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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出繼部總論

  禮記〈喪服〉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躋僖公 仲嬰齊卒〉

  白虎通〈封公侯〉

  獨斷〈為後論〉

  杜氏通典〈為人後總論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繼殤後服議 庶子為人後其妻為本舅姑服議 女子為繼父服議〉

  文獻通考〈為人後議 為兄後議〉

  宋史禮志〈兄弟繼統入廟〉

  袁氏世範〈睦親篇〉

  荊川裨編〈天子繼兄弟統宜自繼其父議〉

  日知錄〈為人後〉

家範典第四十九卷

出繼部總論

《禮記》《喪服》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陳註〉此舅姑,謂夫之所生父母。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陳註〉母再嫁,而子不隨往,則此子與母之繼夫猶路人也。故自無服矣,今此子無大功之親。隨母以往,其人亦無大功之親。故云同居皆無主後也。於是以其貨財為此子同築宮廟使之,祭祀其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其服期也。異居有三,一是昔同今異;二是今雖同居。卻不同財;三是繼父自有子,即為異居。異居者,服齊衰三月而已。此云有主後者,為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陳註〉《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之為子。母此謂為慈母後者也。若庶母嘗有子,而子已死,命他妾之子為其後。故云為庶母可也。若父之妾有子,而子死,己命己之妾子後之,亦可。故云為祖庶母可也。石梁王氏曰:為慈母後者,為庶母為祖庶母後,皆可謂既是妾子,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生之子為後。

《儀禮》《喪服》

為人後者。

〈疏〉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按《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註〉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疏〉釋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云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云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

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也。

繼母如母。

〈疏〉釋曰: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故皆舉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繼母載在,三年章內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註〉因猶親也。〈疏〉釋曰:傳發問者,以繼母本是路人。今來配父,輒如己母。故發斯問,答云繼母配父,即是胖合之義。既與己母無別。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

繼父同居者。

〈疏〉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註〉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天不可二比,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疏〉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知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己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釋曰:鄭知妻穉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云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功已下,為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云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內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為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為妻不可更於前夫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爾者,并解為繼父期與三月,云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疏〉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人不得後大宗。

〈註〉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繼父不同居者。

〈註〉嘗同居今不同。〈疏〉釋曰: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惟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訖,是以皆不言也。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次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釋曰:《案下記》云:為人後者,於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註〉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疏〉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春秋四傳》《躋僖公》

《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左傳》:逆祀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舊鬼小。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君子曰:《禮》謂其后稷,親而先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仲尼曰:臧文仲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廢六關,妾織蒲三不仁也。作虛器縱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公羊傳》: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躋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也。

《穀梁傳》: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於太祖,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胡傳》:有事者,時祭大事祫也。合群廟之主,食於太廟,升僖於閔之上也。閔、僖二公,親則兄弟分,則君臣以為逆祀者,兄弟之不先君臣禮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故左氏則曰:祀國之大事,而逆之可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公羊則曰:其逆祀先禰,而後祖也。《穀梁》則曰: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閔僖非祖禰而謂之祖禰者,何臣子一例也。夫有天下者,事七世諸侯,五世說禮者曰:世指父子非兄弟也。然三傳同以閔公為祖,而臣子一例。是以僖公父視,閔公為禮。而父死子繼,兄亡弟及。名號雖不同,其為世一矣。

〈大全〉何氏曰:僖公閔兄不得為父子,嘗為臣。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范氏曰:僖公雖長已為臣矣。閔公雖小已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而喻。 臨川吳氏曰:閔僖曾為君臣,義同父子閔猶父也。僖猶子也,躋僖於閔之上,是先子後父也。 劉氏曰:僖公于閔,非父子也。然與親父子相襲,無以異臣子一體也。君之則我,以臣事之父之,則我以子奉之,是故為人後者,則為之子矣。彼不以子繼父,則必以臣繼君。君臣猶父子,則父子猶君臣也。舜之有天下,祖顓頊而宗堯,堯非同姓也,受國焉。爾非同姓,尚宗之,況親親乎。 蜀孫氏曰:世與昭穆云者,據父子之正而言也。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之矣。 高氏曰:父子相繼,禮之常也。至於傳之兄弟,則亦不得已焉耳。既授以國則所傳者,雖非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其父,亦猶父道也。漢之惠文,亦兄弟相繼。而當時議者推文帝上繼高祖,而惠帝親受高祖天下者,反不得與昭穆之正。至於光武當繼平帝,又自以世,次當為元帝後皆背經違禮,而不

可傳者也。凡人君以兄弟為後者,必非有子者也。引而為嗣,臣子一體矣。而當嗣者,反以兄弟之故不繼。所受國者,而繼先君則是所受國者,竟莫之嗣。生則以臣子事之死,則以兄弟治之。忘生倍死,況己實受之後君。今乃自繼先君,不唯棄後君命己之意。又廢先君傳授之命,人民土地則歸之己,而父子之禮則恥不為。此皆不可者也。豈所以重受國之意也。

