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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0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七卷目錄
鹽使部彙考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哲宗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五則 孝宗淳熙一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六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五則 仁宗延祐三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六則〉
鹽使部名臣列傳
宋
秦羲 范祥
元
瞿霆發 賽興赤脫歡察兒
李廷佐
明
李慶 侯藎
羅欽德
鹽使部藝文一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宋蘇軾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鹽使部藝文二〈詩〉
送張轉運之南康 明李攀龍
送都轉運劉使君還萬安 前人
鹽使部紀事
官常典第六百七卷
鹽使部彙考
遼
遼上京置鹽鐵使司,諸路置轉運使司。
按《遼史·百官志》:上京鹽鐵使司。南京轉運使司。亦曰燕京轉運使司。
轉運司職名總目:
某轉運使
某轉運副使
同知某轉運使
某轉運判官
山西路都轉運使。揚晢,興宗重熙二十年為山西轉運使。
奉聖州轉運使司。聖宗開泰三年置。
蔚州轉運使司
應州轉運使司
朔州轉運使司
保州轉運使司。已上並開泰三年置。
西州轉運使司。聖宗太平三年見西山轉運使郎元化。
宋
宋設提舉茶鹽司掌山海之利,以佐國用。又設提舉制置解鹽司,以掌鹽澤之禁。
按《宋史·職官志》: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其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併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係提刑司,委通判或募職官充。〉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侍郎王鐵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特義倉、水利、設法、賑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太宗淳化四年,七月戊午,置諸路茶鹽制置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哲宗紹聖元年,六月丙子,罷制置解鹽使。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四年,七月戊辰,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茶鹽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司兼領市舶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四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十一月辛巳,復置淮南提舉鹽事官。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川、廣以憲臣兼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廣提舉鹽事官互措置鹽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為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金
世宗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正位。十二月戊戌,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巡鹽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元
世祖至元八年三月,丙子,改山東、河間、陝西三路鹽課都轉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大都山東皆設都轉運鹽使司,掌場榷鹽,以資國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掌場內e辦鹽貨,以資國用。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首領官: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國初,立河間稅課達魯花赤清滄鹽使所,後刱立運司,立提舉鹽榷所,又改為河間路課程所,提舉滄清課鹽使所。中統三年,改都提領拘榷滄清課鹽所。至元二年,以刑部侍郎、右三部郎中兼滄清課鹽使司,尋改立河間都轉運鹽使司,立清、滄課三鹽司。十二年,改為都轉運使司。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尋罷,改立清、滄二鹽使司。二十三年,改立河間等路都轉運司。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轉運司。延祐六年,頒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鹽之弊。
