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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七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三
宋二〈仁宗天聖五則 景祐三則 寶元二則 慶曆四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三則 元符一則 徵宗崇寧四則 大觀二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十七則 孝宗乾道五則 淳熙七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三則 開禧二則 嘉定六則〉
選舉典第六十七卷
科舉部彙考三
宋二
仁宗天聖元年,詔議添試諸科,策問不果,鎖廳試落者免停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天聖初,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按《玉海》:天聖元年,詔兩制與孫奭,詳定科場條目。天聖四年,詔禮部諸科通三經者,特薦并準前後敕條考試。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九月庚申,詔禮部貢院:諸科通三經者薦擢之。
按《玉海》:天聖四年五月,詔得人之盛漢業斯隆多士,以寧周文載郁,令禮部準前後敕條考試。
天聖七年詔增諸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閏二月壬子,復制舉六科,增高蹈丘園、沉淪草澤、茂才異等科,置書判拔萃科。按《選舉志》: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制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制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祕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按《盛度傳》:度加集賢院學士。初,度謫洪州,請建復賢良方正科,又請建四科以取士,曰: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軍謀宏遠堪任將帥科,明曉法律能按章覆問科。既而用夏竦議,置六科,其議亦自度始。
按《玉海》:天聖七年,夏竦執政,請復制舉,廣置科目以收人才,上從之。閏二月二十三日壬子,上御延和殿,謂宰臣曰:近夏竦奏,自古得賢則治,失賢則亂。漢唐間多選賢良文學之士,以條時政得失。朕亦欲天下之英豪,皆登於朝。宜廣科目以收賢才,乃下詔曰:朕緬稽古道,懋進群髦,尚慮魁礨之英沉於下位,卓異之秀賁於中林。式廣搜揚,俾皆登進,並咨大對,庶協所長,皆考士節之無瑕,采鄉評之共許。於是置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決勝科,軍謀宏遠才任邊寄科,應內外朝官,不帶臺省館閣職事,不犯贓罪及私罪。輕者許少卿監以上奏舉,或於逐處及閤門進策論十卷,每卷五道,下兩制看詳詞理優長者,召赴祕閣試論六首。合格試制策一道。又置書判拔萃科,應選人除流外人如實有才業者,不犯贓罪及私罪,情理輕者,並於逐處及南曹投狀乞應先錄。判詞三十首,為三卷於流內銓,或附遞投納本銓差官,看詳詞理優長者,召試判十道,共限二千字以上,合格即就御試。又置高蹈丘園沉淪草、澤茂材異等,通為十科,並許白衣舉人,非工商雜類,本路轉運司長吏奏舉,或於本貫投狀乞應,仍投策論十卷五十道,差官看詳,委有文行,可稱封送禮部,選擇召試。十月六日,有司奏拔萃條例。
天聖八年,更定試明法例,晏殊請試明經策,不果。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天聖八年,詔治書易者,分場考明法,以七同以上為合格言者,以明法止取六同,書少易,習請益以一經,故更定之。八月癸巳,晏殊請明經試策一篇,不果行。
天聖九年,試身言書判,及拔萃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天聖九年二月十二日,學士盛度,試身言書,判人引見。庚寅授顧詳等官。四月二十五日壬寅,命度及知制誥鄭向等,試拔萃科於祕閣。
景祐元年,罷書判拔萃科,停送公卷。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十月乙未,罷書判拔萃科。按《選舉志》:景祐初,詔諸路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於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按《玉海》:景祐元年二月乙未,罷書判拔萃科,更不御試其六科,許京朝太常博士以下應之,是年江休復等中拔萃,自是拔萃科遂罷。
景祐三年,章得象上科場條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祐三年六月己酉,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場條例。
景祐四年,詔制策登科人試策論。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景祐四年四月丁未,詔制策登科人,學士院並試策論。
寶元元年,詔定各科試策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寶元元年六月己丑,詔賢良方正、博達墳典、才識兼茂及茂材異等四科,並同試策題、吏理、韜略軍謀三科,各為策題。寶元 年,詔有司議行李淑條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太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繫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併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相施行焉。
慶曆四年,更定科舉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乙亥,詔天下州縣立學,更定科舉法。按《選舉志》: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汙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於中,英華發於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增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寖廣,無有定數。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義先經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治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于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慶曆五年,詔禮部貢舉科,舉法並復舊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癸亥,詔禮部貢舉。按《玉海》:或言新制非便,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詔進士諸科,經義並如舊制考之。
慶曆六年,詔制科,隨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唐肅傳》:肅子詢用翰林學士吳育薦為御史,未至,喪母。服除,育方參政事,宰相賈昌朝與詢有親嫌,育數與昌朝言,詢用故事當罷御史,昌朝欲留詢,不得已,以知廬州。凡官外徙者皆放朝辭,而詢獨不用,比入見,中丞張方平乃奏留詢,育爭不能得,詢由是怨育而附昌朝。昌朝雅不善育,詢希其旨上奏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茂才異等科,漢、唐皆不常置。若天見災異,政有闕失,則詔在位薦之,不可與進士同時設科。若因災異,非時舉擢,宜如漢故事,親策當世要務,罷祕閣之試。育亦奏言:三代以來,取士之盛,莫如漢、唐。漢詔舉賢良文學直言極諫之士,非有災異而舉。唐制科之盛,固不專於災異也。況災異之出,或彌年所無,則此舉奚設。或頻歲而有,則於是太煩。令禮部進士數年一舉,因以制科隨之,則事與時宜。又從而更張之,使遺材絕望,非所以廣賢路也。仁宗是育言,詔禮部:自今制科隨進士貢舉,其著為令。時育由制科進,帝以為得人,故詢力肆排詆,意在育不在制科也。
