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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神異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山川諸神部雜錄
山川諸神部外編
社稷之神部彙考一
夏〈總一則〉
商〈成湯一則〉
周〈總一則 武王一則 成王一則〉
漢〈高祖三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世祖建武一則〉
魏〈明帝景初一則〉
晉〈武帝太康二則 懷帝永嘉一則 元帝建武一則〉
宋〈總一則〉
梁〈高祖大同一則〉
北魏〈太祖天興二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孝閔帝一則 明帝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二則 肅宗至德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乾興一則 仁宗至和一則 嘉祐三則 英宗治平三則 神宗熙寧一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高宗紹興四則 孝宗淳熙二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三則 開禧二則 嘉定四則 度宗咸淳一則 恭帝德祐一則〉
金〈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三則 泰和二則 衛紹王大安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三則 成宗大德一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則 成祖永樂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社稷之神部彙考二
詩經〈小雅甫田 大雅綿 雲漢〉
禮記〈曲禮 王制 月令 禮運 郊特牲 祭法 祭義〉
晉書〈禮志〉
宋史〈天文志〉
神異典第三十一卷
山川諸神部雜錄
《莊子·逍遙遊》:肩吾問于連叔曰:吾聞言于接輿,大而無當,往而不反。吾驚怖其言,猶河漢而無極也,大有逕庭,不近人情焉。連叔曰:其言謂何哉。曰: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膚若冰雪,綽約若處子。不食五穀,吸風飲露。乘雲氣,御飛龍,而游乎四海之外。其神凝,使物不疵癘而年穀熟。吾以是枉而不信也。連叔曰:然,瞽者無以與乎文章之觀,聾者無以與乎鐘鼓之聲。豈唯形骸有聾盲哉。夫知亦有之。是其言也,猶時女也。之人也,之德也,將旁礡萬物以為一世蘄乎亂,孰弊弊焉以天下為事。之人也,物莫之傷,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熱。是其塵垢秕糠,將猶陶鑄堯舜者也,孰肯以物為事。堯治天下之民,平海內之政。往見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陽,窅然喪其天下焉。
《抱朴子·金丹篇》:凡小山皆無正神為主,多是木石之精,千歲老物,血食之鬼,此輩皆邪炁,不念為人作福,但能作禍也。
《極言篇》:或不曉帶神符,行禁戒,思身思,守真一,則止可令內疾不起,風濕不犯耳。若卒有惡鬼強邪,山精水毒害之,則便死也。或不得入山之法,令山神為之作禍,則妖鬼試之,猛獸傷之,溪毒擊之,蛇蝮螫之,致多死事,非一條也。
《登涉篇》:山無大小,皆有神靈,山大則神大,山小即小也。
《酉陽雜俎》:南郡有方山,相傳有奐生得仙于此。山南有明鏡崖石,方三丈,魑魅行伏,了了然在鏡中。南燕時,鏡上遂似漆焉。俗言山神惡其照物,故漆之。《集靈記》:宮亭湖神能分風擘流,曹毘詩云:分風為二,擘流成兩。
《蠡海集》:神明降誕,以義起者也。元帝生於三月三日,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水之氣天,一至三而始盛也。
山川諸神部外編
《搜神記》:廬陵歐陽明,從賈客,道經彭澤湖,每以舟中所有多少投湖中,云:以為禮。積數年後,復過,忽見湖中有大道,上多風塵,有數吏,乘車馬來候明,云:是青洪君使要見。須臾,達見,有府舍,門下列吏卒甚嚴。明甚怖。吏曰:無可怖。青洪君感君前後有禮,故要君,必有重遺君者。君勿取,獨求如願耳。明既見青洪君,乃求如願。使逐明去。如願者,青洪君婢也。明將歸,所願輒得,數年,大富。南州人有遣吏獻犀簪於孫權者,舟過宮亭廟而乞靈焉。神忽下教曰:須汝犀簪。吏惶遽不敢應。俄而犀簪已前列矣。神復下教曰:俟汝至石頭城,還汝簪。吏不得已,遂行,自分失簪,且得死罪。比達石頭,忽有大鯉魚,長三尺,躍入舟。剖之,得簪。
張璞,字公直,不知何許人也。為吳郡太守,徵還,道由廬山,子女觀於祠堂,婢使指像人以戲曰:以此配汝。其夜,璞妻夢廬君致聘曰:鄙男不肖,感垂採擇,用致微意。妻覺怪之。婢言其情。於是妻懼,催璞速發。中流,舟不為行。闔船震恐。乃皆投物于水,船猶不行。或曰:投女。則船為進。皆曰:神意已可知也。以一女而滅一門,奈何。璞曰:吾不忍見之。乃上飛廬,臥,使妻沈女于水。妻因以璞亡兄孤女代之。置席水中,女坐其上,船乃得去。璞見女之在也,怒曰:吾何面目于當世也。乃復投己女。及得渡,遙見二女在下。有吏立於岸側,曰:吾廬君主簿也。廬君謝君。知鬼神非匹。又敬君之義,故悉還二女。後問女。言:但見好屋,吏卒,不覺在水中也。
建康小吏曹著,為廬山使所迎,配以女婉。著形意不安,屢屢求請退。婉澘然垂涕,賦詩序別。并贈織成褌衫。
宮亭湖孤石廟,嘗有估客下都,經其廟下,見二女子,云:可為買兩量絲履,自相厚報。估客至都,市好絲履,并箱盛之,自市書刀,亦內箱中。既還,以箱及香置廟中而去,忘取書刀。至河中流,忽有鯉躍入船內,破魚腹,得書刀焉。
《搜神後記》:晉太康中,謝家沙門竺曇遂,年二十餘,白晢端正,流俗沙門。常行經清溪廟前過,因入廟中看。暮歸,夢一婦人來,語云:君當來作我廟中神,不復久。曇遂夢問:婦人是誰。婦人云:我是清溪廟中姑。如此一月許,便病。臨死,謂同學年少曰:我無福,亦無大罪,死乃當作清溪廟神。諸君行便,可過看之。既死後,諸年少道人詣其廟。既至,便靈語相勞問,聲音如昔時。臨去云:久不聞唄聲,思一聞之。其伴慧覲便為作唄訖。其神猶唱讚。語云:岐路之訣,尚有悽愴。況此之乖,形神分散。窈冥之歎,情何可言。既而歔欷不自勝,諸道人等皆為流涕。
《幽明錄》:南康宮亭廟,殊有神驗。晉孝武世,有一沙門至廟。神像見之,淚出交流。因標姓字,則是昔友也。自說:我罪深,能見濟脫不。沙門即為齋戒誦經,語曰:我欲見卿真形。神云:稟形甚醜,不可出也。沙門苦請,遂化為蛇,身長數丈,垂頭梁上,一心聽經,目中血出。至七日七夜,蛇死,廟亦歇絕。
