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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6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三卷目錄
司獄部彙考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唐〈總一則〉
宋〈孝宗乾道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定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仁宗皇慶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景帝景泰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康熙二則〉
司獄部名臣列傳
漢
于公
元
陳學禮
明
孫一謙 蘇夢暘
司獄部紀事
司獄部雜錄
司倉部彙考
周〈總一則〉
晉〈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宋〈總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明〈太祖洪武五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三則 孝宗弦治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四則〉
皇清〈康熙二則〉
司倉部紀事
司倉部雜錄
司庫部彙考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英宗正統二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司庫部名臣列傳
金
高竑
司庫部紀事
司庫部雜錄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三卷
司獄部彙考
後漢
後漢
制置諸縣案獄仁恕三人。
按《後漢書·百官志注》:河南尹諸縣,有案獄仁恕三人。
晉
晉制縣置獄小史、獄門亭長等員。
按《晉書·職官志》云云。
宋
宋制建康置獄丞。
按《宋書·百官志》:縣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康有獄丞。
北齊
北齊制州置屬官有刑獄參軍事。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唐
唐制設大都督府,置典獄人數以府州上、中、下為差,及縣置典獄門事。
按《唐書·百官志注》: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獄十八人,問事十二人,白直二十四人;典獄以防守囚繫,問事以行罰。中府、上州,典獄十四人,問事八人,白直二十人;下府、中州,典獄十二人,問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典獄八人,問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執刀十五人。凡縣有典獄門事。
宋
孝宗乾道六年,定知錄依司理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乾道六年,汪大猷言: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
寧宗慶元五年,令司理間歲舉獄官一員。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
嘉定 年,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金
金制,諸京留守司諸節鎮,及諸司獄,各置司獄一員。按《金史·百官志》:諸京留守司司獄一員,諸節鎮司獄一員,正八品。諸司獄司獄一員,正九品。提控獄囚。
〈注〉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防守獄囚門禁啟閉之事。獄子,防守罪囚者。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置諸路總管府屬司獄司,司獄一員、丞一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以司獄南北兩司異禁,令分置一司於南城。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司獄司,凡三,秩正八品,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二員,掌囚繫獄具之事。一置於大都路,一置於北城兵馬司,通領南城兵馬司獄事。皇慶元年,以兩司異禁,遂分置一司於南城。
明
明制,內外衙門,各置司獄官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在內順天府,在外各布政司、按察司、各都司、各府,俱設司獄司司獄官一員,從九品。
太祖洪武六年,定諸府設司獄司司獄一人。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英宗正統五年,令南北直隸司獄官,九年赴部通考。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司獄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
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
景帝景泰元年,令南北直隸司獄官,各赴本部聽考。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隸司獄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者赴吏部。皇清順治 年
