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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四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八
金〈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七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元〈太宗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十四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五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三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一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二十六則 惠宗建文一則〉
選舉典第十四卷
學校部彙考八
金
海陵天德三年,始置國子監,定入學員數。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正月甲午,初置國子監。
按《選舉志》: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于天德三
年,後定制,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按《百官志》:國子監。國子學、太學隸焉。祭酒,司業,掌學校。丞二員。國子學。博士二員,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太學同。助教二員,女直、漢人各一員。教授四員,分掌教誨諸生。國子校勘,掌校勘文字。國子書寫,掌書寫實錄。太學。博士四員,助教四員。
世宗大定四年,設女直學生。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女直學。自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譯尚書頒行之。後擇猛安謀克內良家子弟為學生,諸路至三千人。
大定六年,始置太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
大定九年,命溫迪罕締達教育俊秀。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取士尤俊秀者百人至京師,以編修官溫迪罕締達教之。按《溫迪罕締達傳》:締達,該習經史,以女直字出身,累官國史院編修官。初,丞相希尹制女直字,設學校,使訛离剌等教之。其後學者漸盛,轉習經史,故納合椿年、紇石烈良弼皆由此致位宰相。締達最號精深。大定十二年,詔量才錄用生員。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溫迪罕締達傳》:大定十二年,詔締達所教生員習作詩、策,若有文采,量才任使,其自願從學者聽。
大定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為教授。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府州學二十二,中都、上京、胡里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制,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
大定十六年,置府州學,定經學課試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府學亦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初以嘗與廷試及宗室皇家袒免以上親、并得解舉人為之。後增州學,遂加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隨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孫,餘官之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里廟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者不得過二十人。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註,《書》用孔安國註,《詩》用毛萇註、鄭元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註,《禮記》用孔穎達疏,《周禮》用鄭元註、賈公彥疏,《論語》用何晏集註。邢昺疏,《孟子》用趙岐註,孫奭疏,《孝經》用唐元宗註,《史記》用裴駰註,《前漢書》用顏師古註。《後漢書》用李賢註,《三國志》用裴松之註,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徵《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老子》用唐元宗註疏,《荀子》用楊倞註,《揚子》用李軌、宋咸、柳宗元、吳祕註,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凡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聽。大定二十九年,詔京府州鎮設學,定學生員數。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秋七月辛巳,詔京、府、節鎮、防禦州設學養士。八月辛卯,敕有司,京、府、州、鎮設學校。按《選舉志》: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事下尚書省集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於宋熙寧間,王安石罷詩賦,專尚經術。太學生初補外舍,無定員。由外陞內舍,限二百人。由內陞上舍,限百人。各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其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既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復,而宣和三年竟廢。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唐文皇養士至八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而太學所養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及千人。