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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45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四十五卷目錄
縣令部彙考
周〈總一則 顯王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元初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總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真宗至道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二則 神宗熙寧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崇寧一則 政和二則 高宗紹興八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二則 寧宗嘉泰一則 嘉定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縣令部總論
文獻通考〈縣令〉
性理會通〈論官〉
官常典第六百四十五卷
縣令部彙考
周
周制:國有長及遂有五縣,縣設縣正,掌其縣之政令。按《周禮·天官》:大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二曰長,以貴得民。
〈訂義〉鄭康成曰:長,諸侯也。一邦之貴民所仰也。 愚按《王制》云: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八州三百六十長,自唐虞以來,諸侯亦有以長名者,鄭氏之說,亦未可非也。
《地官》:遂人中大夫二人,掌邦之野。
〈訂義〉鄭康成曰:郊外曰野,謂甸,稍縣都。 黃氏曰:遂人因六遂而為名,六遂在甸,則所掌者甸地而已。而曰掌邦之野,蓋合稍縣都鄙,法之當行者,通掌之,稍縣都鄙,居民廛里,授田溝洫治地,皆野法與甸同其法,悉自遂人出,稍為邑縣鄙為都,則各聽於其主,非遂人之所屬也。遂人中大夫,秩比小司徒,縣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隨民眾寡而為之。甸稍縣鄙居民皆如此,惟甸則合縣為遂。
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灋,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訂義〉王昭禹曰:土地之圖,大司徒所建之國,以土地之圖,經田野,則以所建之國為井牧溝涂田萊之類,而經之也。 鄭康成曰: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
易氏曰:小不曰鄰,言鄙之成,則鄰之成可知。大
不曰遂,言縣之成,則遂之成在其中。言縣鄙,則舉中以見上下。 項氏曰:比則親之,至鄰則始相鄰,近閭則同門,里則同居,族則相葬,酇則相贊助而已。鄙之名,卑於黨,縣之名,小於州。凡遂之制,皆放於鄉。 王氏曰:比相保,則鄰亦相保。閭相受,則里亦相受。族相葬,則酇亦相葬矣。黨相救,則鄙亦相救矣。州相賙,則縣亦相賙矣。鄉相賓,則遂亦相賓矣。
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
〈訂義〉鄭鍔曰:皆有地域,以為之辨,溝之以水,樹之以木,有限域之,周圍有溝樹之阻,固建官設吏,以治之,使各掌其所治之政令,刑禁民可得而治矣。
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
〈訂義〉賈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畝,簡其兵器,若族師旗鼓兵革。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
〈訂義〉王氏曰:遂官各降鄉一等,其官各亦降焉。故州謂之長,縣與黨同,謂之正。鄙與族同謂之師。
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
〈訂義〉黃氏曰:徵,徵斂也。謂之政令,徵比,比而徵之。小司徒井邑丘甸令,貢賦稅斂之事是也。
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
〈訂義〉項氏曰:頒田里謂一廛百畝之類。 賈氏曰:分職事者,即九職之功事也。 鄭鍔曰:民事不可緩,稼事伊始,則趨之使趨時。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訂義〉王氏曰:移執事若遂師,所謂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也。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訂義〉劉執中曰:稽攷其功程,會其群吏所集之事,職否而正其誅賞。
顯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陽,始集鄉邑為三十一縣,縣置令丞。
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商君列傳》:鞅定變法之令為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斗桶權衡丈尺。
漢
漢承秦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斗食、佐史佐之,亭有長,鄉有三老、嗇夫、游徼之屬。
按《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凡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注〉師古曰:吏,理也,主理其縣內也。《漢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後漢
後漢仍承秦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皆有丞、尉佐之。鄉有三老、游徼、嗇夫,亭有亭長,里有里魁,邊縣有障塞尉之屬。
按《後漢書·百官志》: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
凡縣主蠻夷曰道。公主所食湯沐曰國。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侯國為相。皆秦制也。
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姦宄,以起端緒。
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姦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丞望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邊縣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備羌夷犯塞。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