《述異記》:元嘉中,南康平固人黃苗,為州吏,受假違期。方上行,經宮亭湖,入廟下願:希免罰坐,又欲還家,若所願並遂,當上豬酒。苗至州,皆得如志,乃還。資裝既薄,遂不過廟。行至都界,與同侶並船泊宿。中夜,船忽從水自下,其疾如風屆。夜三更,苗至宮亭,始醒悟。見船上有三人,並烏衣持繩,收縛苗。夜上廟階下,見神年可四十,黃白,披錦袍。梁下懸一珠,大如彈丸,光輝照屋。一人戶外白:平固黃苗,上願豬酒,遯回家。教錄,今到。命謫三年,取三十人。遣吏送苗窮山林中,鎖腰繫樹,日以生肉食之。苗忽忽憂思,但覺寒熱身瘡,舉體生斑毛。經一旬,毛蔽身,爪牙生,性欲搏噬。吏解鎖放之,隨其行止。三年,凡得二十九人。次應取新淦一女,而此女士族,初不出外,後值與娣妹從後門出,詣親家,女最在後,因取之。為此女難得,涉五年,人數乃充。吏送至廟,神教放遣,乃以鹽飯飲之,體毛稍落,鬚髮悉出,爪牙墮,生新者。經十五日,還如人形。意慮復常。送出大路。縣令呼苗具疏事,覆前後所取人,遍問其家,並符合焉。髀為戟所傷,創瘢尚在。苗還家八年,得時疾死。
《伽藍記》:虎賁駱子淵者,自云洛陽人。昔孝昌年,戍在彭城。其同營人樊元寶,得假還京師,子淵附書一封,令達其家。云:宅在靈臺南,近洛水鄉。即是至彼,家人自出相看。元寶如其言,至靈臺南,了無人家可問。徙倚欲去,忽見一老公來,問:從何而來。徬徨于此。元寶具向道之。老公云:是吾兒也。取書,引元寶入。遂見館閣崇寬,屋宇佳麗。坐,命婢取酒,須臾,見婢抱一死小兒而過,元寶初甚怪之。俄而酒至,色甚紅,香美異常。兼設珍羞,海陸備具。飲訖辭還。老公送元寶出云:後會難期,以為悽恨。別甚殷勤。老公還入。元寶不復見其門巷。但見高岸對水,綠波漣漪。唯見一童子可年十五,新溺死,鼻中出血。方知所飲酒。是其血也。及還彭城,子淵已失矣。元寶與子淵同戍三年,不知是洛水之神也。
《侍兒小名錄》:開元中,有士人從洛陽,道見一女子,容服鮮麗,泣謂曰:己非人,昆明池神之女。嫁劍閣神之子,夫婦不和,無由得白父母,故欲送書一封耳。士人問其處女,曰:池西有斜柳樹,君可叩之,若呼阿青,當有人從水中出。士人入京,便送書池上,果有此樹,叩之,頻喚阿青,俄見幼婢從水中出,得書甚喜,曰:久不得小娘子消息。延士人入,謂曰:君後曰可蹔至此。如期,果有女子從水中出,手持真珠一笥,笑以授士人云。
《稽神錄》:鮑回者,嘗入深山捕獵,見一少年,裸臥大樹下,毛髮委地。回欲射之,少年曰:我山神也,避君不及。勿殺我,富貴可致。回以刃刺其口,血皆逆流,遂殺之。無何回卒。
《珍珠船》:水君狀如人,乘馬,眾魚導從,一名魚伯。有人見之,人馬皆有鱗甲,如大鯉,手足耳目鼻與人不異,視人良久,乃入水。
社稷之神部彙考一
夏
夏祀勾龍為社,祀柱為稷。
按《左傳》: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后土為社,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
商成湯作夏社,始遷柱,以棄代為稷。
按《書經·商書·湯誓》: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
〈傳〉湯革命創制,改正易服,變置社稷而後世無及勾龍者,故不可而止。〈疏〉昭二十九年《左傳》云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后土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祭法》云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是言變置之事也。湯于初時社稷俱欲改之,周棄功多於柱,即令廢柱祀棄。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無及勾龍者,故不可遷而止。漢世儒者說社稷有二,《左傳》說社祭勾龍,稷祭柱,棄惟祭人神而已。《孝經》說社為土神,稷為穀神,勾龍、柱、棄是配食者也。孔無明說而此經云遷社,孔傳云無及勾龍,即同賈逵、馬融等說以社為勾龍也。
按《漢書·郊祀志》:湯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乃遷烈山子柱,而以周棄代為稷祠。
〈注〉應邵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薦,而旱不止,故遷社,以棄代為稷。欲遷勾龍,德莫能繼,故作夏社,說不可遷之義也。
周
周制:建社稷之神位,以時致祭。
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之職,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
〈注〉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疏〉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者,鄭義依孝經緯社者,五土之總神,以勾龍生時為后土,官有功於土,死配社而食,稷是原隰之神,宜五穀五穀不可遍舉,稷者五穀之長,立稷以表神名,故號稷。棄為堯時稷官,立稼穡之事,有功於民,死乃配稷而食,名為田正也。故云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雙言之耳。
小司徒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訂義〉賈氏曰:諸侯亦有三社三稷,謂國社侯社勝社,皆有稷配之。鄭鍔曰: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矣,小司徒又立之,蓋地官掌貳權。重位尊諸侯,受土以置社,或為之設壝,或為之立祠,則權在朝廷而諸侯不敢以自擅矣。
封人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
〈注〉不言稷者,稷社之細也。〈疏〉案《孝經》緯社是五土總神,稷是原隰之神,原隰即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稷社之細,舉社則稷從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
鼓人,以靈鼓鼓社祭。
〈訂義〉劉執中曰:按《大司樂·靈鼓禮》地亦是敱社祭也。鄭鍔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記曰:社祭土而主地。蓋社者,地神之尤貴,言社則地示見矣。
舞師掌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訂義〉王昭禹曰:社稷,土穀之神,所以生養人者,欲其無災害之厲民而有帗除之功,故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
《春官》:大宗伯之職,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
〈注〉社稷,土穀之神,有德者配食焉。
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
〈訂義〉王昭禹曰:右,陰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類也,故右社稷。
凡天地之大烖,類社稷宗廟,則為位。
〈訂義〉王昭禹曰:大烖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變,則合聚社稷宗廟之神而禱祠焉,故曰類。
