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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0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二百八卷目錄
春秋部雜錄四
經籍典第二百八卷
春秋部雜錄四
《野客叢談》:春秋五傳,而騶夾二氏不傳。所傳者,《左氏》、《公羊》、《穀梁》而已。韓退之詩有春秋五傳束高閣之句。五字疑三字,傳寫之誤耳。三傳所記率多牴牾,如僖公八年,用致夫人不言姓氏。《左氏》以為哀姜,《公羊》以為聲姜,《穀梁》以為成風。以哀姜為說者,則以哀姜既絕於魯又殺於齊,當與魯絕,不當以夫人終之。以禘致為非禮。以聲姜為說者,則以聲姜僖公夫人,今乃廟見也。以成風為說者,則以成風者,莊公之妾,僖公之母。僖公為君,故得與祭。又如隱公時,夫人子氏薨,或以為隱公母,或以為隱公夫人,其說紛紜,不同如此。
東坡云:意盡而言止者,天下之至言也。然而言止而意不盡,尢為極致,如《禮記》、《左傳》可見。
并觀瑣言,《左傳》法度森嚴,辭氣古雅,而整暇不迫馬遷才豪,故敘事無倫理,又雜以俚語,不可為訓,狂夫之言。荊石王公云:往過松江,見陸平翁,偶談及《春秋》,因問:春秋道名分而孔子不斥管仲,即《論語》亦然,此是何意?平翁云:節義特學問中一件事,故孔門不甚及之。此語尚未了然。余曰:管仲之於子糾,不當以君臣名分律之,子糾、小白皆齊襄之公子耳。若以公子糾為君,則當時置周襄王於何地?故管仲既歸小白,之後劈頭主意便欲尊周室。要見周天子尚在,則公子糾不得為君。公子糾不得為君,則管仲亦不得為忘君而事仇也。其尊周之意,想如此。若挾天子以令諸侯,猶是管仲第二念
巧矣哉?管仲之服楚也。曰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賜先君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蓋昭王之事大,大則難當苞茅之事小,小則易受,所以楚子遂曰:貢之不入,寡人之罪也,敢不共給?蓋不知不覺賺入管仲術中。管仲但須得此一句,便裝成服楚。極大題目楚服而諸侯響應矣,俗儒遂以舉為尊周,攘夷仲而有靈,寧不失笑?
《孝經閨門》一章,由周秦而下傳漢,至唐列為二十二章。開元間,博士司馬貞為國家諱始黜之,而唐遂有馬嵬之禍,則《孝經閨門》之教廢也。王荊公謂《春秋》爛朝,報不列學官,使先聖筆削之書。人主不得聞講說,學士不得相傳習。而宋遂有北轅之禍,則《春秋》內外之防與復仇之教廢也。孔子曰:我志在《春秋》,行在《孝經》。二書抹去禍及家國宣尼之書,可謂靈矣。故曰:畏聖人之言,
續狂夫之言。嘗聞之。漢儒云孔子將修《春秋》,使子夏等十四人求周史,記得百二十國寶書。又魯君資孔子之周,因老聃觀書柱下,于是《春秋》成。授左丘明,故左氏有《左傳》。公羊、穀梁受經於子夏,有公穀二傳。三傳自漢以來遞相掊擊,迄無定論。伐左氏,則有左氏膏肓;黨左氏,則有左氏釋痾。其言互有得失者,為三傳分左右袒者也。其有彷周官調人諧讎之義,撰《春秋》七萬餘言者,又為三傳分鼎立者也。其後因傳以廢經,因疏以廢傳,甚則好為新奇,如啖助趙匡者。至謂別有左氏而非丘明而左氏幾詘,又其後胡安定之傳出,吾明取以佐帖括。而左氏又大詘,雖然夫左氏烏可廢耶?余方束髮時,好讀《左氏春秋》,考訂全文,稍採諸家之箋註,而擇公穀之有文者附之。夫左氏躬覽載籍,凡諸國卿佐家傳并夢卜縱橫家書,總為三十篇,括囊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大約如夏殷春秋晏呂虞陸之春秋而已,未必有意於解經。而後人強附之於經,未必有意於創史,而後人強附之於史,不知左氏特以文章妙天下,為秦漢文人之祖。文教既明,而攻者數起,則起於公穀,專門之弟子以左氏為晚出耳。然二家口傳而左氏筆錄,非晚也。劉向、司馬遷之所撰述公穀,無聞而左國援引甚多,非晚也。秦焚以後,若滅若絕,而孔氏之壁,北平之家,猶有存者,非晚也。左氏所載賦詩者,三十一引書。據義者,三十九論易者,十有五視二家,獨此最有古意,非晚也。三代制度名分等殺纖悉委曲,歷歷如宗譜家牒,非晚也。左氏之古文,奇字非特,劉歆揚雄不能識,即公穀能辨之乎?非晚也。夫左氏既非晚出,則似與《春秋》之經意較近,史例較合,況文章典艷又有特出於秦漢諸儒之上者,豈惟文章?種蠡之卜筮,董直之斷獄,平子洛下之星歷,班固范曄之輿地,淳于東方之俳諫關壽亭,岳武穆之兵法,蓋左氏咸具焉。嘻!可廢耶?今天下之《春秋》,廢左而尊胡。胡傳既以復讎論聖經生復以帖括求。胡傳支離破碎,去經彌遠,則不若反而求諸《左氏》之文章為可喜也。
《丹鉛總錄》:《左傳》: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注:十日,自甲至癸;十等,自王至臺。〉又曰: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位。注曰:日中當王,食時當公,平旦為卿,雞鳴為士,夜半為皂,人定為輿,黃昏為隸,日入為僚,晡時為僕,日映為臺,禺中也,日出也。闕不在池,尊王與公曠其位也。《禮記·射義》亦曰:以賤事貴有十等焉。象天之有十日,自甲至癸也。十等,王也,公也,卿也,士也,皂也,輿也,隸也,僚也,僕也,臺也。君者積尊而為之也。苟無等差,民得而犯之。書曰:王省惟歲,卿士惟月,師尹惟日。賈誼曰:天子如堂,群臣如陛,眾庶如地。按十日、十等,古有此說,故《左傳》、《禮記》互見之。然不知其所當何義。或曰嚮明而治,宜於日中,故日中當王。雞鳴而起,故雞鳴當士。皂主飼焉,以夜半起,故夜半當皂。輿主車人定則車休,故人定當輿。然其餘多不通,當缺之可也。《穀梁傳》云: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董仲舒曰:春秋分十二世,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故定哀昭君子之所見也,襄成文宣君子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君子之所傳聞也。所見六十一年,所聞八十五年,所傳聞九十六年。於所見微其辭,於所聞痛其禍,於傳聞殺其恩。逐季氏而言又雩微其辭也。子赤弒弗,忍言日痛,其禍也。子般弒而書乙未,殺其恩也。屈伸之志,詳略之文,皆應之。吾以其近,近而遠,遠親,親而疏,疏也亦知其貴,貴而賤,賤重,重而輕,輕也有知其厚,厚而薄,薄善,善而惡,惡也有知其陽,陽而陰,陰白,白而黑,黑也百物皆有偶合,偶之,合之,匹之,仇之,善矣。詩曰:無怨,無惡,率由群匹此之謂也。