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取數多者賞其學官。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在上等者優復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道也。又成周鄉舉里選法卒不可復,設科取士各隨其時。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婣、任、恤,加之中、和為八也。凡人之行莫大於孝廉,今已有舉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今制,犯十惡姦盜者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之遺意也。夫制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并選人試之,中選擢之臺閣,則人自勉矣。上從其議。遂計州府戶口。增養士之數,於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刺史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或進士年五十以上者為之。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大興、開封、平陽、真定、東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遼陽、彰德府各三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鳳翔、平涼、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各二十人。節鎮學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絳、定、衛、懷、滄州各三十人,萊、密、潞、汾、冀、邢、兗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聖州十五人,餘二十三節鎮皆十人。防禦州學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洛、棣、亳各十五人,餘十六州各十人。凡千八百人。是年,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具入官銜。河南、陝西女直學,承安二年罷之,餘如舊。按《百官志》:諸府教授一員,諸節鎮州教授一員,諸防禦州教授一員。
章宗明昌元年三月辛巳,詔修曲阜孔子廟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尚書省奏減生員,罷小學及教授。詔仍舊。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三月乙卯,尚書省奏減太學女直、漢兒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詔學校仍舊。
泰和四年二月,詔增修廟學。八月,詔生徒少者罷教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二月癸丑,詔刺史,州郡無宣聖廟學者並增修之。八月癸卯,命諸路學校生徒少者罷教授,止以本州、府文資官提控之。
元
太宗六年,始立國子學教侍臣子弟。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宗六年癸巳,以馮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又按《志》: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
為宣聖廟。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
世祖中統二年,詔立諸路提舉學校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九月,王鶚請於各路選委博學老儒一人,提舉本路學校,特詔立諸路提舉學校官,以王萬慶、敬鉉等三十人充之。按《選舉志》:太宗始定中原,即議建學,設科取士。世祖中統二年,始命置諸路學校官,凡諸生進修者,嚴加訓誨,務使成材,以備選用。
至元六年秋七月,立諸路蒙古字學,立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十二月,中書省定學制頒行之,命諸路府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餘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願充生徒者,與免一身雜役。以譯寫《通鑑節要》頒行各路,俾肄習之。
至元七年夏四月壬午,設諸路蒙古字學教授。又命侍臣子弟入學,以教官許衡為祭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夏四月壬午,設諸路蒙古字學教授。按《選舉志》: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人從王恂。按《張文謙傳》:至元七年,拜司農卿,與竇默請立國子學。詔以許衡為國子祭酒,選貴冑子弟教育之。按《春明夢餘錄》:元人以許教官衡改授國子祭酒,詔懿德素全經學洞貫視聽言動,皆合禮宜進退周旋舉,皆中道所在滿禦寇之屨,疇非趨董子之帷,宜處成均以全樂育可特進,其官務講明于聖道,為矜式于國人,元人初立國學。即得一代大儒,而為之師。詞臣王惲嘗云,至元七年命許衡為祭酒,選朝右貴近子弟,令教授之不滿五載。其諸生俱能通經達禮,彬彬然為文學之士,及其入仕皆明敏通疏,果於從政其成效彰,彰如是真開國盛事也。元能有國百年,豈偶然哉。至元八年,命設國子學,及京師蒙古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三月乙酉,命設國子學,增置司業、博士、助教各一員,選隨朝百官近侍蒙古、漢人子孫及俊秀者充生徒。九月壬申,選冑子脫脫木兒等十人肄業國學。十二月辛卯朔,詔天下興起國子學。按《選舉志》:八年春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以《通鑑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按《百官志》:蒙古國子學,博士二員,助教二員,教授、學正、學錄各二員,掌教習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薛歹、蒙古、漢兒官員家,選子弟俊秀者入學。至元八年,置官五員。後以每歲從駕上都,教習事繁,設官員少,增學正二員、學錄二員。至元九年七月,命百官子弟入蒙古字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七月壬午,和禮霍孫奏:蒙古字設國子學,而漢官子弟未有學者,及官府文移猶有畏吾字。詔自今凡詔令並以蒙古字行,仍遣百官子弟入學。