〈注〉應劭《漢官》曰:《前書百官表》云: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為長。三邊,始孝武皇帝所開,縣戶數百,而或為令。荊陽江南七郡,唯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桓帝時,以江南陽安為女公主邑,改號為令。主薨,復其故。若此為繫其本俗,說令長以水土為之,及秩高下,皆無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書,斯近其真。 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縛責,以明下轉相督敕,為民除害也。明帝詔書,不得僇辱黃綬,以別小人吏也。 《史記》:秦并天下,夷郡縣銷兵刃,示不復用。 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陽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風俗通》曰:秩則田間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
鄉。 《漢官儀》曰: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鹵,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鑄銅為器械,富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章帝建初元年夏五月辛卯,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和帝永元七年,詔有司詳選郎官出補長、相。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七年夏四月,詔曰:元首不明,化流無良,政失於民,讁見於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寬,是以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其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長、相。
安帝永初元年九月丁丑,詔: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劇縣十歲、平縣五歲以上,乃得次用。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元初六年春二月壬子,詔三府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各五人,光祿勳與中郎將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補令、長、丞、尉。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晉
晉制大縣置令,小縣置長,有主簿、錄事記室、功曹以佐之。鄉置嗇夫、治書史,百戶置里吏,千戶置校官掾,又有方略吏、部尉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錄事史、主記室史、門下書佐、幹、游徼、議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書佐幹、戶曹掾史幹、法曹門幹、金倉賊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獄小史、獄門亭長、都亭長、賊捕掾等員。戶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陽縣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鄴、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宋
宋縣置令、長如魏晉制。
按《宋書·百官志》:縣令、長,秦官也。大者為令,小者為長,侯國為相。漢制,置丞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鄉佐、有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姦非。其餘諸曹,略同郡職。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康有獄丞,其餘眾職,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無定制也。晉江右洛陽縣置六部都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宋太祖元嘉十五年,縣小者又省之。諸官府至郡,各置五百者,舊說古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旅,五百人也。今縣令以上,古之諸侯,故立四五百以象師從旅從,依古義也。韋曜曰,五百字本為伍伯。伍,當也;伯,道也。使之導引當道伯中以驅除也。周制,五百為旅,帥皆大夫,不得卑之如此說也。又《周禮》秋官有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近之矣,名之異爾。又《漢官》中有伯使,主為諸官驅使辟路於道伯中,故言伯使,此其比也。縣令,千石至六百石;長,五百石。
南齊
齊縣置令,國則為相。按《南齊書·百官志》:縣令、相。郡縣為國者,為內史、相。
梁
梁大縣曰令,小縣為長,國亦稱相,屬員如晉宋制。按《隋書·百官志》:縣為國曰相,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皆置丞、尉。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員。郡縣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有迎新、送故等員。亦各因其大小而置焉。
北魏
魏定縣令品級有差。
按《魏書·官氏志》:上縣令、相六品中,縣令、相七品。
孝文帝延興三年,詔縣令能靜一縣、二縣劫盜者兼治,食祿有差。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治三縣,三年遷為郡守。
北齊
北齊縣分九等,又置鄴、臨漳、成安三縣令。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縣令,上中縣,上下縣,中上縣,中中縣,中下縣,下上縣,下中縣,下下縣。
鄴、臨漳、成安三縣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門下督、錄事、主記,議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掾員。鄴又領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領十二行經途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臨漳又領左部、東部二尉,左部管九行經途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安又領後部、北部二尉,後部管十一行經途尉,七十四里,里置正。清都郡諸縣令已下官員,悉與上上縣同。
隋
隋制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為正五品,諸縣以所管閑劇為等級。
按《隋書·百官志》: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為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以為等級。丞、主簿如故。其後改縣尉為縣正,尋改正為戶曹、法曹,分司以丞郡之六司。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則加置功曹,而為三司,司各二人。郡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元壇,各置監、丞。京都諸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後,驟有制置,制置未久,隨復改易。其餘不可備知者,蓋史之闕文云。
