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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2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百二十卷目錄

 侍衛部彙考四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五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五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二則〉

皇清〈總一則〉

官常典第四百二十卷

侍衛部彙考四

明制,以侯伯駙馬等官領侍衛將軍人員,而全直更番,各有定制。

按《明會典》:朝廷侍衛將軍等項人員,各該官統領。凡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大祀、誓戒、冊封、遣祭、傳制、御殿則用全直,常朝則更番。其衣甲器仗及陳列位次,各有定制。

凡掌領侍衛侯伯駙馬等官六員,一員管錦衣衛大漢將軍及勳衛散騎舍人、府軍前衛帶刀官,四員管神樞營、紅盔將軍,每日一員輪值,一員管五軍營叉刀官軍。

錦衣衛大漢將軍一千五百七員名。

府軍前衛帶刀官四十員。

神樞營紅盔將軍一千五百員,把總指揮十六員,明甲將軍五百二員名,把總指揮四員,大漢將軍八員,五軍營叉刀圍子手三千名,把總指揮八員。

勳衛散騎舍人無定員。

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官一百八十員。

凡大朝賀,御殿,掌領侍衛官,俱鳳翅盔鎖子甲,懸金牌佩繡春刀一員,侍殿內東一員,侍殿內西勳衛分立於其下,少後,錦衣衛正直指揮一員,懸金牌侍於殿內簾右,千戶六員,具朝服侍於殿門外右簷下,捲簾百戶二員,候駕至捲簾畢,出,同千戶侍立,傳鳴鞭百戶四員,立於殿門外及丹陛上,下接傳鳴鞭,朔望日同。

中極殿導駕,錦衣衛將軍十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盝頂門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

皇極殿御座,左右將軍一百十八人,錦衣衛九十八人,內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二十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二十人,內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十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簾下錦衣衛大漢將軍四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大金瓜斧。

殿門將軍三十六人,錦衣衛十六人,金盔甲,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傘下錦衣衛將軍六人,扇頭錦衣衛將軍二人,殿角及石柱錦衣衛將軍各二人,俱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

丹陛將軍六十人,錦衣衛二十人,內四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四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上下纏腰將軍三十四人,錦衣衛四人,金盔甲,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三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鵓鴿頭刀。上下踏凳將軍三十二人,錦衣衛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鐵瓜。神樞營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東西戧廊將軍十六人,錦衣衛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神樞營八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中左中右門將軍十六人,錦衣衛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

丹墀左右將軍一千九百七人,錦衣衛九百六十八人,內八百五十四人,紅盔青甲,懸駕牌,弓矢,佩刀。五十人紅皮盔,戧金甲。五十人紅皮盔,描銀甲。俱懸駕版,佩刀,執金瓜。十四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開鞘大刀。神樞營九百三十九人,內五百五十八人,大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執金瓜。及大黑刀三百五十一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出鞘紅刀。俱重行,長擺丹墀四隅。錦衣衛將軍二百人,紅盔青甲,懸駕牌,佩刀,作四隊,周圍五軍營宮軍二千人,紅盔青甲,執叉刀,及金鎗作四十隊。

皇極門將軍二十四人,錦衣衛二十人,內八人金盔甲,八人明盔甲,四人紅盔青甲。神樞營四人,紅盔青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

弘政、宣治門,將軍二十四人,錦衣衛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

金水橋,錦衣衛、神樞營將軍各八人,俱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腰刀。左右品牌神樞營將軍四人,明盔甲,執金瓜。

會極、歸極門,錦衣衛將軍各四人。

東西城路,錦衣衛將軍各二人,俱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腰刀。

凡常朝御皇極門,掌領侍衛官,俱鳳翅盔鎖子甲,懸金牌,佩繡春刀,直左右闌干首。錦衣衛將軍二十四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列闌干內。闌干二十四扇,每扇一人。勳衛散騎舍人四員,府軍前衛官二十員,明盔鎖子甲,懸金牌,佩刀,夾左右陛。錦衣衛指揮一員,常服,懸金牌,列御道西。千戶二員,百戶十員,俱常服,懸金牌,列其下。錦衣衛將軍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夾御道左右。又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掖兩陛下。又四人,并神樞營大漢將軍四人,俱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直左右匱。錦衣衛將軍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直左右品牌。錦衣衛將軍紅盔青甲八人,懸金牌,佩刀,直左右踏凳。錦衣衛將軍二十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二十八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列丹墀。文武班後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四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大黑刀。次之八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又次之神樞營將軍九百七十五人,內七百五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弓矢,佩鵓鴿頭刀,米昔刀,黑刀,大紅刀。次錦衣衛將軍後二百二十五人,明盔甲,懸銅牌,執大紅刀。又次之五軍營官軍五百人,紅盔青甲,銅牌,執叉刀。次神樞營將軍後五百人,披執如前,列金水橋南。旗手等衛官四十員,常服,懸金牌,佩刀,列叉刀後。朝退,則巡綽各門。錦衣衛將軍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鐵瓜。神樞營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列金水橋左右。錦衣衛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神樞營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直弘政、宣治門。錦衣衛將軍八人,神樞營八人,披執如前,直會極、歸極門。錦衣衛將軍四人,神樞營四人,披執如前,直東西城路。錦衣衛校尉五百人,鳴鞕及擎執傘扇儀仗者,鵝帽,只孫抹金銅束帶,皂靴,列午門內外。其餘方巾青衣,抹金銅帶,雙魚,銅魚,銅牌,執鐵狼牙等器仗,列御道西。