按《玉海》:慶曆六年六月十八日,詔制科須近臣論薦,毋得自舉。
慶曆八年,詔禮部貢舉,條制並如舊。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三月甲辰,詔禮部貢舉。按《玉海》:慶曆八年四月丙子,詔科舉舊條,先朝所定宜一切無改。
皇祐五年,詔宗室通一經者試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皇祐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詔宗室通一經者試之。
至和二年,禮部刪定貢舉條。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至和二年十月己亥,禮部上刪定貢舉條十二卷。
嘉祐二年,增明經試法,罷說書舉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置明經科,罷說書舉人。按《選舉志》:二年,詔: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按《玉海》:嘉祐二年,詔舉賢良而下九科,亦令采察文行。
嘉祐三年,詔禮部貢舉,裁定制科進士恩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三月甲戌,詔禮部貢舉。閏十二月,詔裁定制科及進士高第人恩數。按《選舉志》: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家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者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
神宗熙寧四年,始改詞賦以經義取士,立明法科。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諸科,以經義、策、論試進士。八月庚申,復《春秋三傳》明經取士。按《選舉志》: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迺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誦數,趨鄉舉者狃於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史、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游士,置學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非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復、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才,致不如古。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攷取,益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又按《志》: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按此條年月史志不載因是年始改經義故附載之〉按《陳師錫傳》:師錫為監察御史。時詔進士習律,師錫言:陛下方大闡學校,用經術訓迪士類,不應以刑名之學亂之。夫道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猶趨末,況教之以末乎。望追寢其制,使得悉意本業。用事者謂倡為詖說,出知宿遷縣。
按《文獻通考》:熙寧二年,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寧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預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按此條文獻通考,原本作二年,但按本紀以熙寧四
年改經義試士,乃置明法一科,以待不能改試進士者,則其為四年,可知矣。況通考本文中有云:在熙寧五年前者,得試明法,夫果二年,下令立新科。明法則不當云五年前也。其非二年,更較著矣。據此則二年當是四字之訛,故編次于此。
〉
按《玉海》:熙寧四年二月,罷明經科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令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論孟之學試,以大義殿試策一道諸科,令改應進士科,其後詔諸科舉人試法,為新科明法科。
熙寧五年,詔以四場試進士,許宗室應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癸亥,詔以四場試進士。按《文獻通考》:五年詔宗室,非袒免親許應舉。
熙寧六年,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五月辛亥,罷賢良方正等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始定宗子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命者,附鎖廳試,非袒免以外例許應。舉國子監,禮部皆別試別取,十人取五。試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策問與進士同而別考,累舉不中,年及四十以聞而錄用之。
元豐元年,御史請勿以講官充考官,及寬口授傳義之禁。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御史黃廉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時議論,趨向則試文易投其好,而遠士往往見黜。考官毋用監學講授,人詔差官日取裁知諫院,黃履言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為傳義,重其法禁。今大義須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醲立告賞證左。又皆其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從之。
元豐二年,詔以經義論試宗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玉海》:元豐二年,命知制誥張璪光祿丞陸佃於祕閣,考試宗室。
元豐四年春正月,詔試進士加律義。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升朝官舉經明行修之士,設十科舉法,置春秋科。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夏四月,詔遇科舉,令升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與升甲。七月辛酉,設十科舉法。
按《燕翼貽謀錄》:國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詞賦,其解釋諸經者,名曰明經。不得與進士齒。王安石罷去詞賦,惟以經義取士。元祐元年十一月,立經義、詞賦兩科,用侍御史劉摯之言也。
按《玉海》:元祐元年閏二月二日,裁定取士法,禮部請置春秋博士,侍御史劉摯請進士增試賦,復置賢良茂才科,新科,明法兼經大義,減其額,詔集議進士罷試律義。八月置春秋科。
元祐二年,禁主司於老莊列子內,命題復制舉。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春正月戊辰,詔舉人程試,主司毋得於《老》、《莊》、《列子》書命題。夏四月丁未,復制科。按《選舉志》:元祐元年,復制科奏上,而次年奏論六首,御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例。〈按復制科本紀作二年志
作元年蓋奏復在元年,而舉行在二年也。
〉
按《玉海》: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十一月十二日,詔禮部立詩賦式。
