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11
卷63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三十一卷目錄
州牧部彙考
有虞氏〈帝舜一則〉
商〈總一則〉
周〈總一則〉
秦〈始皇帝一則〉
漢〈武帝元封一則 成帝綏和-則 哀帝建平一則 元壽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二則 靈帝中平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賜一則 太武帝太延一則 文成帝興安一則 和平一則 孝文帝太和一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總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二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二則〉
明〈總一則〉
皇清〈康熙二則〉
州牧部總論
後漢書〈百官志州郡注〉
文獻通考〈州牧刺史〉
官常典第六百三十一卷
州牧部彙考
有虞氏
舜咨十有二牧。
按《書經·舜典》: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時,柔遠能邇,惇德允元,而難任人,蠻夷率服。
商
商設八州、八伯,各有其屬。
按《禮記》:王制,千里之外設方伯,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
〈陳注〉《春秋傳》曰:八伯為八州之伯。〈大全〉嚴陵方氏曰:方伯,即州伯也。王畿居中,八州居外,各設一方伯焉。伯亦長也,必謂之伯,則以成德稱之。以其為一州之長,非成德不足以當之。正、帥、長,八伯之屬也。
周
周制:設牧及州長之職,掌其州之教。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
〈訂義〉鄭康成曰:牧,州長也。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
賈氏曰:即《王制》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伯
即州長也。
地官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按古之州與後世不同而州之名始此故錄之〉
〈訂義〉鄭鍔曰:《王制》言: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則長之為尊,可知周官之制,一鄉而五州,一州二千五百家之眾,用中大夫一人為之長。如五國之長然。蓋以一州之人為已眾,有事而起,則為二千五百人之帥,不得不重其權任以統治之。
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
〈訂義〉賈氏曰:教謂十二教,治政令之法,謂十二教之外,所施政令,皆治之。
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攷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
〈訂義〉鄭氏曰:屬猶合也,聚也。因聚眾而勸戒之者,欲其善也。
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
〈訂義〉賈氏曰:上云歲時,皆謂歲之四時。此云歲時,惟春秋二時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糓豐熟。秋祭社以百糓豐稔,所以報功。故云祭祀州社。
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
〈訂義〉鄭鍔曰:先王教民之法,未有不因時以諭其意。射之為藝,用於朝覲賓燕之時,其事為文。用於田獵攻守之時,其事為武。故以春秋教之。春陽用事,所以明其事之為文。秋陰用事,又以明其事之為武。因時而教其藝,易進因以明義。
凡州之大祭祀,大喪,皆涖其事,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正歲,則讀教法如初。
〈訂義〉君舉曰:五黨為州,州長正月,讀法則五黨之民,已皆在州,而黨正復屬民讀法。五族為黨,黨正孟月,讀法則五族之民,已皆在黨,而族師復屬民讀法。一日之間,既於州長,又於黨正,又於族師,民將奔走之不暇。不知當時,何以分別。
三年大比,則大攷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訂義〉王昭禹曰:州長,鄉官之次也。於攷勸糾戒,務致其悉則終之,以贊鄉大夫廢興。
秦
始皇帝二十六年,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按《史記·秦始皇帝本紀》云云。〈注〉《漢書·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監御史掌監郡。
漢
武帝元封五年夏四月,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注〉師古曰:漢舊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所上察六條。
