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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八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四
宋三〈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四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三則 淳祐三則 寶祐二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太宗天會二則 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十一則 章宗明昌五則 承安四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三則〉
選舉典第六十八卷
科舉部彙考四
宋三
理宗寶慶二年,定防戢試士,姦弊之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理宗朝,姦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于御史臺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臺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槁、潛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詔監試考官將取卷參驗,雷同者,即黜落。復三知舉舊制。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臺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𠈁冑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燄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臺諫,十參詳內差一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其限。
紹定二年,詔考官詞賦,則明示題意,經義則分經考校,禁補試鬻帖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臣僚奏補試鬻帖之弊,乞令國子監放榜,日取索待補真卷,比驗字跡,或不同將中榜。及買帖人一例殿舉。從之。
紹定三年,詔禁斷章截句,穿鑿撰說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紹定五年,准飭買帖、冒名、計囑、私取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五年,監察御史李日邁奏:乞今後驗字補試,並從朝廷選差試官,供給用度,依冑監事體,務革買帖、冒名、計囑私取之弊,從之。其奏略曰:臣生長萬里外,素不知朝廷事體。但見數十年來,大廷策士貴要之子,權勢之家,多竊據前列,如毛自知之乳臭,劉渭之多貲,至今議者猶竊非之。歲在己丑,臣始至京蜀,士有該特奏恩者,先一日知問目。後遂試中甲科。莫曉其故,近見學士院宣鎖乃在於引試數日之前,機事不密,或者其在此乎。臣觀周必大序掖垣類,槁謂國朝知制,誥掌外制,必召試中書省,而後除所以試者。觀其敏也,若代言之,官止預一日宣鎖,授以旨意,俾之撰述,不過頃刻可辦。候進士入當制者,始出夫。如是則造廷之士,各展盡一日之長。僥倖者,不容以行其私,而真才實能,始得以自見。其於聖治,實非小補。陳貴誼等奏取應宗子第一名,時中學詩能文頗合程度,乞附正奏,名廷試。從之。
端平元年,侍御史李鳴復條列考,校檢柅姦弊,募人告捉,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臺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姦弊,欲乞仍舊差臺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曆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日遂押曆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納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詔今後應奏薦人並先補入國學,各以年齒肄業。方許授官,或限內請舉登第,合選釋褐,如任子登第,換授法左選文學。注破格監,當任滿許。注簿尉右選校尉,注作院以下闕候,年勞轉承信。注監當士子,發解三十年,五到省許就特科,以四取一,置前四等,春秋班引雖舉員及格,不許放特班。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游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于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嘉熙二年,許下第及遊學人,赴兩浙轉運司試待補太學生。又令御史臺覺察,牒試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臺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里子孫及附試並罷。
嘉熙三年,改稱制科為詞學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係教官資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淳祐元年,令漕舉、冑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宜復撥漕舉、冑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
淳祐三年,釐正別院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冑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仰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淳祐十二年,吳潛奏乞省試,額中公舉行義文學。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上諭輔臣曰:邇年科舉取士,鮮得實學士風人才。關係氣數,何策以救之。吳潛奏乞于省試,額中輟一二十名,令有司公舉海內行義文學之士庶,尚存鄉舉里選微意,曩時朱熹真德秀,亦有此請。
寶祐二年,發解士人皆給曆,以防偽冒。兼令本州審察同舉聯保中書,覆試臺諫監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祐二年,監察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御史臺攷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覆試,凡涉再引,非繫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覆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臺諫一員,簾外監試。
寶祐四年,命朝臣具三代宗支圖結,以革冑牒冒濫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臺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釐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冑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增冑子牒試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定二年,冑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臺諫、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祕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餘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咸淳十年,命大院、別院監試官,分布坐次,嚴禁士子越廊離案。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禁書舖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
金
