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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3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五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三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九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五卷

都察院部彙考三

明一

明設都察院,置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左右僉都,統十三道監察御史,主糾劾百司之不法者。

按《明會典》:都察院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員,左右副都御史二員,左右僉都御史四員。

〈注〉以上坐院官,後不全設。其總督軍務漕運糧儲巡撫地方等項,因事添設,無定員。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僉都御史,無定銜。

首領官司務二員。

〈注〉舊四員,後革二員。

經歷一員,都事一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

屬官

〈注〉國初設浙江等十二道監察御史六十員。後增為十三道,一百一十員。後不全設。

浙江道、江西道、山東道、河南道,監察御史各十員。湖廣道、陝西道、山西道,監察御史各八員。

廣東道、福建道、四川道、廣西道、貴州道,監察御史各七員。

雲南道,監察御史十一員。

所屬衙門,司獄一員。

〈注〉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又住補一員。

國初,設十二道監察御史,照刷卷宗衙門,各有分屬,具載諸司職掌。後定為十三道,各理本布政司,及帶管內府監局,在京各衙門直隸府州衛所刑名等事。今具列帶管衙門於後,其本布政司,及王府衙門,各都司,行都司,行太僕寺,苑馬寺,鹽運市舶宣慰,長官等司,在各布政司境內者,不復書。

浙江道 中軍都督府,茂陵衛,留守中衛,府軍左衛,廣洋衛,神策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金吾前衛,舊隸北平道和陽衛,武功中衛,武功後衛,應天衛,直隸廬州府,廬州衛,六安衛,牧馬千戶所。

江西道 前軍都督府,豹韜衛,府軍前衛,天策衛,寬河衛,龍驤衛,燕山左衛,永清衛,龍江左衛,龍江右衛,直隸淮安府,直隸武清衛,直隸邳州衛,九江衛,大河衛,淮安衛,龍門衛。

福建道 印造局,抄紙局,寶鈔提舉司,承運庫,行用庫,廣盈庫,贓罰庫,供用庫,甲字庫,乙字庫,丙字庫,丁字庫,戊字庫,軍儲庫,廣惠庫,廣積庫,天財庫,長安等九門,駙馬府,戶部,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陵衛,武功左衛,武功右衛,武功前衛,武成中衛,金吾後衛,直隸常州府,池州府,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美峪千戶所。四川道 御用監,司設監,都知監,尚衣監,神宮監,軍器局,皮作局,寶源局,鞍轡局,織染局,針工局,兵仗局,巾帽局,器皿局,盔甲局,銀作局,柴炭局,抽分竹木局,惜薪司,工部營繕所,文思院,僧道錄司,永清左衛,大寧前衛,府軍衛,濟州衛,蔚州左衛,神木千戶所,蕃牧千戶所,直隸松江府,廣德州,直隸金山衛,懷來衛,懷安衛。

陝西道 大理寺,行人司,後軍都督府,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衛,義勇右衛,鷹揚衛,橫海衛,興武衛,江陰衛,直隸和州敢勇營,報效營,保定左衛,保定右衛,保定中衛,保定前衛。

雲南道 順天府,羽林前衛,直隸永平府,廣平府,直隸延慶衛,延慶左衛,延慶右衛,山海衛,永平衛,營州左屯衛,營州右屯衛,營州中屯衛,營州前屯衛,營州後屯衛,涿鹿衛,涿鹿左衛,涿鹿中衛,盧龍衛,通州衛,通州左衛,通州右衛,密雲中衛,密雲後衛,馬蘭谷營,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東勝左衛,東勝右衛,撫寧衛,大同中屯衛,居庸關,黃花鎮千戶所,寬河千戶所,武定千戶所。

河南道 司禮監,尚膳監,直殿監,酒醋麪局,尚寶司,中書舍人,鐘鼓司,禮部,翰林院,都察院,國子監,光祿寺,太常寺,鴻臚寺,太醫院,欽天監,教坊司,彭城衛,羽林左衛,留守前衛,留守後衛,神武左衛,神武右衛,神武前衛,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府,大名府,揚州衛,儀真衛,高郵衛,歸德府,潼關衛,寧山衛,泰州千戶所,通州千戶所,汝寧千戶所。