大祝建邦國,先告后土,用牲幣。
〈注〉后土,社神也。
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以祭祀禱祠焉。
〈訂義〉劉執中曰:周勝於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勝焉。賈氏曰:君自無道被誅,社稷無罪,故存之,重神也。
《秋官》: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訂義〉劉執中曰:勝國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與先稷,與夫興王之社稷無以異矣,必屋其壇,用士師為之尸,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國之妖邪耳。
武王十三年,大會孟津,宜告社神。
按《書經·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會于孟津。
〈蔡傳〉十三年者,武王即位之十三年也。
類于上帝,宜于冢土。
〈傳〉冢土,社也。〈疏〉冢,訓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毛詩傳》云冢土,大社也。
《武成》:惟一月壬辰,旁死魄,越翼日癸巳,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底商之罪,告于皇天后土,所過名山大川。
〈傳〉后土,社也。〈疏〉天子出征,必類帝宜社,此告皇天后土,即泰誓,類于上帝,宜于冢土,故云后土社也。〈蔡傳〉勾龍為后土。
成王七年,立社于新邑。
按《書經·召誥》:戊午,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傳〉周公攝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勾龍,能平水土,祀以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穀,祀以為稷,社稷共牢。〈疏〉社稷共牢,經無明說,郊特牲云社稷太牢,二神共言太牢,故傳言社稷共牢也。
按《通鑑前編》: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漢
高祖二年,立漢社稷。
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 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禱枌榆社。二年,令縣為公社。
〈注〉鄭氏曰:枌榆,鄉名。師古曰:以此樹為神,因立名。蓋為高祖里社也。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詔御史令豐治枌榆社,常以時,春以羊彘祠之。高祖十年,令縣以春及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自裁以祠。制曰:可。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廟,王者所居。稷者,百穀之主,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詩曰乃立冢土。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禮記曰唯祭宗廟社稷,為越紼而行事。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于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
〈注〉師古曰:田祖,稷神也。臣瓚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為太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後漢
世祖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于洛陽。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大社稷于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經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穀之長也。《禮記》及《國語》皆謂共工氏之子曰勾龍,為后土官,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穀疏,自夏以上祀以為稷,至殷以柱久遠,而堯時棄為后稷,亦植百穀,故廢柱,祀棄為稷。大司農鄭元說,古者官有大功,則配食其神。故勾龍配食于社,棄配食于稷。郡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注〉自漢諸儒論勾龍即是社主,或云是配,其議甚眾。後荀彧問仲長統以社所祭者何神也,統荅所祭者土神也。侍中鄧義以為不然而難之,彧令統荅焉。難曰:社祭土,主陰氣,正所謂勾龍。土行之官為社,則主陰明矣。不與記說,有違錯也。荅曰:今記之言社,輒與郊連,體有本末,辭有上下,謂之不錯,不可得禮。運曰: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謂殽也。參于天地,並于鬼神,又曰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國,所以列地利也。郊特牲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親地,家主中霤,國主社示,本也相此之類,元尚不道配食者也。主以為勾龍
無乃失歟。難曰:信,如此所言,土尊故以為首,在于上宗伯之體,所當列上下之敘。上句當言天神,地祇人鬼何反先人而後地,上文如此,至下何以獨不可。而云社非勾龍,當為地哉。荅曰:此形成著體數自上來之,次言之耳,豈足據。使從人鬼之例,邪三科之祭,各指其體。今獨擿出社稷以為,但勾龍有烈山氏之子,恐非其本意也。案《記言》社土而云,何得之為勾龍,則傳雖言祀勾龍為社,亦何嫌,反獨不可謂之配食乎。《祭法》曰: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皆以為配食者,若復可須謂之不祭天乎。備讀傳者則真土,獨據記者則疑勾龍,未若交錯參伍,致其義以相成之為善也。難曰:再特于郊牛者,后稷配故也。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所以用二牲者,立社位祀,勾龍緣人事之也,如此非祀地明矣。以宮室新成,故立社耳。又曰:軍行載社者當行賞,罰明不自專,故告祖而行賞,造社而行戮,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必若所云。