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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七卷目錄
武舉部彙考一
周〈莊王一則〉
漢〈宣帝本始一則 成帝元延一則 哀帝建平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安帝永初一則 建光一則 順帝漢安一則 桓帝延熹一則 靈帝中平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晉〈成帝咸和一則〉
唐〈高宗顯慶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睿宗先天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宋〈仁宗天聖二則 景祐一則 慶曆三則 皇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四則 元豐六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三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四則 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定一則 理宗紹定一則 淳祐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章宗承安一則 泰和四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光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七卷
武舉部彙考一
周
莊王十二年,齊用管仲、行軌里、連鄉之法,而舉其有拳勇股肱之力者。
按《管子·小匡篇》:桓公自莒反齊,使鮑叔牙為宰,鮑叔曰:管仲民之父母也,將欲治其子,不可棄其父母。公乃使鮑叔行成,魯君遂生束縛而柙以予齊。桓公親迎之郊,而問為政焉。
按《國語》:桓公曰:定民之居者何。管子對曰:制國以為二十一鄉。桓公曰:善。管子於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十一鄉焉,國子帥五鄉焉,高子帥五鄉焉。參國起案,以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鄉,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
漢
宣帝本始二年,選郡國吏三百石伉健習騎射者,皆從軍。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成帝元延元年秋七月,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哀帝建平四年冬,詔將軍、中二千石舉明兵法有大慮者。
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平帝元始二年秋,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詣公車。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安帝永初五年秋七月己巳,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陳任將帥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建光元年十一月癸卯,詔三公、特進、侯、卿、校尉,舉武猛堪將帥者各五人。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漢安元年十一月癸卯,詔大將軍、三公選武猛試用有效驗任為將校者各一人。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延熹九年秋七月,詔舉武猛,三公各二人,卿、校尉各一人。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中平元年三月,詔公卿出馬、弩,舉列將子孫及吏民有明戰陣之略者,詣公車。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魏
明帝太和二年冬十月,詔公卿近臣舉良將各一人。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晉成帝咸和八年,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唐
高宗顯慶二年,詔有武勇奇才,可精加採訪奏聞。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春二月,詔曰:濟時興國,實佇九功,禦敵安邊,亦資七德,朕端拱宣室思弘景治,將欲分憂,俊乂共逸,巖廊而比貢寂英奇,舉非勇傑豈,稱居安慮危之志,處存思亂之心。如不旌賁遠近,則爪牙何計。宣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諸州牧守,各舉所知或勇冠三軍翹關拔山之力,智兼百勝緯地,經天之才,蘊奇策於良平,馳功績於衛霍,蹤二起於吳白,軌雙李於牧廣,賞纖善而萬眾悅,罰片惡而一軍懼。如有此色,可精加採訪各以奏聞。
中宗嗣聖十九年,〈即武后長安二年〉始行武舉。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武舉,蓋起於武后之時。長安二年,始置武舉。其制,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翹關,長丈七尺,徑三寸半,凡十舉後,手持關距,出處無過一尺;負重者,負米五斛,行二十步:皆為中第,亦以鄉飲酒禮送兵部。其選用之法不足道,故不復書。
按《舊唐書·職官志》:兵部員外郎一人掌貢舉。凡貢舉,每歲孟春,亦與計偕。有二科:一曰平射,二曰武舉。按《冊府元龜》:長安二年正月初,令天下諸州有練習武藝者每年准明,經進士例舉送。
睿宗先天元年,元宗即位,制京文武等官各舉堪充將帥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先天元年十二月制曰:將帥之任,軍國斯重,禦侮干城,良才是急,頃武臣多闕,戎政莫修,聆鼓鼙以載,懷筮熊羆而未遇古今一也,何代無人。南仲方叔之儔,亦在用之而已。宜令京文武官及朝集,使五品以上,各舉堪充元帥者一人。明揚幽側無限年位,務求實用以副予懷。
元宗開元九年,詔天下武勇自舉,令州縣具名上聞,以待親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正月詔曰:武有七德,所以安人禁暴,臣稱三傑,所以戰勝攻取,蜀乃一方之主,尚得孔明。齊為九合之君,斯繇管仲。況宇宙至廣,人物至多,豈乏英賢。素聞韜略蓋用與不用,由知與不知,今邊境未清,統邊須將頃。林胡蹔擾柳城,非捷北鹵忽驚西軍。莫振罪繇失律,過在無謀。曹劌不言,寧知登軾之效。毛遂緘口,豈彰處囊之奇。長想古人是思擢士,其有雖霑簪紱猶,晦跡於下流或蘊智謀,尚沈名於大澤不加精訪,何以甄收。其兩京中都,及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智合。孫吳可以運籌決勝有勇,齊賁育可以斬將搴旗或坐鎮行軍,足擬萬人之敵,或臨戎卻寇堪為一堡之雄,各聽自舉務通,其實仍令州縣,其以名進,所司遣立,限期隨表赴集,朕當親試,不次用之其有身充見在諸軍統轄者,但錄所能奏聞,未須赴集。
天寶六載,詔諸州武舉人上省,先謁太公廟。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云云。
德宗貞元十四年九月,停武舉。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九月癸酉,諫議大夫田登奏言:兵部武舉人持弓挾矢,數千百人入皇城,恐非所宜。上聞之瞿然,乃命停武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四年九月,詔鄉貢武舉并應百隻箭及三十隻箭人等,今年宜權停時。諫議大夫田敦因蒙召,對奏言兵部武舉等。每年嘗數千百人持弓挾矢出入皇城,間恐非所宜,上聞而瞿然,故命停之。其實武舉者每歲不過十數人,時議惡敦貴欲非短,舊事奏議不實,自是訖于貞元,更不復置。〈田敦舊紀作登〉
憲宗元和三年五月壬辰,兵部請復武舉,從之。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按《冊府元龜》: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鄉貢武舉,准貞元十四年九月,詔宜權停,今請准舊例,卻置從之。
宋
仁宗天聖七年閏月壬子,復試武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八年,始親試武舉,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六月乙巳,親試武舉人。 按《選舉志》:武舉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時,嘗置武學,既而中輟。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按《宋庠傳》:庠,知制誥。時親策賢良、茂才等科,而命與武舉人雜視。庠言:非所以待天下士,宜如本朝故事,命有司設次具飲膳,斥武舉人令別試。詔從之。
景祐元年六月己酉,策武舉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八月戊寅,策武舉人試騎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詔置武學。八月,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慶曆三年,詔置武學于武成王廟。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