《仲嬰齊卒》

《春秋·成公十有五年》:春,王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公羊傳》:仲嬰齊者何,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為人後者,為其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後,後歸父也。歸父使於晉,而未反,何以後之,叔仲惠伯,傅子赤者也。文公死子幼,公子遂謂叔仲惠伯曰:君幼,如之何,願與子慮之,叔仲惠伯曰:吾子相之,老夫抱之,何幼君之有,公子遂知其不可與謀,退而殺叔仲惠伯,弒子赤而立宣公,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聚諸大夫而問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為之,諸大夫皆雜然曰:仲氏也。其然乎,於是遣歸父之家,然後哭君,歸父使乎晉,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墠帷哭君成踊,反命於介,自是走之齊,魯人徐傷歸父之無後也。於是使嬰齊後之也。

《穀梁傳》: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子由父疏之也。《胡傳》:嬰齊者,公子遂之子,公孫歸父之弟也。歸父出奔齊魯,人徐傷其無後也。於是使嬰齊後之。故書曰:仲嬰齊此,可謂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者。以後歸父則弟不可為兄嗣,以後襄仲則以父字為氏,亦非矣。

〈大全〉杜氏曰:嬰齊,襄仲子歸父弟,宣十八年,逐東門氏。既而使嬰齊紹其後曰仲氏。 何氏曰:弟無後,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故不書。仲孫明不與子,為父孫問書。仲嬰齊與叔老無異矣。何以見譏其為兄後乎。 茅堂胡氏曰:嬰齊乃公子遂之子,當稱公孫。今魯人以之後,歸父書曰:仲見其以父字為氏,可謂亂昭穆之序矣。何氏謂不言仲孫明不與子為父孫,按魯自有仲孫蔑叔孫豹。故叔彭生,叔老不言叔孫,則仲嬰齊宜亦不書孫矣。 劉氏曰:穀梁謂子由父疏,不得稱公孫,則歸父何故稱公孫乎。 廬陵李氏曰:以仲遂生而賜氏,俾世其卿之說考之,則仲固為族無可疑矣。故劉炫曰:仲遂受賜為仲氏。故子孫稱仲氏是也。《穀梁》說尤失之。

《漢·班固·白虎通》《封公侯》

始封諸侯無子,死不得與兄弟何古者,象賢也。弟非賢者子孫,《春秋傳》曰:善善及子孫,不言及昆弟。昆弟尊同無相承養之義,以閔公不繼莊公也。昆弟不相繼之義,至繼體諸侯無子,得及親屬者,以其俱賢者子孫也。重其先祖之功,故得及之。《禮服傳》曰:大宗不可絕,同宗則可以為後。為人作子何明,小宗可以絕,大宗不可絕。故舍己之父往為後於大宗,所以尊祖重不絕大宗也。《春秋傳》曰:為人後者,為人子者,繼世諸侯無子又無弟,但有諸父庶兄,當誰庶與兄推親之序也。王者受命,而作興滅國,繼絕世何為先王無道,妄殺無辜。及嗣子幼弱為強臣所奪,子孫皆無罪。囚而絕重,其先人之功。故復立之。《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誅君之子不立者。義無所繼也。諸侯世位象賢也,今親被誅絕也。

《蔡邕·獨斷》《為後論》

文帝弟雖在三禮,兄弟不相為後。文帝即高祖子於惠帝兄弟也。故不為惠帝後,而為第二宣帝弟。次昭帝史皇孫之子於昭帝為兄,孫以系祖不得上。與父齊。故為七世,光武雖在十二,於父子之次,於成帝為兄弟,於哀帝為諸父,於平帝為父祖。皆不可為之後。至元帝於光武為父,故上繼元帝而為九世。故河圖曰:赤九世會昌,謂光武也。十世以光謂孝明也。十一以興謂孝章也。成雖在九,哀雖在十,平雖在十一,不稱次。

《唐·杜氏·通典》《為人後總論》

周制,為人後者。子夏曰: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也。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族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嫡子不得後大宗也。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太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魏劉德問以:為人後者,支子可也,長子不以為後。同宗無支子,惟有長子,長子不後人則大宗絕,後則違禮,如之何。田瓊答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

晉范汪祭典云: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於名山,設不盡在,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一已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王之典,而傷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於天下久矣。汪子甯以為:父母生之,續莫大焉。三千之罪,無後為重。夫立大宗,所以銓序昭穆,彌淪百代,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禮盡於此,義誠重矣。方之祖考,於斯為薄。若今捨重適輕,違親就疏,則是生不敬養,沒不敬享,生人之本不盡,孝子之事靡終,非所以通人子之情,為經代之典。夫嫡子存則奉養有主,嫡子亡則蒸嘗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後之義,而無廢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後大宗,但云以支子繼大宗,則義已暢矣。不應復云嫡子不得繼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也。若無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統昭穆,何必亂乎。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傍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禘祭太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為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矣。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繼叔父榮。榮早終,不及持重。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後榮,從出降之制,斷殷為大功,假二十日。愚以為翔既不及榮持重服,雖名戶別繼,奉養姜故如親子,便依降例,情制為輕。且因是翔之嫡子,應為姜之嫡孫。乞得依令,遣寧去職。尚書奏:禮無不及還重之制,翔自應降姜,殷無緣還重。詔可。賀循為後服議:按喪服曰,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子兄弟若子。時人論者,多以為後者子孫,皆計本親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為人後者,直謂己嫡不以出後,當以支子耳,無明於後者之子見捨本親,何以言不得為人後耶。答曰:五服之制,其屬有六。一去本繫,以名為正。名正則男女有別,上下不悖。若假之以號者則輕其權,定之以名者則尊其統。故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何為言無。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則卑其服,若得名之則重其制。此之有無尊卑之宜,則是彼之後者嫡庶之例也。至於庶子為後,稱名不言孝,為墠而祭,以其尚有貳志,不專故也。其子則定名而處廟,以為彼情可制,此義宜惇故也。豈非顧本有已,復統有節哉。或曰:所後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已無服,疏親戚之恩,非先聖之意耶。荅曰:何為其然。禮有節權,恩義相顧,為所生無絕道,其餘皆宜權制也。夫初出後者,離至親之側,為別宗之胄,闕晨昏之歡,廢終養之道,顧復之恩靡報,罔極之情莫伸,義雖從於為後,恩實降於本親,故有一降之差。若能專心所繼,後者之子,上有所承,於今為同財之密,顧本有異門之疏。若以父服輒當後者,至於生不及祖父母諸昆弟,父有重制,而已無服,又出母齊衰而杖,其子又不從服。今出後者於父母乃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禮失於煩,故約以取通,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孫,其禮闕而不載。生在他邦,父已不稅,其義幽而不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獨遲疑別宗之祖耶。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豈當獨以為傳代稱乎。生長於外,不得言出,猶繼父未嘗同居,不為異也。又父報出子,誠是疏己稠彼。子以父為旁尊,則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奪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輕疏而絕其恩。絕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則所後親,所後親則祭祀敬,祭祀敬則宗廟嚴,宗廟嚴則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齊一身以肅家道;此殆聖人之意也。