當言載地主于齋車,又當言用命賞于天,不用命戮于地,非其謂也,所以有死社稷之義者。凡賜命受國造建宮室,無不立社是奉,言所受立不可棄捐,苟免而去當死之也。易勾龍為其社,傳有見文。今欲易神之相,令記附食,宜明其徵,祀國大事不可不重,據經依傳,庶無咎悔。荅曰:郊特牲者,天至尊無物以稱專誠,而社稷太牢者,土于天為卑,緣人事以牢祭也。社禮今亡,并特之義未可得明也。昭告之文皆于天地,何獨人鬼。此言則未敢取者也,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今使勾龍載冒其名,耦文于天,以度言之,不可謂安矣。土者,人所依以固而最近者也,故立以為守祀,居則事之。時軍則告之以行戮,自順義也,何為當平于社不言,用命賞于天乎。帝王兩儀之參,宇中之莫尊者也,而盛一官之臣以為土之貴神,置之宗廟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無失,何聖人制法之參差用禮之偏頗。其列在先王人臣之位,其于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於數居二縱,復令王者不同,禮儀相變或有尊之,則不過當若五卿之與,冢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後耳,不得同。祖與社言俱坐處尊位也,《周禮》為禮之經而《禮記》為禮之傳,案經傳求索,見文在于此矣。鈞之兩者,未知孰是,去本神而不祭,與貶勾龍為土配,比其輕重何謂為甚。經有條例,記有明義,先儒未能正,不可稱是。鈞校典籍,論本考始,矯前易故,不從常說,不可謂非。孟軻曰:予豈好辯哉,乃不得已也。鄭司農之正,此之謂也。
魏
明帝景初元年,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
按《三國志·魏明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明帝景初中,立帝社。博士孔晁議,漢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禮記祭法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言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今並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時俱祭,于事為重,于禮為黷。宜省一社,以從舊典。劉喜難曰:祭法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為。下云王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立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踰于諸侯而祭七祀乎。卻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于天,取財于地,普天率土,無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為煩黷。〈按《本紀》景初二年正月,帝崩,則此事
當是景初元年。
〉晉武帝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為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前漢但置官社而無官稷,王莽置官稷,後復省。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損益。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祠壇與廟俱徙。乃下詔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太康十年夏六月庚子,復置二社。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懷帝永嘉六年,秦王為太子建社稷。
按《晉書·懷帝本紀》不載。 按《孝愍帝本紀》:帝襲封秦王。永嘉二年,拜撫軍將軍。及洛陽傾覆,避難密縣,南趨許潁。豫州刺史閻鼎奉帝歸于長安。雍州刺史賈疋遣兵迎衛。六年九月辛巳,奉為皇太子,登壇類告,建宗廟社稷,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于建康。
按《晉書·元帝本紀》: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廟社稷于建康。 按《禮志》: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
宋制: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書·禮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
梁
高祖大同 年,設官社官稷。
按《梁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隋書·禮儀志》:梁社稷壇在太廟西,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創,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壇。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為五壇焉。
北魏
太祖天興元年,始立社稷。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七月,遷都平城,始建宗廟,立社稷。
天興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以勾龍、周棄配祀。按《魏書·太祖本紀》不載。 按《禮志》:天興二年冬十月,置太社、太稷、帝社于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勾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祀。
北齊
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以仲春仲秋祭之。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于國方。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北周
孝閔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云云。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按《周書·明帝本紀》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隋