按《百官表》: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注〉師古曰:《漢官典職儀》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按《地理志》:武帝攘卻胡、越,開地斥境,南置交阯,北至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涼,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
〈注〉師古曰:胡廣記云,漢既定南越之地,置交阯刺史,別於諸州,令持節治蒼梧,分雍州置朔方刺史。愚按:雍州,即漢涼州也。以廣之言考之,則涼州疆界闊遠,分朔方諸郡,別置刺史察之,是涼州有兩刺史也。平當傳師古注曰:武帝置朔方,別令刺史監之,不在十三州之限。
成帝綏和元年冬十二月,罷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按《朱博傳》:何武為大司空,又與翟丞相方進共奏言:古選諸侯賢者以為州伯,書曰咨十有二牧,所以廣聰明,燭幽隱也。今部刺史居牧伯之位,秉一州之統,選第大吏,所薦位高至九卿,所惡立退,任重職大。春秋之義,用貴治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失位次之序。臣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罷州收,復刺史。
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按《朱博傳》:博奏復御史大夫官,又奏言:漢家至德溥大,字內萬里,立置郡縣。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民安寧,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異材功效著者輒登擢,秩卑而賞厚,咸勸功樂進。前丞相方進奏罷刺史,更置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補,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姦軌不禁。臣請罷州牧,置刺史如故。奏可。
元壽二年,復以刺史為州牧。
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按《百官表》:元壽二年復為牧。
後漢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十二月,初斷州牧自還奏事。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注〉《前書音義》曰:刺史每歲盡則入奏事京師,今斷之。
建武十八年,罷州牧,置刺史。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成帝綏和三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刺史,元壽二年復為牧。經王莽變革,至建武元年復置牧,今改置刺史。
按《百官志》: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秦有監御史,監諸郡,漢興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諸州,無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為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復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皆有從事史、假佐。本注曰:員職略與司隸同,無都官從事,其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兗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荊州部七,揚州部六,益州部十二,涼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其二十七王國相,其七十一郡太守。其屬國都尉。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世祖并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復增之。
〈注〉蔡質《漢儀》曰:詔書舊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斷理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諸州刺史初除,比諸持板揖不拜。 胡廣曰:縣邑囚徒,皆閱錄視參考辭狀,實其真偽。有侵冤者,即時平理也。課第長吏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其有治能者,為最,察上尤異,州又狀州中吏民茂才異等,歲舉一人,所察有條應繩異者,輒覆問之。不茹柔吐剛也。歲盡,齎所狀納京師名奏事,差其遠近,各有常會。後不復自詣京師。
