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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一百卷目錄

 宗族部總論二

  賈誼新書〈六術〉

  白虎通〈宗族〉

  張子經學理窟〈宗法〉

  范氏義莊規矩〈勘會 小引 文正公初定規矩 續定規條 清憲公奏〉

  朱子近思錄〈宗子法〉

  朱子宗儀〈讀法〉

  袁氏世範〈睦親篇〉

  性理會通〈宗法〉

  方孝孺宗儀〈序 重譜 睦族 廣睦〉

  章潢圖書編〈宗法總敘 宗法考證 大宗別子為祖 繼別為宗 繼禰者為小宗 有五世則遷之宗 大宗子 小宗子〉

家範典第一百卷

宗族部總論二

《漢·賈誼·新書》《六術》

人之戚屬,以六為法。六親有次,不可相踰,相踰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是故先王設為昭穆三廟,以禁其亂。何謂三廟。上室為昭,中室為穆,下室為孫嗣今子。各以其次,上下更居,三廟以別,親疏有制。喪服稱親疏以為重輕,親者重,疏者輕,故復有粗衰、齊衰、大紅、細紅、緦麻備六,各服其所當服。夫服則有殊,此先王之所以禁亂也。

《班固·白虎通》《宗族》

宗者,何謂也。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禮曰:宗人將有事,族人皆待聖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宗其為始祖,後者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為高祖後者,五世而遷者也。高祖遷于上,宗則易于下。宗其為曾祖後者,為曾祖宗。宗其為祖後者,為祖宗。宗其為父後者,為父宗。以上至高祖宗皆為小宗,以其轉遷別于大宗也。別子者自為其子孫為祖,繼別也,各自為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親所以備矣。諸侯奪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奪宗。何曰諸侯。世世傳子孫故奪宗。大夫不傳子孫,故不宗也。喪服經曰:大夫為宗子不言諸侯為宗子也。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尚書曰:以親九族,族所以九,何九之為言。究也。親疏恩愛究竟也。謂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者謂父之姓一族也,父女昆弟適人有子為二族也,身女昆弟適人有子為三族也,身女子適人有子為四族也。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一族也,母之昆弟二族也,母昆弟子三族也。母昆弟者男女皆在外親,故合言之。妻族二者,妻之父為一族,妻之母為二族。妻之親略,故父母各一族。禮曰:惟氏三族之不虞。尚書曰:以親九族,義同也。一說合言九族者,欲明堯時俱三也。禮所以獨父族四,何欲言周承二弊之後民。人皆厚于末,故與禮母族妻之黨廢。禮母族,父之族是以貶,妻族以附父族也。或言九者據有交接之恩也,若邢侯之姨譚公維私也。言四者據有服耳,不相害所異也。

《宋·張子·經學理窟》《宗法》

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則人不知統系來處。古人亦鮮有不知來處者,宗子法廢,後世尚譜牒,猶有遺風。譜牒又廢,人家不知來處,無百年之家。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

宗子之法不立則朝廷無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宗法若立則人人各知來處,朝廷大有所益。或問朝廷何所益。曰:公卿各保其家,忠義豈有不立忠義既立,朝廷之本豈有不固。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家遂不存。如此則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國家。

夫所謂宗者以己之旁親兄弟來宗,己所以得宗之名。是人來宗己,非己宗于人也。所以繼禰則謂之繼禰之宗,繼祖則謂之繼祖之宗,曾高亦然。

言宗子者謂宗主祭祀,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非獨宗子之為士,為庶人亦然。宗子之母在,不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與宗子共事宗廟之祭者,豈可夫婦異服。故宗子雖母在亦當為宗子之妻服也。東酌犧象西酌罍尊須夫婦共事,豈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則難立後,為其無母也。如不得已須當立後,又須并其妾母與之。大不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則自是妾母也。

天子建國,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則本自是須低摧。又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徑流泛濫則自然後河身轉而隨徑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則須是,卻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聞有罪,只為武王之聖顧伯邑。考不足以承大王之緒,故須立武王。所以然者,與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禮。

至如人有數子,長者至微賤不立。其間一子仕宦則更不問長少須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謂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雖不祭,至于齋戒,致其誠意,則與祭者不異。可與則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但不別立廟為位行事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與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適足長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猶愈于已也。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數子且以適長為大宗,須据所有家計厚給以養宗子。宗子勢重即願得之供宗子,外乃將所有均給族人。宗子須專置教授,宗子之得失責在教授。其他族人別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條。族人須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許族人將己合轉官。恩澤乞回授宗子不理。選限官及許,將奏薦子弟恩澤與宗子,且要主張門戶。宗子不善則別擇其次賢者立之。

