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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嫌疑部總論
禮記〈曲禮 禮運 坊記〉
春秋公羊傳〈莊公元年〉
春秋穀梁傳〈昭公十有三年〉
冊府元龜〈避嫌〉
朱子語類〈力行〉
胡大初晝簾緒論〈遠嫌篇〉
嫌疑部藝文一
嫌戒 宋王回
嫌疑部藝文二〈詩〉
君子行 魏曹植
嫌疑部紀事
嫌疑部雜錄
交誼典第九十二卷
嫌疑部總論〈嫌疑不獨交誼中有之然交際之間防範為要故立部於茲典中〉
《禮記》
《曲禮》
夫禮者,所以決嫌疑。
〈疏〉決嫌疑者,若妾為女,君期女,君為妾,若服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也。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引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集說〉藍田《呂氏》曰:嫂叔不通問,嫂叔無服,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燕不以公卿為賓,以大夫為賓,此所以決嫌疑也。《馬氏》曰:宗廟之儀,迎牲而不迎尸;燕之禮,宰夫為獻主,而以大夫為賓,所以斷君臣之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別男女之嫌。凡為此者,所以決嫌疑也。《費氏》曰:事不能無嫌疑,理之自然也,聖人制禮以決之,而人處嫌疑之際,無不得其當。如男女不親授受,嫂叔不通問之類是也。長樂《陳氏》曰:《易》曰:陰疑於陽,又曰:為其嫌於無陽。《燕義》曰:不以公卿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蓋兩物相似為疑,以此兼彼為嫌。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
〈疏〉此一節,明不干人私并遠嫌之法,若見彼或二人併坐或併立,恐密有所論,則己,不得輒往參預也;二人併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當其中間出也。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
〈注〉皆為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繫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群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疏〉自此至弗與為友,總明遠嫌之法;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外言、內言謂男職在官政,女職在織紝,各有限域,不得濫預。女子婦人通稱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繫屬,故恆繫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內,則云男女未冠笄紟纓是也;一是許嫁時繫纓婚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註》: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是也,蓋以五采為之其制,未聞又內則曰:婦事舅姑紟纓,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已許嫁,則有宮門,列為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鄭註》:喪服云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女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鄭引《公羊傳》見莊元年證:女子有別宮也,《熊氏》云:鄭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兄弟弗與同席、同器,未嫁亦然。〈集說〉《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於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於未然之始,則其悔咎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於男女未有室家者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於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