慶曆六年八月癸亥,策試武舉人。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元年八月甲申,策武舉人。九月己未,罷武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八月辛酉,策武舉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九月丁卯,復武舉。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三年九月乙巳,親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設武學于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定考試,選用之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學。 按《選舉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技,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通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軍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舉,始試義、策於祕閣,武藝則試於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於庭。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降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 按《職官志》: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
熙寧六年九月辛亥,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八年,詔武舉與文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九月,立武舉絕倫法。 按《選舉志》: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祕閣試。又以《六韜》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年三月癸未,詔內外文武官各舉堪應武舉一人。 按《選舉志》: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
元豐二年三月壬午,親試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四年,武舉罷試律義。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元豐五年三月甲午,親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閏月,詔內外文武各舉應武舉一人。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七年,武舉止試《孫》、《吳》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
哲宗元祐四年,詔武舉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元祐六年三月庚午,策武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三月丁亥,策武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四年,策武舉,及賜武舉帛。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閏月庚戌,策武舉。三月甲子,詔武舉謝師古等以遠人賜帛,李惟嶽以高年賜帛。
徽宗崇寧 年,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崇寧間,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倣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斗為五分,八斗為四分,七斗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中帖。
崇寧四年,詔定武舉貢試三舍額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立武學法。 按《選舉志》: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內舍,人才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崇寧五年三月丁未,罷諸州武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定武舉三試,不與者除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書省謂武學願隸京城者,請用元豐法補試。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發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欽宗靖康元年,詔諸路有武藝、知兵書者,送詣闕。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將親策而用之。
高宗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驗弓馬於殿前轉運司,試書義及策。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
紹興五年,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予官差等。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興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
紹興十二年,更定御試,授官差等。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二年,御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紹興十六年,始建武學,及定選試武士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子員百人。四月戊午,定選試武士弓馬去留格。 按《選舉志》: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按《職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定武學新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學官及弟子員百人。 按《選舉志》: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
紹興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特與保義郎。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閤門祇候。修立武舉入官資格。 又按《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改用孟夏。
紹興二十九年,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御史胡沂請武舉先授軍職。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元年御試,得正奏名五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二年,以登極推恩,武舉第一名為成忠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帝以問洪适,适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于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忠郎,第二名、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乾道五年,武舉廷試賜及第,又頒武舉法于諸路。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三月,詔侍從、監司、帥臣、管軍薦武舉出身人可將佐者。 按《選舉志》:五年,兵部請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射親除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上弓,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為、步、射親,並通試五等。吏部言:武舉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其字號,會封彌所,以武藝并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號,先具奏聞,拆號放榜。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舍或在學及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餘並賜武舉出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並如文科。