靈帝中平五年,改刺史,初置牧。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按《劉焉傳》:焉字君郎,江夏竟陵人也,魯恭王後也。肅宗時,徙竟陵。焉少任州郡,以宗室拜郎中。去官居陽城山,精學教授。舉賢良方正,稍遷南陽太守、宗正、太常。時靈帝政化衰缺,四方兵寇,焉以為刺史威輕,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輒增暴亂,乃建議改置牧伯,鎮安方夏,請選重臣,以居其任。焉乃陰求為交阯,以避時難。議未即行,會益州刺史郗儉在政煩擾,謠言遠聞,而并州刺史張懿、涼州刺史耿鄙並為寇賊所害,故焉議得用。出焉為監軍使者,領益州牧,太僕黃琬為豫州牧,宗正劉虞為幽州牧,皆以本秩居職。州任之重,自此而始。
晉
晉州置刺史,有別駕、治中佐之,其從事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佐之屬,多寡有差。
按《晉書·職官志》:州置刺史,別駕、治中從事、諸曹從事等員。所領中郡州上及江陽、朱提郡,郡各置部從事一人,小郡亦置一人。又有主簿,門亭長、錄事、記室書佐、諸曹佐、守從事、武猛從事等。凡吏四十一人,卒二十人。諸州邊遠,或有山險,濱近寇賊羌夷者,又置弓馬從事五十餘人。徐州又置淮海,涼州置河津,諸州置都水從事各一人。涼、益州置吏八十五人,卒二十人。荊州又置監佃督一人。
宋
宋仍魏晉州設刺史,以統諸郡。
按《宋書·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諸州,謂之刺史。刺之為言,猶參覘也。寫書亦謂之刺。漢制,不得刺尚書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彊陵弱,以眾暴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其三條曰,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譌言;其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其五條曰,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其六條曰,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歲終則乘傳詣京師奏事。成帝綏和元年,改為牧。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刺史。前漢世,刺史乘傳周行郡國,無適所治。後漢世,所治始有定處,止八月行部,不復奏事京師。晉江左猶行郡縣詔,棗據《追遠詩》曰:先君為鉅鹿太守,迄今三紀。沗私為冀州刺史,班詔次於郡傳是也。靈帝世,天下漸亂,豪傑各據有州郡,而劉焉、劉虞並自九卿出為益州、幽州牧,其任漸重矣。官屬有別駕從事史一人,從刺史行部;治中從事史一人,主財穀簿書;兵曹從事史一人,主兵事;部從事史每郡各一人,主察非法;主簿一人,錄閤下眾事,省署文書;門亭長一人,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一人,主選用;《孝經》師一人,主試經;月令師一人,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一人,平律;簿曹書佐一人,主簿書;典郡書佐每郡各一人,主一郡文書:漢制也。今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史、議曹從事史、部郡從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隨州,舊無定制也。晉成帝咸康中,江州又有別駕祭酒,居僚職之上,而別駕從事史如故,今則無也。別駕、西曹主吏及選舉事,治中主眾曹文書事。西曹,即漢之功曹書佐也。祭酒分掌諸曹兵、賊、倉、戶、水、鎧之屬。揚州無祭酒,而主簿治事。荊州有從事史,在議曹從事史下,大較應是魏、晉以來置也。今廣州、徐州有月令從事,若諸州之曹史,漢舊名也。漢武元封四年,令諸州歲各舉秀才一人。後漢避光武諱,改茂才。魏復曰秀才。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隨州大小,並對策問。晉東海王越為豫州牧,牧置長史、參軍,庾凱為長史,謝鯤為參軍,此為牧者則無也。牧,二千石;刺史,六百石。
南齊
齊州置刺史領郡如宋制。
按《南齊書·百官志》:州牧、刺史。魏、晉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督。起漢順帝時,御史中丞馮赦討九江賊,督揚、徐二州軍事,而何、徐《宋志》云起魏武遣諸州將督軍,王珪之《職儀》云起光武,並非也。晉太康中,都督知軍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則單為刺史。州朝置別駕、治中、議曹、文學祭酒、諸曹部從事史。
梁
梁州置刺史有別駕、治中從事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州刺史二千石,受拜之明日,辭宮廟而行。州置別駕、治中從事各一人,主簿,西曹、議曹從事,祭酒從事,部傳從事,文學從事,各因其州之大小而置員。
北魏
道武帝天賜二年正月,州置三刺史。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不載。按《官氏志》:天賜二年正月,制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宗室一人,異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