《大清會典》:國初,設順天府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
員。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屬衙門司獄司,
司獄一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員。〈初各省俱設,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員,餘悉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江南、湖廣各二員,新江、江西、山東、河南、陜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員,他省無〉各府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員。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司獄司司獄。
司獄部名臣列傳
漢
于公
按《漢書·于定國傳》:定國父于公為縣獄史,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為之生立祠,號曰于公祠。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姑謂鄰人曰:孝婦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絫丁壯,奈何。其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于公以為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于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于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斷之,咎黨在是乎。于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于公其閭門壞,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謂曰:少高大閭門,令容駟馬高蓋車。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所冤,子孫必有興者。至定國為丞相,永為御史大夫,封侯傳世云。
元
陳學禮
按《吉安府志》:學禮,字季立,太和人。貧而力學,攻醫,常懷藥濟人。至元中,以薦,為瑞金縣學教諭,陞梅州學正,廣州府學教授。徒步赴官,僉憲劉公奇其清苦,至則復侵地,覈隱租,大新學校。陞贛州司獄。贛州獄具酷械,床以石為之。學禮易以木,夏備湢沐,冬給薪炭,衣食其饑寒。訖官三年,無一人病死者。獄有雩都人,因守禾,為盜挾去刦人。事覺,坐罪。學禮言於部使者,得白其冤。未幾,陞瑞金縣尹,訟簡徭輕,民以休息。時郡守政尚嚴峻,屬吏無所容,獨重學禮。尋以贛州路推官致仕。
明
孫一謙
按《明外史本傳》:一謙,連江人。萬曆間,為南京刑部司獄。善恤囚。故事重囚米日一升,多為獄卒盜去。及散飯時,又強弱不均,有終朝不得食者。其輕繫者,初入獄,必驅之濕穢地,索錢既足,始與善地。一謙知之,嚴為禁革。手創一秤,秤米計飯,自持秤按籍分給。時時視囚衣敝,則為浣濯補,緝察輕繫之,尤餓者予囚飯之半,囚得不死。無不人人感泣。而獄卒無敢漁一錢。每郎官視獄,問囚:有苦欲言乎。皆對曰:甚幸,孫君衣食我。尚書陸光祖、侍郎王世貞聞之,咸加嘆異。欲為之地,而一謙已滿三歲,遷靈山吏目去。世貞特賦詩贈之,一謙竟不之官。舟至鄱陽湖,若有名為地主者,遂卒。
蘇夢暘
按《明外史·孫一謙傳》:一謙後二十年,又有蘇夢暘,閩縣人。三十四年,亦為南京刑部司獄。其郡人董應舉,時官南京,以一謙事告之。夢暘慨然,一切效其所為,而益戢獄卒,不使患苦諸囚。又恐昏夜虐之,而己不知也。則每室置一鑼,令曰:有虐囚者,同室鳴此。不鳴者,與同罪。由是獄中肅然。異時囚死而無人收葬者,率棄之竇中,恣群犬食之。夢暘惻然,料囚米有羨,即白之郎官,請為槥,以待死者。郎官稱善,共白於署部都御史丁賓,賓大喜,從之。益發衣襦諸物,令夢暘給散諸囚。已而秩滿,遷東樂民守禦所吏目。賓太息曰:吾署刑曹,祗見王郎中紹先,及蘇司獄耳惜也。紹先死而司獄又遠徙,於是特獎夢暘,而資遣之甚厚。郎中沈珫,嘗指獄戶曰:此固生地獄也。自蘇司獄去,吾不敢繫人矣。其為士大夫嘉歎如此。
司獄部紀事
《能書錄》:秦獄吏程邈善大篆,得罪始皇,囚於雲陽獄。增減大篆體,去其繁複。始皇善之,出為御史。因名其書曰隸書。
《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勃免相就國。歲餘,每河東守尉行縣至絳,勃自畏恐誅,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之。其後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其事長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絳侯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
《漢書·韓安國傳》:安國坐法抵罪,蒙獄吏田甲辱安國。安國曰:死灰獨不復然乎。田曰:然即溺之。居無幾,梁內史缺,漢使使者拜安國為梁內史,起徒中為二千石。田甲亡。安國曰:甲不就官,我滅而族。甲肉袒謝,安國笑曰:公等足與治乎。卒善遇之。