凡遇郊祀等項,聖駕出入,錦衣衛千百戶三十六員,懸禮字等號金牌,擎執金爐前導,各項侍衛將軍於鹵簿儀仗中,分行扈從。至則護衛齋宮,及分守郊壇等處,內外門禁。

凡遇經筵,管將軍官率該班大漢將軍二十人,有官者便服烏紗帽,無官者明盔便服佩刀,執金瓜,於文華殿東西侍衛。

凡每日輪將軍一百名,分早晚兩班,於午門東西聽候,夜則坐更。

凡五軍叉刀官軍,每夜於皇城值宿。

凡管錦衣衛將軍及管叉刀官,每日侍衛,管紅盔將軍官、錦衣衛官、勳衛散騎舍人、府軍前衛、旗手衛官,各色把總,及將軍官軍旗校等,俱三日一更番。凡勳衛散騎舍人,舊制擇公侯都督,及指揮嫡長次子為之,俸秩視八品侍衛,直宿外,或令署各衛所事,及聽差遣有材器超卓者,不次擢用。天順間,令俸秩比正千戶,月支米十六石。

凡錦衣衛將軍,選軀幹豐偉有勇士者為之。其尤豐偉者,曰大漢將軍,以直殿內立。千百戶總旗統率其眾,年深者以次陞補。

凡侍衛將軍,五年一次揀選。

凡侍衛金牌瓜刀盔甲等件,錦衣衛將軍貯於左右闕門外之直房,神樞營將軍貯於端門南兩廊之下,叉刀圍子手貯於承天門之南兩廊,惟錦衣衛將軍金盔甲別於左闕門南廊房三間貯之,名金甲庫。凡五軍圍子手,並皇城內外守禦軍,紅盔將軍下班之日,其本管及守門把總,內外等官,不許撥借與人做工等項。違者參問,照私役軍人例發落。

凡祀享郊廟社稷,及看牲視學耕籍,公侯伯勳衛,錦衣衛并金吾等二十衛官,扈駕巡綽,各赴本司,領金牌懸帶。

凡每日,五府都督一員,率領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千百戶一員,夜巡內皇城,點閘,鋪軍各赴本司領金牌,并申字十七號令牌一面。

凡每三日,金吾等二十衛各輪官四員,計每班四十員,領金牌隨朝巡綽畢,仍赴司點閘。

凡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府軍前衛帶刀官二十員,每日上直。又侯伯一員,專管圍子手將軍,每夜上宿。又中軍都督府都督一員,專管大旗下五軍官員,將軍六百二十五人。又都督一員,專管勇士。又都指揮一員,專管傳令叉刀手。又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大漢將軍。又錦衣衛當駕官指揮一員,千戶二員,百戶十員,三日輪班上直,各赴本司關領金牌。其金牌之制,面上鑄仁義禮智信五字,號下鑄守衛二篆字,背鑄凡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等二十四字,仁字一號,至四十號上,俱龍形。公侯駙馬伯領義字一號,至五十號俱虎形。指揮勳衛領禮字一號,至一百五十三號,俱麒麟形。千戶領智字一號,至三百三十號,俱獅子形。百戶領信字一號,至一千六十九號,俱祥雲形。將軍領凡金人等二十衛守衛官,夜巡,各赴本司關領令牌。午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東華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五號至八號四面。西華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四面。元武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四面。

凡留守五衛巡城官,并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各赴本司關領銅符。留守五衛指揮領承字,東字,西字,北字號四面。其字號俱左半字。金吾等二十衛,端門,承天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領承字號一面。東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東字號一面。西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西字號一面。北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北字號一面。其字號俱右半字。以上俱與留守衛,比對銅符字號相同,方許點閘。

凡領金牌夜巡點閘,每日上直,每夜上宿者,次早繳入。輪班三日者,班滿繳入。非扈駕,不許帶出皇城。違者送問。

將軍營錦衣衛將軍,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衛官提督。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衛軍士食錢牌面例。