至元十年九月,劉秉忠等請增置生員,從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三年,授提舉學校官六品印,不忽木疏請遍立學校,帝嘉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元十三年,授提舉學校官六品印,遂改為大都路學,署曰提舉學校所。按《不忽木傳》:不忽木,資稟英特,進止詳雅,世祖奇之,命給事裕宗東宮,師事太子贊善王恂。恂從北征,乃受學於國子祭酒許衡。日記數千言,衡每稱之,以為有公輔器。世祖嘗欲觀國子所書字,不忽木年十六,獨書《貞觀政要》數十事以進,帝知其寓規諫意,嘉歎久之。衡纂歷代帝王名諡、統系、歲年,為書授諸生,不忽木讀數過即成誦,帝召試,不遺一字。至元十三年,與同舍生堅童、太答、禿魯等上疏曰:臣等聞之,《學記》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為先。蓋自堯、舜、禹、湯、文、武之世,莫不有學,故其治隆于上,俗美于下,而為後世所法。降至漢朝,亦建學校,詔諸生課試補官。魏道武帝起自北方,既定中原,增置生員三千,儒學以興。此歷代皆有學校之證也。臣等今復取平南之君建置學校者,為陛下陳之。晉武帝嘗平吳矣,始起國子學。隋文帝嘗滅陳矣,俾國子寺不隸太常。唐高祖嘗滅梁矣,詔諸州縣及鄉並令置學。及至太宗,數幸國學,增築學舍至千二百間,國學、太學、四門學亦增生員,其書、筭各置博士,乃至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諸國酋長亦遣子弟入學,國學之內至八千餘人。高宗因之,遂令國子監領六學:一曰國子學,二曰太學,三曰四門學,四曰律學,五曰書學,六曰筭學,各置生徒有差,皆承高祖之意也。然晉之平吳得戶五十二萬而已,隋之滅陳得郡縣五百而已,唐之滅梁得戶六十餘萬而已,而其崇重學校已如此。況我堂堂大國,奄有江嶺之地,計亡宋之戶不下千萬,此陛下神功,自古未有,而非晉、隋、唐之所敢比也。然學校之政,尚未全舉,臣竊惜之。臣等嚮被聖恩,俾習儒學。欽惟聖意,豈不以諸色人仕宦者常多,蒙古人仕宦者尚少,而欲臣等曉識世務,以任陛下之使令乎。然以學制未定,朋從數少。譬猶責嘉禾於數苗,求良驥於數馬,臣等恐其不易得也。為今之計,如欲人材眾多,通習漢法,必如古昔遍立學校然後可。若曰未暇,宜且于大都弘闡國學。擇蒙古人年十五以下、十歲以上質美者百人,百官子弟與凡民俊秀者百人,俾廩給各有定制。選德業充備足為師表者,充司業、博士、助教而教育之。使其教必本於人倫,明乎物理,為之講解經傳,授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其下復立數科,如小學、律、書、算之類。每科設置教授,各令以本業訓導。小學科則令誦讀經書,教以應對進退事長之節;律科則專令通曉吏事;書科則專令曉習字畫;算科則專令熟閑算數。或一藝通然後改授,或一日之間更次為之。俾國子學官總領其事,常加點勘,務要俱通,仍以義理為主。有餘力者聽令學作文字。日月歲時,隨其利鈍,各責所就功課,程其勤惰而賞罰之。勤者則陞之上舍,惰者則降之下舍,待其改過則復陞之。假日則聽令學射,自非假日,無故不得出學。數年以後,上舍生學業有成就者,乃聽學官保舉,蒙古人若何品級,諸色人若何仕進。其未成就者,且令依舊學習,俟其可以從政,然後歲聽學官舉其賢者、能者,使之依例入仕。其終不可教者,三年聽令出學。凡學政因革、生員增減,若得不時奏聞,則學無弊政,而天下之材亦皆觀感而興起矣。然後續立郡縣之學,求以化民成俗,無不可者。臣等愚幼,見于書、聞于師者如此。未敢必其可行,伏望聖慈下臣此章,令諸老先生與左丞王贊善等,商議條奏施行,臣等不勝至願。書奏,帝覽之喜。
至元十四年,立蒙古國子監。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蒙古國子監。至元十四年始立,置司業一員。〈按:至元八年,已命立蒙古國子學,至此又言始
立疑。八年詔營建,至此始成而置司業也。
〉
至元十九年,定教授品級。夏四月,命雲南建學。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定擬路府路設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准從八品,再歷路教授一任,准正八品,任回本等遷轉。夏四月,命雲南諸路皆建學以祀先聖。
至元二十四年,立國子學,定其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設國子監,立國學監官:祭酒一員,司業二員,監丞一員,學官博士二員,助教四員,生員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劄、飲食,仍隸集賢院。設江南各道儒學提舉司。按《選舉志》: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之術,下考肄習之業。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次日,抽籤,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是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而遵行之。又按《志》:二十四年,既遷都北城,立國子學於國城之東,迺以南城國子學為大都路學,自提舉以下,設官有差。按《葉李傳》:時各道儒司悉以曠官罷,李因奏曰:臣欽睹先帝詔書,當創業時,軍務繁夥,尚招致士類。今陛下混一區宇,偃武修文,可不作養人材,以弘治道。各道儒學提舉及郡教授,實風化所係,不宜罷。請復立提舉司,專提調學官,課諸生,講明治道,而上其成材於太學,以備錄用。凡儒戶徭役,乞一切蠲免。帝可其奏。按《續文獻通考》:葉李為尚書左丞。一日,從世祖至柳林,奏曰:善政不可以徒行,人才不可以驟進,必訓以德義,摩以《詩》《書》,使知古聖賢行事方略,然後賢良輩出,膏澤下流。唐、虞、三代,咸有冑學,漢、唐明主,數幸辟雍,非為觀美也。乃薦周砥等十人為祭酒等官,凡廟學規制,條具以聞,帝皆從之。
至元二十五年,詔修國子監,立天下學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十一月,修國子監以居冑子。十二月,大司農言,立學校二萬四千四百餘所。至元二十六年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九月,置高麗儒學提舉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六年九月己卯,置高麗國儒學提舉司。按《選舉志》:二十六年夏五月,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益福的哈魯丁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帝可其奏。是歲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
至元二十七年,仍立諸路教官令,歲貢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正月戊申,敕從臣子弟入國子學。五月,仍立各路教官,有精于藝者,歲貢各一人。