《公孫弘傳》:弘少時為獄吏,有罪,免。家貧,牧豕海上。《丙吉傳》:丙吉治律令,為魯獄史。積功勞,稍遷至廷尉右監。坐法失官,歸為州從事。武帝末,巫蠱事起,吉以故廷尉監徵,詔治巫蠱郡邸獄。時宣帝生數月,以皇曾孫坐衛太子事繫,吉見而憐之。又心知太子無事實,重哀曾孫無辜,吉擇謹厚女徒,令保養曾孫,置間燥處。吉治巫蠱事,連歲不決。後元二年,武帝疾,往來長楊、五柞宮,望氣者言:長安獄中有天子氣。於是上遣使者分條中都官,詔獄繫者,亡輕重,一切皆殺之。內謁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獄,吉閉門拒使者不納,曰:皇曾孫在。他人亡辜死者猶不可,況親曾孫乎。相守至天明不得入,穰還以聞,因劾奏吉。武帝亦寤,曰:天使之也。因赦天下。郡邸獄繫者,獨賴吉得生,恩及四海矣。曾孫病,幾不全者數焉,吉數敕保養乳母加致醫藥,視遇甚有恩惠,以私財物給其衣食。
《太平御覽》:武帝置中都獄官二十六所,世祖皆省,唯廷尉及洛陽有詔獄。
《漢書·于定國傳》:定國少學法于父,父死,後定國亦為獄史,郡決曹,補廷尉史。
《路溫舒傳》:溫舒父為里監門。使溫舒牧羊,溫舒取澤中蒲,截以為牒,編用寫書。稍習善,求為獄小吏,因學律令,轉為獄史,縣中疑事皆問焉。太守行縣,見而異之。
《尹翁歸傳》:翁歸徙杜陵。少孤,與季父居。為獄小吏,曉習文法。喜擊劍,人莫能當。
《後漢書·郭躬傳》:躬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虞詡傳》:詡祖父經,為郡縣獄吏,案法平允,務存寬恕,每冬月上其狀,恆流涕隨之。嘗稱曰:東海于公高為里門,而其子定國卒至丞相。吾決獄六十年矣,雖不及于公,其庶幾乎。子孫何必不為九卿邪。故字詡曰升卿。
《范滂傳》:滂坐繫黃門北寺獄。獄吏謂曰:凡坐繫皆祭皋陶。滂曰:皋陶賢者,古之直臣。知滂無罪,將理之於帝;如其有罪,祭之何益。眾人由此亦止。
《魏志·臧霸傳》:霸父戒,為縣獄掾,據法不聽太守欲所私殺。太守大怒,收戒詣府,時送者百餘人。霸年十八,將客數十人徑於費西山中要奪之,送者莫敢動,因與父俱亡命東海。
《避署錄話》:蘇子瞻,元豐間,赴詔獄,與其長子邁俱行,與之期送食,唯菜與肉,有不測,則徹二物而送以魚,使伺外間以為候。邁謹守逾月。忽糧盡,出謀於陳留,委其一親戚代送,而忘語其約。親戚偶得魚鮓送之,不兼他物。子瞻大駭,知不免,將以祈哀於上,而無以自達。乃作二詩寄子,由祝獄吏致之,蓋意獄吏不敢隱,則必以聞。已而果然。神宗初固無殺意,見詩,益動心。自是遂益從寬釋。
《東皋雜錄》:東坡,元豐間,繫御史獄,謫黃州。元祐初,起知登州。未幾,以禮部員外郎,召道中,遇當時獄官,甚有愧色。東坡戲之曰:有蛇螫殺人,為冥官所追,議法當死。蛇前訴曰:誠有罪,然亦有功可自贖。冥官曰:何功也。蛇曰:某有黃,可治病,所活已數人矣。吏收驗,果不誣,遂免。良久,索一牛至。獄吏曰:此牛觸殺人,亦當死。牛曰:我亦有黃,可治病,亦活數人矣。良久,亦得免。久之,獄吏引一人至,曰:此人生常殺人,幸免死。今當還命。其人倉皇,妄言亦有黃。冥官大怒,詰之曰:蛇黃、牛黃皆入藥,天下所共知。汝為人,何黃之有。左右交訊,其人窘甚,曰:某別無黃,但有些慚惶。
《宋史·高登傳》:登攝獄事,有囚殺人,守欲奏裁曰:陰德可為。登曰:陰德豈可有心為之,殺人者死,而可幸免,則被死之冤何時銷。滿秩,士民丐留不獲。
司獄部雜錄
《野客叢談》:漢獄固酷,獄吏尤不恤。試摭數事:周勃下廷尉,吏稍侵辱之。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安知獄吏之貴也。韓安國抵罪,蒙獄吏田甲辱之。安國曰:死灰不復然乎。甲曰:然即溺之。王嘉下獄,獄吏稍侵辱之。嘉喟然仰天歎曰:幸得充備宰相,不能進賢退不肖,死有餘責。嘔血而死。蕭望之不肯入獄,仰天嘆曰:吾備位宰相,老入獄牢,苟求生活,不亦鄙乎。飲藥而死。夫以宰相大臣,獄吏尚且不恤,況其他乎。是以路溫舒上書,有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今治獄之吏,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之吏,皆欲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離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此仁聖之所以傷也。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不獲。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詞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鍊而周內之,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鍊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亡極,媮為一切。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此所謂一尚存者也。溫舒一書,深切如此。使人讀之,不覺毛竦。想秦弊之存於當時者,莫此為酷。觀勃等所云,益可驗矣。鍛鍊周內,文致其罪,在漢已然。況今日乎。
《泊宅編》:今州縣獄,皆立皋陶廟,以時祀之。蓋自漢已然。范滂繫獄吏,俾祭皋陶,曰:皋陶,賢者,知滂無罪,將理之於帝。如其無知,祭之何益。皋陶大理,善用刑,故後享之。今西北屠者,皆祭樊噲,又可笑也。
司倉部彙考
周
周制,設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倉人掌粟入之藏,又設司祿,而皆統於地官。
按《周禮·地官》: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訂義〉薛平仲曰:場人既已為登穀之備矣,則倉廩之官,當有以為儲蓄之備也。先儒以廩為藏米,以倉為藏穀,故廩人之官,必以下大夫二人居之。自穀而舂揄以為米,則米之為用,所當貴重愛惜者,而官其可輕畀哉。是以廩人為之長,而倉人以中士為之屬焉。
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訂義〉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知九穀之數,專掌于司祿。今復見于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
〈訂義〉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