唐
唐制以京縣為正五品,諸縣品秩以上、中、下為差。按《唐書·百官志》:京縣。令各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從七品上;主簿二人,從八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尉六人,從八品下。畿縣。令各一人,正六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尉二人,正九品下。上縣。令一人,從六品上;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從九品上。中縣。令一人,正七品上;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中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下縣。令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尉一人,從九品下。縣令掌道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冬,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隄道,雖有專官,皆通知。縣丞為之貳,縣尉分判眾曹,收率課調。
〈注〉武德元年,改書佐曰縣尉,尋改曰正。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京縣上縣丞,皆一人。畿縣上縣正,皆四人。七年,改縣正復曰尉。貞觀初,諸縣置錄事。開元中,上縣萬戶,中縣四千戶以上,增尉一人。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戶一萬以上,置義倉督三人。其後畿縣戶,不及四千,亦置尉二人。萬戶增一人。凡縣,有司功佐、司倉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凡縣,皆有經學博士、助教各一人。京縣學生五十人,畿縣四十人。中縣以下各二十五人。
遼
遼五京諸州屬縣各有縣令、縣丞、主簿、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宋
宋制縣分赤、畿、望、緊、上、中、下,設丞、簿、尉以佐之。按《宋史·職官志》: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振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備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習弓手,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太祖建隆元年,定縣為望、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有異政者,詔參軍驗實以聞。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冬十月壬申,定縣為望、緊、上、中、下,令三年一注。戊子,詔諸道長貳有異政、眾舉留請立碑者,委參軍驗實以聞。
建隆三年,詔考縣令以戶田增減為黜陟。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冬十一月癸亥,詔縣令考課以戶田增減為黜陟。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本紀》並無四年,《選舉志》所載在未改元前。〉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於南曹投狀,準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復者,刑部檢勘送銓。
乾德元年秋七月,定州縣所置雜職、承符、廳子等名數。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三月庚寅,班縣令、尉捕盜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真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辛丑,詔諸路轉運使申飭令長勸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七年冬十月丙午,詔知州軍歲舉判、司、簿、尉可縣令者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冬十月丁未,詔縣令佐能根括編戶隱偽以增賦入者,量其數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七年六月辛酉,詔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遣。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十年秋七月丁巳,令諸路歲上縣令課績。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七年四月甲戌,立考察縣令課績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閏六月甲子,詔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許監司、帥臣各舉一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元年三月己巳,詔監司督州縣長吏勸民增植桑柘,課其多寡為賞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夏四月己丑,詔縣令以十二事勸農於境內,躬行阡陌,程督勤惰。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元年春正月壬子,詔京官、知縣並堂除,內外侍從各舉可任縣令者二人,犯贓連坐。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三月丁丑,命館職專舉縣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十二月辛酉,以山陰、諸暨等四十縣為大邑,並命堂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三月丁亥,命虔、吉、南安軍諸縣各募土兵百人,責知縣訓練,防禦盜賊。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為新復諸縣令。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壬午,命州縣三歲一置產業部,籍民貲財田宅以定賦役,禁受賕虧隱舊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十一月丁未,立州縣墾田增虧賞罰格。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詔州縣官嘗被科率害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親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二年,詔縣令非兩任,毋除;一任方許關升,及定監司守臣各舉知縣人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三月戊午,詔縣令非兩任,毋除;六月戊戌,詔改官人實歷知縣一任,方許關升。著為定式。九月甲子,詔監司各舉部內知縣、縣令二三人,守臣各舉屬縣一二人。