《焦氏筆乘》:《左氏》不載程嬰公孫杵臼存趙事,而《史記》言之頗詳。《左氏》稱趙武從姬氏,畜於公宮,以其田與祁奚。韓厥言於晉侯,曰:成季之勳,宣孟之忠而無後。為善者,懼矣,乃立武。而反其田,是無嬰與杵臼之事也。《史記》則言晉滅趙之族,朔妻,成公姊,有遺腹。匿公宮,生武公。孫杵臼程嬰以死存之,越十五年,因韓厥得復田邑。二說似乎不一。蓋《左氏》為文,高簡且其所載以立武復田為重,故詳敘其後而不暇悉其初。然謂武從姬氏畜於公宮,則所謂朔妻匿於公宮,與武之生及二子之存孤可一語盡之矣。《史記》追敘本末,故詳著焉。二說固可會而一也。趙之族滅,《左氏》謂趙嬰齊通於莊姬,原屏放之於齊。莊姬以是怨原屏,譖而殺之,而趙氏滅。《史記》則謂大夫屠岸賈討靈公之賊,殺朔與嬰齊同括而趙滅。二說不同。合二書考之,蓋趙朔、趙同、趙括之死,本各因一事,各為一時。《史記》
得之傳聞,誤合為一,遂致事詞參錯,不可稽耳。今按趙同於朔死之後,見於《左氏春秋》者,不一而足其非同時被殺,甚明。
《瑞桂堂暇錄》:孟子春秋,天子之事。葉石林謂《春秋》不特天子之事,乃天之事也。蓋天子僅可賞罰一時之諸侯卿大夫時王之得失不得而治之。故曰《春秋》為天子之事。天有四時,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既因魯史之舊,每年必書春夏秋冬。石林謂自隱至哀,凡十二公以象天之十二月,謂十二為天之大數是矣。但以二百四十二年象天之二十四氣,則失之鑿。春秋惟桓公以不義得國。經於四年七年闕秋冬。十四年十七年或書夏不書月,或書月不書夏。桓公惟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書王,餘並不書王,以著桓之不知有王,然桓之薨,王乃使榮叔錫之命,此為不當,故《春秋》王不書天,削天字以示貶。其餘如書求金、求車之類,直書而不恕治時王之得失,此非天之事。而何平王東遷而雅亡,齊桓霸而王風亡,楚莊霸而諸侯國之風皆亡。讀隱公之春秋,見王跡熄,而天下為五霸矣。讀定哀之春秋,見霸跡熄,而天下為戰國也。呂東萊云:春秋之時,堯舜禹湯文武之澤幾絕,而僅存戰國秦漢之風,方生而未艾,此正是世變接頭處。群書備考春秋始於魯隱元年,先儒皆以為實平王四十九年也。今考之,周平王四十九年東遷,在惠公之三年,非隱之元年也。其不始惠公而獨始隱公者,以惠公猶為東周之諸侯,而隱公則侯於東周耳。又《春秋》一書,書王正月者,九十三,王二月者,二十一,王三月者,一十九。無事首時,亦冠以王之一字,而獨於威公不書王。《穀梁》以為威無王,故不書。然既無王矣,而元年又書者,何耶?《穀梁》曰:元年有王,所以治威也。此為近之。
《日知錄》:左氏解經多不得聖人之意。元凱注傳必曲為之疏,通殆,非也。鄭康成則不然,其於二禮之經及子夏之傳往往駁正。如周禮職方氏荊州其浸潁湛,註云:潁水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溠。註云:《春秋傳》曰除道梁溠,營軍臨隨,則溠宜屬荊州。在此非也。《儀禮·喪服篇》,惟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註云:惟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為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註云:經似在室,傳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註云: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士虞禮篇用尹祭。註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云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於《禮記》則尢多置駁,如《檀弓篇》。齊穀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註云:當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註云:恃寵虐民。非也。叔仲衍請繐衰而環絰。註云:弔服之,絰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賞封諸侯。註云:祭統曰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義也,於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今此行賞,可也。而封諸侯,則違於古封諸侯出土地之事。於時未可似失之。斷薄刑,決小罪。註云:祭統曰草艾,則墨謂立秋後也。刑無輕於墨者。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與毋有壞墮自相違。似非季夏之月,命漁師伐蛟取晁,登龜取黿。註云:四者,甲類秋乃堅成。《周禮》曰:秋獻龜魚。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為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於此,似誤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幣。