廣西道 六科通政司,燕山前衛,燕山右衛,忠義前衛,忠義後衛,富峪衛,大興左衛,瀋陽左衛,會州衛,鎮南衛,武驤左衛,騰驤左衛,騰驤右衛,直隸徽州府,真定府,保定府,安慶府,紫荊關,倒馬關,安慶衛,新安衛,真定衛,鎮武衛,廣昌千戶所。

廣東道 刑部,應天府,南京錦衣衛,孝陵衛,長陵衛,虎賁左衛,瀋陽右衛,濟陽衛,武功左衛,武功右衛,武驤右衛,直隸隆慶州,今改延慶州,開平中屯衛。山西道 左軍都督府,錦衣衛,留守左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兩京驍騎二衛,府軍右衛,大寧中衛,英武衛,兩京龍虎二衛,龍虎左衛,水軍左衛,直隸鎮江府,太平府,鎮江衛,建陽衛,瀋陽中屯衛,平定州千戶所,蒲州千戶所。

山東道 御馬監,宗人府,兵部,會同館,大通關,皇陵衛,羽林右衛,永清右衛,濟川衛,瀋陽中衛,皇陵祠祭署,中都留守司,留守左衛,留守中衛,直隸鳳陽府,徐州,滁州衛,鳳陽左衛,鳳陽中衛,長淮衛,懷遠衛,徐州衛,滁州衛,壽州衛,泗州衛,德州衛,德州左衛,宿州衛,武平衛,原隸河南道,今改屬本道,沂州衛,保定後衛,長淮關,洪塘湖千戶所。

湖廣道 南京都察院,右軍都督府,五城兵馬指揮司,虎賁右衛,留守右衛,忠義右衛,江淮衛,廣武衛,永陵衛,興都留守司,武德衛,直隸寧國府,寧國衛,宣州衛,神武中衛,茂山衛,定州衛,水軍右衛。

貴州道 內官監,印綬監,吏部,舊隸北平道太僕寺,上林苑監,旗手衛,舊隸北平道,忠義中衛,長蘆鹽運司,直隸蘇州府,舊隸北平道,順德府,河間府,保安州,萬全都司,大寧都司,鎮朔衛,遵化衛,蘇州衛,太倉衛,鎮海衛,薊州衛,天津衛,天津左衛,天津右衛,河間衛,興州左屯衛,興州右屯衛,興州中屯衛,興州前屯衛,興州後屯衛,永寧衛,保安衛,宣府左衛,宣府右衛,宣府前衛,蔚州衛,保安右衛,開平衛,原隸湖廣道,今改屬本道,宣府五路,滄州千戶所,吳松江千戶所,嘉興千戶所,梁城千戶所,龍門千戶所,長安千戶所,興和千戶所,原隸廣西道,今改屬本道。

凡差,三等:兩京畿道,提學道,巡按順天、真定、應天、蘇松、淮揚、浙江、湖廣、江西、福建、河南、陝西、山東、山西、四川、雲南、廣西、廣東、貴州等處御史,及巡視京營,俱大差。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及清軍印馬屯田、巡鹽、巡倉、巡關、儹運、巡茶御史,俱中差。印馬屯田併作一差。三年滿後,准一大差。巡視光祿,舊係小差,今改中差。巡視皇城四門馬房,巡青卜庫蘆溝橋五城等處御史,俱小差。

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一員,右副都御史一員,右僉都御史一員。

〈注〉提督操江,兼管巡江,或副都,或僉都,不並設。

司務一員,經歷一員。

〈注〉舊有都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照磨一員,浙江等十三道監察御史三十員。

〈注〉舊每道各三員,後定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等九道各二員。福建、湖廣、廣東、廣西等四道各三員。近年不全設,常以一員兼管數道。