淳熙七年九月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八年十二月丙辰,詔縣令有能舉荒政者,監司、郡守以名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寧宗嘉泰二年春二月戊子,頒《治縣十二事》以風勵縣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九年秋七月戊辰,詔邊縣擇才不拘常法,其餘並遵三年之制。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七年,詔舉廉能才堪縣令者,人數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七年十二月戊午,詔舉廉能才堪縣令者,侍從、臺諫、給舍各舉十人,卿監、郎官各舉五人,制帥、監司各舉六人,知州、軍、監各舉二人。咸淳九年,准朱祀孫奏諸郡屬邑,許本司不拘外縣一體選辟文臣。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九年五月乙卯,浙西安撫使四川制司朱祀孫言:所部諸縣除正辟文臣外,諸郡屬邑,許令本司不拘外縣一體選辟文臣,以幸蜀之士民。奏可。
金
金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設令,而丞、簿、尉佐之。
按《金史·職官志》:赤縣。
〈注〉謂大興、宛平縣。
令一員,從六品,掌養百姓、按察所部、宣導風化、勸課農桑、平理獄訟、捕除盜賊、禁止游惰,兼管常平倉及通檢推排簿籍,總判縣事。丞一員,從八品。掌貳縣事。主簿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尉四員,正八品。專巡捕盜賊。餘縣置四尉者同此。
〈注〉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令一員,正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
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正九品。
諸縣。令一員,從七品。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尉一員,正九品。凡縣二萬五千戶以上為次赤、為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郭者曰京縣。自京縣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以上為中,不滿三千為下。中縣而下置丞,以主簿與尉通領巡捕事。下縣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注〉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元
元制分上、中、下三縣,設達魯花赤一員,尹、丞、簿、尉各一員,典史二員,中縣不置丞,典史減一。
按《元史·百官志》:諸縣。至元三年,合併江北州縣。六千戶之上者為上縣,二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二千戶者為下縣。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秩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尹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典史二員。中縣,秩正七品,不置丞,餘悉如上縣之制。下縣,秩從七品,置官如中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後又別置尉,尉主捕盜之事,別有印。典史一員。巡檢司,秩九品,巡檢一員。
明
明制,定縣為三等,所屬衙門及庶人,在官者,如州。按《續文獻通考》:明太祖初定縣三等,賦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從七品。已而並改正七品。京縣正六品。所屬衙門有儒學教諭、訓導、陰陽學訓術、醫學訓科、僧會司、道會司。其有巡檢司、稅課局、驛遞、閘壩、批驗所、河泊所、倉、草場者,設官如州。知縣掌教養縣民之事。凡歲貢,學生三歲,貢士歲,攢實徵,十歲造黃冊民之賦役,視丁與產,必調劑而均節之。若歲大歉,請於上司,而時蠲減焉。獄訟必詢其情理,考諸律例而決之。有不服,請陳于上,為雪理焉。凡養老祀神,表善賑饑,卹窮通貨之事,時省而敦行之。凡山海澤藪之產,資國用者,按籍而登焉。諸所屬衙門如州者,職亦如之。庶人在官者,縣亦如州。
皇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盛京奉天府所屬衙門:承
德縣知縣一員,典史一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縣正官知縣一員,縣丞、主
簿、〈縣丞、主簿,因事添革,無定員〉首領官典史一員。所屬衙門:儒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康熙三年,大縣裁訓導,小縣裁教諭。十五年復設〉倉、稅課司大使、副使、〈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江南山陽縣河堤堤官一員、巡檢司巡檢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驛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正六品:京縣知縣。正七品:京縣縣丞,各縣知縣。正八品:各縣縣丞。正九品:各縣主簿。從九品:巡檢司巡檢。未入流:京縣典史、各縣儒學教諭、訓導、各縣典史、水馬驛驛丞、縣稅課司大使、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縣倉大使、副使、縣陰陽學訓術、縣醫學訓科、僧會司僧會、道會司道會。
縣令部總論
《文獻通考》
《縣令》
周官有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而賞罰之。
四百里為縣。
春秋時,列國相滅,多以其地為縣。則縣大而郡小。故傳云: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周書·作雒篇》曰:千百里縣,縣有四郡。
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
晉謂之大夫,魯衛謂之宰,楚謂之令尹。
其職一也。
孔子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由中都宰為司寇。
至於戰國,則郡大而縣小矣。故甘茂謂秦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漢制,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凡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侯國為相,秩次亦如之。皆秦制也。漢因之。
《漢書》曰:凡縣,大率方百里,民稠則減,稀則曠。
成帝綏和元年,長相墨綬。哀帝建平二年,復黃綬。秋冬,集課上計于所屬郡國。