至元二十八年,令設立小學及書院。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八年,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于父兄者,亦從其便。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並立為書院。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路設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員,散府上中州設教授一員,下州設學正一員,縣設教諭一員,書院設山長一員。中原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禮部付身。各省所屬州縣學正、山長、學錄、教諭,並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穀,從郡守及憲府官試補。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陞為學錄、教諭。凡正、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臺憲等官舉充之。諭、錄歷兩考,陞正、長。正、長一考,陞散府上中州教授。上中州教授又歷一考,陞路教授。教授之上,各省設提舉二員,正提舉從五品,副提舉從七品,提舉凡學校之事。後改直學考滿為州吏,例以下第舉人充正、長,備榜舉人充諭、錄,有薦舉者,亦參用之。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舉薦之,臺憲考覈之,或用為教官,或取為吏屬,往往人材輩出矣。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八年,司業司上諸路所設學校凡二萬一千三百餘。〈按《本紀》載:此事於二十五年,司農上言:諸路學校已至二萬四
千四百餘。至此司業上言豈反減歟,姑存之以備考。
〉
至元二十九年,設雲南諸路學,置蒙古國學、祭酒等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四月辛卯,設雲南諸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按《百官志》:蒙古國子監。至元二十九年,准漢人國學例,置祭酒、司業、監丞。
成宗元貞元年,增置蒙古學正。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三月壬戌,增置蒙古學正,以各道肅政廉訪司領之。
大德元年五月,詔各省止存儒學提舉司一,餘悉罷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德四年,添學官一員,生員從翰林考試。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添設學正一員,上自國學,下及州縣,舉生員高等,從翰林考試,凡學官譯史,取以充焉。
大德五年冬十月,復定生員額數。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大德八年二月,增置國子生。十二月,始定貢額。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員,選宿衛大臣子孫充之。按《選舉志》: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大德十年,營國子學增廩膳生,復定貢額,又定生員額。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春正月,營國子學於文宣王廟西偏。按《選舉志》: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冬閏十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武宗至大元年,成國子監學。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五月丁卯,御史臺臣言:成宗朝建國子監學,迄今未成,皇太子請畢其功。制可。
至大二年,擇衛士子弟充國學生,定伴讀員。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月丁未,擇衛士子弟充國子學生。按《選舉志》: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至大四年正月,仁宗即位。命中書平章李孟領國子監學,又定生員額,立試貢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二月,命中書平章李孟領國子監學,諭之曰:學校人才所自出,卿等宜數詣國學課試諸生,勉其德業。夏四月辛酉,敕:國子監師儒之職有才德者,不拘品級,雖布衣亦選用。閏七月己未,詔諭省臣曰:國子學,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才。朕今親定國子生額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定式。按《選舉志》: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二百人。冬十二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仁宗皇慶元年二月丁卯朔,徙大都路學所置周宣王石鼓於國子監。又詔勉勵學校。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慶二年,置遼陽儒學提舉,命御史檢察監學官,建崇文閣。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未,置遼陽行省儒學提舉司。二月,命張珪綱領國子學。六月辛未,以參知政事許思敬綱領國子學。壬午,命監察御史檢察監學官,考其殿最。甲申,建崇文閣于國子監。
延祐元年,復立回回國子監。
按《元史·仁宗本紀》:元年三月辛亥,命參知政事趙世延綱領國子學。四月,立回回國子監。按《選舉志》:元年四月,復置回回國子監,設監官,以其文字便於關防取會數目,令依舊制,篤意領教。