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為其祖父母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為父後者。今出後大宗,大宗,尊之統,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遷,其父母報之周,所謂尊祖故敬宗也。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還當為其祖父母大功耳。又云:代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為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疏為服紀耳。按晉劉智釋疑:或問:禮為人後者,為當唯出子一身還本親也。魯國孔正陽等議,以為人後者,服所後之親若子,為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至其子以義斷,不復還本親故也。禮云若子者,則於本父母不若子矣。劉智又按:禮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孫皆為人後者也。甲無後,故乙為之後。乙之子孫,皆去其親,往為甲後,皆當稱為人後,服本親不傷於後者。若子,則其孫亦然矣。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得絕之矣。儒林掾謝襲稱:學士張檐之從祖母丁喪士,本是親祖母,亡父出後,求詳禮典。輒敕助教陳福議,當諸出為人後者,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自為後者之身。及為後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議,則檐之不應廢業。王彪之答:如所云,族人後大宗者,出後者子,於本祖無服。孫不服祖,於情不安,是以諸儒之說義旨,總謂為人後者雖在五服之外,皆降本親一等,無孫不服本祖之條。按記云:夫為人後,其妻為舅姑大功。鄭元云:不二降也。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況其子孫,骨肉至親,便當無服乎。禮疑則重,義例亦明。如禮之例,諸出後者及子孫,還服本親,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降一等。謂檐之當服大功。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晉王冀按:喪服云:為人後者其為父母,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為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以降其親者,已受重於大宗,必為所後之父服斬故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則自非經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為人後,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為其親斬,亦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為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為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已不為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敘經意,但為既後大宗,無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為後而不為所後制服為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為傷教,斯蓋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為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謂為後之子及所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其所後制服,則宜還為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知人心,在可通矣。