胡廣云: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糧入出、盜賊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于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于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又《漢官》曰:明帝臨觀見洛陽令車騎,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軒綏。時偃師長治有能名,以事詣堂,因取賜之
下縣。遂以為故事。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序皆如縣。道無分土,給均吏。
後漢,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鐵。有工者,置工官,主稅。物有水池漁利多者,置官,主平水收漁利。在所諸縣,均差吏。
晉制大縣令有治績官報以大郡
山公啟事曰:溫令許奇等,並見能名。雖在職各日淺,宜顯報大郡,以勸天下。詔曰:案其資歷,悉自足為郡守,各以職,職淺則宜盡其政績,不宜速他轉也。
不經宰縣,不得入為臺郎。 宋諸縣置令銅印墨綬,進賢兩梁冠,自晉宋以後,令長國相,皆如漢制。後魏縣置三令長。〈說在《刺史篇》〉孝文初,制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理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理三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遷為刺史。太和中,次職令其祿甚厚。
後魏孝文,以北平府長史裴聿、中書侍郎崔亮並清貧,欲以俸祿優之。乃以亮帶野王令,聿帶溫縣令。時人榮之。
其後令長用人益雜,但選勒舊令史為之,而縉紳之流,恥居其位。 北齊制縣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差。自上上縣至下下縣,凡九等。然猶因循。
後魏用人濫雜,至於士流恥居之。元文遙遂奏於
武成帝,請革。乃密令搜揚世冑子弟,恐其辭訴,總召集神虎門,宣旨慰諭而遣。自此,縣令始以士人為之。
隋縣有令有長,煬帝以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
令,並增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之處,以為等級。唐縣有赤〈三府共有六縣〉、望〈七十八〉、緊〈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三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六等之差。
京都所治為赤縣,京之旁邑為畿縣,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
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齷齪無能者,始注為縣令。
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誅求刻剝,猥瑣萬狀。
宋朝建隆元年,定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
四千戶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中,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
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之。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申州激勸以勵風俗。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三年,始以朝臣為知縣。其間復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
朝臣知縣,自大理正奚嶼、監察御史王祐等始。
天聖間,天下多缺官,而令選尤猥下貪庸耄懦,為清流所不與,而久不得調,乃為縣令。人數言其病民,乃詔為舉法,以重令選。凡知州轉運使,歲舉見任,判司簿尉,有罪,非贓私,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堪為令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為令,令選稍精。慶曆間,詔天下知縣,非鞫獄,毋得差。政和二年,詔縣令以十二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
一曰敦本業,二曰興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謹時候,五曰戒苟簡,六曰厚蓄積,七曰備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農器,十曰廣栽植,十一曰恤苗戶,十二曰無妄訟。
自政和以來,太平盛時,人皆重內輕外,士大夫皆輕縣令之選。吏部兩選不注者甚多,然後議所以增重激勸之法。宣和五年,縣令止差六十以下人。
從利運判王敏之之請也。
靖康初,詔初改官必為縣。
七月,詔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歷知縣者,不許別除差遣。
紹興七年,詔將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歷民事者,各與堂除知縣一次,並借緋章服。九年,詔吏部,自後縣令差文臣。
臣寮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眾故也。
乾道元年,詔京官知縣,以二年為任。雖有以更革,卒以三年為任。
元年,詔吏部依四川專法施行,並以三十箇月為任,從吏部陳之茂請。至三年,詔依舊以三年為任。九年,復以二年為任,從吏部李彥穎請。置淳熙三年為任,從王師愈之請也。
二年,御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除監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紹興初,數申嚴之。後或廢。孝宗在位,持之甚嚴。慶元初,復詔除殿試上三名,省元外,並作邑。五年,又令試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舊捕盜改官人,並試邑。自後,雖宰相子殿試科甲人,無不宰邑者矣。
《性理會通》《論官》
臨川吳氏曰:予閒居,思天下之治法,以為禹稷伊尹
之志,苟得一縣,亦可小試。何也。縣之於民最近,令之福惠所及最速,莫是官若也。而舉世瞀瞀,孰知其任之為不輕,專務己肥,遑恤民瘠,壅閼吾君之德,使不得下達,愁怨之氣,瀰漫兩間,以至上干陰陽之和者,十而八九也。聚群羊而牧之,以一狼恣其啖食,何辜斯民而至斯,極於斯之時,倏有人焉。慰愜其蘇息之望,則民之愛之也。烏得不如子之愛其父母哉。世固有廉者矣,其見不明,則為吏所蔽,雖廉何補。亦有廉而且明者矣,其心不仁,則自謂無取於民,不眩於事,而深刻嚴酷,又縱其下漁獵躙躒,略無惻隱之意。或其心雖仁,而短於剸裁,徒有仁心,而民不被其澤仁,而不能故也。或其才雖能,而意之所向,不無少偏,終亦不免於小疵,能而未全故也。全此五善,難矣哉。朱子曰:作縣固非易事,然盡心力而為之,必無不濟。今人多是自放懶了,所以一綱弛,而眾目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