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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3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六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四
明二〈英宗正統三則 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十一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五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六卷
都察院部彙考四
明二
英宗正統元年,選差御史提調南北直<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699-18px-GJfont.pdf.jpg' />學校。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選差監察御史才行兼備者二員,請敕提調南北直隸學
校。近年遼東、宣大、甘肅巡按,俱兼提調學校。凡提學御史,進退人材,奉有專敕,撫按官毋得干預。其師生廩饌及修理學校等項,提學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轉申撫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倉庫錢糧。
正統二年,令鳳陽監糧御史兼理詞訟。
按《明會典》:凡監收鳳陽糧斛,差御史一員。二年,令兼理鳳陽中等九衛所,并鳳陽府等軍民詞訟。
正統四年,更定都察院憲綱。
按《明會典》:四年,定凡都察院并監察御史、按察司,綱紀所繫,其任非輕。行事之際,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間人數,敢無故占恡不發者,與犯人同罪。凡都察院官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贓者,從重論。凡監察御史行過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勘,如有遲錯,即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旨者,具實奏聞。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當事理,具奏得旨,方許取問。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奏聞拏問。若軍官有犯,在京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衛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拏問。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貪廢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拏問。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見惡不拏,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建言創行事理,必須公同評議,互相可否,務在得宜,方許實封陳奏。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須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奸貪罪名之人。凡都察院合用筆墨心紅,具奏劄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筆墨心紅紙劄,行移附郭府。分監察御史、按察分司巡歷去處,合用紙筆硃墨燈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給,官鈔收買,應用具實銷算。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御史,并首領官、按察司官并首領官,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授,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又令御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凡差御史分巡,并追問審理等事,正統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請旨點差,回京之日,不須經由本院,徑赴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憲綱并詔敕內該載應合御史理辦,及軍機等項重務,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結,或完報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門自行分管理辦者,不許輒擬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滿,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員,御前點差一員。
凡兩直隸提調學校御,史本院會吏禮二部,推舉學行政事俱優者奏差。
南京都察院,凡本院問擬刑名審錄,取決重囚,及提問職官等項,俱與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門考滿,郎中等官,本院發河南道考覈,牒送南京吏部,該司覆考停俸赴京給由。
凡兵馬司兵馬考滿,先赴兵部考覈,咨送本院,行河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會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與都察院同。
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舉。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上命。若已有旨發落,不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橫暴者,許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并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凡監察御史,巡按許帶吏書一名。照刷文卷,許帶二名。若應用監生,臨期奏請。按察司官分巡,許帶吏典二名,承差一名,皆須官吏監生承差同行,不許相離。御史及按察司官,陸路給驛馬,水路應付站船,監生吏典承差,陸路騎驛驢,水路應付遞運船,俱支廩給。經過去處,量撥弓兵防送,不許別帶吏典皂隸人等。凡監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審囚刷卷,必須遍歷,不拘限期。