《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

東晉成帝咸和五年,散騎侍郎賀喬妻于氏上表云:妾昔初奉醮歸於賀氏,後嗣不殖,母兄群從以妾犯七出,數告賀氏求妾還。妾姑薄氏過見矜愍,無子歸之天命,婚姻之好,義無絕離,故使夫喬,多立側媵。喬仲兄群哀妾之身,恕妾之志,數謂親屬曰:于新婦不幸無子,若群陶新婦生前男,以後當以一子與之。陶氏既產澄、馥二男,其後子輝再孕,群即白薄:若所育是男,以乞新婦。妾敬諾拜賜,先為衣服,以待其生。輝生之日,洗浴斷臍,妾即取還,服藥下乳以乳之。陶氏時取孩抱,群恆訶止,婢使有言其本末者,群輒責之,誠欲使子一情以親妾,而絕本恩於所生。輝百餘日,無命不育,妾誠自悲傷,為之憔悴,姑長上下,益見矜憐。群續復以子率,重見鎮撫,妾所以訖心盡力,皆如養輝,故率至於有識,不自知非妾之子也。率生過周,而喬妾張始生子纂,於時群尚平存,不以為疑。原薄及群以率賜妾之意,非唯以續喬之嗣,乃以存妾之身,妾所以得終奉烝嘗於賀氏,緣守群信言也。率年六歲,纂年五歲,群始喪亡。其後言語漏洩,而率漸自嫌為非妾所生。率既長,與妾九族內外修姑姨之親而白談者,或以喬既有纂,其率不得久安為妾子,若不去,則是與為人後。去年,率即歸還陶氏。喬時寢疾,曰: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議也,陌上遊談之士,遽能深明禮情。當與公私共論正之。尋遂喪亡。率既年小,未究大義,動於遊言,無以自處。妾亦婦人,不達典儀,唯以聞於先姑,謂妾養率以為己子,非所謂人後也。妾受命不天,嬰此煢獨,少訖心力,老而見棄,曾無蜾羸式穀之報,婦人之情,能無怨結。謹備論其所不解六條,其所疑十事如左:夫禮所謂為人後者,非養子之謂。而世之不深按禮文,恆令此二事以相疑亂,處斷所以大謬也。凡言後者,非並時之稱,明死乃主喪,生不先養。今乃以生為人子,亂於死為人後,此妾一不解也。今談者以喬自有纂,不嫌率還本也。原此失禮為後之意,傳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今喬上非大宗,率不為父後,何繫於有纂與無纂乎。此妾二不解也。夫以支子後大宗者,為親屬既訖,無以序昭穆、列親疏,故繫之以宗,使百代不遷,故有立後之制。今以兄弟之子,而比之族人之子後大宗,此妾三不解也。凡為後者,降其本親一等,以成人之性,奉父母之命,而出身於彼,豈不異嬰孩之質,受成長於人,不識所生,唯識所養者乎。鄙諺有之曰:黃雞生卵,烏雞伏之;但知為烏雞之子,不知為黃雞之兒。此言雖小,可以喻大。今以義合之後,比成育之子,此妾四不解也。禮傳曰: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義比於子而恩非子也,故曰為後者異於為子也。今乃以為後之公義,奪育養之至恩,此妾五不解也。與為人後者,自謂大宗無後,族人既已選支子為之嗣矣。今人之中,或復重為之後,後人者不二之也,自非殉爵,則必貪財,其舉不主於仁義,故尤之也。非謂如率為嫡長先定,庶少後生,而當以為譏。此妾六不解也。妾又聞父母之於子,生與養其恩相半,豈胞胎之氣重而長養之功輕。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三年。《詩》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長我育我,顧我畜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凡此所嘆,皆養功也。螟蛉之體,化為蜾臝;班氏之族,乳虎紀焉。由此觀之,哺乳之義,參於造化也。今率雖受四體於陶氏,而成髮膚於妾身。推嬠居濕,分肌損氣,二十餘年,已至成人,豈言在名稱之間,而忘成育之功。此妾一疑也。夫人道之親,父子、兄弟、夫妻,皆一體也。其義,父子,手足也;兄弟,四體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體之親,故曰兄弟之子猶己子,故以相字也。今更以一體之親,擬族人之疏;長養之實,比出後之名;此妾二疑也。夫子之於父母,其情一也。而有以父之尊,厭母之親;以父之故,斷母之恩;以父之命,替母之禮;其義安取。蓋取尊父命也。凡嫡庶不分,唯君所立,是君命制於臣也。慈母如母,生死弗怠,是父命之行於子也。妾之母率,尊命則由群之成言,本義則喬之猶子,計恩則妾之懷抱。三者若此,而今棄之,此妾三疑也。諸葛亮無子,取兄瑾子喬為子。喬本字仲慎,及亮有子瞻,以喬為嫡,故改字伯松,不以有瞻而遣喬也。蓋以兄弟之子猶己子也。陳壽云:喬卒之後,諸葛恪被誅,絕嗣,亮既自有後,遣喬子舉還嗣瑾祀。明恪不絕嗣,則舉不得還。亮近代之純賢,瑾正達之士,其兄弟行事如此,必不陷子弟於不義,而犯非禮於百代。此妾四疑也。春秋傳曰:陳女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取而字之。傳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往而承之也。取而字之者,母也;往而承之者,子也。在母,母之仁也,則蜾羸之育螟蛉;在子,子之義也,則成人之後大宗也。苟能別以為己子與為後之子不同文也,則可與求禮情矣。以義相況,則宗猶父也,父猶母也。莊姜可得子戴媯之子,繫之於夫也;兄弟之子可以為子,繫之於祖。名例如此,而論者弗尋,此妾五疑也。董仲舒一代純儒,漢朝每有疑議,未嘗不遣使者訪問,以片言而折中焉。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臝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夫異姓不相後,禮之明禁,以仲舒之博學,豈闇其義哉。蓋知有後者不鞠養,鞠養者非後,而世人不別,此妾六疑也。又一事曰: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夫拾兒路旁,斷以父子之律,加杖所生,附於不坐之條,其為予奪,不亦明乎。今說者不達養子之義,唯亂稱為人後,此妾七疑也。漢代秦嘉早亡,其妻徐淑乞子而養之。淑亡後,子還所生。朝廷通儒移其鄉邑,錄淑所養子,還繼秦氏之祀。異姓尚不為嫌,況兄弟之子。此妾八疑也。吳朝周逸,博達古今。逸本左氏之子,為周氏所養,周氏又自有子,時人不達者亦譏逸。逸敷陳古今,故卒不復本姓,識學者咸謂為當矣。此妾九疑也。為人後者止服所後,而為本父服周,一也;女子適人降所生,二也;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三也;諸侯之庶子,不得服其母,四也;庶子為王,不敢服其母,五也。凡此五者,非致人情,禮稱以義斷恩,節文立焉。率情立行者,蠻貊之道也。患世人未能錯綜禮文,表裏仁義,亂於大倫,故漢哀以諸侯嗣天子,各還尊其私親,以為得周公嚴父之義,而不知其大悖國典。夫未名之子,死而不哭;既名之後,哭而不服;三殤之差,及至齊斬;所稟所受,其體一也,而長幼異制,等級若此。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殺而不舉者,君子不受不慈之責,有司不行殺子之刑,六親不制五服之哀,賓客不修弔問之禮,豈不以其蠢爾初載,未夷於人乎。生而殺之如此,生而棄之,受成長於他人,則追名曰本吾子也,乃全責以父子之恩,自同長養之功,此妾十疑也。敕下太常、廷尉、禮律博士,按舊典決處上。博士杜瑗議云:夫所謂為人後者,有先之名也,言其既沒,於以承之耳,非並存之稱也。率為喬嗣,則猶吾子,群之平素,言又惻至,其為子道,可謂備矣,而猥欲同之與為人後,傷情棄義,良可悼也。昔趙武之生,濟由程嬰,嬰死之日,武為服喪三年。夫異姓名義,其猶若此,況骨肉之親,有顧復之恩,而無終始之報。凡于氏所據,皆有明證,議不可奪。廷史陳序議:令文:無子而養人子以續亡者後,於事役復除無迴避者聽之,不得過一人。令文:養人子男,後自有子男,及閹人非親者,皆別為戶。按喬自有子纂,率應別為戶。尚書張闓議:賀喬妻于氏表,與群妻陶辭所稱不同。陶辭:喬妻于氏無子,夫群命小息率為喬嗣。一年,喬妾張生纂。故驃騎將軍顧榮謂群,喬已有男,宜使率還,問與為人後者不同。故司空賀循取從子紘為子,鞠養之恩,皆如率,循後有晚生子,遣紘歸本。率今欲喬,即便見遣。于表養率以為己子,非謂為人後,立六義十疑,以明為後不並存之稱,生言長嫡,死乃言後,存亡異名。又云乞養人子而不以為後,見於何經。名不虛立,當有所附,於古者無此事也。今人養子,皆以為後。于又云為人後者,族人選支子為之嗣,非謂如率為嫡先定,庶幼後生,而以為譏。此乃正率宜去,非所以明其應留也。且率以若子之輕義,奪至親之重恩,是不可之甚也。于知禮無養子之文,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博引非類之物為喻,謂養率可得自然成子,避其與後之譏乎。丹陽尹臣謨議:按于所陳,雖煩辭博稱,並非禮典正義,可謂欲之而必為之辭者也。臣按尚書闓議,言辭清允,折理精練,難于之說,要而合典,上足以重一代之式。愚以為宜如闓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承嫡,當心喪三月不。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往年臨川王服太妃,已為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宋庾蔚之謂:庶子為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故也。已出伯父,即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晉王冀答劉系之問云:凡不繼大宗而立後,及為後而不為所後制服,皆非禮也。然據已為後,則不得不從為後之制。若庶子立後,不繼祖宗,己服無重可傳,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則制有疑,謂當與庶祖母同。宋庾蔚之謂:所後父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為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晉韓康伯問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後,服制未除,復有本父喪,當復應還所生,兩處作喪位不。若作堊室,今當服斬,先斬以居堊耶。答曰:今身有所後重服,未練,雖有所生之喪,無所改易。既練則當服周,布冠幘,首絰,齊衰。先喪既練,已有堊室,唯當服周以居之耳,不復還本家作喪位。韓重問:既為人後,先服重制,豈當有改。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哭臨并本親,赴弔不設喪位,情為不安。可於本親兄弟次作堊室歸來處之不。荀重答:意謂身有所後重服,當不得復於本兄弟廬次作堊室,歸可設哭位而已。宋庾蔚之謂:禮齊,衰斬衰之受服,大功變既練之服,計縷升數,從其麤者。若升數同則不變,絰帶而已。今代則不然,應別制本親周服,還本家則著之。時代不同,不得全依禮。今以堊室為對弔之所,故應還本家,立堊室,在諸弟之下以受弔。設使本家遠,便當於別室。不得於所後靈前受本親喪之弔。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或問許猛云:為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得還不。若得還,為主不。猛答云: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後大宗。然大宗雖重,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大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後者還本追服。或曰:甲有子丙,後叔父乙。甲死,丙已降服周。涉數年,乙之妻又亡,丙服父在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丙既還本,當追報甲三年服不。若遂即吉,則終身無斬衰之服。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子,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為小宗立後,明棄親即疏。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丙後,非禮也。子從父此命,不得為孝。父亡則周,叔妻死,制母服,於義謬也。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或難曹曰:禮,日月過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當聞喪之日,哀情與始遭喪同。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猶追服重。甲死,丙即知喪,哀情已敘為出後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喪,稱情而立聞。父喪積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稱情之義。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為父,不過再周。丙嘗為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為父服三周也。豈禮意乎。答曰:丙於禮無後乙之義,丙既不得成重制於乙,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就使情輕,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服父之禮,寧可便廢。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為難,過矣。父之於子,兼尊親之至重,禮制斬衰三年,明其兼重也。齊衰周服,非所以崇尊親之至重。丙雖嘗為甲服周,豈禮也哉,而數以為父三周乎。或難曰: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夫家遣之,則為父服三年;既練而見遣,則已。猶如為人後者,亦為所後斬衰三年,為父服周。服制既同,則義可相准。若甲死未練而丙歸,則應為三年。今喪已久,於禮不應追服。答曰:禮,婦人適人,則降父服周。為夫三年,既練而見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於夫,故雖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為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也。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丙於禮無後乙之義,雖甲喪久除,而丙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為甲追制重服,是丙為人子終無服父之道也。

