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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2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百二十六卷目錄
內府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官常典第四百二十六卷
內府部彙考二
宋
宋制以宣徽院掌總領內諸司、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檢視進奉名物。殿中省掌供奉玉食、醫藥、服御、幄帟、輿輦、次舍之政令,而太府寺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府監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妃,百官拜表案、褥之事。
按《宋史·職官志》: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
〈注〉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
〈注〉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祭祀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
四曰冑案。
〈注〉掌郊祀、御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預諸司工匠休假之失。
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元祐三年,復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亦復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并。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復,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御、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注〉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有事存,凡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惟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祫后廟、神主赴太廟,供具繖扇;而殿中監視祕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御輦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輿服御雜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二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并《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寧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並除之。御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祕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注〉舊制,勾當御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
之暗轉,干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五年,詔御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注〉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尚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御繖扇之名物。凡御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禁中以待進御,事已,復還內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內衣物庫
〈注〉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州鹿胎、綾、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并內侍充。
〈注〉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
掌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并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
〈注〉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并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
〈注〉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注〉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併之。
大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準,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糓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祼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準,其市易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所隸官司二十有五:
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
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貨賄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
〈注〉神宗常憤契丹倔彊,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徽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
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券準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筭,以輸於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脩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併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庫、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
〈注〉係樁管御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
編估局、打套局。
〈注〉二局係揀選市船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椿庫。
〈注〉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妃服飾、雕文錯綵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㦸、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元豐官制行,始制、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祀祭、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攽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熙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設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點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分案四,置吏八。所隸官屬五:
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綾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幣帛。
裁造院,掌裁製服飾。
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及賓客祭祀之用。
〈注〉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制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