按《明會典》: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內府,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并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結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凡牌面,是年,定隨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洪武二十七年,定親軍守衛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定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夜亦如之。法例漸密,具載於後。

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尢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快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杖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覰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御前陳奏。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視於營中。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拿。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拿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許攙越混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緞疋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等物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一凡大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東第五鋪,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端門左至承天門左橋,南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長安左門至外皇城以東第六鋪,長安右門至外皇城以西第十一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

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元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元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承天門承字號,東安門東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外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門。西華門官北至元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凡官員人等,出入內皇城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洪武二十八年,設皇城四門廚房守衛軍士。

按《明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成祖永樂 年,守衛軍更用銅牌。

按《明會典》:永樂間,令守衛官軍木牌,更造以銅。宣宗宣德五年,令凡各門進出事件,每日從守衛官具奏。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五年,定守衛官罪例。

按《明會典》: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并巡視給事中、御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憲宗成化 年,令退閒侍衛與冠帶榮身。

按《明會典》:凡侍衛將軍,五年一次揀選。成化初,令侍衛二十年,退閒者,冠帶榮身。

成化四年,選馬直軍精壯者補宿衛。

按《明會典》: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二年,嚴飭皇城守門內臣,督率官軍,及常朝門禁。

按《明會典》:凡守衛軍器,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其城外紅鋪并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槊架整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并兵部查問。

凡常朝門禁,十二年,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上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成化十五年,授侍經筵將軍百戶職,其千百戶等,並許給俸與子孫替代投充。

按《明會典》:凡侍衛將軍,十五年,令侍經筵八年者,授試百戶。五年實授。凡千百戶,照品給俸,其餘月支米二石。身故而子孫願代及投充者,驗中,方許。

孝宗弘治元年,定皇城內門上直守衛官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至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是年,奏准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

是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弘治四年定選補大漢將軍事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方許收用。近例將軍有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官,并管領將軍官,選補。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并管領將軍官,揀選去留。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推補。大漢將軍有缺,除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如隨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

弘治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給錦衣衛大漢將軍,紅紵絲紗羅衣,禁左道等人擅入皇城。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大漢將軍,千百戶,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給紅紵絲紗羅衣各一件,自行裁置,于直房內大櫃收貯。遇聖駕,看牲,郊祀,聖節,正旦,冬至,時享大廟,穿用。餘日不許。若有事故,仍相交割。

又奏准,凡左通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武宗正德四年,定留守五衛指揮巡點官軍等例。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部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于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又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綱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又奏准,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

又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又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又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如有損失,將本軍并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正德十三年,更定換給大漢將軍襯甲服色例。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襯甲服色,舊例五七年一次換給。十三年,令三年一給,每四員名,共大紅紵絲五表裏,紗羅同。

正德十六年,定守門官科害軍人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世宗嘉靖三年,定將軍替補例。

按《明會典》:凡將軍替補,嘉靖三年,議准將軍上直侍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舊例繼補。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房族人等收補。

嘉靖九年,定將軍清查例及錦衣衛,出辦郊祀,沿途燈火葦地之令。

按《明會典》:凡將軍清查,九年,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清查見役將軍。若有虛冒買閑等弊,具奏處治。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并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並于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九年,定郊禮令本衛出辦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段。後又以葦地渰沒,奏准每所差旗校五名,于產有地方,採納蘆葦,除免雜差。

嘉靖十七年,題准凡府軍前衛侍衛指揮等官,五年一次揀選,如侍衛將軍例。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八年,車駕南巡,以欽製武陳駕儀,授錦衣衛陳設。

按《明會典》:凡車駕巡幸,錦衣衛堂上官俱從。十八年,南巡,以欽製武陳駕儀,授錦衣衛陳設,令堂上官二員充前驅使,五員充護蹕使,二員充整頓鹵簿兼防護屬車使。又令于內日輪一員,騎侍,就奏起落輿輦。又令委千戶一員,帶校尉二十名,管傳放砲。千百戶六十員,旗校一千名,聽差。鎮撫司官一員,聽候。理刑東司房理刑官一員,提調緝事。千戶五員,充輦乘。把總千百戶二員,管領各項執事,兼管駕帖。朝儀二員,沿途總理輿輦,築立封堆。三員管理糧草。五十員沿途分管撥次。五十員沿途輪流上直。三十五員各帶旗校十名,分往各站整頓燈籠燎火,及選奉抬輿輦良家子弟人夫。