張湛為曹曰:禮所稱為人後,後大宗,所以承正統。若非大宗之主,所繼非正統之重,無相後之義。今乙雖無子,於禮不應取後於甲。甲之命丙,丙之後甲,皆為違禮。若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甚眾,時無譏議。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犯禮違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故事,豈可以甲命獨為非理,丙從便為失道。此之得失,自當與代人共之耳。今所疑於丙既當持服與不,議者以為丙歸宜制重。引稅服為例,恐非明證。夫稅服者,自謂日月已過而後聞喪,聞喪之日,即初死之時,為制服之始。今月數得全,哀情得敘,為人後者,父終則盡心極哀,但逼於所後,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還歸,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所謂不稱情者矣。過時而不知喪,則是平吉之人;既初聞之,則同於始死。與喪過而歸,何得為例。若謂丙既不得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謂全父子之道,猶非稅服乎。又設難云:婦人父喪,既練而見遣,為父服周,以准為人後者,既還所生,父喪已久,於禮不追,此議何疑。答曰:正以婦人得成制於夫,丙不得成重制於乙。今丙於禮,誠無後乙之義。然據受父命為人子,與婦人出適者,皆為本親降服一等,為所後及夫制服三年,其義正同也。今以婦人既練見遣,重制已成於夫,故不為父三年。今謂丙本不應為乙後,然丙既奉命為乙子,則許其降本親之服,及其喪過而歸,則重制成於所後矣。若不服重制其本親,乃豈可終身無斬衰之服。直是率懷而言,無所依據耳。