司獄一員。

〈注〉舊二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員。

南京都察院,凡各道御史,糾劾言事,與北道同。如遇清軍刷卷,北道員少,聽都察院定擬奏差。

凡監收內府各庫布絹,點閘皇城門禁,比驗兵仗局軍器,驗收太常寺犧牲所牛羊,差御史一員。

凡南京京營,每年題差御史一員管理,年終分別將領舉劾。

凡南京各教場操練官軍,差御史一員點閘。

凡聖節正旦、冬至、千秋節,各衙門先期進表箋,至期習儀行慶賀禮,及迎接詔書,開讀,俱差御史二員糾儀。

凡祭孝陵及歷代帝王廟、先師孔子、大江之神,俱差御史二員監禮。

按《西垣筆記》:御史差委,在內則京畿道刷卷,及巡視京營提學,巡倉巡庫,巡視光祿,清恤鹽課。在外則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屯田。遇有征行,則特遣監軍紀功。

太祖吳元年,置御史臺。

按《明會典》: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監察御史,譯事,引進使等官。

太祖洪武元年,詔御史按察司,選賢良方正之人。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詔:御史臺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肅清百司。今後慎選賢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合行事宜,仰中書省御史臺,集議舉行。洪武六年,令御史察舉各處有司官員。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臺為正二品衙門。

按《明會典》云云。洪武十四年,改御史臺為都察院。

按《明會典》:十四年,改都察院為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曰繩愆糾繆。

洪武十六年,陞都察院為正三品衙門,設司務。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為正二品衙門。

按《明會典》:十七年,始定為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道監察御史。

洪武二十六年,定都察院憲綱。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問發落,其有差,委監察御史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請旨點差。

凡文武大臣,果係姦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凡百官有司,才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法者,隨即糾劾。

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致令田野荒蕪,民人受害,體訪得實,具奏提問。

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須遍歷,不拘限期。風憲官吏,務要同行,不許先後相離。其經過去處,除差撥弓兵防護,依律關支廩給,應付腳力,買辦心紅紙劄之外,不許擅令所司和買物貨,私役夫匠,多用鋪陳等項,亦不得縱容官吏出郭迎送,其分巡地面,果係原籍按臨之人,設有仇嫌,並宜迴避,毋得沽恩報仇,朦朧舉問。

凡至按臨處所,先將罪囚審錄卷宗弔刷外,稍有餘暇,首先親詣各處,祭祀壇場,點其祭器牆宇,有無完缺。其次存恤孤老,審問衣糧有無支給。巡視倉庫,查算錢糧有無虧欠。勉勵學校,考課生員,有無成效。中間但有欺弊,即便究問如律。

凡受軍民詞訟,審係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干礙軍職官員,隨即奏聞請旨。亦不得擅自提取。

凡至所在,體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奏。其姦貪廢事,蠹政害民者,究問如律。

凡至地方所有合行事件,著令首領官吏,抄案施行。一、科差賦役,仰本府,凡有一應差役,須於黃冊丁糧相應人戶內,週而復始,從公點差。毋得放富差貧,那移作弊,重擾於民。先具見役里長姓名,同重甘結罪文狀,依准回報。

一、圩岸壩堰陂塘,仰行府縣,提調官吏,查勘該管地面,應有圩岸壩堰坍缺,陂塘溝渠壅塞,務要趁時修築,堅完,疏洗流通,以備旱潦。毋致失時。及因而擾害於民,先具依准回報。

一、荒閒田土,仰本府正官,多方設法,招民開墾,趁時布種。其合納秋糧,須候年限滿日科徵,毋致拋荒。仍將任內開過田畝數目,同依准繳報。

一、站驛仰行提調官,常川整點各驛船馬,鋪陳什物,一切完備,仍鈐束慣熟稍水人夫,常川在驛,聽候遞送使客。毋得失誤。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馬騾頭匹數目,并不致違誤,結罪文狀繳報。

一、急遞鋪,仰行提調官,常川點視鋪舍,合用什物完備,嚴督鋪長司兵,常川在鋪走遞公文,毋致磨擦。及稽遲沈匿,仍禁約往來差使人員,不得役使鋪兵,損壞鋪舍。如有缺壞,即便修理,具各鋪司兵姓名,田糧什物數目回報。