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
旌節官二人,
鑄印篆文官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按《石林燕語》:宣徽南北院使,唐末舊官也。置院在樞密院之北,總內諸司及三班內侍等事。國初,與樞密先後入敘班,蓋視二府一等也。每除樞密先為使者,必辭請居其下,而後從之。熙寧間,始詔定班樞密副使下。元豐官制行,猶存不廢。自王拱辰,改除節度使,遂罷不除。元祐,間復置,以命張安道。後亦廢。
金
金制設宣徽院掌朝會、燕享,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太府監掌出納財用錢穀之事。少府監掌百工營造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宣徽院左宣徽使,正三品。右宣徽使,正三品。同知宣徽院事,正四品。同簽宣徽院事,正五品。宣徽判官,從六品。掌朝會、燕享,凡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
〈注〉所隸弩手、傘子二百三十九人,控鶴二百人。
拱衛直使司,威捷軍隸焉。舊名龍翔軍,正隆二年更為神衛軍,大定二年更名為拱衛司。都指揮使,從四品。
〈注〉舊曰使。
副都指揮使,從五品。
〈注〉舊曰副使。
掌總統本直,謹嚴儀衛。大定五年,詔以使為都指揮使,副使為副都指揮使。什將。長行。威捷軍。
〈注〉承安二年,簽弩手千人。泰和四年,以之備邊事。
鈐轄,正六品。都轄,從九品。
〈注〉不奏。
客省。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接伴人使見辭之事。引進。使,正五品。副使,從六品。掌進外方人使貢獻禮物事。
閤門。
〈注〉明昌五年,閤門官以次排轉除授。
東上閤門使二員,正五品。
〈注〉明昌六年省一員,作從五品。西同。
副使二員,正六品。
〈注〉明昌六年,省一員。西同。
簽事一員,從六品。掌簽判閤門事。
〈注〉西同。明昌六年,以減副使置。
西上閤門使二員,正五品。副使二員,正六品。簽事一員,從六品。掌贊導殿庭禮儀。
〈注〉西閤門餘副貳同。
閤門祇候二十五人。
〈注〉正大間三十二人。
閤門通事舍人二員,從七品。掌通班贊唱、承奏勞問之事。承奉班都知,正七品。掌總率本班承奉之事。舊置判官,後罷。內承奉班押班,正七品。掌總率本班承奉之事。御院通進四員,從七品。掌諸進獻禮物及薦享編次位序。
尚衣局。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御用衣服、冠帶等事。都監,正九品。
〈注〉舊設,後罷。
直長,正八品。同監,從九品。
儀鸞局。
〈注〉泰和四年,或以少府監官兼,或兼少府監官。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殿庭鋪設、帳幕、香燭等事。直長四員,正八品。
〈注〉《泰和令》三員。
收支都監,正九品,二員,一員掌給受鋪陳諸物,一員掌萬寧宮收支庫。
〈注〉大定十年置,明昌二年增一員。
同監二員,從九品。
〈注〉司吏二人,如內藏庫知書例。
尚食局。
〈注〉元光二年,參用近侍、奉御、奉職。
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總知御膳、進食先嘗、兼管從官食。直長一員,正八品。
〈注〉不限資考。
都監三員,止九品。
〈注〉不限資考。
生料庫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生料物色。收支庫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金銀裹諸色器皿。
〈注〉以外路差除人內選充。
尚藥局。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
〈注〉出職官內選除。
副使,從六品。掌進湯藥茶果。直長,正八品。都監,正九品。果子都監、同監各一員,掌給受進御果子。
〈注〉本局本把四人。
太醫院。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品,掌諸醫藥,總判院事。管勾,從九品。隨科至十人設一員,以術精者充。如不至十人併至十人置。
〈注〉不限資考。
正奉上太醫
〈注〉一百二十月升除。
副奉上太醫
〈注〉不算月日。
長行太醫
〈注〉不算月日。
十科額五十人。
御藥院。提點,從五品。直長,正八品。掌進御湯藥。
〈注〉明昌五年設,以親信內侍人充。
都監,正九品。
〈注〉不限員,《泰和令》四員。
同監,從九品。
〈注〉不常除,《泰和令》無。
教坊。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品。掌殿庭音樂,總判院事。諧音郎,從九品。
〈注〉不限資考、員數。
內藏庫。
〈注〉大定二年,分為四庫。
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內府珍寶財物,率隨庫都監等供奉其事。直長一員。
〈注〉承安三年增。
頭面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寢殿小底例。
段匹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本把十二人。
金銀庫都監,正九品。
〈注〉本把八人。
雜物庫。都監,正九品。同監,從九品。
〈注〉本把八人。每庫知書各二人。
宮苑司。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宮庭修飭灑掃、啟閉門戶、鋪設氈席之事。直長,正八品一員。
〈注〉《泰和令》一員。
都監、同監二員。
〈注〉泰和元年設。泰和四年罷同監。
尚醞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進御酒醴。直長,正八品。二員。
典客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後罷。
〈注〉書表十八人。
侍儀司。
〈注〉舊名擎執局,大定元年改為侍儀局,大定五年陞局為司。
令,從六品。
〈注〉舊曰局使。掌侍奉朝儀,率捧案、擎、奉輦各給其事。
直長,正七品。
〈注〉舊設局副,品從七。
右屬宣徽院。
太府監。左右藏、支應所、太倉、酒坊、典給署、市買司隸焉。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之事。左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
〈注〉興定三年增一員。
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
〈注〉本把四人。
右藏庫。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
〈注〉興定三年添一員。
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
〈注〉本把四人。
支應所。
〈注〉又作支承所。
都監二員,正九品。掌宮中出入、御前支賜金銀幣帛。
〈注〉大定三年省。
太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
〈注〉預除人。
副使,從七品。
酒坊。
〈注〉部除。
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掌醞造御酒及支用諸色酒醴。
典給署。本鉤盾署,明昌三年更。令,從六品。舊曰鉤盾使。丞,從七品。舊曰鉤盾副使。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併管官戶。直長一員,正八品。
市買司。天德二年更為市買局。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右屬太府監。
少府監。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
〈注〉泰和四年,選能幹官兼儀鸞局近上官。
監,正四品。少監,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
〈注〉大定十一年省,二十一年復置。
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
〈注〉大定二十年,令不專除人,令人兼。
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
〈注〉明昌七年,省入祇應司。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圖畫縷金匠。直長,正八品。
〈注〉明昌三年罷。
裁造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并省臺部內所用物。
〈注〉《泰和令》有畫繪之事。
直長,從八品。
〈注〉明昌三年省,裁造匠六人,針工婦人三十七人。
文繡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繡造御用并妃嬪等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
〈注〉貞祐二年,止設官一員。
直長,正八品。
〈注〉繡工一人,都繡頭一人,副繡頭四人,女四百九十六人,內上等七十人,次等凡四各二十六人。
織染署。令,從六品。丞,從七品。直長,正八品。掌織紝、色染諸供御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
〈注〉明昌七年,省入祇應司。
令,從六品。丞,從七品。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并三國生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直長,正八品。
〈注〉明昌三年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