又范甯問孔德澤云:甲無子,取其族子乙為後。所生父沒,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歸本家。後甲終,乙當有服不。若服,當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當無服。繼母嘗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兄。范又難:必當有服,未辨服之定准。云繼母既出服周,此禮所出為分明釋耳。孔又答云:繼母出為服周,是父沒而嫁,賀循要記亦謂之出。當以捨此適彼,不獨在嫁,可以意領,故不必繼於本也。江熙難范云:往因禮親,反因禮疏,何嫌頓盡乎。未若相遺於江湖,既還,宜各反服也。宋庾蔚之云:嘗為父子,愛敬兼加,豈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繼殤後服議》

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為殤後者,服以其服。按鄭元云:言為後,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為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雖無為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為父。而無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為後,更當斬衰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大宗,當為祭主,於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當以為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

《庶子為人後其妻為本舅姑服議》

晉賀循云:庶子為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禮,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孔瑚問虞喜曰:愚謂庶子之妻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以為身為宗主,奉修祭祀,以別尊卑故也。凡婦服夫黨皆降一等,唯公子厭至尊,故其妻從輕而服重,盡禮於皇姑,則人情所許。愚謂不得以公子為例。喜答曰:謂庶子為人後,上繼祖禰,此則厭於承重,不得伸其私情,故為所生服止緦麻。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皇姑,從輕服重,不繫於夫。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尚書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衰周。按禮有從輕而服重,公子為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婦,故得以本服。綦毋遂駮:支子不繼祖禰,故妻得伸。皇姑夫人致齊而會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亦當緦也。

《女子為繼父服議》

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尚書問太子文學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以適人,為後夫之鞠養,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夫亡,欲制繼父服,不可不知。人間此例甚眾。至於服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經:繼父同居齊衰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元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則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正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史無異文。唯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論,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靦貌繼以他人哉。然而邈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之駮,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依正禮。今女子母攜之重適人,寄養他門,所適慈流,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義,無不畢備,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

《宋·馬端臨·文獻通考》《為人後議》

胡致堂曰:《禮》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不敢貳尊也。既名其所後為父母,則不得名其所生。曰父母矣。而禮有為其父母降,是猶以父母名之,何也。此所謂不以辭害意也。立言者,顧不可曰為其伯父、伯母、叔父、叔母降。故假曰父母以明當降之義,降則不可名之曰父母矣。宣帝初有司奏請戾太子,及悼后之諡,首言為人後者,云云後言。故太子諡曰:戾云云首尾皆是也,而中有稱親之言,則非也。詔書問故太子未及史皇孫,雖包含意,指有司直對太子良娣之諡,可也。而前據經義,後上戾名中,特稱親為史皇孫,以中帝意豈非姦說乎。夫親深言之,則非父不可當。若曰文王之為世子,有父之親是也。泛言之則所厚者,皆可稱若曰親者,無失其為親是也。有司之言,果何從歟。若避曰考故以親言,是疏之也。知其不可稱考,而姑曰親以包舉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以其不得於言,知其不契於理,既為伯叔父母之後,而父母之則當降所生、父母,而伯叔父母之稱昭昭然矣。

又曰:西漢自孝成而後三世,無嗣王莽篡,時漢祚既絕光武平禍亂,奮然崛起。雖祖高祖而帝四親非與哀,朝尊崇藩統同事於義,未有大不可者。然一聞張純等議,斷然從之。曾無留難章陵四祠,蔑有異等寡恩之譖。既不聞於當年失禮之議,又不生於後代。以是較之,宣哀過舉益明。而禮所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而不得祭,豈可違而不守哉。

