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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2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五卷目錄
刑部部彙考一
上古〈太昊伏羲氏一則 炎帝神農氏一則 黃帝有熊氏一則 少昊金天氏一則 顓頊高陽氏一則〉
陶唐氏〈帝堯一則〉
商〈總一則〉
周〈總一則 武王二則 穆王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五卷
刑部部彙考一
上古
太昊伏羲氏始立秋官。
按《外紀》:太昊時,有龍馬負圖出於河之瑞,因而名官,始以龍紀,號曰龍師。命五官,秋官為白龍氏。
炎帝神農氏號秋官為西火
按《外紀》:神農氏因火德王,故以火紀官,為火帝。秋官為西火。
黃帝有熊氏,以雲紀官,秋官為白雲。而命后土為李。按《史記·五帝本紀》不載。按《外紀》:帝初受命,適有雲
瑞之應,仍以雲名官,號為雲師。 應劭曰:秋官為白雲。 又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后土辨乎北方,故為李。
〈注〉《釋義》曰:李古官,即大理之職也。《管子》曰:黃帝得后土,辨於四方,使為李。《春秋·元命包》曰:堯得皋陶,聘為大理。舜時為士師。《韓詩外傳》有晉文公使李離為大理。《劉向新序》:楚平王以伍奢為大理。大理之名,自古有矣。秦為廷尉。漢初因之,至景帝中元,更名大理。蓋復古號也。
少昊金天氏,設爽鳩氏為司寇。
按《左傳·昭公十七年》:秋,郯子來朝,公與之宴,昭子問焉。曰: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郯子曰:吾祖也。我知之,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雲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大皞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皞,摰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歷正也。元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祝鳩氏司徒也。氏鳩氏司馬也。鳴鳩氏司空也。爽鳩氏司寇也。鶻鳩氏司事也。五鳩,鳩民者也。
〈注〉爽鳩,鷹也。鷙故為司寇,主盜賊。
顓頊高陽氏,以秋官為金正。
按《左傳》:五行之官,金正曰蓐收,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修。曰熙,該實能金,使為蓐收。
按《杜佑·通典》:顓頊五官,秋官金正,曰蓐收。
陶唐氏
帝堯命皋陶作士。
按《書經·舜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商
商之五官有司寇之職。
按《禮記·曲禮》: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眾。
〈陳注〉此五官,與天官列,而為六五眾者,五官屬吏之群眾也。已上舊說,為殷制。
周
周制設秋官大司寇以掌邦刑,小司寇士師率其屬佐之。
按《書經·周官》: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
〈蔡傳〉秋官卿,主寇賊法,禁群姦攻劫曰:寇詰姦慝刑,彊暴作亂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於未然也。〈大全〉陳氏經曰:虞禮樂分為二官,周合為一。虞以士兼兵,周分為二。帝世詳於化而略於政,王世詳於政而略於教。世道升降之異也。
按《洪範》:八政,六曰司寇。
〈蔡傳〉司寇掌禁,所以治其姦也。
按《周禮·秋官》:司寇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率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注〉典法也詰謹也。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
〈注〉新國者,新辟地立君之國。用輕法者,為其民未習於教。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注〉平國,承平守成之國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注〉亂國篡弒,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伐滅之。
以五刑糾萬民,〈注〉刑亦法也,糾猶察異之。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注〉功農功力勤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注〉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注〉德六德也。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注〉能能其事也,職職事修理。
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注〉愿愨慎也,暴當為恭字之誤也。
以圜土聚教罷民。
〈注〉圜土獄城也,聚罷民其中困苦,以教之為善也。民不愍作勞,有似於罷。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注〉害人謂為邪惡已有過失,麗於法者,以其無故犯法,寘之圜土,繫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
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
〈注〉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注〉出謂逃亡。
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箇與。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注〉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三十斤曰鈞。
以嘉石平罷民。
〈注〉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次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注〉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所罪過者也。麗,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也。役月訖,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寬也。
以肺石達窮民。
〈注〉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
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注〉無兄弟曰惸,無子孫曰獨,復猶報也。上謂王與六卿也,報之者,若上書詣公府,言事矣。長謂諸侯若鄉遂大夫。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注〉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歲,又縣其書重之。
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
〈注〉涖臨也,天府祖廟之藏。
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注〉六官,六卿之官也。貳,副也。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注〉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
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
〈注〉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注〉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萬民之治。故書弊為憋。鄭司農云:憋當為弊,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也,弊之斷其獄訟也。故《春秋傳》曰:弊獄邢侯。
大祭祀,奉犬牲。
〈注〉奉猶進也。
若禋祀五帝,則戒之日,涖誓百官,戒於百族。
〈注〉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謂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太廟之內,戒百姓也。
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
〈注〉納亨致牲。
奉其明水火。
〈注〉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注〉大喪所前或嗣王。
大軍旅,涖戮於社。〈注〉社謂社主在軍者也。鄭司農說,以書曰,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
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注〉屬士師以下也。故書蹕作避。杜子春云:避當為辟,謂辟除姦人也。鄭元謂,蹕止行也。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注〉外朝,朝在雉門之外者也。國危,謂有兵寇之難。國遷,謂徙都改邑也。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