高祖開皇三年秋八月戊子,上有事于太社。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煬帝大業七年,築社稷二壇于薊城南,行宜社禮。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禮儀志》:大業七年,征遼東,煬帝遣諸將于薊城南桑乾河上築社稷二壇,設方壝,行宜社禮。
唐
唐制:仲春、仲秋祭社稷,以勾龍、后稷配祀。
按《舊唐書·禮儀志》:武德、貞觀之制。仲春、仲秋二時戈日,祭大社、大稷,社以勾龍配,稷以后稷配。社、稷各用太牢一,牲色並黑,籩、豆、簠、簋各二,鈃、俎各三。季冬,蜡之明日,又祭社稷于社宮,如春秋二仲之禮。
高祖武德九年二月戊寅,親祠社稷。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元宗開元十九年,停帝稷祀神農于壇上,以后稷配。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云云。
開元二十年,以社稷、帝社為中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起居舍人王仲丘撰《大唐開元禮》。二十年九月,頒所司行用。以社稷、帝社為中祀。
天寶元年,詔祭官祀社稷,宜加精潔。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會要》:天寶元年十月戊寅九日,詔社為九土之尊,稷乃五穀之長,祭官宜加精潔,其社壇側禁樵牧。
天寶三載二月戊寅,詔社稷升為大祀。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會要》云云。
肅宗至德二載九月,復京師。遣尚書左僕射裴冕告社稷。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宋
宋制:京師州縣皆祀社稷,京師以春秋及臘日為大祀,州縣則春秋二祭,如小祀。
按《宋史·禮志》:社稷,自京師至州縣,皆有其祀。歲以春秋二仲月及臘日祭太社、太稷。州縣則春秋二祭,又大祀,春秋二仲兩臘日祭太社、太稷。州縣祭社稷,如小祀。
太宗淳化三年十二月將郊,常奏告外,又告太社、太稷。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至道二年三月戊辰,命宰臣祀社稷禱雨。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九月壬申,告大行皇帝諡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仁宗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元年正月,帝不豫。辛未,命輔臣禱於社稷。二月,帝豫。壬申,遣官謝社稷。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正月丙申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八年,英宗即位。五月戊辰,以疾未平,命宰臣祈福於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壬戌,以疾愈,命宰臣謝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三年十一月戊午,帝不豫。十二月乙未,宰相祈于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七月,告英宗諡于社稷。十二月,命王珪以來歲正旦祭社。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即位。秋七月辛卯,告英宗皇帝諡于天地、宗廟、社稷。 按《禮志》:治平四年十二月,詔以來歲正旦日食,命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祭社。
神宗熙寧元年十二月癸丑,禱雪于郊廟、社稷。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二年冬十月,太皇太后疾。庚戌,命輔臣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八年正月,帝不豫。三月甲午,立皇太子。戊戌,太子即位。九月,上神宗諡,並遣官禱告於社稷。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八年正月戊戌,帝不豫。乙卯,分遣群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三月甲午朔,立延安郡王鄘為皇太子,賜名煦。乙未,遣官告於天地、宗廟、社稷。三月戊戌,神宗崩,太子即位。九月戊戌,以神宗之諡告於天地、宗廟、社稷。
哲宗元祐 年,令祭太社、太稷,設登歌樂。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祐中,從博士孫諤言,祭太社、太稷,皆設登歌樂。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以太陽虧告太社,又以哲宗諡告社稷。
按《宋史·徽宗本紀》:元符三年正月即位,七月丁卯,以哲宗諡號奏告天地、宗廟、社稷。 按《禮志》:元符三年四月朔,太陽虧,遣官告太社。
徽宗崇寧二年秋九月甲辰,詔郡縣謹祀社稷。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元年二月壬申,初定歲祀天地、社稷,如奏告之禮。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以旱禱于社稷。詔權正其位于建康。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七年秋七月癸酉,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乙酉,詔即建康權正社稷之位。紹興十一年,議進金國誓表,遣使祭告社稷。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一年十一月乙卯,以何鑄充金國報謝進誓表使。庚申,命宰執及議誓撰文官告祭天地、宗廟、社稷。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丙子,孝宗即位。己卯,告于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年秋七月甲戌,分命群臣禱雨于天地、宗廟、社稷、山川。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四年冬十月,太上皇不豫。癸酉,分遣群臣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五年五月,以壽皇疾棘。七月,以寧宗即位,並禱告于社稷。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五年五月丁卯,以壽皇疾棘,命丞相以下分禱天地、宗廟、社稷。 按《寧宗本紀》:紹熙五年七月即位,告于天地、宗廟、社稷。