一、橋梁道路,仰令提調官,常加點視。但有損壞去處,即於農閑時月,併工修理,務要堅完,毋致阻礙經行。具依准回報。

一、稅糧課程,仰本府,即將歲辦稅糧諸色課程,各照數目保結開報。

一、戶口,仰本府取勘籍定戶口,分豁城市鄉都,實在增減數目,開坐回報。

一、學校,仰提調官,凡遇廟學損壞,即為修理完備,敦請明師,教訓生徒。務要作養人材,以備擢用。毋致因循弛廢。仍將見在師生員名繳報。

一、收買軍需等項,仰本府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買,隨即給價。毋致虧官損民,及縱令吏胥里甲鋪戶人等,因而剋落作弊,違錯具依准回報。一、額造緞疋等物,仰本府,即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歲辦數目,關支顏料等物,開坐回報。

一、升斗秤尺,仰行提調官,照依原降樣式,較勘均平,毋容嗜利之徒,私自造置,欺詐小民。具依准回報。一、詞訟,仰本府,應有詞訟,疾早從公,依律歸結。毋得淹延妨廢民生,及聽吏胥增減情詞,出入人罪,仍將見問應有囚數,分豁,已未完結,盡實開報,毋得隱漏,自取罪愆。具依准回報。

一、皂隸弓兵,仰行本府,并合屬取勘額設名數,籍貫,田糧數目開坐,毋得多餘濫設,有害於民。具依准回報。

一、節義,仰本府取勘境內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果有志能卓異,明著實跡,結罪舉保。毋得舉富遺貧,影蔽差役,扶同作弊,具依准回報。

一、原設申明旌善亭,但有損壞,仰本府嚴督所屬,即便併工修理,條列榜示,使善惡知所勸懲,毋得視為文具,因而廢弛。先將都隅處所,同善惡人數回報。一、印信衙門,仰照勘本府,并所屬應有印信大小衙門,保結回報。

一、上年分巡官,有無寄收贓罰,仰本府取勘,見數開坐,已未起解數目回報。

一、取勘,仰本府,將所屬去處,四至八到畫圖帖說繳報。

一、講讀律令,仰本府并合屬官吏,須要熟讀詳玩,講明律意,取依准回報。

一、鰥寡孤獨,仰本府,將所屬養濟院,合支衣糧,依期按月關給存恤養贍,毋致失所,仍具孤貧名數,同依准狀呈。

一、倉庫房屋,仰行本府提調官,常川點視,若有損壞,即便修理,及設法關防斗級人等作弊。仍將見在錢糧等物,分豁上年舊管,今歲收除實在備細數目,同官吏結罪文狀繳報。

一、官吏腳色,仰取勘本府,并合屬,見在官吏姓名,年甲,籍貫,歷仕腳色,到任月日回報。

又定,凡監察御史,并按察司分司巡歷去處,先行立案,令各該軍民衙門抄案,從實取勘,本衙門并所屬有印信衙門,合刷卷宗,分豁已未照刷,已未結絕,號計張縫,依左粘連刷尾,同具點檢單目,并官吏不致隱漏結罪文狀。責令該吏親齎赴院,以憑逐宗照刷,如刷出卷內事無違枉,俱已完結,則批以照過。若事已施行,別無違枉,未可完結,則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則批以稽遲。若事已行已完,雖有違枉,而無規避,則批以失錯。若事當行不行,當舉不舉,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人贓不照之類,則批以埋沒。各卷內有文案不立,月日顛倒,又在乎推究得實,隨其情而擬其罪,其曰照過,曰通照,曰稽遲,曰埋沒,此皆照駁之總名,而照刷之方,又各有其法。今將六房照刷事例,各略舉於後。

一、照刷吏房起取罷閑官吏文卷,假如應天府某年月日,承奉吏部劄付,仰行所屬,應有為事,罷閒官員,取勘見數一名,名起送聽用,當日立案,行移上元等,幾縣取勘花名,先申到府,案催各縣,陸續照依原報名數,申解完絕,取獲實收明白,卷內行移,又無遲錯事理,則刷尾批云照過。設若起解未盡,行催不絕,則批通照。其或各縣開稱,事故文書到後,或半月,或數日不行催問,則批云事屬稽遲。及有先申某,今解某本作某,卻作某之類,則批云事屬差錯。如是原申十名,已解六名,外有四名未解,經年歇案不催,中間不無情弊,則駁之曰埋沒。照刷州縣吏房卷同。