後來朝廷有制曾任兩府則宅舍不許分,意欲後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知嘗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則此亦不濟事。唐狄仁傑顏杲卿真卿後朝廷盡與官,其所以旌別之,意甚善。然亦處之未是。若此,一人死遂卻絕嗣。不若各就墳塚,給與田五七頃與一閒名目,使之世守其祿。不惟可以為天下忠義之勸,亦是為忠義者實受其報。又如先代帝王陵寢,其下多有閒田。每處與十畝田與一閒官,世守之。

禮言祭畢,然後敢私祭。謂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來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諸孫,適長孫已祭。諸孫來祭者祭于長孫之家,是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若諸侯則以有國指始封之君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祖。

宗子既祭其祖禰,支子不得別祭,所以嚴宗廟合族屬。故曰庶子不祭祖禰,明其宗也。

《范氏義莊規矩》《勘會》

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殿學士日于蘇州吳長兩縣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謂之義莊見于,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勾,亦逐款立定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為伸理。五七年間漸至廢壞,遂使飢寒無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理。伏候敕旨右奉聖旨,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押。

《小引》

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其始定規矩雖有版牓,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得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指置可為永式者未曾刊定,深慮歲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類刻石置于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承勿替,今具如後。

《文正公初定規矩》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臨時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歲以上入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米。

一冬衣每口一匹,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匹。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處批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錄諸房口數。為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許,諸房覺察勒賠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嫁二十貫。

一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

一逐房喪葬,尊長有喪,先支一十貫。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貫。次長五貫,葬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歲以下喪葬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七歲以下及婢僕皆不支。

一鄉里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饑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內量行濟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糧并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留二年之糧。若遇凶荒除給餱糧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糧外有餘卻先支喪葬,次支嫁娶。如更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凶吉等事眾議分數,均勻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糧吉凶事外更有餘,羨數目不得糶貨。樁充三年以上,糧儲或慮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回換新米樁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皇祐二年十月日資政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事范押。

《續定規條》

一諸位子弟得大比試者每人支錢一十貫文七十七陌,下皆準此。再貢者減半,並須實赴大比試乃給,即已給而無故不試者,追納。

一諸位子弟縱人採取近墳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斷。一諸位子弟內選曾得解或預貢有士行者,二人充。諸位教授月給糙米五石,若遇米價每石及一貫以上,即每石即支錢一貫。文雖不曾得解,預貢而文行為眾所知者,亦聽選。仍諸位共議本位,無子弟入學者不得與議。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給三石,及八人給四石,及十人全給。諸房量力出錢以助束脩者聽。

右三項以熙寧六年六月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輒假貸義莊錢斛之類,並申官理斷,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隱者,給一半已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實狀,申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剋除。請受謂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請受之類。至納米足日全給。已剋數更不支。有情弊者,申官決斷。

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眾,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謂如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類。一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者自依規給米。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負。

一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違者許掌管人申官理斷。即掌管人有欺弊者聽諸位具實狀申文正位。

右二項以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倉內族人不得占居,會聚非出納勿開。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歸在初五日以前,取諸位保明,詣實聽給當月米。

一義宅有疏漏,惟聽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違者掌管人申官理斷。若義宅地內自添修者聽之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實不可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詣實申文正位,量支錢完補。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諸位請米曆子,各令諸位簽字。圓備方許給,給訖諸人親書交領即去,失曆子者,住給勒令根尋。候及一年,許諸位及掌管人保明申文正位候得報別給,曆頭起支。

一積留月米併請者勿給。

一諸位不得于規矩外妄乞,特支雖得文正位指揮與支亦仰諸位及掌管人執守勿給。

一義莊人力船車器用之類,諸位不得借用。

一諸位子弟官已陞朝願不請米絹錢,助贍眾者聽。一諸位生男女限兩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報義莊,義莊限當日再取諸位保明訖註籍。即過限不報,後雖年長不理,為口數給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闕四字〉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闕三字〉而未得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日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參定

一諸位關報義莊事,雖尊長並于文書,內著名仍不得竹紙及色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三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內以元錢典買田土。輒將它用,勒掌管人償納。

右一項以崇寧五年十月十二日五侍郎指揮修

一諸位輒取外姓以為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許諸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為受理,許諸位同申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斷。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已收養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初十日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揮參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冒請月米,掌管人及諸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義宅舍屋私相兌賃質當。