〈注〉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見者,孤從群臣,卿大夫在公後。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注〉擯謂揖之使前也。敘,更也。輔志者,尊王賢明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注〉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卜日乃斷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司農云: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注〉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注〉鄭司農云: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
〈注〉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二曰:色聽,
〈注〉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
三曰:氣聽,
〈注〉觀其氣息,不直則喘。
四曰:耳聽,
〈注〉觀其聽聆,不直則惑。
五曰:目聽。
〈注〉觀其眸子視,不直則眊然。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注〉辟法也。杜子春讀麗為羅,鄭元謂麗附也。
一曰:議親之辟,
〈注〉鄭司農云: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二曰:議故之辟,
〈注〉故謂舊知也。鄭司農云: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三曰:議賢之辟,
〈注〉鄭司農云: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鄭元謂賢有德行者。
四曰:議能之辟,
〈注〉能謂有道藝者。
五曰:議功之辟,
〈注〉謂有大勳勞立功者。
六曰:議貴之辟,
〈注〉鄭司農云: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七曰:議勤之辟,
〈注〉謂憔悴以事國。
八曰:議賓之辟。
〈注〉謂所不臣者,三恪三代之後與。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
〈注〉中謂罪正所定。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注〉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訊言也。
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注〉宥,寬也。民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
〈注〉大比三年,大數,民之眾寡也。人生齒而體備,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
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
〈注〉人數定而九賦可知,國用乃可制耳。
小祭祀,奉犬牲。
〈注〉奉猶進也。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
〈注〉納亨致牲也。其時鑊水當以洗解牲體肉。
大賓客,前王而辟。
〈注〉鄭司農云:小司寇為王道,辟除姦人也。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又
小師涖戮。
〈注〉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
〈注〉屬士師以下。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
退之。
〈注〉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進退猶損益也。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注〉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
〈注〉群士遂士以下。
乃宣布於四方,憲刑禁。
〈注〉宣,遍也。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注〉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注〉左右,助也。助刑罰者,助其禁民為非也。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古之禁盡亡矣。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帷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注〉先後,猶左右也。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大誥,康誥之屬。禁則軍禮,曰無干車,無自後射,此其類也。糾憲未有聞焉。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注〉鄉合,鄉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
掌官中之政令。
〈注〉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注〉詔司寇,若今白聽政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報之。
掌士之八成,
〈注〉鄭司農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
一曰:邦汋,
〈注〉鄭司農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酌者,斟酌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刺探尚書事。
二曰:邦賊,
〈注〉為逆亂者。
三曰:邦諜,
〈注〉為異國反間。
四曰:犯邦令,
〈注〉干冒王教令者。
五曰:撟邦令,
〈注〉稱詐以有為者。
六曰:為邦盜,
〈注〉竊取國之寶藏者。
七曰:為邦朋,
〈注〉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云:朋讀如朋友之朋。
八曰:為邦誣。
〈注〉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若邦兇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
〈注〉鄭司農云:辯讀為風別之別,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教條,是為荒別之法。鄭元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遭饑荒,不明判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朝士職曰: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注〉移民,就賤救困也。通財,補不足也。糾守,衛盜賊也。緩刑,紓民心也。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注〉傅別,中別手書也。約劑,各所持券也。故書別為辯。鄭司農云:傅或為付,辯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注〉以刑官為尸略之也。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注〉道王且辟行人。
祀五帝,則沃尸,及王盥洎鑊水。
〈注〉洎謂增其沃汁。
凡刉珥,則奉犬牲。
〈注〉珥讀為衈,刉衈,釁禮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
〈注〉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
又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注〉逆,軍旅反將命也。犯,師禁干行陳也。
歲終,則令正要會。
〈注〉定計簿。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
〈注〉去國百里為郊,郊外謂之野。
鄉士掌國中。
〈注〉鄭司農云:謂國中至百里郊也。鄭元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內也。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卿之獄在國中。
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
〈注〉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鄉。
聽其獄訟,察其辭。
〈注〉察審也。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
〈注〉辯異謂殊其文書也。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職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注〉麗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議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注〉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鄭司農云:士師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中者,刑罰之中也。故《論語》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協日,刑殺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時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傳》曰:三日棄,疾請尸。《論語》曰:肆諸市朝。鄭元謂:士師既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涖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注〉免猶赦也。期謂鄉士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日,王欲赦之,則用此時親往議之。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