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處,如有陳告官吏,取受不公等事,須要親行追問,不許轉委。違者杖一百。凡有軍民相干詞訟等事,移文到日,應該會問官員,隨即前去。若無故不即會問,及偏徇占恡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按問,應請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并先曾歷仕寓居處所,並須迴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并巡歷地面,倉庫局務等衙門,但係錢糧出納去處,從監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官不時巡視。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若有官吏犯罪,畏避追問,故將財物婦女潛入公廨,設計裝誣,沮壞風憲者,並許取問實封奏聞。犯人重處,財物沒官,婦女發有司收問。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迴避,致妨巡歷。
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忠臣烈女,志行卓異,可勵民風者,所在有司舉申,監察御史、按察司覈實,移文所司,以憑奏聞旌表。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各衙門官吏,不許出郭迎送,違者舉問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舉問者,罪同。如有規避者,從重論。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亦同。
凡國家律令,并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義。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以上憲綱。一、風憲為朝廷耳目,宣上德,達下情,乃其職任。所至之處,須訪問軍民休戚,及利所當興,害所當革者,隨即舉行。或有水旱災傷,當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曠廢其職。
一、風憲存心,須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眾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貪賢否,必於民間廣詢密訪,務循公議,以協眾情。毋得偏聽,及輒憑里老吏胥人等之言,顛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細事,羅織人過,使姦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風憲官當存心忠厚,其於刑獄,尤須詳慎。若刻薄不仁,專行酷虐,不思罪有大小,罰有重輕,一概毒刑以逞,動輒箠人致死,不惟有失朝廷欽恤之意,抑且禍及身家,雖悔無及。
一、風憲須持身端肅,公勤謹慎,毋得褻慢怠惰。凡飲食供帳,只宜從儉,不得踰分。
一、風憲之任至重,行止語默,須循理守法。若纖毫有違,則人人得而非議之。故所至州縣,取假分毫之物,即自玷溷。在我無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處,博採諸司官廉勤公謹者,薦舉之。汙濫姦佞者,戒飭之,糾劾之。勸懲得體,人自敬服。大抵心正無私,則事公當。
一、所至之處,須用防閑。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見閑雜人。凡官吏稟事,除公務外,不得問此地出產何物,以防下人窺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許令有司和買物貨,及盛張筵宴,邀請親識,并私役夫匠,多用導從,以張聲勢,自招罪愆。一、巡按之處,不得令親戚人等,於各所屬衙門囑託公事,及營充勾當。
一、出巡同事之人,須相協和,若有所見不同,而行事乖舛者,可于無人之處,從容陳說利害,以開導之。彼心既悟,必能從正。凡人有言,須虛心以聽,不可偏執己見。若聽者能從,則言者亦不可矜為己功。大抵同僚同事,當如兄弟,相親相愛,積誠相與,未有不相契者。凡有善相讓,有過相規,相規之言,只兩人自知,切不可對眾發之,庶其能從。凡處同僚,不可推惡避勞,不可妨彼利己,不可揚己抑人,必務協和,以相助益。不但憲司如此,諸司處同僚者,亦皆當然。
一、學校者,禮讓之地,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學,先詣大成殿,拜謁,禮畢,退詣明倫堂生員,講說經史。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中,坐本處提調七品以上,正佐官序,坐于左教授、學正、教諭、訓導序坐于右聽講,餘皆立聽。布政司官下學亦同。若布政司、按察司官與御史一同下學,御史左邊,正面坐布政司、按察司官,依品級,右邊正面坐。問答之際,教官生員,不許行跪禮。
一、總兵鎮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姦禦侮。凡調度軍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跡,具奏請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待之,並不得輕易凌辱。
一、在外鄉試,自有布政司官提調,按察司官監試。其巡按及公差問理等項,監察御史毋得干預。及列名於鄉試小錄,甚失大體,其所試生徒,若有情弊,聽行糾舉,亦不得生事誣執。
一、初到按臨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伺候作揖,及早晚聽事。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貳官一員,前來發落,不許輒喚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計議事務,及正佐官自來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官所至亦同。違者,從風憲官舉劾。
一、各衙門問過罪囚,或有合斷事理,干礙計稟者,先令有司定擬罪名,然後參考事例明白,方可發落。不可輒自與決,恐有別例議論不同,宜從所長。 以上憲體。