右一項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五侍郎指揮修定

右仰義莊及諸位遵守施行,內文意前後相妨窒礙者從後規。若有違犯仰掌管人或諸位備錄。治平元年中書劄子所奉聖旨申官理斷,各令知悉。政和七年正月十三日朝散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亳州太清宮范續定規矩。

《清憲公奏》

朝散郎左司諫兼侍講范之柔奏:臣不避誅,輒瀝誠悃,仰干天聽伏。念臣五世祖故參知政事諡文正臣仲淹奮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難,欲為傳遠之計。自慶曆皇祐以來節次于蘇州吳長兩縣置田畝,立義莊贍同姓創定規矩,刻之版牓以貽後人。已而臣高叔祖故尚書右僕射諡忠宣臣純仁于治平元年知開封府襄邑縣日慮版牓不足久傳,且諸房子弟有不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為伸理,必將漸致廢壞。即嘗具奏乞降聖旨下本州,許令官司受理。繼蒙朝廷依所奏施行,遂得憑藉保守伏。自南渡之後,雖田畝僅存而莊宅焚毀,寄廩墳寺遷寓民舍,蠹弊百出盡失初意。慶元初臣與兄弟始協謀同力盡復故基,漸還舊觀察定約束加備于前。固嘗經本州鏤給版牓揭示義宅,然非更得朝廷行下本州申明受理。元降指揮恐無以善後,懷此日久無路自伸。今臣幸蒙公朝,軫念故家。擢綴班列若不于此時控告君父,則何以副先人屬望,子孫之意用。敢冒昧以聞,伏望聖慈俯鑒微衷。特頒睿旨劄下平江府,令將續添規約。常切照應治平元年已降指揮受理,庶幾足以敕厲,來者增固舊規。臣與闔族實均戴天地施生之造所,有治平元年指揮并慶元二年續添條約。謹繳連在前,瀆犯宸嚴。臣無任惶懼俯伏俟命之至。謹錄奏聞,伏候敕旨,前連治平元年已降規約指揮。十一月五日奉聖旨依。

一文正公曾祖徐國公,祖唐國公,父周國公,墳塋并在天平山。坐落間有族人輒敢于上牧羊及偷斫林木柴薪,近雖行下義莊專一責令墓客看守外,今後如有違犯之人諸房覺察申文正位罰全房月米一年。全房謂照本房請米,曆內口數並行住罰。下皆准此。義莊輒令墓客充他役者,罰掌莊子弟本名月米一季。

一天平功德寺乃文正公奏請追福祖先之地,為子孫者所當相與扶持,不廢香火。今則不然,多有疏遠不肖子弟請過義米歸己,卻反蠶食于寺中。至有欺詐住持,逼逐僧行,指借舟船,役使人僕,亞托私酒,偷伐林木柴薪,強占常住田地布種,或作園圃不還租米,以至常住空虛住持。數易,日漸敗壞。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俸兩月。欺詐住持及占種田地者,罰全房月米一年。詐過錢物經官乞行根究,從條施行。田地退還常住為業,畢日申文正位候回報起支。雖已退業而故作阻障不容常住畊種者,亦行前罰。

一義莊及白雲功德寺差役并應干非泛科敷並蒙官司,蠲免。近來縣道胥吏多因乞覓不從,故意搔擾。今後如有似此之人許從本家,經府陳理嚴行斷理。一舊規諸房不得租種義莊田土,詭名者同。近來有恃強公然于租戶名下奪種者,及有壩捺義莊田渭涇浜車漕種菱不容租戶車水上下者,為害甚大。今後探聞有違犯之人罰全房月米半年。

一義莊租戶所當優卹,使之安業。聞有無賴族人將物貨高價亞賣顯屬不便。今後輒有違犯,罰全房月米兩月,仍經官陳理。一舊規義莊事務惟聽掌莊子弟自行處置,雖是尊長不得侵擾干預。緣違犯者未曾有罰,是以近來多有族人專為貨賂,不顧義莊利害。或為攬戶兜納苗米必要多增貼耗,或主張不逞之徒充應腳力及墓客之類,甚至鼓誘外郡族人挾長前來擅開倉厫,妄用米斛,恣行侵擾,意在破壞。今後如有違犯,許掌莊指實申文正位,自行體訪。知覺,罰全房月米一年,外仍經官乞行根究徵治。內有乞覓過錢物之人,即合從條施行。