太武帝太延元年冬十二月,詔諭諸牧守。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元年十有二月甲申,詔曰: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統攝;平政理訟,公卿之所司存;勸農平賦,宰民之所專急;盡力三時,黔首之所克濟。各脩其分,謂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為治。越職侵局,有紊綱紀;上無定令,民知何從。自今以後,亡匿避難,羈旅他鄉,皆當歸還舊居,不問前罪。民相殺害,牧守依法平決,不聽私輒,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同罪。州郡縣不得妄遣吏卒,煩擾民庶。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貲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強侵弱。太守覆檢能否,覈其殿最,列言屬州。刺史明考優劣,抑退姦吏,升進貞良,歲盡舉課上臺。牧守荷治民之任,當宣揚恩化,奉順憲典,與國同憂。直道正身,肅居官次,不亦善乎。
文成帝太安五年秋九月,詔牧守遷代列殿最,定刑賞。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五年秋九月戊辰,詔曰:夫褒賞必於有功,刑罰審於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來之常式。牧守蒞民,侵食百姓,以營家業,王賦不充,雖歲滿去職,應計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於督察,不加彈正,使有罪者優游獲免,無罪者妄受其辜,是啟奸邪之路,長貪暴之心,豈所謂原情罪處,以正天下。自今諸遷代者,仰列在職殿最,案制治罪。克舉者加之爵寵,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貫,刑賞不差。主者明為條制,以為常楷。
和平二年春正月,詔禁刺史發調,逼民假貸者。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和平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刺史牧民,為萬里之表。自頃每因發調,逼民假貸,大商富賈,要射時利,旬日之間,增贏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潤屋。故編戶之家,困於凍餒;富豪之門,日有兼積。為政之弊,莫過於此。其一切禁絕,犯者十疋以上皆死。布告天下,咸令知禁。
孝文帝太和二年十一月,詔諸州刺史明為條禁。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二年十有一月庚戌,詔曰:懸爵於朝,而有功者必縻其賞;懸刑於市,而有罪者必罹其辜。斯乃古今之成典,治道之實要。諸州刺史,牧民之官,自頃以來,遂各怠慢,縱姦納賂,背公緣私,致令賊盜並興,侵劫滋甚,姦宄之聲屢聞朕聽。朕承太平之運,屬千載之期,思光洪緒,維新庶績;亦望蕃翰群司敷德宣惠,以助沖人,共成斯美。幸克己復禮,思愆改過,使寡昧無愧於祖宗,百姓見德於當世。有司明為條禁,稱朕意焉。
宣武帝景明二年三月,詔諸州刺史督察寺宰日親庶事。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三月辛亥,詔曰:諸州刺史,不親民事,緩於督察,郡縣稽逋,旬月之間,纔一覽決。淹獄久訟,動延時序,百姓怨嗟,方成困敝。尚書可明條制,申下四方,令日親庶事,嚴勒守宰,不得因循,寬怠虧政。
北齊
北齊州分九等,皆設刺史、長史、司馬佐之,有錄事、功曹、參軍、掾史、主簿、記室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上上州刺史,置府。屬官有長史,司馬,錄事,功曹、倉曹、中兵等參軍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記室掾史,外兵、騎兵、長流、城局、刑獄等參軍事及掾史,參軍事及法、墨、田、鎧、集、士等曹行參軍及掾史,右戶掾史,行參軍,長兼行參軍,督護,統府錄事,統府直兵,箱錄事等員。州屬官,有別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州都光迎主簿,主簿,西曹書佐,市令及史,祭酒從事史,部郡從事,皁服從事,典籤及史,門下督,省事,都錄事及史,箱錄事及史,朝直、刺姦、記室掾,戶曹、田曹、金曹、租曹、兵曹、左戶等掾史等員。
上上州府,州屬官佐史,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減上上州十人,上下州減上中州十人,中上州減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減中上州十人,中下州減中中州十人,下上州減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減下上州十人,下下州減下中州十人。
隋
隋州仍分九等,置刺史率其屬,各有差。
按《隋書·百官志》:上上州,置刺史,長史,司馬,錄事參軍事,功曹,戶、兵等曹參軍事,法、士曹等行參軍,行參軍,典籤,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書佐,祭酒從事,部郡從事,倉督,市令、丞等員。並佐史,合三百二十三人。上中州,減上州吏屬十二人。上下州,減上中州十六人。中上州,減上下州二十九人。中中州,減中上州二十人。中下州,減中中州二十人。下上州,減中下州三十二人。下中州,減下上州十五人。下下州,減下中州十二人。