嘉靖二十七年,令廠衛將緝捕獲功職役,造冊,送部類奏。

按《明會典》:凡東廠錦衣衛緝捕,二十七年,題准令廠衛,每年終將各項獲功職役姓名,勞績緣由,首從的數,備造文冊,用印鈐蓋,開送兵部,附簿登記。候至三年類奏,下部查對相同,仍行法司覈實,應陞應賞,遵照格例議擬,覆奏其提督官。酌量陞賞,取自上裁。間有奇功異績,優錄出一時特恩者,毋輒援引陳乞。該衛鎮撫鞫問各項罪犯,事完,具奏,止開獲功人員的確首從名數,用備查考,毋輒議及陞賞。

又例廠衛,訪獲私造偽印硃符路引,鎮撫司問明,止照例給賞,不許乞陞。

穆宗隆慶二年定,巡察守衛官軍例。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議准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職者降調問罪。

凡查點守衛軍,二年,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准,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隆慶五年,申明門官走更舊制,題准巡查守衛官軍事例。

按《明會典》: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于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于簿上,用印一顆為信。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門。西華門官北至元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隆慶五年,申明舊制,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

是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終具揭投遞。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隆慶六年,設點城指揮,及造衛軍文冊,置木牌,以便點驗。

按《明會典》:六年,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是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神宗萬曆二年,定選退將軍襲替,及驗補守衛軍並支糧例。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選退將軍,凡應役二十年以上者,其兒男准替校尉。十年以上者,准替力士。三五年者,查革其替補者,俱准本身一輩。

是年,議點城科道等官,同該衛掌印官,所選汰守衛官軍,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是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車駕司掛號。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萬曆十一年,定兌換軍器,更補老弱及操演守衛官軍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守衛軍器,遇每三年,照例呈請兌換。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十一年,題准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皇清

《大清會典》

上三旗設立官員:

領侍衛內大臣,每旗二員,

一等侍衛,每旗三十員,

二等侍衛,每旗五十員,

三等侍衛,每旗一百二十員,

藍翎,每旗五十員, 後侍衛藍翎俱無定員。

內府佐領設立官員:

護軍參領,每旗五員,

護軍校,每佐領一員,

八旗設立官員,

護軍統領,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一員,

前鋒參領,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二員,

護軍參領,每旗滿洲蒙古總設十六員,

前鋒侍衛,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二員,

前鋒校,每旗滿洲蒙古總設十二員,

護軍校,滿洲蒙古每佐領一員,

親軍校,滿洲蒙古每親軍十名,內設親軍校一員。

他庫爾使壯尼大,滿洲每旗他庫爾使十名,內設壯尼大一名。

內大臣侍衛隨從儀。

凡朝賀常朝日,

皇上陞殿,前引大臣十員,後護大臣二員,於殿北階

下立,候

駕至,前引十員,兩翼排行,由

寶座下兩旁至座前排立,後護二員,隨

皇上至座上,於

寶座後僉立,執兵器侍衛等,在後衛立。俟行禮畢,

後護二員在

寶座後僉坐。前引大臣每翼各五員,在諸王前坐。

散秩大臣及一等二等三等侍衛藍翎,在公等後,各照品級序坐。

凡元旦、上元節,

賜上三旗大臣宴時,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左都

御史在內,大臣班照班次序坐,副都統、侍郎、副都御史、學士、通政使、大理卿在一等侍衛班,照班次序坐。

凡遇

兩宮行禮時,前引大臣十員,後護大臣二員,俱於

隆宗門內立,執兵器侍衛等於

乾清門階下立,候

駕至,前引大臣兩翼排行,至

太皇太后永康左門、

皇太后宮大門外,停止,執兵器侍衛等隨

駕,至

慈寧門,

永壽門,停止,後護大臣隨

駕入內,

皇上行禮時,於

上後侍立,前引大臣十員,於諸大臣班內行禮。

凡遇

皇上躬詣

天壇,

地壇,前引大臣十員,後護大臣二員,俱於

太和門北階下立,執兵器侍衛等於

乾清門階下立。候

駕至,前引大臣兩翼排行,後護大臣於

上兩旁隨行,到

壇,時執兵器侍衛等於

壇下兩翼排立,前引大臣於

上所立階下侍立,後護大臣於

上所立階上稍後侍立。

皇上陞壇,行禮時,後護大臣隨陞壇立。

凡遇

皇上躬詣

祈穀壇,到

壇時,前引大臣十員,於簷下兩翼排立,後護大臣二員,

隨入於

上所立稍後兩旁侍立,餘儀與

天地壇同。

凡遇

皇上躬詣

太廟,一應隨從儀,與

祈穀壇同。惟執兵器侍衛等於階下排立。

凡遇

皇上躬詣

社稷壇,到

壇時,前引大臣十員在前排立,後護大臣二員於上後侍立。皇上陞壇,上香後,護大臣隨

駕陞壇立,餘儀與

祈穀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