一舊規掌莊子弟侵欺徑行,申官理斷,勒令賠填。近自移建倉宇,遴選主計。此弊稍革,深慮日久玩習,合行關諸房。今後掌莊子弟如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文正位委請公當子弟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以全房月米填還足日起支。仍控告官府乞行徵治,以為掌莊侵欺者之戒。諸房子弟即不得專擅,興詞紊煩官府。

一諸房聞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聽贖者,罰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姦盜賭博鬥毆陪涉及欺騙善良之類,若戶門不測者非除籍。之後長惡不悛為宗族鄉黨善良之害者,諸房具申文正位當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與移鄉。以為子孫玷辱門戶者之戒。

一舊規諸位輒取異姓以為己子冒請月米者勿給。今乃有將己子與人,破蕩他人家業卻欲歸宗請米。如有似此之人,仰掌莊申文正位,不得支行。

一義宅地基久為外人占據,今來復業甚為艱難,宜體文正公之意,專為聚族之地,即不許族人占造私宅等用。如有違,罰全房月米一年,仍勒還元地。一舊規諸房子弟得貢大比者,義莊支裹足錢十千。今物價翔貴難拘此數,如有子弟得解赴省,義莊支官會錢一百千。其錢于諸房月米內依時直均剋。其免舉人及補入太學者,支官會錢五十千。庶使諸房子弟知讀書之美,有以激勸。

一歲寒堂除科舉年分諸位子弟暫請肄業,餘時不得于內飲宴安泊。如違,罰全房月米一月。

《朱子近思錄》《宗子法》

正叔云:今無宗子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古者子弟從父兄,今父兄從子弟,由不知本也。且如漢高祖欲下沛時只是以帛書與沛父老,其父兄便能率子弟從之。又如相如使蜀亦遺書責父老,然後子弟皆聽其命而從之。只有一箇尊卑上下之分,然後順從而不亂也。若無法以聯屬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理,譬如木必有從根,直上一幹亦必有旁枝。又如水雖遠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處,自然之勢也。然又有旁枝達而為幹者,故曰古者天子建國,諸侯奪宗。云宗子法壞則人不自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不相識。今且試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其術要得拘守得須是。且如唐時立廟院仍不得分,割了祖業使一人主之。

凡人家法須月為一會以合族,古人有花樹韋家宗。會法可取也。每有族人遠來亦一為之,吉凶嫁娶之類更須相與為禮,使骨肉之意常相通。骨肉日疏者,只為不相見情不相接爾。

《朱子宗儀》《讀法》

說曰:讀灋古義也。周禮: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灋于邦國都鄙。及卿大夫州長黨正,閭族歲時屬民讀灋之禮。吾今以宗正行于祠堂以聯族人,亦周禮之遺義也。教之律令所以尊聖制也。犯遺訓者未信得禍,違律令者災必逮身。故律令者所以防淫佚,厚倫理而維持仁義之具也。董子曰:禮禁未然之前。灋施已然之後灋之所為,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禁難知,豈非以常人之情為善待勸遠惡待懼者乎。示之易見之,灋以防淫佚厚倫理而維持乎仁義者,則莫如律令四百五條。此明王所以齊御天下之術也。庶民用之可以保身,從政用之可以斷獄。否則陷于罪辟辱莫大焉。愿我孫子欽承國典,講習律令,庶其無陷于刑辟,斯宗儀第一義也。祖考欲其子孫之賢,豈在別立科教哉。然罪惡之起皆成于漸,是故敘律之義先輕而後重,先微而後著。別籍異財,子孫自私之心勝,其終必至于干名犯義。尊卑為婚男女謹始之道,缺其終必至于親屬相姦。而毀罵者惡逆成弒之基也,故易曰:履霜堅冰,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漸矣。嗚呼,為讀灋者其亦慎于斯義矣乎。

《袁氏世範》《睦親篇》

置義莊以濟貧族。族久必眾,不惟所得漸微。不肖子孫得之,不以濟飢寒或為一醉之適,或為一擲之娛,至有以其合得券曆預質于人而所得不及其半者,此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飽食終日無所用心擾暴鄉曲紊煩官司而已,不若以田置義學及依寺院置度僧田。能為儒者擇師訓之,既為之食。且有以周其乏質不美者無田可養,無業可守則度以為僧。非惟不至失所,狼狽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擾人紊煩官司也。

《性理會通》《宗法》

程子曰:宗子繼別為宗。言別則非一也,如別子五人,五人各為大宗,所謂兄弟宗之者。謂別子之子繼禰者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凡小宗以五世為法,親盡則族散。若高祖之子尚存,欲祭其父則見為宗子者。雖是六世七世亦須計會今日之宗子,然後祭其父,宗子有君道。