太宗天會二年,始試進士舉人。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者,謂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落。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論策各一道。其設也,始於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天會五年,詔開貢舉取士,分南北選。
按《金史·太宗本紀》:五年七月,河北、河東郡縣職員多闕,宜開貢舉取士,以安新民。其南北進士,各以所業試之。按《選舉志》: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
熙宗天眷元年,詔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五月己亥,詔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按《選舉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海陵天德三年,罷經義、策試、科,併南北選。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金設科皆因遼、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罷策試科。是年,併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正隆元年,定取士期,及出題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正隆元年,命以《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闢。
世宗大定四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四年,敕宰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大定九年,刱設女直進士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策論進士,選女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頒行女直大小字所譯經書。每謀克選二人習之。尋欲興女直字學校,猛安謀克內多擇良家子為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選異等者得百人,薦於京師,廩給之。命溫迪罕締達教以古書,作詩、策,後復試,得徒單鎰以下三十餘人。十一年,始議行策選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赴會試御試。且詔京師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擬以新進士充教授,以教士民子弟之願學者。俟行之久學者眾,則同漢進士三年一試之制。乃就憫忠寺試徒單鎰等,其策曰:賢生於世,世資於賢,世未嘗不生賢,賢未嘗不輔世。蓋世非無賢,惟用與否。若伊尹之佐成湯,傅說之輔高宗,呂望之遇文王,皆起耕築漁釣之間,而其功業卓然,後世不能企及者,蓋殷、周之君能用其人,盡其才也。本朝以神武定天下,聖上以文德綏海內,文武並用,言小善而必從,事小便而不棄,蓋取人之道盡矣。而尚憂賢能遺於草澤者,今欲盡得天下之賢而用之,又俾賢者各盡其能,以何道而臻此乎。憫忠寺舊有雙塔,進士入院之夜半,聞東塔上有聲如音樂,西入宮。考試官侍御史完顏蒲涅等曰:文路始開而有此,得賢之祥也。中選者得徒單鎰以上二十七人。按《溫迪罕締達傳》:初,丞相希尹制女直字,設學校,使訛离剌等教之。其後學者漸盛,轉習經史,故納合椿年、紇石烈良弼皆由此致位宰相。締達最號精深。大定十二年,詔締達所教生員習作詩、策,若有文采,量才任使,其自願從學者聽。十三年,設女直進士科。是歲,徒單鎰等二十七人登第。按《移剌履傳》:初議以時務策設女直進士科,禮部以所學不同,未可概稱進士,詔履定其事,乃上議曰:進士之科,起于隋大業中,始試以策。唐初因之,高宗時雜以箴銘賦詩,至文宗始專用賦。且進士之初,本專試策,今女直諸生以試策稱進士,又何疑焉。世宗大悅,事遂施行。按《徒單鎰傳》:樞密使完顏思敬請教女直人舉進士,下尚書省議。奏曰:初立女直進士科,且免鄉、府兩試,其禮部試、廷試,止對策一道,限字五百以上成。在都設國子學,諸路設府學,並以新進士充教授,士民子弟願學者聽。歲久,學者當自眾,即同漢人進士三年一試。從之。九年八月,詔策女直進士,問以求賢為治之道。侍御史完顏蒲涅、太常博士李晏、應奉翰林文字阿不罕德甫、移剌傑、中都路都轉運副使奚賾考試鎰等二十七人及第。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九年,上京人徒單鎰女直進士第一,鎰嘗獻漢光武中興頌。世宗大悅曰:不設科舉,安得是人。〈按《選舉志·徒單鎰傳》:通考俱作九年,惟《溫迪罕締達傳》言十三年得鎰等二十七人,
微有異同,今從其多者編九年下。
〉
大定十一年,試女直進士,策論。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十一年,刱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也。
大定十六年,詔諸科人出身,定宗室及執政子,應試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詔諸科人出身。按《選舉志》:十六年,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御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之子,直赴會試。
大定十八年,詔進士魁選,授翰苑必察實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八年,謂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如趙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自今榜首,先訪察其鄉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從常調。
大定十九年,詔議試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謂宰臣曰:自來御試賦題,皆士人嘗擬作者。前朕自選一題,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正為此爾。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上曰:并答時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
大定二十年,更定策試女直進士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年,以徒單鎰等教授中外,其學大振。遂定制,今後以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直大字,詩用小字,程試之期皆依漢進士例。省臣奏:漢人進士來年三月二十日鄉試,八月二十日府試,次年正月二十日會試,三月十二日御試。敕以來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府等路四處府試,餘從前例。上曰:契丹文字年遠,觀其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立契丹進士科舉,今雖立女直字科,慮女直字創製日近,義理未如漢字深奧,恐為後人議論。丞相守道曰:漢文字恐初亦未必能如此。由歷代聖賢漸加修舉也。聖主天姿明哲,令譯經教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漢人文章矣。上曰:其同漢人進士例。譯作程文,俾漢官覽之。是年,上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又曰:舊不選策,今兼選矣。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二年,策試女直進士,復申漢進士魁,授翰苑必察實行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二年閏十一月戊午,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 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三月,策試女直進士。至四月癸丑,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試已久矣,何尚未考定。參知政事斡特剌對曰:以其譯付看故也。上命速之。是年,上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大定二十三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謂宰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元,蓋循資爾。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易。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故爾。上於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對曰:臣竊念久矣。國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嗣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員不闕。其後南北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縣令員闕也。上曰: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毋限以數。是年,上曰:女直進士設科未久,若令積習精通,則能否自見矣。
