍愚,同於禽獸,所長者野戰,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奪其所長,則雖眾不能成患,雖來不能內逼。又狄散居野澤,隨逐水草,戰則與家產並至,奔則與畜牧俱迯,不齎資糧而飲食足。是以古人伐北方,攘其侵掠而已。歷代為邊患者,良以倏忽無常故也。六鎮勢分,倍眾不鬥,互相圍逼,難以制之。昔周命南仲,城彼朔方;趙靈、秦始,長城是築;漢之孝武,踵其前事。此四代之君,皆帝王之雄傑,所以同此役者,非智術之不長,兵眾之不足,乃防狄之要事,其理宜然故也。《易》稱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長城之謂歟。今宜依故於六鎮之北築長城,以禦北虜。雖有暫勞之勤,乃有永逸之益,如其一成,惠及百世。即於要害,往往開門,造小城於其側。因地卻敵,多置弓弩。狄來有城可守,有兵可捍。既不攻城,野掠無獲,草盡則走,終必懲艾。宜發近州武勇四萬人及京師二萬人,合六萬人為武士,於苑內立征北大將軍府,選忠勇有志幹者以充其選。下置官屬,分為三軍,二萬人專習弓射,二萬人專習戈楯,二萬人專習騎槊。修立戰場,十日一習,採諸葛亮八陣之法,為平地禦寇之方,使其解兵革之宜,識旌旗之節,器械精堅,必堪禦寇。使將有定兵,兵有常主,上下相信,晝夜如一。七月發六部兵六萬人,各備戎作之具,敕臺北諸屯倉庫,隨近作米,俱送北鎮。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領,與六鎮之兵,直至磧南,揚威漠北。狄若來拒,與之決戰,若其不來,然後散分其地,以築長城。計六鎮東西不過千里,若一夫一月之功,當三步之地,三百人三里,三千人三十里,三萬人三百里,則千里之地,強弱相兼,計十萬人一月必就,運糧一月不足為多。人懷永逸,勞而無怨。計築長城,其利有五:罷遊防之苦,其利一也;北部放牧,無抄掠之患,其利二也;登城觀敵,以逸待勞,其利三也;省境防之虞,息無時之備,其利四也;歲常遊運,永得不匱,其利五也。又任將之道,特須委信,閫外之事,有利輒決,赦其小過,要其大功,足其兵力,資其給用,然後,勝可果也。
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六月丙戌,發司、幽、定、冀四州十萬人築畿上塞圍,起上谷,西至河,廣袤皆千里。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宣武帝正始三年四月甲辰,詔遣使者巡慰北邊。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北齊
文宣帝天保三年冬十月,至黃櫨嶺,仍起長城,北至社干戍四百餘里,立三十六戍。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天保六年,發夫一百八十萬人築長城,自幽州北夏口至恆州九百餘里。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天保八年,於長城內築重城,自庫洛拔而東至於塢紇戍,凡四百餘里。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北周
靜帝大象元年,詔于翼巡長城。
按《周書·靜帝本紀》:大象元年六月,發山東諸州民,修長城。按《于翼本傳》:大象初,徵拜大司徒。詔翼巡長城,立亭障。西自鴈門,東至碣石,創新改舊,咸得其要害云。
隋
高祖開皇元年四月,發稽胡修築長城,二旬而罷。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 年,司農少卿崔仲方令發丁築長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崔仲方傳》:高祖受禪,進位上開府,尋轉司農少卿,進爵安固縣公。令發丁三萬,於朔方、靈武築長城,東至黃河,西拒綏州,南至勃出嶺,綿亙七百里。
開皇六年二月丁亥,發丁男十一萬修築長城,二旬而罷。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七年二月,發丁男十萬餘修築長城,二旬而罷。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三年,發丁男築長城。
按《隋書·煬帝本紀》:秋七月,發丁男百餘萬築長城,西距榆林,東至紫河,一旬而罷,死者十五六。
大業四年秋七月,發丁男築長城。
按《隋書·煬帝本紀》:秋七月辛巳,發丁男二十餘萬築長城,自榆林谷而東。
明
太祖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塞官軍不得與外國交通。按《明會典》:凡邊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邊塞官軍,不得與外國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
者,全家坐罪。
洪武二十六年,定守邊煙墩之制。
按《明會典》: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并看守、堠夫,務必時加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洪武 年,定邊報一應皆行移隄備,重大軍情奏請定奪。
按《明會典》: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具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軍情應出師征勦,及地方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成祖永樂十一年,定煙墩、濠塹、水櫃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四圍城一丈五尺,開濠塹釣橋門,道上置水櫃,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軍守瞭,以繩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關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點視,每年監察御史及守備巡視。
按《明會典》: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村、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史二員點視。又令居庸關直抵龍泉關一帶,山海關直抵古北口一帶,每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請敕前去,分同各該分守守備等項內外官員巡視關口,點閘軍士,整飾器械,操演武藝,并受理守關人等一應詞訟,就彼發落,不許軍衛,有司擅便拘提有誤守把,如守備等官有罷軟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實具奏替換。
英宗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總兵參將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備不虞,不許管理官民詞訟。