後世骨肉之間多至仇怨忿爭,其實為爭財。使之均布立之,宗法官為法則無所爭。

立宗非朝廷之所禁,但患人自不能行之。

凡大宗與小宗皆不在廟數。

禮長子不得為人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絕,亦當繼祖禮,雖不言可以義起。

朱子曰:宗子法雖宗子,庶子孫死亦許其子孫別立廟。

問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為後,故父為長子權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當為不異,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適庶。論也,曰: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云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意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諸子皆得為父後乎。

北溪陳氏曰:神不歆非類民不犯,非族古人繼嗣。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續之,取其一本氣脈相為感通可以嗣續。無間此亦至正大公之舉,而聖人所不諱也。後世理義不明,人家以無嗣為諱,不肯顯立同宗之子,多是潛養異姓之兒,陽若有繼而陰已絕矣。蓋自春秋鄫子取莒公子為後,故聖人書曰:莒人滅。鄫非莒人,滅之以異姓。主祭祀滅亡之道也。秦以呂政絕晉,以牛睿絕亦皆一類。然在今世論之,立同宗又不可泛。蓋姓出于上世聖人之所造,正所以別生分類自後有賜姓匿姓者,又皆混雜。故立宗者又不可恃同姓為憑,須擇近親有來歷分明者立之。則一氣所感,父祖不至失祀。今世多有以女子之子為後,以姓雖異而有氣類相近似,勝于姓同而屬疏者。然賈充以外孫韓謐為後,當時太常博士秦秀已議其昏亂紀度。是則氣類雖近而姓氏實異,此說亦斷不可行。

潛室陳氏曰:宗法為諸子之庶子設,恐其後流派寖多,姓氏紛錯,易至殽亂。故于源頭有大宗以統之,則人同知尊祖。分派處有小宗以統之,則人各知敬禰且始封之君。其適子襲封,則庶子為大夫。大夫不得以禰諸侯,故自別為大夫之祖。是謂別子為祖也。別子之適子則為大宗,使繼其祖之所自出。從此直下適子世為大宗,合族同宗之,是謂繼別為宗也。別子之庶子又不得以禰別子,卻待其子繼之而自別為禰繼,禰者遂為小宗。凡小宗之適子,服屬未盡常為小宗。凡小宗之庶子又別為禰,而其適子又各為小宗。兄弟同宗之謂繼禰為小宗是也。大宗是始祖正派下,雖其後支分派別皆同宗此祖,則合族皆服齊衰九月。初不以親屬近遠論,是為百世不遷之宗。小宗是禰,正派下親盡則絕。如繼禰者親兄弟宗之為之服。期繼祖者,則從兄弟宗之。為之服大功繼曾祖者再從兄弟宗之為之服小功。繼高祖者三從兄弟宗之,為之服緦。自此以後代常趲一代是為。五世則遷之宗,宗法之立嫡長之尊,有君道焉。大宗所以統其宗族,凡合族中有大事當稟,大宗而後行小宗。所以統其兄弟。如同禰者有大事則同禰之兄弟當稟繼禰之小宗,而後行一族之中。大宗只是一人,小宗儘多,故一人之身從下數至始祖大宗惟一,數至高祖小宗則四。此古者宗族人情相親,人倫不亂,豈非明嫡庶之分有君臣之義。由大宗小宗之法而然。與劉氏垓孫曰:呂汲公家祭。儀曰:古者小宗有四,有繼禰之宗,繼祖之宗,繼曾祖之宗,繼高祖之宗,所以主祭祀而統族人。後世宗法既廢,散無所統,祭祀之禮家自行之。支子不能不祭,祭不必告于宗子。今宗法雖未易復而宗子主祭之義略。可舉行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故今議家廟雖因支子而立,亦宗子主其祭,而用其支子命。數所得之禮,可合禮意。

朱子曰:大傳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何也。君適長為世子繼先君正統。自母弟以下皆不得為宗,其次適為別子不得禰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故死後立為大宗之祖。所謂別子為祖也。其適子繼之則為大宗,直下相傳百世不遷。別子若有庶子又不敢稱禰,別子死後立為小宗之祖。其長子繼之則為小宗。五世則遷別子者為諸侯之弟,別于正適故稱別子也。為祖者自與後世為始祖,謂此別子子孫。為卿大夫立此別子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謂別子之世。世長子當繼別子,與族人為不遷之宗也。繼禰者為小宗,禰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為小宗也。五世則遷者,上從高祖下至元孫之子。高祖廟毀不復相宗,又別立宗也。然別子之後族人眾多或繼高祖者與三從兄弟為宗,至于五世或繼曾祖者則與再從兄弟為宗。至孫五世或繼祖者與同堂兄弟為宗。至曾孫五世或繼禰者與親兄弟為宗。至元孫五世皆自小宗之祖以降而言也。魯季友乃桓公別子所自出,故為一族之大宗。滕文之昭武王為天子,以次則周公為長,故滕文謂魯為宗國。又有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適則不立小宗也。有有小宗而無大宗者,無適則不立大宗也。今法長子死則主父喪用次子,不用姪。若宗子法立則用長子之子。