馬廷鸞曰:愚按胡氏之說,辨則辨矣。而施之宣帝之世,則不可敢問。宣帝而欲稱其所生之父母也,將為伯父乎。為叔父乎。於所後父為兄,則伯父也。於所後父為弟,則叔父也。而宣帝則有所後,祖無所後父者也。昭帝崩亡嗣,宣帝以兄孫為叔祖後者也。不得其所後之父,而父之則何以稱其所生之父乎。先是昌邑王以兄子入繼,則考昭帝可也,典喪可也。昭帝葬矣,易月之制終矣,昌邑廢矣。宣帝始以兄孫入繼。當時惟言嗣,孝昭皇帝後而已,則未知其為子乎,為孫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則又將降一等。而兄史皇孫矣。可不可乎。有司未有所處,姑緣其所生父,直稱之曰:皇考而已。故曰:胡氏辨則辨矣,施之宣帝之世,則不可當俟通儒而質之。

按光武即帝位,以昭穆當為元帝,後遂祀昭宣元於太廟,躬執祭禮而別祀。成哀以下,於長安使有司行事,此禮之變也。然其時漢已為王莽所篡,光武起自匹夫,誅王莽夷群盜,以取天下。雖曰中與事同創業,又其祖長沙定王,與武帝同出,景帝則於元成服屬,已為疏遠先儒胡致堂。謂雖遠祖高帝,而不紹元帝自帝其舂陵侯以下,四親而祠之於義,亦未為大失者,此也。則成哀而下,行既非尊,屬又已遠,姑不廢其祀可矣。至於晉元帝以瑯琊王而事惠懷愍簡文,以會稽王而事成帝以下諸君,君臣之義非一日矣。一旦入繼大統,即以漢世祖為比,遽欲自尊。而於其所嘗事之君,於行為姪者,即擯之而不親祀。此何禮耶。況又取已祧之遠祖,復入廟還昭穆之位,則所以嚴祀宗廟者,不幾有同兒戲乎。

《為兄後議》

劉敞曰:禮天子之廟,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諸侯。二

昭二穆,與太祖而五。所謂昭者,父道也。所謂穆者,子道也。天子,諸侯未必皆身有子,故或取於兄弟之子以為嗣親同,則取其賢者賢同,則取其長者長同,則卜其吉者非兄弟之子,則弗取。故不以諸兄為嗣兄,亦尊也。不以諸弟為嗣弟,己之倫也。此古者七廟五廟之序,所以昭穆不相越,迭毀不相害也。至於後世國家多事,或傳之諸兄,或傳之諸弟,蓋有不得已者焉,則禮散久矣。然既已受天下國家則所傳者,雖非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父亦猶父之道也,以天下國家為重矣。春秋僖公實閔公之兄,閔公遭弒,僖不書即位,明臣子一禮也。公孫嬰齊卒,《春秋》謂之仲嬰齊,以謂為人後者,為之子當下從,子例不得復顧兄弟之親。稱公孫也。《春秋》之義有常有變,夫取後者不得取兄弟,此常也。既已不可及取兄弟矣,則正其禮使從子,例此變也。故僖公以兄繼弟,《春秋》謂之子嬰齊,以弟繼兄,《春秋》亦謂之子。所謂常用於常變,用於變者也。既正其子名,則僖公不得不以閔公為昭,歸父不得不以嬰齊為穆。既正其昭,穆則迭毀之次不得不以一代一也。而儒者或疑禮無後兄弟之文,遂以《春秋》書仲嬰齊,為不與子為父孫,非也。子為父孫誠非禮之,正有不得已者。《春秋》正其為臣子,一體而已。故實公孫嬰齊而謂之仲嬰齊,若《春秋》本不聽其為後者,則當書曰公孫嬰齊卒,學者問之曰:此仲嬰齊。曷為謂之公孫嬰齊,不與為兄後也,乃可矣。夫《春秋》:家猶重之,況國乎。國爾猶重之。況天下乎。故凡繼其君雖兄弟必使子之繼其大宗,雖兄弟必使子之如繼其君。繼其大宗而不使子,是教不子而輕其所託也。此文公所以受逆祀之貶也。然《春秋》固為衰世法,非太平正禮也。太平之世未嘗有也。

