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5
卷123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三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二十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吏員部彙考三
元
元制各官,有令史、書吏、書寫典吏、必闍赤、知印、怯里馬赤、宣使、銓寫、譯史、攢典、庫子、通事、委差、司吏、典書、典給、掾史等名色。
按《元史·百官志》:中書參議府,令史二人。
左司,令史二人,蒙古書寫一十人,回回書寫一人,漢人書寫七人,典吏十五人。
右司,令史二人,蒙古書寫三人,回回書寫一人,漢人書寫一人,典吏五人。
中書省掾屬:監印二人,掌監視省印,有中書令則置。知印四人,掌執用省印。怯里馬赤四人。蒙古必闍赤二十二人,左司十六人,右司六人。漢人省掾六十人,左司三十九人,右司二十一人。回回省掾十四人,左司九人,右司五人。宣使五十人。玉典赤四十一人。斷事官,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二人,回回令史一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一人。客省使令史一人。
檢校官書吏六人。
照磨典吏八人。
管勾典吏八人。
架閣庫管勾,典吏十人。
蒙古架閣庫管勾,典吏二人。
回回架閣庫管勾,典吏二人。
吏部,蒙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人,銓寫五人,典吏一十九人。
戶部,蒙古必闍赤七人,令史六十一人,回回令史六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三十二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二十二人,司計官四人。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司吏二十三人,譯史二人,司庫四十六人,內以色目二人參之。
都提舉萬億廣源庫,司吏一十二人,譯史一人,司庫一十三人。
都提舉萬億綺源庫,司吏二十二人,譯史一人,司庫二十六人,內參用色目二人。
都提舉萬億賦源庫,司吏一十七人,譯史一人,司庫一十五人,內參用色目二人。
提舉富寧庫,司吏六人,譯史一人,司庫八人。
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回回令史一人,奏差七人。
寶鈔總庫,司吏七人,譯史一人,司庫五十人。
大都酒課提舉司,司吏五人。
印造鹽茶等引局,攢典、庫子各一人。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二十一人,譯史二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二人。
新運糧提舉司,司吏八人,奏差十二人。
都漕運使司,司吏三十三人,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一人。
禮部,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九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二人,典吏三人。左三部照磨所,典吏八人。
侍儀司,令史二人,譯史一人,通事一人,知印一人。拱衛直都指揮使司,令史四人,譯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二人。
儀鳳司,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雲和署,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提控四人。
安和署,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提控四人。
常和署,提控二人。
天樂署,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提控四人。
教坊司,令史四人,譯史、知印、奏差各二人,通事一人。會同館,掌書四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典給官八人。兵部,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十四人,回回令史一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三人。大都陸運提舉司,司吏六人,委差一十人。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府,令史六人。
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總管府,令史四人,譯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東局織染提舉司,司吏二人。
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都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一人,知印通事一人,奏差二人。
管領本位下打捕鷹房民匠等戶都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刑部,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吏七人。
司獄司,獄典一人。
工部,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七人。
右三部照磨,典吏七人。
左右部架閣庫,典吏十二人。
諸色人匠總管府,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四人。
提舉右八作司,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人,秤子一人。
諸路雜造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一人。
茶迭兒局總管府,司吏四人。
大都人匠總管府,令史十人,通事一人。
隨路諸色民匠總管府,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四人。
收支諸物庫,庫子二人。
樞密院,掾史二十四人,譯史一十四人,通事三人,司印二人,宣使一十九人,銓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一十七人。
客省使,令史二人。
斷事官,令史六人,譯史一人,通事、知印、奏差、典吏各一人。
嶺北行樞密院,蒙古必闍赤四人,掾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宣使四人。
右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左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中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前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後衛,令史七人,譯史二人,知印一人,通事二人。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隆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左右翼屯田萬戶府,令史各五人。
左衛率府,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
右衛率府,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
河南淮北蒙古軍都萬戶府,令史七人,譯史、通事各一人。
右阿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回回砲手軍匠上萬戶府,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唐兀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知印各一人。
貴赤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知印一人,通事、譯史各一人。
大寧海陽等處屯田打捕所,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西域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通事、譯史、知印各一人。
宗仁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譯史二人。
山東河北蒙古軍大都督府,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五人,典吏三人。
左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典吏二人。
右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典吏二人。
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典吏二人。
大都督府,令史八人,蒙古必闍赤二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宣使六人。