寧宗慶元二年五月辛巳,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慶元三年三月壬子,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嘉泰元年五月戊午、七月丁巳,並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嘉泰二年秋七月庚午,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嘉泰四年秋七月戊辰,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開禧二年五月癸巳,以伐金告于天地、宗廟、社稷。
開禧三年二月辛未、五月己丑,並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嘉定元年閏四月辛卯,以旱;六月乙酉,以蝗,並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嘉定二年五月庚申、六月乙酉,並以旱禱于天地、宗廟、社稷。
嘉定八年夏四月壬寅,禱雨于天地、宗廟、社稷。按以上俱《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四年,以立皇子告社稷。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十四年六月丙寅,詔以姪福州觀察使貴和為皇子,更名竑,進封祁國公。丁卯,以立皇子告于天地、宗廟、社稷。
度宗咸淳二年十二月甲申,以請先帝諡祭告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恭帝德祐元年,詔四道出兵、遣使告天地、宗廟、社稷。
按《宋史·恭帝本紀》云云。
金
章宗明昌三年,祈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五月甲戌,祈雨于社稷。是日雨。乙酉,以雨足,致祭于社稷。
明昌五年正月戊戌,祭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祈雨、謝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甲子,祈雨于社稷。五月丁丑,以雨足,報祭于社稷。
承安四年,謝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四年五月戊戌,命有司禱雨。六月己卯,以雨足,報祭社稷。
承安五年,謝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五年三月壬戌,命有司禱雨。癸亥,雨。五月乙卯,以雨足,遣使報祭社稷。
泰和四年,祈雨、謝雨于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四年夏四月癸丑,祈雨于社稷。五月甲戌,雨。丁亥,報祀社稷。
泰和六年五月丙戌,以宋畔盟出師,告于天地、太廟、社稷。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衛紹王大安二年,以河清告社稷。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四月,徐、邳州河清五百餘里,以告宗廟社稷。
宣宗貞祐四年,有事于社稷。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四年二月甲辰,命禮部尚書張行信提控修奉社稷。三月己巳,以將修社稷,遣張行信預告。冬十月丁卯,以奉安社稷,遣官預告。戊辰,命張行信攝太尉,奉安社稷,禮樂咸殺其數。
興定二年秋七月己卯,遣官祭太社、太稷。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
世祖至元七年十二月,詔歲祀太社、太稷。
至元二十年二月戊子,定以春秋仲月上戊日祭社稷。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八月戊子,初祀社稷,用堂上樂。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遣官告社稷。
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即位于上都。七月壬午,命御史大夫鐵古迭兒、知樞密院事塔魯忽帶、中書平章政事床兀兒,以即位告社稷。
仁宗皇慶元年十二月丁亥,遣官祈雪于社稷。延祐六年春二月丁亥,改祀社稷于中戊。
按以上俱《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二月戊午,祭社稷。三月,英宗即位。夏四月戊午,祀社稷,告即位。秋八月戊申,祭社稷。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八月,泰定帝即位。十月甲子,遣使至大都,告社稷。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壬申,遣官告祭社稷。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天曆二年正月,明宗即位。四月,以即位告社稷。八月,文宗復位。十月,遣官祀社稷。
按《元史·明宗本紀》:天曆二年四月癸卯,遣使如京師,命中書左丞相鐵木兒補化攝告即位于郊廟、社稷。六月丁亥,鐵木兒補化等以帝即位,攝告于宗廟、社稷。 按《文宗本紀》:二年正月丙戌,皇兄明宗即皇帝位于和寧之北。八月庚寅,明宗崩。己亥,帝復位于上都。十月甲午,以登極恭謝,遣官代祀于南郊、社稷。
至順三年十月,寧宗即位。庚申,告祭社稷。
按《元史·寧宗本紀》云云。
明
明定社稷稱號。
按《明會典》:各布政司寓治之所,雖係布政司官致祭,亦合稱府,社府、稷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太祖洪武元年,親祀社稷,頒社稷壇制。
按《大政紀》:洪武元年正月,恭詣社稷壇行禮。十二月己丑,頒社稷壇制,于天下郡邑壇設城內左社右稷,各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四寸,陛三級,祭用春秋二仲月上戊日。
洪武十年,奉仁祖神牌配祀社稷,罷勾龍后稷配。按《明會典》:國初,祭太社、太稷異壇同壝,太社以后土勾龍氏配,太稷以后稷氏配。洪武十年,改建社稷壇于午門外之右,奉仁祖神牌配神,西向,而罷勾龍后稷配。
成祖永樂十九年,奉安社稷神主。
按《大政紀》:永樂十九年正月甲子朔,命皇太孫詣社稷壇,奉安大社大稷神主。
永樂二十年三月丁丑,以親征北虜告天地、宗廟、社稷。
按《大政紀》云云。
永樂二十二年四月,以親征,告社稷。八月,皇太子嗣位,遣使告社稷。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四月戊申,上以親征,告天地宗廟社稷。八月丁巳,皇太子嗣位,遣英國公張輔等,告天地宗廟社稷。