〈訂義〉賈氏曰:萬民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上謂大豐年,中謂常年,下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鄭康成曰: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訂義〉鄭鍔曰:梁惠王移民就粟,孟子譏之,何耶。蓋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饑偶出於天時之水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產,凶歲則移民,是為無政。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訂義〉王昭禹曰:治者,量遠近為之節。 鄭康成曰:行道曰糧,謂糒也。止居曰食,謂米也。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訂義〉鄭康成曰:接讀為壹扱,再祭之扱,扱以授舂人舂之。 易氏曰:接猶承也。天子親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親承之,與常穀同,何以致敬於鬼神。故甸師以時入之於廩人,廩人接之以藏於神倉。及大祭祀之時,廩人則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則舂穀而為米,𩟄人接之,則炊米而為食。然後王者得以親承祭祀,其為敬至矣。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訂義〉項氏曰:倉人,掌藏粟者。
掌粟入之藏。
〈訂義〉鄭康成曰: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賈氏曰:月令首種不入。鄭注引舊記,首種謂稷也,即種粟是五穀之長。下文九穀,此云粟,是以粟為主。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訂義〉鄭鍔曰:邦之用穀也,有匪頒賙賜稍食之殊,則其精粗亦異。故宜辨其色焉。
若穀不足,則止餘法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訂義〉王氏曰: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餘用者。
易氏曰:大府所謂式貢之餘財,以供玩好。幣餘
之賦,以待賜予。委人所謂凡其餘聚,以待頒賜。止餘法用止此者歟。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是樂歲,則取之於民,凶年則遂以頒之於民,取之不以為虐。頒之,乃所以為利,無非充裕民之仁政。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訂義〉黃氏曰:大事,大師役也。其小者,遺人委積自足,共之其大者,倉人共其穀,積食飲之,具食糗糒,飲漿酏也。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訂義〉劉迎曰:司祿者,司穀祿。先儒誤為爵祿矣。不然,何以與倉人司稼同列耶。 易氏曰:司祿,逸篇弗可考矣。此經猶存其官之名者,以序見之,不特見之序官而已。天府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鄭氏謂:司祿為文昌第六星,祿之言穀也,則以掌天下之穀數者,謂之司祿。亦
猶掌天下之民數,而秋官有司民之職,蓋民之損益關乎天,穀之豐耗係乎民。此司民及三年大比,則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且有天府之登,知司祿之於穀數亦然。則王者以民為天,民以食為天。其類同其義可推矣。
晉
晉制縣置倉曹掾吏。
按《晉書·職官志》云云。
北齊
北齊制三等州郡鎮置倉曹、倉督等員。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中、下州置屬官有倉曹參軍事;上、中、下郡屬官有倉督三等,諸鎮置倉曹參軍事、倉督等員。
隋
隋制州置倉督。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高祖開皇 年,郡置倉曹書佐。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開皇中,罷州置郡,郡置倉曹書佐,因郡之大小而為增減。
唐
唐制,州置司倉參軍,上鎮置倉曹參軍、倉曹佐、及縣置司倉佐等員。
按《唐書·百官志》:上州司倉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中州司倉參軍事一人,正八品。下下州司倉參軍事一人,從八品。下上鎮倉曹參軍事從八品,下凡鎮二萬人以上,增倉曹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不及二萬者,倉曹參軍事正八品。上掌儀式倉庫、飲膳醫藥、付事勾稽、省署鈔目、監印給紙筆、市易公廨。又注: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一萬以上置義倉督三人。凡縣有司倉佐,上鎮:有倉曹佐一人、史二人,倉督一人、史二人;中鎮:倉督一人、史二人;下鎮:倉督一人、史一人。
宋
宋制置戶曹參軍掌倉庫受納。
按《宋史·職官志》: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
孝宗乾道六年,令司戶專主倉庫。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乾道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從之。
金
金制諸倉置使副等員。
按《金史·百官志》:大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副使,從七品。