註云:古者於嘗,出田邑。此其嘗並秋而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郊特牲篇》:季春出火。註云:言祭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牧誓社記者誤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註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尸陳也。註云:尸或詁為主,此尸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明堂位篇》: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註云: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君臣未嘗相弒也,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註云:春秋時,魯三君弒,又士之有誄,由莊公始,婦人髽而弔,始於臺駘。云君臣未嘗相弒,政俗未嘗相變,亦近誣矣。雜記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註云:妻之黨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註云: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矣。此其所駁,雖不盡當。視杜氏之專阿傳文,則不同矣。經註之中,可謂卓然者乎。
宋黃震言杜預註《左氏》,獨主《左氏》。何休註《公羊》,獨主公羊。惟范甯不私於《穀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氏》以鬻拳兵諫為愛君,是人主可得而脅也。以文公納幣為用禮,是居喪可得而昏也。《穀梁》以衛輒拒父為尊祖,是為子可得而叛也。不納子糾為內惡,是仇讎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廢君為行權,是神器可得而闚也。妾母稱夫人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齊也。又曰《左氏》艷而富其失也。誣《穀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公羊》辯而裁其失也。俗今考集解中,糾傳失者,得六事。莊九年公伐齊納糾,傳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解曰:讎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內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惡內之,言傳或失之。僖元年,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挐。傳公子友謂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解曰: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云二人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子所慎三戰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潛刃相害,以決勝負者哉?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僖十四年,季姬及繒子遇於防,使繒子來朝。傳遇者同謀也。解曰:魯女無故遠會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之不然。《左傳》曰:繒季姬來,寧公怒之,以繒子不朝,遇於防,而使來朝,此近合人情。襄十一年作《三軍傳》,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解曰:《周禮》司馬法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總云諸侯一軍,又非制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傳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解曰:蔡侯般弒父之賊,殺之,晚矣。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楚非中國,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不言人傳。曰:明楚之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哀二年,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傳納者,內弗受也。何云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解曰: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聵立輒,則蒯聵不得復稱曩日世子也。稱蒯聵為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云納衛世子。鄭世子忽復歸於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以上皆糾正傳,文之失。