鹽場二十二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辦鹽各有差。
利國場 利民場
海豐場 阜民場
阜財場 益民場
潤國場 海阜場
海盈場 海潤場
嚴鎮場 富國場
興國場 厚財場
豐財場 三叉沽場
蘆臺場 越支場
石碑場 濟民場
惠民場 富民場
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上,運判止一員。國初,始置益都課稅所,管領山東鹽場,以總鹽課,後改置運司。中統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司。至元二年,命有司兼辦其課,改立山東轉運司。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司。延祐五年,以鹽法澀滯,降分司印,巡行各場,督收課程,罷膠萊鹽司所屬鹽場。
鹽場一十九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八品。
永利場 寧海場
官臺場 豐國場
新鎮場 豐民場
富國場 高家港場
永阜場 利國場
固堤場 王家岡場
信陽場 濤洛場
石河場 海滄場
行村場 登寧場
西由場
至元十四年,兩淮、兩浙、福建各立都轉運鹽使司。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夏四月癸酉,設鹽轉運司四員。
按《百官志》: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國初,兩
淮內附,以提舉馬里范章專掌鹽課之事。至元十四
年,始置司於揚州。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三十年,悉罷所轄鹽司,以其屬置場官。大德四年,復置批驗所於真州、采石等處。
鹽場二十九所,每場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辦鹽各有差。
呂四場 餘東場
餘中場 餘西場
西亭場 金沙場
石港場 掘港場
豐利場 馬塘場
拼茶場 角斜場
富安場 安豐場
梁垛溸 東臺場
河垛溸 丁溪場
小海場 草堰場
白駒場 劉莊場
五祐場 新興場
廟灣場 莞瀆場
板浦場 臨洪場
徐瀆浦場
批驗所,每所提領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批驗鹽引。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年,置司杭州。大德三年,定其產鹽之地,立場有差,仍於杭州、嘉興、紹興、溫、台等處,設檢校四所,專驗鹽袋,無過常度。
鹽場三十四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仁和場 許村場
西路場 下沙場
青村場 表部場
浦東場 橫浦場
蘆瀝場 海沙場
鮑郎場 西興場
錢清場 三江場
曹娥場 石堰場
鳴鶴場 清泉場
長山場 穿山場
袋山場 玉泉場
蘆花場 大嵩場
昌國場 永嘉場
雙穗場 天富南監場
長林場 黃巖場
杜瀆場 天富北監場
長亭場 龍頭場
福建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員,同知二員,運判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照磨一員。至元十四年,始置市舶司,領煎鹽徵課之事。二十四年,改立鹽運使司。二十九年罷,立提舉司。大德四年,復為運司。九年復罷,併入元帥府兼掌之。十年,復立都提舉司。至大四年,復陞運司,徑隸行省。凡置鹽場七所:鹽場七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海口場 牛田場
上里場 惠安場
潯美場 浯州場
汭州場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諸路轉運鹽使司。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秋,七月丁卯,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為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設蘆臺等處鹽使司,鹽引取息,以三分為率。又罷解鹽司,令運司調度鹽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丙辰,議設鹽使司賣鹽引法,擇利民者行之,仍令按察司磨刷運司文卷。定民間貸錢取息之法,以三分為率。冬十月丙申,立蘆臺越支三義沽鹽使司,河間滄清、山東濱、樂安及膠萊、莒密鹽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罷解鹽司及諸鹽司,令運司官親行調度鹽引。