大定二十八年,女直進士。添試論,定宏詞,遷官格,復經義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女直進士。二十八年,添試論。後皆依漢人格。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又按《志》:二十八年,諭宰臣曰:女直進士惟試以策,行之既久,人能預備,今若試以經義可乎。宰臣對曰:《五經》中《書》、《易》、《春秋》已譯之矣,俟譯《詩》、《禮》畢,試之可也。上曰:大經義理深奧,不加歲月不能貫通。今宜於經內姑試以論題,後當徐試經義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復定各科考試制。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舉人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論語》、《孟子》,涵養器度。遇府、會試,委經義試官出題別試,與本科通定去留為宜。從之。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九年,詔許諸人試策論進士
舉。七月,省奏:如詩、策、論俱作一日程試,恐力有不逮。詩、策作一日,論作一日,以詩、策合格為中選,而以論定其名次。上曰:論乃新添,至第三舉時當通定去留。凡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次律科,次經童,每場皆間三日試之。會試,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皆以次間三日,同前。御試,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二十七日乃試策論。若試日遇雨雪,則候晴日。御試唱名後,試策則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舊制,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是年以復設經義科,更定是制。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遂令自今舉後,復於《論語》、《孟子》內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章宗明昌元年,復定各科考試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乙亥,初設應制及宏詞科。五月甲子,制省元及四舉終場人許該恩。按《選舉志》: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於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楊》、《老子》內出題,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註出處,註字之誤,不在塗註所限之數。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御試,不中者許綴榜末。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御名廟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猛安謀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御試。上曰: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又定制,餘官第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御試。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於從政等科,試無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所屬,詔試之。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几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廷試策一道,不拘常格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刱者也。明昌初,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義中選者,曰舉人。
明昌二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二月,諭有司:進士程文但合格者即取之,毋限人數。按《選舉志》:明昌二年,敕官或職至五品者,直赴御試。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諸司局承應,舊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則廷試雖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明昌四年,敕女直進士試騎射。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夏四月,敕女直進士及第後,仍試以騎射,中選者升擢之。
明昌五年,定律科、經童授官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明昌六年,准各以本科人充學官試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言事者謂: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眾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經義進士,御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承安二年,敕策論進士限丁習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承安二年,敕策論進士限丁習學。遂定制,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及諸色人,戶止一丁者不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
承安三年,定女直進士試射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定制,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於府試十日前,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弓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閑。射十箭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餘路委提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如當赴會試御試者,大興府佐貳官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