隱五年,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按子元疑,即厲公之字。昭十一年,申無宇之言,曰:鄭莊公城櫟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氏以為別是一人,厲公因之以殺曼伯而取櫟。非也。蓋莊公在時即以櫟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厲公於出奔之後取之特易,而曼伯,則為昭公守櫟者也。九年,公子突請為三覆,以敗戎。桓五年,子元請為二拒以敗王師,固即厲公一人而或稱名,或稱字耳。合三事觀之,可以知厲公之才略,而又資之以巖邑,能無篡國乎?十一年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言非有名位之人。蓋微者,爾如司馬昭族成濟之類。解曰: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而復不能正法,誅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語·本姓篇》曰:宋湣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後以孔為氏。然則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而楚成嘉鄭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證也。
說文孔從乙從子乙至而得子嘉美之也,古人名嘉,字子孔。
鄭康成註《士喪禮》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甫父通〉,是亦以孔父為字。劉原父以為已名,其君於上則不得字,其臣於下竊意。春秋諸侯卒,必書名,而大夫則命卿稱字,無生卒之別。
劉原父亦云:大夫再命稱名,三命稱字,
亦未嘗以名字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鄭伯寤生,卒葬。鄭莊公宋人執鄭祭仲。
杜氏以仲為名,而足字亦拘於例也。
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陳歸於蔡,名其君於上,字其臣於下也。昭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於上,名其君於下也。然則孔父當亦其字,而學者之疑,可以渙然釋矣。
君之書名,變也。命卿之書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解曰:西河介休縣南,有地名千畝。非也。穆侯時,晉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記·趙世家》,周宣王伐戎,及千畝戰。《正義》曰:《括地志》云千畝,原在晉州岳陽縣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解曰:王師敗,不書,不以告。非也。王師敗不書,不可書也。為尊者諱。
六年,不以國。解曰: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國者乎:?謂以列國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蔣。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無與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謂君謂隋侯,王謂楚王,兩軍相對,隨之左當楚之右。言楚師左堅右瑖,君當在左以攻楚之右師。十三年,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解曰: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愚謂燕獨稱人,其君不在師。
莊十二年,蕭叔大心。解曰:蕭叔,大夫名。按大心,當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蕭大夫也。二十三年,蕭叔朝公。解曰:蕭,附庸國叔名。按《唐書·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生子衎,字樂父。裔孫大心平南宮長萬有功封於蕭,以為附庸。今徐州蕭縣是也。其後楚滅蕭。
十四年,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解莊公子傳惟見四人,子忽、子亹、子儀並死。獨厲公在八人《名氏記傳》無聞。按猶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見在也。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傳稱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注子人即其弟語也〉
二十二年,山嶽則配天。解曰:得太嶽之權,則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詩曰:崧高維嶽,駿極於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嶽足以配之。
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月之朔也。然則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蓋不鼓於朝,而鼓於社?不用幣而用牲,此所以謂之非常禮也。杜氏不得其說,而曰以長歷推之,是年失閏。辛未實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則咎在司歷,不當責在伐鼓矣。又按惟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載於此,恐或有誤。