至元二十年,減隆興府管鹽官吏九十九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五月庚申,減隆興府昌州蓋里泊管鹽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隸隆興府。至元二十一年,立福建鹽課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併市舶入鹽運司,立福建等處鹽課市舶都轉運司。
至元二十二年,分河間、山東鹽課轉運司,始設四川河東茶鹽轉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二年,冬十月己亥,復分河間、山東鹽課轉運司為二。按《百官志》:四川茶鹽轉運司。成都鹽井九十五處,散在諸郡山中。至元二年,置興元四川轉運司,專掌煎熬辦課之事。八年罷之。十六年,復立轉運司。十八年,併入四道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轄諸課程事。二十二年,置四川茶鹽運司,秩從三品,使一員,同知、副使、運判各一員,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
鹽場一十二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簡鹽場 隆鹽場
綿鹽場 潼川場
遂實場 順慶場
保寧場 嘉定場
長寧場 紹慶場
雲安場 大寧場
河東陝西等處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前,運判增一員。國初,設平陽府以徵課程之利。中統二年,改置轉運司,置提舉解鹽司。至元二年,罷運司,命有司掌其務,尋復置轉運司。二十二年,立陝西都轉運司,諸色稅課悉隸焉。二十九年,置鹽運司,專掌鹽課,其餘課稅歸有司,解鹽司亦罷。延祐六年,更為河東陝西等處都轉運鹽使司,隸省部。其屬三:
解鹽場,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河東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提領一員,從九品。
安邑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提領一員,從九品。
至元二十三年,冬十月壬戌,改河間鹽運司為都轉運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八月癸酉,以河間等路鹽運司兼管順德、廣平、綦陽三鐵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乙酉,改福建市舶都漕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秋七月癸丑,陞福建鹽運使司,依兩淮等例,為都轉運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六年,增置淛東二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書省臣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淛東二鹽司,合淛東、西舊所立者為七,乞官知鹽法者五十六人。從之。至元二十九年,以行省左丞言設提舉司領福建鹽課,并罷陝西諸子鹽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課悉歸有司為便。詔從之。五月丁未,以陝西鹽運司酒稅等課已入州縣,罷諸子鹽司。
至元三十年春,正月,行省平章伯顏言:揚州鹽轉運一司設三重官府,宜削去鹽司,止留管勾。詔從其議。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始置廣海鹽課提舉司,陞福建鹽提舉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五月己巳,陞福建鹽提舉司為鹽轉運司,增捕私鹽人賞格。按《百官志》:廣海鹽課提舉司,至元三十一年置,專職鹽課,秩正四品。都提舉二員,從四品;同提舉二員,從五品;副提舉二員,從六品;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
成宗元貞元年春,正月乙亥,詔飭諸道鹽運司。閏四月己未,各處鹽使司鹽場,改設司令、司丞。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八月癸卯,置廣東鹽課提舉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按《百官志》:廣東鹽課提舉司。至元十三年,始從廣州煎辦鹽課。十六年,隸江南鹽鐵茶都轉運司。二十二年,併入宣慰司。二十三年,置市舶提舉司。大德四年,改廣東鹽課提舉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其屬附見:
鹽場十三所,每所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
靖康場 歸德場
東莞場 黃田場
香山場 矬峒場
雙恩場 咸水場
漆水場 石橋場
隆井場 招收場
小江場
大德五年,命轉運司分官整理兩淮鹽法,罷清、滄、深三鹽司。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丙寅,以兩淮鹽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二月己卯,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其所屬清、滄、深三鹽司。