按《明會典》: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准總兵官及各參將,不許管理官民詞訟。
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各邊官軍出三五百里外燒荒,冬年節不許宴樂。
按《明會典》: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敕各邊,遣官軍往虜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縱火,焚燒野草,以絕胡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守守備官一體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邊四月、八月,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
按《明會典》: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月,遣官軍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年,令邊堠放烽砲,以敵多寡為烽砲之多寡。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邊堠舉放烽砲,若有虜一二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砲,五百人二烽二砲,千人以上三烽三砲,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萬人以上五烽五砲,傳報得宜,致剋敵者准奇功,違者處以軍法。成化四年,令沿邊官軍以十月為始,次年十月滿,留與次班守冬。
按《明會典》:凡班軍,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復留與次班守冬至後年正月放還,以後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邊軍遇賊失機,分別定罪。
按《明會典》:凡防邊功罪,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率眾對敵,及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見賊先退者,乃坐失機。
成化十年,定邊地營堡界限私出盜耕之罪。
按《明會典》:凡邊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分充軍,有損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
成化十四年,定貢市一切事宜。
按《明會典》:一貢市,成化十四年,令遼東馬市許海西并朵顏三衛夷人賣買,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并土產貨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負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凡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成化十七年,定廣寧開原馬市。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題准廣寧、開原二處俱開馬市,其通事三年一換。
成化二十年,定邊官參隨伴役之制。
按《明會典》: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隨任者鎮守官許五人分守,許三人其軍伴鎮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備十名。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與分守官十八名,守備官十二名,俱不許額外役占及賣放軍人辦納月糧,違者許巡撫、巡按官查照軍職役占賣放事例,上請其巡按、御史,年終仍將各官有無多占賣放緣由具奏。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邊操練之制。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練,四月初具操過軍馬,并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
成化二十二年,定各邊軍馬數目題報,及大臣巡邊之制。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遠邊一年一報,近邊半年一報,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題,差文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每年一次具題差御史二員分行巡視,有設置未備、器械未精、軍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孝宗弘治六年,定邊將一切疏防失機及隱匿之罪。按《明會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將、副參等官統軍,殺賊不能料敵制勝,輕率寡謀,致有損折軍馬,失誤事機,
則罪坐各官。而內臣都御史不曾與行者,各輕其罰。兵部臨時奏請定奪,若各該分守、守備等官不行設備,被賊入境搶擄人畜,或生事、貪功,損折軍馬,即係鎮巡總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當均受其罰。若互相隱匿不行實報,許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訪實奏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三年,定各邊官軍失班不到,及邊將管軍人員私役軍民出境,及砍伐應禁林木,交結邊人之罪。邊將不得濫受軍民詞訟,其寇入,失陷地方,擄掠人民,分別處分。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者拏獲問罪。