唐
唐州分三等,置刺史率其屬,各有差。
按《唐書·百官志》:上州,刺史一人,從三品,職同牧尹;別駕一人,從四品下。長史一人,從五品上;司馬一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司功參軍事一人、司倉參軍一人、司戶參軍事二人、司田參軍事一人、司兵參軍事一人、司法參軍事二人、司士參軍事一人,皆從七品下;參軍事四人,從八品下;市令一人,從九品上;丞一人,從九品下;文學一人,從八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中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錄事參軍事一人,正八品上;錄事一人,從九品上;司功參軍事、司倉參軍事、司戶參軍事、司田參軍事、司兵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司士參軍事各一人,正八品下;參軍事三人,正九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下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別駕一人,從五品上;司馬一人,從六品上;錄事參軍事一人,從八品上;錄事一人,從九品下;司倉參軍事、司戶參軍事、司田參軍事、司法參軍事各一人,從八品下;參軍事二人,從九品下;醫學博士一人,從九品下。諸軍各置使一人,五千人以上有副使一人,萬人以上有營田副使一人。軍皆有倉、兵、胄三曹參軍事。刺史領使,則置副使、推官、衙官、州衙推、軍衙推。
高祖武德元年,改郡為州,太守為刺史。以親王為州牧。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雍州置牧一人,以親王為之,然常以別駕領州事。
太宗貞觀十一年六月,以諸王、功臣為世封刺史。
按《唐書·太宗本紀》:貞觀十一年六月己未,以諸王為世封刺史。戊辰,以功臣為世封刺史。按《長孫無忌傳》:帝欲功臣並世襲剌史,貞觀十一年,乃詔有司:朕憑明靈之祐,賢佐之力,克翦多難,清㝢內。蓋時屯共資其力,世安專享其利,朕所不取。刺史,古諸侯,雖名不同,而監統一也。無忌等義貫休戚,效挺夷險,嘉庸懿績,簡在朕心。其改鍚土宇,用世及之制。乃以無忌為趙州刺史,以趙為公國;房元齡宋州刺史,國於梁;杜如晦贈密州刺史,國於萊;李靖濮州刺史,國於衛;高士廉申州刺史,國於申;侯君集陳州刺史,國於陳;道宗鄂州刺史,王江夏;孝恭觀州刺史,王河間;尉遲敬德宣州刺史,國於鄂;李勣蘄州刺史,國於英;段志元金州刺史,國於褒;程知節普州刺史,國於盧;劉弘基朗州刺史,國於夔;張亮澧州刺史,國於鄖。凡十有四人。餘官食邑尚不在。無忌等辭曰:群臣披荊棘,事陛下。今四海混一,誠不願違遠左右,而使世牧外州,與遷徙等。帝曰:割地封功臣,欲公等後嗣長為藩翰,而薄山河之誓,反為怨望,朕亦安可彊公土宇邪。遂止。按《馬周傳》:周為監察御史,上疏曰:臣伏見詔宗室功臣悉就藩國,遂貽子孫,世守其政。竊惟陛下之意,誠愛之重之,欲其裔緒承守,與國無疆也。臣謂必如詔書者,陛下宜思所以安存之,富貴之,何必使世官也。且堯、舜之父,有朱、均之子。若令有不肖子襲封嗣職,兆庶被殃,國家蒙患。正欲絕之,則子文之治猶在也;正欲存之,則欒黶之惡已暴也。必曰與其毒害於見存之人,寧割恩於已亡之臣,則向所謂愛之重之者,適所以傷之也。臣謂宜賦以茅土,疇以戶邑,必有材行,隨器而授。雖翰翮非彊,亦可以免累。漢光武不任功臣以吏事,所以終全其世者,良得其術也。願陛下深思其事,使得奉大恩,而子孫終其福祿也。
元宗開元 年,議以中朝臣為刺史。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王丘傳》:山東饑,議以中朝臣為刺史,制詔:皋陶稱:在知人,在安民。皆念存邦本,乾乾夕惕,無忘一日。今長史或未稱,蒼生謂何。深思循良,以革頹敝,宜重刺史之選,自朝廷始。乃以丘與中書侍郎崔沔等並為山東刺史。
開元十三年,擇州刺史許景先等十一人。詔宰相、諸王、御史以上祖道。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許景先傳》:十三年,帝自擇刺史,景先由吏部侍郎為刺史治虢州,大理卿源光裕鄭州,兵部侍郎寇泚宋州,禮部侍郎鄭溫琦邠州,大理少卿袁仁敬杭州,鴻臚少卿崔志廉襄州,衛尉少卿李昇期邢州,太僕少卿鄭放定州,國子司業蔣挺湖州,左衛將軍裴觀滄州,衛率崔誠遂州,凡十一人。治行,詔宰相、諸王、御史以上祖道洛濱,盛具,奏太常樂,帛舫水嬉,命高力士賜詩,帝親書,且給紙筆令自賦,賚絹三千遣之。
遼
聖宗統和八年夏四月丙午朔,嚴州刺史李壽英有惠政,民請留,從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四年春正月丁亥,知易州事耶律頗得秩滿,部民乞留,許之。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宋
宋初分命朝臣出守列郡,權知軍州事。