僖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解曰:不知其故而問之。非也。蓋齊侯以為楚罪而問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復,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訃三百四十七年,此則孔文舉所謂丁零盜蘇武牛羊可并案者也。五年,太伯不從。不從者,謂太伯不在太王之側。爾史記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亡去,是以不嗣。以亡去為不從,其義甚明。杜氏誤以不從父命為解,而後儒遂傅合魯頌之文,謂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從,此與秦檜之言莫須有者,何以異哉?六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密,而經云新城。故傳釋之以為鄭懼齊,而新築城,因謂之新城也。解曰:鄭以非時興土功,故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夫罪孰大於逃盟者?而但責其非時興土功,不亦細乎?且上文固曰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則不煩添此一節矣。十五年,涉河侯車敗。解曰: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敗。非也,秦師及韓晉尚未出,何得言晉侯車敗?當是秦伯之車敗,故穆公以為不祥而詰之耳。此二句乃事實,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謂不敗何待則謂晉敗。古人用字自不相蒙,三敗及韓,當依正義引劉炫之說,是秦伯之軍三敗。
及韓在涉河之後,此韓在河東。故曰:寇深矣。《史記正義》引《括地志》云:韓原在同州韓城縣西南。非也。杜氏解但云韓晉地,卻有斟酌。
十八年秋,師還。解曰:邢留距衛。非也。狄彊而邢弱,邢從於狄而伐者也。言狄師還,則邢可知矣。其下年衛人伐邢,蓋憚狄之彊。不敢伐而獨用師於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獨見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馬固諫曰。解曰:大司馬固,莊公之孫,公孫,固也。非也。大司馬,即司馬。子魚固諫堅辭以諫也。隱三年,言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為司馬,知大司馬即司馬也。文八年,上言殺大司馬公子卭,下言司馬握節以死,知大司馬即司馬也。定十年公,若藐固諫曰知固諫之為堅辭以諫也。
二十四年,晉侯求之不獲,以綿上為之田。蓋之推既隱,求之不得,未幾而死,故以田祿其子爾。《楚辭·九章》云:思久故之親身兮,因縞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時,之推已死。《史記》則云:聞其入綿上山中於是環綿上山中而封之以為介推田,號曰介山。然則受此田者,何人乎?於義有所不通矣。
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解曰:不同陳,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辭。
文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古人以閏為歲之餘。凡置閏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歸餘。於終考經文之書,閏月者,皆在歲末。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哀公五年,閏月葬,齊景公是也。而左傳成公十七、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閏月,亦並在歲末。又經傳之文,凡閏不言其月者,言閏即歲之終,可知也。今魯改曆法置閏在三月,故為非禮。《漢書·律曆志》曰: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蔀首是也。
孟康曰:當以閏盡,歲為蔀首。今失正未盡一歲,便以為蔀首也。
又按《漢書·高帝紀》,後九月,師古曰:秦之曆法應置閏者,總致之於歲末,蓋取《左傳》所謂歸餘於終之意,何以明之?據《漢書表》及《史記》,漢未改秦曆之前屢書後九月,是知曆法故然。
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此,即上文所謂我辭之者,解謂晉不聽而變討者。非。
三年,雨螽於宋。解曰:宋人以螽死為得天祐,喜而來告,故書。夫隕石鷁退,非喜而來告也。
七年,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解曰:畏國人以大義來偪己。非也。畏穆嬴之偪也。以君夫人之尊故。
十三年,文子賦四月。解曰:不欲還晉。以傳考之,但云成二國,不言公復還晉。四月之詩當取亂離瘼矣。維以告哀之意爾。
宣十二年,宵濟亦終夜有聲。解曰:言其兵眾將不能用。非也。言其軍囂,無復部位。
成六年,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僕大夫必言。僕大夫者,以君之親臣。故獨令從公,而入寢庭也。解未及十六年邲之師,荀伯不復從。解曰:荀林父出奔走,不復故道。非也。謂不復從事於楚。