一、方面官與御史初相見,左右對拜,方面官來見御史,前門外下馬,由正道入,御史延至後堂,方面官坐左,御史坐右。及御史回望,司前下馬,由正道入,方面官延至後堂,御史坐左,方面官坐右。首領官初見,行拜禮,御史中立答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處按察司官相見,並如前儀。一、各衛指揮鹽運司運使、同知、各府知府,初見御史、按察司官,上手立對拜。鹽運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縣知縣及守禦千戶,初見御史、按察司官,中立答拜,各衛並鹽運司、各府州首領官,各縣縣丞、主簿,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起身舉手。各縣典史及倉場庫務、陰陽醫學、僧道等官,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坐受,舉手。其指揮運使運同知府、知州,問答之際,不許行跪禮。一、府州縣儒學教官生員,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出位中立,答拜。教官生員相見之後,不許每日伺候作揖,有妨肄業。 以上出巡相見禮儀。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門,并直隸衛所府州縣等衙門,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礙軍機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從監察御史,每歲一次,或二歲三歲一次,照刷。五軍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該吏具報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各衛,令首領官吏具報,其餘衙門正官、首領官通署呈報,以憑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俱照例送刷。中間干礙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體式施行。如有遲錯,其經該官員應請旨者,奏請取問。其餘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處按察分司照刷。若有遲錯,一體依例施行。其照刷之際,務要盡心,若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賦役不均等項,依律究問。遲者舉行,錯者改正,合追理者,即與追理,務要明白立案,催督結絕。不能盡職者,監察御史從都察院,按察分司從總司,體察奏聞,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門,見各道分隸。
凡光祿寺一應文卷,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應物料文卷,各道御史按月輪流照刷。刷畢,面奏。凡南京各衙門文卷,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御史一員往刷。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監察御史之印。
天順元年,奏准巡按從公詰察有司。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將司府州縣見任官員,從公詰察,除貪汙不法者,就便拏問,其老疾罷軟等項,起送吏部,查例定奪。如有奉公守法,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實具奏。吏部記其姓名,候考滿,到部查考陞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顛倒是非者,參奏如律。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按《明會典》云云。
天順九年,令南都察院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令臺垣巡察各營。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令給事中、御史巡察各營姦弊。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指實劾奏。成化六年,奏准巡按須親理詞訟,仍令本院查覈勘合。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各處巡按御史,俱要親理詞訟,仍將本院遞年發去勘合,逐一問結,繳報,御史回還,備開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數,具呈本院查考。
成化七年,奏准巡按回京堂官,依例考察。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官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奏請罷斥。
成化八年,奏准清查衛軍,三年一差。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衛所軍士,差御史一員,同兵科給事中一員,兵部武庫司主事一員,清查姦弊。成化八年,奏准三年一差。
成化十七年,題准北京對道御史,領給南京奏差印信。
按《明會典》:南京都察院,凡奏差各道御史,清軍刷卷,巡江管屯巡倉等項,成化十七年,題准各給印信。在京對道御史關領,差人給付,事完,復命,進繳。
成化二十年,奏准試監察御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五年,奏准巡城兼巡街道,差御史二員。
按《明會典》:凡巡城兼巡街道,正統間,差御史一員。弘治五年,奏准差二員。一員管中南東三兵馬司,一員管西北二兵馬司地方。
弘治十年,奏准嚴加考察清軍及巡按等御史。按《明會典》:十年,奏准清軍御史,三年滿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請斥退。又奏准各處清軍,并巡按等項,御史回京,本院考察,果有不職事跡,及過違限期者,參奏罷黜。弘治十一年,令奏差御史各具二員。
按《明會典》:凡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盤糧勘事,舊俱奏差一員。十一年,定各具二員,點差其清軍刷卷等項。如各道御史員少,奏差南京御史。弘治十五年,奏准清軍御史,以三年為期。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清軍御史,自到地方日為始,扣至三年,滿日,赴京復命。
武宗正德元年,令科道官,糾舉不公不法之事。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不許隱匿遺漏。正德二年,令鳳陽糧斛及屯田御史兼捕盜。
按《明會典》:監收鳳陽糧斛御史一員,正德二年,令兼捕盜。是年,奏准屯田御史兼捕盜賊。
正德三年,差御史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二年,凡南京十三門官軍,差御史二員,點閘,不妨道事。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如有不公不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許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一年,定撫按官各應行事宜。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凡各衙門,奏到撫按及公差,都御史一應批詞牌,案內有充軍徒罪,及口外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發以原行衙門在先為主。若事起於所司通行申呈,合干上司者,俱候巡撫定發。無巡撫處,巡按御史定發。所司須將各奏到先後緣由,及通行申呈字語,開具明白,以便批答。中間有應該駮行,仍各據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欽依者,其允詳定發,俱歸於欽奉衙門。