按《宋史·百官志》: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其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姦慝,歲時勤課農桑,旌別孝弟,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姦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泰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洲、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穎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煩簡而置之。分曹以理。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高宗建炎 年,詔河北、京東西諸州要郡,通差文武臣知州及帶本路兵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
紹興五年七月甲午,詔殘破州縣親民官,計到、罷之日戶口考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詔守臣年具民間利病,及邊防五條聞奏,委看施行。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紹興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
金
金諸防禦州設防禦使,諸州設刺史,治州事,同知、通判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諸防禦州。防禦使一員,從四品。掌防捍不虞、禦制盜賊,餘同府尹。同知防禦使事一員,正六品。掌通判防禦使事。判官一員,正八品。掌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知法,從九品。州教授一員。司軍,從九品。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注〉司吏,女直一人,漢人管戶五萬以上二十人,以率而減。譯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諸刺史州。刺史一員,正五品。掌同府尹兼治州事。同知一員,正七品。通判州事。判官一員,從八品。簽判州事,專掌通檢推排簿籍。司軍,從九品。知法一員。軍轄兼巡捕使,從九品。
〈注〉司吏,女直,韓、慶、信、濼、薊、通、登、復、瀋、貴德、涿、利、建州、來遠軍各三人,餘各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來遠軍同下州,省同知。凡諸州以上知印,並於孔目官內輪差,運司押司官並同。無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縣同此。
元
世祖至元三年,定州上、中、下三等。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諸州。中統五年,併立州縣,未有差等。至元三年,定一萬五千戶之上者為上州,六千戶之上者為中州,六千戶之下者為下州。
至元二十年,又定州上、中、下三等。設知州、同知、判官等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萬戶之上者為上州,三萬戶之上者為中州,不及三萬戶者為下州。於是陞縣為州者四十有四。縣戶雖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達魯花赤、尹秩從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達魯花赤、知州並正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下州:達魯花赤、知州並從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盜之事。參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中州,吏目、提控案牘各一員;下州,吏目一員或二員。
明
明設知州并所屬官員。
按《明會典》:官制:知州一員,同知一員,判官一員。〈後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導三員,〈小州或二員,或一員,多不全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一員,各處稅課司、茶課司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長淮、廣濟二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各處鐵冶批驗、茶引所大使各一員,〈久住補〉各處閘壩閘官各一員,壩官各一員,各處倉草場大使各一員,副使各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不設州刺史,而州次於府,各置官屬。州官凡直隸畿府,各省及屬府者,並從五品,佐貳首領品有差。 知州一人,同知一人,判官一人,里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者,裁同知、判官。有屬縣者,裁同知。因事添設,專設,無定員。其屬:吏目一人。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人,訓導三人,陰陽學典術一人,醫學典科一人,僧正司僧正一人,道正司道正一人,稅課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有巡檢司、驛遞、閘壩、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府吏。 知州掌教養州民之事,同知、判官為之貳。凡諸州務,上視府,下視縣,以月計,上府以歲計,上省以三歲之計。上吏部同知清軍匠,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農管河,分職任事,而領於知州,吏目典出納文移,或分領州事,儒學生徒廩膳增廣各三十人,附學無數。學正、訓導職如府學,閘官主啟閉蓄洩,壩官典守隄防,各率其役以通舟楫之利。諸所屬衙門,如府者,職亦如之。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州正官:知州一員,同知、判