免其納鈔的,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個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個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有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又令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軍民,及軍民私出外境釣豹捕鹿,斫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若不收任,其出境哨探與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處分守守備備禦,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軍職俱降二級,發回原籍所都司,終身帶俸差操,文職降邊遠敘用,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又令凡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又令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又令凡失誤軍機,除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折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者,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數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虜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如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凡各邊及腹裏地方遇賊入境,若是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參究治罪。
弘治十四年,定邊關盤獲姦細走回人口之罪,外夷離邊五十里駐劄,其逼近邊牆,傳箭答話,即以犯邊論。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議准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獲姦細走回人口,所在鎮巡等官,務須先究來歷根因。如果干礙接引起謀,并經該關隘守把人員應提問者,依律問擬應參究者,具實參奏。若有歸復鄉土,偶被邏獲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又題准北虜離邊五十里方許駐劄,但有逼近邊牆,傳箭答話者,即係犯邊達賊,就便捕殺,不在襲殺誘殺之例。
弘治十七年,嚴禁邊將包納糧草興販馬匹。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令各邊將官有包納糧草興販馬匹等弊,巡按御史訪實參治。
武宗正德八年,令新增墩臺,俱用正軍瞭守,或僉餘丁老疾軍人即退糧以補新增之費。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題准各衛新增墩臺,務要摘撥相應衛所正軍前去瞭守,如無軍就簽餘丁充守,一例與正軍關支糧賞,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省下糧賞,以補前費。
正德十三年,通行天下府、衛、州、縣守禦將民壯機兵與官軍同操練,併定寇入閉門失機之罪,其輕率出敵損折官軍者,奏請定奪,若能奮勇迎敵,殺敗賊家,雖陣亡數多,仍論功陞賞。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在一城,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聽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操練,分巡、分守等官至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又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境,虜掠人民,邊遠充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出戰,故不設備閉門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輕出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殺擄沿邊,哨探及採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者,俱有應得罪名,不許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以致損折官軍者,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迎敵,殺敗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治罪。
正德十六年,定沿邊軍民,躲避差役,潛入敵寨,及軍官知而不首之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潛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瘴地方,各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世宗嘉靖八年,定各鎮將官、員役、哨探或重大失報及虛傳妄報者,兵部參究。見操官軍挑選精銳,定為頭撥、次撥,遇軍情緊急,依期互相應援,其分彼此失
機誤事者,從重參究,又參隨人等本官臨陣方許跟隨,有功照例造報陞賞,不得冒奪。違者,本官一併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議准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具實奏報,或有重大聲息失於飛報,致誤事機,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虛費錢糧者,聽兵部查考參究。又議准各邊鎮巡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挑選其中膂力驍勇,弓馬熟閑者,定為頭撥,其有膂力,弓馬稍稱者,定為次撥,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斥,別選精壯以飭武備。又題准山西三關軍馬數少,各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其宣大兩鎮,遇有軍情緊急,彼此即應依期發兵,互相應援,若敢偏私執拗,自分彼此,以致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又議准今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許指稱按伏為名冒奪陞賞,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功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并本官一體參究治罪。