右欽察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左欽察衛,令史七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
龍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令史七人,譯史二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
御史臺,掾吏一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殿中司,殿中侍御史,知班四人,通事、譯史各一人。察院,書吏三十二人。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令史一十六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吏、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庫子各有差。察院,至元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書吏十四人,又增漢人御史、書吏四人。後定御史、書吏二十八人。陝西諸道行御史臺,掾史一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庫子二人。
察院,書吏二十人。
肅政廉訪司,書吏十六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
大宗正府,掾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人。
大司農司,掾史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宣使一人,典吏五人。籍田署,司吏一人。
供膳署,司吏一人。
永平屯田總管府,司吏四人。至元二十四年,始立於永平路南馬城縣,吏二人。
翰林兼國史院,掾史四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蒙古書寫五人,接手書寫十人,典吏三人,典書二人。蒙古翰林院,必闍赤一十四人,掾史三人,通事一人,譯史一人,知印二人,書寫一人,典吏三人。
蒙古國子監,令史一人,必闍赤一人,知印一人。蒙古國子學,典書一人,典給一人。
集賢院,掾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宣使七人,典吏三人。
國子監,令史二人,譯史、知印、典吏各一人。
西夏中興河州等處軍民總管府,典吏一人。
宣政院,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闍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斷事官,令史五人,知印、奏差、譯史、通事各一人。宣徽院,掾史二十人,蒙古必闍赤六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典吏六人,蒙古書寫二人。
光祿寺,令史八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二十四人,典吏三人,蒙古書寫一人。
闌遺監,令史五人,譯史一人,知印兼通事二人,奏差五人。
太都、上都柴炭局,直長各一人,掌葦場;典吏各一人。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吏六人。
大禧宗禋院,掾史二十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宣使一十五人。
隆禧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福元營繕司,司吏一人。
普安智全營繕司,司吏一人。
會福總管府,令史八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四人。
崇祥總管府,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隆祥使司,令史十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壽福總管府,令史六人,知印、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四人,典吏二人。
太常禮儀院,令史四人,通事、知印、譯史各二人,宣使四人,典吏三人。
典瑞院,令史四人,譯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宣使四人,典吏三人。
太史院,令史三人,譯史一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宣使二人,典吏二人。
太醫院,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七人。
奎章閣學士院,內掾四人,譯文內掾二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宣使四人,典書五人。
群玉內司,令史二人,知印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典吏各二人,給使八人,司膳四人。
藝文監,令史四人,譯史一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二人,典吏三人。
監書博士,書吏一人。
藝林庫,庫子二人,本把二人。
廣成局,直長二人,司吏二人。
侍正府,掾史八人,譯史四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八人,典吏五人。
給事中,令史一人,譯史四人,通事兼知印一人。將作院,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宣使四人。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
尚衣局,都目一人。
御衣局,都目一人。
通政院,令史十三人,通事一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人。上都院使、同知、副使、僉院、判官,令史四人,譯史三人,通事一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
中政院,蒙古必闍赤四人,掾史十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人。
中瑞司,必闍赤四人,譯史一人,令史四人,知印一人,通事一人,奏差二人,典吏二人。尚工署,書史一人,書吏四人。
管領六盤山等處怯憐口民匠都提舉司,司吏四人,奏差二人。
奉元等路、平涼等處、開城等處、甘肅寧夏等路、察罕腦兒等處長官司,司吏十人。
提領所,典吏一人。
翌正司,譯史二人,令史六人,知印二人,通事、奏差、典吏各二人。
管領上都等處諸色人匠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納綿等戶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歸德亳州等處管民提領所,司吏一人。
典飲局,攢典二人。
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府,譯史一人,令史、奏差各四人。
管領諸路打捕鷹房民匠等戶總管府,譯史一人,令史四人,奏差二人。
管民提舉司,吏二人。
提領所,司吏二人。
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譯史一人,令史一十五人,奏差一十五人,典吏二人。
平江、松江、建康等處提舉司吏六人。
豐盈庫,典吏一人。
織染局,典吏一人。
管領種田打捕鷹房民匠等戶萬戶府,令史四人。管領大都河間等路打捕鷹房總管府,司吏二人。管領東平等路管民官,吏一人。
管領曹州等處本投下民戶、管領東明等處本投下戶計、管領蒲城等處本投下諸色戶計、管領汴梁等路本投下種田打捕軀戶提領所,典吏各一人,司吏各一人。
海西遼東哈思罕等處鷹房諸色人匠怯憐口萬戶府,譯史一人。鎮撫司,吏一人。
哈思罕等處打捕鷹房怯憐口千戶所,司吏四人,彈壓一人,部役二人。
諸色人匠怯憐口千戶所,司吏四人,部役二人。肇州等處女直千戶所,司吏四人。
遼陽等處金銀鐵冶都提舉司,譯史一人,吏六人,奏差二人。
管領本位下怯憐口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都總管府,令史一十二人,譯史四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一十人,典吏六人。
管領諸路打捕鷹房民匠等戶總管府,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
奉宸庫,庫子六人。
廣禧庫,庫子四人。
儲政院,掾史一十二人,譯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典醫監,吏屬凡十八人。
典牧監,吏屬凡十六人。
儲膳司,令史六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典寶監,吏屬八人。
掌謁司,典書九人,奏差二人,知印、譯史、通事各一人。屯田千戶所,都目一人。
廣貯倉,攢典一人。
衛候直都指揮使司,令史四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二人。
內宰司,令史十有二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嘉醞局,書吏四人。
豐裕倉,攢典二人。
備物庫,庫子二人,攢典二人。