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生員及陪堂生更定國子學試貢法。冬十月,復增生員五十人。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八月壬寅,增國子生百員,歲貢伴讀四員。按《選舉志》: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曰陞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游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陞。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限實歷坐齋三周歲以上,以充貢舉。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陞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并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筭。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餘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覆考,於名簿內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準筭。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又按《志》: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劄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延祐七年夏四月乙卯,罷回回國子監。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者入國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二年三月,中書省請興立國學及外郡學校,從之。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三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國學廢弛,請令中書平章政事廉恂、參議中書事張養浩、都事孛木魯翀董之。外郡學校,仍命御史臺、翰林院、國子監同議興舉。從之。
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命張珪及右司員外郎王士熙勉勵國子監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令入學者並給廩膳。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二年春閏正月,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學之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焉。
泰定四年,敕歲貢生仍舊制,始令諸生會食。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九月,敕:國子監仍舊制歲貢生員業成者六人。按《選舉志》:四年夏四月,諸生始會食於學。
文宗天曆二年,命貢生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春三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至順元年八月,詔興蒙古字學。十二月,命考試國子生。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八月壬申,詔興舉蒙古字學。十二月,國子生積分及等者,省、臺、集賢院、奎章閣官同考試,中式者以等第試官,不中者復入學肄業。至順二年六月,監察御史韓元善言國學生不限員數,不報。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六月,監察御史韓元善言:歷代國學皆盛,獨本朝國學生僅四百員,又復分辨蒙古、色目、漢人之額。請凡蒙古、色目、漢人,不限員額,皆得入學。不報。
順帝元統二年二月己未朔,詔內外興舉學校。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三月,詔:科舉取士,國子學積分、膳學錢糧,儒人免役,悉依累朝舊制;學校官選有德行學問之人以充。
至元六年,命積分生員會試。
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復科舉取士制。國子監積分生員,三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按《續文獻通考》:又詔國子生會試不中者,同終場下第舉人例授山長、學正。
至正十五年六月,命四怯薛并各愛馬官員子弟,依舊例入學。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六月癸未,中書參知政事實理門言:舊立蒙古國子監,專教四怯薛并各愛馬官員子弟,今宜諭之,依先例入學,俾嚴為訓誨。從之。
明一
太祖創業始議增學舍,定選補生員,例選擇學官選太學生,分教各郡。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於民間選補,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初年,詔曰:惟致治在善俗,善俗視教化,教化行雖閭閻,可化為君子,教化廢中材不免於小人,近北方散亂人鮮務學,其選太學諸生,中年長學優者,往各郡分教,使人務學而興材之輟,翰林院修撰檢討為郡學官,已復令按察司精考儒學官不稱者,送部別調。又詔各布政司府州縣官舉秀才,人材必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道藝,著聞州里之人,以充鄰里保結命有司驗實,蓋重薦舉,而先德行,儼然成周造士之法也。又明興之初,未即正位,即建國子監興學,以元國子生梁貞為太子,賓客兼祭酒掌監事,倣周制以六德六藝,訓迪務底于成,有異才出類者,即奏聞擢用之初,國學既建諸,博士皆就職,冑子在內府者,令布衣高啟謝徽教之。至是諸生方序立右順門內,貞傳旨下敕諸生出受業,太學初禮部奏增國子生,上曰:揚雄言務學,不如求師,師得其人則材成不得其人,廣生徒何益,其民間俊秀可充選者,甚眾而祭酒乏人卿等,其為朕詢采天下,通今博古才德兼備,足為人師者,以名聞。於是起致仕尚書侍郎,及四輔官驛召至,皆手敕署祭酒司業官。
洪武元年,選國子生侍太子讀書。
按《大政紀》:元年二月庚午,選監生周琦、王璞、張傑等十人。入對謹身殿,皆姿狀明秀,應對詳雅。上為之喜,因厚賜之。
洪武二年,詔天下立學。
按《明會典》:二年,詔天下府、州、縣立學校。學者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按《明寶訓》:洪武二年三月戊午,詔增築國子學舍。初,即應天府學為國子學。至是,太祖以其規制未廣,諭中書省臣曰:太學育賢之地,所以興禮樂,明教化,賢人、君子之所自出。古之帝王。建國君民,以此為重。朕承困弊之餘,首建太學,招徠師儒,以教育生徒。今學者日眾,齋舍卑隘,不足以居。其令工部增益學舍,必高明軒廠,俾講習有所,游息有地,庶達材成德者有可望焉。四月己巳,命博士孔克仁等授諸子經,功臣子弟亦令入學。太祖諭之曰:人有積金,必求良冶而範之,有美玉,必求良工而琢之。至於子弟,有美質,不求明師教之,豈愛子弟不如金玉耶。蓋師所以模範學者,使之成器,因其才力,各俾造就。朕諸子將有天下國家之責,功臣子弟將有職任之寄,教之之道,當以正心為本,心正則萬事皆理矣。苟導之不以正,為眾欲所攻,其害不可勝言。卿等宜輔以實學,毋徒效文士記誦詞章而已。六月丁卯,太祖諭國子學官曰:治天下以人材為本,人材以教導為先,今太學之教,本之以德行文之,以六藝者遵古制也。人材之興,將有其效,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學人材所出,欲木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常流者,必濬其源。欲人材之成效,必養其德性,苟無作養之功,而欲其成材,譬猶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長而求大木,其可得哉。