嘉靖十年,定各邊巡撫總兵及偏裨,務要協同供職。其左道搖撼人心,抗違節制,阻撓號令,俱以違令究治,主將亦不許挾私陵虐。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今後各邊巡撫、總兵、主將、偏裨務要遵守協同事宜,節制舊例,如有姦徒不務協同供職,左道阻撓、搖撼人心,及抗違節制,巡撫官指實奏聞,被劾人員不許駕捏別項事情,摭拾誣辨。如事干軍機,副參以下故意阻撓主將號令者,雖未敗事,亦以違令究治罷斥。敢有挾制奏訐者,原詞立案不行,若總兵官挾私陵虐,偏將撫按官指實彈劾究治。
嘉靖十四年,令邊鎮巡撫、總兵、提督去位,俱守候交代,凡提督軍務,不許違例奏帶要求。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督等官如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俱要守候交代,方許離任。又令凡提督軍務有違例奏帶并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該邊方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嘉靖十六年,禁經過河西公差擅騎塘馬,私用操夫,致誤軍情,其各邊失事官軍,分別事之大小定罪。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經過河西公差人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把總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并聽撫按官從重究治。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五十名以下,照常問擬治罪。中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若是閉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致殺虜多者,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若虜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參、遊擊等官通行各邊撫按衙門著為定例。
嘉靖十八年,令邊軍失事併查鄰鎮官軍曾否援應失誤參奏。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議准今後賊人侵犯,除本鎮官軍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鄰鎮官軍亦要通查,某鎮應援及期,某鎮應援失誤,某營客兵在分,某處曾否戰守,有無失事,一併查明參奏。
嘉靖十九年,令邊境相連地方軍前應備事宜,不得自分彼此,致誤地方,其各邊走回人口不許邊將藏匿殺死冒功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令與邊境相連地方有司官員,但係軍前應備事宜,務要悉心幹理,若自分彼此,致誤軍機,聽本管上司參奏治罪。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嘉靖二十一年,定以後賊勢猖獗,方許深入搗巢,尋常止照舊例防備。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賊果深入,聲勢猖獗,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若尋常無事之時,止照舊例施行。
嘉靖二十二年,定各鎮參隨名數,其虜中有智謀出眾率黨來歸者,陞賞優異,各邊有自虜中逃回者,審鄉貫願歸者,聽不歸者,給月糧、馬匹、衣服、留作通事。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令各處參隨止是鎮守將官准帶五名,分守總兵帶三名,俱係在京受命者,方許,若到邊年久者不許奏討。凡招降夷人,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凡虜中有智謀出眾,率其黨類歸附者,計其眾寡,除犒賞外,仍加陞級。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與百戶,有能斬其酋首來獻者,賞銀一十兩,仍陞都指揮職銜,以示優異。又議准各邊有自虜中逃回者,審其鄉貫、來歷、願歸者,給文遣歸,倍加存恤,不願歸者,收作通事,給與月糧,帶來一應馬匹、衣服等項盡數給與,雖有藏匿,悉置不問,仍審其進邊日期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嘉靖二十三年,定廢棄將官除死罪不議,餘俱准自備鞍馬,隨帶家丁立功。自贖,照例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廢棄將官,除死罪重犯不議外,其餘總兵以下,千百戶以上,不分充軍立功、革職閒住、但屢歷邊方,曾經戰陣者,逐一查出,責令自備鞍馬,隨帶家丁應付廩給口糧,各赴軍門酌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釋其前罪,仍照例陞賞。若事寧無功,發回原衛及各配所,原係閒住者,照舊閒住,係充軍立功者照舊充軍立功,以後內外諸司問理失事將官情輕者,務要即時釋放,使之立功贖罪。如果罪惡重大,亦要速議處置,不得濡滯其總兵、遊擊、家丁臨陣一體處給口糧。
嘉靖二十四年,令墩軍或有虜中逃回人口,即送入境,給銀併與馬匹、衣服,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當。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題准提墩官督同墩軍,遇有虜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給銀二兩,免其差徭,隨帶馬匹、衣服盡數給與,提墩官賞銀二兩,墩軍賞銀五錢,二名以上倍給,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賞。
嘉靖二十五年,定妄殺降人律,收回降人多者陞賞。凡招徠精壯男子或幼男、婦女分別獎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律抵死,各邊將領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陞二級,五百名者陞一級,其餘遞賞。又令凡大邊招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遞加至十五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二兩,遞加至十兩,而止。邊墩引進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遞加至十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一兩,遞加至五兩而止。仍將歸附人口附記年貌、籍貫給文差人伴送原籍衙門交割,其守口官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亦不許將近邊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賞。