承安四年,定試官員數及選狀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癸未,更定科舉法。按《選舉志》: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員,大興府則十一員。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有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後又定制,策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員。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隸詞賦試院。經童,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其彌封并謄錄官、檢搜懷挾官、自餘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遂命差近者。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餘雖有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為相,作新經,始以經義取人。且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策論則兼習者也。今捨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遂定御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第一名為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餘分為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禮部尚書賈銘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乞於及第後試之,中者別加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省臣謂:舊制三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試,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至於及第後試驗升降,則已有定格矣。詔從舊制。在泰和格,復有以時務策參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承安五年,定策論進士,試格罷程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未,以尚書省言、會試取策論、詞賦、經義不得過六百人,合格者不及其數,則闕之。五月丁巳,定策論進士及承廕人試弓箭格。按《選舉志》: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時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若會試取人數過多,則涉泛濫。遂定策論、詞賦、經義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時太常丞郭人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詞賦經義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補試入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張行簡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御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今臨試擬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謗議。詔罷之。是年,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元年,詔以經旨策進士,禁放良人,應試申監檢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七月辛酉,禁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子孫不在禁限。按《選舉志》: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之事變。詔為永制。先嘗敕樂人不得舉進士,而奴免為良者則許之。尚書省奏:舊稱樂工,謂配隸之色及娼優之家。今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而不得與試。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者,雖在官不得居清貫及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詔遂定制,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上又謂: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省臣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既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復宣旨以申之。凡監檢之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平陽府則差順德軍。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撿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髮袒衣,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防濫,且不虧禮。上從其說,命行之。
泰和三年,敕漢人司女直司互換彌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和三年,上以彌封官渫語於舉人,敕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
泰和七年,詔策論進士免試弓箭擊毬。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定進士授官例,考官監察官營私寬縱之罪。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詔自今策論詞賦進士,第一甲第一人特遷奉直大夫,第二人以下,經義第一人並儒林郎,第二甲以下徵事郎,同進士從事郎,經童將仕郎。按《選舉志》: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諠譁,何以防弊。命治考官及監察罪。是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選者,復以考官多取所親,上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興定元年,詔權試進士於南京等路。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正月乙未,詔中都、西京、北京等路策論進士權試于南京、東平、婆速、上京等四路。按《選舉志》略同。
興定二年,詔進士准泰和額,賜進士誥命章服。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三月庚辰,尚書集文資官雜議進士之選,詔依泰和例行之。五月,策論詞賦經義進士入見,賜誥命章服。按《選舉志》:興定二年,御史中丞把胡魯言:國家數路收人,惟進士之選最為崇重,不求備數,惟務得賢。今場會試,策論進士不及二人取一人,詞賦、經義二人取一,前雖有聖訓,當依大定之制,中選即收,無問多寡,然大定間赴試者或至三千,取不過五百。泰和中,策論進士三人取一,詞賦、經義四人取一,向者貞祐初,詔免府試,赴會試者幾九千人。而取八百有奇,則是十之一而已。時已有依大定之制,亦何嘗二人取一哉。今考官泛濫如此,非所以為求賢也。宜於會試之前,奏請所取之數,使恩出于上可也。詔集文資官議,卒從泰和之例。又謂宰臣曰:從來廷試進士,日晡後即遣出宮,恐文思遲者不得盡其才,令待至暮時。特賜經義進士王彪等十三人及第,上覽其程文,愛其辭藻,咨歎久之。因怪學者益少,謂監試官左丞高汝礪曰:養士學糧,歲稍豐熟即以本色給之,不然此科且廢矣。
興定五年,賜幹勤業德等及第。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三月,省試經義進士,考官於常額外多放喬松等十餘人。有司奏請駁放,上已允,尋復遣諭松等曰:汝等中選而復黜,不能無動于心。方今久旱,恐傷和氣,今特恩放汝矣。按《選舉志》:又命河北舉人今府試中選而為兵所阻者,免後舉府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