管領怯憐口諸色民匠都總管府,令史十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譯史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管領大都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上都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典設署,書吏四人。
雜造人匠提舉司,司吏二人,部役二人。
隨路諸色人匠都總管府,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成製提舉司,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臙粉人戶總管府,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
管領本役下大都等路怯憐口民匠總管府,令史二人。織染提舉司,司吏一人。
管領諸路怯憐口民匠都總管府,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各處管民提領所,典吏一人,司吏二人。
織染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雜造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弘州衣錦院,典吏、司吏各一人。
豐州毛子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縉山毛子旋匠局,典吏、司吏各一人。
徐邳提舉司,司吏各一人。
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令史十五人,奏差十五人,譯史一人,典吏三人。
昭功萬戶都總使司,令史六人,譯史六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繕工司,令史四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典吏三人。
金玉珠翠提舉司,司吏四人。
大都織染提舉司,司吏四人。
大都雜造提舉司,司吏四人。
富昌庫,庫子二人,攢典一人。
內史府,掾史八人,譯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二人,宣使五人,典吏二人。
延慶司,令史二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二人。斷事官,令史三人。
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都總管府,令史四人,奏差二人。
管領保定等路阿哈探馬兒諸色人匠總管府,吏二人。
管領打捕鷹房民匠達魯花赤總管府,吏二人。管領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總管府,司吏二人。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諸色民匠怯憐口總管府,司吏二人。
都護府,令史四人,譯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四人,典吏二人。
崇福司,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各一人,宣使二人。大都留守司,令史十八人,宣使十七人,典吏五人,知印二人,蒙古必闍赤三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一人。修內司,司吏六人。
祗應司,司吏二人。
器物局,司吏二人。
鐵局,提控一人。
減鐵局,提控二人。
犀象牙局,司吏一人。
凡山採木提舉司,司吏六人。
儀鸞局,書吏二人,庫子一人。
木場,司吏二人。
收支庫,庫子二人。
諸色庫,司庫二人。
太廟收支諸物庫,司庫四人。
南寺、北寺收支諸物二庫,司庫之屬凡十人。
武備寺,令史十有三人。
壽武庫,庫子一十人。
利器庫,庫子一十人。
廣勝庫,庫子一人。
大同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白登縣甲局,頭目一人。賽甫丁弓局,頭目一人。
保定路軍器人匠提舉司,陵州箭局,頭目一人。真定路軍器人匠提舉司,甲局,院長一人。
太僕寺,令史七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二人,奏差四人,回回令史一人,典吏二人。
尚乘寺,令史六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
資乘庫,庫子四人。
長信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四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吏目一人,司吏四人。長秋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四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吏目一人,司吏四人。承徽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通事一人,奏差四人。
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吏目一人,司吏三人。長寧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長慶寺,令史六人,譯史、知印各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四人。
太府監,令史八人,譯史三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四人。
度支監,令史十四人,譯史四人,通事、知印三人,奏差四人,典吏二人。
利用監,令史八人,譯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六人,典吏二人。
熟皮局,典吏一人,司吏一人。中尚監,令史七人,譯史三人,通事二人,知印二人,奏差五人。
章佩監,令史七人,譯史二人,通事二人,奏差四人。經正監,令史八人,譯史四人。
都水監,令史十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一人,奏差十人,壕寨十六人,典吏二人。祕書監,令史三人,知印、奏差各二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典書二人,典吏一人。
司天監,令史二人,譯史一人,通事兼知印一人。回回司天監,令史二人,通事兼知印一人,奏差一人。上都留守司,令史四十四人,譯史六人,回回令史三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一十二人。
兵馬司,司吏八人。
警巡院,司吏八人。
開平縣,司吏八人。
萬億庫,司吏六人,譯史一人。
尚供總管府,令史、譯史、知印、奏差有差。
香河等處巡檢司,司吏一人。
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九十有五人,譯史二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奏差二十一人。
大都路兵馬都指揮使司,吏十四人。
司獄司,獄典二人。
左、右警巡二院,典吏各三人,司吏共二十五人。大都警巡院,司吏二十人。
宛平縣,司吏二十六人。
大興縣,司吏一十五人。
東關廂巡檢司,吏一人。
西北、南關廂兩巡檢司,設置同上。
行中書省,掾史、蒙古必闍赤、回回令史、通事、知印、宣使,各省設員有差。
檢校所,書吏二人。
儒學提舉司,司吏二人。
司禋監,譯史、令史、奏差各二名。
詹事院,蒙古必闍赤六人,回回掾史二人,掾史十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宣使十人。
行樞密院,蒙古必闍赤二人,掾史六人,宣使六人,知印、怯里馬赤各一人。
斷事官,譯史一人,令史二人,怯里馬赤、知印各一人,奏差二人。
都水庸田使司,司吏十二人,譯史二人。
都總制庸田使司,蒙古必闍赤、回回令史、怯里馬赤、知印各一人,令史十八人,宣使十八人,壕寨十八人,典吏四人。
軍民屯田總管府,蒙古譯史各一人,司吏各六人,典吏各二人。
添設兵馬司四處,譯史各二人,司吏各十二人,奏差各八人,貼書各二十四人,忽剌罕赤各三十人。永昌等處宣慰使司,令史十人,蒙古譯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八人,典吏二人。
紹熙軍民宣撫司,令史八人,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各一人,奏差四人。
按《輟耕錄》:宣文閣內掾四名,內二名,兼檢討。宣使四名,知印二名,譯史二名,典書四名,屬官群玉內司令史二名,典吏二名,司鑰二名,司膳四名,給使八名,藝文監令史四名,典吏二名,專掌書籍鑒書。博士司書吏一名,藝林庫司吏二名,庫子二名,廣成局司吏二名。