姆教之,處於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長樂陳氏》曰: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內外,故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長可知矣;道路,男子由左,婦人由右,則閨門可知矣。然同藏唯七十可也,親授唯喪祭可也,通問唯援溺可也,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此內外之辨也。然內言不出,而有所謂出外言不入,而有所謂入周官內,小臣達王后之。好事於四方,則內言出於梱矣。內宰以陰禮教六宮,則外言入於梱矣。蓋先王制禮,為嫌疑無別而已,嫌疑有以別,雖內言之出、外言之入可也。
父子不同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為友。
〈注〉父子不同席,異尊卑也;男女有媒,往來傳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有禮,乃相纏固,故必受幣。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日月以告君也。婚禮,凡受女之禮,皆於廟為神席,以告鬼神,謂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會賓客厚重慎也,不取同姓,為其近禽獸也。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世無本繫,故卜之。寡婦之子弗友,辟嫌也。有見謂有奇才卓然眾人所知。〈集說〉《馬氏》曰:坐則異席,居不同宮者,著父子之位也。禮者,以為民坊也,非行媒不相知名,所以遠嫌也。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致敬也。遠嫌、致敬,則安有桑中之奔、溱洧之亂乎。明而尊者,莫如君書日月以詔之;幽而嚴者,莫如鬼神致齋戒以告之;近而親者,莫如鄉黨僚友為飲食以命之,所以備禮而厚其別也。《金華邵氏》曰:上言兄弟不同席而坐,所以遠嫌,此言父子不同席,所以嚴分,言雖同而意則異也。夫婦之合在謹其始,始之不謹,則其合易離,有行媒而後知名、受幣而後交親,庶乎行之以禮矣。然必日月告君以示不失時,齋戒告鬼神以示不敢專,召鄉黨僚友以示同其慶。如是而後男女之別厚,取妻不取同姓,買妾必卜其姓,又所以重宗也。人之同姓其始皆一宗耳,其後譜系派別支族分散,遂以為非親。苟自其宗而推之,安知其不與吾為姊妹也。與吾為姪娣也。豈不害教乎。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
〈注〉進左後右,遠嫌也。〈疏〉僕在中央,婦人在左,僕御之時,進左手持轡,使形微相背。若進右手,則近相嚮,故後右手以遠嫌也。
《禮運》
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
〈集說〉《長樂劉氏》曰:尊卑嫌者,則以貴賤別之;長少嫌者,則以親疏別之;先後嫌者,則以上下別之,則人倫之類可齊,而五品之嫌疑判矣。
《坊記》
子云: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子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詩云:相彼盍旦,尚猶患之。子云: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弒其君。