元祐三年,知貢舉蘇軾言試官祇,須選有詞學者,不必分詞賦經義。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蘇軾本集》:元祐三年三月,翰林學士知制誥。蘇軾劄子奏,伏見近日禮部立法。今後科場差試官三人者,一人詩賦,二人經義,差兩人者,詩賦經義各一人。臣謂此法,不可施行,凡差試官務,在選擇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則治易及第,不害其能。問春秋經義,入官不害其能,考詩賦若不得人,正用本科,不免錯繆。頃自聲律,變為經義,則詩賦之士便充試官,何曾別求經義及第之人。然後取士,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試,則經義詩賦策論四場,文理不同,亦須各差試官一人。而後可此本言者,私憂過計,而有司不察,便為生出此條,自有科場以來,無此故事。今後每一試,院分兩頭,項試官問經義者,則主虛浮之文。考詩賦者,則貴聲病之學。紛紜爭競,理在不疑,自此科場日有詞訟,為害不小,了無所益,今來朝廷既復詩賦,又立此條,深恐天下監司妄意,朝廷必欲用作詩賦之人為試官,不問有無詞學一例,差充其間,久離場屋之人,或已廢學,若用虛名,差使顯不如經義及第有文之人。欲乞特賜指揮,今後差試官不拘經義、詩賦,專務選擇有詞學之人。其禮部近日所立條貫,更不施行。
元祐四年,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增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立試進士四場法。按《選舉志》: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令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復詩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按《上官均傳》:元祐初,復為監察御史。議者請兼用
詩賦取士,宰相遂欲廢經義。均言:經術以理為主,而所根者本也,詩賦以文為工,而所逐者末也。今不計本末,而欲襲詩賦之弊,未見其為得也。
元祐六年,詔復通禮科,添知舉官,增置點檢官。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乙未,復置通禮科。按《選舉志》:六年,詔復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紹聖元年,以上舍生附春榜罷經律通禮科,及十科舉士法。罷制科試策,復改置宏詞科。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榜。夏四月丙寅,罷五路經、律、通禮科。閏四月癸酉,罷十科舉士法。五月甲寅,罷進士習試詩賦,令專二經,立宏詞科。九月庚戌,罷制科。按《選舉志》: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覆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祐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
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禮部以御試三題,條約至三月。詔仍試策,又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仍除去字說之禁。
按《玉海》: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紹聖元年九月十二日庚戌,罷之。
紹聖二年,試宏詞科舉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丙午,立宏詞科。三月己未,試宏詞黃符等五人各循一資。
按《玉海》:宏詞科,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立試,格九條四題,分兩場。
紹聖四年,詔集內外試題為籍,以防復出,罷《春秋》科。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罷《春秋》科。按《選舉志》: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復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元符元年秋七月丁卯,令學官試三經。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辛亥,罷《春秋》博士。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三年,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由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按《選舉志》: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崇寧四年,賜上舍生及第倣周官大比為歲貢制。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九月乙卯,賜上舍生三十五人及第。
按《玉海》:四年,倣周官大比為歲貢之制。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元年三月立八行取士科,冬十月詔士有才武絕倫者,歲貢準文士上舍上等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四年立詞學兼茂科,行內外學官,選試法更行科舉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五月甲寅,立詞學兼茂科。八月丁亥,行內外學官選試法。按《選舉志》: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淡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按《玉海》:大觀四年五月十六日,改立詞學兼茂科,於舊試格內除去檄書,增入制詔,內二篇以歷代史故事為題。
政和元年定進士,聞喜宴之儀。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禮志》:賜貢士宴,名曰聞喜宴。《政和新儀》:押宴官以下及釋褐貢士班首初入門,《正安》之樂作,至庭中望闕位立,樂止。預宴官就位,再拜訖。押宴官西向立,中使宣曰有敕,在位者皆再拜訖。中使宣曰賜卿等聞喜宴,在位者皆再拜,搢笏,舞蹈,又再拜。次引押宴官稍前謝坐再拜,在位者皆再拜。若賜敕書,即引貢士班首稍前,中使宣曰有敕,貢士再拜。中使宣曰賜卿等敕書,班首稍前,搢笏,跪,中使授敕書訖,少退,班首以敕書加笏上,俛伏,興,歸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凡預宴官分東西升階就坐,貢士以齒。酒初行,《賓興賢能》之樂作,飲訖、食畢,樂止。酒再行,《於樂辟雍》之樂作。酒三行,《樂育人材》之樂作。酒四行,《樂且有儀》之樂作。酒五行,《正安》之樂作。再坐,酒行、樂作,節次如上儀。皆飲訖、食畢,樂止。押宴官以下俱興,就次,賜花有差。少頃,戴花畢,次引押宴官以下并釋褐貢士詣庭中望闕位立,謝花再拜,復升就坐,酒行、樂作,飲訖、食畢,樂止。酒四行訖,退。次日,預宴官及釋褐貢士入謝如常儀。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二月乙酉,罷天下三舍。按《選舉志》: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欽宗靖康元年夏四月己未,復以詩賦取士,禁用莊老及王安石字說。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復立明法科。定詩賦經義取士,除私習詩賦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巳,復明法新科。五月丙戌,命參酌元祐科舉條制,立詩賦、經義分試法。
按《選舉志》: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
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復,遂除《政和令》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按《玉海》:建炎二年正月八日癸巳,大理少卿吳瓌奏復立明法科。
紹興元年復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春正月,復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
紹興二年復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午,詔復置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
按《玉海》:紹興二年正月甲午,詔考西漢元光之詔憲本朝制舉之文,復置賢良直言科。