《明·方孝孺宗儀》《序》

君子之道本于身,行諸家而推于天下。則家者,身之符,天下之本也。治之可無法乎。德修于身,施以成化。雖無法或可也。而古之正家者常不敢後法。蓋善有餘而法不足,法有餘而守之人不足。家與國通患之況俱無焉者乎。余德不足以化民而竊有志于正家之道,作宗儀九篇以告宗人。庶幾賢者因言以趨善,不賢者畏義而遠罪。他日于大者有行焉,或者其始基于此。

《重譜》

尊祖之次莫過于重譜。由百世之下而知百世之上,居閭巷之間而盡同宇之內,察統系之異同,辨傳承之久近,敘戚疏、定尊卑、收渙散、敦親睦非有譜焉。以列之不可也。故君子重之不修譜者,謂之不孝。然譜之為孝,難言也,有徵而不書則為棄其祖,無徵而書之則為誣其祖。有恥其先之賤旁援顯人而尊之者,有恥其先之惡而私附于聞人之族者。彼皆以為智矣而誠愚也。夫祖豈可擇哉。兢兢然尊其所知,闕其所不知,詳其所可徵,不強述其所難考,則庶乎近之矣。而世之知乎此者常鮮,趨乎偽者常多。淳安之汪氏由其身緣而上之至于魯公之族,七十餘世皆有諱字卒葬,若目見而耳受之者。其心以為至博也,而博不能勝其偽也。越之楊氏親煬帝之裔而恥其名之汙,遂避而不言。吳寧之杜氏越千餘歲而宗漢之延年,晉之冨陽侯,是皆知本者之所深惡而為之者。以為工也,顧不惑哉。天下有貴人無貴族,有賢人無賢族,有士者之子孫不能修身篤行而屈為童隸,而公卿將相常發于隴畝,聖賢之世不能傳其遺業則夷乎,恆人而縉紳大儒多興于賤宗。天之生人也,果孰貴而孰賤乎。四海之廣,百氏之眾,其初不過出于數十姓也。數十姓之初不過出于數人也,數人之先一人也。故今天下之受氏者多堯舜三王之後而皆始于黃帝,譬之巨木焉有盛而蕃,有萎而悴,其理固有然者。人見其常有顯人也,則謂之著族。見其無有達者也,則從而賤之。貴賤豈有恆哉。在人焉耳。苟能法古之人行古之道聞于天下傳于後世,則猶古人也。雖其族世未著,不患其不著也。孔子子思以為祖而操庸猥之行則其庸猥自若也。祖不能貴之也。故吾方氏出帝榆罔而譜不敢列之,顯于昔者眾矣而不敢附之。疑者闕之以傳疑,不可詳者略之以著實,而惟以篤學修身望乎族之人。嗚呼,富貴利達外至者也,求之不可必得,得之不可必守,守之不能必傳也。仁義忠信之道備乎心不求而足,得之可以行,行之可以著,施之盈天下而斂于身不見其隘,傳之被萬世而非威武勢力之所能。移善尊祖者思是道也,行是道也。天下不惟尊其身將歸德于其祖而祖益尊,祖益尊而譜益傳,斯其為孝大矣。何必趯趯然為偽而欺且誣哉。