〈注〉朝廷之位謂朝位也。楚越之君,僭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春秋傳》曰: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僭號也。臣者,天君稱,天子為天王,諸侯不言天公辟王也。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不言君辟諸侯也,此言皆為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禮》曰:主友之讎視從父昆弟,盍旦夜鳴求旦之鳥也,求不可得也,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況於臣之僭君,求不可得之類,亂上下惑眾也。同姓者,謂先王先公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則無嫌也,僕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唯在軍同服爾。〈疏〉自此至犯君一節,明章疑別嫌,恐尊卑相僭,使人疑惑之事,疑謂是非不決,《禮》以章明之,微謂幽隱不著,《禮》以分別之,楚越書葬,則當稱葬某王,辟王之名,故不書葬。盍旦欲反,夜而為旦,猶臣之奢僭,欲反而為上也,此逸詩。僕及車右,身衣朝服,故《曲禮》云:乘路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內,則有虎裘、狼裘,故《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僖五年《左傳》云: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鞌之戰》:逢丑父為齊頃公車右,衣服與頃公相似,是在軍同服。《長樂劉氏》曰:尊卑疑者,辨之以親疏;親疏疑者,辨之以貴賤;貴賤疑者,辨之以先後;先後疑者,辨之以德齒,此禮之章明乎其疑也。《嚴陵方氏》曰:若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故不迎尸於門外,以明其疑,茲非禮,所以章疑者乎士,唯齊衰于公門以表其微,茲非禮,所以別微者乎。貴賤有上
下之等,衣服有隆殺之別,朝廷有尊卑之位,有等、有別、有位,則各安其分,而不爭矣,故民有所讓,日者人君之象,在天者,既無二日,有土者,故無二王大,而有土者,既無二王小,而有家者,故無二主,凡此,皆以尊無二故也。故曰:示民有君臣之別也,盍旦即月令,所謂鶡旦,盍何不也,何不旦,是求旦而已,故名之,以此人患之者,以其亂晝夜故也,君臣之別,晝夜之相也,其可亂之乎。故引逸詩以況之:乘車之法,君在左,僕在中央,勇士在右。《石林葉氏》曰:章疑異於決疑,疑者,似同而異,章言顯也,決言其成也,別微異於明微,微者似有而無,別言其有辨也,明言其既著也,以其顯疑,故貴賤有等,以其辨微,故衣服有別,貴賤以爵列也,爵以詔德,觀其貴賤,則知德之有厚薄也,衣服以功賜也,服以顯庸,觀其衣服,則知其功之有大小也,至於朝廷有位,則爵命衣服所以自居也,民之視其位,則知其定分而行遜避矣,故曰: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禮之別微則衣服有別,至別嫌則親疏異矣,故同姓親也,不嫌於為同,不同車所以遠之,異姓疏也,雖與同車,嫌於為異,不同服所以別之,故民不嫌也,因其爵之貴賤,而後推及君臣,因其衣服之差,而後推及於車,其坊民如此,同姓猶有弒篡者。
子云:夫禮坊民之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以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詩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萟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坊民,楊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子云: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辟遠也。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丕入其門,以此坊民,民猶以色厚於德。