世宗嘉靖九年,復以句龍后稷配祀社稷。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遵初制,太社仍以后土句龍氏配,太稷仍以后稷氏配。
皇清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每年春秋仲月上戊日,祭
太社。
太稷異壇同壝,太社以后土勾龍氏配,太稷以后
稷氏配。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二月,致祭社稷壇。
上親詣行禮。
社稷之神部彙考二
《詩經》
《小雅·甫田》
以我齊明,與我犧羊,以社以方。
〈傳〉社后土也〈疏〉《鄭駁異義》以為:社者,五土之神,能生萬物者。以古之有大功者配之。《祭法》云: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昭二十九年傳曰:共工氏有子,曰勾龍,為后土。又曰:后土則社。鄭志荅趙商云:后土為社,謂輔作社神。趙商問:《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大宗伯職曰王大封,則先告后土。注云:后土,土神也。若此之義,后土則社,社則后土,二者未知云何。敢問后土祭誰,社祭誰乎。荅曰:勾龍本后土,後遷之為社,大封先告后土。元注云:后土,土神,不云后土社也。田瓊問:《周禮·大封》先告后土。注云:后土,社也。前荅趙商曰:當言后土土神,言社非也。《檀弓》曰:國亡大縣邑,或曰君舉而哭于后土。注云:后土,社也。《月令》仲春命民社。注云:社,后土。《中庸》云:郊社之禮,所以祀上帝也。注云:社祭地神,不言后土。省文此三者,皆當定之否。荅曰:后土,土官之名也。死以為社,社而祭之,故曰勾龍為后土。後轉為社,故世人謂社為后土,無可怪也。欲定者,定之亦可。不須由此言后土者,地之大名也。《僖十五年左傳》曰:履后土而戴皇天,指謂地為后土也。勾龍職主土地,故謂其官為后土,此人為后土之官,後轉以配社,又謂社為后土,且社亦土地之神,是后土之言,參差不一。故弟子疑而發問也。宗伯大封告后土者,以其大封是土地之事,宜告土神,不告勾龍。故云:定為后土之神。《檀弓》曰:以國亡大縣邑,哭於后土,以諸侯守社稷失地,哭於社。故云后土社也。此文與《月令》皆謂祭祀后土,則配社之神,故云社后土也。《中庸》云:郊社相對,郊是天,則社是地。故云社祭土神,以《宗伯》與《左傳》皆謂地為后土,則土神宜稱后土,而《中庸》言社,不言后土。故云省文以理,皆可通。故云欲定定之亦可,不須言也。
《大雅·綿》
迺立冢土,戎醜攸行。
〈朱注〉冢土,大社也。太王所立,而後因以為天子之制也。
《雲漢》
方社不莫。
〈注〉方,祭四方社祭土神也。
《禮記》《曲禮》
國君去其國,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
〈注〉趙氏曰:社所以祭五土之神,稷所以祭五穀之神。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以養人也。
《王制》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注〉類宜造皆祭名
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注〉喪,凶事,祭吉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故三年不
祭。唯祭天地社稷者,不敢以卑廢尊也。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
〈大全〉馬氏曰:社稷者,土穀之神。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大全〉嚴陵方氏曰:天子之社稷,主天下之土穀。故用太牢以祭之,此隆殺之別也。
《月令》
仲春之月,擇元日,命民社。
〈注〉社后土也
孟冬之月,大割祠於公社。
〈注〉割祠,割牲以祭也。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
《禮運》
命降於社之謂殽地。
〈注〉社土地之主也。
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也。
《郊特牲》
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鄉于北墉下,荅陰之義也。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薄社北牖,使陰明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親地也。故教民美報焉。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示本也。唯為社事,單出里,唯為社田,國人畢作,唯社,丘乘供粢盛,所以報本反始也。
〈注〉國中之神,莫貴于社。大社,王為群姓所立。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疏〉土,謂五土,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也。土是陰氣之主,故云主陰氣也。社是國中之貴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于地之道故也。地載萬物者,釋地所得神之由也。國主社者,謂天子諸侯之國,主祭土神于社。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財,以養官之與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生養之本也。社稷之義,先儒所解不同。鄭康成之說,以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勾龍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有播種之功,配稷祀之。鄭必以為此說者,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禮運》云:命降于社之謂殽地。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據此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細別,別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為原隰之神。若賈逵、馬融、王肅之徒,以社祭勾龍,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聖証論王肅難鄭云:《禮運》云:祀帝于郊,所以定天位。