大德七年,二月壬午,併大都鹽運司入河間運司。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八年,五月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課併隸宣慰司。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年,增設福建及河間、山東等處鹽課提舉司等官。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鹽課提舉司,隸宣慰司。五月壬午,增河間、山東、兩浙、兩淮、福建、廣海鹽運司歲煮鹽二十五萬餘引。
仁宗延祐元年,始立泉州、廣東、慶元市舶提舉司,增置兩浙鹽運判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六月戊申,增置兩浙鹽運司判官一員。按《百官志》:市舶提舉司。至元二十三年,立鹽課市舶提舉司,隸廣東宣慰司。三十年,立海南博易提舉司。至大四年罷之,禁下番船隻。延祐元年,弛其禁,改立泉州、廣東、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每司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二員,從六品;副提舉二員,從七品;知事一員。
延祐五年,冬十月乙未,罷膠、萊、莒、密鹽使司,復立濤洛場。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六年,增革鹽運所屬提領官。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二月戊戌,改陝西轉運使司為河東陝西都轉運鹽使司。十月辛酉,置兩浙鹽倉六所,秩從八品,官二員,惟杭州、嘉興二倉設官三員,秩從七品;鹽場三十四所,設監運一員,正八品。己卯,增河東、陝西鹽運司判官一員,給分司印二;置提領所二,秩從八品,官各二員;鹽場二,增管勾各二員;罷漉鹽戶提領二十人。
泰定帝泰定二年,五月辛未,改河間鹽運司為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明
明設都轉運鹽使司,以掌鹽課之事。
按《明會典》:各都轉運鹽使司正官:運使一員,同知、副使各一員。
員數不等。
首領官:經歷、知事各一員。
各鹽課提舉司正官: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
隆慶二年裁革。
副提舉
員數不等。
首領:吏目一員。
各煎鹽提舉司:
舊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典史各一員,後革。
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鹽課司、倉庫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司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凡鹽運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鹽課提舉司正官至首領官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本處按察司考覈,鹽運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成祖永樂八年,更定鹽運司考覈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八年,奏准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覈。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并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落。
穆宗隆慶二年,議准運同、運副、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於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聽撫按巡鹽節制。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監理,順治初,差長蘆、兩淮、兩浙、河
東巡鹽御史各一員,總理直隸、山東、江南、湖廣、江西、河南、浙江、山西、陝西鹽務,一年更差。其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六省鹽政,舊隸巡按,後改隸巡撫。
各都轉運鹽使司
正官:
運使一員,
同知一員。康熙十六年裁,十七年,復設長蘆、山東、兩浙、福建各一員。
副使,康熙十六年裁。十七年,復設兩浙一員。判官,兩淮四員,兩浙一員,長蘆一員,山東一員,河東一員。
首領官
經歷一員。
知事,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一員。
各鹽課提舉司
正官
提舉,廣東一員,雲南三員。
首領官