按《松江府志》:二年己酉,詔天下興學校,生員額四十名,以禮律書為一科,樂射筭為一科,散在四齋設教授一員,訓導四員,縣置二齋,額二十名,設教諭一員,訓導二員,其生員有成者,貢中書省考驗。
洪武 年,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中,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掌饌豫備椅桌器皿于饌堂,祭酒南向司業,北向監丞博士六堂等官,東西向坐諸生,分東西班坐,其後膳夫一人,管監生二十五人,饌先食則鳴,鐸傳唱曰:食不語坐必安日以為常。洪武五年,令勳爵子弟皆入學,是歲高麗遣子弟來學,又令會試下第者入學為民生。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年幼公侯伯及武官子弟,初承襲者皆入國子學肄業,是時武官子弟自常氏而下,蓋二百餘人,國初高麗遣金濤等四人來入太學。至洪武四年,濤登進士授官,縣丞不就,乃與三人者,同遣歸國,明年西夏,平其國來賀,復請遣子弟來學,上以其涉海之難,令與群下熟議而來。
按《春明夢餘錄》:五年選會試下第,年少質美者,令入學,皆曰民生。當是時,啟教雖弘而任官不易,非強學登科,則積分將至十餘載,而後得歷事授官。
洪武六年二月,增築國子學舍。
按《名山藏》云云。
洪武七年二月,設孔顏孟三氏,子孫教授訓其族人。按《名山藏》云云。
洪武八年詔立社學。
按《大政紀》:洪武八年正月丙寅,詔天下郡縣,閭里皆立社學,延師儒教民間子弟,有司以時程督。
按《治平略》:八年春,詔諭都御史曰:惟致治在善俗,善俗視教化,教化行雖閭閻,可化為君子,教化廢中才,不免于小人,近北方喪亂,人鮮務學其選,太學諸生中年長學優者,往各郡分教,使人務學而興才,于是選林伯雲等三百六十人,續食遣之,而時輟翰林院修撰檢討為郡學官。
洪武十三年,給監生公費造保安堂。
按《春明夢餘錄》:十三年,准監生讀書,燈油每人月一斤,課倣紙月大盡三十一張,小盡三十張,造保安堂處監生疾病者,病故給殯殮銀,行文順天府支給及行兵部起關應付。
洪武十四年,以文淵閣學士宋訥為祭酒,又令曹國公李文忠重領監事。
按《春明夢餘錄》:十四年,以文淵閣學士宋訥為祭酒,敕諭之曰:太學賢士所關,禮義之所自出也。自建學而來,歷選師儒以居,迄今未臻其效,豈士習之,難變與抑師道之不立莫為變,與此朕所夙夜究心者也。卿宿學耆,德茲特命為祭酒,尚體朕志使諸生有成士,習丕變庶國家有賴焉。時初設學,學徒眾師生相訐教尼不行,上令曹國公李文忠以勳臣,親重領監事助繩糾訥性嚴,重不妄言笑,以矩矱自檢撫士,恩義並至,恆寢食堂廂房不休,沐私第訥切訓教不遺餘力,而上時時召與問對,亦時時至太學,臨視一日,上召問卿昨午默坐廂,房色頗厲何也。訥頓首言臣荷皇上恩厚,念欲為國家效犬馬,竭力造士,昨生徒有造次,步履傾跌失容者,皆臣不能教。迪所致故靜自剋責上,嘉歎訥頓首曰:犬馬動息,聖明何從知。上曰:朕欲時見卿,念學事煩不欲為數,數故遣畫工圖卿像,以來因出像示訥,訥感泣頓首,謝訥滑縣人,舉元進士知鹽山縣徵為助教,陞內閣學士轉祭酒,能躬修教率規繩整肅,故其時國學人才,卓有可觀。按《明寶訓》:洪武十四年三月辛丑,頒《五經》《四書》于北方學校。太祖謂諸廷臣曰:道之不明,由教之不行也。夫《五經》載聖人之道者也,譬之菽粟布帛,家不可無。人非菽粟布帛,則無以為衣食。非《五經》《四書》,則無由知道理。北方自喪亂以來,經籍殘缺,學者雖有美質,無所講明,何由知道。今以《五經》《四書》頒賜之,使其講習。夫君子而知學,則道興;小人而知學,則俗美。他日收效,亦必本於此也。
按《大政紀》:洪武十四年四月,命國子生讀劉向說苑及律令。
洪武十五年,始頒禁例於天下。
按《明會典》:十五年,始頒禁例於天下學校,鐫勒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永為遵守。一今後府州縣生員,若有大事干於己家者,許父兄弟姪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賢智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當受而無違,斯孝行矣。何愁不賢者哉。其父母愚癡者,作為多非子既讀書得聖賢知覺雖不精通實,愚癡父母之幸,獨生是子,若父母欲行非為子,自外入或就內知,則當再三懇告,雖父母不從致身,將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於危亡,斯孝行矣。一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人有志壯士質朴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當,惟生員不許一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果治何經,精通透徹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連僉,其名具呈提調正官,然後親齎赴京,奏聞再行面試。如果真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一為學之道,自當尊敬先生,凡有疑問及聽講說皆須誠心聽受,若先生講解未明,亦當從容再問,毋恃已長妄行辯難。或置之不問,有如此者終世不成一為師長者,當體先賢之道,竭忠教訓以導,愚蒙勤考其課,撫善懲惡毋致懈惰,一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較其有敦厚勤敏撫以進學懈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使在學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一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有關,政治得失軍民利病者,許赴所在,有司告給文引親齎赴京面奏,如果可采即便施行不許坐,家實封入遞一民間。凡有冤抑干於自己,及官吏賣富差貧重科厚斂,巧取民財等事,許受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非干己事者不許及假,以建言為由,坐家實封者,前件如已,依法陳告,當該府州縣布政司,按察司不為受理,聽斷不公,仍前冤枉者,然後許赴京申訴,一江西兩浙江東,人民多有不干己事,代人陳告者,今後如有此等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鄰近親戚,全家被人殘害無人申訴者,方許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一,若十惡之事,有干朝政實蹟可驗者,許諸人密切赴京,面奏一前件事,理仰一一講解遵守。如有不遵,並以違制論。