子在君側敗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敗者壹大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謂軍大崩為壹大及御與車右不同者。非。
襄四年,有窮,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窮之號。非也。哀元年,稱有過,澆矣。此特承上死於窮門,而言以結所引夏訓之文爾。
十年,鄭皇耳帥師侵衛,楚令也。猶云從楚之盟,故也。解謂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將及子,子必不能。解謂魯次國而為大國之制,貢賦必重,故憂不堪。非也。言魯國之政將歸於季孫,以一軍之征,而供霸國之。政令將有所不給,則必改作其,後四分公室而季氏擇二,蓋亦不得已之計。叔孫固已豫見之矣。十八年,塹防門而守之廣里。解曰:故經書圍。非也,圍者,圍齊也,非圍防門也。
二十一年,得罪於王之守臣。守臣謂晉侯玉藻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范宣子。非。二十三年,禮為鄰國闕。解曰: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非也。杞孝公,晉平公之舅。尊同不降,當服緦麻。三月言鄰國之喪,且猶徹樂,而況於母之兄弟乎?二十八年,陳文子謂桓子曰:禍將作矣,吾其何得?對曰:得慶氏之木,百車於莊。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善其不志於貨財。非也。邵國賢曰:此陳氏父子為隱語以相諭也。愚謂木者,作室之良材。莊者,國中之要路。言將代之,執齊國之權。
三十一年,我問師,故問齊人用師之故。解曰:魯以師往。非昭五年民食於他。解曰:魯君與民無異,謂仰食於三家。非也。夫民生於三,而君食之。今民食於三家,而不知有君是昭公無養民之政,可知矣。
八年,輿嬖袁克殺馬毀玉以葬,解以輿為眾及謂欲以非禮厚葬哀公,皆非也。輿嬖,嬖大夫也。言輿者,掌君之乘車,如晉七輿大夫之類。馬陳侯所乘,玉陳侯所佩,殺馬毀玉,不欲使眾人得之。
十年,棄德曠宗謂使其宗廟曠而不祀。解曰:曠,空也。未當。
十二年,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禮也。子產能守喪制,晉人不奪,皆為合禮解。但得其一偏。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祚之不登。惡在其為叔父乎?解以為福祚不在叔父,當復在誰者。非。
十七年,夫子將有異志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救日食,是有無君之心。解以為安君之災者。非。十八年,振除火災。振如振衣之振,猶火之著於衣,振之則去也。解以振為棄。未當。
鄭有他,竟望走在晉。言鄭有他竟之憂也。解謂雖與他國為竟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濟也。先君謂周之先王。書言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為劉蚠之父獻公。非。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國。當時諸侯出奔其國,即別立一君。惟魯不敢,故昭公雖在外,而意如猶以君禮事之。范鞅所言,正為此也。解以為書公行告公至。謬矣。三十二年,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紀吳越之分也。歲星所在,其國有福。吳先用兵,故反受其殃。非也。吳越雖同星紀,而所入宿度不同,故歲獨在越。
定五年,卒於房。房疑即防字。古卩字作<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716-18px-GJfont.pdf.jpg' />脫其下而為<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905-18px-GJfont.pdf.jpg' />字漢仙人唐公<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4905-18px-GJfont.pdf.jpg' />碑可證也。《漢書》汝南郡吳房孟康曰本房子國,而《史記·項羽紀》封陽武為吳防侯。字亦作防。
哀六年,出萊門而告之。故解曰:魯,郭門也。按定九年,解曰:萊門,陽關邑門。
十一年,為王孫氏傳終言之亦猶夫概王奔楚為堂谿氏也。解曰:改姓欲以辟吳禍。非。
凡邵陸傅三先生之所已辨者,不錄。
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容居來弔。含注: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或為定。按隱公當魯哀公之時,傳至曾孫考公,其去春秋已遠。而魯昭公三十年,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戌帥師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處之,是已失國而為寓。公其尚能行弔禮於鄰國乎?定公在魯文宣之時作定為是。
《金臺紀》:聞公穀文法悉著何字?嘗與汪檢討器之論,及必當時口相講授作答問語,而其徒錄之者也。故其間文有極拙者,非必如左氏操觚為之。近見元儒《郝文忠經》,《伯常三傳折衷序》亦云公穀二氏口授其義而為之傳,故其文約其辭,切其辨精,反復曲折,使聖人微婉之旨可推而見云,乃知古人先有以此求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