吏目,廣東、雲南各一員。
鹽運提舉所屬衙門
各場鹽課司批驗鹽引所倉庫
大使各一員。舊有副使各一員,後裁。
巡檢止兩淮二員。
舊有廣東市舶提舉司,設提舉七員,吏目一員。康熙五年,裁,併鹽課提舉司。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停差御史,歸運使管理。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復差巡鹽御史。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長蘆等四處鹽差,於六部郎中、
員外郎及御史內,每處選差滿漢官各一員,筆帖式各二員。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鹽差御史,不拘滿漢,每處
只差一員。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令鹽政歸併各該巡撫,停差
巡鹽。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復差巡鹽御史。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停止鹽差筆帖式。如差不習
漢字,滿御史仍帶筆帖式一員。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東復設分司官,經
營渠堰。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鹽引,而係崇文門監督徵收,嗣復責令宛大二縣行銷,與各州縣一體考成。
鹽使部名臣列傳
宋
秦羲
按《宋史本傳》:羲,字致堯,江寧人。世仕江左。曾祖本,岳州刺史。祖進遠,寧國軍節度副使。父承𥙿,建州監軍使、知州事。李煜之歸朝也,承𥙿遣羲詣闕上符印,太祖召見,悅其趨對詳謹,補殿直,令督廣濟漕船。太平興國中,有南唐軍校馬光璉等亡命荊楚,結徒為盜。羲受詔,縛光璉以獻,太宗壯之。積勞改西頭供奉官,決獄於淮南諸州。淳化中,又督洛南採銅。雷有終稱其有心計,遣監興國軍茶務。會楊允恭改茶鹽法,薦羲掌真州榷務,尋提點淮南西路茶鹽,得羨餘十餘萬,遂與允恭同為江、淮制置,擢授閤門祗候,兼制置礬稅。咸平初,入奏,真宗面加慰勞。淮南榷鹽,二歲增錢八十三萬餘貫,以勞改內殿崇班,又兼制置荊湖路。江南群盜久為民患,羲討捕皆盡。四年,領發運使事,改供備庫副使,獻議增榷酤歲十八萬緡,所增既多,尤為刻下。會歲旱,詔罷之。景德初,遷供備庫使、知江陵府。坐舉官不如狀,削秩。大中祥符初,起授供備庫副使、宿州監軍,稍遷東染院副使。明年,廣州言澄海兵嘗捕宜賊,頗希恩桀驁,軍中不能制,部送闕下。上以遠方大鎮,宜得材幹之臣鎮撫之。宰相歷言數人,皆不稱旨。上曰:秦羲可當此任。復授供備庫使,充廣州鈐轄。歷東染院使、知蘇州,改崇儀使、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因對,求典藩郡,遷內園使、知泉州。天禧四年,代還。道病卒,年六十四。羲知書,好為詩,喜賓客,頗有士風。歷財貨之任,凡十餘年,精勤練習,號為稱職。
范祥
按《宋史本傳》:祥,字晉公,邠州三水人。進士及第,自乾州推官稍遷殿中丞、通判鎮戎軍。元昊圍城急,祥帥將士拒退之。請築劉璠堡、定川砦,從之。歷知慶、汝、華三州,提舉陝西銀銅坑冶鑄錢。祥曉達財利,建議變鹽法,後人不敢易,稍加損益,人輒不便,後復官,提舉陝西緣邊青、白鹽,改制置解鹽使,卒。嘉祐中,包拯言:祥通陝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使緡錢數百萬,其勞可錄。官其子孫景郊社齋郎。按《食貨志》: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嘗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弛兵民輦運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姦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
元
瞿霆發
按《杭州府志》:霆發,字聲父,以功,授承務郎兩浙轉運司副使。海潮壤鹽場,死者萬計。霆發傾力救之,流亡復還,鹽事以集。仁宗時,拜運使。浙東饑,亭民死徙,霆發稽戶數第其物力而均之,課以最聞。
賽典赤脫歡察兒
按《杭州府志》:脫歡察兒,字彥明。至正二年,由戶部郎中出為兩浙鹽運同知。嘗言:鹽者,於國為大利,於民為大病。急之則民怨,緩之則政弛。乃先具條教,嚴立期約,而加以寬恤。民感奮,盡力奉令,無敢後。每諭之曰:吾榷鹽充數足矣,若求羨餘,以希秩賞,吾弗忍也。越半年,不事鞭笞,而鹽皆足。持己廉潔,但坐廳事,退即闔門獨處,不可干以私。
李廷佐
按《杭州府志》:廷佐,字唐卿,陝西人。至正七年,由禮部侍郎,出為兩浙都轉運。廷佐嚴明有才幹,悉心鹽筴之事。凡亭民所不便者,罷之,欲者,行。吏胥黷貨,有蠹鹽法者,悉屏斥之。性無嗜好,暇則與幕下少年,講誦經史以為樂。聲譽赫然。
明
李慶
按《安陸府志》:慶,字積善。宣德間,以歲薦,授建昌同知。同官治賦者,慮愆期致罪,追索甚急。慶為緩期,民悅之,輸納無敢後。以憂去,民追送出境。陞南戶部郎中,調禮部儀制,遷兩浙鹽運使。有持券請鹽者,按歲月先後給之。二年,歲課三倍。尋乞歸,卒於舟。歿之日,無以為喪。邑人至今稱之。
侯藎