《睦族》

井田廢而天下無善,俗宗法廢而天下無世家。聖人之立法所以收萬民之心而使之萃于一,一者治道之極,治功之盛,不可忽也。故一之所在,智者無所措其謀,辨者無所措其說,勇者無所措其力。如裘之領,如網之綱,如髮之握,如輹之轂,如馬之有轡,如牛之有紖,操之則斂,縱之則放,招之則集,撝之則退。屈信作止,惟上之所令。而民不能參,以私先王之民非甚異于後世也。其好義而易使從化而畏法,寧死于飢寒而不忍為亂者,豈碪斧鈇鉞所能禁哉。教之以其所固有,故其向善也。安令之以其所易知故其趨化也。亟當是之時,同閭接畝之人猶相親睦信。順而大小宗法行乎宗族之間。為百世之宗者百世宗之,為五世之宗者五世宗之。宗其身則守其訓,有所猷為皆受命于宗子。而悍戾爭鬥之風無自而起,苟非大奸魁詐不可教令則安有不善者乎。故三代之俗非固美也,為治之具既美而習使之然也。後世願治之主王,佐之臣迭,興于世而卒不足幾乎古。豈民性之不可。化邪其具之廢已久。世主便因循而憚改作,材士昧遠略而務近功,區區補弊苴漏而未及乎。政教之全也。民心益離而俗愈散,奚獨民之罪,君子預有責焉。吾嘗病之而未之能行,則思以化吾之族人。而族不可徒化也,則為譜以明本之一,為始遷祖之祠以維繫族人之心。今夫散處于廬為十為百而各顧其私者,是人之情也。縱其溺于情而不示之以知本,則將至于紛爭而不可制。今使月一會于祠而告之以譜,之意俾知十百之本出于一人之身。人身之疾在乎一肢也。而心為之煩,貌為之悴,口為之呻,手為之撫。思夫一身之化為十百也,何忍自相戕刺而不顧乎。何忍見其顛連危苦而不救乎。何為不合乎一而相視如塗之人乎。故為睦族之法。祠祭之餘復置田多者數百畝,寡者百餘畝,儲其入俾族之長與族之廉者掌之。歲量視族人之所乏而補助之,其贏則以為棺槨衣衾以濟其不能葬者。產子者、嫁娶者、喪者、疾病者,皆以私財相贈。遺立典禮,一人以有文者為之,俾相族人吉凶之禮立典事。一人以敦睦而才者為之以相族人之凡役,世擇子姓一人為醫以治舉族之疾,其藥物于補助之贏,取之有餘財者,時增益之。族之富而賢者立學以為教,其師取其行而文,其教以孝弟忠信敦睦為要。自族長以下主財而私典事,而惰相禮,而野,不能睦,族沒則告于祖而貶其主,不祠。富而不以教者不祠。師之有道,別祠之不能師者則否。

《廣睦》

人之親疏有恆理而無恆情,自同祖推而至于無服,又至于同姓。愛敬之道厚薄之施固出于天而不可易,然有親而若疏者,有疏而若親者,常情變于所習也。閱歲時而不相見則同姓如路人,比廬舍同勞逸,酒食之會不絕則交游之人如昆弟。使同姓如路人他人如昆弟,斯豈人之至情哉。物有以移之。君子未必然,而常情所不能免也。聖人之治人以常人之情為中,制俾厚者加厚而薄者不至于離恐。其以不接而疏,疏而不相恤也。故為之祭酺之法,合之以燕樂飲食以洽其歡忻慈愛之情。恐其徇于利而不知道也。肅之以鄉射讀法使之祗敬戒慎而不至于怠肆。祭而酺所以為樂也,讀法所以為禮也。約民于禮樂而親者愈親,疏者相睦,此先王之所以為盛也哉,舉而行諸天下。今未見其不可也。然非士之職也,故欲自族而行之。鄉而為之制。其制曰:宗族歲為燕樂之會,四其時則二月也,五月也,八月也,十有一月也。其物則時祀之餘也,其品則豕與羊各一,酒醴羞果惟所有而不必侈也。酒以七行九行為節也,位以尊卑長幼為序也。苟尊矣雖稚子猶位乎上也,苟長矣雖貧且賤以齒也。其言惟孝悌忠信而勿褻也,勿譁也,勿慢也。飲雖醉而勿違禮也。立子弟二人為執禮以佐酒,酒至揖請飲。既飲揖請醻,既醻揖請殽羞。二人歌詩,其詩則蓼莪棠棣葛藟東門。唐之杕杜谷風,雅之黃鳥之類,貴其能感人而敦倫理也。其數則如酒也。立二人講說嘉言,古之人及乎教者皆在所取也。將歌也,將說也,執禮揖曰:請肅以聽皆拱而坐,坐則肱相比,行則武相御。舉爵飲醻食羞皆後長者畢則旅揖辭而退,少者送長者於家然後返。歲為禮儀之會,三冬至也。歲之初吉也,夏至也,冬至陽之始生也,君子之道自此始亨矣。宜有慶也。是日昧爽舉族自勝冠以上咸盛服造祠,下相揖趨及門。祝啟門以次入序,立以時羞獻奠酒皆再拜,班趨出。族之長坐別堂,次長者率群昆弟子姓捧觴稱壽。畢,皆拜遂以次飲酒相拜如禮。典禮以譜至北向坐讀之,長者命眾坐,眾坐聽。善惡之在書者咸讀無隱,設席於南楹之東北。向署其上曰:旌善之位。善之多者長者命之酒,俾少者咸拜之。典禮翼以就位署南楹之西曰思過之,所惡之累書而不改者俾立其下。於是長者以譜所列傳緒盛衰絕續之故明言之,而告以常訓曰:為善如嗜飲食,去惡如去毒。螫慎思哉,勿墜爾先祖之祀。眾拱而聽,皆俯首就班,再拜出。少者授長者杖以序行,乃還於家。夏至,陰之始生也,君子所宜慎也。是日素服謁祠如冬至禮,不飲酒不相拜,讀譜之儀亦如之。歲之初吉慶,拜如冬至禮,不讀譜。鄉黨之制歲為燕樂之會一,其時以秋,其物以祭社之餘,其坐以齒以德以爵,其禮主於讓其儀。如宗族之會歌詩說嘉言亦如之,其詩以伐木魚麗南有嘉魚菁菁者。莪賓之初筵,擇鄉人子弟群歌之。其誦嘉言也,耆老之賢者舉以教,在坐者皆起應。曰:祇奉長者之訓,凡族人鄉人不與於會者,八悖倫紀者,鬥爭者,相訟者,使酒而酗者,博奕者,過累書而不改者,虐鄉里者,言偽而行違者,皆君子之所棄也。不善者棄而後知所戒。然後善者,尊而益勸。勸戒立而俗寧有不美者乎。