凡徭役,里甲錢糧,驛傳倉廩,城池堡隘,兵馬軍餉,及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處置,都布按三司將處置緣由,備呈巡按知會,巡按御史出巡,據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糾止姦弊,不必另出己見,多立法例。其文科武舉,處決重辟,審錄冤刑,參撥吏農,紀驗功賞,係御史獨專者,巡撫亦不得干預。
凡撫按,遇有地方大事,皆會同而行,如常行事務,與委署印信,止以文書先到者為主,奉行官吏不必觀望兩請。
凡考選,軍政中間有係邊關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指以職業,干預撫按職掌軍政,所定官員,中差御史有行止,可暫委,或行帶管,不許更改取用空閑。在衛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職務,各奉有專敕,一應興革區處事宜,撫按官亦毋得干預。
凡巡按御史,不許同巡撫報捷,如無巡撫,聽總兵領兵官奏報,巡按止是紀驗功次,以明賞罰。其浙江福建,舊無巡撫,與有巡撫而偶缺者,一應事務,與巡按處置。如撫按官一時俱缺,聽中差御史綜理。
凡在外撫按官相接巡撫,望巡按,到儀門下轎馬,巡按迎至後堂,巡撫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撫,前門下馬,由偏門而入,巡按隅坐,巡撫坐前席。如遇會勘公事,巡撫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習儀拜牌祭丁及迎接詔敕等項,巡撫居左,巡按居右,巡按仍讓巡撫於前。其巡按與提學中差御史,相接如常,處照依進道先後次序,公會須讓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縣等衙門,自問及奉撫按批行者,俱申呈撫按,照詳,仍監候會審。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必呈詳,撫按止候會審。其奉撫按批行者,照舊呈詳,都司衛所與府州縣事體同。
凡遇災傷之年,撫按官先督行各府州縣及早申報,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數,行所司造報,巡撫具奏議免。如無巡撫,巡按奏報。
凡賑濟,專責巡撫,會同司府州縣等官,備查倉廩盈縮,酌量災傷重輕,應時撙節給散。巡按毋得准行。如賑濟失策,聽巡按糾舉。
是年,奏准巡視上江御史駐劄安慶,下江御史駐劄鎮江,奉敕接管行事。
是年,題准凡巡視屯田,御史兼督錦衣衛,及直隸廬鳳,淮揚,安慶,滁徐等衛屯田,照北直隸事例,督同徐潁兵備二道,嚴令所屬官,耕種徵納。如有侵占違限拖欠,及誤事不職者,各照律例究治。年終具徵解數目,奏繳清冊送部查考。
嘉靖十二年,定巡按御史應行事宜。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御史巡歷郡邑,本等導從皂隸之外,並不許多用一人。府州縣驛丞等官,亦不許隔境隨從迎候。
凡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文卷,命巡按御史兼理。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撫,不論副都僉都,其坐旁坐,其班後列。不遜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憲體,奏請降調。
嘉靖十三年,定巡按御史造報冊式。
按《明會典》:巡按御史滿日,造報冊式,十三年,定一薦舉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廉勤公謹,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不得用籠通考語塞責。一、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賢能,以何政事,獎勵明白,開報。
一、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汙濫姦佞,罷軟等項,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
一、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將各官誤事等項,件數明白開報。
一、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干起,俱要開具查勘過實事緣由。
一、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開具略節招由。
一、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干數,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逐項明白開報。
一、提督過學校生員,要將作養過人材,後日堪為世用者若干名,開報。
一、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處興某利,某處除某害,逐一開報。
一、存恤過孤老若干名口,要將各府州縣收入養濟院,見在人數,各廢疾,并無依緣由,開報。
一、會審過罪囚若干起,如審允轉詳,處決,及辯理過原擬罪名,俱將各犯略節招由開報。
一、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干起,凡凌遲斬絞,徒流杖笞等罪,各計若干名口,具實開報。
一、追過贓罰若干數,如還官入官,贖罪給主等項,逐一明白開報。
一、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干名,凡各府州縣官,於某年月日,獲過強竊盜名數,具實開報。
一、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干所,要將某官,於何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
一、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干起,凡按屬地方,有無拏獲權豪勢要,本土刁民,挾制囑託者,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干員,凡所屬軍民職官,有用非法刑具,殘害人命者,除參問外,仍須指實造報。一、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干起,凡拏問過所屬管軍官旗人等,剋減月糧,索納月錢等項情弊,逐項開報。一、禁約過倉糧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倉厫處所,曾經拏獲包攬侵盜之徒,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干起,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教唆健訟刁徒,各誣害過良善事蹟,逐件開報。