〈注〉屬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注〉鄭司農云:鄉士為三公道也。若今時三公出城,郡督郵盜賊道也。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三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掌四郊。
〈注〉鄭司農云:謂百里外至三百里也。鄭元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
〈注〉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注〉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涖之。如鄉士為之矣。言各于其遂者,四郊六遂遂處不同。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注〉令猶命也。王欲赦之,則用遂士職聽之時,命三公往議之。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
〈注〉大事王所親也。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縣士掌野。
〈注〉鄭司農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鄭元謂: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獄居近野之縣獄,在二百里上,縣之縣獄在三百里上,都之縣獄在四百里上。
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
〈注〉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注〉期亦謂縣士職聽之時。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注〉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掌都家。
〈注〉鄭司農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魯季氏食于都。鄭元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數,民不純屬王。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于國。
〈注〉三月乃上要者,又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
司寇聽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注〉成,平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注〉都家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
〈注〉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以時修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
〈注〉縣法縣師之職也。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方。士以四時修此法,歲終又省之,則與掌民數亦相近。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注〉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于司寇,聽平之。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訝士掌四方之獄訟。
〈注〉鄭司農云:四方諸侯之獄訟。
諭罪刑于邦國。
〈注〉告曉以麗罪,及制刑之本意。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注〉謂讞疑辨事,先來詣,乃通之于士也。士王謂士師也。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注〉亂獄,謂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于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
〈注〉送逆,謂始來及去也。出入謂朝覲于王時也。《春秋傳》曰: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入國入野,自以時事。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𣗥,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
〈注〉樹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槐之言懷也,懷來人于此,欲與之謀。群吏謂府史也。州長,鄉遂之官。鄭司農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係用徽纆,寘于叢棘。王五門,雉門為中門。雉門設兩觀,與今之宮門同。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
〈注〉趨朝辟,行人執鞭以威之。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注〉慢朝,謂臨朝不肅敬也。錯立族談,違其位,僔語也。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注〉俘而取之曰獲,委于朝十日,待來識之者。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司隸職曰帥其民而搏盜賊。鄭司農云: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大者公之,大物沒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鄭元謂:人民之小者來,齔,七歲以下。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注〉鄭司農云: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注〉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為辨。鄭司農云: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辨讀為別謂別券也。鄭元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其國服與。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注〉鄭司農云: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以國法
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鄭元謂:同貨財者,富人蓄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注〉鄭司農云:謂訟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資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鄭元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後之數,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乃受其辭為治之。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注〉鄭司農云:謂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注〉謂同國不相辟者,將殺之,必先言之於士。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注〉故書慮為憲貶為窆。杜子春窆當為禁憲,謂幡書以明之。鄭元謂:慮,謀也,貶猶減也。謂當圖謀緩刑,且減國用,謂民困也。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注〉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版,今戶籍也。下猶去也。每歲更著生去死。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注〉鄭司農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命,次司祿,次司民。鄭元謂:司民軒轅角也。天府主祖廟之藏者,贊佐也。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注〉墨,黥也。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刖,斷足也。殺,死刑也。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注〉詔刑罰者,處其所應,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注〉刺,殺也,訊而有罪,則殺之。宥,寬也,赦舍也。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注〉訊言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注〉鄭司農云: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遺忘若間帷薄忘其在處,而以兵矢投射之。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