按《松江府志》:藎,字進忠,華亭人。景泰末,以鄉貢試,吏部尚書王文端奇其文,擢寘第一,授襄陽府同知,改處州。屬邑龍泉慶元民盜礦,阻山為亂。中官盧永議發兵勦之。藎言人貧而竊礦為亂,非本情,即躬詣其地,諭以禍福。民感激,散去,全活者甚眾。陞河東鹽運同知。鹽池故無垣,亡賴子聚眾殺劫,有司莫能制。藎條陳禁革疏通十餘策,報下,行之,盜賊遂息。天雨,鹽池溢,藎致齋三日,遂霽,而池外十餘里雨如故。人以為誠感。子方、直,皆第進士。方字公矩,有文名,終湖廣僉事。直,廣西參議。
羅欽德
按《吉安府志》:欽德,字允迪,太和人。與其弟欽忠同登弘治己未進士。其時兄文莊公官翰林三羅之名,隱隱在公卿間,咸欲識其為人。欽德顧深避,不欲接款,坐是抑其選,除兩浙鹽運副使。至則一洗宿弊。居久之,遣妻子歸,官舍蕭然。中官鎮浙者恣甚,索金動盈百,獨未嘗向欽德啟齒。勢豪冒鹽禁,聞欽德掣盤,急鑿其艘沉之,其見憚如此。久乃轉刑部郎,尋陞浙江參議,當述職,詔吏部,舉藩臬,大吏異等以欽德名聞,賜羊酒彩幣旌之。陞副使,乞歸,不許。又三年,再移疾,得旨,令有司視其疾愈,奏請召用。嘉靖初,即家拜湖廣副使,尋進貴州按察使,堅臥不起。家居三十年,謝去造請,清嚴絕俗,獨處一小樓,率旬餘始下樓一謁文莊公而已。性隆孝友,自浙得請歸,侍其父,几杖依依若孺子。隻字片紙,必珍藏,微言細行,札記靡遺。母淑人所製布履,既貴,尤笥存之。臨終,命納諸棺以殉。
鹽使部藝文一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宋·蘇軾
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勳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望實兼隆,為士民所責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皆無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職之所憂者,猶當盡力爭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願效其愚。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朝廷遣使按視,召周革入覲,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河北與陝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時之誤恩也。軾以為陝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解池廣袤不過數十里,既不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籠取。青鹽至自鹵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不行。城門之外,公食青鹽。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姦民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以聞耳。東北之人,悍於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姦,常甲於他路,一旦榷鹽,則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河北鹽者,正事之適宜耳。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使京東、河北隨之,此猶患風痺人曰,吾左臂既病矣,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今議者曰:吾之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鹽,而竈戶所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以三錢得之,則以四錢出之,鹽商私買於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戶均為得三錢也,寧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見。東海皆鹽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捨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近歲官錢常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月之後,則其利必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鹽,非若饑之於五穀也。五穀之乏,至於節口并日,而況鹽乎。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將榷之,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疏矣。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滯,官未病也。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外,所獲無幾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且禍莫大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變之難。