一、禁約過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屬州縣衙門官員,不體小民貧苦,專務奢侈,行事浪費民財,不知節省,甚至科取侵用,除拏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干起,凡所屬官員,若有指稱修理,恣意罰害軍民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縣衛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賄聽囑,及庸闇不能訊決,將輕重囚犯,淹禁日久不理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科差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掌印官,泒科點差,或有任用姦邪,聽受賄囑,偏私不均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土豪兇徒害人若干起,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兇惡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勢力,聚眾執持兇器,圍繞房屋,欺打良善,或至搶檢家財,姦淫婦女者,逐事逐名開報。
一、禁約過賭博為非若干起,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有等好閑之徒,聚集賭博,因而為非者,逐起開報。一、禁約過民間奢侈若干事,凡所屬地方,曾經拏問過婚喪踰禮,服舍違式,及群聚宴會,盛張糖桌,繁供餚饌,以奢僭壞民俗者,各逐起開報。
一、完銷過勘合共若干起,要將接管并自奉各項,勘合已未完數目,緣由明白,開報。
嘉靖十七年,禁巡按御史擅作威福。
按《明會典》:十七年,詔巡按御史及兩司守巡官,在外擅作威福,故違節年,詔旨訪察害人者,二司官聽巡按御史劾奏,御史聽都察院考察。
嘉靖二十一年,定巡按御史參奏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御史出巡,務要痛革淫刑,嚴懲酷吏。如用酷刑及打死無辜者,密拘屍屬審實,六品以下徑拏,五品以上參題,俱照律例重治。
巡按滿日,將問過酷吏名數開報。若御史自行酷虐,及縱庇不究者,回道考以不職。
是年,奏准御史論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實參糾。六品以下,貪酷顯著者,即便拏問。其才宜煩𥳑者,疏請調用。老疾等項,俱於考語內,明白開報。又奏准各該御史,除憲綱考語,要緊文冊,照舊造繳外。其餘一應繁冗文冊,通行查革,各該撫按并中差御史參官,題奏到院。凡該奏請定奪者,照舊逐一題覆。遇有初參提問者,本院查照,各道酌量類題,止具參語,不必具招。其竊盜三犯及辜限外人命例,應奏請者,亦照審錄事例類題。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御史點差委劄帶銜定制。按《明會典》:凡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二十四年,奏准於中差回道御史,議取二員,具名上請。凡巡城巡視光祿寺,巡庫等項,俱本院給劄差委。凡在京刷卷屬京畿道,以御史資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監收鳳陽糧斛御史,二十四年,奏准帶管湖廣黃州府額,解安慶府倉糧。
嘉靖二十七年,定御史彈劾巡察事宜。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凡巡按御史彈劾三司不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不許科道官挾私報復。巡按清軍巡鹽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協恭,亦要互相糾察,以清憲體。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鹽運司、苑馬寺行、太僕寺,在內順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滿赴部,俱從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門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隸府州等官,各衛所首領官,在外按察司首領官,考滿,本院俱發河南道考覈,各出考語,牒送吏部。該司候考,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每三年朝覲吏部,會同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會本院并各該衙門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斥退外,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大班露章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陳,有遺漏者,科道糾舉。
是年,奏准偏僻州縣,俱要一體遍歷,糾察官吏訪求民隱,如果地方廣遠,不能遍及,亦須嚴督守巡,依期巡歷。如直隸無守巡官去處,仍要首先巡歷。
是年,題准御史巡歷地方,務要訪求按屬賢否,勉勵戒飭,其有戒飭不悛者,即時隨事參奏提問,不必以無人訴告例,難訪察使。久為地方之害,仍行各撫按官一體悉心究訪。
是年,令御史差滿之日,嚴覈司道,原奉勘合,務完至七分之上。如不及數,指名參劾。又令各邊巡按御史,查勘將官失事,并究問未結事情務,要從公據實作速奏結。使有功者早蒙錄用,有罪者不至漏網。又題准巡按御史接管承行,先次御史勘合,俱要作急勘報,其自己任內劄付者,除滿前兩個月,待續,差御史勘完。其餘十個月內,務要一一勘明銷繳。回道之日,備開已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其邊夷等項事體,難於提人行勘者,亦要明白開造。
又題准撫按官巡歷一處,事完,更歷一處,即令官員俱回任辦事,不許任意隨帶。如有承委未結者,著令速結具文回報。其或越境迎送,即行舉問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訪,逐一究正。
又題准撫按官,於各所屬,務在平時加意咨訪,務求其實。如有誘迫生員里老人等,妄稱賢能,投遞保狀者,嚴行禁革。計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將祠像拆毀。干預人員,如法究問。
凡巡江巡倉等御史,是年,題准受理詞訟,盤查倉庫,審問囚犯,禁革姦弊等項,於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照敕諭內事例施行。如不係本差事務,悉聽巡按御史,遵照憲綱處分,不得干預。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巡按御史,與各專差御史,俱有干涉者,仍要協和行事,不許自分彼此,致誤事機。仍行所屬,如事應會處者,通行申呈。其各有專差者,不必概行呈請。
嘉靖二十八年,令京省文卷六年總刷。
按《明會典》:凡南北直隸,及布政司文卷,二十八年,復差御史照刷,以後或遇地方災傷,奏請停刷,通候六年總刷。
嘉靖二十九年,題定十四道清軍刷卷御史,五年一次差遣。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員,往直隸各省清理軍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遣。