按《大政紀》:洪武十五年十月丙子,命禮部頒劉向《說苑》、《新序》於天下學校,令生員講讀。
洪武十六年,定歲貢額數并立期限,及考試之規,又慮武臣子弟頑梗,仍命曹國公文忠領監事監生,以三等定高下。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又奏准天下歲貢生員俱限正月至京,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充吏。又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許為師。
按《續文獻通考》:上慮武臣子弟,頑梗繩愆廳不能朴罰,仍命曹國公李文忠兼領監事以蒞之。
按《春明夢餘錄》:十六年,定監生三等高下。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升率性者,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仲月試論及內科、詔、誥、表一章,季月試史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省者與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有輪差于內外諸司,俾其習于政事半年,回學晝則趣事於各司,夕則歸宿於齋舍優游之,以歲月琢磨之,以義理約束之,以規法廩食學校則俾其習經史,歷事各司則俾其習,政法遇大比許,其就試其為教法可為本末兼舉矣。積分之法,始于宋備于元按元延祐初齊履謙,在國學行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升上齋踰再歲始為私試,詞理俱優者為一分,詞平理優者為半分,歲終積至八分為高第,禮部集賢歲選六人以貢。此即宋人積分之法,而節目稍有不同,至明一依其制。
洪武十七年,命立遼東學校頒樂器於天下。
按《明寶訓》:洪武十七年十一月庚午,太祖謂禮部臣曰:近命遼東立學校,或言邊境不必建學。夫聖人之教,猶天也。天有風雨、霜露,無所不施,聖人之教,亦無往不行。昔箕子居朝鮮,施八條之約,故男遵禮義,女尚貞信。管寧居遼東,講詩書,陳俎豆,飾威儀,明禮讓,而民化其德。曾謂邊境之民,不可以教乎。夫越與魯相去甚遠,使越人而居魯久,則必魯矣。魯人而居越久,則必越矣。非人性有魯越之異,風俗所移然也。況武臣子弟久居邊境,鮮聞禮教,亦恐漸移其性。今使之誦詩書,習禮讓,非但可以造就其才,他日亦可資用。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六月,命禮部製大成樂器以頒天下儒學。
洪武十八年,令雲南選貢不拘常例,又定貢不如期及,貢舉失人之罪,復諭武臣子弟讀書。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雲南所屬學校生員,有成材者不拘常例,從便選貢又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歲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舉,非其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按《續文獻通考》:上諭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子弟,長于富貴,又以父兄早歿,鮮知問學,宜令讀書,知古今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孫橫肆,卒致夷滅者不學,故也郭子儀中興唐室功蓋天下,位極人臣而心常謙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後嗣者,識道理也。今武臣子弟,但知習武事特患在不學耳。
洪武十九年,頒大誥。
按《大政紀》:洪武十九年正月戊午,以《御製大誥》頒賜國子監生,及天下府州縣學生。
洪武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大誥》律令,選學官分教北方。按《明會典》: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御製大誥》,又令為師者率其徒能誦《大誥》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賞,又令兼讀律令。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年十月,命吏部選南方學官有學行者分教北方學校,生徒增廣生員不拘額數復其家。
按《名山藏》:十一月,上曰:蠻夷遣子朝學慕禮義也。囉囉生阿累等三人,宜令歸省所以教之孝弟賜而遣之。
洪武二十一年,復定歲貢額數雲南土官遣子入監。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歲貢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學三年,各貢一人,必資性純厚學業,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許。
按《明寶訓》:洪武二十一年九月甲午,詔更定歲貢生員例府學,每歲一人,州學二歲一人,縣學三歲一人。太祖謂禮部尚書李原名曰:昔人有言不素養士而欲求賢,譬猶不琢玉而求文采。夫天下未嘗無賢才顧養之之道,何如耳。嘗命天下學校,凡民間子弟願遣入學者,聽復其家。今定歲貢之例,必資性淳厚,學問有成,年二十以上方許充貢爾。禮部其申明之。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雲南囉囉土官遣其二子入監讀書。
洪武二十二年,各土官及日本皆遣子入監,增國子監號舍。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西南諸夷建昌烏,撒烏蒙芒部各土官,皆遣子入監。日本國奏遣其官,生來學。按《名山藏》:二十二年十月,上諭吏部曰:比歲受祿之人,有因小過罷者,此皆昔日久居學校,教養已成之士,成才至難其悉錄用之。增建國子號舍以居諸生之有家室者。
洪武二十三年,西南夷遣子入學。
按《名山藏》:二十三年五月,西南夷土官皆遣子入學。洪武二十四年,定歲貢不中之罪,及定朔望謁文廟儀生員巾服制。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歲貢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論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箇月,學官無分久近,照例責罰生員,食廩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復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充吏。又令各處儒學,每遇朔望有司官至日,早詣學謁廟行香師生,出大門外迎接。行禮畢請至明倫堂,師生作揖,教官侍坐,生員東西序立講書。提調官考課畢退,師生復送至大門外,回學其別廟行香。師生不必隨行,如遇春秋祭祀,迎接詔旨仍依定例。又令生員熟讀大誥律令,歲貢時出題試之。民間習讀大誥,子弟亦令讀律,又令教官人等務要。依先聖先賢格言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敢有妄生異議蠱惑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全家遷發化外。