《章潢·圖書編》《宗法總敘》

人君欲教民和親,其道必始於宗族。故欲復古之小宗以收天下不相親屬之心。古有大宗有小宗,禮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古者諸侯之子弟異姓之卿大夫始有家者,不敢禰其父而使其嫡子後之,則為大宗。族人宗之雖百世而宗。子死則為服齊衰九月,故曰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別子之庶子又不得禰,別子而自使其嫡子為後,別為小宗。小宗五世之外則無服其繼禰者,親兄弟為之服其繼高祖者,三從兄弟為之服其大功九月,而高祖以外親盡則易宗。故曰: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小宗四,有繼高祖者,有繼曾祖者,有繼祖者,有繼禰者,與大宗為五。此所謂五宗也。古者立宗之道,嫡子既為宗,則其庶子之嫡子又各為其庶子之宗,其法止於四而其實無窮。自秦漢以來無世卿,大宗之法不可以復立。而其可以收合天下之心者,有小宗之法。存而莫之行,此甚可惜也。

《宗法考證》

大宗則一,小宗則四,承大宗者身繼五宗,禰之次子身繼四宗。有大宗則事五宗,禰謂父也。

《大宗別子為祖》

別子者謂諸侯嫡子之弟,別於正適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

《繼別為宗》

謂別子之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宗也。

《繼禰者為小宗》

謂別子之次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兄弟宗之也。

《有五世則遷之宗》

繼禰之小宗則同父兄弟宗之,繼祖之小宗則堂兄弟宗之,繼曾祖之小宗則再從兄弟宗之,繼高祖之小宗則三從兄弟宗之,至於四從則親屬盡絕。所謂五世則遷者也,是之謂小宗。

始祖始有封爵及始遷者為始祖。長子繼之,子孫世世為大宗。統族人,主始祖墓祭,百世不遷。

高祖傳至元孫為繼高祖小宗,統三從兄弟,主高祖廟祭。至其子五世則遷。

曾祖傳至曾孫為繼曾祖小宗,統再從兄弟,主曾祖廟祭。至其孫五世則遷。

祖傳至孫為繼祖小宗,統從兄弟,主祖廟祭。至曾孫五世則遷。

禰所生子為繼禰小宗,統親兄弟,主禰廟祭。至元孫五世則遷。

《大宗子》

按諸侯適長為世子,繼諸侯正統,其次適為別子。別子所生之長子乃大宗子。今法長子死主父喪用次子不用姪,宗子法立則用長子之子。

《小宗子》

按別子之庶子所生之長子,乃小宗子也。

或問如何謂之別子。曰:別子諸侯之弟,別於正適也。不得稱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故死後別子孫立此別子為始祖,所謂別子為祖,即大宗之祖,讀為分別之別。

或問小宗欲立祠堂,止立當祭之龕,卻是四龕俱立。曰:按本註四龕俱立,若世數未滿且虛其不當祭之龕,待他日世數滿然後遍祭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