世祖至元二年,定通事、譯史考滿敘用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通事、譯史考滿遷敘: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准考滿敘用。至元六年,更定令史、譯史、通事出職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省部令史、譯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議:舊例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穴,難同舊日,會量作九十月為滿。其通事、譯史繁劇,合與令史一體。近都省未及兩考省令史譯史授宣,注六品職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從七品職事。今擬省令譯史、通事,由六部轉充者,中統四年正月已前,合與直補人員一體,擬九十月考滿,注六品職事,回降正七一任,還入六品。中統四年正月以後,將本司歷過月日,三折二,驗省府月日考滿通理,九十月出職,與正七職事,並免回降。職官充省令譯史,舊例文資右職參注,一考滿,合得從七品,注從六品,未合得從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隨朝陞一等。一考滿,未得從七注正七品者,回降從七,還入正七。一考滿,合得從七注從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從六品人員不合收補省令、譯史,如有已補人員,合同隨朝一考陞一等注授。中統四年正月以前,收補部令史、譯史、通事,擬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回降正八品一任,還入從七。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令史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又按《志》:凡吏屬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凡吏員考滿授從七品:至元六年,省擬:部令史、譯史、通事人等,中統四年正月以前收補者,擬九十月為滿,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以後充者,亦擬九十月為滿,正八品,仍免回降。
至元九年,定宣使、奏差、省部、令史出身格,又定太府監吏人與部令史挨次收補知印以正八品,遷敘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宣使、奏差、委差、巡鹽官出身: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充者,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擬。又凡吏員考滿授從六品: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統四年已前,六品陞遷,已後七品除授,至元之後,事繁責重,宜依准中統四年已前考滿一體注授。凡吏員考滿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擬:院、臺、大司農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為從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為從九品,添一資,歷十月以下為巡檢。九年,吏、禮部擬:凡部令史二考,注從七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從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太府監改擬正三品,與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將已歷月日准為資考,似為不倫,擬自改陞月日為始,九十月為滿,同部令史出職,有闕於籍記部令史內挨次收補。九年,省准:省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陞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陞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月日,定擬遷敘。
至元十一年,議准扎魯大赤、省斷事官、中御府等官,令史、譯史考滿,及補用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部議:扎魯大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令史內選取。又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省議:中御府正三品,擬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凡吏員考滿授正八品:至元十一年,省議:祕書監從三品,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填。省議: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應補監令史內取用。省議:少府監正四品,准軍器監令史出身,是省部發去者,三考於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員,考滿降一等。省議:尚牧監正四品,省部發去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諸衙門典吏內選補。部擬:河南等路宣慰司係外任從二品,與隨朝各部正三品衙門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遷轉。開元等路宣撫司外任正三品,令譯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於正八品內遷轉。又凡補用吏員:至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通吏事人內選補。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八品文資官及六部令史內轉補。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少府監令史,擬於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至元十三年,議准行工部、四怯薛等官令史出身,補用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內補填。凡吏員考滿除錢糓官、案牘、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禮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補不盡者,歷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以上,於吏目內任用。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出身,依按察司書吏遷用。又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於應補人內挨次填補。
至元十四年,擬准通政院、樞密斷事等官令史出身,及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四年,部擬:前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從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臺、院人吏一體出身。又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又省准: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用,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至元十五年,定國史院令史出身及選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係省准人員,其出身與御史臺一體,遇缺省掾時,亦合勾補。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朝二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闕於部令史內選用。
至元十六年,擬准樞密斷事,令史遷除補用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六年,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係上司發去人員,歷九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於正八品內遷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人內發遣。