〈注〉惷愚,生而癡騃童昏者。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注〉上服殺與墨劓,下服宮刖也。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司約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摰之約次之。
〈注〉此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民約,謂征稅遷移,仇讎既和,若懷姓,九宗在晉殷民,八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實爵所及也。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摰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
〈注〉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小約劑,萬民約也。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注〉鄭司農云:謂有爭訟,罪罰刑書謬誤不正者,為之開藏取本。刑書以正之,當開時,先祭之。鄭元謂: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辟藏開府,視約書不信,不如約也。珥讀曰衈,謂殺雞取血釁其戶。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注〉大亂,謂僭約,若吳楚之君,晉文公請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約之貳。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司盟掌盟載之法。
〈注〉載,盟辭也。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
詔明神,既盟則貳之。
〈注〉有疑不協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注〉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違約者也。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注〉貳之者,檢其自相違約。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注〉不信,則不敢聽此盟詛,所以省獄訟。
職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
〈注〉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也,罰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
司厲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於司兵。
〈注〉鄭司農云:任器貨賄,謂盜賊所用傷人兵器,及所盜財物也。入於司兵,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注〉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齔毀齒也,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
〈注〉弗使冠飾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舍釋之也。鄭司農云: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飾任之以事。若今時罰作矣。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注〉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罰人,但任之以事耳。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拲音拱〉
〈注〉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鄭司農云: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鄭元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
〈注〉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注〉適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市來也。文王世子曰: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異姓也。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注〉斬以鈇鉞,若今要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諜謂姦寇反間者,賊與諜,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搏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
〈注〉親緦服以內也。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
〈注〉踣,僵尸也。肆,猶申也。陳也。凡言刑盜,罪惡莫大焉。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
〈注〉罪二千五百條,上附下附,刑五而子於刑同科者,其刑殺之一也。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注〉戮謂膊焚辜肆。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司隸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司隸掌五隸之灋,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注〉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物,衣服兵器之屬。
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
〈注〉民,五隸之民也。鄭司農云:百官所當任持之器物,此官主為積聚之也。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注〉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注〉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厲遮例也。
罪隸百有二十人,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注〉役給其小役。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
〈注〉鄭司農云:凡封國若家,謂建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為牽徬,此官主為送致之也。鄭元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罪隸牽徬之,在前曰牽,在旁曰徬。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蠻隸百有二十人,蠻隸掌役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閩隸百有二十人,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掌子則取隸焉。
〈注〉杜子春云:子當為祀。鄭元謂: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閩隸役之。
夷隸百有二十人,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
〈注〉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故《春秋傳》曰: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矣。是以貉隸職掌與獸言。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百有二十人,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戰而教擾之,掌與獸言。
〈注〉不言阜藩者,猛獸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檻也。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注〉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歲又縣其書于象魏,布憲於司寇。布刑則以旌節,出宣令之於司寇,縣書則亦縣之于門閭,及都鄙邦國。刑者,王政所重,故屢丁寧焉。詰,謹也,使四方謹行之。《爾雅》曰: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禁殺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注〉司猶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鄭司農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鄭元謂:攘猶卻也,郤獄者言不受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注〉民之好為侵陵,稱詐謾誕,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強得正也。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注〉奚隸,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野廬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野廬反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