乾道六年,增武學生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學生為百人。乾道八年,四川試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十二月甲寅,四川試武舉。
淳熙元年,請定武學外舍考試升補之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等升補。從之。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淳熙二年,定武科授官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詔武舉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 按《選舉志》: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倣進士甲科恩例。
淳熙四年,詔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詔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淳熙五年,立武學,收補武臣親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按《選舉志》: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
淳熙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並同準補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淳熙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九年,詔武舉從軍,勤恪者即保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從主即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淳熙十一年,詔諸州歲上材武弩手,試授以官。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二月甲申,詔兩淮、京西、湖北萬弩手今在家閱習,每州許歲上材武者一二人,試授以官。
光宗紹熙元年,詔罷鎖廳換試,禁軍帥笞辱武舉進士從軍者。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熙元年,武臣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穎秀言:武士舍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倖名爵之心。於是詔罷鎖廳換試。寧宗即位,復其制。按《燕翼貽謀錄》:唐設武舉以選將帥,五代以來皆以軍卒為將,此制久廢。天聖七年,以西邊用兵將帥乏人復置武舉。至皇祐元年,邊事寢息,遂廢此科。治平元年九月丁卯,復置。迄於今,不廢淳熙甲辰,距治平百二十載矣。仲父軒山公知貢舉武舉。林㟽、陶天麟等來拜謝仲父。問之曰:朝廷設此科以擇將帥而公等不從軍,何也。答以不堪笞箠之辱。仲父因奏孝宗皇帝,乞更舊制,申飭三衙沿江軍帥,待以士禮至。淳熙十四年,事始施行。進士皆願從軍至。紹熙庚戌,仲父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唱進士第,復奏光宗皇帝命武舉進士從軍,不許軍帥笞辱,大罪按奏,小罪罰俸。此令一出,皆願從軍,而軍中無所容之乃自三衙立同正員之額,以至江上諸軍每舉以二十四員為額,七年為任。第一名同正將,第二名第三名同副將,第四名以下同準備將,而第二十五名以下只注巡尉。自後軍帥亦仰承朝廷優卹之意,待遇之禮與統領官等,或令其兼同統領職事,遇出戰多令守寨,必自願親行陣者,始聽之並軍中。自統制以下多是假攝或以準備將而權統制者,每於文移公牘書,劄榜子削其本職。為寫權職而正遇東班,便自居通判之上。唯知兇暴陵駕士大夫,一聞鉦鼓之聲則惴惴戰栗。士大夫信其偽銜不復與較,故以守闕進勇副尉為統制者,往往而是。若於武舉中選,願親行陣者。使久於其任,而序進之必趨事赴功矣。
寧宗慶元五年,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立沿邊武舉取士法。又詔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五月,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選官按其武藝。八月戊子,立沿邊諸州武舉取士法。
按《選舉志》: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倣兵
部及四川法,於本道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號,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嘉定十年十二月乙卯,詔武舉人毋復應文舉。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元年,定武舉避親別試之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土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官覆試。
淳祐九年,令極邊、次邊一體收試,量增武舉解額。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係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特命就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厚勸獎。
度宗咸淳六年,命禮部於武舉進士,選取待補。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咸淳六年,命禮部貢院於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絕倫每百人內,取待補十三人。
金
章宗承安元年,定武舉歷職之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泰和元年,更定武舉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武舉,嘗設於皇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一反,左右各剌落一板者。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泰和二年,權令各處就考武舉。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武試,欲隨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刱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泰和三年,更定武舉遷敘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五十月出職。
泰和五年,定武學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十一月乙未,初定武舉格。
宣宗貞祐二年十一月丙子,許諸色人試武舉。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貞祐三年,賜武舉敕命章服。調集京師,以備緩急。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八月,詔武舉官非見任已從軍者,隨處調赴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用。被薦未授官者,量才任之。 按《選舉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命章服。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急。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興定元年,詔中都等路武舉人權試於四路。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春正月乙未,詔中都、西京、北京等路武舉人權試於南京、東平、婆速、上京等四路。
興定二年,特賜武舉及第誥命章服。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四月乙卯,特賜武舉溫迪罕繳住以下一百四十人及第。五月辛巳,武舉人入見,賜誥命章服。
興定五年,詔親軍中武舉,仍執舊役,廩給如故。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四月癸酉,詔親軍中武舉第而授職需次者,仍執舊役,廩給循常,闕至發遣。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請括武舉付軍前為長校,宰臣以非獎進之道,籍丁憂等輩付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光二年,東京總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歷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事。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寘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