至元十九年,定歲貢銓試儒、吏格,擬准行省宣慰司泉府司吏員出身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九月,令諸路歲貢儒、吏各一人。按《選舉志》:凡歲貢吏員:至元十九年,省議:中書省掾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歲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省掾考滿,資品既高,責任亦重,皆自歲貢中出,若不教養銓試,必致人材失真,今擬定例於後:諸州府隸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戶而願學者聽。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歲貢之時,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達時務者,保申解貢。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筭術,字畫謹嚴,語言辨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歲貢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諸歲貢吏,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嫺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又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歷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史出身例定奪。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又部擬:泉府司隨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至元二十年,定各部院吏員三考出職之例,擬准雲南、甘肅行省,宮籍監、各道按察吏員考滿,遷敘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年,吏部言:准內外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闕,未及九十月,並令貼補,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奪。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職同,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擬充巡檢。臺院、大司農司譯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以上從九,添資,十月以下巡檢。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從九,十五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下酒稅醋使。部令史、譯史、通事三考從七。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從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巡檢。奏差三考從八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檢,十五月以上酒稅醋使,十五月以下酒稅醋都監。又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又定擬安西王王相府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轉。凡吏員考滿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准:宮籍監係隨朝從五品,令史擬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員,驗月日定奪,自行踏逐,降一等。又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敘。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依臺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比同臺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考滿,原係都省臺院發及應補者,擬降臺院一等定奪。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係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自用者仍舊例。
至元二十一年,議准:各行省邊遠宣慰按察司令史補充考限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一年,省議:江淮、江西、荊湖等處行省令史,擬將至元十九年咨發各省貼補人員先行收補,不許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見役令史內補充。或參用職官,則從行省新除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雜職官不預。又部擬:廣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南廣西道等處按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筭一考,擬六十月同考滿。省准:廣東宣慰司其地倚山瀕海,極邊煙瘴,令史議合優陞,依泉州行省令譯史等,以二十月理筭一考。又省准: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擬出身,量擬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於都目內任用。又部議: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歷月日,一體遷除。
至元二十二年,省擬:各路歲貢、儒吏補用之法。部擬:宣徽院等衙門令史出身,補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省擬:呈試吏員,先有定立貢法,各道按察司上路總管府凡三年一貢,儒、吏各一人,下路二年貢一人,以次籍記,遇各部令史有闕補用。若隨路司吏及歲貢儒人,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於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取考試,唯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旨者為中選。隨路貢舉元額,自至元二十二年為始,各道按察司每歲於書吏內,以次貢二名,儒人一名必諳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經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闕,以次勾補。又宣徽院令史,考滿正七品遷敘,於六部請俸令史內選取。總制院與御史臺同品,令譯史、通事一體如之。又部擬:宣徽院陞為二品,與臺、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遷除貢補,省、院有闕,於部令史內選取。總制院與御史臺俱為正二品,部擬:令譯史考滿,亦合一體出身。又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給侍宮闈,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員,俸秩與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闕,於兩司令史內遷補,擬定資品出身,依樞密院所轄各衛令史出身,考滿出為正八品。尚醞監令史,與六部令史同議,諸監令史考滿,正八品內遷用,及非省部發去者例降一等,尚醞監令史亦合一體。又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外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內任用。
至元二十三年,省准:各衙門吏役,未滿年限,不許預告遷轉及詹事院等衙門考滿出身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三年,省准:省部臺院令譯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滿九十月,不許預告遷轉。都省元定六部奏差遷轉格例,應入吏目選充者,三考從八品。應入提控案牘選充者,三考從八品,任回減一資陞轉。巡檢提控案牘選充者,一考正九品。又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又省准:太常寺令史,歷九十月,正八品內任用,有闕於呈准籍記人內選取。又雲南省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首領官、令史人等,依雲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滿,首領官受敕,例以三十月為一考。又按《志》:武備寺正三品,令譯史等出身,擬先司農寺令譯史人等,依各監例,考滿出為正八品,武備寺令史亦合依例遷敘。
又尚舍監令史,擬同諸寺監令史,考滿授正八品,