提舉倉場司。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出納公平及毋致虧敗。監支納官,八品,十六員。
〈注〉貞祐五年置,先吏部辟舉,後省擬。監支納官,以年六十以下廉幹人充,女直、漢人各一。廣盈倉、豐盈倉、永豐倉、儲倉、富國倉、廣衍倉、三登倉、常盈倉、通濟倉與在京倉,置監支納使副各一員。豐備倉、豐贍倉、廣濟倉、潼關倉,興定五年刱置潼關倉監支納一員,兼樞密院彈壓。陳州倉四員。洧川倉二員。
諸倉。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倉廩畜積、受納租稅、支給祿廩之事。
〈注〉攢典,掌收支文曆、行署案牘。歲收一萬石以上設二人。倉子,掌斛斗盤量、出納看守之事。
南京諸倉監支納官,正八品。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諸路總管府屬府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明
太祖洪武六年,定府州縣所屬衙門,設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六年,定府所屬衙門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州所屬衙門,有倉草場者,設官如府縣。所屬衙門有倉草場者,設官如州。
洪武九年,令司倉俸滿,給由以九年通論。
按《明會典》: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以已未入流者陞級有差。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流,陞正九品。
洪武二十六年,定倉官陞降品級有差。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花銷,明白送部類奏。又定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而賠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近例賠完者免罰〉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并私罪,曾經杖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用。
洪武二十八年,令內外倉官歷過全俸服滿後,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內外倉官,歷過全俸,雖未周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滿後,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宣宗宣德元年,令長安倉副使,該本等搭選南京收糧者,照常付選。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長安四門倉副使,不係經收糧斛,該本等搭選南京者,具奏人選。今亦收糧照常付選。
英宗正統元年,令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日,布政司查明,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
正統三年,定在外倉官考滿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復職。候九年通考,以憑陞用。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在外倉官,三年、六年考滿,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五年,定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官,取具各該官吏保結,達布政司都司,令親齎具由,申報本部,以憑查考。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憂回籍者,將首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官起復,以憑查考。
孝宗弘治三年,定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准作守支收考。違者仍照未滿月日守支。
按《明會典》: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准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准作守支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弘治 年,定凡倉官收糧,無過者陞,違者分別降用送問。
按《明會典》:凡倉場官,弘治間,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以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者,歷俸周歲,許交盤給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該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雖曾盤收,不係經收者,亦起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違者皆送問。又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送問。駁回守支。又定凡倉場攢典守支,八年不盡者,委官交盤明白,交與見任官攢守支,給由其批內不開守支盡絕年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收放者,起送赴部,駁回另歷。