子云:好德如好色,諸侯不下漁色,故君子遠色以為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御婦人則進左手,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寡婦不夜哭,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以此坊民,民猶淫迭而亂於族。子云:婚禮,婿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
《春秋公羊傳》《莊公元年》
築王姬之館於外,築之,禮也。築於外;非禮也。其築之何以禮,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主王姬者,則曷為必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其道必為之改築者也。
〈注〉皆所以遠別也。
《春秋穀梁傳》《昭公十有三年》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冊府元龜》《避嫌》
夫處簪纓之族,任臺閣之官,而有服之親,不敢相臨,蓋避嫌之道也。若乃父秉國鈞而靡求仕進,兄居柄用而固辭近職,此蓋奉公之亮節,飭身之遠謀。雖與內不避親,疏不避讎者,殊然而閑邪,存誠防微杜漸,亦足尚矣。
《朱子·語類》《力行》
問:避嫌是否。曰:合避豈可不避。如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豈可不避。如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皆是合避處。又問:世有刑人不娶,如上世不賢,而子孫賢,則如何。曰: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所謂不娶者,是世世為惡不能改者,非指一世而言。如喪父長子不娶一句,卻可疑。若然,則無父之女不復嫁,此不可曉。
叔蒙問:程子說:避嫌之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若是有一項合委曲而不可以直遂者,這不可以為避嫌。曰:自是道理合如此。如避嫌者,卻是又怕人道如何,這卻是私意。如十起與不起,便是私,這便是避嫌。只是他見得這意思,已是大段做工夫,大段會省察了。又如人遺之千里馬,雖不受,後來薦人未嘗忘之,後亦竟不薦。不薦自是好,然於心終不忘,便是喫他取奉意思不過,這便是私意。又如如今立朝,明知這箇是好人,當薦舉之,卻緣平日與自家有恩意往來,不是說親戚,親戚自是礙法,但以相熟,遂避嫌不舉他。又如有某人平日與自家有怨,到得當官,彼卻有事當治,卻怕人說道因前怨治他,遂休了。如此等,皆蹉過多了。
《胡大初·畫簾緒論》《遠嫌篇》
《禮經》曰:決嫌疑、明是非,夫我本無有他也,而使人得以疑似之跡議我,蓋已不便於此,況出而為政,將正己以正人乎。故我未嘗私且怠也,而人或以是而疑我,是必有不公、不勤之跡,有以召人之疑,我未嘗貪且濫也,而人或以是而疑我,是必有不廉、不正之跡,有以召人之疑,一事可疑,將無事而不疑之矣,一日可疑,將無日而不疑之矣,蒙是疑也,我知之尚不可辨,況人未必肯以是告我,而人之疑我,已自籍,籍積而傳之,道路達之,臺府厥害豈淺鮮哉。故君子於嫌疑是非之間,最當早正其微,而力遠其跡也。且賓朋游謁所不可辭,自令延之書院或別室於是。邑人相與語曰:某往來甚密,某款話甚久,情好必甚,相得利病可以悉言,凡有訴在官,詞理甚虧之人,往往輻輳其門,而請託之路開矣。甚者,賣廳角打筆套甲,包我金若干當,為轉達百里乙,有請亦若是。飛蓋馳轂趨謁縣齋語話,移時倏然而退,則告甲與乙曰:已為致委曲矣,實未嘗齒及也,他日令決其事,必有一勝,則如約取金,曰:將以納之琴堂,令何辜而當此名哉。愚謂納謁之時,例止當於公廳相見,吏民共睹,自難致疑,但使禮貌有加,彼自不以我為慢也。且節序宴會所不可廢,自聚集娼妓出入宅堂,其間子弟館客相見,既密戲謔寧無賢者,固不為是。然瓜田李下,寧免相疑,一語乖邪,便輒轉播,萬口喧籍動生風波,而非褻之謗興矣。其甚者多買姬妾,卻令妓女之精於樂藝者,教習歌舞,出入無間,笑語無時,豈惟管絃之聲,轉徹於街坊,抑亦淫辟之語,浸入於閨閫,情好稠密事體叵量縱能潔身,其他尤有難於防閑檢柅者,令亦何利而為此舉哉。愚謂燕會之時,非得台旨妓女不許轍入宅堂,若旬休公暇,欲與寮寀士友會聚,只為文字清飲,彼當不以我為簡也,剖決公事自有公理正法,吾亦何心其間,但自知縣懈怠多,令吏人納案俟暇隙看閱,或呼吏人入與評議,或令吏人擬撰判槁於是,或者得以疑其受成吏手矣。