官〈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吏目一員。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導一員。〈訓導,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復設〉陰陽學典術一員,醫學典科一員,倉庫、稅課司、草場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閘閘官一員,僧正司僧正一員,道正司道正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從五品:各州知州。從六品:各州同知。從七品:各州判官。從九品,各州吏目、巡檢司巡檢。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訓導、水馬驛驛丞、州庫大使、州稅課司大使、堤官、閘官、遞運所、河泊所官、州倉大使、副使、州草場大使、州陰陽學典術、州醫學典科、僧正司僧正、道正司道正。
州牧部總論
《後漢書》
《百官志州郡注》
臣昭曰:昔在先代,列爵殊等,九服不同。畿荒制異,雖連帥相司牧伯分長,而封疆置限,兼庸有數,如身之使臂,手之使指。故能高卑相固,遠近維緝,群后克穆,共康兆庶。爰及周衰,稍競吞廣,邦國侵爭,遞懷貪略。猶歷數百年,乃能成其并一,豈非樹之有本,使其然乎。秦兼天下,開設郡縣,孤立獨王,即以顛亡。漢祖因循,雖不頓革,分置子弟,終龕諸呂之難。漸剖列郡,以減大都之權。後嚴安之徒,猶慷慨發憤,謂千里之威,即古之強國。慮非安本,無窮之計也。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秩裁數百,威望輕寡,得有察舉之勤,未生陵犯之釁。成帝改牧,其萌始大,既非識治之主,故無取焉。爾世祖中興,監乎政本,復約其職,還遵舊制。斷親奏事,省人惜煩,漸得自重之路。因茲以降彌於歲年。母后當朝,多以弱守,六合危動,四海潰弊,財盡力竭,綱維撓毀,而八方不能內侵,諸侯莫敢入伐,豈非幹強枝弱,控制素重之所致乎。至孝靈在位,橫流既及劉焉,徼偽自為身謀,非有憂國之心,專懷狼據之策。抗論昏世薦議,愚主盛稱宜重牧伯,謂足鎮壓萬里,扶姦樹算,苟罔一時,豈可永為國本,長期勝術哉。夫聖主御世,莫不大庇生民,承其休謀,傳其典制。猶云事久弊生,無或通貫,故變改正服,革異質文,分爵三五,參差不一。況在豎騃之君,挾姦詐之臣,共所創置哉。焉可仍因,大建尊州之規,竟無一日之治,故焉牧益土,造帝服於岷峨。袁紹取冀,下制書於燕朔。劉表制南,郊天祀地。魏祖據兗,遂構皇業。漢之殄滅,禍原乎此。及臻後代,任寄彌廣,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鉞之重,假之都督之威,開之征討之略。晉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詔曰:上古及中代,或置州牧,或置刺史,置監御史,皆總綱紀,而不賦政,治民之事,任之諸侯郡守。昔漢末四海分崩,因以吳蜀自擅。自是刺史內親民事,外領兵馬,此一時之宜爾。今賴宗廟之靈,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為一。當韜戢干戈,與天下休息。諸州無事者,罷其兵,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出頒詔條,入奏事。京城二千石,專治民之重,監司清峻於上,此經久之體也。其便省州牧,晉武帝又見其弊矣。雖有其言,不卒其事。後嗣纘繼牧鎮,愈重據地分爭,竟覆天下。昔王畿之大,不過千里,州之所司廣袤,兼遠爭強虎視之辰,遷鼎革終之日,未嘗不藉藩兵之權,挾董司之力,逼迫伺隙,陵奪沖幼。其甚者,臣主揚兵,骨肉戰野,昆弟梟懸,伯叔屠裂。末壯披心,尾大不掉。既用此始,亦病以終。傾輈愈襲,莫或途改。致雒京有銜璧之痛,秦臺有不守之酷。胡羌遞興,氐鮮更起。摩滅群黎,流禍百世。堅冰所漸,兼緣玆蠹。嗚呼,後之聖王,必不久滯斯跡,靈長之終,當有神算。不然,則雄捍反拒之事,懼甚於此心,憑強作害之謀,方盛於後意。
《文獻通考》《州牧刺史》
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唐有九州,舜置十二州,有牧。夏為九州牧,殷周八命,曰牧。秦置監察御史。漢興,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事,凡九條。監者二歲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其後諸州復置監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監察御史。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至五年,乃置部刺史,掌詔六條,察州凡十二州焉。