一、照刷戶房開墾荒田文卷,假如揚州府承奉戶部劄付,仰行所屬,應有荒閒田土,招人開墾,合納稅糧,三年後依例科徵,據江都等縣,申報人戶姓名,開過田畝數目,立案,候至年限滿日,具將起科,則例花名田糧數目,移付徵收秋糧,卷收科了,當卷內別無稽遲差錯事件,則批刷尾云照過。設若年限未滿,申報未絕,則批通照。其或各縣申稱,見行開墾先具人戶花名到府,遷延三五日,或數十日,不行立案行催,開過田數,則批云事屬稽遲。其有原開畝數,該科秋糧十石,卻作千石之類,則批差錯。至於原申開過田土,比候年限已滿,或逾年不行收科,或將原報頃畝減多作少,其弊顯然,則當駁之以埋沒。照刷州縣戶房卷同。

一、照刷禮房買辦祭祀豬羊,果品香燭等項文卷,先看何年月日,承奉禮部劄付開到本府,合該祭祀社稷先聖先賢,及風雲雷雨山川無祀鬼神等壇若干處,每壇計用豬若干,羊若干,果品香燭等項若干,其價照依本處時估,對物收買,仰於官鈔內放支,當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屬州縣收買,要見回報,是何行人物戶時估,及差委何官眼同收買,送官應用,仍查算原估與收買價鈔相同,已用與原買之數無異,俱有行人物戶領狀在卷,祭祀已畢,事無施行,則批以照過。若或已買在官,祭祀日期未臨,雖皆有發付,收領明白,事無施行,則批以通照。其或經違日久,纔方立案行移,祭期將臨,其收買豬羊等項,尚有未備,顯是怠慢,則批以事屬稽遲。若或分派各行人物戶所買品數皆同,而價鈔不一,且如春丁祭先師孔子,該豬六口,每口價鈔二百貫,卻共作一千二百五十貫附卷,及查行人物戶領狀,實領一千二百貫,并查放支官錢卷內,亦止一千二百貫。既已明白,別無規避,則批以事屬差錯。其或豬羊等項已備,祭祀已畢,但不見所用過鈔貫,花銷不見是何行人物戶收領價鈔,及有無餘下,物件未用,責付何人收領,朦朧不明,顯有規避,則批以事屬埋沒。照刷州縣禮房卷同。一、照刷兵房勾補軍役文卷,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承奉兵部劄付,或都司布政司各衛公文,坐勾補役軍丁若干名。若當日立案,行移各該州縣立定限期解府,各該州縣照依坐下名數,隨即解到,卷內見有原獲合於上司實收,事無施行,則於刷尾批以照過。若或當日立案,照依名數行下各該州縣,或全不解到,已經節次移文催併,差人坐守起解,雖已盡絕,而無實收,則批以通照。又或經違三五日,甚至十數日,纔方立案行移,雖各該州縣依數起解,未見實收,則批事屬稽遲。若行移不遲,名數不缺,中間原坐張某,今解李某,案內不見審實緣由,及駮問所司官吏,雖有實收,則亦批事屬差錯。其或已承上司明文,雖已立案,經年不見催舉,間或行移如勾十名,止解到五六名,已解者不見實收,未到者又不舉問,顯是規避,則批曰事屬埋沒。照刷州縣兵房卷同。