按《明寶訓》:洪武二十四年六月戊寅,命禮部官頒書籍于北方學校。太祖諭之曰:農夫舍耒耜,則無以為耕;匠氏舍斧斤,則無以為業;士子舍經籍,則無以為學。朕嘗念北方學校缺少書籍,士子有志於學者,往往病無書讀,向嘗頒與《四書》《五經》,其他子史諸書未賜予,宜於國子監印頒。有未備者,遣人往福建購與之。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四年五月,敕禮部侍郎張智諭天下。凡為儒者恪遵聖賢之道,修己教人毋徒尚文。藝上曰:古之儒者,務學以明體適用,窮則忠信篤敬以淑諸人。達則忠君愛國而澤被天下。朕自御宇以來擢用儒士,布列百司思得其人,以稱其任而卒少見良。由師道不立,故成材罕聞爾禮部,宜以朕言諭天下十月,定生員巾服之制。上曰:學校為國儲材,而士子巾服無異吏胥,宜有以甄別之。命工部制式以進。上親視必典雅凡三易,其制始定。襴衫用玉色絹布為之寬袖,皂緣皂絛軟巾垂帶。
洪武二十五年,令原係生員者,送應天府學始定禮射書數之法,又造房以居外國之入監者。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奏准起取富民,原係生員者送應天府學讀書,令歲貢府學一年二人,州學二年三人,縣學一年一人,又定禮射書數之法,一朝廷頒行《經史》、《律誥》、《禮儀》等書,生員務要熟讀精通,以備科貢考試,一遇朔望習射於射圃,樹鵠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長官主射,射畢中的飲三爵,中采二爵,一習書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一數務在精通九章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五年秋,琉球國遣其子及陪臣之子日孜,每等至上命工部給羅絹為秋衣,給鋪蓋。從人亦給衣馬,冬琉球中山王遣其舅仁悅慈等至。是時,雲南、四川等處土官時遣子弟民生入監者甚眾。給賜,亦每與外夷同監,前別造房百間居之。按《名山藏》:二十五年六月,上聞天下學校生員多驕縱慢,師命禮部著學規俾守之。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七月,琉球中山王察度遣子弟學於國子監,敕刑部榜諭天下,學校時各處教官有給,由到京上問民間疾苦,岢嵐州學正吳從權山,陰縣教諭張桓皆對守職,在學於民事無知上歷。指古人身居田畝,其心常在朝廷,舉伊尹甯戚,漢賈誼、董仲舒、唐馬、周宋李沆事以責之,復諭宋儒、胡瑗為蘇、湖二州教授,其教諸生皆兼時務治民水利等數事。當時得人皆由其教授有法,今汝所言平日在學不出,則所教何事,民情不知世務,不通所訓生徒。雖有聰明賢才,亦為汝等所壞,使天下教官皆效汝等所為朝廷焉。能得人二人,皆惶汗失措上顧,謂刑部臣曰:若二人者,立心不誠,豈能為聖賢之教虛,靡廩祿無補於時。宜竄之極邊,其以榜諭天下學校,使為鑒戒。
洪武二十六年,始命歲貢生從翰林院考試定學官考課法。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禮部奏聞從翰林院考試,如果中式者,送國子監讀書,其入學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提調官吏及教官訓導照例決罰,又令四川土官衙門歲貢生員,免考送監。
按《名山藏》:二十六年五月,定學官考課法,用科舉生員多寡為殿最。
洪武二十七年,令生員學無成效者,充吏。改中都國子監為鳳陽儒學。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生員入學十年之上,學無成效送部充吏,其有成效及十年以下照依入學年月編次造冊,解部以備取用其科舉,歲貢亦照編次起送。又令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增廣二十年之上不通義理者,皆充吏。其託故偽訟革罷不應選者,照卷追徵食過,廩膳還官米數實收開繳戶部,知數本生送吏部充吏,又令武官舍餘年十五以下許入府州縣學讀書。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改中都國子監為鳳陽儒學。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停廩生員不中者充吏,命監生習《春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復學停廩肄業提調官,教官取招生員限次年再試,兩廣四川限兩年,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調官教官仍舊責罰。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八年七月戊午,詔國子監生讀書,習《春秋》。上曰:孔子作《春秋》,明三綱,敘九法為百,王軌範修身立政備在其中,未有舍是,而能處大事決大疑者,近諸生專治他經者,眾至於春秋鮮有明者,繼今宜習讀以求聖人,大經大法他日為政臨民庶乎有本。
洪武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俱免充吏,不追糧。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食糧年深以偽,訟愚鈍等事革退者,假父殘疾,告回侍親者以富戶,技藝戶倉腳夫起取戶丁,因而在京潛住者侍親,親終及病痊制終不行入學者,因愚鈍患病侍親等事經斷罷閒,後以人材等項保舉為官者,皆充吏不追糧。凡在學讀書及在家丁憂病故者,因父伯叔任軍官別無親,男坐名起取襲職者,告單丁重役,及父母年老侍親者,因父為事代父起解問發充軍者,父兄叔姪當軍戶內無丁告退者,為手足殘疾耳目,盲聾告退者為事充軍工役,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後為事充軍工役者為本,支親屬極刑革退及本戶內軍。故勘合坐名勾補者,皆免充吏不追糧。
洪武三十年,令歲貢不中復學者免停廩。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十一年閏五月,惠宗即位。十二月,罷北平等處學校貢士。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十二月,罷北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五省及淮安、徐州學校貢士。
惠宗建文四年,置京衛武學。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二月,始置京衛武學教授一人,啟忠等齋訓導二人。十一月,吏部奏順慶府學教授,馮壯甫考過經任內舉人止三名,命降為學正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