漢制,刺史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居部九歲,舉為守相。成帝綏和元年,以為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乃更為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補。
是時,何武與翟方進奏曰:古選諸侯賢者以為州伯,令部刺史居牧伯之位,選第大吏所薦,位高至九卿,所惡立退,任重職大。春秋之義,用貴理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之制。奏可。
哀帝建平二年,復為刺史。
時朱博又奏曰:漢家立置郡縣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吏人。安平故事,居部九歲,舉為守相。其有異材功著者,輒登擢秩,卑加賞,咸勸功樂進。今增秩為牧,以高第補九卿,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夷,姦軌不禁。臣請罷牧置刺史如故。奏可。
元壽二年,復為牧。後漢光武建武十八年,復為刺史。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屬司隸校尉。漢刺史乘傳周行郡國,無適所治。中興,所治有定處。舊常以八月巡行所部。
常以秋分行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
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不復自詣京師。
建武十一年,初斷州牧自還奏事。
雖父母之喪,不得去職。
元嘉元年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延熹二年,復斷之。
或謂州府為外臺。
謝夷吾為荊州刺史,第五倫薦之曰:尋功簡能,為外臺之表。聽察聲實,為九伯之冠。
靈帝中平五年,改刺史,惟置牧。是時天下方亂,豪傑各欲據有州郡,而劉焉、劉虞並自九卿出領州牧。州牧之任,自此重矣。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驗,然後出退。光武即位,用法明察,不復委三府。故權歸舉刺之吏,魏晉為刺史,任重者為使持節都督,輕者為持節,皆銅印墨綬,進賢兩梁冠絳朝服,領兵者武冠,而晉罷司隸校尉,置司州,江左則揚州刺史。自魏以來,庶姓為州而無將軍者,謂之單車刺史。
庶姓謂非帝族。
凡單車刺史,加督進一品,都督進二品,不論持節假節。晉制刺史,三年一入奏。
甲午,詔書曰:刺史銜命國之外臺,其非所部而在境者,刺史并糾之。
宋與魏同梁刺史,受之明日,辭宮廟而行,皆持節。後魏天賜二年,又制諸州置三刺史,皇室一人,異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士也。郡置三太守,縣置三令長。孝文太和中,次職令。自後魏北齊,則司州曰牧,而北齊制州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州,至下下州,凡九等。後周則雍州曰牧,而制刺史,初除奉辭之日,備列鹵簿。凡總管刺史,則加使持節諸軍事,以此為常。及蘇綽為六條之制,初文帝秉魏政,令百官誦習,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
六條之制,其略曰:其一先治心。心不清淨,則思慮妄生,見理不明。是以治民之要,在於清心而已。其二敦教化。其三盡地利。其四擢賢良。其五卹獄訟。其六均賦役。
靜帝大象元年,詔總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節,餘悉罷之。 隋雍州置牧,餘州並置刺史,亦同北齊九等之制。總管刺史加使持節。至開皇三年,罷郡,以州統縣。自是刺史之名存而職廢。
後雖有刺史,皆太守之互名,理一郡而已,非舊刺史之職。按魏置使持節,寵奉使官之任,隋氏廢郡,而以刺史牧人,既非使官,則合罷持節之稱。其時制置不以名實相副為意,仍舊存之。後改為太守,亦復不省所以使持節之名。及於邊遠小郡,乃不徵典故之失。
刺史縣令,三年一遷。諸有兵處,則刺史帶軍事以統之。
煬帝乃別置都尉領兵,兵不屬郡。
十四年,改九等州縣為上中下,凡三等。煬帝大業初,復罷州,置郡,為司隸臺大夫一人,巡察畿內。
又有司隸刺史,房彥謙嘗為之。
其刺史十四人,巡察畿外諸郡,亦有六條之制。
與漢六條不同。
從事四十人,副刺史巡察,每年二月,乘軺巡郡縣,十月入奏。 唐武德元年,罷郡,置州,改太守為刺史,而雍州置牧,至神龍二年二月,分天下為十道,置巡察使二十人。
一道二人。
以左右臺及內外官五品以下,堅明清勁者,為之,兼按郡縣,再期而代。至景雲二年,改置按察道各一人。開元十年,省。十七年,復置。二十二年,改置採訪處置使。
其有戍旅之地,即置節度使。仍各置印。天寶九年三月,敕本置採訪使,令舉大綱。若大小必由是,一人兼理數郡,自今已後,採訪使但採察善惡,舉其大綱。自餘部務,所有奏請,並委之郡守,不須干及。
治於所部之大郡。
至德之後,改採訪使為觀察。觀察皆并領都團練使,其僚屬隨事增置。分天下為四十餘道,大者十餘州,小者二三州。各因其山川區域為制。諸道增減不恆,使名沿革不一。舉其職例,則皆古之剌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