《宋史·禮志》《兄弟繼統入廟》

宋真宗咸平三年,戶部尚書張齊賢等言:《王制》天子七廟。謂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前代或有兄弟繼及,亦移昭穆之列,是以《漢書》為人後者為之子,所以尊本祖而重正統也。又云:天子絕期喪。安得宗廟中有伯氏之稱乎。其唐及五代有所稱者,蓋禮官之失,非正典也。請自今有事於太廟,則太祖并諸祖室,稱孝孫、孝曾孫嗣皇帝;太宗室,稱孝子嗣皇帝。其《爾雅》考妣、王父之文,本不為宗廟言也。歷代既無所取,於今亦不可行。詔下禮官議。議曰:按《春秋正義》躋魯僖公云:禮,父子異昭穆,兄弟昭、穆同。此明兄弟繼統,同為一代。又魯隱、桓繼及,皆當穆位。又《尚書》盤庚有商及王,《史記》云陽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故不稱嗣子而曰及王,明不繼兄之統也。及唐中、睿皆處昭位,敬、文、武昭穆同為一世。伏請僖祖室止稱廟號,后曰祖妣,順祖室曰高祖,后曰高祖妣,翼祖室曰曾祖,后曰曾祖妣,祝文皆稱孝曾孫。宣祖室曰皇祖考,后曰皇祖妣,祝文稱孝孫。太祖室曰皇伯考妣,太宗室曰皇考妣。每大祭,太祖、太宗昭、穆同位,祝文並稱孝子。其別廟稱謂,亦請依此。詔都省復集議,曰:古者,祖有功,宗有德,皆先有其實而後正其名。今太祖受命開基,太宗纘承大寶,則百世不祧之廟矣。豈有祖宗之廟巳分二世,昭穆之位翻為一代。如臣等議,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以正父子之道,以定昭、穆之義,則無疑矣。必若同為一代,則大宗不得自為世數,而何以得為宗乎。不得為宗,又何以得為百世不祧之主乎。《春秋正義》亦不言昭。穆不可異,此又不可以為證也。今若序為六世,以一昭一穆言之,則上無毀廟之嫌,下有善繼之美,於禮為大順,於時為合宜,何嫌而謂不可乎。翰林學士宋湜言:三代而下,兄弟相繼則多,昭、穆異位,未之見也。今詳都省所議,皇帝於太祖室稱孫,竊有疑焉。詔令禮官再議。禮官言:按《祭統》曰:祭有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公羊傳》:公孫嬰齊為兄歸父之後,《春秋》謂之仲嬰齊。何休云:弟無後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故不言仲孫,明不以子為父孫。晉賀循議兄弟不合繼位昭穆云:商人六廟,親廟四,并契、湯而六,比有兄弟四人相襲為君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世之親盡,無復祖禰之神矣。溫嶠議兄弟相繼、藏主夾室之事云:若以一帝為一世,則當不得祭於禰,乃不及庶人之祭也。夫兄弟同世,於恩既順,於義無否。元宗朝禘祫,皇伯考中宗、皇考睿宗同列於穆位。德宗亦以中宗為高伯祖。晉王導、荀崧議大宗無子,則立支子,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無兄弟相為後之文。所以舍至親取遠屬者,蓋以兄弟一體,無父子之道故也。竊以七廟之制,百王是遵。至於祖有功,宗有德,則百世不遷之廟也;父為昭,子為穆,則千古不刊之典也。今議者引《漢書》曰:為人後者為之子。殊不知弟不為兄後,子不為父孫,《春秋》之深旨。也父謂之昭,子謂之穆,《禮記》之明文也。又按太宗享祀太祖二十有二載,稱曰孝弟,此不易之制,又安可追改乎。唐元宗謂中宗為皇伯考,德宗謂中宗為高伯,祖則伯氏之稱,復何不可。臣等參議:自今合祭日,太祖、太宗依典禮同位異坐,皇帝於太祖仍稱孝子,餘並遵舊制。

《袁氏世範》《睦親篇》

同姓之子,昭。穆不同,亦不可以為後。鴻鴈微物猶不亂行人,乃不然至以叔拜姪,於理安乎。況啟爭端,設不得已養弟,養姪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子以其財產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如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

《荊川稗編》《天子繼兄弟統宜自繼其父議》

東晉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崩,皇太后令立瑯邪王丕,哀帝也。儀曹郎王琨議,今立之於大行,皇帝屬,則兄弟凡奠祭之文,皆稱哀嗣。斯蓋所以仰參昭、穆,自同繼統在茲一人,不以私害義,專以所後為正。今皇太后德訓弘著,率母儀於內,主上既纂業承統,亦何得不述遵於禮。《尚書》謝奉議太常位,次自以君道相承。至於昭穆之統禮,兄弟不相為後,明義也。今應上繼康帝,意謂不疑,此國之大事。將垂之來代僕射江霦,議兄弟不相為後。雖是舊說,而經無明據,此語不得施於王者。王者雖兄弟既為君臣,則同父子。故魯躋僖公《春秋》所譏。《左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閔公弟也,而同於父,僖公兄也。而齊於子,既明尊之道,不得復敘親之本也。《公羊傳》曰: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穀梁傳》曰:先親後祖,逆祀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兄弟也。由君臣而相後,三傳之明義。如此則承繼有敘,而上下洽通於義,為允應繼大行皇帝,揚州刺史藍田侯臣述議,推宗立君以為人極。上古風淳,必託有道洎乎。後代爭亂漸興,故繼體相傳,居正守位,以塞奔競非私其親。或時有艱難,而嗣裔幼劣。故有立長成皇帝,深達帝道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廟無毀遷,統業恆固。康皇帝既受命於成帝,宗廟社稷之重已移於所授,主上宜為康皇嗣謝奉。又議五帝之道,以天下為公,唯德與賢,不私其親。逮殷周則繼代承業,雖百王迭逮,而典謨不易。所以鎮繫人心,閑邪息亂。今大晉宗祀配天,成帝疾痛,皇嗣幼沖,深推社稷遷於康王。軌同唐虞高義,大行天祚不永,還嗣本位。考之先典,求之人情,咸謂主上應繼成帝。太常臣夷等五人議曰:夫大道之行,天下為公。成帝捨嗣嫡之愛,授重天倫道,崇先代康帝祗承,明命正統。既移至尊,應繼康帝嗣詔從述議。

《日知錄》《為人後》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而推之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

《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瞻爭曰:仁宗既下明詔子陛下,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臣請與之廷辨,以定邪正。 《石林燕語》:濮議廷臣既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因引儀禮及五服敕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則是雖出繼而於本生,猶稱父母也。時未有能難之者,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

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辭。《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於困辱危身哉。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觀先朝嘉靖之事,至於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