祀社于國,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應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為鄭學者,馬昭之等通之云:天體無形,故須云定位。地有形,不須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肅又難鄭云:祭天牛角繭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袞冕,祭社稷絺冕。又惟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豈庶民得祭地乎。為鄭學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簡質事之,故牛角繭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貴,天子社稷是地之別體,有功于人,報其載養之功,故用大牢,貶降于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陰類。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澤神州之地也。肅又難鄭云:《召誥》用牡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惟祭勾龍,更無配祭之人。為鄭學者通之云:是后稷與天尊卑既別,不敢同天牲。勾龍是土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別,尊卑不甚懸絕,故云配同牲也。肅又難鄭云:后稷配天,《孝經》有配天明文,后稷不稱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傳云:勾龍能平水土,故祀以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勾龍也。為鄭學者通之云:后稷非能與天同功,惟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稱天。勾龍與社同功,故得云祀以為社,而得稱社也。肅又難云:《春秋說》伐鼓于社,責上公,不云責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鄭注云:社,后土也。《孝經注》云:后稷上也,勾龍為后土。鄭記云:社,后土,則勾龍也。是鄭自相違反。為鄭學者通之云:伐鼓責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責上公言之。勾龍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傳》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稱后土,與勾龍稱后土,名同而無異也。鄭注云:后土者,謂土神也,非謂勾龍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禮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靈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為地祇也。《異義今孝經說》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為社。古左氏說:共工為后土,后土為社。許君謹按,亦曰:春秋稱公社,今人謂社神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元駁之云: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謂社神為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謂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異義今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穀眾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說列山
氏之子曰柱,死祀以為稷,稷是田正。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許君謹按《禮》,緣生及死,故社稷人祀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義。鄭駁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社稷之神。若是勾龍社棄不得先五嶽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樂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總神,即謂社也。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又引詩信南山云:畇畇原隰,下之黍稷。或云:原隰生百穀,黍為之長。然則稷者,原隰之神。若達此義,不得以稷米祭稷為難。〈大全〉朱子曰:社是土神。或問:社如何有神。曰:能生物,便是神也。馬氏曰:古人之言社,必有稷。此言社,而不言稷者,蓋社總祭五土之神,而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皆是也。稷則止於原隰而已。言社,可以兼稷也。
《祭法》
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疏〉后土則社神,田正則稷神,其義已具《郊特牲》。〈大全〉馬氏曰:社者,土神而有生物之功,故王諸侯大夫立社,皆所以教民美報,而有反本復始之意也。
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
〈注〉厲山氏,炎帝也。起於厲山。或曰:有烈山氏。棄后,稷名也。共工氏,無祿,而王謂之霸在太昊、炎帝之間。〈疏〉農謂厲山氏,後世子孫名柱,能殖百穀,作農官,因名農。夏末,湯遭大旱,七年,欲變置社稷,故廢農祀棄祀以為稷者,謂農及棄皆祀之,以配稷之神。共工後世之子孫,為后土之官后君也。為君而掌土,能治九州五土之神,故祀以為配社之神。
《祭義》
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
〈陳注〉方氏曰:神無方也。無方則無位。所謂神位者,亦人位之耳。故以建言之,建之斯有矣。王氏謂:右,陰也。地道所尊,故右社稷。左,陽也。人道所鄉,故左宗廟。
《晉書》《禮志》
救日蝕,伐鼓于社,用周禮也。又以赤絲為繩以繫社,祝史陳辭以責之,勾龍之神,天子之上公,故陳辭以責之。日復常,乃罷。
《宋史》《天文志》
天社六星,在弧矢南。昔共工氏之勾龍能平水土,故祀之以配社,其精上為星。明,則社稷安;不明、動搖,則下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