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監亦如之。又陝西四川行省順元等路軍民宣慰司,依雲南令譯史人等,六十月為滿遷轉。又省准:各路司吏、轉運司吏,年四十五以上,歷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於錢糓官內就便銓用。又省准:覆實司係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又部擬: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於都目內任用。又部擬: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擬歷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遷用,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於資品上陞一等。至元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各道勸農營田等衙門書吏出身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例選。又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部奏差內選取,改陞宣使月日為始,考滿比依宣徽院、大司農司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遷敘。大司農司所轄各道勸農營田內書吏,於各路司吏內選取,考滿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就令本司選委。又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級相同。省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又省判:中尚監令史人等,若係省部發去人員,同太府監令譯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太史院令史,部議:如省部發去人員,從七品內遷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部擬:行省臺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請俸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等,俱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遞降一等,於江南任用。又部擬:太史院、武備寺、光祿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內遷用,自用者降一等。太醫院係宣徽院所轄,令史人等,若係省部發去,考滿同諸監令史,擬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又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於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內選取,考滿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從大司農司選委。又省准: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用。又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相應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等,俱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者遞降一等,止於江南任用。
至元二十五年,省准:昭應宮財用總管府等衙門書吏出身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五年,省准: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又部議:甘肅、寧夏等處巡行勸農司係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西隴北道提刑按蔡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為滿。又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於務使內任用。又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門典吏,九十月補本院宣使。各寺監典吏,比依上例,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戶部填寫勘合典吏,與管勘合令史一體,考滿從優定奪。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如補不盡,於提控案牘內任用,與各部銓寫及典吏內收補。會總房、承發司、照磨所、架閣庫典吏,各部銓寫,六十月轉補,已上,都目內任用。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於都省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內以次轉補,如補不盡,六十月轉補各監令史,已上,以吏目內任用。樞密院典吏、銓寫,依御史臺典吏一體,六十月轉補,轉補不盡,六十月已上,於都目內任用。御史臺典吏,遇察院書吏有闕,從上挨次轉補,通理六十月,補各道按察司書吏,部令史有闕,亦行收補。又省准: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又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上都留守司陞為正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選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體出身。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至元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等衙門書吏庫子出身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一體陞轉。又省准:給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諸寺監令史出身例,考滿一體定奪。侍儀司令史,依給事中兼修起居注吏遷轉。又庫藏司吏庫子等出身: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資乘庫庫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衛尉院利器庫、壽武庫庫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九十月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又省准: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筭,通理九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又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又省准: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闕於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內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諸路寶鈔提舉司同。又按《志》奏准: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委差於近上錢穀官內委用,有闕以有根腳請俸人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又省准:漕運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省院臺部書寫、銓寫、典吏人等出身,與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隨路總管府歲貢吏員一體轉部,書寫人等止令轉寺監等衙門令史。
至元二十七年,議准:延慶司等衙門令史,僉充敘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省准:延慶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兩司例,由省部發者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牘,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又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闍赤俱係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闍赤擬高省掾一等,內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陞等遷敘。至元二十八年,定太僕寺等衙門令史出身,敘用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八年,省准:太僕寺擬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拱衛直都指揮使司與武備寺同品,令史考滿,出為從八品,自用者降一等遷用。又蒙古等衛令史,即係在先考滿令史,合於正八品內遷敘,各衛令史有闕,由省部籍記選發者,考滿出為正八品。樞密院所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衛并屯田等司官吏,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者,合從本院定奪。又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及蒙古必闍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又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品流官內選補。又省擬:泉府司富藏庫本把、庫子,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府監行由藏庫子,三周年為滿,省劄錢穀官內遷敘。