紹興三年秋七月己未,復置博學宏詞科。十一月乙亥,復元祐十科取士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玉海》:宏詞科,紹興三年七月己未,從工部侍郎李擢之請改今名,試十二體。古今雜出六題,分三場。
紹興五年,定試川、陝進士及特奏名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冬十月,特奏名進士命宣撫選官試時務策。按《選舉志》:五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紹興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長官委保。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充本貫二千里外,曰滿里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於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紹興七年,命行在職事、官併宗子,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命行在職事、釐務官并宗子應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
紹興十一年,詔制科不拘三年,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罷註疏。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讞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註疏未能盡記,於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復罷註疏。高宗正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題,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按宏詞科改正十二體內雜出六題,據本紀玉海俱
作紹興三年事,此因更定不拘三年,即以名聞之。制故並及從前試法等第耳。非十一年始定也。
〉
紹興十三年,復兼試經義、詩賦,立科舉試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乙巳,復兼試進士經義、詩賦。二月庚辰,立太學及科舉試法。按《選舉志》: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於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按《高閌傳》:閌召為國子司業。時興太學,閌奏宜先經術,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閌曰:先王設太學,惟講經術而已。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始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才,乃設詞學一科。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帝然之。閌於是條具以聞。
紹興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兼經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分經義、詩賦為二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己未,分經義、詩賦為兩科取士。
紹興十七年,申明程文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皆不考。
〈按《文獻通考》作十三年事,此又申明其制耳。〉
按《文獻通考》:十三年,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用佛書全句。舊式皆不攷,建炎初悉從削去,故犯者多詔申嚴行下。
紹興十九年,詔禁用程說。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
紹興二十二年,以習《周禮》、《禮記》者,少命州郡招延優加誘進。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寖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
紹興二十五年,詔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弛道學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權要親族覆試載在二十六年〉。按《選舉志》:初,秦禬專國,其子熹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黨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塤對策,皆檜熹語。有司擬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爭,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內有權要親族者,並令覆試。
紹興二十六年,更定科舉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立六科以舉士。六月戊寅,復權要親族中第覆試法。乙酉,詔取士毋拘程頤、王安石一家之說。秋七月,詔進士因事送諸州軍聽讀,特放逐便,仍許取應。八月,革正前舉登第秦塤、曹冠等九人出身,以淮南提舉常平朱冠卿言,秦檜挾私廢法,塤等皆其子孫、親戚、門下憸人,於是有官應試者,所授階官易左為右,白身者駁放。占用省額,復還後科。十二月癸丑,万俟卨上《重修貢舉敕命格式》。〈按權要中第覆試弛,程王二家之說,駁放秦塤曹冠出身,據《選舉志》通考俱作
二十五年,事與本紀互異。在本紀挨年紀事不應有誤,而志及通考又確有年可據,故於上年書本紀載,在二十六年而以本紀仍編次於此。
〉
紹興二十七年,試詩賦復行,兼經詔臺省親戚,省試合格者,命覆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朔,復兼習經義、詩賦法。按《選舉志》: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復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按《玉海》:紹興二十七年,詔兩省臺諫,侍從有服親,省試合格,命後省覆試。
紹興三十一年,復分經義、詩賦兩科。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二月乙丑,詔分經義、詩賦為兩科。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寧、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併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復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嚮,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乾道二年,詔制科權罷注疏出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乾道二年六月七日,臣僚言欲權於經史諸子正文出題,其僻書注疏不得以為問目。禮部侍郎周執羔等,議倣國初之制,用侍從薦舉,或守臣監司解送及權,罷注疏出題,從之。
乾道三年八月癸亥,詔給、舍討論考課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裁定牒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
按《文獻通考》: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數寬,士往往捨鄉貫而圖漕牒,乞申嚴詐冒之。禁立為中制,從之。
乾道七年,准歸正人,別立號試。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虞允文請辛巳以來歸正人,依倣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別立號取人,從之。