世宗嘉靖三年,定宣府東路倉官,部覈稱職者,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倉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放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穆宗隆慶六年,令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倉官,年滿者,撫按委官查盤,交付接管,即與起送。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堡倉場官,攢一年已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官查盤明白,交付接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絕。
神宗萬曆元年,令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併零數坐支不盡千石者,一體起送。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湊放,一體起送。
萬曆六年,令腹裏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給由免其守支。
按《明會典》云云。萬曆七年,定倉官經犯徒杖者,不選鹽場驛遞等官。按《明會典》:萬曆七年,題准從九品及雜職倉官,但經犯有徒杖,止降改雜職倉官,不選鹽場驛遞等官。萬曆十三年,令倉官支放任滿,交與新官接管,刻期起送。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隨時支放。周歲任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糧草數多,如京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事例,交盤起送。若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所,亦照臨德二倉事例,隨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毋令過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
皇清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陝西涼莊倉大使一員,〈舊有河西靈州倉大使一員,四川建昌、鹽井、越巂、寧番、會川、鎮西六倉大使各一員,後俱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屬衙門,西寧道所屬倉大使一員,〈舊設五員,後裁四員 舊有肅州、靖遠兩道所屬倉大使各一員,後裁 舊有倉副使,後裁〉各府所屬衙門倉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州縣倉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各場倉大使一員。〈舊有副使一員後裁〉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布政使司倉大使,各府倉大使。未入流:道倉大使,州倉大使,副使,縣倉大使,副使。
司倉部紀事
《史記·貨殖傳》:宣曲任氏之先,為督道倉吏。秦之敗也,豪強皆爭取金玉,而任氏獨窖倉粟。楚漢相距滎陽也,民不得耕種,米石至萬,而豪強金玉盡歸任氏。《宋史·侍其曙傳》:其曙,咸平中與謝德權提舉在京倉草場。嘗於倉隙地牧牛羊,為德權所訟。真宗以問德權曰:牛羊食倉粟邪。曙聞而自劾,帝勉諭之。它日,召曙問:汝才孰與德權。對曰:德權畏法慎事,臣乃敢於官倉牧牛羊,是不及也。人多稱之。
《吳昌裔傳》:昌裔,轉運使曹彥約聞其賢,俾司糴場。時歲饑,議糴上流,昌裔請發本倉所儲數萬而徐糴以償,從之。
《張洽傳》:洽時行社倉法,洽請於縣,貸常平米二百石,建倉里中,六年而歸其本於官,鄉人利之。
《遼史·百官志》:縣有驛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等役。有破產不能給者,良民患之。馬人望設法,使民出錢免役,官自募人,倉司給使以公使充,人以為便。《瑞州府志》:陳璣由吏員授進賢縣倉大使。正統元年,侍郎趙新薦之,遂詔知高安。
司倉部雜錄
《漢書·王嘉傳》: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為氏,倉氏則倉吏之後也。
《石林燕語》:後唐明宗,嘗入倉觀受納,主吏懼,責其多取,乃故為輕量。明宗曰:倉廩宿藏,動經數年,若取之如此,後豈免拆閱乎。吏因訴曰:自來主藏者,所以至破家竭產,以償欠正為是。明宗惻然,乃詔:自今石取二升,為雀鼠耗。至今用之。所謂加耗者是也。明宗知恤吏矣,不知反墮其計中。遂為民害。近世立盤量出剩法,本防吏姦,而州縣貪暴者,因以斂民,至於倍蓰,以其正數上供,及應監司之求而留出剩以自給。監司知之,亦不問。加耗又不足言也。
司庫部彙考
金
金制置諸庫設使副判官等員。
按《金史·百官志》:南京豐衍東西庫。使,正八品。副使,從八品。判二員,正九品。監支、納各一員,正八品。
軍器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掌甲胄兵仗。
〈注〉司吏二人。庫子,掌出納之數、看守巡護。中都、南京依此置,西京省副使,北京惟副使,仍兼八作使。隨府節鎮設使、副,若軍器兼作院,軍資兼軍器庫,及防刺郡,則置都監一員,以軍資監兼者如舊。
中都廣備庫。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一員,正九品。掌疋帛顏色,油漆諸物出納之事。
〈注〉攢典四人。庫子十四人,內十二人收支,二人應辦。掌排數出納、看守巡護之事,與庫官通管。
永豐庫。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一員,正九品。掌泉貨金銀珠玉出納之事。