要當於公廳之側,幕帟一室遇暇,則據胡床披案牘,不必使吏至前也,收到官錢,自有府庫眼同封閉,吾亦何私其間。但自知縣過慮,或恐帑吏侵貸,私為鑽規,乃令分管別庫,或俾寄留宅堂於是,或者得以疑其那移漁獵矣。要當謹固壁落精擇司帑,切不可率意移徙,致涉難明之跡,其他疑似招謗,固亦多端,難以筆舌畫述,但令每處一事,必須昭晰明白,如水清之無滓,如止水之無波,則彼雖欲點汙吹颺,殆有不可得者,若曰:我此心平正,無愧俯仰足矣,奚必規規然遠嫌辨跡求以示人哉。殆恐將來或有悔尤,必自嫌之不遠,跡之不辨,始雖噬臍,無及矣。
嫌疑部藝文一
《嫌戒》宋·王回
禮,謹於別嫌疑。夫嫌疑者,豈有其實然。我以為嫌疑之謂也,我以為嫌疑則人必有嫌疑之者,然而世多忽焉,而不戒者,何也。特其情不至於是也,情不至於是,有人為伺間躡其跡而議之,則奚說而可辭。與其亦受之而已矣,夫人亦好多言矣,完然者尚欲指其缺也,況自投於嫌疑之地,欲免得乎。此君子所以貴由禮也。
嫌疑部藝文二〈詩〉
《君子行》魏·曹植
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嫂叔不親受,長幼不比肩。
嫌疑部紀事
《後漢書·吳祐傳》:祐父恢,為南海太守。祐年十二,隨從到官。恢欲殺青簡以寫經書,祐諫曰:今大人踰越五嶺,遠在海濱,其俗甚陋,然舊多珍怪,上為國家所疑,下為權戚所望。此書若成,則載之兼兩。昔馬援以薏苡興謗,王陽以衣囊徼名。嫌疑之間,誠先賢所慎也。恢乃止。
《劉先主志》:群下勸先主納劉瑁妻,先主嫌其同族。法正曰:論其親疏,何異晉文之於子圉乎。《冊府元龜》:宋傅隆為尚書左丞,以族弟亮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
王球為義興太守,從兄弘為揚州,以服親不得相臨,遂加宣威將軍。
《北史·袁翻傳》:翻弟子聿修以太常少卿出使巡省,仍令考授官人得失。經兗州,時邢卲為刺史,別後,送白紬為信。聿修不受,與邢卲書云:今日仰過,有異常行,瓜田李下,古人所慎,願得此心,不貽厚責。卲亦欣然領解,報書云:老夫忽忽,意不及此,敬承來旨,吾無間然。
《陽尼傳》:尼從弟固,固子休之除中山太守。先是,韋道建、宋欽道代為定州長史,帶中山太守,並立制,監臨之官出行,不得過百姓飲食。有者,即數錢酬之。休之常以為非。及至郡,復相因循。或問其故,休之曰:吾昔非之者,為其失仁義;今日行之者,自欲避嫌疑。豈是夙心,直是處世難耳。
《舊唐書·楊恭仁傳》:恭仁少弟師道,為吏部尚書。所署用多非其才,而深抑貴勢及其親黨,以避嫌疑,時論譏之。
《全唐詩話》:張均,丞相說之子也。說最鍾愛,其情見於岳州別均之詩,說為丞相,知官考均時任中書舍人。特注之曰:父教子忠,古之善訓。祁奚舉子,義不務私。至於潤色王言,彰施帝載,道參墳典,例絕功常,恭聞前烈,尢難其任。豈以嫌疑,敢撓綱紀。考上下。
《唐書·蘇頲傳》:頲弟詵,累轉給事中,時頲為紫微侍郎,固辭。帝曰:古有內舉不避親者乎。對曰:晉祁奚是也。帝曰:若然,朕自用詵,卿言非公也。
《許孟容傳》:孟容弟季同,始署西川韋皋府判官。劉闢反,棄妻子歸,拜監察御史。歷長安令,再遷兵部郎中。孟容為禮部侍郎,徙季同京兆少尹。時京兆尹元義方出為鄜坊觀察使,奉劾宰相李絳與季同舉進士為同年,才數月輒徙。帝以問絳,絳曰:進士、明經,歲大抵百人,吏部得官至千人,私謂為同年,本非親與舊也。今季同以兄嫌徙少尹,豈臣所助邪。且忠臣事君,不以私害公,設有才,雖親舊自用。避嫌不用,乃臣下身謀,非天子用人意。帝然之。
《冊府元龜》:馬炫為左散騎常侍,以弟燧拜司徒兼侍中,以親避轉刑部侍郎。
李德裕字文饒,幼有壯志,苦心力學,尤精《西漢書·左氏春秋》,恥與諸生從鄉賦,不喜科試,年纔及冠志業大成,貞元中以父吉甫譴蠻,方隨侍左右,不求仕進,元和中以父再秉國鈞,避嫌不仕,臺省屢辟諸府從事。
杜從郁為左拾遺司徒佑之子也,元和元年九月,以從郁為祕書丞,郁始自太子司議郎,為左補闕,右補闕崔群韋賢之,左拾遺獨孤郁等上疏,以為宰相之子不合為諫諍之官,於是降為左拾遺,群等又奏云:拾遺與補闕,雖資品不同,而皆是諫官,父為宰相而子為諫官,若政有得失,不可使子論父。於是改授。權德輿元和五年入相起居郎,翰林學士獨孤郁以德輿之婿,命守本官罷學士。
鄭瀚為考功員外郎,故國子博士史館修撰,以父任僕射故也。