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取眾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之難也。今既以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可不深哀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爭之必不從。竊以為不然。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法之際,軾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幾萬一。或者又以為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請老也難。此又軾之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尤易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於左右,明公其得巳乎。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范祖禹
準中書省錄黃尚書省到白劄子,勘會陝西制置解鹽司,元專設官總領,後來方令轉運使一員兼管,是致職務不專,有害抄法。契勘茶事司河北糴便司已罷,轉運司兼領。七月八日,得畫三省,同奉聖旨,依舊差官專充制置解鹽使,更不令轉運使副兼領者,右。臣伏見仁宗慶曆中以范宗傑為制置解鹽使,行禁推法,公私大受其弊。於是范祥請變鹽法。至八年,乃以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盡革宗傑之弊,課入亦增。祥初建議,當時論者爭以為非,而韓琦、包拯等皆以祥法為便,請久任祥,以專其事。乃擢祥為陝西轉運使。及李三代祥,官課遂損。嘉祐中,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祥之鹽法,至今稱之。及祥卒,薛向繼其後,祥與向皆號為能言利豐財之臣,然皆提轉兼領。祥之再使,雖嘗專領,後卒歸之轉運使。由此觀之,鹽事修舉在於得人,不在置使也。今誠得如祥,向者而主之,亦何必專。若不得人,雖專無益。自仁宗嘉祐以來,不置此使,已數十年。今一旦復之,設官置使,別為一司,公私先已有勞費。權輕則不足以動州縣,重則是又增一監司,州縣承稟不無煩擾。又提轉之外,別置使者,以主財利,無不好相侵奪,各求自便,此人情之常也。神宗熙寧中,留意馬政,置監牧使,數年而罷。蓋監司之外,又置使,則為穴長,事理不安,故不能久。且治道貴於簡便,綱領尤不欲眾多也。東西海鹽不為不多,然提刑司亦兼鹽事,解池鹽在陝西,轉運使止一事爾。若須置使,則東南鹽亦當設官矣。若每事專設官,則轉運司遂無所用,尚何以主錢穀為職哉。茶事司本起於李祀、劉佐、陸師閔之徒,征利而為之議者,皆以為非。朝廷以熙河邊用,不得已而存之,此不足為法也。夫解鹽利害,非臣所知,止以祖宗之舊及事理言之,恐不必專設官。今陝西有都轉運使、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皆可以隨資序用。今若選擇知鹽事者一人為鹽司,使之兼領,亦豈敢不舉職。若再置轉運司,於抄法有害,則提刑兼領,亦范祥故事。雖增監司一員,有愈於別置使之煩也。古者利不百不變常,朝廷方省官惜費,苟無大利害,則不若且如其故便。臣愚竊謂作事謀始,所宜慎重,故未敢行。伏望聖慈更與大臣詳酌,所有錄黃,謹具封還。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前人
右臣竊以置官不如議法,議法不如擇人。法者,人之所為也。官者,法之所行也。故事之利害,擇人為先。苟不得人,雖有良法,亦無所施,或反為害。雖改置官司,無益也。仁宗時,范祥獻鹽法。慶曆四年,遣祥與陝西轉運使議其事。至八年,乃以祥為點刑獄使,推行之。言者爭以為不便。皇祐二年,遣包拯往視之,還言便。三年,又召祥與三司官議,乃擢祥轉運使。至和中,罷。至嘉祐三年,張方平、包拯請復用祥,乃以為制。置使自初獻議,至此十五年,方委以總領,其慎重如此之至也。蓋祥有已試之效,故不使兼他職,以盡其能,此乃先得其人,而設官也。自祥卒後,皆轉運使副兼之。熙寧二年,以解鹽判官李師錫為轉運判官,自此不除解鹽判官,以永興軍通判兼之。今朝廷以轉運司職務不專,有害抄法,故欲專置使。臣不知抄法有害,是人壞之邪,是法壞邪。若人壞之也,則當懲治其人。其人不可,別擇任人而已。若法壞也,則當講求范祥之法,修復之而已。臣謹按國史祥之鹽法,後人不能易,小有增損,人輒不便。今不考究其法,而改置官司。官司雖改,而法弊猶存,則與不改何異。若去其法弊,而又得人,則雖在轉運司,亦可也。若轉運司侵奪鹽利,則重其法禁,誰敢違之。豈必改易官司哉。祖宗時,或以提轉兼領,或專置使,或置判官,皆有故事。但自嘉祐八年以後,不專置使。今一旦復之,先有勞費,故不可不慎重。臣竊觀前世承平治道,無不簡易而清靜。唯是唐明皇天寶亂政,廣置使,名利出百孔。朝廷近年增置官司稍多,亦不久而罷。今若增監司一員以主之,猶愈於別置使之煩。臣前奏已言之矣。閔子騫曰:仍舊貫如之何,何必改作。孔子貴其言,蓋為治者不尚煩也。諸葛亮偏霸之相,猶出教曰:事有不至,至於十,返來相啟告。今茲之舉,臣之愚見,竊謂未安。伏望聖慈更賜詳酌。謹再具封還。