一、照刷刑房貪贓壞法文卷,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據某人所告詞狀,當日曾無立案,將本人引審,或監或保,若監收原告,要見為何緣故,明白立案,取具司獄司收管在卷,若或保在原告,要見立案,批差皂隸取獲保狀,附卷其狀內,合問人數,查照,曾無立案,分豁被告干連,著落所司提解,又當看本府何年月日,據所司依限,解到坐提人數,要見當日立案,將各人引問責,與原告對理,且如甲告乙受丙贓五十貫,乙招如告,又告丁贓四十貫,丁供明白,甲自招虛,又當看甲乙丙之招詞,丁之供狀同甲乙丙之服辯,曾無題押入卷,乙招贓鈔曾無立案追徵,既已追徵,曾無納足,有無該庫收貯領狀,又看有無立案,引律擬罪發落,又於發落案內,先看原發事由,中間曾無增減原狀,緊關情節,查比解到月日,有無淹禁,次於問擬招罪項下,詳看乙所招受贓情節,比甲所告是否同異,卻於前件議得項下,參詳甲乙丙之罪名,比律允當,並無招涉,依例疏放,又於照行事理,要見准工者,差人起解的決者,立案摘斷,免科者疏放,寧家追足,乙名下招受贓鈔,責令該庫收貯,取獲領狀,在卷,如原發事由內無增減,原狀緊關情節,問擬招罪內無故失出入,人罪前件議得下,比照律條,所擬允當,照行事理內無人贓埋沒之弊,俱已完結,事無施行,則批以照過。若或已提未到人數,累催不到,原追贓鈔,催促未足,則批以通照。其或受狀,不即立案,已經數日,方纔施行,以致提人未到,則批曰事屬稽遲。若案內字樣不同,粘連顛倒,以致月日參差,官不題押,吏不書名之類,事已完結,而無規避,則批事屬差錯。若或囚人招出人贓,照行事理,內不照追提,以致經年不行,顯有規避,則批曰事屬埋沒。照刷州縣刑房卷同。一、照刷工房成造船隻文卷,先看何年月日,承奉工部劄付坐下,本府該造船若干,隻每隻計用丁線大小不等若干觔,桐油若干觔,麻穰若干觔,其價照依時值對物收買,仰於官錢內放支,合用木植,著落人夫採斫,當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屬州縣,起集人夫,採辦木植,要見回報起到人夫若干名,并所詣處所,及見收買丁線等物時價,差委何人,帶領各匠若干名,前來場所興造,次將引各行具領狀支鈔,依數收買物料,成造船隻,查算原估與收買價鈔相同,已用與原計物料無異,船隻已起,限期不違,事無施行,俱有各行收買物料領狀在卷,則批以照過。若或行移不遲,興工不後,物料不缺,人匠不少,支用物料未盡,原定限期不違,船隻未起,事有施行,則批以通照。其或經違數日,纔方立案,行移其所屬州縣,合辦物料人匠,雖已不缺,而船隻亦起,終是怠慢,則批云事屬稽遲。若或派料或多或少,用工或眾或寡,且如每船合辦五寸丁線二百觔,卻買二百五十觔,合辦三寸丁線三百觔,卻買二百五十觔之類,以致船隻未起,又違限期,中間收買價鈔,並無剋落,查考各行領狀,在卷,文案明白,別無規避,則批事屬差錯。其或船隻已完,不見各船已用物料花銷,餘下丁線等物,不見責令是何庫分收貯,原計料數多已收買數少,顯有規避,則批云事屬埋沒。照刷州縣工房卷同。

洪武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檢校。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令巡按御史察奏有司。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凡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之上,察其廉貪,具實奏聞。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南三道。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十年,交阯道革,始定為十三道。

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十年,敕都御史,糾舉各道御史,其按察司官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監察御史有缺,堂官等保舉。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十年,敕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凡政事得失,軍民休戚,皆所當言。糾舉邪慝,伸理冤抑,皆所當務。比之庶官,所係甚重。近年以來,未得其人。或道理不明,操行不力。或法律不通,行移不諳。或呈小才,以張威福。或搜細過,以陷善良。甚至假其權位,貪圖賄賂,以致是非倒置,冤抑無伸,而風紀之道,遂致廢弛。自今,監察御史,有贓濫及失職者,令都御史及各道御史糾舉斥退。按察司官有贓濫及不稱職者,令按察使及其同僚糾舉斥退。仍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奏聞。吏部審察不謬,具奏,如其後有犯贓濫,及不稱職,舉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