〈注〉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又
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𣝔之,有相翔者誅之。
〈注〉守涂地之人,道所生廬宿旁民也。相翔猶昌翔,觀伺者也。鄭司農云:聚𣝔之聚擊𣝔,以宿衛之也。有姦人相翔於賓客之側,則誅之,不得令寇盜賓客。
又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
〈注〉皆為防奸也。橫行妄由田中徑踰,射邪趍疾越隄渠也。
又
掌凡道禁。
〈注〉禁謂若今絕蒙布巾,持兵杖之屬。
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
〈注〉不時謂不夙,則莫者也。不物謂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幾禁之者,備姦人內賊及反間。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氏掌除骴。
〈注〉《曲禮》:四足死者曰漬,故書骴作脊。鄭司農云:脊讀為<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1726-18px-GJfont.pdf.jpg' />,謂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獸之骨皆是。
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
〈注〉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圭潔也。刑者,黥劓之屬﹐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凶服,服衰絰也。此所禁除者,皆為不欲見人所薉惡也。
又
掌凡國之骴禁。〈注〉禁謂孟春掩骼埋胔之屬。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於國稼者,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擭。
〈注〉溝瀆澮,田間通水者也。池謂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國稼,謂水潦及禽獸也。阱穿地為塹,所以禦禽獸。其或超踰,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時,為其陷害人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注〉為其就禽獸魚鱉自然之居而害之。鄭司農云:不得擅為苑囿於山也。澤之沈者,謂毒魚及水蟲之屬。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萍氏掌國之水禁。
〈注〉水禁,謂水中害人之處,及入水捕魚鱉不時。
幾酒,
〈注〉苛察,沽買過多及非時者。
謹酒,
〈注〉使民節用酒也。
禁川游者。
〈注〉備波洋卒至沈溺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司寤氏掌夜時。
〈注〉夜時,謂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亥。
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
〈注〉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屬。
禦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注〉備其遭寇害,及謀非公事,禦亦禁也。謂遏止之無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書曰宵中星虛。《春秋傳》曰:夜中星隕如雨。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司烜氏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
〈注〉為季春將出火也。火禁謂用火之處,及備風燥。
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注〉鄭司農云:屋誅謂夷三族,無親屬收葬者,故為葬之也。三夫為屋,一家田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鄭元謂:屋讀如其刑剭之剭,剭誅謂所殺不於市,而以適甸師氏者也。明竁,若今楬頭明書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則罪人夜葬與。
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
〈注〉前謂所誓眾之行前也。有司讀誓辭,則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出軍之誓,誓左右,及馭郊特牲說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車轘謂車裂也。師樂師也,大史小史,主禮事者。鄭司農云:誓大夫,曰敢不關,謂不關於君也。
修閭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修閭氏掌比國中宿互𣝔者,與其國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賞罰之。
〈注〉國中,城中也。粥,養也。國所游養,謂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讀為偦,故書互為巨。鄭司農云:宿謂宿衛也。巨當為互,謂行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𣝔謂行夜擊𣝔。
禁徑踰者,與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於國中者。
〈注〉皆為其惑眾。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氏掌除毒蠱,以攻說禬之,嘉草攻之。
〈注〉毒蠱,毒物而病害人者,賊律曰敢蠱人,及教合者棄市。攻說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藥物,其狀未聞。攻之謂燻之。鄭司農云:禬除也。鄭元謂:此禬讀如潰癰之潰。
凡敺蠱則令之比之。
〈注〉使為之又校次之。
朝大夫每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朝大夫掌都家之國治。
〈注〉都家,王子弟公卿及大夫之采地也。主其國治者平理,其來文書於朝者。
日朝,以聽國事故,以告其君長。
〈注〉國事,故天子之事,當施於都家者也。告其君長,使知而行之也。君謂其國君,長其卿大夫也。
國有政令,則令其朝大夫。
〈注〉使以告其都家之吏。
凡都家之治於國者,必因其朝大夫,然後聽之,唯大事弗因。
〈注〉謂以小事文書來者,朝大夫,先平理之,乃以告有司也。大事者,非朝大夫所能平理。
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則誅其朝大夫。
〈注〉不及謂有稽殿之誅。
在軍旅,則誅其有司。〈注〉有司都司馬家司馬。
武王以蘇忿生為司寇。
按《尚書·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孔傳〉蘇,國名。周公因言慎罰,而以蘇公敬獄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書,以為後世司獄之戒也。
武王以衛侯、康叔入繼蘇忿生為司寇。
按《尚書·康誥》: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庸庸,祗祗,威威,顯民,用肇造我區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時怙冒,聞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誕受厥命,越厥邦厥民,惟時敘,乃寡兄勗,肆汝小子封,在茲東土。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王曰:嗚呼。封有敘,時乃大明,服,惟民其敕懋和,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暋不畏死,罔弗憝。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戞,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亦惟君惟長,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汝亦罔不克敬典,乃由裕民,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曰:我惟有及,則予一人以懌。
〈大全〉周克商,以蘇忿生為司寇。康叔以衛侯入繼,蘇忿生為之。
按《史記·衛康叔世家》:成王長,舉康叔為周司寇,
穆王五十一年,命呂侯為司寇。
按《書經·呂刑》: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蔡傳〉呂侯為天子司寇,穆王命訓刑以詰四方。史錄為篇。按書傳引此,多稱甫刑。《史記》作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呂後為甫歟。〈大全〉王氏曰:此書穆王之言,而名呂刑者。呂侯為王司寇,言於王,王命之參定刑書,乃推作刑之意,以訓四方司政典刑者。故以呂刑名之。臨川吳氏曰:呂侯為王司寇,更定贖刑新制,具載刑書,因諸侯來朝王,使呂侯以書之意,告命諸侯也。穆王嗣位時,年已五十,享國百年,蓋在位五十年之後也。
按《書經序》: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
〈孔傳〉呂侯見命為天子司寇,以穆王命作書訓,暢夏禹贖刑之法,更從輕,以布告天下。後為甫侯,故稱甫刑。
按《竹書紀年》:穆王五十一年,作《呂刑》,命甫侯于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