鹽使部藝文二〈詩〉
《送張轉運之南康》明·李攀龍
此去專城又楚都,遙臨五嶺壓三吳。坐來齋閣江聲合,忽傍襜帷嶽色孤。白晝落星寒劍氣,清秋石鏡滿冰壺。美人欲報瓊瑤賦,彭蠡春深鴈有無。
《送都轉運劉使君還萬安》前人
十年西省結交歡,別後雲霄尺素難。郡接荊衡分岳牧,場開海岱領鹽官。五溪誤見明珠拾,千里誰將老驥看。莫道賜環非近事,新懸白日照長安。
鹽使部紀事
《三國蜀志·王連傳》:先主既平成都,以連為什邡令,轉在廣都,所居有績。遷司鹽校尉,較鹽鐵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國用,於是簡取良才以為官屬,若呂乂、杜祺、劉榦等,終至大官,自連所拔也。遷蜀郡太守、興業將軍,領鹽府如故。
《周書·辛慶之傳》:慶之,為行臺左丞。時初復河東,以本官兼鹽池都將。東魏攻正平郡,陷之,遂欲經略鹽池,慶之守禦有備,乃引軍退。河橋之役,大軍不利,河北守令棄城走,慶之獨因鹽池,抗拒強敵。時論稱其仁勇。
《唐書·齊澣傳》:澣孫抗為江淮宣尉判官。德宗自梁、洋還,財用大屈,鹽鐵使元琇薦抗才,改倉部郎中,斡鹽利。
《宋史·趙昌言傳》:昌言拜右諫議大夫。或議弛茶鹽禁,以省轉漕。命昌言為江淮、兩浙制置茶鹽使,昌言極言非便,太宗不納,趣昌言固執如初。即以戶部副使雷有終代之,卒以無利而罷。
《陳安石傳》:韓絳鎮太原,議行鹽法,與監司多不合,加安石集賢殿修撰,為河東都轉運使,議始定。謂其僚曰:興事當有漸,急則擾。乃出鹽付民而俾之券,使隨所得貿易,鬻畢而歸券,私販為減。進天章閣待制。《王舉元傳》:舉元歷郡牧戶部判官京東轉運使。治平中,徙成都。邙井鹽歲入二百五十萬,為丹稜卓箇所侵,積不售,下令止之,鹽登於舊。呂提舉在京修造,英宗勞之曰:官廬舍害於水,僅有存者,卿究心公家,毋憚其勞。俄進鹽鐵副使。
《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八月癸卯,侍御史劉琦貶監處州鹽酒務,御史裏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稅,亦以論安石故。
《孫子秀傳》:子秀,字元實,主管浙東鹽事。先是,諸場鹽百袋附五袋,名五釐鹽,未幾,提舉官以為正數,民困甚,子秀奏蠲之。
《張綸傳》:綸,字公信,除江、淮制置發運副使。時鹽課大虧,乃奏除通、泰、楚三州鹽戶宿負,官助其器用,鹽入優與之直,由是歲增課數十萬石。復置鹽場於杭、秀、海三州,歲入課又百五十萬。居二歲,增上供米八十萬。
《金史·趙重福傳》:重福,字履祥,改滄州鹽副使。歲饑,民煮鹵為鹽賣以給食,鹽官往往杖殺之。重福曰:寧使課殿,不忍殺人。歲滿,課殿當降,尚書右丞完顏匡、三司使按出虎知其事,乃以歲荒薄其罰。
《元史·謝讓傳》:讓,字仲和,穎昌人。祖義,有材勇,金貞祐間,為義軍千戶。讓幼穎悟好學,及壯,推擇為吏,補宣慰司令史。國兵取宋,立行中書省於江西,讓以選為令史,調河間等路都轉運鹽司經歷。先是,竈戶在軍籍者,悉除其名,以丁多寡為額輸鹽,其後多雇舊戶代為煮鹽,而雇錢甚薄。讓言:軍戶既落籍為民,當與舊竈戶均役,既令代役,豈宜復薄其傭,使重困乎。自今雇人,必厚與直,乃聽。先是,逃亡戶率令見戶包納其鹽,由是豪強者以計免,而貧弱愈困。讓令驗物力多寡,比次甲乙以均之。擢南臺御史。
《王都中傳》:都中,字元俞,除兩浙都轉運鹽使,未上,擢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使。中書省臣奏國計莫重於鹽筴。乃如前除鹽亭竈戶,三年一比附推排,世祖舊制也。任事者恐斂怨,久不舉行。都中曰:為臣子者,使皆避謫,何以集事。乃請於行省,遍歷三十四場,驗其物力高下以損益之。役既平而課亦足,公私便之。元統初,朝廷以兩淮鹽法久壞,詔命都中以正奉大夫、行戶部尚書、兩淮都轉運鹽使,仍贈襲衣法酒。都中既至,參酌前所行兩浙者,次第施行之,鹽法遂修。《王艮傳》:艮,字止善,除兩浙都轉運鹽使司經歷。紹興路總管王克敬,以計口食鹽不便,嘗言於,行省,未報,而克敬為轉運使,集議欲稍損其額,以紓民力。沮之者以為有成籍不可改,艮毅然曰:民實寡而強賦多民之錢,今死、徙已眾矣,顧重改民籍而輕棄民命乎。且浙右之郡,商賈輻輳,未嘗以口計也。移其所賦,散於商旅之所聚,實為良法。於是議歲減紹興食鹽五千六百引。尋有復排前議者,艮欲辭職去,丞相聞之,亟遣留艮,而議遂定。
《蘇天爵傳》:天爵,字伯修,起為兩浙都轉運使,時鹽法弊甚,天爵拯治有方,所辦課為鈔八十萬錠,及期而足。
《王克敬傳》:克敬,字叔能,大寧人。遷左司都事。時英宗勵精圖治,丞相拜住請更前政不便者,會議中書堂,克敬首言:兩浙煎鹽戶牢盆之役,其重者尤害民,當免其他役。議定以聞,悉從之。泰定初,出為紹興路總管,郡中計口受鹽,民困於誅求,乃上言乞減鹽五千引。運司弗從,因歎曰:使我為運使,當令越民少蘇矣。尋轉兩浙鹽運司使,首減紹興民食鹽五千引。溫州逮犯私鹽者,以一婦人至,怒曰:豈有逮婦人千百里外,與吏卒雜處者,污教甚矣。自今毋得逮婦人。建議著為令。
《張思明傳》:思明,字士瞻,授兩浙鹽運使,歲課充贏,僚屬請上增數,思明曰:贏縮不常,萬一以增為額,是我希一己之榮,遺百世之害。
《趙思魯傳》:思魯,字希顏,出為河間路轉運鹽使,除害興利,法度修飭,絕巡察之奸,省州縣廚傳贈遺之費,竈戶商人,無不便之,歲課遂大增。暇日,又割己俸,率僚吏新孔子廟,命吏往江右製雅樂,聘工師,春秋釋奠,士論稱之。
《明外史·耿九疇傳》:九疇,字禹範,正統初,大臣言兩淮鹽政久壞,宜得重名檢者治之,於是推擇為鹽運司同知。痛革宿弊嘗,條奏便宜五事,多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