嘉靖二十六年,定防禦官軍上班放回日期,各衛閒住將官、謀略可用聽督提保薦,又定虜人潰牆,官軍退避觀望,不即應援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河南防禦宣大官軍各該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上班,十月終放回,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十一月終放回。又題准各衛閒住將官,謀勇可用及懲創既深者,聽總督、提督、巡撫官調取軍門,令其分哨領軍殺賊,果能建立奇功,一體保薦錄用。又題准將官緣事提問,聽勘原問,衙門先具由達兵部知會,仍作速結案,毋致淹延。又題准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如潰牆,平時則各路、各城堡參守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備不設為賊所淹襲,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賊退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軍機,不分主客,一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充軍罪名。
嘉靖二十八年,邊關居民能率眾報效,俱授散官,防禦有功,俱照防秋例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東西二關,土著居民,有能率眾報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給冠帶,三百名以上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殺百里之外,給與行糧,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賞。
嘉靖二十九年,定北兵入寇,各鎮入衛,上班下班之期,及調各鎮邊防秋之令。
按《明會典》:一入衛兵,嘉靖二十九年,虜犯京輔,議徵各鎮精兵入衛甘肅、固原、寧夏、宣府、遼東各一枝,延綏、大同各二枝,以後陸續奏撤,見今入衛延綏二營,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營二千九百名,又標營一枝九百名,宣府一營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寧兩班官軍六萬餘名,免京操,春班參將四員,各領五千員名,共二萬,赴薊鎮防守,其餘盡數分隸秋班。參將部下,于內仍選精壯遊兵六千員名,責付新添遊擊二員統領,與舊遊擊六員防秋。又令興營等衛梁城等所班軍,原係奏留古北口一帶,擺邊照舊,常川在邊防守,不必掣回分班。又議准河間天津衛每年輪班一千名赴黃花鎮防禦,武清衛九百八十八名于古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調。又令河間等衛班軍二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名,係腹裏見聽京操之數,悉聽改發薊鎮,不必更番,聽東關御史選定人數,將精銳二萬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萬定作春班,五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終旬放班。六月初旬上班,十一月終旬下班。又題准調佐擊將軍三員領兵四千,把總指揮領兵三千赴黃花鎮、渤海所、牆子嶺、豬圈頭營、曹家寨、石塘嶺防秋,十月掣回。又議准薊鎮分部十區參將、遊擊各分信地。又題准發永寧參將兵馬一枝,移駐四海,冶鎮城。副總兵人馬一枝移駐永寧城,以防山後大小紅門白羊口。遊擊兵馬一枝,有事移駐鎮城,據險把守居庸,參遊官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馬食用。又題准石匣營新募遊兵調古北口防守,比振武營人馬按伏事例,全支行糧料草。
嘉靖三十一年,定北兵入寇各鎮相機設策,或殺其人,或奪其馬,分別獎賞,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大同、延綏、寧夏、甘肅、宣府、遼東各路將領,今後但遇虜賊近邊,即便相機設策,或打其帳房,或殺其老小,或奪其馬匹,或勦其畸零。凡有壯夫居民勇敢殺賊,俱照新例從重陞賞,趕來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給本人。至於參官臨陣,有所損失,聽從寬免,仍行各邊巡按凡報功,驗係真正賊首,即與造冊奏繳本部覆題,不許再四駁查,致懈鬥志。又題准保甲陞賞罰治,每鄉舉殷實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為頭,領倡率有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為首者,賞銀一百兩,授職一級,仍與冠帶,為從者各量加賞。官吏于本等資格上加陞,生員增附即與補廩,廩膳送監,肄業,義民陰陽醫官各授七品散官,獲有首級照官軍例陞賞,所得牛馬等項盡給充賞地方。軍民不聽約束,戮力防禦,不入城堡收斂者,從重罰治,或追穀以充軍需,軍衛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撫按官類奏陞擢,若不防禦收斂,致賊搶殺人畜者,照邊官事例問罪。又題准遼東軍職犯該失機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如該充軍為民而年力未衰,慣經戰陣及情犯可原者,從重罰,贖奏請還職起用。又題准通州班軍戍薊鎮者,每月每軍加糧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仍選募土著壯丁務足六千之數,又令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違者聽各撫按將該將領參究。又議准薊鎮十區,酌量沖緩,分別遠近,併為八區。
嘉靖三十二年,定各邊人被擄能報敵情,得實,賞給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各邊被擄人役能傳報虜情,後果得實,給銀賞犒,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仍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仍賞銀五百兩,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仍賞銀一千兩,俱與世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