柳公權嘗入對帝,謂之曰:近日外議何如。公權對曰:自郭旼除授,邠寧物議頗有臧否。帝曰:旼是尚父之從子,太皇太后之季父,在官無過,自金吾大將軍授邠,寧小鎮何事議論邪。公權曰:以旼勳德除鎮,攸宜人情議論者,言旼進二女入宮致此,除拜此事信乎。帝曰:二女入宮,參太后非獻也。公權曰:瓜李之嫌,何以戶曉。因引王珪諫太宗,出廬江王妃故事,即令南內使張日華送二女還旼,公權忠言裨益,皆此類也。王起為吏部侍郎,文宗太和元年六月,以起為兵部侍郎,充集賢殿學士判院事。時起兄播為僕射,平章事起在選部非便,故移於他曹,以集賢之職兼之。《冊府元龜》:宣宗大中十三年十二月,河東節度使令狐綯,以其子滈求應進士,舉敕曰:令狐滈多時舉人極有文學流輩,所許合得科名,比以父綯職在樞衡,避嫌不赴,今因出鎮,卻就舉場,宜令主司准,大中六年敕考試只在至公,如涉徇情,自有刑典,從今已後但依常例放榜本司舉士,貴在得人,去留之間,惟理所在。
楊注為戶部侍郎充翰林學士宰相涉之弟也。哀帝二年三月,敕兄既秉於樞衡弟,故難居宥密,可守本官罷內職。
梁趙光裔為翰林學士中書舍人,開平三年,擢太常少卿,以兄光逢擢升相位,固辭近職避親嫌也。後唐孔邈為萬年尉充集賢較理,以親舅獨孤損在中書,避嫌不赴職。
《馬令·南唐書·江王景逖傳》:景逖烈祖第五子也,烈祖嬖其母种氏,由是愛遇之意,過於諸子,及种氏得罪景逖尚幼,元恭皇后鞠之如己出,烈祖以其母嘗有改立之請,故封爵不加以遠嫌也。
《陸游·南唐書·後主昭惠國后周氏傳》:后寢疾,小周后已入宮中,后偶褰幔見之,驚曰:汝何日來。小周后尚幼,未知嫌疑,對曰:既數日矣。后恚怒,至死不向外。《宋史·趙玭傳》:玭歷官左監門衛大將軍、判三司。玭狂躁悻直,多悍上旨,太祖頗優容之。嘗廉得宰相趙普私市秦、隴大木事,潛以奏白,然懼普知,因稱足疾求解職。五年春,罷使,守本官。自是累獻密疏,皆留中不出,常疑普中傷。六年,詣闕,納所授告命,詔勒歸私第。又請退居鄆州,不許。玭不勝忿。
《趙普傳》:故事,宰相、樞密使每候對長春殿,同止廬中;上聞普子承宗娶樞密使李崇矩女,即令分異之。《王化基傳》:初,柴禹錫任樞密,有奴受人金,而禹錫實不知也。參知政事陳恕欲因以中禹錫。太宗怒,引囚訊其事,化基為辨其誣。太宗感悟,以化基為長者。《夢溪筆談》:丁晉公之逐,士大夫遠嫌,莫敢與之通聲問。一日,忽有一書與執政。執政得之,不敢發,立具上聞。洎發之,乃表也,深自敘致,詞頗哀切。其間兩句曰:雖遷陵之罪大,念立主之功多。遂有北還之命。謂多智變,以流人無因達章奏,遂為執政書。度以上聞,因蒙寬宥。
《張士遜傳》:士遜,歷御史臺推直官。翰林院學士楊億薦為監察御史。貢舉初用糊名法,士遜為諸科巡鋪官,以進士有姻黨,士遜請避去,真宗記名於御屏,自是有親嫌者皆移試,著為令。
《陳恕傳》: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咸平二年,拜吏部侍郎,知通進銀臺封駮司。五年,知貢舉。恕自以洪人避嫌,凡江南貢士悉被黜退。又援貢舉非其人之條,故所取甚少,而所取以王曾為首,及廷試糊名考校,曾復得甲科,時議稱之。
《筆錄》:太尉王公旦在中書,嘗因奏事上語,及一省郎姓名旦及同列,素知其為人,因共相薦之,既而代還,即擬定名氏約以次日奏補,及晚歸私第,斯人投刺來謁,公辭不見,詰朝入見,請授以轉漕之任,上默然不許,公退而歎駭惕息。累日乃知昨暮造請雖不之見,已密為伺察者,所糾公每戒同列私謁之,嫌當須謹避,庶幾免於悔吝。
《續聞見近錄》:先公尹京一日以府事對,仁宗留之曰:朕有一事要與卿議,今待命一相誰人為可。先公曰:臣在諫院,不避嫌疑,人指為朋黨,今陛下命相,臣安敢薦人上。曰:卿事朕久,何所形跡。先公曰:臣安敢言其姓名。但不因內臣言宮女,不知姓名者是好宰相。上曰:除非富弼也。先公再拜曰:陛下得人矣。
《宋史·杜純傳》:純弟紘,宦京師時,里人馬隨調選,病臥逆旅,紘載與歸,醫視之。隨竟死,為治喪第中。或以為嫌,不自恤,其風義蓋天性云。
《陳塤傳》:塤登進士第。調黃州教授。史彌遠當國,謂之曰:省元魁數千人,狀元魁百人,而恩數踰等,盍令省元初授堂除教授,當自君始。塤謝曰:廟堂之議甚盛,舉自塤始,得無嫌乎。徑部注處州教授以去,士論高之。
《金史·宗室傳》:齊為磁州刺史,明昌三年,議置諸王傅,頗難其選,乃以齊傅充王。王將至任郡,猛安迎接,齊峻卻之。王怪問故,曰:三國藩輔,猛安皆總戎職,於王何利焉,卻之以遠嫌也。王悅服。
《元史·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丁巳,以伯顏察兒參議中書省事,其兄伯顏言曰:臣叨平章政事,兄弟宜相嫌避。帝曰:卿勿復言。兄平章於上,弟參議於下,何所嫌也。
