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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6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神異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二氏部彙考二

  金〈海陵天德一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一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憲宗二則 世祖中統二則 至元九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正三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惠宗建文二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四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七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三則〉

皇清〈天聰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九則〉

神異典第五十六卷

二氏部彙考二

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敕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事者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甚。禮官言唐開元二年敕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親,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聽拜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等以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長老、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許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仍不許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北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獲姦細叛亡,率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來自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敕道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中統三年,以星變敕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釣鈐。丁亥,敕聖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餘人作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護國仁王等寺凡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隸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賜天師張與棣、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製寶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方殷,罷諸不急營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礦炭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富戶規避差稅冒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有旨,依舊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罷僧、道、也里可溫、荅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按《李孟傳》:孟,字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一善而天下勸,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當,不足勸懲,何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冒名爵者,悉奪之;罷僧道官。天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劉恆請興義倉及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自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增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幣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己有,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奏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宮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請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虛、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刱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畫,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窗,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床榻椅子。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咒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菴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敕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菴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敕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貨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今天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刱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刱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顯齎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刱寺觀曾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敕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紀》: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康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歲早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人,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陝,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陝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及方士俱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敕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住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異端蠹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刱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刱菴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

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

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紀》: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覽卿等言,具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筵俱虛設而無所用矣。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內虛耗。先帝已誤,陞下豈容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月無虛日,京師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菴寺房室土地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給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

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敕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萬曆  年敕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礙,始准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夢餘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書王遴條議,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道年四十以下無度牒者,盡數驅逐歸農,流寓者遞歸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財者,悉從重懲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苟非禮教素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者,在昔已然其風,猶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列棋布,而無知之民約。會進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民財糜費上虧,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禍。臣等目擊,茲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深得移風易俗,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命下,移咨兩京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州縣,地方大小,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置照舊存留,聽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僧尼,瀆祀不經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增置,違者依律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舊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戒行無礙,始准。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行給度牒,削剃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逐原籍務農當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燒香,頭戴甲馬,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門在外,著巡邏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依律枷號治罪。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虛文,務臻實效。然臣等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力而已然者。難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議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俾異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而驅蠅,增薪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仍以禮教隄防之。乞敕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薄書期會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恆業,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事者,必罰祈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既正邪慝漸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旨,各處寺觀庵院,除古剎及敕建有名的,照舊存留,其餘私創無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撫按官嚴行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皇清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

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

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干處,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彙送撫按轉行解部,頒給度牒,不許冒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住持舉首,隱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冒籍度牒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緣簿募化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

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咒,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

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給度牒一張。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彙解戶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

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

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

順治八年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

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

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

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鄷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

遵。

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

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禮部通計直省,敕建大寺廟共

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

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冒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

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撘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

送部,換給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隸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

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修,永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