備用庫提控三十月,庫子、本把三周歲,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已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書寫有闕,擬於都省典吏內選補,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及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補各部令史。如自行選用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部議:執總會總房、照磨、承發司、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轉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補不盡者,四十五月補寺監令史。有闕,於六部銓寫、典吏一考之上選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補各部令史。若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五折四令史、書寫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轉部。如自行選用者,六十月補寺監令史。六部銓寫、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閣庫典吏,一考之上,遇省書寫、典吏月日補不盡者,六十月轉補寺監令史。省議:除見役外,後有闕,擬於都省各房寫發人內公舉發補,除轉充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書寫、典吏者,依前例轉補,不盡者六十月充都目。又省擬:廉訪司所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始理筭,考滿者正九品敘,須令迴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又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補不
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於各道廉訪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又部擬: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闍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敘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又翰林院寫聖旨必闍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闍赤
內管宣敕者,八月筭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聖旨必闍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闍赤一體,亦合八折十准筭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又崇禮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省劄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至元二十九年,定兩江宣慰司等衙門書吏出身,敘用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九年,部擬: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令譯史人等,依雲南、兩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兩廣敘用譯史,除從七品,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令史省發,考滿正八品,奏差省發,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敘。儀鳳司令史,比同侍儀司令史,考滿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哈迷為頭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吏部議,與阿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闍赤考滿正八品任用,雖必闍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侍一體,比依例出身相應。又部擬: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任回減一資陞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部,每歲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又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省掾有闕,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如無,於上名內選。又省准: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又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參議府令史,四十五月轉部令史。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奏差。又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自用者降等。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瓜哇所設人吏,出征迴還,俱同考滿。又省判: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出身,擬與各道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至元三十年,定延慶司等衙門書吏出身,敘用例。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十年,省准:延慶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體,考滿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又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器備庫庫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宣徽院生料庫庫子、本把并太醫院所轄御藥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錢穀官一體遷敘。又省准: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七品。部議:如係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敘。又部呈:行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一體出身。行臺、行院令譯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省臺院發去及應補之人,合降臺院一等。又按《志》省准:孛可孫係正三品,令譯史人等,比依各寺監令譯史出身相應。都水監從三品,令譯史等依寺監令史一體出身,考滿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只兒哈忽昔寶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本處隨朝正三品,與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等即係一體,擬合依例,考滿出為正八品。又省准:行臺察院書吏歷一考之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於見役人內用之。若有用不盡人數,以九十月出為正九品。江南有缺,依內臺察院書吏,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例轉補。又省准:提舉八作司係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又省准: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敘,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大都路蒙古必闍赤若係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於巡檢內遷用,任回減一資陞轉。
至元三十一年,定三司僚屬吏敘用,內史府令史,選補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十一年,省議:三司僚屬,蒙古必闍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由臺院轉補者,降等敘。又省准:內史府令史,於各部下名令史內選。