《拜住傳》:英宗在東宮問宿,衛之臣於左右咸稱拜住,賢遣使召之欲與語。拜住謂使者曰:嫌疑之際,君子所慎,我長天子宿衛,而與東宮私相往來,我固得罪,亦豈太子福邪。竟不往。
《明外史·何福傳》:帝以福有才略,寵任踰諸將,有請輒聽。福亦善引嫌,有事未嘗專決。帝以此益重福。《明狀元事略》:唐汝楫鄉試,卷在魁選,既拆卷見,為唐太宰之子,以嫌置之,與某監生之卷同,委於地,而汝楫一卷獨懸於几端不墜,監場御史取觀之,愛其文,乃抑置榜,後及會試掌科,鄭廷鵠取冠本房,主考有難色,鄭曰:吾寧本房只中彼一卷,豈有如此文字而不取乎。乃填第十,鄭請刻其策,亦以嫌弗果,汝楫聞之笑曰:零碎文字不必刻,只刻一篇大文字可也。果酬其志。
《湖廣通志》:鄧巍,瀏陽人,嘉靖辛丑進士,令溧水進南考功敭,歷郡守藩,臬皆以卓異聞與新鄭江陵,為夙交務自遠嫌,終不究用,卒祀鄉賢。
張居正有古重臣之風,獨是奪情,議起杖斥諸臣不能力救,大權在手,罔避嫌疑,當時不無遺議云。《寧波府志》:黃潤玉號南山動,無所苟,京有富翁僅一女,招潤玉寓其家,與同賈。竟辭,或問之,曰:瓜田不納履也。其慎行若此。《湖廣通志》:耿定力,黃安人,隆慶辛未進士,授工部主事江陵相故座主,又先嘗執贄加殊,盼力深自引避。
嫌疑部雜錄
《荀子·解蔽篇》:導之以理,養之以清,物莫之傾,則足以定是非決嫌疑矣。
《黃石公素書·求人之志章》:避嫌遠疑,所以不誤。《淮南子·氾論訓》:同異嫌疑者,世俗之所眩惑也。《兼明書》:古詩云: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明曰:履當為屨字之誤也。文章之體,不應兩句之內,二字同音。又諸經傳無納履之語。按《曲禮》曰:俯而納屨,《義》曰:俯,低頭也。納,猶著也。低頭著履,則似取瓜,故為人所疑也。履且無帶,著時不必低頭,故知履當為屨,傳寫誤也。
《燕翼貽謀錄》:真宗時試進士,初用糊名法,以革容私之弊,張士遜以監察御史,為巡鋪官因白主司有親戚在進士,明日當引試願出以避嫌,主司不聽,士遜乃自言引去。真宗是之,遂詔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嫌者,移試別頭,別試所自此始。且以御史為巡鋪,決無容私矣,易以宦官,不知始於何年也。
《世範》: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於舅姑之家,俟其長成,親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容齋四筆》:太宗朝呂文,穆公蒙正之弟蒙亨舉進士,禮部高等薦名既廷試與李文,正公昉之子宗諤,並以父兄在中書罷之國史,許仲宣傳云仲宣子待問,雍熙二年舉進士與李宗諤、呂蒙、亨王扶並預廷試,宗諤即宰相昉之子,蒙亨參知政事蒙正之弟,扶鹽鐵使明之子上曰:斯並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也,皆下第正此事也。仲宣時為度支使,仁宗朝韓忠憲公億為參知政事,子維以進士奏名,禮部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唐質肅公介參政,子義問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祕閣,介引嫌罷之舊制,嚴於宰執子弟,如此與夫秦益公柄國,而子熹孫塤皆于省殿試,輒冠多士者異矣。
《語窺》:今古瓜李之嫌,自昔至今,形之章奏見之詩篇,雖三尺童子習知之矣,然瓜田不納履固也,芋蔗菱芡之田,又可納履乎。李下不整冠固也,桃杏梨栗之下,又可整冠乎。均有不可之嫌,而獨言於瓜李,何也。前人之成說,止有兩者之喻,是以後世遵之不替,此所謂舉一而見百,又焉能概述天下物以垂訓哉。《見聞搜玉》:諡莫美於忠獻,而宋相韓億得之,當時稱為長者,四子綜、絳、維、縝同奏名,禮部忠獻啟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當受而有之。天下將以謂由臣致此,臣不足道,使聖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以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為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誠懇再三,仁宗嘉歎,而允此雖涉於避嫌之過,然持正有體,足以磨鈍勵世者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