乾道八年,禮部始上貢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禮部尚書胡沂,郎官蕭國、梁造、成貢籍上之,凡諸道舉人,鄉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悉備。
淳熙四年,罷同文館試,令簾外官親故,亦如簾內避親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
淳熙六年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壬午,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增試刑法官經義。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經義。
按《文獻通考》: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祖宗朝詔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謂宜使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
淳熙八年,定斷案試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詔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已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復銓試舊法,罷試雜文。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博士倪思請重策論以通史學,從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覈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淳熙十四年,學士洪邁請貢舉文字,各遵體格以返,渾淳朱熹作貢舉私議,不果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熙十四年,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紹熙三年,飭文弊始命避親者,分場考試。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詔戒飭士為文浮靡。按《選舉志》: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入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寧宗慶元二年,臺臣上章論列偽學,凡語涉道學者,皆不豫選。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辰,右諫議大夫劉德秀劾留正引用偽學之黨。八月丙辰,以太常少卿胡紘請,權住進擬偽學之黨。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二年,韓𠈁冑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臺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慶元四年,始以本經合題試士。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售偽之計。
按《文獻通考》:四年言者云,今之詩賦雖未近古,然亦貫穿六藝,馳騁百家,拘以駢儷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經義一科,全用套類。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隻字,不脫毫分。溢篋盈箱,初無本領。旅進場屋,鮮有出於揣擬之外。天下士子,誰務實學哉。望今有司所出六經,題目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庶幾實學得盡已見,而挾冊授偽者,或可退聽從之。
嘉泰元年,四川置教官試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己亥,初置教官試於四川。按《選舉志》: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折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繇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嘉泰三年夏四月辛酉,詔宰執、臺諫子孫毋就試。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立試刑法避親格。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元年,定試士上中下之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
開禧二年,命禮部御史臺,參對諸道解試文卷字畫,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以舉人姦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嘉定二年二月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六場舊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致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內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各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止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臣以為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定,如是則讞議得人矣。從之。
嘉定六年夏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人不預。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六年議者云: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請復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雜流入貲,人毋得收試。
嘉定八年三月辛巳,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九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詔武舉人毋復應文舉。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
嘉定十五年,詔禁有司出題,強裂破碎。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五年,祕書郎何澹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按《文獻通考》:祕書郎何澹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註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註疏及六分者,為麤。其不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夫經本註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而今之時,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已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詔有司革去舊習,使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註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詔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