嘉靖三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巡按御史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定撫按及御史事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撫按等官,嚴禁所屬,不許擅發長夫長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家伙等項,各照衙門酌立規則,於應動官銀內取辦,不得科斂里甲。凡所屬佐貳,不許擅受一詞,及私出牌票,以滋騷擾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題准,撫按并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凡風憲官行事,務要慎重,不得輕變舊制,為地方之擾。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于民者,必須撫按斟酌會議,務求上下相安,遠邇稱便,方許施行。凡撫按官動用錢糧,互相覺察。如用銀一百兩以上,及派用軍需例,應查覈,如事在從容,則先期商訂,會案施行。若事機不便,則完日具數通呈知會。其餘一應公費出入,一體互報。至于存問私禮,通行禁革。凡順天府鄉試,差御史二員監試。是年,添委御史二員搜檢。
隆慶二年,定御史差選舉劾巡歷等例。
按《明會典》:凡掌道管事,舊俱用年深御史。二年,奏准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于內選委掌官,以一年為滿,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又奏准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推官知縣,於考選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
是年,題准御史出巡,果係卓異官員,方許舉薦方面。多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多不過七八員,或五六員。其薦詞以四五句為止,參語舉一二事為証,不許煩冗鄙褻,失章奏之體。其應劾官員,須先及大姦,不許止以州縣府佐等官充數。所劾之人,仍明開或貪或酷,以憑議覆。如有薦舉方行,即以事敗,官箴已壞,故為容隱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又題准,巡按出巡查盤,不必會同巡撫,其事關撫按兩院者,仍照例委官會案發落。南北直隸,各差御史,凡事體干係本衙門者,委官一體申呈,從一歸結。不得另行分委,以滋煩擾。
又題准,凡奉有欽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問官員等項,務要上緊完報。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規避,或納賄不行速理者,撫按等官,指名參究。如應勘應問官員,或屢提不出,及勢要囑託,故意抗違者,許參奏拏問。如事干重大,巡撫不依期完報,許科道官查參。巡按不依期完報,回道之日,本院查參。
凡撫按及公差內外官員,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諭,遇有事務,不許輒差都布按三司,及軍衛府州縣正官掌印官幹辦。
又題准撫按官舉劾,不得任意輕重,自相矛盾。已提問者,不許止論罷官。已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據實分別,有不合格例,輕重失倫者,治罪。
隆慶三年,定屯田印馬巡江御史事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領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是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帶蘆洲屯田,御史令兼管南直隸印馬事務。
隆慶四年,裁革南京糧儲都御史衙門,歸併戶部,仍差御史巡視。
按《明會典》: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場,舊有提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一員,及御史二員,分差監收草場糧草,及巡視各倉。隆慶四年,裁革都御史,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督,仍差御史一員巡視。
神宗萬曆二年,令考覈御史差滿,交代復命限期。
按《明會典》:凡御史出差期限,萬曆二年,令題差本內,明開各地方原定限期,責令依期交代,不許枉道回家,遷延誤事。滿日,仍查有無違限,一併考覈。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職論。
萬曆三年,奏定出差御史往回期限,及差期實授歸併兼理諸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體遵守,以辭朝交代之日為始,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罰。兩月以上,參調別用。真定、宣大三十五日。應天、蘇松七十日。淮揚六十五日。浙江、江西九十日。湖廣九十日。福建九十七日。河南、河東五十八日。陝西七十五日。甘肅八十五日。山東、山西五十三日。四川一百四十五日。廣東、廣西一百二十八日。雲南一百二十五日。貴州一百三十五日。遼東六十六日。凡題差巡按御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無人,方擇巡按回道資俸淺者定擬。
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時進道,以中差回道先後為序。若非同時進道,及同日回道者,以進道先後為序。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
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滿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并已考實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資中差,差盡者,俱序在應候大差之列。若試職未考實授事故復除者,與同考實授序論。仍差中差,俱以回道復除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不差兩廣雲貴。
凡南人,如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差三邊。是年,令試御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監收鳳陽糧斛御史,是年,歸併屯田御史兼管。凡蘇松常鎮等處水利,及高寶湖隄,三年,奏准專差御史一員管理。三年滿日,更替,仍兼管巡視下江。萬曆四年,令巡視上江御史,督理應天、太平、安慶、池州、寧國五府、廣德州漕糧并京庫錢糧。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雖及半年以上,若丁憂降調者,不許舉劾所屬官員。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朝班以官為序。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