〈注〉攢典三人。庫子十二人,內十人收支,二人應辦。凡歲收二十五萬貫者置庫子十人,不及二萬貫者置二人。
南京交鈔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出入錢鈔兌便之事。
〈注〉攢典二人,攢寫計帳、類會合同。庫子八人,掌受納錢數、辨驗交鈔、毀舊主簿曆。
世宗大定十三年,置中都流泉務。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中都流泉務。大定十三年,上謂宰臣曰:聞民間質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為本,小民苦之。若官為設庫務,十中取一為息,以助官吏廩給之費,似可便民。卿等其議以聞。有司奏於中都、南京、東平、真定等處并置質典庫,以流泉為名,各設使、副一員。凡典質物,使、副親評價直,許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經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出帖子作寫質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銀等第分兩,及所典年月日錢貫,下架年月之類。若亡失者,收贖日勒合於人,驗元典官本,并合該利息,賠償入官外,更勒庫子,驗典物日上等時估償之,物雖故舊,依新價償。仍委運司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若有違犯則究治。每月具數申報上司。
宣宗興定三年,立軍器庫,設使、副各一員。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河南路節鎮以上立軍器庫,設使、副各一員。
元
元制置各省屬官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
按《元史·百官志》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置諸路總管府屬平準行用庫,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設儲用庫提領使、副各一人。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所轄官司天曆二年,復設儲用庫提領、大使、副使各一人。
明
太祖洪武九年,令司庫俸滿給由,以九年通論。
按《明會典》: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成祖永樂八年,定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內府庫官例。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三年,令在外庫官考滿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復職。候九年通考,以憑陞用。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在外庫官三年、六年考滿,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五年,定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庫官,具結報部查考之例。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憂回籍者,將首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官起復,以憑查考。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順天府所屬衙門庫大使一
員。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庫大使:山西三員,江南、湖廣各二員,浙江、江西、福建、山東、河南、陝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員。副使:浙江、江西、山西、陜西、雲南各一員。他省無。各州庫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各場庫大使一員。〈舊有副使一員,後裁〉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京府庫大使,布政使司庫大使,守道庫大使。未入流:布政使司庫副使,府庫大使副使,州庫大使,鹽運司庫大使。
司庫部名臣列傳
金
高竑
按《金史本傳》:竑以蔭補官,累調貴德縣尉。提刑司舉任繁劇,遷奉聖州錄事。察廉,遷內黃令,累官左藏庫副使。元妃李氏以皂幣易紅輅,竑獨拒不肯易。元妃奏之。章宗大喜,遣人諭之曰:所執甚善。今姑與之,後不得為例。轉儀鑾局、少府少監。
司庫部紀事
《南史·齊豫章王嶷傳》:齋庫失火,燒荊州還資,評直三千餘萬,主局各杖數十而已。
《舊唐書·關播傳》:播遷給事中。故事諸司甲庫,以令史直曹刓脫為姦。播悉易以士人,時韙其法。
《宋史·張永德傳》:永德曾祖丕,尚氣節。後唐武皇鎮太原,急於用度,多嚴選富家子掌帑庫。或調度不給,即坐誅,沒入貲產。丕為之滿歲,府財有餘。宗人政當次補其任,率族屬泣拜,請丕濟其急,丕又為代掌一年,鄉里服其義。
《任伯雨傳》:伯雨自幼,巳矯然不群,邃經術,文力雄健。中進士第,調施州清江主簿。郡守檄使涖公庫,笑曰:里名勝母,曾子不入,此職何為至我哉。拒不受。
司庫部雜錄
《禮記·檀弓》:所舉於晉國,管庫之士,七十有餘家。《漢書·王嘉傳》: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為氏,庫氏則庫吏之後也。
《宋史·陳亮傳》:自管庫微賤,必命於朝廷,而天下之勢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